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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为协调解决企业产品出藏、进藏运输需求,进一步加强铁路运输要素保障工作,3月13日下午,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召开2025年全区工业领域铁路运输保障专题会。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央珍副厅长主持并讲话,青藏铁路公司副总经理祝宏宾出席。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及经济和信息化厅各相关处室,部分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共50余人在主会场参会,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属地相关企业负责同志共40余人视频参会。会上,青藏铁路公司介绍公司业务、货运产品、铁路现代化物流体系建设及服务开展情况;中铁快运青藏分公司介绍中国铁路网络货运物流平台情况;中信银行作金融产品介绍。西藏紫金物流有限公司、西藏白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交流发言。会议见证了青藏铁路公司与西藏紫金物流有限公司、西藏白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铁快运青藏分公司与西藏好水行业协会签约。祝宏宾指出,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西藏自治区党委、中铁集团党委的工作部署,联合各相关部门,促进物流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建强网络、畅通末梢、打造枢纽,促进物流与产业融合创新,加强协同衔接和要素保障,解决运价、产品个性化运输需求,统筹推动物流成本实质性下降。央珍指出,一是青藏铁路公司持续提供要素、政策、金融等服务保障,为企业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提供运力支撑,发挥了铁路运输在工业经济中的支撑作用。二是目前我区产业链上中游衔接不畅,企业运输成本高。随着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矿石、水泥熟料、天然饮用水产品等运力将大幅增强。三是各部门要靠前服务,深入挖掘铁路运输优势和企业发展需要,协调区外、区内优势资源,“一链一策”“一企一策”,全力打通物流运输通道;谋划推动西藏产品出藏运费补贴,协调解决差异化、个性化运输需求。青藏铁路公司要积极在运能运力、服务保障方面争取支持。重点工业企业要测算好全年货物运输量,便于青藏铁路公司提前调配运力。央珍强调,此次会议不仅是铁路运输需求专题会,也是一场要素保障协调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也将工作着力点放在扩需求、助企业、强动能、稳预期上,在加强协调服务、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上下大力气,密切关注矿石、煤等大宗货物生产企业运输情况,主动搭建政企联络平台,开展“入企服务 现场办公”行动,争取货物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降低工业企业物流运输成本。
0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加强信用监管的决策部署,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2024年,我局在5个省份开展了商标代理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优化调整了相关评价指标及规则。为稳妥有序推进全面实施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现决定在更大范围开展新一轮试点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省份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二、试点任务根据《指引》,对试点省份的商标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三、时间安排2025年4月至2026年3月,试点为期1年。商标代理信用信息自2025年4月1日起开始采集,2025年9月1日对外公布评价计分信息。四、有关要求(一)扎实组织试点工作。试点省份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将信用监管作为加强行业管理、提升监管效能、优化竞争环境的重要抓手,周密组织、广泛动员,层层抓好落实。要强化政策联动和业务指导,做好工作保障和信息化支撑,对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专门培训和跟进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收集问题并研究反馈,共同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二)及时归集各类信息。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打通企业登记、机构备案、处罚监管、自律惩戒等信息归集渠道,通过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相关模块(https://ggfw-dljg.cnipa.gov.cn/poam/)及时填报辖区内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采集和更新全面、准确、及时。建立跨区域信息推送机制,商标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的信息,以及分支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由业务开展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采集,归集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三)做好评价结果公示。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政务服务大厅等,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并广泛宣传;要按照《指引》规定,及时对有关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和反馈。(四)深入开展结果运用。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根据《指引》规定,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机制作用,建立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工作与日常监管、政策支持、评优奖励等联动机制,基于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类服务和监管。要结合《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推广实施工作,向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标代理服务的单位、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单位、大型国企、上市公司等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将信用评价信息作为选用和考核商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切实让守信机构处处受益、失信机构处处受限。附件: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指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5年3月19日附件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强商标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促进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诚信执业,维护商标代理行业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本指引适用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商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受商标代理机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本机构工作人员。第二条商标代理信用评价,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具有一定商标代理业务量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信用状况进行信用计分和等级评价。商标代理业务量较低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主动申请参与商标代理信用评价。按年度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商标代理业务量进行统计,符合业务量条件的,纳入商标代理信用评价范围。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国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共享信用评价信息。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商标代理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工作联动和信息交换机制,完善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制度,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第五条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A”、“B”、“C”、“D”级,按计分情况评价。计分满分为100分,根据负面信息予以扣减。负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规范经营或代理行为、受行政或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等级标准如下:(一)A级为信用计分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含)的;(二)B级为信用计分80分以上(含)不满90分的;(三)C级为信用计分60分以上(含)不满80分的;(四)D级为信用计分不满60分的。根据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因素,适当设置附加加分项,并增设“A+”等级,对应等级标准为超过100分的。商标代理机构存在注销备案,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情形的,不再对其进行信用计分和等级评价。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依据采集的信用信息,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计分,确定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计分、等级确定、结果公示通过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商标代理信用管理模块(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第七条商标代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在商标代理监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二)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信息;(三)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报送的信息;(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以及能够反映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商标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的信息,以及分支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由业务开展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采集,归集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国性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产生的信用信息汇集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进行信用计分。地方性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产生的信用信息汇集至同级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进行信用计分。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用计分和等级评价实施动态管理,自收到信用变更信息七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计分及信用等级。除另有规定外,信用计分因相关情形被扣减或增加满十二个月后,扣减或增加的分数清零,引起信用等级变化的,随之更新。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示、异议和信用修复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商标业务网上办理平台、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等,公示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信用管理系统提供商标代理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以查询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信用计分明细,以及批量查询在本机构执业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计分明细。第十条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信用计分和等级有异议的,除另有规定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异议事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向实施计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实施计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于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理由告知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异议申请获得支持的,予以恢复信用计分和等级。异议期的信用计分和等级不影响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第十一条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被扣减信用计分满六个月后,因履行相关义务可以纠正相关行为且已完成纠正的,除另有规定外,可以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向实施计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实施计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于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修复申请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理由告知申请修复的申请人。修复申请通过的,所扣分数予以恢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的;(三)因相同情形已被扣分且未恢复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对于存在前款第(二)种情形的,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用修复,并重新计算信用计分扣分期限。第十二条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信用计分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请信用修复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并通过信用管理系统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相关审核结果、理由通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第四章 结果运用第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商标代理信用管理联动机制,根据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第十四条对达到“A+”、“A”级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在相关项目支持中予以优先考虑。第十五条对于“B”级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施常规监管,加强业务指导和监测,并视信用等级变化,实施相应的激励和分类监管措施。第十六条对于“C”级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宣讲,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中予以限制。第十七条对于“D”级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行分类管理,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在各类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评优评先评奖、参加各类官方活动、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予以严格限制。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指引制定具体操作指引。第十九条本指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0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部署,切实发挥技术引领作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自然资源部决定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评选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范围聚焦矿产资源勘查、采选环节,能够有效减少能源消耗与矿产资源损失,充分合理利用矿石中的各种有用组分,实现多种资源综合勘查、综合开发、综合利用,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二、申报条件知识产权归属明晰,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高效、绿色、低碳、智能勘查开发要求,技术先进适用,已在矿山或勘查项目中有一定数量的实施案例,成效明显,推广潜力大,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参与申报:(一)符合绿色勘查要求,矿产勘查技术应用后能有效提升矿产(体)识别精度、勘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处于全国先进水平。(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应用后,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综合利用率得到明显提高,或能够有效盘活共伴生、低品位资源,提升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应用后,生产成本降低,劳动生产率或综合效益水平比之前有明显提高。(四)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后,能有效控制废弃物排放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降低水、土地、能源资源消耗等。三、工作程序各申报、推荐单位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申报系统(https://zwfw.mnr.gov.cn/)填写并提交申请报告、推荐表及有关附件。已入选《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2022年版)》的技术需要再次申报,否则视为退出技术目录。为减轻负担,申报、推荐单位可重新提交申报系统以往统一存档的申请报告和推荐表,无需补交其他材料。(一)自评申报由各推荐单位组织所属地质调查部门、矿山企业、科研单位、会员单位等进行申报。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有关设备厂商等单位自愿申报,在认真开展自评估基础上,通过申报系统填写《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申请报告》(附件1),并上传相关资料,于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至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中央企业、行业协会以及中国地质调查局等推荐单位。(二)组织推荐各推荐单位按照《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评价规范》(DZ/T 0468—2024),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评价和筛选,填写《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荐表》(附件2),于2025年7月31日前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三)专家评选自然资源部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评选。(四)公告发布拟纳入目录的先进适用技术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发布。四、有关要求(一)请各推荐单位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宣传引导工作,把好申报材料审查关,推荐材料不得有涉密内容,确保申报技术符合要求,知识产权清晰无争议,填报信息真实可靠。(二)请各推荐单位于2025年4月15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先进技术遴选推广工作的联系人、联系电话、职务/职称等信息通过电子邮箱报自然资源部。(三)部经济研究院要加强与各技术申报、推荐单位沟通联系,做好跟踪指导。部信息中心要做好先进适用技术申报系统的运行维护与技术保障。联系人:杨 帆,纪天亮电 话:010—61591525、15254112269,010—66557569电子邮箱:yangfan@canre.org.cn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5年4月9日附件 :1.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申请报告.docx 2.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荐表.docx
0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企业: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的加快推进,虚拟电厂的发展条件日益成熟、作用日益显著、需求日益增长。为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加快提升虚拟电厂的发展规模和水平,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坚持统一认识,明确虚拟电厂的定义和功能定位。坚持开放包容,健全支持虚拟电厂发展的政策和市场体系。坚持安全可靠,将虚拟电厂纳入电力安全管理体系并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坚持多元参与,鼓励民营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结合自身优势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建设和运营。 到2027年,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机制成熟规范,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健全完善,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虚拟电厂应用场景进一步拓展,各类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 二、规范虚拟电厂的定义和定位 (一)虚拟电厂的定义。虚拟电厂是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 (二)虚拟电厂的功能定位。虚拟电厂对增强电力保供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完善电力市场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在系统运行方面,可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等多种调节服务。在需求侧管理方面,可组织负荷资源开展需求响应。在市场交易方面,可聚合分散的资源参与市场交易。 三、积极推动虚拟电厂因地制宜发展 (三)加快培育虚拟电厂主体。省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虚拟电厂发展方案,在发展规模、业务类型、运营模式、技术要求等方面作出安排,针对省级、地市级电力调节需要,培育不同特点的虚拟电厂主体,完善虚拟电厂发展体系,围绕聚合分散电力资源、增强灵活调节能力、减小供电缺口、促进新能源消纳等场景加快推进虚拟电厂规模化发展。鼓励能源企业、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积极投资虚拟电厂,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共同推动技术及模式创新。 (四)持续丰富虚拟电厂商业模式。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推动虚拟电厂立足核心功能,公平参与各类电力市场或需求响应,获取相应收益。鼓励虚拟电厂开展业务创新,提供节能服务、能源数据分析、能源解决方案设计、碳交易相关服务等综合能源服务,拓宽收益渠道。 四、持续提升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水平 (五)建立健全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机制。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地区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统一省内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规范,明确项目建设、接入管理、系统调试、能力检测、上线运行等流程,提升虚拟电厂项目实施和运行效率。动态监测评估虚拟电厂的运行效果、发展趋势等,不断完善虚拟电厂管理体系。 (六)完善虚拟电厂接入调用机制。虚拟电厂根据参与业务的技术要求、电力市场建设进程及运行管理需要接入相应系统。参与需求响应的虚拟电厂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负荷系统);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虚拟电厂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调度系统),或通过接入负荷系统参与部分交易品种。电力调度机构或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要根据虚拟电厂发展需要优化工作机制,做好系统接入服务,开展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评估,确保满足参与电力市场或需求响应的准入要求,高效有序实施虚拟电厂调用或资源组织。 (七)提升虚拟电厂资源聚合水平。虚拟电厂运营商建立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具备监测、预测、指令分解执行等信息交互功能,按有关规则响应调度系统或负荷系统的指令,对聚合资源进行优化调控。参与现货市场的虚拟电厂所聚合资源原则上应位于同一市场出清节点,电网条件和市场规则允许的情况下,也可跨节点聚合资源。单一资源不能同时被两个及以上虚拟电厂聚合。 五、完善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等机制 (八)明确参与电力市场的准入条件。虚拟电厂在满足《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要求及相应市场的准入要求后,可按独立主体身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及辅助服务市场。各类分散资源在被虚拟电厂聚合期间,不得重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省级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结合职责,明确并组织发布虚拟电厂参与各类电力市场的规则细则。在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初期,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准入要求,并根据运行情况逐步优化。 (九)健全参与电能量市场的机制。加快推进虚拟电厂作为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体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交易,并明确相应的电量电费计算原则。虚拟电厂在电力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应具备售电公司资质。健全完善中长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适当拉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虚拟电厂参与跨省电力交易。 (十)完善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机制。加快推进辅助服务市场向虚拟电厂开放,针对虚拟电厂特点完善交易品种和技术要求。完善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公平设定各类辅助服务品种申报价格上限,不应对各类主体设立不同上限。建立完善适应虚拟电厂发展阶段的考核机制,保障虚拟电厂调节能力可靠性。 (十一)优化需求响应机制。完善虚拟电厂参与市场化需求响应机制,扩大聚合分散需求侧资源的规模,提升需求侧资源响应水平。根据“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合理确定需求响应补偿标准,需求响应价格上限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同步健全需求响应分摊机制。 六、提高虚拟电厂安全运行水平 (十二)提升虚拟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水平。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的虚拟电厂,要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执行涉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虚拟电厂与调度系统、负荷系统等交互应满足相应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加强软硬件配置和安全监测,确保安全可靠。将虚拟电厂纳入电力安全应急模拟演练,制定电网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明确虚拟电厂与电网企业各部门的责任和分工,不断提升应急响应与快速恢复水平。虚拟电厂根据接入的系统,定期向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或电力调度机构提交聚合资源清单和变更申请。电网发生紧急情况时,虚拟电厂聚合资源应按要求执行调节指令。 (十三)提升虚拟电厂自身安全水平。虚拟电厂运营商要加强自身安全管理,落实技术监督等要求,在相关协议中明确虚拟电厂及各分散资源的安全责任。加快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严格遵守《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使用满足要求的密码产品,确保数据源头加密和防篡改。加强异常监测,及时发现数据安全隐患并快速排除。 七、推动虚拟电厂技术创新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十四)加强虚拟电厂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开展虚拟电厂资源聚合、调节能力、智慧调控、交易辅助决策、安全稳定及评估检测等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推进智能量测与通信技术的研发应用,支撑实现分散资源广泛感知、精准响应、高速互联,持续提升虚拟电厂调节性能和运行控制水平。 (十五)建立健全虚拟电厂全环节标准体系。加快推动虚拟电厂聚合响应、并网调控、智能计量、数据交互、安全防护等技术标准的立项、编制与发布。对行业亟需但标准尚未覆盖的领域,应通过技术指引等政策性文件先行规范。结合发展实际修订已发布标准中的不适应条款,增强标准的适用性。 八、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落实各方责任。省级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完善虚拟电厂发展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支持各有关主体建立虚拟电厂发展交流平台;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虚拟电厂发展方案、建设运行管理规范等政策文件;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分工编制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配套文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完善相关价格政策。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持续提升服务虚拟电厂参与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的水平,虚拟电厂运营商高效组织分散资源参与电力系统互动。电网企业与虚拟电厂运营商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电力安全供应责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结合职责推动解决。 (十七)完善支持政策。积极落实“两新”(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虚拟电厂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虚拟电厂提供低息贷款、信用担保、绿色债券等支持。 (十八)加强评估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结合虚拟电厂建设、运行情况,适时总结先进项目和经验,做好推广工作,及时完善考核等相关政策。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虚拟电厂相关支持政策、标准规范和市场化运营机制等的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培育先进虚拟电厂运营商,形成良好的发展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 能 源 局2025年3月25日
04-21
2025年4月14日,绿色消费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主题活动在海口举办,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司长李佳路受邀参加并发表主旨演讲。 李佳路指出,发展绿色消费,对提高绿色产品供给、盘活社会闲置资源、提高资源循环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绿色消费工作部署,按照部党组要求,着力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和二手商品流通,加力扩围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和手机等购新补贴政策,认真抓好绿色商场建设、以竹代塑和商务领域塑料购物袋减量使用等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下一步,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深化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协同推进家电以旧换新和手机等购新补贴与发展绿色消费,释放绿色消费潜力,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活动期间,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发布全国首批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城市和企业名单,试点城市及企业代表签署《承诺书》。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发布《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报告(2025)》。中国工程院陈勇院士及相关地方、企业、行业协会围绕主题作交流发言。家电生产企业、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物流供应链企业、环保科技企业等现场签署合作协议。
04-2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健康消费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工作要求,培育和发展健康消费领域新质生产力,提升健康商品和服务供给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健康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体育总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药监局2025年4月7日 促进健康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健康消费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工作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现制定促进健康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等各方作用,结合新趋势和新需求,针对重点领域、典型区域、关键群体创新政策举措,构建商旅文体健等消费业态融合发展格局,培育和发展健康消费领域新质生产力,提升健康商品和服务供给质量,打造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更好满足人民健康消费需求。二、主要任务(一)提升健康饮食消费水平。加强优质农产品产销衔接,鼓励批零企业设立优质农产品销售专区、专柜,组织专场销售活动。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开展有机食品认证有效性抽查。实施促进营养健康专项行动。强化餐饮营养健康工程建设,引导餐饮企业推广使用食养指南。指导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高血压、2型糖尿病、高脂血症、肥胖症等患者提供合理膳食和科学运动指导要点。(二)优化特殊食品市场供给。深化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制度改革,完善保健食品事前审评和事后评价机制,畅通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审查注册。鼓励企业加强工艺研发、产品创新、品质管控,着力发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价监竞争守护等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保健食品、“一老一小”等领域价格违法打击力度。(三)丰富健身运动消费场景。支持地方建设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全民健身中心、社会足球场等场地设施,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全民健身场地器材补短板项目。开展社区运动健康中心试点,提供健康测评、健身指导、运动康复等服务。推动各类体育场馆开放共享,鼓励机场、公园、购物中心等引入微型健身房。积极培育冰雪、马术、赛车等具有消费引领特征的时尚休闲运动项目。(四)大力发展体育旅游产业。举办中国户外运动产业大会,深入实施“体育赛事进景区、进街区、进商圈”“跟着赛事去旅行”“户外运动 活力山水”等行动,持续增加优质体育消费供给。加快运动用品制造业转型升级,强化科技赋能和智能应用,推出小体积、便携式智能健身和户外运动装备器材。鼓励优质科研团队开展科技攻关,重点支持可穿戴运动电子产品与运动器械发展与迭代、数字体育平台、业务系统等。(五)增强银发市场服务能力。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养生保健、健身休闲等业态深度融合,促进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等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研发应用。鼓励电商平台、商场超市等开发老年人适用版面或设施,设立银发消费专区,便利线上线下消费。支持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研发适老化产品用品,提升居家养老安全性、便利性。推动景区设备设施适老化改造,开通老年旅游专线,丰富银发旅游产品供给。大力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强化产业推广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建设区域性综合服务中心并面向老年人提供科普展示、评估配置、租赁销售等服务,就近就便满足老年人对康复辅助器具的需求。提升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品质,积极开展“智慧广电+养老服务”,通过有线电视、广电5G等方式,开发场景式、体验式、互动式养老服务消费场景。(六)壮大新型健康服务业态。大力发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管理等新型服务业态,提升差异化、智能化、定制化服务能力。鼓励体检机构向专病专检和检前检后延伸,倡导重大疾病早筛早检,推广健康体检创新产品和检验检测手段。促进健康体检结果大数据应用,适时发布健康提醒。积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七)引导健康产业多元发展。加快建设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发展医疗旅游、生物医药等健康产业。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开展国际合作康养服务。开发和推介体验性强、参与度广的康复疗养、休闲养生等健康旅游路线和产品。加快智慧理疗技术推广应用,推动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产品进入临床试验。(八)强化药店健康促进功能。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零售药店拓展健康促进、营养保健等功能。指导地方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地区医保支付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医保电子处方应用,推动电子处方在定点医药机构顺畅流转,满足便捷医药服务需求。发挥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优势,开展合理用药、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知识咨询和宣传,推广健康消费理念。(九)组织健康消费促进活动。按照消费促进总体工作安排,统筹全国展览展销、交易大会、宣传推广等活动,促进健康产品消费扩大。深入实施消费品“三品”专项行动,分级打造中国消费名品方阵,开展促进食品工业提质扩需活动,扩大优质健康食品供给和消费。加大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健康类品牌招展招商力度,加强展览展示、供需衔接。(十)宣传推广健康理念知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优势,开展中医养生保健、营养指导、药膳食疗等活动。落实“合理膳食健康生活”专题科普宣传方案,制定实施年度宣传计划。以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为契机,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开展“体重管理”等主题宣传,指导公众健康膳食自律管理。开展食养知识进社区公益活动,普及一日三餐科学食养。鼓励学会、协会组织专家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科普活动专业培训工作。引导各级广播电视媒体和网络视听平台开办优质健康科普节目,鼓励优秀健康消费类作品创作,普及健康生活知识。三、保障措施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充分认识促进健康消费的重要性,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健全健康消费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加强区域、人群、品类等数据分析,做好运行监测和趋势研判;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推广有效措施和典型做法。(正文有删减)
04-21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妇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局、医保局、妇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服务消费的决策部署,支持家政服务消费,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全国妇联共同研究,制定了促进家政服务消费扩容升级的若干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健全家政服务业支持政策,优化家政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强家政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扩大优质家政服务供给,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积极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服务需求。二、提升家政服务供给质量(一)扩大优质家政服务供给。鼓励家政服务企业拓展专业深度保洁、整理收纳、家具家电清洗、室内空气治理、消杀消毒、营养咨询等新兴服务领域,加强与装修、家居等行业跨界融合发展,进一步丰富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好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品质化、多元化需求。深入实施家政兴农行动,深化家政劳务输出与输入地供需对接合作,支持地方打造家政劳务特色品牌。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高职院校作用,支持高职院校和企业共建实训基地,培养一批符合家政行业中高端需求的专业化、职业化、高素质技能人才。(二)推动家政服务品牌化发展。鼓励行业协会、有关机构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对家政服务企业开展等级划分和评定。引导家政服务企业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培训体系、质量评价体系,发展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培育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家政龙头企业。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家政服务业的投资,引入先进管理经验,推动行业整合与优化。推进巾帼家政品牌建设,支持举办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鼓励各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家政服务品牌展示推广活动,提升品牌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三)提升家政服务技能水平。加强家政行业发展趋势分析,及时研判家政行业用工需求,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将紧缺的家政服务相关职业(工种)纳入本地急需紧缺职业、就业需求、培训需求指导目录,组织开展项目化培训,引导劳动者参训就业。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家政服务培训体系,加强培训与岗位需求有效衔接。依托“家政信用查”平台,持续开展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扩大免费线上培训覆盖面。实施巾帼家政提质扩容技能提升工程,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类型职业培训。三、促进家政服务便利消费(四)优化家政服务消费设施布局。持续开展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和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加快配齐家政等保障类业态。推进家政进社区,支持家政企业连锁化运营社区网点。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提供点单式、分时段服务,以社区网点为依托,发掘“微需求”,提供“微服务”,满足消费者共享保洁、烹饪、接送等家政服务需求。推动“家政+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家政服务企业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紧密协作关系,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可依法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五)加快家政服务业数字化发展。支持家政服务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利用数字技术提高供需匹配效率和消费者参与度,实现消费者家政服务方案的个性化设计、服务过程的全程参与、服务结果的评价与分享。支持家政服务企业与数字技术企业跨界合作,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用户画像、精准服务,依托机器人等新技术、新设备拓展家政服务消费场景。培育平台型互联网家政企业,提升行业管理效能、服务效率和数字化服务水平。四、完善家政服务业支持政策(六)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家政企业结合实际需求为在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实名认证且持有“居家上门服务证”的家政服务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建家政进社区网点给予适当支持,社区家政服务网点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小微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家政行业特点提供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满足家政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丰富面向家政服务业的保险产品供给,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业务,完善保障责任范围,满足家政企业、服务人员、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七)加大社保支持力度。引导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推动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满一定年限和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可按规定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八)开展家政服务促消费活动。支持各地将更多家政促消费活动纳入“服务消费季”活动,创新消费场景,提升行业影响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举办家政服务消费节,组织信誉良好的品牌家政企业更好为消费者服务。鼓励家政企业通过发放优惠券、体验券等方式吸引更多消费者体验家政服务,激发家政服务消费潜力。支持地方、行业协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生活服务招聘季活动,扩大家政服务供给。五、优化家政服务消费环境(九)推进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优化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和服务,依法依规归集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加快“家政信用查”APP和小程序互联网全平台覆盖,实现“家政信用查”与地方家政信用信息平台互通。鼓励地方探索归集消费者对家政服务员的服务评价信息并依法依规进行展示。强化家政服务员信用核查,推行电子版“居家上门服务证”,依法依规向消费者展示家政服务员从业信息。(十)提升家政服务规范化水平。指导家政服务企业严格落实收费公示相关规定,提升行业收费透明度。修订完善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推广电子化合同。推广《家政服务公约》,倡导规范家政服务企业、消费者和家政服务员三方行为,营造良好行业环境。推动更多家政服务企业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家政领域品牌企业、优秀案例的宣传报道,积极推树家政领域先进典型,提升家政行业社会认可度。(十一)提高家政服务标准化水平。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持续完善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一批家政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划分评定、家政服务数字化以及整理收纳等细分门类服务质量规范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促进家政服务质量提高。鼓励行业协会、家政服务企业制定、实施高于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加强家政服务标准宣贯推广和应用,鼓励家政服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各类渠道向消费者明示各项服务标准。总结家政领域标准化应用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十二)引导家政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持续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引导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提升服务质量。在家政服务领域开展服务质量承诺活动,完善家政服务举报、投诉渠道,引导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守信重诺,提升服务质量水平。推广“信用+”监管模式,强化守信经营激励。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常态化、多元化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营造良好行业发展环境。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2025年4月9日
0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为优化人民防空建设模式,规范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选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3月26日附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办法.pdf
0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发〔2024〕1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进一步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能效水平提升,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重点行业领域能效监察。按照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能效标准以及能效标杆水平、基准水平等要求,对钢铁、炼化、合成氨、水泥、电解铝、数据中心等行业领域企业开展节能监察,力争实现行业企业全覆盖。(二)重点用能设备能效监察。按照产品设备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以及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等要求,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能效监察的企业开展电机、变压器、风机、泵、空压机、工业锅炉等工业设备节能监察,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淘汰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设备。(三)2024年度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监察。对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开展“回头看”。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二、工作要求(一)严格规范执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监察程序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与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健全跨部门联动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工业节能监察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加强能力建设。利用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培训”线上平台,组织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参加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能力水平。推广企业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工业节能监察结果在线填报等技术手段,确保工业节能监察精准高效。鼓励采用省市县联动执法、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支撑协助等方式,提升工业节能监察效能。(三)强化结果应用。对工业节能监察中发现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能源管理基础薄弱的企业,督促其加快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探索将工业节能监察结果应用于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管理,推动数据共享。统筹推进工业节能监察与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工作,形成工业节能降碳合力。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监察计划,明确任务清单,细化工作措施,务求取得实效。请于2025年4月25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2025年度工业节能监察任务,2025年12月15日前报送工业节能监察年度总结报告(监察任务和总结报告电子版均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green.miit.gov.cn同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对工业节能监察情况进行通报。三、联系方式联系人及电话:阳紫微010-68205354/5341(传真)电子邮箱:jienengchu@miit.gov.cn附件:1.2025年度工业节能监察任务汇总表.docx 2.2025年度工业节能监察企业名单.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4月3日
04-18
附件:附件1 2025年度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细则(指南).doc附件1-1 .doc附件1-2.xls附件2-2025年度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推荐项目汇总表.xls.xls附件3-2025年度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企业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xls.xls
04-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有关要求,夯实煤电兜底保障作用,积极推进煤电转型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新一代煤电升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 能 源 局2025年3月26日附件:新一代煤电升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pdf
04-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促进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部署,加快先进环保装备研发和应用推广,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技术支撑,现组织开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5年版)》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要求聚焦工业领域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要求,强化创新驱动,突破环保装备关键核心技术工艺以及配套零部件、材料、药剂等领域的技术瓶颈,加强先进适用环保装备在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纺织、电镀等重点领域的推广应用,不断提升环保装备标准化、成套化、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一)被推荐企业及技术装备要求被推荐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推荐技术装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产权明晰,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要求,应用后污染物控制优于国家污染排放相关标准要求,或优于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要求。(二)推荐范围1.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装备。主要指工业生产、能源利用、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城市精细化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减排技术及装备。2.水污染防治技术装备。主要指城镇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黑臭水体等领域污废水减排技术及装备。3.土壤污染修复技术装备。主要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降低或消除土壤中污染物的技术及装备。4.固体废物处理技术装备。主要指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处理技术及装备。5.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装备。主要指工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减振、降噪技术及装备。6.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主要指大气、水、土壤、生态等要素领域的污染物以及噪声、温室气体的监测、检测技术及装备。7.环境污染防治专用材料和药剂。主要指大气、水、固废等领域污染物处理时所使用的材料、催化剂、药剂、菌剂。8.环境污染应急处理技术装备。主要指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污染物控制、减轻和消除的技术及装备。9.环境污染防治设备专用零部件。主要指大气污染、水污染、固废处理等装备运行所必需的专用风机、水泵、阀门等零部件以及减少污染物泄漏的零部件。10.减污降碳协同处置技术装备。主要指处理大气污染、水污染、固废的同时,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技术及装备。11.新污染物治理技术装备。主要指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有关监测、检测、溯源、减排、治理的技术及装备。(三)技术类别技术装备分为研发、应用、推广类。其中,研发类指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引进等方式,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已经用户初步验证的技术装备;应用类指国内领先、具有行业引领作用和市场应用前景、已实现产业化生产的技术装备;推广类指技术成熟可靠、推广潜力大、经济适用且有成功应用案例的技术装备。二、推荐程序(一)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根据推荐要求,分别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环保装备的研发或生产单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填报《环保技术装备申报书》(附件1、2、3),并负责审核、推荐符合要求的技术装备。《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3年版)》中的工艺技术装备关键核心指标有更新的,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二)请于2025年7月15日前将正式推荐意见、《环保技术装备推荐汇总表》(附件4)通过平台报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必要时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申报内容。三、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宋波010-68205364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刘元生010-65645390 附件:1.研发类环保技术装备申报书.pdf 2.推广类环保技术装备申报书.pdf 3.应用类环保技术装备申报书.pdf 4.环保技术装备推荐汇总表.pdf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4月8日
0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和专业机构: 现将《2025年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业(领域)、本地区工作实际抓好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3月31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40) 2025年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工作要点.pdf
04-14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集群化发展是我国纺织服装产业的重要特征,产业集群在高效配置生产要素资源、提升产业链运行效率、促进地区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产业集群差异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引导中西部、东北地区等地梯度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各具优势的产业集群,形成区域分工合理、联动发展的产业格局,筑牢纺织产业安全屏障,依据《关于促进制造业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现组织开展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强化特色、积极承接、发展边贸、加强配套”为工作原则,通过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加以重点培育,充分发挥地区传统文化、生产要素、特色产业、边境贸易等比较优势,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建设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承接和发展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劳动力就业和县域经济发展,增强区域经济互补性,进一步提升国内纺织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稳定。 二、申报条件 (一)在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以及河北省的县级区划范围内,以纺织中小企业为主体,承接优势突出、主导产业聚焦、地域特色显著、资源要素汇聚、产业服务措施完善,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的纺织服装产业集群。 (二)申请地区应将纺织服装产业作为支柱或主导产业,具备区域特色和可持续发展潜力,为推动产业发展设有规划目标、发展措施和支持政策。 (三)申请地区的纺织服装产业已经具有较好基础,在当地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纺织服装产业重点经济指标在全县(市、区)工业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 (四)申请地区的纺织服装产业集中度较高或纺织服装特色产品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占有重要地位。与地区内相关其他产业具有较好的配套协作,地区内外贸渠道畅通。 三、工作流程 (一)县级申报。申报的特色产业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由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填写《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群申请书》(附件1)、《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群情况介绍》(附件2),自愿申报。 (二)省级推荐。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抽查,择优遴选1—2个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群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审核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专家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评价(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重点培育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 四、支持举措 对重点培育的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群,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推动集群建设工作,加强集群间产业对接,推动集群数字化转型升级,强化产业集群创意设计能力,提升特色产品附加值,提高特色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地区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工作,结合地区产业基础优势和纺织产业链的特征,有针对性地引导集群聚焦产业链优势环节发展特色产品,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营造良好生态。 五、其他事项 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5年5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群申请书》、《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群情况介绍》各一式3份,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电子版发至wutong@miit.gov.cn。 附件:1.附件一: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群申请书.pdf2.附件2: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群情况介绍.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4月9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唱双惠,15911063518吴 桐,010-68205661)
04-11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建〔2025〕1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2025年度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细则(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明确的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产业发展中的引导撬动作用,着力推动我区产业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二、申报对象及资格条件(一)申报对象1.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含藏青工业园区)办理商事登记,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除外)。2.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具有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科研机构。(二)申报资格条件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西藏从事实体生产经营,且主营产品在区内生产,主营业务规模在区内开展达到其20%以上的企业。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符合质量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纳税信用B级(含)以上。3.成立1年以上,且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4.近三年内企业及法人代表没有因项目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法院、税务及其他联合惩戒的处理和处罚,且无拖欠工资和社保缴费。5.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保、能效、安全生产等要求。6.注册使用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xzsme.cn/)或西藏自治区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xzgyhlwggfwpt.cn/cms/),并在平台按企业类型准确及时填报数据。对具备以上资格条件,已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愿进入各类园区集聚发展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三、申报类型和扶持标准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运费补贴、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同一企业每年申请扶持项目不得超过2个,对同一企业的扶持原则上不超过3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一)企业新建、改扩建、技改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企业自筹资金(不含政府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区)新建、改扩建〔仅限设备和厂房(含仓库)〕和技改(第2条、第3条明确的技改除外)项目,对实际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评审验收合格后,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企业自筹资金(不含政府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区)实施先进节能节水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使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1-7批)、《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2024年版)》《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3年)》等明确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实际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评审验收合格后,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企业自筹资金(不含政府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区)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改造及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项目。对符合国家《“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西藏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西藏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支持导向,且实际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评审验收合格后,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2020年8月29日)后在边境21县(市)注册成立、生产经营在边境县(市)域的企业,自筹资金(不含政府投资)实施新建、改扩建〔仅限设备和厂房(含仓库)〕和技改(第2条、第3条明确的技改除外)项目,对实际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评审验收合格后,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注:①企业新建、改扩建和技改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2024年内竣工项目。②申报项目实施前应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确认,实施完成后须经评审验收合格并计入企业固定资产。(二)企业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扶持1.企业自筹资金(不含政府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区)购买标准厂房(用于生产、加工、制造)5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2024年实际支付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2.企业自筹资金(不含政府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区)租赁标准厂房(用于生产、加工、制造),2024年租金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2024年实际支付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三)规上工业企业扶持〔企业2024年产销量或营业收入增长达到15%(含)以上(增长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予计算),已被列为退库的企业不得享受〕1.企业2024年产销量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较上年度增长达到15%(含)以上,且新增吸纳西藏籍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及以上并缴纳社保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按每个百分点3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企业2024年产销量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较上年度增长达到15%(含)以上的,且新增吸纳西藏籍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及以上并缴纳社保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按每个百分点4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3.企业2024年产销量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至2亿元(含),较上年度增长达到15%(含)以上的,且新增吸纳西藏籍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及以上并缴纳社保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按每个百分点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4.企业2024年产销量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较上年度增长达到15%(含)以上的,且新增吸纳西藏籍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及以上并缴纳社保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按每个百分点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四)本土资源加工特色产品出藏运费补贴对农畜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藏医药生产类(含藏药、中药饮片)、天然饮用水产品通过航空、铁路、汽车运输出藏,2024年实际产生运费50万元(含)以上的,结合2024年区外销售情况,按不超过4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1.对2024年实际产生运费50万元(含)以上,且2024年区外销售收入达300万元至60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产生运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2.对2024年实际产生运费50万元(含)以上,且2024年区外销售收入达6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产生运费的35%给予一次性补贴。3.对2024年实际产生运费50万元(含)以上,且2024年区外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产生运费的40%给予一次性补贴。(五)贷款贴息对企业重点用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等项目中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等予以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贴息额度按企业2024年度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80%给予补贴,年度贴息不超过100万元。贴息不超过3年。已享受贷款利差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得享受贷款贴息政策。(六)专项扶持1.对2024年新进入规模以上,2024年实现就业增长,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5%及以上的绿色工业、清洁能源、农畜产品加工、藏医药生产、高新数字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2.对2024年新进入规模(限额)以上,2024年实现就业增长,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5%及以上的文化旅游、现代服务、边贸物流、通用航空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3.认定专项(认定主体:政府主管部门 认定指向的年份:2024年)(1)绿色工厂、绿色数据中心、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绿色建材生产骨干企业;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无废企业”典型案例。以上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认定的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获得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3)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上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认定的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4)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企业、制造业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工业遗产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中国消费名品企业、“数字三品”应用场景典型案例企业、智能工厂、自治区数字化转型试点骨干企业、自治区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或技术中心企业。以上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认定的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5)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以上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认定的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6)企业牵头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注:①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获得2个(含)以上认定称号的,只能申报一个认定称号类奖励。②同一企业获得同一专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的奖励,按照扶持金额最高标准给予奖励,对同一专项获得自治区级奖励后再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1.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1)自治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是购买服务的主体。(2)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科研机构。(3)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备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2.购买服务事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西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藏财综〔2020〕40号)有关规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自身职责范围内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从自治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以政府采购中标价为准(购买专业服务除外)。(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能力保障。通过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开展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维运营,保证平台安全正常运行。(2)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对申报的新建、改扩建、技改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自治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对申报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3)其它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开展绩效评价、政策宣讲、调查研究、融资促进、创业创新、融通发展、会议展览、发展环境评估、经营管理培训、管理提升诊断、数字化赋能、优质中小企业认定、示范平台(基地)认定、“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所需的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专业服务事项。 四、项目申报与审核程序(一)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采取线上申报的方式。登录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xzsme.cn/)或西藏自治区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xzgyhlwggfwpt.cn/cms/),点击“专项资金”进入申报页面。(二)《指南》明确的申报项目原则上是指当年内满足申报资格条件的项目(主要证明材料无法在当年提供的申报项目,可在次年申报)。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指南》有关规定,认真编制项目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三)各县(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查申报项目有无享受财政扶持资金,并将同意推荐的申报项目及该项目核查意见同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各县(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属地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各县(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审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办法》《指南》有关规定,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同一项目重复申报、申报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予审核通过,严把审核“首道关口”,重点项目需开展实地核查。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项目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未填写审核意见和加盖公章的项目视为“无效推荐”,形成推荐项目汇总表书面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推荐项目负第一责任。(四)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协同区直相关职能部门、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复审(复审材料由申报企业装订成册、一式两份)。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征求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是否有环保、质量、安全事故及受到行政处罚;企业和法人是否违法失信”等问题的核查意见;对重大项目委托第三方开展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实地核查,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以合规为前提,金额不一致时,坚持就低原则,当两者金额差异较大时,需进一步复核确认。对核查通过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建立项目库(核查通过项目资料由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正式装订一式三份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从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专家库抽取专家开展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西藏日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根据评审意见、核查结果、公示情况等因素拟定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分配计划,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下达。五、资金使用要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科技研发、市场开拓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用于购置车辆、发放奖金等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六、附则《指南》由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25年10月31日(即《办法》第十一条明确的完成年度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截止日期)。附件:1.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企业申报材料.doc 2.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类申请表.xls.xls
04-10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全国科技大会部署,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大对国家高新区和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双方共同开展“火炬引航 邮企共进”支持园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联合组织实施。联系方式:1.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黄燕飞 010-68209136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杨艳 010-86351050张童 010-86351047附件:“火炬引航 邮企共进”支持园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3月7日(主动公开)附件:“火炬引航 邮企共进”支持园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金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大对国家高新区和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与邮储银行共同开展“火炬引航 邮企共进”支持园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聚焦构建“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纵深推进产融合作,推动邮储银行分支行与国家高新区精准对接,引导金融活水进入科技产业园区。通过建设科技金融专业服务机构,联合开展园区赋能活动,支撑产业集群、数字园区及智慧园区、产融合作创新生态建设等,打造协同服务机制,构建涵盖园区各类创新主体的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科技金融、园区金融服务模式与服务案例,助力园区高质量发展。二、重点任务(一)推动园区金融服务精准对接。邮储银行相关分支行积极主动对接本地区的国家高新区,建立常态化沟通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各自在政策、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深入推进交流合作,推动实现国家高新区金融服务全覆盖。鼓励国家高新区向邮储银行推荐区内重大科技创新及产业化项目,强化精准金融服务。(二)共建科技金融专业服务机构。邮储银行在重点城市布局建设科技金融专业服务机构,遴选50家产业集聚度高、创新资源密集的国家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金融特色网点,打造园区金融服务“桥头堡”。(三)联合举办园区赋能活动。鼓励国家高新区与邮储银行相关分支行联合举办“火炬引航 邮企共进”主题园区赋能活动,深入开展银企对接和政策宣讲。支持邮储银行主动、批量服务园区内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每年服务企业数不少于1000家。支持邮储银行与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四)共同扶持产业集群发展。积极引导优质资源项目与园区特色产业融合发展,进一步加强对特色产业集群的精准扶持。邮储银行开展集群服务专项行动,以主动授信模式为产业集群提供专属信贷服务,每年服务集群不少于50个。(五)支撑数字园区、智慧园区建设。邮储银行充分发挥金融科技优势,结合园区生产、生活数字化场景服务需求,主动为园区提供智慧服务,为园区各类用户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一体化金融服务体验。(六)打造产融合作创新生态。邮储银行积极支持国家高新区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股权融资路演、产业论坛等活动,共同打造良好的产融合作创新生态。邮储银行为园区创新创业赛事参赛项目企业提供便捷融资服务,主动提供商机撮合、智库咨询等增值服务。三、组织保障(一)建立工作机制。火炬中心和邮储银行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推进专项行动实施,组织国家高新区邮储银行分支机构深入对接合作,协调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二)加大政策支持。邮储银行通过适当提高对科技型企业融资的风险容忍度、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创新专属服务产品等措施,为国家高新区各类主体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国家高新区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建立相应的增信和风险分担机制,为双方合作实施提供便利化条件。(三)深化战略研究。邮储银行基于园区科技金融实践,聚焦园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数字化转型等,开展园区科技金融研究,形成若干专题研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配合提供研究资源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与邮储银行根据地方实际需求,共同开展科技金融研究咨询服务。(四)强化宣传引导。及时跟踪活动成效和典型案例,定期向联合工作组总结报送工作动态,充分利用各方宣传渠道,对创新成果和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和推广,推动优秀经验做法交流学习。(五)加强风险防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使用相关数据信息,严格做好廉政风险、金融风险、数据风险防控。坚持审慎原则,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政策工具,加强对拟授信企业信用的审查,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04-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和专业机构: 现将《2025年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业(领域)、本地区工作实际抓好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3月31日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工作要点的通知.docx
04-08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与交通银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双方共同开展走进千企万户“五个一”专项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附件:走进千企万户“五个一”专项行动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3月6日(主动公开)附件走进千企万户“五个一”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金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与交通银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切实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转型、普惠小微、数字经济等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与交通银行共同开展走进千企万户“五个一”专项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转型、普惠小微、数字经济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的决策部署,以丰富产品供给、完善服务体系、创新合作机制为重点任务,推动各高新区与交通银行各分支机构对接合作,打造更加精准高效的园区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打造“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示范品牌。力争在2025年6月底前,国家高新区与交通银行各省直分行完成一次互访交流,开展一次银企对接会,举办一场融资路演,落地一批融资产品,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二、重点任务(一)开展“主任-行长面对面”交流互访活动。推动交通银行分支机构走进国家高新区,主动跟进国家高新区建设发展的金融服务需求,依法合规运用各类创新金融产品,提供差异化服务产品和配套资源,赋能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面向园区运营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创新载体升级,优先支持国家高新区发行类公募REITs、融资租赁、绿色债/碳中和债等,有效支持国家高新区全链条培育企业、推进智能化与绿色化发展、集聚高能级高水平载体平台等工作。 (二)推动国家高新区与交通银行创新合作机制。鼓励国家高新区与交通银行建立常态化沟通对接机制,探索“管委会+银行”的园区金融服务新模式,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促进服务资源协同联动,协作开发科创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及支持计划、定制场景专属服务模式、开展行业研究及业务交流等,共同推动打造更加精准高效的园区金融服务体系。交通银行积极支持国家高新区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产业对接、科技金融路演等活动,共同培育“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生态。 (三)推动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精准直达园区企业。国家高新区积极支持交通银行入园开展银企对接活动,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交通银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能力,更加主动地为国家高新区内企业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服务。择优遴选国家高新区内优质企业重点扶持,优先提供包括“股贷债租托”联动服务在内的全方位金融支持。扩大“交银火炬贷”产品覆盖面,同步配套“信贷+”金融服务产品,延伸“新苗计划”股权融资服务半径,提升国家高新区内企业融资便利性、可得性。 (四)强化产品技术创新与精准服务能力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联合交通银行加快推进火炬交银联合创新实验室建设,开展“火炬创新积分贷”产品研发,持续拓展“企业创新积分制”应用场景。基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创新积分制升级版”及交通银行“1+N”评价模型研究成果,探索建立企业硬科技属性评价体系,共同建立和推广“科技型企业早小模型”,帮助做好识别预测,提升各类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服务能力,积极打造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专属金融服务产品。 (五)联合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系列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联合交通银行共同策划“火炬赋能 科产交融”品牌路演活动,推动国家高新区与交通银行双向赋能,建立更高层次的合作关系。建立火炬交银联合创新实验室成果发布和产品应用推广机制。试点应用科技型企业专业评价模型及指数,组织前瞻性研讨洞察技术变革趋势,识别具备发展潜力的“金种子”企业。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和交通银行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和统筹,依托火炬交银联合创新实验室管理组,协调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地,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政策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开展科技金融数字服务,加强科技企业评价、产业发展预测、信息资源共享等。交通银行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建立快速审批通道、设立国家高新区金融服务站、建立专属服务团队等,为国家高新区及区内科技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国家高新区应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建立相应的信息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为专项行动实施提供便利化条件。(三)做实风险防控。坚持审慎原则,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政策工具,加强对遴选企业信用的审查,防范发生金融风险。加强合规管理,在数据获取和使用等方面,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四)强化宣传引导。跟踪总结行动成效和典型案例,定期向工作推进小组报送,充分利用各方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加强经验交流与复制推广。 四、联系方式 1.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 黄燕飞 010-68209136 2.交通银行朱俊贤 021-20581056张旭晖 021-20582071 请各国家高新区在3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联系人信息反馈至chinatorch1988@163.com,感谢大力支持。 附件:专项行动联系人回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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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有关部署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我们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doc财政部 科技部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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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 为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构建,促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根据《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3〕1721号)、《关于推动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4〕718号)等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组织开展了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申报及评审工作。现将首批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专家评审,列入首批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范围的为上海市等9个城市以及“北京市基于新型储能的V2G车网互动协同调控试点项目”等30个项目(名单附后)。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负责充电设施发展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试点城市有关部门和试点项目建设单位积极推进试点建设,力求取得实效,并于2025年底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同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发展司。 三、请电网企业积极支持试点建设,做好电网接入、电费计量等支撑保障服务,优化电网调度运行方式,充分发挥车网互动在绿电消纳和电力保供中的作用。 四、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推动完善辖区内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支持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将研究建立试点后评估机制,适时总结成效问题,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对实施效果不及预期的将移出试点名单。 附件:1.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pdf 2.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项目名单.pdf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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