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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国知办函规字〔2024〕529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全国专利调查是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自2008年起已连续开展16年,自2016年起已连续9年对社会公开发布《中国专利调查报告》。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状况统计调查工作”的任务部署,根据《专利调查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6号),现将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国专利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全国专利调查旨在深入调查我国企业专利创造、转化运用、保护等发展情况,充分了解专利制度在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政策制定、规划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数据支撑。二、调查内容2024年全国专利调查工作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为主题,重点加强行业产业统计调查分析,夯实专利转移转化调查,深化专利创造、保护、国际化调查。(一)专利创造。调查内容包括专利获取方式、研发周期和投入、产学研合作等,本年度进一步加强专利技术创新性调查。(二)专利转移转化。调查内容包括专利产业化、专利许可、转让、专利实施等,本年度进一步加强专利未产业化情况调查。(三)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内容包括专利权人遭遇专利侵权比例、维权措施及成效等,本年度进一步加强数字经济相关专利保护情况调查。(四)海外知识产权活动。调查内容包括海外专利布局及产品出口、国际专利技术转移、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本年度进一步加强影响我国企业海外专利布局因素调查。(五)绿色技术专利活动。调查内容包括绿色技术专利创新、转化运用计划及政策需求等。三、调查对象和范围调查对象为截至2023年末拥有有效专利的国内企业专利权人;调查样本包括1.3万个企业专利权人及其4.0万个有效专利;调查范围涉及北京等27个省份。四、调查组织实施全国专利调查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按照统一问卷、统一平台、统一时间进行,调查主体工作于7月底前完成。(一)组织方式。北京、河北等21个省份专利调查工作由本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开展。其中,在河北、辽宁、上海、江苏、福建、江西、广东、甘肃等8个省份开展试点,结合本地特色及发展需要,扩大调查样本数量。山西、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新疆等6个省份的专利调查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开展,相关省份知识产权局提供工作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视情组织调查工作组人员进行调研和督促指导。(二)调查抽样。全国专利调查采用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调查样本主要由分层随机抽样方法产生,同时将拥有5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专利权人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可结合地方工作实际,补充必要调查样本。调查样本另行提供。专利调查对象确定后,要以适当方式告知有关企业(《2024年全国专利调查告知书》见附件1)。(三)问卷设计。全国专利调查问卷共2套,分别为《2024年全国专利调查问卷(有效专利)》《2024年全国专利调查问卷(专利权人)》。(四)填答方式。全国专利调查通过网络填答(专利调查平台),电脑端、手机端均可登录。(五)问卷发放回收核查。北京、河北等21个省份的问卷发放、回收、核查工作由本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山西、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新疆等6个省份的问卷发放、回收、核查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实施。(六)问卷复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调查问卷填答情况进行复核,未通过复核的调查问卷将被退回至相应组织单位核实完善。(七)调查工作总结。在完成全国专利调查主体工作后,北京、河北等21个省份以及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按要求及时将专利调查工作情况总结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八)调查报告撰写。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承担全国专利调查报告撰写支撑工作,于2024年11月中旬前完成专利调查主要报告。河北等8个试点省份请于2024年12月将本地区专利调查报告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严控质量。全国专利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调查制度开展,各省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调查方案,规范调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二)加强组织,有序推进。各省知识产权局要明确调查工作分管局领导,指派专门处室负责推进工作。北京、河北等21个省份要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调查工作人员专业水平,有序推进调查问卷发放、中期检查、回收工作,及时督促填报,确保按时完成调查主体工作。河北等8个试点省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分析研究。山西等6个省份要指派专门处室协助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推进工作,按需提供介绍信、办公电话、临时办公场所等支持。(三)保障重点,加强联系。全国共有154家企业连续十年参与专利调查工作,涉及18个省份,相关企业创新活跃、配合度高,为摸清我国专利活动状况提供了重要支撑,值得充分肯定(企业名录及省份信息见附件2)。所在省份要继续发挥上述企业带头示范作用,将其作为专利统计调查重点联系单位,做好调查保障,确保调查数据连续可靠。(四)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调查费用要做到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相关制度与规定加强经费管理,及时提交相关结算票据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附件:1. 2024年全国专利调查告知书.doc2. 连续十年参与全国专利调查的企业名录.doc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4年6月17日
07-0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为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四、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六、本公告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七、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统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4年6月28日
07-03
国市监特设发〔20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为契机,加快淘汰安全性能差、事故隐患多的落后设备,推动设备更新、质量提升、技术升级,不断提升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环保水平,集中解决一批群众身边的特种设备安全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重点任务(一)推动锅炉更新。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在地方政府统一部署下,对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固定炉排燃煤锅炉、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等列入淘汰类的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对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固定炉排式生物质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等列入限制类的锅炉,支持使用单位开展更新改造,鼓励采用各类热泵机组进行替代。对超过使用寿命的燃煤锅炉和换热器,鼓励使用单位更新改造;无法立即更新改造的,督促使用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对运行效率低于《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2021)能效限定值和《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2020)能效2级的工业锅炉,支持使用单位开展更新改造,一体化提升安全节能环保水平。(二)推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更新。按照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装置、设备禁止类、淘汰类、限制类目录,依法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标准要求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有序退出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安全风险高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配合燃气主管部门推动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标准化更新建设,更新改造安全隐患较多的充装站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重点更新不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23)的50公斤气液双相液化石油气钢瓶;鼓励更新未列入《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23)规格范围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三)推动老旧电梯更新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将依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1997)及更早标准制造的在用电梯更新改造为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电梯。鼓励参照《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GB/T 24804—2023)、《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GB/T 31821—2015)等标准,对老旧住宅电梯或其部件实施更新或技术升级。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引入住宅领域专业电梯使用管理新模式,探索培育包含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自行检测等全包式服务的电梯使用管理经营主体,破解住宅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市场短期博弈困境。(四)推动老旧客运索道更新。依法淘汰使用15年的抱索器和夹索器。支持景区内吊椅式索道更新为吊厢索道。支持累计运行时间达到4万小时或使用达到15年及以上的客运索道按照《客运索道重大修理的技术要求》(GB/T 34368—2017)等相关标准,对驱动迂回装置、索轮组、减速机、运载工具等重要部件进行拆解式检查,推进大修或更换工作。鼓励使用年限较长的客运索道开展设备更新换代和技术升级,提升索道运力、安全性能和乘坐舒适度。鼓励客运索道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装备发展,进一步提升索道装备制造水平,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五)推动大型游乐设施更新。依法淘汰达到设计使用期限、无继续使用价值的大型游乐设施整机或主要受力部件。督促不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要求的悬崖秋千、滑索等设备加快整改,引导更新升级。支持长期服役特别是延期使用的过山车等高风险大型游乐设施更换车辆、承载系统、驱动制动装置或整机更新。支持将依据《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 8408—2008)及更早标准制造的在用大型游乐设施更新为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设备。督促制造单位严格规范延期设备安全评估行为,对设备进行全面拆卸检查、测试、试验并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依法承担售后服务、技术指导、定期回访检查、风险提示、缺陷召回等质量安全责任。(六)推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更新。以冶金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以及高工作级别起重机械等为重点,有序推进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更新。支持对钢铁、冶金、水泥等行业环境恶劣场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实施智能化改造。加大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先进产品和技术推广力度,鼓励应用高强度钢和智能网联、集成传动、整体加工等技术,提升高可靠性、智能化、绿色化产品供给能力。三、保障措施(一)加强排查联动。依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数据,梳理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对发生过事故、安全隐患多的老旧设备予以标注,及时对淘汰、更新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变更手续,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加快实施特种设备更新立项、审批等工作,推动本地区特种设备更新任务落地。(二)优化服务保障。鼓励使用单位约请生产单位、技术机构开展相关安全评估,对老旧设备提出合理化更新、改造或大修建议。严格实施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强化技术把关,保障更新设备质量安全;按照“安全、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办理流程,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优质服务,促进特种设备更新稳妥推进。(三)完善法规标准。发挥法规标准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加快特种设备安全、质量、能耗、检验、检测等法规制修订,完善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促进淘汰老化严重、运行故障多的超期服役设备或主要部件,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四)强化示范引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自愿、有序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使用单位积极争取相关支持政策,制定合理的更新改造升级计划,引导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推广使用特种设备先进产品和技术。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6月20日
07-03
农办机〔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为深入贯彻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部署要求,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经商商务部,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二、补贴对象中央财政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中安排资金,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及其他重点机具,包括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具体补贴种类由各省结合实际从中选择确定。各省需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的,可在中央资金和省级法定支出责任外,安排适量资金,结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阶段,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重要任务,聚焦增产和减损,自行确定2—3个报废农机种类,经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由各省参照相关机械报废标准确定。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四、补贴标准和资金安排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拖拉机、三大粮食作物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额不超过本通知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详见附件1),各省可在此基础上归并或细化类别档次,确定具体补贴额。对区域特色强、使用范围小、市场价值高的采棉机和甘蔗联合收获机,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万元、2.5万元。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800元,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各省自行测算确定的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需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对纳入多个省份报废补贴范围的农机机型,相邻省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力求补贴额相对统一稳定。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2024年中央财政下达各省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中,已专门测算安排用于老旧农业机械报废的补贴资金,具体资金额度将分别通知各省,供参照执行。北京、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要统筹用好上年结转资金和2024年度新安排资金,用于老旧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兑付。五、确定回收拆解企业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具体由各省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各省可根据实际对回收企业资格进行单独审查,确定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六、操作程序(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当地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各省应立足便民利民、提高效率、管控好实施风险等,制定细化符合本省实际的农机报废拆解流程。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二)开展便民服务。各地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省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逐步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各省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四)及时报送情况。各省要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同步废止。附件:1.拖拉机、三大粮食作物联合收割机等机具中央财政资金最高报废补贴额一览表2.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2024年6月17日附件:农办机〔2024〕4号.zip
07-03
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如何让“科技之花”绽放得更绚丽?一份由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的文件,首次明确了科技金融的“施工图”。这份《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提出,要“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为各类创新主体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为金融“活水”浇灌科技创新指明方向。科技金融,就是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2023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五篇大文章,科技金融居首位。科技金融为何被放在这么重要的位置?当前,科技革命与大国博弈相互交织,高技术领域成为国际竞争的最前沿和主战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技术……每一个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都迫切需要资金保障,需要科技金融发力。这些年,为了支持科技创新,金融部门一直在努力。银行纷纷设立“科技金融中心”“科技支行”,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等直接融资渠道不断拓宽,政府引导基金迅猛崛起……可以说,我国金融体系已形成支持科技创新的共识。一组数据最具说服力:过去5年,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年均保持30%以上的增速;科技型中小企业获贷率从14%提升至47%;科创票据累计发行8000亿元;超过1700家专精特新企业在A股上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模达3万亿元……即便如此,仍有不少科创企业“喊渴”,一些金融机构“喊难”。科技金融需要破解的难点、痛点依然突出。一个重要原因是科技创新往往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科技企业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需求也有所不同,我国金融体系还未能提供与之相匹配、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此次,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工作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攻坚克难的“施工图”一目了然。“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方案为科技金融描绘了一幅多元化接力式的金融服务图景。大中小银行差异化发展,资本市场各板块多层次支持,证券、融资担保、保险等机构加强合作,各地科技金融联盟聚合资源……可以预见,科技金融生态圈将越来越丰富完善,促进科技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有宏观愿景,也有具体举措。构建科技金融专属组织架构和风控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内部制度……如果金融机构能将方案中的这些政策安排落到实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期待与自身适配的风险评估模型、“量体裁衣”的科技金融产品、“贴身服务”的科技金融团队。如何支持“科技繁花”结出“产业硕果”?前不久召开的“科技三会”强调,要做好科技金融这篇文章,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这意味着,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要更具包容性和可持续性。不论是深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还是丰富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来源和退出渠道,方案提出的多项举措都旨在将有耐心、更长期的资本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与此同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过程中,金融体系也在产业转型升级中实现着自身高质量发展。改革创新永不停步,金融“活水”加速奔流。期待在科技金融的强力支撑下,科创沃土开出朵朵绚丽的“科技之花”,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不竭动能。
07-03
工信部联科〔202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人工智能标准化工作系统谋划,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6月5日(联系电话:010-68205240)附件: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
07-02
工信厅企业函〔2024〕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培养公共服务,提升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综合素养,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组织开展2024年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名师优课”征集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内容主要征集面向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培训课程、专题讲座等,以视频形式呈现,包括以下类别:(一)法律法规类:涉企法律法规宣贯、企业合规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等。(二)政策解析类: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产业发展趋势、经济政策解读、惠企政策应用辅导等。(三)经营管理类:公司产权和治理、规划及战略执行、投融资策略、营销策略及品牌策划、企业文化塑造、人力资源及组织管理、财务税务管理、质量标准建设、国际化经营策略等。(四)创业指导类:股权设计、商业模式、商业计划、竞争策略等。(五)创新发展类:知识产权布局与保护、前沿技术趋势、技术成果转化、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等。(六)权益保护类:劳动人事争议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合同管理等。(七)其他类。二、申报要求(一)课程申报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咨询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优质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等,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二)课程授课人应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学术素养和优秀的师德师风,教学团队主要成员应具备两年以上教学实践经验。(三)课程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内容为申报人原创的培训经验积累和成果总结,贴近中小企业实际需求,在同类课程中独具特色,教学效果良好。所申报课程不存在知识产权风险,可以公开发布并免费提供给企业学习使用。(四)课程应为授课人教学实录,分为短课程(微课)和标准课程两类。短课程时长15分钟左右;标准课程时长45分钟左右,另附不超过10分钟的说课视频(由主讲人阐述课程目标、教学思路、教学场景、创新特色和实践意义等内容)。三、组织实施(一)线上申报。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31日前,在中小企业人才培训“企业微课”平台(www.qiyeweike.com)填写课程申报表并上传课程视频(MP4格式)。每个申报单位可申报不超过10门课程,每个授课人申报不超过3门课程。(二)地方审核推荐。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4年7月10日前将联络人回执(附件1)报送至zhaiguangda@miitec.org.cn,在“企业微课”平台对本地申报的课程进行合规审核(要求参见附件2),并组织初选(初选标准见附件3,选拔方式不限),于2024年8月30日前择优向我部报送推荐课程(报送材料包括课程视频、推荐课程申报表、推荐课程汇总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课程数量不超过30门,每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不超过10门。(三)遴选发布。我部将定向邀请相关知名讲师、专家录播课程,并对定向邀请课程和各地推荐课程进行线上公众评价、企业评价和现场专家评审,遴选形成的优质课程将在公示后收录“名师优课”资源库,供中小企业免费学习使用,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名师优课”课程名单。(四)推广应用。在“企业微课”平台、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公开播出发布的“名师优课”课程,并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等多种途径宣传推广,向各级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免费推送,结合“一起益企”服务行动进行推广,丰富培训资源,不断扩大中小企业人才培训覆盖面和影响力。 附件:1.联络人回执2.合规审核标准3.地方初选标准4.课程申报表5.推荐课程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7月1日
07-02
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参评要求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二、评价工作相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一)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省级主管部门应组织评价机构对所有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在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工作。(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公示前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实地核查: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三)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四)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各省级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针对评价工作中风险异议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将派工作小组实地监督指导,改进提高评价工作质量。(五)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工作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三、时间安排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于6月27日启动并开放平台,9月30日停止企业信息填报,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12月15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并提交年度评价工作总结。 联系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010-68209142010-68209141010-6820915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6月25日
07-02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一)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三)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三、企业申报时间(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四、政策享受时限(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企业应注明理由。(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8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七、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八、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附件:1.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wps2.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wps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4年6月24日
07-02
工信厅联人〔202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制造强国等的重要论述,现组织开展2024年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申报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及范围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包括创新企业家项目、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2024年,面向全国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遴选支持100名左右创新企业家、300名左右先进制造技术人才、500名左右先进基础工艺人才。申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创新企业家项目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严格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2.担任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具有全球视野、战略思维、创新精神和突出的经营管理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其中,民营企业一般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3.带领企业聚焦主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在科技创新、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工程)方面取得突出成效,所在企业应在经营业绩、产品市场份额、技术创新水平、质量管理能力等方面位居行业前列。(二)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严格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2.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包含技术总监、研发总监、技术副总裁、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首席工程师、总工程师等。3.长期工作在企业技术研发一线,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具有主持(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项目(工程)经验,带领团队攻克技术难题。在技术研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严格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2.是企业基础制造工艺方面的带头人,长期从事基础工艺技术攻关、实践操作等工作,其掌握的先进基础工艺应符合《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中“基础制造工艺及装备”所列方向。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解决了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关键工艺难题或掌握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申报人要遵守同层次人才计划不重复支持的要求。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创新企业家项目、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中仅可选择一项进行申报。二、支持政策(一)依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组织入选人才参加国内外专题研修培训。支持入选人才按规定通过挂职、特聘等方式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进行培养锻炼。(二)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入选人才所在企业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项目(工程)。将入选人才指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示范项目的认定或评价体系。(三)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入选人才申报“国家工程师奖”“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等表彰奖励。创新企业家项目、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入选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入选人才由中央财政给予每人25万元经费支持,支持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对入选人才在积分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支持。三、推荐要求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的人选推荐工作。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的人选推荐工作。(一)推荐名额。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推荐名额不超过90人,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推荐名额不超过18人(不占所在省份名额),各中央企业的推荐名额不超过9人,并按照1:3:5的比例推荐创新企业家项目、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人选。其中,各中央企业推荐的创新企业家应为二三级企业人选。(二)材料填报。申报人请下载申报客户端,按照要求进行填报。填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1)有效身份证件;(2)企业营业执照;(3)干部任免文件、控股证明或在职证明;(4)项目(工程)成果证明;(5)知识产权证明;(6)荣誉奖项证明;(7)廉洁或无违纪违法证明;(8)企业近三年纳税证明;(9)收入证明;(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其中,(1)-(7)项为三个项目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第(8)项是创新企业家项目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第(9)项是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第(10)项为申报人需要说明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审核把关。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加强对申报人材料的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杜绝弄虚作假。(四)材料报送。请各推荐单位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刻录光盘)和纸质版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电子版材料包括所有推荐人选的申报书,纸质版材料包括所有推荐人选的申报书1份、推荐人选汇总表1份、推荐函1份(均加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章)。计划单列市申报材料由所在省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四、其他要求对违反下列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享受的支持保障政策,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不得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要求的活动。(二)不得利用本计划的支持政策,通过多头申报、虚构项目、兼职挂名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三)不得借申报之名抢挖中西部、东北地区人才。(四)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申报人,应当与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其他资金做好衔接及政策协同,避免重复支持同一工作室的同一工作方向。后续相关工作实施中,如发现重复支持同一工作室的同一方向的,将取消先进基础工艺人才资格,收回中央财政相关支持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2024年6月24日 联系电话:010-68207893
07-01
政策月刊-6月.pdf
06-28
2024年6月18日,中澳科技合作圆桌会在澳大利亚西澳州珀斯成功举办。中国科技部部长阴和俊出席会议并致辞。阴和俊表示,自1980年中澳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正式签署以来,中澳科技创新合作稳步发展,科技人文交流历久弥新,产学研机构互利合作成果丰硕。中国科技部向积极参与中澳科技合作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当前,人类发展面临越来越多重大挑战,更加需要向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要答案。中国科技开放合作的大门将越开越大,中方愿同澳大利亚在内的世界各国就共同关注的科技议题开展对话交流与务实合作,让更多科技创新成果惠及全球。 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获得者、西澳大学教授马歇尔,2014年度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得主佩拉诺等专家在会上发言,就落实两国领导人互访重要共识、巩固提升中澳科技合作关系、深化双边科技人文交流等议题深入交换意见。 圆桌会由中澳天文联合研究中心澳方牵头单位—澳大利亚国际天文射电研究中心主办。驻澳大利亚大使肖千、驻珀斯总领事龙定斌以及来自中国科技部、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西澳州政府、两国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单位近40名代表出席。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作者:责任编辑:
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5月2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四、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三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八、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 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第五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第七条 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提名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评审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二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第二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第二十六条 宣传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备案。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政策来源: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作者:责任编辑:
06-28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工作要求,着力攻克我市自主研发的第一个青稞优良新品种苏拉青2号高效扩繁与示范推广中“两缺”问题,即种植操作规程缺乏、最佳栽培技术指标缺乏的问题,市科技局立项支持开展苏拉青2号高效栽培技术与集成研究,打造产业发展的源动力。经过24个月的科研攻关,课题组构建了高效栽培技术规程1套,建立示范基地3个,建立原种扩繁体系田和扩繁田4200亩,亩均增产65.73公斤,发表论文2篇、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申请发明专利1项,为在全市大面积示范推广苏拉青2号提供了一个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标准模版。一、构建了苏拉青2号高效栽培技术操作规程建立青稞新品种苏拉青2号原种扩繁体系田200亩,从育成的苏拉青2号中单株选择、精播扩繁原种,生产高纯度的苏拉青 2号原种12万斤,扩繁面积达到4000亩。经试验,苏拉青2号在第三个播期、第二个密度15公斤/亩、第二个肥料运筹:基肥+苗期追肥+拔节追肥,有机肥200公斤/亩+复混肥22/亩为基肥,尿素12公斤/亩,在苗期追施70%,拔节期追肥30%这个调控模式下,产量达到最高。二、构建了苏拉青2号高效种植技术应用与示范推广体系在曲水县茶巴朗村、达孜区巴嘎雪村、才纳国家农业现代示范园区建立3个示范基地,以生理指标、农艺性状、产量指标为总抓手,进行光合指标、植物营养指标、最高茎蘖数、株高、穗长、单穗粒数、单株穗数、整齐度、茎粗、倒伏情况、籽粒饱满度等数据采集比较分析工作,共2000余份,综合田间测产结果,较现有294kg的基础上增产65.73公斤,按市场价格5元/公斤,亩均增收328.65元。三、其他成果文献和专利方面,发表论文2篇,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项、申请发明专利1项。种植技术标准方面,形成种衣剂使用技术要点、播期密度和肥料运筹技术要点、生长调节剂使用技术要点、农机农艺融合技术要点4个地方标准。农牧民培训方面,举办苏拉青2号科技专项技术培训12期,参训人数1500余人,示范带动农户50余户,培养种植能手及科技特派员30余名。政策来源: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作者:责任编辑
06-28
科技日报记者 刘园园4日,由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 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公布。《通知》旨在提升电力系统对新能源的消纳能力,确保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保持合理利用水平,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近两年,我国新能源发展进一步提速。据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24年4月底,全国风电、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超过11亿千瓦,同比增长约38%,消纳需求大幅增加。要适应新能源高速增长形势,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就需要优化完善新能源消纳政策措施,夯实基础、巩固成果、改革创新,以高质量消纳工作促进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建设。《通知》提出了加快推进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和网源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电网资源配置平台作用、科学优化新能源利用率目标4项重点任务。在加快推进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建设方面,《通知》明确,对500千伏及以上配套电网项目,国家能源局每年组织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内项目调整,并为国家布局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等重点项目开辟纳规“绿色通道”,加快推动一批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纳规。根据《通知》,2024年开工的新能源配套电网重点项目包括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河北易县抽水蓄能电站配套500千伏送出工程、安徽亳州谯城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黑龙江大庆实验平台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37个项目。为充分发挥电网资源配置平台作用,《通知》要求,电网企业要结合新能源基地建设,进一步提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输送新能源比例;根据新能源消纳需要及时调整运行方式,加强省间互济,拓展消纳范围;全面提升配电网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完善调度运行规程,促进各类调节资源公平调用和调节能力充分发挥;构建智慧化调度系统,提高电网对高比例新能源的调控能力;因地制宜推动新能源微电网、可再生能源局域网建设,提升分布式新能源消纳能力。《通知》还强调,扎实做好新能源消纳数据统计管理。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要严格落实有关文件规定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可用发电量和受限电量统计方法,统一新能源利用率统计口径。政策来源: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作者:责任编辑
06-28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国家能源安全论述摘编》一书,近日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发行。能源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国家发展和安全的战略高度,找到顺应能源大势之道,提出能源安全新战略,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我国新型能源体系加快构建,能源保障基础不断夯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世界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转型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习近平同志围绕国家能源安全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对于新时代新征程统筹好新能源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深入推动能源革命,加快建设能源强国,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论述摘编》分8个专题,共计217段论述,摘自习近平同志2012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报告、讲话、演讲、谈话、贺信、回信、指示、批示等130多篇重要文献。其中部分论述是第一次公开发表。政策来源: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作者:责任编辑:
06-28
在碳云智能的半导体及GMP双规范厂房,科技工作者正准备装载新一批生物芯片衬底晶圆到自动化合成系统上。资料照片生物技术(BT)与信息技术(IT)的跨学科合作是新一轮产业变革的核心特征之一,数字生命资源的利用和价值实现,是新质生产力和新质生产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记者近期调研获悉,我国具备发展数字生命产业的有利条件,应强化前瞻性布局,进一步加快底层技术研发,完善相关政策,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产业链涵盖三大科技集群位于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碳云智能公司的实验室里,包括光刻机等在内的一系列复杂精密仪器正在生产一种特殊的芯片——第二代硅基多肽芯片。这种芯片可在单片8英寸硅晶圆上合成高达1.68亿个微检测单元,每个检测单元的检测灵敏度是现有标准方法的数百至上千倍,而消耗的样本量和试剂量仅为现有标准方法的百分之一左右。换言之,其可在分子生物学领域,更好“读懂”人体,从而实现对个人和公共健康状态的多维度了解。这是碳云智能构建的“数字生命”全产业链的一部分。据公司创始人王俊介绍,数字生命是一个新兴概念,是将生命活动和生物过程中以碳基生物分子和生物相互作用作为原始载体的生命信息,在计算机体系里面进行重现、建模、仿真,以便利用计算技术来研究复杂的生物学过程。数字生命也是广东布局的未来生命健康产业的应用领域之一。广东省工信厅副厅长吴东文表示,到2030年,未来电子信息、未来智能装备、未来生命健康、未来材料、未来绿色低碳五大产业集群将成为广东新的经济增长点。数字生命新科技产业链条主要包括对生命的读、懂、用三大新科技集群。“读”是指将生命信息进行全方位、全周期数字化的过程。“懂”是指整合上述数据,建立相应模型,对生命活动和生物过程进行有效的分类、推理和预测。“用”是指基于上述模型,发现新的生物学知识,研发新的诊断技术,干预技术、提供个体健康照护方案等新型医疗健康应用。中国科学院院士贺福初认为,与传统生物医学以现状为关注中心不同,数字生命所构造的模型让精准预测、精准监测、精准预警和精准预防成为可能。数字生命有望将以保持较好生命状态、以不得病、晚得病为目标的“健康”产业从以治病救人,以早诊断、早治疗、缓解疾病进展为目标的“医疗”产业中独立成为一个新的产业形态,实现真正的全周期覆盖的国民卫生事业。碳云智能联合创始人李英睿认为,数字生命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不同于传统的寻医问药的诊疗模式,不再依赖于大量的医疗资源的扩张和投入,而是通过生命科学和计算科学基础研究的重大突破,以风险评估和主动健康为主要目标,探索对原有医疗路线的根本性颠覆,形成一批颠覆性、创新性技术群。跨越式发展具备独特优势业内专家表示,近年来,基因测序、蛋白及多肽阵列芯片为代表的生命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的系列突破,使得以较低门槛进行大规模高质量数字生命基础数据采集成为可能;智能设备的各类应用快速普及,使得社会生活走向数字化,个体行为数据采集成为可能;云计算、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为生物医学组学大数据的存储、分析、展示和行业应用支撑提供了可能。从全球范围看,数字生命的概念和产业发展方兴未艾。主要发达国家都把生物经济和人工智能的跨界融合作为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以国家和政府之力推动产业发展,进行前瞻性研究布局。公开资料显示,奥巴马在2015年初提出精准医疗的国情咨文,点燃了世界各国对于基因组学为基础的科学研究和市场推进的热情。欧盟则发力统一的e-Health体系建设,10年投入超过60亿欧元。加拿大也在规划EHRS蓝图,旨在全面推进国家医疗信息化、电子健康档案建设。英国2012年由时任首相卡梅伦支持发起10万人基因组计划、将对被纳入英国国家医疗服务系统(NHS)的10万名癌症、罕见病及传染病患者进行全基因组测序,目标是通过疾病和基因的特征关联性,给患者提供个体化的精准治疗。贺福初等专家认为,我国在实现全面健康,建设以个人多层次健康数据为核心的面向个体的新型健康产业格局和健康社会有独特的优势,存在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可能性。科学上,我国的生命大数据采集及分析技术处于世界一流水平,相关实验技术也处于世界前列;技术上,我国信息技术产业和数据技术产业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为以数据为核心的生命健康产业提供了潜在的支撑平台;产业格局上,相对已有成熟传统模式的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有较低的转换成本,有可能快速突破壁垒,先行实现更具前瞻性的新健康产业格局。底层技术研发攻坚克难受访专家认为,应充分认识到我国特殊优势,进行前瞻性战略布局。李英睿表示,以基因组为起点的数字生命的检测技术,需要不断推进更多组学的检测手段的突破,才能更早地发现潜在风险。建议国家在数字生命产业的底层科技创新上加大重点支持力度,攻坚克难,完善全组学检测手段,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数字生命数据产出。贺福初认为,应在业内组建创新技术联合体和产业联盟,通过“官产学研用”联合解决关键技术突破创新。建议将国内相关生命科技企业的蛋白质组学研究纳入我国正在牵头的蛋白质组大科学计划,通过关键技术搭建开放性的技术平台,赋能其他企业,为蛋白质组学研究的重大突破提供助力。王俊建议,鼓励独创性、高通量、大人群数据检测技术,建立以风险筛查和预防性干预为目的的健康行业新型监管标准,加快新技术实验测试和应用的审批流程,允许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快速将领先技术转化为应用领先、数据领先,从而快速占领产业高地。此外,专家也建议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开创数字生命经济新模态。比如,通过创造下游重大需求,拉动上游健康数据产生行业的发展,鼓励各类生物样本采集、处理、数据生产的仪器、试剂及服务商的集聚落地。通过关键技术的突破带动整体产业链协同发展,比如,生物芯片的快速量产应用,将快速带动晶圆加工、光刻机、光刻胶、高清照相等一系列配套产业的发展,带来产业联动。(记者 陈凯星 周强 马晓澄) 政策来源: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作者:责任编辑:
06-26
日前,2024全球数字经济大会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召开。新闻发言人、拉萨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许鹏飞在发布会上就拉萨高层论坛筹备进展情况和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了介绍。2024全球数字经济大会拉萨高层论坛将于7月下旬在拉萨隆重召开,主题为“数字桥梁跨越喜马拉雅”,内容主题设定为“北京点亮拉萨”。论坛将举办开幕式、主论坛和3场分论坛,涵盖数字经济区打造新质生产力、数字文旅助力全域旅游、数字赋能建强金融商务区等。届时,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和优秀数字经济企业将齐聚拉萨,共同探讨高原数字经济的发展之道。许鹏飞在发布会上透露,拉萨将组成高级别代表团参加2024全球数字经济大会开幕式,并参加2024年东西部数字经济面对面活动等。发布会还回顾了近年来拉萨在数字经济发展上取得的系列成果,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显著提升,政务服务实现网上办事“一次注册、多点互认、全网通行”,80余个便民应用接入。此外,拉萨市政务共享交换平台与国家、自治区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级联,这一系列的成绩也标志着拉萨正成为数字创新的热土。随着2024全球数字经济大会拉萨高层论坛的筹备工作进入最后阶段,拉萨市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国内外企业关注论坛、参与论坛,共同推动拉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06-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高校:为促进教育、科技、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国家高新区和国家大学科技园依托的高校开展高水平合作,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联合组织开展“百园百校万企”创新合作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促进国家高新区、高校和企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围绕成果转化、技术攻关和人才培养开展深度合作,建立精准对接渠道,构建长效合作机制,落地一批科技创新成果,突破一批关键技术难题,输送一批优质科技人才,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二、重点任务(一)实施成果转化对接行动。各地教育、科技主管部门结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遴选高校优质科技成果,形成成果转化清单。各地国家高新区管理部门组织国家高新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结合成果转化清单,联合国家大学科技园开展成果展览、项目路演、颠覆性技术大赛等对接活动,邀请园内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积极参与。鼓励国家高新区与国家大学科技园形成长效合作机制,加强对国家大学科技园技术转化服务能力建设的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指导国家高新区联盟、国家大学科技园联盟、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组织开展系列跨区域成果转化对接活动。(二)实施联合技术攻关行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面向优质企业征集技术攻关需求,结合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等要求和产业实际发展需要,以“揭榜挂帅”形式面向国家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布技术攻关清单。国家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组织园内企业联合高校、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共同“揭榜”,开展技术攻关,各地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主管部门做好协调保障。(三)实施产教融合育才行动。各地国家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部门组织国家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梳理园内企业人才需求,发布人才需求清单。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组织高校选派人员赴企实岗锻炼,承担科技副总、技术顾问等技术职务和科研助理等工作岗位,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参与联合研发项目等。鼓励国家高新区组织园内企业加强与高校合作,共同探索“企业出题、师生共创”的新机制,实施项目制教学,建立根植于一线创新企业真实应用场景的体系化创业教育体系,在创新实践中培养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和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业后备力量。三、工作步骤(一)制定计划。各地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国家高新区、高校开展“百园百校万企”创新合作行动。每家国家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组织或参与至少一项上述合作行动。鼓励多地联合开展跨区域合作。各项合作原则上以“‘百园百校万企’创新合作行动——具体名称”命名。请各地国家高新区管理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2024年7月31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模板见附件1,电子版请同步发送至huye@miit.gov.cn)。(二)组织实施。“百园百校万企”创新合作行动实施周期为2024年6月—2025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定期邀请重点国家高新区、高校和各地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组织联合调研,跟踪进展成效,交流经验问题;建设“百园百校万企”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各地依托平台共享成果转化清单、技术攻关清单、人才需求清单,更新合作进度,汇交合作成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主管部门定期开展进度跟踪和成果归档,做好组织调度和资源保障工作。(三)总结评估。请各地国家高新区主管部门牵头,分别于2024年12月、2025年6月前开展行动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模板见附件2,电子版请同步发送至huye@miit.gov.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教育部、科技部组织遴选“百园百校万企”创新合作行动典型案例,对园区特色做法和产教合作模式予以宣传推广。有关结果和成效将纳入国家高新区综合评价体系。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胡也010-68205743教育部科技司吴惠斌010-66092082科技部成果转化司杨少晨010-58881564 附件:1.“百园百校万企”创新合作行动计划模板.wps2.“百园百校万企”创新合作行动评估报告参考提纲.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2024年6月24日
06-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有关要求,中央财政会同有关方面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支持范围。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备选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协商确定。(二)贴息标准。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个百分点。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三)期限条件。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印发之日(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额度使用情况,可视情延长政策实施期限。二、贷款流程(一)贷款经办银行范围。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设备更新贷款经办银行为21家全国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二)贷款申请。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凡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的,可向所在地的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设备更新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贷款审核和发放。经办银行参考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核、审批经营主体的贷款申请,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贷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审批放款。三、贴息流程(一)预拨贴息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两个预拨”机制。财政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预拨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贷款贴息。省级财政部门通过经办银行落实财政贴息政策,按季度向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预拨贴息资金。后续根据实际支出及资金审核情况据实结算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后,在收息时予以扣除。(二)贴息资金申请。经办银行的省级分支机构按季度汇总已发放贷款,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一个季度贴息资金需求的80%拨付至相关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三)贴息资金审核。经办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按季度向所在地地市级财政部门提交贴息资金申请,并附贷款合同、采购发票、经营主体相关证明材料。地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地市级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其中,地市级相关部门负责重点审核贷款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负责提供再贷款清单。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于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四)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结算。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贴息贷款情况,在收到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报送贴息资金审核申请。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自收到贴息资金审核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省级财政部门。对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复审通过的贴息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季度剩余20%贴息资金。对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复审不通过的贴息贷款,由省级财政部门追缴或扣回贴息资金。经办银行要及时向经营主体反馈贴息资金审核情况。(五)中央与地方贴息资金结算。政策实施期间,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和本年度贴息资金需求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及时审核贴息资金结算申请报告,于3月底前出具贴息资金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结算申请报告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核意见,结合预算安排和已预拨贴息资金等情况,结算上年度并拨付本年度贴息资金。(六)贴息资金清算。政策到期后,原则上省级财政部门应于1个月内汇总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审核后向财政部提交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自收到清算报告1个月内,出具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的审核意见,及时与各省级财政部门清算贴息资金。四、监督管理(一)确保专款专用。经营主体要确保将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对于未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二)压实各方责任。压实经办银行审贷责任,要从严审批,合理匹配优惠信贷额度,从快发放贷款,强化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相关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相关部门要对项目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三)加强资金管理。财政、发展改革、行业主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及时共享财政贴息、备选项目清单、再贷款清单等信息。财政部门要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审核质效,支持政策精准落地。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审核把关力度,推动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贴息工作月度台账,及时掌握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四)严格责任追究。相关部门要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发现贷款资金不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要及时追回相关信贷资金和中央财政贴息,并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和经办银行进行处罚。相关经营主体、经办银行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五、其他事项(一)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4年7月10日前,将本年度贴息资金需求申请报告及测算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和各地报送的申请情况,预拨贴息资金并在下一年度统一结算。(二)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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