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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拉萨市外经贸小微企业“两创”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促进我市外经贸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对小微外经贸企业在贸易提升、开拓市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申报条件(一)拉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外经贸经营资格的企业。(二)在拉萨市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三)在拉萨市依法登记纳税。(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所开展的业务在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五)配合相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等材料 。第二条 支持范围(一)支持在外贸转型示范、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创建和跨境电商等方面具有突出业绩和技术创新的小微企业。(二)支持通过海关和国际AEO认证的小微企业。(三)支持外贸进出口额获得突破性进展的小微企业。(四)支持在外经贸方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影响力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一)评选为自治区及以上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按照类别给予一定奖励。1.综合型示范基地和专业型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2.企业型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二)通过海关高级认证和国际AEO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海关一般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三)给予进出口额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外贸企业奖励,以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为基准。1.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增长50%-100%(不含100%)的给予15万元奖励;2.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增长100%以上(含100%)的给予30万元奖励;3.连续两年进出口业绩稳定无下滑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四)外贸企业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治区级以上品牌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五)鼓励外经贸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方式,对其与外贸跨境电商合作产生的平台入网费用按照8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六)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按年最大单笔贷款额年利息的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1.对年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2.对年进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的必须用于西藏自治区内。第四条 申报材料(一)申请书、申报表。(二)在西藏税务部门纳税的依据和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三)营业执照(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或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四)海关进出口报关单、银行水单、外汇管理局结汇单据等相关材料。(五)相关证明材料。第五条 申报和资金拨付程序(一)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园区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15日内初审上报至市商务局。(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定资金额度,按照要求上报“两创”示范办审定。(三)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审批相关规定,将核定的资金下拨至县(区)、园区财政主管部门,由县(区)、园区财政主管部门向企业兑现。第六条 附则(一)同一企业在年度内只能获得一次本办法内资金支持,不重复奖励。(二)本办法内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三)对于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的截留、挪用、侵占行为,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行为以及利用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奖励的行为,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负责追回已取得的补贴资金,对于情况较为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本办法由拉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健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创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人才创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的一种手段,是吸引科技创业创新资源向拉萨汇聚,实现拉萨市科技服务需求方和市内外科技服务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市科技局向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创新券,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创业创新服务,用创新券抵扣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服务机构持收到的创新券向市科技局兑现并获得一定的服务补贴。第三条 拉萨市设立科技创业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创新服务补贴、科技创业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和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维护等支出。专项资金暂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券的实施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组织实施、补贴兑现等工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财政局是创新券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管理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六条 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兑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七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包括:(一)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二)在我市开展科技创业活动、并拟于12个月内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登记企业的科技创业者。(三)为我市提供科技创业创新相关服务的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 创新券限用于我市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服务,主要用于支付技术咨询、技术转移、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工商税务、财务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费用。第九条 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每张面额5000元,有效期为1年。限申领企业和创业者自己使用,不得转让、买卖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首先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暂定名)”注册登记,拉萨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纳入科技创业创新企业库和服务机构库。已入库的创业者和企业可申领创新券,已入库的服务机构可兑现创新券。第十一条创新券的申领程序:(一)市科技局发布创新券申领、资助通知,明确创新券的发放、使用范围和使用比例等有关要求;(二)创业者或企业通过“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提出领取创新券申请,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审查通过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创新券(电子券)发放至创业者或企业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上的账户。第十二条 同一创业者或企业一次性申领创新券不超过1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第十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程序:(一)创业者或企业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上选择需要购买的服务产品并提出购买申请。(二)服务机构与申请服务对象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并将服务合同书上传至“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三)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对服务合同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四)服务完成后,创业者或企业使用创新券向服务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第十四条 为鼓励服务机构为创业者和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创新服务,市科技局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给予20%-50%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内不超过2万元。用于技术服务的,创新券直接抵用实际支付金额的20%费用,单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第十五条创业创新券的兑现程序:(一)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要求完成相关服务后,将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上传至“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证明材料的审核,并给出审核意见。(二)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将创新券兑现额度和申请服务补贴的纸质证明材料提交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三)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负责对服务提供机构提交的纸质证明材料进行预审核,审核情况汇总后报市科技局、财政局。两家单位无异议后将结果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两创办”审定,财政局核拨资金。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收到财政局拨付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服务机构。创新券原则上每个月兑现1次。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一)创新券服务项目兑现汇总表,包括服务对象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等。(二)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复印件,提交时要审查服务合同书原件。(三)服务产品收费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开具的购买服务的发票等)。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注销其持有的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的支持;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拉萨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电话:0891-6320663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健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创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人才创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的一种手段,是吸引科技创业创新资源向拉萨汇聚,实现拉萨市科技服务需求方和市内外科技服务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市科技局向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创新券,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创业创新服务,用创新券抵扣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服务机构持收到的创新券向市科技局兑现并获得一定的服务补贴。第三条 拉萨市设立科技创业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创新服务补贴、科技创业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和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维护等支出。专项资金暂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券的实施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组织实施、补贴兑现等工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财政局是创新券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管理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六条 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兑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七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包括:(一)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二)在我市开展科技创业活动、并拟于12个月内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登记企业的科技创业者。(三)为我市提供科技创业创新相关服务的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 创新券限用于我市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服务,主要用于支付技术咨询、技术转移、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工商税务、财务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费用。第九条 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每张面额5000元,有效期为1年。限申领企业和创业者自己使用,不得转让、买卖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首先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暂定名)”注册登记,拉萨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纳入科技创业创新企业库和服务机构库。已入库的创业者和企业可申领创新券,已入库的服务机构可兑现创新券。第十一条创新券的申领程序:(一)市科技局发布创新券申领、资助通知,明确创新券的发放、使用范围和使用比例等有关要求;(二)创业者或企业通过“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提出领取创新券申请,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审查通过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创新券(电子券)发放至创业者或企业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上的账户。第十二条 同一创业者或企业一次性申领创新券不超过1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第十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程序:(一)创业者或企业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上选择需要购买的服务产品并提出购买申请。(二)服务机构与申请服务对象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并将服务合同书上传至“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三)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对服务合同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四)服务完成后,创业者或企业使用创新券向服务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第十四条 为鼓励服务机构为创业者和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创新服务,市科技局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给予20%-50%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内不超过2万元。用于技术服务的,创新券直接抵用实际支付金额的20%费用,单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第十五条创业创新券的兑现程序:(一)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要求完成相关服务后,将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上传至“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证明材料的审核,并给出审核意见。(二)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将创新券兑现额度和申请服务补贴的纸质证明材料提交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三)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负责对服务提供机构提交的纸质证明材料进行预审核,审核情况汇总后报市科技局、财政局。两家单位无异议后将结果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两创办”审定,财政局核拨资金。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收到财政局拨付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服务机构。创新券原则上每个月兑现1次。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一)创新券服务项目兑现汇总表,包括服务对象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等。(二)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复印件,提交时要审查服务合同书原件。(三)服务产品收费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开具的购买服务的发票等)。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注销其持有的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的支持;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拉萨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电话:0891-6320663
关于申报2020年度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县(区)委宣传部,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藏财教字〔2012〕97号)、《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教字〔2012〕105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申报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充通知》(藏财教字〔2013〕92号)文件规定,现就2020年度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以及致“2019·中国西藏发展论坛”的贺信精神,贯彻落实区市第九次党代会区以及区党委九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和市委九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满足各族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建设,培育市场主体和新型文化业态,完善文化产业政策,转变发展方式,着力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力、公共文化服务的辐射力、特色文化产业的竞争力、社会主义精神文化产品的供给力,为我市经济社会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文化条件。 二、申报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强化政治意识和导向意识,强化政治担当,落实政治责任;注重意识形态属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杜绝违反政治导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企业进入扶持范围,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政治安全、导向正确。 (二)坚持扶优扶强。支持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风险防控好,示范带动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能明显提升我市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三)坚持市场驱动。遵循文化产业发展规律,发挥政府导向作用,把发展拉萨市文化产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途径,把壮大文化产业规模、提高产业质量、提升产业效益作为扶持目标,不断为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创造良好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创新文化生产、传播、流通、消费方式,提升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 (四)坚持两个效益相统一。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健全和完善文化产业政策,进一步提高我市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构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文化企业,推动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三、申报主体、类别及要求 (一)申报主体 拉萨市文化类管理单位以及在拉萨市依法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类企业、农牧民合作社。 (二)专项资金支持类别 1.重点项目类。重点扶持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包括推进媒体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类项目、推动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类项目、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类项目,“书香拉萨”工程建设类项目以及革命旧址、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红色文化旅游基地等室内展陈项目。 2.影视创作类。包括电影、电视剧、微电影、纪录片、专题片、动漫、戏剧、话剧、广播剧等项目。 4.重大演艺类。包括群众性原创精品演艺项目。(娱乐消费产业除外) 5.出版发行类。包括图书、期刊、报纸、影像制品等项目。 6.文化旅游创意类。包括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产业类,文化旅游创意产品研发设计制作等项目。 7.民族手工艺类。包括雕刻、陶制、服饰、藏香、藏刀等民族传统手工艺产业发展项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类产业项目。 8.大学生“双创”文化产业类。以近五年毕业的大学生为主体,具有拉萨市人社或劳动就业管理认定的文化“双创”项目。 四、申报程序 请各县(区)各部门认真组织文化产业项目申报工作,其中:拉萨市各部门归口管理的文化企业和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遴选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我部。县(区)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经各县(区)委宣传部门审核、遴选并签署意见后报我部。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直接报我部。 五、申报内容 项目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影视类必须有剧本,需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需提交民族宗教委员会和统战部门的审读意见); 3.主要材料: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所属项目类别、申请金额、项目简介、项目背景、项目目标、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资金到位证明、近年来获得财政及其他部门资金支持情况、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近两年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经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注会中心防伪报备); 5.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登记表(附件1); 6.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7.项目申报单位(公司)承诺书(附件3); 8.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评价表(2020年度)(附件4)。 六、申报要求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对申报企事业单位进行政治审查工作,严把审核关,坚决杜绝有违反政治导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现过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进入扶持范围。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完成时间、工作目标、资金来源等具体情况。 (三)申报“项目补助”的项目,完成度原则上需达到60%以上,项目已实施并已产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形成市场规模的,将以“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优先支持。 (四)所有申报材料,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不予退还。所有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司)公章。 (五)各县(区)、各部门请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纸质版加盖公章(需整理成册)和电子文档(除证件及图片资料外,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其余项目申报材料需使用word文本并刻制光盘)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拉萨市委宣传部文艺科(文产办),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全的,一律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华强 联系电话:0891—6507229 附件(点击直接下载): 1.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登记表 2.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3.承 诺 书 4.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表(2020年度) 中共拉萨市委宣传部 2020年4月8日
柳梧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梧乡、各局(办)、柳梧新区公安局、柳梧城投公司、柳梧投资公司: 为深入推进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根据2018年柳梧新区管委会第四次主任办公会议精神,现将《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科技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抓好落实。 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 2018年5月18日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拉财字〔2018〕55号)及《拉萨市柳梧新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参照内地成功经验,结合新区实际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为创新财政两创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双创资金放大作用,缓解新区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构建企业融资补偿机制而安排的政府性资金。该资金适用范围为在新区范围内注册、符合拉萨高新区产业导向的小微企业。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一是拉萨市“两创”切块资金,二是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三是风险补偿资金利息收入。根据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风险资金池运作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及当年双创经费预算情况,可适时补充风险补偿资金。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用途:一是用于引导与拉萨市行政区域内的投资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撬动和放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规模;二是用于补偿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驻区企业提供贷款后发生的贷款损失(本办法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及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企业)。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第五条 拉萨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财政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部门,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机构。其职责为:(一)拉萨高新区经发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申报风险补偿资金经费预算等。(二)高新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经费预算的审批、安排和拨付,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等。(三)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管理,制定风险补偿资金池操作规程,与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对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征集、筛选、审查贷款企业,跟踪了解贷款企业的实施情况,提出损失补偿报告等。第三章 运作方式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运作方式: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与银行的合作模式。在合作银行存入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风险补偿金的1:5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贷款。第七条 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拟参与合作的银行及合作协议审核后报经发局,经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申请企业融资风险资金池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企业,须向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通过的项目企业报经发局,经发局在5个工作日内就项目资料及产业方向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企业资料转交合作的金融机构。申请企业须每季度向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财务报表备案。第九条 银行对转交的拟贷款企业主体、项目情况以及抵质押价值进行风险评估,按照银行相关审贷管理办法进行最终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十条 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将下列事项报告拉萨高新区经发局和财政局:(一)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情况。(二)企业融资风险资金池运作情况。(三)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十一条 逾期贷款的代偿贷款企业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银行应及时通知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贷款的企业所发生的逾期贷款,由风险补偿资金按不高于70%的比例给予贷款银行预补偿,当补偿金额超过原始资金池70%时,停止该资金的拨付。同时,贷款银行按照贷款协议依法对贷款企业和连带责任人进行全额追偿。贷款银行申请逾期贷款预补偿时,需提交贷款逾期通知书等证明材料,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给予贷款银行预补偿后,应在每季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第十二条 对发生的最终贷款损失进行补偿时,贷款银行需向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经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后,报经发局批准后实施,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一)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损失补偿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二)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贷款损失补偿的审核意见报告。(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四)其它必要的补充资料。第十三条 贷款损失的补偿经确认最终发生的贷款损失(最终贷款损失包括本金、利息、罚息以及用于清收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按风险共担的原则,由风险补偿资金、银行按双方协议确定的比例分担,实行账销案存。其中,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补偿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专户资金的余额为限。与银行合作的,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贷款损失补偿比例不超过70%。对已经预补偿的逾期贷款,经银行追索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再按上述比例补回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对因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的贷款所发生的贷款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资金分担补偿范围。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费,按当年新增银行贷款额度对应的风险补偿资金份额的2%的比例确定控制数,由经发局会同财政局核定后,在拉萨市“两创”切块资金或本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企业融资风险资金池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金融机构有权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第十六条 发生了代偿、补偿或者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相关贷款的企业,三年内禁止申报各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第十七条 对参与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及运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拉萨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柳梧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梧乡、各局(办)、柳梧新区公安局、柳梧城投公司、柳梧投资公司: 为深入推进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构建良好投融资环境,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柳梧新区管委会2018年第四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将《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严格抓好落实。 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 2018年6月13日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双创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新区金融服务体系,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新区处于初创期、种子期的企业发展,特设立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和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拉萨市柳梧新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创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第二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是以财政资金为主设立的非盈利性优先级的政策性资金,其资金来源于:1.拉萨市“两创”切块资金;2.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本级财政资金。根据资金运作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及当年经费预算情况,可适时补充引导资金。第三条 引导资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运作方式:一是引导性参股,二是跟进投资。第五条 委托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引导资金出资人代表,负责引导资金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等日常运作。第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初创期、种子期的企业是指:在新区范围内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收入在2000万元以内、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的企业。第二章 引导性参股第七条 引导性参股,是指引导资金以有限合伙人形式联合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通过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新区初创期、种子期的企业。第八条 引导性参股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引导资金出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即三年投资期,两年退出期,最多延长两年。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天使投资基金总规模的20-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第九条 引导性参股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投资于高新区初创期、种子期的企业的资金规模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的1.5倍。(二)被投资企业不属于合伙企业。(三)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型企业。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主发起人均可申请引导性参股:(一)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天使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三)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累计投资额的70%。(四)具有天使投资的管理能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2名具备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核心管理团队受托管理资金累计投资额应超过400万元,并拥有天使投资相关业绩。第三章 跟进投资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是指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创业投资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内,引导资金对合作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种子期企业进行共同投资。第十二条 以跟进投资方式进行联合投资,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额不得高于合作的社会创业投资机构出资额,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原则上单一项目出资额不高于200万元,每年与单一的社会创业投资机构累计联合投资额不高于800万元。第十三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联合投资的社会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第十四条 跟进投资方式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原则:(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高新区且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二)项目管理团队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良好的市场判断力。(三)项目符合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方向。第十五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投资机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第四章 投资、退出及投资损失核销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和投资损失核销,由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方案,报经发局审定后实施。第十七条 引导性参股退出时,股权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格退出1.引导资金参股4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2.参股4年以上6年以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西藏地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3.参股满6年仍未退出的,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引导性参股如按照上述1、2类方式退出时,天使投资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具有优先购买权。(二)先于保障出资人退出引导资金参股前,确定一个或多个出资人作为引导资金参股本金回收的保障人(以下简称保障出资人)。引导资金参股后,创业投资企业如发生收益或清算分配,引导资金将先于保障出资人获得分配直至收回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当时西藏地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从而实现退出。第十八条 跟进投资退出时,采取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转让价格应不低于挂牌底价,同等条件下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有优先受让权。挂牌底价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定:(一)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价格。(二)按照退出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的企业净资产或市场化估值为依据,按孰高的原则确定退出价格。(三)参照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价格执行。第五章 管理与职责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不得直接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通过银行定期存款实现保值、增值。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的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入上缴本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费,每年按照管理的引导资金实际投资额的2%比例确定控制数,由经发局会同财政局核定后,在本级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第二十二条 经发局是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财政局是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监督部门,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运作机构。其具体职责为:(一)经发局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申报经费预算等。(二)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预算的审批、安排和拨付,对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等。(三)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负责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业务管理部门人员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对引导资金投资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审议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2.负责对引导性参股进行尽职调查,经市场调研论证后编写投资建议书。3.负责对跟进投资的社会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进行真实性调查和审核。4.定期向经发局和财政局提交引导资金经营情况。引导性参股方式应在每年4月底前提交天使投资基金年度报告,包括:天使投资基金的经营情况;投资规模、投资完成情况;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跟进投资方式应在每年8月底前提交上半年(截至6月30日)、每年3月底前提交前一年度全年(截至12月31日)报告,包括:投资项目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投资项目经营情况;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发局、财政局、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柳梧乡、各局(办)、柳梧新区公安局、柳梧城投公司、柳梧投资公司: 为深入推进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实现“双创”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服务平台作用,带动柳梧新区科技创新、活跃技术交易市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制定的《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促进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柳梧新区管委会2019年第九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抓好落实。 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 2019年8月9日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促进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服务平台作用,带动柳梧新区科技创新、活跃技术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柳梧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拉科发〔2017〕75号)《拉萨高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等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企业、科研机构为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进行的相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技术成果包括一类技术成果: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以及经过成果鉴定或科技评价的专有技术等;二类技术成果: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通过科技创新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经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线上平台( 首页:www.lsgaoxintec.com ;注册登录: login.lsgaoxintec.com ; )备案、交易和技术合同登记后,进行的产业化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设立促进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引导相关企业、科研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技术产权交易行为,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补助资金从柳梧新区双创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柳梧新区管委会负责管理、推动实施、协调本区域范围内的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第五条 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导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三)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须通过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http://www.lsgaoxintec.com)线上平台登记备案;(四)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及转化成果无产权纠纷。第六条 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经营资格,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二)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包括净土健康、生物医药、信息业、新能源、云计算、物联网、电子商务、现代服务业等。(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具备相应的技术开发及转化能力;(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产权清晰,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二章 技术产权交易扶持政策第七条 鼓励技术产权交易为鼓励技术产权交易,该项奖励扶持对象为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注册,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主体。重点扶扶持柳梧新区内的落地企业,未在柳梧新区范围内注册的申报主体择优进行引导性扶持。(一)支持在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线上平台进行技术成果信息登记备案,对首次完成登记备案的技术成果输出方(企业或科研机构),根据其登记成果质量与数量给予相应奖励,每个法人主体仅限享受一次该项奖励扶持。1.柳梧新区内申报主体首次登记备案一项一类技术成果的,奖励1000元,每增加一项奖励3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元。首次登记备案一项二类技术成果的,奖励500元,每增加一项奖励1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元。2.西藏自治区内、柳梧新区外申报主体首次登记备案一项一类技术成果的,奖励600元,每增加一项奖励2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元。首次登记备案一项二类技术成果的,奖励300元,每增加一项奖励1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600元。(二)在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线上平台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转化方和中介方,根据其实际技术交易额享受《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拉科发〔2017〕75号)相关奖励政策。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发扶持政策第八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合作奖),自治区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并在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线上平台完成信息登记备案的享受《拉萨高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相关奖励政策。(二)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选拔管理专家设立基层科研工作站的,且工作站科研成果在柳梧新区进行转化的,享受《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拉科发〔2017〕75号)相关奖励政策。 第四章 申报要求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柳梧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向柳梧新区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一)柳梧新区促进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二)完成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线上平台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三)技术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四)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研工作站依托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参与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十条 柳梧新区促进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具体申请时间及要求,以柳梧新区管委会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第十一条 技术成果登记备案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由柳梧新区管委会双创办负责审核。柳梧新区管委会双创办受理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在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柳梧新区管委会双创办报管委会财政局核拨资金。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资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柳梧新区管委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柳梧新区管委会双创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 附件1:柳梧新区促进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企业名称基本信息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是否为柳梧新区内企业是/否开户信息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注册资金(万元)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联系电话联 系 人联系电话登记备案技术成果信息 登记备案技术成果总项数共登记备案 项,其中Ⅰ类 项,Ⅱ类 项。序号技术成果名称类别授权日期证书号获得方式备注1234...申请补助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企业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双创办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1. 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线上平台( 首页:www.lsgaoxintec.com ;注册登录: login.lsgaoxintec.com );
柳梧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关于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梧街道办、各局(办)、柳梧城投公司、柳梧投资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双创”升级版,推动柳梧新区在孵企业做大做强、做专做精,有效聚集主导产业领域内的创新要素、形成集聚效应,根据2019年第十二次中共柳梧新区管委会工委会议精神,现将《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关于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特此通知。 柳梧新区管委会 2019年12月16日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关于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促进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以创新带动创业,构建资金链引导创新创业链、创新创业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的良好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8〕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管委会设立“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并实行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正合理、注重绩效、科学监管”的原则,项目选择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创新能力”三个优先,重点支持转型提升、做大做强和创新引领三大类项目。第四条 引导资金以补贴的方式对审批通过的项目进行扶持,其资金由双创办、财政局按项目任务书和实施进度予以拨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引导资金在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双创办牵头,会同财政局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双创办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审计、绩效评估、办理资金拨付;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为入驻在高新区双创载体(在拉萨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网站上备案过的载体)内的在孵企业。2.必须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注册地在拉萨高新区且依法纳税的企业。3.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第七条 扶持的产业领域:项目须属于高原生物、数字信息、特色文化创意、装备制造、新能源产业。 第四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八条 研发类项目补贴1.申请研发类补贴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高新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2)具备承担科技项目的综合能力,规章制度健全,同时具有良好信用。财务状况良好,财务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3)项目必须是针对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4)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等。(5)项目总经费预算不低于50万元,且已投入经费不低于30%。 (6)项目所采用工艺技术先进可靠,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7)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8)项目单位必须编制项目申报书与项目预算书。2.扶持方式:(1)引导资金以补贴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补贴资金为无偿投入。 (2)单个项目安排补贴资金的额度为项目经费总预算的25%,最高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高新区本级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九条 技术改造类项目补贴1.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必须已按有关规定核准或备案。 (2)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 (3)项目所采用工艺技术先进可靠,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4)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符合节能、降耗、安全、环保等要求。 (5)项目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法律法规。 (6)项目单位必须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组织编制项目申报书。2.扶持方式和额度(1)专项资金以投资补助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为无偿投入。 (2)单个项目安排补贴的资金额度为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5%,最高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3)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高新区本级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十条 引导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入库由企业申请,双创办审核建立。第十一条 双创办每年发布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入驻的双创载体申报。第十二条 各双创载体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向双创办进行推荐并出具推荐意见。第十三条 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评审。第十四条 双创办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及项目预算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科技、产业、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经发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等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评审意见。专家评审费从引导资金中支出。第十五条 双创办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现场考察后确定拟扶持项目,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双创办加强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跟踪管理,财政局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通过审批的项目,其资金由双创办、财政局按项目任务书和实施进度予以拨付。项目任务书签订生效后拨付首笔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为补贴总额的50%;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结合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进度及项目支出绩效跟踪情况,拨付补贴总额的30%;项目通过验收和绩效评价后拨付剩余的20%补贴资金。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滞留、挪用、截留引导资金或以任何名义收取项目咨询费、管理费等。企业收到引导资金后,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规骗取、使用引导资金的企业及个人,将全额追回,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以后不得再次申报。第二十条 财政局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审,评审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引导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限暂定3年。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管委会双创办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拉萨市域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第三条 设立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帮助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企业发展,引导更多的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升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奖励资金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二章 奖励政策第四条 鼓励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第五条 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支持企业与国外企业、知名大学、研发机构在我市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对经评审立项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第七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引进高端创新人才、申报和维护知识产权等。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第八条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以申请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可以申请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企业可以申请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向拉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第九条 获得科技型企业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的企业,在申请奖励资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企业,需另外提供与国外单位合作的协议等材料:1、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或认定文件复印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文件复印件;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第十条 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具体申请时间及要求,以科技局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受理奖励资金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未按时上报科技型企业统计报表的企业不得申请科技型企业专项奖励资金。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奖励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拉萨市对外开放步伐,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强力推进“产业强市”战略,促进本市经济更高质量、更高效率、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投资建设实体企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资者),且所投资建设的项目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在本市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还可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本市的现有企业改革、改造、资产重组。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重点投资开发以下产业或项目:(一)净土健康产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四品”项目和十大产业项目。“四品”是:高原特色饮品、食品、药品、饰品;十大产业是:天然饮用水、高原奶、藏鸡、青稞、牦牛、藏系绵羊、食用菌、藏药材、经济林木及花卉、高原特色设施园艺;(二)文化旅游产业。鼓励投资者以“健康、特色、精品”为导向,着眼全域旅游,投资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和项目;(三)现代服务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信息、电子商务、商贸、物流、金融、中介、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四)高原特色绿色工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新型建筑建材、新型能源、节能环保产业和民族手工业等项目;(五)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参与本市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社会事业。(六)其他鼓励类产业。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 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第六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第七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的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2.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第八条 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执行税法规定幅度范围的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第九条 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10年。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第十条 鼓励外来投资企业项目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在法定最高年期内“缩短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第十一条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第十二条 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按照集约、节约用地要求,鼓励园区建设标准厂房,严格控制厂区绿地率,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国家级经开区、高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亩,自治区级产业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50万元/亩,市级产业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50万元/亩。第四章 金融政策第十三条 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实体企业,可享受贷款利率比全国各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贷款资金仅限于西藏区内使用。投资者投资建设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优先纳入全市政银企合作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金融机构组织贷款。第十四条 加大对招商引资实体企业上市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建立“绿色通道”,做到“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业龙头企业和扶贫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年利率1.08%的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第十六条 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第四章 固定资产扶持政策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投资者在本市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各级政府及援藏投入的资金)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奖励资金;凡属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或国内行业10强企业落地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各级政府及援藏投入的资金)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7%的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第十八条 技术设备奖励。企业购买或租赁、引进经权威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设备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10%给予奖励,原则上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第十九条 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奖励。对采用智能制造装备、高档数控机床等先进设备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且实际智能设备及技术投资达15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投入使用的关节式、水平式、线性式、桁架式工业机器人项目,其系统集成总价达2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机器人本体达1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且总投资50万元以上,给予项目实际新购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总价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两化融合,对企业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升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管理运营、客户服务等环节,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服务器、通讯网络设备等硬件投资达80万元(含本数)以上,且软件购买、实施、咨询等投资占比不低于50%的项目,给予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硬件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工业强基,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升产业所需的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水平,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达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强基类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参照《拉萨工业提质增量三年行动计划》执行),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工信局备案。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绿色发展。节能低碳改造,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清洁低碳能源替代等项目,实际设备及技术改造投资达1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循环化利用,推动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投资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当年国家或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且手续齐全并如期完成拆除任务的工业企业,给予国家或者自治区奖励资金20%的配套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参照《拉萨工业提质增量三年行动计划》执行),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工信局备案。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认定为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企业实施以上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工业强基、节能低碳改造、循环化利用项目,单个技改项目实施结束后,以当年11月30日前形成的本年度销售收入为基数,次年销售收入增幅达20%、30%、40%、5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经核定的上年设备投资奖励总额20%、30%、40%、50%的奖励。(参照《拉萨工业提质增量三年行动计划》执行),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工信局备案。第六章 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第二十二条 科技政策。市政府设立2000万元的百家科技企业培育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创新平台、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促进科技创业企业发展等。(参照《拉萨市百家科技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拉萨市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办法(暂行)》执行),由市科技局审核认定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放创新。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获得认证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设立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之一,奖励50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特等奖,给予120万元的奖励。由项目所在地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种技术标准制定。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第二十五条 获得当年专利授权总量在本市排名第一且发明专利授权超过5项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同一年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超过5项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中国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获国际授权的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资助5000元、2000元、1000元,获国际专利申请授权的每项资助8000元;产品获得国家、自治区表彰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企业开发新产品并获自治区级及以上奖励的,奖励5万元。由市科技局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第五章 品牌扶持政策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成效。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通过现场评审但未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授予“拉萨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称号,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参照《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积极鼓励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根据《拉萨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意见》《拉萨市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工作方案》,对在商标品牌建设过程中,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获得国际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由市工商局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其中:中国驰名商标奖励扶持资金一次性发放,国际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扶持资金分批次发放)。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对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拉萨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5万元。由市工商局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第六章 净土健康产业扶持政策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天然饮用水、高原奶、藏鸡、青稞、牦牛、藏系绵羊、食用菌、藏药材、经济林木及花卉、高原特色设施园艺等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给予一定的政策倾向和资金扶持。(按照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净土健康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执行)第七章 文化产业扶持政策第三十条 鼓励文化产业向西藏文化旅游创意园集聚。市政府每年设立3000万元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具有藏民族特色和地域特点的传统文化产品发展以及新产品创意设计、孵化项目;网络、动漫等新兴文化业态发展项目;影视制作和出版发行产业化运作项目;非公益性原创精品演艺项目;具有产业化的文化会展项目和其他具有示范和引领效应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及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重大活动。入驻企业享受《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藏党发【2010】17号)相关扶持政策,同时,积极帮助企业申报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的政策性补助。(参照《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八章 企业做大做强扶持政策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进规上限”。各园区、县(区)企业年度新增入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限额以上批发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由市统计局审核认定后,工业企业报市工信局审核认定予以兑现,其他类企业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审核认定予以兑现。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基础设施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通过基础设施补助形式分期分类分比例扶持企业(一般按约定时间完成开工并达到基础正负零及厂房封顶、设备安装调试,正式投产,分期支付扶持额的30%、40%、30%)。由项目所在地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实现转型升级。本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一年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或产值达2000万元,或实现盈利3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由项目所在地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第九章 人才政策第三十四条 高管人才奖励。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高级科研技术人员等)由园区、县(区)结合自身发展实际情况,通过补助形式予以奖励。第三十五条 凡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海归学子,参照《中共拉萨市委员会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才工作的意见(试行)》(拉委发[2016]1号)执行。第十章 就业创业政策第三十六条 吸纳就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1.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10年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2.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对其按照3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3.工程建设类企业每吸纳一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次投标评分给予0.2-0.5分的激励加分,激励权重累计不高于5%;推行使用银行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七条 鼓励创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第三十八条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经审核并签订相关协议的,对其按个人5万元每户最高20万元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并提供个人最高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由各园区、县(区)予以兑现。第三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以及市场就业相关补贴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每年各遴选10名“企业名家”“教育名师”“卫生名医”“农牧名手”“技术名匠”等行业明星,并建立专项资助金,根据项目情况,在培养期内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实施“创业新星”计划,每年选拔和培育100名左右创新能力强、创业项目优、发展潜力大的青年人才(含大学生),给予每人30万元的资助。引导企业依据贡献度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特殊奖励或实行股权、期权奖励。第十一章 扶贫开发政策第四十一条 对各类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期内给予企业不超过5年社保补贴。第四十二条 对企业吸纳经培训机构培训后的贫困人口,就业1年以上,在落实培训机构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1000元/人标准,分别给予培训机构和企业各500元的就业推荐和企业吸纳奖励。第四十三条 符合《西藏自治区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产业扶贫项目可以申请银行贷款,由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贴息利率不超过在藏金融机构基准利率。第十二章 户籍政策第四十四条 户籍政策。全面放开县城区及建制镇落户限制。凡在本市县城区及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序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凡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参照《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拉政发[2017]30号文件执行)第十三章 鼓励“飞地”发展政策第四十五条 鼓励“飞地”发展。鼓励各园区、县(区)合作共建,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促进全市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形成全市产业一盘棋的产业分工格局。第四十六条 “飞地”开发可采取“互动挂牌”“园中园”“园中企”“设立运营公司共建”和“产业项目合作发展”等模式。县(区)可在园区建立“区中园”,接受园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招引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享受园区相关优惠政策;园区也可在有关县(区)增挂分区牌子,有序进行“梯度转移”,参与挂牌管理工作,改善县(区)招商引资的总体环境,提升园区吸纳承载能力。对“挂牌建园”条件不成熟的县(区)、园区,可积极推进“区中企”“园中企”开发模式。第十四章 优化服务环境第四十七条 对投资规模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实行专人跟踪服务,对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招商引资项目,各园区、县(区)成立的招商服务中心实行专人跟踪服务,按照“5750”行政审批标准做好项目前置各项工作。第十五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企业若发生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诚信经营、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民工工资拖欠等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该企业将不列入扶持范围。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采选项目不享受本政策。第五十条 同一类型的奖励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扶持;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涉及到的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相关奖励资金,各园区、县(区)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可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各园区、县(区)年终考核办法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扶持方案(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50号)文件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拉萨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建设,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创新产业园(含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现代农牧科技示范园)等(以下统称“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第三条 设立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建设运营补贴资金,支持拉萨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各类创业创新载体。补贴资金由市“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二章 补贴对象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一系列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第五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高成长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旨在为经历了孵化之后的高成长企业提供更大的研发和生产空间、更加完善的技术创新和商务服务体系。第六条 科技专业楼宇是指通过政府引导规划、楼宇管理单位招商引进,聚集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科技商务楼宇,旨在促进科技创新与楼宇经济结合,培育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为特征的高技术服务业新业态。第七条 科技创新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具有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人员、配套设施,能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为园区内企业及项目提供基础保障服务的科技创新支撑载体。第三章 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认定第八条 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在孵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专业孵化器还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应专注于某一特色细分产业。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③在孵时一般不超过48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5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相对独立,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在孵企业使用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三)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7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四)能够提供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的能力,能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业创新活动。专业孵化器还应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服务内容、运行模式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并提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第九条 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高成长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高成长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营业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可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且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三)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方法,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服务。(四)入驻的高成长企业不少于10家,且能够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各种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服务,包括: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以及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第十条 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专业楼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二)科技专业楼宇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并制订了促进楼宇高技术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措施。(三)楼宇管理单位管理制度健全,楼宇产权清晰,无纠纷,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可自主提供给高技术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租用的场地相对连接,商务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四)入驻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数量达10家以上,且使用面积占楼宇已出租面积的50%以上。入驻高技术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等领域。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创新产业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二)已制定合理可行的园区建设规划及运营方案;(三)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可直接作为创新产业用房的面积原则上占2/3以上,且可作为产业园用途的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四)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五)园区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营管理,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且已报拉萨市经济、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六)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第四章 奖励补贴政策第十二条 支持改建、扩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引导和支持县(区)、园区、高校院所、企业、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改建、扩建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经核定,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按照“两创示范”工作实施任务,对市直部门改扩建的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经市“两创示范”办审核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第十三条 支持新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对县(区)园区、引导社会资本新建的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经核定,按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对市直部门通过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新建的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支持院校地共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支持“两创示范”核心区依托区内外高校共建校院地科技创新产业园;引导“两创示范”拓展区、延伸区内的县(区)根据资源优势和产业定位吸聚高校院所创新资源,共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现代农牧业科技示范园,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经费补贴。第十五条 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引进来走出去。对新引进的知名运营机构来拉萨建设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建成运营一年后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鼓励本土运营机构利用援藏平台与内地知名运营机构合作建设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根据吸引各类人才在拉萨注册企业并进行异地孵化绩效,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贴。第十六条 支持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提档升级。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专业楼宇、产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团队素质以及在孵企业的数量,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助;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专业楼宇、产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600万元的经费资助。创业创新载体运营机构聘请知名创业导师的,给予运营机构每人每年2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第十七条 对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房租补贴。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科技孵化器,按最高不超过16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科技创业创新基地,按不超过6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直部门租用场地由“两创示范”办核定后,给予全额补贴,鼓励市直部门与县(区)、园区共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第五章 申请认定补贴的程序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程序:(一)申请认定为拉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创新产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认定为科技创新产业园的,还需另外提交园区建设规划和运营方案:1、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认定申请表;2、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场地面积及证明材料;3、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资产证明、租赁文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证明等);5、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运营机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6、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入孵企业汇总表;7、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毕业企业汇总表;8、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协议等证明材料;9、上年度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活动及服务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公章。(二)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认定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具体申请时间及要求,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认定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受理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两创示范”办研究审定。市“两创示范”办批准同意后,认定为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并授牌。第十九条 申请补贴程序(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补贴申请表》,报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二)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三)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第六章 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管理第二十条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是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创新产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进行业务指导、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依托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加强对孵化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考核认定。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季度、年度报表等统计报送情况将作为申报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资助资金的评审指标。市科技局根据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应具备的条件,每年进行复核,对连续2年指标审核不合格或未按期上报统计数据的,取消其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资格。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拉萨市其他“奖、免、补、贴”政策内容重叠的,只能选择其一,相关单位不能重复申报,不能重复享受。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资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
拉萨市外经贸小微企业“两创”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促进我市外经贸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对小微外经贸企业在贸易提升、开拓市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申报条件(一)拉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外经贸经营资格的企业。(二)在拉萨市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三)在拉萨市依法登记纳税。(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所开展的业务在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五)配合相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等材料 。第二条 支持范围(一)支持在外贸转型示范、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创建和跨境电商等方面具有突出业绩和技术创新的小微企业。(二)支持通过海关和国际AEO认证的小微企业。(三)支持外贸进出口额获得突破性进展的小微企业。(四)支持在外经贸方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影响力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一)评选为自治区及以上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按照类别给予一定奖励。1.综合型示范基地和专业型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2.企业型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二)通过海关高级认证和国际AEO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海关一般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三)给予进出口额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外贸企业奖励,以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为基准。1.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增长50%-100%(不含100%)的给予15万元奖励;2.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增长100%以上(含100%)的给予30万元奖励;3.连续两年进出口业绩稳定无下滑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四)外贸企业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治区级以上品牌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五)鼓励外经贸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方式,对其与外贸跨境电商合作产生的平台入网费用按照8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六)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按年最大单笔贷款额年利息的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1.对年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2.对年进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的必须用于西藏自治区内。第四条 申报材料(一)申请书、申报表。(二)在西藏税务部门纳税的依据和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三)营业执照(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或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四)海关进出口报关单、银行水单、外汇管理局结汇单据等相关材料。(五)相关证明材料。第五条 申报和资金拨付程序(一)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园区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15日内初审上报至市商务局。(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定资金额度,按照要求上报“两创”示范办审定。(三)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审批相关规定,将核定的资金下拨至县(区)、园区财政主管部门,由县(区)、园区财政主管部门向企业兑现。第六条 附则(一)同一企业在年度内只能获得一次本办法内资金支持,不重复奖励。(二)本办法内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三)对于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的截留、挪用、侵占行为,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行为以及利用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奖励的行为,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负责追回已取得的补贴资金,对于情况较为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本办法由拉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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