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列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加强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24〕136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部署,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学习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进机制,紧扣乡村全面振兴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强化金融要素保障,在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决定联合开展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加强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专项行动。具体要求如下:一、实施金融保障粮食安全专项行动(一)强化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金融支持。拓展粮食生产、流通、收储、加工等全产业链金融服务场景,满足农业生产主体和农资企业多元化金融需求,促进粮食产能提升,助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针对生猪、奶类、牛羊肉生产和“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扩大信贷投放规模。聚焦粮棉油糖胶进出口业务重点企业群体,优化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性,多渠道支持农业对外合作。(二)加大高标准农田和设施农业建设金融支持。围绕高标准农田和设施农业建设融资模式创新,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和设施农业建设等涉农领域贷款贴息奖补试点工作。创新银垦合作场景和模式,支持农垦奶源基地、都市设施农业等设施农业建设。科学做好盐碱地综合利用融资项目的筛选和风险评估,明确合格承贷和实施主体,积极满足金融需求。(三)深化种业振兴和农业科技金融服务。建立健全种业基地、种业阵型企业清单共享和融资监测机制。积极对接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国家南繁硅谷等重大建设规划和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农业生物育种重大项目、育种联合攻关等重大任务。创新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种畜禽等担保方式,推出一批针对性强、惠及面广的信贷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和再融资,开展投资并购和兼并重组,助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聚焦农机装备生产、购置和使用需求,盘活“一大一小”农机具资产,通过贷款、租赁等方式支持农业现代化生产。二、实施巩固拓展金融帮扶成效专项行动(四)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重点地区和脱贫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继续落实对重点帮扶县的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保持脱贫地区信贷投放力度不减。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积极满足生产生活需要。优化金融联农带农举措,引导农村企业、帮扶车间吸纳更多就业,促进低收入人口持续增收。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质量监测和续贷展期管理。研究谋划过渡期结束后的常态化金融帮扶机制。(五)扎实做好定点帮扶工作。承担定点帮扶任务的金融机构要扛牢定点帮扶政治责任,立足帮扶地区优势特点和短板弱项,多形式开展消费帮扶、产业帮扶、人才帮扶等,优化帮扶资金管理,做好落地实效跟踪,促进结对关系更加紧密。强化与帮扶地区规划衔接,将金融系统渠道、资金、信息优势与社会服务机构的科研、技术、人才优势结合,探索推广“组团式”帮扶。鼓励把自身发展战略与定点帮扶工作充分结合,将定点帮扶“责任田”打造成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示范田”。三、实施金融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专项行动(六)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租赁等多种融资渠道,助力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建设。因地制宜打造特色化融资模式,支持地方发展特色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打造乡土特色品牌。积极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扩大保险服务覆盖面。不断优化“保险+期货”业务模式,更好满足农业风险管理需求。丰富生态旅游、森林康养、休闲露营等新业态金融服务场景,打造相匹配的信贷产品体系。(七)助力盘活农村资产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等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业务。用好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拓宽生物活体、养殖设施等抵质押物范围,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融资需求。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完善林业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增加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经营主体中长期贷款投放,参与林业碳汇项目储备和开发利用。(八)助推农村流通高质量发展。在县域商业“领跑县”积极对接“县域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新建改建项目的融资需求,支持骨干冷链物流重点县(重点市)、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和县域产地公共冷链物流设施等项目建设。挖掘农村地区快递驿站、电商服务点等流通节点的数据要素作用,助推供应链资金流、商流、物流深度融合,创新授信评价体系,提高信贷服务效率。(九)支持农民增收致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积极推广线上审批,支持金融机构推广稳岗扩岗专项贷款。鼓励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广“整村授信”等主动授信、批量授信业务模式,加大高素质农民信贷支持,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更好满足农户“短、小、频、急”资金需求。为农民通过金融机构柜台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高信用等级债券提供服务,提高农村地区购债便利度。四、实施金融支持乡村建设专项行动 (十)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文明建设金融支持。主动对接各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及时响应信贷需求。聚焦农村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重点领域,开发人居环境贷款产品,支持各地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交由合格主体实施,在收益自平衡和经营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综合融资支持。丰富绿色信贷产品体系,支持荒漠化综合防治,助推“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十一)强化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金融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在项目规划期主动提供融资方案,创新政银企村民合作方式,更好支持农村供水工程体系、农村电网巩固提升、乡村道路、燃气下乡、农村寄递物流体系、智慧村庄、乡村民宿、农村养老等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对农村地区分布式新能源、重点村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等项目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以县为单位开展金融支持乡村建设试点,探索农村基础设施信贷模式和金融产品。(十二)支持县域城乡融合发展。引导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工具,拓宽市政公用设施延伸、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等新型城镇化领域的资金来源。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金融支持方式,服务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结合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的金融保障,积极满足农村转移人口就业、住房、创业、教育、医疗、养老等金融需求。五、实施金融赋能乡村治理专项行动(十三)金融赋能乡村文明善治。持续创新金融支持农文旅融合模式,开展文旅知识产权、景区收益权等抵质押融资,盘活农业文化遗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支持村跑、村超、村晚等特色农村文体活动。将金融服务与弘扬和培育良好家风乡风相融合,探索将村民“无形”信用资产转化为“有形”信贷资金。(十四)支持数字乡村建设。建立健全乡村振兴领域数字一体化平台,实现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农业生产经营、农村社会管理等涉农信息整合,集成支付业务、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功能,打造金融“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应用场景。鼓励金融机构为县乡(镇)政府、村两委及各类涉农主体,提供数字化管理工具,赋能乡村治理。(十五)强化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优化普惠金融服务点建设,积极开展农民金融素养提升、反假人民币宣传等活动。持续拓展数字支付场景,推动移动支付向县域乡村下沉。规范发展助农取款服务点,提升农村支付服务水平。完善农业信贷直通车服务,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平台的协作,深化涉农经营主体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共享应用,帮助金融机构提升客户识别、风险防范和产品创新能力。六、政策保障和组织推动(十六)强化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充分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激励作用,引导信贷业务以县域为主的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乡村振兴。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小微、绿色等金融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乡村振兴票据、乡村振兴公司债券等融资工具,持续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的资金投入。(十七)加强产业、财政、金融政策协同。优化融资项目库对接服务,畅通“清单推送—精准对接—实时反馈—监测督导”的政银企融资对接服务链条,助推信贷政策精准落地。多措并举激发金融机构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小微和“三农”主体,切实发挥融资增信和风险分担作用。(十八)优化金融服务机制。大中型银行要完善“三农”金融服务专业化工作机制,借助自身资金优势、科技优势,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下放产品创新权限,推出更多服务县域金融产品,在授信审批、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人员配置等方面向县域支行倾斜。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进一步突出支农支小定位,充分发挥人缘地缘优势,更好满足各类涉农主体生产经营、农户消费等金融需求。分省分类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提升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化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深化实施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推动涉农金融产品、服务渠道、业务流程数字化升级。(十九)做好宣传推广和监测评估工作。及时总结金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的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强宣传推广,营造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的浓厚氛围。明确乡村全面振兴贷款的业务范畴,支持建立健全乡村全面振兴贷款监测体系,全面反映金融支持成效。做好涉农贷款统计制度调整后的统计分析,开展粮食和农产品贷款、种业振兴贷款等重点领域统计。优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考核评估,强化评估结果共享运用。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精算师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精算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我国精算事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7月7日 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精算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精算专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提供精算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设置精算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面向全社会提供精算师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第四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包括准精算师(Associate Actuary)和正精算师(Fellow Actuary)两个级别,通过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精算师专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第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精算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精算师协会具体承担精算师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 试第六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第七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精算师协会成立教育考试委员会,研究提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设置,拟定考试大纲、合格标准,负责命审题工作。第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专业设置,审定考试大纲,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本科在读)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第十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应试人员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视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第十一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颁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制,中国精算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 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中级经济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第十三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第十四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政治素质良好,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一)熟悉并掌握精算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精算准则;(二)具有丰富的精算专业知识,掌握精算数学、精算模型、数据分析、精算风险管理、费率厘定、准备金评估等精算技术;(三)能够运用精算专业理论和方法,较好地完成精算实务工作;(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能够形成科学客观的专业判断。第十六条 申请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通过准精算师级别5门科目考试。(二)参加并完成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三)学历和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精算或金融领域相关工作满4年;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精算或金融领域相关工作满1年;具备博士学位。第十七条 申请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二)通过正精算师级别对应专业类别要求的公共、专业和选考共5门科目考试;(三)从事精算或金融领域相关工作累计满5年;(四)参加并完成职业道德教育。第四章 登 记第十八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中国精算师协会制定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办法,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后,由中国精算师协会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照要求定期完成相应的精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第二十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第二十一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险精算行业规章制度及精算师职业道德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取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通过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水平测试,取得的精算师资格证书或会员水平测试合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等同。第二十三条 通过科目转换、抵免规则通过的考试科目,视同通过相应级别相应科目考试。2017年及之前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水平测试与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科目转换规则,由中国精算师协会拟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后公布实施。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与境外精算师资格考试科目的抵免规则及其他抵免规则由中国精算师协会拟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后公布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指导、监督和检查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二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准精算师和正精算师两个级别。(一)准精算师级别考试包括《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济金融综合》《精算数学》《精算模型与数据分析》《精算风险管理》5门科目。(二)正精算师级别考试分为寿险、非寿险、健康险、社会保险与养老金计划、金融风险管理、资产管理、数据科学7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包括1门公共科目、3门专业科目、1门选考科目。考生在报名时根据对应专业类别要求选择专业和选考科目。考试科目包括:1.公共科目:《资产负债管理与价值评估》2.专业科目:寿险:《寿险产品开发与管理》《寿险精算评估实务》《财务管理》非寿险:《非寿险定价》《非寿险精算评估》《财务管理》健康险:《健康保险精算实务》《健康保险实务》《财务管理》社会保险与养老金计划:《养老金计划》《社会保险精算》《财务管理》金融风险管理:《金融风险管理基础》《风险管理与计量》《风险管理法规与实践》资产管理:《投资学》《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风险管理与计量》数据科学:《数据科学综合》《数据分析基础》《数据分析实践》3.选考科目为其他专业类别的1门非相同专业科目。已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考已通过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中国精算师协会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第三条 符合《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四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由中国精算师协会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五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以及相应的机考考点。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根据情况适当增加考试频次。第六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在参与工作期间及此后一年以内不得参加考试,在参与工作期间及此后五年以内不得从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七条 考试相关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八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17722&itemId=915&generaltype=0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答记者问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17721&itemId=915&generaltype=0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等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2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二、自2022年12月1日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中罕见病药品制剂序号9“氘丁苯那嗪”按本公告附件2确定的税号执行。 三、各批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 四、本公告附件3所列药品应视为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清单中对应药品活性成分名称/活性成分通用名称一致,并按上述政策规定的实施日期及要求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1.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三批) 2.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第二批)税号修正清单 3.部分药品活性成分通用名称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特此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361号),现就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农村公路奖励门槛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农村公路奖励门槛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公路优良路率水平已达到所在地区(东部、中部、西部地区)该类公路优良路率平均值,且与上一年度相比未下降(因地质、气象等自然灾害造成损毁的农村公路路段可不纳入该年度路况评测计算范围);或者农村公路优良路率水平未达到所在地区该类公路优良路率平均值,但优良路率水平较上一年度有所提升。 二、 做好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数据与以奖代补数据支撑系统的衔接 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相关支出(含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自动化检测装备购置和安装)。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提升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自动化检测比例,并通过以奖代补数据支撑系统动态归集、上报本地区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数据,组织数据抽查、复核和督促评价工作,推动检测评定数据共享共用,不断提升数据质量、可追溯性和时效性,增强检测评定数据对奖补资金测算的支撑作用,充分发挥数据效用,进一步提升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南京、杭州、绍兴、湖州、青岛、佛山等6个城市试点的基础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自2022年11月起,在北京市朝阳区等48个市(市辖区)实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含此前6个试点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见附件1)。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各有关城市可选择部分项目先行实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到2025年实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政策实施的全覆盖。鼓励将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实施范围。 二、主要任务 各有关城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运用政府采购政策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全面建设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形成支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的长效机制,引领建材和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宜居、绿色、低碳城市。 (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各有关城市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以下简称《需求标准》,见附件2)。项目立项阶段,要将《需求标准》有关要求嵌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招标采购阶段,要将《需求标准》有关要求作为工程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以及合同文本的实质性要求,要求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并采购或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建材;施工阶段,要强化施工现场监管,确保施工单位落实绿色建筑要求,使用符合《需求标准》的绿色建材;履约验收阶段,要根据《需求标准》制定相应的履约验收标准,并与现行验收程序有效融合。鼓励通过验收的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示范作用。 (二)加强绿色建材采购管理。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涉及使用《需求标准》中的绿色建材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建材。各有关城市要探索实施对通用类绿色建材的批量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归集采购人的绿色建材采购计划,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要积极推进绿色建材电子化采购交易,所有符合条件的绿色建材产品均可进入电子平台交易,提高绿色建材采购效率和透明度。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应当出具所提供建材产品符合需求标准的证明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推行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符合需求标准的有效检测报告等。 (三)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各有关城市可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实际需求,提出优化完善《需求标准》有关内容的建议,包括调整《需求标准》中已包含的建材产品指标要求,增加未包含的建材产品需求标准,或者细化不同建筑类型如学校、医院等的需求标准等,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有关城市建议和政策执行情况,动态调整《需求标准》。 (四)优先开展工程价款结算。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工程,要提高工程价款结算比例,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有关城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财政部门要组织采购人落实《需求标准》,指导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工程项目的监管,培育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和高品质绿色建筑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建材产业,培育绿色建材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 (二)精心组织实施。有关城市所在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转发至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城市的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切实加强对有关城市工作开展的指导。有关城市要根据政策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确保扩大实施范围工作顺利推进,取得扎实成效。要积极总结工作经验,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材企业、施工单位的政策解读和培训,调动相关各方的积极性。 附件:1.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城市名单 2.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三、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需要,财政部对《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552389。《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修订情况对照表,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下载。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中央财政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税支持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中央财政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税支持方案财 政 部 2022年8月24日 附件: 中央财政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税支持方案 为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现就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准确把握“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坚定走绿色发展道路,充分发挥财税政策支持引导作用,着力保障黄河长治久安,着力改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着力优化水资源配置,着力促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着力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着力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二、支持建立以财政投入、市场参与为总体导向的资金多元化利用机制 (一)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中央财政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用于支持沿黄河省区统筹做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长治久安、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等工作,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支持地方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 (二)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多元化投入格局。研究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支持沿黄河省区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给予支持。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参与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拓宽资金投入渠道。 (三)通过中央财政统借统还外贷资金给予支持。积极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沿黄河省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绿色农田建设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沙化土地可持续治理等项目。 三、支持建立以防洪治理、水沙调控为重点方向的灾害防治保障机制 (四)支持加快构建抵御自然灾害防线。各级财政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建设,增强大中城市抵御灾害能力。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水利发展资金等,加强黄河流域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建设,针对薄弱环节查漏补缺,全面提高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利用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等,支持黄河流域重点地区加强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重点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用好水利救灾资金等,支持黄河流域安全度汛、监测预警相关设施灾损修复等水旱灾害防灾减灾工作。 (五)支持完善水沙调控体系建设。将沿黄河省区符合条件的引调水工程和水库工程等重大水利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支持推进黄河流域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通过中央部门预算资金,支持黄河流域中央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水毁修复、防洪安全监控、水沙调控研究、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政执法监督,保障黄河流域河道堤防、水库、涵闸、泵站、蓄滞洪区等水利工程长效运行,提升流域综合管理能力。 四、支持建立以税费引导、专项奖励为调节手段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机制 (六)支持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利用水利发展资金等,支持黄河流域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保障生态用水,资金分配向水资源管理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较好的地区适当倾斜,调动各地节约集约用水的积极性。对水资源超载地区,支持其通过调整结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节水等措施,严控取用水总量,遏制地下水下降趋势,还水于河。 (七)发挥税费政策引导作用。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落实水资源税费差别化征收政策,对取用地下水按规定从高征收税费,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地区开采地下水。鼓励沿黄河省区创新水权、排污权等交易措施,支持建立完善交易体系,用好财税杠杆,推动提升节水效果。 (八)支持节水产业发展和技术提升。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支持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利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等,支持黄河流域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促进引黄灌溉节约用水。鼓励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支持黄河流域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和技术,实施农业、工业和城镇节水技术改造,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开展节水载体建设和节水宣传教育。支持发展循环农业,推广旱作节水农业和水产健康养殖技术,扩大低耗水、高耐旱作物种植比例。 五、支持建立以整体治理、分段施策为基本思路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九)促进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各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着力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利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增加对沿黄河省区的综合生态补偿。利用水污染防治资金等,支持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黄河水生态保护修复,推进汾河等污染严重、生态脆弱河湖治理,调动沿黄河省区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支持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统筹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等资金,支持黄河流域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支持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监测网络,加大对珍稀濒危鸟类、鱼类及其栖息地保护力度,加强重大有害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和治理。 (十)支持加快提升上游水源涵养能力。支持一体化保护高原高寒地区独有生态系统,以三江源、祁连山、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为重点,支持实施一批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强化水源涵养功能。支持甘南、若尔盖等主要湿地治理和修复,统筹推进封育造林和天然植被恢复。积极推进沙漠边缘防护林建设,支持开展规模化防沙治沙、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支持实施草原禁牧,推动草畜平衡。加快推进三江源等国家公园建设,支持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十一)支持加强中游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利用水利发展资金等,支持在中游水土流失连片地区实施一批小流域综合治理、固沟保塬、淤地坝除险加固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支持坡耕地治理、新建淤地坝和拦沙工程等重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支持全面保护天然林,持续巩固退耕还林还草,科学推进人工造林和草原改良。利用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支持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及风险管控等工作。支持集中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十二)支持保护修复下游湿地生态。大力支持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恢复,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黄河下游湿地生态系统修复,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谋划创建黄河口国家公园。支持推进下游河道和滩区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滩区土地综合整治,加强滩区水源和优质土地保护修复,构建滩河林田草综合生态空间,促进黄河下游河道生态功能提升和入海口生态环境改善。 六、支持建立以因地制宜、集约高效为主要特点的国土空间保护利用机制 (十三)支持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利用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及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转移支付,对河套灌区、汾渭平原和黄河流域农业大省予以积极支持,稳定黄河流域粮食、生猪等农产品及林产品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各级财政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推动黄河流域粮食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农业产业健康发展,鼓励农户参保,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对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支持推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实施轮作休耕。支持继续实施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农业标准化生产和秸秆、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资源化利用。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探索一批不同生态类型的农业绿色发展模式。 (十四)支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各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沿黄河省区根据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因地制宜发展林草产业、生态产业、循环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清洁生产,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资源型产业转型,提升产业链创新链协同水平,建设特色优势现代产业体系。支持推进沿黄河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支持深入推进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在保护好生态的基础上,推动黄河流域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升级和特色应用,支持在黄河上游沙漠、戈壁、荒漠地区继续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支持沿黄河省区稳定能源保供、有序调整能源结构,依法依规淘汰碳排放量大和耗水量高的落后产能和生产工艺。支持黄河适宜河段发展内河航运,发展铁水联运,优化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十五)支持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黄河流域符合条件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现代制造技术、资源环保技术、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等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在黄河流域科学布局国家级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技术等。支持沿黄河省区吸引集聚人才,依法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津贴补贴、科研经费等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十六)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利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支持黄河流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积极支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促进改善黄河原蓄滞洪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沿黄河省区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规定设立巡河员、护河员等岗位。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利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等,鼓励沿黄河省区吸纳更多人口落户。推动沿黄河省区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兰州—西宁城市群、黄河“几”字弯都市圈协同发展,发挥山东半岛城市群及西安、郑州等国家中心城市带动作用,推动黄河流域城市群、都市圈强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创新协作、生态共建环境共治、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提升一体化发展和集约发展水平。 (十七)支持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逐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提升宁夏财政保障能力。支持宁夏加快实施河道和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确保黄河两岸堤防稳固。支持宁夏实施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巩固扩大黄河、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生态保护修复成果。推进宁夏高水平构建高效输配水体系,推进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支持宁夏高水平建设国家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 七、支持建立以传承弘扬、协同发展为重要目标的黄河文化投入机制 (十八)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利用国家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资金,加强黄河流域相关文化遗产保护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支持重点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和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支持黄河博物馆改造提升,推动沿黄河省区共建黄河文化遗产廊道,支持实施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工程,加强数字化保护与传承弘扬,延续历史文脉。 (十九)支持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深入挖掘黄河文化蕴含的时代价值,利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积极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题材影视剧生产创作和文化服务出口,培育壮大数字创意产业,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融合发展。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支持黄河流域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黄河流域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加强黄河文化交流,支持办好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等国际性重大活动,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黄河文化和旅游带。 八、保障措施 (二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方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现代化道路,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将各项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规划纲要和本方案的要求,聚焦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支持力度,细化政策措施。沿黄河省区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作为,压实责任,不折不扣推动各项财税支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十一)凝聚广泛共识,形成强大合力。支持相关部门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工作,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守好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统筹谋划黄河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形成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强大合力。支持沿黄河省区发展外向型经济,打造内陆开放高地,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作。健全区域间开放合作机制,推动黄河流域上中下游省区深化协同配合,提高与沿海、沿长江地区互联互通水平,加强生态保护合作,协力推进黄河流域保护与治理,提升高质量发展水平。强化财税政策资金支持引导,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社会力量积极性,发挥广大人民群众主动性、创造性,共同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十二)强化激励约束,推动工作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财政资金向工作整体推进成效显著、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的地区倾斜,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对符合税制改革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的财税政策,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优先支持在沿黄河省区先行先试。沿黄河省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坚决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财政职责,完善长效机制,推动做好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支持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项政策目标。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对《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宗局,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支持地方落实贴息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适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缓解就业压力,支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2022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2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参照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政策,免除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二、对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2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风险分类暂不下调。 三、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应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安排报送征信信息,已经报送的应当予以调整。贷款学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贷款承办银行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应当予以调整。 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工作部署,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源更好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2022年,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力度。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宣传和实施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助力援企稳岗。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广创业担保贷款线上业务模式,简化业务审批流程,提高贷款便利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补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扩面增量。 三、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指导示范区所在地财政部门抓紧制定奖补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落实落细示范区建设方案,加强部门协同和政策联动,切实引导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增效。 四、提高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相关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严格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49号)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逐月调度,强化预算保障,确保年内实现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稻谷、玉米、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全覆盖,稳定种粮农户收益,服务保障主粮安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有序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保险方案,优化赔付机制,加强承保理赔管理,提高农户种蔗积极性。黑龙江省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扎实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结合当地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尽快确定试点县,指导试点县做好承保机构遴选、保险条款设置、保费补贴审核、绩效评价等工作,助力提升我国大豆油料自给率。 五、推广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因地制宜、稳步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结合本地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品种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支持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根据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及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补支持。 六、强化保险、担保、信贷政策协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商业银行对接“财金-聚农贷”业务。对于业务开展成效较好的省(区、市,含兵团),中央财政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和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
为进一步加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实施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重要意义,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进一步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存量留抵退税在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退得快、退得准、退得稳、退得好。
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工作。2021年,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还存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不够规范、绩效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购买边界把握不够准确、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展不够平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重、挑战多,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精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强化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大力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养老服务供给、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等发展目标任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执行,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和提升政府支出绩效的积极作用,现就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 充分认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意义,尊重改革规律和客观实际,统筹群众需求和财力许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切实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有效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一)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在社区养老、托育、助残、矫正、未成年人关爱、就业、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科普、法律、应急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提升城乡社区服务效能,助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加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力度。适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需要,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核酸检测、消毒消杀、防疫宣传等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三)推广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务实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优化城乡养老服务供给,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提供的养老服务,政府不再直接举办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确需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发挥好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 (四)鼓励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扩大就业服务供给,为劳动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群体开展就业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帮扶举措,促进社会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五)做好政府购买教育公共服务工作。在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等非义务教育领域,积极探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通过发放助学券、购买学位(服务)等创新方式,支持增加普惠性教育资源,提升教育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做好义务教育领域政府购买学位(服务)工作,规范开展购买活动,助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推行政府购买优质在线教育服务,推动教育信息化发展和资源共享,助力发展更加公平更高质量教育。 (六)持续推进其他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继续加大助残、法律、青少年社会工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社会救助、公租房运营管理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助力公共服务精准提供。 二、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有关规定开展购买工作,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管理,着力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一)规范调整指导性目录设置。尚未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中央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要求开展目录编制工作,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财政部(综合司、部门预算管理司)备案。各地要规范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省级财政部门编制的通用目录一级目录与二级目录设置应与财综〔2020〕57号文件保持一致。三级目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能够与财综〔2020〕57号文件保持一致的,应当保持一致。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三级以下目录。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通用目录调整编制工作。 (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完备合同要件,明确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相关责任、监督管理要求,防范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风险。不得超出法定期限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主体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约管理,及时跟踪购买服务合同履约情况,确保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切实改变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重购买、轻管理”现象。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不同领域特点,研究养老、就业、教育、卫生健康等特定服务项目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风险防控等事项。 (三)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要纳入预算。对预算未安排的事项,不得开展购买服务。落实民生政策管理要求,对不符合有关管理要求和未履行相关规定程序的服务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链条,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新增重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做好事前评估。加强需求管理,在充分开展需求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需求,明确相关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技术保障,强化对购买服务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和风险管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事中监控,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处理好项目绩效评价与履约验收的关系。合理运用第三方绩效评价,不得借第三方绩效评价推卸应当直接由政府履行的职责。 (四)严禁将禁止性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严禁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外包,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或用工。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好监督作用,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限期整改。 三、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根据《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要求,继续推进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增强改革激励约束,激发事业单位内在活力。 (一)加强改革组织推进。要全面梳理明确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通过预算拨款方式安排、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将相应预算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改革的服务项目原则上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对暂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改革当年可按规定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直接委托原提供该服务的事业单位承接。必须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且不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不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组织协调工作。 (二)规范做好有关管理工作。开展改革的各级部门要按相关预算管理规定,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经费预算由事业单位调整至主管部门本级管理。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主管部门作为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和绩效管理等。 四、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宣传培训 切实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宣传和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各级相关领导干部的培训,牢固树立政府购买服务理念。运用好线上培训、短视频等创新培训方式,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确保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背景知识及操作规范,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适时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调研指导 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并妥善处理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配合,确保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对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及本通知执行情况开展调研指导。 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及城乡社区、公共卫生、养老、就业、教育、助残、法律、青少年社会工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社会救助、公租房运营管理等行业领域中央主管部门,于2022年12月15日前,向财政部(综合司)报送本地区、本领域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乡村振兴(扶贫协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以下统称三部门)定于2022-2025年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渠道下沉为主线,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引导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县县有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城乡生产和消费连接更加紧密,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渠道更加畅通,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持续提升。 二、支持内容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统筹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域商业建设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主要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发挥县城和乡镇的枢纽、节点作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引导支持的主要方向如下: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各省应按照上述方向,因地制宜统筹相关政策及资金,细化县域商业建设内容,并落实到具体项目。 三、组织实施 (一)编报工作方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各县(市、区、旗,以下统称县)对照本通知要求和《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对县域商业发展现状进行摸底,于2022年4月30日前在商务部县域商业摸底系统(网址:http://emanage.mofcom.gov.cn/loginGov.html)中完成录入。省级主管部门统筹制定省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确定到2025年总体目标、年度分解任务、重点举措、项目清单、绩效考核等内容,于2022年5月10日前报三部门。逾期未报视为不参加建设行动。 (二)审核批复方案。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组织合规性评审,对地方上报的《工作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据此修改完善后,于2022年6月30日前经省级人民政府报三部门备案。各省经备案的《工作方案》作为资金安排和政策实施期间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有关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的,应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慎论证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报三部门按程序备案。调整后,到2025年的总体目标不得低于原《工作方案》设定的总体目标。 (三)下达补助资金。三部门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对各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工作予以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年度下达,分配因素包括工作基础、发展指标、绩效评价以及预算执行进度、区域调节系数等。中央财政下达各省的有关补助资金由各省按照经备案的《工作方案》统筹安排使用,鼓励地方统筹用好自有财力,落实到具体项目。 (四)实施监督考核。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绩效自评,组织对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要督促市县通过内贸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http://emanage.mofcom.gov.cn)填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在此基础上完成年度总体绩效评价。各省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对于绩效评价、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组织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各省应于2025年政策收尾阶段,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成效、纠正问题,并将相关情况报告三部门。商务部牵头进行政策总结评估。财政部牵头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四、工作要求 (一)注重统筹协调。省级主管部门对本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负总责,要推动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并形成工作合力,其中,省级乡村振兴部门要积极推动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发挥市级主管部门承上启下作用,履行好项目申报、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等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县级人民政府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的直接责任。各地在申请及安排使用中央财政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县域商业补助资金)时,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相关资金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此外,应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购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有关统筹协调工作考虑,应在各省工作方案中体现。 (二)完善项目管理。省级商务部门要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和储备项目库,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完善项目管理机制,细化项目验收办法,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日常监督机制,强化项目遴选、企业招标、项目验收等过程监督,形成本省工作的闭环管理。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参与决策监督,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常态化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要强化追责问效,督促及时整改。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长效机制,确保项目长期稳定发挥效用。发挥邮政、供销以及龙头流通企业作用,统筹推进县乡村商业网点、快递物流等项目建设和运营,增强可持续性,避免分散投入。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等信息公开,强化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国家相关信息平台,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 (三)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县域商业补助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各省县域商业补助资金最终安排使用到县(市、区、旗)的比例不低于90%,优先支持有条件的脱贫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鼓励西藏整区推进。县域商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四)做好宣传推广。各省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作培训,加强政策解读,并指导市县加强师资建设,完善案例教材,创新培训方法,扩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社会知名度和参与度。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促进相互交流与借鉴,增强示范带动作用。 各地要把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加强工作指导,密切跟踪进展,有关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报告三部门。
微信公众号
拉萨市中小微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