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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藏委厅〔2017〕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9年3月14日附件: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藏委厅〔2017〕40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使用方式,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经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提供科技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等。第四条 按照《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规定,创新券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出,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年度预算、监督审批、兑现拨付、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为创新券的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创新券发放和兑现,对创新券接收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第七条 区内能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专业化科技服务的单位为创新券接收机构,负责接收创新券并提供相应科技服务,统计创新券服务业务信息,提交创新券科技服务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 支持对象第八条 创新券适用的服务范围: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九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为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第十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创新券接收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申请使用创新券的创新创业团队须入驻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第四章 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第十一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从区内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机构中遴选,由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组织评选推荐,经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后确定。创新券接收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区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具有开展科技服务的基本资质、基础硬件条件、管理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二条 申请自治区创新券接收机构的单位,应向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3.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4.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5.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五章 创新券申领、发放、使用及兑现第十三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填写《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申领表》。第十四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同一年度可多次申领创新券,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度申领上限为10万元,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度申领上限为5万元。创新券需在申领当年使用,逾期作废。第十五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在申领年度内须有明确的科技服务需求,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创新券接收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内。第十六条 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创新券申领信息材料,审核通过后发放创新券配额凭证。第十七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与创新券接收机构签订科技服务合同后即可使用创新券抵用部分服务费用。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抵用额度不超过单次购买服务支出费用的50%;创新创业团队抵用额度不超过单次购买服务支出费用的90%。第十八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在完成服务事项后,于当年6月、12月向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兑现。第十九条 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汇总创新券接收情况和相关业务证明材料后进行真实性审核,经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复核公示后兑现。第二十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应当向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2、科技服务合同及相关财务证明材料;3、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通过提供科技服务获得的收入视为技术服务收入或科研合同项目收入,由管理单位自主统筹使用,可用于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围绕科研合同开展的研发活动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每年对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的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对创新券接收机构的服务业绩进行考核。第二十三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科技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1号)精神,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含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下同)、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市)行署(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第二章 贷款对象范围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具有我区户籍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和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中,城乡妇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给予重点支持。第三章 贷款申请条件第五条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无商业银行其他未偿清的贷款。第六条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需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应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第四章 贷款用途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 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个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以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第十条 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西藏银行业一般类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符合扶贫贴息贷款条件的执行扶贫贴息贷款利率。第六章 贷款贴息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本办法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贴息70%、地(市)财政贴息30%。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并按季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含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应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应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第十三条 基金筹集。担保基金由各地(市)财政结合本地创业就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出资设立。自治区财政将根据各地(市)设立的基金规模和基金运营情况,对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市)给予适当支持。第十四条 基金补充机制。各地(市)财政将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和基金代偿等情况,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第十五条 基金运营模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采取以下方式:(一)委托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已设立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地(市),应将担保基金委托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受托担保机构应将担保基金运营与其他业务分离管理,单独核算。(二)委托经办银行运营管理。尚未设立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地(市),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放经办银行,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三)基金担保限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应计入担保基金滚动使用。(四)基金担保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应提供全额担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条件和比例由各地(市)自行确定。(五)基金代偿方式。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并认定为贷款损失的,由担保基金按贷款实际损失予以全额代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并认定为贷款损失的,由担保基金按约定的担保比例予以代偿。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代偿率达到20%时,暂停担保业务,待代偿率回复到20%以内后,可恢复担保业务。第八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催收与管理第十七条 对于出现逾期贷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经办银行应及时汇总贷款的审批、管理、催收等相关资料,并报当地财政、人民银行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第九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第十八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市)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奖励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各地(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市)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应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第十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程序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到经营所在地县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向经办银行出具推荐意见,由经办银行按授信审批相关规定审核发放贷款。担保基金通过担保机构运营管理的,由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意见书。第二十条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由企业向注册地所在的县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吸纳就业的认定申请(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的小微企业,由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质认定工作)。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经办银行出具认定证明,由经办银行按授信审批相关规定发放贷款。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坚持为民、便民、务实、高效原则,梳理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和贷款审批手续,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第十一章 组织保障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对辖区各分支机构和经办银行进行指导监督。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地(市)财政部门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当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要协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切实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扎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发挥作用。第二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已统一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本办法印发后不再执行之前已发布的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此前已生效的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 市场就业补贴一、区内就业补贴(一)生活补贴。《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1.补贴对象。2019年7月1日后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月度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5年。3.申领和支付。请见“本条(三)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和支付”内容。(二)住房保障补贴。《关于印发1.补贴对象。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租住房屋的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5年。3.申领和支付。请见“本条(三)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和支付”内容。(三)社会保险补贴。《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1.补贴对象。吸纳高校毕业生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区内企业。2.补贴标准。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年内给予10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缴满一年即进行补贴。3.申领和支付。各类用人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后,持申报材料向公司社保缴纳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企、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各类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后,向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生活、住房保障、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4)申请住房保障补贴的还需提供:企业出具的无住房证明、租房合同、房租发票(税务局可代开)。向人社部门提交以上材料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各项补贴资金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企业及时将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支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并向人社部门提供转账依据或支付凭证。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年度进行申报。上年度已经兑现过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同一申报企业再次申报时,只需要提供(1)(4)项申报材料。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合同期满离职后再其他企业就业的,新就业企业可继续申报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交上述(1)-(4)项申报材料,并注明原就业企业名称和兑现补贴时间及金额。高校毕业生享受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6年。2017年1月1日后毕业的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我区生源和西藏学籍)与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合同(含3年)的,可按上述规定申请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后申请相应补贴。高校毕业生租赁各级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廉租房等情况,企业发放住房补贴的,不享受住房补贴。根据《关于西藏高校毕业生稳就业若干举措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9〕10号)规定,将区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扩大到会计事务所、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金会和社会组织(包括协会、商会、科协、志愿者协会等),申报补贴时,需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区外企业在区内有分支机构、办事处的,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并在区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参照区内企业,可申请区内企业各项补贴。(四)求职补贴。《关于印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1.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在西藏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我区生源在区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申请,依据当地省、区、市文件执行),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领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按照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2个月一次性求职补贴。3.申领和支付。按照《关于印发(1)一次性求职补贴书面申请;(2)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花名册》;(3)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同时提供与享受低保户主关系证明)、个人残疾证明、建档立卡证明、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一次性求职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拨付学校,学校将补贴支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二、区外就业补贴(一)区外就业培训补贴和工资补贴。《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1.补贴对象。对口支援省市、中央企业吸纳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020年1月1日后毕业的)就业,由企业送到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或学校进行6个月以上专业培训的。2.补贴标准。以1年为限,培训期间工资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计算、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3.申领和支付。各援藏省市企业、中央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半年内开展企业培训,培训结束后,持相关申报材料向各对口受援地市提出申请。具体为:(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4)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5)社保缴费证明。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二)生活和住房补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号)1.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毕业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的,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2019年1月1日起,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5年。3.申领和支付。请见“本条(三)路费补贴申领和支付”内容。(三)路费补贴。《关于印发1.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毕业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的,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路费补贴。3.申领和支付。(1)申报材料。①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补贴申请表》;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③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劳动合同》(企业就业)复印件;④工资发放清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⑤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2)申报程序。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满一年后,由毕业生个人或受委托人持申报材料到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到拉萨市人社部门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生活和住房补贴、路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按年度进行申报,上年度已经兑现过区外就业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的高校毕业生,需要申报新年度的补贴时,只需要提供上述申报材料中①④⑤项申报材料和在岗证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高校毕业生在区外企业就业合同期满离职后在其他企业就业的,可继续申报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提交上述①-⑤项全部材料,并注明原就业企业名称和兑现补贴时间及金额。高校毕业生区外企业就业享受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在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20号)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四)安家补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号)1.补贴对象。2019年1月1日起,对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含按年累计满3年)的。2.补贴标准。给予每人8000元一次性安家补贴。3.申领和支付。请见“本条(五)探亲路费补贴申领和支付”内容。(五)探亲路费补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号)1.补贴对象。2019年1月1日起,对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含按年累计满3年)的。2.补贴标准。给予每年每人6000元探亲路费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3.申领和支付。参照《关于印发(1)申报材料。①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补贴申请表》;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③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劳动合同》(企业就业)复印件;④工资发放清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⑤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2)申报程序。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满一年后,由毕业生个人或受委托人持申报材料到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到拉萨市人社部门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安家补贴和探亲路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三、培训补贴(一)培训工程技术领域人才补贴。《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1.补贴对象。2019年1月1日后毕业的,五年内取得国家人社部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019年1月1日后,在校就读的我区生源全日制大学生取得相应证书的,毕业后可以同等享受。接收上述高校毕业生在各类岗位实习锻炼或开展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区内企业及培训机构。2.补贴标准。(1)对报考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并取得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人次培训费补贴。按照取得证书的高校毕业生人数,分别给予实习企业及有关培训机构2000元/人次的补贴。(2)对取得会计、律师、税务、导游、计算机、企业管理、幼师、社区服务等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给予2000元/人次培训费补贴。同时按照取得证书的高校毕业生人数,对有关培训机构给予2000元/人次的补贴。3.申领和支付。(1)高校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打印《西藏生源高校毕业生取得证书补贴资金申请表》、身份证、毕业证、各类证书复印件。(2)企业及培训机构申请材料。补贴资金申请书、打印《西藏自治区企业及培训机构实习培训高校毕业生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实习或培训高校毕业生人员花名册(需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各类证书复印件;实习协议、培训方案原件。(3)高校毕业生取得证书后,本人持申报材料向高考前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部门(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向拉萨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在校生在校期间取得的相应证书,毕业后持相关材料到上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4)企业和培训机构持申报材料向公司社保缴纳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业、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及在自治区缴纳社保的企业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二)区内企业就业专业培训补贴。《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1.补贴对象。2020年1月1日后毕业的在区内企业就业的西藏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由企业送到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或学校进行6个月以上专业培训的。2.补贴标准。以1年为限,培训补贴按2000元/人•月。3.申领和支付。按照《关于印发(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4)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专业培训和岗前培训不能重复享受。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三)重点行业就业培训补贴和工资补贴。《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1.补贴对象。铁路、民航、交通、水电、通信、建设等重点领域企业在西藏实施重大项目建设且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送到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或学校进行6个月以上专业培训的。2.补贴标准。以1年为限,培训期间工资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计算、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3.申领和支付。按照《关于印发(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4)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四)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补贴。《关于印发1.补贴对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区内企业。2.补贴标准。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3.申领和支付。各类用人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半年内开展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持申报材料向公司社保缴纳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企、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具体为:(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4)申请培训补贴还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须提供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四、青年就业见习补贴《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一)补贴对象。我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具有西藏学籍的毕业生)、中职(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16-24周岁我区未就业青年。见习期间为3-12个月。(二)补贴标准。见习补贴标准为我区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且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留用人员见习补贴标准提高25%。见习人员未满见习期提前离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见习补贴。(三)申领与支付。见习基地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见习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1.就业见习协议书;2.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3.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4.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5.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或银行流水清单;6.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7.见习期内提前离岗的,需提交《就业见习终止证明》;见习期满的,提供《就业见习鉴定表》;8.属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申报提高25%见习补贴的,还需提供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单)。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予以拨付。见习补贴可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不得低于见习补贴的80%,见习基地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福利待遇或其他补贴。五、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关于提高公益性岗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藏人社发〔2011〕103号)(一)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二)补贴标准。1.岗位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30%,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及时调整。2.生活补助。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外,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增发适当的生活补助金。二类区每人每月400元、三类区每人每月500元、四类区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三)申领和支付。按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文件,由用人单位按年度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六、一次性求职补贴《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藏人社发〔2017〕139号)(一)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在西藏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我区生源在区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申请,依据当地省、区、市文件执行),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二)补贴标准。按毕业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三)申领和支付。①书面申请;②《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③《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花名册》;④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同时提供与享受低保户主关系证明)、个人残疾证明、建档立卡证明、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⑤身份证复印件。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拨付学校,学校将补贴支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第二部分 自主创业补贴一、创业培训补贴《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一)补贴对象。有意愿在我区创业或已在我区注册企业的区内外人员。(二)补贴标准。对于SYB(含G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按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6个月后每班次学员创业率达到10%的,拨付剩余30%补贴,未达到的不予拨付剩余30%补贴资金。对于IYB、EYB培训、师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全额补贴。(三)申领和支付。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创业培训补贴拨付申请材料:培训费发票或专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SIYB(网络)创业培训班绩效评估表(一式三份)、开户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培训学员花名册、创业培训协议书、师资派遣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二、其他创业补贴(一)创业启动资金。《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1.补贴对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毕业5年内创业的(包括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高校毕业生在高海拔或边境乡村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项目符合当地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返乡村创业)。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方式,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返乡创业就业,可先行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入股。2.补贴标准。(1)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经审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对其每人给予6万元,每户最高可达3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2)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76号)规定,兑现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3.申领和支付。参照《关于印发(1)申请部门。①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②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在登记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办理;③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办理。(2)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①个人创办的企业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提出申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②合伙创办的企业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提出申请: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备案的公司章程。③先行申请启动资金入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的,需提供启动资金申请书、入股协议、所入股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二)经营场地补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76号)1.补贴对象。在我区创业的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等。2.补贴标准。租用经营场地返乡创业的,对其基于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2.64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对在高海拔和边境乡村创业的,对其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2.88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营业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5年内免收租金。3.申领和支付。自主创业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发票等材料,向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三)基本生活补助。《关于印发1.补助对象。补贴对象为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区内高校的毕业生),离校未就业的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初创企业孵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基本生活补助。(1)享受补助的第一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2)2017年7月1日后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孵化;(3)须取得营业执照。2.补助标准。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孵化的,对其给予每月1660元(孵化第12个月,发放生活补助1740元),每年最高2万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2年。3.申领和支付。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基地管理机构应每月向其发放1660元的生活补助(孵化第12个月,发放生活补助1740元),所需资金由基地管理机构先行垫付。次年5月前,基地管理机构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上年度垫付资金:(1)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2)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3)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4)入住协议;(5)每月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表(包括补贴人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四)住房公积金。《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藏建住保〔2017〕262号)1.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含5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1年以上,且取得营业执照,并以注册当年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2.补贴标准。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3.申领和支付。①《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④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⑤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⑥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⑦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凭证。申请者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所属区、市、县人社部门、住建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申请者是否属于补贴对象,住建部门审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支付到创业者个人账户。(五)返乡创业安家补贴及生活补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办发〔2018〕76号)1.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毕业五年内,并取得营业执照,在我区返乡村(不含镇、居委会、社区)创业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返乡村包括返回原户籍或者非原户籍地。2.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一次性安家补贴;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3年。在高海拔(4500米以上)和边境乡村创业的,每人6000元一次性安家补贴;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月度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3年。3.申领和支付。高校毕业生书面提出申请,并持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办机构须核实返乡创业是否属实。三、创业奖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1号)(一)奖励对象。领取《营业执照》并创业成功的创业者。(二)奖励标准。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后,根据创办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和正常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不超过1次的创业奖励资金,其中吸纳就业人数在3人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且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的30%以上的,给予2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正常经营2年以上且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40%以上的,给予3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正常经营3年以上且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50%以上的,给予5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对于吸纳人数在3人以下(含3人),并达到相应经营时间和吸纳我区户籍人员比例条件的,按对应奖励标准的50%兑现。创业者达到上一级创业奖励标准的,在扣减原奖励资金后,兑现剩余奖励资金。(三)申领和支付。申请人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交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自主创业吸纳人员花名册、创业实体创办人的身份证、在读(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民办非企业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创业担保贷款《拉萨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拉人社发〔2018〕132号)(一)贷款条件。1.个人创业。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自主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③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④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⑤贷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市场前景,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⑥信用良好,无到期未还的金融债务;⑦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当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⑧在拉萨市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2.联合创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企业职工总人数在20-100人之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就业人数分别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20%、25%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二)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联合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200万。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由财政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执行西藏扶贫贷款利率。(三)申报材料。1.贷款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免冠照片;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就业创业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7.贷款项目计划书;8.贷款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9.银行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光大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查询信息);10.符合中国光大银行拉萨分行规定的购销合同、装修合同、发票或其他有效用款凭证等贷款用途材料。(四)申报程序。创业者向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初审通过人员由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对评审通过的申请者向经办银行推荐,由银行开展贷款审核及发放工作。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补贴一、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关于印发(一)补贴对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初次享受补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2.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二)补贴标准。1.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个体经济的高校毕业生,按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2.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3.补贴从2017年(含2017年)以后开始,6年内给予100%补贴。(三)申领和支付。1.申请部门。(1)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2)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在登记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办理;(3)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办理。2.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申请一次,实行先缴后补,每年5月前申请上年度补贴。申请第一年补贴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6)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申请第二年度至第十年度补贴时,只需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即可。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的。(二)补贴标准。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三)申领和支付。申请人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持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生源地市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暂行管理办法》(藏政发〔2014〕87号)(一)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二)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之和,缴费基数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财政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o(三)申领和支付。文件,实行“先缴后补”,由用人单位先行代缴,并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第四部分 吸纳就业奖励一、企业高端人才激励政策《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奖励对象。年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2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企业。不区分企业所有制形式,将各驻藏央企分支机构、其他驻藏企业分支机构、区内企业以全区作为一个主体适用政策进行申报。(二)奖励标准。在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企业实缴所得税额30%的奖励(中央部分和地方部分合计的30%)。年新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在藏企业,以及符合在藏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以上、年新吸纳高校毕业生5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其他企业,对企业年工资薪金收入45万元(含)以上的高端人才,按不低于其工资薪金的11%、不高于45%的标准予以奖励。(三)申领和支付。1.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1)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企业接收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就业推荐函及劳动合同复印件;(4)高校毕业生工资发放证明材料、企业高端人才工资薪金证明材料;(5)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缴税凭证;(6)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凭证等证明材料;(7)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2.申报及兑现程序。(1)通知申报。自治区政府国资委通知央企分支机构和区管企业,区商务厅通知外资企业,区工商联通知民营企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其他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企业。(2)企业申报。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区内企业和注册地在区外的企业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其中注册地在区外的企业分支机构以区内总机构为申报单位。各央企分支机构、国有企业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3)材料审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各企业申报材料后,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相关数据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资金审核表》,其中: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吸纳毕业生人数的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审核,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审核。(4)拨付资金。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的数据,自治区财政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5)兑现资金。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给企业,由企业自行落实兑现个人部分,如企业无法直接兑现到个人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兑现。3.申报时间。每年7月10日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上一年度就业奖励资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于每年7月20日前送自治区财政厅。二、企业吸纳其他就业重点群体奖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号)(一)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二)奖励对象。区内国有企业、非公企业。(三)奖励条件及标准。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10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3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200人以上,且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50人以上,且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50万元奖励。(四)所需资料。企业提供吸纳就业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吸纳就业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费单、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经办部门。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兑现;在地市注册的企业,由各地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兑现。《拉萨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拉政发〔2019〕40号)(一)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二)奖励对象。拉萨市属国有企业、非公企业。(三)奖励条件及标准。1.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30人以上,对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较毕业生就业1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8万元奖励。2.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50人以上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15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5万元奖励。3.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80人以上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25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5万元奖励。(四)所需资料。企业提供吸纳就业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吸纳就业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费单、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经办部门。在拉萨市注册的企业,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兑现。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后就业推荐奖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切实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藏人社发〔2017〕72号)(一)奖励对象。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育部门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二)奖励条件。推荐经本培训机构培训(培训班须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局部门备案)的区内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贫困人口到区内外企业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的就业推荐奖励。(三)奖励标准。按每人500元计算。(四)申请资料。推荐、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培训资料证明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口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贫困人口身份证复印件、西藏自治区就业扶贫奖励、补贴人员花名册,向接受培训班备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五)经办部门。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兑现;在地市注册的企业,由各地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入社部门负责兑现。(六)受理时限。合同期满次月开始申领。四、企业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奖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切实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藏人社发〔2017〕72号)(一)奖励对象。企业吸纳我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企业。(二)奖励条件。就业1年以上(含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且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三)奖励标准。每人500元计算。(四)申请材料。西藏自治区推荐、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工备案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口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口身份证复印件、西藏自治区就业扶贫奖励、补贴人员花名册。(五)经办部门。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兑现;在地市注册的企业,由各地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兑现。五、“进2退1”政策《关于实施国有企业、驻藏央企享受“45.55”等特殊政策退休按照“进2退1”统筹审批退休工作的通知(试行)》(藏人社发〔2017〕134号)(一)补贴对象。全区国有企业、驻藏央企享受“45.55”等特殊政策退休的,其退休人员中男年满55周岁至59周岁、女年满45周岁至49周岁且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按照有关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区的参保人员,吸纳西藏籍(高考前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及西藏各高校的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二)补贴标准。按照“进2退1”统筹审批退休工作。(三)申领和支付。①企业接收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花名册;②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③需办理退休审批人员花名册及档案;④区直国有企业、驻藏央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办理凭证。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吸纳高校毕业生及拟退休人员材料报国资委和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开展退休审批工作。六、建筑类企业吸纳就业政策《建筑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投标环节激励办法(试行)》(藏建招〔2017〕256号)(一)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与在藏建设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5年内的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二)补贴标准。建设类企业每吸纳1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每次投标评分给予激励加分0.2-0.5分区间(具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激励权重累计不得高于5%。(三)申领和支付。①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②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③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④初次社保缴费证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吸纳高校毕业生信息上传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持各类材料原件到自治区人社厅高校中心审核并备案。第五部分 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创业政策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一、补贴对象1.毕业5年内,在区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录用文件,缴纳社保且工作满一年的拉萨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拉萨的高校毕业生,中职生同等享受);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高职(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区外就业见习的;3.毕业5年内,在区外自主创业的拉萨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拉萨的高校毕业生,中职生同等享受)。二、补贴标准(一)区外就业住房补贴。在区外就业的,按月给予住房补贴,其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就业的按1500元/月补贴,在其它城市就业的按1000元/月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5年。(二)促进区外稳定就业。在区外连续就业满3年的,一次性给予15000元区外稳定就业奖励。(三)拓宽就业见习渠道。在区外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见习的,见习期间按西藏自治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给予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四)加大区外创业扶持。在区外自主创业的,给予50000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租赁场地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每年可申请不超过20000元场租水电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五)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就业。区内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推介一名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六)区外就业创业返藏政策。1.在区外连续就业满5年后,经本人申请、组织考核,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人才引进、调入、公开考录等方式返藏工作,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可落户,符合拉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规定的领军型、骨干型和实用型人才,可通过调入引进、柔性引进或国企聘用引进等方式引进,享受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根据我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需求,适时从区外就业创业拉萨籍高校毕业生中专项招录一批充实到机关事业单位及基层岗位。2.区外连续就业满5年后,返藏选择市场就业或自主创业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区外连续就业满5年或创业满3年后返藏自主创业的(包括重新创业),可申请入驻政府建设的众创空间、创业创新基地,相关众创空间、创业创新基地根据空余办公场地情况3年内免费提供基本办公场地支持。三、申领和支付拉萨籍高校毕业生通过线上申报线下审核方式申领奖励补贴,线上申报审核通过后,由本人或委托人及时持申报材料,到高考前户籍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复审。相关申报材料如下:(一)申请区外就业住房补贴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住房补贴申请表》;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5.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上年度工资发放清单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7.上年度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8.《信用承诺书》;9.个人银行账号。(二)申请区外稳定就业奖励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稳定就业奖励申请表》;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5.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连续三年区外工作证明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7.连续三年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8.《信用承诺书》;9.个人银行账号。(三)申请区外见习补贴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见习补贴申请表》;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5.《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6.《信用承诺书》;7.个人银行账号。(四)申请区外创业补贴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创业补贴申请表》;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7.房屋租赁合同、收据、水电费缴费票据等原始凭据(申请场租水电补贴);8.《信用承诺书》;9.企业银行账号。(五)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2.推介就业的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上年度社保缴纳证明和工资发放清单原件;6.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信用承诺书》;8.企业银行账号。(六)申请返藏自主就业创业奖励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返藏自主就业创业奖励申请表》;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5.区外就业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区外连续五年工作证明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7.区外连续五年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8.区内就业《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返藏就业提供);9.区内就业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10.《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返藏创业提供);11.《信用承诺书》;12.个人(就业)或企业(创业)银行账号。人社部门应当及时核对申报资料,核对无误后退回相关证件原件,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时将全部资料汇总,对申请补贴的毕业生、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对外公示7天,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奖励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职业介绍补贴直接拨付到申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银行账户。上年度已经兑现过住房补贴的,后续年度仅需提供《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住房补贴申请表》、工资发放清单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市场就业补贴和自主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一、申报对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二、申报要求2017年1月1日后,在西藏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我区生源在区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同一名高校毕业生不论创办(包括合伙创办)企业数量多少,在全区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启动资金支持。三、资助标准(一)对个人创办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独资公司等),给予5万元。(二)对2人及以上合伙创办的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农民合作社、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等):1.对2人合伙创办的企业,给予10万元;2.对3人合伙创办的企业,给予15万元;3.对4人及以上合伙创办的企业,给予20万元。四、办理流程1、申请: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zldjy.com),提出申请。2、审核:人社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拨付:通知申请人前来签订《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享受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政策协议》。协议签订后,进行资金拨付。五、申报材料(一)个人创办的企业: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3.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或各地市、各区县人社局均可办理,该证书全国通用);(二)合伙创办的企业:1.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3.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6.在工商机关已经备案的公司章程。
一、申报对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二、申报要求1、初次享受补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2、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场所内创业,且实际发生房租和水电费的。三、资助标准根据全年支付房租、水电费的原始凭据计算总费用,如总费用低于2.4万元,按实际费用给予补贴;如总费用高于2.4万元,按2.4万元给予补贴。补贴从2017年(包括2017年)以后开始发放,最长5年。四、申报时间创业经营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每年申请一次,每年5月份之前申请上年度补贴。五、办理流程1、申请:第一年度补贴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zldjy.com),并准备申报材料。2、审核:人社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拨付:审核汇总后,分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六、申报材料1.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6.上年度房屋租赁合同、收据、水电费缴费票据等原始凭据。申请第二年度至第五年度补贴时,只需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上年度房屋租赁合同、收据、水电费缴费票据等原始凭据即可。
一、申报对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二、申报要求1、初次享受补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2、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三、资助标准1、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个体经济的高校毕业生,按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2、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从2017年(包括2017年)以后开始,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四、申报时间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申请一次,实行先缴后补,每年5月前申请上年度补贴。五、办理流程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级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级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局申请办理。1、申请:提出申请2、审核:人社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拨付:资金由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六、申报材料1.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6.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申请第二年度至第十年度补贴时,只需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上年度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即可。
一、申报要求毕业5年内(含5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须在自治区正式注册,并以注册当年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二、资助标准: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三、办理流程1.申请。创业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审核。由人社部门对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是否属于补贴对象进行审定,由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是否符合我区相关政策进行审定,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3.拨付。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审核资料,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再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支付到创业者个人账户。四、申报材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凭证。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6月15日(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第二章 税收政策第四条 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第五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不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第六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2.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第七条 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执行税法规定幅度范围的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第三章 金融政策第八条 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执行比全国贷款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的利率政策。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扶贫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年利率1.08%的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第十条 企业在我区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第十一条 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保贷款贴息政策。第十三条 对在藏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以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以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实施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给予相应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第四章 产业扶持政策。第十四条 对兴办农牧业产业化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的,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给予支持。第十五条 企业进行农产品加工业关键枝术、工艺和产品研发的,从科枝专项中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第十六条 对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可申请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第十七条 对自治区鼓励发展的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项目,支持企业申报年度国家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1.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允许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股权投资,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2.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企业,享受A类企业待遇,其货物贸易用汇自由,外汇收入和支出不受限制。3,企业开展下列业务的,可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补贴;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设备采购、厂房建设给予不超过25%、500万元补贴;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电子商务活动、境外并购和参加国际性展会等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对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补贴;对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保险保费、贷款投资进行补贴。4.大型物流、仓储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升级改造的,可申请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贷款贴息。第十九条 对于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第二十条 对以下类型的服务业采取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1.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2.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3.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4.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5.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第二十二条 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可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适当放宽预售资金监管。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第二十二条 从事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商贸流通业、资源开发的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实体经济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承担相应扶贫责任前提下,按照自治区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可由地(市)统筹安排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予以支持。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的符合产业扶贫政策的贷款,财政分级按比例给予期限不超过5年的财政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在藏金融机构基准利率。第五章 土地政策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施的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第二十五条 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土地供给,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一年内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认定的特殊项目可两年内缴清。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工业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可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第二十九条 对企业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措施;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拔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第三十条 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利用村镇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第六章 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及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两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西藏自治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可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第三十二条 企业符合稳岗补贴申请条件的,对其按照本年度享受的稳岗补贴的3倍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仅限用于向企业职发放高原特殊补贴。第三十三条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贫困人口就业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1.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2.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按照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3.鼓励企业对招用的贫困人口开展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培训资料、劳动合同、为贫困人口交纳的社保凭证,申领相应工种的培训补贴和一次性1000元的就业吸纳奖励资金;在劳动合同期内给予企业3年社保补贴,第一年给予100%社保补贴,第二年给予50%社保补贴,第三年给予30%社保朴贴。4.吸纳经培训机构培训后的贫困人口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分别给予培训机构和企业各500元的就业推荐和企业吸纳奖励。5.工程建设类企业每吸纳一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具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次投标评分给予0.2-0.5分的激励加分,激励权重累计不高于5%;推行使用银行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四条 企业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第三十五条 每年安排500万元创新券奖金,向各类“双创”主体购买服务。第三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或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第七章 工商服务第三十七条 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凡从事农牧业、文化旅游业的龙头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2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第三十八条 企业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名称、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全类型企业登记业务,自助打印营业执照;通过“多证合一”服务平台,办理“多证合一”“证照分离”事项;除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全面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实施登记部门与公章刻制、涉税事项、银行开户许可的“一窗受理、一网通办、集成服务、业务协同、互通互认”,实行“只进一扇门,一次办到底”服务机制,企业开办时间缩短至8.5天。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窗一表”登记备案模式和外商投资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事项,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八章 其他政策第四十一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所有者,自治区从中小品牌推广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第四十二条 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为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金额为1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金额为1000元/件;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为10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金额为2000元/件;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以外途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为10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金额为2000元/件;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资助金额为20000元/件。第四十三条 支持企业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立项的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获得批准的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可享受相关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第四十四条 企业可申请共享我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院所、高校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第四十五条 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适度发展,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六条企业职工子女涉及在我区参加高考的,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13号)执行。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企业全面享受本规定未尽的国家各项涉企优惠扶持政策。第四十八条 对2018年1月1日前巳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可在本规定实施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期满后,符合本规定减免条件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家部委明令禁止政策外,适用于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第五十条 本规定印发前制定的自治区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党委各部门,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 区人大委员会办公厅,区政协办公厅, 区高法院,区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6月21日印发
各地、市委,各行署、政府,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推进西藏科技长足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2日关于推进西藏科技长足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增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5〕23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按照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会议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题词精神,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坚持党的治藏方略,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积极深化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充分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努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创业创新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坚持深化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解决好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坚持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区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同时,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二、培育创业创新主体3.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和政府引导机制,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重点支持高原特色农牧业、太阳能光伏、天然饮用水等行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建立研发平台、培养研发团队。引导企业牵头、产学研合作建立特色优势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重点特色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支持和鼓励企业设立创业创新流动岗位,吸引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或创办企业。修订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规模和支持范围。4.支持科技人员创业创新。探索建立科技人员创业创新的利益保障制度和管理机制,支持区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改革科研人员薪金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积极推广众包、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支持科研人员通过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对传统企业进行升级改造。5.鼓励大学生创业创新。把创新精神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创业创新教育,设置大学生创业创新教育课程,建立创业实训体系。试行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向应用技术型高等学校转型。探索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支持高校设立大学生创业创新社团,开展创业创新实践。推进各类科研机构科研平台、科研设备向大学生开放,建立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大学生创业创新项目,支持各类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及社团组织为大学生创业创新提供财务、法律、训练平台等专业服务。6.提高农牧民创业创新技能。支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到基层为农牧民开展技术服务和创业服务。实施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计划,建立农牧民科技特派员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培养一批农牧民科技特派员创业带头人。鼓励有技能的农牧民带头建立专业技术合作组织、经济实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青稞、草牧业、特色牲畜、农产品深加工等重大科技专项。三、打造创业创新载体7.加快推进科技平台建设。建立创业创新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加强科技基础平台建设,支持建设西藏自治区青稞种质改良和牦牛繁育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特色优势领域新建一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组建科技资源统筹中心,整合利用各类科技资源,推进西藏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文献、数据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的技术和发展模式,提供面向创业者社会化服务。研究建立一批西藏特色产业“双创”基地。8.推进科技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大力推进西藏(拉萨)科技孵化器、林芝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拉萨国家现代科技服务业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化基地、拉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日喀则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加快拉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那曲地区畜牧业科技园区升级步伐。把科技园区和产业基地、成果转化基地等建设成集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创业培训为一体的综合平台,挑选一批国家及自治区级科技项目成果在园区内进行创业创新示范推广。9.发展“互联网+”创业创新平台。制定《西藏自治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导意见》。大力发展和利用“互联网+”网络创新体系,积极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探索建成西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撑平台。搭建各类创业创新对话交流平台,重点发展特色优势领域众创空间和网络众创平台,实现创新与创业、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互动互补。10.加强创业创新服务。加快发展创业创新孵化服务,优化创业创新空间布局,培育创业创新发展形态,依托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孵化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创业创新素质和现代管理能力的企业家。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加大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引导金融机构为基层创业创新提供金融产品。四、强化智力支撑11.实施人才兴藏战略。依托“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依托“西部之光”“西藏特培”等平台有重点地培养一批中青年科技骨干。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以调入引进、创业创新引进、柔性引进等方式引进不同层次的急需人才,全面落实《西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落实好引进人才科研补助费、薪酬待遇、职务待遇等优惠政策,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到我区创业创新。12.深化科技援藏。协调推动规划“十三五”时期全国科技援藏工作,进一步完善部区会商、区院合作、对口支援等机制,建立健全科技援藏新模式、新布局。充分发挥和有效利用国家部委和全国科技系统的技术、人才和资金优势,拓宽科技援藏新领域、激发科技援藏新活力。13.促进科技交流合作。在特色资源开发、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与全国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建立重大项目合作协同机制,实现创新资源共享双赢。支持鼓励与我区特色资源开发紧密关联的国内外科技人才来我区创业创新,在政策、资金方面给予扶持。14.完善激励引导措施。进一步深化科技奖励,把成果效益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加大科技奖励力度。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促进职称评价结果和科技人才岗位聘用有效衔接。实行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建立以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和激励机制。试行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贡献突出的人员倾斜。五、优化政策服务15.推进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发挥政府在创业创新投入中的引导作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创造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行政管理机制和社会环境。根据科技体制改革要求,调整科技管理机构职能和编制,大力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稳步推进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完善和加强高等学校科研体系,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在科技创新中的主力军作用。16.优化财税扶持政策。加快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体系和科技项目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加大自治区财政对创业创新的投入。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将财政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投入转变为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严格落实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企业产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探索完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完善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研究设立自治区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创业创新公共服务新模式。17.优化金融扶持政策。积极发挥金融资本的杠杆作用,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逐步完善以国家投入为主,企业、金融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创业创新投入体系。完善创业创新担保贷款政策。出台小微金融服务考核办法,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力度。建立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支持区内外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建立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扶持机制。探索制定促进西藏科技金融发展的措施和办法,建立科技风险投资保证基金、财政担保基金等,研究试点科技保险制度。18.完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知识产权的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援助机制。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19.深化商事改革制度。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先照后证”。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建立市场退出机制。20.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实施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程,培育建设成果转化基地。探索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管理权,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互动。支持科研院所和大学的技术成果产业化。六、强化组织保障2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加强科技创新、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创业创新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强对科技创新等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梳理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完善众创工作考核制度,将创业创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22.强化协调配合。各地市各部门要转变观念,创新管理和服务,加大对创业创新工作支持力度。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形成合力。探索建立乡镇、社区创业服务机构,提高“草根”创业的成功率。23.做好示范引导。建立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示范机制,积极开展各种奖励和成果转化、创业创新评选表彰等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创业创新试点。24.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弘扬“老西藏精神”和“两路精神”,培育特别能创新、特别能创业的理念,培育具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勇气的价值观,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创造、注重开放、敢冒风险、宽容失败的创业创新文化。大力宣传创业创新成果、成效和经验,大力宣传创业创新的先进人物、典型事迹,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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