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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国知办发服字〔202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现将《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4年5月31日
06-19
6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增强质量政策与金融政策协同,拓宽质量效益型企业融资渠道。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构建金融赋能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推进加快建设质量强国、金融强国,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破解质量信息不对称难题质量融资增信是指以企业具备的质量能力、资质等质量要素为依据而建立的增信机制,旨在为具有较高质量效益水平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田世宏表示,质量融资增信瞄准广大企业和金融机构当前在融资增信上的关注点,找准拓宽质量效益型企业融资增信渠道的突破点,是质量和金融协同联动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一项创新举措。从融资增信供给侧看,帮助金融机构破解了质量信息不对称难题。这项工作的关键是推动质量信息的互通共享和分析评价。通过建立健全质量信息共享互通机制,便于金融机构动态、全面掌握企业的质量信息,帮助金融机构为企业进行精准“质量画像”,降低融资风险。从融资增信需求侧看,加大了对质量效益型企业融资支持力度。这项工作创新了融资增信的新模式,帮助广大企业尤其是优质中小微企业突破原有的传统贷款方式,开辟了通过质量要素融资增信的新路径,提高了优质企业融资的可得性、便利性。从融资增信的供给和需求的适配看,充分发挥了质量与金融工具的组合作用。三部门携手推进这项创新工作,推动质量工作与金融工作的协同配合、互相促进,让质量要素信息架起连接广大企业和各类金融机构的桥梁,让优质企业找得到金融机构,让金融机构对接优质企业,提高金融服务的精准性和满意度。明确5个方面要素范围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如何开展?《通知》明确了相关要素范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副局长张蕾蕾介绍,质量融资增信要素包括质量信用、质量管理、质量品牌、质量基础和质量创新等5个方面,是贯通整个质量融资增信工作的关键所在,决定了质量融资增信的成效。具体看,质量信用主要包括企业的质量信誉评价、信用信息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情况,是企业经营稳定性的体现;质量管理主要包括企业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首席质量官的设立以及获得的政府质量奖等,是企业的质量保障能力和长期盈利能力的体现;质量品牌主要包括品牌的价值、知名度和影响力,是企业市场竞争力、影响力的体现;质量基础主要包括企业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的能力和资质,是企业基础实力的体现;质量创新主要包括企业的技术创新、质量攻关成效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是企业未来发展潜能的体现。张蕾蕾表示,各地要对照质量融资增信要素范围,在依法依规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建立质量要素信息共享通道和相应工作机制,把企业名单和质量融资增信关键信息共享给相关金融机构,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和精准度,推动解决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质量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好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对银行机构来说,怎样运用质量融资增信要素更好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政策研究司二级巡视员李晓文介绍了4项工作——建立评价体系。银行机构要深入挖掘和利用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多维度的综合评价体系,将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纳入信贷评价和风险管理模型,合理分析评价企业质量水平、品牌价值和创新发展能力。健全工作机制。银行机构要根据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和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积极对接企业融资需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色和经营优势,探索质量融资增信业务发展模式,强化业务全流程管理。完善产品服务。银行机构要依托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为企业量身定制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在授信额度、利率、融资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体现差异化安排,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程度,支持企业质量改进、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加强风险防控。银行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融资增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落实好还款来源,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加强贷后管理,动态跟踪企业经营状况、风险水平和质量融资增信信息变化,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做好信贷资金用途管理和真实性查验。加强与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动协同和信息共享。
06-19
财建〔2024〕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两部门)通过中央财政资金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相结合,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增强产业链配套能力,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发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称“小巨人”企业)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更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2024—2026年,聚焦重点产业链、工业“六基”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通过财政综合奖补方式,分三批次重点支持“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首批先支持1000多家“小巨人”企业,以后年度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扩大支持范围。二、支持内容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深化上下联动、央地协同,增强政策实效性、培育系统性和服务精准性,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补链强链作用,增强产业链配套能力。中央财政资金将支持重点领域的“小巨人”企业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以下称“三新”)、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以下称“一强”),同时支持地方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一是支持“小巨人”企业围绕“三新”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不断夯实企业立身之本。即打造新动能,从人才、组织机构、设备条件等方面,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打造创新团队;攻坚新技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生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开发新产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转化。二是支持“小巨人”企业围绕“一强”提升协作配套能力,不断夯实产业基础支撑。即围绕重点领域龙头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需求,加大产业化投入,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三是支持地方探索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不断夯实服务体系。即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因企施策,推出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精准有效的培育赋能举措,积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地方重点向“小巨人”企业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诊断、人才培训、质量诊断等培育赋能服务,助力企业形成诊断评估、对标对表、改进提升的持续跃迁。鼓励地方立足产业特点,兼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建设以技术支持、成果转化、资金对接、企业孵化、产业融通等为主要功能的专精特新赋能体系。三、组织实施(一)组织申报。两部门将根据各省份(含兵团,下同)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数量、“小巨人”企业数量,结合各省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绩效情况,并综合考虑区域发展基础差异,统筹分配拟支持“小巨人”企业名额。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聚焦重点领域,组织企业申报。申请企业须为有效期内的“小巨人”企业,且未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须提出“三新”、“一强”推进计划(以下称推进计划)。推进计划可覆盖“三新”、“一强”单个或多个方面,须分别提出绩效目标,投资总额需超过2000万元。(二)遴选推荐企业。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企业条件及推进计划,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遴选标准,遴选确定推荐支持的“小巨人”企业。对在上一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财建〔2021〕2号文)中已获得支持的“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三)编报方案。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编制《XX省份第X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模板详见附件)。按程序将《实施方案》联合上报两部门。相关佐证材料留存备查。(四)确定支持对象并批复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对各省份《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推荐支持的“小巨人”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包括是否为有效期内的“小巨人”企业、是否在上一轮支持政策中获得支持、是否已公开发行股票、是否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等),推进计划是否符合“三新”、“一强”(包括是否聚焦“三新”、“一强”,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清晰具体,是否具有强链补链稳链作用等),并对实施方案有关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剔除审核不通过的“小巨人”企业后,将按程序向社会公示,确定中央财政奖补支持的“小巨人”企业名单。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审核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报送至两部门备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予以批复。(五)实施推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两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管理办法,组织推进实施。获得支持的“小巨人”企业,需围绕提出的“三新”、“一强”推进计划,用好奖补资金,扎实推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要求,具体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企业提出的推进计划原则上不能调整,受经营环境变化确需调整的,需报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调整后的推进计划投资额、绩效目标等不得降低。(六)绩效评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推进计划完成情况、投资情况、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明确绩效评价等次,以及继续支持的“小巨人”企业(仍通过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择优确定),评价结果与后续奖补资金安排挂钩。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年度绩效评价有关情况报两部门,两部门组织抽查检查。对于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整改。工业和信息化部于实施期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价,财政部按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四、资金安排(一)奖补标准。新一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政策拟沿用此前奖补标准,即按照每家企业连续支持三年,每家企业合计600万元测算对地方的奖补数额。(二)资金分配。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核通过的“小巨人”企业数量,按奖补标准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资金安排建议或绩效评价结果,按程序安排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每批次奖补资金分两次下达,实施期初下达50%,实施期末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下达剩余资金。其中,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未达2000万元的企业,收回资金;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不再安排剩余资金。(三)资金使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避免简单分配。奖补资金总额的95%以上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小巨人”企业,由企业围绕“三新”、“一强”目标任务自主安排使用;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5%可重点用于对“小巨人”企业培育赋能,包括向“小巨人”企业提供管理诊断、人才培训、质量诊断等培育赋能服务,建立健全以技术支持、成果转化、资金对接、企业孵化、产业融通等为主要功能的专精特新赋能体系,相关工作要求由两部门相关司局制定规范标准,统一进行组织部署,通知另发。五、其他要求(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严格落实申报审核责任。企业应如实、自主申报,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不得借助第三方机构申请。地方应采取措施,防范不良中介机构围绕申报企业谋取不当利益。两部门将加强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跟踪监测,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存在的困难问题。(二)加强资金管理。奖补资金管理适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省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有关奖补资金管理,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管理和使用奖补资金,不得自行分配,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对检查考核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六、2024年第一批工作要求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遴选推荐符合条件的“小巨人”企业,编制《XX省份第X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于7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按程序联合上报两部门(加盖公章纸质版和扫描PDF电子版各一式两份)。 附件:XX省份第X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模板).pdf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6月14日
06-18
6月1日,“拉萨市促经济惠民生助企业8条政策”公开发布后,为组织实施好相关政策,结合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市商务局同步向各县(区)、功能园区下发零售消费券、购车补贴、家具家电新购补贴活动三项操作细则和市级资金调配方案,明确了补贴标准、实施范围、资金调配额度。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指导各县(区)、功能园区将各项政策按照标准规范落实到位。本轮政策执行时间为:2024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或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截止。在此期间,市商务局主要围绕汽车、家电家具、购物餐饮、成品油等领域,组织开展专项活动。由各县(区)、功能园区具体实施,实施方式由各属地结合实际自行决定,请广大群众留意本县(区)或功能园区发布的活动通知,并积极参与到社会监督中来,让群众得到实惠,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一、发放商品消费券享受范围:鼓励消费者到店消费,对手机定位在拉萨、且完成实名认证的个人消费者,在餐饮、商超、加油等零售业态消费,按照消费金额分四个档次进行满减补贴。每人最多可享2次补贴,每笔订单仅限使用一次,不可叠加。补贴标准为:满200元补贴60元、满300元补贴100元、满500元补贴200元、满1000元补贴500元。二、发放专项消费券活动期间,将指导商超、餐饮等企业在本地组织开展食品、饮品、日用品“买一送一”促销活动,欢迎消费者到店购买促销商品。三、发放购车补贴对个人消费者,在拉萨市购买新车(非营运车辆、不含二手车),发放购车补贴。补贴标准为:以裸车价为基准价,设定2个档值:10万元以内一次性补贴10000元;1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补贴20000元。补贴领取条件:需要消费者提供购车凭证,经审核通过发放补贴。活动期间,配套组织活动车展并叠加企业让利优惠。四、发放家居消费补贴对个人消费者,在拉萨市购买绿色家电、环保家具、3C数码电子等产品,发放消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满1000元补贴200元、满2000元补贴400元、满5000元补贴1000元。五、开展限上贸易单位竞赛月活动参赛条件:一是全市限额以上商贸流通贸易单位;二是3年内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信用信息良好,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三是企业零售(餐饮)业务持续稳定发展,按照要求每月及时准确上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奖励标准:一是参赛贸易单位2024年单月零售额(餐饮额)同比增幅超过15%,增量规模前10名的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二是销售第1名给予15万元奖励,第2名给予12万元奖励,第3名给予10万元奖励;排名4至10名的企业,每家给予7万元奖励。具体政策可通过关注“拉萨商务”微信公众号,浏览《拉萨市8条促经济惠民助企政策消费内容一图读懂》进行详细了解。活动期间,如有任何与活动相关疑问可电话咨询属地商务部门或拨打咨询服务热线:0891-6323849,将安排专人为大家进行解答或提供帮助。特别提醒:消费券的配置均有一定时间限制,请消费者务必在活动期内核销使用,以享受市委、市政府为大家发放的优惠福利。政府消费券发放,是一项福利性措施,名额有限,活动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资金使用完毕则活动结束,先到先得。消费者自愿参与活动,享受福利,需严格遵守活动规则,特别是时间先后顺序。活动执行规则最终由拉萨市商务局进行解释。
06-18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做好招才引智工作,引进更多人才进藏建藏,根据《西藏自治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和有关规定,现就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4年度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事宜公告如下。一、引进计划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关2024年计划引进急需紧缺人才1名(行政编制),专业为应用数学、计算科学与工程、信息管理相关专业。二、引进条件(一)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9年9月1日以后出生);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和宗教观,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立场坚定,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热爱西藏、奉献西藏;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能够适应高原环境;6.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学位;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二)不符合引进的主要情形1.民办或独立院校毕业的;2.未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的;3.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4.在各级各类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6.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7.违纪违法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8.其他不宜引进情形的。三、引进程序(一)报名时间及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截止,将求职简历发送至xzybjzgrsc@163.com。(二)资格审查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处)按照相关要求,对报名人员的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电子注册备案表、学籍验证报告、个人信用报告等进行审核,组织填写报名登记表,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名单。(三)笔试面试考试总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组成,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占50%。笔试重点测查政治素养、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具体方式根据报名情况确定。按照参加面试人数与职位计划招录人数3: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四)体检和考察根据引进对象考试总成绩,原则上按职位计划引进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体检须在具有三级甲等及以上公务员体检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引进对象自理。考察工作由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五)审批和公示各考录环节工作完成后,根据考生的资格审核、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情况提出拟引进人员名单,按程序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六)录用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引进的,办理录用手续,并与引进人员签订在藏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存入引进人员档案。四、纪律与监督在引才过程中,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五、其他说明一经录用,享受五险一金、通讯补助、差旅补助、职工周转房等福利待遇。试用期满后,按规定进行任职定级,享受年休假待遇(籍贯为区外的科级干部假期为50天)。六、政策咨询及报名电话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处):0891-6609918、6609837
06-18
今年以来,我国扎实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强化产业创新能力,持续推动算力应用落地取得积极成效。最新统计显示,截至5月底,全国规划具有高性能计算机集群的智算中心已达十余个。不久前,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八大枢纽节点——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数据中心在广东韶关完工,将全面提升跨区域算力调度能力。目前,我国基础电信运营商全网智算规模超过每秒30百亿亿次浮点运算。从全国来看,智能算力在算力总规模中的比重超过了30%。我国算力结构不断优化。同时,算力应用场景也更加多样。在北京的这个智算基地,今年以来,在线处理能力每秒最高达到了2万笔,效率比去年提升了30%,成本却节省了一半。在济南这个超算中心,不久前刚刚完成山东境内黄河流域的建模仿真。当前,国家正加快构建算力产业生态,征集算力应用创新项目已超过5000个,覆盖金融、交通、城市治理等多个领域。下一步,国家将进一步优化算力基础设施布局,积极推进人工智能计算架构和软件生态建设,加速突破一批标志性技术产品和方案。同时,加快打造全国统一算力服务大市场,不断提升算力普惠易用水平。
06-17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打造低空经济等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要求,加快落实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通用航空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决策部署,结合西藏实际,特制定《西藏自治区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如下: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6月12日至6月18日。二、反馈意见途径:(一)电子邮箱:wilea1028328@163.com;(二)联系电话:15810056084,联系人:孙惠君;(三)通信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北京东路22号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航空事业发展处2210室。 附件:西藏自治区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6月11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要求,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通用航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坚持“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立足西藏特色优势资源,加快培育低空经济新兴产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现制定以下政策。一、设立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将自治区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变更为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本《若干政策》有关支持范围和标准,研究制定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用于支持建设通用机场、开展通用航空业务、促进低空旅游消费、开通短途运输航线、开展通用机场运营、建设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支持无人机发展,以及建设无人机试验基地、通航小镇、培养低空经济人才、开展培训教育、举办低空经济会议及活动、开展低空经济研究等方面。(责任单位:区财政厅、区发展改革委)二、支持通用机场基础设施建设。科学修编自治区通用航空发展规划,将项目选址纳入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简化通用机场审批程序,A类、B类通用机场在通过军方核准场址和民航审查批复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临时起降点(含飞行营地等)由项目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并向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报备。鼓励社会资本采用多种方式参与通用机场投资和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通用机场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申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新建通用机场将纳入自治区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管理。对于符合全区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的新建A类、B类通用机场,取证后按照该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费用(最终结算价)的30%一次性给予支持,所需资金从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或以资源配置及资源开发权的方式解决。(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厅、区自然资源厅、区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支持低空智能信息网、低空飞行数据平台及低空监管服务平台等低空飞行服务系统,无人机、直升机和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起降及能源保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在通用航空器安装北斗、ADS-B、5G等机载终端设备,并给予20%的补贴。加快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低空飞行保障配套设施,按照配套项目总投资(最终决算价)的30%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鼓励通用机场管理运营。对年度通用航空飞行(含大型无人机起降)达到500架次(起、降各计0.5架次,下同)的A1、A2、A3类通用机场以及执行通航飞行达到500架次的运输机场,对管理运营单位分别给予每年最高300、200、100、100万元的补助,每个机场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所需资金从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支持国家投资的通用机场免费提供给通航运营企业使用3年,运输机场减半收取相关使用费用(不含私人包机飞行)。(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厅、民航西藏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鼓励开通区内短途运输航线。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开通区内短途运输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区内支线机场、通用机场的点对点执行的航线)。考虑到高高原适航机型少、准入门槛较高、运营成本较大、市场开发度较低等因素,初期采取政府主导培育市场的方式,以招标的方式确定运营单位,根据运营企业开通的航线类别、航线数量、航班频次、使用机型等情况签订合同,确定补贴额度。待市场开发稳定后,按照乘客1000元/每人/小时进行补贴。所需资金从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厅、民航西藏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鼓励开展低空物流。对在区内开通低空物流配送新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区内)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1.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认定飞行数据,下同)新开辟的航线,飞行架次首次超过2000架次的年度,每条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且超出2000架次部分每增加2000架次,每条航线给予15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同一航线飞行架次,每增加2000架次,每条航线给予15万元奖励。2.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新开辟的航线,飞行架次首次超过500架次的年度,每条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且超出500架次部分每增加500架次,每条航线给予25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同一航线飞行架次,每增加500架次,每条航线给予25万元奖励。3.有人驾驶航空器运载货邮开展物流业务的,按照5000元/每吨/小时进行补贴。以上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七、鼓励拓展通航应用场景。支持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将通用航空公共服务(含无人机,下同)纳入政府购买相关目录范围,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通过购买通用航空服务的方式,在巡查处置、警务飞行、医疗救助、林草防火、城市消防、应急救灾、国土测绘、交通指挥、农药喷洒、气象探测、天气作业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鼓励发展通用航空消费市场,对开展低空旅游、飞行体验、航空运动等,通过发放政府消费券方式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区公安厅、区财政厅、区自然资源厅、区交通运输厅、区水利厅、区农业农村厅、区商务厅、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和旅游厅、区应急管理厅、区政府国资委、区体育局、区林草局、区气象局、民航西藏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八、畅通低空经济企业融资渠道。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类企业享受《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关于税收、金融、产业扶持、土地、就业创业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与国内知名企业合作在我区设立低空经济企业。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区内低空经济企业的信贷支持,利率可按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贷款利率执行。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类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征企业所得地方分享部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责任单位:区财政厅、区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人行西藏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鼓励低空经济企业落户西藏。对新落户的低空经济企业,经营范围为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经与市政府或落地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在其完成第二年承诺时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同时,采取自治区、地(市)联动方式,对新落户企业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按落户地区的相关支持政策享受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厅、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区财政厅,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支持低空经济科技创新。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融合发展,鼓励区内外优势单位围绕高高原航空器、飞行服务保障系统、机场建设运营等关键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申报有关项目,争取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在自治区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牵头制定并发布的低空制造、低空应用、低空保障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认定,分别对应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每个申报主体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厅、区科技厅、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区财政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支持低空经济集群发展。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飞行器制造、应用示范、运营服务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或开发区建设国家级、自治区级低空经济产业综合示范区。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国家级、自治区级低空经济产业综合示范区条件的,由自治区级财政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专项用于低空场景运营、参展办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出,鼓励地方同步安排资金合力支持。支持自治区级低空经济发展示范区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创建自治区级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示范城市,牵头组建低空综合应用城市群,推动产业协同、资源共享、场景共建。(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区财政厅、区交通运输厅,各地市人民政府配合)十二、打造高品质通航小镇。支持发展以通用航空旅游、航空文化为特色的通航小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通航小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鼓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对通航小镇建设的投入力度。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在用地指标、减免项目建设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范围内给予支持。对经自治区认定的通航小镇,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支持,所需资金从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厅、区自然资源厅,区林草局、各地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及人才培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通用航空培训机构,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在区内开展航空文化科普、应急体验及航空驾驶体验,建设航空文化科普体验中心,开展面向青少年的航空教育及航模培训业务。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在区内开展通用航空商照、私照、运动类照、无人机驾照等执照培训。对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应证件的,按照商照每本5万元、私照每本2万元、运动驾驶执照每本1万元的标准给予培训企业补助,补助期从开始申请补助年度起持续3年,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所需资金从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支持区内有条件的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通用航空类专业,加强与国内民航类院校合作,培养飞行、适航、航空器和发动机维修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鼓励低空经济人才申报“珠峰英才”计划,对企事业单位引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相关的高端人才,按规定享受自治区人才引进政策待遇,或享受行业系统援藏政策,从补贴、项目、岗位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区党委组织部、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航西藏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支持交流推广活动。支持自治区低空经济领域企事业单位、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在藏举办低空经济峰会、高端展会、学术会议,提升低空经济西藏影响力。对以自治区政府名义主办的会议、论坛和展览,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为实施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总投资费用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不予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厅、区商务厅、民航西藏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附则 本办法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低空飞行、飞行服务保障运营及保障、通用机场建设运营等各类低空经济企业。所称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不接受被信用中国等公共信用机构披露,列入失信联合惩击黑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市场主体的申报。若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的,相关部门应当收回奖励、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办法中各企业同一种类运营补贴采取就高原则,同时与自治区各级单位出台的其他政策补贴重合的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领取补贴。各责任单位应当结合分工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鼓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政府出台低空经济协同配套政策。需超过相应条款中奖励资助上限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西藏自治区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藏政办函〔2023〕31号)废止。 附件下载:附件1 (1).docx.docx附件2.docx.docx
06-17
国市监质发〔202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切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健全覆盖质量、标准、品牌、专利等要素的融资增信体系”部署,引导金融机构运用质量融资增信手段对优质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服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质量融资增信的重要意义质量融资增信是指以企业具备的质量能力、资质等质量要素为依据建立的增信机制,为重视质量、追求卓越、具有较高质量效益水平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开展质量融资增信,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改进金融服务,推进企业走以质取胜之路,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推进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有序开展。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主动作为,深入开展质量融资增信业务,进一步提升质量效益型企业融资可得性、便利性。二、明确质量融资增信要素范围(一)确定要素范围。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主要包括企业在质量信用、质量管理、质量品牌、质量基础、质量创新等五个方面所具备的能力、资质以及获得的荣誉等重要信息。其中,质量信用要素主要指企业的质量信誉评价、信用信息情况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情况;质量管理要素主要指企业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首席质量官设立及获得的政府质量奖等情况;质量品牌要素主要指品牌价值、品牌知名度及品牌影响力等情况;质量基础要素主要指企业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具有的能力和资质等情况;质量创新要素主要指企业技术创新、质量攻关成效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考以上五类要素范围,围绕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和企业融资需求,研究确定本区域质量融资增信要素范围和信息事项。(二)规范要素内容。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根据质量融资增信要素,制定质量融资增信要素清单,规范信息格式,采集信息内容,提供信息释义。健全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采集和实时更新长效机制,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三、扎实推进质量融资增信重点任务(三)推动信息共享。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对照质量融资增信要素范围,在依法依规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适合的数据采集和信息共享制度,将企业名单及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共享给有关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大数据功能,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通道及相应工作机制,便于金融机构及时查询企业信用信息,降低信息收集成本。鼓励将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建立评价体系。金融机构根据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和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积极对接企业融资需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深入挖掘和利用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将其纳入信贷评价和风险管理模型,提高金融机构质量融资增信评价能力。鼓励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征信机构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参与数据共享、数据治理、评价结果建议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风控模型等工作。(五)优化办理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结合质量融资增信要素,开发相关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程度。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开展信贷流程再造和业务创新,提高金融需求响应及审批办理速度,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多样的质量融资增信服务。(六)强化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融资增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要运用企业信息、公共信用等数据交叉验证,实现对企业质量融资增信各环节信息的动态精准掌握,做好信贷资金用途管理和真实性查验,切实防范发生套取和挪用风险。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金融机构需要,及时更新企业的质量融资增信数据。通过联合惩戒等方式,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质量融资增信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 四、优化质量融资增信保障措施(七)加强统筹协调。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本地区质量融资增信业务开展的工作方案,强化政策配合和信息共享,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省、市、县联动,做好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工作。(八)积极宣传引导。市场监管部门要面向金融机构开展宣传讲解和培训服务,增强金融机构质量意识和素养,提高金融机构开展质量融资增信业务的能力和水平。金融机构要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加大宣介力度,提升质量融资增信产品和服务的知晓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等途径,向广大企业宣传质量融资增信政策,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先进做法和创新成果。(九)深化政策支持。支持地方政府将质量融资增信业务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范围,推动设立针对质量融资增信业务的专项担保基金,将质量奖励有关资金用于质量融资增信贷款贴息,推动股权、基金、债券等金融政策工具组合发力,开展质量融资增信相关标准研制。促进质量融资增信工作纳入质量强企强链强县(区、镇)活动中,更好服务企业做大做强、产业建圈强链,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质量融资增信工作任务,定期跟踪工作进展、总结工作经验,相关工作情况及时上报。 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5月10日
06-17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做好招才引智工作,吸引更多人才参与西藏经济和信息化建设,根据《西藏自治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和有关规定,现就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机关2024年度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公告如下。一、引进计划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机关2024年计划引进急需紧缺人才2名,均为行政编制,其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相关专业1名,经济学、统计学相关专业1名。二、引进条件(一)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9年9月1日以后出生);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宗教观和文化观,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立场坚定,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热爱西藏、奉献西藏;5.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能够适应高原环境;6.具有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7.应届毕业生,符合引进专业要求;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二)不符合引进的主要情形1.未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2.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3.在各级各类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5.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6.违纪违法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7.已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或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8.其他不宜引进情形的。三、引进程序(一)报名时间及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截止,将报名申请表等材料(见附件1、2)发送至nnww_110@qq.com。2.资格审查。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人事处按照相关要求,对报名人员的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电子注册备案表、学籍验证报告、个人信用报告等进行审核,组织填写报名登记表,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名单。3.笔试面试。考试总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组成,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占50%。笔试以申论为主,面试为结构化面试,重点测查政治素养、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原则上按照参加面试人数与职位计划招录人数2: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面试人选。4.体检和考察。根据引进对象考试总成绩,原则上按各职位计划引进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体检须在具有三级甲等及以上公务员体检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引进对象自理。考察工作由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5.公示。各考录环节工作完成后,根据考生的资格审核、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情况提出拟引进人员名单,按程序经厅党组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6.审批和录用派遣。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引进的,报请组织部门审批后办理录用派遣手续,并与引进人员签订在藏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存入引进人员档案。四、纪律与监督在引才过程中,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五、政策咨询及报名电话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人事处0891-6198890。 附件1: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申请表.docx附件2: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资格审查提供材料清单.docx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6月13日
06-13
附件:附表2-1-9+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汇总表及申报企业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xls附件1+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细则(指南).doc附件2+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企业申报材料.doc
06-13
5月18日至19日,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举办了2024年西藏自治区创业孵化从业人员培训班,培训为期2天,共有来自全区各地市70名从业人员参加了培训。 此次培训班邀请了梅花创投投资总裁、英诺天使基金投资副总裁、简约商业思维主理人、青岛致远方略科创服务集团创始人四位知名创业孵化领域导师从双创载体政策、载体运营策略、服务体系搭建等维度着手,辅以充分的案例、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面对面交流,带领学员全面认知创业孵化行业,深入领会国家创新创业精神。通过培训,进一步提升了孵化行业管理者的业务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孵化服务水平,为我区“双创”载体高质量发展打造了一支“懂孵化、懂管理”的从业人员队伍。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自治区科技厅不断加大创业孵化从业人员服务能力的培训力度,截至2024年5月共举办了13期专业培训,参训学员500余人,其120人获得创业孵化从业人员初级培训结业证书,80人获得创业孵化从业人员中级培训结业证书,为我区孵化服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
06-13
先进制造业是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就业扩容提质的重要渠道。前不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先进制造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提出,通过建立先进制造业企业服务对接机制、优化先进制造业企业用工服务保障等举措,进一步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吸纳更多重点群体就业。这是对先进制造业在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程中重要作用的深刻洞察,也是对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目标的精准把握。先进制造业是以传统制造业为基础,通过吸收和整合人工智能、机械、材料及现代管理技术等高新技术成果,成为具有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新型制造业。这一产业具备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不断吸收高新技术并运用于制造全过程,具有高技术、高附加值特征,且对整个产业升级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数据显示,2022年,45个国家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总产值突破20万亿元,初步形成了龙头企业引领、创新能力凸显、规模效应突出、集聚效应显著的集群体系。先进制造业的蓬勃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就业空间。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预测,到2025年,智能制造领域人才需求将达到900万人,人才缺口预计为450万人。可见,人才短缺已成为制约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先进制造业还具有信息化、智能化、生态化等特点,对从业人员的规模和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基于此,需建立产业发展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机制,升级先进制造业全链条生态,深化产业链和人才链融合,拓宽职业发展空间,以破解“招工难”和“就业难”并存的结构性矛盾,推动高质量发展与高质量就业同步。建立产业发展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机制,确保同向发力。以就业为导向对先进制造业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态势进行指引,将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先进制造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以先进制造业为载体,强化财政、税收等政策对就业的托举作用,对于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规定分层落实相关支持。建立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录和人力资源需求清单,进一步做好企业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领域的帮扶工作,在统筹协调产业发展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基础上放大组合效应,实现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与就业扩容提质互促共进的良性循环。升级先进制造业全链条生态,增强就业吸纳能力。开发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制造装备,积极培育一批具有全球核心竞争力、产业控制力强的先进制造业链主企业,引导链主企业强链补链延链,向上下游延伸,组建融通创新联合体,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在此基础上,将相关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范围,及时提供劳动用工咨询、招聘信息发布、用工指导等服务。打造新工科建设格局,深化产业链和人才链融合。围绕先进制造业发展对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人才的需求,支持自由探索,鼓励提出新思路、新方法,营造浓厚的创新氛围。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协同参与的人才培育机制。通过“规范标准、资源共享、服务互换”等形式构建教学、科研和生产三方结合的人才培养生态体系,将产业界资源引入人才培养各个环节,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与创新链的有机融合。改善先进制造业企业生产生活条件。加强用工指导,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改善用工条件,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指导先进制造企业建立内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深入开展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活动,及时发现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聚焦先进制造业集中的高新区、工业园区,完善基础设施,优化生活、文化、娱乐等园区功能,帮助解决职工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诉求,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可感可及程度。
06-13
商服贸函[2024]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金融监管局、医保局,工会、团委、妇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乡村振兴和发展服务消费的决策部署,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重要作用,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2024年家政兴农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2024年5月31日 2024年家政兴农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乡村振兴和发展服务消费的决策部署,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重要作用,推进实施家政兴农行动,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制定本工作方案。一、促进供需对接(一)开展生活服务招聘季活动,及时发布就业用工信息,拓展脱贫人口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渠道,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扩大家政服务供给。实施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为脱贫人口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线上培训,着力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和家政服务质量。(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行动,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家政服务业纳入东西部劳务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和省内劳务协作工作范畴,加强供需对接,针对家政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提高家政劳务输出组织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支持脱贫人口从事家政服务业作为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重要内容,对脱贫人口开展就业和培训意愿摸底调查,为有意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提供针对性技能培训,做好就业推荐等。组织脱贫家庭妇女和新成长劳动力参与家政服务培训,提升技能水平,促进稳定就业。(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进家政进社区,开展现场经验交流,引导家政服务充分融入社区生态体系,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更多就业岗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的脱贫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员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组织用工单位为其免费体检。(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推动家政服务业员工制转型发展,鼓励员工制家政企业与劳务输出重点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城市社区建立稳定对接机制,为农村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脱贫群众提供稳定就业机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品牌培育(六)培育家政兴农特色劳务品牌,提高组织化、规范化、规模化水平,鼓励更多家政兴农劳务品牌参与脱贫地区特色劳务品牌征集活动,形成品牌效应,吸引脱贫人口从事家政服务业,提高就业竞争力,增加务工收入。(农业农村部负责)(七)进一步打造“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品牌,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家政劳务品牌典型案例宣传,发挥家政劳务品牌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和支持有意愿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家政服务领域就业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八)推进巾帼家政品牌建设,开展巾帼家政服务案例展示活动,加强宣传推广,持续提升巾帼家政培训水平。(全国妇联负责)三、加大帮扶力度(九)指导各地围绕家政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帮助脱贫人口通过家政劳务品牌就业,落实各项奖补政策。进一步精简脱贫人口享受补贴补助的申请手续,简化工作流程,继续对跨省从事家政服务业的脱贫人口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加大对家政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指导银行机构优化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加强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结合家政企业特点和需求加大金融产品研发,努力提升对家政企业金融服务质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丰富面向家政服务业的保险产品供给,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业务,完善保障责任范围,满足家政企业、服务人员、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十二)优化和改善面向进城家政服务员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丰富进城家政服务员等新市民群体的专属金融产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加大对相关人员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等方面的金融支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完善支持政策(十三)指导各地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序落实持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居住地医疗保险工作,创造有利于家政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支持家政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十五)指导各地紧密围绕就业用工信息,做好家政等领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优化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指导各地加大工作力度,惠及更多家政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十六)指导地方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家政服务员纳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促进进城家政服务员融入就业地社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强化家政等专业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在场地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孵化、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持和服务。(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做好面向家政企业的相关税费政策宣传培训,实现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持续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和支持社区家政服务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家政企业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优化发展环境(十九)加快家政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家政信用查”与国务院客户端、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全面联通,促进“家政信用查”与地方家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互通。引导更多家政服务员在“家政信用查”上进行实名认证,推进家政服务员信用评级赋码,探索推行电子版“居家上门服务证”,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商务部负责)(二十)积极推动和支持家政服务业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改进和创新工作流程和机制,持续提升家政服务从业青年荣誉感、获得感和归属感。(共青团中央负责)(二十一)深化“工益家政”工作,继续开展工会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单位引导示范作用,带动社会资源广泛参与,提供高水平家政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家政专业人才,打造高标准家政服务品牌。(全国总工会负责)(二十二)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指导各地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加快城镇学校扩容增位,全面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有效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家政服务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负责)(二十三)巩固健全全民医保,鼓励进城家政服务员按规定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更好保障包括家政服务员等各类参保人群医保权益。(国家医保局负责)(二十四)持续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落实落地,指导家政企业完善薪酬分配制度,落实好《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引导家政企业建立健全体现技能价值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二十五)持续推进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支持更多家政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提升家政服务标准研制和实施应用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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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投资〔2024〕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要求,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信息管理、监测分析和公众监督,我委拟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立信息系统的重要意义 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有利于做好项目信息统计,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监测分析;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提升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引导各参与方切实提升项目执行质量,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二、准确把握信息填报内容 (一)投资项目代码。 填报单位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17年第3号令)、《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编码规范》(GB/T 40058-2021)等文件要求,通过各级在线平台领取项目代码,作为项目信息填报依据和前提。 (二)特许经营方案内容。 实施机构应于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前,按照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指标体系(见附件)要求,填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等项目信息,具体实施方式、特许经营期限等特许经营信息,并上传特许经营方案及相关附件。特许经营方案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应更新上述信息,并上传经审核的特许经营方案;审核特许经营方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填报审核部门、审核时间等信息,并上传相关审核文件。 (三)特许经营者选择内容。 实施机构应在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等公开竞争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特许经营者选择方式、公开竞争文件发布时间等信息,并上传招标公告等公开竞争文件。特许经营者选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应填报特许经营者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企业性质等信息,并上传中标通知书等文件。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应填报政府投资支持、按规定补贴运营等信息;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应填报协议签署时间、是否设立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期限等信息,并上传初步协议(如有)、特许经营协议等文件。 (四)投资管理程序内容。 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应填报立项形式及时间、项目总投资、项目资本金等信息,并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批复文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应于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批复文件。 (五)项目建设实施内容。 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时间、进展情况、竣工时间,并上传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需试运行或试运营的项目,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应填报试运行或试运营时间,并上传相关许可文件。 (六)项目运营管理内容。 项目进入运营期(含试运营或试运行)后,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项目运营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填报项目前一自然年度总收入、总成本、净利润,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年度交付量、平均单价及其分别占当年预测交付量、平均单价的比例等信息,上传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实施机构应每年开展运营评价并于每年4月30日前上传前一自然年度运营评价结果。涉及特许经营项目价格调整、变更情形的,特许经营者应于价格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报相关情况。 (七)项目终止和移交内容。 如项目发生终止或移交事项的,实施机构应于该事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项目终止情况、终止时间、移交对象、移交时间、移交内容等信息,并上传项目终止或移交证明文件。 三、认真抓好信息填报工作 (一)积极配合做好系统建设。 为更好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规范实施,我委将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并于2024年3月底前启动内部测试,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确保信息系统2024年4月正式上线。 (二)认真开展项目信息填报。 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应按以上流程在信息系统内填报信息。2023年2月至信息系统上线前已开展的项目,如属于清理整改范围的,应经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确认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相关要求后再行填报;其他项目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补充填报。 (三)逐层压实信息填报责任。 各填报单位要全面、准确、及时填报项目信息。实施机构对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填报信息予以复核,审核特许经营方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机构填报信息予以复核。存在误填漏报的,复核单位要及时通知填报主体修改完善。我委将采取适当方式查找存在填报信息错漏的项目,通知填报单位补充完善;经通知满1个月仍未完善的,将其列入异常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经通知满3个月仍未完善的,我委将把此类信息缺失项目移出信息系统。 四、充分发挥信息系统重要作用 (一)提高项目执行质量。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我委将组织专业力量对项目填报内容是否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相关要求抽查复核,如发现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协议等不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相关要求,将其列入异常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同步通知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抓紧组织清理整改,经提示满3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我委将把此类不合规项目移出信息系统。 (二)提供工作推进依据。 我委将把信息系统内各项目信息填报完备情况作为给予项目建设期政府投资支持、纳入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通过投贷联动机制向金融机构推介的重要依据。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对信息系统内项目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支持。未在信息系统内的项目,不得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名义融资或办理前期手续。 (三)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我委依据信息系统对参与项目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监测。对在提供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协议起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法律意见出具等中介服务时质量低劣、弄虚作假的,我委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予以提醒、约谈、警告。涉及工程咨询机构的,将在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定时予以考虑;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如情节严重,将反馈司法部门。我委将把信息系统中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参与方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通过特许经营方案,实施机构启动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后,将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项目基本信息,特许经营中标结果、特许经营期限等特许经营信息,项目每季度运营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定期运营考核结果等运营管理信息,以及项目终止或移交信息等,便于社会公众对项目进行监督。 附件: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4年3月2日附件:1.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指标体系.pdf2.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指标体系.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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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大赛等活动的统筹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决定举办第十三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大赛总体方案见附件,请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总体方案细化各类具体赛事方案,积极做好赛事组织,充分扩大宣传效应,主动对接服务企业,确保各项赛事有序有效完成。 联系电话:010-68209142,68209141,68209153 传 真:010-68209157 电子邮箱:bmzx@chinatorch.gov.cn 技术支持:18600405563,18510860556附件:第十三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体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2024年6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第十三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体方案 一、大赛宗旨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大赛)遵循政府引导、公益支持、市场助力原则,围绕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搭建“政、产、学、研、用、金、服、城”多向对接交流平台,发现优质企业和团队,发掘源头创新与早期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服务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支撑国家高新区、国家自创区建设,助力构建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建设。 二、赛事总体安排 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设立大赛办公室,负责大赛组织、统筹、指导和监督工作。大赛由地方赛、全国赛和专业赛组成。 (一)地方赛 地方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赛道、新业态和新模式的本地区企业。地方赛组织单位确定本地区赛事承办方,鼓励国家高新区、国家自创区围绕主导优势产业积极承办地方赛。企业原则上按属地参赛,对不举办地方赛的,大赛办公室做统筹安排,企业可自主确定是否参赛。 (二)全国赛 全国赛由大赛办公室牵头组织,参赛者为各地方赛评选并推荐的优胜企业。全国赛分为半决赛和决赛,按初创企业组和成长企业组比赛,承办单位、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专业赛 专业赛由大赛办公室联合地方政府部门、部属单位、协会学会、专业机构、大型企业共同举办,主要聚焦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重要领域,以及颠覆性技术、创新挑战、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科技创新服务、技术融合创新等重点方向。参赛企业或团队可根据自身主攻方向选择参加不同主题的专业赛。 三、地方赛、全国赛组织方案 (一)大赛主题 因创而聚,向新同行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支持单位:招商银行、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 承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特别支持:招商银行科技创新公益基金 (三)参赛企业条件 1.地方赛 (1)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拥有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 (2)企业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且为非上市企业。 (3)企业2023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2.全国赛 (1)企业参加地方赛并获评优胜企业。 (2)工商注册日期在2023年1月1日(含)之后的企业参加初创企业组比赛,其他企业参加成长企业组比赛。 (3)往届大赛全国总决赛或全国行业总决赛中获得一、二、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不参加本届全国赛。 (四)地方赛安排 1.地方赛主名称为:第十三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赛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名称),同时各地可冠以反映地方特点的副名称。 2.符合参赛条件的企业自愿登录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官网(www.cxcyds.com)注册和报名。报名企业进行注册和身份认证后,提交完整报名材料,并对所填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大赛官网是报名参赛的唯一渠道,其他报名渠道均无效。地方赛参赛注册截止日期和报名截止日期分别为2024年7月15日和7月20日。 3.地方赛采用逐级遴选方式产生优胜企业,初赛环节要突出项目科技创新性评价指标,比赛评选要注重发挥创业投资专家作用。地方赛比赛时间为2024年7-8月。 4.地方赛组织单位自主设置地方赛奖项,并积极为参赛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多元化增值服务。 5.地方赛组织单位从优胜企业中推荐全国赛入围企业,在大赛官网完成网上推荐程序,并附尽职调查报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推荐和上传尽职调查报告的企业,不得入围全国赛。入围企业名额由大赛办公室根据各地方赛举办情况和参赛企业数量确定。推荐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日。 (五)全国赛安排 1.全国赛入围企业共1000家左右,其中初创企业组约300家,成长企业组约700家。大赛办公室将于2024年9月中旬,在大赛官网公布入围全国赛企业名单。 2.全国赛分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和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五类行业方向,分别进行半决赛和决赛。全国赛安排在2024年10-11月举办,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全国赛采用线下路演和现场答辩方式进行比赛,主要邀请投资专家担任评委,参考创业投资标准,从技术和产品创新、市场前景和竞争、管理团队、财务及融资等方面对参赛企业进行评价和打分。 4.全国赛半决赛评选出优胜企业400家左右,其中前100家进入全国赛决赛(初创企业约30家,成长企业约70家),全国赛决赛分别评选出五类行业方向的前三名。 5.全国赛年终颁奖活动将组织评选和公布第十三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50强”等各类排名和奖项,举办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专业赛组织方案 (一)专业赛名称 各类专业赛主名称为“第十三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专业赛”(“*”为专业赛主题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冠以反映专业赛特点的副名称。专业赛的赞助单位可以冠名专业赛副名称,但不得在主名称前冠名。 (二)专业赛分类 1.颠覆性技术大赛:颠覆性技术是“可改变游戏规则”的创新技术,具有另辟蹊径改变技术轨道的演化曲线和颠覆现况的变革性效果。颠覆性技术大赛聚焦对产业具有颠覆前景的技术项目,挖掘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技术方向,推动颠覆性技术创新与突破。 2.创新挑战赛:围绕关键核心技术,通过“揭榜比拼”方式,以需求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组合创新资源,解决技术创新难题,创新项目形成机制,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3.细分产业领域专业赛:聚焦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和未来健康等新赛道,人工智能、生物制造、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增长引擎,人形机器人、新型显示、第三代互联网、先进高效航空装备、绿色智能船舶等标志性产品,突出关键核心技术方向,集聚并发掘一批高水平创新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产业科技创新。 4.大中小企业融通专业赛:以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创业、多方资源融会贯通的产业生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整合细分领域的产业资源,在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开展精准对接和专业服务,鼓励大企业开放优势创新资源,为参赛的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源头、资金支持、应用场景和产品市场等相关产业资源,探索形成企业创新联合体,推动建设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 5.科技创新服务专业赛:聚焦科技创新服务新场景,以技术服务、人才服务、金融服务等为重点,发掘、支持从事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活动的优质企业,提升科技服务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推动建立新时期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6.技术融合创新专业赛:面向民用与国防双向应用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发掘和培育符合国家需求导向的技术融合创新生力军,搭建技术融合交流合作网络平台,促进市场机制驱动下的技术融合创新与资源整合。 7.其他类型专业赛。 (三)专业赛安排 1.大赛办公室统筹组织各类专业赛方案的征集和论证,综合考虑赛事宗旨特色、前期工作基础、支撑保障条件等因素,确定专业赛组织单位、专业赛类型及名称,并于2024年7月15日前在大赛官网公布。 2.专业赛组织单位通过大赛官网公布具体赛事方案。有意向参加专业赛的企业、团队自愿登录大赛官网,选择相应专业赛报名入口注册和报名。报名企业、团队应提交完整报名材料,并对所填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3.专业赛组织单位自主设置赛事奖项,并积极为参赛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多元化增值服务。 五、赛事工作要求 (一)地方赛、专业赛组织和承办单位要不断完善和规范赛事评审工作制度和流程,不得向参赛企业或团队收取任何费用,确保比赛公开、公平、公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生投诉、纠纷等情况,地方赛、专业赛组织和承办单位负责妥善处理,并报大赛办公室备案。 (二)地方赛、专业赛组织和承办单位要积极宣传大赛,认真组织赛事,建立并完善对参赛企业的长期跟踪和服务机制,做好大赛成果转化,及时将赛事总结提交大赛办公室。 六、大赛服务政策 (一)通过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官网、大赛合作媒体渠道、大赛附属论坛、展览、培训等活动,对大赛优胜企业、团队和项目进行宣传展示。 (二)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等国家级基金及其他市场化创业投资基金推荐大赛优胜企业。通过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为企业在优惠信贷、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大赛合作银行择优给予参赛企业贷款授信支持。 (三)通过组织“创新创业训练营”等活动,为优秀参赛企业提供组织管理、人才管理、产品质量提升、安全风险防范等专业咨询和培训,以及专项政策对接、与大企业合作、新技术场景应用等增值服务。联合相关高校为参赛企业举办创新创业优秀人才招聘,推荐参赛企业参加国家高新区科研助理岗招聘活动。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参赛企业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择优向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推荐优胜企业,争取国家颠覆性技术创新重点专项支持。 (五)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国家高新区、国家自创区等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精准支持参与大赛的各类企业或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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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务院国资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未来产业技术创新、产业培育、安全治理等全面发展,部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业规模稳步提升;到2027年,未来产业综合实力显著提升,部分领域实现全球引领。这种背景下,有必要深刻认识中国产业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快未来产业的合理布局,科学制定未来产业的发展路径。发展未来产业的历史必然未来产业,是指那些当前尚处于孕育孵化阶段,未来具有高成长性、战略性、先导性的产业,主要包括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和未来健康等产业。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中国产业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这些挑战不仅来自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需求,还来自国际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的影响。科技的不断进步、全球化竞争的日益加剧,要求中国的产业持续提升自身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尤其是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领域,需要加大投入,加强研发,培养更多的科技人才,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向产业转化,实现产业升级和转型,唯有如此,中国产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需要认识到,中国未来产业发展仍面临诸多约束和挑战,如环境保护和生产资源的约束、人才短缺和人力成本上升的约束、市场需求不足和消费升级的约束等。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问题依然严重。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推动绿色发展,促进循环经济,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浪费。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也使得人才需求日益增加,但是中国人才供给却相对不足,尤其是高端人才和技术工人。同时,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中国制造业竞争力也受到影响,需要完善教育体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和留住人才,降低人力成本,提升产业竞争力。此外,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市场需求正发生着深刻变化,消费升级的趋势日益明显。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中国的产业需要不断调整产品结构和服务模式,提高品质和品牌,创新营销方式,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消费升级。所有这些,都使得加快布局发展未来产业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科学合理布局未来产业发展未来产业,首先必须对未来产业进行科学的布局。未来产业的布局需要充分考虑区域优势和特点、交通与基础设施、人才储备和教育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产业协同和衔接等因素。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产业基础,需要结合当地资源、环境条件规划布局未来产业。要充分考虑各地区的交通便利程度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制定针对性的产业政策,以实现各地区产业升级和转型,提升未来产业整体竞争力。显然,人才是未来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应结合各地区的人才储备和教育资源进行未来产业布局规划;要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因素,避免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各地区产业布局应当注重产业协同和衔接,形成具有高度安全性或韧性的产业链和价值链,保障未来产业的整体效益。不同城市群具有不同的优势和定位,应根据城市群的产业基础、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城市群要发展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交通网络,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的整体水平,为未来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撑,进而实现城市群的经济繁荣和持续增长。东部城市群在科技、资金和人才方面相对优势明显,可重点发展高科技产业,如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技术等,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中部城市群拥有较为完善的制造业基础和工业体系,可重点发展智能制造、机器人技术、新材料与高端装备制造等,以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西部地区拥有丰富的太阳能、风能等资源,可以发展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等新能源产业,以推动能源结构的转型;还可运用西部区域特有的自然景观和人文优势,发展生态观光旅游,带动区域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东北城市群,拥有充足的土地资源、成熟的重工业技术和现代农业制造基础,且具备良好的地理位置和交通运输优势,可通过创新技术和智慧制造增强农业产品竞争力,重点发展未来车辆制造、航空与航天、未来设备制造业等,有效利用先进农业技术和现代农业制造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产品加工与流通系统建设,提升农业产业的效益和质量。城市群内的城市应通过产业协同发展,形成产业集聚效应、规模效应、溢出效应,实现优势互补,达到城市群未来产业的全面发展。有效确定未来产业的发展路径全球经济增长和全球化的进程中,中国未来产业的结构和发展方向对全球经济格局具有重要影响。因此,确定合理的未来产业发展路径对于中国未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中国未来产业发展路径应该注重创新驱动。创新是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的关键。应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吸引更多的人才进入创新领域。现时期,全球气候变化加剧,绿色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未来产业发展路径应注重绿色可持续发展。应加大对清洁能源和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传统产业向绿色产业转型,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应加大对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健全未来产业人才培养体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应提高人才素质和技能,培养适应未来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应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研发的投资,特别是在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等关键领域;应制定有利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包括税收优惠、创业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等;应加强产业界、学术界之间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同时,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改善风险投资环境,吸引全球先进技术资源,支持创新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鼓励创业者针对未来产业不断创新。要在国家层面实施未来产业发展的重大专项行动,包括人工智能(AI)重大专项、新能源与清洁技术重大专项、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重大专项、大数据和云计算重大专项、智能制造重大专项等,努力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形成生物医药、农业、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基因编辑和生物制造。同时,应加快建成高水平的数据基础设施,实现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利用,促进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提高制造业的效率和质量,推动中国制造的全面升级。中国未来产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但也充满着机遇。通过加强技术创新、环境保护、人才培养和市场拓展,政府和企业能够共同努力,携手应对挑战,中国产业就有可能在全球经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李苍舒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知识中心副研究员)
06-12
在“抖音科学夜”上,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研究员卢静讲述《化石古韵中的新潮密码》。受访单位供图 隔空能否震碎玻璃杯?徒手接闪电是否可行?CT可以用来扫描古生物化石吗?在“抖音科学夜”,这些看似天马行空的问题都能找到科学的回应。6月1日,抖音与北京卫视共同推出“抖音科学夜”主题晚会。中国科学院院士刘嘉麒和多位国内自然科学领域的科学家、教授、科普达人参加了晚会。他们都是抖音上备受好评的科普创作者。其中,今年83岁的刘嘉麒为网友科普火山和地质学,收获了137万“云学生”,被称为“火山爷爷”。5月27日,抖音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过去一年,超过77.3亿人次在抖音为自然科学内容点赞;仅2024年前5个月,相关内容投稿量同比增长169%;相关视频一年累计播放量超7239亿;平均每天有19.83亿人次在抖音浏览科学知识。随着新媒体介入,科学家和大众之间的“壁垒”正在被打破。科学内容不再小众新媒体平台的数据打破了公众关于科普内容的刻板印象。抖音的报告公布了自然科学相关视频的播放量。其中,数学相关视频播放量超725亿次,即便是相对“冷门”的天文学,相关视频也在抖音播放了近105亿次。网友的兴趣几乎覆盖自然科学各领域。数据显示,在地域分布方面,广东、河南、江苏等地网友最喜欢看自然科学相关内容;年龄分布上,31岁至40岁用户是自然科学内容消费的主力军。过去一年,超过56亿人次在抖音搜索以“为什么”开头的问题。“人类对于周围世界的探索几乎是种本能,很多人成年后也依然保持着对科学的好奇。”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员曹则贤认为,好奇心得到及时、正向的反馈,可以激发更多人对科学的兴趣。科学实验类短视频的持续走红,正是人类探索世界这一本能的体现。目前在抖音上,科学实验类短视频累计播放时长已近2.3亿小时。过去一年,超过346亿人次观看了相关内容,累计获得点赞4.63亿,超过8831万人次选择分享。网友搜索的相关问题中,“化学实验老视频是什么时候拍的?”这一问题搜索量居高不下。“老视频”指的是2000年前后出版的一批初中化学实验视频,不少网友表示,自己的“化学启蒙”正是这些“老视频”。但由于年代久远,这些“老视频”常被戏称是“清朝画质”。而如今,更加高清的实验短视频备受追捧:鲁米诺实验单条视频获得354万点赞,银镜反应被15.6万人收藏。抖音科普创作者“戴博士实验室”说:“我前不久去给小学二年级的小朋友上化学课,现场孩子们的提问都非常专业。有学生问到关于氧化剂氧化性强弱的问题,理论上要到高中才会接触。我一问才知道,他们平时就喜欢看化学实验类短视频,知识面已经很广了。”“科学明星”受到网络热追2024年4月,刘嘉麒在短视频平台做科普的故事突然拉了一波流量。全国各地的中小学生在评论区留言,说自己听过刘嘉麒的线下讲座。众多网友在评论区“呼朋引伴”。最终,刘嘉麒的抖音粉丝数在一周内从15万增长到137万。刘嘉麒科普短视频的弹幕区也满屏都是“老师好”。近年来,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中国物理学会等机构与短视频平台合作,推出《院士开讲》、跨年直播演讲、《科学1小时》等知识节目,以院士、教授为代表的科学家纷纷参与其中,带动了科普质量提升,受到广泛关注。例如,《院士开讲》邀请国内知名院士讲授各种顶尖科技知识。目前,已经有超过23位院士参加该节目,抖音话题播放量超4亿。超过8位院士正式入驻抖音,平台认证的教授数量达近400位。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金涌一年涨粉超200万,成为全网单平台粉丝最多的院士。超过585万人在抖音追更院士课。“科学明星”开始得到网络热追。抖音网友最喜欢的科学家中,袁隆平排名第一,牛顿位居第二,居里夫人、李时珍也榜上有名。除了明星科学家,“无穷小亮”“这不科学啊”等科普创作者也蹿升为头部大号。与此同时,《昆虫记》《物种起源》《天工开物》《时间简史》等科学名著受到网友欢迎。 当前,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等院校正积极使用直播、短视频等形式传播科学知识。短视频平台更是主动与专业机构、优质创作者合作,丰富自然科学相关内容。成为知识获取主要渠道之一短视频直播平台已成为知识传播与获取的主要渠道之一。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智媒研究中心发起的一项面向全国的、共有10828人参与的线上调查显示,89.85%的受访者曾使用短视频直播平台获取知识,79.04%的受访者表示受到知识科普类内容的吸引。特别在三四线城市及农村地区,由于知识获取的传统途径相对较少,短视频直播平台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随着受众人数的不断增加和参与程度日益加深,短视频科普这一形式也进入研究者视野。相比传统的课堂教学,短视频科普较为零散,缺乏体系化的规划和统筹;部分短视频内容存在题材、结构同质化现象,传播的知识内容也可能缺乏准确性。这些问题成为部分学者关心的论题。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陈昌凤认为,短视频科普需要整合零散内容,体系化地呈现知识。例如,2019年中国科普研究所等五机构发起的“DOU知计划2.0”试点了学习合集功能,博主可以将短视频内容结合成更系统和完整的课程,设计成一系列逻辑清晰、互相关联的教学内容,用户也可在创作者个人主页中查看所有合集内容,实现快速筛选和播放。同时,陈昌凤认为,要引入权威专家,建立更加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对直播内容进行严格筛查和审核,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可信度和合规性。在陈昌凤看来,平台要加大扶持力度,对知识直播活动进行流量倾斜,增强直播的可见性。同时,要加强跨媒体的平台联动,形成多媒体传播矩阵。(记者 杨 雪)
0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5月2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四、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三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八、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 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第五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第七条 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提名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评审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二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第二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第二十六条 宣传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备案。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06-12
国科办基〔2024〕60号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科技部、财政部决定开展2024年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考核目的 评价考核是《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是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奖惩机制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好的单位,通过后补助予以支持,并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中优先考虑;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视具体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核减相关经费等相应的处理。同时,评价考核结果还将作为科技创新基地、科研机构等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考核范围 本次评价考核范围为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以法人单位为考核对象,对其拥有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原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2023年度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考核。2022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6家单位已完成整改(整改期1年),参加此次考核。2023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5家单位尚处于整改期,不纳入此次考核范围。 三、评价考核内容 1. 运行使用情况,包括法人单位应开放仪器的运行使用总体情况,支撑服务重大科研任务情况等。 2. 共享服务成效,包括围绕重大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需求,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情况,支撑服务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用户评价情况等。 3. 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科研仪器购置统筹管理情况,纳入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仪器情况,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及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情况,实验队伍建设情况等。 四、有关要求 1.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对本部门参评单位的指导和督促,对所属单位报送的数据和自评报告审核把关,汇总相关材料,确保本次评价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2. 请各参评单位对本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按照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nrii.org.cn)上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自评报告,并打印纸质版(一式2份)报送主管部门汇总。 3. 请各参评单位于5月31日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的自评报告电子版通过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提交,各有关部门将汇总的纸质材料寄至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 4. 参评单位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评价考核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核实相关数据,对发现数据造假的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记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5. 本次评价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承担。 联系人及电话: 科技部平台中心:岳琦、王晋,010-58881464、58881465 科技部基础司:闫益康,010-58881505 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孙力强、刘瑞,010-82319708、82338083 附件: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 一、运行使用情况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基本信息,年度运行使用情况,支撑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主要成效等。 二、共享服务成效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情况和收入情况,服务支撑重大科技创新及产生的重要成果等。 三、组织管理情况 科研设施与仪器新建和新购统筹管理情况,应开放仪器数量,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开放仪器数量,在线服务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情况,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情况等。
06-12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便于理解《意见》,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意见》修订背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制造强国建设的战略决策,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加快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破解首台(套)首批次进入市场初期的推广应用难问题,同时培育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保险市场,推动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带动企业研发积极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在总结前期政策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策定位、优化政策设计、健全运行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更好发挥作用。二、《意见》修订原则此次《意见》修订按照“险种多元化、费率动态化、企业自主化、监管严格化、财政资金效用最大化”的原则。一是险种多元化,聚焦生产企业推广应用及迭代更新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拓展适用保险险种,为首台(套)、首批次提供多种保险保障方案。二是费率动态化,建立市场化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与“精算平衡”原则,定期开展保险费率回溯和动态调整。三是企业自主化,支持生产制造单位根据装备、新材料产品特性和实际需要,在政策框架下自主决定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和投保年限。四是监管严格化,压实政策各实施主体责任,加强真实性审核,及时对保险费率等进行动态评估,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完善政策,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五是财政资金效用最大化,将首台(套)、首批次概念范围拓展至进入市场初期的装备、新材料产品,扩大支持数量和年限,通过应用带动首台(套)、首批次迭代更新,直至形成成本竞争优势。三、《意见》主要优化内容基于以上原则,我们重点在扩大保障范围、优化保险费率、完善申报流程、调整概念内涵等方面做了创新,具体如下:(一)在保险险种方面,丰富险种供给满足用户需求。将保险险种由原有单一险种模式调整为多险种模式,延伸保险保障范围,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扩大保险保障范围,为首台(套)、首批次提供宽范围、多角度风险保障。支持生产制造单位根据装备、新材料产品特性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险种,提高政策的适用性和灵活性。(二)在保险费率方面,建立市场化差异化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生产制造单位可以在国家确定的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内,自主决定装备、新材料产品投保数量、年限和险种。明确首台(套)、首批次保险的费率厘定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与“精算平衡”原则,开展费率回溯和动态调整,真正发挥保险机制服务、让利生产制造企业的作用。具体操作过程中,生产制造单位可与保险公司自主协商,不同领域的不同装备、新材料产品根据风险特征形成差异化费率。(三)在申报流程方面,通过分步申报稳定各方预期。将原有“先投保、后申报审核、再补贴”申报程序调整为“先审定资格、后投保、再申请资金”。第一步明确每类装备、新材料产品投保资格和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第二步生产制造单位自主投保。第三步根据本年度投保情况申请资金补贴。投保前明确生产制造单位补助资格、告知补助额度,为各政策参与主体提供稳定预期,提升生产制造单位投保意愿,规范保险合同履行。(四)在概念内涵方面,扩大支持数量及年限限制。考虑装备、新材料产品成熟规律,针对首台(套)装备,将概念范围拓展至“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扩大支持数量和年限。针对首批次新材料,不再局限首年度购买使用,扩大支持产品数量,同时支持企业和保险公司自主协商延长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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