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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工信厅信管函〔2024〕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相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推动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和规模化应用,发挥工业园区产业集聚优势,推动工业互联网向地市县域落地普及,促进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组织开展2024年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百城千园行”活动(以下简称“百城千园行”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工赋园区 数智未来二、活动内容本次“百城千园行”活动包括政策进园区、设施进园区、技术进园区、标准进园区、应用进园区、企业进园区、服务进园区,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等各级行政园区,以及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等重点产业发展载体。(一)政策进园区。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组织相关产业组织、研究机构、行业专家等对国家和本地工业互联网相关政策开展宣贯工作,推广普及政策体系,对标识“贯通”行动计划、5G工厂建设指南、“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相关文件进行解读。引导园区企业了解财政资金、产业基金等对工业互联网的支持政策。(二)设施进园区。推动企业利用5G、时间敏感网络、工业光网、IPv6等新型网络技术进行园区网络优化升级,鼓励园区企业开展工业5G专网试点建设;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建设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引导园区企业普遍接入标识解析体系;鼓励园区结合产业特点和实际需求,推动园区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引导园区企业接入国家安全态势感知平台。(三)技术进园区。引导园区企业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数字孪生、边缘计算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工业互联网的融合应用,加快开展工业级5G芯片/模组/网关、工业光网、云化PLC、安全设备等技术产品创新应用,发布服务园区的技术清单和产品清单,鼓励园区、企业开展重点行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四)标准进园区。开展工业互联网相关标准体系宣贯,引导园区企业实施工业互联网相关标准,加快工业互联网体系架构、数据互通、行业应用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在园区落地普及。鼓励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产业协会等参与标准研制工作,推动发布园区标准清单。(五)应用进园区。推动园区企业编制、实施工业互联网与细分行业融合应用指南,为中小企业提供可复制、可推广、轻量化、低成本的解决方案。鼓励链主企业打造工业互联网典型集成创新应用标杆,带动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引导园区推广平台化设计、智能化生产、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绿色化生产、精细化投融、可视化治理等工业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培育一批典型应用场景和样板标杆。(六)企业进园区。引导工业企业、信息通信企业等入驻园区,实现园区产业链精准招商。鼓励规划咨询、设施建设、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各类解决方案供应商企业进园区,为园区大中小企业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坚持场景牵引,需求导向,鼓励搭建园区工业互联网供需资源池,发布供需目录清单。(七)服务进园区。组织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深入园区,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高校、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开展培训讲座、实践实训、能力评价、技能交流等,联合打造园区人才服务体系。推动园区组织工业互联网专家开展诊断评估,帮助园区企业明确改造路径,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打造一批园区示范应用标杆,推动园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三、组织实施活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组织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研究所、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中国电子学会、中国通信学会等部属单位做好支撑实施。鼓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做好本行业、领域活动支撑工作。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等产业组织组建园区服务方阵,结合工业互联网“平台+园区”赋能深度行、工业互联网安全深度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等相关工作,提供工业互联网一体化服务。(一)方案报送。2024年5月底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系统梳理本地区园区名录,对有发展基础和条件、数字化转型需求明显的园区,制定活动实施方案(附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二)活动实施。2024年10月底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组织开展本地进园区活动,推动园区企业提升利用工业互联网加快数字化转型的意识、能力和成效。2024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成效评估,并形成活动总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三)活动总结。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园区评价与发展成效评估工作,编制园区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绿色化发展优秀案例集,组织交流推广。附件: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百城千园行”活动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5月6日(联系人及电话:郑乔露 010-68206116 李胡升13810768984 传真010-66024197)附件: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百城千园行”活动实施方案.docx
05-1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从“明范围、明抵扣、明优惠、增便利、增规范、增效率”六个方面,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自4月29日起实施。连日来,各地税务部门按照税务总局部署要求,强化统筹、精心组织,紧锣密鼓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细化落实措施,稳妥推进“反向开票”各项工作任务。《公告》实施以来,政策落地情况具体怎样?相关纳税人反应如何?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各地税务部门:细化落实措施推动“反向开票”工作有序开展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今年3月,国务院发布《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要求“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4月25日,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各地税务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工作要求,突出重点落实工作目标,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动“反向开票”工作有序开展。青岛市税务局召开工作部署和业务培训会议,组织动员精干力量,针对业务操作、人员培训、宣传辅导、风险防控、系统运维、问题反馈等各项工作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反向开票”工作顺利推进。海南省税务局构建“省市县联动工作机制”,在确保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高效性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设立专门的应急响应小组,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突发状况,护航“反向开票”工作平稳推进。湖南省税务局推出“三清单一报告”工作机制,在建立“政策清单”“责任清单”“风险清单”的基础上,构建分析报告机制,要求按月对政策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完善机制等内容进行总结分析,保障政策精准直达。天津市税务局制发任务分工表,对照《公告》要求列出相应的15项具体工作的落实要点和标准,抽调骨干组建应急团队,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为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操作,各地税务部门坚持主动靠前服务,打好“分类宣传+精准辅导”组合拳。浙江省税务局主动联系有开票需求的企业进行上门辅导,为其提供“政策宣讲、资格审核、归类管理、辅导开票”全流程服务,并及时反馈处理企业疑难问题。宁波市税务局在“宁波税务”微信公众号开设“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热点问答”专栏,围绕实行“反向开票”的开受票方范围、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推出系列图解作品,确保纳税人及时掌握政策要点与涉税实务操作。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规范系统内“再生资源回收”标签维护、运用,设立“反向开票”业务咨询专线、服务专窗,提供“一站式+管家式”便民服务,随时随地解答纳税人问题。在湖北,云梦县税务局细化操作流程,强化税务系统内部税政、征管、纳服、办税服务厅、税源主管税务分局等部门协同,编印简明政策操作指引,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发放,提升政策运行顺畅度。北京、山东、厦门、宁夏等税务部门通过在线直播,对“反向开票”政策重点内容、重要事项等提前做好精准提示提醒,确保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为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发展,各地税务部门建立健全针对“反向开票”的税收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分析各地区政策落实情况,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吉林省税务局建立“反向开票”纳税人认定台账、“反向开票”发票开具台账,以掌握全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情况。省市两级税务部门在功能上线初期按周统计发票开具情况,防范虚开风险。广东省税务局实行“收购者+出售者”双核查,充分利用合同、台账、凭证、资金以及物流等相关信息,通过核实抽查企业享受条件、业务真实性等方式,帮助资源回收企业及时排除“反向开票”各个环节的税收风险。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是一举多得的好政策《公告》明确,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资源回收企业,可向税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的简单程序后,可以第一时间便捷实现“反向开票”。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4月29日,吉林省凯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向长春市宽城区税务局提交“反向开票”申请,并成功办理了公司第一笔“反向开票”。“《公告》发布后,税务部门从政策内容到业务操作流程,对我们进行一对一的讲解,提前解答了发票开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感到很踏实。”公司财务经理刘铭说。作为一家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企业,宁波特力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反向开票”政策很有感。“在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中,销售方一般为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带票销售’方式将报废产品销售给资源回收企业,这导致企业不仅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难以获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李秋妍告诉记者,“此次出台的‘反向开票’政策对我们来说是一场‘及时雨’,解决了长期困扰资源回收行业的取票难题。”让资源回收企业肯定的,不仅仅是及时出台“反向开票”政策,还有税务部门不断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代办税费便利度的服务举措。“我们公司主要从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拆解业务,每年核准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模为50万台。”看着刚刚开具的发票,乌鲁木齐惠智通电子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葛淑芳告诉记者,目前向公司销售废旧家电的供应商有200个左右,基本上都是废品收购点的自然人,每个月回收废旧家电之后都需要一一打电话联系他们开具发票,费时又费力。“现在有了‘反向开票’的新政策,不仅减少了我们的工作量,也方便了销售废旧家电的自然人。”她说。安徽福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安徽省六家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资质的企业之一。“‘反向开票’具有各类票种均可开具、商品编码单独设置、开票额度应需调整等便利性,切实提升了企业开票的便利度。我们将用好用足‘反向开票’政策,不断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能力,跑出发展加速度。”该公司董事长周小平告诉记者。广西柳州市元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经理李阳桥认为,“反向开票”对企业来说是一举多得的利好政策。“对于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只需提交《申请表》和资质证明就可以申请开票资格,办理手续简单便利。”他告诉记者,“‘反向开票’可以降低企业因未取得税前扣税凭证而违规扣除的税务风险,有助于鼓励更多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废旧物品的回收中来,推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在陕西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梦飞看来,“反向开票”政策解决了公司所得税扣税凭证不足、车辆报废拆解专用设备无进项税额抵扣以及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后不能对下游企业开具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系列问题。“下一步,公司将重新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列支各项所得税成本费用,进一步降本增效,为建设低碳、环保、可持续的区域经济发展新模式贡献自己力量。”胡梦飞说。“收旧”更便利,“换新”才更有动力。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谢文表示,将运用好政策工具,通过“反向开票”促进上下游协同联动、形成合力,为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提供强有力支撑,持续增强资源回收企业、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的获得感,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05-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决策部署,推动高校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人才供需对接,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供给和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决定共同组织开展“优企进校 招才引智”专项行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名称“优企进校 招才引智”专项行动二、活动时间2024年5-6月三、服务对象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重点的中小企业,以2024届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高校毕业生。四、活动内容(一)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校园活动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校招聘活动,各高校加大进校招聘开放力度,提供招聘活动便利,并支持院系结合学科专业特色、毕业生求职就业意愿等情况,开展中小型专场招聘活动。各高校要结合开展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组织院系领导班子、学科专业负责人走访进校招聘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点围绕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见习、企业创新需求、定向人才培养等深入沟通,为更好促进校企供需对接、实现校企深度合作打好基础,力争打造和树立一批产教融合促就业的示范典型。(二)开展校企供需对接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校加强合作,推进定向人才培养、实习基地建设、人力资源提升等领域供需适配,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结合本地高校学科专业布局和企业用人需求,积极搭建校企供需对接平台,分区域、分行业组织开展线下供需对接交流活动。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动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参加线下供需对接交流活动,及时向高校反馈人才招聘需求,积极参与高校人才培养工作。(三)拓展多元化就业服务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对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各高校要依托校园招聘活动开展政策宣讲,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向企业发放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经办机构清单,告知政策申请流程和经办渠道。要通过专场宣讲会等方式,进一步增进高校毕业生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了解,提升企业就业吸引力,推动更多高校毕业生积极参与发展新质生产力。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优企进校 招才引智”专项行动对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意义,精心谋划设计,加强沟通对接,合力推进工作。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组织动员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高校为线下招聘活动提供招聘场所、展位等服务保障,做好活动宣传、学生组织等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工作覆盖面。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做好相关工作支撑。(二)提升活动实效。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落细落实各项工作,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要主动摸底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做好活动预热,提前动员高校和学生广泛参与;要动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发布岗位需求,挖掘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三)及时反馈总结。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数据统计、工作总结等工作,活动期间每月5日前将活动成果统计表分别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活动信息根据开展情况及时报送,并于7月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六、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张飞云 010-68205319教育部高校学生司(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司) 赵 健 010-66097835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刘晓西 010-82292048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 刘晓艳 010-68352317 冯妙洁 010-68352370 附件:1.进校招聘活动成果统计表.pdf2.访企拓岗和就业指导活动成果统计表.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2024年4月24日
05-1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现征集各类法律法规政策不平等对待企业的问题线索。如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指定邮箱反映问题。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设置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中介服务事项;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或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程序;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未经公平竞争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 (二)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歧视性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企业参加本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排斥、限制、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对外地企业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违法增设迁移条件,限制企业迁移或退出;对企业在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获取方面实行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违法违规在财政补贴、要素获取、税收、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企业优惠政策;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违法违规减免、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税金等;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违法违规在获取政府投资资金、贷款等融资方面设置歧视性要求。 (四)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违法强制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要求企业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其他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违法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行政监管执法。违法对不同企业设置歧视性检查事项、检查频次;违法对不同企业区别设置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特定企业作出明显具有歧视性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问题线索请于2024年9月30日前发送至fgql@chinalaw.gov.cn,邮件须明确存在问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名称、文号(如有)、发布时间以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说明。
05-06
政策月刊-4月.pdf
04-26
一文了解: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政策类型】行业类政策【涉及税种】增值税【优惠内容】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享受主体】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条件】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6.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7.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8.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9.符合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10.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附件1。【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办理材料】1.退税资格审核认定资料。研发中心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1)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2)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3)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4)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以及通知规定应提交的材料。(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6)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2.退税备案资料。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1)符合现行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2)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3.退税资料。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2)采购国产设备合同。(3)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注: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注: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注:已延长;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04-26
关于开展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功能园区、有关企业:根据《拉萨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拉科发〔2023〕5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促进拉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奖励年度本年度研发投入奖补以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计算。二、受理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2024年6月1日-7月1日期间提交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未申报的,不予受理且不予补办。三、受理地点企业将材料报送至纳税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县区为科技局、功能园区为经济发展局)。四、申报条件(一)在拉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二)企业需在拉萨实体入驻,有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研发或制造(服务)在拉萨市内的企业。纯属总部经济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三)企业当年自主申报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四)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企业研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五)企业近两年来运行正常,未被列入失信名单,在环保、安全生产、经济、科技等领域未发生重大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五、资金核算(一)奖励扶持资金核算基数:以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并符合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部分为基数。研发投入的定义和税前加计扣除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例如:某企业2023年度实际投入研发费用100万元,但符合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发生额仅80万元可以按200%比例加计扣除16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则奖励资金核算基数为8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或160万元)(二)奖励扶持资金核算标准:基础奖励:企业年度研发投入为1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研发投入总额的2%、3%、4%、5%给予奖励,研发投入总额低于10万元的企业不予奖励。增量奖励:因该政策第一年颁布执行,不追溯往年,增量奖励下一年度执行,本年度无须申报。六、需提交的材料按照“政府多跑路,企业少跑路”原则,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次性办结制,企业对填报数据和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完全责任。请各申报主体认真阅读《拉萨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拉科发〔2023〕55号)(http://www.lasa.gov.cn/lasa/wjzl/202312/fd1dc4f5ade74c3199141c1d11b207b8.shtml)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申领表。(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来源为纳税申报系统A107012)。七、工作流程(一)申报受理环节。6月1日至7月1日,县区、功能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二)联合初审环节。7月1日至7月10日,县区、功能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情况、诚信情况、重大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并在《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申领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县区、功能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到企业所属税务部门逐一核实企业填报的研发投入数据,并由当地税务部门在《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申领表》签署意见并盖章。(三)汇总提交环节。7月11日至7月15日,县区、功能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将企业提交的材料复印件,报送至市科技局规划财务与监督科(市政府717办公室,电话:0891-6952856)。(四)现场复核环节。7月15日至7月31日,市科技局牵头对企业研发投入及科技创新活动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复核完成后编制资金筹措及分配方案,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资金筹措及分配方案。(五)资金预算及拨付环节。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筹措及分配方案,按时编制申报2025年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承担的企业研发投入奖励资金纳入政府预算,预算指标下达后,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财务相关制度拨付至企业。附件:1.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申领表2.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汇总表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 2024年4月18日
04-26
近日,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对《若干措施》进行了解读。一、《若干措施》出台的背景党中央高度重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近年来,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推出多项便利化举措,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机构)投向境内科创领域。与此同时,部分境外机构反映,希望在境内开展业务时预期更稳定、投资渠道更多、退出通道更通畅、享受税收优惠更便利等。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当前,科技型企业面临广阔发展机遇,对更大力度、更多层次、更宽渠道融资支持的诉求也进一步上升。在此背景下,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作了专题研究和调研,针对行业企业诉求提出具体工作举措,形成了《若干措施》。二、《若干措施》重点举措《若干措施》积极回应市场需求,既涉及境外机构“募投管退”各业务环节,也包括支持供需对接、畅通投资退出、便利享受优惠等政府管理服务。(一)优化管理服务方面。结合境外机构反映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明确有关政策安排。关于申请准入,将依法高效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申请,更好满足境外机构进入国内市场意愿。关于外汇管理,将在落实好便利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等措施基础上,持续完善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境外机构更好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型企业用足用好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关于经营监管,明确对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一视同仁,同等适用《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提出的相关政策。(二)加大融资支持方面。积极支持境外机构和其所投科技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丰富科创资金来源。对于境外机构,在华发行债券尤其是人民币债券能帮助其补充资金来源、降低汇兑成本。相关部门将继续稳步有序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同时,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统一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熊猫债资金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融资。2023年,境外机构在我国发行熊猫债合计1545亿元,同比增长82%。对于科技型企业,发行债券尤其是信用类债券,能够有效缓解因可抵押物不足造成的融资难问题。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助力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继续指导沪深交易所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常态化发行,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截至2024年2月底,交易所市场共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632只,规模5917亿元。相关部门还将在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范围,规范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丰富科技金融产品服务。(三)加强交流合作方面。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是境外机构与科技型企业合作的重要方式,境外机构在相关领域拥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特长。《若干措施》支持境外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充分挖掘优质标的,促进投资高效对接。一是完善合作机制。相关部门将继续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深入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组织专项路演活动,为早期硬科技项目和一线投资机构搭建深度对接平台,推动优质中小企业与境外机构建立合作,支持境外机构加大对企业梯度培育、创新成果转化等领域的投入;鼓励境外机构与境内相关机构合作设立相关基金,支持境外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并支持获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深化与相关国别的产业链合作。二是梳理需求清单。将继续梳理提出需求清单,为境外机构提供便利,为企业融资增信赋能。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将持续开展“走万企 提信心 优服务”活动,促进金融机构与包括科技型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精准对接;科技部将在全国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的评价工作,帮助企业获得银行授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依托数据资源优势,探索全维度信息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提供授信参考,近三年已助企融资超过7800亿元;持续开展细分领域硬科技属性评价标准建设和评价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纳入上市重点培育体系,推动境内外各类资本提供全生命周期、多元化接力式的金融服务。三是鼓励本地化经营。相关部门将结合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积极支持境外机构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三个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及西安、武汉、成渝三个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加强发展经营,围绕前沿技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此外,对于境外机构投资经营涉及的人员来华签证需求,外交部将通过对短期签证申请提供免预约“绿色通道”、支持办理长期签证等,便利其人员往来。(四)完善退出机制方面。能不能顺利、高效实现投资退出,是前期调研中境外机构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若干措施》的重点内容。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围绕境外上市、并购重组、份额转让等退出渠道,推出了一系列配套举措。一是支持境外上市。将持续提高境外上市备案管理质效,加快备案办理进度,持续畅通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渠道。同时,继续推动内地和香港资本市场深化务实合作,加强香港科技型企业国际融资平台作用。自2023年3月31日《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施行至2024年3月底,已办结122家企业赴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备案,其中71家企业拟赴香港上市。二是鼓励并购重组。中国证监会先后出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修订重大资产重组规则、适当提高重组估值包容性,支持上市公司并购科技型企业,畅通投资机构退出渠道;近期进一步从分类监管、提高重组审核效率、支持“两创”公司协同效应并购、支持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等四方面优化并购重组有关制度,下一步将继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功能,为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提供畅通的退出渠道。商务部正牵头修订《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限制。三是推进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将继续优化私募份额转让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私募基金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协同发展,拓宽私募基金退出渠道,形成“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在此过程中鼓励和支持境外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积极参与相关投资交易。近年来,我国先后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宁波、江苏、安徽等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份额转让试点,各地出台了一些支持性政策措施,推动市场生态建设,并搭建了基于区块链的交易系统。截至目前,7个省市实现私募份额转让231.72亿元、私募份额质押融资316.07亿元。四是便利享受税收优惠。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前,境外机构参与所投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时,需先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才可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否则将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再事后申请补充享受优惠待遇并办理退税。近期部分境外机构反映,在投资上市公司数量较多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操作成本较高,总体不够便利。针对境外机构需求,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商务部深入调研,积极研究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派息扣缴税款和结算程序。通过畅通政府部门、结算机构、上市公司信息交互,实现上市公司可直接按优惠规定对相关境外机构进行扣缴申报和派息,无需先行代扣代缴后再由境外机构申办退税,境外机构也无需每次向各个上市公司提交相关信息报告表。具体可见与《若干措施》配套发布的《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有关部门和机构,抓好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更好吸引境外机构加大在华投资,支持境内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
04-25
关于开展自治区科技咨询专家库专家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中的重要作用,按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藏科发〔2020〕118号)要求,近期,自治区科技厅对科技咨询专家库进行了优化升级,现面向全社会开展专家征集及已入库专家信息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征集及信息更新(一)专家征集工作采取“网络申报、单位推荐、常年受理、定期集中审核、动态入库管理”的方式开展。(二)本次科技咨询专家库优化升级涉及专家主要信息字段的调整,新申请入库专家及已入库专家均需登录西藏自治区科技厅科技咨询专家库https://xmsb.tibetsti.cn/kjzj.html进行网上操作,并按要求在线填写专家信息。二、入库流程(见附件1)网上入库流程:专家注册/登录(已注册可通过手机验证码登录)→完善专家资料(上传必要附件)→管理员初审(不通过则短信提醒)→科技厅复审(不通过则退回初审)→管理员公示(官网公示)→管理员入库(短信提醒)。三、工作要求(一)本次专家征集和更新工作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经审核通过的专家名单将保存至西藏自治区科技厅科技咨询专家库管理平台中,由自治区科技厅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做好相关入库专家信息保密工作。(二)请各相关单位按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入库专家基本条件(见附件2),认真做好组织动员,建议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全部入库;申请人员要根据专家库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记入西藏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系统。(三)本次征集工作完成后,原则上未纳入科技咨询专家库(特邀专家除外)的专家将不能参加我厅相关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咨询和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等科研活动。附件1: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专家管理系统注册流程及找回密码流程附件2: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联系人:王岩、杨明芬联系电话:0891-6837871 0891-6830873 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西藏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2024年4月24日 附件1:流程图.docx附件2: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04-25
关于补充征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2024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加强科研成果和应用技术的引进推广”“优化布局一批重点实验室和重大创新平台”工作任务,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强化我区区域创新科技支撑。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要求,参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19〕132号)规定,现补充征集一批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相关要求如下。一、支持方向及申报要求此次补充征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围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三个方向,重点支持创新人才培养、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具体支持方向及有关要求如下。(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支持方向:聚焦我区特色优势学科领域,以获取原始科技创新成果、自主知识产权和培养创新型人才等为目标,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相关要求:1.项目研究方向明确,有良好的研究基础;2.申请人为区内科研人员,具有较强的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具有负责或参与自治区(省)部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历;3.鼓励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申报;4.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支持方向1:重点支持七地(市)科技创新发展,引导科技创新要素向地(市)集聚,为形成技术、人才、平台为一体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提供科技支撑。相关要求:1.由所在地(市)企事业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应重点突出本地区重点产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项目审核推荐工作由所在地(市)科技局负责。鼓励与区内外单位联合申报;2.由区内其他地(市)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需紧扣当地产业发展需求,经当地科技局同意后,由申报单位所在地(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推荐。鼓励与当地企事业单位和区外科研单位联合申报项目;3.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支持方向2:按照科技创新总体部署,重点支持我区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型县(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等科技园区建设,促进产学研融合和区域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为推动科技园区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相关要求:1.鼓励入驻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牵头申报项目,突出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功能,加强适用技术引进示范,推动技术合同成交量增长,带动群众增收致富;2.拟转移转化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应产权清晰,有明确的产业化、市场化目标和考核指标,鼓励科技型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报项目;3.科技园区申报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或所在地(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推荐,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国家级科技园区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自治区级科技园区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4.国家级创新型县(市)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地(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推荐,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支持方向3: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东西部合作,深化科技援藏交流,重点支持噶尔县、岗巴县、八宿县等,加强对水质提升、农牧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应用和引进示范,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壮大特色产业发展,持续推进民生改善。相关要求:1.重点支持噶尔县、岗巴县、八宿县企事业单位牵头申报项目,项目审核推荐工作由所在地(市)科技局负责;2.鼓励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联合区外科研力量共同申报,申报项目需紧扣噶尔县、岗巴县、八宿县发展需求,经项目实施地所在地(市)科技局同意,由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推荐;3.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原则不超过3年。(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已批准的在藏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基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开展科学研究,提升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开放共享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相关要求:1.已批准在藏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基地,围绕创新基地研究方向,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开展自主选题研究,选题应具有一定研究基础,具有较强的行业带动和产业引领作用;2.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二、项目申请人条件和要求(一)项目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其研究方向须与申报项目研究方向一致,具有开展所申请项目研究的能力。国家公务员不得作为申请人或参与人申报项目。(二)项目申请人同期主持或参与项目数不超过3项,其中主持项目数不超过2项。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基地与人才建设、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申请截止日前已提交完整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在研项目不计入限项总数。(三)在限制申报项目期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作为申报单位、申请人或参与人申报本次项目。申请人和参与人应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出现弄虚作假等现象将取消申报资格。(四)申请人须按照申报要求撰写项目申请书。三、申报单位条件及要求(一)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在西藏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条件。鼓励科技型企业牵头申报。企业承担项目需要有一定比例自筹资金。(二)项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行业领域黑名单记录,应通过“信用中国(西藏)”等平台,提供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三)每个项目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合计个数一般不超过3个法人单位(若超过,请书面说明)。项目牵头单位应承担主要科研任务并具有相应的能力,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四)每个项目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应对项目组人员的资格、研究能力、科研诚信,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研究的科学伦理等有关信息进行审查。如出现弄虚作假等现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五)申报项目受理后,不能更改申报单位、申请人和申报书内容。四、申报推荐程序(一)同一个申报单位只能通过一个推荐单位推荐,不能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二)各推荐单位应从申报单位的科研能力与制度健全情况,申请人与参与人资格、研究能力、科研诚信,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研究的科学伦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如出现弄虚作假等现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与要求,做好组织申报、项目筛选和推荐工作。五、其它要求(一)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等相关规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不得列支间接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二)网上申报时,提交的申报资料应包含以下材料或证明原件扫描件。1.自筹资金承诺证明。单位出具的承诺证明,应明确自筹资金额度、来源和到位时限等。2.联合申报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包括任务分解、考核指标、经费分配比例和产权归属等。3.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如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专利证书、成果证书、知识产权使用协议、文献或样品检测报告等;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六、具体申报方式(一)项目采取线上申报方式。(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实行归口管理,逐级申报。申请人和各单位须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xmsb.tibetsti.cn)申报、推荐项目。在项目申报推荐截止日前,推荐单位只需将盖章后的“推荐单位承诺书”“项目推荐汇总表”“项目绩效目标表”扫描上传至西藏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不必报送纸质版。(三)项目申报推荐截止时间:2024年4月27日。请各单位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申报推荐工作,逾期不予受理。(四)从项目推荐截止之日起到项目立项期间,项目申请人、申报单位与推荐单位相关人员不得向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询问项目评审的有关情况。(五)联系方式指南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管理处室:政体处0891-6838159 联系人:伍邦鹏 项目专业管理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0891-6837871联系人:次旦卓玛项目管理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西藏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信息中心0891-6830873联系人:杨明芬、 黄玉龙 电子邮箱:xzkjxxzx@163.com 附件:1.推荐单位承诺书 2.项目推荐汇总表 3.项目绩效目标表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4年4月23日 附件1推荐单位承诺书.doc附件2项目推荐汇总表.doc附件3项目绩效目标表.xls
04-24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2024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重点专项动议征集凝练、总体布局、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主责单位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根据实施需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专业机构受主责单位委托,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主责单位直接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第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动态部署。瞄准国家目标,从各行业各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动态部署重点专项;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科技需求,建立快速设立专项的响应机制。 ——充分授权、压实责任。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向主责单位充分授权,发挥主责单位在行业需求凝练、政策标准制定、应用场景构建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权责一致的运行管理机制,压实各环节主体责任,确保专项的实施成效。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目标管理、加快应用。围绕拟解决重大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强化科技成果的“实战性”,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 第六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第二章 重点专项设立 第七条 有关部门、机构、地方、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启动。 第八条 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 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着力提升专项目标指标先进性、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优化考核方式、配套保障和管理举措,确保专项实施风险可控。实施方案经国家科技咨询委咨询评议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科技部向主责单位批复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重点专项可采取部门(机构)负责制、地方负责制、总承单位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等多种模式。对于采取部门负责制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对于采取其他模式的重点专项,根据专项实施需要,参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主责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重点专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主责单位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重后发布指南,并合理安排发布时间。 第十三条 主责单位要结合专项特点和实施需要,加强组织实施机制创新,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等组织模式,通过第三方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等方式,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项目组织实施绩效。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诚信状况良好;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符合《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限项要求。 第十五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加强科研诚信审核,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主责单位负责立项批复,并组织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对于保密项目,任务书中应包括保密协议。项目立项后,应按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项目实施中,主责单位应指导专业机构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加强技术就绪度管理、“里程碑”节点考核等,做好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须作出重大调整的,由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研究批复调整;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应调查核实后严肃处理并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主责单位组织专业机构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要求分类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由主责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严把项目验收关。 第二十一条 主责单位应充分发挥相关领域、行业、产业优势,为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创造良好条件,协调调动各方面政策和资源,通过场景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科技部会同主责单位在项目验收3年内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加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跟踪研判;根据管理制度和主责单位要求,制定适合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做好项目管理具体工作,提升项目管理质量,促进重大成果产出和应用推广;加强对参与项目管理活动各类专家的指导与监督,促进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第四章 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专项执行的,主责单位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总体验收工作,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组织管理水平、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效果与影响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报告,按程序上报。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情况将作为专项滚动实施、新设专项遴选主责单位和专业机构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专项验收坚持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采取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强化验收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七条 主责单位应加强重点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专项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十八条 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第五章 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多层次、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应以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三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通过对重点专项的关键节点考核、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实施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估,采用信息化手段,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监督评估结论和意见及时向主责单位、专业机构进行反馈,重大事项按程序上报。 第三十四条 主责单位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受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并落实科技伦理监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在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执行不力的,实行动态调整,并倒查各主体责任,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主责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发布前报科技部、财政部进行制度一致性审查并备案。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地方、单位、企业等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布局的研发任务,可按有关程序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同时废止。
04-23
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地(市)科技局,各有关企业:为做好我区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组织我区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更名及异地搬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申报范围1.首次认定。在我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中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自愿申请认定。2.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即2021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24年需重新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二)申报程序及要求1.自我评价。拟申报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自评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中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陆平台注册登记,并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认定申请。2.提交材料。拟申报企业按《工作指引》的要求,登录“高企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供书面材料(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要求详见附件1、2)。3.附件上传。申报企业在系统中上传压缩在15M以内的附件材料,重点上传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财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企业创新性证明材料、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纳税申报表等主要证明材料。4.审核。由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和系统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检查企业在藏生产经营情况,并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会。5.中介机构条件。拟申报企业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应严格按照《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条件要求,自行选择符合条件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向区科技厅备案(备案条件及备案材料详见附件3)并签订中介机构承诺书(详见附件4),由自治区科技厅核实企业选择的中介机构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中介机构向企业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无效。6.企业诚信。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一年内不可再次申报,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一)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搬迁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向迁入地区科技厅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工商)复印件;4.迁出地清税证明复印件;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二)经自治区科技厅核实无误的,企业在“高企工作网”中完成迁入程序。完成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由自治区科技厅向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企工作网”上进行公告。三、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四、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企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限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企工作网”上予以公告。 五、受理时间(一)2024年共组织二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至6月15日;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至9月15日;拟申报的企业一年内只限申报一次。(二)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及更名工作全年受理。六、材料报送要求拟申报企业需到各地市科技局备案,各地(市)科技局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截止时间(6月15日、9月15日)前的10个工作日内,统一出具辖区内拟申报企业推荐函即可,不再逐一出具申报企业推荐函。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特此通知。报送单位: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报送地址:拉萨市北京西路19号科学技术厅2号楼四楼联 系 人:索朗央金联系电话:0891-6837871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装订顺序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装订要求 3.中介机构备案条件及备案材料 4.中介机构承诺书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4年4月11日
04-23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和3月28日国务院组织召开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视频会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要求,3月29日,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西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部署会,会议由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聂华同志主持。自治区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强调,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是更新替代老旧设施设备有力促进高原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居民生活品质提升的民生实事。会议要求,一是强化思想认识。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具体要求上来,深刻认识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二是紧盯目标任务。扎实推进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政策配套保障等五个方面20项重点任务,扎实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三是务求工作实效。区发展改革委作为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厅际联席会议机制,做好统筹协调,落实跟踪问效,推进相关工作。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认真开展本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摸底调研,研究提出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为扎实推进全区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提供依据,确保全区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取得实效。
04-22
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现新型工业化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先进制造,实现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引导金融机构以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化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基本规律,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坚持以建设制造强国为战略重点,助力提升工业现代化水平,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二)工作要求。深刻领会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战略定位和重要意义,把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制造业金融政策体系和市场体系,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协同发力,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增强金融专业化能力,推动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二、围绕重点任务,加大制造业金融支持力度(三)着力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银行保险机构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大对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积极联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深入挖掘重点产业链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综合采用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强化对核心企业的融资服务,通过应收账款、票据、仓单和订单融资等方式促进产业链条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四)着力支持产业科技创新发展。银行保险机构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推进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攻关突破。保险公司要大力发展科技保险,提供科技研发风险保障产品和服务,完善攻关项目研发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制造业关键领域中试服务,探索个性化、针对性的支持方式,与中试机构合作开展相关保险业务,支持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五)着力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传统制造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专项工作和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促进金融资源和产业转型融资需求高效对接。助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车联网、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等重点产业,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规模。优化制造业外贸金融供给,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保障,支持汽车、家电、机械、航空、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等企业“走出去”。保险资金要在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通过债券、直投股权、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六)着力支持工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对智能装备、数字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新业态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大力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支持工业领域碳减排、绿色化改造、资源节约高效循环利用和绿色能源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政策,加大对工业绿色转型的中长期资金支持。有序退出制造业“僵尸企业”,盘活被低效占用的金融资源。保险公司要发展科技保险、新能源保险、气候保险等业务,发展和推广网络安全保险,提升保险保障水平。三、优化金融供给,提升制造业金融服务质效(七)优化制造业信贷结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制造业信贷计划,明确支持重点和任务目标,推动更多信贷资源支持制造业发展,持续提升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加强对制造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降低对抵质押物的依赖。加大对制造业首贷户的支持,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发挥行业带头作用,深化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积极对接制造业重点领域项目信息,做好项目签约和信贷投放工作。(八)丰富制造业金融产品供给。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制造业企业研发、制造、交付、维护等生产经营周期,探索完善全流程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应制造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探索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等业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内部评估,加强对科技创新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融资支持。保险公司要积极对接制造业企业风险保障和风险管理需求,推进知识产权保险、研发费用损失险等承保业务,支持产品研发和应用。(九)加强金融服务对接。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制造业企业走访和产品推介,扎实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等活动,依托工业园区、行业协会、服务中心、信息平台等渠道,精准匹配融资需求,提高金融服务获得感。聚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提升对集群内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质效。坚决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牢固树立公平授信理念,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做好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深入挖掘有市场、有信用、有技术的民营优质客户,加强民营制造业新客户培育,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加大对民营制造业项目的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支持。四、完善服务体系,增强制造业金融服务能力(十)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政策性银行要利用政策性金融“资金规模大、贷款期限长”的特点,更好服务制造强国重大工程建设,以政策性转贷款带动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大型银行要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加强研究,优化金融资源区域协调分配,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股份制银行要坚持差异化市场定位,深化对制造业细分领域及重点投向的金融服务。地方法人银行要发挥深耕地方经济的特色优势,合理确定经营半径,精准服务当地制造业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定位,在市场开拓、服务质效、风险管理上提升竞争力。保险公司要完善制造业保险体系,为制造业提供多方面的保险保障。(十一)完善制造业金融服务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善信贷管理机制,在组织架构、经济资本分配、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面强化资源保障。深入挖掘制造业企业无形资产、数据资源等潜在价值,综合考量企业市场、技术等非财务信息,稳妥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将相关要素探索纳入信贷评价和风险管理模型。规范各环节融资收费和管理,不得借贷搭售、违规收费,严禁对贷款投放附加不合理条件。保险公司要完善费率调节机制,优化承保理赔流程,持续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十二)优化制造业金融激励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健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权重,对成效显著的分支机构,在绩效考评、资源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度下放授信审批权限,提高分支机构“敢贷”“愿贷”积极性。细化制造业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制定各流程环节的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情形,明确界定基层员工操作规范,保障尽职免责制度的落地实施。(十三)提升制造业金融专业水平。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沟通协商,在客户拓展、行业研究、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开展合作,全面提升金融管理能力。加强金融服务的科技支撑,综合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拓宽金融服务场景,改进服务效率。增强先进制造业服务能力,提高授信审批和信用评价的精准性,深入研判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前景、预期收益和潜在风险。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制造业专业团队,在制造业企业集聚地区探索组建制造业服务中心,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五、加强风险防控,营造良好金融市场秩序(十四)增强制造业金融风险防控能力。银行保险机构要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自主决策、独立审贷、自担风险原则,做实贷款“三查”,落实好还款来源,严格制造业贷款分类,真实反映风险情况。提高贷款拨备使用效率,依法合规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动态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做好信贷资金真实性查验,严防通过票据贴现虚增贷款规模。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监控,严禁信贷资金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十五)营造良好金融市场秩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维护正常竞争环境,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切实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避免一哄而上造成产业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信贷资金沉淀淤积。综合自身业务实际、资金成本、配套优惠政策等因素,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有效风险定价机制科学确定贷款利率,防止信贷资金无序压价和空转套利。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全力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六、强化组织保障,凝聚支持制造业工作合力(十六)加强金融监管。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明确制造业金融责任部门和任务分工,综合运用重点监测、监管通报、监管评价、现场检查、培训交流等方式,督导银行保险机构落实落细各项监管政策,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加强制造业相关融资数据治理,提高数据报送质量。跟踪调度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制造业举措、问题和成效,积极主动报送工作落实情况。(十七)做好协作联动。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对接服务,凝聚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政银企”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制造业政策信息、行业发展趋势、产能动态、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银行保险产品信息交流共享。加强央地政策联动,支持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加强产业、金融、财税等政策协同创新,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完善风险分担补偿、贷款贴息等机制,增强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4月3日
04-22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持续加强产业和就业帮扶。如何进一步提高产业和就业帮扶实效?农业农村部提出,强化帮扶产业分类指导,巩固一批、升级一批、盘活一批、调整一批,推动产业提质增效、可持续发展;深入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确保脱贫人口务工就业规模稳定在3000万人以上。发展产业,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治本之策。“去年以来,农业农村部指导各地全面梳理排查帮扶产业和项目资产情况,基本摸清了底数和发展现状。”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罗东说,2023年脱贫县特色主导产业产值超1.6万亿元,200多个脱贫县主导产业产值超过30亿元。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强化分类指导,支持市场前景广、链条较完备的帮扶产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推进产销精准衔接,创响区域公用品牌;支持资源有支撑、发展有基础的帮扶产业,加快补上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支持暂时出现经营困难或发展停滞的帮扶产业纾困,及时调整发展难以为继的帮扶产业。同时强化规划引领,强化服务支撑与项目管理,总结一批帮扶产业集聚融合发展模式,以点上突破带动面上提升。“年初以来,全国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总体上开局平稳,截至2月底,脱贫人口务工就业规模2833.7万人,达到全年目标任务的93.9%。”农业农村部帮扶司乡村振兴督查专员杨炼表示,“今年将着力做好‘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等方面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一方面,稳定外出务工规模。全国脱贫人口到县外务工的占务工就业总人数50%以上,将持续强化东西部劳务协作,提高劳务对接质量,跟踪开展就业服务,同时加大省内协作力度。另一方面,拓展就近就业,特别是县域内的就业空间。据统计,2023年以来脱贫人口在县域内务工的需求持续增长。今后要着力提升县域吸纳就业能力,推动就业帮扶车间高质量发展,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同时,要提升就业培训实效,强化乡村工匠和劳务品牌带动,指导各地落实好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等税费减免和奖补政策,激发脱贫人口内生发展动力,促进实现高质量更充分就业。
04-15
——拉萨综保区各项业务迅猛发展拉萨综合保税区于2022年7月通过国家验收正式封关运行,后因8月突发新冠疫情临时设为方舱医院而关闭,2023年1月重新投入运行。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强领导下,区商务厅不断强化对拉萨综合保税区指导支持力度,推动其紧紧围绕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目标,持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全力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跑出了以高水平对外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加速度”。2023年引进企业17家,完成贸易额16.5亿元,较2022年增长60.82%;2024年1—2月完成贸易额3.99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79.9%;第一季度总货值0.81亿元,是2023年全年货物总值的2.3倍,实现了“开门红”。一、产业结构不断完善,新兴业态增添新引擎。(一)业态发展实现“零突破”。钻源科技首个芯片保税加工项目投产运营,填补了西藏芯片产业空白,为加快拓展延伸“保税+”新业态注入了强劲动力,2023年钻源科技贸易额达4.61亿元;首次开展“一票多车”业务,货值7696.1万元的540台新能源汽车出口业务常态开展,实现了在保税仓储和保税物流领域的一次重要突破,填补了拉萨综合保税区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的空白。(二)跨境电商企业招引实现“零突破”。新引进一家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在柳梧万达试营业,实现了综保区跨境电商招商引资企业“0到1”的突破;自营的海鑫跨境电商国际店仅试营业期间就累计销出产品5880件,营业额达到100多万元;综保区展示店已准备就绪,即将试营业,跨境电商“两平台”的建设必将对综保区发展起到巨大拉动作用。二、落地企业持续攀升,实体经济蓬勃发展(一)招商引资成效明显。始终把招商引资作为“第一工程”,瞄定目标、跳起摸高、自加压力,坚持“走出去”“引进来”,采取“一把手”招商、以商招商、援藏招商、产业链招商等方式,着力引进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优质企业。2024年新落地企业13家,已累计注册企业55家,比去年同期增长550%,涵盖日用百货、新能源汽车、农副产品、特色食品、服装、机电产品等品类。(二)外向型产业实体经济稳健推进。华诚实业2栋标准化厂房接近完工,预计6月投产;康达汽贸平行进口车及进口商品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加快推进,预计6月底完工,为综保区长期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改革创新按下加速键,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一)政策不断优化。研究出台《拉萨经开区外资外贸专项政策激励办法(试行)》《拉萨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专项政策激励办法(试行)》,更大力度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有序开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备案工作,助力园区企业更好把握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势,拓宽业务范围;推广“政信银企”合作模式,减轻企业融资压力。(二)配套不断优化。建成3.4万平方米标准厂房,1.24万平方米保税仓库投入使用,总投资约2.56亿元的配套商业项目前期手续基本完成,计划4月开工建设。(三)服务不断优化。深入贯彻落实《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措施》,2023年完成企业扶持兑付资金3185万元,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四)环境不断优化。制定印发《拉萨综保区城乡环境综合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做到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坚定不移将城乡环境综合大整治搞彻底、搞到底,拉萨综保区跨线桥美化亮化工程完美收工。
04-15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委外研发: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合作研发: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集中研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享受主体】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七类行业企业外(详见申请条件)。【申请条件】1.研发活动范围: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3.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4.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5.会计核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需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申报时点】第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注: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注:部分有效;废止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04-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梳理收录了2023年以来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50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懂政策,及时享受政策红利。今天带你了解: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优惠内容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4号)
04-15
拉萨高新区以获批国家级高新区为契机,过去一年,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积极落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招商引资成绩显著,预计全年实现招商引资到位资金60.1亿元,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稳步开展招商引资“稳存量”工作。拉萨高新区全面落实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及时兑现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科技创新补贴奖励等资金,向符合条件的74家企业兑现企业考核扶持奖励金近8亿元,不断树立诚信政府形象,加强信用政府建设;建立定期回访机制,主动联系并了解重点企业发展诉求及政策享受情况,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持续健全完善“1+6”招商引资政策体系,全力做好产业发展扶持工作,坚定园区企业发展信心。持续加强招商引资“扩增量”工作。全年拉萨高新区共开展“走出去”招商引资活动8次,参加拉萨市招商引资推介会2场,考察调研企业40余家,回访重点企业30余家,达成投资意向性企业43家,先后引进优质企业10余家,其中宝武集团、网鼎明天、地卫二等优质企业先后在高新区落地。并将优质项目及时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借助国内唯一分会场平台,成功举办2023年数字经济大会拉萨高峰论坛,大会共签约项目30个,意向性签约金额达67.098亿元,其中涉及投资项目38.818亿元,涉及年产值项目28.28亿元。据介绍,今年拉萨高新区将牢固树立“大抓项目、抓大项目”和“抓大不放小”的工作理念,在“引”上下功夫。依托国际总部城和金融商务区等载体,持续开展“走出去”招商引资活动,加大以商招商、以政策招商、以服务招商和全天候招商等力度,精准对接国内知名头部企业,主动上门会商,群策群力招引一批央企总部、国内重点企业和地方金融组织分支机构落户高新区。在“落”上下功夫。立足现有招商引资项目名录库,明确企业对接进程、企业实际需求、产业方向等,做好专人对接、专人跟踪服务,持续推进招商项目落地,确保招商引资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在“优”上下功夫。坚持将优化营商环境放在重要位置,形成各部门联动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企业家座谈会、政企银对接会,详细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和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协调各相关单位进行纾困解难,为辖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和坚实保障。 拉萨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韩丰表示,下一步,拉萨高新区将全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坚持开展“走出去”招商引资工作,精准对接国内数字经济龙头企业,重点招引一批全国优质数字、金融类企业落地高新区,加快推动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
04-15
国务院新闻办10日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的相关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回应了社会关切。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表示,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从抓归集、建平台、深联通、拓应用4个方面发力,为推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信用方案”。目前,21家全国性银行机构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支持银行机构对客户精准画像,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截至2024年2月末,银行机构通过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累计发放贷款25.1万亿元,其中信用贷款5.9万亿元。与此同时,我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仍然不够充分,现有共享信息不足以支撑金融机构对经营主体作出精准信用评价。一些地方建有多个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导致信息重复归集,银行机构多头对接,经营主体多头注册,增加了金融机构和经营主体负担,降低了金融服务质效。对此,《实施方案》坚持构建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四个加强”的基本思路,推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一是加强平台优化整合,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二是加强信息归集共享,将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各类资质信息、进出口信息等17类、37项信用信息纳入共享范围。三是加强数据开发利用,有针对性地推出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四是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切实保障数据安全。针对多层次征信市场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任咏梅表示,将从三个“进一步”入手:一是进一步优化征信市场布局,支持征信机构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进行产品创新,为普惠金融发展提供多元化、差异化的信用信息服务;二是进一步推动各类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共同推动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合规向征信机构稳步开放数据,充分发挥数据乘数效应;三是持续加强征信监管,坚决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将所有征信活动依法纳入监管,全面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 信用信息是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如何指导银行用好信用信息,金融监管总局普惠金融司负责人冯燕表示,将积极配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整合工作,充分发挥监管部门优势,推动平台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归集共享,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更好地促进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同时,积极配合拓展平台功能,及时将各项金融便民惠企政策通过平台直达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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