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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政办发〔2024〕2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试行)》的通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试行))已经2024年9月14日十二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4年9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发〔2021〕29号),落实《西藏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藏政发〔2020〕5号)、《西藏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要求,锚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发展目标,通过打造培育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推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助力新型工业化,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西藏自治区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评审认定、推广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市)经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的组织申报和管理指导工作。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办法。第二章 申报方向第四条 重点领域。企业以项目形式申报,重点领域包括:(一)推动实体经济智改数转。围绕自治区绿色工业、清洁能源、文化旅游、现代服务、高原特色农牧、藏医药、高新数字、边贸物流、高原轻工、通用航空等十大产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改造升级。(二)创新数字化转型服务应用。围绕智慧城市、智能制造、智慧金融、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文旅、智慧应急、智慧商贸、能源电子及数字化赋能应用领域,推进数字产品制造、数字化服务、数字技术应用、数字要素驱动、数字化效率提升,定制打造个性化、数字化、智能化、一体化解决方案。第五条 申报内容。(一)突破新技术。以创新发展为核心,围绕构建国产自主可控的大数据产业链、自主创新的新技术、数字服务应用一体化新方案等,聚焦基础通用技术、应用创新技术,深度汇聚挖掘,创新发展应用,推动新技术更新迭代,形成可实际推广、可替代传统应用、可形成市场力量的新产品、新技术。(二)升级新产业。以企业为主体产业为载体,数据为关键要素,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推动产业智转数改、分化裂变、升级换代、跨界融合,以“智”提“质”、以“智”增“值”,升级改造传统产业、发展战略新型产业、培育未来产业,打造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高效、绿色、低碳、优质发展的新产业。(三)培育新业态。以技术创新、应用创新为内核,强化科技驱动和信息化带动升级作用,引导产业链向高价值环节延伸拓展,衍生现有领域新环节、新活动、新发展、新价值,将新知识转化为集新技术、新产品、新管理、新发展模式为一体的新业态体系。(四)推广新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对现有模式、价值链的创造性转型变革,基于互联网+平台的B2B、B2C、O2O、远程服务、共享经济等,基于产品提供创新的个性化定制、智慧运营、知识付费、众筹模式等,基于组织创新的共享制造、服务外包、研发众包、跨界融合、区块链服务、平台生态等模式创新,实现传统要素的重新高效组合。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为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含藏青工业园)从事相关行业三年以上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二)申报企业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区内行业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的龙头企业、产业链上下游带动作用突出的核心企业、数字经济领军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提供商等。(三)申报企业数字化水平应具备“数据要素”支撑、“数字化”管理、“数字化”运营以及全面高效“数字化”软硬件体系,数字化转型覆盖企业生产关键环节,数字化水平处于区内领先或国内先进。(四)申报企业高度重视数字化转型升级,近三年在数字化转型发展方面累计投资年均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2%,投资效果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须安全可控,解决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五)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六)申报企业所报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建设地点及场景应用在自治区范围内,项目应已建设完成并取得一定成效。(七)申报企业应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并对典型经验积极推广。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七条 企业申报。企业对照本办法要求,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第八条 初步审核。各市(地)经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数字化骨干企业征集工作,对企业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第九条 资格审查。经信厅对各市(地)经信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就申报企业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第十条 专家评审。在第三方公证下,随机抽取副高以上职务职称、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评审专家组。专家评审采用打分排名方式,对申报企业依据申报材料、现场答辩情况进行评审,确定评审通过企业。专家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申报情况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实地核查,综合提出专家评审意见。第十一条 审查认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围名单,经厅长办公会和党组会议审定后予以公示认定,公示期7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签订保密协议,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程序组织认定。第五章 认定管理第十三条 西藏自治区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申报认定,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认定有效期内的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不得重复参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仅可申报一次,原则上应由数字化转型主体企业申报;若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需经项目主体企业书面授权同意。第十四条 通过数字化转型骨干认定的企业,依法依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支持,进行典型案例宣传推广,推荐参与国家级有关试点示范的遴选。鼓励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加大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宣传推广,并给予必要支持。第十五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认定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重大变化的,将再次审核,重新核发认定证书或撤销已认定称号。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认定称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依法追缴相关奖励支持,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存在重大变化情况的。第十七条 参与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类机构和评审专家,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对违反有关工作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西藏自治区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十二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4日 西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文件要求,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坚持统筹布局、系统推进,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分类施策的工作原则,深入实施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衔接四大行动,优先支持有安全隐患、维修维护成本高于新购价格的老旧设备和消费品更新换代,进一步释放投资和消费潜力,大幅提高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促进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和旅游、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6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45%,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二、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一)推进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实施先进设备更新、数字化转型、绿色装备推广、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行动。推动通用航空供应链配套能力建设。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在藏药、天然饮用水、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等行业,实施工艺技改,更新灌装、包装等生产设备及试验检测设备。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支持企业部署工业控制系统等,推广智能软硬件设备,打造数字化车间,实现工业设备互联互通。加大高性能智算供给。推动民爆行业实施少(无)人化工程,对工业炸药固定生产线、现场混装生产点及现场混装炸药车等升级改造。推动水泥、采矿等行业开展节能降耗、智能提升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到2027年,力争实施规上企业数字化转型覆盖率65%以上。〔牵头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下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二)推动能源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探索推进已达或临近寿命期的光伏发电、储电设备退役改造,提升装机容量、发电效率和调节能力。研究推进拉萨东嘎9E燃机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积极推广能效达到先进水平。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城中村配电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逐步淘汰更新S9以下配电变压器等落后低效设备。逐步提升主网覆盖率,提升电网智能化水平,推进农网薄弱区域改造升级,对电网重载、过载区域有序实施增容改扩建,提升供电可靠性,提高电能质量。(牵头单位:能源局,责任单位: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三)加快建筑领域设备更新。统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实施外墙、屋面和窗户等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改造升级。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大力推进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将自有的使用超过10年、高污染、高能耗、磨损严重、技术落后的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等建筑设备和挖掘机、装载机等土方机械,利用国家金融优惠政策实施更新工作。鼓励建筑施工企业购置新能源、新技术工程机械设备和智能升降机、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到2027年,力争更新物业服务住宅小区老旧电梯203部(最终数量视用户意愿据实结算,下同),鼓励既有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四)加快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围绕建设新型城镇化,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以住宅电梯、供水、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环卫、照明、城市生命线工程、安防等为重点,分类实施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设施设备根据设备老化程度适时更新换代。到2027年,力争更新电子警察设备472套、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硬件设备4台、公安通信设备10类2573套;升级改造10座供排水厂的二次供水、提升泵等设施;升级改造8座污水处理厂设施设备、2处供热设施。(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五)支持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支持航空领域设备更新,持续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电动化替代,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支持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充电桩布局和更新改造。扩大新能源汽车在邮政快递、城市物流、公务车等领域应用。依法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到2027年,力争实现交通领域新能源公交车覆盖率达100%;新能源出租车占所有出租车比例达到35%以上。(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邮政管理局、民航西藏区局)(六)推动农业农村领域设备更新。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围绕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进耗能高、污染重、作业损失大、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淘汰。结合我区农牧业生产需要和农业机械发展现状,大力推广应用小型轻简、绿色高效农机装备,提升农机装备作业质量与使用效率。到2027年,力争淘汰老旧农业机械6000台(套)以上。(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财政厅)(七)推进教育教学设备置换更新。严格落实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以提升院校教学能力为牵引,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更新置换先进教学仪器装备及科研技术设备,提升教学科研水平。推动学校安全防范设施、校园图书馆、数字化基础环境等改造提升。到2027年,力争更新中职实训设备2000套(台、件)、高校实验室设备2000套(件)。(牵头单位:教育厅,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八)推进文化旅游设施更新提升。推进旅游景区、文化馆、旅游演艺场所、博物馆、剧院、影院、印刷厂、出版社等文化旅游设施设备更新。对接近使用年限、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安全性能下降的观景、星级酒店、游乐、演艺、智能及其他类文旅设备进行更新或技术改造。鼓励利用数字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旅游消费场所。到2027年,力争更新文化旅游设施设备1123套(件、台、个、只)。(牵头单位:文化和旅游厅,责任单位: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九)推进医疗设备设施迭代升级。加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加快淘汰已达使用年限、功能不全、性能落后、影响安全的医疗装备和信息化设施。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补齐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支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设备更新。到2027年,力争更新医疗装备和信息化设施8477台(套)。(牵头单位: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药监局)三、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一)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汽车梯次消费、更新消费。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定额补贴,自治区再给予3000元的综合消费补贴(成品油消费券或充电卡等)。对个人消费者出售二手乘用车并购买新车或单独购买乘用车新车,给予2000元至15000元的补贴,同一辆新车只享受一次补贴。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及非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引导车主自主淘汰符合引导报废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支持老旧、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报废更新。(牵头单位:商务厅,责任单位: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二)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支持家电产品(含洗衣机、冰箱、电视机、热水器、空调、3C数码产品、取暖器、家用制氧机等)以旧换新,对向家电销售企业交售废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消费者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补贴,废旧家电折价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的品种无需一一对应。提升“送新拖旧”服务实效,实现新品配送安装与旧家电回收同步完成。支持家电销售企业与回收企业建立合作,开发运营家电以旧换新数字化平台,构建售新、回收、拆解全产业链条,提升消费者更新家电积极性。引导家电售后服务企业提供在线下单、预约上门、配件自选等个性化服务。(牵头单位:商务厅,责任单位: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三)推动家装厨卫换新。支持家装消费品(含家具、厨卫、建材等)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居产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鼓励各地(市)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等工作,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和适老化改造,支持餐饮场所无熄火保护功能的燃气灶具加装熄火保护装置或以旧换新。鼓励家居企业打造线上家居服务平台,促进“互联网+家装”“互联网+二手家居”、家电家具租赁等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家居卖场、购物中心等设置智能家居体验馆、品质家居生活馆等体验式消费场景。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家居消费节、棉纺消费季、家装消费季等促销活动。鼓励家居企业、电商平台等下沉农牧区市场,加大适销对路家居产品供应力度,提升售后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家居消费。(牵头单位:商务厅,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四)实施高原多功能系列烹饪炊具以旧换新。落实《支持高原地区多功能系列烹饪炊具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暂行)》。鼓励消费者将旧炊具(含旧厨电)以旧换新购买高原多功能系列烹饪炊具产品,对纳入以旧换新目录清单的旧炊具(含旧厨电)予以最高200元的估价(以旧换新目录清单另行制订),由财政资金补贴给高原炊具生产、销售企业,消费者凭据抵扣该部分价款,并可叠加享受政府给予的消费券以及商家让利优惠。企业负责回收旧炊具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完善“线上+线下、“产品+服务”、零售+预售”等模式,便利消费者炊具用品换新。(牵头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财政厅、商务厅)四、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一)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统筹推进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合”。支持企业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着力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骨干企业,支持建设一批集中分拣处理中心,优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布局,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渠道,提高回收处理效率和质量。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企业环境监管,积极督促相关企业重点工序实现在线监控,提升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商务厅,责任单位:机关事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供销合作社)(二)创新再生资源回收模式。全区规划建设统一的线上再生资源回收平台,培育开展平台运营和实际线下回收业务的龙头企业。在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传统回收模式的基础上,探索发展“换新+回收”物流体系和新模式。推广“互联网+回收”模式,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平台发展,提升回收行业信息化水平,推广“以车代库”流动回收,支持地(市)根据当地情况,探索更多灵活便利、适应多样化需求的回收模式。(牵头单位:商务厅,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供销合作社)(三)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持续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便利交易,推动线下实体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建设和运营。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面向尼泊尔等南亚国家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鼓励发展二手车第三方评估机构,完善二手车评估鉴定行业人才培养和管理机制。鼓励各地(市)利用现有旧货市场建设集中规范的“跳蚤市场”,鼓励电器电子产品、服装、家居家电、书籍等零售企业利用现有销售网络规范开展闲置物品交易。督促指导区内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协议规则,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牵头单位:商务厅,责任单位: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四)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推动拉萨市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重点城市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探索发展以废弃油脂、非粮生物质为原料的生物质液体燃料。探索在风电光伏领域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业务,有序推进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能源局、供销合作社)五、实施标准提升行动(一)加快制修订一批地方标准。围绕高原炊具、绿色建筑、环保、安全等重点领域,优化先进地方标准供给。制订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探索研制相关节能地方标准。鼓励更多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积极参与西藏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到2027年,发布自治区级地方标准5项。(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国资委)(二)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严格落实国家能耗、排放、技术、安全标准。广泛宣传汽车、家电、家居产品、消费电子等大宗消费品相关标准。坚持“谁归口、谁实施、谁监督”原则,强化标准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扎实抓好国家强制性标准落地落实。广泛开展“世界标准日”宣传周、质量月、消费者权益日等活动,强化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重点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国资委)六、强化政策保障(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为召集人、分管副主席为副召集人、区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动我区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推动日常工作。各地(市)要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完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创新推动本地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压实各方责任。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和旅游、医疗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推动本领域设备更新工作;商务厅要牵头做好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支持引导商协会、企业、电商平台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市场监管局牵头做好标准提升工作,在国家相关部委工作方案印发后,各相关单位尽快出台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抓紧摸清底数、明确重点、完善方案、梳理政策、谋划项目,分别建立清单,结合本领域实际实行分级、分类、分层管理,促进“供给、需求、回收”紧密对接、高效匹配,加强央地联动,积极争取支持。(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拓宽宣传渠道。制定专项宣传方案,召开宣传发布会,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围绕宣传引导、创新营销、经验交流、对接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激发企业更新设备和群众以旧换新热情,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作用,营造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电商平台、家电流通、回收企业等各方作用,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线上线下消费品以旧换新广告监管,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行为。(牵头单位:区党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四)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我区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范围。统筹中央及自治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相关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促消费补贴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专项行动,据实清算。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设备更新项目,给予适当的奖补或贷款贴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市)配套资金,加大资金投入。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牵头单位:财政厅,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五)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好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等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和所得税政策、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各项税收支持政策及配套措施、细化举措,优化征管流程,创新宣传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分类精细辅导,贴标画像,运用多种渠道精准推送政策。同时,按照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情况,衔接执行好调整后的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落地。(责任单位:税务局)(六)优化金融支持。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作用,强化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引导银行机构积极申请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资金,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金融支持力度。全面落实中央财政对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贴息支持政策。创新消费金融服务模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引导银行机构合理增加绿色信贷,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高原多功能系列烹饪炊具生产、服务和消费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自用燃油汽车、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商用燃油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牵头单位:人行西藏分行,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金融管理局、金融监管总局西藏监管局)(七)加强要素保障。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统筹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八)强化创新支撑。聚焦重大工程建设、特色产业发展需求,通过“揭榜挂帅”等新型项目组织模式,积极开展重大装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相关成果转化运用。(责任单位:科技厅)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积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改革工作,极大地便利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落实国务院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实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时限压缩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最大限度方便市场主体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二)公开透明。明确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公开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审查要求和办理期限。规范登记申请材料,优化登记审批流程,增强市场主体可预期性。(三)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简易注销制度设计,强化市场主体的法律主体责任,防范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和自治权,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二、主要措施(一)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二)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西藏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推送给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天(自然日,下同)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税务部门不提异议的情形与本方案主要措施第一条相关规定一致。 (三)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 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市场主体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 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五)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 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除机关、事业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形外,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了解注销退市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各地对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及企业的咨询、求助要及时解答、回应,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三)加强信息反馈。在推进完善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汇总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并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税务局报告。 附件:1.全体投资人承诺书2.简易注销登记延期申请书附件1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一)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二选一,请勾选):1.未发生债权债务( )2.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二)本企业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三)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4.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5.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等情形的,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7.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附件2 简易注销登记延期申请书 (登记机关): (企业名称)正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期于 年 月 日满20日。因 原因,申请延期提交简易注销登记 天,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部门)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要求,聚焦个体工商户面临的困难和诉求,充分动员各方面力量,推动各项纾困政策落地落实,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个体工商户,共同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现将部分政策汇编如下:(附件1)绿色发展示范企业评价认定指标体系.doc惠企政策清单--市税务局.xls拉萨市惠企政策梳理清单(拉萨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xls绿色发展奖励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pdf绿色奖励资金管理办法.pdfPDF%2B税收优惠政策.pdf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惠企政策梳理清单.rar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藏政发【2021】9号).pdf自治区经信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西藏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政策解读课件.pdf
《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藏经信发〔2021〕83号)背景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名词解释:本办法所指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申报时限: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自治区示范平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申报条件:自治区示范平台申报需同时满足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的6条基本条件和同时具备不少于第十三条的一项功能要求,申报单位按认定程序提交申报资料。评审公示: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授予“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及时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奖励标准:在《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中,对照“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认定称号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利好|西藏自治区稳经济38条措施来了!!!西藏日报 堆龙工业园发布 2022-06-08 13:12 发表于西藏藏政发〔2022〕14号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2022年6月7日)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财政政策(7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严格落实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餐饮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13个行业企业留抵税额政策。加大帮扶力度,加快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区市县三级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分解下达资金,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要尽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加快本级支出进度: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对投资已下达后两年内未开工的非重点国家项目收回资金重新安排。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力争年底前完成历年国家核定我区专项债发行使用任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按照国家扩大后的专项债支持领域,加大项目储备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更大支持。4.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落实好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允许有条件、有意愿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短期险业务。完善自治区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机制,落实资金3亿元,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到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养老保险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至2023年4月30日。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加大对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的优惠力度,对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月度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领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凡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年内给予100%补贴;凡在区内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就职单位给予 1年专业培训,培训期间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提高到9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至所有参保企业;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底,并继续享受藏党发[2017]9号文件有关企业吸纳奖励政策。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3个月后仍未就业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货币金融政策(5项) 8.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3 年一季度末,利损由政府和银行共担。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贯彻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政策,引导和支持在藏银行机构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指导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缩短至6个月,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10.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用好用活用足中央给予西藏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鼓励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将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嵌入FTP体系,发挥好LPR改革能效,持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11.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支持区内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对接银行间债券市场各基础设施全面梳理收费项目,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进一步释放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号。12.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补短板、跨周期调节的作用,优化贷款结构,保持中长期贷款占比在较高水平;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保险公司等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公路、通航、能源、水利、物流、通信、科技创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稳投资促消费等政策(13项) 13.加快推动水利工程建设。2022年尽快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论证多年、条件成熟的项目,包括城市备用水源、县城饮用水源地工程等,在有条件的地区优先实施城乡一体化规模化供水工程。统筹安排江河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城镇防洪等项目实施,切实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继续实施重要江河治理,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14.加快推动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西藏重点国省道提质改造工程建设。在完成今年农村公路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抢抓国家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的有利机遇,稳步推进建设“四好农村路”,补齐农村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短板。15.加快推动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川藏铁路雅安至林芝段建设,推动青藏铁路电气化改造年内力争完成审批并开工建设,加快新藏铁路、滇藏铁路前期工作。年内开工建设拉萨智轨电车项目首开段。16.加快推动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拉萨贡嘎机场第二跑道等项目建设进度。加快通用航空发展,力争年内完成重点机场选址报告审批工作。17.加快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大市政道路桥梁、供排水、供暖供氧、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以那曲市南部新区综合管廊、山南市湖北大道综合管廊、森布日生态搬迁安置区综合管廊建设为试点,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探索制定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拓宽融资渠道。持续支持干部职工周转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农牧区清洁能源推广利用和热炕试点项目建设。18.加快推动社会事业项目建设。深入实施“十大民生工程”,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新建、改扩建 96 所幼儿园和58所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实施亚东县人民医院提标扩能工程和5个县级藏医院藏医药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积极申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西藏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西藏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推进卫生健康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西藏实际建设好方舱医院、亚(准)定点医院。加快推进自治区文化广电艺术中心和5个地市广电融合提升工程,以及16个县区艺术团排练场所和文艺活动中心,开工建设林芝市墨脱景区等6个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西藏文物平安工程、红色遗迹保护工程以及烈士纪念馆、烈士陵园、军休服务中心等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新建83个五人制足球场。建设一批县级党校基础设施项目。19.加快推动边境村镇建设。加快实施兴边富民行动试点中心城镇建设。优化边境城镇布局。20.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产业项目建设。400万元以下的国家投资项目交由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承揽能力的民营企业施工,对民营企业技术研发给予资金支持。落实好对民营企业的减税降费政策,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供暖、供水、供电、供氧、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为重点,通过 PPP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围绕区域特点和产业发展布局,引进龙头民营企业参与专精特新项目、产业链填平补齐项目、利民惠民项目;利用多项招商引资行动,引导民营企业助推乡村振兴、拉萨南北山绿化、边境建设。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招投标领域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建立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定期发布向民间投资推介项目的清单。2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开展“招商引资百日攻坚”行动,促成一批待谈项目达成合作意向、意向项目尽快签约、签约项目尽快落地、落地项目尽快开工、开工项目尽快投产,确保招商引资实现新突破,确保全年完成招商引资到位资金500亿元以上。积极推动开展园区招商、对口支援招商、小分队招商、“光彩事业西藏行”、驻内地办招商、平台招商、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等8大行动。积极联系内地西藏商会、非公经济组织,招引全国民营企业来藏投资。召开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和招商引资工作会议。全面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优化营商环境,开辟绿色通道。22.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支持购物、出行、餐饮、住宿、旅游等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工业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应用。加快西藏大数据中心建设,大力推广应用5G技术。23.完善促进消费政策。发放1亿元消费券,支持餐饮、家电家具、汽车、成品油、零售行业恢复发展,鼓励高原多功能烹饪炊具消费。举办“藏品网上行”活动,对通过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等渠道,举办名特优产品网上促销活动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奖励,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继续对新增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住宿企业给予奖励,提升企业升限入统积极性。对品牌连锁企业在我区开设品牌连锁便利店给予奖励,提升居民消费便利性。对各地(市)、行业商协会、重点商贸流通企业举办的促消费活动给予奖励或补助。24.启动本地游活动。落实好本地游活动优惠政策,发放旅游消费券3000万元,安排本地游奖励补助资金5000万元,对区内组织本地游旅游团队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含寺庙景区)、星级饭店、旅游运输企业和执飞区内航线的航空公司给予补贴或奖励。鼓励和引导在藏银行金融业机构加大对积极参与本地游活动的旅行社、住宿、运输企业的信贷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优先给予担保。鼓励干部职工参与本地游活动,优化边境通行证办理流程,推行马上办、异地办、落地办、就近办等便民政策,做到限时办结。各地市结合实际,出台促进本地游有关政策措施。25.鼓励绿色环保商品消费。出台家电家具下乡和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对农牧民群众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环保家具给予补贴。出台汽车下乡补贴政策,对农牧民群众购买新能源车或小排量燃油车给予补贴,落实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新能源汽车和小排量燃油车消费。落实税收、土地等方面优惠政策,引入内地大型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入驻我区,建设新能源汽车销售、充电基础设施和售后服务网络。研究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电动化进程。 四、保障粮食能源安全政策(3项) 26.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及时发放农资补贴,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落实青稞最低收购价政策和价补分离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种粮补贴政策,健全种粮农民补贴政策框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确保全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国家下达的保护目标任务。27.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加快推动一批水电站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青藏铁路电气化改造外部供电工程。持续推进农网巩固提升工程、城网改造工程、川藏铁路昌都至林芝段供电工程(二期)、主电网延伸工程等项目建设。28.能源调度保供外送。完善电网运行方式,充分挖掘调度潜力,提升枯水期区外受电能力,加快在建电源项目建设进度,鼓励存量光伏电站企业新增配置储能。根据全区电力供应缺口,在优化存量项目基础上扩大增量,新建“光伏+储能”保供项目。加强电力外送整体谋划。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7项) 29.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成本。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各地市结合自身财政承受能力,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深入推进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落实 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的政策。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30.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我区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性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31.加大对民航等特殊困难行业的纾困支持力度。继续推进民航旅客运营票价改革,进一步扩大优惠对象范围,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金融机构根据需要发放民航应急贷款,帮助西藏航空企业渡过难关。统筹考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和民航发展基金减收等因素,研究从整体上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有序增加客运航班数量,为便利区内外人员往来和经贸交流合作创造条件。32.保障企业加快复工达产。各地各部门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优化政策推动企业复工达产,及时总结推广“点对点”运输、不见面交接、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务企业措施,推动部署联动和区域互认,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33.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规范实施货运车辆司乘人员“白名单”管理制度,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客货运司机、快递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各地市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34.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拉萨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运营建设,尽快完成日喀则(吉隆)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方案,确保年内获批。支持和指导吉隆边合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推进吉隆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申报工作。加快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与面向南亚开放重要通道有效衔接,研究推动我区企业参与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平台建设。推进地市集中采购和跨区域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县域标准化冷链物流、县域商业体系、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等建设项目。35.积极吸引外商投资。积极落实国家对外商投资相关政策。给予外商企业国民待遇。优化外资企业进藏投资程序。实施多途径招引外商战略,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利用各阶层关系,包括各援藏省市、各援藏企业,邀请省内外各界人士,开展引进外商投资行动。制定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加强宣传解读,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编制外商投资指引,发布办事指南、项目信息和相关数据信息等,为外商投资提供服务和便利。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3项) 36.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在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进一步用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更好满足实际需要。该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暂定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37.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域、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推动健全常驻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38.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压实地方政府责任,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为低保人员增发生活和价格临时补贴,精准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临时救助。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城镇燃气、危险化学品、自建房屋等专项治理,严防交通、建筑、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三家单位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现将《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8月16日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西藏自治区实施第二条 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第三条 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第五条 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二章 征收范围、标准第六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第八条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由同级残联负责审核,下同),并相应计入安置比例,加强动态监控。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小数点后2位)。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残疾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第三章 征收缴库第九条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中央(含内地省、市、区)驻藏单位按照本办法应缴纳的残保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条 残保金暂按年计算缴纳,逐步推行按月缴纳。从2021年起,西藏自治区残保金按年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底前,用人单位填写报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见附件1),按规定时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年度残保金。申报信息包括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应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中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人数为准。税务机关依据用人单位申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资料计算征收残保金。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不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残保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可与上级单位合并申报;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用人单位可合并申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西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三)残疾人职工的入职材料(在编证明、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四)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向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五)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向用人单位出具《西藏自治区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书》(见附件2),并于每年6月底前及时将用人单位年审数据传递给税务机关。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残保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残保金。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征收的残保金全额就地缴入同级国库。残保金因政策调整、误收等原因需要办理更正、退库事宜的,比照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办理。第四章 减缓免管理第十六条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缓缴、减免残保金,同时填写《减免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见附件3),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有效证明(由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复,并于每年6月底前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同级税务部门,进行数据更新和残保金征缴。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残保金,不得自行改变残保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十九条 自治区残联联合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保金征缴信息化建设,开发建设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工资、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身份认证、征缴金额等信息的实时交互共享,为申报、缴费、统计、公示等工作提供便利。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条 残保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不得以收定支,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及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支出。支持方向包括:(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和残疾人托养支出。(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托养康复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补贴残疾人家庭及就业环境无障碍化改造。(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就业援助、托养服务等工作。第六章 公告公示第二十三条 各地市、县区税务机关应在每年10月底前配合残联部门,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残保金情况。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情况。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部门、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金额、时限及主要理由。第二十五条 各地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上年度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情况。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残保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残保金或者改变残保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残保金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残保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残保金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残保金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第二十九条 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残保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2021年1月1日起,全区税务系统正式开始征收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残保金。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它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按本办法执行。减免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docx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docx西藏自治区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书.docx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已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件公开发布)2020年12月25日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世界负责的态度,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守护好世界上最后一方净土为目标,以确保生态环境良好为核心,构建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为基础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服务综合决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美丽西藏、筑牢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奠定坚实基础。(二)基本原则。一是加强统筹衔接。紧紧围绕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充分衔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定位、国家安全战略与民生改善需求、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等工作,统筹考虑生态环境管控分区。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区域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识别区域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与环境制约因素,明确应对措施,强化“三线一单”成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体现生态优先。充分考虑西藏是青藏高原主体,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绝大部分区域处于原生态状态的特点,突出生态保护第一,将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严控人类活动、优化开发布局与强度作为主线,制定体现生态优先区域特色的“三线一单”方案。四是突出管控重点。深入分析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城乡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差异性,抓住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问题,明确“三线一单”编制的侧重点与精细度,构建尺度合理、层次清晰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三)主要目标。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牢牢守住生态环境安全红线,保障生态环境质量底线,严控资源开发利用上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基本建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明显提升,自然保护地面积保持全国第一、体系更加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稳居全国前列,战略资源储备基地和清洁能源接续基地建设有序推进,生态安全屏障稳定向好。到2035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生态环境质量国际领先,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稳固,美丽西藏建设成果丰硕,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成效明显。二、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自治区相关规划确定的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开展生态环境综合评价,将全区行政区域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划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三类环境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等生态功能区域,是自治区生态保护的重点区域,约占全区国土面积的90%;重点管控单元主要包括产业园区、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城区及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及开采区、水能重点开发河段、人文景区、口岸等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区域,以及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约占全区国土面积的0.8%;一般管控单元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原则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衔接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功能定位,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全区生态环境准入原则清单。优先保护单元。坚持生态保护第一,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单元内的开发建设活动须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避免损害所在单元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质量;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根据单元内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和资源环境管控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优化空间和产业布局,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解决局部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风险高的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重点加强工业、农业、生活等领域污染治理。三、“三线一单”实施应用(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地(市)和区直相关部门要强化“三线一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将“三线一单”作为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和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市)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时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硬约束,更好地服务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各地(市)和区直相关部门应将“三线一单”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生态安全屏障和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等重点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三线一单”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三)建立应用管理平台和动态调整机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全区统一的“三线一单”数据共享及应用管理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推动“三线一单”信息管理平台与全区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共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5年组织开展全区“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充分听取各地(市)提出的更新调整意见,依据评估情况编制“三线一单”更新调整方案,并按程序和要求审定发布。5年内因国家与地方发展战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调整,“三线一单”确需进行更新的,由各地(市)提出申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程序组织审定后进行更新。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三线一单”编制和实施的主体,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扎实推进“三线一单”的编制、发布和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统筹做好“三线一单”的组织协调、管理应用、更新调整和平台维护等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配合更新“三线一单”相关数据信息,并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实施应用。(二)强化工作保障。自治区和各地(市)要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并根据工作实际安排专项资金,切实保障“三线一单”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平台维护和宣传培训等工作顺利开展。(三)加强监督评估。自治区和各地(市)要建立健全“三线一单”成果应用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跟踪评估“三线一单”实施成效,切实加强监督,推进实施应用。附件:西藏自治区环境管控单元图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9日西藏自治区环境管控单元图.pdf
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涉企保证金目录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要求,我区各地(市)、各部门对涉企保证金进一步开展了清理规范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留的涉企保证金予以公告。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设有涉企保证金的地(市)和部门要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要及时清退返还。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附:《西藏自治区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7日西藏自治区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doc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202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关规定和2020年降费政策,我们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更新,重新编制了《西藏自治区202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目录清单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自2020年12月31日起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2020年12月31日起,我区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此目录清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清单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之后国家、自治区批准设立、取消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三、凡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部门做好目录清单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目录公布后,各地市应将具体公布情况报上级财政、发展改革委备案。五、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201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藏财税〔2019〕23号)废止。西藏自治区202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docx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月8日
发布时间:2021-02-04 来源:定价目录.doc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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