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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发〔2021〕29号),落实《西藏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藏政发〔2020〕5号)、《西藏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要求,锚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发展目标,通过打造培育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推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助力新型工业化,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西藏自治区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评审认定、推广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市)经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的组织申报和管理指导工作。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办法。第二章 申报方向第四条 重点领域。企业以项目形式申报,重点领域包括:(一)推动实体经济智改数转。围绕自治区绿色工业、清洁能源、文化旅游、现代服务、高原特色农牧、藏医药、高新数字、边贸物流、高原轻工、通用航空等十大产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改造升级。(二)创新数字化转型服务应用。围绕智慧城市、智能制造、智慧金融、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文旅、智慧应急、智慧商贸、能源电子及数字化赋能应用领域,推进数字产品制造、数字化服务、数字技术应用、数字要素驱动、数字化效率提升,定制打造个性化、数字化、智能化、一体化解决方案。第五条 申报内容。(一)突破新技术。以创新发展为核心,围绕构建国产自主可控的大数据产业链、自主创新的新技术、数字服务应用一体化新方案等,聚焦基础通用技术、应用创新技术,深度汇聚挖掘,创新发展应用,推动新技术更新迭代,形成可实际推广、可替代传统应用、可形成市场力量的新产品、新技术。(二)升级新产业。以企业为主体产业为载体,数据为关键要素,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推动产业智转数改、分化裂变、升级换代、跨界融合,以“智”提“质”、以“智”增“值”,升级改造传统产业、发展战略新型产业、培育未来产业,打造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高效、绿色、低碳、优质发展的新产业。(三)培育新业态。以技术创新、应用创新为内核,强化科技驱动和信息化带动升级作用,引导产业链向高价值环节延伸拓展,衍生现有领域新环节、新活动、新发展、新价值,将新知识转化为集新技术、新产品、新管理、新发展模式为一体的新业态体系。(四)推广新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对现有模式、价值链的创造性转型变革,基于互联网+平台的B2B、B2C、O2O、远程服务、共享经济等,基于产品提供创新的个性化定制、智慧运营、知识付费、众筹模式等,基于组织创新的共享制造、服务外包、研发众包、跨界融合、区块链服务、平台生态等模式创新,实现传统要素的重新高效组合。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为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含藏青工业园)从事相关行业三年以上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二)申报企业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区内行业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的龙头企业、产业链上下游带动作用突出的核心企业、数字经济领军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提供商等。(三)申报企业数字化水平应具备“数据要素”支撑、“数字化”管理、“数字化”运营以及全面高效“数字化”软硬件体系,数字化转型覆盖企业生产关键环节,数字化水平处于区内领先或国内先进。(四)申报企业高度重视数字化转型升级,近三年在数字化转型发展方面累计投资年均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2%,投资效果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须安全可控,解决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五)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六)申报企业所报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建设地点及场景应用在自治区范围内,项目应已建设完成并取得一定成效。(七)申报企业应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并对典型经验积极推广。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七条 企业申报。企业对照本办法要求,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第八条 初步审核。各市(地)经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数字化骨干企业征集工作,对企业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第九条 资格审查。经信厅对各市(地)经信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就申报企业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第十条 专家评审。在第三方公证下,随机抽取副高以上职务职称、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评审专家组。专家评审采用打分排名方式,对申报企业依据申报材料、现场答辩情况进行评审,确定评审通过企业。专家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申报情况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实地核查,综合提出专家评审意见。第十一条 审查认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围名单,经厅长办公会和党组会议审定后予以公示认定,公示期7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签订保密协议,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程序组织认定。第五章 认定管理第十三条 西藏自治区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申报认定,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认定有效期内的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不得重复参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仅可申报一次,原则上应由数字化转型主体企业申报;若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需经项目主体企业书面授权同意。第十四条 通过数字化转型骨干认定的企业,依法依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支持,进行典型案例宣传推广,推荐参与国家级有关试点示范的遴选。鼓励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加大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宣传推广,并给予必要支持。第十五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认定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重大变化的,将再次审核,重新核发认定证书或撤销已认定称号。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认定称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依法追缴相关奖励支持,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存在重大变化情况的。第十七条 参与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类机构和评审专家,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对违反有关工作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西藏自治区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05-1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部署要求,持续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点》聚焦七个方面实施19项举措,包括营造便利规范的市场准入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严格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质量基础设施支撑和标准引领、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等。——营造便利规范的市场准入环境。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规范化。落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0%进驻各级政府服务大厅,实现市场监管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100%,完善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增强企业依法注销意识,引导企业依法合规退出市场;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持续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互通共享应用,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准入、纳税、社保、金融、招投标等领域应用;防止虚假登记。认真落实《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破解企业被假冒登记难题。——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查指导各部门贯彻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从源头上减少排斥、限制竞争政策;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加大对行政性垄断和限定交易、限制企业参加招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集中查处一批垄断和竞争违法案件。——严格规范市场秩序。推进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完善全链条企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通用+重点”事项清单,年底前建立健全适用于专业领域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建立守信激励、标签化管理、“一业一查”等制度机制;促进平台经济有序发展。利用全国网络交易监测监管平台五级贯通系统和西藏网监平台,全面开展网络监测,动态掌握违规违法线索,对技术手段无法监测的监管盲区,探索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监管覆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统筹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运用工作,主动发挥现有工作机制的作用,加强关键环节、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持续开展“蓝天”专项行动和“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维权援助能力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维权援助等专(兼)职人员储备和配置工作,多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培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重点领域严格执法。加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领域的执法力度,加大对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管力度;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避免“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坚持依法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制止执法不规范、乱作为等问题,惩治执法腐败。——强化质量基础设施支撑和标准引领。发挥质量基础支撑作用。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加强质量管理。加强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充分释放质量基础设施效能;强化标准引领作用。积极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提升消费品和服务质量标准,争创企业标准领跑者;深化计量和认证认可服务。常态化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优化企业开办流程。提高全程网办工作效率,将注册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控税设备、就业及员工参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业务纳入全流程管理,实现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大力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探索将迁移申请、调档、登记等多个环节整合为迁移变更登记一个环节,在西藏区域内实现“一次申请、一次办结”;持续加强行风建设。加强登记许可窗口优质服务建设,大力推进审批服务窗口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优化规范窗口服务,提升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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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数据库,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职业健康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机构技术支撑能力和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近日公布“三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以“组合拳”方式进一步提升我国职业病防治水平。据了解,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在内的“三项行动”,就摸清职业病防治“危害底数”、保障中小微企业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健全技术支撑体系等分别布置了工作目标,明确了工作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基础,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提出,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到2024年底,工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达到全覆盖;到2025年底,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10人及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应报尽报。建立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数据库,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告知动员、工作分析调研,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入户指导……该方案对相关目标实施路径给予指引。——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中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中坚力量,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确定重点帮扶对象、建立帮扶团队,指导企业对所有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建立一套实用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开展一次现场职业病危害告知和防护用品配置指导、举办一次职业健康培训、开展一次超标岗位职业病危害治理……《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从多个维度明确工作任务。方案提出,2024年和2025年,实现每年每省中小微企业帮扶数量平均每个县区不少于20家;到2025年底,帮扶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职业健康检查开展率、职业健康培训率均达到100%。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完善相关政策,从制度上推动中小微企业提高防治水平,更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开展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估等工作职业病防治机构是职业病防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职业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明确到2025年底要实现的目标:疾控中心或职业病防治院所规范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承担85%以上监测任务;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技术服务信息报送卡,上报率达到100%……根据方案,有关部门将采取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措施,推动职业病防治机构高质量发展,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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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呈现快速回暖趋势,企业生产持续恢复,开工率不断上升。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近日,中小企业协会发布数据显示,4月中小企业发展指数为89.4,比上月上升0.1点,连续两个月回升,高于2022、2023年同期水平,达到2023年9月以来的最高水平。针对这一统计数据,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马彬分析指出,今年前4个月中小企业发展指数总体呈现上升态势,除2月微降之外,1月、3月和4月指数均有所上升,中小企业总体持续恢复,经济实现良好开局。中小企业发展指数连续增长,彰显我国经济回升向好态势不断巩固,内生动力持续增强,中小企业发展质量不断改善。网红景点游客不断、国潮小吃打卡火爆、乡村民宿受到热捧……今年以来,我国服务业持续回暖,激发消费市场的强劲动力。服务业是联系消费者和企业的关键纽带,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平稳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坚实基础。中小企业协会数据显示,4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指数分行业指数5升1平2降,其中社会服务业升幅最大,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需求和销售均在上升。“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举措为相关中小企业提供了创新升级的动力,数字化技术赋能文旅,文旅提质增量也‘反哺’了服务业相关企业的发展。”业内人士指出,与以往主要靠工业指数带动的指数上升不同,4月指数的上升主要依靠服务业带动,消费市场和服务业的恢复正在成为拉动中小企业发展指数回升的重要因素。服务业升温和消费潜力释放为中小企业发展打开新的市场“蓝海”,数字化转型则为相关企业带来提质升级、降本增效、业务创新等发展新机遇,人工智能大模型、云化软件、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技术产品持续赋能中小企业纵深发展。近年来,各地相继推出系列举措,聚焦细分行业,对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诊断、培育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推广数字化转型的典型应用,助力中小企业搭上数字化“快车”。在浙江宁波的一间5G智能车间里,钢材原料一进入输送带便开始“自助变形”,经过车削、滚齿、热处理、磨削、检测,再由智能小车运往另一个加工单元,为新能源汽车变速箱齿轮“量身打造”的车间里一派繁忙。据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将高频淬火、自动检测等工序集成至整条自动化生产线中,5G智能车间将形成全工序自动化生产,实现降噪、减震、增扭力、抗冲击等各种性能的综合优化。从生产数字化,到管理数字化,再到营销数字化,科技创新给中小企业插上“智慧翅膀”。在山东,全国唯一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功能类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正式建成,通过聚焦中小企业“智转数改”的转型痛点,依托数字经济相关企业、科研院校、产业联盟等组建市场化运营团队,搭建市场化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为数字化转型和规模化应用提供保障。“在当下,数字化转型早已不再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选择题’,而是‘必修课’。”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罗俊章指出,数字化转型能够助力企业实现提质、增效、降本、减存、绿色、安全等多重目标,进而支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主动权,既是助企纾困之举,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关键措施。下一步,要助力中小企业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新机遇,探寻企业智能创新的新方向,助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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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将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做实做细,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聚焦痛点难点加强普惠金融服务,银行保险机构要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持续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指导意见》共五个部分、二十条,分别从总体要求、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发挥银行保险机构职能优势、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组织管理体系、做好监管支持等五个方面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提出了明确要求,进行了系统部署。《指导意见》明确了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提高政治站位,立足职能优势,着力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多样化、可持续的“五篇大文章”服务体系。要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专项领导协调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尽职免责制度,通过加大信贷资源投入、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实施差异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设立专门部门或特色分支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相关业务的组织保障和资源倾斜。同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严格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业务,牢牢守住风险底线。《指导意见》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监管支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强化监管引领,持续完善“五篇大文章”政策体系,加强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检查,推动完善外部环境,确保相关工作取得实效。要严防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鼓励因地制宜、先行先试,加强经验交流和典型宣传,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值得一提的是,在优化“五篇大文章”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聚焦痛点难点加强普惠金融服务。普惠金融要雪中送炭、服务民生,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银行保险机构要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持续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鼓励开发符合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另外,《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强化对高标准农田、种业振兴、产业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的融资支持。丰富普惠保险产品供给,改善投保理赔服务,为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提供全面保险保障。根据涉农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特点,探索丰富增信方式,优化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持金融支持力度不减。提升特定群体金融服务质效。“为切实把‘五篇大文章’做实做细,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旨在对总局系统和银行保险机构统筹做好‘五篇大文章’提出明确要求,进行全面部署。”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记者获悉,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围绕金融“五篇大文章”重点开展如下工作:一是强化监管引领。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完善“五篇大文章”政策体系,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开展评估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金融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监管局和银行保险机构做好“五篇大文章”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价,推动相关工作取得实效。二是推动完善外部环境。各监管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推动健全风险分担机制,畅通押品处置渠道。推动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有效整合各领域信息,与银行保险机构充分共享。三是严防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严厉打击以“五篇大文章”为名开展的违法违规和金融犯罪活动。加强监测预警,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提高早防早治、精准处置能力。鼓励群众举报线索,努力形成群防群治良好局面。四是鼓励良好经验交流互鉴。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结合自身经济金融发展需要,针对性地开展“五篇大文章”试点示范。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银行保险机构沟通交流,及时总结良好做法和意见建议。加大对良好经验的宣传力度,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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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才〔202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党委宣传部、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党委宣传部、科协,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军委科技委: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将共同主办2024年全国科技活动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主题及主要内容 (一)时间。 2024年5月25日—6月1日 (二)主题。 弘扬科学家精神 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三)主要内容。 1. 深入宣传党的二十大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各地方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科技创新取得的重大成就。要以线上线下多渠道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重要指示精神。广泛宣传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人才强国战略,解读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等方面的重大科技政策和举措。 2. 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各地方各部门要广泛发动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科普场馆(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平台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科学家精神宣扬活动,推动科学家精神进教材进课堂,持续开展系好学术生涯“第一粒扣子”宣讲活动。要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工程师奖”“最美科技工作者”“时代楷模”“大国工匠”等为抓手,引导社会各界运用展览、微视频等方式和各种文艺创作、表演等形式,讲好我国科技工作者爱国奋斗故事。要切实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围绕“弘扬科学家精神”推出相关重点报道,打造精品栏目,加强网络和新媒体宣传。 3. 广泛开展各具特色的群众性科技活动。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强化统筹、预先部署,支持和动员相关部门因地制宜开展特色科普活动,同步组织开展中国科学院公众科学日、气象科技周、林草科技周、农业科技周、交通运输科技周等活动。要广泛开展面向基层的特色活动,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深入田间地头、厂矿企业、社区农村、中小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 二、活动安排 (一)主场启动式及展览。 5月25日在北京举办全国科技活动周主场启动式,同时举办主场展览活动。届时邀请有关部门、科技工作者、学生等社会各界代表参观科技创新展览。主场展览重点展示国家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全国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特色科技创新成果以及北京市优秀科技创新成果。 (二)系列配套活动。 科技部将组织科技列车行、全国科普讲解大赛、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全国科学实验展演汇演、全国优秀科普作品推荐、科普援藏、科学之夜、全国优秀科普展品巡展暨流动科技馆进基层、全国青少年创·造实践、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普进校园、“一带一路”科普活动等重大示范活动。 各地方各部门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举办各具特色的群众性科技活动。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大学向社会开放”“科学使者进社区(农村、企业、学校、军营)”等活动。部队组织举办“军营开放”等活动。各地方同步举办具有区域优势和特点的群众性科技活动。积极支持港澳开展科普活动。 科技部将预先发布《2024年全国科技活动周特色群众性科技活动推荐清单》,并联合相关地方、部门在科技活动周期间每天组织一个“轮值主场”活动。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地方各部门要紧扣主题,把举办全国科技活动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科协要充分发挥各地方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作用,将全国科技活动周与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一体设计,做到统筹部署,密切配合,联合协作,集成资源,针对公众实际需求,在活动举办内容和形式上不断创新,办出特色。 (二)增进联动,加强宣传。 要充分发挥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举办活动要立足实际,注意节俭,讲求实效。要推动各级各类媒体,加大对科技活动周的宣传报道力度,重点向社会宣传“轮值主场”活动、2024年全国科技活动周特色群众性科技活动,不断强化科技活动周传播效果。 (三)周密安排,确保安全。 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精心组织各类活动,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加强科技保密工作。各有关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与当地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通力合作,认真制定科技活动周的安全保卫方案及应急预案,确保活动举办安全有序。 (四)认真总结,及时反馈。 各地方各部门要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策划重点活动,并于4月15日前将《2024年全国科技活动周特色群众性科技活动推荐表》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轮值主场”活动将从各地各部门推荐活动中遴选确定)。科技活动周结束后,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科技活动周的举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6月30日前将2024年科技活动周总结报告、《2024年全国科技活动周开展情况统计表》报送科技部。 联 系 人:杨启明、王菲菲 联系电话:010-58881428、58881429 邮 箱:kjhdz@most.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 邮 编:100862 附件:1. 2024年全国科技活动周特色群众性科技活动推荐表 2. 2024年全国科技活动周开展情况统计表 科 技 部 中央宣传部 中国科协 2024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1. 2024年全国科技活动周特色群众性科技活动推荐表.doc2. 2024年全国科技活动周开展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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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办基〔2024〕60号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科技部、财政部决定开展2024年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考核目的 评价考核是《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是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奖惩机制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好的单位,通过后补助予以支持,并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中优先考虑;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视具体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核减相关经费等相应的处理。同时,评价考核结果还将作为科技创新基地、科研机构等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考核范围 本次评价考核范围为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以法人单位为考核对象,对其拥有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原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2023年度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考核。2022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6家单位已完成整改(整改期1年),参加此次考核。2023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5家单位尚处于整改期,不纳入此次考核范围。 三、评价考核内容 1. 运行使用情况,包括法人单位应开放仪器的运行使用总体情况,支撑服务重大科研任务情况等。 2. 共享服务成效,包括围绕重大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需求,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情况,支撑服务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用户评价情况等。 3. 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科研仪器购置统筹管理情况,纳入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仪器情况,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及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情况,实验队伍建设情况等。 四、有关要求 1.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对本部门参评单位的指导和督促,对所属单位报送的数据和自评报告审核把关,汇总相关材料,确保本次评价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2. 请各参评单位对本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按照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nrii.org.cn)上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自评报告,并打印纸质版(一式2份)报送主管部门汇总。 3. 请各参评单位于5月31日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的自评报告电子版通过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提交,各有关部门将汇总的纸质材料寄至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 4. 参评单位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评价考核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核实相关数据,对发现数据造假的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记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5. 本次评价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承担。 联系人及电话: 科技部平台中心:岳琦、王晋,010-58881464、58881465 科技部基础司:闫益康,010-58881505 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孙力强、刘瑞,010-82319708、82338083 附件: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5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 一、运行使用情况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基本信息,年度运行使用情况,支撑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主要成效等。 二、共享服务成效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情况和收入情况,服务支撑重大科技创新及产生的重要成果等。 三、组织管理情况 科研设施与仪器新建和新购统筹管理情况,应开放仪器数量,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开放仪器数量,在线服务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情况,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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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工作,推动优化中小企业人才结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决定联合举办2024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以下简称百日招聘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逐梦同行 共赴山海二、活动时间结合高校毕业生求职特点,本次百日招聘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24年5月至6月,第二阶段为2024年10月至11月。三、活动组织百日招聘活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主办,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https://www.chinasme.cn)、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s:// www.ncss.cn)承办,智联招聘、前程无忧、BOSS直聘、国聘网、猎聘网、实习僧网参与。四、活动内容(一)搭建线上对接平台。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协调组织开展线上直播带岗等活动,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设立网上百日招聘活动专区(链接及二维码见附件1),发布招聘会活动信息和就业岗位信息。智联招聘、前程无忧、BOSS直聘、猎聘网、国聘网、实习僧网设立百日招聘活动专栏,为中小企业和高校毕业生提供优惠服务包。相关单位和招聘平台共同做好中小企业招聘信息和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发布对接工作。(二)加强活动宣传。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下辖单位,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设置活动链接,组织省(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就业网站、高校网站积极参与,在网站首页设百日招聘活动专版页面链接,运用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广泛动员中小企业、高校毕业生等及时注册使用平台,发布岗位、投递简历。(三)推动招聘信息库建设。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建立中小企业招聘信息库或推广使用网上百日招聘活动专区招聘信息库。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认真梳理汇总有就业需求的高校毕业生信息,推动与本地区中小企业招聘信息库对接。(四)加强服务支持。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可因地因校制宜,创新开展线上对接、入校招聘、入企体验、直播带岗等活动,鼓励在高校资源丰富、中小企业数量较多的省(区、市)开展特色专场招聘会,提高高校毕业生与中小企业对接成功率。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院校分布、高校毕业生就业意向等情况,推荐优质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对接。(五)开展实习培训。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通过就业指导、岗前培训、进企实习等形式增进学生与企业双向了解,使学生更快适应企业岗位需求。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吸纳毕业生实习意愿和条件的企业发布实习岗位信息,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加强毕业生实习期管理,确保实习工作有序开展。五、工作要求(一)强化审核监督。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有关招聘平台要加强对岗位信息真实性的核实,严格履行招聘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程序,坚决杜绝虚假岗位信息,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推动对接活动顺利开展。(二)做好信息报送。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招聘平台要做好招聘信息统计工作,于2024年5月15日前向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邮箱报送对接活动联系人表(附件2),于每周一中午前报送截至上周末的招聘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于每场活动结束3个工作日内报送活动信息。联系人及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张飞云 010-68205319教育部高校学生司(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司) 杨智祯 010-66097442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刘晓西 010-82292048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 孔祥燕 13716018380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 冯妙洁 010-68352370附件:1.百日招聘活动专区链接及二维码.pdf 2.对接活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pdf 3.招聘情况统计表.pdf1百日招聘活动专区链接及二维码.pdf2对接活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pdf3招聘情况统计表.pdf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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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信管函〔2024〕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相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推动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和规模化应用,发挥工业园区产业集聚优势,推动工业互联网向地市县域落地普及,促进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组织开展2024年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百城千园行”活动(以下简称“百城千园行”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工赋园区 数智未来二、活动内容本次“百城千园行”活动包括政策进园区、设施进园区、技术进园区、标准进园区、应用进园区、企业进园区、服务进园区,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等各级行政园区,以及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等重点产业发展载体。(一)政策进园区。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组织相关产业组织、研究机构、行业专家等对国家和本地工业互联网相关政策开展宣贯工作,推广普及政策体系,对标识“贯通”行动计划、5G工厂建设指南、“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相关文件进行解读。引导园区企业了解财政资金、产业基金等对工业互联网的支持政策。(二)设施进园区。推动企业利用5G、时间敏感网络、工业光网、IPv6等新型网络技术进行园区网络优化升级,鼓励园区企业开展工业5G专网试点建设;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建设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引导园区企业普遍接入标识解析体系;鼓励园区结合产业特点和实际需求,推动园区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引导园区企业接入国家安全态势感知平台。(三)技术进园区。引导园区企业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数字孪生、边缘计算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工业互联网的融合应用,加快开展工业级5G芯片/模组/网关、工业光网、云化PLC、安全设备等技术产品创新应用,发布服务园区的技术清单和产品清单,鼓励园区、企业开展重点行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四)标准进园区。开展工业互联网相关标准体系宣贯,引导园区企业实施工业互联网相关标准,加快工业互联网体系架构、数据互通、行业应用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在园区落地普及。鼓励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产业协会等参与标准研制工作,推动发布园区标准清单。(五)应用进园区。推动园区企业编制、实施工业互联网与细分行业融合应用指南,为中小企业提供可复制、可推广、轻量化、低成本的解决方案。鼓励链主企业打造工业互联网典型集成创新应用标杆,带动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引导园区推广平台化设计、智能化生产、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绿色化生产、精细化投融、可视化治理等工业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培育一批典型应用场景和样板标杆。(六)企业进园区。引导工业企业、信息通信企业等入驻园区,实现园区产业链精准招商。鼓励规划咨询、设施建设、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各类解决方案供应商企业进园区,为园区大中小企业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坚持场景牵引,需求导向,鼓励搭建园区工业互联网供需资源池,发布供需目录清单。(七)服务进园区。组织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深入园区,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高校、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开展培训讲座、实践实训、能力评价、技能交流等,联合打造园区人才服务体系。推动园区组织工业互联网专家开展诊断评估,帮助园区企业明确改造路径,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打造一批园区示范应用标杆,推动园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三、组织实施活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组织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研究所、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中国电子学会、中国通信学会等部属单位做好支撑实施。鼓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做好本行业、领域活动支撑工作。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等产业组织组建园区服务方阵,结合工业互联网“平台+园区”赋能深度行、工业互联网安全深度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等相关工作,提供工业互联网一体化服务。(一)方案报送。2024年5月底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系统梳理本地区园区名录,对有发展基础和条件、数字化转型需求明显的园区,制定活动实施方案(附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二)活动实施。2024年10月底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组织开展本地进园区活动,推动园区企业提升利用工业互联网加快数字化转型的意识、能力和成效。2024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成效评估,并形成活动总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三)活动总结。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园区评价与发展成效评估工作,编制园区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绿色化发展优秀案例集,组织交流推广。附件: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百城千园行”活动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5月6日(联系人及电话:郑乔露 010-68206116 李胡升13810768984 传真010-66024197)附件: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百城千园行”活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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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从“明范围、明抵扣、明优惠、增便利、增规范、增效率”六个方面,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自4月29日起实施。连日来,各地税务部门按照税务总局部署要求,强化统筹、精心组织,紧锣密鼓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细化落实措施,稳妥推进“反向开票”各项工作任务。《公告》实施以来,政策落地情况具体怎样?相关纳税人反应如何?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各地税务部门:细化落实措施推动“反向开票”工作有序开展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今年3月,国务院发布《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要求“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4月25日,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各地税务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工作要求,突出重点落实工作目标,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动“反向开票”工作有序开展。青岛市税务局召开工作部署和业务培训会议,组织动员精干力量,针对业务操作、人员培训、宣传辅导、风险防控、系统运维、问题反馈等各项工作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反向开票”工作顺利推进。海南省税务局构建“省市县联动工作机制”,在确保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高效性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设立专门的应急响应小组,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突发状况,护航“反向开票”工作平稳推进。湖南省税务局推出“三清单一报告”工作机制,在建立“政策清单”“责任清单”“风险清单”的基础上,构建分析报告机制,要求按月对政策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完善机制等内容进行总结分析,保障政策精准直达。天津市税务局制发任务分工表,对照《公告》要求列出相应的15项具体工作的落实要点和标准,抽调骨干组建应急团队,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为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操作,各地税务部门坚持主动靠前服务,打好“分类宣传+精准辅导”组合拳。浙江省税务局主动联系有开票需求的企业进行上门辅导,为其提供“政策宣讲、资格审核、归类管理、辅导开票”全流程服务,并及时反馈处理企业疑难问题。宁波市税务局在“宁波税务”微信公众号开设“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热点问答”专栏,围绕实行“反向开票”的开受票方范围、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推出系列图解作品,确保纳税人及时掌握政策要点与涉税实务操作。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规范系统内“再生资源回收”标签维护、运用,设立“反向开票”业务咨询专线、服务专窗,提供“一站式+管家式”便民服务,随时随地解答纳税人问题。在湖北,云梦县税务局细化操作流程,强化税务系统内部税政、征管、纳服、办税服务厅、税源主管税务分局等部门协同,编印简明政策操作指引,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发放,提升政策运行顺畅度。北京、山东、厦门、宁夏等税务部门通过在线直播,对“反向开票”政策重点内容、重要事项等提前做好精准提示提醒,确保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为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发展,各地税务部门建立健全针对“反向开票”的税收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分析各地区政策落实情况,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吉林省税务局建立“反向开票”纳税人认定台账、“反向开票”发票开具台账,以掌握全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情况。省市两级税务部门在功能上线初期按周统计发票开具情况,防范虚开风险。广东省税务局实行“收购者+出售者”双核查,充分利用合同、台账、凭证、资金以及物流等相关信息,通过核实抽查企业享受条件、业务真实性等方式,帮助资源回收企业及时排除“反向开票”各个环节的税收风险。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是一举多得的好政策《公告》明确,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资源回收企业,可向税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的简单程序后,可以第一时间便捷实现“反向开票”。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4月29日,吉林省凯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向长春市宽城区税务局提交“反向开票”申请,并成功办理了公司第一笔“反向开票”。“《公告》发布后,税务部门从政策内容到业务操作流程,对我们进行一对一的讲解,提前解答了发票开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感到很踏实。”公司财务经理刘铭说。作为一家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企业,宁波特力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反向开票”政策很有感。“在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中,销售方一般为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带票销售’方式将报废产品销售给资源回收企业,这导致企业不仅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难以获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李秋妍告诉记者,“此次出台的‘反向开票’政策对我们来说是一场‘及时雨’,解决了长期困扰资源回收行业的取票难题。”让资源回收企业肯定的,不仅仅是及时出台“反向开票”政策,还有税务部门不断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代办税费便利度的服务举措。“我们公司主要从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拆解业务,每年核准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模为50万台。”看着刚刚开具的发票,乌鲁木齐惠智通电子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葛淑芳告诉记者,目前向公司销售废旧家电的供应商有200个左右,基本上都是废品收购点的自然人,每个月回收废旧家电之后都需要一一打电话联系他们开具发票,费时又费力。“现在有了‘反向开票’的新政策,不仅减少了我们的工作量,也方便了销售废旧家电的自然人。”她说。安徽福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安徽省六家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资质的企业之一。“‘反向开票’具有各类票种均可开具、商品编码单独设置、开票额度应需调整等便利性,切实提升了企业开票的便利度。我们将用好用足‘反向开票’政策,不断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能力,跑出发展加速度。”该公司董事长周小平告诉记者。广西柳州市元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经理李阳桥认为,“反向开票”对企业来说是一举多得的利好政策。“对于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只需提交《申请表》和资质证明就可以申请开票资格,办理手续简单便利。”他告诉记者,“‘反向开票’可以降低企业因未取得税前扣税凭证而违规扣除的税务风险,有助于鼓励更多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废旧物品的回收中来,推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在陕西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梦飞看来,“反向开票”政策解决了公司所得税扣税凭证不足、车辆报废拆解专用设备无进项税额抵扣以及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后不能对下游企业开具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系列问题。“下一步,公司将重新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列支各项所得税成本费用,进一步降本增效,为建设低碳、环保、可持续的区域经济发展新模式贡献自己力量。”胡梦飞说。“收旧”更便利,“换新”才更有动力。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谢文表示,将运用好政策工具,通过“反向开票”促进上下游协同联动、形成合力,为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提供强有力支撑,持续增强资源回收企业、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的获得感,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05-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决策部署,推动高校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人才供需对接,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供给和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决定共同组织开展“优企进校 招才引智”专项行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名称“优企进校 招才引智”专项行动二、活动时间2024年5-6月三、服务对象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重点的中小企业,以2024届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高校毕业生。四、活动内容(一)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校园活动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校招聘活动,各高校加大进校招聘开放力度,提供招聘活动便利,并支持院系结合学科专业特色、毕业生求职就业意愿等情况,开展中小型专场招聘活动。各高校要结合开展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组织院系领导班子、学科专业负责人走访进校招聘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点围绕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见习、企业创新需求、定向人才培养等深入沟通,为更好促进校企供需对接、实现校企深度合作打好基础,力争打造和树立一批产教融合促就业的示范典型。(二)开展校企供需对接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校加强合作,推进定向人才培养、实习基地建设、人力资源提升等领域供需适配,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结合本地高校学科专业布局和企业用人需求,积极搭建校企供需对接平台,分区域、分行业组织开展线下供需对接交流活动。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动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参加线下供需对接交流活动,及时向高校反馈人才招聘需求,积极参与高校人才培养工作。(三)拓展多元化就业服务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对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各高校要依托校园招聘活动开展政策宣讲,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向企业发放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经办机构清单,告知政策申请流程和经办渠道。要通过专场宣讲会等方式,进一步增进高校毕业生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了解,提升企业就业吸引力,推动更多高校毕业生积极参与发展新质生产力。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优企进校 招才引智”专项行动对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意义,精心谋划设计,加强沟通对接,合力推进工作。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组织动员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高校为线下招聘活动提供招聘场所、展位等服务保障,做好活动宣传、学生组织等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工作覆盖面。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做好相关工作支撑。(二)提升活动实效。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落细落实各项工作,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要主动摸底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做好活动预热,提前动员高校和学生广泛参与;要动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发布岗位需求,挖掘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三)及时反馈总结。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数据统计、工作总结等工作,活动期间每月5日前将活动成果统计表分别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活动信息根据开展情况及时报送,并于7月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六、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张飞云 010-68205319教育部高校学生司(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司) 赵 健 010-66097835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刘晓西 010-82292048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 刘晓艳 010-68352317 冯妙洁 010-68352370 附件:1.进校招聘活动成果统计表.pdf2.访企拓岗和就业指导活动成果统计表.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2024年4月24日
05-1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现征集各类法律法规政策不平等对待企业的问题线索。如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指定邮箱反映问题。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设置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中介服务事项;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或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程序;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未经公平竞争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 (二)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歧视性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企业参加本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排斥、限制、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对外地企业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违法增设迁移条件,限制企业迁移或退出;对企业在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获取方面实行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违法违规在财政补贴、要素获取、税收、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企业优惠政策;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违法违规减免、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税金等;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违法违规在获取政府投资资金、贷款等融资方面设置歧视性要求。 (四)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违法强制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要求企业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其他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违法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行政监管执法。违法对不同企业设置歧视性检查事项、检查频次;违法对不同企业区别设置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特定企业作出明显具有歧视性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问题线索请于2024年9月30日前发送至fgql@chinalaw.gov.cn,邮件须明确存在问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名称、文号(如有)、发布时间以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说明。
05-06
政策月刊-4月.pdf
04-26
一文了解: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政策类型】行业类政策【涉及税种】增值税【优惠内容】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享受主体】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条件】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6.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7.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8.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9.符合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10.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附件1。【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办理材料】1.退税资格审核认定资料。研发中心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1)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2)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3)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4)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以及通知规定应提交的材料。(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6)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2.退税备案资料。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1)符合现行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2)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3.退税资料。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2)采购国产设备合同。(3)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注: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注: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注:已延长;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04-26
关于开展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功能园区、有关企业:根据《拉萨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拉科发〔2023〕5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促进拉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奖励年度本年度研发投入奖补以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计算。二、受理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2024年6月1日-7月1日期间提交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未申报的,不予受理且不予补办。三、受理地点企业将材料报送至纳税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县区为科技局、功能园区为经济发展局)。四、申报条件(一)在拉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二)企业需在拉萨实体入驻,有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研发或制造(服务)在拉萨市内的企业。纯属总部经济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三)企业当年自主申报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四)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企业研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五)企业近两年来运行正常,未被列入失信名单,在环保、安全生产、经济、科技等领域未发生重大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五、资金核算(一)奖励扶持资金核算基数:以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并符合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部分为基数。研发投入的定义和税前加计扣除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例如:某企业2023年度实际投入研发费用100万元,但符合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发生额仅80万元可以按200%比例加计扣除16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则奖励资金核算基数为8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或160万元)(二)奖励扶持资金核算标准:基础奖励:企业年度研发投入为1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研发投入总额的2%、3%、4%、5%给予奖励,研发投入总额低于10万元的企业不予奖励。增量奖励:因该政策第一年颁布执行,不追溯往年,增量奖励下一年度执行,本年度无须申报。六、需提交的材料按照“政府多跑路,企业少跑路”原则,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次性办结制,企业对填报数据和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完全责任。请各申报主体认真阅读《拉萨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拉科发〔2023〕55号)(http://www.lasa.gov.cn/lasa/wjzl/202312/fd1dc4f5ade74c3199141c1d11b207b8.shtml)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申领表。(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来源为纳税申报系统A107012)。七、工作流程(一)申报受理环节。6月1日至7月1日,县区、功能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二)联合初审环节。7月1日至7月10日,县区、功能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情况、诚信情况、重大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并在《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申领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县区、功能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到企业所属税务部门逐一核实企业填报的研发投入数据,并由当地税务部门在《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申领表》签署意见并盖章。(三)汇总提交环节。7月11日至7月15日,县区、功能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将企业提交的材料复印件,报送至市科技局规划财务与监督科(市政府717办公室,电话:0891-6952856)。(四)现场复核环节。7月15日至7月31日,市科技局牵头对企业研发投入及科技创新活动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复核完成后编制资金筹措及分配方案,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资金筹措及分配方案。(五)资金预算及拨付环节。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筹措及分配方案,按时编制申报2025年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承担的企业研发投入奖励资金纳入政府预算,预算指标下达后,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财务相关制度拨付至企业。附件:1.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申领表2.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汇总表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 2024年4月18日
04-26
近日,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对《若干措施》进行了解读。一、《若干措施》出台的背景党中央高度重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近年来,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推出多项便利化举措,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机构)投向境内科创领域。与此同时,部分境外机构反映,希望在境内开展业务时预期更稳定、投资渠道更多、退出通道更通畅、享受税收优惠更便利等。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当前,科技型企业面临广阔发展机遇,对更大力度、更多层次、更宽渠道融资支持的诉求也进一步上升。在此背景下,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作了专题研究和调研,针对行业企业诉求提出具体工作举措,形成了《若干措施》。二、《若干措施》重点举措《若干措施》积极回应市场需求,既涉及境外机构“募投管退”各业务环节,也包括支持供需对接、畅通投资退出、便利享受优惠等政府管理服务。(一)优化管理服务方面。结合境外机构反映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明确有关政策安排。关于申请准入,将依法高效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申请,更好满足境外机构进入国内市场意愿。关于外汇管理,将在落实好便利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等措施基础上,持续完善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境外机构更好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型企业用足用好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关于经营监管,明确对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一视同仁,同等适用《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提出的相关政策。(二)加大融资支持方面。积极支持境外机构和其所投科技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丰富科创资金来源。对于境外机构,在华发行债券尤其是人民币债券能帮助其补充资金来源、降低汇兑成本。相关部门将继续稳步有序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同时,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统一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熊猫债资金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融资。2023年,境外机构在我国发行熊猫债合计1545亿元,同比增长82%。对于科技型企业,发行债券尤其是信用类债券,能够有效缓解因可抵押物不足造成的融资难问题。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助力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继续指导沪深交易所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常态化发行,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截至2024年2月底,交易所市场共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632只,规模5917亿元。相关部门还将在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范围,规范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丰富科技金融产品服务。(三)加强交流合作方面。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是境外机构与科技型企业合作的重要方式,境外机构在相关领域拥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特长。《若干措施》支持境外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充分挖掘优质标的,促进投资高效对接。一是完善合作机制。相关部门将继续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深入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组织专项路演活动,为早期硬科技项目和一线投资机构搭建深度对接平台,推动优质中小企业与境外机构建立合作,支持境外机构加大对企业梯度培育、创新成果转化等领域的投入;鼓励境外机构与境内相关机构合作设立相关基金,支持境外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并支持获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深化与相关国别的产业链合作。二是梳理需求清单。将继续梳理提出需求清单,为境外机构提供便利,为企业融资增信赋能。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将持续开展“走万企 提信心 优服务”活动,促进金融机构与包括科技型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精准对接;科技部将在全国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的评价工作,帮助企业获得银行授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依托数据资源优势,探索全维度信息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提供授信参考,近三年已助企融资超过7800亿元;持续开展细分领域硬科技属性评价标准建设和评价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纳入上市重点培育体系,推动境内外各类资本提供全生命周期、多元化接力式的金融服务。三是鼓励本地化经营。相关部门将结合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积极支持境外机构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三个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及西安、武汉、成渝三个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加强发展经营,围绕前沿技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此外,对于境外机构投资经营涉及的人员来华签证需求,外交部将通过对短期签证申请提供免预约“绿色通道”、支持办理长期签证等,便利其人员往来。(四)完善退出机制方面。能不能顺利、高效实现投资退出,是前期调研中境外机构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若干措施》的重点内容。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围绕境外上市、并购重组、份额转让等退出渠道,推出了一系列配套举措。一是支持境外上市。将持续提高境外上市备案管理质效,加快备案办理进度,持续畅通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渠道。同时,继续推动内地和香港资本市场深化务实合作,加强香港科技型企业国际融资平台作用。自2023年3月31日《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施行至2024年3月底,已办结122家企业赴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备案,其中71家企业拟赴香港上市。二是鼓励并购重组。中国证监会先后出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修订重大资产重组规则、适当提高重组估值包容性,支持上市公司并购科技型企业,畅通投资机构退出渠道;近期进一步从分类监管、提高重组审核效率、支持“两创”公司协同效应并购、支持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等四方面优化并购重组有关制度,下一步将继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功能,为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提供畅通的退出渠道。商务部正牵头修订《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限制。三是推进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将继续优化私募份额转让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私募基金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协同发展,拓宽私募基金退出渠道,形成“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在此过程中鼓励和支持境外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积极参与相关投资交易。近年来,我国先后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宁波、江苏、安徽等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份额转让试点,各地出台了一些支持性政策措施,推动市场生态建设,并搭建了基于区块链的交易系统。截至目前,7个省市实现私募份额转让231.72亿元、私募份额质押融资316.07亿元。四是便利享受税收优惠。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前,境外机构参与所投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时,需先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才可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否则将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再事后申请补充享受优惠待遇并办理退税。近期部分境外机构反映,在投资上市公司数量较多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操作成本较高,总体不够便利。针对境外机构需求,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商务部深入调研,积极研究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派息扣缴税款和结算程序。通过畅通政府部门、结算机构、上市公司信息交互,实现上市公司可直接按优惠规定对相关境外机构进行扣缴申报和派息,无需先行代扣代缴后再由境外机构申办退税,境外机构也无需每次向各个上市公司提交相关信息报告表。具体可见与《若干措施》配套发布的《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有关部门和机构,抓好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更好吸引境外机构加大在华投资,支持境内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
04-25
关于开展自治区科技咨询专家库专家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中的重要作用,按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藏科发〔2020〕118号)要求,近期,自治区科技厅对科技咨询专家库进行了优化升级,现面向全社会开展专家征集及已入库专家信息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征集及信息更新(一)专家征集工作采取“网络申报、单位推荐、常年受理、定期集中审核、动态入库管理”的方式开展。(二)本次科技咨询专家库优化升级涉及专家主要信息字段的调整,新申请入库专家及已入库专家均需登录西藏自治区科技厅科技咨询专家库https://xmsb.tibetsti.cn/kjzj.html进行网上操作,并按要求在线填写专家信息。二、入库流程(见附件1)网上入库流程:专家注册/登录(已注册可通过手机验证码登录)→完善专家资料(上传必要附件)→管理员初审(不通过则短信提醒)→科技厅复审(不通过则退回初审)→管理员公示(官网公示)→管理员入库(短信提醒)。三、工作要求(一)本次专家征集和更新工作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经审核通过的专家名单将保存至西藏自治区科技厅科技咨询专家库管理平台中,由自治区科技厅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做好相关入库专家信息保密工作。(二)请各相关单位按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入库专家基本条件(见附件2),认真做好组织动员,建议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全部入库;申请人员要根据专家库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记入西藏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系统。(三)本次征集工作完成后,原则上未纳入科技咨询专家库(特邀专家除外)的专家将不能参加我厅相关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咨询和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等科研活动。附件1: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专家管理系统注册流程及找回密码流程附件2: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联系人:王岩、杨明芬联系电话:0891-6837871 0891-6830873 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西藏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2024年4月24日 附件1:流程图.docx附件2: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04-25
关于补充征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2024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加强科研成果和应用技术的引进推广”“优化布局一批重点实验室和重大创新平台”工作任务,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强化我区区域创新科技支撑。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要求,参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19〕132号)规定,现补充征集一批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相关要求如下。一、支持方向及申报要求此次补充征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围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三个方向,重点支持创新人才培养、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具体支持方向及有关要求如下。(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支持方向:聚焦我区特色优势学科领域,以获取原始科技创新成果、自主知识产权和培养创新型人才等为目标,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相关要求:1.项目研究方向明确,有良好的研究基础;2.申请人为区内科研人员,具有较强的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具有负责或参与自治区(省)部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历;3.鼓励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申报;4.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支持方向1:重点支持七地(市)科技创新发展,引导科技创新要素向地(市)集聚,为形成技术、人才、平台为一体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提供科技支撑。相关要求:1.由所在地(市)企事业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应重点突出本地区重点产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项目审核推荐工作由所在地(市)科技局负责。鼓励与区内外单位联合申报;2.由区内其他地(市)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需紧扣当地产业发展需求,经当地科技局同意后,由申报单位所在地(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推荐。鼓励与当地企事业单位和区外科研单位联合申报项目;3.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支持方向2:按照科技创新总体部署,重点支持我区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型县(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等科技园区建设,促进产学研融合和区域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为推动科技园区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相关要求:1.鼓励入驻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牵头申报项目,突出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功能,加强适用技术引进示范,推动技术合同成交量增长,带动群众增收致富;2.拟转移转化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应产权清晰,有明确的产业化、市场化目标和考核指标,鼓励科技型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报项目;3.科技园区申报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或所在地(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推荐,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国家级科技园区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自治区级科技园区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4.国家级创新型县(市)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地(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推荐,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支持方向3: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东西部合作,深化科技援藏交流,重点支持噶尔县、岗巴县、八宿县等,加强对水质提升、农牧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应用和引进示范,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壮大特色产业发展,持续推进民生改善。相关要求:1.重点支持噶尔县、岗巴县、八宿县企事业单位牵头申报项目,项目审核推荐工作由所在地(市)科技局负责;2.鼓励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联合区外科研力量共同申报,申报项目需紧扣噶尔县、岗巴县、八宿县发展需求,经项目实施地所在地(市)科技局同意,由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推荐;3.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原则不超过3年。(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已批准的在藏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基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开展科学研究,提升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开放共享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相关要求:1.已批准在藏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基地,围绕创新基地研究方向,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开展自主选题研究,选题应具有一定研究基础,具有较强的行业带动和产业引领作用;2.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二、项目申请人条件和要求(一)项目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其研究方向须与申报项目研究方向一致,具有开展所申请项目研究的能力。国家公务员不得作为申请人或参与人申报项目。(二)项目申请人同期主持或参与项目数不超过3项,其中主持项目数不超过2项。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基地与人才建设、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申请截止日前已提交完整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在研项目不计入限项总数。(三)在限制申报项目期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作为申报单位、申请人或参与人申报本次项目。申请人和参与人应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出现弄虚作假等现象将取消申报资格。(四)申请人须按照申报要求撰写项目申请书。三、申报单位条件及要求(一)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在西藏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条件。鼓励科技型企业牵头申报。企业承担项目需要有一定比例自筹资金。(二)项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行业领域黑名单记录,应通过“信用中国(西藏)”等平台,提供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三)每个项目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合计个数一般不超过3个法人单位(若超过,请书面说明)。项目牵头单位应承担主要科研任务并具有相应的能力,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四)每个项目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应对项目组人员的资格、研究能力、科研诚信,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研究的科学伦理等有关信息进行审查。如出现弄虚作假等现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五)申报项目受理后,不能更改申报单位、申请人和申报书内容。四、申报推荐程序(一)同一个申报单位只能通过一个推荐单位推荐,不能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二)各推荐单位应从申报单位的科研能力与制度健全情况,申请人与参与人资格、研究能力、科研诚信,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研究的科学伦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如出现弄虚作假等现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与要求,做好组织申报、项目筛选和推荐工作。五、其它要求(一)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等相关规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不得列支间接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二)网上申报时,提交的申报资料应包含以下材料或证明原件扫描件。1.自筹资金承诺证明。单位出具的承诺证明,应明确自筹资金额度、来源和到位时限等。2.联合申报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包括任务分解、考核指标、经费分配比例和产权归属等。3.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如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专利证书、成果证书、知识产权使用协议、文献或样品检测报告等;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六、具体申报方式(一)项目采取线上申报方式。(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实行归口管理,逐级申报。申请人和各单位须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xmsb.tibetsti.cn)申报、推荐项目。在项目申报推荐截止日前,推荐单位只需将盖章后的“推荐单位承诺书”“项目推荐汇总表”“项目绩效目标表”扫描上传至西藏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不必报送纸质版。(三)项目申报推荐截止时间:2024年4月27日。请各单位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申报推荐工作,逾期不予受理。(四)从项目推荐截止之日起到项目立项期间,项目申请人、申报单位与推荐单位相关人员不得向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询问项目评审的有关情况。(五)联系方式指南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管理处室:政体处0891-6838159 联系人:伍邦鹏 项目专业管理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0891-6837871联系人:次旦卓玛项目管理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西藏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信息中心0891-6830873联系人:杨明芬、 黄玉龙 电子邮箱:xzkjxxzx@163.com 附件:1.推荐单位承诺书 2.项目推荐汇总表 3.项目绩效目标表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4年4月23日 附件1推荐单位承诺书.doc附件2项目推荐汇总表.doc附件3项目绩效目标表.xls
04-24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2024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重点专项动议征集凝练、总体布局、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主责单位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根据实施需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专业机构受主责单位委托,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主责单位直接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第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动态部署。瞄准国家目标,从各行业各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动态部署重点专项;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科技需求,建立快速设立专项的响应机制。 ——充分授权、压实责任。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向主责单位充分授权,发挥主责单位在行业需求凝练、政策标准制定、应用场景构建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权责一致的运行管理机制,压实各环节主体责任,确保专项的实施成效。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目标管理、加快应用。围绕拟解决重大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强化科技成果的“实战性”,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 第六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第二章 重点专项设立 第七条 有关部门、机构、地方、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启动。 第八条 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 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着力提升专项目标指标先进性、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优化考核方式、配套保障和管理举措,确保专项实施风险可控。实施方案经国家科技咨询委咨询评议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科技部向主责单位批复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重点专项可采取部门(机构)负责制、地方负责制、总承单位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等多种模式。对于采取部门负责制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对于采取其他模式的重点专项,根据专项实施需要,参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主责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重点专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主责单位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重后发布指南,并合理安排发布时间。 第十三条 主责单位要结合专项特点和实施需要,加强组织实施机制创新,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等组织模式,通过第三方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等方式,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项目组织实施绩效。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诚信状况良好;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符合《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限项要求。 第十五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加强科研诚信审核,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主责单位负责立项批复,并组织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对于保密项目,任务书中应包括保密协议。项目立项后,应按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项目实施中,主责单位应指导专业机构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加强技术就绪度管理、“里程碑”节点考核等,做好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须作出重大调整的,由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研究批复调整;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应调查核实后严肃处理并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主责单位组织专业机构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要求分类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由主责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严把项目验收关。 第二十一条 主责单位应充分发挥相关领域、行业、产业优势,为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创造良好条件,协调调动各方面政策和资源,通过场景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科技部会同主责单位在项目验收3年内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加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跟踪研判;根据管理制度和主责单位要求,制定适合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做好项目管理具体工作,提升项目管理质量,促进重大成果产出和应用推广;加强对参与项目管理活动各类专家的指导与监督,促进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第四章 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专项执行的,主责单位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总体验收工作,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组织管理水平、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效果与影响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报告,按程序上报。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情况将作为专项滚动实施、新设专项遴选主责单位和专业机构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专项验收坚持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采取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强化验收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七条 主责单位应加强重点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专项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十八条 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第五章 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多层次、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应以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三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通过对重点专项的关键节点考核、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实施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估,采用信息化手段,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监督评估结论和意见及时向主责单位、专业机构进行反馈,重大事项按程序上报。 第三十四条 主责单位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受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并落实科技伦理监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在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执行不力的,实行动态调整,并倒查各主体责任,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主责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发布前报科技部、财政部进行制度一致性审查并备案。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地方、单位、企业等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布局的研发任务,可按有关程序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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