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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组亮眼数据勾勒出西藏民营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截至目前,全区私营企业达14.32万户,个体工商户41.48万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1.16万户。今年一季度,全区民间投资同比增长高达46.4%,增速位居全国前列;民营经济贡献税收84.06亿元,占全区总税收收入的近八成(79.3%),同比增长15.9%。在中央和地方系列政策支持下,西藏民营经济经营主体活力持续迸发,创新动能不断积聚,正成为推动高原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 拉萨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民营经济的繁荣景象。科技日报记者 杨宇航 摄 政策环境优化催生发展新动能自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以来,西藏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号工程”全力推进:企业开办实现“一网通办、一日办结”,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金融支持等政策精准直达,法治化建设持续强化企业产权保护。2025年1月1日,《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营商环境优化步入制度化、法治化新阶段。“现在登记注册全流程网上办,最快一天就能拿到营业执照,非常便捷。”林芝市某酒店负责人李先生深有感触。“好政策是企业发展的最大底气。”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罗布次仁表示。公司成立16年来,累计定点收购青稞超万吨,助农增收800余万元,产品产量达68万吨。“这些成绩离不开国家好政策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帮助。”民企活力迸发 创新驱动结硕果在西藏城发莲华之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巴桑央吉用5年时间,从一名陶土制作员成长为掌握公司顶尖技艺的电脑设计师。“公司完善的培养体系和技能培训,让我实现了职业蜕变。”巴桑央吉的经历是西藏民营企业成长并带动就业的生动缩影。数据显示,2025年一季度,全区民营经济经营主体突破55.5万户,同比增长11.54%,贡献了全区80%以上的就业岗位。企业活力在高原大地竞相涌现:林芝市朗县引进大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成高标准苹果种植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牧民”模式,通过技术培训带动农牧民稳定增收;旅游业中,民营旅行社积极创新特色旅游线路,广受游客欢迎;现代服务业领域,电商企业有效拓宽渠道,将藏地特色产品销往全国乃至全球市场。同时,高原民营企业直面发展挑战,以创新驱动破局。高原特殊地理环境和相对薄弱的市场基础,使得部分企业在创新投入、平台建设、人才吸引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存在短板。阜康医院纪委书记陈彬坦言:“人才是核心资源,如何让人才‘留得住、留得久’,是需要持续破解的课题。”对此,政府积极行动,“珠峰英才”计划深入实施,招才引智活动走进国内一线城市,“落地国家大科学装置配套支持5000万元”等政策相继推出,着力构建良好的人才生态。面对产品同质化等难题,企业主动寻求突破。西藏雄巴拉曲神水藏药有限公司通过更新工艺、加强研发,成功推出“珊瑚七十味丸”“清血丸”等十余个独家特色藏药品种,为行业升级提供了新路径。在西藏圣信工贸有限公司的分梳车间,一台拥有3项国家发明专利、专为高原设计的牦牛绒毛分梳机高效运转,实现了杂质的精准剔除,成为高原特色产业提质增效的范例。聚焦创新突围,自治区工商联出台《自治区工商联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任务清单》,以健全促进“两个健康”(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工作机制为主线,协同科技部门发掘培育创新型民营中小企业,引导其申报科技项目资金。自治区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德吉表示:“我们将着力培育一批‘政治坚定、规划科学、市场认可、治理规范’的现代化民营企业,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西藏篇章贡献更大力量。”高原民营经济正以创新为引擎,跑出高质量发展的“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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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联: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86号)部署,加快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全国工商联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发展产业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积极探索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机制创新、政策创新、平台创新、模式创新,在30个左右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展先行试点,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培育一批面向制造业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打造一批融合发展平台载体和联合体,发展一批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创新技术、产品、模式,形成一批推动人力资源和实体经济、科技创新深度协同的政策体系和有效模式。通过试点探索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引领带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着力壮大高效协同的产业集群,整体提升制造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形成现代化产业体系和高质量充分就业高效协同的发展格局。 二、试点周期和范围 此次试点周期为2025至2027年,原则上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单位开展。试点城市应当具备较大规模的制造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集群、比较发达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基础、丰富的教育人才资源、较强的区域示范带动作用等条件。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区域、发展水平、产业特点以及工作基础等因素,优先支持自贸区、经开区、高新区、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国家级产业园区所在城市开展试点。 三、试点内容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服务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工商联等部门建立健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工作机制,定期会商相关工作和政策,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结合实际推进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主导、政策扶持、平台支撑、行业组织广泛参与的融合发展机制。支持各地在此次试点范围之外,围绕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集群自行开展创新探索,推动产业发展与就业促进良性互动。 (二)探索完善政策体系。统筹就业、产业、财政、金融、土地等扶持政策,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推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就业和技能培训、现代服务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有关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建设,鼓励设立产业基金,综合利用一揽子金融工具促进融合发展。探索建立符合融合发展特点的统计指标和监测体系,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支持制造企业联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报工业设计创新中心等重大平台,提升制造业就业吸引力和创业水平。 (三)打造融合发展载体。以加强重点产业用工保障为重点,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合制造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业组织、工业园区、先进制造业集群等组建招聘用工联合体。以促进劳动者素质提升和人力资源开发为重点,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合大型企业集团、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建设跨企业培训中心或组建人才服务集团。以加快培育和发展制造业新质生产力为重点,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共同组建重点实验室、研究院、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产学研基地等多种形式的创新联合体,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发,探索专利所有权共享、收益权让渡等合作机制。 (四)丰富拓展融合发展场景。积极适应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和生产组织方式革新,培育发展制造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全球高端人才选聘、专业化人才测评、数字化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加速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面向制造企业开发优化招聘大模型、智能面试、虚拟现实培训等新产品,构建技术赋能、产业升级、网络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支持制造企业联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事务外包、共建人力资源共享中心,加强用工指导,改善用工条件,为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影响的制造业从业人员提供转岗培训和再就业服务,促进传统制造业改造升级。 (五)充分发挥产业园区作用。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依托产业园建设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枢纽。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打造常设性制造业招聘服务专区,持续开展与工业园区深度合作。高水平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打造以人力资源服务为核心,覆盖法律、会计、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现代服务业集群,助力制造企业国际化生产、销售和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试点城市。有意愿承担试点任务的城市编制试点申报材料,明确工作基础、总体思路、目标任务、试点内容、保障措施等,2025年7月18日前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竞争性选择的方式择优确定试点城市。 (二)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城市负责编制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并于2025年9月底前印发。实施方案报送省级有关部门备案。 (三)组织开展试点。试点城市是试点责任主体,要按照试点方案有序开展试点,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省级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支持,适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 (四)进行试点总结。2027年12月底前,试点城市对本地区试点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级有关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整体试点工作总结,巩固拓展试点成果并在全国推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把试点工作列入就业、人才、产业工作重点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支持,注重跟踪指导,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包容审慎监管。深化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改革,对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建立制造业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推进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和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严厉打击虚假招聘、就业歧视、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三)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工作中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创新经验和办法,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及时复制推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遴选一批契合国家战略方向、体现发展前沿趋势、实际应用价值显著的融合发展典型项目,通过典型发布、举办活动、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推广。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介融合发展政策、经验和成效,营造良好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全国工商联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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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拔3100米的雅鲁藏布江河谷,一池碧水泛起粼粼波光,700余万尾高原冷水鱼苗以灵动的身姿书写着生态富民的新篇章。近年来,西藏自治区米林市深入践行“两山”理论,在该市羌纳镇巴嘎村培育出集生态保护、产业升级、群众增收于一体的冷水鱼产业链,让雪域“生态银行”的活水润泽乡村振兴之路。近日,记者走进西藏尼曲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养殖基地,见到圆形鱼池有序排列,裂腹鱼、亚东鲑等本土鱼种在恒温流水中自在游弋。这座占地仅5亩的现代化养殖场,自2023年5月投产以来已实现销售额1400万元,带动村集体分红从70万元跃升至90万元,成为藏东南生态经济融合发展的生动样本。“我们的秘诀在于‘三本账’。”该公司负责人岳永禄指着智能监控系统介绍,“‘生态账’算在前,通过限定放生鱼种维系生物多样性;‘科技账’算得精,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提供的水质调控技术让单位水体产能提升40%;‘民生账’算得实,‘企业+村集体+农户’模式已创造长期岗位32个。”在孵化车间,藏族姑娘拉姆正熟练操作微滤机。“以前放牧年收入不到2万元,现在家门口上班年入6万元,还能照顾生病的阿妈。”她说。这座“生态银行”的崛起,印证着发展理念的深刻变革。米林市整合1200万元产业资金,将冷水资源转化为特色资本,构建起从苗种繁育到商品化养殖的完整链条。值得一提的是,西藏尼曲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养殖基地开创的科学放生平台,通过规范放流品种、数量,既满足农牧民日常需求,又避免外来物种入侵,兼顾生态保护与民俗文化传承。傍晚时分,基地旁的观景平台迎来一批研学游客。“我们正打造‘渔旅综合体’,明年将推出高原鱼宴、垂钓体验等项目。”岳永禄一边展示着规划图,一边介绍。远处的雪山倒映在鱼池中,恰似一幅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交相辉映的生动图景。随着冷链物流中心开工建设,这些跃出高原的“水精灵”,将沿着318国道“游”向更广阔的市场。
06-28
为进一步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境内再投资,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不含多层次投资)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将通过试点方式稳步推进,首批试点地区为江苏、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湖南、陕西、重庆。登记注册地位于上述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行为时,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变更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三、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商务部公告 2019年第62号(《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附件: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表(试点地区新增报表) ——五、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表 商务部 2025年3月1日2025年12号公告-附件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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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上海、重庆市经信委(工信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供电企业: 推进用电营商环境建设,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实施以来,全国实现了用电报装“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省”(省力、省时、省钱)服务全覆盖,我国用电营商环境得到了根本性改善,人民群众用电获得感明显增强。当前,我国正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高品质用电需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人民至上、系统推进、示范引领、分类施策的原则,持续深化工作机制、服务模式、监管体系改革创新,进一步巩固“三零”“三省”服务成效,强化民生用电保障,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全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通过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优势的用电营商环境一流城市,建设一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用电营商环境先进地区,发展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用电营商环境特色城镇和乡村,带动全国城乡“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到2029年,我国基本建成办电便捷化、供电高质化、用电绿色化、服务普惠化、监管协同化的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我国“获得电力”国际竞争优势进一步巩固,人民群众办电用电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二、持续改革创新,推进办电便捷化 (一)巩固提升“三零”服务。拓展“三零”服务对象。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将低压办电“零投资”扩大至160千瓦及以下各类民营经济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升低压接入容量上限。提高“三零”服务质效。低压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无电力外线工程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电力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涉及10千伏及以上公共电网升级改造的,供电企业应同步建设配套电网,及时保障用户用电需求,电网升级改造工期无法满足接电时限规定的,应明确工程完成时限,并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备案。创新“三零”服务模式。对于春灌秋收、炒茶烤烟、地摊夜市等场景中的临时性、流动性用电需求,供电企业应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便民接电点规划建设,通过“扫码用电”等模式为群众提供免报装、快用电服务,支持乡村振兴发展,助力激发消费活力。 (二)持续深化“三省”服务。推广主动办电服务。供电企业通过政务平台等渠道动态获取项目用电需求,超前对接用户,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办电指导,适度超前建设配套电网工程,及时保障用户接电需求。推行快捷办电服务。供电企业全面落实办电时限要求(详见附件),对于列为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的,应开辟办电绿色通道,结合实际进一步精简办电申请资料,优化办电服务流程,全力满足项目用电需求。实施精准办电服务。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指导供电企业明确用电报装容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服务用户结合实际用电需求合理确定申请容量。鼓励供电企业通过与用户签订契约协议等方式提前约定接电时间,为用户提供可预期的接电服务。 (三)全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深化水电气等联合服务。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水电气等数据共享,全面支持线上联合申请、材料一次提交、线下联合服务。优化涉电行政审批服务。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推进电力外线接入工程审批流程优化。逐步推行告知承诺、备案制等举措,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非禁免批。推广高频供电业务联办服务。供电企业应简化合并业务办理环节,对“销户+退费”等关联性强的业务实行“一次办”,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和电力过户联动办理,鼓励推行“一地受理、多地协同”的跨网办、跨省办等异地办电服务。 (四)推行全过程数智服务。提升办电便利度。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积极推动供电服务融入数字政府建设,强化电子证照数据归集共享,提高线上办电服务效率。供电企业推进办电档案数字化建设,实现办电资料一次提交、多场景共用、有效期内复用。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创新用电报装“全程网办”服务模式,实现从报装申请到装表接电用户“一次都不跑”。提升接电便捷度。支持供电企业积极推进数字电网建设,实现电源点智能定位、供电路径智能规划、供电方案智能生成。对于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可探索采用线上方式提供竣工检验服务。提升用电满意度。供电企业应综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加快推进智能客服能力建设,提供24小时在线的人工智能应答,根据不同用户类型及用电特性提供差异化服务。 三、加强全程管理,促进供电高质化 (五)强化配电网规划建设。科学规划配电网布局。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组织落实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指导供电企业统筹主配网规划,适度超前做好电网设施布局,提高配电网灵活转带和自愈能力。差异化提高局部规划设计和灾害防范标准,促进防灾抗灾能力提升。优化配电网投资管理。供电企业合理安排配电网建设改造资金,向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供电薄弱区域倾斜,结合分布式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清洁取暖等发展需求,加快配电网改造升级,切实提升城乡配电网供电保障能力和综合承载能力。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定期向当地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下一年度配电网投资、改造计划,探索配电网投资运营模式创新,建立适应新型主体广泛参与的市场机制。有效提升供电质量。持续提升配电线路及台区电能质量问题分析能力和综合治理水平,进一步缩小城乡、区域供电差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电能质量服务示范建设,供电企业和用户可将高电能质量服务相关内容纳入供用电合同。加强供电可靠性管理。推动基于实时数据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可靠性数据由人工采集录入逐步过渡到自动收集、自主研判。持续提升供电可靠性数据质量,常态化开展供电可靠性数据质量核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开展低压供电可靠性统计。 (六)提高配电网管理质效。加强配电网主动运维。供电企业深化配电网智能巡检体系建设,加强带电检测装备应用,推广无人机巡检模式,提升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完善配电网停电监控、故障研判和自愈控制策略,减少故障停电次数、停电时间和影响范围。优化配电网检修计划。供电企业统筹电网建设改造、设备更换检修、市政工程配合等需求,综合制定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实行“一停多用”。深化不停电作业技术应用,进一步压减计划检修停电时间,逐步实现重点城市重点区域计划检修“零感知”。探索推进供电可靠性奖惩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探索建立供电可靠性管理奖惩机制,明确奖惩标准,按年度发布区域供电可靠性管理奖惩结果。 (七)常态化治理频繁停电。巩固频繁停电整治成效。供电企业严格按照“一年内停电次数不超过5次”“连续60天停电次数不超过3次”标准(因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和外力破坏造成的停电除外)进行总体管控,加快问题台区线路“整线成片”标准化治理,实现频繁停电问题动态清零。建立治理成效监督检验机制。供电企业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所属线路、台区频繁停电整治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建立跟踪评价、闭环销号工作机制,采取用户走访、现场检查等方式检验频繁停电治理成效。 四、服务低碳转型,践行用电绿色化 (八)支持绿色电力应用。助力绿电接入。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信息公开工作,组织供电企业针对性制定提升措施,促进配电网与分布式新能源协调发展。促进绿电消费。供电企业建立健全宣传和推广长效服务机制,鼓励引导重点用能单位使用绿电,激发全社会绿电消费潜力。服务绿色出行。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组织供电企业优化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机制,进一步简化居民用户报装申请资料,持续提高接电服务效率。供电企业按照“三零”政策要求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全力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任务,切实保障群众绿色出行需求。 (九)服务用户节能增效。拓展公共增值服务。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节能降碳有关工作部署,开展企业用户用能数据采集及数字化分析。供电企业免费提供电能监测、能效诊断、能效咨询等公共服务,加强大数据技术应用,探索采用电力行业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展用户用能特性分析,提出节能建议,推动供电服务向“供电+能效”服务延伸。开展电能替代政策宣传、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生产经营向绿色低碳转型。加快综合能源服务市场培育。鼓励供电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社会用能信息共享,推动更多主体积极参与能效服务,深化应用“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手段,提高信息精准度和服务便捷性,满足用户高品质、多样化用能需求。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加强对供电企业提供用户侧能源托管、节能改造等服务行为的监管,防止供电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利用行业优势垄断市场。 五、共享发展成果,推进服务普惠化 (十)提升居民供电薄弱区域保障能力。推动解决现有居民小区用电突出问题。各地按照“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原则,充分利用“两新”资金等相关支持政策,分类施策,有序推进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供电普遍服务薄弱区域供配电设施规范化改造,进一步做好非电网直供电小区用电问题治理。健全新建居民小区可靠供电保障机制。各地要督促房屋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严把建筑电气分部工程验收质量关,指导供电企业加快配套电网工程建设,保障小区用电设施接入需求,共同推动正式用电设施与房屋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于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建设标准的新建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主体自愿移交的,供电企业应予接收。 (十一)加强城乡民生用电服务保障。健全民生用电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应常态开展民生供电设施状态监测,强化迎峰度夏度冬等特殊时期、城乡居住密集区域等重点地段电网设备状态检修和事故应急抢修保障,确保可靠供电。提升用户产权设备健康水平。供电企业应协助开展非电网直供电小区用户产权设备隐患排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配合政府部门积极推动用户及时消除设备隐患缺陷、配足用好自备应急电源。做好民生用电保障抢修服务。涉及民生用电的,出现因用户抢修力量不足、抢修主体缺失等情况导致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难以保障时,供电企业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提供抢修服务,切实保障民生用电需求。 (十二)维护友好和谐供用电关系。推进政企网格联动服务。坚持并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聚合政企网格资源,政企联动开展“电力客户经理+政务网格员”联合服务,统一城乡供电服务标准、规范网格服务流程,基本形成城乡均等化供电服务体系。推进供电服务信息精准直达终端用户。对于办电服务进程、抢修复电进度等事项,供电企业提供基于用户视角的查询服务,提升服务体验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应用大数据技术等方式完善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基础信息,通过便民服务应用软件(APP)等数字化服务渠道,及时向终端用户推送故障抢修、安全用电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供用电服务信息。规范供电企业电费结算服务。供电企业应健全完善电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用户提供电费结算服务,未经供用电合同约定不得要求用户预付电费。依法依规实施欠费停电时,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提前告知等程序,涉及居民住宅小区的,还应提前报告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 六、强化多方联动,推进监管协同化 (十三)健全协同监管体系。压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工作,推进落实各项重点任务,指导基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履行属地责任,具体协调解决群众办电用电急难愁盼问题。加强央地协同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充分发挥中央监管事权主体作用,切实履行电力领域监管职责,督促指导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推动“获得电力”相关任务落实,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推动供电服务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解决,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健全完善供电服务监管机制和执法体系,逐步形成各层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权责清晰、协同发力的工作体系,实现监管领域和执法队伍覆盖到位。 (十四)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应完善用户投诉处理制度,研究建立投诉转办和协同联办机制。加强供电企业投诉处理情况监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应通过抽查投诉事项办理情况、组织供电企业定期分析报告等方式,持续强化供电服务投诉处理情况监管力度,及时梳理研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动共性问题有效解决。 七、组织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强化顶层设计和整体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做好全国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工作。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要继续发挥“获得电力”工作协调机制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强化任务落实,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指导基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合力推进。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按照职责强化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各供电企业要履行主体责任,将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确保相关任务举措落到实处。各单位要及时梳理总结经验,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更好地服务企业群众办电用电,以高质量的用电营商环境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 本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同时废止。 附件: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报装业务时限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 能 源 局2025年5月16日
06-28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中小企业质量素质提升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聚焦中小企业质量短板,通过推广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工具方法,推动企业降本提质增效,引导企业向上竞争,以质取胜。按照《通知》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围绕重点产业链,实施“政府统筹推动、技术机构牵引组织、链上企业广泛参与”的中小企业质量素质提升新模式,形成一批面向中小企业的质量管理解决方案,推动中小企业导入科学的质量管理理念、工具和方法。特别是要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质量管理深度融合,推动中小企业在质量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应用方面拓展新场景、开展新实践,加快质量管理成熟度跃升。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引导广大中小企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解决质量瓶颈问题,推动“百链万企”提升质量管理能力,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质量支撑。
06-28
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依照《规定》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运营以下互联网平台的企业:(一)网络商品销售平台;(二)网络直播平台;(三)网络货运平台;(四)灵活用工平台;(五)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六)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七)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八)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互联网平台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均未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设立的运营主体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本公告所称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通过域名在境外的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境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或者境内的购买方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二、涉税信息的报送内容(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附件1);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填报时注明。(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附件2),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身份信息: (1)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专业服务机构标识、联系方式等信息;专业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以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2)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信息。2.运营网络直播平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时,应当同时填报《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附件3)。直播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网络主播从事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等网络直播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网络主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的人员。3.为小程序、快应用等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架构服务,或者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同时填报《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附件4)。4.上述身份信息填报内容发生变化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时,注明信息状态标识;上述身份信息填报内容未发生变化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重复报送。5.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三)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附件5),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1)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等;(2)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3)交易(订单)数量。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在当期取得的与之相关的销售款项(全部价款和增值税税额的合计),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销售款项,不扣除取得平台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退款金额是指当期发生的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的金额。收入净额是指当期收入总额减去退款金额后的净额。取得互联网平台合法虚拟货币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的,按照实际取得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之日平台的折算规则,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算收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2.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6),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三、涉税信息的报送时间和方式(一)报送时间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二)报送渠道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1.电子税务局;2.数据接口直连;3.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三)《规定》施行后的首次报送1.《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四)延期、更正和终止报送1.互联网平台企业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送涉税信息的,应当填报《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附件8),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附件9)的,可以延期报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附件10)。2.互联网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3.互联网平台企业终止互联网经营业务的,应当自经营业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填报“运营结束时间”,同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当期涉税信息。四、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相关方提供其他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相关方应当配合,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要求,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不得以技术原因、账号限制、数据权限等理由拒绝、隐瞒。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主管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发现涉税风险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时,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相关方提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五、未按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处理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据《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形按规定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本公告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按照办理涉税信息报送的当月1日或者业务发生当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报送涉税信息的时间、方式,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收入的确认时间,以及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等事宜,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七、施行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xls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xls3.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xls4.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xls5.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xls6.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xls7.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xls8.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xls9.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xls10.不予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xls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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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和专业机构:为切实发挥标准对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领域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健全完善绿色低碳标准体系,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深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pdf,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在标准化工作中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6月13日
06-24
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加快,传统财政补贴方式已难以满足市场化支持政策需求。为破解我市三次产业结构不合理,内部各行业发展不均衡,财源结构较为单一等问题,同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拉萨市财政局拓展财源培植新思路,积极借鉴内地先进地区经验,探索以“产业引导+资本回报”模式支持产业发展,成功设立我市首支政府投资基金—“拉萨市产业强市投资基金”。为进一步促进拉萨市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设立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的实施方案〉〈拉萨市成立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方案〉的通知》(拉政办发〔2024〕32号)等规定,特制定《拉萨市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拉萨市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包括九章四十条。第一章 总则。母基金投资方式为投资子基金和直投项目。母基金规模15亿元,存续期限为长期。财政部门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通过预算安排母基金实缴资金。母基金围绕重大发展战略开展投资,支持建设 “五类业态发展区”和“九大产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母基金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基金管理机构三级管理架构。第三章 母基金运作管理。母基金按照完善制度、项目征集、项目立项等9个流程开展投资运作。管理费为母基金实缴出资额或实际投资金额的0.2-1.5%/年,子基金管理费最高不超过2%/年。从基本要求、出资要求等6个内容对母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管理机构向母基金实缴不低于母基金总规模1%的出资额。第四章 子基金运作管理。明确母基金对单一子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母基金总规模的15%,原则上不超过被投子基金总规模的30%。从规模、存续期、返投等6个方面对设立子基金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五章 直投项目运作管理。母基金对直投项目比例控制在母基金总规模的5%-10%;股权直投比例不高于母基金总规模的15%,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的30%。对于自治区、市政府明确引导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第六章 退出与收益。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通过股权回购、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母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采用股权(股份)转让、上市、并购、股权(股份)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按照“即退即分”“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对收益部分进行分配。第七章 风险防控。要求母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明确各级基金须选择具有托管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第八章 考核与监督。重点关注政策效益、运营(经营)能力、经济效益等情况。《办法》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其中,母基金考核评价综合考虑整体效能,不对单支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母基金和子基金主投拉萨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60%,主投拉萨市其他投资方向的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40%,建议待《办法》印发执行后,请组织部、纪委监委制定容错纠错考核细则。第九章 附则。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06-24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拉萨市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6月19日拉萨市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设立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的实施方案〉〈拉萨市成立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方案〉的通知》(拉政办发〔2024〕32号)等规定,为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进一步促进拉萨市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拉萨市产业强市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是由拉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投资运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鼓励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区、园区)设立基金,并按照要求提级报上级政府审批。 第三条 母基金投资方式为投资子基金和直投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子基金是母基金投资的支柱产业等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直投项目是母基金直接将资金投入到某个项目、公司或资产中进行投资。 第四条 母基金规模15亿元,存续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财政部门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通过预算安排母基金实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按程序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母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母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 第六条 母基金应当坚持政策目标导向,兼顾投资收益,积极贯彻落实区、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围绕重大发展战略开展投资,支持建设“五类业态发展区”和“九大产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七条 母基金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基金管理机构三级管理架构。职责分工按《拉萨市成立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方案》执行。 第三章 母基金运作管理 第八条 母基金投资主要围绕建设数字经济区、金融商务区、综合保税区、市民休闲区、夜间经济区“五类业态发展区”,做强拉萨绿色工业、文化旅游、数字经济、金融产业、服务产业、生态产业、物流产业、农牧产业、外贸产业“九大产业”,通过子基金投资和直投项目等方式,择取优质项目进行投资支持。 第九条 母基金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投资运作: (一)完善制度。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子基金运作制度规范,报管委会审批; (二)子基金征集。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基金申报指南,面向市场公开征集子基金; (三)项目立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对拟投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条件的项目进行立项; (四)尽职调查。母基金管理机构依规对拟投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制定尽职调查方案和计划,形成投资报告。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法律等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五)投资决策。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投资方案和投资决策机制,投资决策结果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管委会对投资方案的政策性和合规性方面进行审查; (六)公示。母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决策结果对拟投资子基金进行公示; (七)投资实施。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投资方案开展投资谈判、协议签署、投资款支付等工作; (八)投后管理。母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健全的投后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跟进投资子基金、直投项目情况并定期向出资人报告; (九)基金退出。被投子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投资目标时,按照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通过股权回购、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对于直接投资的项目,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协议约定事项时,采用股权(股份)转让、上市、并购、股权(股份)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条 母基金管理费按年度计提并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支付,管理费为母基金实缴出资额或实际投资金额的0.2-1.5%/年。子基金管理费按行业惯例差异化确定,最高不超过2%/年;退出期内不超过已投资未退出金额的1%/年计算。 第十一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要求。母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并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相关资质; (二)出资要求。母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母基金实缴不低于母基金总规模1%的出资额; (三)管理团队。应在拉萨配备母基金专职管理团队,专职管理团队应具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并具有至少3个股权投资成功退出案例;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四)精力和专注度要求。管理团队中至少应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母基金关键人士,关键人士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在母基金对外投资达到70%前,关键人士不得作为由同一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与母基金主要投资策略、投资领域实质相同的其他基金的关键人士; (五)规范要求。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有完善的投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合规管理等制度,具有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其他要求。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操守,建立防火墙等隔离机制,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章 子基金运作管理 第十二条 母基金对单一子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母基金总规模的15%,原则上不超过被投子基金总规模的30%,且原则上不成为单一最大出资人。 第十三条 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组织形式,由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子基金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规模。申请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 (二)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三)注册区域。依法注册登记; (四)申报出资条件: 1.新设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须取得子基金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承诺(意向)函,承诺(意向)出资金额合计不低于子基金规模(拟出资人为拉萨市各级政府投资基金除外)的15%以上。 2.已设子基金。母基金对已设立子基金进行增资的,母基金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相关约定履行出资程序。 (五)投资领域。主要投向“格桑花行动”和符合拉萨“九大产业”“五类业态发展区”等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 (六)返投要求。对拉萨市的投资金额不低于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属于投资拉萨市辖区内企业的情形: 1.直接投资注册地为拉萨市的企业。 2.拉萨市外的被投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拉萨市已有企业的,且承诺在子基金存续期不降低持股比例,可按照持股比例算为拉萨市内投资金额。 3.拉萨市外的被投企业在拉萨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新企业连续三年净资产平均值不低于子基金投入额度),可置换为市内投资金额。 4.为支持市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市外企业为市内企业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市内投资金额。 5.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的其他基金在子基金设立或增资后新增投资拉萨市内企业。 6.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产业并购等属性特征明显的重点项目,最终成果落地拉萨市的,经认定可按投资额的1.5倍纳入返投资金测算。 7.基金管理机构通过领投方、跟投方或导入项目等形式撬动社会资本投资,按实际投资额置换为市内投资金额。 8.其他可认定为投资拉萨市企业的。 母基金管理机构需结合以上情形制定具体量化细则标准。 第十五条 申请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法注册登记,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并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相关资质,按照相关规定应在拉萨配备本基金专职管理团队。 第五章 直投项目运作管理 第十六条 直接投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投资及跟进投资。投资范围原则上应为拉萨市各重点产业链上下游股权直投、产业并购、园区发展等重点企业和优质项目。 第十七条 母基金对单个直投项目比例控制在母基金总规模的5%-10%;股权直投比例不高于母基金总规模的15%,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的30%。 第十八条 对于自治区、市政府明确引导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 第六章 退出与收益 第十九条 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应在子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通过股权回购、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母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条 母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采用股权(股份)转让、上市、并购、股权(股份)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按照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基金有权要求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经批准1年以上,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入伙)手续的; (二)母基金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 1年以上,子基金未完成任何项目投资的; (三)自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子基金备案的; (四)子基金实际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和基金策略的; (五)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的; (六)子基金经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七)子基金投资期届满前,确定无法达到返投比例要求的; (八)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须提前退出的。 母基金的提前退出价格应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计算,退出价格参照母基金管理机构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母基金出资额的评估值与原始出资额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本息之和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社会资本购买母基金所持有的子基金份额。母基金有权选择将所持有子基金份额按照下列方式和价格对社会资本进行转让。 社会资本在子基金注册之日起(对于增资设立的子基金,从其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5年内(含5年)购买的,以母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首年起按照转让时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5年(不含5年)以上,母基金仍未退出的,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按照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退出。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应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有权选择终止出资(终止出资是指母基金对子基金尚未出资的部分不再出资): (一)子基金自注册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含)实缴规模未达到子基金方案确定的认缴规模; (二)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包括在拉萨市辖区的投资进度、投资强度等要求)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且对子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对子基金终止出资后,母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向母基金管委会报备。 第二十四条 按照“即退即分”“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子基金所投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原则上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须及时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出资人进行分配。投资回收资金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及门槛收益,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应按照市场化原则约定门槛收益率。 第二十五条 母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子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当子基金出现亏损时,出资方按认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亏损,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六条 母基金以市级财政出资部分从子基金中产生的投资收益为限,根据投资运作以及投资效益情况,对子基金社会资本出资方及管理人按比例给予适当让利。具体由母基金管理机构形成实施方案报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退出后,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及时收回,统筹用于母基金滚动发展。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基金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母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作,防范各类风险。 第二十九条 各级基金应选择具有托管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定期出具资金托管报告,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母基金托管银行由政府国资部门确定,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自行确定。托管银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托管资质; (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在拉萨设有分支机构,机构内部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四)具备完善的基金托管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稽核监控、业务隔离、信息保密等制度体系,并能够有效实施; (五)具有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他基金资产的托管经验。 第三十条 各级基金原则上应严格按照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监管规定开展投资活动。各级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基金应当严格遵守地方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 第三十二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对投资的子基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管理需要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作为子基金投决会成员或观察员,不参与子基金日常经营和管理,对合规事项和违反投资约定的情形拥有监督权,保留否决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对直接投资项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可向直接投资项目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其经营决策及监督管理,如项目出现影响母基金重大权益的事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母基金及子基金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和财务管理制度,日常管理运行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等监督。 第三十五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政府国资、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各出资方报送母基金半年度、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及托管机构出具的年度资金托管报告等资料,半年度报告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交,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托管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提交。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母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子基金季度、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托管机构出具的年度资金托管报告等资料,季度报告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40日内提交,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托管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母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对子基金和直投项目进行绩效管理和日常监管,绩效管理根据市场化原则,兼顾社会和政策效应、管理效能,重点关注政策效益、运营(经营)能力、经济效益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在母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中,正常投资亏损按尽职免责原则处理,纳入重点绩效评价范围;由管委会决策的政策性投资,如发生亏损,对母基金管理机构予以免责;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投资未达到预期的予以免责;母基金考核评价综合考虑整体效能,不对单支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母基金和子基金主投拉萨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60%,主投拉萨市其他投资方向的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40%。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立即中止投资,母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第三十八条 对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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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吃货季”食品提质扩需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25〕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线上线下商贸流通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全方位扩大国内食品需求,推动食品工业+数智+餐饮+休闲融合发展,打造食品消费新产品、新场景、新热点,激发市场活力和消费潜力,加快建设现代化食品产业体系,决定开展2025“吃货季”食品提质扩需工作(以下简称“吃货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数智升级·特色创新·融合发展二、活动时间2025年6月-12月三、活动安排(一)数智筑基·激发新动能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食品工业深度融合,举办系列产业链供应链对接活动,培育食品工业产品创新创造力、品牌价值塑造力和行业“食”尚引领力。1.办好“吃货季”启动系列活动选择有影响力的步行街(商圈)、特色商业街区或商业综合体等热点区域,举办主会场启动活动,宣传重点培育的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布食品工业发展及消费流行趋势,启动食品文化巡礼。鼓励各地相关主管部门、商协会、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因地制宜举办配套启动活动,共同营造食品提质扩需良好氛围。2.加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对接搭建数智产业链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发挥电商平台数智化及消费数据分析能力,支持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发布产能、库存、技术需求等信息,打造区域特色产业智慧供应链;举办“产销直通车”系列对接活动,围绕智能设备、包装设计、冷链物流等细分领域开设专场,促成上下游供需对接;组织“爆品反向定制”活动,根据地方资源禀赋及文化属性,差异化打造地方特色食品品牌。3.打造食品消费新场景新热潮支持龙头电商网站、社交平台、商贸流通企业等大力运用智能技术,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食品推荐,提升购物体验和满意度;鼓励开展消费者线上虚拟试吃活动,增强互动性和购买欲望;结合线上平台与线下门店,提供无缝购物体验;鼓励消费者在社交平台分享购物体验和食品评价,形成口碑效应;根据消费者健康状况和饮食需求,提供定制化食品方案;在线下食品门店或企业官方网站设置互动展示区,展示食品生产过程和历史文化背景知识。(二)食玩共生·培育新场景深化食品工业与休闲产业融合发展,打破生产与消费边界,促进食品工业创新,提升地方品牌和文化影响力。1.打造企业特色休闲空间鼓励龙头骨干食品集团和地方特色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将生产线、厂房等改造为沉浸式互动体验空间,融入VR/AR技术展示生产工艺与生产流程,打造集参观展览、互动体验、即时消费为一体的食品工业休闲场景。支持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与当地旅游景点、酒店等开展合作,以工业旅游理念设计本地区整体游览线路和流程,将企业参观环节深度嵌入,打造差异化的游玩体验,实现食品加工制造和区域文化旅游产业合作共赢发展。2.开发“网红”地方特色食品支持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会同有关机构深入发掘地方传统食品文化、历史掌故和独特工艺,开发地方特有的食材和原料,整理地方传统食谱和烹饪方法,运用现代食品生产工艺将地方特色食品开发为易于保存、便于运输和携带的预包装商品。鼓励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融合地方传统图案、地标美景、潮流文化等元素,创新食品产品与包装设计,提升纪念价值,打造“爆款”“网红”产品,形成地方特色消费符号。支持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申请地理标志保护,提升商品的独特性和市场竞争力。3.拓展城市美食圈消费新场景设计开发“美食+文化”主题线路,将美食与景点、住宿等结合,强化地方特色美食文化IP,增强消费吸引力。鼓励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与文旅企业深度合作,深入挖掘本地美食文化、历史故事等,在老字号企业、城市热门商圈与景点等关键点位打造地方特色美食等食品消费新场景。鼓励相关企业塑造具有地方代表性的美食品牌或美食人物,提升当地美食消费知名度和吸引力。引导企业用好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等加强宣传推广,扩大影响力。(三)双向赋能·共筑新生态推动食品工业与餐饮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相互促进、双向赋能,推动市场扩展和可持续发展,构建美味健康、安全高效的食品供应和餐饮服务体系。1.推动“新生代”产品创新开发搭建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经营者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双方组建创新联盟和产业联盟,打造相互贯通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智能化生产加工体系,共享市场数据和消费者反馈信息,开发定制化及半成品食材,扩大产品品类和数量,共同培育食品消费新增长点。推动食品生产销售企业、餐饮服务经营者向产业链上下游双向延伸,共同打造、联合推广知名食品品牌。2.打造“新标杆”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以工业化推动标准化,保障食品质量稳定,提升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推动食品领域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质量管理示范引领作用。加快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经营者数字化转型,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鼓励“明厨亮灶+AI巡检”,共同打造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四、工作要求(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与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协同联动,结合“购在中国”系列活动总体安排,务实开展“吃货季”相关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动食品提质扩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及线上线下商贸流通企业于7月4日前提交拟开展的活动信息表(附件1)至zykf@miit-icdc.org。(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负责“吃货季”各项活动的组织实施,包括发布“吃货季”活动计划,筹办“吃货季”启动活动,办好食品文化巡礼活动等。(三)各地相关部门及各活动主办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发挥媒体作用,构建传播矩阵,提升活动效果。各活动主办单位要及时总结活动实施情况,填写活动情况反馈表(附件2),于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发至联系邮箱。列入“吃货季”活动计划的活动可在举办期间免费使用“吃货季”LOGO(附件3),用于活动相关的展示、宣传等。(四)各单位要规范有序开展活动,指导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及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活动过程中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6月20日(联系人及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 可祥01068205668; 工业文化发展中心 史庆峰 010-68209933/18500909129)附件:1 活动信息表.doc 2 活动情况反馈表.doc 3 “吃货季”LOG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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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5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5〕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打造智能制造“升级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开展2025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按照《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要素条件》),分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和领航级智能工厂四个层级进行培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础级和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基础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改造、网络化连接开展建设,推动数字化普及;先进级智能工厂在自评为基础级智能工厂前提下,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开展建设,打造区域行业领先的发展标杆。基础级和先进级智能工厂均须满足《要素条件》要求。(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应组织本地区、本集团规上企业开展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自建。(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本地区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有关中央企业做好本集团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并将先进级智能工厂名单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中央企业同步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二、卓越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卓越级智能工厂按照《要素条件》要求,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和智能化升级开展建设,打造全国领先的发展标杆。(一)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并满足《要素条件》基础要求。2.申报主体已完成智能工厂建设并获评先进级智能工厂,智能制造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开展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探索,并达到卓越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要求。3.申报主体须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二)组织实施1.申报主体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年版)》(工信厅通装函〔2025〕155号,以下简称《场景指引》)、《要素条件》,按照《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编制申报书,于2025年7月18日前完成线上申报。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的项目推荐工作,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本集团的项目推荐工作。2024年工业增加值排名前10位的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40个;排名第11~20位的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0个;其他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20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的项目由所在省统一推荐。3.推荐单位应于2025年8月1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附件3),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须与线上填报一致)、推荐汇总表、推荐函各1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中央企业同步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4.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组织卓越级智能工厂评审认定、名单发布和宣传推广。三、领航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领航级智能工厂按照《要素条件》要求,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和智能化变革开展建设,探索未来制造模式,打造全球领先的发展标杆。(一)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并满足《要素条件》基础要求。2.申报主体须为本行业本领域领军企业,核心产品具有全球竞争力,且有必要的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投入领航级智能工厂建设。3.申报主体须已获评卓越级智能工厂,智能制造达到全球领先水平,并按照领航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要求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广泛深度应用,开展未来制造模式初步探索,加速工厂建设、研发设计、生产作业、运营管理等各环节智能化变革。4.申报主体须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二)组织实施1.申报主体参考《场景指引》、《要素条件》,按照《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编制申报书,于2025年7月18日前完成线上申报。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推荐工作。2024年获评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数量超过20(含)个的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10(含)~19个的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少于10个的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计划单列市和有关中央企业的项目由所在省(区、市)统一推荐。3.推荐单位应于2025年8月1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附件5),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须与线上填报一致)、推荐汇总表、推荐函各1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4.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组织国家智能制造专家委开展领航级智能工厂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确定培育对象名单并发布。5.培育对象在国家智能制造专家委指导下开展领航级智能工厂建设,培育期不超过2年。达到培育目标的企业,及时向推荐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推荐单位初审后,六部门组织国家智能制造专家委进行验收认定,并发布名单和宣传推广。四、其他事项1.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对智能工厂的分级指导和监督,鼓励给予相应政策支持。2.智能工厂项目申报、评审、管理、评估等工作基于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www.miit-imps.com)开展。3.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010-68205630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 010-68501694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327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 010-63192036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010-82262927国家数据局数字经济司 010-89062332申报平台技术支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材料邮寄: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联系电话:15010075395 18811445758附件:1.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年版) 2.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3.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 4.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5.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数据局综合司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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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7日-18日,由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办、西藏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承办的2025 年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科技管理系统成果转化政策解读暨技术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提质增效专题培训班在拉萨顺利举办。此次培训以“深化政策落地、强化能力建设、激发创新动能”为主线,为推动西藏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旺久处长出席开班仪式并作动员讲话,强调参训学员要深刻认识科技创新在推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中的战略支撑作用,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将培训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实际成效。 本次培训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核心领域,精准锚定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需求,吸引了来自自治区科技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各地市科技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及相关单位的120余名业务骨干参训。培训紧扣“学政策、强本领、促转化”目标,精心设计课程体系,特邀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吴寿仁教授等4位国内科技政策与成果转化领域权威专家授课。课程围绕《西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5-2027年)》《西藏自治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改革方案》等核心政策文件,深入解读政策制定背景、改革创新要点、实施路径及保障措施;同时结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等内容,通过政策解析、案例剖析、互动研讨等多元化教学方式,系统帮助学员精准把握国家及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导向,全面提升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实务操作能力,有效推动破解政策执行中的堵点、难点问题。 通过为期两天的集中学习,参训学员进一步深化了对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理解,强化了政策执行能力,切实增强了推动科技创新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下一步,西藏自治区科技厅系统将以此次培训为契机,持续强化政策落实力度,优化科技创新生态,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创造活力,推动科技资源向现实生产力高效转化,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西藏篇章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06-21
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西藏自治区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藏经信发〔2025〕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西藏自治区工业遗产认定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西藏自治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申报条件。 二、申报时间 2025年6月20日至7月28日。三、申报材料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填报《西藏自治区工业遗产申请书》(附件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求A4纸正反面印刷,胶装成册,加盖骑缝章,另附电子版(光盘)。四、申报及认定程序(一)遵循自愿原则,由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7月18日前报送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二)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藏青工业园区申报项目由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初审,将推荐意见、《西藏自治区工业遗产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3)及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申报材料(一式七份),于7月28日前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规划发展与工业园区处)。(三)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评审论证、现场核查、公示等,对满足要求的项目予以认定。五、工作要求(一)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藏青工业园区要广泛宣传、积极组织,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择优上报。(二)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可登陆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查询和下载相关文件表格。须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申报资料要规范、完整,复印件必须清晰,否则视为不合格申报材料。(三)获得认定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可申报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扶持,进一步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 附件1:工业遗产管理办法.pdf附件2: 自治区工业遗产申请书.doc附件3:工业遗产汇总表.xls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6月20日
06-21
为进一步推动数字西藏建设,不断优化完善我区数字化建设的科学决策机制,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数字西藏建设的意见》(藏党发〔2022〕8号)要求,经公开征集、组织推荐、单位审核等程序,拟邀请120名专家(专家委委员20名,专家库成员100名)组成数字西藏建设专家委员会。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以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我厅反映。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为便于核实了解情况,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请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附件:数字西藏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pdf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6月20日 (联系人:色珍, 传真:0891—6198863、6198822)联系地址:西藏拉萨市北京西路62号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邮政编码:850000
06-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5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八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5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四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八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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