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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规函〔2025〕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和大规模设备更新工程”部署要求,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1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门)组织开展第二批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支持内容按照《通知》相关要求,继续支持城市采用“点线面”结合的方式组织示范项目,“点”上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示范、“线”上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协同改造示范、“面”上开展产业集群及科技产业园区整体数字化改造示范,加快数字技术、绿色技术以及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在《通知》明确的支持内容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支持以下事项。(一)打造“点”上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探索基于大模型的智能制造新模式,实现生产制造各环节的智能决策、智能优化、实时监测、灵活调度和预测性维护等。(二)支持“线”上产业链整体数字化转型。支持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建设智慧供应链、绿色供应链,实现企业间高效协同。支持链主企业、龙头企业探索应用垂直领域工业大模型,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生产柔性调度、资源动态调配及行业知识共享。(三)支持“面”上建设高标准数字园区。由先进制造业集群核心承载园区、高新区等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编制园区新型技术改造整体实施方案,聚焦主导产业,支持实施整体数字化改造。鼓励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提供针对性、定制化方案开发和转型实施服务。建立支持跨领域数据统一接入与应用协同共享的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加快人工智能大模型等应用布局。二、工作要求(一)聚焦重点行业。申报城市应在制造业中确定3个左右主导行业作为技术改造重点行业,鼓励选择对工业经济增长贡献度较大、转型升级需求迫切的传统产业,如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仪器仪表)、食品、轻工、纺织等(见附件1),并可在重点行业中进一步确定具体细分行业。(二)加强政策协同。要与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做好协同,形成政策合力。对于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可将其纳入试点工作范围,强化试点带动作用,但不得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三)加强工作衔接。鼓励第二批申报城市实施方案与首批入选城市实施方案做好衔接,在重点行业、重大项目上实施协同改造。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的牵头城市推动开展跨区域联合技改项目,推动一体部署、系统推进、协同改造。支持同一产业链上不同省份的申报城市各自在实施方案中加强衔接,放大试点城市对所处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四)加强项目把关。申报城市应做好项目审核,遴选优质项目列入实施方案。申报的重大项目应符合基础条件良好、技术路线清晰、主体改造意愿较强等要求,避免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频繁调整影响试点工作整体推进与预算执行。(五)规范资金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由入选城市用于实施方案中明确的重点项目,支持方式由地方确定,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等。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服务商培育等项目原则上由地方支持。入选城市应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将防范关口前置,强化日常调度及监督检查。三、申报事项(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负责择优选定拟申报试点城市,并向两部门报送推荐函。每个省、自治区最多推荐1个地级城市,直辖市最多推荐2个所辖区(县),以其中1个区(县)牵头申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占用推荐名额。已被两部门纳入试点范围的城市不再重复申报。(二)申报城市应编制实施方案,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参考附件2)。申报资料包括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PDF版(光盘刻录)各一式两份,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于2025年4月23日前报送两部门。(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工规函〔2024〕1109号)要求,强化试点工作任务落实,加强过程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城市,将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督促整改、暂停试点资格、扣减或收回奖补资金等处罚措施。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通知》要求执行。附件:1.鼓励重点行业.doc 2.XX市(区)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模板).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5年3月25日
03-31
工信部联原〔202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现将《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附件: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pdf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矿山安监局2025年3月11日
03-28
科技日报北京3月26日电 (记者刘霞)据英国《新科学家》杂志网站25日报道,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团队开展的一项计算机模拟发现,在极高的温度和压力下,水将变成一种“超强酸”,这种“超酸水”可用于制造钻石。最新研究不仅为钻石制造工艺带来了新思路,或许也能揭示天王星和海王星等冰冻行星上神秘“钻石雨”的形成之谜。模拟显示,在1727℃至2727℃的极端温度以及22千兆帕至69千兆帕的极端高压下,普普通通的水将“变身”为一种“超强酸”,其酸性强度可达硫酸的数十亿甚至数万亿倍。2727℃是太阳黑子的温度,50千兆帕压力相当于100头大象立于人的指尖之上。科学家目前只在地球内部、天王星和海王星等冰冻行星内,以及实验室内的受控环境中,发现过此类高温高压条件。团队利用计算机模拟原子运动和化学反应作出了上述发现。他们还根据模拟结果训练了一个机器学习模型,并利用其更高效地进行计算。模拟结果显示,在相同的极端条件下,这种“超酸水”能将甲烷等碳氢化合物转化为类钻石结构。团队认为,这或许能完美解释为何天王星和海王星等冰冷巨行星内部会持续上演“钻石雨”奇观。这种“超酸水”或许能革新钻石制造技术,或者在炼油等工业领域取代传统的超强酸。不过,美国埃默里大学的乔尔·鲍曼认为,虽然理论模型令人振奋,但在实验室复现行星内部极端环境仍面临巨大挑战。此外,“超酸水”与“钻石雨”之间的关系目前也只是一种推测。
03-28
2025年3月19日,为共同推进农业农村领域和科技领域法治建设工作,区农业农村厅派员赴区科技厅交流研讨法治建设工作。交流研讨过程中,区农业农村厅主要就科技厅在依法治藏、普法与依法治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加强组织领导、法治与业务紧密结合、制度台账建设、监督考核及日常工作中如何查短板补漏项进行了交流学习,区科技厅主要就农业农村厅农业体制机制改革、行政执法事项、政务服务等进行了交流学习,进一步提高了两部门对法治建设工作的认识,开拓了眼界,为做好下一步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近年来,区科技厅进一步强化法治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保障法治建设工作经费、完善法治建设工作制度机制,在法治建设软硬件方面都得到极大提升,弥补了大量不足短板,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离不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离不开以王君正书记为班长的自治区党委推进部署。一是我们坚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找坐标、明方位、把牢依法治藏工作的正确航向,重实践、探路子、增强依法治藏工作的信心定力,强治理、提效能、推动依法治藏工作的全面突破,扛使命、提能力、夯实依法治藏工作的支撑保障,切实破除权大于法的思想观念,解决干部职工对科技领域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不清楚、不掌握、不会用的情况,切实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法治能力,坚决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越红线、不碰底线,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二是我们坚决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总要求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六次全会对“深化依法行政”的具体安排,紧扣职能科学促优化,紧扣执法严明促效能,紧扣公开公正促规范,紧扣智能高效促服务,紧扣廉洁诚信促形象,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和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切实做到有言必行、有诺必践、有约必守,以政务诚信为社会诚信树标杆、作表率。三是我们坚决履行依法治藏主体责任,做到依法治藏与科技创新发展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及时研究解决影响依法治藏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推进依法治藏的工作措施,常态化开展工作检查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跟踪整改,更加有力推动依法治藏各项安排部署在厅系统落实落地。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重要指示要求,严格履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树牢法治观念、增强法治素养,敬畏法律、遵纪守法、厉行法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推进高质量发展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下一步,我厅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依法治藏的工作安排,按照自治区党委依法治藏办具体要求,对照存在不足短板,以“钉钉子”精神持之以恒抓好法治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在组织保障、制度建设、经费支撑和优化科技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狠下功夫,努力推动科技厅法治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取得新突破、获得新成效,为法治西藏建设贡献科技力量。
03-28
科技日报北京3月26日电 (记者张佳欣)据25日《自然·物理》报道,奥地利因斯布鲁克大学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的研究人员,首次利用新型量子计算机实现了二维量子场论的全尺度模拟,为探索粒子物理核心奥秘开辟了新路径。量子场论模拟对量子计算机构成挑战的关键在于,研究人员需要捕捉代表粒子间力的场,如带电粒子间的电磁力。这些场可以指向不同方向,并具有不同的强度或激发程度。这些对象无法整齐地融入基于0和1的传统二进制计算范式中,而当今的经典计算机和量子计算机正是以此为基础的。此次突破的关键在于,实现了新开发的qudit量子计算机和模拟基本粒子相互作用的qudit算法的结合。每个量子信息单元可承载五种状态(而非仅有0和1两种态),能高效地存储和处理信息。研究人员表示,他们能够利用该方法对量子场进行自然表征,从而大大提高了计算效率。早在2016年,因斯布鲁克大学研究人员就已证明了粒子-反粒子对的产生,但该研究仅允许粒子沿一维路径运动。在新研究中,研究人员首次在二维空间中释放粒子,观测到了粒子之间的磁场,展示了二维空间量子模拟。关于量子电动力学的新研究只是一个开始。研究人员表示,只需再添加几个量子位,就可将当前的结果扩展到三维模型,进而研究强核力作用下的质子、中子行为,这是揭示原子核稳定性与物质起源的关键,其中包含着物理学中许多尚待解开的谜团。
03-28
各企业:根据《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藏科发〔2021〕57号),2025年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拟征集一批科技型初创企业入驻孵化。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情况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高新孵化园内,于2007年5月建成并投入运营,属我区首家科技企业孵化器,2010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占地面积2400㎡,有45个独立办公空间,建有双创展厅、生物医药实验室、多功能会议室、信息服务平台等共享平台;无线网络覆盖全场,配备生物医药类仪器设备81台。孵化器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新成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全方面的孵化服务。主要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并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二、孵化行业领域孵化器旨在借助四川省成都市丰富的科研机构、高校、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等科技资源和优越的创新创业环境,通过吸纳招收西藏境内初创企业,在孵化器组建企业研发中心和专业技术团队,开展新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型企业培育,创业带动就业。孵化项目行业领域包括:清洁能源,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和燃料电池等方面研发与制造;文化旅游产品设计研发,重点支持以民族文化为主的手工业品传承、创意与先进制造;高原生物,重点支持高原生命科学和健康产业;绿色工业,重点支持高原运动器械、生命健康装备、农畜产品加工、环境污染处理、环境监测、循环利用技术等产业技术研发;现代服务业,重点支持以信息化为基础的现代服务业;数字产业,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网络安全等信息技术产业的研发。三、入孵条件(一)企业注册地须在西藏自治区境内。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孵,规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入孵。 (二)企业须以孵化项目形式申请入孵。项目符合西藏自治区产业政策以及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发展的行业领域,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成都市环境保护要求。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创新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条件。项目须有明确的创新目标、任务内容、技术路线等,考核指标须量化符合毕业验收要求。优先支持已拥有成熟核心技术、优质自主知识产权,或紧密结合西藏特色优势资源开发的成果转化类项目入孵。(三)企业须建立孵化项目研发团队。为确保孵化项目顺利实施,申请入孵企业须拥有3人以上(含3人)的研发团队。鼓励企业积极吸纳西藏籍大学毕业生或技术人员加入科研团队。(四)企业须拥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企业入孵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前,应充分保障与孵化项目总预算相匹配的资金和人员工资等经费。入孵项目投入资金总预算不得低于100万元。四、孵化优惠政策(一)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可免费享用场地和享受物业服务、网络服务和孵化服务,水电费由企业自行承担;(二)企业完成孵化项目,通过毕业验收,并实体落户西藏自治区境内,可申请享受3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三)企业在孵化期间,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四)企业在孵化期间,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部门的项目。五、有关要求请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报送申报材料至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企业申报流程、相关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附件:1.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2.入孵企业(项目)申报书 3.入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5年3月26日 附件下载:附件1:西藏(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pdf.pdf附件2:入孵企业(项目)申报书.doc.doc附件3:入孵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doc.doc
03-28
2025年3月26日,科技部部长阴和俊会见了来访的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得主、澳大利亚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中国政府友谊奖及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获得者巴里·马歇尔(Barry J. Marshall)教授一行。 阴和俊部长表示,习近平主席高度重视中澳关系发展,2024年11月会见澳大利亚总理阿尔巴尼斯时表示,愿同澳方一道,推动建设更加成熟稳定、更加富有成果的中澳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澳科技合作协定签署40多年来,两国科技领域的合作成果可圈可点,中国科技部支持两国科学家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开展互利合作。期待马歇尔教授继续加强与中国科研机构的合作,为推动中澳科技合作、解决人类卫生健康领域重大科学问题作出更大贡献。 马歇尔教授介绍了其团队在幽门螺旋杆菌领域与中国开展的广泛合作,表示愿与中国的杰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合力促进医学进步,共同应对全球健康挑战。 科技部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见。
03-28
工信部无〔2025〕6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为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无线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国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固定业务中点对点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移动业务中宽带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2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使用40-50吉赫兹(GHz)频段固定业务中点对点无线接入系统、移动业务中宽带无线接入系统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以及新的频率使用许可,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可以使用至报废为止。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3月17日
03-28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轻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2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现将《轻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3月8日轻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轻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传统优势产业和民生产业,在稳增长、扩内需、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推动数字技术加快赋能轻工业发展,系统指导轻工业推进数字化转型,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深化实施数字化助力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为目的,以数字化转型场景培育为牵引,以数字技术创新应用为驱动,以数字化标准和人才建设为支撑,促进轻工业梯次数字化转型,着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物质技术基础。到2027年,重点轻工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达到90%左右,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75%左右,打造100个左右典型场景,培育60家左右标杆企业,制修订50项左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形成一批数字化转型成果。到2030年,规模以上企业普遍实施数字化改造,形成“智改数转网联”数字生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二、重点任务(一)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行动1.释放数据要素价值。鼓励行业基础条件好的企业建设完善数据管理平台,利用数据挖掘、知识图谱、智能建模等技术,开展产品研发、工艺优化、消费预测、营销服务、供应链管理等应用,强化企业内部、产业链上下游数据共享,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引导中小企业建立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存储与应用等基础能力,健全数据管理制度。推广应用数据管理有关标准,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实施重要数据识别与目录备案,提升风险监测与处置能力。2.加快先进技术研发应用。鼓励家电、家具、造纸、皮革、轻工机械等重点行业编制数字化转型关键技术创新应用路线图。实施“揭榜挂帅”等机制,集中优势资源研发智能控制、人机交互、系统集成等共性技术和协同设计、智能排产、个性化定制等应用技术。支持企业开展设备更新,推广应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工控系统和工业机器人、智能检测装备、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制造执行系统(MES)、供应链管理系统(SCM)等智能装备和工业软件。3.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部署。鼓励大型企业、地方等结合行业和区域优势,培育综合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增强设备接入、知识沉淀、应用开发、标识解析、产融合作等平台能力。支持五金制品、塑料制品、皮革、照明、眼镜等以中小企业为主产业集群加快5G、工业光网、IPv6等网络通信技术应用,培育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促进集群内和产业链资源高效配置。依据网络安全有关标准开展分级分类防护。4.深化人工智能赋能应用。支持家电、家具、照明等行业骨干企业,基于特定场景开展数据模型开发、应用测试验证,在智能制造、智能家居等领域打造一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场景。鼓励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组织推广人工智能技术场景化应用,重点培育协同设计、智能生产、在线检测、预防性维护、智慧营销等生产端场景和智能家居、智能穿戴、智能骑行、智慧养老等消费端场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轻工业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分析诊断,加强跨区域产业链合作,提升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专栏1 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工程1.家电行业:实施基于AI模型的生产制造和产品服务;建设消费数据驱动的产品研发和精准营销模式;建立智能家电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等。2.家具行业:应用家具设计一体化服务平台,开展数字化仿真设计;建设板材、户型、设计方案等数据库;实施自动分拣、输送等智能化立体库改造等。3.五金制品行业:应用自动化多工位金属加工设备、智能化加工中心、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等装备改造车间产线。4.造纸行业:开展制浆造纸“哑”设备数字化、网络化改造,能源及排放监测系统数字化改造,仓储立体库等数字化改造。5.日用化学品行业:应用包装、码垛等机器人和机器视觉识别检测等装置开展液体洗涤剂生产线、香料产品合成工艺升级改造,建设质量追溯系统等。6.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行业:建设金属料件自动化切割、弯曲、焊接、电泳生产线和塑料、金属零部件自动化喷涂、烘干生产线。7.皮革行业:应用3D设计、虚拟仿真设计等数字化设计工具;开展制革转鼓、进配料等关键设备数字化改造;建立节能减排智能监测控制系统等。8.塑料制品行业:应用自动化设备和智能工业操作系统改造生产线;开展废液循环技术和节水设备改造;建设数字化质量追溯系统等。9.电池行业:电极制造和电极卷绕或叠片等关键工序采用自动化、节能环保设备;建设有害物质检测、短路测试、内阻测试等数字化检测系统。10.照明行业:建设照明产品大数据平台;开展照明产品生产自动化装备的技术改造;开发具备远程升级等在线服务功能的智能产品等。(二)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应用行动1.发展大规模个性化定制。鼓励家电、家具等行业建设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服务平台,构建基于消费数据驱动的产供销一体化运营模式,推广全屋定制、智能家居解决方案。引导珠宝首饰、制鞋箱包、工艺美术等行业应用三维建模、用户参与设计、模块化设计等技术,提升个性化消费服务水平。推广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服务认证,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2.提升柔性化生产能力。面向造纸、日用化学品等流程型行业推广应用智能传感器、智能控制、数字孪生等技术,建设数字化产线,提升设备运行、工艺参数等关键要素在线监测与优化调控能力。面向家电、家具、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五金制品、轻工机械等离散型行业推广应用智能装备和工业软件,加强计划排产、加工装配、检验检测等环节智能协同,提升按需精准交付能力。3.拓展服务化延伸模式。鼓励大型企业搭建设计服务平台,推广众包设计、协同设计等新模式。引导链主企业开展智慧供应链认证,构建协同采购、协同生产、协同配送等新模式。支持智能家居企业搭建“产品+服务”平台,以智能产品为载体提供娱乐、健康、陪护等生活服务,发展智能家居体验中心,构建沉浸式、场景化服务空间。推动轻工机械等装备制造企业开发推广智能机械产品,提供设备预防性维护、远程运维等增值服务。(三)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1.推动高端化跃升。深化物联感知、智能控制、人机交互等技术在家电、家具、照明、手表等终端消费品的应用,推动智能产品跨品牌互联互通。围绕老人、儿童等重点人群,研究开发适老化智能家居、生活服务类机器人等智能产品。鼓励家电、家具、皮革、五金制品等数字化基础好的产业园区,加快5G、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布局和规模化应用,推动园区内配套企业间数据可信共享,打造高水平数字化园区。2.加快智能化升级。引导轻工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等评估诊断,梯次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推动五金制品、塑料制品、文体用品、眼镜等行业中小企业实施精益管理,应用传感器、工控系统等开展关键工序、制造单元等数字化“微改造”,建设数字化产线。支持家电、家具、皮革、造纸、日用化学品等行业数字化基础好的企业,开展智能装备和工业系统的集成化改造,培育一批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5G工厂。3.加快绿色化转型。聚焦皮革、造纸、塑料、电池、陶瓷、日用玻璃等重点行业,推广应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工艺和设备,融合应用数字技术加强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智能监测和控制,建设一批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加快完善家电、照明等终端产品能效标准,引导企业强化产品绿色设计,增强绿色智能产品研发供给能力。(四)夯实基础支撑行动1.强化标准引领。编制轻工业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生产端重点研制关键技术、设备互联互通、数据安全与共享、评估评价等共性应用标准,消费端重点研制智能家居、智能穿戴设备等产品技术标准。鼓励行业协会、标准化机构等深入开展贯标活动,推动数字化转型标准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积极跟踪ISO、IEC等国际标准化动态,支持智能家电等优势领域制定国际标准路线图,加快国际标准布局。持续开展先进适用国际标准转化,提升一致性水平。专栏2 标准研制工程1.家电行业:制定智能家电智能运维与健康管理标准、智能家电能力评估标准、智能家电互联互通标准、适老化智能家电标准等。2.家具行业:制定智能家具能力评估标准、智能检测装备应用指南标准、数字化质量管控标准、智能物流仓储标准、适老化智能家具标准等。3.五金制品行业:制定智能锁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智能五金工具使用与维护指南标准、智能厨卫重点产品和关键技术标准等。4.造纸行业:制定数字化产线一体化设计交付技术标准、节能降耗减排智能监测和评估标准等。5.日用化学品行业:制定智能检测装备、运输包装协作机器人等智能装备设计制造、应用运维等技术规范标准等。6.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行业:制定数字化产品设计标准、智能网联车技术标准、智慧供应链标准等。7.皮革行业:制定基于机器视觉的皮革伤残检测与智能分级标准、生产装备互联互通标准、数字化车间标准等。8.塑料制品行业:制定数字化生产线的互联互通与集成应用标准、智能仓储物流技术要求及评估标准等。9.电池行业:制定铅蓄电池、原电池等智能产线互联互通与协同控制标准、电池安全性能检测与评估规范等标准。10.照明行业:制定智能照明互联互通标准、健康照明产品和关键技术标准、绿色智慧供应链标准、适老化照明设备及系统标准等。2.加强质量支撑。鼓励塑料制品、眼镜、箱包等中小企业推广应用质量管理系统等数字化工具,加强产品质量信息的采集和利用,开展设计验证、质量检验、质量分析与改进,实现精细化质量管控。支持家电、家具、燃气灶具等耐用消费品企业开展基于数据模型的产品质量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广应用机器视觉等技术和智能检测装备,提高产品质量在线监测和溯源响应能力。3.选树典型标杆。编制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遴选引领行业智能化、绿色化、品质化发展的轻工产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以家电、家具、皮革、造纸、日用化学品等数字化基础较好的行业为重点,培育一批数字技术融合应用成效显著、引领带动作用强的标杆企业。鼓励地方、行业协会、联盟组织等组织开展标杆企业创建经验交流活动,加快形成学标杆、建标杆的行业氛围。4.培育创新载体。鼓励地方、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开发数据模型、工业APP、标准化工具等解决方案,以购买服务、技术帮扶、供需对接等形式赋能企业。支持家电、家具、皮革、造纸等重点行业搭建中试平台,形成一批具备较高技术水平和推广价值的中试方案。支持骨干企业联合科研院所等建立技术研发创新中心,推进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应用。5.壮大服务队伍。依托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供应商能力评估等工作机制,遴选发布一批优质数字化转型供应商。面向家电、家具、五金等离散型轻工业研发推广智能排产、自动化装配组装、智能仓储等解决方案。面向造纸、日用化学品等流程型轻工业研发推广智能配方设计、质量在线监测、设备预防性维护等解决方案。面向中小企业研发推广一批“小快轻准”的解决方案。专栏3 解决方案研发推广工程1.家电行业:个性化定制平台、家电垂域AI模型技术、自动化焊接机器人、智能感知交互技术、智能适老化技术等解决方案。2.家具行业:家具数字化设计平台、3D建模技术、金属部件数控焊接、一体成型涂装、家具力学综合试验验证、智能家具产品等解决方案。3.五金制品行业:研发推广自动上下料工业机器人、活扳手专用自动装配设备、断线钳自动加工设备、智能厨卫和门锁等解决方案。4.造纸行业:生产运维管理云平台、智能化连续蒸煮和连续制浆工艺、废水处理和回收在线监测系统、节水节能智能监测系统等解决方案。5.日用化学品行业:研发配方智能比对、液体洗涤剂智能灌装产线、智能分拣物流系统、智能洗涤烘干系统、自动码垛机器人等解决方案。6.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行业:重点研发推广智能焊接机器人、颜料自动喷涂机器人、自动化装配组装产线、智能网联车等解决方案。7.皮革行业:基于机器视觉的皮革瑕疵智能检测设备与智能分级系统、智能裁切、绿色产品全生命周期量化评价和溯源系统等解决方案。8.塑料制品行业:数字化高精度检测设备、自动化塑料薄膜挤出设备、自动化泡沫塑料成型设备、智能化双向拉伸薄膜设备等解决方案。9.电池行业:铅蓄电池、原电池等自动装配、智能充放电测试、智能质量检测、智能仓储等解决方案。10.照明行业: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灯具自动化生产线、智能光学检测与校准系统等解决方案。三、组织保障(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联盟组织、骨干企业等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重要政策、重大项目落地见效。利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渠道支持轻工数字化转型相关关键技术攻关。将符合条件的轻工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纳入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相关资金支持范围。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运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重点轻工领域数字化改造升级。(二)促进交流合作鼓励地方、行业协会、联盟组织等分行业、分区域开展数字化转型供需对接活动,为企业提供专业化、定制化解决方案,宣贯先进适用的数字技术和标准。举办轻工业数字化转型发展大会、轻工业信息化大会等活动,加强同行业和跨领域先进技术、解决方案等对标交流。支持依托“一带一路”倡议、金砖国家等合作机制,在数字技术开发和融合应用等方面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三)深化研究评价推动行业协会、联盟组织等编制轻工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评价体系和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参考实施指南,加大行业和地区推广应用和实施效果评估,发布行业、区域、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发展报告。组织开展不同行业典型场景、智能工厂、智慧供应链建设的实施路径研究,编制轻工业数字化转型案例集,宣传推广一批优秀成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织开展面向轻工企业的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支持“智改数转网联”项目实施。(四)加强人才培养鼓励行业协会、普通高校、职业学校、骨干企业建立联合培养模式,加快建立多层次的轻工数字化专业教育体系。支持建设国家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数字技术领域)和现代产业学院,培养轻工业数字化领域卓越工程师。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依托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国工业设计职业技能大赛、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各级各类职业竞赛,培养一批在智能控制、工业互联网、工业机器人等领域具有创新和实践应用能力的轻工数字化人才。附件:1.典型场景清单.docx 2.数字化转型相关标准应用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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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月刊3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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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高新函〔2025〕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企业创新积分制是一种基于数据驱动、定量评价、积分赋能、精准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新型政策工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完善支持企业创新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2024年,我部建成“企业创新积分制”服务平台,完成了对52万家企业的创新积分测算,并向二十余家金融机构推荐,助力创新型企业获得融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创新积分制”工作,现决定全面开放“企业创新积分制”服务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平台功能与使用 “企业创新积分制”服务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是全面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工作的重要载体。该平台充分发挥火炬中心业务系统数据整合优势,通过打通政务数据通道汇集企业数据。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高新区内入统企业无需填报任何数据,注册登录后即可查询企业当年创新积分情况。各地相关主管部门可登录该平台了解本地区企业创新积分情况。二、工作要求 1.各地相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创新积分制”工作,及时了解所辖区域的企业创新积分情况。 2.各地要充分利用平台数据,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精准支持政策,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3.鼓励各地相关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积极引导辖区内高新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组织企业开展创新积分自评,帮助企业主动识别在同类型或同行业的科技创新水平,形成企业创新自我激励机制。4.各地要加强与火炬中心的沟通协作,及时反馈平台使用中的问题与建议,确保平台高效运行。三、登录方式(一)各地相关主管部门可使用火炬统计系统相同账号密码登录或联系火炬中心获取用户名和登录密码。(二)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1、已入统机构:用火炬统计系统相同账号密码登录。2、未入统机构:按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即可登录。(三)企业登录1、火炬入统企业:用火炬统计系统相同账号密码登录。2、非入统企业:按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即可登录。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祥钰、丁柯、张通、王涛 联系电话:010-88209020/88209044/88209043/88209042技术支持电话:010-68426722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企业创新积分制”服务平台操作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3月21日
03-26
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项目模板 一、项目概述(一)项目背景在当今时代,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核心驱动力。西藏自治区积极响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致力于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然而,科技创新活动往往伴随着较高的成本,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企业以及创新创业团队而言,资金短缺、资源获取困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其创新发展步伐。为破解这些难题,西藏自治区设立科技创新券项目,旨在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促进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助力西藏自治区实现高质量发展。(二)项目目标1.降低创新成本: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减轻购买专业科技服务的经济负担,使企业和团队能够将更多资金投入到核心技术研发和创新项目开展中。2.促进资源共享:推动区内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开放优质科技资源,加强科技服务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3.提升创新能力:通过支持企业和团队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科技服务,帮助其获取前沿技术、专业知识和先进经验,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4.培育创新主体:助力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快速成长,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更高层次发展,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主体,为西藏自治区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三)项目范围与周期1.范围:项目覆盖西藏自治区全境,支持对象为在区内依法注册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入驻自治区级创新创业载体(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服务范围涵盖与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国家强制性检测要求除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和综合科技服务。2.周期:本项目以年度为周期进行实施,每年发布申领通知、开展申报审批、资金发放与使用监管等工作。例如 2025 年度的科技创新券申领工作在 2025 年 3 月启动,4 月 20 日截止申报,申领对象需在当年内使用创新券。二、政策法规(一)国家层面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提供法律保障,明确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为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项目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和指导原则。2.《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 “双创” 升级版的意见》:提出强化政策供给,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鼓励地方政府创新支持方式,为西藏自治区设立科技创新券项目提供了政策导向和实施思路。(二)西藏自治区层面政策法规1.《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藏科发〔2022〕181 号):是本项目的核心政策文件,对科技创新券的设立目的、支持对象、使用范围、申领流程、额度管理、监督与验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2.《西藏自治区 “十四五” 科技创新规划》:明确了西藏自治区在 “十四五” 时期科技创新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科技创新券项目作为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与规划目标紧密契合,是落实规划任务的具体举措。三、核心政策(一)支持对象政策1.明确分类标准:将支持对象细分为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并分别制定了严格的认定标准。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区内注册且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科技型初创企业需入驻自治区级创新创业载体且从事科研项目;创新创业团队需入驻自治区级创新创业载体且不具备法人资格、尚未注册企业但有团队合作协议。2.附加条件限制:要求申领对象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且与合作的创新券接收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性和规范性。(二)创新券额度与使用政策1.额度设定:2025 年度自治区科技创新券总额度为 500 万元,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申领上限为 10 万元,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申领上限均为 5 万元。根据不同类型主体的规模和需求差异,合理分配额度,保障资源的有效利用。2.使用比例: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时,抵用额度不超过单次支出费用的 50%,其余 50% 需自行支付;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使用时,抵用额度不超过单次支出费用的 90%,其余 10% 自行支付。这种差异化的抵用比例,充分考虑了初创企业和团队资金相对薄弱的特点,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3.使用期限:申领对象应在当年使用创新券,逾期作废,促使企业和团队合理安排创新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申领与发放政策1.网上申报:本年度创新券申领、发放和使用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领单位需登录西藏自治区双创载体服务管理平台(https://cxcy.xizangsti.cn)在线填报相关信息,简化申报流程,提高申报效率和透明度。2.材料提交:不同类型的申领对象需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申领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团队提交负责人及成员相关材料)、备案文件或入驻载体佐证材料、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项目简要方案等,确保申报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四、模板案例(一)项目名称[企业 / 团队名称] 基于科技创新券的藏药研发与市场拓展项目(二)项目内容1.藏药研发合作:[企业 / 团队名称] 作为一家专注于藏药领域的创新主体,与区内某知名藏药研究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利用创新券购买研究开发服务。合作开展新型藏药制剂的研发工作,包括药材筛选、方剂优化、药理研究等环节,旨在提高藏药的疗效和质量稳定性。2.质量检测服务: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研发过程中的藏药样品进行质量检测,包括成分分析、含量测定、微生物限度检查等项目。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为后续的临床试验和市场推广奠定基础。3.知识产权服务: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为研发的新型藏药申请专利,进行商标注册和品牌保护。同时,开展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咨询,提升企业 / 团队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4.市场调研与咨询:与市场研究公司合作,开展藏药市场调研和分析,了解市场需求、竞争态势和消费者偏好,为产品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制定提供依据。接受科技咨询机构的专业指导,制定企业 / 团队的发展战略和创新规划。(三)项目实施步骤1.项目规划(第 1 - 2 个月):成立项目团队,明确各成员职责;开展市场调研,确定项目的研发方向和市场定位;制定项目详细的实施方案和预算,规划创新券的使用计划。2.创新券申领(第 3 个月):根据项目需求和自身条件,准备申请材料,登录西藏自治区双创载体服务管理平台进行创新券申领,提交《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申领表》及其他相关材料。3.合作对接(第 4 - 5 个月):在创新券申领成功后,与选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对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费用支付方式等条款。4.项目执行(第 6 - 10 个月):按照技术服务合同和项目实施方案,推进藏药研发、质量检测、知识产权服务和市场调研等工作。定期对项目进展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5.项目验收(第 11 - 12 个月):完成各项服务内容后,组织项目验收。收集整理项目成果资料,如研发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市场调研报告等,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四)项目效益1.经济效益:通过研发新型藏药制剂,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预计在项目实施后的 3 - 5 年内,实现销售收入增长 [X]%,为企业 / 团队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2.社会效益:推动藏药产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促进藏医药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创造就业机会,带动当地就业;提高藏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为保障民众健康做出贡献。3.创新效益:提升企业 / 团队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培养一批专业的藏药研发和创新管理人才,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为后续的创新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五、申报审批流程(一)项目申报1.准备材料:申领对象根据自身类型,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如《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申领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文件或入驻载体佐证材料、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项目简要方案等。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准确。2.网上申报: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2025 年 4 月 20 日前),登录西藏自治区双创载体服务管理平台(https://cxcy.xizangsti.cn),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在线申报。填写申报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并提交审核。(二)项目初审1.审核主体: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2.审核内容: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核实申领对象的资格条件,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的认定标准;审查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项目简要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项目是否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实施计划。3.审核结果:初审通过的项目进入复审环节;初审不通过的项目,由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通过平台反馈审核意见,申领对象可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或修改材料后重新提交。(三)项目复审1.审核主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复审。2.审核内容: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进行深入评估,判断项目是否能够有效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审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确保创新券的使用符合规定的额度和比例;评估申领对象与科技服务机构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草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3.审核结果:复审通过的项目确定为获得创新券支持的项目,进入公示环节;复审不通过的项目,由评审小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通过的原因,通知申领对象。(四)项目公示与发放1.公示:将获得创新券支持的项目名单在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X]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出书面意见。2.发放:公示无异议后,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按照规定程序将创新券额度发放至申领对象在西藏自治区双创载体服务管理平台的账户中。申领对象可在规定时间内与科技服务机构签订正式技术服务合同,并使用创新券支付服务费用。
03-26
2025年3月12日,西藏气候变化应对领域首个科技重大专项——“青藏高原气候变化特征、机理、影响及应对研究与技术集成示范”项目启动会在西藏林芝召开,标志着该项目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对推动西藏应对和减缓气候变化影响具有重大意义。会议由项目首席科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徐祥德主持,西藏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扎西达杰、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金星、西藏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翁海卿、中国气象局科技司项目处处长任颖讲话。会上,徐祥德院士作了题为《气候变化影响与高原观测新技术发展》的大会主旨报告,各专题负责人就研究任务进展及计划进行了汇报。会议要求,要强化专项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在项目任务书的总体框架下确保按进度推进各项研究工作。要聚焦高原气象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和技术难点,产出一批有水平、有应用、有效益的科技成果。要强化创新联合体建设,围绕专项实施,持续深化与西藏本土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在气象领域培养一批有能力、用得上的本地科研人才。要发挥好科技重大专项示范引领作用,创新组织方式、推动央地协同,为西藏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发挥好科技支撑作用。
03-26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民义务植树的重要指示精神,3月20日,区科技厅邹振宇厅长、扎西达杰副厅长带领厅系统干部职工赴达孜区桑珠林镇桑珠林村(南北山绿化工程桑竹林4号片区)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植树现场,全体人员热情高涨、挥锹铲土,扶苗填坑、提水浇灌,到处都是忙碌的身影和劳动的欢声笑语,累计补栽白皮松、细叶红柳40余株,为原本的荒地增添了一片新绿。近年来,区科技厅聚焦南北山绿化工程,加强苗木选育、栽培管护、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推广,收集保存西藏核果类果树资源(光核桃、藏杏、樱桃)500余份、观赏桃及花果兼用品种10个,支持西藏藏建物生有限公司初步建成乡土苗木产业化育苗和工程化繁育基地,建立拉萨南北山生态林本土病虫害名录,将植被群落特征、物种功能性状、乡土果树资源、苗木产业化繁育等方面阶段性进展成果应用于南北山绿化,有力支撑“种的活、管得好、能持久”。下一步,区科技厅将深入贯彻南北山绿化总结表彰暨2025年度工作推进会精神,靠前思考谋划,积极主动作为,健全完善南北山绿化科技攻关协调机制,统筹部署选种育种、抚育管护攻关任务,持续推进科技赋能生态绿化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科技在南北山绿化中的贡献率和支撑度,以实际行动为推进美丽西藏建设、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贡献科技力量。
0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已经2025年3月2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5年3月23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反外国制裁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或者外国国家、组织、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反外国制裁法和本规定,有权决定将有关组织、个人及与其相关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实施反外国制裁法和本规定过程中,有权开展相应调查和对外磋商。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应当明确反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具体反制措施、施行日期等。第六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一项中的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由国务院外交、国家移民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第七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由国务院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其他各类财产,包括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和财产权利。第八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三项中的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技、法律服务、环保、经贸、文化、旅游、卫生、体育领域的活动,由国务院教育、科技、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第九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向其出口相关物项,禁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取消或者限制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处以罚款。第十条 国务院外交、商务、发展改革、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承担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反制措施确定和实施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采取、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决定的,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等途径发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二条 反制措施需要国务院其他部门实施的,作出采取、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将反制措施的决定通报负责实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实施。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不依法执行反制措施的,有权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第十四条 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公布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可以向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申请时应当提供其改正行为、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等方面的事实和理由。第十五条 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反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或者根据对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申请事实和理由的审查情况,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第十六条 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公布后,有关组织、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进行被禁止或者限制的相关活动的,应当向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经同意可以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进行相关活动。第十七条 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进行约谈,责令改正,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十九条 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推动、实施诉讼等手段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决定将参与诉讼和判决执行等活动的上述主体及与其相关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限制入境,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财产,禁止或者限制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反制措施,并保留采取强制执行财产以及其他更严厉反制措施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前款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推动、实施的诉讼所作出的判决。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反外国制裁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协助相关组织、个人为执行反制措施实施风险控制管理,代理我国公民、组织就相关组织、个人因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歧视性限制措施侵害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理相关公证业务等。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反外国制裁法和本规定过程中,涉及司法协助相关工作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主管机关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5年3月17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 2025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第四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九条 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加强督促指导,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函询约谈,对情节严重的,予以督办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拖欠单位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第二十五条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处理投诉部门)处理。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被投诉人应当配合处理投诉部门工作。处理投诉部门应当督促被投诉人及时反馈情况。被投诉人未及时反馈或者未按规定反馈的,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向其发出督办书;收到督办书仍拒不配合的,处理投诉部门可以约谈、通报被投诉人,并责令整改。投诉人应当与被投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不得虚假、恶意投诉。受理投诉部门和处理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应认定部门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二)拖延检验、验收;(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第三十三条 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03-26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3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二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589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36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51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1707个,其中汽车产品1370个、摩托车产品331个、三轮汽车产品6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87户企业的501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45户企业434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31户企业55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1户企业12个型号。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950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780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68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10198个,其中汽车产品9650个、摩托车产品527个、三轮汽车产品21个。本批有161户汽车生产企业的381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3批)拟发布的新准入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变更信息清单.doc 2.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3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清单3.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3批)的车辆变更扩展产品公示清单4.《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二批)拟发布的车型清单.doc 公示时间:2025年3月20日—2025年3月26日传 真:010-66013726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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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书记李乐成,副部长熊继军、单忠德,在北京分别会见了来华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5年年会的西门子股份公司董事会主席、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博乐仁、博世集团董事会主席史蒂凡·哈通、宝马集团董事长齐普策、苹果公司首席执行官蒂姆·库克、高通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克里斯蒂亚诺·安蒙,博通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陈福阳、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会长谭森,巴西淡水河谷公司首席执行官毕闻达等。李乐成表示,中国工业经济稳中有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今年1至2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9%,比上年全年加快0.1个百分点。新能源汽车产量实现新突破,绿色低碳、人工智能等领域取得新成果,为跨国企业在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中国将坚定实行对外开放,不断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愿同各国企业一道,分享中国高质量发展机遇,互利共赢、相向而行,共推产业合作迈上新高度。跨国企业负责人表示,愿进一步扩大在华投资,积极参与中国新型工业化进程,为中国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助力中国企业更好“走出去”,共同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参加会见。
03-24
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科技中介机构、双创载体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推广运用力度,引导我区优质科技创新资源服务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及要素充分流动,激励创新主体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根据《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藏科发〔2022〕181号)要求,区科技厅启动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2025年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等;2.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专业人员,且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3.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应的资质、仪器设备和场所;4.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并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二、征集程序(一)服务机构在线申请服务机构入库于2025年4月20日之前通过“西藏自治区双创载体服务管理平台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1.《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3.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4.科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其中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交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地市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的标准;5.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二)组织审核1.业务受理。创新券管理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受理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申报及相关业务咨询工作。2.形式审查。创新券管理机构对入库材料完整性、规范性,单位注册地、单位性质等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3.专家评审。创新券管理机构组织专家(专家组人数5-7名,其中行业专家4-6名,财务专家1名)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范围、服务事项与其配套的服务资质、硬件设施、人才资源和收费价格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4.会议研究。创新券管理机构提请区科技厅相关会议研究后,确定拟入库服务机构名单。(三)名单公示创新券管理机构在区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拟入库服务机构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区科技厅规划监督处、机关纪委负责受理有关异议。(四)服务机构入库创新券管理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双创载体服务管理平台”公布服务机构名称、服务范围、收费标准、联系方式(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箱及地址)等。(五)其他说明事项本次征集的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有效期为三年,服务机构入库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入库。在有效期内,如减少服务内容、调整收费标准,需及时向创新券管理机构报备;如新增服务内容,需书面提出申请,并经管理机构审核、专家评审、区科技厅审定同意。三、征集时间此次自治区科技厅征集自治区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申报于2025年4月20日截止,于2025年4月底集中审核。四、联系方式(一)业务咨询:唐孟兵 0891-6821037(二)技术支持:田 柱 18949898167附件:1.《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表》 2.《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5年3月21日 附件下载:附件1: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表.doc.doc附件2:《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藏科发〔2022〕181号).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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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为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支持、引导、撬动作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降低创新创业企业和团队创新成本,激发企业创新能力,根据《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藏科发〔2022〕181号)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度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申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新券使用范围创新券是指利用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自治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面向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活动及科技服务等而发放的配额凭证。创新券主要支持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国家强制性检测要求的除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二、支持对象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入驻自治区级创新创业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一)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我区注册;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且在有效期内。(二)科技型初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入驻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的从事科研项目的中小型企业。(三)创新创业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尚未注册企业,创新创业团队需入驻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有团队合作协议。创新券申领对象还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创新券接收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三、申请材料本年度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申领、发放和使用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领单位应按要求登录西藏自治区双创载体服务管理平台(https://cxcy.xizangsti.cn),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1.《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申领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上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文件;5.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项目简要方案。(二)创新型创业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1.《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申领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入驻自治区级创新创业载体佐证材料;5.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项目简要方案。(三)创新创业团队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1.《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申领表》; 2.团队组建协议书原件,主要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三人以上)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信息材料;3.入驻自治区级创新创业载体佐证材料;4.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项目简要方案。四、申领额度及使用2025年度自治区科技创新券总额度为500万元。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申领上限为10万元,创新型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申领上限均为5万元。申领对象应在当年使用创新券,逾期作废。创新券申领对象与创新券接收机构(属区内注册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即可使用。创新券实行配额制度,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时,抵用额度不超过单次支出费用的50%,其余50%需申领单位自行支付;创新型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使用时,抵用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不超过单次支出费用的90%,其余10%需申领单位自行支付。五、申领时间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和团队,请于2025年4月2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六、联系方式受理单位: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联 系 人:唐孟兵咨询电话:0891-6821037 15289199373附件:1.《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申领表》 2.科研项目方案提纲 3.《科技服务合同范本》 4.《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3月21日 附件下载:附件1:2025年度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申领表.doc.doc附件2:科研项目方案提纲.doc.doc附件3:科技服务合同(模板).doc.doc附件4:《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藏科发〔2022〕181号).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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