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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025年3月12日,西藏气候变化应对领域首个科技重大专项——“青藏高原气候变化特征、机理、影响及应对研究与技术集成示范”项目启动会在西藏林芝召开,标志着该项目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对推动西藏应对和减缓气候变化影响具有重大意义。会议由项目首席科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徐祥德主持,西藏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扎西达杰、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金星、西藏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翁海卿、中国气象局科技司项目处处长任颖讲话。会上,徐祥德院士作了题为《气候变化影响与高原观测新技术发展》的大会主旨报告,各专题负责人就研究任务进展及计划进行了汇报。会议要求,要强化专项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在项目任务书的总体框架下确保按进度推进各项研究工作。要聚焦高原气象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和技术难点,产出一批有水平、有应用、有效益的科技成果。要强化创新联合体建设,围绕专项实施,持续深化与西藏本土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在气象领域培养一批有能力、用得上的本地科研人才。要发挥好科技重大专项示范引领作用,创新组织方式、推动央地协同,为西藏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发挥好科技支撑作用。
03-26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民义务植树的重要指示精神,3月20日,区科技厅邹振宇厅长、扎西达杰副厅长带领厅系统干部职工赴达孜区桑珠林镇桑珠林村(南北山绿化工程桑竹林4号片区)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植树现场,全体人员热情高涨、挥锹铲土,扶苗填坑、提水浇灌,到处都是忙碌的身影和劳动的欢声笑语,累计补栽白皮松、细叶红柳40余株,为原本的荒地增添了一片新绿。近年来,区科技厅聚焦南北山绿化工程,加强苗木选育、栽培管护、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推广,收集保存西藏核果类果树资源(光核桃、藏杏、樱桃)500余份、观赏桃及花果兼用品种10个,支持西藏藏建物生有限公司初步建成乡土苗木产业化育苗和工程化繁育基地,建立拉萨南北山生态林本土病虫害名录,将植被群落特征、物种功能性状、乡土果树资源、苗木产业化繁育等方面阶段性进展成果应用于南北山绿化,有力支撑“种的活、管得好、能持久”。下一步,区科技厅将深入贯彻南北山绿化总结表彰暨2025年度工作推进会精神,靠前思考谋划,积极主动作为,健全完善南北山绿化科技攻关协调机制,统筹部署选种育种、抚育管护攻关任务,持续推进科技赋能生态绿化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科技在南北山绿化中的贡献率和支撑度,以实际行动为推进美丽西藏建设、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贡献科技力量。
0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已经2025年3月2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5年3月23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反外国制裁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或者外国国家、组织、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反外国制裁法和本规定,有权决定将有关组织、个人及与其相关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实施反外国制裁法和本规定过程中,有权开展相应调查和对外磋商。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应当明确反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具体反制措施、施行日期等。第六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一项中的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由国务院外交、国家移民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第七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由国务院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其他各类财产,包括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和财产权利。第八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三项中的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技、法律服务、环保、经贸、文化、旅游、卫生、体育领域的活动,由国务院教育、科技、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第九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向其出口相关物项,禁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取消或者限制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处以罚款。第十条 国务院外交、商务、发展改革、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承担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反制措施确定和实施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采取、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决定的,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等途径发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二条 反制措施需要国务院其他部门实施的,作出采取、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将反制措施的决定通报负责实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实施。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不依法执行反制措施的,有权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第十四条 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公布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可以向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申请时应当提供其改正行为、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等方面的事实和理由。第十五条 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反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或者根据对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申请事实和理由的审查情况,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第十六条 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公布后,有关组织、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进行被禁止或者限制的相关活动的,应当向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经同意可以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进行相关活动。第十七条 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进行约谈,责令改正,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十九条 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推动、实施诉讼等手段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决定将参与诉讼和判决执行等活动的上述主体及与其相关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限制入境,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财产,禁止或者限制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反制措施,并保留采取强制执行财产以及其他更严厉反制措施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前款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推动、实施的诉讼所作出的判决。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反外国制裁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协助相关组织、个人为执行反制措施实施风险控制管理,代理我国公民、组织就相关组织、个人因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歧视性限制措施侵害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理相关公证业务等。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反外国制裁法和本规定过程中,涉及司法协助相关工作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主管机关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5年3月17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 2025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第四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九条 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加强督促指导,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函询约谈,对情节严重的,予以督办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拖欠单位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第二十五条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处理投诉部门)处理。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被投诉人应当配合处理投诉部门工作。处理投诉部门应当督促被投诉人及时反馈情况。被投诉人未及时反馈或者未按规定反馈的,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向其发出督办书;收到督办书仍拒不配合的,处理投诉部门可以约谈、通报被投诉人,并责令整改。投诉人应当与被投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不得虚假、恶意投诉。受理投诉部门和处理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应认定部门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二)拖延检验、验收;(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第三十三条 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03-26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3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二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589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36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51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1707个,其中汽车产品1370个、摩托车产品331个、三轮汽车产品6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87户企业的501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45户企业434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31户企业55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1户企业12个型号。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950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780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68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10198个,其中汽车产品9650个、摩托车产品527个、三轮汽车产品21个。本批有161户汽车生产企业的381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3批)拟发布的新准入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变更信息清单.doc 2.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3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清单3.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3批)的车辆变更扩展产品公示清单4.《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二批)拟发布的车型清单.doc 公示时间:2025年3月20日—2025年3月26日传 真:010-66013726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2025年3月19日
03-26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书记李乐成,副部长熊继军、单忠德,在北京分别会见了来华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5年年会的西门子股份公司董事会主席、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博乐仁、博世集团董事会主席史蒂凡·哈通、宝马集团董事长齐普策、苹果公司首席执行官蒂姆·库克、高通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克里斯蒂亚诺·安蒙,博通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陈福阳、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会长谭森,巴西淡水河谷公司首席执行官毕闻达等。李乐成表示,中国工业经济稳中有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今年1至2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9%,比上年全年加快0.1个百分点。新能源汽车产量实现新突破,绿色低碳、人工智能等领域取得新成果,为跨国企业在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中国将坚定实行对外开放,不断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愿同各国企业一道,分享中国高质量发展机遇,互利共赢、相向而行,共推产业合作迈上新高度。跨国企业负责人表示,愿进一步扩大在华投资,积极参与中国新型工业化进程,为中国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助力中国企业更好“走出去”,共同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参加会见。
03-24
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科技中介机构、双创载体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推广运用力度,引导我区优质科技创新资源服务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及要素充分流动,激励创新主体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根据《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藏科发〔2022〕181号)要求,区科技厅启动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2025年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等;2.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专业人员,且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3.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应的资质、仪器设备和场所;4.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并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二、征集程序(一)服务机构在线申请服务机构入库于2025年4月20日之前通过“西藏自治区双创载体服务管理平台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1.《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3.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4.科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其中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交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地市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的标准;5.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二)组织审核1.业务受理。创新券管理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受理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申报及相关业务咨询工作。2.形式审查。创新券管理机构对入库材料完整性、规范性,单位注册地、单位性质等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3.专家评审。创新券管理机构组织专家(专家组人数5-7名,其中行业专家4-6名,财务专家1名)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范围、服务事项与其配套的服务资质、硬件设施、人才资源和收费价格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4.会议研究。创新券管理机构提请区科技厅相关会议研究后,确定拟入库服务机构名单。(三)名单公示创新券管理机构在区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拟入库服务机构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区科技厅规划监督处、机关纪委负责受理有关异议。(四)服务机构入库创新券管理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双创载体服务管理平台”公布服务机构名称、服务范围、收费标准、联系方式(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箱及地址)等。(五)其他说明事项本次征集的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有效期为三年,服务机构入库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入库。在有效期内,如减少服务内容、调整收费标准,需及时向创新券管理机构报备;如新增服务内容,需书面提出申请,并经管理机构审核、专家评审、区科技厅审定同意。三、征集时间此次自治区科技厅征集自治区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申报于2025年4月20日截止,于2025年4月底集中审核。四、联系方式(一)业务咨询:唐孟兵 0891-6821037(二)技术支持:田 柱 18949898167附件:1.《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表》 2.《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5年3月21日 附件下载:附件1: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表.doc.doc附件2:《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藏科发〔2022〕181号).pdf.pdf
03-24
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为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支持、引导、撬动作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降低创新创业企业和团队创新成本,激发企业创新能力,根据《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藏科发〔2022〕181号)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度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申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新券使用范围创新券是指利用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自治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面向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活动及科技服务等而发放的配额凭证。创新券主要支持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国家强制性检测要求的除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二、支持对象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入驻自治区级创新创业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一)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我区注册;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且在有效期内。(二)科技型初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入驻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的从事科研项目的中小型企业。(三)创新创业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尚未注册企业,创新创业团队需入驻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有团队合作协议。创新券申领对象还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创新券接收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三、申请材料本年度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申领、发放和使用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领单位应按要求登录西藏自治区双创载体服务管理平台(https://cxcy.xizangsti.cn),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1.《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申领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上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文件;5.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项目简要方案。(二)创新型创业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1.《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申领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入驻自治区级创新创业载体佐证材料;5.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项目简要方案。(三)创新创业团队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1.《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申领表》; 2.团队组建协议书原件,主要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三人以上)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信息材料;3.入驻自治区级创新创业载体佐证材料;4.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项目简要方案。四、申领额度及使用2025年度自治区科技创新券总额度为500万元。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申领上限为10万元,创新型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申领上限均为5万元。申领对象应在当年使用创新券,逾期作废。创新券申领对象与创新券接收机构(属区内注册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即可使用。创新券实行配额制度,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时,抵用额度不超过单次支出费用的50%,其余50%需申领单位自行支付;创新型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使用时,抵用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不超过单次支出费用的90%,其余10%需申领单位自行支付。五、申领时间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和团队,请于2025年4月2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六、联系方式受理单位: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联 系 人:唐孟兵咨询电话:0891-6821037 15289199373附件:1.《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申领表》 2.科研项目方案提纲 3.《科技服务合同范本》 4.《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3月21日 附件下载:附件1:2025年度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申领表.doc.doc附件2:科研项目方案提纲.doc.doc附件3:科技服务合同(模板).doc.doc附件4:《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藏科发〔2022〕181号).pdf.pdf
03-24
3月5日,四川省科技厅召开全省2025年科技服务机构招引工作动员部署会,厅党组书记、厅长路松明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发布了技术转移机构、中试研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机构等首批6大类、106家科技服务机构招引机会清单。成都市、宜宾市、遂宁市、天府新区、绵阳市涪城区科技局围绕科技服务机构招引典型经验和下步工作打算等作了交流发言。 会议强调,科技服务机构是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重要枢纽,其发展状况直接关乎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成效,加大力度推进科技服务机构的招引和培育。一要锚定“任务书”、立下“军令状”,构建省市区联动招引工作机制,要聚焦产业发展需求,根据目标清单按图索骥开展招引工作。二要规划“路线图”,明确“作战表”,定制化、个性化推出科技服务机构招引政策礼包。三要选好“战斗员”、用好“资源站”,采取“一对一”敲门、“以商招商”、“活动招引”等多种方式对接洽谈。 下一步,四川省科技厅将组建6个招引组,会同各市(州)、相关区(县)开展科技服务机构招引工作。研究出台科技创新券、中试平台等科技服务机构支持政策,为招引落户机构提供物理承载空间和工作基础保障。建立健全科技服务机构招引考核评价机制,逐一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主体、时限要求和工作目标,全力以赴、高质高效推进科技服务机构招引工作,推动四川省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打造西部创新高地和建设更高水平科技强省贡献更多力量。 科技厅班子成员、协助分管巡视员、相关处室负责人;各市(州)科技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绵阳涪城区科技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科技服务机构代表等参加会议。
03-24
3月19日至20日,科学技术部党组书记、部长阴和俊赴浙江杭州,深入城西科创大走廊、梦想小镇、浙江大学学生创新实践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之江实验室和强脑科技等地开展调研。 阴和俊表示,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要求,也是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的重大任务。浙江坚持以科技创新牵引人才教育培养,充分发挥浙江大学优势,把教学、科研和创造紧密结合起来,体现到人才培养当中,促使“会读书的人”成为“会创造的人”。要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起抓,积极探索以科技创新为导向的人才培育新模式,推动形成以人才引领为核心的科技发展新路径。 阴和俊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两会上指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基本路径。浙江坚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方面走出新路子。必须坚持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科技创新,让各类创新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不断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阴和俊指出,杭州大批科技初创企业崛起和创新成果涌现并非偶然现象。浙江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提出的打造“硅谷天堂,高科技的天堂”重要指示,坚持英雄不问出处,创新不问出身,宽容对待创新失败,耐心对待企业成长,才能形成想创新、敢创新、能创新的创新土壤。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构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合创新体系,深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激发各类企业主体创新热情,积极营造百花齐放、开放融合、充满活力的良好创新生态。
03-20
“太空种菜不是梦,我的客厅能飘动”“无形锁链连天地,千里传信不沾尘”“银河岸边架巨锅,捕捉外星来电波”“玲珑身,巨龙心,地下安家送光明”……今年元宵节期间,光明网推出了一组“大国重器版灯谜”,出题人是火遍全球的DeepSeek,刚才的几个谜面,你能猜出几个?“太空种菜不是梦,我的客厅能飘动”描绘的是中国空间站“天宫”。在创作过程中,DeepSeek对“天宫”的核心特征进行提取,通过打油诗的形式构建谜面,还给出了鲜活生动的谜底:“中国人专属‘星级套房’,90分钟绕地球一圈,种出的水稻比网红店还香!”以往需要编辑绞尽脑汁的灯谜策划,DeepSeek几秒钟就搞定了!“大国重器版灯谜”的案例,是近期光明网探索人工智能(AI)辅助新媒体创作的一例。在传统实践中,编辑记者的选题能力受限于个体认知,包括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人生阅历以及兴趣特长等因素,每个人都生活在自己的“信息茧房”之中,难以跳出原有的思维框架。互联网带来了“知识普惠”,但远未达到“认知平权”。在选题策划过程中,领域知识、社会资源、专家网络直接影响着编辑记者的认知边界,导致不同人面对同一选题的认知差异,有的人可以“独辟蹊径”“透过现象看本质”,有的人只能“人云亦云”“吃别人嚼过的馍”。俗话说,隔行如隔山。不同领域之间的知识壁垒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在多学科交叉、多技术跨界融合的背景下,新学科前沿、新科技领域和新创新形态不断涌现,跨领域认知的难度进一步增加。以科技报道为例,编辑记者不仅要理解最新的科学技术原理,还要将其转化为通俗易懂的科普内容。技术迭代与知识储备的矛盾、专业性与通俗化的悖论、报道时效与认知深度的冲突,以及受众分层带来的传播复杂度,常常令人感到力不从心。这时候,AI就能大显身手了!人工智能通过强大的信息整合、分析和呈现能力,可以在多个维度帮助媒体人缩小“认知差”。比如,精准地找到相关领域的专家,“找专家”的能力不再局限于个人社交圈的半径;通过机器学习和大数据分析,快速构建知识图谱、检索多模态信息、简化复杂概念,将晦涩的专业知识转化为可操作的报道框架,推动采编流程的全智能化转型。大模型把顶尖专家的知识和思考方式变成大家都能用的智能工具,相当于为媒体人配备了一位超级“工作助理”,伴随智能化工具的丰富和完善,易用性、可用性不断提高,未经专业训练的人也可以完成非常专业的工作,从“扬长避短”转变为“补短扬长”,媒体创作的边界不断拓宽。以科普创作为例,AI可实时捕捉网络热点,利用其在跨学科联想与创意生成上的优势,从海量信息中提取潜在科学关联,并将专业术语与大众认知锚点智能匹配,搭建从已知到未知、从表象到本质的认知阶梯。此外,AI还能基于用户画像,实现千人千面的定制化创作,让科普实现精准化传播。在人工智能的赋能下,未来的媒体从业者既保有新闻专业的核心价值判断,又具备调用智能工具群的数字素养,在深度报道中运用大模型挖掘数据金矿,优化叙事结构,善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实现多形态内容衍生——这种“人机协同”“人机耦合”的新范式,让媒体从业者的角色发生深刻转变——不仅是信息的生产者,更是信息的“连接器”和“把关人”。需要指出的是,人工智能对媒体的影响并不都是正面的,也带来了价值对齐、隐私保护、知识产权等一系列风险挑战。我们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不应忽视其局限性。尤其是生成式AI往往存在“幻觉”问题,在“一本正经”的陈述中夹杂“胡说八道”的错误信息,如果不经求证地采纳,可能制造虚假新闻、扰乱传播秩序。同任何突破性技术一样,人工智能也可能会失控或被恶意使用,需要政府、企业、学术界、媒体从业者以及公众的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更加安全、可靠和可持续的AI应用环境。人工智能正在催化媒体生态“破茧蝶变”,推动新闻生产从“经验驱动”向“智能驱动”,从“技能竞争”到“认知竞争”的范式转移。与此同时,人工智能也带来了深层拷问:如果AI可以进行专家级的深度思考,以假乱真的智能播报,甚至自动生成分析评论,媒体该向何处去?答案或许在于智能时代的人文坐标——对人性温度的感知,对多元价值的判断,对公共利益的坚守,这些人类独有的认知维度,是AI无法替代的核心价值。(作者:战钊,系光明网科普事业部总监、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理事)
03-20
工信厅联节函〔202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加快先进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推广,提升工业用水效率,现启动2025年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要求(一)申报对象及要求钢铁、石化化工、纺织染整、造纸、食品、皮革、制药、建材、有色金属、机械、煤炭、电力等行业和数据中心等重点领域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供应单位。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征集范围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高效冷却或洗涤、非常规水利用、用水智能管控、节水减污降碳协同等方向,以及适用于黄河流域、京津冀等严重缺水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等水环境敏感等地区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1.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主要指将高耗水生产工艺替换为更节水或低水耗的新工艺,以减少水资源使用和浪费。2.高效冷却或洗涤。主要指以较少水耗实现高效、环保洗涤或通过循环利用等方式达到冷却效果等。3.非常规水利用。主要指利用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替代常规水用于工业生产。4.用水智能管控。主要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工业用水数字化管理水平,实现高效用水。5.节水减污降碳协同。主要指采用节水减污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等手段,推动不同水质特点废水协同处理。(三)征集类别主要分为研发类、产业化示范类和推广应用类。1.研发类:指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引进、集成创新等方式,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已有阶段性成果、节水效果明显、知识产权明晰,并经用户初步验证的工艺、技术和装备。2.产业化示范类:指技术基本成熟、知识产权明晰、节水效果显著、推广应用前景广阔、已具备应用基础条件但尚未实现产业化的重大关键工艺、技术和装备。3.推广应用类:指技术成熟、装备性能稳定、节水效果好、知识产权明晰、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目前已有成熟应用案例,技术普及率相对较低,但已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二、申报程序(一)组织申报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工业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研发和生产单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分类填报《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书》(附件1、2、3),并上传相关支撑材料。(二)汇总推荐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形成推荐意见,填写“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推荐汇总表”(附件4),于2025年6月30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交。请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参照前述程序,分别组织本行业、本集团开展申报。《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3年)》中的工艺、技术、装备关键核心指标有更新的,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三)评审及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水利部组织专家对前一批入选和本年度新推荐的工艺、技术、装备进行评审,遴选2025年度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按程序对外公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宣传推广力度,对工业节水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给予支持。三、联系方式(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联系人:王炳龙电 话:010-68205358传 真:010-68205337邮 箱:jsc@miit.gov.cn(二)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系人:黄一凡电 话:010-63202246传 真:010-63203254邮 箱:qgjsbcyc@mwr.gov.cn附件:1.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书(研发类).wps 2.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书(产业化示范类).wps 3.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书(推广应用类).wps 4.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推荐汇总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2025年3月4日
03-19
3月13日,自治区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尹李峰带队走访区科技厅并进行座谈,讨论2025年自治区财政科技投入再翻一番等事宜,听取意见建议。区科技厅党组副书记、厅长邹振宇主持座谈会,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何纯,区科技厅在家厅领导出席座谈会,财政厅科教文处、科技厅各处室负责人参加座谈。邹振宇厅长对区财政厅长期以来对科技厅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表示感谢。介绍了近年我区科技工作开展情况及改革创新举措,2024年财政科技投入方向,行业部门、科研单位和各科研工作者对2025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今年自治区财政科技投入再翻一番”的积极反馈,并表示将继续坚持“四个面向”,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坚持财政科研资金绩效导向,推动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加强科技成果高质量产出和成果转化示范,以科技创新赋能新质生产力,更有力支撑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尹李峰厅长对区科技厅长期以来对财政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他指出,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科技创新,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科技创新的重视程度之高前所未有,财政支持科技力度之大历史空前。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以来,逐步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建立稳定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2024年、2025年连续2年翻番增长。区财政厅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不断解决财政所能与单位需求不匹配,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区科技工作,加强与科技部门沟通交流,凝聚共识,共同理顺体制机制,推动全区科技工作取得新进展。希望科技厅紧密围绕科技支撑产业发展、科技投入产出等目标,把财政资金用好,加强资金监管问效,确保财政资金高效产出。座谈会上,双方围绕资源统筹布局、财政科技资金使用及管理等进行交流,进一步强化了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我区科技创新工作更快迈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
03-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科普统计是支撑服务科普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全国科普统计调查制度〉等7项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25〕36号)要求,按照《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科发规〔2018〕272号)、《科技部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科函规〔2025〕22号)相关规定,决定启动实施2024年度全国科普统计调查工作,并制定《2024年度全国科普统计调查方案》(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调查国家科普资源投入状况,具体包括科普人员、科普场地、科普经费、科普传媒、科普活动以及科学教育,共6大类156个指标。 二、时间安排 1. 2025年3—4月,工作布置与培训; 2. 2025年4—5月,基层数据填报; 3. 2025年6月30日前,各地方、各部门完成在线填报及数据的审核、汇总与提交; 4. 2025年7—8月,完成全国数据审核与汇总。 三、工作要求 1. 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普统计调查工作,将科普统计调查纳入年度工作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层层压实责任,落实经费、人员等相关保障条件。要按照《2024年度全国科普统计调查方案》要求,统筹调度安排,分工负责实施,保质保量完成科普统计调查任务,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 请各地方、各部门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有关科普统计数据在线提交,将数据汇总后填写《2024年度科普统计调查表》(附件2)并将调查表逐页盖章后报送科技部九司。 3. 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业务培训工作,认真总结以往科普统计调查工作的成功经验,确保科普统计调查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联系人及电话:孙 欣,010-58882042 徐慧超,010-58882013 王菲菲,010-58881429 电子信箱:kptj@istic.ac.cn 附件:1. 2024年度全国科普统计调查方案 2. 2024年度科普统计调查表 科 技 部 2025年3月11日
03-19
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企业:为做好我区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组织开展我区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更名及异地搬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申报范围。1.首次认定。在我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中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自愿申请认定。2.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即2022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25年需重新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二)申报程序及要求。1.自我评价。拟申报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自评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中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注册登记,并向区科技厅提出认定申请。2.提交材料。拟申报企业按《工作指引》的要求,登录“高企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向区科技厅提供书面材料(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要求详见附件1、2)。3.附件上传。申报企业在系统中上传压缩在15M以内的附件材料,重点上传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财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企业创新性证明材料、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纳税申报表等主要证明材料。4.审核。由区科技厅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和系统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检查企业在藏生产经营情况,并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会。5.中介机构条件。拟申报企业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应严格按照《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条件要求,自行选择符合条件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向区科技厅备案(备案条件及备案材料详见附件3)并签订中介机构承诺书(详见附件4),由区科技厅核实企业选择的中介机构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中介机构向企业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无效。6.企业诚信。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一年内不可再次申报,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一)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搬迁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向迁入地区科技厅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工商)复印件;4.迁出地清税证明复印件;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二)经区科技厅核实无误的,企业在“高企工作网”中完成迁入程序。完成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由区科技厅向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企工作网”上进行公告。三、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四、企业年报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企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限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区科技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企工作网”上予以公告。 五、受理时间(一)2025年度共组织二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至6月15日;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至9月15日。(二)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及更名工作全年受理。六、材料报送要求 拟申报企业需到各市(地)科技局备案,各市(地)科技局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截止时间(6月15日、9月15日)前的10个工作日内,统一出具辖区内拟申报企业推荐函即可,不再逐一出具申报企业推荐函。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科技厅提交相关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特此通知。报送单位: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报送地址:拉萨市北京西路19号科学技术厅2号楼四楼联 系 人:索朗央金 联系电话:0891-6837871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装订顺序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装订要求 3.中介机构备案条件及备案材料 4.中介机构承诺书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3月12日 附件下载: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装订顺序.docx.docx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材料装订要求.docx.docx附件3:中介机构备案条件及备案材料.docx.docx附件4:中介机构承诺书.docx.docx
03-19
各相关单位、专家:根据《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0号)《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藏科发〔2022〕272号)规定,现就2024年度、2025年度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名要求2024年度、2025年度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采取单位提名和专家提名两种提名方式。(一)单位提名1.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奖提名单位提名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奖项目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公示,并责成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相应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2.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杰出贡献奖提名单位应注重提名仍在一线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专家。提名的杰出贡献奖人选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公示,并责成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相应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方可提名。(二)专家提名1.每名提名专家可以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名1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或1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杰出贡献奖人选。2.提名项目应在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提名杰出贡献奖人选应在人选所在单位进行相应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3.提名专家应提名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领域的项目(人选)。当提名项目(人选)出现异议时,提名专家有责任协助处理。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进行项目(人选)公示时将同时公布提名专家姓名。4.专家提名实行“责任提名专家制”,2名(含)以上专家共同提名时,排在第一的专家作为责任提名专家,由其牵头负责提名、异议处理等工作。5.参评此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杰出贡献奖的人选、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提名专家。(三)提名项目(人选)的基本条件提名项目(人选)必须符合《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提名要求。提名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被提名杰出贡献奖人选工作单位必须在西藏自治区(西藏所属或注册在西藏自治区)。2.提名2024年度、2025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主要论文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发表。应用开发类项目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3.同一人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2024年度、2025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提名专家、提名杰出贡献奖人选不能作为当年度提名项目的主要完成人。4.未对项目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不能提名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四)提名程序1.提名单位/专家认定(1)提名单位。杰出贡献奖人选和第一完成单位为区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区属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或全区性专业学会、行业协会和学术团体提名;杰出贡献奖人选和第一完成单位为部队的项目由驻藏旅以上部队提名;杰出贡献奖人选和第一完成单位为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区外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开展相关科技创新工作所在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提名或区(中)直相关部门提名;中国科学院系统的项目由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提名(联系单位:成都分院科技合作处,联系人:林俊,联系电话:028-85226881,13882089222,邮箱:linjun@cdb.ac.cn);所有杰出贡献奖人选和项目都可以由我区相应专业的全区性学术组织提名。其它特殊情况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指定提名单位。未拥有提名账号的提名单位在通知下发之日起可以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出申请,申请格式见《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申请表》(附件1),电子邮件及附件标题命名为“提名单位申请表——单位名称”。(2)提名专家。提名专家为区内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杰出贡献奖获奖者。专家提名时,由责任提名专家通过本人电子邮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出申请,并同时抄送其他提名专家和项目联系人。申请格式见《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专家申请表》(附件2),电子邮件及附件标题命名为“提名专家申请表——专家姓名”。2.提名(1)提名单位/专家使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发放的提名账号登录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jl.xizangsti.cn/),添加被提名项目或杰出贡献奖人选,生成填报账号。(2)使用填报账号登录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jl.xizangsti.cn/按要求在线填写、提交提名书。二、提名书填写要求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书是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主要依据,提名书重点突出提名项目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科技创新等内容和提名人选的科技成就、贡献。提名书应当完整、真实,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填写提名书时用第三人称身份(如“项目”、“该项目”等,而不能出现“本项目”、“本团队”、“我”、“我们”等字样)。其他填写要求详见附件3、附件4。请提名单位、提名专家要对填写的提名书及其附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三、提名材料报送时间及要求各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按规定做好2024-2025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的审核、报送工作,并于2025年5月31日前在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完成提名书及相关附件,同时该系统关闭提名受理功能。当系统状态栏中显示形式审查通过后即可下载打印提名书,提名书纸质材料于2025年6月30日前报送完成。(一)单位提名提名单位以正式公函的方式将提名材料报送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名材料包括:1.正式提名函1份,内容包括材料审核情况、提名单位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杰出贡献奖候选人所在单位)双方的公示情况及结果、主要完成单位及完成人科研诚信情况、提名项目数量和汇总表等。2.纸质提名书3份,提名书主件和附件(从网站上将其下载)一并装订,A4规格纸张,竖向左侧装订,以“一、(项目/杰出贡献奖)基本情况”作为首页(用白色硬纸),请勿另加封面。(二)专家提名提名专家以正式公函(专家签字按手印)的方式将提名材料报送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名材料包括:1.正式提名函1份,内容包括材料审核情况、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杰出贡献奖候选人所在单位)的公示情况及结果、主要完成单位及完成人科研诚信情况。2.纸质提名书3份,提名书主件、附件(可从网站上将其下载)一并装订,A4规格纸张,竖向左侧装订,以“一、(项目/杰出贡献奖)基本情况”作为首页(硬纸),请勿另加封面。(三)其他要求1.提名书报送前,仔细核对,确保提名单位、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名称以公章上的名称为准,提名专家、项目主要完成人姓名以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准。如果项目主要完成人单位有变动则按照成果取得时所在单位公章为准,但现单位需知晓该完成人被提名本年度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并在完成单位栏盖章。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按贡献大小排序。报送后,无正当理由的,所有信息不予更改。2.不参评二等奖的提名项目,在报送提名材料的同时,提名单位(专家)提供该项目不参评二等奖的正式函件(参考模板见附件6)。3.提名项目在公示完成后退出评审的,必须经所有主要完成单位、完成人一致同意后,由提名单位(专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供正式函件(参考模板见附件7)。4.提名书中不得有涉密内容。四、联系方式业务指导: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联系人:马荣梅 段 娜 邓小琴0891-6822961技术支撑:西藏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科技信息中心联系人:高杨 0891-6830873通讯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北京西路19号电子邮箱:xz_kxjsj@163.com邮政编码:850000附件:1.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申请表 2.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专家申请表 3.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提名书填写说明 4.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杰出贡献奖)提名书填写说明 5.2024-2025年度提名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人选)汇总表 6.关于不参评2024-2025年度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函(模板) 7.关于不参加2024-2025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函(模板)(备注:本通知及附件可在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jl.xizangsti.cn/首页下载,该系统操作手册可在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管理信息系统首页查看。)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5年3月17日 附件下载:附件1: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申请表.docx.docx附件2: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专家申请表.docx.docx附件3: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提名书填写说明及要求.docx.docx附件4:《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杰出贡献奖)提名书》填写说明.docx.docx附件5:2024-2025年度提名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人选)汇总表.docx.docx附件6:关于不参评2024-2025年度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函.docx.docx附件7:关于不参加2024-2025年度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函.docx.docx
03-19
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度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条件(一)基本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西藏自治区境内注册成立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二)直通车条件。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评价流程(一)参评要求。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二)信息确认。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佐证材料是否完整且符合要求进行确认。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后再行提交;《信息表》中内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则不通过。(三)实地核查。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请各市(地)科技部门协助自治区科技厅开展实地核查相关工作,并将核查结果报送至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四)名单公示。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自治区科技厅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由自治区科技厅核实处理。(五)企业公告。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在线自动生成。三、评价时间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受理截止时间至2025年9月30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主评价工作,逾期不予受理。四、其它事项(一)参评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在自评价过程中要认真核实填报信息,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自治区科技厅将通过异议复核、动态监测、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信息数据进行跟踪监测,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处理,并视情况进行公告、通报或惩戒。(二)为确保信息沟通顺畅,企业联系人必须为企业负责人或企业长期在岗工作人员。业务处室: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市场部联系人及电话:索朗央金0891-6837871附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 3.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评价入库其他佐证材料清单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5年3月12日附件下载:附件1: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docx.docx附件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docx.docx附件3: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评价入库其他佐证材料清单.docx.docx
03-18
附件: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
03-18
为协调解决企业产品出藏、进藏运输需求,进一步加强铁路运输要素保障工作,3月13日下午,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召开2025年全区工业领域铁路运输保障专题会。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央珍副厅长主持并讲话,青藏铁路公司副总经理祝宏宾出席。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及经济和信息化厅各相关处室,部分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共50余人在主会场参会,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属地相关企业负责同志共40余人视频参会。会上,青藏铁路公司介绍公司业务、货运产品、铁路现代化物流体系建设及服务开展情况;中铁快运青藏分公司介绍中国铁路网络货运物流平台情况;中信银行作金融产品介绍。西藏紫金物流有限公司、西藏白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交流发言。 会议见证了青藏铁路公司与西藏紫金物流有限公司、西藏白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铁快运青藏分公司与西藏好水行业协会签约。祝宏宾指出,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西藏自治区党委、中铁集团党委的工作部署,联合各相关部门,促进物流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建强网络、畅通末梢、打造枢纽,促进物流与产业融合创新,加强协同衔接和要素保障,解决运价、产品个性化运输需求,统筹推动物流成本实质性下降。央珍指出,一是青藏铁路公司持续提供要素、政策、金融等服务保障,为企业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提供运力支撑,发挥了铁路运输在工业经济中的支撑作用。二是目前我区产业链上中游衔接不畅,企业运输成本高。随着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矿石、水泥熟料、天然饮用水产品等运力将大幅增强。三是各部门要靠前服务,深入挖掘铁路运输优势和企业发展需要,协调区外、区内优势资源,“一链一策”“一企一策”,全力打通物流运输通道;谋划推动西藏产品出藏运费补贴,协调解决差异化、个性化运输需求。青藏铁路公司要积极在运能运力、服务保障方面争取支持。重点工业企业要测算好全年货物运输量,便于青藏铁路公司提前调配运力。央珍强调,此次会议不仅是铁路运输需求专题会,也是一场要素保障协调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也将工作着力点放在扩需求、助企业、强动能、稳预期上,在加强协调服务、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上下大力气,密切关注矿石、煤等大宗货物生产企业运输情况,主动搭建政企联络平台,开展“入企服务 现场办公”行动,争取货物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降低工业企业物流运输成本。
03-18
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经党中央同意,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以下简称“学习教育”)。学习教育于2025年全国两会后启动、7月底前基本结束。《通知》明确,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组织全党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取得的显著成效,集中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突出问题,运用由风及腐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锤炼党性、提高思想觉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推动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不断赢得人民群众信任拥护,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通知》强调,坚持聚焦主题、简约务实,不分批次、不划阶段,一体推进学查改,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学习研讨要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总结学习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效和经验,提高认识、增强信心,坚定不移抓好落实。查摆问题要通过对标对表查摆,充分运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督促检查、调查研究、信访反映等途径,全面深入查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方面存在的问题。集中整治要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立查立改、即知即改。开门教育要注重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组织党员、干部立足岗位,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基层治理、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担当作为、服务群众,让群众可感可及。《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习教育负总责,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紧密结合中心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分类指导,做好宣传引导,坚决反对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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