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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扩大企业就业规模。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政策,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健全教育体系和培养机制,汇集优质创新创业培训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针对性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今明两年要继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合理安排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强化不断线就业服务(五)精准开展困难帮扶。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及时兑现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千方百计促进其就业创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面向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开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优化招聘服务。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逐步实现公共就业招聘平台和高校校园网招聘信息共享。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计划,集中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构建权威公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密集组织线上线下专项招聘服务,扩大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千校万岗”、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招聘平台和活动影响力。积极组织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加强就业指导。健全高校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组织高校毕业生走进人力资源市场,参加职业能力测评,接受现场指导。高校要按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指导名师、优秀职业指导师、优秀就业指导课程和教材。举办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增强大学生生涯规划意识,指导其及早做好就业准备。(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落实实名服务。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持续跟进落实实名服务。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维护就业权益。开展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十)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超大城市按现有规定执行);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教育部门要健全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系统,方便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鼓励受疫情影响地区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积极稳妥转递档案。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完善毕业去向登记。从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推进体检结果互认。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着力加强青年就业帮扶(十五)健全青年就业服务机制。强化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责任,允许到本地就业创业的往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进行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有就业意愿的失业青年,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制定求职就业计划,提供针对性岗位信息,组织志愿服务、创业实践等活动。对长期失业青年,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跟踪帮扶,提供就业援助,引导他们自强自立、及早就业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需求,高质量推动产训结合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扩大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拓展学徒培训、技能研修、新职业培训等多种模式,举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内容,将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强化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强化工作保障。要根据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强人员保障,确保工作任务和政策服务落实。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增强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参与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出征仪式”等典型宣传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将职业选择融入国家发展,在奋斗中实现人生价值。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5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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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15日召开的解读自治区支持企业发展一揽子政策措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的影响,自治区发改、财政、经信、国资、税务等主管部门在顶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研究提出了自治区相关具体举措,真正把党和政府对市场主体的殷切关心落实落地。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政府新闻发言人旦增伦珠介绍,针对我区服务业领域助企纾困工作,区党委、政府安排区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研究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着力发挥财税、金融、就业以及精准疫情防控政策的协调效应,积极帮助服务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具体包括三类八个方面45条措施,主要包括服务业普惠性、针对性纾困扶持措施以及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保障措施三大类八个方面的内容。据悉,近年来,自治区不折不扣落实落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确保减税降费的“及时雨”切实惠及企业。自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以来,截至2021年底全区新增减税降费共174.22亿元。截至目前,全区政府性基金由16项减少到5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110项减少到26项。我区已实现了自治区级收费项目清零。全区企业税费负担切实减轻。今年国家出台了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自治区也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为确保各项退税减税政策切实落地见效,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税务局、人社厅等部门开展全区减税降费政策监督检查,深入了解掌握我区各市地、县区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情况,以及执行中存在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根。旦增伦珠介绍,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自治区研究印发《自治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梳理了国家层面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支持政策,提出了自治区层面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共计19条。旦增伦珠表示,下一步,自治区相关部门将继续发挥联动机制的优势,进一步开展全方位、广覆盖的政策宣传解读,帮助企业和群众了解政策、熟悉政策、用好政策,确保落实政策不打折扣、兑现承诺不打“白条”。(文章来源:西藏日报)Q我区出台的《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都有哪些实质性优惠政策?A《实施方案》具体包括三类八个方面45条措施。一是普惠性纾困措施13条。包括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五税两费”减征,城镇土地使用费减免,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分类实施房租减免,失业工伤保险缓交,贷款风险补偿奖励,利差补贴,融资风险补偿等政策。二是针对性纾困措施30条。包含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旅游、公路铁路、民航等5个特殊困难行业,实施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失业工伤保险缓缴、信用贷款发放,融资增信支持,信用债券发行,重点企业推荐以及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给予补贴支持,暂退旅游质量保证金,开展第五轮“冬游西藏”等政策。三是落实精准疫情防控措施2条。主要是严防“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切实做到“四个精准、八个不得”。综上,《实施方案》三个大类、45条具体的政策措施,涵盖了财政补助、税费减免、房租减免、金融信贷、疫情防控等多方面,导向明确、针对性强、支持度大、受益群体广泛,《实施方案》的发布实施,必将有效推动我区服务业企业特别是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旅游、交通运输、民航等行业企业稳定预期、渡过难关。 Q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为宏观经济稳定提供了强力支撑,能否介绍一下今年新出台政策的相关主要内容和执行时间,以及税务部门的具体措施?A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把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到六大行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六大行业是指“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同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今年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四个前提条件: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二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没有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没有因为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是2019年4月1日起没有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政策。这是享受政策的四个基础条件,需要同时符合才能享受政策。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时间节点。按照《公告》要求,这次政策执行分为四个节点:(一)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三)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四)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因各种原因没有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Q请问自治区国资委管理企业的租户要求减免租金有哪些流程?A区国资委监管的13家企业和22家央企驻藏机构,减免租金有三个工作流程:一是提交申请。承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出租方国有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基本证明材料。二是审核批准。出租方国有企业对租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租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租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三是签订协议。出租方国有企业审核批准后,租赁双方依法签订减租协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出租方国有企业将督促转租人认真落实减免租金政策,确保租金减免惠及实际承租人。Q即将出台《自治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作为我区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有什么具体举措?A具体来讲,在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中明确:一是发挥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等专项资金撬动作用,加大对工业企业财政支持力度,培育8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工业企业和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二是对销往区外的本土资源加工类特色产品给予50%单边运费补贴。三是落实国家、自治区出台的中小企业纾困帮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巩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工业企业账款工作成果,做好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工业企业款项有关工作,缓解工业企业资金压力。四是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助力企业轻装上阵。五是组织区内特色工业产品企业参加消博会、西博会、藏博会等展会,组织开展“地球第三极·西藏好水”专场推介暨促销活动等,加大工业特色产品产销对接。六是加大与大型电商企业对接协调力度,推动工业特色产品线上销售。七是协调援藏省(市)和中央企业支持拓宽特色产品销售渠道。Q企业数字化转型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区在促进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A《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对促进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措施进行了明确。一是制定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路线图,引导企业加强网络环境及数字化改造,打造13个数字化改造样板和15家国家级两化融合贯标企业。二是建成自治区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工业互联网建设和应用,采矿业、绿色建材等行业建成2个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三是推动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实现60家企业“上云上平台”。四是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5G网络建设,全区5G基站达到9000个,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工业深度融合,培育5个5G应用试点。五是积极融入“东数西算”布局,全区数据中心机架达2万个,培育发展数据中心存算服务业。六是建设北斗时空数据融合处理平台,推广北斗终端1.1万余台(套)。Q能否详细介绍我区“五税两费”减免政策?A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额按50%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五税两费”按50%减征政策。该政策除明确我区“五税两费”按50%减征外,还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Q今年国家出台了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自治区也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自治区准备采取什么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切实落地见效呢?A为确保各项退税减税政策切实落地见效,惠及企业。我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抓政策落实。一方面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19〕17号)要求,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税务局、人社厅等部门开展全区减税降费政策监督检查,深入了解掌握我区各地市、县区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情况,以及执行中存在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根。另一方面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我厅将会同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细化到县区的留抵退税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及时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研究制定保障基层财力的方案。对留抵退税规模占财力比重过高的县区,在分配专项资金时认真研究,逐个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做到补助资金与留抵退税规模相匹配,确保退税资金及时退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扩大企业就业规模。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政策,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健全教育体系和培养机制,汇集优质创新创业培训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针对性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今明两年要继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合理安排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强化不断线就业服务(五)精准开展困难帮扶。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及时兑现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千方百计促进其就业创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面向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开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优化招聘服务。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逐步实现公共就业招聘平台和高校校园网招聘信息共享。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计划,集中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构建权威公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密集组织线上线下专项招聘服务,扩大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千校万岗”、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招聘平台和活动影响力。积极组织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加强就业指导。健全高校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组织高校毕业生走进人力资源市场,参加职业能力测评,接受现场指导。高校要按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指导名师、优秀职业指导师、优秀就业指导课程和教材。举办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增强大学生生涯规划意识,指导其及早做好就业准备。(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落实实名服务。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持续跟进落实实名服务。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维护就业权益。开展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十)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超大城市按现有规定执行);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教育部门要健全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系统,方便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鼓励受疫情影响地区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积极稳妥转递档案。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完善毕业去向登记。从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推进体检结果互认。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着力加强青年就业帮扶(十五)健全青年就业服务机制。强化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责任,允许到本地就业创业的往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进行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有就业意愿的失业青年,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制定求职就业计划,提供针对性岗位信息,组织志愿服务、创业实践等活动。对长期失业青年,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跟踪帮扶,提供就业援助,引导他们自强自立、及早就业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需求,高质量推动产训结合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扩大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拓展学徒培训、技能研修、新职业培训等多种模式,举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内容,将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强化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强化工作保障。要根据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强人员保障,确保工作任务和政策服务落实。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增强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参与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出征仪式”等典型宣传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将职业选择融入国家发展,在奋斗中实现人生价值。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5月5日
附件1 拉萨市外经贸小微企业“两创”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促进我市外经贸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对小微外经贸企业在贸易提升、开拓市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申报条件(一)拉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外经贸经营资格的企业。(二)在拉萨市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三)在拉萨市依法登记纳税。(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所开展的业务在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五)配合相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等材料 。第二条 支持范围(一)支持在外贸转型示范、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创建和跨境电商等方面具有突出业绩和技术创新的小微企业。(二)支持通过海关和国际AEO认证的小微企业。(三)支持外贸进出口额获得突破性进展的小微企业。(四)支持在外经贸方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影响力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一)评选为自治区及以上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按照类别给予一定奖励。1.综合型示范基地和专业型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2.企业型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二)通过海关高级认证和国际AEO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海关一般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三)给予进出口额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外贸企业奖励,以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为基准。1.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增长50%-100%(不含100%)的给予15万元奖励;2.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增长100%以上(含100%)的给予30万元奖励;3.连续两年进出口业绩稳定无下滑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四)外贸企业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治区级以上品牌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五)鼓励外经贸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方式,对其与外贸跨境电商合作产生的平台入网费用按照8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六)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按年最大单笔贷款额年利息的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1.对年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2.对年进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的必须用于西藏自治区内。第四条 申报材料(一)申请书、申报表。(二)在西藏税务部门纳税的依据和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三)营业执照(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或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四)海关进出口报关单、银行水单、外汇管理局结汇单据等相关材料。(五)相关证明材料。第五条 申报和资金拨付程序(一)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园区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15日内初审上报至市商务局。(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定资金额度,按照要求上报“两创”示范办审定。(三)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审批相关规定,将核定的资金下拨至县(区)、园区财政主管部门,由县(区)、园区财政主管部门向企业兑现。第六条 附则(一)同一企业在年度内只能获得一次本办法内资金支持,不重复奖励。(二)本办法内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三)对于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的截留、挪用、侵占行为,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行为以及利用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奖励的行为,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负责追回已取得的补贴资金,对于情况较为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本办法由拉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
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藏委厅〔2017〕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9年3月14日附件: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藏委厅〔2017〕40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使用方式,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经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提供科技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等。第四条 按照《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规定,创新券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出,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年度预算、监督审批、兑现拨付、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为创新券的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创新券发放和兑现,对创新券接收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第七条 区内能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专业化科技服务的单位为创新券接收机构,负责接收创新券并提供相应科技服务,统计创新券服务业务信息,提交创新券科技服务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 支持对象第八条 创新券适用的服务范围: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九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为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第十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创新券接收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申请使用创新券的创新创业团队须入驻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第四章 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第十一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从区内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机构中遴选,由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组织评选推荐,经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后确定。创新券接收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区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具有开展科技服务的基本资质、基础硬件条件、管理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二条 申请自治区创新券接收机构的单位,应向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3.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4.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5.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五章 创新券申领、发放、使用及兑现第十三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填写《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申领表》。第十四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同一年度可多次申领创新券,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度申领上限为10万元,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度申领上限为5万元。创新券需在申领当年使用,逾期作废。第十五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在申领年度内须有明确的科技服务需求,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创新券接收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内。第十六条 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创新券申领信息材料,审核通过后发放创新券配额凭证。第十七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与创新券接收机构签订科技服务合同后即可使用创新券抵用部分服务费用。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抵用额度不超过单次购买服务支出费用的50%;创新创业团队抵用额度不超过单次购买服务支出费用的90%。第十八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在完成服务事项后,于当年6月、12月向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兑现。第十九条 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汇总创新券接收情况和相关业务证明材料后进行真实性审核,经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复核公示后兑现。第二十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应当向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2、科技服务合同及相关财务证明材料;3、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通过提供科技服务获得的收入视为技术服务收入或科研合同项目收入,由管理单位自主统筹使用,可用于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围绕科研合同开展的研发活动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每年对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的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对创新券接收机构的服务业绩进行考核。第二十三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科技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健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创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人才创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的一种手段,是吸引科技创业创新资源向拉萨汇聚,实现拉萨市科技服务需求方和市内外科技服务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市科技局向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创新券,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创业创新服务,用创新券抵扣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服务机构持收到的创新券向市科技局兑现并获得一定的服务补贴。第三条 拉萨市设立科技创业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创新服务补贴、科技创业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和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维护等支出。专项资金暂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券的实施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组织实施、补贴兑现等工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财政局是创新券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管理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六条 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兑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七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包括:(一)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二)在我市开展科技创业活动、并拟于12个月内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登记企业的科技创业者。(三)为我市提供科技创业创新相关服务的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 创新券限用于我市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服务,主要用于支付技术咨询、技术转移、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工商税务、财务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费用。第九条 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每张面额5000元,有效期为1年。限申领企业和创业者自己使用,不得转让、买卖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首先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暂定名)”注册登记,拉萨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纳入科技创业创新企业库和服务机构库。已入库的创业者和企业可申领创新券,已入库的服务机构可兑现创新券。第十一条创新券的申领程序:(一)市科技局发布创新券申领、资助通知,明确创新券的发放、使用范围和使用比例等有关要求;(二)创业者或企业通过“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提出领取创新券申请,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审查通过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创新券(电子券)发放至创业者或企业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上的账户。第十二条 同一创业者或企业一次性申领创新券不超过1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第十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程序:(一)创业者或企业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上选择需要购买的服务产品并提出购买申请。(二)服务机构与申请服务对象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并将服务合同书上传至“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三)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对服务合同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四)服务完成后,创业者或企业使用创新券向服务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第十四条 为鼓励服务机构为创业者和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创新服务,市科技局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给予20%-50%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内不超过2万元。用于技术服务的,创新券直接抵用实际支付金额的20%费用,单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第十五条创业创新券的兑现程序:(一)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要求完成相关服务后,将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上传至“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证明材料的审核,并给出审核意见。(二)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将创新券兑现额度和申请服务补贴的纸质证明材料提交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三)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负责对服务提供机构提交的纸质证明材料进行预审核,审核情况汇总后报市科技局、财政局。两家单位无异议后将结果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两创办”审定,财政局核拨资金。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收到财政局拨付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服务机构。创新券原则上每个月兑现1次。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一)创新券服务项目兑现汇总表,包括服务对象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等。(二)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复印件,提交时要审查服务合同书原件。(三)服务产品收费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开具的购买服务的发票等)。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注销其持有的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的支持;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拉萨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电话:0891-6320663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健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创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人才创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的一种手段,是吸引科技创业创新资源向拉萨汇聚,实现拉萨市科技服务需求方和市内外科技服务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市科技局向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创新券,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创业创新服务,用创新券抵扣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服务机构持收到的创新券向市科技局兑现并获得一定的服务补贴。第三条 拉萨市设立科技创业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创新服务补贴、科技创业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和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维护等支出。专项资金暂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券的实施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组织实施、补贴兑现等工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财政局是创新券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管理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六条 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兑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七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包括:(一)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二)在我市开展科技创业活动、并拟于12个月内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登记企业的科技创业者。(三)为我市提供科技创业创新相关服务的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 创新券限用于我市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服务,主要用于支付技术咨询、技术转移、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工商税务、财务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费用。第九条 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每张面额5000元,有效期为1年。限申领企业和创业者自己使用,不得转让、买卖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首先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暂定名)”注册登记,拉萨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纳入科技创业创新企业库和服务机构库。已入库的创业者和企业可申领创新券,已入库的服务机构可兑现创新券。第十一条创新券的申领程序:(一)市科技局发布创新券申领、资助通知,明确创新券的发放、使用范围和使用比例等有关要求;(二)创业者或企业通过“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提出领取创新券申请,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审查通过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创新券(电子券)发放至创业者或企业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上的账户。第十二条 同一创业者或企业一次性申领创新券不超过1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第十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程序:(一)创业者或企业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上选择需要购买的服务产品并提出购买申请。(二)服务机构与申请服务对象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并将服务合同书上传至“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三)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对服务合同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四)服务完成后,创业者或企业使用创新券向服务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第十四条 为鼓励服务机构为创业者和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创新服务,市科技局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给予20%-50%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内不超过2万元。用于技术服务的,创新券直接抵用实际支付金额的20%费用,单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第十五条创业创新券的兑现程序:(一)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要求完成相关服务后,将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上传至“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证明材料的审核,并给出审核意见。(二)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将创新券兑现额度和申请服务补贴的纸质证明材料提交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三)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负责对服务提供机构提交的纸质证明材料进行预审核,审核情况汇总后报市科技局、财政局。两家单位无异议后将结果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两创办”审定,财政局核拨资金。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收到财政局拨付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服务机构。创新券原则上每个月兑现1次。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一)创新券服务项目兑现汇总表,包括服务对象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等。(二)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复印件,提交时要审查服务合同书原件。(三)服务产品收费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开具的购买服务的发票等)。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注销其持有的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的支持;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拉萨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电话:0891-6320663
关于申报2020年度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县(区)委宣传部,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藏财教字〔2012〕97号)、《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教字〔2012〕105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申报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充通知》(藏财教字〔2013〕92号)文件规定,现就2020年度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以及致“2019·中国西藏发展论坛”的贺信精神,贯彻落实区市第九次党代会区以及区党委九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和市委九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满足各族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建设,培育市场主体和新型文化业态,完善文化产业政策,转变发展方式,着力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力、公共文化服务的辐射力、特色文化产业的竞争力、社会主义精神文化产品的供给力,为我市经济社会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文化条件。 二、申报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强化政治意识和导向意识,强化政治担当,落实政治责任;注重意识形态属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杜绝违反政治导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企业进入扶持范围,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政治安全、导向正确。 (二)坚持扶优扶强。支持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风险防控好,示范带动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能明显提升我市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三)坚持市场驱动。遵循文化产业发展规律,发挥政府导向作用,把发展拉萨市文化产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途径,把壮大文化产业规模、提高产业质量、提升产业效益作为扶持目标,不断为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创造良好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创新文化生产、传播、流通、消费方式,提升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 (四)坚持两个效益相统一。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健全和完善文化产业政策,进一步提高我市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构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文化企业,推动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三、申报主体、类别及要求 (一)申报主体 拉萨市文化类管理单位以及在拉萨市依法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类企业、农牧民合作社。 (二)专项资金支持类别 1.重点项目类。重点扶持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包括推进媒体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类项目、推动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类项目、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类项目,“书香拉萨”工程建设类项目以及革命旧址、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红色文化旅游基地等室内展陈项目。 2.影视创作类。包括电影、电视剧、微电影、纪录片、专题片、动漫、戏剧、话剧、广播剧等项目。 4.重大演艺类。包括群众性原创精品演艺项目。(娱乐消费产业除外) 5.出版发行类。包括图书、期刊、报纸、影像制品等项目。 6.文化旅游创意类。包括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产业类,文化旅游创意产品研发设计制作等项目。 7.民族手工艺类。包括雕刻、陶制、服饰、藏香、藏刀等民族传统手工艺产业发展项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类产业项目。 8.大学生“双创”文化产业类。以近五年毕业的大学生为主体,具有拉萨市人社或劳动就业管理认定的文化“双创”项目。 四、申报程序 请各县(区)各部门认真组织文化产业项目申报工作,其中:拉萨市各部门归口管理的文化企业和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遴选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我部。县(区)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经各县(区)委宣传部门审核、遴选并签署意见后报我部。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直接报我部。 五、申报内容 项目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影视类必须有剧本,需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需提交民族宗教委员会和统战部门的审读意见); 3.主要材料: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所属项目类别、申请金额、项目简介、项目背景、项目目标、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资金到位证明、近年来获得财政及其他部门资金支持情况、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近两年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经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注会中心防伪报备); 5.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登记表(附件1); 6.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7.项目申报单位(公司)承诺书(附件3); 8.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评价表(2020年度)(附件4)。 六、申报要求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对申报企事业单位进行政治审查工作,严把审核关,坚决杜绝有违反政治导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现过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进入扶持范围。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完成时间、工作目标、资金来源等具体情况。 (三)申报“项目补助”的项目,完成度原则上需达到60%以上,项目已实施并已产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形成市场规模的,将以“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优先支持。 (四)所有申报材料,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不予退还。所有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司)公章。 (五)各县(区)、各部门请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纸质版加盖公章(需整理成册)和电子文档(除证件及图片资料外,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其余项目申报材料需使用word文本并刻制光盘)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拉萨市委宣传部文艺科(文产办),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全的,一律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华强 联系电话:0891—6507229 附件(点击直接下载): 1.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登记表 2.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3.承 诺 书 4.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表(2020年度) 中共拉萨市委宣传部 2020年4月8日
柳梧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梧乡、各局(办)、柳梧新区公安局、柳梧城投公司、柳梧投资公司: 为深入推进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根据2018年柳梧新区管委会第四次主任办公会议精神,现将《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科技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抓好落实。 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 2018年5月18日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拉财字〔2018〕55号)及《拉萨市柳梧新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参照内地成功经验,结合新区实际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为创新财政两创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双创资金放大作用,缓解新区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构建企业融资补偿机制而安排的政府性资金。该资金适用范围为在新区范围内注册、符合拉萨高新区产业导向的小微企业。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一是拉萨市“两创”切块资金,二是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三是风险补偿资金利息收入。根据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风险资金池运作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及当年双创经费预算情况,可适时补充风险补偿资金。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用途:一是用于引导与拉萨市行政区域内的投资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撬动和放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规模;二是用于补偿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驻区企业提供贷款后发生的贷款损失(本办法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及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企业)。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第五条 拉萨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财政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部门,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机构。其职责为:(一)拉萨高新区经发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申报风险补偿资金经费预算等。(二)高新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经费预算的审批、安排和拨付,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等。(三)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管理,制定风险补偿资金池操作规程,与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对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征集、筛选、审查贷款企业,跟踪了解贷款企业的实施情况,提出损失补偿报告等。第三章 运作方式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运作方式: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与银行的合作模式。在合作银行存入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风险补偿金的1:5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贷款。第七条 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拟参与合作的银行及合作协议审核后报经发局,经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申请企业融资风险资金池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企业,须向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通过的项目企业报经发局,经发局在5个工作日内就项目资料及产业方向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企业资料转交合作的金融机构。申请企业须每季度向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财务报表备案。第九条 银行对转交的拟贷款企业主体、项目情况以及抵质押价值进行风险评估,按照银行相关审贷管理办法进行最终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十条 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将下列事项报告拉萨高新区经发局和财政局:(一)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情况。(二)企业融资风险资金池运作情况。(三)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十一条 逾期贷款的代偿贷款企业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银行应及时通知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贷款的企业所发生的逾期贷款,由风险补偿资金按不高于70%的比例给予贷款银行预补偿,当补偿金额超过原始资金池70%时,停止该资金的拨付。同时,贷款银行按照贷款协议依法对贷款企业和连带责任人进行全额追偿。贷款银行申请逾期贷款预补偿时,需提交贷款逾期通知书等证明材料,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给予贷款银行预补偿后,应在每季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第十二条 对发生的最终贷款损失进行补偿时,贷款银行需向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经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后,报经发局批准后实施,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一)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损失补偿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二)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贷款损失补偿的审核意见报告。(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四)其它必要的补充资料。第十三条 贷款损失的补偿经确认最终发生的贷款损失(最终贷款损失包括本金、利息、罚息以及用于清收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按风险共担的原则,由风险补偿资金、银行按双方协议确定的比例分担,实行账销案存。其中,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补偿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专户资金的余额为限。与银行合作的,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贷款损失补偿比例不超过70%。对已经预补偿的逾期贷款,经银行追索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再按上述比例补回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对因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的贷款所发生的贷款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资金分担补偿范围。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费,按当年新增银行贷款额度对应的风险补偿资金份额的2%的比例确定控制数,由经发局会同财政局核定后,在拉萨市“两创”切块资金或本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企业融资风险资金池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金融机构有权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第十六条 发生了代偿、补偿或者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相关贷款的企业,三年内禁止申报各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第十七条 对参与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及运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拉萨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柳梧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梧乡、各局(办)、柳梧新区公安局、柳梧城投公司、柳梧投资公司: 为深入推进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构建良好投融资环境,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柳梧新区管委会2018年第四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将《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严格抓好落实。 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 2018年6月13日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双创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新区金融服务体系,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新区处于初创期、种子期的企业发展,特设立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和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拉萨市柳梧新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创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第二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是以财政资金为主设立的非盈利性优先级的政策性资金,其资金来源于:1.拉萨市“两创”切块资金;2.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本级财政资金。根据资金运作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及当年经费预算情况,可适时补充引导资金。第三条 引导资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运作方式:一是引导性参股,二是跟进投资。第五条 委托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引导资金出资人代表,负责引导资金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等日常运作。第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初创期、种子期的企业是指:在新区范围内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收入在2000万元以内、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的企业。第二章 引导性参股第七条 引导性参股,是指引导资金以有限合伙人形式联合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通过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新区初创期、种子期的企业。第八条 引导性参股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引导资金出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即三年投资期,两年退出期,最多延长两年。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天使投资基金总规模的20-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第九条 引导性参股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投资于高新区初创期、种子期的企业的资金规模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的1.5倍。(二)被投资企业不属于合伙企业。(三)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型企业。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主发起人均可申请引导性参股:(一)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天使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三)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累计投资额的70%。(四)具有天使投资的管理能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2名具备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核心管理团队受托管理资金累计投资额应超过400万元,并拥有天使投资相关业绩。第三章 跟进投资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是指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创业投资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内,引导资金对合作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种子期企业进行共同投资。第十二条 以跟进投资方式进行联合投资,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额不得高于合作的社会创业投资机构出资额,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原则上单一项目出资额不高于200万元,每年与单一的社会创业投资机构累计联合投资额不高于800万元。第十三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联合投资的社会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第十四条 跟进投资方式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原则:(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高新区且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二)项目管理团队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良好的市场判断力。(三)项目符合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方向。第十五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投资机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第四章 投资、退出及投资损失核销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和投资损失核销,由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方案,报经发局审定后实施。第十七条 引导性参股退出时,股权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格退出1.引导资金参股4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2.参股4年以上6年以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西藏地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3.参股满6年仍未退出的,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引导性参股如按照上述1、2类方式退出时,天使投资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具有优先购买权。(二)先于保障出资人退出引导资金参股前,确定一个或多个出资人作为引导资金参股本金回收的保障人(以下简称保障出资人)。引导资金参股后,创业投资企业如发生收益或清算分配,引导资金将先于保障出资人获得分配直至收回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当时西藏地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从而实现退出。第十八条 跟进投资退出时,采取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转让价格应不低于挂牌底价,同等条件下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有优先受让权。挂牌底价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定:(一)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价格。(二)按照退出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的企业净资产或市场化估值为依据,按孰高的原则确定退出价格。(三)参照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价格执行。第五章 管理与职责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不得直接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通过银行定期存款实现保值、增值。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的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入上缴本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费,每年按照管理的引导资金实际投资额的2%比例确定控制数,由经发局会同财政局核定后,在本级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第二十二条 经发局是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财政局是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监督部门,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运作机构。其具体职责为:(一)经发局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申报经费预算等。(二)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预算的审批、安排和拨付,对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等。(三)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负责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业务管理部门人员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对引导资金投资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审议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2.负责对引导性参股进行尽职调查,经市场调研论证后编写投资建议书。3.负责对跟进投资的社会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进行真实性调查和审核。4.定期向经发局和财政局提交引导资金经营情况。引导性参股方式应在每年4月底前提交天使投资基金年度报告,包括:天使投资基金的经营情况;投资规模、投资完成情况;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跟进投资方式应在每年8月底前提交上半年(截至6月30日)、每年3月底前提交前一年度全年(截至12月31日)报告,包括:投资项目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投资项目经营情况;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发局、财政局、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柳梧乡、各局(办)、柳梧新区公安局、柳梧城投公司、柳梧投资公司: 为深入推进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实现“双创”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服务平台作用,带动柳梧新区科技创新、活跃技术交易市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制定的《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促进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柳梧新区管委会2019年第九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抓好落实。 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 2019年8月9日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促进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服务平台作用,带动柳梧新区科技创新、活跃技术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柳梧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拉科发〔2017〕75号)《拉萨高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等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企业、科研机构为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进行的相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技术成果包括一类技术成果: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以及经过成果鉴定或科技评价的专有技术等;二类技术成果: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通过科技创新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经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线上平台( 首页:www.lsgaoxintec.com ;注册登录: login.lsgaoxintec.com ; )备案、交易和技术合同登记后,进行的产业化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设立促进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引导相关企业、科研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技术产权交易行为,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补助资金从柳梧新区双创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柳梧新区管委会负责管理、推动实施、协调本区域范围内的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第五条 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导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三)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须通过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http://www.lsgaoxintec.com)线上平台登记备案;(四)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及转化成果无产权纠纷。第六条 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经营资格,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二)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包括净土健康、生物医药、信息业、新能源、云计算、物联网、电子商务、现代服务业等。(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具备相应的技术开发及转化能力;(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产权清晰,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二章 技术产权交易扶持政策第七条 鼓励技术产权交易为鼓励技术产权交易,该项奖励扶持对象为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注册,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主体。重点扶扶持柳梧新区内的落地企业,未在柳梧新区范围内注册的申报主体择优进行引导性扶持。(一)支持在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线上平台进行技术成果信息登记备案,对首次完成登记备案的技术成果输出方(企业或科研机构),根据其登记成果质量与数量给予相应奖励,每个法人主体仅限享受一次该项奖励扶持。1.柳梧新区内申报主体首次登记备案一项一类技术成果的,奖励1000元,每增加一项奖励3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元。首次登记备案一项二类技术成果的,奖励500元,每增加一项奖励1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元。2.西藏自治区内、柳梧新区外申报主体首次登记备案一项一类技术成果的,奖励600元,每增加一项奖励2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元。首次登记备案一项二类技术成果的,奖励300元,每增加一项奖励1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600元。(二)在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线上平台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转化方和中介方,根据其实际技术交易额享受《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拉科发〔2017〕75号)相关奖励政策。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发扶持政策第八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合作奖),自治区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并在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线上平台完成信息登记备案的享受《拉萨高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相关奖励政策。(二)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选拔管理专家设立基层科研工作站的,且工作站科研成果在柳梧新区进行转化的,享受《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拉科发〔2017〕75号)相关奖励政策。 第四章 申报要求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柳梧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向柳梧新区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一)柳梧新区促进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二)完成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线上平台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三)技术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四)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研工作站依托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参与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十条 柳梧新区促进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具体申请时间及要求,以柳梧新区管委会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第十一条 技术成果登记备案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由柳梧新区管委会双创办负责审核。柳梧新区管委会双创办受理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在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柳梧新区管委会双创办报管委会财政局核拨资金。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资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柳梧新区管委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柳梧新区管委会双创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 附件1:柳梧新区促进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企业名称基本信息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是否为柳梧新区内企业是/否开户信息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注册资金(万元)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联系电话联 系 人联系电话登记备案技术成果信息 登记备案技术成果总项数共登记备案 项,其中Ⅰ类 项,Ⅱ类 项。序号技术成果名称类别授权日期证书号获得方式备注1234...申请补助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企业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双创办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1. 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线上平台( 首页:www.lsgaoxintec.com ;注册登录: login.lsgaoxintec.com );
柳梧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关于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梧街道办、各局(办)、柳梧城投公司、柳梧投资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双创”升级版,推动柳梧新区在孵企业做大做强、做专做精,有效聚集主导产业领域内的创新要素、形成集聚效应,根据2019年第十二次中共柳梧新区管委会工委会议精神,现将《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关于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特此通知。 柳梧新区管委会 2019年12月16日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关于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促进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以创新带动创业,构建资金链引导创新创业链、创新创业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的良好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8〕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管委会设立“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并实行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正合理、注重绩效、科学监管”的原则,项目选择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创新能力”三个优先,重点支持转型提升、做大做强和创新引领三大类项目。第四条 引导资金以补贴的方式对审批通过的项目进行扶持,其资金由双创办、财政局按项目任务书和实施进度予以拨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引导资金在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双创办牵头,会同财政局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双创办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审计、绩效评估、办理资金拨付;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为入驻在高新区双创载体(在拉萨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网站上备案过的载体)内的在孵企业。2.必须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注册地在拉萨高新区且依法纳税的企业。3.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第七条 扶持的产业领域:项目须属于高原生物、数字信息、特色文化创意、装备制造、新能源产业。 第四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八条 研发类项目补贴1.申请研发类补贴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高新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2)具备承担科技项目的综合能力,规章制度健全,同时具有良好信用。财务状况良好,财务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3)项目必须是针对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4)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等。(5)项目总经费预算不低于50万元,且已投入经费不低于30%。 (6)项目所采用工艺技术先进可靠,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7)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8)项目单位必须编制项目申报书与项目预算书。2.扶持方式:(1)引导资金以补贴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补贴资金为无偿投入。 (2)单个项目安排补贴资金的额度为项目经费总预算的25%,最高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高新区本级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九条 技术改造类项目补贴1.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必须已按有关规定核准或备案。 (2)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 (3)项目所采用工艺技术先进可靠,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4)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符合节能、降耗、安全、环保等要求。 (5)项目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法律法规。 (6)项目单位必须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组织编制项目申报书。2.扶持方式和额度(1)专项资金以投资补助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为无偿投入。 (2)单个项目安排补贴的资金额度为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5%,最高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3)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高新区本级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十条 引导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入库由企业申请,双创办审核建立。第十一条 双创办每年发布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入驻的双创载体申报。第十二条 各双创载体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向双创办进行推荐并出具推荐意见。第十三条 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评审。第十四条 双创办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及项目预算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科技、产业、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经发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等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评审意见。专家评审费从引导资金中支出。第十五条 双创办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现场考察后确定拟扶持项目,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双创办加强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跟踪管理,财政局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通过审批的项目,其资金由双创办、财政局按项目任务书和实施进度予以拨付。项目任务书签订生效后拨付首笔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为补贴总额的50%;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结合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进度及项目支出绩效跟踪情况,拨付补贴总额的30%;项目通过验收和绩效评价后拨付剩余的20%补贴资金。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滞留、挪用、截留引导资金或以任何名义收取项目咨询费、管理费等。企业收到引导资金后,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规骗取、使用引导资金的企业及个人,将全额追回,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以后不得再次申报。第二十条 财政局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审,评审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引导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限暂定3年。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管委会双创办负责解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 促进港澳青年到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是增进港澳同胞民生福祉、助推港澳与内地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举措。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总体要求,聚焦港澳青年宜业发展和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发展需要,强化政策协同、服务协同、资源协同,完善港澳青年就业创业支持体系和便利举措,使有意愿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得到有针对性的服务保障和政策支持,促进一批港澳青年实现就业创业,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二、拓宽就业渠道。对接粤港澳大湾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特别是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开发就业岗位,及时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引导港澳青年到各类企业就业。配合香港特区政府实施好“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引导在香港和粤港澳大湾区均有业务的企业招用香港青年。继续做好港澳青年参加粤港澳大湾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促进人才交往交流。加大“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力度,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报名参加。 三、支持创新创业。为有创业意愿的港澳青年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助推港澳青年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根据港澳青年创业意向和创业领域,推荐合适的创业项目,提供咨询辅导、跟踪扶持、成果转化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在粤港澳大湾区自主创业的港澳青年,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发挥南沙粤港澳(国际)青年创新工场、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等作用,建成一批面向港澳青年的创业孵化载体,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对创业孵化服务成效较好的予以支持。鼓励粤港澳大湾区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开设港澳赛区,为港澳青年搭建创业项目展示、资源对接平台,营造良好创业氛围。 四、提升就业能力。充分调动粤港澳大湾区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优质培训资源积极性,为有培训需求的港澳青年提供高质量技能培训,支持其提升职业发展能力,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职业指导力量,并引入一批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的港澳籍人士担任职场导师,丰富拓展针对港澳青年的精细化职业指导,介绍产业需求、就业环境、支持政策、求职路径,提供求职方法指导,支持其提升职场适应能力。鼓励粤港澳大湾区用人单位为港澳青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支持其提升实践能力,对开展见习的单位参照吸纳内地青年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五、优化就业服务。畅通失业登记渠道,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后失业的港澳青年,允许其参照内地劳动者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强化多层次岗位信息提供,根据港澳青年求职需要举办专场招聘会,在粤港澳大湾区相关网站开设港澳青年招聘专区,有条件地区可组织直播带岗、远程招聘、城市联动招聘,搭建高效供需对接平台。改造升级粤港澳大湾区各类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系统,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注册登录,便利港澳青年享受求职招聘服务。允许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港澳社会服务机构,参与有关政策咨询、岗位推介、联络对接等服务。 六、强化组织领导。粤港澳大湾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港澳事务部门要抓好本意见贯彻实施,把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摆在突出位置,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建立部门间、粤港澳大湾区有关城市间工作推进机制,定期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接会商,推动信息共享、情况交流和工作协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地。 七、加强宣传引导。依托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开展政策解读,宣传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传递党和政府对粤港澳三地协同发展的高度重视、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港澳青年的关心关爱。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内地和港澳青年共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所称港澳青年,是指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广东省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政策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充分发挥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为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奠定基础。二、试点范围(一)企业范围。经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其中,备案的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由中央企业统筹确定。(二)职业(工种)范围。企业可选择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类等职业(工种)先行试点。三、岗位条件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应为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一)基本条件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职业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突出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具有独特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或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创造效益并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带徒传技等方面业绩突出;4.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二)具备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2.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3.全国技术能手;4.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获得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类称号者。四、评审办法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一)制定方案。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审职业(工种)范围、评审条件、评审方式、组织形式、时间安排等,并向全体职工公开。(二)组织评审。对符合资格条件者,原则上由企业考评机构自主组织或委托行业组织评审,提出特级技师建议人选名单。(三)公示核准。建议人选名单须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确定特级技师人员名单并颁发证书。证书样式和编码分别按照附件1和附件2要求确定,证书编码中第16位为大写英文字母T。(四)任职聘用。企业应与特级技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同时,企业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按规定上传特级技师数据信息,纳入全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五、相关政策(一)企业应为特级技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攻关、发明创造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企业应根据实际,吸纳特级技师参与科研攻关、重大项目招投标技术评审等工作。(二)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可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享受疗休养(休假)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政策。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于9月底前将试点申请(含企业名单)报我部备案后组织开展试点,今年内完成试点工作。各地也可结合实际,选择本地龙头企业、大型企业等组织开展试点。试点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提供咨询、备案、数据信息管理等各项服务工作。(二)健全评审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开展特级技师评审的企业,坚持以用为本,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合理确定结构比例,对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配套措施作出具体规定,精心组织实施,自觉接受本企业职工监督。(三)确保评审质量。设立特级技师,不是高级技师的普遍晋升,要从严掌握,稳妥开展,确保质量。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特级技师评审工作的,可按本通知有关要求进行复核确认。要切实发挥特级技师作用,落实相关待遇政策。(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特级技师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应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审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特级技师评审申报工作。 附件:1.特级技师证书参考样式 2.特级技师证书编码规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9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根据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切实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现就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统筹使用工作力度。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统筹管理工作力度,结合培训工作进展和专账资金结余情况,建立并落实专账资金省级统筹使用工作机制,在本辖区内不同地域进行调剂使用,并向培训任务重、资金出现短缺的地区倾斜,切实解决专账资金结余和使用不平衡问题。市(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贯彻落实,加大当地资金调剂使用力度,确保各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地落实。各省份要将统筹调剂情况于9月下旬前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二、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覆盖范围。各地要按规定切实落实好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及易返贫致贫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下同)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政策,打破户籍和地域限制,支持帮助有培训需求的人员就地就近接受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根据就业需求,适当放宽劳动者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年龄限制,对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范围。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范围。企业和院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实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不含获奖人员奖金、差旅费、交通食宿费、工杂费等其它费用)。三、加强新职业培训。要结合高质量发展对技能人才的急迫需求,结合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发展形成的新就业需求和新就业形态,进一步健全新职业培训的支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工作经费,加快新职业的标准开发、培训包开发、教学计划制定和教材建设。坚持就业导向,突出能力建设,大力开展新职业培训。加快新职业评价机构的征集遴选工作,积极稳妥推行社会化评价。动态调整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将新职业培训及时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四、强化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落实。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加强实名制信息管理,支持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破除户籍限制,切实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培训工作力度。五、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工作。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培训机构基础工作。“十四五”期间,继续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建设项目,依托企业和院校,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可支持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购置培训教学仪器设备,所需资金可从专账资金列支。市(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等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成本以及实训耗材、培训场租和培训时长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努力实现全国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的目标。六、强化培训质量和资金监管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培训质量,强化过程监管,进一步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经办力量确有不足的地区,可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培训机构审核、过程监管等工作,加强培训监管和经办服务能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专账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将培训资金监管作为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依纪,管好管严管实,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21年9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大力发展技工教育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深化技工院校改革,促进技工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行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化技工院校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专业化、规模化培养高技能人才,坚持德技并修、多元办学、校企融合、提质培优,实现创新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高素质技能人才支撑。(二)目标任务。健全完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服务制造业和实体经济发展,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将技工院校发展成为开展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服务技能人才成长的重要平台、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构建技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推动形成体系完善、布局合理、特色突出、成效显著的良好局面。“十四五”期间,全国技工院校在校生规模保持在360万人以上,毕业生就业率97%以上,累计培养培训高技能人才达到200万人以上、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00万人次以上。二、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三)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技工院校党组织建设,促进学校各级党组织组织力全面提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技工院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将党建工作与学校事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依靠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社区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并同所在地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建立固定联系,协同推进加强学校党建工作,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学校发展。(四)坚持思想政治教育铸魂育人。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把立德树人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贯彻党和国家教材工作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统编教材使用。将思政课作为立德树人关键课程,同时加强其他课程思想政治建设,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传授、技能培养融合统一。加强技工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师资队伍建设,开齐开足开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深入推进法治、国家安全、生态文明和国防教育。遴选30个左右技工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师资研修基地。(五)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坚持培育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把劳动教育纳入技工院校人才培养方案,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贯穿技能人才培养全过程。开设劳动教育公共课必修课程。以实习实训课为主要载体开展劳动教育,其中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专题教育不少于每学年16学时。将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把劳动素养评价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严格落实体育、美育课程开设要求,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上好体育、美育课。规范发展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加强与企业合作交流,共建共享劳动教育实践基地。三、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六)完善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加强规划引导,推动形成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梯次发展、有序衔接、布局合理的技工教育体系。技师学院是优化技工教育结构和培育大国工匠、能工巧匠的重要载体,重点培养技师、预备技师、高级工等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工学校主要承担高级工、中级工培养任务,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工培养任务。落实技工院校实施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组织开展第二轮职业训练院建设试点,拓展评价鉴定、公共实训、技能竞赛、师资研修、就业服务等功能,为技能人才成长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服务。(七)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组织技工院校全方位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类培训计划,扩大培训规模,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引导技工院校普遍设立企业培训工作站,开展职业培训包示范培训和订单定岗定向培训。针对承担职业培训任务较重的技工院校,在原总量基础上及时核增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允许技工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教师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完善技工院校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落实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八)畅通技工院校毕业生获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渠道。在技工院校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学生积极获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技工院校依托合作企业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技工院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规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鼓励技工院校学生通过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加大将技工院校培育为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力度,面向各类就业群体提供培训评价服务。调整改版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将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等信息在毕业证书上予以明确体现。(九)巩固扩大招生规模。面向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企业在岗职工等各类群体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积极推进技工院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多举措多渠道扩大技师学院招收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和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比例,支持有技能提升需求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读。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做好招生宣传,进行生源摸底,抓好报名动员组织等工作。坚持线上招生和线下招生多措并举,发挥多种招生渠道优势。规范招生秩序,定期清理公开招生资质。将技工院校年度招生任务作为量化指标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加大组织落实和调度工作力度。四、大力加强校企合作(十)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计划。大力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面向企业职工开放技工院校一年以上非全日制学籍注册通道。依托工学一体化课程教学工作扎实、校企深度融合的技师学院,探索推行弹性学制,通过工学交替、校企双师联合培养预备技师和技师。依托技工院校创建或与企业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技师研修,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项目等方式合作培养培训高技能人才。聚焦新产业、新职业发展方向,大力开展技师研修交流,开展企业技师培养培训。(十一)支持企业等各方面力量举办技工教育。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技工教育。发挥大型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积极推动大型企业和优质技工院校多元主体组建技工教育集团。对于确需移交的行业、企业办技工院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接管工作。大力支持民办技工院校发展,鼓励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技工院校。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技工院校。加强对参与举办技工教育的大中型企业的服务指导,支持打造产教融合型企业。引导优质技工院校积极参与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建设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按规定予以支持。(十二)组建多层次校企合作联盟网络。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促进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用人需求紧密结合,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形成“人才共有、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形成技工院校与企业深度融合的工作网络体系。支持集团化办学、引企入校、企业办学等多种校企合作模式,将校企合作开展情况纳入技工院校评价体系,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院校在招生计划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积极探索组建区域性、行业性等多类型技工教育联盟,打造100个左右技工教育联盟(集团)。(十三)推动校企合作服务职工技能提升。鼓励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带动各类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联合开发优质技工教育资源,大力发展“互联网+教育培训”模式。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共同组织开展基于工作场所的学习活动,积极为企业提供知识讲座、课程资源开发、技术辅导等服务,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培训机构的建设。鼓励技工院校的院系与企业车间、班组结对子,建立校企合作的学习团队,通过多种教育培训服务供给,为职工提供终身技能发展服务。五、推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协调发展(十四)实施优质技工院校建设计划。以技师学院为重点,在全国遴选300所左右优质技工院校、500个左右优质专业。支持依托优质技工院校建设国家级、省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承办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交流活动,举办区域内或行业内高技能人才研修交流活动。加强国际交流,构建技工院校师生海外培训交流的渠道。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技工教育合作。(十五)优化区域发展布局。引导支持产业和人口集中度较高地区建好办好技师学院,结合实际,在地级城市及经济发达县市建好技工院校。实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聚焦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综合考虑大型特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技能培训需求,支持提升一批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培育一批劳务技能品牌,培养一批高技能人才,办好全国乡村振兴技能大赛,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组织有提升技能意愿的劳动力接受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健全人社领域常态化帮扶机制,加大东西部职业技能开发对口协作力度,对西藏、南疆四地州等地技工院校予以重点帮扶。(十六)实施技工教育强基工程。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完善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并根据情况进行灵活增补。支持和引导各地技工院校建设一批符合国家战略需要、与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相匹配的特色专业。构建以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公共课课程标准、大类通用专业课课程标准、专业课程规范等组成的技工教育教学标准体系。加强对全国技工院校大类专业建设的指导,开发大类通用专业课课程标准和主体专业课程规范。加大技工院校公共课课程改革创新力度,扩大通用职业素质课程实验范围。开发遴选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课程规范,持续推进工学一体化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各级教研机构作用,加强教研机构建设,加大研究工作力度,组织优秀教研成果展示交流活动,汇编推广技工教育优秀教研科研成果。(十七)推进优质教材和数字资源共建共享行动。推进技能人才培养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和教材建设紧密结合,丰富教材品种和形式、提高质量。加大新专业、新职业教材开发力度,规范教材编写、审核和使用管理。推动世界技能大赛标准和成果转化。开发、遴选1500种左右技工教育规划教材。认真执行部颁教学标准,加强教材使用情况检查督导。建设全国统一的技工教育数字资源服务平台,加快技工教育网建设与发展,促进共建共享。遴选100所左右技工教育数字化资源建设与应用优秀院校。(十八)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加强技工院校与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合作,共同组织开展招聘会、就业创业指导等多样化服务。完善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推动与有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认。技工院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相关政策,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职称评审、参军入伍等相关政策。推进“互联网+就业”工作模式,开展个性化辅导和咨询。加强创新培训师资培养,推动技工院校创业创新培训。支持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服务载体。定期举办学生创业创新大赛。(十九)实施教师师德师风和职业能力提升专项计划。推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并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实施一体化师资专项培训计划,扩大技工院校网络师资研修覆盖范围,分级打造师德高尚、技艺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等高层次人才队伍。遴选50个左右一体化师资研修基地,构建技工院校师资研修平台。定期举办教师职业能力大赛。技工院校可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用于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技工院校公开招聘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时,岗位所需条件可设置为专科毕业生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通过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技工院校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任教。(二十)加强学校各项规范管理工作。修订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完善晋级和退出机制。修订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籍分类注册管理的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弹性学制、学分积累转换等政策,健全学校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实习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心理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完善联防联控和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体系,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六、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办好技工院校的部署要求,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技工教育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要充分依托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职业教育联席会议等工作领导机制,协调加大技工教育整体支持力度。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工作落实。(二十二)拓宽筹资渠道。按规定发挥好地方有关教育经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等各类资金的作用,支持技工教育发展。中央财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可按规定用于支持技工院校。各地可结合实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技工院校,编印推广技工教育优惠政策明白清单,推动相关政策落实。持续开展劳动出版“技能雏鹰”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公益性社会团体通过捐赠、设立奖助学金等方式,支持技工院校发展。(二十三)开展督导评估。以学习者的职业道德、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以及校企合作水平等为核心,建立技工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强化风险防控,加强办学质量督导评估。完善政府、行业、企业、技工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定期发布技工教育年度质量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二十四)营造良好氛围。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和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意见等法律政策,畅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强化工资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加强技工教育重大政策的宣传解读,深入开展世界青年技能日、职业教育活动周、“技能中国行”等主题宣传,打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社会风气,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技工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21年8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部门、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实验技术人才是学校和科研机构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和教学工作,加强科技实践与创新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激发实验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现就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遵循实验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实验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全面推动科研实践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二)基本原则1. 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实验技术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发实验技术人才创新活力,服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发展,支撑团队建设。2. 坚持品德为先、科学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对实验技术人才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实际贡献进行综合评价,促进优秀实验技术人才脱颖而出。3.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针对影响实验技术人才队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优化改革举措,完善体制机制,体现不同行业、不同机构、不同层级实验技术人才的特点,分类管理、分类评价,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提升实验技术人才的职业荣誉感和获得感。二、主要内容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加强评审监管、强化结果应用等改革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为核心,覆盖全面、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一)健全制度体系1.优化职称层级设置。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2.实验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二)完善评价标准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的首位,倡导科学精神,强化道德责任,综合考察实验技术人才的思想状况、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从业操守。对侵占他人技术成果、伪造实验数据、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按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2.突出评价实验能力和工作业绩。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根据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任务等特点,科学合理进行分类评价,着重考察实验技术人才在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验安全、技术开发或学科专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和支撑作用。对论文、专利数量不作硬性要求,注重实验教学效果、实验技术成果,注重实验创新意识和方法,注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突出实验技术人才在实验教学、指导学生科技创新、实验管理、实验创新、实验设备研制改造、技术开发、平台建设、解决问题、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实绩和贡献。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实验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国家制定《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见附件)。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按行业、机构等进行细化,制定本地区的评价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体现具体岗位特点和要求,制定单位评价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军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办法。4.向优秀实验技术人才倾斜。综合考虑各类学校、科研机构等实际,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实验技术人才,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优先评价使用,畅通人才发展通道。(三)创新评价机制1. 完善职称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给内、外部评审专家预留充足时间进行评鉴,引导评审专家负责任地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评议意见,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初、中级职称评价可适当设置基础知识考试、实践技能操作、业绩展示等,高级职称评价侧重评估实验技术人才所做工作的价值以及影响力。探索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2.加强评委会建设。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实验技术第一线的人才担任评委。评委原则上由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熟悉实验工作的相关领域专家担任。3.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实验技术人才队伍规模较大、职称制度完善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自主开展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所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实验技术人才队伍规模较小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确定委托职称评审的相关办法。4.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鼓励实验技术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钻研、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对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实验技术人才等,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办法,允许直接申报评审高级或正高级实验师。对国防科技涉密领域实验技术人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四)加强职称评审监管1.压实评审专家和相关人员责任。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明确评审专家责任,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履职尽责考核、动态调整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失信“黑名单”。 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2.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突出评审公正性。(五)强化结果应用将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紧密结合,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实验技术人才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工资等相关待遇,实现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效衔接。加强岗位考核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三、 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实验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抓好改革的贯彻落实。各地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本地区科研院所、高校、中小学等实验技术人才队伍状况,发现、研究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细化政策举措,周密安排部署,落实改革要求。(三)加强宣传,平稳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与解读,加强思想引导,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本意见适用于科研院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中小学等机构中的实验技术人才,其他机构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附件: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2021年8月9日附件 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二、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在实验技术岗位一线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并达到考核要求。四、满足实验技术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条件和身心健康要求。五、实验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实验员1.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2.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专科学历、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学历,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二)助理实验师1. 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2.具有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3.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4.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或具有专科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2年;或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4年。(三)实验师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解决本专业范围内实验技术问题;或参与实验课程教学或指导课程实验,且教学效果良好。2.参与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撰写较高水平实验报告;或参与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或参与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或负责实验室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和检修等。3.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的能力。4.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5.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2年;或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4年;或具有专科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5年。(四)高级实验师1. 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具有较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2.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技术,具有跟踪本专业岗位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组织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从事实验教学人员须系统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讲授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效果优良。3.主要参与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较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明确判断仪器设备故障,改进操作方法,解决关键问题;或负责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或获得重要科技成果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或获得重要专利成果转化;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若干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等。4.培养本专业岗位中、初级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5. 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6.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2年;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五)正高级实验师1.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上做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很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2.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针对实验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推动本专业发展。从事实验教学人员须深入系统地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主讲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成果优秀。3.主持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支撑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大型应用系统或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功能,解决关键问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获得重要科技成果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或获得重要专利成果转化;或作为主编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若干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等。4.负责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培养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5.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6.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高级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授予2019—2020年度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决定发布时间:2021年07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有关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我部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向徐澳门等1603名在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2019—2020年度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名单附后),颁发奖章、奖牌和荣誉证书。希望受表彰的选手以获得的奖励为新起点,戒骄戒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创造新业绩,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希望广大劳动者向受表彰的“全国技术能手”学习,立足工作岗位,刻苦钻研技术,努力提高技能水平,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大力实施技能中国行动,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为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获“全国技术能手”称号人员名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获“全国技术能手”称号人员名单 3.2019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获“全国技术能手”称号人员名单 4.2020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获“全国技术能手”称号人员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年7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8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9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七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8批).doc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9批).doc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一批).doc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七批).doc链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9批)车型主要参数.pdf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按照《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将符合上述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附件:1. 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五批).docx2. 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docx3. 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docx4. 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docx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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