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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加快,传统财政补贴方式已难以满足市场化支持政策需求。为破解我市三次产业结构不合理,内部各行业发展不均衡,财源结构较为单一等问题,同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拉萨市财政局拓展财源培植新思路,积极借鉴内地先进地区经验,探索以“产业引导+资本回报”模式支持产业发展,成功设立我市首支政府投资基金—“拉萨市产业强市投资基金”。为进一步促进拉萨市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设立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的实施方案〉〈拉萨市成立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方案〉的通知》(拉政办发〔2024〕32号)等规定,特制定《拉萨市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拉萨市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包括九章四十条。第一章 总则。母基金投资方式为投资子基金和直投项目。母基金规模15亿元,存续期限为长期。财政部门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通过预算安排母基金实缴资金。母基金围绕重大发展战略开展投资,支持建设 “五类业态发展区”和“九大产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母基金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基金管理机构三级管理架构。第三章 母基金运作管理。母基金按照完善制度、项目征集、项目立项等9个流程开展投资运作。管理费为母基金实缴出资额或实际投资金额的0.2-1.5%/年,子基金管理费最高不超过2%/年。从基本要求、出资要求等6个内容对母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管理机构向母基金实缴不低于母基金总规模1%的出资额。第四章 子基金运作管理。明确母基金对单一子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母基金总规模的15%,原则上不超过被投子基金总规模的30%。从规模、存续期、返投等6个方面对设立子基金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五章 直投项目运作管理。母基金对直投项目比例控制在母基金总规模的5%-10%;股权直投比例不高于母基金总规模的15%,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的30%。对于自治区、市政府明确引导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第六章 退出与收益。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通过股权回购、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母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采用股权(股份)转让、上市、并购、股权(股份)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按照“即退即分”“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对收益部分进行分配。第七章 风险防控。要求母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明确各级基金须选择具有托管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第八章 考核与监督。重点关注政策效益、运营(经营)能力、经济效益等情况。《办法》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其中,母基金考核评价综合考虑整体效能,不对单支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母基金和子基金主投拉萨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60%,主投拉萨市其他投资方向的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40%,建议待《办法》印发执行后,请组织部、纪委监委制定容错纠错考核细则。第九章 附则。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06-24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拉萨市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6月19日拉萨市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设立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的实施方案〉〈拉萨市成立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方案〉的通知》(拉政办发〔2024〕32号)等规定,为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进一步促进拉萨市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拉萨市产业强市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是由拉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投资运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鼓励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区、园区)设立基金,并按照要求提级报上级政府审批。 第三条 母基金投资方式为投资子基金和直投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子基金是母基金投资的支柱产业等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直投项目是母基金直接将资金投入到某个项目、公司或资产中进行投资。 第四条 母基金规模15亿元,存续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财政部门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通过预算安排母基金实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按程序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母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母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 第六条 母基金应当坚持政策目标导向,兼顾投资收益,积极贯彻落实区、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围绕重大发展战略开展投资,支持建设“五类业态发展区”和“九大产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七条 母基金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基金管理机构三级管理架构。职责分工按《拉萨市成立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方案》执行。 第三章 母基金运作管理 第八条 母基金投资主要围绕建设数字经济区、金融商务区、综合保税区、市民休闲区、夜间经济区“五类业态发展区”,做强拉萨绿色工业、文化旅游、数字经济、金融产业、服务产业、生态产业、物流产业、农牧产业、外贸产业“九大产业”,通过子基金投资和直投项目等方式,择取优质项目进行投资支持。 第九条 母基金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投资运作: (一)完善制度。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子基金运作制度规范,报管委会审批; (二)子基金征集。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基金申报指南,面向市场公开征集子基金; (三)项目立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对拟投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条件的项目进行立项; (四)尽职调查。母基金管理机构依规对拟投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制定尽职调查方案和计划,形成投资报告。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法律等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五)投资决策。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投资方案和投资决策机制,投资决策结果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管委会对投资方案的政策性和合规性方面进行审查; (六)公示。母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决策结果对拟投资子基金进行公示; (七)投资实施。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投资方案开展投资谈判、协议签署、投资款支付等工作; (八)投后管理。母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健全的投后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跟进投资子基金、直投项目情况并定期向出资人报告; (九)基金退出。被投子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投资目标时,按照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通过股权回购、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对于直接投资的项目,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协议约定事项时,采用股权(股份)转让、上市、并购、股权(股份)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条 母基金管理费按年度计提并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支付,管理费为母基金实缴出资额或实际投资金额的0.2-1.5%/年。子基金管理费按行业惯例差异化确定,最高不超过2%/年;退出期内不超过已投资未退出金额的1%/年计算。 第十一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要求。母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并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相关资质; (二)出资要求。母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母基金实缴不低于母基金总规模1%的出资额; (三)管理团队。应在拉萨配备母基金专职管理团队,专职管理团队应具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并具有至少3个股权投资成功退出案例;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四)精力和专注度要求。管理团队中至少应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母基金关键人士,关键人士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在母基金对外投资达到70%前,关键人士不得作为由同一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与母基金主要投资策略、投资领域实质相同的其他基金的关键人士; (五)规范要求。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有完善的投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合规管理等制度,具有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其他要求。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操守,建立防火墙等隔离机制,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章 子基金运作管理 第十二条 母基金对单一子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母基金总规模的15%,原则上不超过被投子基金总规模的30%,且原则上不成为单一最大出资人。 第十三条 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组织形式,由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子基金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规模。申请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 (二)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三)注册区域。依法注册登记; (四)申报出资条件: 1.新设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须取得子基金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承诺(意向)函,承诺(意向)出资金额合计不低于子基金规模(拟出资人为拉萨市各级政府投资基金除外)的15%以上。 2.已设子基金。母基金对已设立子基金进行增资的,母基金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相关约定履行出资程序。 (五)投资领域。主要投向“格桑花行动”和符合拉萨“九大产业”“五类业态发展区”等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 (六)返投要求。对拉萨市的投资金额不低于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属于投资拉萨市辖区内企业的情形: 1.直接投资注册地为拉萨市的企业。 2.拉萨市外的被投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拉萨市已有企业的,且承诺在子基金存续期不降低持股比例,可按照持股比例算为拉萨市内投资金额。 3.拉萨市外的被投企业在拉萨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新企业连续三年净资产平均值不低于子基金投入额度),可置换为市内投资金额。 4.为支持市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市外企业为市内企业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市内投资金额。 5.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的其他基金在子基金设立或增资后新增投资拉萨市内企业。 6.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产业并购等属性特征明显的重点项目,最终成果落地拉萨市的,经认定可按投资额的1.5倍纳入返投资金测算。 7.基金管理机构通过领投方、跟投方或导入项目等形式撬动社会资本投资,按实际投资额置换为市内投资金额。 8.其他可认定为投资拉萨市企业的。 母基金管理机构需结合以上情形制定具体量化细则标准。 第十五条 申请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法注册登记,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并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相关资质,按照相关规定应在拉萨配备本基金专职管理团队。 第五章 直投项目运作管理 第十六条 直接投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投资及跟进投资。投资范围原则上应为拉萨市各重点产业链上下游股权直投、产业并购、园区发展等重点企业和优质项目。 第十七条 母基金对单个直投项目比例控制在母基金总规模的5%-10%;股权直投比例不高于母基金总规模的15%,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的30%。 第十八条 对于自治区、市政府明确引导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 第六章 退出与收益 第十九条 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应在子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通过股权回购、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母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条 母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采用股权(股份)转让、上市、并购、股权(股份)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按照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基金有权要求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经批准1年以上,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入伙)手续的; (二)母基金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 1年以上,子基金未完成任何项目投资的; (三)自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子基金备案的; (四)子基金实际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和基金策略的; (五)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的; (六)子基金经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七)子基金投资期届满前,确定无法达到返投比例要求的; (八)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须提前退出的。 母基金的提前退出价格应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计算,退出价格参照母基金管理机构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母基金出资额的评估值与原始出资额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本息之和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社会资本购买母基金所持有的子基金份额。母基金有权选择将所持有子基金份额按照下列方式和价格对社会资本进行转让。 社会资本在子基金注册之日起(对于增资设立的子基金,从其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5年内(含5年)购买的,以母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首年起按照转让时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5年(不含5年)以上,母基金仍未退出的,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按照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退出。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应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有权选择终止出资(终止出资是指母基金对子基金尚未出资的部分不再出资): (一)子基金自注册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含)实缴规模未达到子基金方案确定的认缴规模; (二)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包括在拉萨市辖区的投资进度、投资强度等要求)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且对子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对子基金终止出资后,母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向母基金管委会报备。 第二十四条 按照“即退即分”“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子基金所投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原则上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须及时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出资人进行分配。投资回收资金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及门槛收益,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应按照市场化原则约定门槛收益率。 第二十五条 母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子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当子基金出现亏损时,出资方按认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亏损,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六条 母基金以市级财政出资部分从子基金中产生的投资收益为限,根据投资运作以及投资效益情况,对子基金社会资本出资方及管理人按比例给予适当让利。具体由母基金管理机构形成实施方案报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退出后,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及时收回,统筹用于母基金滚动发展。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基金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母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作,防范各类风险。 第二十九条 各级基金应选择具有托管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定期出具资金托管报告,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母基金托管银行由政府国资部门确定,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自行确定。托管银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托管资质; (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在拉萨设有分支机构,机构内部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四)具备完善的基金托管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稽核监控、业务隔离、信息保密等制度体系,并能够有效实施; (五)具有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他基金资产的托管经验。 第三十条 各级基金原则上应严格按照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监管规定开展投资活动。各级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基金应当严格遵守地方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 第三十二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对投资的子基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管理需要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作为子基金投决会成员或观察员,不参与子基金日常经营和管理,对合规事项和违反投资约定的情形拥有监督权,保留否决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对直接投资项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可向直接投资项目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其经营决策及监督管理,如项目出现影响母基金重大权益的事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母基金及子基金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和财务管理制度,日常管理运行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等监督。 第三十五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政府国资、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各出资方报送母基金半年度、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及托管机构出具的年度资金托管报告等资料,半年度报告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交,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托管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提交。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母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子基金季度、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托管机构出具的年度资金托管报告等资料,季度报告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40日内提交,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托管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母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对子基金和直投项目进行绩效管理和日常监管,绩效管理根据市场化原则,兼顾社会和政策效应、管理效能,重点关注政策效益、运营(经营)能力、经济效益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在母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中,正常投资亏损按尽职免责原则处理,纳入重点绩效评价范围;由管委会决策的政策性投资,如发生亏损,对母基金管理机构予以免责;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投资未达到预期的予以免责;母基金考核评价综合考虑整体效能,不对单支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母基金和子基金主投拉萨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60%,主投拉萨市其他投资方向的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40%。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立即中止投资,母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第三十八条 对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06-2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吃货季”食品提质扩需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25〕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线上线下商贸流通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全方位扩大国内食品需求,推动食品工业+数智+餐饮+休闲融合发展,打造食品消费新产品、新场景、新热点,激发市场活力和消费潜力,加快建设现代化食品产业体系,决定开展2025“吃货季”食品提质扩需工作(以下简称“吃货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数智升级·特色创新·融合发展二、活动时间2025年6月-12月三、活动安排(一)数智筑基·激发新动能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食品工业深度融合,举办系列产业链供应链对接活动,培育食品工业产品创新创造力、品牌价值塑造力和行业“食”尚引领力。1.办好“吃货季”启动系列活动选择有影响力的步行街(商圈)、特色商业街区或商业综合体等热点区域,举办主会场启动活动,宣传重点培育的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布食品工业发展及消费流行趋势,启动食品文化巡礼。鼓励各地相关主管部门、商协会、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因地制宜举办配套启动活动,共同营造食品提质扩需良好氛围。2.加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对接搭建数智产业链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发挥电商平台数智化及消费数据分析能力,支持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发布产能、库存、技术需求等信息,打造区域特色产业智慧供应链;举办“产销直通车”系列对接活动,围绕智能设备、包装设计、冷链物流等细分领域开设专场,促成上下游供需对接;组织“爆品反向定制”活动,根据地方资源禀赋及文化属性,差异化打造地方特色食品品牌。3.打造食品消费新场景新热潮支持龙头电商网站、社交平台、商贸流通企业等大力运用智能技术,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食品推荐,提升购物体验和满意度;鼓励开展消费者线上虚拟试吃活动,增强互动性和购买欲望;结合线上平台与线下门店,提供无缝购物体验;鼓励消费者在社交平台分享购物体验和食品评价,形成口碑效应;根据消费者健康状况和饮食需求,提供定制化食品方案;在线下食品门店或企业官方网站设置互动展示区,展示食品生产过程和历史文化背景知识。(二)食玩共生·培育新场景深化食品工业与休闲产业融合发展,打破生产与消费边界,促进食品工业创新,提升地方品牌和文化影响力。1.打造企业特色休闲空间鼓励龙头骨干食品集团和地方特色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将生产线、厂房等改造为沉浸式互动体验空间,融入VR/AR技术展示生产工艺与生产流程,打造集参观展览、互动体验、即时消费为一体的食品工业休闲场景。支持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与当地旅游景点、酒店等开展合作,以工业旅游理念设计本地区整体游览线路和流程,将企业参观环节深度嵌入,打造差异化的游玩体验,实现食品加工制造和区域文化旅游产业合作共赢发展。2.开发“网红”地方特色食品支持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会同有关机构深入发掘地方传统食品文化、历史掌故和独特工艺,开发地方特有的食材和原料,整理地方传统食谱和烹饪方法,运用现代食品生产工艺将地方特色食品开发为易于保存、便于运输和携带的预包装商品。鼓励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融合地方传统图案、地标美景、潮流文化等元素,创新食品产品与包装设计,提升纪念价值,打造“爆款”“网红”产品,形成地方特色消费符号。支持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申请地理标志保护,提升商品的独特性和市场竞争力。3.拓展城市美食圈消费新场景设计开发“美食+文化”主题线路,将美食与景点、住宿等结合,强化地方特色美食文化IP,增强消费吸引力。鼓励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与文旅企业深度合作,深入挖掘本地美食文化、历史故事等,在老字号企业、城市热门商圈与景点等关键点位打造地方特色美食等食品消费新场景。鼓励相关企业塑造具有地方代表性的美食品牌或美食人物,提升当地美食消费知名度和吸引力。引导企业用好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等加强宣传推广,扩大影响力。(三)双向赋能·共筑新生态推动食品工业与餐饮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相互促进、双向赋能,推动市场扩展和可持续发展,构建美味健康、安全高效的食品供应和餐饮服务体系。1.推动“新生代”产品创新开发搭建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经营者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双方组建创新联盟和产业联盟,打造相互贯通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智能化生产加工体系,共享市场数据和消费者反馈信息,开发定制化及半成品食材,扩大产品品类和数量,共同培育食品消费新增长点。推动食品生产销售企业、餐饮服务经营者向产业链上下游双向延伸,共同打造、联合推广知名食品品牌。2.打造“新标杆”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以工业化推动标准化,保障食品质量稳定,提升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推动食品领域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质量管理示范引领作用。加快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经营者数字化转型,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鼓励“明厨亮灶+AI巡检”,共同打造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四、工作要求(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与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协同联动,结合“购在中国”系列活动总体安排,务实开展“吃货季”相关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动食品提质扩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及线上线下商贸流通企业于7月4日前提交拟开展的活动信息表(附件1)至zykf@miit-icdc.org。(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负责“吃货季”各项活动的组织实施,包括发布“吃货季”活动计划,筹办“吃货季”启动活动,办好食品文化巡礼活动等。(三)各地相关部门及各活动主办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发挥媒体作用,构建传播矩阵,提升活动效果。各活动主办单位要及时总结活动实施情况,填写活动情况反馈表(附件2),于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发至联系邮箱。列入“吃货季”活动计划的活动可在举办期间免费使用“吃货季”LOGO(附件3),用于活动相关的展示、宣传等。(四)各单位要规范有序开展活动,指导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及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活动过程中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6月20日(联系人及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 可祥01068205668; 工业文化发展中心 史庆峰 010-68209933/18500909129)附件:1 活动信息表.doc 2 活动情况反馈表.doc 3 “吃货季”LOGO.doc
06-2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5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5〕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打造智能制造“升级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开展2025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按照《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要素条件》),分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和领航级智能工厂四个层级进行培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础级和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基础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改造、网络化连接开展建设,推动数字化普及;先进级智能工厂在自评为基础级智能工厂前提下,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开展建设,打造区域行业领先的发展标杆。基础级和先进级智能工厂均须满足《要素条件》要求。(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应组织本地区、本集团规上企业开展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自建。(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本地区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有关中央企业做好本集团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并将先进级智能工厂名单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中央企业同步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二、卓越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卓越级智能工厂按照《要素条件》要求,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和智能化升级开展建设,打造全国领先的发展标杆。(一)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并满足《要素条件》基础要求。2.申报主体已完成智能工厂建设并获评先进级智能工厂,智能制造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开展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探索,并达到卓越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要求。3.申报主体须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二)组织实施1.申报主体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年版)》(工信厅通装函〔2025〕155号,以下简称《场景指引》)、《要素条件》,按照《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编制申报书,于2025年7月18日前完成线上申报。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的项目推荐工作,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本集团的项目推荐工作。2024年工业增加值排名前10位的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40个;排名第11~20位的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0个;其他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20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的项目由所在省统一推荐。3.推荐单位应于2025年8月1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附件3),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须与线上填报一致)、推荐汇总表、推荐函各1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中央企业同步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4.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组织卓越级智能工厂评审认定、名单发布和宣传推广。三、领航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领航级智能工厂按照《要素条件》要求,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和智能化变革开展建设,探索未来制造模式,打造全球领先的发展标杆。(一)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并满足《要素条件》基础要求。2.申报主体须为本行业本领域领军企业,核心产品具有全球竞争力,且有必要的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投入领航级智能工厂建设。3.申报主体须已获评卓越级智能工厂,智能制造达到全球领先水平,并按照领航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要求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广泛深度应用,开展未来制造模式初步探索,加速工厂建设、研发设计、生产作业、运营管理等各环节智能化变革。4.申报主体须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二)组织实施1.申报主体参考《场景指引》、《要素条件》,按照《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编制申报书,于2025年7月18日前完成线上申报。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推荐工作。2024年获评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数量超过20(含)个的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10(含)~19个的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少于10个的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计划单列市和有关中央企业的项目由所在省(区、市)统一推荐。3.推荐单位应于2025年8月1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附件5),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须与线上填报一致)、推荐汇总表、推荐函各1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4.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组织国家智能制造专家委开展领航级智能工厂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确定培育对象名单并发布。5.培育对象在国家智能制造专家委指导下开展领航级智能工厂建设,培育期不超过2年。达到培育目标的企业,及时向推荐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推荐单位初审后,六部门组织国家智能制造专家委进行验收认定,并发布名单和宣传推广。四、其他事项1.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对智能工厂的分级指导和监督,鼓励给予相应政策支持。2.智能工厂项目申报、评审、管理、评估等工作基于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www.miit-imps.com)开展。3.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010-68205630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 010-68501694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327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 010-63192036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010-82262927国家数据局数字经济司 010-89062332申报平台技术支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材料邮寄: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联系电话:15010075395 18811445758附件:1.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年版) 2.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3.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 4.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5.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数据局综合司2025年6月19日
06-21
2025年6月17日-18日,由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办、西藏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承办的2025 年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科技管理系统成果转化政策解读暨技术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提质增效专题培训班在拉萨顺利举办。此次培训以“深化政策落地、强化能力建设、激发创新动能”为主线,为推动西藏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旺久处长出席开班仪式并作动员讲话,强调参训学员要深刻认识科技创新在推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中的战略支撑作用,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将培训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实际成效。 本次培训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核心领域,精准锚定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需求,吸引了来自自治区科技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各地市科技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及相关单位的120余名业务骨干参训。培训紧扣“学政策、强本领、促转化”目标,精心设计课程体系,特邀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吴寿仁教授等4位国内科技政策与成果转化领域权威专家授课。课程围绕《西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5-2027年)》《西藏自治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改革方案》等核心政策文件,深入解读政策制定背景、改革创新要点、实施路径及保障措施;同时结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等内容,通过政策解析、案例剖析、互动研讨等多元化教学方式,系统帮助学员精准把握国家及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导向,全面提升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实务操作能力,有效推动破解政策执行中的堵点、难点问题。 通过为期两天的集中学习,参训学员进一步深化了对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理解,强化了政策执行能力,切实增强了推动科技创新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下一步,西藏自治区科技厅系统将以此次培训为契机,持续强化政策落实力度,优化科技创新生态,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创造活力,推动科技资源向现实生产力高效转化,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西藏篇章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06-21
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西藏自治区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藏经信发〔2025〕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西藏自治区工业遗产认定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西藏自治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申报条件。 二、申报时间 2025年6月20日至7月28日。三、申报材料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填报《西藏自治区工业遗产申请书》(附件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求A4纸正反面印刷,胶装成册,加盖骑缝章,另附电子版(光盘)。四、申报及认定程序(一)遵循自愿原则,由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7月18日前报送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二)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藏青工业园区申报项目由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初审,将推荐意见、《西藏自治区工业遗产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3)及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申报材料(一式七份),于7月28日前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规划发展与工业园区处)。(三)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评审论证、现场核查、公示等,对满足要求的项目予以认定。五、工作要求(一)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藏青工业园区要广泛宣传、积极组织,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择优上报。(二)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可登陆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查询和下载相关文件表格。须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申报资料要规范、完整,复印件必须清晰,否则视为不合格申报材料。(三)获得认定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可申报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扶持,进一步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 附件1:工业遗产管理办法.pdf附件2: 自治区工业遗产申请书.doc附件3:工业遗产汇总表.xls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6月20日
06-21
为进一步推动数字西藏建设,不断优化完善我区数字化建设的科学决策机制,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数字西藏建设的意见》(藏党发〔2022〕8号)要求,经公开征集、组织推荐、单位审核等程序,拟邀请120名专家(专家委委员20名,专家库成员100名)组成数字西藏建设专家委员会。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以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我厅反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为便于核实了解情况,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请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附件:数字西藏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pdf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6月20日 (联系人:色珍, 传真:0891—6198863、6198822)联系地址:西藏拉萨市北京西路62号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邮政编码:850000
06-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5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八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5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四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八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6月19日
06-2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干部工作的重要论述,推动区党委干部荣誉退休制度落地落实,进一步增强退休干部的荣誉感、归属感和幸福感,6月16日上午,科技厅举行干部荣誉退休仪式,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马兵钢同志主持仪式,厅党组副书记、厅长邹振宇同志出席仪式并致辞,在家厅领导班子及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上,马兵钢同志宣读了《关于钟国强同志退休的通知》。厅党组副书记、厅长邹振宇同志为钟国强同志颁发退休证及荣誉退休纪念牌。钟国强同志深情回顾多年来的工作经历,表达了对组织悉心栽培、严管厚爱和同事真诚帮助的感激之情,表示将一如既往支持西藏科技事业,并鼓励大家鼓足干劲、奋勇争先、担当作为。厅人事处贾瑞瑶同志代表全体年轻干部致辞,另有十余名同志有感而发,即席发言,一一表达对钟国强同志的敬佩与感谢之情,并衷心祝福钟国强同志珍重身体、生活幸福。 邹振宇同志在致辞中充分肯定并感谢钟国强同志39年来为西藏科技事业的无私奉献,深情勉励并关切其退休生活,鼓励其“退休不退志、离岗不离心”,继续发挥经验优势,关心支持科技事业,担任好年轻干部成长的“辅导员”和科技工作的“参谋员”,共同推进西藏科技创新事业发展进步。同时,邹振宇同志对钟国强同志即将开启全新退休生活致以诚挚祝福,愿他保持健康心态,乐享退休生活,万事如意,阖家幸福。仪式最后,邹振宇同志代表科技厅党组及全体干部职工向钟国强同志赠送荣誉退休纪念品,与会同志向钟国强同志敬献哈达并合影留念
06-20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培优创新文化,进一步加强我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引导科研管理人员维护科研秩序、加强对科技计划的监督和管理,6月12日区科技厅举办科研管理人员科研诚信应知应会专题讲座,马兵钢副厅长主持,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管理人员及科技厅系统70余人参加。讲座邀请中国农业大学图书馆(情报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张红伟老师担任主讲嘉宾,围绕科研诚信的战略认知、遵守的科研诚信规范、深入了解的科研诚信规范、预防科研不端的策略四个方面做出了深入浅出内容丰富的讲解,阐明了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需遵守的规范和行业操守。 马兵钢副厅长指出,在当前全党深入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之际,必须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红线意识,加大作风建设力度。为此,科技厅专门组织“科研诚信”专题讲座,旨在帮助科研人员做到“应知应会”“应会应做”,加强学术风气与科研诚信建设,确保不越雷池半步。强调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性;二是要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履行科研管理职责;三是要创新工作方法,推动科研诚信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本次专题讲座通过政策解读、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有效提升了科研管理人员的诚信意识和履职能力,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将以此次讲座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贡献力量。
06-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数据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纺织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pdf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2025年6月17日
06-19
根据《西藏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藏经信发〔2023〕34号)精神,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了第二批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经审核及实地核查,共有104家企业通过了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审核。现将通过审核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有异议,请与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联系。联系电话:0891-6198880电子邮件:xzgxzxqyc@163.com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06-18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关于推荐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5〕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为落实《关于加快推进视听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电子〔2023〕246号),加速视听电子技术、专利、产品和服务推广,培育视听电子应用新场景,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方向围绕教育与会议视听、智能音视频采集、数字舞台和智慧文博视听、近眼显示和激光显示方向,推荐一批技术先进、成效显著、可推广的视听系统典型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主要方向如下:(一)教育与会议视听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智慧黑板、智能交互投影、虚拟现实教育一体机、智能讲台、体育教学监测、健康声环境等教育视听产品,云台摄像机、传声器、扬声器、控制台等会议视听产品,以及数字化教室、智能视听会议系统等解决方案。(二)智能音视频采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面向目标辨识、行为识别、工业探伤、缺陷检测、安全巡检、灾害预警、高低温监测等场景的高精度摄像机、工业摄像机、热成像产品、视觉感知算法、音频分析算法的系统级产品和解决方案。(三)数字舞台和智慧文博视听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面向视听科技与文化创意融合的沉浸式光影秀、运动LED屏、空间光成像、虚实互动、数字人、裸眼3D、AR呈现、VR体验、AR导航、全景成像、动作捕捉、“子弹时间”成像和专业音响等产品和解决方案。(四)近眼显示和激光显示系统。包括但不限于VR/AR/MR终端、AI眼镜、虚拟现实交互设备、内容采集制作设备、开发工具软件等近眼显示产品,以及激光电视、激光投影等激光显示产品。二、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允许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申报,联合单位不超过3家。(二)案例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完整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体现视听电子产业的技术特点和适用场景,拥有自主商标品牌,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在产业化应用中取得良好成效,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每个申报案例仅可选择1个申报方向。(三)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典型案例的产品、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申报主体、团队或取得相应授权许可,且无知识产权纠纷。三、工作安排(一)推荐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做好组织实施,并做好案例审查和推荐工作。中央企业组织子企业开展申报工作。(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案例数量不超过12个。各计划单列市推荐案例数量不超过8个。中央企业推荐的案例数量不超过5个,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三)各申报单位填报《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申报书》(附件1),报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子企业报所属中央企业。申报材料要求描述详实、重点突出、表述准确,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内。(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案例名单,并出具联合盖章的《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表》(附件2),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中央企业要做好子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出具《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表》并报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于7月18日前将纸质版《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申报书》和《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表》一式三份寄送至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2层,胡恩龙),同时将电子版材料(申报书、推荐表扫描件和可编辑版)发送至邮箱chenzhao@miit.gov.cn。(五)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组织专家对推荐案例进行评审、公示,按程序对外公布推广。四、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陈 昭 010-68208243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邓正旭 010-59882549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杨 琪 010-86095565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徐俊峰 010-62086568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技术局:梅剑平 010-85069770附件:1.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申报书 2.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表.pdf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2025年6月16日
06-18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5〕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加快引导重点行业企业节能降碳改造,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依据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聚焦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具体包括原油加工,煤制焦炭,煤制烯烃,乙烯,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甲醇,乙二醇,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电石,黄磷,合成氨,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钛白粉,子午线轮胎,钢铁(含烧结、球团、高炉、转炉、电弧炉冶炼等工序),铁合金冶炼,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工业硅,镁冶炼,多晶硅,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卫生纸原纸、纸巾原纸,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针织物、纱线,粘胶短纤维,聚酯涤纶等38个细分行业。二、基本要求(一)年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单位产品的能耗水平达到或优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的1级(先进值)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标杆水平,且主要工艺设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三)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不低于20%。(四)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和《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 19022),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和测量管理体系。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建立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制度,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并通过能源计量审查。(五)制定实施节能降碳计划方案,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并根据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源管控中心或能碳管理中心等。(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限制、淘汰目录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七)近三年无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节能、环保、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未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未被列入节能监察整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三、推荐程序(一)申请。符合要求的企业自愿参与,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能效“领跑者”企业申请报告。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推荐本行业符合要求的企业。(二)初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企业进行初审并择优推荐,请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推荐意见及推荐表、企业申请报告等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电子版材料同步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三)复审和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复审,通过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和发布 2025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原则上每个细分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数量不超过5家。(四)宣传推广。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能效“领跑者”企业宣传推广,通过案例宣传、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持续推动能效提升。四、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电话:阳紫微 010-6820535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100084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电话:李晓灵 010-68505531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100824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电话:徐 卿 010-8226179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100820附件:1.2025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推荐表 2.2025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申请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6月3日
06-18
冰湖溃决灾害一直是影响亚洲水塔及周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灾害之一。亚洲水塔冰湖溃决灾害风险与气候变暖影响下的冰川融化、特别是近年来愈发严重的冰崩灾害密切联系。根据第二次青藏科考队最新的评估显示,亚洲水塔地区目前存在1256个极高危险和高危险冰湖,其中182个具有溃决的极高或高风险(81个极高风险、101个高风险)。喜马拉雅山东段和藏东南地区是冰湖最集中、扩张最迅速、溃决灾害最严重的区域,而西藏自治区共发现714个极高危险和高危险冰湖,主要分布在日喀则、阿里和林芝等地。随着气候变暖加速(升温速率达全球平均的2倍),冰川消融加剧将导致冰湖面积扩大、稳定性下降,未来溃决风险可能增长至当前的3倍以上。为应对这一挑战,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研究所研究团队在西藏聂拉木县次仁玛错已启动冰湖溃决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工程,构建自动化实时监测体系,为灾害防控提供技术支撑。未来需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国际合作,以应对日益严峻的冰湖溃决风险。
06-18
青藏高原的永久冻土退化引发了区域的热融滑塌,影响了水文、碳固存和基础设施的稳定性。到目前为止,仍缺乏对整个青藏高原区域内热融滑塌的长期监测,其解冻动态和综合驱动因素尚不明确。鉴于此,西北大学研究团队利用时间序列影像和变化检测算法,识别了1986年至2020年间青藏高原永久冻土区的热融滑塌。利用现有的热融滑塌清单和高分辨率历史影像对识别结果进行验证,时间验证表明热融滑塌扰动像素具有高精度。研究结果表明:(1)青藏高原地区共识别出3537个热融滑塌,总面积达5997公顷,自1986年以来增长了26倍,其中69.2%的热融滑塌形成于2010年以后。(2)大多数热融滑塌位于坡度4-12°的平缓斜坡上,海拔在4500米至5300米之间,且倾向于在高山草甸和高山草场形成。(3)热融滑塌年度面积变化与最低气温、地表气温平均值和年解冻指数呈显著正相关,而与向下短波辐射的减少呈显著负相关。(4)在空间上,热融滑塌更常见于土壤含水量较高和活动层较浅的区域。影像捕捉到了青藏高原上的大部分热融滑塌及其逐年扰动细节,但30米的分辨率对于划定一些小规模(<0.18公顷)热融滑塌的精细边界仍显不足。本研究检测到的青藏高原上的热融滑塌扰动将有助于灾害管理和碳反馈评估,该结果为理解气候变化和冻土环境对热融滑塌形成的影响提供了新的科学支撑。
06-18
近年来,青藏高原湖泊受降水增加与冰冻圈加速消融的影响,面积快速扩张,漫溢及溃决风险增加。目前,针对这些溃决事件发生的过程和原因的理解仍不足,限制了对未来类似事件的预警能力。鉴于此,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研究所研究团队联合国内外学者,通过实地考察、遥感监测及水动力模拟,剖析了两起青藏高原内陆湖泊溃决事件(2011年9月15日,卓乃湖溃决事件;2023年9月21日,色林错漫溢事件)的发生过程。研究结果表明:(1)色林错和卓乃湖经历了持续扩张直至达到流域容纳最大阈值,随后湖水漫溢持续侵蚀坝体,最终导致溃决。色林错溃口宽度从9月23日的60米延展至200米,溃决总水量约0.3立方千米,下游的班戈错水位上升约2.3米。尽管色林错蓄水能力较大,但其溃决路径地势相对平缓,导致整体溃决水量、流速和流量较小。相比之下,卓乃湖溃口较大,洪水路径地势陡峭,溃决水量较大。(2)两湖区域降水增多的共同驱动因子是水汽垂直平流增强,但两次事件热动力贡献明显不同,卓乃湖溃决主要由热力作用主导的降水异常引发,色林错溃决更多受动力作用调控的降水变化影响。当前,气候变暖通过双重途径导致降水增加,进而加剧高原湖泊扩张:一方面,升温导致大气持水能力提升,水汽含量增加;另一方面,环流形势调整进一步强化降水过程。未来,随着暖湿化趋势持续加剧,青藏高原湖泊溃决风险将显著攀升,亟需建立科学预警体系并制定针对性防控策略,以有效阻断溃决灾害链,保障区域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06-18
青藏高原作为全球中低纬度面积最大、海拔最高的多年冻土区,是极为重要的陆地碳储库。随着气候变暖与多年冻土融化,大量溶解性有机碳通过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河流,经历生物降解与光降解过程。四川大学研究团队通过实验室培养实验结合紫外-可见吸收光谱、荧光光谱和平行因子分析,揭示有机碳浓度、组成及降解过程对微生物和紫外线辐射的响应机制。研究结果表明:(1)基流期河流有机碳浓度介于3.59~5.61mg·L-1;经过28天的生物降解实验,53.3%的有机碳被分解,证实其具有高度生物可利用性;在3天的光降解和光-生物协同降解试验中,有机碳降解率分别达到30.6%和42.9%。(2)在降解过程中,紫外线辐射引起有机碳荧光参数的变化更为显著。阳光辐射是调控青藏高原河流地下水来源有机碳降解的关键环境因子。(3)未来随着气候变暖和多年冻土退化,大量地下水来源有机碳将输入水生生态系统并接受阳光辐射,为有机碳光降解创造有利条件。因此,研究气候变化背景下阳光充沛的青藏高原河流网格中地下水来源有机碳的归宿对碳储量估算至关重要。
06-18
青青藏高原作为“亚洲水塔”,其湖泊变化对区域乃至全球水循环与生态环境具有重要影响。第二次青藏科考研究团队基于大量的实地测量,通过建立Landsat波段反射率与MODIS遥感反演得到的准同步透明度数之间的关系,构建了Landsat反演湖泊透明度模型,计算了青藏高原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的湖泊透明度年变化量。在此基础上,又构建了湖泊盐度反演模型,计算青藏高原10平方公里以上湖泊盐度近40年来的变化情况。研究结果显示:(1)湖泊透明度显著上升(由平均1.6m增加到2.76m),且北部上升快于南部,湖泊面积对透明度变化的贡献最大(49%),其次是植被的过滤作用(19%)。(2)透明度上升导致漫射衰减系数下降,其中41.5%的湖泊为归一化植被指数主导,气温主导占比33.3%,透明度上升和漫射衰减系数下降影响深水湖泊热力分层以及水面以下紫外辐射和水生生物的分布。(3)湖泊盐度年均值呈显著下降趋势(由48.76%下降到23.76%),高原中北部地区下降更为明显,主要与湖泊水量增加有关。
06-18
青藏高原及周边地区是全球南北极之外最大的冰川分布区,该区域的冰川是亚青藏高原发育着独特的植物区系。其中,高山特有物种占比超三分之一,是世界生物多样性版图的热点区域。普遍认为,青藏高原的隆升促使高原植物区系的起源,除了第四纪的周期性气候波动促进了高原植物的辐射分化与种类多样化外,树线波动是否影响高山特有物种多样性?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研究所生态系统功能与全球变化团队利用60万个亚米-米级目视解译样点、30米分辨率卫星遥感数据和湖泊沉积物孢粉记录等,构建了气候驱动的高山树线变化模型,探究了历史气候和树线变化对高山特有物种多样性空间格局的影响。研究发现:1.青藏高原平均树线海拔在末次冰期最低(约3426米),全新世大暖期间达到最高(约4187米),比当前的平均树线(约4009米)高约180米;冰期与间冰期树线波动幅度高达850米,导致间冰期高山特有物种栖息地面积仅为冰盛期的约50%。2.末次冰盛期以来,树线和气候的波动幅度反映了环境的稳定性,二者共同塑造了不同群落特有物种组成差异的空间格局:环境波动越大的地区,不同群落物种组成差异越小,同质化程度越高。3.末次冰盛期以来,气候波动对特有物种不同群落物种组成差异格局的影响显著小于树线波动,这归结为高山地区地形的异质性为特有物种提供了“微型避难所”,缓解了剧烈气候波动导致的物种组成同质化。未来高山特有植物区系将面临高山树线快速上升和剧烈升温的双重压力,不同区域物种组成同质化程度将增加,高山特有物种多样性丧失风险也将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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