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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促进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部署,加快先进环保装备研发和应用推广,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技术支撑,现组织开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5年版)》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要求聚焦工业领域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要求,强化创新驱动,突破环保装备关键核心技术工艺以及配套零部件、材料、药剂等领域的技术瓶颈,加强先进适用环保装备在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纺织、电镀等重点领域的推广应用,不断提升环保装备标准化、成套化、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一)被推荐企业及技术装备要求被推荐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推荐技术装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产权明晰,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要求,应用后污染物控制优于国家污染排放相关标准要求,或优于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要求。(二)推荐范围1.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装备。主要指工业生产、能源利用、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城市精细化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减排技术及装备。2.水污染防治技术装备。主要指城镇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黑臭水体等领域污废水减排技术及装备。3.土壤污染修复技术装备。主要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降低或消除土壤中污染物的技术及装备。4.固体废物处理技术装备。主要指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处理技术及装备。5.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装备。主要指工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减振、降噪技术及装备。6.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主要指大气、水、土壤、生态等要素领域的污染物以及噪声、温室气体的监测、检测技术及装备。7.环境污染防治专用材料和药剂。主要指大气、水、固废等领域污染物处理时所使用的材料、催化剂、药剂、菌剂。8.环境污染应急处理技术装备。主要指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污染物控制、减轻和消除的技术及装备。9.环境污染防治设备专用零部件。主要指大气污染、水污染、固废处理等装备运行所必需的专用风机、水泵、阀门等零部件以及减少污染物泄漏的零部件。10.减污降碳协同处置技术装备。主要指处理大气污染、水污染、固废的同时,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技术及装备。11.新污染物治理技术装备。主要指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有关监测、检测、溯源、减排、治理的技术及装备。(三)技术类别技术装备分为研发、应用、推广类。其中,研发类指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引进等方式,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已经用户初步验证的技术装备;应用类指国内领先、具有行业引领作用和市场应用前景、已实现产业化生产的技术装备;推广类指技术成熟可靠、推广潜力大、经济适用且有成功应用案例的技术装备。二、推荐程序(一)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根据推荐要求,分别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环保装备的研发或生产单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填报《环保技术装备申报书》(附件1、2、3),并负责审核、推荐符合要求的技术装备。《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3年版)》中的工艺技术装备关键核心指标有更新的,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二)请于2025年7月15日前将正式推荐意见、《环保技术装备推荐汇总表》(附件4)通过平台报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必要时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申报内容。三、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宋波010-68205364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刘元生010-65645390附件:1.研发类环保技术装备申报书 2.应用类环保技术装备申报书 3.推广类环保技术装备申报书 4.环保技术装备推荐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4月8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现将《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附件: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 (1).pdf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矿山安监局2025年3月11日
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加快先进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推广,提升工业用水效率,现启动2025年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要求(一)申报对象及要求钢铁、石化化工、纺织染整、造纸、食品、皮革、制药、建材、有色金属、机械、煤炭、电力等行业和数据中心等重点领域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供应单位。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征集范围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高效冷却或洗涤、非常规水利用、用水智能管控、节水减污降碳协同等方向,以及适用于黄河流域、京津冀等严重缺水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等水环境敏感等地区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1.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主要指将高耗水生产工艺替换为更节水或低水耗的新工艺,以减少水资源使用和浪费。2.高效冷却或洗涤。主要指以较少水耗实现高效、环保洗涤或通过循环利用等方式达到冷却效果等。3.非常规水利用。主要指利用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替代常规水用于工业生产。4.用水智能管控。主要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工业用水数字化管理水平,实现高效用水。5.节水减污降碳协同。主要指采用节水减污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等手段,推动不同水质特点废水协同处理。(三)征集类别主要分为研发类、产业化示范类和推广应用类。1.研发类:指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引进、集成创新等方式,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已有阶段性成果、节水效果明显、知识产权明晰,并经用户初步验证的工艺、技术和装备。2.产业化示范类:指技术基本成熟、知识产权明晰、节水效果显著、推广应用前景广阔、已具备应用基础条件但尚未实现产业化的重大关键工艺、技术和装备。3.推广应用类:指技术成熟、装备性能稳定、节水效果好、知识产权明晰、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目前已有成熟应用案例,技术普及率相对较低,但已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二、申报程序(一)组织申报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工业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研发和生产单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分类填报《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书》(附件1、2、3),并上传相关支撑材料。(二)汇总推荐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形成推荐意见,填写“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推荐汇总表”(附件4),于2025年6月30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交。请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参照前述程序,分别组织本行业、本集团开展申报。《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3年)》中的工艺、技术、装备关键核心指标有更新的,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三)评审及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水利部组织专家对前一批入选和本年度新推荐的工艺、技术、装备进行评审,遴选2025年度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按程序对外公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宣传推广力度,对工业节水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给予支持。三、联系方式(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联系人:王炳龙电 话:010-68205358传 真:010-68205337邮 箱:jsc@miit.gov.cn(二)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系人:黄一凡电 话:010-63202246传 真:010-63203254邮 箱:qgjsbcyc@mwr.gov.cn附件:1.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书(研发类).wps 2.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书(产业化示范类).wps 3.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书(推广应用类).wps 4.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推荐汇总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2025年3月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现将《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中国证监会国家矿山安监局2025年1月21日附件: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
三部门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信发〔2024〕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资委、工商联,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现将《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pdf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24年12月17日
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我们制定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2024年10月11日附件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六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八条 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 第九条 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条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第十一条 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二条 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是指将疏干排水进行处理、净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部分。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四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8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办法实施前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相关省份中较高一方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二)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五)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第十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实际取用水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税和减税。 第十九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取用水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应当根据调入区域适用税额和实际取用水量,向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二十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本办法实施前,国家和相关省份已有明确分配比例的,仍按照原分配比例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向相关省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纳税人应当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同步将取水计量数据通过取用水管理平台等渠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取用水计量监管,定期对纳税人取水计量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或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不正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并督促其尽快整改;检查未发现问题且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正常的,税务机关按照取水计量数据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或者按照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二)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三)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损毁,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的;(四)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五)纳税人篡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六)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取水计量数据或取水量核定书信息、违法取水信息、取水计划信息、取水计量检查结果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纳税人申报取用水量数据异常等问题的,可以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水资源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水利部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已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本办法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同时废止。 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单位:元/立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表水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地下水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北京1.64天津0.84山西0.52内蒙古河北0.41.5山东河南陕西0.30.7宁夏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0.20.5浙江广东云南甘肃新疆四川0.10.2上海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西藏青海
关于印发《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网信办,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数据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发挥数字人才支撑数字经济的基础性作用,现将《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数据局2024年4月2日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发挥数字人才支撑数字经济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为高质量发展赋能蓄力,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创新引领和服务发展,坚持需求导向和能力导向,紧贴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需要,用3年左右时间,扎实开展数字人才育、引、留、用等专项行动,提升数字人才自主创新能力,激发数字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增加数字人才有效供给,形成数字人才集聚效应,着力打造一支规模壮大、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高水平数字人才队伍,更好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二、重点任务(一)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重点围绕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集成电路、数据安全等数字领域新职业,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数据赋能为关键,制定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培训教程,分职业、分专业、分等级开展规范化培训、社会化评价,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衔接认定相应职称。在项目实施基础上,构建科学规范培训体系,开辟数字人才自主培养新赛道。(二)推进数字技能提升行动。适应数字产业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需求,大力培养数字技能人才。加快开发一批数字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基本职业培训包、教材课程等,依托互联网平台加大数字培训资源开放共享力度。全面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支持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加强创新型、实用型数字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推进“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依托龙头企业、职业院校、行业协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开展数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三)开展数字人才国际交流活动。加大对数字人才倾斜力度,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数字人才,支持一批留学回国数字人才创新创业,组织一批海外高层次数字人才回国服务。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支持数字人才在园内创新创业。推进引才引智工作,支持开展高层次数字人才出国(境)培训交流,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字人才国际交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骨干人才。(四)开展数字人才创新创业行动。支持建设一批数字经济创业载体、创业学院,深度融合创新、产业、资金、人才等资源链条,加大数字人才创业培训力度,促进数字人才在人工智能、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电子商务等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积极培育数字经济细分领域专业投资机构,投成一批数字经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硬科技”和未来产业领域发展。加快建设一批数字经济领域专业性国家级人才市场,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建设数字人才孵化器、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园,培育发展一批数字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数字人才流动、求职、就业提供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五)开展数字人才赋能产业发展行动。紧贴企业发展需求开设订单、订制、定向培训班,培养一批既懂产业技术又懂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不断提升从业人员数字素养和专业水平,助力产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数字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国家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基地作用,利用国内外优质培训资源,开展高层次数字人才高级研修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加快产学合作协同育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等人才工程向数字领域倾斜。加强数字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加大博士后人才培养力度。(六)举办数字职业技术技能竞赛活动。在全国技能大赛专设智能制造、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等数字职业竞赛项目,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选拔培养数字人才。在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中突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数字领域,促进高水平数字人才与项目产业对接。支持各地和有关行业举办数字职业技术技能竞赛。三、政策保障(一)优化培养政策。结合数字人才需求,深化数字领域新工科研究与实践,加强高等院校数字领域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大交叉学科人才培养力度。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作用,推进职业教育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新增一批数字领域新专业。推进数字技术相关课程、教材教程和教学团队建设。深化产学研融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培养复合型数字人才。(二)健全评价体系。持续发布数字职业,动态调整数字职称专业设置。支持各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增设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大数据、工业互联网、数据安全等数字领域职称专业。健全数字职业标准和评价标准体系,完善数字经济相关职业资格制度。规范数字技能人才评价,落实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开展数字领域卓越工程师能力评价,推动数字技术工程师国际互认。(三)完善分配制度。完善数字科技成果转化、增加数字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落实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政策。制定数字经济从业人员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数字人才特点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强化薪酬信息服务,指导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发布数字职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信息。(四)提高投入水平。探索建立通过社会力量筹资的数字人才培养专项基金。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数字人才培养培训投入力度。各地应将符合本地需求的数字职业(工种)培养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符合条件人员可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对跨地区就业创业的允许在常住地或就业地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五)畅通流动渠道。畅通企业数字人才向高校流动渠道,支持高校设立流动岗位,吸引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层次数字人才按规定兼职,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数字领域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兼职创新、在职和离岗创办企业。(六)强化激励引导。通过国情研修、休假疗养,开展咨询服务、走访慰问等方式,加强对高层次数字人才的政治引领。将高层次数字人才纳入地方高级专家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在住房、落户、就医服务、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业投资、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支持或提供便利。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和培育科学家精神、工匠精神,营造数字人才成长成才良好环境。各部门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数字人才培育的重要性,站在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政治高度,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着力造就大批高水平数字人才,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组织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承担政策制定、资源整合、质量监管等职责,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抓好督促落实。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主动谋划实施好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重点项目。财政部门要确保相关财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行业组织要共同做好数字人才有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加强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24〕136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部署,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学习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进机制,紧扣乡村全面振兴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强化金融要素保障,在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决定联合开展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加强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专项行动。具体要求如下:一、实施金融保障粮食安全专项行动(一)强化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金融支持。拓展粮食生产、流通、收储、加工等全产业链金融服务场景,满足农业生产主体和农资企业多元化金融需求,促进粮食产能提升,助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针对生猪、奶类、牛羊肉生产和“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扩大信贷投放规模。聚焦粮棉油糖胶进出口业务重点企业群体,优化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性,多渠道支持农业对外合作。(二)加大高标准农田和设施农业建设金融支持。围绕高标准农田和设施农业建设融资模式创新,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和设施农业建设等涉农领域贷款贴息奖补试点工作。创新银垦合作场景和模式,支持农垦奶源基地、都市设施农业等设施农业建设。科学做好盐碱地综合利用融资项目的筛选和风险评估,明确合格承贷和实施主体,积极满足金融需求。(三)深化种业振兴和农业科技金融服务。建立健全种业基地、种业阵型企业清单共享和融资监测机制。积极对接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国家南繁硅谷等重大建设规划和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农业生物育种重大项目、育种联合攻关等重大任务。创新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种畜禽等担保方式,推出一批针对性强、惠及面广的信贷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和再融资,开展投资并购和兼并重组,助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聚焦农机装备生产、购置和使用需求,盘活“一大一小”农机具资产,通过贷款、租赁等方式支持农业现代化生产。二、实施巩固拓展金融帮扶成效专项行动(四)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重点地区和脱贫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继续落实对重点帮扶县的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保持脱贫地区信贷投放力度不减。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积极满足生产生活需要。优化金融联农带农举措,引导农村企业、帮扶车间吸纳更多就业,促进低收入人口持续增收。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质量监测和续贷展期管理。研究谋划过渡期结束后的常态化金融帮扶机制。(五)扎实做好定点帮扶工作。承担定点帮扶任务的金融机构要扛牢定点帮扶政治责任,立足帮扶地区优势特点和短板弱项,多形式开展消费帮扶、产业帮扶、人才帮扶等,优化帮扶资金管理,做好落地实效跟踪,促进结对关系更加紧密。强化与帮扶地区规划衔接,将金融系统渠道、资金、信息优势与社会服务机构的科研、技术、人才优势结合,探索推广“组团式”帮扶。鼓励把自身发展战略与定点帮扶工作充分结合,将定点帮扶“责任田”打造成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示范田”。三、实施金融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专项行动(六)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租赁等多种融资渠道,助力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建设。因地制宜打造特色化融资模式,支持地方发展特色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打造乡土特色品牌。积极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扩大保险服务覆盖面。不断优化“保险+期货”业务模式,更好满足农业风险管理需求。丰富生态旅游、森林康养、休闲露营等新业态金融服务场景,打造相匹配的信贷产品体系。(七)助力盘活农村资产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等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业务。用好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拓宽生物活体、养殖设施等抵质押物范围,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融资需求。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完善林业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增加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经营主体中长期贷款投放,参与林业碳汇项目储备和开发利用。(八)助推农村流通高质量发展。在县域商业“领跑县”积极对接“县域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新建改建项目的融资需求,支持骨干冷链物流重点县(重点市)、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和县域产地公共冷链物流设施等项目建设。挖掘农村地区快递驿站、电商服务点等流通节点的数据要素作用,助推供应链资金流、商流、物流深度融合,创新授信评价体系,提高信贷服务效率。(九)支持农民增收致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积极推广线上审批,支持金融机构推广稳岗扩岗专项贷款。鼓励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广“整村授信”等主动授信、批量授信业务模式,加大高素质农民信贷支持,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更好满足农户“短、小、频、急”资金需求。为农民通过金融机构柜台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高信用等级债券提供服务,提高农村地区购债便利度。四、实施金融支持乡村建设专项行动 (十)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文明建设金融支持。主动对接各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及时响应信贷需求。聚焦农村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重点领域,开发人居环境贷款产品,支持各地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交由合格主体实施,在收益自平衡和经营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综合融资支持。丰富绿色信贷产品体系,支持荒漠化综合防治,助推“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十一)强化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金融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在项目规划期主动提供融资方案,创新政银企村民合作方式,更好支持农村供水工程体系、农村电网巩固提升、乡村道路、燃气下乡、农村寄递物流体系、智慧村庄、乡村民宿、农村养老等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对农村地区分布式新能源、重点村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等项目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以县为单位开展金融支持乡村建设试点,探索农村基础设施信贷模式和金融产品。(十二)支持县域城乡融合发展。引导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工具,拓宽市政公用设施延伸、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等新型城镇化领域的资金来源。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金融支持方式,服务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结合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的金融保障,积极满足农村转移人口就业、住房、创业、教育、医疗、养老等金融需求。五、实施金融赋能乡村治理专项行动(十三)金融赋能乡村文明善治。持续创新金融支持农文旅融合模式,开展文旅知识产权、景区收益权等抵质押融资,盘活农业文化遗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支持村跑、村超、村晚等特色农村文体活动。将金融服务与弘扬和培育良好家风乡风相融合,探索将村民“无形”信用资产转化为“有形”信贷资金。(十四)支持数字乡村建设。建立健全乡村振兴领域数字一体化平台,实现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农业生产经营、农村社会管理等涉农信息整合,集成支付业务、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功能,打造金融“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应用场景。鼓励金融机构为县乡(镇)政府、村两委及各类涉农主体,提供数字化管理工具,赋能乡村治理。(十五)强化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优化普惠金融服务点建设,积极开展农民金融素养提升、反假人民币宣传等活动。持续拓展数字支付场景,推动移动支付向县域乡村下沉。规范发展助农取款服务点,提升农村支付服务水平。完善农业信贷直通车服务,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平台的协作,深化涉农经营主体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共享应用,帮助金融机构提升客户识别、风险防范和产品创新能力。六、政策保障和组织推动(十六)强化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充分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激励作用,引导信贷业务以县域为主的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乡村振兴。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小微、绿色等金融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乡村振兴票据、乡村振兴公司债券等融资工具,持续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的资金投入。(十七)加强产业、财政、金融政策协同。优化融资项目库对接服务,畅通“清单推送—精准对接—实时反馈—监测督导”的政银企融资对接服务链条,助推信贷政策精准落地。多措并举激发金融机构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小微和“三农”主体,切实发挥融资增信和风险分担作用。(十八)优化金融服务机制。大中型银行要完善“三农”金融服务专业化工作机制,借助自身资金优势、科技优势,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下放产品创新权限,推出更多服务县域金融产品,在授信审批、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人员配置等方面向县域支行倾斜。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进一步突出支农支小定位,充分发挥人缘地缘优势,更好满足各类涉农主体生产经营、农户消费等金融需求。分省分类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提升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化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深化实施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推动涉农金融产品、服务渠道、业务流程数字化升级。(十九)做好宣传推广和监测评估工作。及时总结金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的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强宣传推广,营造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的浓厚氛围。明确乡村全面振兴贷款的业务范畴,支持建立健全乡村全面振兴贷款监测体系,全面反映金融支持成效。做好涉农贷款统计制度调整后的统计分析,开展粮食和农产品贷款、种业振兴贷款等重点领域统计。优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考核评估,强化评估结果共享运用。
工信部重装〔2024〕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电力装备生产企业:现将《电力装备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9月5日电力装备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pdf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政府办公厅组织2024年各重点事项牵头部门制定了高效办成13项重点“一件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就工作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效办成一件事”是2024年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任务,是今年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中之重。政府办公厅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促检查,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肩负起所牵头“一件事”的落实责任,主动谋划、主动统筹、主动靠前、主动作为。其他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立足职责、密切配合、积极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二、细化工作任务。“高效办成一件事”各牵头、责任部门,要根据工作方案,逐项细化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做到挂图作战、对表推进。针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具体困难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对策,强化统筹协调、攻坚克难,自身确实无法克服的,要及时报政府办公厅,并提出解决问题的举措建议。各责任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按照牵头部门的安排部署、时间进度、标准要求,加快对应事项落实,确保13项重点“一件事”上下共同领题、同题共答、同向推进。三、强化工作保障。各牵头部门要强化业务指导,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全区范围内复制推广,推动“一地创新、多地复用”。各级各部门要配强工作力量,强化经费保障,要鼓励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力争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取得更大突破。各地(市) 要对应建立由一位政府分管领导主抓、一名处级干部专职负责和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地区“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并将名单报政府办公厅政务办(联系人:王琨璞,联系电话:13989095751,传真:0891-6289387),及时认领任务清单, 按期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2024年4月16日西藏自治区高效办成 “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发〔2024〕3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现就高效办成“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助力我区营商环境优化总目标,从利企便民视角出发,加强统一标准、开展流程再造、强化数据共享、推进业务协同,10月底前完成高效办成“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综合一窗受理”,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理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利度、体验感。二、工作职责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全区高效办成“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工作。市场监管局为高效办成“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牵头负责部门,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税务局、人行西藏分行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为高效办成 “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落实具体工作。三、任务分工(一)逐事项统一办理标准、编制实施规范。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对“企业变更登记”“企业印章刻制”“基本账户变更”“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等单个事项在各级各部门的业务办理现状进行调研,从利企便民角度出发,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等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各责任部门负责编制标准统一、流程最优的单个事项实施规范,以正式文件印发本系统落实执行。(完成时间:2024年4月底)(二)业务流程梳理整合再造。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围绕高效办成“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积极推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精简申请材料、整合申请表单,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实现“多表合一、一表申请”,精准制定高效办成“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图,在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上完成编制和发布。(完成时间:2024年5 月底)(三)数据共享和业务系统对接。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制定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和系统对接标准规范,高效办成“企业变更登记一件事”依托一体化平台实现集成办理。市场监管局按照高效办成“企业变更登记一件事”集成办理业务场景需求,组织各责任部门开展自建业务系统与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系统的对接,实现业务流转,同时负责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系统对接一体化平台,统一业务办理入口。各责任部门要保障高效办成“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数据真实性、安全性、实效性,加强电子证照和政务数据互信互认。(完成时间:2024年6月底)(四)全区正式上线运行。政府办公厅负责西藏政务服务网 “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开发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高效办成“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在专区上线运行,统一线上申报渠道,实现线上“一网通办”。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人员、设施设备等配备工作,线下窗口统一应用自治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实现线下“统一受理、一站式办理”,持续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完成时间:2024年10月底)(五)总结经验做法。各责任部门要跟踪了解高效办成“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在线上线下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通过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工作,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征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巩固提升高效办成“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 办理水平,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完善支撑系统,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完成时间:2024年11月底)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各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围绕高效办成“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做好业务指导,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密切配合、集中攻坚,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强宣传引导。各责任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高效办成“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鼓励各地(市)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力争在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取得更大突破。要大力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线上服务专区、线下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事项,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三)加强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要持续加强高效办成“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此项工作纳入本行业年度工作考核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项检查范围,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及时报送政府办公厅,由政府办公厅进行通报约谈,推动政务服务持续提质增效,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西藏自治区高效办成 “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发〔2024〕3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现就高效办成“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助力我区营商环境优化总目标,从利企便民视角出发,加强标准统一、开展流程再造、强化数据共享、推进业务协同,8月底前,推动高效办成“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在拉萨市、堆龙德庆区试点运行,对试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9月底前完成高效办成“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综合一窗受理”,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理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利度、体验感。二、工作职责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全区高效办成“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工作。交通运输厅为高效办成“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牵头负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流程梳理、标准规范制定、业务表单整合,按照一体化平台数据接口标准,协调各责任部门完成自建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应用。公安厅、市场监管局为高效办成“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责任部门,公安厅负责核准确认交通运输部门推送相关信息的有效性和真伪性,并在24小时内反馈至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高效办成“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集成办理在本地应用落地。三、任务分工(一)精简申请材料。交通运输厅负责梳理高效办成“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中单个事项的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等实施要素,制定全区标准统一的市场主体申请开办运输企业服务指南,以正式文件印发本系统落实执行。(完成时间:2024年4月底)(二)再造办事流程。交通运输厅负责建立跨部门联动审批服务机制,强化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再造办理业务流程,精准制定高效办成“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图,完成在一体化平台的编制和发布,实现申请材料“一次提交、多次复用”。(完成时间:2024年5月底)(三)开发受理功能模块。高效办成“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依托一体化平台集成办理,政府办公厅负责西藏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开发工作,交通运输厅根据业务需求,负责制定统一业务表单,协调高效办成“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各责任部门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平台深度融合对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各责任部门要保障高效办成“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数据真实性、安全性、实效性,加强电子证照和政务数据互信互认。(完成时间:2024年7月底)(四)改造业务系统。各责任部门按照线上“一网通办”,线下 “综合一窗受理”工作要求,完成本部门相关业务审批系统、电子证照库等适应性升级改造,打通系统数据通道,加强数据归集共享, 实现办件自动流转和办理状态实时反馈功能,有效支撑高效办成“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工作。(完成时间:2024年7月底)(五)先行探索试点。支持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率先在西藏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和线下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开展试点,按照“既实现便民利企高效审批服务又不额外增加基层工作量”的要求,形成可复制、可操作的试点经验,为全区推广奠定基础。(完成时间:2024年8 月底)(六)正式上线运行。在试点工作基础上,推动高效办成“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全区线上“一网通办”,线下“综合一窗受理”,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人员、设施设备等配备工作,线下窗口统一应用自治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实现线下“统一受理、一站式办理”,持续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完成时间:2024年9月底)(七)总结经验做法。各责任部门要持续跟踪了解高效办成 “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在线上线下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通过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工作,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和网络平台,征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巩固提升高效办成“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办理水平,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完善支撑系统,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成时间:2024年11月底)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由交通运输厅组织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高效办成“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工作推进小组,细化任务分工,强化业务指导,全面推进工作任务落实。各地(市)行署 (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增强主动性、积极性,密切配合,确保试点应用和全面推广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强应用推广。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宣传高效办成“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改革,做好服务推广。在应用过程中,通过发送调查问卷、收集意见建议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和群众对高效办成“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意见建议开展功能、流程、内容的持续优化和迭代升级,不断提升高效办成“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服务便利度。(三)加强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要持续加强高效办成“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此项工作纳入本行业年度工作考核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项检查范围,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及时报送政府办公厅,由政府办公厅进行通报约谈,推动政务服务持续提质增效,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感。西藏自治区高效办成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发〔2024〕3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现就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助力我区营商环境优化总目标,从利企便民视角出发,加强统一标准、开展流程再造、强化数据共享、推进业务协同,10月底前完成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综合一窗受理”,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理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利度、体验感。二、工作职责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全区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工作。市场监管局为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牵头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消防救援总队和各地(市)行署 (人民政府)为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落实具体工作。三、任务分工(一)逐事项统一办理标准、编制实施规范。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对“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食品经营许可”“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单个事项在各级各部门的业务办理现状进行调研,从利企便民角度出发,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等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各责任部门负责编制标准统一、流程最优的单个事项实施规范,以正式文件印发本系统落实执行。(完成时间:2024年4月底)(二)业务流程梳理整合再造。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围绕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积极推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精简申请材料、整合申请表单,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实现“多表合一、一表申请”,精准制定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图,在一体化平台上完成编制和发布。(完成时间:2024年5月底)(三)数据共享和业务系统对接。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制定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和系统对接标准规范,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依托一体化平台实现集成办理。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食品经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事项涉及部门,按照一体化平台对接标准和数据共享规范,完成自建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平台的深度融合对接, 实现系统层面互联互通。“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事项统一应用一体化平台办理。各责任部门要保障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数据真实性、安全性、实效性,加强电子证照和政务数据互信互认。(完成时间:2024年6月底)(四)全区正式上线运行。政府办公厅负责西藏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开发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在专区上线运行,统一线上申报渠道,实现线上“一网通办”。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人员、设施设备等配备工作,线下窗口统一应用自治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实现线下“统一受理、一站式办理”,持续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完成时间:2024 年10月底)(五)总结经验做法。各责任部门要跟踪了解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在线上线下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通过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工作,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征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巩固提升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理水平,持续优化办理流程、完善支撑系统,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完成时间:2024年11月底)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各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围绕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做好业务指导,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密切配合、集中攻坚,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强宣传引导。各责任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高效办成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鼓励各地(市)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力争在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取得更大突破。要大力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线上服务专区、线下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事项,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三)加强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要持续加强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此项工作纳入本行业年度工作考核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项检查范围,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及时报送政府办公厅,由政府办公厅进行通报约谈,推动政务服务持续提质增效,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西藏自治区高效办成 “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发〔2024〕3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现就高效办成“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助力我区营商环境优化总目标,从利企便民视角出发,加强标准统一、开展流程再造、强化数据共享、推进业务协同,10月底前完成高效办成“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综合一窗受理”,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理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利度、体验感。二、工作职责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全区高效办成“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为高效办成“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牵头负责部门,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能源局、通信管理局、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西藏分公司、中国移动西藏分公司、中国联通西藏分公司、中国铁塔西藏分公司、供气企业、供水企业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为高效办成“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落实具体工作。三、任务分工(一)逐事项统一办理标准、编制实施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对“水电气网接入外线工程联合审批”“供电报装”“燃气报装”“供排水报装”“通信报装”等单个事项在各级各部门的业务办理现状进行调研,从利企便民角度出发,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等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各责任部门负责编制标准统一、流程最优的单个事项实施规范,以正式文件印发本系统落实执行。(完成时间:2024年4月底)(二)业务流程梳理整合再造。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围绕高效办成“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积极推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精简申请材料、整合申请表单,优化审批流程, 压缩办理时限,实现“多表合一、一表申请”,精准制定高效办成“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图,在一体化平台上完成编制和发布。(完成时间:2024年5月底)(三)数据共享和业务系统对接。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制定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和系统对接标准规范,高效办成“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依托一体化平台实现集成办理。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水电气网接入外线工程联合审批”“供电报装”“燃气报装”“供排水报装”“通信报装”等事项涉及责任部门,按照一体化平台对接标准和数据共享规范,完成自建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平台的深度融合对接,实现系统层面互联互通。无业务系统的原则上统一应用一体化平台办理。涉及国家部委垂建业务系统的,请各责任部门协调上级部门,指导本地完成与一体化平台深度融合对接工作。各责任部门要保障高效办成“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数据真实性、安全性、实效性,加强电子证照和政务数据互信互认。(完成时间:2024年7月底)(四)全区正式上线运行。政府办公厅负责西藏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开发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高效办成 “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业务在专区上线运行,统一线上申报渠道,实现线上“一网通办”。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人员、设施设备等配备工作,线下窗口统一应用自治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实现线下“统一受理、一站式办理”,持续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完成时间:2024年10月底)(五)总结经验做法。各责任部门要跟踪了解高效办成“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在线上线下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通过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工作,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网络平台,征集企业群众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巩固提升高效办成“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办理水平,持续优化办理流程、完善支撑系统,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完成时间:2024年11月底)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各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围绕高效办成“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做好业务指导,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密切配合、集中攻坚,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责任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高效办成“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鼓励各地(市) 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力争在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取得更大突破。要大力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线上服务专区、线下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事项,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三)加强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要持续加强高效办成“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此项工作纳入本行业年度工作考核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项检查范围,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及时报送政府办公厅,由政府办公厅进行通报约谈,推动政务服务持续提质增效,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西藏自治区高效办成 “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发〔2024〕3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现就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助力我区营商环境优化总目标,从利企便民视角出发,加强标准统一、开展流程再造、强化数据共享、推进业务协同,10月底前完成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综合一窗受理”,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理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促进企业复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利度、体验感。二、责任分工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全区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发展改革委为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牵头负责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方案,为无信用修复系统的责任部门提供信用修复服务,指导各级责任部门发布信用修复指南,完善业务流程,推进电子证照、电子材料各部门之间互认。行政处罚信息修复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民政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责任部门:区高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统计局、应急管理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各责任部门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全力配合牵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具体工作落实。三、任务分工(一)统一标准、规范实施。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 从利企便民角度出发,开展信用修复工作调研,督促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信用中国”官网关于严重失信修复法律依据确定的3类失信修复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标准。加大信用修复宣传力度,在西藏政务服务网规范发布标准统一的信用修复办理流程和材料模板,在全区范围提高知晓率, 促进企业“能修尽修、应修必修”。各责任部门做好账号管理,及时归集行业领域产生的信用信息,报送至自治区信用数据管理系统。(完成时间:2024年5月底)(二)业务流程梳理整合再造。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围绕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对3类信用修复办理,积极推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 精简申请材料、整合申请表单,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实现 “多表合一、一表申请”,精准制定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图,在一体化平台上完成编制和发布。(完成时间:2024年6月底)(三)数据共享和业务系统对接。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制定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和系统对接标准规范,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依托一体化平台实现集成办理。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推动各责任部门涉及信用修复自建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平台的对接,梳理国家部委垂建系统情况报政府办公厅,由政府办公厅反馈国务院办公厅协调解决。各责任部门要切实加强信用修复前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保障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数据真实性、安全性、实效性,加强信用修复数、电子证照等政务数据互信互认。(完成时间:2024年7月底)(四)全区正式上线运行。政府办公厅负责西藏政务服务网 “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开发工作。发展改革委负责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在专区上线运行,统一申报渠道,实现线上“一网通办”。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人员、设施设备等配备工作,线下窗口统一应用自治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建立线下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帮办服务机制,实现线下“统一受理、一站式办理”,持续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完成时间:2024年10月底)(五)总结经验做法。各责任部门要跟踪了解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在线上线下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通过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工作,利用12345热线和网络平台,征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巩固提升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办理水平,持续优化办理流程、完善支撑系统,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完成时间:2024年11月底)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委组织各责任部门建立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推进机制,全面落实信用修复主体责任, 认真部署工作,强化责任意识,落实政策规定,做好业务指导。各责任部门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密切配合、集中攻坚,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强宣传引导。各责任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高效办成 “信用修复一件事”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用修复工作形成长效机制。鼓励各地(市)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力争在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取得更大突破。要大力引导企业积极进行信用修复,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三)加强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要持续加强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前期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将此项工作纳入本行业年度工作考核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项检查范围,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及时报送政府办公厅,由政府办公厅进行通报约谈,推动政务持续服务提质增效,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西藏自治区高效办成“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发〔2024〕3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现就高效办成“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助力我区营商环境优化总目标,从利企便民视角出发,加强标准统一、开展流程再造、强化数据共享、推进业务协同,10月底前完成高效办成“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综合一窗受理”,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理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利度、体验感。二、工作职责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全区高效办成“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工作。投资促进局为高效办成“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牵头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厅、应急管理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税务局、水利厅、消防救援总队、通信管理局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为高效办成“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落实具体工作。三、任务分工(一)逐事项统一办理标准、编制实施规范。投资促进局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对高效办成“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中的单个事项在各级各部门的业务办理现状进行调研,从利企便民角度出发,逐事项梳理核查条件、服务对象、核查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等,由各责任部门负责编制标准统一的单个事项核查规范和流程。(完成时间:2024年4月底)(二)业务流程梳理整合再造。各责任部门要在单个事项标准统一基础上,优化核查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全力配合投资促进局, 整合高效办成“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申请材料,统一申请表单、再造核查流程,积极推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实现“多表合一、一表申请”,精准制定高效办成“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图,在一体化平台上完成编制和发布。(完成时间:2024年5月底)(三)数据共享和业务系统对接。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制定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和系统对接标准规范,高效办成“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依托一体化平台实现集成办理。政府办公厅负责在一体化平台定制开发高效办成“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功能模块,投资促进局负责统筹相关核查信息的受理、分派、汇总和结果送达。各责任部门按照核查业务场景和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标准,完成与一体化平台数据互联互通。业务系统为国家部委垂建,且本地无数据存储的,请各责任部门将相关情况反馈牵头部门整理汇总,统一报政府办公厅,由政府办公厅报国务院办公厅协调解决。各责任部门要保障高效办成“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数据真实性、安全性、实效性,加强电子证照和政务数据互信互认。(完成时间:2024年6月底)(四)全区正式上线运行。政府办公厅负责西藏政务服务网 “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开发工作。投资促进局负责高效办成“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在专区上线运行,统一线上申报渠道,实现线上“一网通办”。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人员、设施设备等配备工作,线下窗口统一应用自治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实现线下“统一受理、一站式办理”,持续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完成时间:2024年10月底)(五)总结经验做法。各责任部门要跟踪了解高效办成“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在线上线下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通过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工作,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网络平台,征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 有针对性地巩固提升高效办成“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办理水平,持续优化办理流程、完善支撑系统,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完成时间:2024年12月底)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各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围绕高效办成“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强化业务指导,增强主动性、积极性,密切配合、集中攻坚,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责任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高效办成 “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鼓励各地(市)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力争在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取得更大突破。要大力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线上服务专区、线下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事项,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三)加强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要持续加强高效办成“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此项工作纳入本行业年度工作考核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项检查范围,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及时报送政府办公厅,由政府办公厅进行通报约谈,推动政务服务持续提质增效,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西藏自治区高效办成“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发〔2024〕3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现就高效办成“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助力我区营商环境优化总目标,从利企便民视角出发,加强标准统一、开展流程再造、强化数据共享、推进业务协同,10月底前完成高效办成“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综合一窗受理”,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理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利度、体验感。二、工作职责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全区高效办成“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工作,同时为高效办成“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牵头负责部门,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拉萨海关和各地 (市)行署(人民政府)为高效办成“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落实具体工作。三、任务分工(一)逐事项统一办理标准、编制实施规范。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对“企业车辆信息核查”“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核查”“企业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核查”“企业人员医保缴存信息核查”“企业房产信息核查”“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企业纳税缴税情况信息核查”“企业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信息核查”等单个事项在各级各部门的业务办理现状进行调研,从利企便民角度出发,逐事项梳理核查条件、服务对象、核查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等,由各责任部门负责编制标准统一的单个事项核查规范和流程。(完成时间:2024 年4月底前)(二)业务流程梳理整合再造。各责任部门要在单个事项标准统一基础上,优化核查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全力配合政府办公厅, 整合高效办成“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申请材料、统一申请表单、再造核查流程,积极推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实现“多表合一、一表申请”,精准制定高效办成“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图,在一体化平台上完成编制和发布。(完成时间:2024年5月底)(三)数据共享和业务系统对接。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制定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和系统对接标准规范,在一体化平台定制开发高效办成“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功能模块,统筹相关申请核查信息的受理、分派、汇总和结果送达,高效办成“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依托一体化平台实现集成办理。各责任部门按照核查事项业务场景需求及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标准,完成与一体化平台数据互联互通。业务系统为国家部委垂建,且本地无数据存储的,请各责任部门将相关情况统一报送政府办公厅,由政府办公厅报国务院办公厅协调解决。各责任部门要保障高效办成“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数据真实性、安全性、实效性,加强电子证照和政务数据互信互认。(完成时间:2024年7月底)(四)全区正式上线运行。政府办公厅负责西藏政务服务网 “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开发和高效办成“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在专区上线运行,统一线上申报渠道,实现线上“一网通办”。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人员、设施设备等配备工作,线下窗口统一应用自治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实现线下“统一受理、一站式办理”,持续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完成时间:2024年10月底)(五)总结经验做法。各责任部门要跟踪了解高效办成“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在线上线下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通过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工作,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网络平台,征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巩固提升高效办成“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办理水平,持续优化办理流程、完善支撑系统,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完成时间:2024年11月底)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各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围绕高效办成“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强化业务指导,增强主动性、积极性, 密切配合、集中攻坚,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强宣传引导。各责任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高效办成“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鼓励各地(市) 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力争在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取得更大突破。要大力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线上服务专区、线下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事项,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三)加强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要持续加强高效办成“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此项工作纳入本行业年度工作考核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项检查范围,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及时报送政府办公厅,由政府办公厅进行通报约谈,推动政务服务持续提质增效,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西藏自治区高效办成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发〔2024〕3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现就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助力我区营商环境优化总目标,从利企便民视角出发,加强统一标准、开展流程再造、强化数据共享、推进业务协同,10月底前完成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综合一窗受理”,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理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利度、体验感。二、工作职责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全区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工作。市场监管局为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牵头负责部门,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拉萨海关、人行西藏分行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为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落实具体工作。三、任务分工(一)逐事项统一办理标准、编制实施规范。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对“税务注销”“企业注销登记”“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银行账户注销”“企业印章注销”等单个事项在各级各部门的业务办理现状进行调研,从利企便民角度出发,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等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各责任部门负责编制标准统一、流程最优的单个事项实施规范,以正式文件印发本系统落实执行。(完成时间:2024年4月底)(二)业务流程梳理整合再造。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围绕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积极推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精简申请材料、整合申请表单、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实现“多表合一、一表申请”,精准制定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图,在一体化平台上完成编制和发布。(完成时间:2024年5月底)(三)数据共享和业务系统对接。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制定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和系统对接标准规范,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依托一体化平台实现集成办理。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各责任部门,按照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和系统对接标准规范,开展自建业务系统对接,实现系统层面深度融合、互联互通。业务系统为国家部委垂建的,请各责任部门将相关情况反馈牵头部门整理汇总,统一报政府办公厅,由政府办公厅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协调解决。各责任部门要保障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数据真实性、安全性、实效性,加强电子证照和政务数据互信互认。(完成时间:2024年6月底)(四)全区正式上线运行。政府办公厅负责西藏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开发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在专区上线运行,统一线上申报渠道,实现线上“一网通办”。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在本地区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人员、设施设备等配备工作,线下窗口统一应用自治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实现线下“统一受理、一站式办理”,持续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完成时间:2024年10月底)(五)总结经验做法。各责任部门要跟踪了解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在线上线下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通过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工作,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征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巩固提升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 办理水平,持续优化办理流程、完善支撑系统,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完成时间:2024年11月底)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各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围绕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做好业务指导,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密切配合、集中攻坚,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强宣传引导。各责任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鼓励各地(市)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力争在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取得更大突破。要大力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线上服务专区、线下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事项,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三)加强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要持续加强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此项工作纳入本行业年度工作考核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项检查范围,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及时报送政府办公厅,由政府办公厅进行通报约谈,推动政务服务持续提质增效,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西藏自治区高效办成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发〔2024〕3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政务服务工作部署,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现就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有效解决“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多环节、多处跑、多次跑等问题,加强标准统一、开展流程再造、强化数据共享、推进业务协同,10月底前完成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综合一窗受理”,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理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 进一步提高群众办事便利度、体验感。二、工作职责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全区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工作。卫生健康委为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牵头负责部门,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疾控局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为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落实具体工作。三、任务分工(一)逐事项统一办理标准、编制实施规范。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对“《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签)”“预防接种证办理”“本市户口登记(申报出生登记)1岁以下婚内本市生育”“社会保障卡申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理居民医保登记”等单个事项在各级各部门的业务办理现状进行调研,从方便群众角度出发, 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等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各责任部门负责编制标准统一、流程最优的单个事项实施规范,以正式文件印发本系统落实执行。(完成时间:2024年4月底)(二)业务流程梳理整合再造。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围绕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积极推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精简申请材料、整合申请表单、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实现“多表合一、一表申请”,精准制定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图,在一体化平台上完成编制和发布。(完成时间:2024年5月底)(三)数据共享和业务系统对接。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制定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和系统对接标准规范,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依托一体化平台实现集成办理。卫生健康委负责将西藏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系统从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迁移至区内部署,完成系统升级改造和一体化平台深度融合对接,按照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集成办理场景需求,组织协调各责任部门完成自建业务系统和一体化平台对接工作,实现系统层面互联互通、业务流转和数据共享。各责任部门要保障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数据真实性、安全性、实效性,加强电子证照和政务数据互信互认。(完成时间:2024年7月底)(四)全区正式上线运行。政府办公厅负责西藏政务服务网 “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开发工作。卫生健康委负责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在专区上线运行,统一线上申报渠道,实现线上 “一网通办”。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且具备医保定点的助产机构,设置线下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窗口,并配备工作人员坐班接待群众咨询办理, 持续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完成时间:2024年10月底)(五)总结经验做法。各责任部门要跟踪了解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在线上线下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通过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工作,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网络平台,征集群众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巩固提升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办理水平,持续优化办理流程、完善支撑系统,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完成时间:2024年11月底)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各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围绕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做好业务指导,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密切配合、集中攻坚,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强宣传引导。各责任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鼓励各地(市)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力争在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取得更大突破。要大力引导群众通过线上服务专区、线下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事项,持续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度。(三)加强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要持续加强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此项工作纳入本行业年度工作考核和优化政务服务工作专项检查范围,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及时报送政府办公厅,由政府办公厅进行通报约谈,推动政务服务持续提质增效,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西藏自治区高效办成 “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发〔2024〕3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政务服务工作部署,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现就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 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从阳光招生、方便群众视角出发,加强标准统一、开展流程再造、强化数据共享、推进业务协同,10月底前完成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线上“一网通办”, 线下“校园综合受理”,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理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进一步提高广大学生和家长办事的便利度、体验感。二、工作职责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全区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教育厅为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牵头负责部门,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 (人民政府)为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落实具体工作。三、任务分工(一)逐事项统一办理标准、编制实施规范。教育厅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对“义务教育新生入学资格条件”“核验居住证”“核验不动产权证信息”“核验社保信息”等单个事项在各级各部门的业务办理现状进行调研,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等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各责任部门负责编制标准统一、流程最优的单个事项实施规范,以正式文件印发本系统落实执行。(完成时间:2024年4月底)(二)业务流程梳理整合再造。教育厅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围绕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积极推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 精简申请材料、整合申请表单、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实现 “多表合一、一表申请”,精准制定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图,在一体化平台上完成编制和发布。(完成时间:2024年5月底)(三)数据共享和业务系统对接。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制定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和系统对接标准规范,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依托一体化平台实现集成办理。教育厅负责自建“珠峰旗云平台”的升级改造和一体化平台的对接工作。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业务应用场景,负责本部门自建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平台的对接或数据共享应用,实现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在一体化平台全流程办理。各责任部门要切实保障支撑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数据真实性、安全性、实效性,加强电子证照和政务数据互信互认。(完成时间:2024年6月底)(四)全区正式上线运行。政府办公厅负责西藏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开发工作。教育厅负责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在专区上线运行,统一线上申报渠道,实现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办理渠道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入学集中报名时,设置“校园综合受理”窗口,并安排工作人员坐班接待学生和家长咨询办理,实现线下“一次办理”,持续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完成时间:2024年10月底)(五)总结经验做法。各责任部门要跟踪了解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在线上线下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通过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工作,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网络平台,征集群众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巩固提升高效办成 “教育入学一件事”办理水平,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完善支撑系统,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成时间:2024年12月底)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教育厅组织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建立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推进小组,细化任务分工,强化业务指导,全面推进工作任务落实。各地 (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增强主动性、积极性,密切配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强宣传引导。各责任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政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宣传推广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线上服务专区,大力引导广大学生和家长通过线上服务专区、线下“校园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教育入学相关事宜,不断提升服务便捷度、满意度。(三)加强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要持续加强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此项工作纳入本行业年度工作考核和优化政务服务工作专项检查范围,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及时报送政府办公厅,由政府办公厅进行通报约谈,推动政务服务持续提质增效。西藏自治区高效办成“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发〔2024〕3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政务服务工作部署,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现就高效办成“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聚焦群众微观感受,利用社会保障卡线上线下的办事凭证、支付结算、待遇发放等功能,通过部门协同、系统互通、服务联动等措施,让群众在社保服务、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就医购药、交通出行、文化体验等居民服务领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高效办理,有效促进服务清单化、时效最优化、机制长效化,服务流程更顺、办事时间更短、政府监管更好,让群众充分体验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2024年11月底前,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领域应用场景高度覆盖,发布高效办成“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使用指南,完成服务正式上线。创新突破其他民生领域应用场景,实现社会保障卡在更多居民服务事项落地见效, 在多场景、全人群、全地域应用覆盖,服务体系成熟完备,大幅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二、工作职责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全区高效办成“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高效办成“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牵头负责部门,医保局、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残联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为高效办成“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落实具体工作。三、任务分工(一)明确社会保障卡应用场景。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将居民服务“一卡通”作为“数字人社”建设的重要抓手,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融合发展, 深化“全业务用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务服务窗口读卡、扫码设备覆盖率及资金进卡率基本实现全覆盖;工伤就医持卡结算基本覆盖区、市两级定点医院;推广职业培训券、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完成时间:2024年6月底)2.就医购药领域。指导医保定点医院、药店升级改造系统,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打造挂号就诊、住院登记、查询打印、就医购药结算等医疗服务“一卡通”;集成查询电子健康档案、疫苗接种信息等相关应用。(完成时间:2024年11月底)3.交通出行领域。结合实际需求,努力推动全区公交实现社会保障卡刷卡或电子社会保障卡扫码乘坐,探索社会保障卡作为老年卡、残疾证刷卡乘坐公交出行的应用。(完成时间:2024年11 月底)4.文化旅游体验领域。开展社会保障卡集成购票入园、闸机验票、景区消费等线上线下应用,并逐步覆盖全区3A级以上重点旅游景区(寺庙景区除外)。依托社会保障卡加载旅游领域各类卡功能,“一卡打包”区内旅游资源,拓展智能化。(完成时间:2024 年11月底)(二)业务流程梳理整合再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高效办成“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各责任部门梳理本部门的高频事项,形成高效办成“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图,在一体化平台上完成编制和发布。(完成时间:2024年4月底)(三)数据共享和业务系统对接。数据共享和业务系统对接需求,应全部按照一体化平台统一对接标准和数据共享规范实现数据共享应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各责任部门要保障高效办成“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数据真实性、安全性、实效性,加强电子证照和政务数据互信互认。(完成时间:2024年6月底)(四)全区正式上线运行。一是支持群众选择线上和线下不同用卡方式,通过社会保障卡刷卡、扫码等形式享受服务。二是依托一体化平台高效办成“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专区,汇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待遇补贴、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医保消费记录、公交消费记录等查询功能和图书馆、博物馆等线上预约服务。三是开展“一件事”多渠道、多样化宣传,培养群众用卡习惯和意识,探索打造场景化、沉浸式用卡体验,提升群众知晓度和满意度。(完成时间:2024年11月底)(五)总结经验做法。各责任部门要跟踪了解高效办成“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在线上线下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通过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工作,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33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热线和网络平台,征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巩固提升高效办成“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 办理水平,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完善支撑系统,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完成时间:2024年11月底)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各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围绕高效办成“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层层压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做好业务指导,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密切配合、集中攻坚,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强宣传引导。各责任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高效办成“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力争在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取得更大突破。要大力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线上服务专区、线下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事项,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三)加强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要持续加强高效办成“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此项工作纳入本行业年度工作考核和优化政务服务工作专项检查范围, 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及时报送政府办公厅,由政府办公厅进行通报约谈,推动政务服务持续提质增效,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西藏自治区高效办成 “残疾人服务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发〔2024〕3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政务服务工作部署,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现就高效办成“残疾人服务一件事”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扶残助困领域服务水平和服务效能提升,将多部门办理的“单个事项”集成为群众视角的“一件事”,加强标准统一、开展流程再造、强化数据共享、推进业务协同,10底前完成高效办成“残疾人服务一件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综合一窗受理”,进一步提高群众办事便利度、体验感。二、工作职责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全区高效办成“残疾人服务一件事”工作。残联为高效办成“残疾人服务一件事”牵头负责部门,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为高效办成“残疾人服务一件事”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落实具体工作。三、任务分工(一)逐事项统一办理标准、编制实施规范。残联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对“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就业帮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等单个事项在各级各部门的业务办理现状进行调研,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等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各责任部门负责编制标准统一、流程最优的单个事项实施规范,以正式文件印发本系统落实执行。(完成时间:2024年4月底)(二)业务流程梳理整合再造。残联组织各责任部门围绕高效办成“残疾人服务一件事”,积极推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精简申请材料、整合申请表单,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实现“多表合一、一表申请”,精准制定高效办成“残疾人服务一件事”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图,在一体化平台上完成编制和发布。(完成时间:2024年5月底)(三)数据共享和业务系统对接。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制定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和系统对接标准规范,高效办成“残疾人服务一件事”依托一体化平台实现集成办理。残联和民政厅负责衔接中国残联和民政部,加快推进垂建业务系统对接工作,同时将垂建业务系统对接需求反馈政府办公厅,由政府办公厅报国务院办公厅协调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残疾人服务一件事”业务应用场景,负责本部门自建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平台的对接或数据共享应用,通过一体化平台实现高效办成“残疾人服务一件事”业务流转、数据共享。各责任部门要保障高效办成“残疾人服务一件事”数据真实性、安全性、实效性,加强电子证照和政务数据互信互认。(完成时间:2024年6月底)(四)全区正式上线运行。政府办公厅负责西藏政务服务网 “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开发工作。残联负责高效办成“残疾人服务一件事”专区上线运行,统一线上申报渠道,实现残疾人证办理与信息查询、两项补贴查询、就业需求登记等,线上“一网通办”。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在本地区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人员、设施设备等配备工作,线下窗口统一应用自治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实现线下“统一受理、一站式办理”,持续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完成时间:2024年10月底)(五)总结经验做法。各责任部门要跟踪了解高效办成“残疾人服务一件事”在线上线下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通过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工作,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络平台,征集广大群众和残疾人意见建议,优化办理流程、完善系统支撑,有针对性地巩固提升高效办成“残疾人服务一件事”工作成效,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完成时间:2024年11月底)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各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围绕高效办成“残疾人服务一件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做好业务指导,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密切配合、集中攻坚,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强宣传引导。各责任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高效办成“残疾人服务一件事”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力争在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取得更大突破。要大力引导群众通过线上服务专区、线下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事项,持续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度。(三)加强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要持续加强高效办成“残疾人服务一件事”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此项工作纳入本行业年度工作考核和优化政务服务工作专项检查范围,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及时报送政府办公厅,由政府办公厅进行通报约谈,推动政务服务持续提质增效,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西藏自治区高效办成 “退休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发〔2024〕3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现就高效办成“退休一件事”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从利企便民视角出发,加强标准统一、开展流程再造、强化数据共享、推进业务协同,10月底前完成高效办成“退休一件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综合一窗受理”,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理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利度、体验感。二、工作职责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全区高效办成“退休一件事”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高效办成“退休一件事”牵头负责部门,医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和各地 (市)行署(人民政府)为高效办成“退休一件事”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落实具体工作。三、任务分工(一)逐事项统一办理标准、编制实施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核准”“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户籍信息确认”等单个事项在各级各部门的业务办理现状进行调研,从利企便民角度出发,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等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各责任部门负责编制标准统一、流程最优的单个事项实施规范,以正式文件印发本系统落实执行。(完成时间:2024年4月底)(二)业务流程梳理整合再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围绕高效办成“退休一件事”,积极推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精简申请材料、整合申请表单,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实现“多表合一、一表申请”,精准制定高效办成“退休一件事”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图,在一体化平台上完成编制和发布。(完成时间:2024年5月底)(三)数据共享和业务系统对接。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制定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和系统对接标准规范,高效办成“退休一件事” 依托一体化平台实现集成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自建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 医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公安厅根据高效办成“退休一件事”业务应用场景,负责本部门自建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平台的对接或数据共享应用,通过一体化平台实现高效办成“退休一件事”业务流转和数据共享。各责任部门要保障高效办成“退休一件事”数据真实性、安全性、实效性,加强电子证照和政务数据互信互认。(完成时间:2024年8月底)(四)全区正式上线运行。政府办公厅负责西藏政务服务网 “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开发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高效办成“退休一件事”业务在专区上线运行,统一线上申报渠道,实现线上“一网通办”。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在本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完成“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人员、设施设备等配备工作, 线下窗口统一应用自治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实现线下“统一受理、一站式办理”,持续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完成时间:2024年10月底)(五)总结经验做法。各责任部门要跟踪了解高效办成“退休一件事”在线上线下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通过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工作,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网络平台,征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巩固提升高效办成“退休一件事”办理水平,持续优化办理流程、完善支撑系统,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完成时间:2024年11月底)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各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围绕高效办成“退休一件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 细化任务分工,做好业务指导,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密切配合、集中攻坚,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强宣传引导。各责任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高效办成“退休一件事”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鼓励各地(市)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力争在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取得更大突破。要大力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线上服务专区、线下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事项,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三)加强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要持续加强高效办成“退休一件事”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此项工作纳入本行业年度工作考核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项检查范围,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及时报送政府办公厅,由政府办公厅进行通报约谈,推动政务服务持续提质增效,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各相关企业:移动物联网是以移动通信技术和网络为载体,通过多网协同实现人、机、物泛在智联的新型信息基础设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相关部署,进一步深化移动物联网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融合,提升移动物联网行业供给水平、创新赋能能力和产业整体价值,加快推动移动物联网从“万物互联”向“万物智联”发展,助力行业数字化转型和新型工业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目标到2027年,基于4G(含LTE-Cat1,即速率类别1的4G网络)和5G(含NB-IoT,窄带物联网;RedCap,轻量化)高低搭配、泛在智联、安全可靠的移动物联网综合生态体系进一步完善。5G NB-IoT网络实现重点场景深度覆盖。5G RedCap实现全国县级以上城市规模覆盖,并向重点乡镇、农村延伸覆盖。移动物联网终端连接数力争突破36亿,其中4G/5G物联网终端连接数占比达到95%。支持全国建设5个以上移动物联网产业集群,打造10个以上移动物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培育一批亿级连接的应用领域,打造一批千万级连接的应用领域。二、夯实物联网络底座(一)加强网络规划建设。基础电信企业要开展移动物联网年度滚动规划,结合需求适度超前建设移动物联网络。按需提升5G NB-IoT在市政、家居、教育、农业等重点领域深度覆盖水平。进一步加大5G RedCap部署力度,加快推进新建5G基站同步开通5G RedCap,支持已建5G基站完成5G RedCap升级,推动在行业虚拟专网应用。加强网络监测和优化,面向移动物联网用户需求提升网络质量。(二)提升网络智联能力。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快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移动物联网络的应用部署,推动实现网络连接、资源管理、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内生智能,提升网络智能化水平。加强面向城市智联、低空智联、农业智联等场景适配,更好满足高中低速、广域覆盖、上行增强等业务需求。三、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一)推进标准体系建设。行业标准组织、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终端标准制定,加快平台物模型标准统一,提升智能连接能力,降低产业链上下游适配复杂度。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与垂直行业龙头企业共同制定标准,促进移动物联网跨行业深度融合。支持产业各方参与5G-Advanced(5G演进)国际标准制定,开展无源物联、通感一体、5G TSN(时间敏感网络)、高精度定位、卫星物联等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测试验证。制定不少于30项移动物联网标准。(二)增强产业供给能力。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物联网专业公司发挥产业优势,培育掌握关键资源和核心能力的链主企业,形成大中小、上下游企业协同共生、韧性强劲的产业格局。鼓励芯片、模组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物联网平台建设,发挥海量数据优势,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创新应用,发展智能物联产品。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合理开放物联平台能力,降低开发门槛,促进数据采集和有效利用。支持各地建设移动物联网产业集群,打造面向移动物联网产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四、深化智能融合应用(一)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与工业、交通、能源等企业协同,促进移动物联网在工业制造、交通物流、智能电网等领域融合应用,提升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在工业互联网领域,推动在平台化设计、网络化协同等典型模式中的应用,满足“5G+工业互联网”重点场景的业务需求,促进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在智能制造领域,加快在研发、生产、管理等环节的应用,强化在人机交互、智能调度等场景的支撑能力,满足智能制造发展需求。在交通物流领域,开展智慧仓储、智慧邮政等应用试点,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和物流服务质量。在智能电网领域,提高在新能源发电、数字输电、智能变电、智能配电、智能用电的全环节应用,增强电力系统“可观、可测、可控”能力。(二)促进社会治理智能化。基础电信企业要发挥产业和技术优势,支持各地推进移动物联网在市政、环保、应急等领域规模化应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在市政服务领域,推进市政公用设施及建筑物等网联化和智能化改造,部署智能水务、智能抄表、智慧安防等感知终端和城市级物联网平台。在环境监测领域,运用移动物联网技术实现信息采集、存储和追溯,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在应急管理领域,与应急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运输等环节相结合,提高应急物资管理效率和精准度。(三)助力民众生活智慧化。基础电信企业要深化与汽车、医疗、家电等企业合作,推广移动物联网在智能网联汽车、医疗健康、智能家居等领域应用,促进民众生活更加便捷舒适。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推动在行车监控、自动驾驶等场景应用,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和协同控制等功能,鼓励5G RedCap车载应用创新。在智慧医疗健康领域,扩大在血压仪、血糖仪、穿戴物等终端设备中的智能化应用,开展智慧医疗健康设备和应用创新,提高健康管理水平和健康数据分析能力。在智能家居领域,推进在灯控、门锁、机器人、安防监控等智能终端中的集成应用,提升家居全场景智能化服务能力。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优化价值评估方法。基础电信企业要全面评估移动物联网整体价值,体现移动物联网卡、硬件终端、软件平台等业务载体的连接价值,以及对计算、存储等业务增长的带动价值。要优化收入统计口径,将物联网终端硬件、平台服务等纳入通信服务收入,将带动业务收入纳入移动物联网业务统计口径,科学合理体现移动物联网业务价值,为移动物联网产业链健康发展创造有利局面。(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基础电信企业要把握好行业发展和用户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统筹考虑4G/5G和2G/3G移动物联网服务的衔接、迁转等工作,做好各类移动物联网用户服务,满足用户业务选择需求。完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优化业务处理流程,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要组织基础电信企业绘制移动物联网络覆盖地图,公布网络覆盖情况,助力行业企业应用创新和业务拓展。(三)完善安全保护机制。基础电信企业要强化移动物联网安全防护能力建设,不断深化移动物联网安全风险评估。加强物联网卡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物联网卡安全管控措施,提升物联网模组、终端等设备安全性。加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引导数据处理者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和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不断提升数据安全保护水平。立足国家安全,科学规划物联网网络建设和业务发展,规范落实“三同步”要求。六、保障措施(一)强化要素保障。各地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围绕网络建设、行业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形成推进合力。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推动金融机构为移动物联网企业和项目提供多样化投融资支持。发挥基础电信企业、产业联盟、科研机构等作用,开展职业培训、人才认证,培养移动物联网相关人才。(二)做好监测评估。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要研究建立移动物联网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开展移动物联网网络能力测试,建设移动物联网应用协调平台,推动解决供需不匹配等问题。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网络建设、优化和运维工作,促进网络质量和服务提升。支持开展“万物智联”城市发展总结评估,促进移动物联网赋能地方发展。(三)加强交流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持续组织开展移动物联网典型案例征集,遴选一批技术先进、成效突出、应用前景良好的应用案例。加强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形成示范效应,发挥赋能带动作用。支持移动物联网发展方阵开展相关产业活动,建设一批移动物联网技术和应用创新中心,促进合作交流和成果转化。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8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乡村振兴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乡村振兴局,部直属有关单位: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是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深化与发展,对保护涵养水源、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全面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和美丽中国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流域为单元,以水系、村庄和城镇周边为重点,山水林田路村统一规划,治山、治水、治污协同推进,统筹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流域水系整治、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培育和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强化部门协同,合力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实现山青、水净、村美、民富的目标,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原则统筹规划,系统治理。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以流域为单元,统一规划,分区施策,统筹推进治山保水、治河疏水、治污洁水、产业发展等。突出重点,持续推进。根据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示范带动、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相结合,有力有序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坚持不懈、久久为功。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精准施策,积极探索让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有效路径,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独特优势。完善机制,形成合力。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构建水利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联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共建共享的管理机制。(三)目标任务。用5年时间,全国形成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工作格局。其中,东部地区以村庄或城镇周边水系和水源地为重点,整体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中西部地区以自然资源禀赋条件较好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区域为重点,建成一批示范作用明显的生态清洁小流域。用10~15年时间,全国适宜区域建成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后的小流域内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流域水系通畅洁净,人居环境显著改善,水土资源利用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更相适配,乡村特色产业得到培育和发展,群众生态保护意识普遍增强,山青、水净、村美、民富的目标基本实现。二、重点任务(四)实施治山保水,守护绿水青山。在人类活动较少、林草植被较好的区域,以封育保护为主,依靠自然恢复防治水土流失。在水土流失较为严重、林草植被稀疏的区域,因地制宜采取封禁、补植补种以及截、蓄、排等坡面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在农林牧等生产活动较为频繁的区域,加强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实施保护性耕作、地埂植物带、农田防护林建设等配套措施。加强坡耕地、侵蚀沟、崩岗等水土流失重点地块综合治理。开展退化林修复,提高山地林分质量,加强林下水土流失防治,提升区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五)实施治河疏水,实现河畅景美。围绕保护修复流域河湖水生态系统,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实施河道、沟道、塘坝等水系综合整治。有条件的地方紧密结合中小河流治理、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幸福河湖建设,推进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河湖管护以及生物过滤带、河岸绿化等。推广生态高效水生植物,提升河湖及其周边生物多样性,维护河流健康生命,打造安全畅通的河湖水系和亲水宜人的水美景观。(六)统筹治污洁水,改善人居环境。结合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推进流域内水污染治理、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乡村绿化美化。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强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推广测土配方配肥等科学施肥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在农田毗邻水库和河流的地方,建设植物缓冲带,通过吸收转化,有效减少氮、磷等营养物质进入水体。开展村庄荒地、裸地、“四旁”(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绿化美化,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尽量采用乡土树种草种进行植被建设。不搞大拆大建,保留乡土气息,建设美丽宜居村落。(七)推进以水兴业,助力乡村振兴。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依托绿水青山、田园风光和乡土文化等优势条件,实施“小流域+”,因地制宜打造水源保护型、生态旅游型、绿色产业型、和谐宜居型、休闲康养型等特色小流域产业综合体。推动水土流失治理与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发展乡村产业有机结合,提供更多更优蕴含水土保持功能的生态产品,拓宽乡村增收渠道。推广经济高效型水土保持植物,支持有条件地区发展规模化水土保持经济植物种植与加工。科学合理布设雨水集蓄利用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增加抗旱补灌水源。三、组织实施(八)强化前期工作。省级水利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林草、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编制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省级推进工作方案或专项规划,纳入本级水土保持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区域、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和部门职责等,原则上省级推进工作方案或专项规划按5年实施期编制。市级水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县级有关部门要以流域为单元,编制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任务分工和资金筹措等,原则上建设工作方案按1~2年实施期编制。省级推进工作方案或专项规划和县级建设工作方案要做好与本级水安全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林草、乡村振兴等规划的衔接。(九)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可依托河湖长制、水土保持议事协调机构等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成果共享的原则,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举措,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相关项目实施。县级水利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农业农村、林草、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指导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所在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用好现行政策,推进建设工作方案任务落实。各地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十)规范建设管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涉及的水利、农业农村、林草、乡村振兴等相关行业项目,执行其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省级水利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省实际,牵头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管理制度及技术标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建设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编制相关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程序审批实施。强化投资计划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涉及的项目要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及时组织验收并完善档案资料。(十一)加强建后管护。完善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机制,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持续发挥效益。支持有条件地区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或引入社会资本管理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鼓励项目区群众优先参与管护。四、保障措施(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相关部门要将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纳入本行业相关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水利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作,明确任务分工,加强政策集成,形成工作合力。县级水利部门要向县级党委和政府做好汇报,牵头编制建设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重点任务、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十三)加大支持力度。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将利用现有投资渠道加大相关项目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鼓励地方多渠道筹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资金,争取将生态清洁小流域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积极利用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县级可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资金,用于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十四)引导社会投入。各地要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社会资本投入机制,用好耕地占补平衡、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等产权激励政策。积极推行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建设模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受益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建设、运营和管护。进一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让更多项目区群众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十五)强化考核评估。水利部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纳入河湖长制工作督查激励、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示范作用明显的生态清洁小流域,择优命名为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省级有关部门也要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纳入相关工作考核评估范围,做好考核评估结果应用,对推进力度大,成效突出的地方进行通报表扬。(十六)做好宣传推广。各地要积极探索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模式,做好建设效果监测,及时掌握水土流失动态变化状况,科学评价建设成效。加强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边坡生态防护、高效水土保持植物选育与种植配置、生活污水处理等实用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深入宣传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加强成功案例推介,示范带动整体提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乡村振兴局2023年2月8日
多部门联合印发推进铁水联运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铁路水路联手 物流降本增效推动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优化,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作为重要突破口,以铁水联运为代表的多式联运,在政策持续加力和经营主体发力下,正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近日,交通运输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推进铁水联运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聚焦提升联运畅通水平、提高联运服务效能等4方面13项具体任务,提出到2025年,全国主要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达到1400万标箱,年均增长率超过15%等目标。这意味着,铁水联运高质量发展步入快车道,社会物流成本将进一步降低。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铁水联运取得哪些成效?行动方案的出台,将从哪些方面助推铁水联运迈向高质量发展?日前,记者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企业。去年全国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同比增长16%多式联运是由公路、铁路、水路、管道等运输方式中的两种或以上有机结合,通过相互协调、衔接和转换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作为多式联运的重要方式,铁水联运是指铁路和水路高效联合运输。“铁路、水路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方面,运量大、成本低、能耗小、污染轻,铁水联运可以充分发挥这一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在降本增效的同时,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有关负责人说。以宁波舟山港为例,通过开展铁水联运业务,使西南省份有了通向北美、南美等地区的快速出海通道。从重庆运至宁波舟山港的外贸集装箱,在时间上由传统水运的十二三天缩短为58小时,物流成本较公路运输节约近50%。不仅如此,与公路运输相比,铁水联运的节能减排效果更加明显。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海铁中心副主任张周龙介绍,去年宁波舟山港海铁联运完成145.2万标箱,节约燃油9200万升,相当于节省10.7亿元;减少碳排放26万吨,相当于新增森林面积650平方公里。这是我国铁水联运深入推进的一个生动缩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有关负责人说:“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铁水联运进入快速发展期,增长动力和发展优势逐步显现。”运输总量快速增长。“十三五”期间,全国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由“十二五”末的236万标箱增长到687万标箱,年均增长23.8%。2022年,全国集装箱铁水联运量为875万标箱,同比增长16%,远高于全国货运量的增长速度。运输结构持续调整。目前,沿海主要港口煤炭集港全部改由铁路和水路运输,2020年沿海主要港口矿石铁路和水路疏港比例较2017年提升近20个百分点,既有效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又助力节能降碳。基础设施加快联通。“十三五”期间,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利用车购税资金,支持26个集疏运铁路进港项目建设。目前,全国沿海主要港口和长江干线主要港口铁路进港率均超过80%。完善运价调节机制,推动信息开放互通铁水联运,关键在“联”。基础设施联通水平、运输组织效率如何进一步提升,是铁水联运迈上新台阶亟须解决的问题。一方面,部分线路联运成本高,缺乏市场竞争力问题有待改善。“海铁联运环节多、成本高,其中铁路成本是主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跨路局运价下调空间较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港口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张周龙介绍。河北港口集团业务部部长刘洪表示,要实施灵活的铁路价格调整策略和运费结算体系,针对具体发运货种、路径、流向,充分结合汽运、海运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快速调整铁路发运价格,推动形成铁水联运比较优势。对此,行动方案提出健全市场价格体系,研究完善铁路运价调节机制。鼓励铁路、港口、航运企业实行铁水联运价格优惠,将为推进铁水联运降成本、增效益提供指引。另一方面,路港数据难共享制约铁水无缝衔接。“目前,海铁联运还存在信息不互通的问题,特别是铁公水之间‘最后一公里’衔接数据难以共享。”张周龙说,由于系统尚未打通互联,港口只能掌握集装箱的铁路在途信息,集装箱一旦进入内陆场站即无法查询,未形成有效的信息闭环。刘洪建议,加强航运、铁路、公路等行业的联合协作,通过建立信息接口、资源开放共享,共同推进联运信息平台建设,才能提高联运模式的综合服务能力。对此,行动方案提出推动5G、北斗导航、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铁路水运行业深度应用,推动海关、海事、铁路、港口、航运等信息开放互通。“这对提升铁水联运业务信息化水平,提高铁水联运综合运输效率,塑造铁水联运服务优势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刘洪说。“十四五”末,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在2020年基础上翻番为推进铁水联运加快迈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明确了到2025年的系列目标,包括长江干线主要港口铁路进港全覆盖,沿海主要港口铁路进港率达到90%左右;沿海主要港口利用疏港水路、铁路等运输大宗货物的比例达到80%。“长江干线主要港口铁路进港实现铁水联运全覆盖,意味着届时长江干线铁路和水运运输网络基本联通,‘最后一公里’问题得到极大缓解,长江物流大通道进一步畅通。”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将为支持我国长江经济带发展、畅通国内国际大循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奠定坚实基础。此外,全国主要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到2025年达到1400万标箱意味着,“十四五”末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将在202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年均增长率达到15%,届时铁水联运设施网络将更加完善,社会物流成本进一步下降,运输服务更加高效,重点区域运输结构更加优化。据介绍,相关部门将建立重点项目跟踪调度机制,以加快铁水联运基础设施的无缝衔接。其中包含集疏运铁路项目74个,计划投资1708.1亿元,建设港口集疏运铁路总里程1645.2公里。(记者 韩鑫)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本规定所称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七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实际经营地、网络接入地、取得电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许可(备案)所在地。第八条 两个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7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7日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发现立案的案件应当由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于5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十五条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第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作必要的处理。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第二节 简易程序第十八条 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3日内报所属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备案。第三节 普通程序第二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三)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四)属于本部门管辖。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立案的,经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立案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案件调查通知书,告知案件调查的依据、内容、时间、要求等事项。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分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并签名。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收集、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调取经证据持有人或者执法人员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节录本或者能够证明该书证、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收集的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是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文字记录。第二十七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检验或者鉴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或者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并签名。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以由其他人签名。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抽样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在抽样取证凭证上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抽样取证凭证上注明并签名。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以由其他人签名。第三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当场清点并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各执1份。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一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不再需要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二)需要检测、检验、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鉴定; (三)依法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六)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中止案件调查:(一)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取得联系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中止案件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第三十三条 存在涉嫌违法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应当终止调查的情形,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终止案件调查。第三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未告知当事人,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对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没收与前项所列数额同等的违法所得或者同等价值的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第三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三十九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1名,负责组织听证;听证记录员1名,负责听证准备和记录工作;必要时,可以设1至2名听证员,协助开展听证。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由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定的非案件调查人员担任。第四十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听证记录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第四十一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记录员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听证参加人名单和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五)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应证据材料;涉及第三人的,由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等询问;(七)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相互质证、辩论;(八)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终止听证。第四十三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第四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四十六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依法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的印章。第四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自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9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案件处理过程中,检验、检测、鉴定、中止、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送达确认书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电子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第五十条 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予以批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及金额。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案件结案:(一)案件终止调查的;(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五)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六)其他可以结案的情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按照结案处理。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文书齐全、手续完备。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本规定中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视为过期。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前”均包括本数或者本级。第五十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烟草专卖领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行制定。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10日公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部署,推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有关专项任务,决定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现将《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请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企业登录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系统(网址:smes.patentnavi.org.cn)进行申报,并于2024年6月15日前在系统内完成企业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27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pdf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能源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现将《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能源局2024年7月2日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 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pdf
工艺美术是中华文明的瑰宝,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中华民族的思想智慧和实践经验,品种和技艺享誉全球。工艺美术行业包括雕塑、抽纱刺绣、珠宝首饰等工艺美术品制造。新时代新征程,为推动工艺美术行业主动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实现传承创新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两个结合”,坚定文化自信,以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为基本思路,以服务人民美好生活为根本目的,坚持文化传承与产业提升并重,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大力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推进工艺美术行业数字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打造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加可持续的工艺美术产业生态。传承发展,守正创新。准确把握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创新之间的关系,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加强对优秀传统工艺、技艺的挖掘传承,推动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合理应用,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坚持“一产一策”,扶优扶强地方特色工艺美术产业,构建各具特色、错位发展、功能协同、优势互补的产业发展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统筹,强化各类要素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产业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到2030年,工艺美术行业综合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行业规模稳定增长,数字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水平和要素保障能力显著提升,扩内需、促消费作用更加凸显。打造50个产业布局合理、集聚程度高、服务体系健全的工艺美术特色产业集群,支持100家市场认可度高、创新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的龙头企业,培育100个消费引领能力强的区域品牌,打造500个工艺美术产品创新案例,评选一批德艺双馨、引领行业发展的工艺美术大师,推出一批工艺美术新品、精品、名品、珍品,有力支撑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影响力提升。二、加强技艺保护,加快传统工艺振兴(一)加强传统工艺技艺保护。鼓励对传统工艺实施分类保护。对于传承困难、在现代生活中缺少应用场景的技艺,加强抢救记录,鼓励传承实践,实施动态跟踪,帮助其拓展在现代生活中的应用。对于传承情况好、市场空间大的技艺,支持开展宣传展示、品牌推广、技术提升,鼓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企业加强对传统工艺的保存,注重相关工具、材料、作品等实物资料的征集、保存和建档,利用现代展示和信息传播技术促进社会共享。加强对传统工艺技艺本身和当代价值的研究,推动理论和技术的研究与转化。(二)加强传统工艺发展振兴。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传统工艺美术企业,支持全面掌握运用传统工艺核心技艺和关键技术,在保持传统配方和工序的基础上,鼓励运用现代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提高生产效率。鼓励传统工艺美术企业区分手工制作和机械生产,设立专门的手工生产线,进行开发创新,提高手工价值,丰富产品品类,培育高端品牌,满足不同消费需求。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企业充分挖掘传统工艺文化内涵和工匠精神,讲好手工故事,提升品牌价值。三、强化创新引领,推动产业提质升级(一)促进产品创新升级。提升行业工业设计能力,结合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加快工艺美术设计观念、艺术风格、实用价值的创新转化,促进工艺美术产品在现代生活中广泛应用。将具有民族特色的工艺特点、文化寓意、图案形式、造型结构等元素融入产品生产创作,提高产品文化和艺术价值。探索开展工艺美术行业融合创新试点工作,丰富题材和产品品种,促进工艺美术行业与文旅文创、品牌授权、数字赋能、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等融合发展。结合国潮、国漫、国风、国粹,开发一批创新创意产品,促进产品迭代升级。(二)加强工艺设备升级。支持建立一批传承创新发展平台,加强对工艺美术传统技艺的挖掘整理、系统记录和科学研究。支持企业加大对传统产品制作技艺的发掘与传承,在保持传统配方、工序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探索计算机辅助设计等专用系统与装备的研究应用,通过设备改造、工艺改良、关键技术突破等,助力工艺创新。加强节能设备和技术推广应用,实现减污降碳、绿色节能发展。(三)加强原材料保护开发利用。深入挖掘各地特色优秀工艺美术资源。对涉及天然稀缺原材料的工艺美术门类,加强原料保护开发和综合利用。重点支持传承情况好、市场空间大、应用场景多的工艺美术项目,在不影响核心技艺保护传承的情况下,研发生产成本低、来源便利、生态环保的替代材料,强化原材料供应保障能力。(四)增强创新支撑能力。推动工艺美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引导创意设计类企业、设计工作室和设计师为工艺美术企业提供创意设计服务,提升企业原创设计和自主设计能力。培育一批工业设计创新中心,支持行业设计创新。支持企业建设产业创新实验室、创新研究中心,加强关键技术、新兴领域核心技术研发,促进成果产业化。四、加强品牌建设,充分挖掘产业价值(一)加强企业品牌培育。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培育和专业化运营,推进产品设计、文化创意、技术创新与品牌建设融合发展,深度挖掘品牌文化价值内涵。支持优势品牌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和研发创新,培育一批百年品牌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中华老字号、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实施工艺美术品牌扶持计划,打造一批国礼品牌,壮大一批国潮品牌,丰富产品和品牌矩阵,满足多元化、个性化消费需求。支持民族品牌与国际元素融合发展,加强品牌国际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升品牌全球竞争力。(二)加强区域品牌建设。突出地方产业特色,挖掘区域文化内涵,发挥地方政府及区域公共服务机构作用,加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强化区域品牌建设。持续推动“工业遗产”“特色小镇”建设,推动“老字号”守正创新发展,组织展览展销、线上线下推广活动,加大优质特色产品宣传,提升区域品牌影响力。鼓励第三方机构加强品牌策划、评价、宣传等服务,推动区域品牌国际化发展,提升品牌国际影响力。五、强化产业集聚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一)加强经营主体培育。鼓励工艺美术企业生产手工价值高、个性化、定制化产品,发扬精益求精工匠精神。引导工艺美术中小企业深耕核心业务,聚焦细分市场,实现差异化发展。支持有转型需求的工艺美术作坊向企业化方向发展、传统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向现代转型,推动生产效率提升。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的龙头企业,发挥聚合辐射效应,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发展。(二)推动产业集聚增效。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加强集原料供应、工艺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标准制修订、检测鉴定等为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工艺美术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结合落实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挖掘一批具备发展潜力、有助于富民就业、繁荣区域经济的工艺美术品类,形成一批工艺美术创新发展集聚区,推动手工艺赋能乡村振兴,推动手工艺特色化、品牌化发展,培育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和品牌。创新专业市场,发展集配辅料批发、加工、零售、展览、鉴赏、仓储、运输、外贸于一体配套齐全的专业或综合性市场。六、加强数字化应用,打造多元消费场景(一)推广数字化应用新模式。建立数字化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汇集跨行业设计资源,加强设计与产品需求对接,开展个性化定制和柔性生产。开展传统工艺数字资源采集行动,支持建设传统工艺数字资源库。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推动数字博物馆和云博物馆建设,开发工艺美术行业代表性重大成果、工艺技术、传统工艺美术品等数字艺术品,推进传统工艺文化数字化生成与转化。发展智慧营销模式,利用电商模式、互联网创业平台、交易平台,推动传统制造模式向需求驱动、供应链协同转型。(二)拓宽生活应用和消费场景。推动行业跨界融合,加强工艺美术文化元素和技艺品种创意转化,加大在社交礼品、旅游文创产品、服装服饰、时尚家居等领域的融合应用。拓展工艺美术产品应用范围,大力发展面向产品包装、室内装饰、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等行业的实用性工艺美术陈设品和装饰品。创新工艺美术产品展示途径、零售场景和销售渠道,支持工艺美术产品进超市、商场、高铁机场购物区,鼓励利用网上销售、直播带货、场景体验等新业态新模式,开展产品私人订购、个性化定制、大众团购以及限时拍卖等业务,促进产品消费。(三)推广工艺美术文化展示与体验。围绕文化、旅游、商贸等消费领域,将工艺美术文化植入城市公共文化空间,打造配套特色消费场景,通过城市公共景观、区域节庆活动、特色城市礼物,增强工艺美术城市公共文化服务效能。鼓励在旅游体验基地、特色村镇街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打造工艺美术创意基地和传统文化体验基地,创新文化消费场景,提高产品内容体验。常态化举办各种学术交流、产业论坛、展览展会、手工研学活动等,丰富工艺美术产品供给,扩大工艺美术消费市场。七、加强政策保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鼓励预算单位采购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工艺美术产品。鼓励地方根据当地工艺美术行业发展需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濒危技艺品种扶持,完善支持政策。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及地方相关政策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工艺美术企业技术改造、设计创新的支持力度,提升行业发展效能。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各类基金,支持工艺美术企业创新发展。(二)强化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完善工艺美术行业标准体系,根据工艺美术品不同种类、不同等级,系统梳理行业标准需求,开展紧缺标准制定及滞后标准的修订,提升标准供给水平,促进市场秩序规范。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产品溯源防伪管理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专利申请、商标注册、法律援助等服务,提升产业服务能力。研究开展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工作,促进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保护传承。(三)加强人才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优化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机制,加强工艺美术大师宣传和管理,提升大师的社会影响力。支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等提供参与学术研讨、技艺交流、国家重大任务等有利于提升技能艺能的机会,培育守正创新、德艺双馨的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支持开展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认定,鼓励大师工作室与企业、院校建立实训基地,引领产业创新设计发展新风向。组织开展工艺美术行业研修班、培训班,提升从业人员理论与创作水平。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企业建立高端人才培养名单,培养掌握核心技艺的后备人才,支持参与重大生产决策咨询和重大技术革新,推动在生产实践中传承前人绝学绝艺。支持工艺美术企业与各类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多方位多层次培养技能型人才、应用复合型人才、拔尖创新型人才。健全工艺美术人才评价制度体系,为工艺美术行业人才选拔提供支撑。(四)推动国内外交流合作。通过互联网、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大传统工艺当代价值及保护成果宣传力度,推动传统工艺进校园、进社区,营造传统工艺传承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文艺精品创作,丰富品牌推广渠道,创新品牌主体宣传。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展会,支持举办“多彩中国 佳节好物”等贸易促进活动,推广具有中国特色的工艺美术产品。支持产业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发挥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服务平台作用,为企业国际化发展提供服务支撑,推动中国工艺美术品牌“走出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工艺美术行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或配套政策措施。实施定期评估与动态评估,加强评估结果反馈运用,及时总结推广政策经验。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为企业交流合作、人才培养、展览展销、数据分析等提供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2024年7月17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升指南(试行)》的通知工信厅联运行〔202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等部署要求,加快实施制造业供应链提升工程,推动现代供应链体系深度嵌入制造业产业链,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组织编制了《制造业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升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强化宣传解读,推动企业组织实施,并进一步加强与技术改造、标准制修订、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试点示范等政策协同,完善供应链管理服务支撑和保障措施,多措并举提升制造业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2024年5月7日制造业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升指南(试行).pdf制造业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升指南(试行).pdf
商务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商财发〔2024〕59号 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积极吸引境外机构投资者加大 在华投资,更好支持境内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商务部等十 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 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 组织实施。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4 年 3月22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近年来,我国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持续扩大外 资市场准入,稳步推进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对境内各领域投资持续加大,在境内 金融市场的参与度显著提升,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 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高水平 开放,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便利和鼓励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 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管理服务,便利机构投资经营 (一)便利申请准入。依法高效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申 请。持续优化相关管理要求,更好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运作和 资金汇兑。 (二)优化外汇管理。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境 外机构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 合伙人(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型企 业在跨境经营活动中,用足用好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 理政策,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三)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 投资基金(企业),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享受同等 2 待遇,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实行区别于其他私募基 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 相关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 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二、加大融资支持,丰富科创资金来源 (四)支持债券发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 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 (五)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 依法合规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积极扩大发行规模。全国推 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 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更好支 持企业创新发展。 (六)优化融资结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 支持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加强合作,规范探索“贷款+外部 直投”等业务模式,丰富科技金融产品服务。 三、加强交流合作,促进投资高效对接。 (七)完善合作机制。支持境内外机构加强对接,联合设 立相关投资合作和沟通交流平台。健全支持科技型企业和项目 融资专项工作机制,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发挥 硬科技属性评价、企业上市培育、地方政策配套等引导机制作 用,通过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创新创业大赛、公开路演平台等, 为境外机构挖掘和评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 (八)梳理需求清单。相关部门、地方、行业协会结合 自身职责定位,聚焦产业发展、企业培育和成果转化,积极 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 境外机构建立合作。 (九)提升合作水平。鼓励境外机构与境内相关机构、 政府引导基金等加强合作,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 量子科技、生物技术、新能源和未来能源、工业母机、航空 及航天装备、电力装备、新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和仪器仪 表等领域和方向,设立母基金或专业化子基金。支持获境外 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深化与相关国别的产业链合作。支 持境外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十)便利人员往来。积极保障境外机构人员来华签证 需求,对于短期签证申请,提供免预约“绿色通道”、免采 指纹等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经营人员,支持其办理 长期签证。 (十一)鼓励本土化经营。支持境外机构在华加大经营 投入,通过设立办公室、组建在华团队等方式,提升本土化 经营水平。 四、完善退出机制,助力投资良性循环 (十二)支持境外上市。保持境外上市融资渠道畅通、 节奏稳定,依法合规加快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备 4 案。积极发挥香港金融市场接驳功能,支持科技型企业赴香 港上市。 (十三)鼓励并购重组。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 作用,支持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等多种支付 工具,并购科技型企业,畅通并购退出渠道。修订《外国投 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投资条件。 (十四)推进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稳步推进私募股 权创投基金份额转让试点。鼓励境外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和特 长,积极参与投资交易。 (十五)保障汇出权益。依法保障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 的合法所得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 (十六)便利享受税收优惠。优化上市公司派息扣缴税 款和结算程序,确认符合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规定优惠条件 的境外机构名单,畅通政府部门、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各方 信息交互,上市公司可直接按照优惠规定对相关境外机构进 行扣缴申报和派息。 请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配合、整合资源、优化服 务,做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各项工作,推动形成 综合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营造更加优化的政策环境,更好 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稳定投资预期,提振投资 信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各地金融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制造强国建设的战略决策,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加快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完善保险补偿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目标导向,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以下简称首台(套)、首批次〕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突出应用牵引作用,明确政策定位。拓展首台(套)、首批次概念内涵,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扩展支持数量和年限,增强用户信心,以应用带动首台(套)、首批次迭代更新、实现批量稳定生产、形成成本竞争优势。突出保险保障作用,优化制度设计。推动首台(套)、首批次保险扩大保障范围、提升服务水平,通过保险风险管理的制度设计,破解初期市场信任不足导致的应用瓶颈。突出财政资金效能,严格申报审核。规范申报程序,严格审核标准,稳定各方预期,加强总结评估,及时完善政策,有效提升政策精准性、实效性,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突出事前事后监管,加强监督管理。压实各实施主体责任,加强规范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强化执纪问责,有效提升政策执行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二、明确政策支持范围(一)加快首台(套)推广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实现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装备可按照台(套)数或批次数予以投保。(二)加快首批次推广应用。首批次新材料是指国内实现原始创新或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规模化应用和竞争优势的新材料产品。(三)重点支持国家战略领域。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创新成果,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发展需求,聚焦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中装备、新材料产品为基础,重点支持国家战略且质量风险大的领域,动态调整支持范围、补助额度和补贴比例。三、优化政策制度设计(四)明确资格审定机制。采取“先资格审定、后资金申请”的方式。首先确定首台(套)、首批次资格,明确资格有效的年限,并按装备、新材料产品价值一定比例计算保费补助资金额度上限。(五)调整资金申请机制。根据生产制造企业的资格审定、投保、装备和新材料交付、保费实际缴纳及当年财政预算额度情况,严格审核确定应拨付补助资金。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首台(套)、首批次,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六)提升保险保障支持。聚焦生产企业推广应用及迭代更新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拓展适用保险险种,为首台(套)、首批次提供综合保险保障方案。支持生产制造单位根据装备、新材料产品特性和实际需要,在政策框架下自主决定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和投保年限。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与“精算平衡”原则,定期开展保险费率回溯和动态调整。四、强化政策监督管理(七)依法依规投保承保。生产制造单位、保险公司、用户单位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在保险补偿项目资格申报、资金申请、资金使用、承保理赔等方面加强业务管控,确保相关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相关工作合法合规。(八)切实加强规范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目录》动态调整、项目组织审核等工作,财政部按规定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金融监管总局负责保险市场监督管理。地方相关部门、中央企业做好项目审核、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加强政策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九)强化政策执纪问责。生产制造单位、保险公司、用户单位存在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虚假理赔等方式骗补骗保,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收缴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35号)、《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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