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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经济实体。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个地区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产业优化升级、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第四条 申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必须是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二)应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三)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包括聘用和有合作协议的科技人员在内,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2%以上。(六)企业的专利产品、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技术性服务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条 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程序如下:(一)拉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二)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财税和工信部门意见后,上报市科学技术局。(四)企业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如实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表》一式两份;2.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份;3.有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一份;4、有关的技术储备(专利、科技成果、专营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的复印件各一份;5.企业法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其简历各一份;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复印件;7.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五)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认定。(六)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由市科技局负责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公示时间为7天。(七)审定后,对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和铜牌。(八)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进行备案,不再重新认定。第三章 扶持政策第六条 资金奖励。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企业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以以奖代补的方式给资金奖励。第七条 项目扶持。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市级科技计划给予重点考虑支持。同时,支持其申报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扶持等资金。第八条 金融支持。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担保贷款时给予重点支持,在贷款贴息时优先支持,积极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半年报制度。每年度7月中旬和下一年度元月中旬前,各县(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企业报的半年生产、经营情况核实汇总后,报市科技局。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科技局每两年对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和铜牌,同时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奖励政策。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资格:1.企业在申请认定式考核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的;2.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4.有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因上述原因被取消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变更名称、营业地址、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或停业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备案。须重新申请认定的,应重新申请认定。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新创业服务能力与管理水平,引导、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行业发展,培育自治区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西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是拉萨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新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空间,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孵化器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开展申报受理、工作指导、政策落实、考核评估等具体工作。县(区)、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建设、管理和指导。第二章 孵化器管理第五条 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大力发展、量质并重、形式多样、分类指导”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县区、开发区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孵化器,促进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市内外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设立兴办孵化器。孵化器的组织形式、经济性质、投资主体不限。 第六条 孵化器要不断完善孵化功能,加大建设创业导师、公共技术平台、创业投融资、人才引进培育等孵化体系,建立规范、高新的服务机制。推动建立“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建立“科技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接力式培育体系。 孵化器还应加强与财税、法律、评估、审计、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的合作,为入孵企业开展全流程、专业化服务;并加强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为在孵企业服务。 第七条 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八条 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企业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2个月,超过五年还不能毕业者,责令退出孵化。市级孵化器自获得认定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5%的企业进出,以保持孵化器的动态良性循环。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实行年报制度。运营机构于每年的1月底,将孵化器的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绩效考核第十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经过审核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十一条 目标绩效考核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双创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对孵化器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第十二条 目标绩效包括评分项、扣分项、加分项。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得分=评分项得分-扣分项得分+加分项得分。 (一)评分项考核内容主要是对市级孵化器在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二)扣分项考核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出现的消极负面情形进行扣分。(三)加分项孵化器工作得到国家五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拉萨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得到国家相关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拉萨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在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进行加分。评分项、扣分项和加分项考核细则由拉萨市科技局制定,经市“两创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随文下发。第十三条 目标绩效任务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被考核单位在10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市科技局研究审定。第十四条 记分方式:上报市“两创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考评分=孵化器百分制实际考核结果第十五条 目标绩效考核实行单项结业、定期通报、年终总评。评分项实行系数法计分,扣分项和加分项实行按件(次)累加计分。(一)单项结业。市科技局对单项评分目标进行动态监测,根据完成时限按时进行考核。考核一项锁定一项,评分结果按程序送审后年终计入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二)定期通报。市科技局及时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办理落实情况定期集中统一汇总,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实行加(扣)分。(三)年终总评。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双创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对孵化器年度目标绩效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第十六条 评分项的考核,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市双创办、市财政、市工信、市工商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市级孵化器的单项目标逐一进行对照考核,总分100分,其中:服务能力占53分、孵化绩效占26分、社会贡献占21分。硬件建设占25分、创业孵化占30分、运行绩效占35分、服务提升占10分。根据各孵化器完成质量和效果进行评分,各单项评分结果之和为该孵化器评分结果。取各考核人员打分后的平均分作为最后评分。第十七条 扣分项的考核,由拉萨市科技局根据平时监控情况,结合通报情况进行扣分。被考核单位提出异议的,由拉萨市科技局组织复核确认。第十八条 加分项的考核,由被考核单位根据加分细则的规定,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事项提出书面加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拉萨市科技局和考核组审定后计入总分。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前,需要提交拉萨市科技局的材料1.运营主体针对入孵企业提供的创业孵化各类服务的投入成效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2.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拉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年度审计报告;3.年度总结;4.报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第二十条 年终总评时,评分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科技局党组审签,最后上报市“两创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得分根据孵化器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评价体系测评得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优秀(A≥80分)、合格(B≥60分)和不合格(C<60分)。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倾斜、评先评优的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对孵化器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对评价优秀的,给予运行机构30万元经费奖励;对当年评价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第二十三条 本考核奖励与拉萨市其他“奖、免、补、贴”政策内容重叠的,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快推进研发机构建设,根据《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19年市科技局继续开展拉萨市第三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对象应是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行业龙头企业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与科研院所和高校联合出资成立公司法人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予以优先认定。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二)符合拉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拉萨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适当、结构优化、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拥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四)具备相对固定的、集中的场所、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五)能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二、申报表填写要求申报表是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表)要求填写,申报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三、申报材料报送要求(一)申报表及全套附件合订材料一式五份(原件至少1份)。(二)材料打印一律用A4纸。(三)提供申报表电子版。书面材料与电子材料应完全一致。四、申报时间要求申报材料请于2018年4月30日前报送到拉萨市科学技术局(政策与成果科),逾期不予受理。五、联系方式联系人:谭丽华 韩青 联系电话:0891-6320663 联系地址:拉萨市江苏大道69号市政府办公楼七楼西侧(政策与成果科)邮编:850000附件:1.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表2.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19日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结合拉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是拉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孵化器。组建工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第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是依托有关法人单位组建的具有工程技术开发能力的科研开发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推进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主要工作包括:(一)研究制定工程技术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宏观指导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工程技术中心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三)批准工程技术中心的建立、调整、撤销,组织工程技术中心的申报、绩效考评、跟踪管理等工作。第五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落实市科技局有关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具体负责工程技术中心的申请和日常运行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绩效考评和跟踪管理。(二)为工程技术中心提供相应的支持及后期保障等配套条件,解决工程技术中心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三)负责聘任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及技术委员会主任。(四)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工程技术中心名称、发展规划与目标、组织结构等方案报市科技局。第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拉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研究开发本行业领域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对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动相关行业和领域科技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接拉萨市内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为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三)承接国家和其他地区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促进产、学、研结合,推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拉萨转化和产业化。(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最新工艺与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不断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五)培养和聚集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开展本市企业、行业的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对象应是在本市注册或在拉萨辖区内的法人单位,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行业龙头企业申请工程技术中心,或与科研院所和高校联合出资成立公司法人申请工程技术中心的,予以优先认定。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二)符合拉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拉萨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适当、水平较高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拥有较强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四)具备相对固定的、集中的场所、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五)能为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六)对于新成立的工程技术中心,主要考察其研究开发方向、人才队伍、硬件建设、运行管理、科研开发计划等条件因素。第八条 市科技局按照“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 和“支持产学研合作共建”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组建工程技术中心,且同一领域只支持1个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如下:(一)依托单位填写《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二)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三)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审核并认定工程技术中心。第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经认定后予以授牌,统一命名为拉萨市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XX”代表依托单位申报的工程技术中心研究所属领域)。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十条 工程技术中心经费采用多元化投入,以依托单位投入为主。工程技术中心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承接国家、地方研究开发项目所取得经费;通过面向市场,为行业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等。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团结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5-9人,由依托单位和国内外同行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产业化方面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工程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工作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督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学术交流,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工程技术中心的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聘任制或合同制,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建立岗位聘用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双向流动机制,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支持工程技术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鼓励工程技术中心邀请国内外专家、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联合开发。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立和完善充分体现市场规律的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推行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五章 扶持政策第十八条 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等方式支持工程技术中心加强能力建设,并鼓励、支持其申报国家、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在职科技人员符合“拉萨人才引进政策”条件的,享受相关政策。第二十条 通过补贴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工程技术中心将可开放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拉萨市科技条件平台,并充分利用拉萨科技条件平台仪器设备开展科研工作。第二十一条 通过科技计划项目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实行年报制度。每年度1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本年度运行情况。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考评工作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优秀的给予相应奖励;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工程技术中心资格:(一)绩效考评不合格,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二)不接受市科技局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考评的;(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工程技术中心资格的;(四)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五)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其他市科技局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工程技术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技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技局批复。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发布。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县(区)科技局、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聚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鼓励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推动高校院所人才服务企业或创办企业,根据《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一)创办企业的高校院所人才高校院所人才在拉萨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二)服务企业的高校院所人才拉萨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全职或兼职担任在拉萨企业技术负责人,开展关键技术合作研发,提供技术指导,在企业技术升级和新产品研发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与拉萨市域内相关企业的合作时间在两年以上,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二、资助标准(一)创办企业的高校院所人才经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创办企业高校院所人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二)服务企业的高校院所人才经审定,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拉萨高校教师,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三、申请材料1、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3、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授权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代表性论著、已立项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4、创办(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创办(服务)企业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6、创办(服务)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7、创办(服务)企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公章。四、申请程序(一)高校院所人才向所在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二)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三)市科技局根据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发放名单,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五、申请截止时间2019年度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工作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请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下述附件1《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人才申报。六、联系方式受理部门: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受理地址:江苏大道69号市政府七楼719科室咨询电话:0891-6320663 附件:1.拉萨市鼓励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表。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19日附件1: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引导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校院所创业创新人才,是在国内外高校院所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精神,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拉萨创办小微企业,或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开展关键技术合作研发,提供技术指导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第三条 设立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帮助高校院所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创新,创办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资助资金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四条 高校院所人才创办的企业,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经审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第五条 服务企业的拉萨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全职或兼职担任在拉萨企业技术负责人,开展关键技术合作研发,提供技术指导,与相关企业的合作时间在两年以上,在服务企业技术升级和新产品研发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者,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相关领域条件者,经审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第六条 创办或服务企业的高校院所人才,均可申请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资助资金的高校院所人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1、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表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3、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授权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代表性论著、已立项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4、创办(服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创办(服务)企业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6、创办(服务)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7、创办(服务)企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公章。第七条 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具体申请时间及要求,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第八条 资助资金的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受理资助资金申报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第九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创新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于其他与创业创新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资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
各县(区)科技局、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推动拉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及补助标准(一)对2018-2019年度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在我市落地转化后的项目,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的资金补助。(二)对2018-2019年度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在我市落地转化后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补助。(三)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选拔管理专家设立基层科研工作站的,连续3年给予每个工作站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四)支持参与在拉萨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高校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中介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二、申请材料(一)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二)获奖科技成果证明材料;科研工作站认定文件复印件;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三)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研工作站依托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参与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和科研工作站依托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五)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和科研工作站依托企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公章。三、申请程序(一)企业向所在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二)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三)市科技局根据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发放名单,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四、申请截止时间2019年度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请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和科技中介机构申报。五、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拉萨市江苏大道69号市政府七楼西侧719办公室(政策与成果科)联系电话:0891-6320663 附件:1.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20日附件1: 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拉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引导相关企业、科研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补助资金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四条 各县(区)、园区负责管理、实施、协调本区域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第五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处置科技成果遵从市场定价机制,一般应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团队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比例,可按不少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的60%比例分配。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在我市落地转化后的项目,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的转化资金补助。第八条 对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在我市落地转化后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转化资金补助。第九条 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选拔管理专家设立基层科研工作站的,连续3年给予每个工作站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工作站科研成果就地进行转化的,成果收益按不低于9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第十条 支持参与在拉萨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高校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中介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1、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2、获奖科技成果证明材料;科研工作站认定文件;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3、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研工作站依托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参与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和科研工作站依托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5、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和科研工作站依托企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公章。第十二条 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具体申请时间及要求,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受理补助资金申报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资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
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经发局,有关企业:为积极推进“两创示范”工作,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队伍,根据《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市科技局继续组织开展全市第四批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办法》要求,请申请认定的企业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五份按顺序装订交至所在地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经发局进行初审。二、各县(区)科技局和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经发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收集、审核盖章,征求同级财税和工信部门意见后,统一报送到市科技局政策成果科。三、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不设申报数量限制。请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区、空港新区经发局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核把关,指导企业完善相关申报材料,真正把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企业推荐上来。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四、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工信局组织专家结合现场查看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公示后予以认定。对经认定的企业颁发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和铜牌,并在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培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等方面予以支持。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的,可直接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不需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经发局初审后,直接报送至拉萨市科学技术局(政策与成果科)进行复审、备案。报送地址:拉萨市江苏大道69号市政府办公楼七楼西侧联系人:奉旭联系电话:0891-6320663附件:1、《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2、《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19日附件2: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经济实体。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个地区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产业优化升级、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第四条 申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必须是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二)应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三)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包括聘用和有合作协议的科技人员在内,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2%以上。(六)企业的专利产品、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技术性服务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条 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程序如下:(一)拉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二)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财税和工信部门意见后,上报市科学技术局。(四)企业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表》一式两份; 2、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份; 3、有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4、有关的技术储备(专利、科技成果、专营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的复印件各一份; 5、企业法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其简历各一份; 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复印件; 7、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五)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认定。(六)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由市科技局负责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公示时间为7天。(七)审定后,对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和铜牌。(八)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进行备案,不再重新认定。第三章 扶持政策第六条 资金奖励。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企业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以以奖代补的方式给资金奖励。第七条 项目扶持。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市级科技计划给予重点考虑支持。同时,支持其申报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扶持等资金。第八条 金融支持。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担保贷款时给予重点支持,在贷款贴息时优先支持,积极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半年报制度。每年度7月中旬和下一年度元月中旬前,各县(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企业报的半年生产、经营情况核实汇总后,报市科技局。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科技局每两年对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和铜牌,同时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奖励政策。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资格:1、企业在申请认定式考核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的;2、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4、有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因上述原因被取消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变更名称、营业地址、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或停业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备案。须重新申请认定的,应重新申请认定。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促进科技创业创新券在我市快速落地,用好用活科技创业创新券,根据《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市科技局关于征集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现认定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等10家服务机构为拉萨市首批科技创业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单详见附件)。经认定予以入库的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是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业者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相关服务的有效机构。入库的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各自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向科技创业创新券持有者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科技创业创新券兑现程序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兑现补助资金。特此通知。 附件:拉萨市首批科技创业创新券服务机构认定名单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3月15日拉萨市首批科技创业创新券服务机构认定名单序号服务机构名称服务类别1西藏泰安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研究开发服务2交铁科技评价中心(成都)有限公司科技评价服务3成都东唐巨加值科技评估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服务4华评科技评估(成都)有限公司科技评价服务5拉萨立义君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会计、税务服务6西藏慈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税务服务7西藏慈鼎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服务8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审计、税务服务9西藏熠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服务10四川大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税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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