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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附件:附表2-1-9+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汇总表及申报企业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xls附件1+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细则(指南).doc附件2+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企业申报材料.doc
06-13
5月18日至19日,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举办了2024年西藏自治区创业孵化从业人员培训班,培训为期2天,共有来自全区各地市70名从业人员参加了培训。 此次培训班邀请了梅花创投投资总裁、英诺天使基金投资副总裁、简约商业思维主理人、青岛致远方略科创服务集团创始人四位知名创业孵化领域导师从双创载体政策、载体运营策略、服务体系搭建等维度着手,辅以充分的案例、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面对面交流,带领学员全面认知创业孵化行业,深入领会国家创新创业精神。通过培训,进一步提升了孵化行业管理者的业务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孵化服务水平,为我区“双创”载体高质量发展打造了一支“懂孵化、懂管理”的从业人员队伍。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自治区科技厅不断加大创业孵化从业人员服务能力的培训力度,截至2024年5月共举办了13期专业培训,参训学员500余人,其120人获得创业孵化从业人员初级培训结业证书,80人获得创业孵化从业人员中级培训结业证书,为我区孵化服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
06-13
先进制造业是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就业扩容提质的重要渠道。前不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先进制造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提出,通过建立先进制造业企业服务对接机制、优化先进制造业企业用工服务保障等举措,进一步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吸纳更多重点群体就业。这是对先进制造业在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程中重要作用的深刻洞察,也是对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目标的精准把握。先进制造业是以传统制造业为基础,通过吸收和整合人工智能、机械、材料及现代管理技术等高新技术成果,成为具有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新型制造业。这一产业具备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不断吸收高新技术并运用于制造全过程,具有高技术、高附加值特征,且对整个产业升级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数据显示,2022年,45个国家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总产值突破20万亿元,初步形成了龙头企业引领、创新能力凸显、规模效应突出、集聚效应显著的集群体系。先进制造业的蓬勃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就业空间。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预测,到2025年,智能制造领域人才需求将达到900万人,人才缺口预计为450万人。可见,人才短缺已成为制约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先进制造业还具有信息化、智能化、生态化等特点,对从业人员的规模和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基于此,需建立产业发展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机制,升级先进制造业全链条生态,深化产业链和人才链融合,拓宽职业发展空间,以破解“招工难”和“就业难”并存的结构性矛盾,推动高质量发展与高质量就业同步。建立产业发展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机制,确保同向发力。以就业为导向对先进制造业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态势进行指引,将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先进制造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以先进制造业为载体,强化财政、税收等政策对就业的托举作用,对于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规定分层落实相关支持。建立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录和人力资源需求清单,进一步做好企业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领域的帮扶工作,在统筹协调产业发展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基础上放大组合效应,实现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与就业扩容提质互促共进的良性循环。升级先进制造业全链条生态,增强就业吸纳能力。开发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制造装备,积极培育一批具有全球核心竞争力、产业控制力强的先进制造业链主企业,引导链主企业强链补链延链,向上下游延伸,组建融通创新联合体,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在此基础上,将相关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范围,及时提供劳动用工咨询、招聘信息发布、用工指导等服务。打造新工科建设格局,深化产业链和人才链融合。围绕先进制造业发展对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人才的需求,支持自由探索,鼓励提出新思路、新方法,营造浓厚的创新氛围。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协同参与的人才培育机制。通过“规范标准、资源共享、服务互换”等形式构建教学、科研和生产三方结合的人才培养生态体系,将产业界资源引入人才培养各个环节,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与创新链的有机融合。改善先进制造业企业生产生活条件。加强用工指导,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改善用工条件,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指导先进制造企业建立内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深入开展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活动,及时发现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聚焦先进制造业集中的高新区、工业园区,完善基础设施,优化生活、文化、娱乐等园区功能,帮助解决职工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诉求,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可感可及程度。
06-13
商服贸函[2024]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金融监管局、医保局,工会、团委、妇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乡村振兴和发展服务消费的决策部署,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重要作用,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2024年家政兴农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2024年5月31日 2024年家政兴农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乡村振兴和发展服务消费的决策部署,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重要作用,推进实施家政兴农行动,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制定本工作方案。一、促进供需对接(一)开展生活服务招聘季活动,及时发布就业用工信息,拓展脱贫人口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渠道,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扩大家政服务供给。实施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为脱贫人口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线上培训,着力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和家政服务质量。(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行动,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家政服务业纳入东西部劳务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和省内劳务协作工作范畴,加强供需对接,针对家政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提高家政劳务输出组织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支持脱贫人口从事家政服务业作为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重要内容,对脱贫人口开展就业和培训意愿摸底调查,为有意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提供针对性技能培训,做好就业推荐等。组织脱贫家庭妇女和新成长劳动力参与家政服务培训,提升技能水平,促进稳定就业。(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进家政进社区,开展现场经验交流,引导家政服务充分融入社区生态体系,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更多就业岗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的脱贫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员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组织用工单位为其免费体检。(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推动家政服务业员工制转型发展,鼓励员工制家政企业与劳务输出重点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城市社区建立稳定对接机制,为农村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脱贫群众提供稳定就业机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品牌培育(六)培育家政兴农特色劳务品牌,提高组织化、规范化、规模化水平,鼓励更多家政兴农劳务品牌参与脱贫地区特色劳务品牌征集活动,形成品牌效应,吸引脱贫人口从事家政服务业,提高就业竞争力,增加务工收入。(农业农村部负责)(七)进一步打造“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品牌,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家政劳务品牌典型案例宣传,发挥家政劳务品牌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和支持有意愿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家政服务领域就业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八)推进巾帼家政品牌建设,开展巾帼家政服务案例展示活动,加强宣传推广,持续提升巾帼家政培训水平。(全国妇联负责)三、加大帮扶力度(九)指导各地围绕家政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帮助脱贫人口通过家政劳务品牌就业,落实各项奖补政策。进一步精简脱贫人口享受补贴补助的申请手续,简化工作流程,继续对跨省从事家政服务业的脱贫人口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加大对家政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指导银行机构优化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加强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结合家政企业特点和需求加大金融产品研发,努力提升对家政企业金融服务质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丰富面向家政服务业的保险产品供给,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业务,完善保障责任范围,满足家政企业、服务人员、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十二)优化和改善面向进城家政服务员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丰富进城家政服务员等新市民群体的专属金融产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加大对相关人员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等方面的金融支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完善支持政策(十三)指导各地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序落实持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居住地医疗保险工作,创造有利于家政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支持家政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十五)指导各地紧密围绕就业用工信息,做好家政等领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优化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指导各地加大工作力度,惠及更多家政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十六)指导地方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家政服务员纳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促进进城家政服务员融入就业地社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强化家政等专业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在场地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孵化、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持和服务。(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做好面向家政企业的相关税费政策宣传培训,实现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持续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和支持社区家政服务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家政企业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优化发展环境(十九)加快家政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家政信用查”与国务院客户端、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全面联通,促进“家政信用查”与地方家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互通。引导更多家政服务员在“家政信用查”上进行实名认证,推进家政服务员信用评级赋码,探索推行电子版“居家上门服务证”,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商务部负责)(二十)积极推动和支持家政服务业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改进和创新工作流程和机制,持续提升家政服务从业青年荣誉感、获得感和归属感。(共青团中央负责)(二十一)深化“工益家政”工作,继续开展工会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单位引导示范作用,带动社会资源广泛参与,提供高水平家政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家政专业人才,打造高标准家政服务品牌。(全国总工会负责)(二十二)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指导各地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加快城镇学校扩容增位,全面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有效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家政服务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负责)(二十三)巩固健全全民医保,鼓励进城家政服务员按规定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更好保障包括家政服务员等各类参保人群医保权益。(国家医保局负责)(二十四)持续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落实落地,指导家政企业完善薪酬分配制度,落实好《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引导家政企业建立健全体现技能价值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二十五)持续推进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支持更多家政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提升家政服务标准研制和实施应用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06-13
发改办投资〔2024〕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要求,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信息管理、监测分析和公众监督,我委拟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立信息系统的重要意义 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有利于做好项目信息统计,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监测分析;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提升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引导各参与方切实提升项目执行质量,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二、准确把握信息填报内容 (一)投资项目代码。 填报单位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17年第3号令)、《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编码规范》(GB/T 40058-2021)等文件要求,通过各级在线平台领取项目代码,作为项目信息填报依据和前提。 (二)特许经营方案内容。 实施机构应于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前,按照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指标体系(见附件)要求,填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等项目信息,具体实施方式、特许经营期限等特许经营信息,并上传特许经营方案及相关附件。特许经营方案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应更新上述信息,并上传经审核的特许经营方案;审核特许经营方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填报审核部门、审核时间等信息,并上传相关审核文件。 (三)特许经营者选择内容。 实施机构应在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等公开竞争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特许经营者选择方式、公开竞争文件发布时间等信息,并上传招标公告等公开竞争文件。特许经营者选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应填报特许经营者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企业性质等信息,并上传中标通知书等文件。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应填报政府投资支持、按规定补贴运营等信息;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应填报协议签署时间、是否设立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期限等信息,并上传初步协议(如有)、特许经营协议等文件。 (四)投资管理程序内容。 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应填报立项形式及时间、项目总投资、项目资本金等信息,并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批复文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应于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批复文件。 (五)项目建设实施内容。 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时间、进展情况、竣工时间,并上传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需试运行或试运营的项目,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应填报试运行或试运营时间,并上传相关许可文件。 (六)项目运营管理内容。 项目进入运营期(含试运营或试运行)后,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项目运营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填报项目前一自然年度总收入、总成本、净利润,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年度交付量、平均单价及其分别占当年预测交付量、平均单价的比例等信息,上传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实施机构应每年开展运营评价并于每年4月30日前上传前一自然年度运营评价结果。涉及特许经营项目价格调整、变更情形的,特许经营者应于价格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报相关情况。 (七)项目终止和移交内容。 如项目发生终止或移交事项的,实施机构应于该事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项目终止情况、终止时间、移交对象、移交时间、移交内容等信息,并上传项目终止或移交证明文件。 三、认真抓好信息填报工作 (一)积极配合做好系统建设。 为更好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规范实施,我委将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并于2024年3月底前启动内部测试,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确保信息系统2024年4月正式上线。 (二)认真开展项目信息填报。 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应按以上流程在信息系统内填报信息。2023年2月至信息系统上线前已开展的项目,如属于清理整改范围的,应经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确认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相关要求后再行填报;其他项目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补充填报。 (三)逐层压实信息填报责任。 各填报单位要全面、准确、及时填报项目信息。实施机构对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填报信息予以复核,审核特许经营方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机构填报信息予以复核。存在误填漏报的,复核单位要及时通知填报主体修改完善。我委将采取适当方式查找存在填报信息错漏的项目,通知填报单位补充完善;经通知满1个月仍未完善的,将其列入异常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经通知满3个月仍未完善的,我委将把此类信息缺失项目移出信息系统。 四、充分发挥信息系统重要作用 (一)提高项目执行质量。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我委将组织专业力量对项目填报内容是否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相关要求抽查复核,如发现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协议等不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相关要求,将其列入异常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同步通知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抓紧组织清理整改,经提示满3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我委将把此类不合规项目移出信息系统。 (二)提供工作推进依据。 我委将把信息系统内各项目信息填报完备情况作为给予项目建设期政府投资支持、纳入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通过投贷联动机制向金融机构推介的重要依据。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对信息系统内项目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支持。未在信息系统内的项目,不得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名义融资或办理前期手续。 (三)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我委依据信息系统对参与项目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监测。对在提供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协议起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法律意见出具等中介服务时质量低劣、弄虚作假的,我委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予以提醒、约谈、警告。涉及工程咨询机构的,将在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定时予以考虑;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如情节严重,将反馈司法部门。我委将把信息系统中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参与方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通过特许经营方案,实施机构启动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后,将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项目基本信息,特许经营中标结果、特许经营期限等特许经营信息,项目每季度运营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定期运营考核结果等运营管理信息,以及项目终止或移交信息等,便于社会公众对项目进行监督。 附件: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4年3月2日附件:1.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指标体系.pdf2.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指标体系.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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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大赛等活动的统筹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决定举办第十三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大赛总体方案见附件,请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总体方案细化各类具体赛事方案,积极做好赛事组织,充分扩大宣传效应,主动对接服务企业,确保各项赛事有序有效完成。 联系电话:010-68209142,68209141,68209153 传 真:010-68209157 电子邮箱:bmzx@chinatorch.gov.cn 技术支持:18600405563,18510860556附件:第十三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体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2024年6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第十三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体方案 一、大赛宗旨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大赛)遵循政府引导、公益支持、市场助力原则,围绕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搭建“政、产、学、研、用、金、服、城”多向对接交流平台,发现优质企业和团队,发掘源头创新与早期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服务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支撑国家高新区、国家自创区建设,助力构建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建设。 二、赛事总体安排 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设立大赛办公室,负责大赛组织、统筹、指导和监督工作。大赛由地方赛、全国赛和专业赛组成。 (一)地方赛 地方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赛道、新业态和新模式的本地区企业。地方赛组织单位确定本地区赛事承办方,鼓励国家高新区、国家自创区围绕主导优势产业积极承办地方赛。企业原则上按属地参赛,对不举办地方赛的,大赛办公室做统筹安排,企业可自主确定是否参赛。 (二)全国赛 全国赛由大赛办公室牵头组织,参赛者为各地方赛评选并推荐的优胜企业。全国赛分为半决赛和决赛,按初创企业组和成长企业组比赛,承办单位、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专业赛 专业赛由大赛办公室联合地方政府部门、部属单位、协会学会、专业机构、大型企业共同举办,主要聚焦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重要领域,以及颠覆性技术、创新挑战、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科技创新服务、技术融合创新等重点方向。参赛企业或团队可根据自身主攻方向选择参加不同主题的专业赛。 三、地方赛、全国赛组织方案 (一)大赛主题 因创而聚,向新同行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支持单位:招商银行、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 承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特别支持:招商银行科技创新公益基金 (三)参赛企业条件 1.地方赛 (1)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拥有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 (2)企业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且为非上市企业。 (3)企业2023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2.全国赛 (1)企业参加地方赛并获评优胜企业。 (2)工商注册日期在2023年1月1日(含)之后的企业参加初创企业组比赛,其他企业参加成长企业组比赛。 (3)往届大赛全国总决赛或全国行业总决赛中获得一、二、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不参加本届全国赛。 (四)地方赛安排 1.地方赛主名称为:第十三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赛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名称),同时各地可冠以反映地方特点的副名称。 2.符合参赛条件的企业自愿登录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官网(www.cxcyds.com)注册和报名。报名企业进行注册和身份认证后,提交完整报名材料,并对所填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大赛官网是报名参赛的唯一渠道,其他报名渠道均无效。地方赛参赛注册截止日期和报名截止日期分别为2024年7月15日和7月20日。 3.地方赛采用逐级遴选方式产生优胜企业,初赛环节要突出项目科技创新性评价指标,比赛评选要注重发挥创业投资专家作用。地方赛比赛时间为2024年7-8月。 4.地方赛组织单位自主设置地方赛奖项,并积极为参赛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多元化增值服务。 5.地方赛组织单位从优胜企业中推荐全国赛入围企业,在大赛官网完成网上推荐程序,并附尽职调查报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推荐和上传尽职调查报告的企业,不得入围全国赛。入围企业名额由大赛办公室根据各地方赛举办情况和参赛企业数量确定。推荐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日。 (五)全国赛安排 1.全国赛入围企业共1000家左右,其中初创企业组约300家,成长企业组约700家。大赛办公室将于2024年9月中旬,在大赛官网公布入围全国赛企业名单。 2.全国赛分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和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五类行业方向,分别进行半决赛和决赛。全国赛安排在2024年10-11月举办,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全国赛采用线下路演和现场答辩方式进行比赛,主要邀请投资专家担任评委,参考创业投资标准,从技术和产品创新、市场前景和竞争、管理团队、财务及融资等方面对参赛企业进行评价和打分。 4.全国赛半决赛评选出优胜企业400家左右,其中前100家进入全国赛决赛(初创企业约30家,成长企业约70家),全国赛决赛分别评选出五类行业方向的前三名。 5.全国赛年终颁奖活动将组织评选和公布第十三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50强”等各类排名和奖项,举办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专业赛组织方案 (一)专业赛名称 各类专业赛主名称为“第十三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专业赛”(“*”为专业赛主题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冠以反映专业赛特点的副名称。专业赛的赞助单位可以冠名专业赛副名称,但不得在主名称前冠名。 (二)专业赛分类 1.颠覆性技术大赛:颠覆性技术是“可改变游戏规则”的创新技术,具有另辟蹊径改变技术轨道的演化曲线和颠覆现况的变革性效果。颠覆性技术大赛聚焦对产业具有颠覆前景的技术项目,挖掘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技术方向,推动颠覆性技术创新与突破。 2.创新挑战赛:围绕关键核心技术,通过“揭榜比拼”方式,以需求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组合创新资源,解决技术创新难题,创新项目形成机制,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3.细分产业领域专业赛:聚焦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和未来健康等新赛道,人工智能、生物制造、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增长引擎,人形机器人、新型显示、第三代互联网、先进高效航空装备、绿色智能船舶等标志性产品,突出关键核心技术方向,集聚并发掘一批高水平创新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产业科技创新。 4.大中小企业融通专业赛:以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创业、多方资源融会贯通的产业生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整合细分领域的产业资源,在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开展精准对接和专业服务,鼓励大企业开放优势创新资源,为参赛的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源头、资金支持、应用场景和产品市场等相关产业资源,探索形成企业创新联合体,推动建设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 5.科技创新服务专业赛:聚焦科技创新服务新场景,以技术服务、人才服务、金融服务等为重点,发掘、支持从事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活动的优质企业,提升科技服务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推动建立新时期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6.技术融合创新专业赛:面向民用与国防双向应用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发掘和培育符合国家需求导向的技术融合创新生力军,搭建技术融合交流合作网络平台,促进市场机制驱动下的技术融合创新与资源整合。 7.其他类型专业赛。 (三)专业赛安排 1.大赛办公室统筹组织各类专业赛方案的征集和论证,综合考虑赛事宗旨特色、前期工作基础、支撑保障条件等因素,确定专业赛组织单位、专业赛类型及名称,并于2024年7月15日前在大赛官网公布。 2.专业赛组织单位通过大赛官网公布具体赛事方案。有意向参加专业赛的企业、团队自愿登录大赛官网,选择相应专业赛报名入口注册和报名。报名企业、团队应提交完整报名材料,并对所填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3.专业赛组织单位自主设置赛事奖项,并积极为参赛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多元化增值服务。 五、赛事工作要求 (一)地方赛、专业赛组织和承办单位要不断完善和规范赛事评审工作制度和流程,不得向参赛企业或团队收取任何费用,确保比赛公开、公平、公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生投诉、纠纷等情况,地方赛、专业赛组织和承办单位负责妥善处理,并报大赛办公室备案。 (二)地方赛、专业赛组织和承办单位要积极宣传大赛,认真组织赛事,建立并完善对参赛企业的长期跟踪和服务机制,做好大赛成果转化,及时将赛事总结提交大赛办公室。 六、大赛服务政策 (一)通过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官网、大赛合作媒体渠道、大赛附属论坛、展览、培训等活动,对大赛优胜企业、团队和项目进行宣传展示。 (二)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等国家级基金及其他市场化创业投资基金推荐大赛优胜企业。通过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为企业在优惠信贷、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大赛合作银行择优给予参赛企业贷款授信支持。 (三)通过组织“创新创业训练营”等活动,为优秀参赛企业提供组织管理、人才管理、产品质量提升、安全风险防范等专业咨询和培训,以及专项政策对接、与大企业合作、新技术场景应用等增值服务。联合相关高校为参赛企业举办创新创业优秀人才招聘,推荐参赛企业参加国家高新区科研助理岗招聘活动。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参赛企业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择优向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推荐优胜企业,争取国家颠覆性技术创新重点专项支持。 (五)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国家高新区、国家自创区等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精准支持参与大赛的各类企业或团队。
06-12
今年初,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务院国资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未来产业技术创新、产业培育、安全治理等全面发展,部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业规模稳步提升;到2027年,未来产业综合实力显著提升,部分领域实现全球引领。这种背景下,有必要深刻认识中国产业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快未来产业的合理布局,科学制定未来产业的发展路径。发展未来产业的历史必然未来产业,是指那些当前尚处于孕育孵化阶段,未来具有高成长性、战略性、先导性的产业,主要包括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和未来健康等产业。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中国产业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这些挑战不仅来自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需求,还来自国际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的影响。科技的不断进步、全球化竞争的日益加剧,要求中国的产业持续提升自身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尤其是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领域,需要加大投入,加强研发,培养更多的科技人才,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向产业转化,实现产业升级和转型,唯有如此,中国产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需要认识到,中国未来产业发展仍面临诸多约束和挑战,如环境保护和生产资源的约束、人才短缺和人力成本上升的约束、市场需求不足和消费升级的约束等。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问题依然严重。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推动绿色发展,促进循环经济,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浪费。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也使得人才需求日益增加,但是中国人才供给却相对不足,尤其是高端人才和技术工人。同时,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中国制造业竞争力也受到影响,需要完善教育体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和留住人才,降低人力成本,提升产业竞争力。此外,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市场需求正发生着深刻变化,消费升级的趋势日益明显。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中国的产业需要不断调整产品结构和服务模式,提高品质和品牌,创新营销方式,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消费升级。所有这些,都使得加快布局发展未来产业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科学合理布局未来产业发展未来产业,首先必须对未来产业进行科学的布局。未来产业的布局需要充分考虑区域优势和特点、交通与基础设施、人才储备和教育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产业协同和衔接等因素。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产业基础,需要结合当地资源、环境条件规划布局未来产业。要充分考虑各地区的交通便利程度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制定针对性的产业政策,以实现各地区产业升级和转型,提升未来产业整体竞争力。显然,人才是未来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应结合各地区的人才储备和教育资源进行未来产业布局规划;要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因素,避免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各地区产业布局应当注重产业协同和衔接,形成具有高度安全性或韧性的产业链和价值链,保障未来产业的整体效益。不同城市群具有不同的优势和定位,应根据城市群的产业基础、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城市群要发展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交通网络,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的整体水平,为未来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撑,进而实现城市群的经济繁荣和持续增长。东部城市群在科技、资金和人才方面相对优势明显,可重点发展高科技产业,如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技术等,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中部城市群拥有较为完善的制造业基础和工业体系,可重点发展智能制造、机器人技术、新材料与高端装备制造等,以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西部地区拥有丰富的太阳能、风能等资源,可以发展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等新能源产业,以推动能源结构的转型;还可运用西部区域特有的自然景观和人文优势,发展生态观光旅游,带动区域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东北城市群,拥有充足的土地资源、成熟的重工业技术和现代农业制造基础,且具备良好的地理位置和交通运输优势,可通过创新技术和智慧制造增强农业产品竞争力,重点发展未来车辆制造、航空与航天、未来设备制造业等,有效利用先进农业技术和现代农业制造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产品加工与流通系统建设,提升农业产业的效益和质量。城市群内的城市应通过产业协同发展,形成产业集聚效应、规模效应、溢出效应,实现优势互补,达到城市群未来产业的全面发展。有效确定未来产业的发展路径全球经济增长和全球化的进程中,中国未来产业的结构和发展方向对全球经济格局具有重要影响。因此,确定合理的未来产业发展路径对于中国未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中国未来产业发展路径应该注重创新驱动。创新是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的关键。应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吸引更多的人才进入创新领域。现时期,全球气候变化加剧,绿色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未来产业发展路径应注重绿色可持续发展。应加大对清洁能源和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传统产业向绿色产业转型,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应加大对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健全未来产业人才培养体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应提高人才素质和技能,培养适应未来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应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研发的投资,特别是在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等关键领域;应制定有利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包括税收优惠、创业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等;应加强产业界、学术界之间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同时,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改善风险投资环境,吸引全球先进技术资源,支持创新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鼓励创业者针对未来产业不断创新。要在国家层面实施未来产业发展的重大专项行动,包括人工智能(AI)重大专项、新能源与清洁技术重大专项、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重大专项、大数据和云计算重大专项、智能制造重大专项等,努力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形成生物医药、农业、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基因编辑和生物制造。同时,应加快建成高水平的数据基础设施,实现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利用,促进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提高制造业的效率和质量,推动中国制造的全面升级。中国未来产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但也充满着机遇。通过加强技术创新、环境保护、人才培养和市场拓展,政府和企业能够共同努力,携手应对挑战,中国产业就有可能在全球经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李苍舒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知识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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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抖音科学夜”上,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研究员卢静讲述《化石古韵中的新潮密码》。受访单位供图 隔空能否震碎玻璃杯?徒手接闪电是否可行?CT可以用来扫描古生物化石吗?在“抖音科学夜”,这些看似天马行空的问题都能找到科学的回应。6月1日,抖音与北京卫视共同推出“抖音科学夜”主题晚会。中国科学院院士刘嘉麒和多位国内自然科学领域的科学家、教授、科普达人参加了晚会。他们都是抖音上备受好评的科普创作者。其中,今年83岁的刘嘉麒为网友科普火山和地质学,收获了137万“云学生”,被称为“火山爷爷”。5月27日,抖音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过去一年,超过77.3亿人次在抖音为自然科学内容点赞;仅2024年前5个月,相关内容投稿量同比增长169%;相关视频一年累计播放量超7239亿;平均每天有19.83亿人次在抖音浏览科学知识。随着新媒体介入,科学家和大众之间的“壁垒”正在被打破。科学内容不再小众新媒体平台的数据打破了公众关于科普内容的刻板印象。抖音的报告公布了自然科学相关视频的播放量。其中,数学相关视频播放量超725亿次,即便是相对“冷门”的天文学,相关视频也在抖音播放了近105亿次。网友的兴趣几乎覆盖自然科学各领域。数据显示,在地域分布方面,广东、河南、江苏等地网友最喜欢看自然科学相关内容;年龄分布上,31岁至40岁用户是自然科学内容消费的主力军。过去一年,超过56亿人次在抖音搜索以“为什么”开头的问题。“人类对于周围世界的探索几乎是种本能,很多人成年后也依然保持着对科学的好奇。”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员曹则贤认为,好奇心得到及时、正向的反馈,可以激发更多人对科学的兴趣。科学实验类短视频的持续走红,正是人类探索世界这一本能的体现。目前在抖音上,科学实验类短视频累计播放时长已近2.3亿小时。过去一年,超过346亿人次观看了相关内容,累计获得点赞4.63亿,超过8831万人次选择分享。网友搜索的相关问题中,“化学实验老视频是什么时候拍的?”这一问题搜索量居高不下。“老视频”指的是2000年前后出版的一批初中化学实验视频,不少网友表示,自己的“化学启蒙”正是这些“老视频”。但由于年代久远,这些“老视频”常被戏称是“清朝画质”。而如今,更加高清的实验短视频备受追捧:鲁米诺实验单条视频获得354万点赞,银镜反应被15.6万人收藏。抖音科普创作者“戴博士实验室”说:“我前不久去给小学二年级的小朋友上化学课,现场孩子们的提问都非常专业。有学生问到关于氧化剂氧化性强弱的问题,理论上要到高中才会接触。我一问才知道,他们平时就喜欢看化学实验类短视频,知识面已经很广了。”“科学明星”受到网络热追2024年4月,刘嘉麒在短视频平台做科普的故事突然拉了一波流量。全国各地的中小学生在评论区留言,说自己听过刘嘉麒的线下讲座。众多网友在评论区“呼朋引伴”。最终,刘嘉麒的抖音粉丝数在一周内从15万增长到137万。刘嘉麒科普短视频的弹幕区也满屏都是“老师好”。近年来,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中国物理学会等机构与短视频平台合作,推出《院士开讲》、跨年直播演讲、《科学1小时》等知识节目,以院士、教授为代表的科学家纷纷参与其中,带动了科普质量提升,受到广泛关注。例如,《院士开讲》邀请国内知名院士讲授各种顶尖科技知识。目前,已经有超过23位院士参加该节目,抖音话题播放量超4亿。超过8位院士正式入驻抖音,平台认证的教授数量达近400位。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金涌一年涨粉超200万,成为全网单平台粉丝最多的院士。超过585万人在抖音追更院士课。“科学明星”开始得到网络热追。抖音网友最喜欢的科学家中,袁隆平排名第一,牛顿位居第二,居里夫人、李时珍也榜上有名。除了明星科学家,“无穷小亮”“这不科学啊”等科普创作者也蹿升为头部大号。与此同时,《昆虫记》《物种起源》《天工开物》《时间简史》等科学名著受到网友欢迎。 当前,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等院校正积极使用直播、短视频等形式传播科学知识。短视频平台更是主动与专业机构、优质创作者合作,丰富自然科学相关内容。成为知识获取主要渠道之一短视频直播平台已成为知识传播与获取的主要渠道之一。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智媒研究中心发起的一项面向全国的、共有10828人参与的线上调查显示,89.85%的受访者曾使用短视频直播平台获取知识,79.04%的受访者表示受到知识科普类内容的吸引。特别在三四线城市及农村地区,由于知识获取的传统途径相对较少,短视频直播平台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随着受众人数的不断增加和参与程度日益加深,短视频科普这一形式也进入研究者视野。相比传统的课堂教学,短视频科普较为零散,缺乏体系化的规划和统筹;部分短视频内容存在题材、结构同质化现象,传播的知识内容也可能缺乏准确性。这些问题成为部分学者关心的论题。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陈昌凤认为,短视频科普需要整合零散内容,体系化地呈现知识。例如,2019年中国科普研究所等五机构发起的“DOU知计划2.0”试点了学习合集功能,博主可以将短视频内容结合成更系统和完整的课程,设计成一系列逻辑清晰、互相关联的教学内容,用户也可在创作者个人主页中查看所有合集内容,实现快速筛选和播放。同时,陈昌凤认为,要引入权威专家,建立更加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对直播内容进行严格筛查和审核,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可信度和合规性。在陈昌凤看来,平台要加大扶持力度,对知识直播活动进行流量倾斜,增强直播的可见性。同时,要加强跨媒体的平台联动,形成多媒体传播矩阵。(记者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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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5月2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四、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三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八、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 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第五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第七条 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提名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评审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二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第二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第二十六条 宣传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备案。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06-12
国科办基〔2024〕60号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科技部、财政部决定开展2024年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考核目的 评价考核是《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是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奖惩机制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好的单位,通过后补助予以支持,并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中优先考虑;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视具体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核减相关经费等相应的处理。同时,评价考核结果还将作为科技创新基地、科研机构等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考核范围 本次评价考核范围为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以法人单位为考核对象,对其拥有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原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2023年度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考核。2022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6家单位已完成整改(整改期1年),参加此次考核。2023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5家单位尚处于整改期,不纳入此次考核范围。 三、评价考核内容 1. 运行使用情况,包括法人单位应开放仪器的运行使用总体情况,支撑服务重大科研任务情况等。 2. 共享服务成效,包括围绕重大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需求,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情况,支撑服务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用户评价情况等。 3. 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科研仪器购置统筹管理情况,纳入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仪器情况,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及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情况,实验队伍建设情况等。 四、有关要求 1.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对本部门参评单位的指导和督促,对所属单位报送的数据和自评报告审核把关,汇总相关材料,确保本次评价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2. 请各参评单位对本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按照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nrii.org.cn)上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自评报告,并打印纸质版(一式2份)报送主管部门汇总。 3. 请各参评单位于5月31日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的自评报告电子版通过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提交,各有关部门将汇总的纸质材料寄至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 4. 参评单位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评价考核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核实相关数据,对发现数据造假的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记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5. 本次评价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承担。 联系人及电话: 科技部平台中心:岳琦、王晋,010-58881464、58881465 科技部基础司:闫益康,010-58881505 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孙力强、刘瑞,010-82319708、82338083 附件: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 一、运行使用情况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基本信息,年度运行使用情况,支撑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主要成效等。 二、共享服务成效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情况和收入情况,服务支撑重大科技创新及产生的重要成果等。 三、组织管理情况 科研设施与仪器新建和新购统筹管理情况,应开放仪器数量,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开放仪器数量,在线服务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情况,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情况等。
06-12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便于理解《意见》,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意见》修订背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制造强国建设的战略决策,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加快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破解首台(套)首批次进入市场初期的推广应用难问题,同时培育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保险市场,推动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带动企业研发积极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在总结前期政策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策定位、优化政策设计、健全运行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更好发挥作用。二、《意见》修订原则此次《意见》修订按照“险种多元化、费率动态化、企业自主化、监管严格化、财政资金效用最大化”的原则。一是险种多元化,聚焦生产企业推广应用及迭代更新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拓展适用保险险种,为首台(套)、首批次提供多种保险保障方案。二是费率动态化,建立市场化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与“精算平衡”原则,定期开展保险费率回溯和动态调整。三是企业自主化,支持生产制造单位根据装备、新材料产品特性和实际需要,在政策框架下自主决定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和投保年限。四是监管严格化,压实政策各实施主体责任,加强真实性审核,及时对保险费率等进行动态评估,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完善政策,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五是财政资金效用最大化,将首台(套)、首批次概念范围拓展至进入市场初期的装备、新材料产品,扩大支持数量和年限,通过应用带动首台(套)、首批次迭代更新,直至形成成本竞争优势。三、《意见》主要优化内容基于以上原则,我们重点在扩大保障范围、优化保险费率、完善申报流程、调整概念内涵等方面做了创新,具体如下:(一)在保险险种方面,丰富险种供给满足用户需求。将保险险种由原有单一险种模式调整为多险种模式,延伸保险保障范围,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扩大保险保障范围,为首台(套)、首批次提供宽范围、多角度风险保障。支持生产制造单位根据装备、新材料产品特性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险种,提高政策的适用性和灵活性。(二)在保险费率方面,建立市场化差异化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生产制造单位可以在国家确定的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内,自主决定装备、新材料产品投保数量、年限和险种。明确首台(套)、首批次保险的费率厘定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与“精算平衡”原则,开展费率回溯和动态调整,真正发挥保险机制服务、让利生产制造企业的作用。具体操作过程中,生产制造单位可与保险公司自主协商,不同领域的不同装备、新材料产品根据风险特征形成差异化费率。(三)在申报流程方面,通过分步申报稳定各方预期。将原有“先投保、后申报审核、再补贴”申报程序调整为“先审定资格、后投保、再申请资金”。第一步明确每类装备、新材料产品投保资格和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第二步生产制造单位自主投保。第三步根据本年度投保情况申请资金补贴。投保前明确生产制造单位补助资格、告知补助额度,为各政策参与主体提供稳定预期,提升生产制造单位投保意愿,规范保险合同履行。(四)在概念内涵方面,扩大支持数量及年限限制。考虑装备、新材料产品成熟规律,针对首台(套)装备,将概念范围拓展至“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扩大支持数量和年限。针对首批次新材料,不再局限首年度购买使用,扩大支持产品数量,同时支持企业和保险公司自主协商延长保险期限。
06-11
国科发资〔202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2024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重点专项动议征集凝练、总体布局、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主责单位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根据实施需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专业机构受主责单位委托,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主责单位直接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第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动态部署。瞄准国家目标,从各行业各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动态部署重点专项;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科技需求,建立快速设立专项的响应机制。 ——充分授权、压实责任。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向主责单位充分授权,发挥主责单位在行业需求凝练、政策标准制定、应用场景构建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权责一致的运行管理机制,压实各环节主体责任,确保专项的实施成效。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目标管理、加快应用。围绕拟解决重大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强化科技成果的“实战性”,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 第六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第二章 重点专项设立 第七条 有关部门、机构、地方、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启动。 第八条 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 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着力提升专项目标指标先进性、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优化考核方式、配套保障和管理举措,确保专项实施风险可控。实施方案经国家科技咨询委咨询评议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科技部向主责单位批复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重点专项可采取部门(机构)负责制、地方负责制、总承单位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等多种模式。对于采取部门负责制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对于采取其他模式的重点专项,根据专项实施需要,参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主责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重点专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主责单位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重后发布指南,并合理安排发布时间。 第十三条 主责单位要结合专项特点和实施需要,加强组织实施机制创新,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等组织模式,通过第三方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等方式,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项目组织实施绩效。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诚信状况良好;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符合《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限项要求。 第十五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加强科研诚信审核,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主责单位负责立项批复,并组织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对于保密项目,任务书中应包括保密协议。项目立项后,应按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项目实施中,主责单位应指导专业机构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加强技术就绪度管理、“里程碑”节点考核等,做好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须作出重大调整的,由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研究批复调整;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应调查核实后严肃处理并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主责单位组织专业机构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要求分类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由主责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严把项目验收关。 第二十一条 主责单位应充分发挥相关领域、行业、产业优势,为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创造良好条件,协调调动各方面政策和资源,通过场景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科技部会同主责单位在项目验收3年内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加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跟踪研判;根据管理制度和主责单位要求,制定适合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做好项目管理具体工作,提升项目管理质量,促进重大成果产出和应用推广;加强对参与项目管理活动各类专家的指导与监督,促进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第四章 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专项执行的,主责单位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总体验收工作,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组织管理水平、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效果与影响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报告,按程序上报。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情况将作为专项滚动实施、新设专项遴选主责单位和专业机构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专项验收坚持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采取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强化验收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七条 主责单位应加强重点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专项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十八条 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第五章 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多层次、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应以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三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通过对重点专项的关键节点考核、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实施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估,采用信息化手段,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监督评估结论和意见及时向主责单位、专业机构进行反馈,重大事项按程序上报。 第三十四条 主责单位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受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并落实科技伦理监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在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执行不力的,实行动态调整,并倒查各主体责任,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主责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发布前报科技部、财政部进行制度一致性审查并备案。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地方、单位、企业等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布局的研发任务,可按有关程序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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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一、制定依据(一)2024年1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暂行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西藏自治区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西藏自治区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重要文件,明确要求深入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一批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节能节水标杆型企业等认定工作。二、起草情况2024年3月,启动《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工作,4月17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规划发展处(节能环保处)进行了初步审核。4月18日,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送至区生态环境厅、区应急管理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征求意见建议。回复意见建议共4条,采纳2条,未采纳2条,分别为:林芝市经信局回复1条;昌都市经信局回复2条;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回复1条;其他部门无修改意见(详见附表)。根据《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节能环保工作移交至高新技术与节能环保处,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有序推动,我处根据工作安排,对《实施细则(送审稿)》。进行复核修订。5月6日分管厅领导召开《实施细则(送审稿)》专题会议,再次征求相关处室和京咨华夏(北京)规划咨询有限公司意见建议,会后送交厅办(法规室)公平竞争合法性审查。5月7日上午,《实施细则》第十次厅长办公会审议原则通过。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条,包括总则、培育要求、创建程序、动态管理、配套机制、附则等内容。(一)关于培育程序。《实施细则》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明确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绿色制造名单创建,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荐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自治区绿色制造名单并予以公告,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将自治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绿色制造名单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二)关于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动态管理表填报、绿色制造名单企业或园区的复核、移出、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等。国家、自治区、地(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于每年4月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三)关于绿色工厂等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给予重点支持,加强绿色制造单位培训,积极开展绿色制造宣传推广活动。
06-1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若干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拟于近期举办西藏自治区2024年度第二期A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时间2024年6月7日10:00-6月30日18:00;补充材料截止时间:2024年7月1日18:00。二、报名方式可通过网页和手机APP两种方式进行报名。(一)网页报名:考生可登陆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分会网址(www.crac.org.cn),点击页面最下方能力验证模块,选择考生入口报名。(二)手机APP报名:下载“智谱”APP,注册登陆后,在首页底部菜单栏点击“特别入口”,选择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入“业余无线电移动信息平台”报名。三、报名材料(一)本人电子证件照。请提供6个月以内的彩色照片,jpg格式,要求本人正面,免冠,包含完整的头部,头部高度应在照片高度的1/2至4/5范围内,脸部必须清晰。照片高度比为4∶3左右,图像分辨率不低于400×300像素、不高于4500×3375像素。不得使用自拍照、生活照、艺术照。(二)个人身份证正反面电子照片。请提供彩色照片,身份证件头像和国徽面照片,无遮挡、扭曲、变形、反光,文字、头像清晰可辨,jp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024×768像素、不高于4096×3072像素。四、考试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考试时间:2024年7月 4日10:30-11:10。(二)考试地点: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大庆路日喀则市无线电管理局二楼指挥中心。(三)考试方式:考试采用纸质考试,闭卷方式进行。五、考试费用本次考试免收报名费。六、注意事项(一)考试当天,考生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准考证参加考试;(二)考生需提前10分钟入场,开考后15分钟未进入考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三)考生携带的个人物品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严禁携带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四)考试期间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作弊等违纪行为,取消考试资格;(五)每名考生只安排一次考试机会,弃考或考试不合格者需下次重新报名考试;(六)报名信息正式提报后,请考生注意留意审核反馈情况。如审核通过,请及时下载《准考证》;如有具体审核意见,请按要求及时办理。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6月6日
06-06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管局办公室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3﹞341号)要求,经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现将2023年度50家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予以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2024年6月3日2023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pdf
06-06
发改办财金〔2024〕451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信局,河北省政务服务办,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甘肃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已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4年5月20日附件:《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pdf《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ofd
06-06
发改环资〔2024〕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重点任务落实,经部门推荐、公开征求意见等环节,确定北京市延庆区等10个地区为首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浙江省丽水市、江西省抚州市继续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2025—2027年。现将首批试点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试点地区科学编制试点申报书。申报书一般包括试点基础、总体思路、试点内容、预期成果、保障措施等,应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措施具体、成果可期。申报书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1日前报送我委(环资司)。我们将组织有关方面对申报书进行审核后,批复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开展省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指导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工作基础扎实、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强、具备一定的生态产品市场认可度和市场活力的地区探索更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为国家开展跨流域、跨行政区域和省域范围试点夯实基础。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不得多头开展分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建设,已开展分领域试点建设的地区,相关工作应统一纳入到国家或省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的指导支持,组织实施重大工程,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加快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及时总结报送本地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有效路径、成功经验、典型案例,我们将积极宣传推广各地区好经验、好做法。 附件:首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5月16日首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名单.pdf首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名单.ofd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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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藏自治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牦牛产业技术体系启动会在拉萨召开。启动会上,主办方为岗位专家、综合试验站站长颁发了聘书,自治区牦牛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分别与岗位专家、综合试验站站长签订了2024年度任务书。据悉,自治区牦牛产业技术体系将聚焦西藏自然条件恶劣、牦牛产业良种缺乏、养殖技术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按照“技术攻关—集成创新—模式创建—示范推广”的总体思路,加强牦牛种业科技创新,研制关键核心技术,系统开展牦牛产业现状调查研究,培养一批留得住、蹲得下、干得好的创新人才,推动牦牛产业提质增效。自治区农科院作为牦牛产业技术体系依托单位和技术研发中心,遴选产生1名首席专家、6名岗位专家、4名综合试验站站长和40名团队成员,初步搭建了覆盖牦牛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和牦牛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技术示范推广应用及科技咨询服务体系。据了解,2023年底,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开展了自治区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青稞、牦牛、牧草体系(试点)遴选工作,出台了《西藏自治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试点)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和《西藏自治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试点)建设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旨在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打造西藏农牧产业战略科技力量,更好地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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