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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5月2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四、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三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八、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 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第五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第七条 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提名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评审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二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第二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第二十六条 宣传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备案。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06-12
国科办基〔2024〕60号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科技部、财政部决定开展2024年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考核目的 评价考核是《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是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奖惩机制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好的单位,通过后补助予以支持,并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中优先考虑;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视具体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核减相关经费等相应的处理。同时,评价考核结果还将作为科技创新基地、科研机构等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考核范围 本次评价考核范围为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以法人单位为考核对象,对其拥有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原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2023年度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考核。2022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6家单位已完成整改(整改期1年),参加此次考核。2023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5家单位尚处于整改期,不纳入此次考核范围。 三、评价考核内容 1. 运行使用情况,包括法人单位应开放仪器的运行使用总体情况,支撑服务重大科研任务情况等。 2. 共享服务成效,包括围绕重大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需求,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情况,支撑服务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用户评价情况等。 3. 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科研仪器购置统筹管理情况,纳入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仪器情况,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及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情况,实验队伍建设情况等。 四、有关要求 1.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对本部门参评单位的指导和督促,对所属单位报送的数据和自评报告审核把关,汇总相关材料,确保本次评价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2. 请各参评单位对本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按照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nrii.org.cn)上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自评报告,并打印纸质版(一式2份)报送主管部门汇总。 3. 请各参评单位于5月31日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的自评报告电子版通过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提交,各有关部门将汇总的纸质材料寄至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 4. 参评单位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评价考核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核实相关数据,对发现数据造假的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记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5. 本次评价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承担。 联系人及电话: 科技部平台中心:岳琦、王晋,010-58881464、58881465 科技部基础司:闫益康,010-58881505 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孙力强、刘瑞,010-82319708、82338083 附件: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 一、运行使用情况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基本信息,年度运行使用情况,支撑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主要成效等。 二、共享服务成效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情况和收入情况,服务支撑重大科技创新及产生的重要成果等。 三、组织管理情况 科研设施与仪器新建和新购统筹管理情况,应开放仪器数量,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开放仪器数量,在线服务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情况,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情况等。
06-12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便于理解《意见》,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意见》修订背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制造强国建设的战略决策,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加快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破解首台(套)首批次进入市场初期的推广应用难问题,同时培育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保险市场,推动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带动企业研发积极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在总结前期政策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策定位、优化政策设计、健全运行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更好发挥作用。二、《意见》修订原则此次《意见》修订按照“险种多元化、费率动态化、企业自主化、监管严格化、财政资金效用最大化”的原则。一是险种多元化,聚焦生产企业推广应用及迭代更新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拓展适用保险险种,为首台(套)、首批次提供多种保险保障方案。二是费率动态化,建立市场化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与“精算平衡”原则,定期开展保险费率回溯和动态调整。三是企业自主化,支持生产制造单位根据装备、新材料产品特性和实际需要,在政策框架下自主决定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和投保年限。四是监管严格化,压实政策各实施主体责任,加强真实性审核,及时对保险费率等进行动态评估,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完善政策,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五是财政资金效用最大化,将首台(套)、首批次概念范围拓展至进入市场初期的装备、新材料产品,扩大支持数量和年限,通过应用带动首台(套)、首批次迭代更新,直至形成成本竞争优势。三、《意见》主要优化内容基于以上原则,我们重点在扩大保障范围、优化保险费率、完善申报流程、调整概念内涵等方面做了创新,具体如下:(一)在保险险种方面,丰富险种供给满足用户需求。将保险险种由原有单一险种模式调整为多险种模式,延伸保险保障范围,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扩大保险保障范围,为首台(套)、首批次提供宽范围、多角度风险保障。支持生产制造单位根据装备、新材料产品特性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险种,提高政策的适用性和灵活性。(二)在保险费率方面,建立市场化差异化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生产制造单位可以在国家确定的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内,自主决定装备、新材料产品投保数量、年限和险种。明确首台(套)、首批次保险的费率厘定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与“精算平衡”原则,开展费率回溯和动态调整,真正发挥保险机制服务、让利生产制造企业的作用。具体操作过程中,生产制造单位可与保险公司自主协商,不同领域的不同装备、新材料产品根据风险特征形成差异化费率。(三)在申报流程方面,通过分步申报稳定各方预期。将原有“先投保、后申报审核、再补贴”申报程序调整为“先审定资格、后投保、再申请资金”。第一步明确每类装备、新材料产品投保资格和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第二步生产制造单位自主投保。第三步根据本年度投保情况申请资金补贴。投保前明确生产制造单位补助资格、告知补助额度,为各政策参与主体提供稳定预期,提升生产制造单位投保意愿,规范保险合同履行。(四)在概念内涵方面,扩大支持数量及年限限制。考虑装备、新材料产品成熟规律,针对首台(套)装备,将概念范围拓展至“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扩大支持数量和年限。针对首批次新材料,不再局限首年度购买使用,扩大支持产品数量,同时支持企业和保险公司自主协商延长保险期限。
06-11
国科发资〔202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2024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重点专项动议征集凝练、总体布局、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主责单位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根据实施需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专业机构受主责单位委托,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主责单位直接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第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动态部署。瞄准国家目标,从各行业各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动态部署重点专项;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科技需求,建立快速设立专项的响应机制。 ——充分授权、压实责任。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向主责单位充分授权,发挥主责单位在行业需求凝练、政策标准制定、应用场景构建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权责一致的运行管理机制,压实各环节主体责任,确保专项的实施成效。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目标管理、加快应用。围绕拟解决重大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强化科技成果的“实战性”,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 第六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第二章 重点专项设立 第七条 有关部门、机构、地方、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启动。 第八条 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 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着力提升专项目标指标先进性、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优化考核方式、配套保障和管理举措,确保专项实施风险可控。实施方案经国家科技咨询委咨询评议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科技部向主责单位批复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重点专项可采取部门(机构)负责制、地方负责制、总承单位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等多种模式。对于采取部门负责制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对于采取其他模式的重点专项,根据专项实施需要,参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主责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重点专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主责单位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重后发布指南,并合理安排发布时间。 第十三条 主责单位要结合专项特点和实施需要,加强组织实施机制创新,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等组织模式,通过第三方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等方式,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项目组织实施绩效。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诚信状况良好;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符合《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限项要求。 第十五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加强科研诚信审核,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主责单位负责立项批复,并组织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对于保密项目,任务书中应包括保密协议。项目立项后,应按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项目实施中,主责单位应指导专业机构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加强技术就绪度管理、“里程碑”节点考核等,做好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须作出重大调整的,由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研究批复调整;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应调查核实后严肃处理并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主责单位组织专业机构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要求分类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由主责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严把项目验收关。 第二十一条 主责单位应充分发挥相关领域、行业、产业优势,为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创造良好条件,协调调动各方面政策和资源,通过场景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科技部会同主责单位在项目验收3年内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加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跟踪研判;根据管理制度和主责单位要求,制定适合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做好项目管理具体工作,提升项目管理质量,促进重大成果产出和应用推广;加强对参与项目管理活动各类专家的指导与监督,促进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第四章 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专项执行的,主责单位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总体验收工作,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组织管理水平、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效果与影响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报告,按程序上报。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情况将作为专项滚动实施、新设专项遴选主责单位和专业机构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专项验收坚持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采取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强化验收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七条 主责单位应加强重点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专项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十八条 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第五章 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多层次、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应以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三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通过对重点专项的关键节点考核、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实施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估,采用信息化手段,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监督评估结论和意见及时向主责单位、专业机构进行反馈,重大事项按程序上报。 第三十四条 主责单位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受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并落实科技伦理监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在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执行不力的,实行动态调整,并倒查各主体责任,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主责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发布前报科技部、财政部进行制度一致性审查并备案。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地方、单位、企业等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布局的研发任务,可按有关程序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同时废止。
06-11
附件2 加入联盟申请表.docx
06-11
一、制定依据(一)2024年1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暂行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西藏自治区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西藏自治区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重要文件,明确要求深入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一批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节能节水标杆型企业等认定工作。二、起草情况2024年3月,启动《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工作,4月17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规划发展处(节能环保处)进行了初步审核。4月18日,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送至区生态环境厅、区应急管理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征求意见建议。回复意见建议共4条,采纳2条,未采纳2条,分别为:林芝市经信局回复1条;昌都市经信局回复2条;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回复1条;其他部门无修改意见(详见附表)。根据《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节能环保工作移交至高新技术与节能环保处,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有序推动,我处根据工作安排,对《实施细则(送审稿)》。进行复核修订。5月6日分管厅领导召开《实施细则(送审稿)》专题会议,再次征求相关处室和京咨华夏(北京)规划咨询有限公司意见建议,会后送交厅办(法规室)公平竞争合法性审查。5月7日上午,《实施细则》第十次厅长办公会审议原则通过。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条,包括总则、培育要求、创建程序、动态管理、配套机制、附则等内容。(一)关于培育程序。《实施细则》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明确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绿色制造名单创建,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荐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自治区绿色制造名单并予以公告,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将自治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绿色制造名单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二)关于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动态管理表填报、绿色制造名单企业或园区的复核、移出、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等。国家、自治区、地(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于每年4月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三)关于绿色工厂等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给予重点支持,加强绿色制造单位培训,积极开展绿色制造宣传推广活动。
06-1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若干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拟于近期举办西藏自治区2024年度第二期A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时间2024年6月7日10:00-6月30日18:00;补充材料截止时间:2024年7月1日18:00。二、报名方式可通过网页和手机APP两种方式进行报名。(一)网页报名:考生可登陆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分会网址(www.crac.org.cn),点击页面最下方能力验证模块,选择考生入口报名。(二)手机APP报名:下载“智谱”APP,注册登陆后,在首页底部菜单栏点击“特别入口”,选择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入“业余无线电移动信息平台”报名。三、报名材料(一)本人电子证件照。请提供6个月以内的彩色照片,jpg格式,要求本人正面,免冠,包含完整的头部,头部高度应在照片高度的1/2至4/5范围内,脸部必须清晰。照片高度比为4∶3左右,图像分辨率不低于400×300像素、不高于4500×3375像素。不得使用自拍照、生活照、艺术照。(二)个人身份证正反面电子照片。请提供彩色照片,身份证件头像和国徽面照片,无遮挡、扭曲、变形、反光,文字、头像清晰可辨,jp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024×768像素、不高于4096×3072像素。四、考试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考试时间:2024年7月 4日10:30-11:10。(二)考试地点: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大庆路日喀则市无线电管理局二楼指挥中心。(三)考试方式:考试采用纸质考试,闭卷方式进行。五、考试费用本次考试免收报名费。六、注意事项(一)考试当天,考生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准考证参加考试;(二)考生需提前10分钟入场,开考后15分钟未进入考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三)考生携带的个人物品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严禁携带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四)考试期间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作弊等违纪行为,取消考试资格;(五)每名考生只安排一次考试机会,弃考或考试不合格者需下次重新报名考试;(六)报名信息正式提报后,请考生注意留意审核反馈情况。如审核通过,请及时下载《准考证》;如有具体审核意见,请按要求及时办理。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6月6日
06-06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管局办公室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3﹞341号)要求,经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现将2023年度50家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予以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2024年6月3日2023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pdf
06-06
发改办财金〔2024〕451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信局,河北省政务服务办,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甘肃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已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4年5月20日附件:《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pdf《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ofd
06-06
发改环资〔2024〕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重点任务落实,经部门推荐、公开征求意见等环节,确定北京市延庆区等10个地区为首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浙江省丽水市、江西省抚州市继续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2025—2027年。现将首批试点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试点地区科学编制试点申报书。申报书一般包括试点基础、总体思路、试点内容、预期成果、保障措施等,应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措施具体、成果可期。申报书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1日前报送我委(环资司)。我们将组织有关方面对申报书进行审核后,批复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开展省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指导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工作基础扎实、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强、具备一定的生态产品市场认可度和市场活力的地区探索更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为国家开展跨流域、跨行政区域和省域范围试点夯实基础。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不得多头开展分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建设,已开展分领域试点建设的地区,相关工作应统一纳入到国家或省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的指导支持,组织实施重大工程,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加快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及时总结报送本地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有效路径、成功经验、典型案例,我们将积极宣传推广各地区好经验、好做法。 附件:首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5月16日首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名单.pdf首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名单.ofd
06-05
06-05
近日,西藏自治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牦牛产业技术体系启动会在拉萨召开。启动会上,主办方为岗位专家、综合试验站站长颁发了聘书,自治区牦牛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分别与岗位专家、综合试验站站长签订了2024年度任务书。据悉,自治区牦牛产业技术体系将聚焦西藏自然条件恶劣、牦牛产业良种缺乏、养殖技术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按照“技术攻关—集成创新—模式创建—示范推广”的总体思路,加强牦牛种业科技创新,研制关键核心技术,系统开展牦牛产业现状调查研究,培养一批留得住、蹲得下、干得好的创新人才,推动牦牛产业提质增效。自治区农科院作为牦牛产业技术体系依托单位和技术研发中心,遴选产生1名首席专家、6名岗位专家、4名综合试验站站长和40名团队成员,初步搭建了覆盖牦牛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和牦牛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技术示范推广应用及科技咨询服务体系。据了解,2023年底,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开展了自治区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青稞、牦牛、牧草体系(试点)遴选工作,出台了《西藏自治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试点)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和《西藏自治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试点)建设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旨在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打造西藏农牧产业战略科技力量,更好地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06-05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函〔2024〕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工商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的决策部署,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携手行动”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2〕54号)要求,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工商联联合组织开展2024年“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目标建立完善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渠道,集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各方资源,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搭建交流、展示、服务、对接平台,丰富拓展融通对接的广度、维度和深度,推动更多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达成一批融通合作项目,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二、活动时间2024年全年三、活动内容(一)组织开展产业链专场对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行业司局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依托,组织开展工业母机、新能源汽车等产业链对接活动(见附件1)。部分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工商联结合本省重点产业链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融通对接活动(见附件2),活动名称原则上统一为“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二)开展中央企业、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专场对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务院国资委举办走进央企、闭门对接会等央企与中小企业系列对接活动,与中央企业产业链融通发展共链行动有效衔接,发挥中央企业链长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支持带动;联合全国工商联举办大型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系列对接活动(见附件3),推动大型民营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和供应链体系;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专利转化活动,以专利合作促进融通创新。(三)在各行业大会中举办融通对接活动。在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中国数控机床展览会等大会活动中举办产业链融通对接活动(见附件4),依托大会集聚行业资源的优势,按行业设置“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四)各地分层次分领域举办形式多样的对接活动。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工商联结合当地产业基础和发展实际,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链、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分层次分领域举办本区域融通对接活动,广泛集聚各方资源,推动健全完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的生态体系。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资源库,各地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聚焦特色优势产业,组织产业园区、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共同参与,分领域组织专利转化对接系列活动,加速一批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实现产业化。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工商联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工作协同机制,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制定本地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职责、组织流程和工作目标,确保对接活动有部署、有组织、有成效,可参考借鉴部分地方典型案例(见附件5)。各地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情况将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的指标体系。(二)做好活动谋划。要聚焦本地特色优势产业,提前摸排大企业需求,广泛动员中小企业、相关机构参与,根据企业合作意愿以及能力匹配程度,确定预对接企业名单,做好会前沟通指导,提升对接精准度和成功率,确保对接实效。要充分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产业集聚优势,做好对接活动的支撑保障。(三)丰富活动形式。要将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与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数字化转型等工作相协同,邀请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投融资机构、数字化服务机构等积极参与,结合企业实际需求,组织开展专利发布、路演展示、投融资对接等活动,提升活动实效。全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服务平台做好相关活动的服务支撑。(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工商联做好活动信息报送工作,分别于2024年7月10日和2025年1月10日前将“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统计表(见附件6)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邮箱:cxfwc@miit.gov.cn),在重要活动举办后及时报送活动信息和成效。全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服务平台链接:进入http://zjtx.miit.gov.cn/点击子模块“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产业链专场对接活动表.pdf2.部分省份举办的全国性融通对接活动表.pdf3.大型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系列对接活动表.pdf4.在展会活动中举办的融通对接活动表.pdf5.“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典型案例.pdf6.“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统计表.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全国工商联办公厅2024年5月16日
06-05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4年5月26日 国务院决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四、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三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八、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第五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第七条 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提名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评审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二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第二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第二十六条 宣传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备案。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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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4。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四、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规定执行。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自第六十五批开始。新《目录》公告后,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列入新《目录》。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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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强调中小企业有灵气、有活力,中小企业能办大事,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助企发展政策措施,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要求,2023年,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继续受委托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主要情况如下:一、评估工作情况一是扩大参评城市范围,引导更多地区加大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工作力度。本次评估在原有36个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基础上,根据各地企业法人数量情况且限定每省不超过3个城市,新增了14个评估城市,参评城市共计达到50个。根据城市能级情况将参评城市分为两个类别,分别是副省级以上城市(共19个)和地级市(共31个)。50个参评城市中小企业数量约占全国总数量的56%,进一步扩大了评估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二是按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新要求,优化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为确保评估工作的延续性及年度评估结果的可比性,指标体系整体上保持稳定,同时对标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围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新要求,经认真研究论证,对2023年度评估指标体系中部分二、三级指标进一步优化完善。调整后的指标体系由5个一级指标,24个二级指标,40个三级指标构成,主要从“市场环境、法治环境、融资环境、创新环境、政策环境”五个维度进行评价。三是多维度获取评估数据,确保评价结果全面真实有效。本次评估综合运用地方材料填报、企业网上调查、典型城市实地调研、权威机构数据引入等方式开展,共收集有效问卷近5.2万份,检索40多万条信息,在对地方政府填报材料进一步精简的基础上,持续增加了第三方数据调查的条目数量,确保评价结果全面、真实、有效。四是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切实了解有关政策落实成效。本次评估对半数以上的参评城市开展实地调研,与地方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企业代表、服务机构、律师等座谈74场,面对面访谈对象约900人次。通过座谈、访谈及问卷调查,直观了解参评城市围绕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所采取的各项政策举措,有关政策的知晓落实情况及企业满意度,并收集意见建议。二、评估主要结论(一)参评城市发展环境基本特征1.惠企政策进一步落地见效,企业获得感满意度提高2022年以来,受错综复杂国内外形势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多方面困难挑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仅2022年国家层面出台政策就达40多项,带动地方出台配套政策文件270多份。2023年国家层面推出《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提出进一步推动稳增长稳预期、着力促进中小企业调结构强能力的15项具体举措,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半征收小微企业“六税两费”等政策延长至2027年。各参评城市及时细化配套措施,紧盯政策宣传触达,全力推进政策法规落实落细,有效提升中小企业的获得感、认同感和满意度。纾困帮扶政策方面,问卷调查显示,减税降费政策和稳岗返还政策企业知晓率最高,约85%的中小企业反馈知晓。2023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超过2.2万亿元,中小微企业受益最明显,金额占比达64%。企业对各项帮扶政策满意度整体较高,已享受过相关政策的企业有超过九成表示满意。 图1帮扶政策中小企业知晓情况(问卷调查数据)促进发展政策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各部门在数字化转型、融通发展、优质企业培育等工作领域实现突破,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问卷调查显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政策知晓度较高,有40%以上的企业已享受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获得感较高,企业对各项促进发展政策满意度整体较高。2.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服务质效稳步提升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加强中小微企业管理服务,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要求加强国家、省、市、县四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实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关于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推动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把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措施。2022年以来,各参评城市在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实效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多层次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已推动设立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中心)超过1700家。其中,省级覆盖率超过九成,地市级覆盖率超过八成,县区级覆盖率超过五成。参评城市中,47个城市已设立市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占比达94%;21个城市已实现区县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全覆盖,占比达42%。福建省区县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覆盖率已从不到50%提升至100%,江苏省区县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从60个增加到82个,覆盖率达86%,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图2四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设立情况中小企业服务供给能力不断提升。自2022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鼓励引导各地服务机构积极服务中小企业,2023年累计服务企业1248万家。以“数字化赋能、科技成果赋智、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为主题,在全国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举办各类服务活动3000余场,服务企业140余万家。参评城市中,上海、深圳、武汉、重庆、苏州、赣州等城市通过制定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关文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并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评价机制等举措,有力推动服务供给能力提升。中小企业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步伐加快。据统计,目前全国已建立31个省级、165个市级中小企业线上服务平台。参评城市中,超过40个城市已建立线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其中有21个城市持续建设法规政策库、优质企业库、服务机构库等中小企业基础数据库,上海市企业服务云、深圳“深i企”、北京通企服版、青岛企业通等线上平台不断完善政策精准推送、企业诉求反馈等功能,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实现“企有所诉,我必有应”。随着覆盖四级中心的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上线试运行,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建设稳步推进。3.市场准入壁垒持续破除,市场主体活力有效激发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企业进入市场的制度性成本大幅下降,市场准入效能持续提高,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中小企业数量稳步增长。据统计,全国中小企业数量由2021年的4800万户增加至2022年的5200万户,增长率达8.3%;参评城市中小企业由2021年的2679.3万户增加至2022年的2911.4万户,增长率达8.7%。2023年全国新设经营主体3272.7万户,同比增长12.6%,其中新设企业1002.9万户,同比增长15.6%。 图3全国及参评城市中小企业数量(万户)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开,公平竞争加快落实。202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各参评城市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事项、市场监管方式,持续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推进经济持续发展。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不断深入。各参评城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大力推行“一网通办”,打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推动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目标;落实“一窗受理、一次办结”,提升公共服务便利度,降低企业办事成本。问卷调查显示,80%以上的中小企业对政府事项“一网通办”“一窗受理、一次办结”事项表示满意。4.优质企业培育工作走深走实,中小企业创新动能日益增强近年来,国家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各参评城市不断强化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推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精准对接、实现融通创新发展,加大创新投入力度,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优质企业培育成效显著。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及系列鼓励支持政策,组织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引导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聚焦主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2023年共举办“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1800多场,参与企业11万家,达成合作意向2万多项,签订合作协议1.2万项,合同总金额达5300多亿元。据统计,参评城市累计培育7338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占全国比例超过60%;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占全国比例亦超过60%。其中,北京、深圳、上海、苏州、宁波、杭州、武汉等7个城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超过300家,无锡、宁波、苏州、襄阳、北京、杭州等6个城市每万户中小企业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超过4家。创新投入持续加大。2022年度全国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5%,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参评城市2022年研发投入强度均值达到2.7%,比上年增加0.2个百分点。有43个参评城市研发投入强度比上年提高,占比达86%,其中,北京、深圳和西安等3个城市研发投入强度超过5%,分别为6.8%、5.8%和5.2%。 图4全国及参评城市2019-2022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创新成果丰硕。2022年度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成交金额达47791.02亿元,比上年增长28.2%。参评城市2022年度技术合同交易成交总金额35675.37亿元,占全国总数的74.7%,比上年增长近25%。2023年度全国授权发明专利92.1万件,注册商标438.3万件。参评城市2023年授权发明专利总数达到63.7万件,占全国总数的69.2%;2023年注册商标总数达到246.33万件,占全国总数56.2%。 图5参评城市创新成果数量占全国总数比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稳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30个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共15个重点行业、超1.5万家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共有29个参评城市位列其中。根据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系统有关数据,广州、无锡、苏州、杭州、上海等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整体水平相对较高,各参评城市中小企业不愿转、不敢转、不会转的状况有所缓解。5.融资模式持续创新,金融服务效能有所改善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财政、金融等惠企政策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持续扩面增量降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精准扶持,随借随还随贷等新模式灵活有效,多层次资本市场形成合力,优质中小企业挂牌上市步伐加快,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持续缓解。普惠金融服务可得性持续提升。截至2023年底,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9.06万亿元,同比增长23.3%,比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13.1个百分点;2023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为4.8%,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各参评城市2022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人民币贷款总余额比重均值为10.1%,余额增速均值为25%。优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力度加大。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深化产融对接,鼓励金融机构打造“专精特新贷”等金融产品。截至2023年末,“专精特新”、科技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分别达到18.6%和21.9%,显著高于全部贷款增速。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动各地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专板,已公示备案17家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上市。截至2023年底,已累计有1700多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A股上市,占A股上市企业数量的30%以上;其中2023年新上市企业中,超过70%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持续发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不断下降。2022年度,参评城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均值为1.04%,有24个城市费率低于1%,占比达48%。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领带动作用,坚持投早、投小、投创新。截至2023年12月底,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已累计投资36支子基金,认缴总规模约988亿元,子基金累计投资金额达到478亿元,其中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金额占比达到70%以上。据统计,参评城市中,已有21个城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参与成立国家基金子基金,占比为42%;已有39个城市设立可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引导基金,占比达78%。6.中小企业权益保护不断完善,法治保障持续强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近年来,各参评城市围绕国家有关法律积极出台配套法规,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宣传责任,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空间。执法监管方式创新有效落实。各参评城市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不断提高监管效能。据统计,有超过30个参评城市全面建立包容审慎执法机制;超过40个城市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落实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创新监管方式。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得到更有效保障。各参评城市推动司法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司法审理流程更加优化,司法审理效率逐步提升,权益救济体系逐步建成。为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参评城市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深入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工作。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持续完善。各参评城市加大对创新保护力度,推动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强化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表现较优秀城市情况从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综合得分情况来看,副省级以上城市中,上海、深圳、北京、广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武汉、厦门位列前10位;地级市中,苏州、合肥、无锡、金华、泉州、长沙、东莞、石家庄、郑州、南昌位列前10位。 从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各维度得分情况来看,在法治环境、市场环境两方面,副省级以上城市和地级市的表现比较接近,在政策环境、创新环境和融资环境三方面,副省级以上城市的表现则明显优于地级市。 图6参评城市各维度得分均值雷达图市场环境方面,深圳、广州、上海、厦门、青岛得分居副省级以上城市前5位,海口、东莞、长沙、金华、合肥得分居地级市前5位。法治环境方面,重庆、杭州、南京、广州、宁波得分居副省级以上城市前5位,苏州、合肥、石家庄、海口、长沙得分居地级市前5位。融资环境方面,上海、北京、深圳、宁波、南京得分居副省级以上城市前5位,苏州、合肥、金华、赣州、潍坊得分居地级市前5位。创新环境方面,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得分居副省级以上城市前5位,苏州、无锡、郑州、合肥、长沙得分居地级市前5位。政策环境方面,深圳、上海、北京、南京、广州得分居副省级以上城市前5位,金华、泉州、苏州、合肥、无锡得分居地级市前5位。 三、参评城市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主要经验做法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苏州市多元联动设立“融驿站”,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政务服务及个性化精准指导,有效解决政府有限行政资源与数量庞大的服务对象间的供需矛盾,为资源相对缺乏的中小企业提供贴身服务。天津市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压缩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打造“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一天办结”的“津味套餐”服务体系,大幅缩短企业开办时间、简省办税环节、降低办税成本。海口市创新推行“一照(证)通行”改革,形成一类业态开办“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表复用、一档流转、一链审批、一码服务、一照准营”的“七个一”服务模式,实现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合并申请、一次性办理。长沙市聚焦扩大电子证照应用领域,高标准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真正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潍坊市搭建“云踏勘”平台,构建“踏勘信息线上流转、视频踏勘实时互动、精准获取定位、在线出具报告、在线签字确认、全程影像资料安全云端储存”的全流程“零见面”新型智慧踏勘模式,推动行政审批明显提速。二是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武汉市以信用管理体系为基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让工程建设领域“多证齐发”变为常态化流程,显著提升审批质效。赣州市推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提醒制度,全面压减修复时限。实施信用修复协同互认,解决失信企业“多头申请、重复修复”问题。三是强化生产要素保障。深圳市创新园区供电服务模式,创新探索“政府出资改造配电系统、供电部门承担改造建设任务、最终实现直供电抄表到终端用户”的“转改直”新路子,让企业的稳健发展得到专业保障。上海市以“工业上楼”拓展工业发展新载体,推动轻生产、低噪音、环保型企业“工业上楼”,加快走出一条顺应产业升级趋势、突破产业用地瓶颈、拓展产业发展空间的新路子。泉州市探索创新园区标准化建设模式,建立“月例会、季拉练、年考核”较为体系化的标准化园区建设举措,推动企业“出村入园”、产业上楼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同步发展。四是打造行政执法监管新模式。南京市推出“综研联检”模式,开展多部门现场联合检查,有效减少安全生产领域多头重复执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宁波市系统整合正面清单、绿色保险、环保管家、“绿岛”模式等先导式服务政策,创新构建执法监管“无事不扰”和问题有效发现整改相融合的新型生态环境监管服务体系。五是构筑司法保护屏障。上海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合规程序,为涉案小微企业合规开辟“快车道”,减轻因涉案周期长带来的压力。金华市探索民事执行“输氧玻璃罩”机制,通过政府、法院间的高效联动,重塑涉企债务处置流程,探索出一条司法助力提振中小企业发展信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路径。杭州市构建“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诉源治理模式,采用以当事人付费调解为主、政府采购调解服务托底的方式,吸引专业调解力量参与市场化解纷工作,最大程度激活市场化解纷力量,有效缩短解纷时间、降低成本。石家庄市建立企航法律服务中心及14个区工作站,形成一中心多站点、覆盖全市中小企业的服务网络,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精准、高效、专业的免费法律服务,护航企业健康发展。六是创新银行贷款模式。北京市落实中小企业首次贷款补贴政策,按照“标准统一、流程简便、公平普惠、达标即享、资金直达”的要求,采用“免申即享”的方式,有效缓解融资贵难题。西安市推出“技术交易信用贷”,依据技术合同支持具有技术交易行为的科技型企业融资,有效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南京市创新发展市场化增信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采用银行保函为参与方共担市场风险,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七是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合肥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大院大所共建37家协同创新平台,组建“场景创新促进中心”,推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协同联动,赋能高质量发展。成都市打造“科创通”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和精准科技金融支持,推出科创贷、科创投、科创贴等多元服务助力科技企业创新。青岛市探索发展“云端研发”模式,集需求挖掘、资源匹配、创新服务等功能于一体,有效提升资源整合效率,实现降本增效。厦门市基于税收大数据,编制发布“企业创新税收指数”,针对企业创新活动、创新能力、创新效用全景画像,促进各类创新要素资源向企业倾斜。北京市推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十项服务新举措,推出“数智转型”“千亿畅融”“专利护航”“京才荟聚”“融通入链”“场景育新”等行动,针对性解决企业最核心最急迫的发展问题,强化企业全方位支持力度。八是打造人才支撑体系。武汉市系统构建“1+5+N”人才发展体系,分层分类完善各类人才政策,围绕人才评价,积极探索试行人才注册制和动态积分制,构筑不唯地域、破除时限的人才吸纳工作机制。阜阳市在全国职业院校创新探索“校长围绕厂长转、专业围绕产业转、教学围绕生产转”和“学校像工厂、教室像车间、老师像师傅、学生像徒弟”的“三转四像”办学模式,着力打造高技能人才培养新高地。东莞市搭建“就莞用”服务平台,畅通中小企业用工需求反映渠道,精准提供用工服务,有效保障企业中高层次人才和“智能制造”领域技能型人才的用人需求。九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创新能力。重庆市搭建“一链一网一平台”,聚焦做深做细全市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赋能。宁波市聚焦产业链“卡脖子”问题,建立产业链“卡脖子”技术动态排摸机制,完善关键核心技术红、黄、绿“三色图”模型,实施“关键核心技术登峰”“前沿引领技术2035”“重大场景应用”三大计划,全力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十是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无锡市将建设“锡企服务平台”列入市领导挂钩联系营商环境攻坚突破事项之首,通过畅通网络端、移动端、语音端、窗口端“四端”渠道,面向全市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南昌市市县两级全部成立中小企业服务联盟,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导,各类优质服务机构自发组成,整合聚集各类优质中小企业服务资源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服务。襄阳市建立企业帮扶机制,开展“千名干部进千企”工作,推动市县两级联动包保,提升问题化解质效。广州市不断强化服务载体,鼓励中小企业集聚区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各类行业商协会、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建设运营中小企业服务站,打通中小企业服务“最后一公里”。当前,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基础还不稳固,部分中小企业经营困难。评估发现,为持续推动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稳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企稳向好态势,切实提振企业发展信心,还需重点关注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企业普遍面临用工成本及原材料成本上涨、国内外订单减少、销售回款难等三大难题,需继续加大纾困帮扶力度;银行贷款难、抵押担保难、直接融资难依然困扰小微企业;企业创新研发机制尚不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存在专业性不强、服务广度和深度不够、经营规范性较差等问题,尚未能更好满足企业差异化、高质量的服务需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人才短缺及数字化服务商能力不足等因素,制约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用人难、引才难已成为影响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各地方支持人才引育留用的政策效果还需充分释放。
06-03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持续完善自治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制造业在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厅组织开展2024年自治区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申报工作。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积极组织推荐本辖区企业、园区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工作。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方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编写评价报告。二、严格推荐,充分发挥标杆作用。严格把控推荐质量,充分发挥标杆带动效应,对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企业、园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原则上被评选为自治区级绿色制造名单的示范单位,方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三、深入调研,强化后续监管服务。深入调研、主动作为,掌握好企业、园区绿色制造发展情况,对先进典型及时予以宣传、推荐和政策支持,并配合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做好专家论证、现场复核等相关工作。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会请于6月25日前将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和评价报告(一式二份,含电子版)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组织本辖区绿色制造名单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完成填报工作。特此通知。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5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龚成忠0891-6198837;石小艳18582227723,0891-6198856兼传真,邮箱:gxtgcc@163.com。)
06-03
发改社会〔2024〕7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电影主管部门、广播电视局、文物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推动文化和旅游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电影局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2024年5月21日 推动文化和旅游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推动文化和旅游领域设备更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一、总体要求坚持事业产业协调发力,对于产业领域,主要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对于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坚持设备水平与服务水平同步提升,统筹设备更新和体制机制完善、配套资源投入,切实让人民群众对设备更新成果可感可知。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先更换年久失修的设备,严防债务风险,并确保可持续应用。力争到2027年,引导推动全国文化和旅游领域更新一批设施设备,保持相关投资规模持续稳定增长,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推动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二、重点任务(一)实施观光游览设施更新提升行动。1.更新升级游客运载设备。推动重点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公共文化场馆等场所内的索道缆车、电梯等运载设备更新升级,淘汰运载容量不能满足需求、维修维保频次高、超长期服役的老旧设备,提升游客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2.更新升级旅游观光设备。推动重点旅游景区陆上、水上及空中旅游观光设备升级,更新一批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低能耗的先进设备,包括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房车自驾车营地设施,冰雪旅游设备,观光游轮、旅游观光船、快艇、低空飞行器等。(二)实施游乐设施更新提升行动。3.更新升级游乐设施。推动游乐园、城市公园等场所更新一批高可靠性的先进游乐设备,提升设施安全运营水平。推动游戏游艺设备更新升级,促进科技含量高、能效等级高、沉浸式体验感好的设备使用,更好满足消费者文化娱乐需求。(三)实施演艺设备更新提升行动。4.更新升级演艺设备。推动文艺演出和旅游演艺等场所舞台灯光、音响、显示、机械、特效等设备及相应控制系统设备更新,鼓励相关演出单位更新一批安全性高、舞台效果优秀、稳定性强、能效等级高的设备,更好满足舞台内容创作展示需要和观众观演需求。(四)实施智慧文旅改造提升行动。5.更新升级智能管理服务设备。推动重点旅游景区、公共文化场馆更新导视导览、展览展陈展示、查询阅览传播、游客读者服务等智慧服务设备,以及门禁闸机、应急广播、巡检监控等智慧管理设备,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6.更新升级沉浸式体验设备。推动优质文旅企事业单位更新数字投影设备、智能文化设备、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等,打造沉浸式、智能化新产品新内容新场景,培育新型业态,推动传统业态转型升级。(五)实施文物保护利用能力提升行动。7.加快替换博物馆老旧设备。推动博物馆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超期服役设备,迭代升级珍贵文物无酸纸囊匣等包装设施、文物密集储存柜、恒温低反玻璃展柜等。推动中央空调、恒温恒湿设备等更新改造,推广应用能效二级及以上的节能设备。8.更新升级文物勘察、科研和展示设备。推动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重点科研基地及联合工作站、重点考古机构、重要石窟寺保护机构等单位,对展陈展示设施设备、大型实验室设备、考古方舱、现场平台等进行更新升级。建设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试验平台,更新配备大位移作动器、加速老化装置等。推动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设备配置和更新。(六)实施电影产业高新促进行动。9.推动电影拍摄水平提质升级。推动重点电影基地(园区)硬件设施更新改造,探索制定高新技术格式电影标准化摄制技术与工艺流程。鼓励电影摄制相关企业和设备租赁公司升级符合高新技术格式要求的摄影器材、灯具、存储器等装备。10.提高电影制作整体水平。鼓励在电影视觉效果和后期制作中运用人工智能、虚拟拍摄、虚拟预演等新技术新装备。推动电影后期制作设备体系的升级改造,实现高新技术化和标准化。推动建立和升级云制作平台、云数据中心,夯实行业通用制作技术和算力底座。11.推进电影放映技术自主创新。推广新一代影院装备系统,大规模实施影院LED屏放映系统更新计划,做强自主知识产权影院装备品牌,重塑电影放映业务形态,为观众提供更加舒适、便捷、丰富的电影消费服务。鼓励农村、学校、社区等公益放映设备升级换代,提升电影公共服务质量水平。(七)实施高清超高清设备更新提升行动。12.提升超高清频道制播和传输覆盖能力。推动部分有条件的省份和副省级城市开办4K超高清频道并争取全国覆盖,建设4K超高清采集拍摄系统、后期制作系统、媒资系统、播出系统、传输分发系统等,快速形成超高清频道的规模化服务供给效应,带动内容生产、设备制造、网络传输覆盖和终端呈现等超高清全产业链优化升级贯通,促进相关设备应用推广。鼓励加快高清超高清电视机、电视机顶盒推广普及和智能化更新迭代。13.加快内容制播传输发射设备升级。加快淘汰超期服役老旧设备设施,妥善化解安全播出风险,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鼓励电视台、广播电视制作播出传输机构、网络视听平台等,加快制播传输发射设备设施更新换代和系统升级改造,提升优质视听内容供给和传输覆盖能力。(八)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行动。14.更新升级保护管理和监测设备。依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推动消防、展示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加强节能技术应用,提升超低能耗设备配置,实现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绿色化运维。更新视频监控、无人机、物联感知等相关传感设备的布设和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推广,提升智慧管理和运维水平。推动超声波检测仪、应力波检测仪、红外热像仪等无损检测设备更新完善,提高历史建筑的安全监测和管理水平。三、保障措施(一)发挥资金合力。各地要统筹多渠道资金,给予积极支持。鼓励文化和旅游领域企事业单位运用自有资金积极进行设备更新,提高服务质量。将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范围。引导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强对文化和旅游领域设备更新的支持。(二)强化标准引领。围绕文化和旅游、电影电视、展览展示等重点领域,结合行业实际制修订一批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标准做好衔接,通过科学完善的标准体系,引导相关企事业单位对标先进标准实施设备更新。做好废旧设备回收利用,避免造成浪费。(三)加强要素保障。加强相关项目用地用能、人才队伍、技术支持等要素资源保障。对不新增土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项目,适当简化前期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四)完善实施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政策解读,建立重点项目库,共同推进本地区文化和旅游领域设备更新工作任务落实落细。
06-03
农为邦本,本固邦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已连续十二年聚焦“三农”工作,为农业农村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广科技小院模式,鼓励科研院所与高校专家深入农业农村一线,提供精准服务,从而凸显科技创新在农业发展中的核心地位。科技创新是推动农业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特别是在西藏等欠发达地区,我们更应坚定不移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借助科技的力量,推动农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进而带动整个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因此,加强科技小院建设,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已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一、多方协同创新,共建科技小院新篇章近年来,拉萨市科技局(科协)紧密围绕区、市党委、政府部署,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基层调研,探索科技服务三农新模式。2023年4月,拉萨市科技局(科协)联合多家科研机构和高校,成功创建了林周草牧业科技小院,为西藏农业科技创新和乡村产业振兴注入新活力。(一)草牧业科技小院,三农服务新平台。作为西藏首个获中国农技协认证的科技小院,林周草牧业科技小院现已成为连接科研机构、高校与乡村的桥梁。占地约3亩,集技术创新、示范推广、人才培育及科学普及于一体,为林周县草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二)聚焦草牧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小院针对林周县草牧业需求,开展饲草种植、饲料加工、牲畜健康养殖等领域的成果转化和技术示范。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优化种植结构,提高饲料利用率,促进牲畜健康养殖,为乡村产业振兴提供保障。(三)加强人才培养,提升科普教育水平。科技小院注重人才培养与科普教育,整合田间实践与课堂教学,提供系统科技培训。同时,开展科普活动,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提升农牧民科技素养与创新能力。自创建以来,科技小院通过深入开展科技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提高了草牧业科技含量与经济效益,带动了周边乡镇企业与农牧民增收致富,成为拉萨市科技局推动科技小院建设、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生动实践,为西藏乃至全国农业科技创新与乡村振兴提供有益经验。二、田间实践到科技服务的蜕变之路自2013年起,林周县便开启了科技小院模式的探索之旅。这一模式将田间实践与课堂教学、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紧密结合,为西藏农牧学院、西藏大学等学生提供了宝贵的学习与实践机会。(一)田间实践与课堂教学的深度融合。科技小院初创期间,即1.0版阶段,中科院拉萨农业生态试验站联合多家高校与机构专家入驻林周县,助力当地合作社成立。团队不仅攻克了种草、养殖等技术难题,还培养了一批具备实践经验和科技服务能力的专业人才。这些人才将课堂所学应用于生产实践,为当地农业和畜牧业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二)拓宽服务领域,强化科技支撑。随着科技小院模式的不断深化,科技小院2.0版应运而生。这一阶段,服务范围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扩展到乡镇企业,为更多领域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小院的核心专家团队与研究生队伍不断壮大,研究方向更趋多元化,涵盖生态学、作物学、草学等多个学科领域,为当地产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三)培育科技人才,助力产业发展。科技小院模式的实施,不仅为当地培育了一批科技人才,还推动了农业和畜牧业的产业升级与转型。在技术支持与人才培养的推动下,当地实现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跨越,为乡村振兴注入了强劲动力。下一步,科技小院模式将继续发挥其在人才培养、科技服务与产业发展方面的优势,为乡村振兴贡献更多力量。通过不断优化和完善培养模式,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科技小院将成为推动乡村振兴事业的重要力量。三、试验示范与科研推广的深度融合自2017年起,林周县卡孜乡草牧业试验基地成为科研与试验的集结地。中科院拉萨站、水利部牧区水科所、西南大学、西藏农牧学院以及中国农科院草原所等在此联合开展研究,涵盖了饲草品种引进、节水灌溉技术、施肥技术创新、野生草种繁育及草产品加工等多个领域,显著提升了草牧业的科技含量,为当地畜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一)草牧业试验基地的科研与示范成果。在草牧业试验基地,燕麦与双季饲草的高产种植技术取得显著成果。西藏泱噶鲁谷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成功示范推广了该技术,通过优化品种组合、应用节水灌溉措施以及科学施肥方法,大幅提升了饲草产量。同时,公司还建立了牧草种子繁育基地,为当地畜牧业提供了优质种子资源,推动了草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二)牦牛全价草饼干生产技术的转化应用。西藏泱噶草饼干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成功转化应用了牦牛全价草饼干生产技术,实现了规模化生产。通过饲喂试验,该技术显著提高了牦牛的采食率和日增重,为牧民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此外,公司还在研发富硒活菌添加剂,有望进一步提升牦牛肉的品质和附加值,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三)有机肥堆肥技术的转化与耕地质量提升。西藏泱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功转化了有机肥堆肥技术,利用畜粪进行高温好氧堆肥处理,生产出优质商品有机肥。这既解决了畜粪处理问题,又提高了有机肥的施用量,推动了有机肥替代化肥的进程。通过施用有机肥,耕地地力得到显著提升,有机饲草的种植质量也随之提高,为草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科技小院作为连接科研站和企业的重要桥梁,实现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成果转化的有机结合。通过科技小院的运作,草牧业科技成果得以顺利转化为实际生产力,解决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问题,为当地草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四、技术培训与科普宣传双轮驱动自相关科研机构研究生入驻林周县卡孜乡科技小院以来,研究生们始终坚守服务乡村、助力农牧业发展的初心,将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作为核心任务,积极开展工作。(一)丰富培训内容,提升农牧民技能。科技小院针对合作社和农牧民的实际需求,精心设计了退化草地修复、人工饲草种植、草业机械设备操作、舍饲与半舍饲养殖技术、绵羊疫病防治等多元化培训内容。通过系统的培训,农牧民们不仅掌握了先进的草牧业技术,还提升了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为乡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二)科技小院助力乡村振兴。科技小院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其科研优势和创新能力。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科技小院提高了草牧业发展的科技含量,推动了产业的转型升级。同时,还积极开展科普培训活动,将科学知识和技术成果普及到广大农牧民中,激发了乡村发展的内生动力。(三)科研与实践融合,创新科技服务模式。科技小院积极探索科研与实践相结合的新模式,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科普培训紧密联系在一起。通过这种模式,小院不仅推动了农业现代化进程,还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这种模式也为当地农牧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增收渠道,促进了乡村经济的繁荣发展。随着更多研究生和科技人员的加入以及科技小院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科技小院这一平台将在推动林周县卡孜乡草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责任编辑: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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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竞争发〔202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针对新形势下经营主体商业秘密保护的广泛需求,充分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探索商业秘密保护新机制新路径,围绕国家战略规划布局进一步提高关键领域商业秘密保护水平,增强重点产业创新能力,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第二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保护商业秘密 推动强企护链二、活动时间2024年6月。三、重点内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主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开展“服务月”活动。(一)精准服务重点产业,维护产业链安全稳定对区域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开展深度调研走访,全面了解重点产业链商业秘密保护现状、问题和需求,形成调研分析报告,为当地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充分发挥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站点作用,整合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专业资源,为“链上企业”特别是“链主企业”提供“一企一策”精准化服务保障,帮助企业健全完善保护体系、切实提升保护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扎根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组织开展专题交流活动,发出商业秘密保护倡议,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净化行业竞争生态。(二)加大宣传普及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创新宣传方式方法,通过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册、召开宣讲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形式,推动商业秘密保护知识进园区、进企业、进社区,重点普及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保密措施、典型案例等内容。注重线上线下相结合,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短视频、直播等网络新媒体平台,开发互动性强的网络课程、在线交流、知识竞赛等,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组织开展多领域、高水平的商业秘密保护智库论坛活动,积极宣传推广专家观点、企业经验,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商业秘密、崇尚自主创新的良好氛围。(三)加强行政指导帮扶,提升企业自主护密能力通过上门指导、召开行政指导会、组织专项培训等方式,面向广大经营主体开展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研究定制个性化的培训指导课程,指导企业建立适合行业特点和自身规模的商业秘密管理保护体系。鼓励企业设立商业秘密管理保护专岗专员,健全内部合规体系,积极运用数字化技术手段提升保护效能。组织开展面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专项培训,帮助企业培养商业秘密保护实务人才。(四)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切实解决企业困难深入了解重点企业需求,组织专业力量帮助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风险评估和隐患排除工作。广泛收集、积极回应企业维权诉求,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涉外维权援助保障,结合企业“走出去”实践需要,对开放程度高、积极布局海外市场的大型企业、重点企业开展专题指导,帮助企业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教育和震慑作用。(五)组织开展区域活动,融入国家重点发展战略结合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成渝等国家重点区域发展战略,针对区域内人才流动频繁、投资往来密集的特点,推动建立商业秘密协同保护机制,形成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合力。组织举办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座谈会、学术交流会等活动,交流商业秘密保护好经验好做法,签订区域商业秘密保护框架协议,积极提升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和水平。2024年5月底,市场监管总局将在北京举办第二届“服务月”活动启动仪式。“服务月”期间,总局将视情况派出调研组,赴部分省份开展专题调研,了解“服务月”活动开展情况。四、有关要求(一)提升认识,务求实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商业秘密保护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将“服务月”活动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发展大局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实。要坚持问题导向、问需于企,将工作着力点放在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上,确保“服务月”各项举措走深走实,让企业切身感受到“服务月”的提升效果。(二)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以本通知确定的主要活动为基础,策划具有地方特色的活动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深化统筹协调,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推动形成各界各部门通力合作、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大保护格局。(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拓展宣传途径,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报纸刊物、新媒体等载体广泛宣传,进一步扩大“服务月”活动影响力和覆盖面、凝聚社会共识,同时积极向总局报送有关情况(包括图片、视频等资料)。总局将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集中展示各地“服务月”活动开展情况,并视情协调重点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服务月”活动结束后,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汇总活动成效,提炼总结工作亮点、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于2024年7月5日17时前,将“服务月”活动总结报告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总局价监竞争局。 联系人:价监竞争局张国宁 010-82261263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5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第二届“服务月”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序号具体内容数据1开展线上线下专题宣传活动( )场次参与企业( )家参与人数( )人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 )份2召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座谈会、行政指导会( )场次参与企业( )家3调研走访企业( )家4发放调查问卷( )份5收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见建议( )条6协调解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诉求和困难( )个7开展各类能力提升培训活动( )场次参与企业( )家参与人数( )人次8开展跨区域交流活动( )场次9公布典型案例( )件10向党委、政府报送商业秘密保护报告、信息( )篇11编发宣传报道( )篇其中,中央媒体报道数量(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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