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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5年度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细则(指南)》的通知

2025-04-11 责任编辑: 作者: 来源:西藏经济信息化厅 阅读量: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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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建〔2025〕1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2025年度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细则(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明确的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产业发展中的引导撬动作用,着力推动我区产业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申报对象及资格条件

(一)申报对象

1.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含藏青工业园区)办理商事登记,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除外)。

2.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具有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科研机构。

(二)申报资格条件

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西藏从事实体生产经营,且主营产品在区内生产,主营业务规模在区内开展达到其20%以上的企业。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符合质量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纳税信用B级(含)以上。

3.成立1年以上,且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近三年内企业及法人代表没有因项目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法院、税务及其他联合惩戒的处理和处罚,且无拖欠工资和社保缴费。

5.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保、能效、安全生产等要求。

6.注册使用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xzsme.cn/)或西藏自治区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xzgyhlwggfwpt.cn/cms/),并在平台按企业类型准确及时填报数据。

对具备以上资格条件,已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愿进入各类园区集聚发展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三、申报类型和扶持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运费补贴、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同一企业每年申请扶持项目不得超过2个,对同一企业的扶持原则上不超过3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一)企业新建、改扩建、技改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企业自筹资金(不含政府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区)

新建、改扩建〔仅限设备和厂房(含仓库)〕和技改(第2条、第3条明确的技改除外)项目,对实际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评审验收合格后,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自筹资金(不含政府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区)实施先进节能节水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使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1-7批)、《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2024年版)》《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3年)》等明确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实际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评审验收合格后,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企业自筹资金(不含政府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区)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改造及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项目。对符合国家《“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西藏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西藏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支持导向,且实际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评审验收合格后,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2020年8月29日)后在边境21县(市)注册成立、生产经营在边境县(市)域的企业,自筹资金(不含政府投资)实施新建、改扩建〔仅限设备和厂房(含仓库)〕和技改(第2条、第3条明确的技改除外)项目,对实际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评审验收合格后,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注:①企业新建、改扩建和技改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2024年内竣工项目。②申报项目实施前应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确认,实施完成后须经评审验收合格并计入企业固定资产。

(二)企业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扶持

1.企业自筹资金(不含政府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区)购买标准厂房(用于生产、加工、制造)5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2024年实际支付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2.企业自筹资金(不含政府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区)租赁标准厂房(用于生产、加工、制造),2024年租金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2024年实际支付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三)规上工业企业扶持〔企业2024年产销量或营业收入增长达到15%(含)以上(增长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予计算),已被列为退库的企业不得享受〕

1.企业2024年产销量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较上年度增长达到15%(含)以上,且新增吸纳西藏籍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及以上并缴纳社保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按每个百分点3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2024年产销量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较上年度增长达到15%(含)以上的,且新增吸纳西藏籍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及以上并缴纳社保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按每个百分点4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3.企业2024年产销量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至2亿元(含),较上年度增长达到15%(含)以上的,且新增吸纳西藏籍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及以上并缴纳社保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按每个百分点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企业2024年产销量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较上年度增长达到15%(含)以上的,且新增吸纳西藏籍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及以上并缴纳社保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按每个百分点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四)本土资源加工特色产品出藏运费补贴

对农畜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藏医药生产类(含藏药、中药饮片)、天然饮用水产品通过航空、铁路、汽车运输出藏,2024年实际产生运费50万元(含)以上的,结合2024年区外销售情况,按不超过4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对2024年实际产生运费50万元(含)以上,且2024年区外销售收入达300万元至60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产生运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

2.对2024年实际产生运费50万元(含)以上,且2024年区外销售收入达6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产生运费的35%给予一次性补贴。

3.对2024年实际产生运费50万元(含)以上,且2024年区外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产生运费的40%给予一次性补贴。

(五)贷款贴息

对企业重点用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等项目中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等予以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贴息额度按企业2024年度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80%给予补贴,年度贴息不超过100万元。贴息不超过3年。已享受贷款利差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得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六)专项扶持

1.对2024年新进入规模以上,2024年实现就业增长,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5%及以上的绿色工业、清洁能源、农畜产品加工、藏医药生产、高新数字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

2.对2024年新进入规模(限额)以上,2024年实现就业增长,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5%及以上的文化旅游、现代服务、边贸物流、通用航空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

3.认定专项(认定主体:政府主管部门 认定指向的年份:2024年)

(1)绿色工厂、绿色数据中心、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绿色建材生产骨干企业;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无废企业”典型案例。以上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认定的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

(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获得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

(3)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上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认定的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

(4)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企业、制造业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工业遗产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中国消费名品企业、“数字三品”应用场景典型案例企业、智能工厂、自治区数字化转型试点骨干企业、自治区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或技术中心企业。以上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认定的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

(5)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以上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认定的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

(6)企业牵头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注:①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获得2个(含)以上认定称号的,只能申报一个认定称号类奖励。②同一企业获得同一专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的奖励,按照扶持金额最高标准给予奖励,对同一专项获得自治区级奖励后再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1.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1)自治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是购买服务的主体。

(2)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科研机构。

(3)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备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2.购买服务事项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西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藏财综〔2020〕40号)有关规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自身职责范围内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从自治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以政府采购中标价为准(购买专业服务除外)。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能力保障。通过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开展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维运营,保证平台安全正常运行。

(2)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对申报的新建、改扩建、技改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自治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对申报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

(3)其它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开展绩效评价、政策宣讲、调查研究、融资促进、创业创新、融通发展、会议展览、发展环境评估、经营管理培训、管理提升诊断、数字化赋能、优质中小企业认定、示范平台(基地)认定、“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所需的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专业服务事项。  

四、项目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采取线上申报的方式。登录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xzsme.cn/)或西藏自治区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xzgyhlwggfwpt.cn/cms/),点击“专项资金”进入申报页面。

(二)《指南》明确的申报项目原则上是指当年内满足申报资格条件的项目(主要证明材料无法在当年提供的申报项目,可在次年申报)。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指南》有关规定,认真编制项目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三)各县(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查申报项目有无享受财政扶持资金,并将同意推荐的申报项目及该项目核查意见同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各县(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属地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各县(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审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办法》《指南》有关规定,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同一项目重复申报、申报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予审核通过,严把审核“首道关口”,重点项目需开展实地核查。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项目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未填写审核意见和加盖公章的项目视为“无效推荐”,形成推荐项目汇总表书面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推荐项目负第一责任。

(四)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协同区直相关职能部门、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复审(复审材料由申报企业装订成册、一式两份)。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征求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是否有环保、质量、安全事故及受到行政处罚;企业和法人是否违法失信”等问题的核查意见;对重大项目委托第三方开展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实地核查,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以合规为前提,金额不一致时,坚持就低原则,当两者金额差异较大时,需进一步复核确认。对核查通过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建立项目库(核查通过项目资料由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正式装订一式三份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从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专家库抽取专家开展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西藏日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根据评审意见、核查结果、公示情况等因素拟定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分配计划,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下达。

五、资金使用要求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科技研发、市场开拓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用于购置车辆、发放奖金等非生产经营性支出。

六、附则

《指南》由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25年10月31日(即《办法》第十一条明确的完成年度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截止日期)。

附件:

1.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企业申报材料.doc       

2.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类申请表.xls.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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