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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24-05-13 15:59:13 来源:高新技术与节能环保处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绿色制造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加快形成长效培育机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信部节〔2024〕13号)、《西藏自治区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等要求,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13日附件: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docx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氢氧产业发展规划(2024-2030)》的通知附件:西藏自治区氢氧产业发展规划(2024-2030年).doc
西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2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五章 创新支持第六章 市场开拓第七章 服务措施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统筹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促进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以及税务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档案,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纳税服务平台等,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第七条 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范,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完善支持方式、加大支持力度。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科技、商务等其他专项资金,应当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倾斜,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以及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等。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以及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公布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财政奖励、税收优惠等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费办理程序,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二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制定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单列普惠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流程,在财务咨询、信贷、结算、投资管理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公平、便捷的服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产业和金融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通过风险补偿、资本注入等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担保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社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稳步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规模和占比。第十六条 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担保融资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租赁权、股权、订单、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各级人民政府采购主体和大型企业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第十七条 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实施股权融资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措施,坚持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建立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创业服务体系。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在用地、场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给予资金扶持,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初创成本,提高入驻企业孵化成功率。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支持通过先租赁后出让、租赁与出让相结合等方式,保障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和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用地;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解读和宣传,并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服务平台、宣传资料、培训讲座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市场监管、财税、金融、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等对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创业扶持政策,并进行创业指导。第二十二条 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高等院校毕业生、农牧民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补贴。第二十三条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建设。第五章 创新支持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培育具有成长性的生态环保型、科技创新型、资源节约型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和支撑,支持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第二十六条 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费用等负担。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和创新。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科技创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无偿资助或者资本金投入;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实施科技创新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担保奖励或者风险补偿。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加强与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支持本单位的科研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将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第六章 市场开拓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配套协作和协同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展览展销活动,为中小企业搭建展示、交易、合作、交流的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产业损害预警风险提示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中小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第七章 服务措施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主动服务中小企业,简化企业申报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和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和完善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促进综合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发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财政税收、融资服务、市场、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并编制惠企政策清单和涉企公共服务清单,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信息。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专家库,为中小企业提供智力支撑。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队伍,为中小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机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做好对中小企业的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税费减免、房租减免补贴、就业保障、融资支持、提供法律服务等措施为中小企业纾困。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第三十九条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听取中小企业及其行业组织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反馈。第四十一条 制定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充分听取中小企业及其行业组织的意见,保障其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中小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中小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第四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审计监管、绩效考核中查处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鉴定等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向中小企业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对中小企业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规范对中小企业的收费行为。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的;(三)对中小企业投诉、举报的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调查、处理、反馈的;(四)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鉴定等活动的;(六)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的;(七)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八)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九)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23-04-06 11:58:06 来源: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pdf附件5:申报流程图.pdf附件6:推荐汇总表.pdf附件7:优质中小企业认定纸质材料清单.pdf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发布时间:2023-03-29 12:09:29 来源: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稿.pdf
发布时间:2023-03-29 11:21:29 来源: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pdf实施细则附件.zip
一、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党领导法治建设。把系统内法治教育抓在日常,与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相结合、与党支部学习相结合、与日常业务学习相结合,推动法治教育常态化。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厅党组理论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严格落实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等各项议事决策程序,及时听取行政部门相关工作情况,审议有关重大事项,坚持把法治建设纳入工作总体布局,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严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策集体讨论前,严格实行合法性审核,提高依法决策水平。(二)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建立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法治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报告,形成《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并严格执行。制定并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推动经信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法述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建立经信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和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强化法治队伍建设,结合厅机关法治讲座和“学习强国”“法治教育网”等线上培训做好日常学习教育。组织厅机关干部积极参与自治区各类法律知识测试考试,学法覆盖率、考试合格率均达到100%。厅机关普法经费按照财政工作要求从公务经费中列支,以保障每年普法需求。二、依法保障重点工作(一)依法维护社会持续和谐稳定。调整充实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平安建设小组,下设部门进一步调整为办公室、政工人事处、后勤服务中心,把我厅及行业平安建设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好具体落实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部署,年底有督促检查。制定厅机关《内保条例》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修订《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值班制度》《政务值班制度》,完善值班要素、健全值班台账,建立全年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安全隐患排查和防范。强化厅内保密管理,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定期组织保密教育,开展微信失泄密教育,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开展信访排查化解,通过厅长办公会、专题会、处务会等形式,传达学习安排部署信访工作。加强内部管理,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开展应急维稳演练,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值守;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落实“三查、两问”“一测”,同时落实人员消毒等防控措施。定期组织开展防火、防盗、用水、用电等排查,保证院内稳定。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协助辖区派出所开展联合巡查摸排、组织防电信诈骗宣传等,确保辖区和谐稳定。制定印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培训方案》《疫情防控应知应会》,分级分类开展线上线下疫情防控政策宣贯、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环境卫生消毒和个人防护知识培训。印发了关于做好迎接党的“二十大”电子政务外网相关工作通知,压实各接入单位和各地(市)经信局责任。开展网络安全风险排查。加强对西藏自治区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整改,排查重点工业企业网络安全隐患,提升安全防护水平,预防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工业企业平稳、有序发展。(二)加强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政治引领。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西藏工作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和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作为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机关党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重要内容,纳入党组工作规则和议事日程,作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和支部学习重点。加强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成立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创建办,建立健全共同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新格局。健全创建工作常态化机制。抓牢抓实抓常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召开党建暨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工作会,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行总结部署。多次专题学习研究民族团结工作,出台《区经信厅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方案》《关于创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工作方案》《着力创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工作要点》《2022年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等方案计划。及时将民族团结新闻报道通过厅门户网站进行宣传。(三)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学习,提高思想站位。通过厅党组会、厅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厅长办公会、厅专题会等多层次学,线上答题、网络宣教等多形式学,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等,不断提升全厅干部职工做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的思想自觉。健全机构,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分管领导负责的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工作专班,层层明确任务分工,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强化落实,压紧压实责任。厅领导坚持定期调度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带队开展专题调研,印发年度生态环保工作计划,制定任务分解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措施、责任和时限,厅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不断走向常态化。强化顶层设计,科学谋划工业绿色发展。结合区内生态环境、资源要素实际,研究起草我区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和水泥行业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印发实施《西藏自治区绿色建材生产骨干企业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10家绿色建材生产骨干企业入库培育,推动工业节能降碳、提质增效。(四)依法保障边防巩固和边境安全。重温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西藏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听取我厅贯彻落实习近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抓特色产业、推动工业和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产业发展、绿色发展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准确把握西藏工作新形势新任务”专题学习讲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国家安全观和西藏工作重要论述、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等内容开展宣讲培训。结合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题学习,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党的建设研究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习近平论民族和宗教工作、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读本等内容,并开展学习交流。传达学习自治区边防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及王君正书记在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调研时的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我厅贯彻落实措施。三、健全完善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体系(一)严格落实依法行政。着眼于提高行政执行力,我厅科学界定和规范厅属各部门工作职能,印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厅属部门 直属单位工作职责》,形成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开展各项行政工作。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二)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我厅依法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及时梳理细化政务公开事项,完善信息公开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闭环管理。发布了《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了主动公开事项、依申请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诉程序,并主动公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三)加强诚信建设。开展“双公示”各项工作,成立“双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双公示”工作制度》,及时将厅机关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公示公开。组织召开2022年全区食品安全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培训会,落实食品安全、增强企业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过程等市场交易过程中,严格落实诚实守信,履行各项约定义务,做到诚信行政。(四)扎实开展网络舆情监督。结合我厅实际,在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二次审核时对所发布的内容进行监测和研判,严格落实《区经信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和数据更新考核制度》,确保所发布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五)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为监督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制定并严格落实我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两项制度。四、健全完善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一)严格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强化依法决策意识。严格贯彻《区党委依法治藏办关于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推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决策、重要文件、相关协议合同等,进行法律方面的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厅法律顾问协调解决相关法律事务,审查相关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安排法律顾问为厅机关干部职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专题讲座,赴日喀则市定日县曲当乡通门村、参木达村开展“让民法走进农牧区‘典’亮美好生活”为主题的送法下乡活动。(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厅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工作,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指引》。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起草制定文件过程中,广泛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开展合法性审查,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在厅网站公示公开,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一)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定并严格执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聘任厅机关两名同志兼任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员,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工作。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严格执行“亮证执法”,落实告知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标准,现场签署并送达检查文书。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处罚、检查等程序,制定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二)创新执法方式。结合工作职能,认真梳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在执法过程通过说服、劝导等方式开展柔性执法,引导执法对象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委托第三方编制我区无限电管理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结合实际细化量化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目前已形成初稿并已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积极开展案例指导,按照国家无线电办公室通知要求,组织我区无线电管理系统开展案例学习,以案释法,指导各级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六、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一)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为提高应对突发疫情所需重要防疫物资应急保障能力,保障应急防疫物资迅速、高效、有序调度供应,建立协调一致、快速便捷的物资保障体系,研究制定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设下设各专项小组,完善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制定《自治区大规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应急保供方案》,就全区及各地(市)分别统计物资需求量和保有量,汇总重点防疫物资缺口,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开展2022年度全区政府食盐储备审核验收工作。8月12日,时任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郭翔就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进行了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二)严格落实工业领域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并严格落实《自治区工业领域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2022年度工业领域防汛抗旱工作通知,建立健全《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安排部署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结合第14个全国防灾减灾日,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桌面演练。(三)开展维稳应急演练。为进一步加强全体干部职工面对突发恐怖事件的防范意识,提高对恐怖事件的合理处理、自护自救以及有效逃生避险的能力,确保全体干部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联合便民警务站民警进行了机关反恐应急处突演练。为提高厅机关安保维稳能力水平,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开展反恐防爆安全演练活动。七、加强立法工作,以法引领中小企业发展为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突出地方立法特色,按照自治区人大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厅积极开展《西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起草工作,会同人大、司法、工商联深入基层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赴青海、河南、四川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做法,委托第三方起草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各区直相关单位、地(市)、园区和企业意见反馈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目前,《条例》已由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2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五章 创新支持第六章 市场开拓第七章 服务措施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统筹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促进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以及税务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档案,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纳税服务平台等,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第七条 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范,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完善支持方式、加大支持力度。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科技、商务等其他专项资金,应当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倾斜,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以及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等。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以及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公布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财政奖励、税收优惠等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费办理程序,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二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制定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单列普惠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流程,在财务咨询、信贷、结算、投资管理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公平、便捷的服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产业和金融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通过风险补偿、资本注入等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担保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社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稳步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规模和占比。第十六条 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担保融资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租赁权、股权、订单、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各级人民政府采购主体和大型企业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第十七条 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实施股权融资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措施,坚持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建立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创业服务体系。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在用地、场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给予资金扶持,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初创成本,提高入驻企业孵化成功率。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支持通过先租赁后出让、租赁与出让相结合等方式,保障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和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用地;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解读和宣传,并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服务平台、宣传资料、培训讲座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市场监管、财税、金融、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等对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创业扶持政策,并进行创业指导。第二十二条 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高等院校毕业生、农牧民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补贴。第二十三条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建设。第五章 创新支持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培育具有成长性的生态环保型、科技创新型、资源节约型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和支撑,支持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第二十六条 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费用等负担。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和创新。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科技创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无偿资助或者资本金投入;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实施科技创新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担保奖励或者风险补偿。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加强与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支持本单位的科研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将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第六章 市场开拓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配套协作和协同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展览展销活动,为中小企业搭建展示、交易、合作、交流的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产业损害预警风险提示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中小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第七章 服务措施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主动服务中小企业,简化企业申报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和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和完善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促进综合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发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财政税收、融资服务、市场、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并编制惠企政策清单和涉企公共服务清单,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信息。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专家库,为中小企业提供智力支撑。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队伍,为中小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机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做好对中小企业的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税费减免、房租减免补贴、就业保障、融资支持、提供法律服务等措施为中小企业纾困。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第三十九条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听取中小企业及其行业组织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反馈。第四十一条 制定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充分听取中小企业及其行业组织的意见,保障其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中小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中小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第四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审计监管、绩效考核中查处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鉴定等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向中小企业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对中小企业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规范对中小企业的收费行为。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的;(三)对中小企业投诉、举报的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调查、处理、反馈的;(四)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鉴定等活动的;(六)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的;(七)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八)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九)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第二批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企业名单公示发布时间:2021-12-13 12:46:13 来源:中小企业处
2021年第二批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工作圆满结束
各地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自治区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藏中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农牧民碘盐补贴政策,规范碘盐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17〕5号)关于“继续对农牧民食用碘盐进行补贴”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西藏自治区碘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2020年12月2日西藏自治区碘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17〕5号)精神,为全面提升农牧民群众碘营养水平,确保西藏“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成效得到持续巩固,加强碘盐补贴资金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碘盐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来源是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享受补贴资金的对象为全区农牧民。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碘盐是指按国家标准生产的加碘盐(食用盐产品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为30mg/kg)。第五条 在农牧区销售的加碘盐实行政府统一售价,每公斤0.5元,每人每年食用量按5.5公斤售给。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行政区域内农牧民食用碘盐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农牧区的食用碘盐配送进行监督,西藏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全区农牧民食用碘盐的配送工作。第七条 各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逐级负责统计上报本辖区农牧民食用碘盐人数,经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汇总后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向配送单位下达配送任务指标,同时报备自治区财政厅。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西藏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农牧民食用碘盐的生产、运输、装卸、仓库租赁成本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补贴;管理费用、销售人员工资和其他销售费用根据第三方审计报告确定的当年农牧民碘盐销售量占西藏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食用盐产品售量的比例给予补贴;损耗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分别按1.5%和12%给予补贴。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初预拨80%的食用碘盐补贴资金,用于西藏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配送资金周转,每年度12月30日由西藏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汇总资料,次年3月15日前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评审,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审计报告对年度食用碘盐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第十条 西藏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第三方审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西藏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各乡(镇)签订的配送合同。(二)各乡(镇)党委、政府有效盖章、签字确认的配送食用碘盐相关有效凭证。(三)配送食用碘盐实际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损耗有效证明凭证。第十一条 西藏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各地市盐业分公司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履行与乡(镇)签订销售加碘盐的合同,确保各地加碘盐的供应。第十二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西藏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发生的食用碘盐补贴资金开展年终清算,确保补贴资金使用过程真实、准确。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严禁挤占、克扣和挪用。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碘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企字〔2009〕38号)同时废止。
各地市财政局、商务局:为适应商贸流通发展形势需要,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促进我区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对原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商务厅2020年10月9日西藏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 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7〕67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每年1000万元,连续5年,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实行滚动使用。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操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地市商务局负责本地市企业申报项目合规性审查和推荐,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加强项目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地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拨付,会同商务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审核地市绩效自评报告。区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下达项目批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开展全区项目绩效评价。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厅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评价审核。第二章 支持方向、方式和额度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内容1.支持城市、社区、乡镇商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升级改造、品牌连锁商(超)建设、夜间经济发展、小店经济发展、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等。2.支持西藏特色名优地产产品推广和品牌建设、电子商务发展、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及冷链物流建设、标准菜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建和改造等。3.支持市场监测、商贸流通行业统计、应急调运调控等。4.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旧货流通等绿色节能环保类项目建设和改造。支持新进入限额以上企业(仅限零售、住宿、餐饮)。5.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商贸流通领域重点建设项目。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政府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使用1.以奖代补。对于企业自筹资金(不含国家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进行新建、改扩建(设备和厂房)和技改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向当地商务部门申请确认,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评审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优先支持企业自筹资金比例较高的项目。2.政府补助。对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采取政府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按照不高于实际认定投资额50%-10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通过政府补助方式对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仅限零售业、住宿、餐饮)给予奖励8万元。3.政府购买服务。对商务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和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可按照规定向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购买所需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已纳入年度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第七条 同一项目只能采取一种支持方式,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第八条 申报条件1.企业必须在西藏行政区域内注册(含藏青工业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内从事实体生产经营,主营业务在区内开展;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B级(含)以上;3.成立1年以上,且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4.近1年企业及法人代表没有因财政、审计及其他违法、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5.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6.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第九条 区商务厅于每年年底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总体规划,印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范围、申报要求、申报资料等,各地市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辖区企业申报项目。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按属地原则或行政隶属关系,向地市商务局申报。区直企业直接向区商务厅申报。第十一条 资金申报与审批程序1.地市商务局应对本属地申报项目组织筛选、核实,并将审核通过项目报送区商务厅。地市商务局应确保申报程序规范、信息真实、项目合规,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2.区商务厅对初审确定入围的项目组织专家组评审,通过项目陈述、检验资料、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进行综合打分,根据排名结果确定年度项目支持计划。除涉密项目外,项目支持计划应在区商务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应不少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发资金安排和绩效目标批复。3.区财政厅根据项目批复下达资金。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区直企业项目资金下达至区商务厅,地市项目资金下达至项目单位所在地市财政局。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不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不得纳入项目总投资。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1.区商务厅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区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进行审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2.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各级商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汇总评价报告。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1.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市财政、商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向区财政厅、商务厅报告。2.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取消该单位当年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区财政将收回专项资金,相关单位三年内禁止其申请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3.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将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作为信息推送相关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4.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工作人员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验收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厅、商务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企字〔2012〕122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地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动我区“七大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厅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2020年7月10日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促进《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时期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中明确的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以下简称“七大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支持“七大产业”中的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推动实现企业在产值增长、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第三条 专项资金规模为每年3亿元,连续五年,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实行滚动使用。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操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市企业申报项目合规性审查和推荐,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加强项目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市(地)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拨付,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审核地市绩效自评报告。区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区直企业申报项目合规性审查和推荐,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加强项目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下达项目批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开展全区项目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评价审核。第二章 支持对象、内容及方式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以下类型(一)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办理商事登记(含藏青工业园),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属于自治区“七大产业”范围内的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除外)。主要包括:1.在产值增长、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等方面作用突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营业收入、缴纳税收、吸纳就业增长明显的规模(限额)以上高新数字、特色旅游文化、现代服务业、边贸物流企业;3.新进入规模(限额)以上,且实现产值或营业收入、税收、就业增长的企业;4.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行业示范企业及平台等。(二)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具有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科研机构。(三)根据七大产业发展实际需要支持的其他对象。第七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重点支持“七大产业”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调结构、稳增长;支持企业进行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支持“七大产业”中的新建项目和企业升规入统。(二)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创新发展。重点支持服务型企业提升服务水平,吸纳更多就业;支持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和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两化融合、科技研发、技术攻关、工业设计、品牌培育等;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培育认定等。(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推动中小企业获得信息咨询、创业辅导、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市场拓展、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向银行贷款,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四)自治区政府批准的促进“七大产业”发展的其它工作。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特色产品运费补贴、担保费率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一)以奖代补。对企业自筹资金(不含国家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进行新建、改扩建(设备和厂房)和技改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申请确认,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评审验收合格后,根据企业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产值增长明显、税收贡献突出、吸纳就业作用较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升规入统企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对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行业示范企业及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特色产品运费补贴。对在西藏生产的特色产品通过铁路运输出藏,实际产生运费200万元(含)以上的,按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三)担保费率补助。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1%的担保费补贴;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担保业务,给予0.5%的担保费补贴。(四)政府购买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直接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备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已纳入年度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以上申报项目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研究制定。第九条 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企业必须在西藏从事实体生产经营,且主营产品在区内生产,主营业务在区内开展;(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B级(含)以上;(三)成立1年以上,且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四)近1年企业及法人代表没有因财政、审计及其他违法、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五)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七)对具备以上资格条件,已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愿进入各类园区集聚发展和注册使用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第十一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年底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七大产业”发展相关规划以及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等,会同财政厅确定次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次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第十二条 资金申报与审批程序(一)项目申报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要求,认真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区直企业向区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各市(地)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业区直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属地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重点项目需开展实地核查),将审查合规项目推荐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并对推荐项目负第一责任。(三)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对推荐项目分类汇总并建立项目库,会同区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组成评审小组,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实施评审。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评审意见、现场核查结果等因素拟定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并将项目计划在西藏日报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批复。(四)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批复下达资金。项目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规定执行,区直企业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至项目单位所在区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市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至项目单位所在地市财政局。(五)区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经信部门在开展项目审查、评审前,由各级统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相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进行审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二)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汇总评价报告。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可选择部分地区、项目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市财政、经信部门和区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向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告。(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经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取消该单位当年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将收回专项资金,相关单位三年内禁止其申请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将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作为信息推送相关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四)各级财政、经信部门工作人员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验收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各地市财政局、商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地球第三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将地球第三极打造成区域公共品牌,助力特色产品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商务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2月4日西藏自治区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将地球第三极打造成区域公共品牌,助力特色产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西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一般公共预算内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资金按照7:3的比例组成,专项用于推进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的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总规模为5亿元,实施年限2021—2025年,其中:2021年1.5亿元、2022-2024年每年1亿元、2025年0.5亿元。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政府国资委及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运营方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自治区商务厅负责一般公共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核、批复、验收、绩效评价等。自治区政府国资委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相关支出计划、组织预算执行、配合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会同自治区商务厅、政府国资委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评价审核。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运营方,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开展相关活动。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及优选产品的宣传推介。支持利用各类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推广;支持举办或参加与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相关的推介会、展示展销会、研讨会、交流会等活动。(二)支持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标准制定、质量体系建设、产品评价体系建设,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品牌评选认证工作;支持搭建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优选标准平台。(三)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线上线下营销及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在国内主要城市以自建、共建、租赁等方式,设置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实体专卖店(含专柜)等营销场所;支持电商平台商铺搭建、运营等线上营销活动。(四)支持入选《地球第三极优选品牌目录》中的品牌发展。(五)支持开展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六)支持西藏地产产品先试先用,推进西藏地产产品“六进”工作。(七)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需通过专项资金解决的其他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相关事项。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内专项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助、以奖代补、品牌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单个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支持方式。(一)购买服务。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宣传推介和标准制定、质量体系建设、产品评价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以及商务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和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一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国家规定、具备条件的承接主体购买相关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二)项目补助。对优选标准平台、营销及物流体系建设,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助比例和额度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三)以奖代补。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年销售额(按照增值税销项税发票核定)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比例和额度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四)品牌奖励。对由自治区地球第三极品牌建设专项推进组审定入选《地球第三极优选品牌目录》的品牌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品牌奖励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的5%。第七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采取国有资本注资方式安排使用。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自治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运营方的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股权投资、企业并购重组等;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发放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用途、范围不相符的支出。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拨付第九条每年年底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自治区品牌建设安排部署,以及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需求,自治区商务厅、政府国资委分别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次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编制次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其中,支持西藏地产产品先试先用,推进西藏地产产品“六进”工作事项,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衔接自治区商务厅在年度申报指南中明确。第十条自治区商务厅、政府国资委分别负责一般公共预算内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分类汇总建立项目库,会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成评审小组,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实施评审。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评审意见、现场核查结果等因素拟定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并将项目计划在西藏日报和单位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批复。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结合项目批复,提出初步资金安排意见,联合自治区商务厅、政府国资委上报自治区地球第三极品牌建设专项推进组审定后下达资金。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国库支付制度等规定执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程序拨付。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工作,自治区商务厅、政府国资委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选择部分项目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自治区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进行审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政府国资委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对品牌价值进行评估,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以及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逐步提升。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国资、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取消该单位当年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验收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施行。
西藏自治区惠企减负政策汇总表.pdf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区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要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竞争优先。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坚持统筹兼顾。按照建设统一市场的要求,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从自治区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稳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坚持分步实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工程。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加强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坚持依法审查。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强化责任追究。二、主要内容(一)审查范围。自治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要求向社会公开。(三)审查标准。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或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四) 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对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三、组织实施(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商务厅、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并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动制度不断完善。由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商务厅、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督促推进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制度。(二)及时规范增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要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三)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有序清理存量政策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自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清理完毕;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四)责任和分工。自治区级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草案,由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法制办审查,不得提交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由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其他专门会议讨论、审议或领导签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法制办审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要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自我审查机构由各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确定,报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部门确定的自我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对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涉及法律、法规的由法制办负责审查,涉及职能的由自治区编办负责审查,涉及其他事项的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各地(市)、县(区)的公平竞争审查参照上述责任分工进行。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工作督导,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顺利实施。(二)细化工作方案。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商务厅、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及时制定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加强分类指导,确保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稳妥推进。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程序、方法,加强对政策制定机关的业务指导。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加强分类指导,确保本地、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稳妥推进。(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四)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各级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8日
根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申请立项的《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道路用建筑材料》等414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和《半导体器件 第14-5部分:半导体传感器 PN结半导体温度传感器》等40项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见附件1、2),截止日期为2019年7月4日。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标准立项公示反馈)。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标准处 邮编: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5240 公示时间:2019年6月5日-2019年7月4日
按照《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相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开展了《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九批)组织申报、技术审查工作。现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19年6月14日前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传真:010-66013708 邮箱:qiche@miit.gov.cn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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