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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国 家 统 计 局 令 第37号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9月29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康 义2026年10月12日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022年5月19日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公布 2026年10月12日国家统计局令第37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三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有关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现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线索,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条 统计机构应当归集、保存履职过程中采集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共享。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统计机构对符合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告知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第八条 企业自收到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陈述、申辩。 统计机构认为企业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统计机构应当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统计机构应当采纳。 第九条 统计机构应当自企业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时限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统计机构认定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应当将企业列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并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载明以下事项: 企业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认定事由、依据; 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严重失信惩戒措施; 信用修复条件、程序和申请渠道;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名称和认定日期。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第三章 信用惩戒和修复 第十条 统计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统计违法行为; (三)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情况;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本机构门户网站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未开通门户网站的,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省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 省级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搜集本机构及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统计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要求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并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三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的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自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计算。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方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自动停止公示,由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在公示期限届满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企业移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将相关企业信息移出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门户网站或者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省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等,并由国家统计局移出其门户网站,将移出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1年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或者线下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到位证明材料以及信用承诺书等材料。 第十七条 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通过线下受理的信用修复申请,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的情况进行核实,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或者作出不同意信用修复决定并说明理由。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统计机构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修复材料报送至省级统计机构,由省级统计机构向国家统计局报送。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受理的信用修复申请,国家统计局应当组织有关省级统计机构和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由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或者作出不同意信用修复决定并说明理由。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同意信用修复的,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将相关企业移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将相关企业信息移出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门户网站或者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省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等,并由国家统计局移出其门户网站,将修复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不同意信用修复的,对于线下受理的信用修复申请,由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对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受理的信用修复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向“信用中国”网站反馈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统计机构不得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已经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撤销,自撤销之日起重新公示3年,且在重新公示期间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第四章 救济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发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 上级统计机构发现下级统计机构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要求下级统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有证据证明其被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可以要求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进行更正。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更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确认不准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 第二十二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对统计机构作出的认定决定或者信用修复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暂停公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或者信用修复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统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公示网站撤销或者变更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由国家统计局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企业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和统计机构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统计机构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09-23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创新型产业集群业务主管部门:现将修订后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7月13日 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加强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建设管理和创新发展,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新型产业集群是指通过企业、研发单位和服务机构分工合作与协同创新,不断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形成的科技创新能力强、产业创新生态优、创新融合效果好、技术贡献度高、经济带动作用大的产业集群。第三条 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作应紧扣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因地制宜,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全面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业体系优化升级,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着力构建创新引领、优势互补、多元融合的集群发展新格局。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制定相关政策、标准等,开展认定、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创新型产业集群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培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六条 创新型产业集群须满足以下五方面要求:(一)具有较强科技供给能力。创新型产业集群拥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创新产出成效明显,尤其在基础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取得重要突破;布局多层次创新平台,推动创新基础设施与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拥有与主导产业相关联、省级及以上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原则上不少于3家。(二)具有较强企业创新能力。创新型产业集群内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应用中体现了主体作用,密切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科研攻关;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总数原则上不少于30家,其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总数占比不低于1/3;近三年年均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之比不低于4%。(三)具有较强成果转化能力。创新型产业集群内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高效,搭建了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技术转移、创业孵化、投融资对接等平台,开展了市场化、专业化成果转化孵化服务;拥有省级及以上的孵化器、中试验证平台、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家。(四)具有较强产业竞争力。创新型产业集群主导产业已纳入国家级产业发展规划,竞争优势、产业特色明显,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强支撑作用;围绕主导产业方向,构建了专业化分工协作体系,培育一批优势骨干企业,并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近三年年均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300亿元。(五)具有较强的治理服务水平。创新型产业集群内公共服务体系较为健全,集群运营管理与服务保障水平较高,场景资源公平高效配置;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严重偷税漏税、重大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完成国家及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要求。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七条 创新型产业集群认定按照持续培育、自愿申报、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原则,各级创新型产业集群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第八条 申报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应在市级区划范围内,原则上应依托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建设(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为准),由地级市及以上城市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各省(区)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州、盟),直辖市所辖区(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师市,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受理,建立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库,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扶持政策,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提供必要支持。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在符合认定标准的基础上,从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库中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认定工作,对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进行评审,择优形成集群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创新型产业集群。第四章 动态管理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创新型产业集群的统筹指导,健全政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重大项目、创新平台、投资基金支持集群发展。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用于指导集群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产业基地集群类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对集群开展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支撑政策改革和管理服务。第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规范招商引资各项工作要求下,统筹区域内金融、科技、产业、土地、人才、数据等政策,开展制度规范和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工作,加强对创新型产业集群内技术、场景、业态等新范式、新模式的针对性支持。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一)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创新型产业集群,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二)在申报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主体、主导产业等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四)不按照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提交统计数据的;(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严重偷税漏税、重大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行为。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9-22
附件1:西藏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doc附件2:推荐汇总表.xls附件3:项目真实性承诺书.doc
09-18
习近平就发展先进制造业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持续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李强出席全国先进制造业大会并讲话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就发展先进制造业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先进制造业不断发展壮大,创新力、竞争力、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制造强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习近平强调,新征程上,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持续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水平,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全国先进制造业大会9月16日至17日在京召开。会上传达了习近平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出席会议并讲话。李强在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深刻阐述了发展先进制造业的重大意义、方向路径和重点任务,具有很强的战略性、指导性、针对性,为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把发展先进制造业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坚定不移朝着建设制造强国目标迈进。李强强调,要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以新一代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发展策略上更加注重数智赋能,技术路线上更加注重高端自主,生产方式上更加注重绿色低碳,场景业态上更加注重跨界融合,着力推动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李强指出,要聚焦重点领域综合施策、精准发力,不断提升先进制造业的创新力、竞争力、综合实力。打造产业创新驱动引擎,筑牢基础研究支撑,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快新兴产业规模应用,加强未来产业前瞻布局,推动传统产业焕新升级。纵深开展“人工智能+制造”行动,加大对企业数智化转型引导支持力度,夯实智能软硬件基础。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服务型制造。因地制宜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分类分层推动提质升级。持续深化改革开放,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加强政策和要素供给,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不断增强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动力活力。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在总结讲话中表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强总理讲话要求,切实增强发展先进制造业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深入实施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大力发展新一代智能制造,加快促进产业体系升级和融合发展,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要着眼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构建高质量标准体系,持续整治无序非理性竞争,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着力营造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良好生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江苏省、湖北省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吴政隆出席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部分金融机构、企业,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制造业领域有关企业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09-15
各园区县经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深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区市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部署安排,着力推动我市绿色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拉财字〔2023〕7号)文件精神,现将《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26年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培育、首台套装备应用、绿色发展、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领域,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报。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申请同级财政资金一种支持方式,同一企业每年申请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不得超过3个。二、申报条件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2.在拉萨境内注册且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信用良好、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且主营产品在市内生产,主营业务在市内开展规模达到20%以上的工业企业;3.企业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4.企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5.阿里、那曲等飞地项目(企业)享受与拉萨市现有企业同等扶持政策;6.项目完成时间: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7.《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26年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具体申报条件。三、共性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4.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证明资料;5.企业征信报告;6.真实性承诺书(包括:环保、安全生产、质量、税收);7.绩效目标申报表;8.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9.《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26年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材料。四、申报流程(一)属地申报。申报主体自愿向项目所在各园区县经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资料。(二)审核推荐。各园区县经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推荐项目负第一责任,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企业申报资料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未填写意见和未加盖公章的项目不予受理),汇总后由各园区县经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书面推荐至市经信局。(三)项目评审。市经信局对各园区县经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建立项目库,同时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四)公示公告。评审结果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批复和相应资金。五、工作要求(一)申报材料。申报主体要严格按照《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26年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按照申报项目所需材料顺序编制目录、页码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一式2份)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二)压实主体责任。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一经发现申报单位存在项目、发票、审计报告作假及联合中介机构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申报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三)严格审核把关。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各园区县经信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对申报项目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对不严格审核的园区县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五)申报时间。2026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附件:0915-附件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26年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发布.docx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拉萨市财政局 2026年9月14日
09-15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函〔2026〕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市场监管局(厅、委),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 现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2026年9月1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十五五”规划.pdf
07-30
7月29日,2026中国产业转移发展对接活动(西藏)在拉萨开幕。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谢远生,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任维出席开幕式并致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韦秀长作产业推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跨地区产业协作和优化布局机制,有序承接产业梯度转移;西藏发展有自身特点,要从实际出发推动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发展高原特色优势产业。举办此次产业转移发展对接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产业国内有序转移的具体实践,是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深入推进产业援藏的具体举措。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关于促进制造业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完善产业转移政策体系,推动产业在国内有序转移不断取得新突破新成效。加大政策支持,支持西藏发挥拉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要载体和平台作用,提升承接质效。强化龙头带动,充分发挥“链主”企业、优质企业带动作用,深入推进“宽带边疆”建设,支持藏医药、绿色建材等西藏特色优势产业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深化产业协作,支持西藏深化与周边省区、援藏省市的交流合作,扎实推进清洁能源、绿色工业、高原轻工业等领域援藏项目。扩大开放合作,支持西藏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用好边民互市贸易区政策,打造面向南亚开放重要通道。本次以“共享战略新机遇、共谱发展新篇章”为主题举办综合活动,围绕清洁能源、资源加工(绿色矿业)等西藏特色优势产业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需求组织相关专题活动开展政策解读、产业推介、实地考察、项目签约,推动西藏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化产业合作,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因地制宜发展高原特色优势产业。有关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园区以及部内相关司局、部属单位、部属高校等代表参加活动。
07-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推动制造业数智化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一代智能制造,按照《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办法(暂行)》(工信部联通装〔2025〕26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开展2026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 基础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转型,先进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网络化能力提升,按照《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6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要素条件》)相关要求,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年版)》(以下简称《场景指引》)开展建设。规上工业企业自愿开展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自建。在此基础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本地区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中央企业做好本集团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并将先进级智能工厂名单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中央企业需同步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 二、卓越级智能工厂培育 卓越级智能工厂重点实施智能化升级,打造全国领先的发展标杆,须满足《要素条件》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 2.申报主体已完成智能工厂建设并获评先进级智能工厂,智能制造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开展了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探索。 3.申报主体须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 1.申报主体参考《场景指引》,按照《要素条件》《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编制申报书,于2026年8月15日前完成线上申请。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的项目推荐工作,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本集团的项目推荐工作。2025年工业增加值排名前10位的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40个,排名第11—20位的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0个,其他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20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的项目由所在省份推荐。 3.推荐单位应于2026年9月1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附件3),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推荐汇总表、推荐函各1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中央企业需同步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 4.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卓越级智能工厂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名单发布和宣传推广。 三、领航级智能工厂培育 领航级智能工厂探索未来制造模式,实现智能化变革引领,打造全球领先的发展标杆,须满足《要素条件》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 2.申报主体须为本行业本领域领军企业,核心产品具有全球竞争力,且有必要的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投入领航级智能工厂建设。 3.申报主体须已获评卓越级智能工厂,推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广泛深度应用,探索未来制造模式和新一代智能制造系统架构,加速创新范式、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变革。 4.申报主体须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 1.申报主体参考《场景指引》,按照《要素条件》《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编制申报书,于2026年8月15日前完成线上申请。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推荐工作。各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其累计获评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数量的10%(结果向上取整),计划单列市和中央企业的项目由所在省(区、市)推荐。 3.推荐单位应于2026年9月1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附件5),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推荐汇总表、推荐函各1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4.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国家智能制造专家委开展领航级智能工厂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和答辩,形成培育名单,并进行宣传推广。 四、其他事项 1.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对智能工厂的分级指导和监督,将其作为发展新一代智能制造的关键载体,并立足自身实际支持智能工厂建设、工业智能体开发等,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对拟推荐的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加强现场抽查,提高推荐项目质量。 2.智能工厂项目申报、评审、管理、评估等工作基于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www.miit-imps.com)开展。 3.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010-68205630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 010-68501694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4899 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 010-63192254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010-82262655 国家数据局数字经济司 010-89062337 申报平台技术支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材料邮寄: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 联系电话:15010075395 18610885074 附件:1.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6年版) 2.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3.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 4.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5.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2026年7月15日附件查阅请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
04-17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拉萨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提升政策服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4月16日,拉萨市经信局联合曲水县,在聂当镇政府大型会议室,举办“春风送策进企业 凝心聚力促发展——进企业大宣讲”活动。市经信局中小企业科负责同志针对市级经信领域惠企政策作现场宣讲,曲水县规上工业企业、重点中小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100余人参加。 “点对点”下沉一线,“面对面”解渴企业。针对当地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难、人才缺、政策不熟等共性难题,市经信局主动靠前服务,将政策宣讲延伸至县区企业一线。“与其让企业找政策,不如让政策找企业。我们按照‘服务企业、服务产业、服务基层’的工作理念,今天走进曲水县现场办公,就是要面对面讲清楚、手把手教申报,确保企业听得懂、会操作、能申报。”汪松平在宣讲开场中表示。 市级政策精准解读,惠企政策“干货”满满。聚焦《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修订方向,围绕拉萨市每年安排50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经信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讲解“产业共性发展奖补”和“‘八类工业产业’专项奖补”两大申报模块,涵盖骨干特色企业培育、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技术创新、绿色发展等多个维度。中小企业科相关负责同志重点介绍了部分项目“免申即享”试点的创新做法。他表示:“市经信局在工业经济领域先行先试,将部分非竞争性奖补政策项目纳入‘免申即享’范围,采取政府职能部门后台处理的方式予以奖补,企业无需提交一张纸即可享受政策红利。”这一做法涵盖工业企业产值倍增奖励、培育“链主”企业奖励、培育“规上”企业奖励等多项内容,真正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 人才政策持续推介,厚植企业发展根基。结合“拉萨英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评选和支持政策,中小企业科向与会企业负责人详细介绍了申报流程和激励措施。“‘拉萨英才’计划聚焦本土培育,旨在激活内生发展动能,是我市系统构建新时代人才发展政策体系的关键一环和基础性工程。”据悉,“入选‘拉萨英才’计划的人才,将实行‘经济支持、成长赋能、荣誉激励、持续发展’的全链条支持体系。”“政策虽好,关键在‘用’。”宣讲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正如汪松平在结语中所言:“文件里的条文只是起点,企业家的笑容才是终点。”市经信局将始终以“服务企业、服务产业”为宗旨,与广大企业一道,让政策甘霖润泽高原沃土,以政企“双向奔赴”助力曲水县乃至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04-16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有效期内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需在2026年5月31日前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网址为:https://zjtx.miit.gov.cn )完成年度信息更新工作。在同一个有效期内,对首次未进行更新的企业重点监测,对累计两次未更新的企业取消认定。 目前梯度培育平台年度信息更新模块已开放,请优质中小企业高度重视,按时完成信息更新工作,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更新数据将作为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参考依据。其中拥有多个层级认定资质的企业,只需更新最高层级资质的年度信息。温馨提示:请优质中小企业务必提前处理,避开截止日期前的系统拥堵。
04-13
12-23
2025年12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洛色同志出席全区工业和数字经济工作部署推进会,会后立即组织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拉萨市数据管理局)召开专题会议,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市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局党组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参会。会议围绕规划衔接、项目申报、年度考核、产业招商及近期重点任务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具体安排。一、提站位强执行:围绕三点要求压实工作责任(一)强站位,统一思想认识。要求全体干部深刻领会自治区推进工业与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意图,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主动学习研究政策,提升专业能力,紧跟领导工作节奏,确保不掉队、不走偏。(二)理思路,细化任务清单。要求立即对照自治区会议部署,特别是针对拉萨市点的具体事项,逐条梳理形成任务清单。以此为基础,起草本市《奋战60天决胜“开门红”推动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将任务项目化、清单化、责任化,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完成时限。(三)明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要求发扬“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的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深入基层和企业调研,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要学习务实高效的工作方法,不仅要在纸面上做文章,更要在一线下功夫,通过现场办公、精准服务,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方案需经集体研究确定后严格执行,并建立定期督导机制,确保各项部署落地见效。会议明确,相关责任单位须于近期完成方案起草与审定工作,并迅速组织召开落实会议,全面启动“奋战60天”各项工作,为实现年度收官和明年“开门红”奠定坚实基础。二、明任务抓部署:锚定五个重点细化落实举措(一)强化规划统筹与落实机制。一是将数字经济投资专项规划核心内容与关键指标统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确保战略协同。二是同步制定配套行动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建立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的联合推进机制。三是明确规划实施的关键节点与审查环节,形成清晰的统筹落实路径图。(二)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针对项目申报问题,要求主管部门:一是深入研究相关规划条文,厘清不同规划间的逻辑关系,明确申报依据。二是提前做好沟通说明工作,主动向项目单位阐释政策要求,履行好指导责任。三是在召集项目单位审议前,形成基于“抓大放小”、区分缓急原则的初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四是为确保决策科学、执行有力,建议视情况报请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审议确定。(三)精准实施年度考核评估。针对藏青工业考核指标问题,重申此前已向市委提出的建议:鉴于其管理主体不在本市,为客观反映工作实际,建议将其相关指标从本市考核基数中单列或进行单独考核。要求主管部门依据领导批示精神,加强与考核部门的沟通,妥善处理该项考核事宜,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合理。(四)加快推进电缆产业项目落地。针对主席点题的电缆(光缆)项目,要求:一是立即对接自治区相关部门及潜在投资企业(如江苏相关企业),摸清其投资意向、落地条件及要素需求。二是立足全区发展大局,客观评估项目对拉萨乃至西藏的效益,分析当前不具备条件的原因。三是尽快形成初步对接方案和工作思路,与自治区经信厅等相关部门提前沟通,争取共识,为后续高层对接打好基础。(五)统筹利用休假期间推进重点工作。要求援藏同志在年底休假期间,同步推进市政府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文件的落实工作。主动拜访衔接企业、对接大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围绕文件明确的合作事项(如合资公司模式、数据算力支撑等)开展前期沟通与推动,力争带回实质性进展与合作意向。
12-11
王君正主持召开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以钉钉子精神推动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落地见效本报拉萨12月9日讯(记者 张尚华 刘文涛)近日,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正主持召开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时、在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二十届中央巡视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反馈会议和中央第十四巡视组巡视西藏自治区情况反馈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区整改落实工作。王君正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听取巡视汇报、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们做好巡视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抓好中央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是一项重大政治责任。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巡视整改作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契机,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力抓手,不断增强抓好巡视整改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正视问题,狠抓整改,以整改实效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建设。王君正强调,主动认识问题是一种清醒,敢于正视问题是一种自信,能够解决问题是一种能力。要对标对表党中央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关键,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进一步增强整改针对性实效性,以钉钉子精神推动巡视整改取得实效。强化政治引领抓整改,胸怀“国之大者”,以真改实改的政治担当抓好巡视整改,深入查找各领域存在的机制性、制度性漏洞,形成针对性系统性解决方案,以巡促改、以巡促建、以巡促治,发挥巡视标本兼治的战略作用。紧扣中心任务抓整改,把巡视整改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西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按照自治区党委十届九次全会工作安排,扎实推动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落实。站稳人民立场抓整改,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和“过紧日子”的思想,自觉站在群众立场上观察、分析和思考问题,改善民生、凝聚人心,带着感情办好群众关心的事情,努力做到决策科学民主、执行坚决有力、办事合法高效,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自我革命抓整改,把巡视整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抓手,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改进作风狠抓落实,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动真碰硬的决心下大力气解决顽瘴痼疾,以严深细实的工作作风保障整改取得实效,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王君正强调,要强化责任担当,持之以恒做深做实巡视“后半篇文章”。压紧压实整改责任,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整改任务的统筹推进、检查督促,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问题不整改不罢手、整改不彻底不收兵;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巡视整改的主体责任,突出重点、举一反三,从严从实抓好整改;各相关部门要对照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制定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一项一项抓推进、一件一件促落实。强化巡视整改监督,切实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加强整改监督,把中央巡视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监督重点,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跟踪问效,建立问责机制,确保整改质效。深化巡视成果运用,坚持把巡视整改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以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融入日常工作、融入职能职责,通过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类问题、形成一套制度,推动上下联动、系统整改,为推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12-10
为切实强化医疗器械事中事后监管,排除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提高医疗器械市场主体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引导一批,规范一批,清理一批”原则,现将拉萨市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失联企业名单予以公示,请公示的企业于12月17日前与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报告经营状况。逾期未联系报告的,拉萨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取消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并发布取消公告,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号无效。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891-6382511(药械科)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9日
12-09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拉萨市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已标注(注销),许可证号和备案凭证号无效。特此公告。 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8日
12-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智慧食安二期运维及线路租赁项目招标工作,现就选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智慧食安二期运维及线路租赁项目(二)预算金额:50万元(三)服务内容:负责本项目全流程招标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评标活动、协助签订合同等,具体以实际委托内容为准。(四)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招标工作全部完成止。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招标代理相关业务);2. 已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网完成代理机构备案(提供官网备案截图并加盖公章);3. 近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查询截图);4. 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专职从业人员,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及招标代理所需办公条件;5. 不接受联合体参与,不允许转包或分包代理业务。三、遴选文件编制要求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报名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 政府采购网备案截图、专职从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4. 近三年同类项目(智慧化项目或运维服务类)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5. 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加盖公章)。以上材料需装订成册并密封,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四、报名及遴选相关事项(一)报名时间:2025年12月8日至2025年12月10日(工作日9:30-13:00、15:30-18:00,共3个工作日);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10日18:30,地点为拉萨柳梧新区云慧路南(拉萨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柳梧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办公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价文件,将不予受理。(二)遴选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审小组对符合条件的报名机构进行评分,择优确定中选机构;(三) 公告发布媒体:拉萨高新区管委会政务公布栏及政府门户网站。五、招标代理费由项目中标实施方支付六、联系方式联系单位:拉萨高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0891-6383500;联系地址:拉萨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办公室。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8日
11-28
发布时间:2025-11-26 18:25:26 来源:高新技术与节能环保处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绿色发展工作部署,加快推动工业绿色低碳转型,我厅组织开展了2025年自治区工业领域节水型(标杆)企业、绿色建材生产骨干企业遴选工作以及2022年度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制造名单企业复核工作。经企业申报、地(市)推荐、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意见征询等程序,确定了2025年度自治区工业领域节水型(标杆)企业、绿色建材生产骨干企业及绿色制造动态调整名单,现予以公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业领域节水型(标杆)企业。依据《西藏自治区工业领域节水型(标杆)企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经遴选评审,确定2025年度自治区节水标杆企业2家、节水型企业1家(见附件1)。二、绿色建材生产骨干企业。依据《西藏自治区绿色建材生产骨干企业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经遴选评审,确定2025年度自治区绿色建材生产骨干企业2家(见附件2)。三、绿色制造名单动态调整。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要求及《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结合2022年度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制造名单企业现场复核情况,我厅对自治区级绿色制造名单中有关单位进行动态调整(见附件3)。请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加强产业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节水型(标杆)企业、绿色建材生产骨干企业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做法、成效经验,积极引导本地区企业绿色转型。督促绿色制造名单单位保持绿色制造先进水平,积极开展绿色低碳升级改造,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争创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特此通知。 附件:1.2025年度自治区工业领域节水型(标杆)企业名单.pdf2.2025年度自治区绿色建材生产骨干企业名单.pdf3.自治区级绿色制造名单动态调整汇总表.pdf
11-20
为规范拉萨市高原生物所(以下简称“我所”)科研基地管理,保障基地科研工作有序开展,现面向社会公开比选保洁、保安劳务派遣服务公司,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参数1.服务地点:拉萨市高原生物所曲水县才纳乡科研基地;2.服务内容:保洁服务:基地公共区域(含楼道、走廊、卫生间、会议室、科研辅助区域等)日常清扫、垃圾清运、消毒消杀及环境维护等;保安服务:基地门禁管理、巡逻值守、安全防范、物资进出登记、应急处置及配合完成科研基地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等;3.服务期限: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可根据服务质量协商续期);4.人员配置要求:保洁人员、保安人员需具备相应从业能力,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保安人员需持证上岗,具体配置人数保洁1名,保安2名。5.项目资金:19.26万元(报价不得超过该金额)二、比选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劳务派遣、保洁服务、保安服务等相关内容;2.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保安服务许可证》(如涉及)等相关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3.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提供信用中国查询截图),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4.具有类似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或大型园区保洁保安服务经验,提供近3年相关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5.能够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承诺函;6.具有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方案。三、比选文件组成(需加盖公章,一式3份,正本1份、副本2份)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3.近3年类似项目服务业绩证明材料;4.信用中国查询截图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函;5.服务方案(含人员配置计划、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质量标准、安全保障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6.报价函(需明确服务总价、人员薪酬标准、服务期限等核心内容,报价应包含人员工资、社保、管理费、税费等所有相关费用)7.其他可证明公司实力的相关材料。四、比选流程1.比选文件递交:有意向的单位请于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26日(工作日9:30-12:00,15:30-18:00),将密封完好的比选文件递交至上述地址,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文件将被拒收;2.综合评审:从资质条件、业绩经验、服务方案、报价合理性、企业实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择优确定中选单位。五、其他事项1.参选单位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若存在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选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2.比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参选单位自行承担,我所不收取任何报名及评审费用;3.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参选,中选单位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4.联系方式:联系人:尼玛次仁联系电话:08916323724联系地址:江苏大道69号拉萨市科技局高原生物研究所(718室)拉萨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11月20日
11-20
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22〕67号)要求,经评价机构审查及企业信息公示无异议等程序。现将通过公示的西藏自治区2025年度第二批441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附件:西藏自治区2025年第2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5年11月19日 附件下载:西藏自治区2025年第2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pdf.pdf
11-20
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藏科发〔2025〕53号)相关内容,明确要求“为确保信息沟通顺畅,企业联系人必须为企业负责人或长期在岗工作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在申报系统中仍留存中介机构联系号码,导致联系人不掌握企业实际情况。为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工作,提升申报质量,体现公平公正,按程序撤销第1批已公告的7家企业评价入库登记编号。特此公告。附件:西藏自治区2025年第1批撤销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5年11月19日 附件下载:西藏自治区2025年第1批撤销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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