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核心要闻
09-18
各地市科技局,区(中)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西藏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关于印发“珠峰英才”计划“珠峰战略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4个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现将开展第二批珠峰战略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申报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遴选范围为西藏(在藏)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全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之日前已签订调入引进或创新创业引进协议,承诺到西藏工作的区外高层次人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人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列入遴选范围。申报人年龄、工作年限计算,截至2024年8月31日。放宽条件详见科技厅门户网站前期发布的实施细则。2.坚持向科研一线和企业科技人才倾斜。重点支持在科研一线潜心研究的科技人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参加申报。3.坚持择优推荐,确保人选质量。严格选才标准,把推荐人选的家国情怀、理想信念、科学精神、为民服务等摆在突出位置,将推荐人选的科研诚信、道德品质、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和潜力等作为人才遴选的主要条件,切实把好推荐质量关。二、申报条件(一)珠峰战略人才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德才兼备、群众公认。2.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3.长期从事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创新研究,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或属于国家和自治区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研究工作在国内外同领域处于先进水平,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得到同行公认。4.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1964年8月31日后出生)。 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1.近5年为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有效候选人。2.支持期满的国家级人才计划和项目(不含青年项目)入选者。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或省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4.国家级或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5.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首席专家或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负责人、重点项目负责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负责人,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负责人。6.与上述条件相当,具有成长为“两院”院士等国家杰出人才潜力的战略科技人才。(二)科技创新人才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德才兼备、群众公认。2.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3.长期在科研一线工作,具有较强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研究方向具有前瞻性和良好发展前景,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业内声誉良好。4.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1974年8月31日后出生)。 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3.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平台主要负责人。4.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5.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6.与上述条件相当,达到区内顶尖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三)科技创业人才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德才兼备、群众公认。2.申报人应具有较强的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创业项目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3.所在企业创办时间为2年以上(2022年8月31日前注册),依法经营,具有较好经营业绩、创新能力、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4.所在企业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技术水平在全区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5.所在企业创办5年以上的(2019年8月31日前注册),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企业研发费用视同利润)。所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1.至申报截止日,近两年内被列入过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2.至申报截止日,近两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3.其他在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产品问题,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违法名录方面有严重负面情况。(四)科技创新团队1.团队带头人及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德才兼备、群众公认。2.团队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重点面向高原生态、地质、医药、农牧、高新数字、清洁能源等领域,研发水平居自治区前列。3.依托单位应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须的创新平台和保障条件。4.团队带头人一般应符合“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或“工程技术领军人才”遴选条件,具备带领团队突破关键技术、科技难题的持续创新能力,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59年8月31日后出生)。5.团队结构合理稳定,核心成员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可跨单位协作),其中:3名以上核心成员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名以上核心成员为依托单位人员。三、工作要求1.同一申报人仅限通过一个渠道申报一个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多个项目,不得多渠道申报,否则取消当年入选资格。同时,申报材料应注明申报人才(团队)符合申报条件的中的第XX条,并附佐证材料。2.申报人选(团队)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且近3年无重大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若申报材料涉密、涉敏,须进行脱密、脱敏处理后报送。3.用人单位(依托单位)是人才培养使用的主体,要增强责任意识,严把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专业能力关,指导申报人客观、如实、完整填写申报资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与申报人员签署诚信承诺书。一经发现申报材料造假的,立即取消申报资格,推荐申报单位纳入失信记录。四、推荐程序1.个人申报。申报通知下发后,申报人认真填写推荐材料(含佐证材料),按所在单位(依托单位)隶属关系进行申报。所在单位(依托单位)隶属关系不明的,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2.依托单位收到申报人申报材料并按照申报条件把关审核后按程序向地市科技局或区(中)直单位推荐。3.单位推荐。地市科技局或区(中)直单位对照遴选条件,对申报人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社会贡献、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经地市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区(中)直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4.材料报送。推荐部门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推荐表纸质版(一式一份)随函报送自治区科技厅,纸质版(含签字盖章)、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推荐函应对推荐程序、专家名单、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研究和公示情况等进行说明。确认推荐人选(团队)信息表加盖公章一并报送。5.相关材料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送至自治区科技厅科技人才与科研诚信处(307室),逾期不予受理。五、联系方式张飞飞:0891-683352913298998923徐 巍:0891-6825656 18908904903电子邮箱:281291811@qq.com特此通知。附件: 1.珠峰战略人才推荐表.doc 2.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推荐表.doc 3.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推荐表.doc 5.推荐人选(团队)信息表.doc 4.科技创新团队推荐表.doc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4年9月13日
09-18
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将管理方式、享受政策的企业条件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17号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清单。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以下称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附件1),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10月31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五、企业可于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七、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pdf 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pdf 3.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9月12日
09-18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研究课题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4〕347号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和推荐一批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对实施基础好的团体标准采信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现组织征集相关研究课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优先聚焦钢铁、电解铝、水泥、化肥、氢、石灰、玻璃、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和电子电器等重点产品,以及其它市场需求迫切、供应链带动作用明显的工业产品。二、具体要求(一)研究内容梳理重点工业产品所在行业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产品碳足迹管理、评价标准及应用情况。结合我国实际,研究提出所在行业领域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体系,拟研制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预期实施效果等。(二)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知识产权清晰,标准名称统一命名为《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具体产品》,标准技术内容与国家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保持协调一致。三、工作程序(一)组织推荐。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行业或领域工业产品标准研究课题推荐工作,提出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研制建议,编制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研究报告(见附件)。有关材料请于2024年9月30日前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二)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力量对标准研制清单进行择优遴选,确定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研制清单。对列入研制清单范围的,推荐单位应尽快组织研究,并于2024年11月1日前报送标准文本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三)成果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并发布团体标准推荐清单。对实施基础好的团体标准采信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四、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010-68205361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邮编100804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010-65645624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010-68505525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010-82262650附件: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课题研究报告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课题研究报告.pdf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9月11日
09-18
工信厅科函〔2024〕3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加快布局建设一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急需的中试验证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平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核心任务,坚持需求导向、场景牵引、系统布局、因地制宜,统筹推进中试平台建设,有效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通过汇聚创新资源,完善转化机制,发挥溢出效应,贯通概念验证、实验室研发、中试验证、产业化应用全链条,形成综合性、专业化的中试服务体系,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二、建设目标围绕国家战略与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领域,引导有条件的建设主体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建设模式、发展策略和举措,“一类一策”推进中试平台建设。计划到2027年,在有条件的地方培育建设一批省部级制造业中试平台,遴选认定若干个辐射范围大、转化能力强、发展机制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制造业中试平台,推动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技术成果工程化突破和产业化应用,切实提高创新成果技术价值和质量水平,加快解决成果转化落地难题,显著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三、相关工作安排(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指引(附件1)、重点行业方向建设要点(附件2),结合地方特色优势提出中试平台建设布局,突出公共服务性质和功能,明确建设模式、建设路径,制定和完善中试平台培育等有关程序,健全有进有出的培育储备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中试平台建设。(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4年10月15日前将省级或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名录及储备建设情况(附件3)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条件的中试平台纳入制造业中试平台培育库,优先支持公共属性突出的中试平台,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动态调整。(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指引,健全中试平台评价体系,遴选重点中试平台并组织行业内专家、有关行业协会等开展运行绩效评估或现场核查,着重评估中试平台目标定位、基础能力、技术优势、服务成效和运行机制,考察平台的建设基础、场地、设备、设施和相关配套条件,以及技术、服务、运营团队等情况。以评促建,引导有条件的中试平台向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中试平台升级。(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一平台一方案”的原则,推动平台建设升级。对拟升级的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由平台建设运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进行评估论证,择优认定为国家制造业中试平台,打造多层次系统化的中试平台体系。电子邮箱:zhiliang@miit.gov.cn附件:1.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指引(2024版) 2.制造业中试平台重点方向建设要点(2024版) 3.2024年重点中试平台推荐汇总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9月10日
09-18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24〕170号),经地方和行业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拟定了《2024年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书面反馈消费品工业司。公示时间:2024年9月13日至9月23日邮箱:zhurui@miit.gov.cn传真:010-66016906附件:《2024年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公示名单.pdf 消费品工业司2024年9月13日
09-14
为加强和规范甘草、麻黄草行业管理,严防专营药材流入非法渠道,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6号)等要求,我厅修订形成了《西藏自治区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北京西路62号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消费品与装备工业处);邮编:850000。2.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891-6198800。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9月13日附件: 西藏自治区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甘草、麻黄草管理,保障医疗需求和产业发展,严防流入非法渠道,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环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藏自治区内(含藏青工业园)所有从事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的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第三条 甘草、麻黄草的收购、加工和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第四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统一印制管理并授权发放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自治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采挖、买卖甘草、麻黄草等犯罪行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核发甘草、麻黄草采集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采挖甘草、麻黄草;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使用甘草、麻黄草作为原料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生产、经营甘草、麻黄草及其制品的,依法处理。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经济发展局)受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甘草、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实施许可管理工作,并及时报告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第二章 收购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发放第五条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购单位、经营范围、许可范围、收购计划、发证时间、发证单位、有效期限等。第六条 申请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甘草、麻黄草专用储运条件,且储存区域具备必要的安全监控和防火防盗装置;(二)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三)制定甘草、麻黄草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配备中药材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具备收购资格的企业,申请办理收购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收购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五)中药材质量管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六)甘草、麻黄草储运条件、管理规章制度、合法合规经营承诺书等佐证材料。第八条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初次申请每半年受理1次。初次申请单位于每年4月1日前或9月1日前,向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报送至上一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经济发展局)根据需求申请,联合属地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报请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复核。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复核后,发放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第九条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收购活动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原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持原证向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由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经济发展局)联合公安、药品监督等部门年检审核,换发许可证。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经济发展局)换发许可证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第三章 收购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条 甘草、麻黄草收购单位应当限于最小处理目的申请年度收购计划,并在年度收购计划内向持有采集许可证的法人或个人进行收购,严禁超出收购计划开展甘草、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第十一条 收购许可证持证单位申请年检收购许可证,不得超出原证发证期申请、不得超出上年度收购计划申请。超期申请或超出上年度收购计划申请换证单位,按照初次申请要求申请发证。第十二条 收购许可证持证单位要加强甘草、麻黄草购、销、用、存管理,建立相关管理台账并留存2年以上备查,保证来源清楚、流向可查、流程可追。对无证或超过核定采挖量采挖的甘草、麻黄草一律不得收购。收购的甘草、麻黄草只准许在生产范围内使用,不得转销或向外出售。第十三条 收购许可证持有单位不再从事麻黄草收购活动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发证机关,收购许可证应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销毁。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转让、出租、出借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第十五条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经济发展局)应每半年联合属地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对收购许可持证单位甘草、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监督,总结工作情况。并于每年6月10日前、12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第十六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收购许可证持有单位收购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不服从监管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取消收购许可证,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负有甘草、麻黄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自治区公安厅、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实施。
09-14
09-13
09-13
09-1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低速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三轮汽车 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11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个人需署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附件:1.《三轮汽车 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2.《三轮汽车 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docx 联系方式:传真:010-66013726邮箱:vehicle@miit.gov.cn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100804装备工业一司2024年9月12日
09-13
根据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需要,有关单位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方案。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筹建方案予以公示,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0日。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将意见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公示反馈)。联系电话:010-68205261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2024年9月13日
09-13
根据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需要,有关单位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物联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方案。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筹建方案予以公示,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0日。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将意见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工业和信息化部物联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公示反馈)。联系电话:010-68205261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物联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2024年9月13日
09-13
根据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需要,有关单位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联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方案。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筹建方案予以公示,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0日。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将意见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联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公示反馈)。联系电话:010-68205261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联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2024年9月13日
09-13
09-12
根据《拉萨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拉科发〔2023〕55号)文件规定,2023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已形成,现将分配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6日—9月13日(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2024年9月13日前向拉萨市科技局科技规划与政策法规科、拉萨市科技局办公室或拉萨市纪委监委第八纪检监察组反映。 举报电话:0891-6952856(市科技科技规划与政策法规科) 0891-6323130(市科技局办公室) 0891-6325723(市纪委监委第八纪检监察组)附件:2023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9月6日
09-12
科技部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七届全国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的通知国科办才〔2024〕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全国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科技部、中国科学院决定联合举办第七届全国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以“弘扬科学家精神 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为主题,在全社会传播科学知识,展示科学原理,讲述科学故事,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环境。 二、活动组织 主办单位:科技部、中国科学院 承办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全国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共同组成活动组委会,将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开展报名审查、评委推荐、活动组织和评分颁奖等各项工作。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负责大赛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 三、活动安排 (一)推荐阶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全国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司局自行组织评选,推荐代表队参加展演汇演。 请各推荐单位于2024年10月31日24:00前提交报名信息(推荐单位信息表及代表队报名表将在填报过程中由系统自动生成)并上传盖章扫描件,未经推荐的代表队或展演选手报名无效。 (二)展演汇演阶段。 时间:2024年11月29日—12月1日 地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高新校区 活动流程:参赛代表队会议、第一阶段展演汇演、第二阶段展演汇演。 推荐报名及实施方案详见网站:http://kp2020.ustc.edu.cn/index/hybm。 四、相关要求 1. 自愿报名。名额分配详见活动实施方案。 2. 报名要求。参赛选手年龄18周岁以上(2006年10月31日之前出生),选手职业不限,鼓励科研人员参加,禁止多个推荐渠道报名。报名表详见活动实施方案。 3. 活动费用。参加活动人员的差旅、住宿费自理,无需缴纳其他费用。 4. 评委推荐。各推荐单位以自愿为原则,推荐1名专家纳入评委专家库,要求评委候选人不能为领队或展演选手,详见活动实施方案。请各推荐单位于2024年10月31日24:00前将评委候选人信息表上传至活动网站。 5. 审查要求。推荐单位需确保展演选手身份真实、无违背科研诚信及科技伦理的行为,实验展演内容无政治性和科学性错误。 6. 择优参与重大科普示范活动。科技部将在参加展演汇演的代表队中,按需择优遴选参与科技列车行、科普援藏、流动科技馆进基层等重大科普示范活动。 五、联系方式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姜川、金成 0551-63601954,13955141558 0551-63607210,18788835038 科技部 王菲菲 010-58881429 中国科学院 谷美慧、彭晴晴 010-59358090、59358358 科技部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2024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09-12
国发〔202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防灾减损、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守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大力提升保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深刻把握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牢固树立服务优先理念,助力筑牢经济安全网、社会保障网和灾害防控网。必须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确保保险业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必须坚持人民立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专注主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必须坚持从严监管,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实现监管全覆盖、无例外,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统筹好开放和安全,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到2029年,初步形成覆盖面稳步扩大、保障日益全面、服务持续改善、资产配置稳健均衡、偿付能力充足、治理和内控健全有效的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框架。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监管能力和有效性大幅提高。到2035年,基本形成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和服务丰富多样、监管科学有效、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保险业新格局。二、严把保险市场准入关严格审批保险机构。依法从严审批新设保险机构。优化机构区域和层级布局,稳妥有序推进减量提质。推进业务分级管理。严格审核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健全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机制。强化董事长和总经理履职监管。建立关键人员任职履职负面信息库,加大失职问责力度,防止“带病流动”。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健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则。严格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和行为穿透式审查。严禁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和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成为保险机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清退力度。三、严格保险机构持续监管强化公司治理监管。促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健全内控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从严监管关联交易。严格并表监管。完善关键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加强长周期考核。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监管。健全利率传导和负债成本调节机制。引导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升跨市场跨周期投资管理能力。督促理顺委托人和受托人职责分工。加强投资全流程监管。依法合规运用金融衍生品。稳慎推进全球资产配置。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保险机构监管评级制度,强化评级结果运用。推动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产品费差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行高风险高强度监管、低风险低强度监管。严防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深化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产品适当性监管,增强产品供需适配度。强化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加强源头治理,优化承保理赔服务。加强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引导保险机构切实维护行业信誉。四、严肃整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紧盯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稽查检查力度,坚决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依法建立股东不当所得追回制度和风险责任事后追偿机制。对监守自盗、内外勾结、搞利益输送的关键人员,从严实施取消任职资格、薪酬追索、行业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大市场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持股、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违规占用资金等行为。严禁违规投资与保险主业无关的行业企业。规范销售行为,严肃查处销售误导、套取费用等行为。坚决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违规代理退保等行为。优化行政处罚工作机制。细化各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严格落实应罚尽罚、罚没并举和“双罚”制度。坚持同案同罚、过罚相当原则,提高处罚精准度。推动处罚工作标准化。五、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完善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强化逆周期监管。优化偿付能力和准备金监管政策。制定风险处置规程。健全保险保障基金参与风险处置机制。规范保险产品设计和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研究完善与风险挂钩的保单兑付机制。持续防范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预警体系,压实预警响应责任。强化风险监测分析,跟踪研判重点领域风险。加强久期和利率风险管理。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稳慎推进风险处置。拓宽风险处置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保险机构改革化险。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对风险大、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保险机构,收缴金融许可证,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强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协同推进风险处置。六、提升保险业服务民生保障水平丰富巨灾保险保障形式。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巨灾保险保障机制。拓展巨灾保险保障范围。扩大综合巨灾保险试点。研发运用巨灾风险模型。研究探索巨灾债券。合理运用再保险分散风险。发展气候保险。健全保险应急服务机制,改进风险减量服务,支持防灾减灾救灾。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需求。鼓励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支持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丰富与银发经济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服务和保险资金支持方式。依法合规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提升健康保险服务保障水平。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丰富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形式,推动就医费用快速结算。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保障范围。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持续做好大病保险服务保障。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深度融合。鼓励面向老年人、慢病患者等群体提供保险产品。试行区域保险药械目录。探索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健全普惠保险体系。实现基础保险服务扩面提质。扩大保险服务区域、领域和群体,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覆盖广泛、公平可得、保费合理、保障有效的保险服务。更好满足农民、城镇低收入者等群体保险需求。优化新业态、新市民等保险保障供给。大力推广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发展专属普惠保险。完善普惠保险评价指标。七、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积极对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风险保障与融资需求。探索提供一揽子风险管理与金融服务方案,助力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发挥共保体作用,服务国家重点支持领域。服务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健全覆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强化绿色保险顶层设计。提升农业保险和农村基础设施保险发展水平。加快发展海运保险,提高海运保障能力。研究探索国际道路运输风险分散机制。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助力培育外贸新动能。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培育真正的耐心资本,推动资金、资本、资产良性循环。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力度,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引导保险资金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乡村振兴、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提供支持。八、深化保险业改革开放持续健全保险市场体系。支持大型保险机构做优做强。引导中小保险公司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发展。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长期资金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中介机构规范提质发展。推动再保险公司加大产品、服务和技术创新力度。发挥保险行业组织和基础设施作用。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健全产品定价机制,强化精算技术运用。推进产品转型升级,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以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为重点,深化车险综合改革。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及时规范理赔。探索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创新。发挥人寿保险的家庭保障和财富传承功能。加快营销体制改革。稳步开展境内外币保单业务。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优质境外保险机构来华设立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支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入股境内保险机构。鼓励中资保险机构稳步拓展海外业务,持续提升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深化国际保险监管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保险治理。九、增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产品定价精准性。强化保险业基础数据治理和标准化建设,推动与相关行业数据共享。探索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信息交互。制定商业养老保险统计标准。健全健康保险数据指标体系。编制完善经验发生率表。提高数智化水平。加快数字化转型,加大资源投入,提升经营管理效率。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高营销服务、风险管理和投资管理水平。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和数据安全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灾备水平。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产权益。增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积极培育中国特色保险文化,塑造可信赖、能托付、有温度的保险业良好形象。树立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和风险观,加快由追求速度和规模向以价值和效益为中心转变。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改善经营效益,提升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健全资本补充监管制度。增加债务性资本补充工具。十、强化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协同健全央地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央地协同事项清单,明确工作流程。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定期通报、信息共享和重大事项会商等制度。持续打击非法保险等活动。提升监管联动质效。强化宏观政策协同。健全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合理安排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的保费补贴。加强责任保险领域法制建设。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创新探索。符合规定的事业单位可按制度要求使用财政资金购买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支持个人保险代理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办理居住证。深化部际协调联动。推动保险领域法治建设。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打击力度。强化行刑衔接、纪法衔接。健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双向通报机制,加大案件移送力度。在违法违规股东清退、问题机构风险处置等方面,推动发挥司法强制执行、集中管辖等作用。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监管铁军。把政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坚决惩治腐败与风险交织、资本与权力勾连等腐败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国务院 2024年9月8日
09-12
09-12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移动物联网“万物智联”发展的通知》(工信厅通信〔2024〕5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推动政策加快落地,回应社会关切,现对《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移动物联网是以移动通信技术和网络为载体,通过多网协同实现人、机、物泛在智联的新型信息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驱动力量。在信息通信行业各方共同努力下,2022年8月我国移动物联网终端用户数首次超过移动电话用户数,成为全球主要经济体中首个实现“物超人”的国家,移动物联网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一是网络基础更加坚实。建成全球规模最大、覆盖最广、性能优越的网络基础设施,截至2024年7月末,全国移动通信基站总数达1193万个,形成了面向不同行业应用需求的差异化接入能力。二是应用规模持续提升。截至2024年7月末,基础电信企业发展移动物联网终端用户数达25.47亿户,占移动终端连接数比重达到59%,移动网络“物超人”步伐持续扩大,广泛应用于公共服务、车联网、智慧零售、智慧家居等领域,移动物联网应用赋能作用不断彰显。三是产业生态不断壮大。推动将NB-IoT纳入5G国际标准,形成涵盖芯片、模组、终端、设备、服务等环节的完整移动物联网产业链,在技术研发、标准制定等方面处于全球领先水平,模组、终端等方面涌现出一批龙头企业。与此同时,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通信技术与移动物联网加快融合,“万物智联”已成为移动物联网未来发展的大趋势,我国移动物联网高质量发展面临网络覆盖有待优化、高端产业有待突破、行业应用有待深入、连接价值有待提升等问题,需要引导产业各方凝聚合力,加快移动物联网与行业融合发展的进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加快发展物联网。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流通体制,加快发展物联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明确提出“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指导,提升移动物联网行业供给水平、创新赋能能力和产业整体价值,加快推动移动物联网从“万物互联”向“万物智联”发展,助力行业数字化转型和新型工业化。二、《通知》提出了哪些主要目标?《通知》立足移动物联网产业发展节奏、各行业领域移动物联网应用现状,研判移动物联网发展趋势,确定了移动物联网发展目标。到2027年底,基于4G(含LTE-Cat1,即速率类别1的4G网络)和5G(含NB-IoT,窄带物联网;RedCap,轻量化)高低搭配、泛在智联、安全可靠的移动物联网综合生态体系进一步完善。在网络基础设施方面。面向移动物联网重点应用场景,实现5G NB-IoT深度覆盖。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实现5G RedCap规模覆盖,进一步向重点乡镇、农村延伸覆盖。在融合应用量智提升方面。移动物联网终端连接数突破36亿,其中4G/5G物联网终端连接数占比达到95%。培育一批亿级连接的应用领域,打造一批千万级连接的应用领域。在产业生态繁荣发展方面。支持全国建设5个以上移动物联网产业集群,打造10个以上移动物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制定不少于30项移动物联网标准。三、《通知》部署了哪些重点任务?《通知》围绕网络、应用、标准、产业、服务、安全等方面工作,提出了夯实物联网络底座、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深化智能融合应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四大主要任务,系统推进移动物联网应用规模拓展和产业生态繁荣。一是夯实物联网络底座。结合需求适度超前建设移动物联网络,按需提升5G NB-IoT在重点领域深度覆盖水平,加快全国县级以上城市5G RedCap规模覆盖。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移动物联网络的应用部署,做好面向城市智联、低空智联、农业智联等场景适配。加强网络监测和优化,开展网络能力测试,推动提升网络质量。二是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物联网专业公司发挥产业优势,培育掌握关键资源和核心能力的链主企业。推动基础电信企业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创新应用,合理开放物联平台能力,促进数据采集和有效利用。推进标准体系建设,提升智能连接能力,降低产业链适配复杂度。支持各地建设移动物联网产业集群。三是深化智能融合应用。通过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社会治理智能化、助力民众生活智慧化等3个重点方向推进10个行业领域的移动物联网部署,赋能垂直行业企业提质、降本、增效。促进移动物联网在工业制造、交通物流、智能电网等领域融合应用,提升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推进移动物联网在市政、环保、应急等领域规模化应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推广移动物联网在智能网联汽车、医疗健康、智能家居等领域应用,促进民众生活更加便捷舒适。四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基础电信企业优化价值评估方法,科学合理体现移动物联网业务价值,为产业链健康发展创造有利局面。推动基础电信企业完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网络覆盖情况,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推动完善网络安全保护机制,提升物联网卡、设备、数据等安全保护水平。四、《通知》在优化移动物联网价值评估方法方面有何考虑?近年来,我国移动物联网业务发展较快,截至2024年7月末,移动物联网终端用户数达25.47亿户,比去年同期增加18.6%,2024年1-7月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2.2%,规模效应和赋能带动作用凸显。但从基础电信企业的收入统计来看,移动物联网收入占比较低,终端、平台等直接收入未纳入通信服务收入,带动的大量计算、存储等收入未纳入移动物联网收入统计范畴,海量连接带来的价值在收入统计上未充分体现。为科学合理体现移动物联网产业价值,为产业链健康发展创造有利局面,《通知》明确提出优化移动物联网价值评估方法,推动基础电信企业全面评估移动物联网整体价值,体现移动物联网卡、硬件终端、软件平台等业务载体的连接价值,以及对计算、存储等业务增长的带动价值;优化收入统计口径,将物联网终端硬件、平台服务等纳入通信服务收入,将带动业务收入纳入移动物联网业务统计口径。五、如何保障《通知》落地实施?为了保障推进移动物联网有关工作任务有效落实,《通知》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强化要素保障。各地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围绕网络建设、行业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形成推进合力。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推动金融机构为移动物联网企业和项目提供多样化投融资支持。发挥基础电信企业、产业联盟、科研机构等作用,开展职业培训、人才认证,培养移动物联网相关人才。二是做好监测评估。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要研究建立移动物联网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开展移动物联网网络能力测试,建设移动物联网应用协调平台,推动解决供需不匹配等问题。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网络建设、优化和运维工作,促进网络质量和服务提升。支持开展“万物智联”城市发展总结评估,促进移动物联网赋能地方发展。三是加强交流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持续组织开展移动物联网典型案例征集,遴选一批技术先进、成效突出、应用前景良好的应用案例,加强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形成示范效应,发挥赋能带动作用。支持移动物联网发展方阵开展相关产业活动,建设一批移动物联网技术和应用创新中心,促进合作交流和成果转化。
09-12
工信厅通信〔202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各相关企业:移动物联网是以移动通信技术和网络为载体,通过多网协同实现人、机、物泛在智联的新型信息基础设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相关部署,进一步深化移动物联网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融合,提升移动物联网行业供给水平、创新赋能能力和产业整体价值,加快推动移动物联网从“万物互联”向“万物智联”发展,助力行业数字化转型和新型工业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目标到2027年,基于4G(含LTE-Cat1,即速率类别1的4G网络)和5G(含NB-IoT,窄带物联网;RedCap,轻量化)高低搭配、泛在智联、安全可靠的移动物联网综合生态体系进一步完善。5G NB-IoT网络实现重点场景深度覆盖。5G RedCap实现全国县级以上城市规模覆盖,并向重点乡镇、农村延伸覆盖。移动物联网终端连接数力争突破36亿,其中4G/5G物联网终端连接数占比达到95%。支持全国建设5个以上移动物联网产业集群,打造10个以上移动物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培育一批亿级连接的应用领域,打造一批千万级连接的应用领域。二、夯实物联网络底座(一)加强网络规划建设。基础电信企业要开展移动物联网年度滚动规划,结合需求适度超前建设移动物联网络。按需提升5G NB-IoT在市政、家居、教育、农业等重点领域深度覆盖水平。进一步加大5G RedCap部署力度,加快推进新建5G基站同步开通5G RedCap,支持已建5G基站完成5G RedCap升级,推动在行业虚拟专网应用。加强网络监测和优化,面向移动物联网用户需求提升网络质量。(二)提升网络智联能力。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快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移动物联网络的应用部署,推动实现网络连接、资源管理、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内生智能,提升网络智能化水平。加强面向城市智联、低空智联、农业智联等场景适配,更好满足高中低速、广域覆盖、上行增强等业务需求。三、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一)推进标准体系建设。行业标准组织、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终端标准制定,加快平台物模型标准统一,提升智能连接能力,降低产业链上下游适配复杂度。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与垂直行业龙头企业共同制定标准,促进移动物联网跨行业深度融合。支持产业各方参与5G-Advanced(5G演进)国际标准制定,开展无源物联、通感一体、5G TSN(时间敏感网络)、高精度定位、卫星物联等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测试验证。制定不少于30项移动物联网标准。(二)增强产业供给能力。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物联网专业公司发挥产业优势,培育掌握关键资源和核心能力的链主企业,形成大中小、上下游企业协同共生、韧性强劲的产业格局。鼓励芯片、模组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物联网平台建设,发挥海量数据优势,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创新应用,发展智能物联产品。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合理开放物联平台能力,降低开发门槛,促进数据采集和有效利用。支持各地建设移动物联网产业集群,打造面向移动物联网产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四、深化智能融合应用(一)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与工业、交通、能源等企业协同,促进移动物联网在工业制造、交通物流、智能电网等领域融合应用,提升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在工业互联网领域,推动在平台化设计、网络化协同等典型模式中的应用,满足“5G+工业互联网”重点场景的业务需求,促进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在智能制造领域,加快在研发、生产、管理等环节的应用,强化在人机交互、智能调度等场景的支撑能力,满足智能制造发展需求。在交通物流领域,开展智慧仓储、智慧邮政等应用试点,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和物流服务质量。在智能电网领域,提高在新能源发电、数字输电、智能变电、智能配电、智能用电的全环节应用,增强电力系统“可观、可测、可控”能力。(二)促进社会治理智能化。基础电信企业要发挥产业和技术优势,支持各地推进移动物联网在市政、环保、应急等领域规模化应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在市政服务领域,推进市政公用设施及建筑物等网联化和智能化改造,部署智能水务、智能抄表、智慧安防等感知终端和城市级物联网平台。在环境监测领域,运用移动物联网技术实现信息采集、存储和追溯,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在应急管理领域,与应急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运输等环节相结合,提高应急物资管理效率和精准度。(三)助力民众生活智慧化。基础电信企业要深化与汽车、医疗、家电等企业合作,推广移动物联网在智能网联汽车、医疗健康、智能家居等领域应用,促进民众生活更加便捷舒适。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推动在行车监控、自动驾驶等场景应用,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和协同控制等功能,鼓励5G RedCap车载应用创新。在智慧医疗健康领域,扩大在血压仪、血糖仪、穿戴物等终端设备中的智能化应用,开展智慧医疗健康设备和应用创新,提高健康管理水平和健康数据分析能力。在智能家居领域,推进在灯控、门锁、机器人、安防监控等智能终端中的集成应用,提升家居全场景智能化服务能力。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优化价值评估方法。基础电信企业要全面评估移动物联网整体价值,体现移动物联网卡、硬件终端、软件平台等业务载体的连接价值,以及对计算、存储等业务增长的带动价值。要优化收入统计口径,将物联网终端硬件、平台服务等纳入通信服务收入,将带动业务收入纳入移动物联网业务统计口径,科学合理体现移动物联网业务价值,为移动物联网产业链健康发展创造有利局面。(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基础电信企业要把握好行业发展和用户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统筹考虑4G/5G和2G/3G移动物联网服务的衔接、迁转等工作,做好各类移动物联网用户服务,满足用户业务选择需求。完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优化业务处理流程,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要组织基础电信企业绘制移动物联网络覆盖地图,公布网络覆盖情况,助力行业企业应用创新和业务拓展。(三)完善安全保护机制。基础电信企业要强化移动物联网安全防护能力建设,不断深化移动物联网安全风险评估。加强物联网卡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物联网卡安全管控措施,提升物联网模组、终端等设备安全性。加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引导数据处理者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和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不断提升数据安全保护水平。立足国家安全,科学规划物联网网络建设和业务发展,规范落实“三同步”要求。六、保障措施(一)强化要素保障。各地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围绕网络建设、行业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形成推进合力。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推动金融机构为移动物联网企业和项目提供多样化投融资支持。发挥基础电信企业、产业联盟、科研机构等作用,开展职业培训、人才认证,培养移动物联网相关人才。(二)做好监测评估。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要研究建立移动物联网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开展移动物联网网络能力测试,建设移动物联网应用协调平台,推动解决供需不匹配等问题。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网络建设、优化和运维工作,促进网络质量和服务提升。支持开展“万物智联”城市发展总结评估,促进移动物联网赋能地方发展。(三)加强交流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持续组织开展移动物联网典型案例征集,遴选一批技术先进、成效突出、应用前景良好的应用案例。加强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形成示范效应,发挥赋能带动作用。支持移动物联网发展方阵开展相关产业活动,建设一批移动物联网技术和应用创新中心,促进合作交流和成果转化。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8月29日
微信公众号
拉萨市中小微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