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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为贯彻落实拉萨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拉萨市财政局和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印发了《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拉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工业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专项资金定义与规模管理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实体经济发展质量等方面的资金。专项资金规模为每年5000万元,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实行滚动使用。三、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与条件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在拉萨境内注册且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信用良好、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二是在拉萨新落户的工业企业,且申报项目实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含土地出让金)。申报专项资金的工业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和区(市)产业政策和支持重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同一年度,同一项目未享受过同级财政资金支持(苏拉资金项目除外)。四、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注重政策导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自治区、拉萨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市委、市政府推进工业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目标。注重突出重点:围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和绿色发展等方面,重点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核心产品、骨干企业和有示范效应的重大项目。注重绩效优先:实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注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加大整合统筹力度,以提高工业企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区分不同类型、依据项目绩效,确定项目资金安排的标准和额度。注重规范管理: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管理工作,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五、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与方式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骨干特色企业培育、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等领域。支持方式主要采用无偿支持方式,包括补助和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确定支持标准。六、项目申报与资金安排流程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申报项目。经过县区(园区)初审、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复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程序后,确定拟扶持项目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专项资金。七、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县(区)财政部门和县区(园区)经济信息化部门要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本辖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八、违规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截流、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也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九、政策意义《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拉萨市工业企业的绿色发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将有力推动拉萨市工业企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拉萨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项目概述.pdf2、政策法规.pdf3、核心政策.pdf4、相关政策.pdf5、模版案例.pdf6、申报流程与要求.pdf
01-14
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党委、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入做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创新转型发展,根据《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藏经信发〔2023〕3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开展2025年度西藏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且符合西藏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二、申报时间系统截止时间:2025年1月10日至4月15日。三、申报程序(一)申报企业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www.zjtx.miit.gov.cn/)选择“去申报”,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在此基础上,企业按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具体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申请表可在培育平台下载打印),纸质材料与线上填报数据应保持完全一致。(二)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照《实施细则》,认真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推荐意见。于5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推荐文件、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1,以上均为纸质版一式2份)、企业申请书(纸质版一式5份),报送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三)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布为2025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四)经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如无其他特殊情况,将于2028年进行复核。创新型中小企业可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四、工作要求(一)严格申报纪律。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并填写《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不按程序申报、弄虚作假、编造骗取认定资格的,一经发现,将连续三年取消申报资格。(二)规范申报程序。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严格把关,择优上报。申报资料要规范、完整,复印件必须清晰,否则视为不合格申报材料。(三)积极组织申报。为提升企业创新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做优做精,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积极组织。各申报单位可登陆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查询和下载相关文件表格。附件1:推荐汇总表.doc附件2:承诺书.doc附件3:自评表.doc 自治区经信和信息化厅 2025年1月9日(联系人:汪正刚, 电 话:0891-6198880)
01-13
工信厅外函〔20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六次会晤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创新金砖、绿色金砖建设,促进“大金砖合作”高质量发展,现组织开展金砖国家产业合作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方向请紧密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结合推进“创新金砖”“绿色金砖”建设,推荐2018年至今,我国企业、研究机构、商协会、产业园区等主体与金砖国家在产业科技创新、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产业绿色低碳转型、中小企业、数字技术应用与发展、智能制造与机器人、人工智能、绿色矿产、医药产业等领域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的国际合作成功经验和典型项目。相关案例应具有较强的示范价值,重点推荐采用新技术、新模式开展务实合作,有效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并对金砖国家间政策协调、技术创新、人才培养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合作项目。二、基本要求(一)案例要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夸大陈述。(二)案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遵循参与主体自愿原则,可对外公开。(三)案例应符合我对外合作总体战略方向和政策导向,体现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金砖精神,突出供需对接、产业升级、结构优化、模式创新等方面实践和成效。(四)案例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代表性、示范性和实效性,兼顾社会效应与经济效应,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五)案例申报材料应重点突出、表述准确、逻辑清晰,资料详实,图文并茂,能够充分展现案例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三、推荐程序(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案例推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案例数量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二)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填写《金砖国家产业合作案例申报书》(附件1,如有图表、图片、视频等有助于更好宣介案例的资料可一并提供)、《金砖国家产业合作案例推荐汇总表》(附件2),审核后于2025年4月25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合作司),电子版发送至dic@cietc.org.cn。(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遴选并编制《金砖国家产业合作案例集》,于2025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论坛期间发布并展示宣介。附件:1.金砖国家产业合作案例申报书.docx 2.金砖国家产业合作案例推荐汇总表.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1月3日
01-11
01-10
厅系统全体党员、干部职工:2025年1月7日09时05分,日喀则市定日县发生6.8级地震,给我们的同胞造成了巨大创伤。地震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西藏日喀则市定日县发生6.8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要全力开展人员搜救,全力救治受伤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善后等工作。要加强震情监测预警,及时调拨抢险救援物资,抓紧抢修损毁基础设施,安排好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安全温暖过冬。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作出批示指出,要抓紧核实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并加强震情监测,防范各类次生灾害,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地震灾区位于高原高寒地区,正值冬季,要千方百计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温暖过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启动国家地震三级应急响应。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正第一时间提出工作要求,并赶赴震区现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目前,抗震救灾各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进行。为全力应对自然灾害,自治区科技厅党组发起如下倡议: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区党委的具体安排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二、鉴于目前已由紧急救援转为群众安置阶段,厅系统全体党员积极相应号召,主动挑重担、打头阵,亮身份、当先锋,有序参与救援工作。驻村工作队员积极参与所在地救灾和巡逻、排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及时汇总上报相关情况。三、充分发挥科技部门职能作用,应用好科技成果,为灾后重建提供决策参考。让我们携起手来,众志成城,尽己所能,积极帮助定日同胞共渡难关,重建家园。中共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党组2025年1月8日
01-08
有关单位,各地(市)科技局: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借鉴内地省市相关试点改革经验,现将《西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5-2027年)》《西藏自治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积极组织试点改革工作。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下载: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5-2027年)》《西藏自治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改革方案》的通知.pdf.pdf西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5-2027年.pdf.pdf西藏自治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改革方案.pdf.pdf
01-06
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项目概述一、政策背景与目的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拉萨市中小企业创新转型,根据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的相关文件要求,以及拉萨市关于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工作安排,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了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入库相关政策。相关政策的出台旨在引导和激励拉萨市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做优做精,为拉萨市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二、申报条件与标准(一)申报条件:企业应符合《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入库标准》,该标准包括公告条件和评价指标两部分。公告条件主要关注企业是否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是否拥有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等荣誉、是否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以及三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等。评价指标则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和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满分为100分,企业需达到一定的分值才能入库。企业应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并填写《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二)申报标准:对于符合入库标准的企业,将被纳入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库,并有机会获得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奖励和支持。奖励标准根据拉萨市相关政策和资金安排而定,通常会对入库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和优惠政策。三、申报材料与流程(一)申报材料:企业需认真填写《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的带合规二维码审计报告(披露研发费用)、税务局盖章的近2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有效知识产权证明、信用中国导出的企业信用报告等。所有申报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版。(二)申报流程:企业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各县区经信部门和各园区经发局。各县区经信部门和各园区经发局负责组织审核和推荐工作,对拟推荐企业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汇总表》,并出具正式文件报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公示,最终确定入库企业名单。四、申报时间与要求(一)申报时间: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申报通知后,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逾期申报将不予受理。(二)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应严格遵守申报纪律,如实报送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编造骗取评价资格。申报资料应规范、完整,复印件必须清晰。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被视为不合格。各县区经信部门和各园区经发局应积极组织企业进行入库申报,广泛宣传政策内容,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五、政策意义与影响该政策的出台对拉萨市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通过设立创新型中小企业库,有助于挖掘和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为拉萨市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另一方面,通过专项资金的奖励和支持,可以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产业升级,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同时,该政策还有助于优化拉萨市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创新资源和企业落户拉萨,推动拉萨市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1、项目概述.pdf2、政策法规.pdf3、核心政策.pdf4、相关政策.pdf5、模板案例.pdf6、申报流程与要求.pdf
01-03
政策月刊-12月.pdf
01-03
各相关单位:根据《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及西藏自治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系列、电子信息工程系列、经济系列、工艺美术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评审办法相关规定,经中共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第19次党组会研究,批准确认马星星等26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自2024年12月31日起。 附件:2024年度西藏自治区4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信息表.pdf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12月31日
12-31
各地(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实施绩效和科技投入效能,自治区科技厅对2019年出台的《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19〕13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4年11月21日 附件下载:《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pdf
12-31
各有关单位:按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24〕322号)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自治区科技计划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12月4日-12月10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区科技厅科技人才与科研诚信处反映,并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匿名异议和超出公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附件:2024年度自治区科技计划拟立项项目公示清单.xls异议受理电话:科技厅科技人才与科研诚信处:0891-6833529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4年12月4日
12-31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西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藏财科教〔2024〕47号),经广泛征集、严格筛选、组织凝练,现将西藏自治区2025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一)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主要包括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5个类别。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组织申报。在组织申报时,应以项目形式按指南要求进行申报,须覆盖相应项目指南方向要求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除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外其他项目类别不设立课题,同时由牵头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二)整合优势创新团队,并积极吸纳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研发,聚焦指南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三)本通知所附项目申报指南涉及的项目均采用一轮申报程序,具体要求如下。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xizangsti.cn/)填写并一次性提交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2.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3.推荐单位要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系统统一报送。4.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中,重大科技任务类须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现场答辩。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一)西藏大学、西藏民族大学、西藏藏医药大学、西藏农牧学院、西藏职业技术学院、自治区农牧科学院、自治区地勘局由单位自行负责审核推荐;(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三)在藏央企,由单位自行负责审核推荐;区属国有企业,由自治区政府国资委负责审核推荐;(四)区属医院,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核推荐;(五)区内其他企事业单位由注册地或项目实施地(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等负责审核推荐。同一个申报单位只能通过一个推荐单位推荐,不能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从申报单位的科研条件、制度建设,申请人与参与人资格、研究水平、科研诚信、信用记录,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研究的科学伦理等方面进行审核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如出现弄虚作假等现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三、申报资格要求(一)申报项目牵头单位应为在藏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参与单位应为国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申报项目的企业除满足以上条件外,须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二)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在限制申报项目期的人员和逾期未报送项目验收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或参与人申报本年度项目。(三)重大科技任务类项目的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类项目的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个,其他类别项目的参与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法人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应承担主要科研任务并具有相应的能力,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四)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个指南方向原则上只能申报1个项目。(五)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六)申报重大科技任务,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资格及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申报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职称资格及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申报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职称资格及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所有项目负责人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七)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其研究方向须与申报项目研究方向一致。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不得申报。(八)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申请人、项目名称和申报经费。(九)具体申报要求详见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其他要求(一)引导资金重大科技任务类项目每项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类项目每项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类项目每项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每项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类项目每项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二)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预算执行及调整、绩效评价与监督,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西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藏财科教〔2024〕47号)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三)由企业承担的项目,原则上自筹资金与引导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1,自筹资金应足额到位。(四)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类项目,只能由区内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基地依托单位进行申报。同时,须注明创新基地名称。(五)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填报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4),应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应明确今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载体和场景,推动科技成果在西藏转化应用。(六)项目研究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如开展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生物资源等须事先审查报批的科研活动,由申报单位事先依法依规履行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予立项。(七)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数据的归属、使用和转移,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八)提交的申报资料应包含以下材料或证明:1.自筹资金承诺证明。单位出具的承诺证明,应明确自筹资金额度、来源和到位时限等;2.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需提交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能够体现上一年度研发活动、研发投入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3.联合申报协议。合作协议应包括任务分解、考核指标、经费分配比例和产权归属等;4.西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5.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成果证书、知识产权使用协议、文献或样品检测报告等);6.牵头申报单位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中国”等平台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7.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五、具体申报方式(一)网上填报。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不接收纸质材料,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请项目申报人和各单位按要求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xizangsti.cn/)申报、推荐项目。申报材料所需的附件,全部以原件的电子扫描件上传。 (二)组织推荐。系统开网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星期二)上午10:00。请各推荐单位于2024年12月16日(星期一)下午18:00前,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统一出具“推荐单位承诺书”和“项目推荐汇总表”,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以电子扫描件形式上传。逾期不予受理。(三)附件获取。请项目推荐单位、申报单位及项目申报人在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xizangsti.cn/)注册并登录单位或个人账号,在线获取本通知的全部附件材料。(四)咨询方式指南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伍邦鹏 万溧 0891-6838159项目受理单位: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次旦卓玛 洛桑巴珠 0891-6832142技术支持单位:西藏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科技信息中心 杨明芬 黄玉龙 0891-6830873 附件:1.西藏自治区2025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推荐单位承诺书 3.推荐项目汇总表 4.西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5.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4年12月9日
12-31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22〕67号)要求,经评价机构审查、企业信息公示等程序,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现将通过公示的西藏自治区2024年度第二批556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西藏自治区2024年第2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pdf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4年12月10日
12-31
各有关单位:关于西藏自治区2025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拟立项目的公示〔2024〕322号)、《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西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藏财科教〔2024〕47号)有关规定,现将西藏自治区2025年度第一批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拟立项目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12月30日-1月5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区科技厅科技人才与科研诚信处反映,并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或直接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区科技厅机关纪委或驻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匿名异议和超出公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附件:西藏自治区2025年度第一批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拟立项目公示清单联系电话:科技厅科技人才与科研诚信处:张飞飞 0891-6833529 科技厅机关纪委:0891-6817870驻教育厅纪检监察组:0891-6599819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4年12月30日附件下载:西藏自治区2025年度第一批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拟立项目公示清单.xlsx
12-30
12月26日至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民主生活会,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12月26日至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民主生活会,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2月26日至27日召开民主生活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和保障激励作用,把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自我检视、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前,有关方面做了认真准备。中央政治局同志同有关负责同志谈心谈话,听取意见建议,撰写发言提纲。会上,先听取关于2024年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的报告和关于2024年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央政治局的同志逐个发言,围绕会议主题,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认真查摆、深刻剖析,开诚布公、坦诚相见,气氛严肃活泼,收到预期效果。中央政治局同志的发言,聚焦5个重点。一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定;二是服务人民、造福人民的价值追求更加坚定;三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更加坚定;四是带头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更加坚定;五是履行从严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更加坚定。会议强调,今年以来,面对国内外形势带来的挑战,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沉着应变、综合施策,顺利完成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中国式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民生保障扎实有力,社会大局保持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新成效,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开创新局面,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这些成绩来之不易。中央政治局的同志一致认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保证,确保中国式现代化航船乘风破浪、行稳致远。全党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明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打牢基础。习近平对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的对照检查发言一一点评、逐一提出要求,并进行了总结。他指出,这次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开得很有成效,达到了交流思想、检视问题、明确方向的目的,有利于中央政治局增进团结、改进工作、担当使命。习近平强调,这次党纪学习教育着力解决了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取得明显成效。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切实增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进一步激发,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进一步强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成效进一步彰显。习近平指出,党性修养好、党性坚强,遵守党纪就会更加自觉。领导干部要把锤炼党性、提高思想觉悟作为终身课题,活到老、学到老、修养到老。要把政治修养摆在党性修养的首位,从党的创新理论中汲取党性滋养,把学习遵守贯彻党章党规党纪作为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带头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真正做到理想信念坚如磐石,对党赤胆忠诚,为党和人民事业忘我奉献。习近平强调,党的纪律既有教育约束功能,又有保障激励作用。党的纪律和干事创业是内在统一的。纪律既明确了不能触碰的底线和边界,也为党员、干部干净干事、大胆干事提供了行动准绳。遵规守纪,就会拥有干事创业的充分自由和广阔空间。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树标杆、作示范,不仅要成为遵规守纪、干事创业的模范,而且要树立鲜明导向,为敢于担当作为者撑腰鼓劲,推动形成锐意进取、奋勇争先的生动局面。习近平指出,党的纪律为正确行使权力、防止以权谋私划出了底线、设置了禁区,是党员、干部保持清正廉洁的安全防护栏。敬畏纪律、遵守纪律,就能抵御腐蚀、百毒难侵。只要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仍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就永远在路上。对反腐败斗争形势要异常清醒、态度要异常坚决,决不能松懈,决不能手软。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肩负重任,必须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对手中的权力要慎之又慎。要抓好分管领域或主政地方的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加强对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习近平强调,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是全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承担好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履行好“一岗双责”,一级带一级,推动党的纪律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切实担负起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责任,及时全面了解分管领域或主政地方纪律建设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敢管敢治、严管严治,责无旁贷当好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习近平最后强调,明年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十分繁重,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弄清楚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弄清楚基层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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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政策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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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理部门,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更好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科技部组织开展自创区政策试点“揭榜挂帅”工作。经专家论证和遴选,确定了自创区政策试点“揭榜挂帅”入围单位名单,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自创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试点“揭榜挂帅”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要素保障,及时协调并解决试点任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统筹做好本区域内自创区政策试点的实施工作,并定期报告试点进展情况。 二、各自创区要充分发扬首创精神,强化对试点任务的落实,按照政策试点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及进度安排,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力争突破一批创新体制机制瓶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成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将对政策试点组织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定期遴选典型案例,对于试点成熟的政策,按程序在全国推广。 附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试点“揭榜挂帅”入围揭榜单位建议名单.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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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有关企业:《西藏自治区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第1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管理办法.pdf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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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藏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藏经信发〔2021〕143号)及《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西藏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企业申报、初审推荐、专家评审等有关程序,拟认定2家企业为2024年西藏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现将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并反馈至区经济和信息化厅高新技术与节能环保处。 附件:2024年西藏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拟认定名单.doc 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12月19日( 联系人:单增平措 联系电话:0891-6198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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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强基础、补短板、惠民生、扩投资等积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一)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将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仿古城(镇、村、街)等商业设施和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纳入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禁止类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专项债券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养老金及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债务利息等。(二)扩大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在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方面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将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生命科学、商业航天、北斗等新兴产业基础设施,算力设备及辅助设备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机场等传统基础设施安全性、智能化改造,以及卫生健康、养老托育、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纳入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详见附件2)。提高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以省份为单位,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由该省份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高至30%。二、完善专项债券项目预算平衡(三)优化专项债券额度分配。额度分配管理坚持正向激励原则,统筹考虑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支出需要,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管理水平,以及地方项目资金需求等情况合理分配,确保向项目准备充分、投资效率较高、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地区倾斜,提高专项债券规模与地方财力、项目收益平衡能力的匹配度。(四)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收益平衡。对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项目专项收入难以偿还本息的,允许地方依法分年安排专项债券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及调度其他项目专项收入、项目单位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偿还,确保专项债券实现省内各市、县区域平衡,省级政府承担兜底责任,确保法定债务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严防专项债券偿还风险。(五)完善专项债券项目“一案两书”制度。研究制定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标准化模板,依托信息系统统一项目实施方案要素和内容,减少中间环节和成本。简化财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严格要求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做好项目资料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客观出具中介报告。三、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和管理机制(六)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下放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权限,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的省份以及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的地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支持经济大省发挥挑大梁作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名单》详见附件3)。试点地区滚动组织筛选形成本地区项目清单,报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不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可立即组织发行专项债券,项目清单同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七)打通在建项目续发专项债券“绿色通道”。对“自审自发”试点地区以外的省份,完善项目审核“绿色通道”机制。对于已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且需要续发专项债券的在建项目,无需重新申报,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可直接安排发行专项债券,同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八)建立“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对“自审自发”试点地区以外的省份,建立“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机制。各地专项债券项目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两部门信息系统常态化报送,其中,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的集中报送,并在次年2月底、5月底、8月底前分别完成该年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全年项目的补充报送。两部门全年向各地开放信息系统,每年3月、6月、9月、11月上旬定时采集地方报送数据,并于当月内下发审核结果。四、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九)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各地要在专项债券额度下达后及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提前安排发行时间,及时完善发行计划,做好跨年度预算安排,加强原有专项债券、已安排项目同新发债券、新项目的有机衔接,统筹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和进度,做到早发行、早使用。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到期债券年度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发行期限,均衡分年到期债务规模。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在建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保障在建项目资金需求,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十)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分工协作,层层压实责任,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已发行专项债券资金,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快资金使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在线监测、调度督促和现场检查,分级分类做好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加快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十一)加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监管。加快完善专项债券资金监管机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防挤占、截留和挪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信息系统,对专项债券资金实施穿透式监管,动态掌握资金使用、项目运营、专项收入、资产等方面情况,将所有专项债券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覆盖范围。加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项目开工建设进度、安排债券规模、资金支出进度等信息。五、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十二)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管理。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产明细台账,分类管理存量项目资产,防范以项目资产抵押融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风险。规范新增项目资产核算,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资产登记处理方式,确保项目对应的政府负债和资产保持平衡。(十三)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完善专项债券偿还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自审自发”试点地区要加快建立偿债备付金制度。严格落实专项债券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责任,抓好专项债券项目收入征缴工作,保障专项债券偿债资金来源。对收入较好的项目,允许动态调整全生命周期和分年融资收益平衡方案,支持提前偿还债券本金。六、加强专项债券监督问责(十四)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遏制违规使用问题,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专项债券资金闲置和违规使用等问题,督促各地逐笔逐条建立问题台账,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对新发生违法违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问题的“自审自发”试点地区,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停止试点。财政部要对试点地区加强跟踪检查,定期核查专项债券使用情况,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惩戒,选取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对不符合发行要求但已发行专项债券的地区,在以后年度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时予以扣减,省级政府要暂停相关市县在建项目续发专项债券“绿色通道”。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违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地区,依法依规采取扣减限额、约谈通报、考核监督等方式严肃处理,并定期通报典型问题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专项债券的审计监督,继续将专项债券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项目的重要内容。(十五)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断优化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按规定及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专项债务情况。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落实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和审查意见,依法统一管理政府债务的举借、支出与偿还,监督债券资金使用情况,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七、强化保障措施(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本地区专项债券管理工作机制,管好用好专项债券资金,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专项债券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鼓励地方谋划实施重大项目,集中财力办大事。完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管项目、财政部门牵头管资金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债券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财政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加强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十七)开展政策实施动态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机制等方面政策实施的跟踪评估,适时动态调整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正面清单”。对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等试点政策,要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研究调整试点范围。做好专项债券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运用典型案例引导各地加强专项债券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能。附件: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禁止类项目清单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 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名单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禁止类项目清单一、完全无收益的项目二、楼堂馆所(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用房;(二)党校(行政学院);(三)培训中心;(四)行政会议中心;(五)干部职工疗养院;(六)其他各类楼堂馆所。三、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一)巨型雕塑;(二)过度化的景观提升和街区亮化工程;(三)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四)其他各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四、房地产等项目(一)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二)主题公园、仿古城(镇、村、街)等商业设施。五、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一般竞争性产业是指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供需平衡、竞争充分,且不存在足以影响价格的企业或消费者的产业领域。注:鼓励安排专项债券支持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但仅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债券不得投向一般竞争性产业领域。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支持城市政府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有需求的地区也可用于新增土地储备;允许专项债券支持城市政府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具体操作要求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附件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一、铁路二、收费公路三、干线和东部地区支线机场四、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五、货运综合枢纽六、城市停车场七、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八、煤炭储备设施九、城乡电网十、新能源十一、水利十二、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资源循环利用十三、卫生健康十四、养老托育十五、供排水十六、供热(含供热计量改造、长距离供热管道)十七、供气十八、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十九、城市更新(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街区改造、老旧厂区改造(二)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提升及其他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二十、保障性住房二十一、新型基础设施(一)云计算、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算力设备及辅助设备基础设施(二)铁路、港口、高速公路、机场等传统基础设施安全性、智能化改造二十二、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集成电路产线及配套基础设施(二)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生命科学、商业航天、北斗等相关产业基础设施注:以省份为单位,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由该省份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高至30%。附件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名单一、省份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四川省。二、承担国家重大战略地区河北雄安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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