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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为加快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建设,促进全市小微商贸流通企业集聚发展,推进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拉萨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商贸企业集聚区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各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商贸企业集聚区的申报推荐、指导服务、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是空间相对集中,以商贸服务业一种形态为主体,同业态的商贸企业集聚度达到一定程度的区域,具有资源集中、产业集群、服务集成的特征和功能。本办法所称商贸企业集聚区主要发展形态包括商业街、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商贸物流园、农贸市场等。第四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的非政府性组织,为小微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市场信息、业务拓展、科技应用、管理提升、人才培训、政策宣传等各类公共服务,功能突出、服务面广、公信度高,对社会服务资源起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第二章 商贸企业集聚区的认定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商贸企业集聚区可以提出认定申请:(一)商贸企业集聚度相对较高,业态定位合理,发展目标明确。(二)公共服务设施较完备,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三)不同形态的集聚区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1.商业街区长度不低于200米,街宽5至20米,整个街区空间富有变化,特色鲜明,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2.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要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50家,且有3种以上商业服务业态。3.专业市场占地面积要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4.物流园区占地面积要达到2万平方米及以上,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15家。5.农贸市场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第六条 申请认定商贸企业集聚区需提供以下材料:1.拉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认定申请表(附件1);2.申请报告书(附件2);3.企业营业执照(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集聚区入驻小微企业数量、就业人数、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税金等证明材料;5.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机构或所在地乡镇(街道办)向所在县(区)、园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二)推荐。县(区)、园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三)审核。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团市委7家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共同赴现场核查,通过评分的方式,择优审定。(四)公示。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的商贸企业集聚区名单,并进行公示。(五)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报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研定后,认定为拉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并授牌。第三章 商贸企业集聚区的奖励第八条 对认定的商贸企业集聚区,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一)根据商业街所处地区建设成本、运营成本等考虑,位于城关区、堆龙德庆区、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的市区商业街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位于县城所在地的商业街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二)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4万平方米的,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达到4万平方米及以上(含4万平方米)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三)专业市场占地面积达到1万-5万平方米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专业市场占地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及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四)物流园区占地面积达到2万-5万平方米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物流园区占地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及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五)农贸市场入驻商户在20-50家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农贸市场入驻商户在50家及以上(含50家)的,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商贸企业集聚区需制定奖励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下达到集聚区所在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县(区)、园区财政部门再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降低商户运行成本,如房租水电物业补贴;提升信息化水平,如用于网络覆盖、监控设施;完善营商环境,如丰富多种支付方式;改善客户体验,如装饰装修升级改造等方面。第十条 对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为小微企业搭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需符合以下申报条件:1.在拉萨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相关的服务设施,其中经营服务场所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3.有专业的服务团队,从业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规范,运行机制良好。具备良好的信誉,服务质量优良,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5.年服务小微商贸企业不少于5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6.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7.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以及带动其它服务资源的能力。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视情对商贸企业集聚区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二条 同一集聚区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资金。第十三条 对于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的截留、挪用、侵占行为,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行为以及利用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奖励的行为,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负责追回已取得的资金,对于情况较为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2017-2018年计划认定商业街区和商业综合体35个、专业市场6个、物流园区4个、农贸市场15个。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附件1:1.拉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认定申请表2.申请报告书提纲3.拉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奖励申请表附件2:申请报告书提纲一、经营管理机构概况由企业申报的:企业成立时间、地点、主营业务、服务对象及覆盖范围,股权结构及与子(母)公司业务联系、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员工数量等。由属地政府机构申报的:简要说明管理机构性质、人员、辖区经济数据、辖区大型商业街、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专业市场、物流园区等情况。二、商贸企业集聚区概况包括:基础设施设备及配套公共服务建设情况,集聚区入驻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数量、就业人数、营业收入、上缴税金等情况,集聚区出台的入驻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情况。三、集聚区下一步发展计划附注:申报公共服务平台的,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商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拉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奖励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法人身份证3.办公场所(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4.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5.主要服务设施清单6.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及从业经验情况7.签订服务协议的小微企业名单和服务小微企业成效的评价8.获得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或证书9.服务机构获得的荣誉称号证明文件或证书10.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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