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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市场就业补贴一、区内就业补贴(一)生活补贴。《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1.补贴对象。2019年7月1日后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月度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5年。3.申领和支付。请见“本条(三)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和支付”内容。(二)住房保障补贴。《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1.补贴对象。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租住房屋的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5年。3.申领和支付。请见“本条(三)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和支付”内容。(三)社会保险补贴。《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1.补贴对象。吸纳高校毕业生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区内企业。2.补贴标准。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年内给予10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缴满一年即进行补贴。3.申领和支付。各类用人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后,持申报材料向公司社保缴纳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企、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各类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后,向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生活、住房保障、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4)申请住房保障补贴的还需提供:企业出具的无住房证明、租房合同、房租发票(税务局可代开)。向人社部门提交以上材料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各项补贴资金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企业及时将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支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并向人社部门提供转账依据或支付凭证。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年度进行申报。上年度已经兑现过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同一申报企业再次申报时,只需要提供(1)(4)项申报材料。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合同期满离职后再其他企业就业的,新就业企业可继续申报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交上述(1)-(4)项申报材料,并注明原就业企业名称和兑现补贴时间及金额。高校毕业生享受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6年。2017年1月1日后毕业的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我区生源和西藏学籍)与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合同(含3年)的,可按上述规定申请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后申请相应补贴。高校毕业生租赁各级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廉租房等情况,企业发放住房补贴的,不享受住房补贴。根据《关于西藏高校毕业生稳就业若干举措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9〕10号)规定,将区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扩大到会计事务所、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金会和社会组织(包括协会、商会、科协、志愿者协会等),申报补贴时,需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区外企业在区内有分支机构、办事处的,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并在区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参照区内企业,可申请区内企业各项补贴。(四)求职补贴。《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藏党发〔2019〕10号)1.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在西藏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我区生源在区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申请,依据当地省、区、市文件执行),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领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按照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2个月一次性求职补贴。3.申领和支付。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规定。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一次性求职补贴书面申请;(2)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花名册》;(3)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同时提供与享受低保户主关系证明)、个人残疾证明、建档立卡证明、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一次性求职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拨付学校,学校将补贴支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二、区外就业补贴(一)区外就业培训补贴和工资补贴。《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1.补贴对象。对口支援省市、中央企业吸纳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020年1月1日后毕业的)就业,由企业送到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或学校进行6个月以上专业培训的。2.补贴标准。以1年为限,培训期间工资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计算、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3.申领和支付。各援藏省市企业、中央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半年内开展企业培训,培训结束后,持相关申报材料向各对口受援地市提出申请。具体为:(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4)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5)社保缴费证明。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二)生活和住房补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号)1.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毕业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的,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2019年1月1日起,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5年。3.申领和支付。请见“本条(三)路费补贴申领和支付”内容。(三)路费补贴。《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1.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毕业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的,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路费补贴。3.申领和支付。(1)申报材料。①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补贴申请表》;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③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劳动合同》(企业就业)复印件;④工资发放清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⑤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2)申报程序。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满一年后,由毕业生个人或受委托人持申报材料到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到拉萨市人社部门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生活和住房补贴、路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按年度进行申报,上年度已经兑现过区外就业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的高校毕业生,需要申报新年度的补贴时,只需要提供上述申报材料中①④⑤项申报材料和在岗证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高校毕业生在区外企业就业合同期满离职后在其他企业就业的,可继续申报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提交上述①-⑤项全部材料,并注明原就业企业名称和兑现补贴时间及金额。高校毕业生区外企业就业享受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在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20号)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四)安家补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号)1.补贴对象。2019年1月1日起,对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含按年累计满3年)的。2.补贴标准。给予每人8000元一次性安家补贴。3.申领和支付。请见“本条(五)探亲路费补贴申领和支付”内容。(五)探亲路费补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号)1.补贴对象。2019年1月1日起,对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含按年累计满3年)的。2.补贴标准。给予每年每人6000元探亲路费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3.申领和支付。参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文件执行。(1)申报材料。①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补贴申请表》;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③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劳动合同》(企业就业)复印件;④工资发放清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⑤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2)申报程序。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满一年后,由毕业生个人或受委托人持申报材料到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到拉萨市人社部门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安家补贴和探亲路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三、培训补贴(一)培训工程技术领域人才补贴。《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藏党发〔2019〕10号)。1.补贴对象。2019年1月1日后毕业的,五年内取得国家人社部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019年1月1日后,在校就读的我区生源全日制大学生取得相应证书的,毕业后可以同等享受。接收上述高校毕业生在各类岗位实习锻炼或开展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区内企业及培训机构。2.补贴标准。(1)对报考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并取得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人次培训费补贴。按照取得证书的高校毕业生人数,分别给予实习企业及有关培训机构2000元/人次的补贴。(2)对取得会计、律师、税务、导游、计算机、企业管理、幼师、社区服务等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给予2000元/人次培训费补贴。同时按照取得证书的高校毕业生人数,对有关培训机构给予2000元/人次的补贴。3.申领和支付。(1)高校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打印《西藏生源高校毕业生取得证书补贴资金申请表》、身份证、毕业证、各类证书复印件。(2)企业及培训机构申请材料。补贴资金申请书、打印《西藏自治区企业及培训机构实习培训高校毕业生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实习或培训高校毕业生人员花名册(需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各类证书复印件;实习协议、培训方案原件。(3)高校毕业生取得证书后,本人持申报材料向高考前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部门(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向拉萨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在校生在校期间取得的相应证书,毕业后持相关材料到上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4)企业和培训机构持申报材料向公司社保缴纳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业、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及在自治区缴纳社保的企业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二)区内企业就业专业培训补贴。《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1.补贴对象。2020年1月1日后毕业的在区内企业就业的西藏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由企业送到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或学校进行6个月以上专业培训的。2.补贴标准。以1年为限,培训补贴按2000元/人•月。3.申领和支付。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规定。各类用人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半年内开展专业培训的,培训结束后,持申报材料向公司社保缴纳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企、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具体为:(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4)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专业培训和岗前培训不能重复享受。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三)重点行业就业培训补贴和工资补贴。《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1.补贴对象。铁路、民航、交通、水电、通信、建设等重点领域企业在西藏实施重大项目建设且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送到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或学校进行6个月以上专业培训的。2.补贴标准。以1年为限,培训期间工资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计算、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3.申领和支付。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规定。各类用人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后,半年内开展专业培训的,培训结束后,持申报材料向公司社保缴纳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企、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具体为:(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4)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四)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补贴。《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1.补贴对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区内企业。2.补贴标准。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3.申领和支付。各类用人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半年内开展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持申报材料向公司社保缴纳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企、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具体为:(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4)申请培训补贴还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须提供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四、青年就业见习补贴《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9〕91号)(一)补贴对象。我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具有西藏学籍的毕业生)、中职(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16-24周岁我区未就业青年。见习期间为3-12个月。(二)补贴标准。见习补贴标准为我区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且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留用人员见习补贴标准提高25%。见习人员未满见习期提前离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见习补贴。(三)申领与支付。见习基地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见习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1.就业见习协议书;2.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3.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4.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5.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或银行流水清单;6.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7.见习期内提前离岗的,需提交《就业见习终止证明》;见习期满的,提供《就业见习鉴定表》;8.属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申报提高25%见习补贴的,还需提供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单)。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予以拨付。见习补贴可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不得低于见习补贴的80%,见习基地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福利待遇或其他补贴。五、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关于提高公益性岗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藏人社发〔2011〕103号)(一)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二)补贴标准。1.岗位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30%,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及时调整。2.生活补助。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外,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增发适当的生活补助金。二类区每人每月400元、三类区每人每月500元、四类区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三)申领和支付。按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文件,由用人单位按年度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六、一次性求职补贴《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藏人社发〔2017〕139号)(一)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在西藏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我区生源在区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申请,依据当地省、区、市文件执行),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二)补贴标准。按毕业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三)申领和支付。①书面申请;②《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③《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花名册》;④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同时提供与享受低保户主关系证明)、个人残疾证明、建档立卡证明、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⑤身份证复印件。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拨付学校,学校将补贴支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第二部分 自主创业补贴一、创业培训补贴《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57号)(一)补贴对象。有意愿在我区创业或已在我区注册企业的区内外人员。(二)补贴标准。对于SYB(含G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按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6个月后每班次学员创业率达到10%的,拨付剩余30%补贴,未达到的不予拨付剩余30%补贴资金。对于IYB、EYB培训、师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全额补贴。(三)申领和支付。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57号)规定。开班前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开班,并进行备案(并按要求各项信息录入西藏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系统中),培训结束后持以下材料向培训班备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拨付申请材料:培训费发票或专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SIYB(网络)创业培训班绩效评估表(一式三份)、开户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培训学员花名册、创业培训协议书、师资派遣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二、其他创业补贴(一)创业启动资金。《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1.补贴对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毕业5年内创业的(包括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高校毕业生在高海拔或边境乡村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项目符合当地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返乡村创业)。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方式,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返乡创业就业,可先行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入股。2.补贴标准。(1)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经审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对其每人给予6万元,每户最高可达3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2)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76号)规定,兑现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3.申领和支付。参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42号)执行。(1)申请部门。①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②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在登记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办理;③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办理。(2)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①个人创办的企业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提出申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②合伙创办的企业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提出申请: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备案的公司章程。③先行申请启动资金入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的,需提供启动资金申请书、入股协议、所入股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二)经营场地补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76号)1.补贴对象。在我区创业的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等。2.补贴标准。租用经营场地返乡创业的,对其基于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2.64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对在高海拔和边境乡村创业的,对其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2.88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营业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5年内免收租金。3.申领和支付。自主创业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发票等材料,向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三)基本生活补助。《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42号)1.补助对象。补贴对象为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区内高校的毕业生),离校未就业的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初创企业孵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基本生活补助。(1)享受补助的第一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2)2017年7月1日后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孵化;(3)须取得营业执照。2.补助标准。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孵化的,对其给予每月1660元(孵化第12个月,发放生活补助1740元),每年最高2万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2年。3.申领和支付。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基地管理机构应每月向其发放1660元的生活补助(孵化第12个月,发放生活补助1740元),所需资金由基地管理机构先行垫付。次年5月前,基地管理机构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上年度垫付资金:(1)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2)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3)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4)入住协议;(5)每月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表(包括补贴人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四)住房公积金。《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藏建住保〔2017〕262号)1.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含5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1年以上,且取得营业执照,并以注册当年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2.补贴标准。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3.申领和支付。①《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④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⑤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⑥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⑦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凭证。申请者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所属区、市、县人社部门、住建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申请者是否属于补贴对象,住建部门审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支付到创业者个人账户。(五)返乡创业安家补贴及生活补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办发〔2018〕76号)1.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毕业五年内,并取得营业执照,在我区返乡村(不含镇、居委会、社区)创业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返乡村包括返回原户籍或者非原户籍地。2.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一次性安家补贴;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3年。在高海拔(4500米以上)和边境乡村创业的,每人6000元一次性安家补贴;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月度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3年。3.申领和支付。高校毕业生书面提出申请,并持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办机构须核实返乡创业是否属实。三、创业奖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1号)(一)奖励对象。领取《营业执照》并创业成功的创业者。(二)奖励标准。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后,根据创办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和正常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不超过1次的创业奖励资金,其中吸纳就业人数在3人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且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的30%以上的,给予2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正常经营2年以上且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40%以上的,给予3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正常经营3年以上且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50%以上的,给予5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对于吸纳人数在3人以下(含3人),并达到相应经营时间和吸纳我区户籍人员比例条件的,按对应奖励标准的50%兑现。创业者达到上一级创业奖励标准的,在扣减原奖励资金后,兑现剩余奖励资金。(三)申领和支付。申请人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交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自主创业吸纳人员花名册、创业实体创办人的身份证、在读(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民办非企业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创业担保贷款《拉萨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拉人社发〔2018〕132号)(一)贷款条件。1.个人创业。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自主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③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④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⑤贷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市场前景,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⑥信用良好,无到期未还的金融债务;⑦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当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⑧在拉萨市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2.联合创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企业职工总人数在20-100人之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就业人数分别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20%、25%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二)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联合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200万。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由财政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执行西藏扶贫贷款利率。(三)申报材料。1.贷款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免冠照片;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就业创业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7.贷款项目计划书;8.贷款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9.银行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光大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查询信息);10.符合中国光大银行拉萨分行规定的购销合同、装修合同、发票或其他有效用款凭证等贷款用途材料。(四)申报程序。创业者向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初审通过人员由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对评审通过的申请者向经办银行推荐,由银行开展贷款审核及发放工作。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补贴一、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42号)(一)补贴对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初次享受补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2.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二)补贴标准。1.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个体经济的高校毕业生,按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2.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3.补贴从2017年(含2017年)以后开始,6年内给予100%补贴。(三)申领和支付。1.申请部门。(1)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2)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在登记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办理;(3)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办理。2.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申请一次,实行先缴后补,每年5月前申请上年度补贴。申请第一年补贴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6)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申请第二年度至第十年度补贴时,只需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即可。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的。(二)补贴标准。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三)申领和支付。申请人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持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生源地市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暂行管理办法》(藏政发〔2014〕87号)(一)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二)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之和,缴费基数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财政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o(三)申领和支付。文件,实行“先缴后补”,由用人单位先行代缴,并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第四部分 吸纳就业奖励一、企业高端人才激励政策《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藏财社〔2020〕16号)(一)奖励对象。年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2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企业。不区分企业所有制形式,将各驻藏央企分支机构、其他驻藏企业分支机构、区内企业以全区作为一个主体适用政策进行申报。(二)奖励标准。在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企业实缴所得税额30%的奖励(中央部分和地方部分合计的30%)。年新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在藏企业,以及符合在藏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以上、年新吸纳高校毕业生5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其他企业,对企业年工资薪金收入45万元(含)以上的高端人才,按不低于其工资薪金的11%、不高于45%的标准予以奖励。(三)申领和支付。1.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1)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企业接收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就业推荐函及劳动合同复印件;(4)高校毕业生工资发放证明材料、企业高端人才工资薪金证明材料;(5)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缴税凭证;(6)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凭证等证明材料;(7)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2.申报及兑现程序。(1)通知申报。自治区政府国资委通知央企分支机构和区管企业,区商务厅通知外资企业,区工商联通知民营企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其他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企业。(2)企业申报。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区内企业和注册地在区外的企业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其中注册地在区外的企业分支机构以区内总机构为申报单位。各央企分支机构、国有企业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3)材料审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各企业申报材料后,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相关数据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资金审核表》,其中: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吸纳毕业生人数的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审核,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审核。(4)拨付资金。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的数据,自治区财政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5)兑现资金。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给企业,由企业自行落实兑现个人部分,如企业无法直接兑现到个人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兑现。3.申报时间。每年7月10日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上一年度就业奖励资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于每年7月20日前送自治区财政厅。二、企业吸纳其他就业重点群体奖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号)(一)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二)奖励对象。区内国有企业、非公企业。(三)奖励条件及标准。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10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3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200人以上,且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50人以上,且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50万元奖励。(四)所需资料。企业提供吸纳就业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吸纳就业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费单、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经办部门。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兑现;在地市注册的企业,由各地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兑现。《拉萨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拉政发〔2019〕40号)(一)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二)奖励对象。拉萨市属国有企业、非公企业。(三)奖励条件及标准。1.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30人以上,对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较毕业生就业1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8万元奖励。2.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50人以上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15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5万元奖励。3.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80人以上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25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5万元奖励。(四)所需资料。企业提供吸纳就业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吸纳就业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费单、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经办部门。在拉萨市注册的企业,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兑现。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后就业推荐奖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切实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藏人社发〔2017〕72号)(一)奖励对象。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育部门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二)奖励条件。推荐经本培训机构培训(培训班须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局部门备案)的区内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贫困人口到区内外企业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的就业推荐奖励。(三)奖励标准。按每人500元计算。(四)申请资料。推荐、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培训资料证明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口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贫困人口身份证复印件、西藏自治区就业扶贫奖励、补贴人员花名册,向接受培训班备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五)经办部门。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兑现;在地市注册的企业,由各地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入社部门负责兑现。(六)受理时限。合同期满次月开始申领。四、企业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奖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切实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藏人社发〔2017〕72号)(一)奖励对象。企业吸纳我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企业。(二)奖励条件。就业1年以上(含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且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三)奖励标准。每人500元计算。(四)申请材料。西藏自治区推荐、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工备案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口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口身份证复印件、西藏自治区就业扶贫奖励、补贴人员花名册。(五)经办部门。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兑现;在地市注册的企业,由各地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兑现。五、“进2退1”政策《关于实施国有企业、驻藏央企享受“45.55”等特殊政策退休按照“进2退1”统筹审批退休工作的通知(试行)》(藏人社发〔2017〕134号)(一)补贴对象。全区国有企业、驻藏央企享受“45.55”等特殊政策退休的,其退休人员中男年满55周岁至59周岁、女年满45周岁至49周岁且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按照有关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区的参保人员,吸纳西藏籍(高考前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及西藏各高校的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二)补贴标准。按照“进2退1”统筹审批退休工作。(三)申领和支付。①企业接收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花名册;②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③需办理退休审批人员花名册及档案;④区直国有企业、驻藏央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办理凭证。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吸纳高校毕业生及拟退休人员材料报国资委和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开展退休审批工作。六、建筑类企业吸纳就业政策《建筑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投标环节激励办法(试行)》(藏建招〔2017〕256号)(一)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与在藏建设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5年内的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二)补贴标准。建设类企业每吸纳1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每次投标评分给予激励加分0.2-0.5分区间(具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激励权重累计不得高于5%。(三)申领和支付。①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②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③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④初次社保缴费证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吸纳高校毕业生信息上传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持各类材料原件到自治区人社厅高校中心审核并备案。第五部分 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创业政策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拉政办发〔2020〕37号)一、补贴对象1.毕业5年内,在区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录用文件,缴纳社保且工作满一年的拉萨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拉萨的高校毕业生,中职生同等享受);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高职(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区外就业见习的;3.毕业5年内,在区外自主创业的拉萨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拉萨的高校毕业生,中职生同等享受)。二、补贴标准(一)区外就业住房补贴。在区外就业的,按月给予住房补贴,其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就业的按1500元/月补贴,在其它城市就业的按1000元/月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5年。(二)促进区外稳定就业。在区外连续就业满3年的,一次性给予15000元区外稳定就业奖励。(三)拓宽就业见习渠道。在区外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见习的,见习期间按西藏自治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给予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四)加大区外创业扶持。在区外自主创业的,给予50000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租赁场地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每年可申请不超过20000元场租水电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五)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就业。区内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推介一名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六)区外就业创业返藏政策。1.在区外连续就业满5年后,经本人申请、组织考核,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人才引进、调入、公开考录等方式返藏工作,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可落户,符合拉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规定的领军型、骨干型和实用型人才,可通过调入引进、柔性引进或国企聘用引进等方式引进,享受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根据我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需求,适时从区外就业创业拉萨籍高校毕业生中专项招录一批充实到机关事业单位及基层岗位。2.区外连续就业满5年后,返藏选择市场就业或自主创业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区外连续就业满5年或创业满3年后返藏自主创业的(包括重新创业),可申请入驻政府建设的众创空间、创业创新基地,相关众创空间、创业创新基地根据空余办公场地情况3年内免费提供基本办公场地支持。三、申领和支付拉萨籍高校毕业生通过线上申报线下审核方式申领奖励补贴,线上申报审核通过后,由本人或委托人及时持申报材料,到高考前户籍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复审。相关申报材料如下:(一)申请区外就业住房补贴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住房补贴申请表》;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5.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上年度工资发放清单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7.上年度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8.《信用承诺书》;9.个人银行账号。(二)申请区外稳定就业奖励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稳定就业奖励申请表》;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5.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连续三年区外工作证明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7.连续三年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8.《信用承诺书》;9.个人银行账号。(三)申请区外见习补贴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见习补贴申请表》;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5.《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6.《信用承诺书》;7.个人银行账号。(四)申请区外创业补贴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创业补贴申请表》;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7.房屋租赁合同、收据、水电费缴费票据等原始凭据(申请场租水电补贴);8.《信用承诺书》;9.企业银行账号。(五)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2.推介就业的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上年度社保缴纳证明和工资发放清单原件;6.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信用承诺书》;8.企业银行账号。(六)申请返藏自主就业创业奖励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返藏自主就业创业奖励申请表》;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5.区外就业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区外连续五年工作证明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7.区外连续五年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8.区内就业《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返藏就业提供);9.区内就业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10.《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返藏创业提供);11.《信用承诺书》;12.个人(就业)或企业(创业)银行账号。人社部门应当及时核对申报资料,核对无误后退回相关证件原件,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时将全部资料汇总,对申请补贴的毕业生、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对外公示7天,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奖励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职业介绍补贴直接拨付到申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银行账户。上年度已经兑现过住房补贴的,后续年度仅需提供《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住房补贴申请表》、工资发放清单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市场就业补贴和自主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和《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64号)精神 ,结合《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藏人社发〔2018〕157号)执行要求,现发布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业务流程指南。一、职业技能培训类型(一)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涵盖我区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包括新录用人员和在岗职工(不受户籍限制)。(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涵盖我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两后生”、登记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中职毕业生)、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委托第三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后由就业率达40%以上。(三)“订单定向式”培训,在已有就业岗位并确保培训后合格人员100%就业的前提下,培训机构和企业主体根据培训实施地点向相应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可按照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立项,对立项项目进行委托实施。(四)“以工代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开展“以工代训”时,应按照《关于印发“以工代训”服务流程和补贴标准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61号)汇总相关资料,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时间根据代训职业(工种)不同灵活设置,最长不超过6个月。二、经办机构职责(一)指导培训申请单位通过西藏公共就业服务网上大厅提交开班申请、录入人员信息和结业成绩等;(二)对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申请、参训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和结业情况等进行审核。(三)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64号)核算培训补贴(含培训合格补贴和鉴定合格补贴);(四)鼓励参训人员参加职业资格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单位或参训个人支付,鉴定后按合格人数核算鉴定补贴;(五)指导培训实施单位汇总资金拨付凭证和培训档案资料。资金拨付凭证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资金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提出意见,档案资金结合具体项目尽量完备。(六)拨付补贴资金,在信息化建设未实现在线拨付的情况下,采取线下方式拨付补贴资金,待西藏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现资金线上拨付后,全面采取在线拨付补贴资金。三、培训补贴标准(一)企业职工技能培训1.企业新录用人员,与其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由企业自行开展或依托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合格人数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数,按照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经费标准(参照《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藏人社发〔2018〕157号)附件1)的90%给予补贴。2.企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依托培训机构或联合培训机构进行转岗或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培训职业(工种)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初级工(五级)1000元/人、中级工(四级)1500元/人、高级工(三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职业(工种),凭培训合格证书统一享受1500元/人的补贴。3.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按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人数兑现培训补贴,补贴标准1500元/人。对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在培训补贴基础上,按照初级工(五级)1000元/人、中级工(四级)1500元/人、高级工(三级)2000元/人给予补贴。4.就业重点群体项目制(含订单定向式)培训补贴标准按照《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藏人社发〔2018〕157号)附件1执行。四、补贴资金兑现流程(一)企业培训1.可根据培训及鉴定时间一次性兑现培训合格补贴和鉴定合格补贴;2.按培训实施情况分别兑现合格补贴和鉴定合格补贴,非职业资格认证职业(工种)一次性兑现培训合格补贴。(二)委托培训1.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先行拨付30%的培训补贴资金,培训结束且达到就业跟踪要求后拨付70%的培训补贴资金。2.常规性技能培训项目在培训结束并达到初次就业率要求后兑现70%培训补贴资金,达到就业跟踪要求兑现30%款项。(三)订单定向式培训培训结束,培训合格人员就业率达到100%,兑现70%培训补贴资金,达到就业跟踪要求(就业跟踪三个月,跟踪记录不少于2次)后,兑现30%培训补贴资金。(四)以工代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对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代训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代训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五、资金支持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农牧民培训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六、经办范围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实施范围按照企业社会保险参保地向相应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实施,自治区就业局受理在自治区社保局参保的央企、国企培训申请;订单定向式培训由申请机构按照培训实施地向相应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立项。 附件: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业务经办咨询电话 西藏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2020年7月27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业务经办咨询电话序号单位名称经办部门咨询电话1西藏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职业培训科0891--68769682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管理局0891--63238333日喀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职业技能服务中心0892--88387154山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局0893--78250535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0894--58224026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0895--48330117那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0896--38222988阿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0897--2824171
近日,据团区委消息,为助力高校毕业生更充分更高质量实现就业,团区委围绕“稳就业”大局,聚焦高校毕业生这一重点就业人群,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以全团开展的“千校万岗”就业服务活动为契机,从“线下”到“线上”,推进“互联网+”就业服务新模式,多措并举做好共青团服务青年就业工作。为更好地征集就业岗位,推送岗位信息,团区委发动全区青联组织、青企协、青创联盟、青年文明号等团内资源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同时主动联系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人社厅、部分驻藏商会收集岗位信息,充分借助全国青联、中国青企协等团中央的优势资源,共享岗位信息。截至4月22日,通过“西藏共青团”“团中央创青春”微信公众号和各市地团委、各高校、中职学校微信公众号推送就业信息46期,推送58795家企业就业岗位140309个,其中通过团中央渠道推送区外就业岗位60470个,平台累计访问量54666人次。针对2020届毕业生就业需求,团区委联合团中央青年发展部和智联招聘,利用智联招聘平台,实施网络专场招聘会,搭建无接触线上求职平台。4月2日、4月10日、4月23日分别举办西藏民族大学、西藏农牧学院和西藏大学“千校万岗·就业有位来”专场空中双选会。截至目前,邀请区内外招聘企业242家,开发就业岗位16147个,参与学生2751人,投递简历数6770个,被面试学生1986人。除此以外,团区委还借助团中央的优势资源,向各市地、各高校、各中职学校开展线上就业指导课。通过学生关注共青团抖音官方账号,推送了《新时代下青年正确就业观、择业观和劳动观》《职业生涯如何规划》《教你如何制作个性化简历》《精准定位自己,精准选择职业,精准成就未来》等9期精品就业指导课(直播)。同时,通过团属新媒体,发布就业创业政策信息8期,及时宣传国务院和自治区近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引导学生区外就业、市场就业、基层就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县(区)、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应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用好用活人才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强化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通过制定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激励等措施,培养造就一支扎根基层,符合基层需要,服务基层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力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基本满足发展需求,能力素质明显提升,结构进一步优化,职业发展空间不断拓展,发展环境不断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引领支撑发展作用进一步增强。第二章 人才评价第五条 突出品德评价。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行和道德品质作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要条件,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容忍”;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第六条 突出能力评价。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应注重综合评价其岗位适应、实践操作、成果推广和服务群众能力,各系列各层级行业部门在制定职称评审细则时,要单独设定符合基层实际的评价标准,克服“一刀切”和“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和科研不做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教案、病例、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替代。第七条 突出业绩评价。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应注重综合评价其承担工作量、服务群众、处理实际问题的表现,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和群众认可度。各系列各层级行业部门在制定职称评审细则时,要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明确放宽职称申报任职年限、学历、专业、破格等具体条件,业务考试要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划定单独分数线或给予相应的免考条件。第八条 创新评价机制。改进职称评价方式,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等不同评价方式。各系列各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吸纳优秀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进入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将学校思想政治课教师(包括政治辅导员)纳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单独制定评审细则,畅通其晋升空间。第九条 落实职称倾斜政策。国家规定需要准入类和水平类职(执)业资格的除外,在我区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大中专及本科以上学历(国民教育序列)毕业生实行试用期满考核定职。试用期满的由用人单位根据拟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其政治表现和履职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不再进行评审。大专、中专学历毕业生确定员级职称,聘任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大学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确定助理级职称,聘任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确定中级职称,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确定副高级职称,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藏专业技术人才、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区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原有职称予以认可,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任,其任职时间累计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护士执业资格、执业药师、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部门负责单独划定基层考试合格标准,颁发基层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考试成绩证明。 第十条 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制度,颁发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初、中、高级职称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聘任年限须在基层服务满5年。调离基层,从事相同职称系列工作,服务期满的,其基层取得的职称有效,作为聘任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不再进行评审,其任职时间累计计算;服务期不满的,须降低职称层级聘任,任职时间从重新聘任时间累计计算。从事不同职称系列工作,服务期满的,其基层取得的职称有效,须转评同层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计算;服务期不满的,须降低职称层级转评,任职时间从重新聘任时间累计计算。第十一条 优化评审服务。鼓励各地(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具备条件、人才智力密集的基层企事业单位下放初、中级职称评审权和聘任权,实现用人单位自主评审。逐步推行职称政治、业务电子化线上考试,探索“互联网+”职称评审和电子化证书,具备条件的职称系列逐步试行网上评审、远程答辩,方便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就地就近考试参评。第十二条 进一步畅通基层事业单位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通道,符合各系列各层级行业部门职称评审细则的基层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从其规定参加评审、聘任。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实际,经单位同意,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相应的会计、统计、经济、审计、计算机工程、社会工作者等国家“以考代评”职业资格考试,对通过国家“以考代评”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职称,不再进行评审,可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第三章 岗位管理第十三条 完善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基层专业技术中、高级结构比例。乡镇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其所聘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的基层事业单位,可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编制情况,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十四条 优化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资源配置。根据“专业对口、人岗相适”的职称评聘要求,可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尊重意愿、人尽其才”的原则,将人岗不相适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到合理的专业技术岗位。第十五条 加强聘后管理。合理设置岗位履职条件,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实现聘用人员能上能下。第四章 公开招聘第十六条 进一步改进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编制和岗位情况,本着“专业对口、人岗相适”的原则,明确具体去向、具体岗位,严禁混编混岗。进一步完善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倾斜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招聘条件。研究制定在我区范围适用、相对从宽的差别化职业资格考试标准和人才招聘标准,确保基层人才发展有空间、上升有通道、待遇有保障。自治区和各地(市)事业单位面向在职人员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招聘具有基层专业技术岗位经历且满足相关条件的人员。第五章 待遇激励第十七条 规范收入分配制度。在我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大中专及本科学历的毕业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工资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试用期岗位工资暂按以下标准执行:中专和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按十三级岗位,大学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十二级岗位。转正定级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试用期,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第十八条 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对长期在基层工作,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表彰奖励工作中,同等条件下,适当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倾斜。鼓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优秀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热情和创新创业积极性。第六章 人才培养第十九条 创新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模式。针对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各高校、职业学校应根据区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培养基层急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继续实施免费医学生制度,为基层定向培养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第二十条 统筹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依托国家重大人才培养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西藏特培”、对口援藏等平台和项目,为基层培训一批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第二十一条着力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建立对新晋职称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专项培训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划年度业务培训工作时要制定新晋职称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用人单位每年定期组织本单位新晋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培训或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鼓励并支持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级各类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利用对口支援优势特别是医疗、教育人才组团式援藏的有利契机,有针对性地持续帮助基层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第二十二条 健全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发挥继续教育对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的主渠道作用,基层用人单位要充分利用继续教育基地、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远程教育等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岗位适应、职业发展和服务基层的实践能力,用人单位须保障其参加继续教育权利和学习期间各项待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把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岗位聘任、年度考核的重要条件。 第七章 人才流动第二十三条 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加快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管理服务和信息化建设,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限制,完善社会保险接续办法,为人才向基层流动、合理配置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四条 创新基层柔性引才方式。采取对口支援、短期工作、项目合作、兼职等灵活多样的人才柔性流动政策,集聚各类人才到基层开展服务和创新创业。实施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科技特派员、医师支援农牧区卫生、城市教师支援基层教育等项目。专业技术人才由单位选派到基层服务期间,其原单位岗位、职级、工资福利待遇等保留不变,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给予一定工作、生活补助,在基层工作经历和业绩可作为优先晋职、晋级和职称评聘的重要考核指标。推广城市中小学、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有到基层单位服务满1年的经历。第二十五条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统筹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专业毕业生选派力度,切实落实工作生活补助等相关待遇,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服务期满后留在基层工作。第八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人才工作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并作为人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人才综合管理职能作用,与相关行业部门密切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构,创新完善政策,形成共同推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强大合力。第二十七条 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建立健全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将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工作经费预算,并占有一定比重。第二十八条 加强联系服务工作。推动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向基层延伸,畅通服务联系渠道,提升服务保障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生活的能力水平,切实改善其学习培训、社会保障、居住、子女就学、文化需求等条件,为他们安心基层工作创造良好环境。第二十九条 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优秀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先进事迹,积极营造拴心留人、关心支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良好氛围,激励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立足岗位、扎根基层、务实奉献。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基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藏人社办〔2016〕216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各地(市)常驻基层的事业单位和那曲市、阿里地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适用本办法,县(区)、乡(镇)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聘专业技术人员、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附件: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pdf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现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人社职司函址[2009]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培训机构对参加培训合格的学员,应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对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学员,经考核鉴定合格,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二、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试行办法》(藏劳社办字[2001]112号)和《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试行)》(藏劳社办[2005]4号)规定,审查考生资格条件,加强考务管理,并按照《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劳社办[2008]447号)规范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2011年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22号)精神,现就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生活和路费补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培训补贴(一)补贴对象2011年1月1日后,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在试用期内提供不少于30天职业技能培训的区内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规定划分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由社会民间团体、个人、家庭、家族及其他非官方组织经营管理的企业。(二)补贴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三)补贴的申请申报单位持以下材料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1、书面申请;2、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3、《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一);5、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用证明及培训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6、工资发放单,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等证明材料。二、职业介绍补贴(一)补贴对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民办职介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二)补贴标准2011年1月1日后,介绍、组织我区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按每人5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三)补贴的申请申报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1、书面申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3、《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4、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5、区外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花名册;6、《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二)。三、生活、路费补贴(一)发放对象2011年1月1日后毕业,到区内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区外就业的我区高校毕业生。(二)补贴标准1、对到我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整月计算,给予二类区每人每月300元、三类区每人每月500元、四类区每人每月8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2、对到区外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我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1000元路费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1年的生活补贴。(三)补贴的申请1、到区内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我区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由用人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1)书面申请;(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三);(3)享受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花名册;(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劳动合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发放清单、缴纳社会保险凭证。2、在区外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生活及路费补贴由毕业生个人或受委托人持以下材料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路费补贴申请表》(附件四);(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政工人事或人力资源部门证明、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四、补贴的审核与拨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合格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拨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再拨付给申报单位或个人。五、其他(一)各类补贴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二)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从次月起停止补贴的发放:1、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2、高校毕业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3、导致补贴应终止的其他情形。(三)申报单位、个人及有关部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各类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附件一: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二: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三: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四: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路费补贴申请表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27号)、《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技术技能类公益性岗位就业,为实现稳定就业积累实践经验。现就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市)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一、积极开发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和城市社区建设的需要,围绕乡镇、社区中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因地制宜地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是要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劳社办〔2009〕334号)精神,积极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开发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社会保险协理、劳动关系协调协理等岗位;二是在城镇公共事业、公共事务管理工作中,大力开发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公共设施维护等岗位;三是在基层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水电设施设备维护中,大力开发农技推广、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服务、水利设施维护、电力设施维护等有专业技术含量的就业岗位,切实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二、落实政策,兑现各项补贴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政策措施,认真做好申报公益性岗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审核工作;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所学的专业、技能等特点,针对性的安置到合适的岗位,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生活补助,并认真组织好安置高校毕业生的岗前培训和档案托管、社会保险手续代办等工作。三、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周密部署。各地(市)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际情况,在本地(市)公益性岗位总指标中,预留不低于10%的岗位,安置高校毕业就业,并积极协调财政、民政、农牧、卫生、水利、电力等部门,大力开发基层管理、公共服务和技术技能类等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公益性岗位,积极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为维护我区就业稳定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精神,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加强就业服务、提供技能培训、实施岗位安置、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广泛开展就业援助活动,积极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实施针对性的援助,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提高生活水平,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二、目标任务各地(市)要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加强对就业援助对象的实名制动态管理,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积极开展专业化、个性化就业援助,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三、援助对象(一)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我区城镇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因年龄、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为:1“3545”人员(失业人员中:女35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2.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4.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5.军烈属、现役军人配偶、复员退役军人(不包括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6.城镇规划区域内被征地农牧民。(二)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有我区城镇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中的成员。四、强化认定、管理和退出(一)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持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核汇总,并公示一周后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认定。对认定为援助对象的,由认定单位发给《西藏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卡管理办法见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就业失业证》和就业援助卡,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二)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援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建立详细的援助对象信息资料,及时掌握援助对象的就业状况和具体情况。援助对象应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免费培训和招聘活动,并按要求定期到就业服务机构履行就业或失业状况登记手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要及时掌握援助对象的就业状态和政策扶持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每一次政策扶持情况在《就业失业证》上进行登记,并将有关信息登记造册,及时更新。(三)退出。建立援助对象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援助对象:1.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3次推荐上岗,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与用人单位洽谈的;2.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3.超过半年未按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其就业或失业状况的;4.通过公益性岗位之外的就业渠道已实现就业的;5.本人自愿放弃就业要求的。以上情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将其作为援助对象,在《就业失业证》上注明,并收回就业援助卡。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认定。五、落实扶持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一)大力扶持就业,全面落实政策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落实促进援助对象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切实发挥扶持政策促进援助对象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短期内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要及时提供免费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培训补贴,提高援助对象的技能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制度,根据援助对象的特点安排到适合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加快建立公益性岗位的动态管理机制;要积极引导企业吸纳援助对象、鼓励援助对象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帮助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就业。(二)实施分类帮扶,实现援助精细化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人本服务要求,将援助对象作为优先服务的重点群体,制定并实施特殊的服务流程,明确各项援助工作的内容、时间和效果,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对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要主动上门提供服务,要根据其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设计安排专门的服务路径和援助措施,实施“一人一策”的重点帮扶;对已就业的援助对象要提供适时跟踪服务,及时了解掌握援助对象享受政策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三)完善援助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就业援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援助对象登记认定、分类帮扶、跟踪服务、动态管理和资金补贴的工作机制,并加强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就业援助工作的制度化、长效化。要积极推进就业援助信息化工作,对就业援助对象的各项管理信息和服务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数据文档,逐步实现援助对象登记认定、就业状态、援助服务、享受政策等信息的统一采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就业援助工作人员要加强就业政策的学习,全面掌握我区各项就业优惠政策,不断提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确保就业援助各项工作全面、顺利地开展。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事关我区保障和改善民生,事关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各地(市)要充分认识就业援助的重要性,把就业援助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将就业援助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县一级,加强规划部署,明确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作,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切实推动就业援助工作的开展。各地(市)要加强对就业援助工作的统计,按季填报《就业援助工作情况》(见附件2),于季后3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市)要采取贴近群众的宣传方式,为援助对象讲明公共就业服务、培训鉴定、公益性岗位安置及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内容,说明享受政策的具体要求、方法,并要使每一位援助对象了解适合于自身的政策内容和办理途径。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宣传单、小册子等形式,广泛宣传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帮助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现将《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意见》(藏劳社厅〔2009〕15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该单位进行见习的制度。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毕业生自主选择与企业需求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对口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高等院校、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第三条凡依法注册成立,有接收见习生的意愿和能力,遵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规定,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具有对见习生负责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的企业和自收自支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第四条具备条件的区内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建立见习基地,申报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见习专业、岗位、培训条件及师资情况;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报表》。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对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认定授牌并向社会子以公布。第六条见习基地要做好见习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履行见习协议书规定的各项义务,及时足额为见习生发放生活补助。第七条见习基地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合格的保留其见习资格,对提供见习岗位多,质量高、待遇好的见习基地给予表彰;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终止就业见习活动。第八条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就业的两年内均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档案和户口不在同一地,方的,既可在档案存放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见习申请,也可在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见习申请。申请时出示毕业证、就业推荐函、身份证并进行见习申请登记。第九条见习生要接受见习基地管理,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完成见习任务。见习生享有选择见习单位、签定见习协议、参加见习培训、获得见习生活补助和见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享有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和人事代理服务的权利。见习生与见习基地达成就业见习意向后,双方要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补贴标准,以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第十条见习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终止见习协议,停发见习基本生活补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该生不再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就业推荐和劳动人事代理等公共就业服务。(一)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开见习单位,终止见习的;(二)不服从就业见习推荐的;(三)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的;(四)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五)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按月发放见习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见习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核拨,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单位在各级财政发放生活补助的基础上,应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适当发放一定的其他补贴。第十二条见习生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最短不低于3个月,在两年内只能申请一次就业见习。第十三条见习基地申请见习生生活补贴应提供如下材料:见习生毕业证复印件、《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及见习学生花名册,《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习生与见习基地签订的《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书》,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按月拨付到见习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第十四条见习生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生见习期间表现,出具《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对见习生德才表现及职业能力进行评估,作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之一。第十五条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招用的,单位应依法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见习生,由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第十六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政策制定、部门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第十七条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具体承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负责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规划、指导、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第十八条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是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在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的统一指导下开展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就业见习计划、落实见习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第十九条建立见习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见习工作责任制。自治区、各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检查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情况、见习岗位安全保障情况、见习生生活补助发放情况等。第二十条对虚报、谎报见习生人数,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资金以及扣发截留见习生生活补助的见习单位,一经发现,追回全部见习补贴,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和享受见习补助的资格,对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取得了初步进展,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见习政策有待健全和完善。目前,急需将见习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如见习基地的认定管理、见习工作过程的管理、见习结束后的考核、对见习补贴的发放和监督等,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以推动建立见习工作的长效机制。——见习组织管理难度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相对较分散,流动性大,难以准确掌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组织见习工作难度较大。二是见习岗位与见习生之间供求不平衡。有些见习岗位找不到专业对口的见习生,有的高校毕业生则找不到合适的见习岗位。还有的高校毕业生挑见习岗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见习就去,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县城、边远地区、艰苦地区见习就去得少。三是缺乏有效管理手段,有些见习生在工作中稍不如意就中止见习,打乱了见习基地工作计划。——企业参加见习的积极性不高。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见习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力度不够,企业担心出现意外后产生纠纷;二是人手紧张无法安排师傅对见习生 “传、帮、带”;也缺乏对企业和带教培训老师的补助等。三是认为补贴报账程序较繁琐;四是担心见习生不好管理,增加企业成本。——见习补贴政策落实力度有待加强。主要问题包括:一是一些地方尚未落实见习补贴政策,没有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提供见习补贴。二是一些地方补贴标准低,起不到生活补贴的作用。三是由于地方政府只面向本地户籍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补贴,影响了见习基地接收非本地户籍见习生的积极性。
2011年,是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也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在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就业局的大力指导下,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会议精神,以城镇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为目标,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为重点,按照自治区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不断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较好。一、存在的问题(一)劳动力供需矛盾仍然突出。林芝地区缺少能吸纳大量失业人员就业的骨干企业和相关的辅助、协作企业,民营及个体企业规模不大,吸纳劳动力有限。就业再就业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十分明显。目前,“劳动力市场” 上需要的是有一定文化技能的高素质人员,而登记失业人员中,有的文化程度低,有的技能单一,综合素质不高,缺乏竞争力。这就使“劳动力市场”出现“有人没事干,有事没人干”的现象。简单的劳动领域人员过盛,而有一定技能,特别是高技能人员和管理人员严重缺乏,人多、人才少的矛盾较为突出。(三)就业观念陈旧引发就业困局。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在择业观念上存在一定误区:一是缺乏就业主动性和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等政府分配工作的观念;二是缺乏自我培养、自我提高的意识,不是自己主动参加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而是等有关部门动员参加一些技能培训;三是受旧观念的影响,部分失业人员放不下吃“公家饭”的架子,不屑干那些苦、脏“不体面”的活,一些行业不愿意去,不愿从事一些临时的工作或到私营企业就业。(四)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造成就业不稳定。一些企业由于主客观原因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临时性用工现象突出,用工流动性较大,造成了就业的不稳定。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使职工在这些企业工作存在后顾之忧。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一)大力挖掘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一是扶持既有地方特色又具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产业的发展,引导他们带动周围农牧民就业。二是实施"创业助推工程",扩大就业倍增效应,以小额贷款和建立创业项目库为突破口,完善各项扶持政策,全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三是继续开发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充分挖掘就业岗位,为就业困难群体服务。(二)继续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技能水平。提高就业与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引进一些有资质、有实力的职业培训机构来参与我地区的就业培训工作,切实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和农牧区富余劳动力掌握再就业的技能。(三)抓好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大力推进统筹城乡就业。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和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二是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的职业中介行为,净化就业环境。三是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规划和政策,统筹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资源。四是完善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政策,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竞争力和就业稳定性。五是加强与发达地区横向联系,扩大劳务输出的数量和规模,提高劳务输出质量,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加大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力度。(四)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强化各行各业持证上岗意识。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强化技能培训,突出能力培养,以满足各用人单位对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工作,不断扩大社会化鉴定范围。充分调动社会、企业参与鉴定工作的积极性,建立与企业紧密合作的联合机制,使职业技能鉴定深入各生产领域,从而促进劳动者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和工作能力,提高企业生产力。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切实提升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水平、综合能力和社会形象,促进我地区鉴定工作向规范化、精细化和科学化发展。(五)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全力推进失业保险工作 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征缴力度,加强基金管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一是继续做好失业保险政策宣传,积极落实失业保险金的各项政策,确保失业保险应保尽保。二是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清欠工作力度,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努力完成全年的征缴任务。三是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失业保险法制化建设,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四是加强失业保险基础工作管理。继续开展以提高经办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为主要内容的能力建设;强化失业保险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及时上报。(六)抓好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是积极引导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人就业,鼓励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等经济实体积极吸纳失业人员,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二是充分发挥失业保险补贴的作用,扩大失业保险金的使用范围,为促进就业再就业、调控失业提供帮助。三是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鼓励灵活就业,及时提供有效地就业服务。四是在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方面给予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给自谋职业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创业空间。林芝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领导重视,有效组织。为确保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顺利实施,在地委、行署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成立了以行署分管专员为组长,行署副秘书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副组长,由地区财政局、综治办、民政局、建设局、卫生局、公安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组成的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围绕帮助就业困难群体有效实施就业再就业援助这一目标,根据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精神和我地区实际,确立了以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五类人员就业和对公安、环保等行业为重点的公益性岗位开发意见,通过地区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会议,制定了《日喀则地区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地区采取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落实责任制,各县(市)人社部门积极配合等措施,保障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有序开展。(二)积极投入,广泛宣传。为把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这项德政利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局每年及时向18县(市)人社局、地直各单位政工人事科(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在日喀则电视台、日喀则报社进行政策宣传。同时邀请新闻媒体对此项工作进行了阶段性报道,增加了该政策的知名度和工作的透明度。(三)周密部署,制定制度。一是建立了责任制,形成了责任管理体系。明确了公益性岗位人员属地管理原则,形成由地区人社局统管,各县(市)人社局、各单位政工部门(办公室)为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为直接责任的分级负责的管理格局。二是建立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各县(市)人社局、各单位政工部门(办公室)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就业局备案,作为续签合同的主要依据。三是制定了《日喀则地区公益性岗位管理细则(试行)》,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申请、批准、离岗、离职、辞职、辞退等内容结合我地区实际作了详细规定,已通过行署办公室下发至各县(市)、各单位,并于今年3月1日实施,形成了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长效机制。四是制定手册,便于管理。我局免费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制定了《公益性岗位管理手册》,做到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四齐全”;工作单位、岗位工种、岗位补贴、单位补贴、各项保险“五清楚”。既方便了公益性岗位人员,又便于我们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四)加强统计,严格审核,及时落实。根据地区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和局党组的要求我们逐一对所申报人员进行认真细致的统计和严格审核,今年3月底根据《管理细则(试行)》,严格按照程序,对公益性岗位的发放进行了上会研究,确定人员,杜绝了“保姆岗位”、“人情岗位”、“照顾岗位”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现象发生。并向18县(市)和地直单位下通知及时落实人员确定岗位,还分批对确定人员进行公益性岗位政策培训,并对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了合格证书同时举行了公益性岗位发放仪式。今年4月11日地区财政局、人社局联合下发《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地财字〔2011〕29号)文件,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情况按照“一级事权、一级财权、谁用人、谁承担”的原则,自治区承担60%、地直部门公益性岗位由地区财政承担40%部分、县(市)公益性岗位由各县(市)财政承担40%部分,目前,各项待遇基本到位,确保了公益性岗位政策得到认真贯彻。(五)加强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确保待遇。根据《近期日喀则市社情反映》上反映的公益性岗位问题情况和地委行署的批示精神,局党组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公益性岗位政策落实督查调研组,从2010年10月开始,对我地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进行了核查清理,同时形成了《日喀则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发【2011】13号),要求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自2007年以来安置的公益性岗位进行认真自查,自查后报送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花名册。根据各县(市)、地直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花名册与我局原有花名册及档案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一次整体清查,用人单位经办人核实花名册,签字盖章确认。通过自查和整体清查,收回公益性岗位96个,追回公益性岗位资金16.7万元,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性岗位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六)档案清理,确保资料完善。根据日人社发【2011】13号文件精神,我局组织专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进行了认真核查清理,根据翻阅、核查公益性岗位人员基础档案,及时对手续不全的资料和证件进行了补签补办、核实盖章,重新装档,并把年度考核和续签合同及时补入档案中。详细摸清了每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审批时间、合同签订时间,做好了我地区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基础资料,为下一步的规范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档案已经整理完毕,归入档案柜,交由专人管理。期间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免费定制劳动合同书、管理手册、档案盒等共计投入资金14.49万元。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经过四年多的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在宣传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开展工作,建立较为完善的公益性岗位档案,使自治区公益性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真正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认为党和政府的政策好,真正关心他们,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促进地方局势的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也发现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管理不规范。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不够重视,仍有擅自调动、替换公益性岗位的情况,去世、辞退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不及时上报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的现象仍然存在。(二)公益性岗位与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较大。由于我地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相对较多,加之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度增大,目前的公益性岗位指标,还不能够完全解决就业需求,造成了公益性岗位与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大。(三)公益性岗位待遇不均衡的现象较为突出。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但在福利待遇与单位补贴上存在着不均衡的现象,如个别单位补贴达到1000元以上,而大部分单位补贴100-300元,甚至有些单位从未补贴过。(四)低技能人员就业困难。大部分申请普通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文化素质偏低且技能缺乏,特别是残疾人就业较难,公益性岗位申报单位普遍不愿聘用这类就业困难人员。三、意见和建议(一)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严把公益性岗位人员“入口关”,对申请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进行摸底调查,确保真正符合条件人员上岗就业,同时畅通出口,及时清退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二)严格检查,重点处置。按照《管理细则(试行)》,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于群众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坚决快速处置,给广大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三)全力开发,增加就业。对于公益性岗位需求较大的现实情况,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反映,申请公益性岗位,全力开发岗位,及时帮扶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尤其是我地区中专毕业生)就业。(四)总结经验,科学管理。进一步总结去年10月以来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好经验,同时,结合新的就业形势和我地区实际,探索更加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方法,逐步使公益性岗位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经过我们的不断探索与努力工作,我地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呈现了新面貌,实现了新进展,取得了新成绩。更主要的是通过此次清理核查,消解了民怨、规范了制度、健全了档案、促进了就业,为我局下一步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与服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相信,在自治区人社厅的高度重视、正确领导和关心关怀下,公益性岗位这项惠民政策一定会在我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日喀则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切实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扶持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藏就业联席〔2017〕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办法。一、主要政策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区内企业就业、区内自主创业,以及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区外企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等方面的支持。二、住房公积金(一)范围条件毕业5年内(含5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须在我区正式注册,并以注册当年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二)补贴年限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期间,若因各种原因暂时难以缴存的,创业者需向当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待同意后方可缓缴,中断期间不予补贴;未经同意中断缴存的创业者,对中断后续交的不予补贴。自主创业超过2年未建立公积金账户的,未建账期间不予补贴。2017年1月1日后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公积金补贴,2017年1月1日前已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创业年限一并计算,合计不超过10年,并按创业相应期限计算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三)补贴标准创业者住房公积金单位(企业或个人)缴纳的数额,每年核定一次,缴存额确定后一年内不再变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按照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的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四)申请部门1.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人社部门(劳动就业服务局)和自治区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2.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市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3.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五)申请流程住房公积金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照属地原则,创业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对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是否属于补贴对象进行审定,由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是否符合我区相关政策进行审定,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审核资料,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再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支付到创业者个人账户。(六)所需材料申请人每年7月份前,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申请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7.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凭证。三、住房补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执行。四、建立进入退出和绩效评价工作机制(一)建立进入退出机制,每年7月份由人社部门对享受下一年度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个人资料进行审核,并将不再符合优惠政策或期满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备案。(二)建立绩效评价工作制度,每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财政厅对各级各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2.住房保障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表
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和谐之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问题,关乎经济发展、边疆稳定、民生保障、社会和谐。做好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推动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为促进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治边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治藏方略和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方针,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转变就业观念、搭建各种平台、创建多种载体、拓宽就业渠道、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就业结构、提升就业质量,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二)基本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就业优先相结合。做优做强做大特色优势产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充足的岗位。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聪明才智,为西藏长足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坚持服务产业和培养人才相结合。调优办学结构,着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自主创业和面向基层的良好环境,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企业、自主创业。——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更好发挥政府推动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坚持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相结合。按照能宽则宽、能免则免,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社保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保障机制。(三)目标任务。“十三五”期间,我区高校毕业生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按照满足需求、广开门路、政府引导、协调联动、稳慎改革、把握时机的工作思路,政府重点调控好高校毕业生供需总量平衡,支持市场主体扩大岗位需求,引导高校毕业生适应就业结构调整,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创造提供10万个以上的就业岗位,充分满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就业率达90%以上,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二、多渠道开发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搭建平台(四)扩大企业用工需求。支持企业顺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业优化升级需要,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区内国有企业、驻藏央企要采取专项招聘、单独划线、签订协议、定向培养等方式,招聘我区高校毕业生占当年新招人员60%以上。鼓励非公经济市场主体积极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实行招标、投标、评标加分政策,鼓励建筑类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驻藏央企享受“45·55”等特殊政策退休的,按照“进2退1”政策统筹审批,推动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五)鼓励支持创业就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完善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拓宽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融资渠道,引进、嫁接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或返乡创业,对符合扶持政策和补贴政策条件的,优先给予项目和政策支持。(六)加强就业援藏工作。积极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委沟通协调,力争每个援藏省市每年提供200个以上匹配度高、针对性强的就业援藏岗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非民族自治区的省市每年提供一定数量公务员岗位。积极与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就业援藏力度,将所有央企列入就业援藏范畴,力争每家援藏央企每年提供100个以上就业援藏岗位,非援藏央企、大型民营企业也提供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七)完善公职岗位考录招聘机制。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完善考录招聘机制,加大专业成绩在公职岗位招录招聘笔试分数中所占的比重,改进机关事业单位笔试招录分数线划定方式,划定录取最低控制线,逐步推动考生分数线统一。严格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组织部对西藏干部队伍结构比例要求,完善招录政策,全过程要严格把关,确保各项招录结果符合党中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要求。(八)实施好基层服务项目。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返乡创业就业扶贫等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开展创业就业。(九)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完善高校学生入伍优惠政策,部队服兵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加大退役士兵研究生招生加分、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就业创业、公开考录等政策落实力度。(十)政府购买服务成果。公益性岗位尤其是技术性、专业性要求高的公益性岗位,以及辅警、科技特派员、护路护林等政府购买的服务性岗位,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三、完善政策支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环境(十一)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政策支持一是生活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二是住房保障补贴。对租住房屋的高校毕业生,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三是求职补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四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在区内企业就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最高可达12000元。五是社会保险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六是特殊政策支持。用好、用足、用活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金融财税政策,依法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七是培训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对其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培训补贴。(十二)高校毕业生区内自主创业政策支持一是启动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凡是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的,经审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对其每人给予5万元、每户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二是金融贷款支持。自治区财政筹集设立担保基金,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机制,对每位创业人员最高可担保贷款50万元,金融机构对其最高可按照1:10倍数进行放贷。贷款时间可达10年以上,执行西藏扶贫贷款利率,前3年由财政全额贴息。三是创业载体支持1.经营场所补贴。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营业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5年内免收租金;租用其他经营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2.4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2.创业服务平台资金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职校、经开区、高新区、企业、行业等,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四是财税政策支持。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依法制定特殊的财税政策支持。五是创客创业支持。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创业孵化的,对其给予每年2万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可达2年。六是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1年以上的,给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其中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七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从毕业当年起自主创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12000元。八是住房保障补贴。享受在区内企业就业同等的住房保障政策。我区中职毕业生自主创业、返乡创业,与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区内自主创业政策支持。(十三)高校毕业生区外企业就业政策支持一是生活和住房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分别按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二是路费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路费补贴。三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在区外企业就业工作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最高可达12000元。四、加强组织领导,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坚强保障(十四)强化责任落实。充分发挥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就业援藏办公室的组织、调度、促进、督导和保障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国资、科技、住房城乡建设、税务、人行、工商联等相关部门配合,制订分工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各地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解决好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十五)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自治区20亿元创业就业扶持基金,出台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财政资金支持预算安排逐年增长和激励机制,适时提高补贴标准。(十六)加强信息服务。建立自治区级高校学生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高校毕业生基本信息,广泛收集各用人单位岗位信息,搭建供需双方精准对接平台。(十七)开展创业引领。以拉萨为核心,带动和辐射各地市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建设,提供“一站式”服务,优化创业软硬环境。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能承担的项目,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优先交由其实施。成立创业指导团队,对创业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辅导。(十八)开展能力提升行动。推进“一流学科、一流大学”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学科专业结构。逐步推动高等教育职业化转型,推动、引导高校或部分专业向应用型专业转变,提升校企合作层次。加强高校就业指导师资培养,在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中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十九)加强权益保障。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作用,依法规范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内容,提高劳动合同履行质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劳动用工、缴纳社保等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招聘中的欺诈行为,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二十)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提高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切实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和成才观。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自主创业先进典型,营造劳动光荣、创业可贵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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