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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促进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部署,加快先进环保装备研发和应用推广,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技术支撑,现组织开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5年版)》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要求聚焦工业领域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要求,强化创新驱动,突破环保装备关键核心技术工艺以及配套零部件、材料、药剂等领域的技术瓶颈,加强先进适用环保装备在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纺织、电镀等重点领域的推广应用,不断提升环保装备标准化、成套化、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一)被推荐企业及技术装备要求被推荐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推荐技术装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产权明晰,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要求,应用后污染物控制优于国家污染排放相关标准要求,或优于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要求。(二)推荐范围1.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装备。主要指工业生产、能源利用、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城市精细化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减排技术及装备。2.水污染防治技术装备。主要指城镇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黑臭水体等领域污废水减排技术及装备。3.土壤污染修复技术装备。主要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降低或消除土壤中污染物的技术及装备。4.固体废物处理技术装备。主要指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处理技术及装备。5.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装备。主要指工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减振、降噪技术及装备。6.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主要指大气、水、土壤、生态等要素领域的污染物以及噪声、温室气体的监测、检测技术及装备。7.环境污染防治专用材料和药剂。主要指大气、水、固废等领域污染物处理时所使用的材料、催化剂、药剂、菌剂。8.环境污染应急处理技术装备。主要指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污染物控制、减轻和消除的技术及装备。9.环境污染防治设备专用零部件。主要指大气污染、水污染、固废处理等装备运行所必需的专用风机、水泵、阀门等零部件以及减少污染物泄漏的零部件。10.减污降碳协同处置技术装备。主要指处理大气污染、水污染、固废的同时,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技术及装备。11.新污染物治理技术装备。主要指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有关监测、检测、溯源、减排、治理的技术及装备。(三)技术类别技术装备分为研发、应用、推广类。其中,研发类指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引进等方式,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已经用户初步验证的技术装备;应用类指国内领先、具有行业引领作用和市场应用前景、已实现产业化生产的技术装备;推广类指技术成熟可靠、推广潜力大、经济适用且有成功应用案例的技术装备。二、推荐程序(一)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根据推荐要求,分别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环保装备的研发或生产单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填报《环保技术装备申报书》(附件1、2、3),并负责审核、推荐符合要求的技术装备。《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3年版)》中的工艺技术装备关键核心指标有更新的,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二)请于2025年7月15日前将正式推荐意见、《环保技术装备推荐汇总表》(附件4)通过平台报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必要时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申报内容。三、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宋波010-68205364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刘元生010-65645390附件:1.研发类环保技术装备申报书 2.应用类环保技术装备申报书 3.推广类环保技术装备申报书 4.环保技术装备推荐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4月8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现将《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附件: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 (1).pdf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矿山安监局2025年3月11日
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加快先进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推广,提升工业用水效率,现启动2025年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要求(一)申报对象及要求钢铁、石化化工、纺织染整、造纸、食品、皮革、制药、建材、有色金属、机械、煤炭、电力等行业和数据中心等重点领域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供应单位。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征集范围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高效冷却或洗涤、非常规水利用、用水智能管控、节水减污降碳协同等方向,以及适用于黄河流域、京津冀等严重缺水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等水环境敏感等地区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1.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主要指将高耗水生产工艺替换为更节水或低水耗的新工艺,以减少水资源使用和浪费。2.高效冷却或洗涤。主要指以较少水耗实现高效、环保洗涤或通过循环利用等方式达到冷却效果等。3.非常规水利用。主要指利用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替代常规水用于工业生产。4.用水智能管控。主要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工业用水数字化管理水平,实现高效用水。5.节水减污降碳协同。主要指采用节水减污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等手段,推动不同水质特点废水协同处理。(三)征集类别主要分为研发类、产业化示范类和推广应用类。1.研发类:指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引进、集成创新等方式,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已有阶段性成果、节水效果明显、知识产权明晰,并经用户初步验证的工艺、技术和装备。2.产业化示范类:指技术基本成熟、知识产权明晰、节水效果显著、推广应用前景广阔、已具备应用基础条件但尚未实现产业化的重大关键工艺、技术和装备。3.推广应用类:指技术成熟、装备性能稳定、节水效果好、知识产权明晰、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目前已有成熟应用案例,技术普及率相对较低,但已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二、申报程序(一)组织申报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工业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研发和生产单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分类填报《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书》(附件1、2、3),并上传相关支撑材料。(二)汇总推荐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形成推荐意见,填写“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推荐汇总表”(附件4),于2025年6月30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交。请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参照前述程序,分别组织本行业、本集团开展申报。《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3年)》中的工艺、技术、装备关键核心指标有更新的,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三)评审及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水利部组织专家对前一批入选和本年度新推荐的工艺、技术、装备进行评审,遴选2025年度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按程序对外公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宣传推广力度,对工业节水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给予支持。三、联系方式(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联系人:王炳龙电 话:010-68205358传 真:010-68205337邮 箱:jsc@miit.gov.cn(二)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系人:黄一凡电 话:010-63202246传 真:010-63203254邮 箱:qgjsbcyc@mwr.gov.cn附件:1.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书(研发类).wps 2.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书(产业化示范类).wps 3.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书(推广应用类).wps 4.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推荐汇总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2025年3月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现将《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中国证监会国家矿山安监局2025年1月21日附件: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
关于印发拉萨市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拉经信发〔2020〕21号各县(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经济功能区经发局: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和区市党委关于绿色发展的要求,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力度,推动全市绿色制造水平提升,根据拉萨市绿色工业专项推进组工作部署,按照《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评价认定办法(试行)》要求,特制定《拉萨市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拉萨市财政局2020年6月16日 附件:《拉萨市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pdf
各地(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新创业服务能力与管理水平,引导、促进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行业发展,培育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和《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及《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17〕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了《西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暂 行)》附件 西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升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新创业服务能力与管理水平,引导、促进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行业发展,培育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和《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及《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17〕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是西藏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新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空间,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孵化器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委托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西藏科创中心)开展申报受理、工作指导、政策落实、考核评估等具体工作。各地(市)、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建设、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自治区孵化器的条件第五条 自治区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2.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孵化器管理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接受过孵化器管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0%以上;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4.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并至少有1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5.在孵企业总数1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7家以上),应有50%以上在孵企业已申请专利,在孵企业中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6.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能力;7.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实、齐全;8.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运营情况良好。累计毕业企业数达3家以上,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累计提供就业岗位300个以上;9.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并且有专业化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第六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孵企业应是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2.企业注册地在西藏区内,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场地内;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领域的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4.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知识产权明晰;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第七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条:1.有自主知识产权。2.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500万元或上年营业总收入超过300万元。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第八条 自治区孵化器申报的基本程序:1.申报主体编制申报材料,并向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3.自治区科技厅受理自治区级孵化器认定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考评组对备选孵化器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4.根据考察和评估情况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孵化器,经厅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西藏自治区科技厅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5.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发文公布,并统一授牌。6.被认定为自治区孵化器的,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第九条 自治区孵化器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扶持。第十条 首次认定为自治区孵化器的,按照自治区《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第十一条 鼓励孵化器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等预孵化服务,建设众创空间,完善企业孵化加速机制,建立全孵化链条的服务体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及咨询服务,满足在孵企业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第十二条 孵化器应坚持“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内生发展能力,鼓励孵化器设立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建立或完善在孵企业联系制度、毕业企业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建立金融担保贷款机制,与银行、投资机构合作,创新面向科技创业企业的金融产品,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加速成长。 第四章 统计和考评第十三条 自治区孵化器必须参加科技年度统计工作,自治区科技厅定期对孵化器进行年度考评,从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情况等三类指标进行评价。第十四条 自治区孵化器考评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按照自治区《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规定,将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在安排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和表彰时予以优先考虑,并推荐申请国家级孵化器。第十五条 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孵化器运营管理、数据统计、报告、考评工作。第十六条 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考评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孵化器,视为不合格。第十七条 对连续2次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不再列入孵化器序列,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孵化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市(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领导小组:《西藏自治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自 治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抓好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附件:西藏自治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暂行)附件.doc 自治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2022年4月1日
藏政发〔2022〕11号 第一条 为推动西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在西藏登记注册并设立机构、场所的各类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及经批准回西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驻区外企业和入驻藏青工业园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第三条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对从事我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第四条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第五条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军人五类人员就业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30%以上(含本数)的企业;2.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70%以上(含本数)的企业。转让财产收入或者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占全部收入比重高于40%(含本数)的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从业人数需达到15人以上(含本数)。就业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将上述人员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我区***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数量。西藏常住人口包括户籍在西藏人口、长期在藏居住的流动人口(已办理西藏自治区居住证或登记卡)。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就业人数、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十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第六条 我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下列产业和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主营业务属于下列产业之一,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承担自治区各级乡村振兴局发布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项目的企业;2.特色农林畜渔业产品的养殖(种植)生产及加工;3.藏医药研发、生产、销售,新型药品研发、生产、销售,传统藏药的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4.西藏特色食品加工、饮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5.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6.天然饮用水(矿泉水)的生产、销售,电力、燃气的生产、供应;7.边境地区村镇建设项目、边境旅游及乡村旅游开发经营管理、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8.城镇及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水体、生活垃圾、畜禽粪污治理,医废危废处置及厕所革命等城乡人居环境整治项目;9.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10.水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风电、地热发电等清洁能源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11.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第七条 核定征收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及总机构在区外的分支机构不得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减免政策。第八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税收减免政策,应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其政策适用的前置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不得继续享受该优惠政策。第九条 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企业享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优惠事项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1.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我区常住人口等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名就业人员实际支付的不低于我区***工资标准工资的支付证明);3.吸纳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如:残疾人证、***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退出现役证、毕业证等);4.与吸纳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第十一条 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优惠事项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1.主营业务属于所列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2.符合条件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第十三条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第十五条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行业分类均参照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和国家质监总局批准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国家统计局编著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进行划分和界定。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难以界定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所涉及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确认。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信息定期共享本级税务部门。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同时废止。西藏自治区出台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优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拉萨市轻工精品评选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拉经信发〔2024〕44号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园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为加快我市轻工业发展步伐,深入实施消费品工业“三 品”战略,推进我市轻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促进 轻工业核心竞争力的快速提升和发展,经市政府专题会研究 同意,现将《拉萨市轻工精品评选认定办法(试行)》印发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拉萨市轻工精品评选认定办法(试行)》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20日附件.docx
各县(区)经信局、各功能园区经发局:为引导企业加大智能化改造投入力度,切实提升企业智能制造水平,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2024年5月6日至5月31日,超过申报时限不予受理。二、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符合《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申报条件》(附件1)。原则上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车间。三、申报材料一是申报企业须认真填写《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申报表》(附件2),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二是申报材料要求A4纸正反面印刷,一式2份胶装成册,另附电子版1份。四、申报程序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要求自行将申报材料报各县区经信部门、各园区经发局。由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负责组织示范智能车间申报工作的审核和推荐工作,对拟推荐企业填写《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汇总表》(附件4),出具正式文件报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五、申报要求(一)严格申报纪律。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并填写《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申报承诺书》(附件3),不按程序申报、弄虚作假、编造骗取评价资格的,一经发现,将连续两年取消申报资格。(二)规范申报程序。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要按照文件规定,严格把关,择优上报。申报资料要规范、完整,复印件必须清晰,否则视为不合格申报材料。(三)积极组织申报。为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无废”治理体系,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要广泛宣传、组织企业进行申报。附件:1.《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申报条件》2.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申报表3.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申报承诺书4.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汇总表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5月6日 (联系人:李晓珍,电话:15388120786) 附件.docx
各县(区)经信局、各功能园区经发局:根据拉萨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无废细胞”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拉萨市“无废工厂”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2024年2月22日至3月15日,超过申报时限不予受理。二、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符合《拉萨市“无废工厂”建设评估标准》(附件1)。三、申报材料一是申报企业须认真填写《拉萨市“无废工厂”建设申报表》(附件2),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二是申报材料要求A4纸正反面印刷,一式2份胶装成册,另附电子版1份。四、申报程序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要求自行将申报材料报各县区经信部门、各园区经发局。由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负责组织“无废工厂”申报工作的审核和推荐工作,对拟推荐企业填写《“无废工厂”汇总表》(附件4),出具正式文件报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五、申报要求(一)严格申报纪律。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并填写《拉萨市“无废工厂”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3),不按程序申报、弄虚作假、编造骗取评价资格的,一经发现,将连续两年取消申报资格。(二)规范申报程序。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要按照文件规定,严格把关,择优上报。申报资料要规范、完整,复印件必须清晰,否则视为不合格申报材料。(三)积极组织申报。为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无废”治理体系,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要广泛宣传、组织企业进行申报。附件:1.《拉萨市“无废工厂”建设评估标准》2.拉萨市“无废工厂”建设申报表3.拉萨市“无废工厂”申报单位承诺书4.“无废工厂”汇总表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2月22日 (联系人:李晓珍,电话:15388120786) 附件1-4.docx
各县(区)经信局、各功能园区经发局:根据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和《关于组织开展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2024年)》(拉经信发〔2024〕2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入库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符合《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入库标准》(附件1)。二、申报材料一是申报企业须认真填写《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附件2),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附件3)。二是申报材料要求A4纸正反面印刷,一式2份胶装成册,另附电子版1份。三、申报程序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要求自行将申报材料报各县区经信部门和各园区经发局。由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负责组织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入库工作的审核和推荐工作,对拟推荐企业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汇总表》(附件4),出具正式文件报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四、申报时间2024年1月26日至3月15日,超过申报时限不予受理。五、申报要求(一)严格申报纪律。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并填写《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5),不按程序申报、弄虚作假、编造骗取评价资格,一经发现,将连续二年取消申报资格。(二)规范申报程序。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要按照文件规定,严格把关,择优上报。申报资料要规范、完整,复印件必须清晰,否则视为不合格申报材料。(三)积极组织申报。为提升企业创新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做优做精,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要广泛宣传、组织企业进行入库申报。同时,鼓励已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的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库。附件:1.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入库标准2.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3.相关佐证材料4.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汇总表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1月26日 (联系人:李晓珍,电话:15388120786) 附件.docx
拉经信发〔2024〕2号 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各县区(园区)财政局:为规范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提 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拉财发〔2023〕7号)文件要求,现将拉萨市 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2024年)的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一 、支持方向(一)骨干特色企业培育。支持骨干特色企业培育,对 培育规上企业、企业上台阶、上市挂牌企业、特色优势产业、 新落户拉萨企业给予奖补。 (二)技术改造。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工业企业设备 更新和技改投入给予奖补。(三)信息化建设。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和工业企业上 云,支持企业升级改造信息化网络设施及工业5G应用项目。(四)技术创新。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列入全市创新 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进行奖励。(五)绿色发展。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认定为拉萨市 绿色发展试点企业和拉萨市智能车间(工厂)的企业予以奖 励。二 、申报条件1、在拉萨境内注册且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 营、信用良好、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且主营产品在市内生 产,主营业务在市内开展规模达到20%以上的工业企业。2、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税收减免政策外,年纳税 额、营业收入、利润较上年度为正增长。3、对同一企业重复申报同一项目时年营业收入较前一 年需增长3%(同一项目是指:拉萨市工业企业专项资金申 报指南中五大类15小项)。4、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享受过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苏拉 资金项目除外)。5、企业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 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6、企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等要 求,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7、在拉萨新落户的工业企业,申报项目实际投资500 万及以上(含土地出让金)。8、飞地项目(企业)享受与拉萨市现有企业同等扶持 政策。9、企业在拉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注册登 记 (www.Issmes.cn/index.html)。10、项目完成时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 日。三、申报流程( 一)属地申报。申报主体自愿向项目所在各县区(园 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按要求提供项 目申报资料。(二)审核推荐。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财政部门对推荐项目负第一责任,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对 符合条件的项目在企业申报资料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 章(未填写意见和未加盖公章的项目不予受理),汇总后由 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书 面推荐至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拉 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三)项目评审。市经信局对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 息化部门、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推荐项目进行分类汇总 并建立项目库,专项资金评审工作采取成立评价专家组(从 自治区经信厅专家库中选取)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 展。(四)公示公告。评审结果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批复,市财 政局根据项目批复下达资金。四、工作要求( 一 )申报材料。1、申报主体要严格按照《申报指南》 的要求,整理备齐每个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按照顺序编制目 录、页码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装订成册,如涉及合同发票的 需列分类清单,并将发票附在相应的合同后,申报材料(一 式3份)统 一 采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2、申报材料附 件需与专项资金申报表数据一致,确保佐证材料可充分证明 相关数据指标。3、企业需在申报材料附“企业征信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版)、“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官网下 载 ) 。(二)压实主体责任。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经发现申报单位存在项目、发票、 审计报告作假及联合中介机构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实 行一票否决,3年内不得申报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三)严格审核把关。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 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 会同同级信用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 审查,并对项目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 过场、流于形式。重点审查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 目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支持条件、是否按规定提供审计报告、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对在建项目开展项目真实性审查,重点 审查项目手续是否完备、已投入资金是否真实、项目建设内 容与实际是否相符等。对不严格审核的县区(园区)将在全 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四)加强绩效评价。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各县 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管理要求,对本 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五)申报时间。2024年1月15日--3月31日。(六)联系方式。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李晓珍15388120786 拉萨市财政局刘俊伯15089027404 附件: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拉萨市财政局2024年1月10日 附件1: 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4年)根据《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业企业发展现状, 特制定《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4 年)》(以下简称《申报指南》),作为《管理办法》配套 文件。《申报指南》根据《管理办法》确定的支持范围分类 明确扶持方向、遴选程序、申报或承接主体条件、资金扶持 方式、扶持标准等。一 、骨干特色企业培育(一)加快培育规上企业1.支持条件:按照统计部门统计口径,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首次升规入统。2.支持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加快培育 规 上 企 业 ) ( 附 件1-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 一 ); (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企业征信报告;(6)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7)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6);(8)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二)企业上台阶奖励。 1.支持条件: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 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支持标准: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 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满足条件的企业25万元、50万元、 10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 奖励一次。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上台 阶奖励)(附件1 - 2);(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 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 (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企业征信报告;(6)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7)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6);(8)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三)上市挂牌企业奖励。 1.支持条件:对我市工业企业上市挂牌进行奖励。2.支持标准:对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内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 的我市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申报年度的 上一年度内在香港联交所首发上市的我市工业企业,给予一 次性奖励300万元;对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内将上市企业注 册地迁入我市,且投资我市工业实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 万元;对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内在“新三板”挂牌的我市工 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 内我市“新三板”挂牌工业企业到其他板块上市的,补足奖 励余额。3. 申报材料: (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上市挂牌 企业奖励)(附件1- 3);(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上市挂牌相关证明文件或上市企业注册地迁 入我市相关证明文件;(4)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5)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6)企业征信报告;(7)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6);(8)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9)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四)高原特色轻工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税收减免 政策除外,年纳税额、营业收入、利润较上年度均实现正增 长 )1.支持条件:(1)食饮品制造业(含天然饮用水)。(2)生物医药业(含藏药、中药饮片)。(3)民族手工业(含藏式服装)。(4)农畜产品加工业。(5)金属制品业。 2.支持标准:(1)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食饮品制造企业(含 天然饮用水),其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 2%予以资金扶持,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予以资金扶持, 最高不超过50万元。(2)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生物医药生产类 (含藏药、中药饮片)企业,其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 以内的部分按2%予以资金扶持,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 予以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3)年营业收入30万元(含)以上民族手工业企业, 按其年营业收入5%予以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4)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农畜产品加工企 业,其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2%予以资 金扶持,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予以资金扶持,最高不 超过50万元。(5)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金属制品企业,其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2%予以资金扶持,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予以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 元。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特色优势 产业)(附件1 - 4);(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 (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企业征信报告;(6)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其中,藏式服装营业收入情况 需进行单列);(7)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6);(8)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五)运费补贴。1.支持条件:对食饮品制造业、农畜产品加工业、生物医药业(含藏 药、中药饮片)、民族手工业产品通过航空、铁路、汽车运 输出藏的予以补贴。2.支持标准:对食饮品制造业、农畜产品加工业、生物医药业(含藏 药、中药饮片)、民族手工业产品通过航空、铁路、汽车运 输出藏的,对年度实际产生运费50万元(含)以上的,且 区外销售收入达300万元(含)以上,区外销售收入占总营 业收入超过80%(含),按年度实际产生运费的10%给予 一 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 申报材料: (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运费补贴) (附件1 - 5);(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企业征信报告;(6)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7)承运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8)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6);(9)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六)新增就业人员。1 . 支持条件:(1)新增吸纳拉萨籍人员就业。(2)新增吸纳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3)新增吸纳拉萨籍残疾人就业。2 . 支持标准:对满足上述申报条件的项目,按实际完成额给予奖补, 标准如下:对企业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新增吸纳拉萨籍人员就 业、拉萨籍高校毕业生、拉萨籍残疾人就业,且正常缴纳社 保,按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 30万元;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新增就业 人 员 ) ( 附 件 1 - 6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文件;(4)参保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奖励资金以参保清单为 依据(须出具社保部门盖章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中提供复印 件 ) ;(5)高校毕业生学员工学位证、毕业证,残疾人员工 残疾人证;(6)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 6 ) ;(7)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七)贷款贴息。1.支持条件:对工业企业重点用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等 项目给予贴息补贴。2.支持标准: 针对上述企业予以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按年度实际贷款 支付利息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贴息不超过3年,同一企 业累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信息 化建设)(附件5 - 4);(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文件;(4)项目贷款合同、收款凭证(复印件);(5)贷款银行出具的按贴息后计算的实际应支付利息 金额的证明文件;(6)本年度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及相应付息票据;(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八)新落户拉萨企业。1.支持条件:(1)在拉萨新落户的工业企业,申报项目实际投资500 万及以上(含土地出让金)。(2)项目已按照要求完成备案(核准)。(3)项目需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内竣工并完成验收 工作。2.支持标准:对满足上述申报条件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额给予奖补,标准如下: 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 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 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 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300万元奖补。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新落户拉 萨企业)(附件1-8);(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备案表);(4)项目环境评价批复(或环评备案表、环境影响登 记表);(5)项目环评、能评等手续齐全(项目无相关手续的 需要项目推荐单位做出情况说明);(6)企业节能评估报告;(7)企业征信报告;(8)项目施工许可证(或项目安装测试报告);(9)项目竣工验收报告;(10)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 (11)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包括项目备案开、竣工时间; 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项目备案投入金额;项目实际投入 金额;项目支出明细汇总表;项目固定资产清单;项目支出 明细对应的财务凭证;企业应交税金明细表等);(12)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 附 件 6 ) ;(13)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二、技术改造 1.支持条件:(1)加大我市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改投入,推进环 保、安全生产、传统制造业优化升级,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 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 消 耗 。(2)项目已按照要求完成备案(核准)。(3)项目需在申报年的上一年度内竣工并完成验收工 作。(4)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均不低于200万元。2.支持标准:对满足上述申报条件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额给予奖补,标准如下: 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500万元(含),给 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 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1500万元(含), 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补。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元-2000万元(含), 给予一次性120万元奖补。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150万元奖补。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技术改造) (附件2- 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备案表);(6)项目环境评价批复(或环评备案表、环境影响登 记表);(7)项目环评、能评等手续齐全(项目无相关手续的 需要项目推荐单位做出情况说明);(8)企业节能评估报告;(9)企业征信报告;(10)项目施工许可证(或项目安装测试报告); (1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12)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13)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包括项目备案开、竣工时间; 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项目备案投入金额;项目实际投入 金额;项目支出明细汇总表;项目固定资产清单;项目支出 明细对应的财务凭证;企业应交税金明细表等);(14)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6);(15)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三、信息化建设(一)企业信息化建设。 1.支持条件:(1)企业实施智能化办公、自动化生产、数字化管理 等信息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企业升级改造信息化网络设施及 工业5G 应用项目。(2)项目已按照要求完成备案(核准)。(3)项目环评、能评等手续齐全(项目无相关手续的 需要项目推荐单位做出情况说明)。(4)企业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需在申报年的上一 年度内竣工并完成验收工作。 2.支持标准:项目实施完成并评审验收合格的,对实际投资额100万 元(含)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 不超过200万元。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信息 化建设)(附件3 - 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 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备案表);(6)企业征信报告;(7)项目竣工验收报告;(8)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9)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包括项目备案开、竣工时间; 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项目备案投入金额;项目实际投入 金额;项目支出明细汇总表;项目固定资产清单;项目支出 明细对应的财务凭证;企业应交税金明细表等);(10)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6);(11)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二)工业企业上云。 1.支持条件:工业企业上年度在本地云完成上云的,根据上云服务合 同金额进行奖励。2.支持标准:可予以补贴合同2023年度约定金额并实际支付的30%, 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3.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工业企业 上云)(附件3-2);(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6)提供云服务企业开具的合同、发票;(7)提供支付凭证;(8)企业征信报告;(9)签订的上云服务合同;(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1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 附 件 6 ) ;(12)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 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三)智能车间(工厂)。1.支持条件:被认定为拉萨市智能车间(工厂)的企业。2. 奖励标准:(1)对认定的拉萨市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 元奖励。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绿色发展) (附件3 - 3);(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被认定为拉萨市智能工厂的企业的正式文件复印 件;(6)企业征信报告;(7)企业节能评估报告;(8)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 6 ) ;(9)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四、技术创新(一)创新型类。 1.支持条件:对列入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进行奖励。2.支持标准:对进入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3.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型类) (附件4-1);(2)拉萨市工业企业专项奖励项目申报表及绩效目标 表 ( 附 件 6 )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 一);(4)企业进入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库相关证明文件;(5)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6)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7)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征信报告;(8)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9)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五、绿色发展(一)绿色试点企业。1.支持条件:被认定为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 2 . 奖励标准:(1)对认定的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20 万元奖励。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绿色发展) (附件5 - 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被认定为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的正式文件复 印件 ;(6)企业征信报告;(7)企业节能评估报告;(8)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6);(9)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二)无废工厂。1 . 支持条件:被认定为拉萨市无废工厂企业。2 . 奖励标准:(1)对认定的拉萨市无废工厂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 奖励 。 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无废工厂) (附件5- 2);(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被认定为拉萨市无废工厂企业的正式文件复印件;(6)企业征信报告;(7)企业节能评估报告;(8)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 6 ) ;(9)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
拉萨市财政局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拉财字〔2023〕7号 各县(区)、园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拉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现印发《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月18日 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 作用,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工业经 济发展水平,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 法》第八条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 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 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 排,用于支持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 升实体经济发展质量等方面的资金。第四条 专项资金规模为每年5000万元,按照填平补 齐的原则,实行滚动使用。专项资金评审工作采取成立评价 专家组(从自治区经信厅专家库中选取)或委托第三方机构 等方式开展。专项资金包括绿色企业认定、智能车间(工厂) 认定等所有的工业企业认定评审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1.在拉萨境内注册且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 信用良好、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2.在拉萨新落户的工业企业,申报项目实际投资500万及以上(含土地出让金)。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注重政策导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自治区、 拉萨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市委、市政府推进工业企业发展 的决策部署和目标。(二)注重突出重点。围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 融合和绿色发展等方面,重点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 核心产品、骨干企业和有示范效应的重大项目。(三)注重绩效优先。实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注重专 项资金使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加大整合统筹 力度,以提高工业企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区分不 同类型、依据项目绩效,确定项目资金安排的标准和额度。(四)注重规范管理。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 报、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管理工作,做到公开透 明、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 建立拉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 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1.审核确定专项资金、评审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年度预 算,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2.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3.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拨付专项资 金;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县(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1.参与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2.会同同级经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拨付、绩效评价 等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经信部门职责。(一)市经信局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工业企业发展需要,制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项目申 报指南;2.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年度专项资金、评审经 费和相关工作经费的预算申请;3.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4.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 划;5.跟踪督促项目实施,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二)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汇总及审核工 作 ;2.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审 核和推荐工作,并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第三章支持方向及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领域:(一)骨干特色企业培育。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促 进全市经济提质发展;支持优势企业、优质项目落户拉萨, 加快延链补链强链,形成产业发展新增长点;支持特色产业 发展,推动产品向高端化和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形成产业发 展新格局;加快培育规上企业,鼓励企业扩大生产经营,提 升市场份额。(二)技术改造。 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新设备,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对现有的落后设备 工艺进行改进提升,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推进工业企业生产 专业化、管理精细化、产品特色化和新颖化发展。(三)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办公、自动化 生产、数字化管理等信息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信息化网络设施,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四)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引进一 批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产业项目和企 业,强化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汇聚、产业升级 中的支撑作用。(五)绿色发展。鼓励企业在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 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方面加大投入,加 快企业绿色化转型步伐。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补助 和以奖代补。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结合年度专项 资金规模确定支持标准,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固定资 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奖励类项目按照同类别项目 给予资金奖励。第四章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重 点支持领域等,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 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均可 按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 县(区)财政部门申报项目。项目申报企业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 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拉萨境内注册且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 信用良好、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且主营产品在市域内生产, 主菅业务在市内开展规模达到20%以上的工业企业。2.在拉萨新落户的工业企业,申报项目实际投资500万 及以上(含土地出让金)。3.符合国家和区(市)产业政策和支持重点,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良好;4.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求;5.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享受过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 目不得重复申报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苏拉 资金项目除外)。6.具体申报条件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下发年度项 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第十六条 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县(区) 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 核项目材料,并对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进行承诺。第十七条 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县(区) 财政部门对本辖区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行文报送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第十八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专家评审、现场 核查等程序选择确定拟扶持项目,并将拟扶持的企业名称、 项目等通过互联网和媒介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 项目列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第十九条 市经信局提出拟支持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 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经信局下达专项资金项 目计划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专项资金。第二十条 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批复(或指标文 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企业。 第二十一条 项目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 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 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县(区)财政部门和县区(园区)经济信 息化部门要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本辖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 · 评价结果随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次年4月底前一并 : 上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第二十三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县区(园区)经 济和信息化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推荐项目进行完整性、 合规性初审并进行分类汇总、建立推荐项目库。专项资金评 审工作采取成立评价专家组(从自治区经信厅专家库中选 取)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评审结果在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 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 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 的重要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 查。第二十五条 项目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资 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经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 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 查。第二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应诚实守信,不得弄 虚作假,严格遵循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流、挤占和挪用专项资 金。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截流、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 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管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六 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拉萨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进程,强化企业在绿色制造中的主体地位,切实把绿色发展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不断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全市绿色制造发展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共赢,根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2018)》,结合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是指依靠创新驱动,在推进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方面成效显著,在绿色发展方面具有试点带动作用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试点企业的申报主体是在拉萨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积极推进绿色制造的工业企业。第四条 试点企业每年认定一次,原则上每三年复评一次。第五条 试点企业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拉萨市绿色工业专项推进组(以下简称“推进组”)负责试点企业的认定、指导和管理。拉萨市绿色工业专项推进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设在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具体承担试点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核、拟认定企业推荐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试点企业的创建培育和审核推荐工作,并协助推进办做好指导、管理工作,合力支持企业建设试点企业,推动绿色制造发展。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七条 申报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试点企业的申报主体是在拉萨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积极推进绿色制造的工业企业。(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三)企业重视绿色发展,注重社会责任,支持环保公益事业。(四)企业具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节能管理水平。企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建立环境监督员制度,环保设施完好,排污口设置规范,相关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物耗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五)厂区环境清洁优美,无裸露地面,绿化率达同行业先进水平。(六)企业符合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要求。(七)企业近两年统计报表无瞒报、虚报、迟报、拒报现象。(八)企业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八条 企业按照《绿色发展试点企业评价认定指标体系》(附件1)的相关标准要求开展创建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自愿申报方式,编制《绿色发展试点企业申报报告》(附件2)。第九条 企业根据当年度试点企业申报通知要求,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第十条 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后,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推进办推荐申报。第十一条 推进办组织开展评审考核,并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第十二条 推进组审核通过后,推进办在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对拟认定试点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第十三条 拟认定试点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之后,由推进办发文公布,予以授牌。第四章 管理服务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试点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工业发展政策扶持资金;优先向自治区、国家推荐申报绿色工厂;予以重点宣传,优先组织参加各类展销展览、宣传推介活动。第十五条 推进办每年开展试点企业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学习培训等活动,并组织专家团队对试点企业给予指导和咨询服务。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评一次,并不定期对试点企业进行抽查。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试点企业后,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推进办有权撤销试点企业称号并收回奖牌:1、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失控;2、企业破产或注销;3、发生严重安全、环保、质量事故;4、发生非正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且处置不力;5、出现其他违纪违法违规情形。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推进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拉萨市绿色发展示范企业评价认定办法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24-05-13 15:59:13 来源:高新技术与节能环保处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绿色制造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加快形成长效培育机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信部节〔2024〕13号)、《西藏自治区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等要求,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13日附件: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docx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氢氧产业发展规划(2024-2030)》的通知附件:西藏自治区氢氧产业发展规划(2024-2030年).doc
三部门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信发〔2024〕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资委、工商联,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现将《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pdf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24年12月17日
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我们制定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2024年10月11日附件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六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八条 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 第九条 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条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第十一条 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二条 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是指将疏干排水进行处理、净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部分。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四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8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办法实施前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相关省份中较高一方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二)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五)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第十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实际取用水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税和减税。 第十九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取用水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应当根据调入区域适用税额和实际取用水量,向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二十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本办法实施前,国家和相关省份已有明确分配比例的,仍按照原分配比例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向相关省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纳税人应当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同步将取水计量数据通过取用水管理平台等渠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取用水计量监管,定期对纳税人取水计量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或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不正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并督促其尽快整改;检查未发现问题且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正常的,税务机关按照取水计量数据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或者按照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二)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三)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损毁,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的;(四)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五)纳税人篡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六)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取水计量数据或取水量核定书信息、违法取水信息、取水计划信息、取水计量检查结果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纳税人申报取用水量数据异常等问题的,可以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水资源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水利部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已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本办法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同时废止。 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单位:元/立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表水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地下水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北京1.64天津0.84山西0.52内蒙古河北0.41.5山东河南陕西0.30.7宁夏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0.20.5浙江广东云南甘肃新疆四川0.10.2上海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西藏青海
关于印发《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网信办,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数据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发挥数字人才支撑数字经济的基础性作用,现将《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数据局2024年4月2日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发挥数字人才支撑数字经济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为高质量发展赋能蓄力,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创新引领和服务发展,坚持需求导向和能力导向,紧贴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需要,用3年左右时间,扎实开展数字人才育、引、留、用等专项行动,提升数字人才自主创新能力,激发数字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增加数字人才有效供给,形成数字人才集聚效应,着力打造一支规模壮大、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高水平数字人才队伍,更好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二、重点任务(一)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重点围绕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集成电路、数据安全等数字领域新职业,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数据赋能为关键,制定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培训教程,分职业、分专业、分等级开展规范化培训、社会化评价,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衔接认定相应职称。在项目实施基础上,构建科学规范培训体系,开辟数字人才自主培养新赛道。(二)推进数字技能提升行动。适应数字产业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需求,大力培养数字技能人才。加快开发一批数字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基本职业培训包、教材课程等,依托互联网平台加大数字培训资源开放共享力度。全面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支持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加强创新型、实用型数字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推进“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依托龙头企业、职业院校、行业协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开展数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三)开展数字人才国际交流活动。加大对数字人才倾斜力度,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数字人才,支持一批留学回国数字人才创新创业,组织一批海外高层次数字人才回国服务。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支持数字人才在园内创新创业。推进引才引智工作,支持开展高层次数字人才出国(境)培训交流,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字人才国际交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骨干人才。(四)开展数字人才创新创业行动。支持建设一批数字经济创业载体、创业学院,深度融合创新、产业、资金、人才等资源链条,加大数字人才创业培训力度,促进数字人才在人工智能、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电子商务等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积极培育数字经济细分领域专业投资机构,投成一批数字经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硬科技”和未来产业领域发展。加快建设一批数字经济领域专业性国家级人才市场,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建设数字人才孵化器、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园,培育发展一批数字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数字人才流动、求职、就业提供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五)开展数字人才赋能产业发展行动。紧贴企业发展需求开设订单、订制、定向培训班,培养一批既懂产业技术又懂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不断提升从业人员数字素养和专业水平,助力产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数字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国家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基地作用,利用国内外优质培训资源,开展高层次数字人才高级研修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加快产学合作协同育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等人才工程向数字领域倾斜。加强数字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加大博士后人才培养力度。(六)举办数字职业技术技能竞赛活动。在全国技能大赛专设智能制造、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等数字职业竞赛项目,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选拔培养数字人才。在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中突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数字领域,促进高水平数字人才与项目产业对接。支持各地和有关行业举办数字职业技术技能竞赛。三、政策保障(一)优化培养政策。结合数字人才需求,深化数字领域新工科研究与实践,加强高等院校数字领域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大交叉学科人才培养力度。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作用,推进职业教育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新增一批数字领域新专业。推进数字技术相关课程、教材教程和教学团队建设。深化产学研融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培养复合型数字人才。(二)健全评价体系。持续发布数字职业,动态调整数字职称专业设置。支持各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增设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大数据、工业互联网、数据安全等数字领域职称专业。健全数字职业标准和评价标准体系,完善数字经济相关职业资格制度。规范数字技能人才评价,落实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开展数字领域卓越工程师能力评价,推动数字技术工程师国际互认。(三)完善分配制度。完善数字科技成果转化、增加数字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落实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政策。制定数字经济从业人员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数字人才特点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强化薪酬信息服务,指导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发布数字职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信息。(四)提高投入水平。探索建立通过社会力量筹资的数字人才培养专项基金。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数字人才培养培训投入力度。各地应将符合本地需求的数字职业(工种)培养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符合条件人员可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对跨地区就业创业的允许在常住地或就业地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五)畅通流动渠道。畅通企业数字人才向高校流动渠道,支持高校设立流动岗位,吸引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层次数字人才按规定兼职,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数字领域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兼职创新、在职和离岗创办企业。(六)强化激励引导。通过国情研修、休假疗养,开展咨询服务、走访慰问等方式,加强对高层次数字人才的政治引领。将高层次数字人才纳入地方高级专家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在住房、落户、就医服务、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业投资、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支持或提供便利。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和培育科学家精神、工匠精神,营造数字人才成长成才良好环境。各部门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数字人才培育的重要性,站在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政治高度,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着力造就大批高水平数字人才,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组织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承担政策制定、资源整合、质量监管等职责,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抓好督促落实。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主动谋划实施好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重点项目。财政部门要确保相关财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行业组织要共同做好数字人才有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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