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列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现将《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附件: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 (1).pdf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矿山安监局2025年3月11日
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加快先进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推广,提升工业用水效率,现启动2025年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要求(一)申报对象及要求钢铁、石化化工、纺织染整、造纸、食品、皮革、制药、建材、有色金属、机械、煤炭、电力等行业和数据中心等重点领域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供应单位。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征集范围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高效冷却或洗涤、非常规水利用、用水智能管控、节水减污降碳协同等方向,以及适用于黄河流域、京津冀等严重缺水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等水环境敏感等地区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1.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主要指将高耗水生产工艺替换为更节水或低水耗的新工艺,以减少水资源使用和浪费。2.高效冷却或洗涤。主要指以较少水耗实现高效、环保洗涤或通过循环利用等方式达到冷却效果等。3.非常规水利用。主要指利用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替代常规水用于工业生产。4.用水智能管控。主要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工业用水数字化管理水平,实现高效用水。5.节水减污降碳协同。主要指采用节水减污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等手段,推动不同水质特点废水协同处理。(三)征集类别主要分为研发类、产业化示范类和推广应用类。1.研发类:指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引进、集成创新等方式,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已有阶段性成果、节水效果明显、知识产权明晰,并经用户初步验证的工艺、技术和装备。2.产业化示范类:指技术基本成熟、知识产权明晰、节水效果显著、推广应用前景广阔、已具备应用基础条件但尚未实现产业化的重大关键工艺、技术和装备。3.推广应用类:指技术成熟、装备性能稳定、节水效果好、知识产权明晰、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目前已有成熟应用案例,技术普及率相对较低,但已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二、申报程序(一)组织申报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工业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研发和生产单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分类填报《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书》(附件1、2、3),并上传相关支撑材料。(二)汇总推荐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形成推荐意见,填写“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推荐汇总表”(附件4),于2025年6月30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交。请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参照前述程序,分别组织本行业、本集团开展申报。《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3年)》中的工艺、技术、装备关键核心指标有更新的,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三)评审及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水利部组织专家对前一批入选和本年度新推荐的工艺、技术、装备进行评审,遴选2025年度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按程序对外公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宣传推广力度,对工业节水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给予支持。三、联系方式(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联系人:王炳龙电 话:010-68205358传 真:010-68205337邮 箱:jsc@miit.gov.cn(二)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系人:黄一凡电 话:010-63202246传 真:010-63203254邮 箱:qgjsbcyc@mwr.gov.cn附件:1.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书(研发类).wps 2.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书(产业化示范类).wps 3.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书(推广应用类).wps 4.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推荐汇总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2025年3月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现将《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中国证监会国家矿山安监局2025年1月21日附件: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
关于印发拉萨市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拉经信发〔2020〕21号各县(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经济功能区经发局: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和区市党委关于绿色发展的要求,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力度,推动全市绿色制造水平提升,根据拉萨市绿色工业专项推进组工作部署,按照《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评价认定办法(试行)》要求,特制定《拉萨市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拉萨市财政局2020年6月16日 附件:《拉萨市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pdf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拉萨市轻工精品评选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拉经信发〔2024〕44号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园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为加快我市轻工业发展步伐,深入实施消费品工业“三 品”战略,推进我市轻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促进 轻工业核心竞争力的快速提升和发展,经市政府专题会研究 同意,现将《拉萨市轻工精品评选认定办法(试行)》印发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拉萨市轻工精品评选认定办法(试行)》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20日附件.docx
各县(区)经信局、各功能园区经发局:为引导企业加大智能化改造投入力度,切实提升企业智能制造水平,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2024年5月6日至5月31日,超过申报时限不予受理。二、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符合《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申报条件》(附件1)。原则上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车间。三、申报材料一是申报企业须认真填写《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申报表》(附件2),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二是申报材料要求A4纸正反面印刷,一式2份胶装成册,另附电子版1份。四、申报程序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要求自行将申报材料报各县区经信部门、各园区经发局。由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负责组织示范智能车间申报工作的审核和推荐工作,对拟推荐企业填写《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汇总表》(附件4),出具正式文件报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五、申报要求(一)严格申报纪律。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并填写《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申报承诺书》(附件3),不按程序申报、弄虚作假、编造骗取评价资格的,一经发现,将连续两年取消申报资格。(二)规范申报程序。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要按照文件规定,严格把关,择优上报。申报资料要规范、完整,复印件必须清晰,否则视为不合格申报材料。(三)积极组织申报。为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无废”治理体系,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要广泛宣传、组织企业进行申报。附件:1.《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申报条件》2.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申报表3.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申报承诺书4.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汇总表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5月6日 (联系人:李晓珍,电话:15388120786) 附件.docx
各县(区)经信局、各功能园区经发局:根据拉萨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无废细胞”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拉萨市“无废工厂”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2024年2月22日至3月15日,超过申报时限不予受理。二、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符合《拉萨市“无废工厂”建设评估标准》(附件1)。三、申报材料一是申报企业须认真填写《拉萨市“无废工厂”建设申报表》(附件2),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二是申报材料要求A4纸正反面印刷,一式2份胶装成册,另附电子版1份。四、申报程序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要求自行将申报材料报各县区经信部门、各园区经发局。由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负责组织“无废工厂”申报工作的审核和推荐工作,对拟推荐企业填写《“无废工厂”汇总表》(附件4),出具正式文件报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五、申报要求(一)严格申报纪律。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并填写《拉萨市“无废工厂”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3),不按程序申报、弄虚作假、编造骗取评价资格的,一经发现,将连续两年取消申报资格。(二)规范申报程序。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要按照文件规定,严格把关,择优上报。申报资料要规范、完整,复印件必须清晰,否则视为不合格申报材料。(三)积极组织申报。为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无废”治理体系,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要广泛宣传、组织企业进行申报。附件:1.《拉萨市“无废工厂”建设评估标准》2.拉萨市“无废工厂”建设申报表3.拉萨市“无废工厂”申报单位承诺书4.“无废工厂”汇总表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2月22日 (联系人:李晓珍,电话:15388120786) 附件1-4.docx
各县(区)经信局、各功能园区经发局:根据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和《关于组织开展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2024年)》(拉经信发〔2024〕2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入库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符合《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入库标准》(附件1)。二、申报材料一是申报企业须认真填写《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附件2),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附件3)。二是申报材料要求A4纸正反面印刷,一式2份胶装成册,另附电子版1份。三、申报程序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要求自行将申报材料报各县区经信部门和各园区经发局。由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负责组织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入库工作的审核和推荐工作,对拟推荐企业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汇总表》(附件4),出具正式文件报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四、申报时间2024年1月26日至3月15日,超过申报时限不予受理。五、申报要求(一)严格申报纪律。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并填写《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5),不按程序申报、弄虚作假、编造骗取评价资格,一经发现,将连续二年取消申报资格。(二)规范申报程序。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要按照文件规定,严格把关,择优上报。申报资料要规范、完整,复印件必须清晰,否则视为不合格申报材料。(三)积极组织申报。为提升企业创新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做优做精,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要广泛宣传、组织企业进行入库申报。同时,鼓励已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的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库。附件:1.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入库标准2.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3.相关佐证材料4.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汇总表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1月26日 (联系人:李晓珍,电话:15388120786) 附件.docx
拉经信发〔2024〕2号 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各县区(园区)财政局:为规范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提 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拉财发〔2023〕7号)文件要求,现将拉萨市 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2024年)的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一 、支持方向(一)骨干特色企业培育。支持骨干特色企业培育,对 培育规上企业、企业上台阶、上市挂牌企业、特色优势产业、 新落户拉萨企业给予奖补。 (二)技术改造。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工业企业设备 更新和技改投入给予奖补。(三)信息化建设。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和工业企业上 云,支持企业升级改造信息化网络设施及工业5G应用项目。(四)技术创新。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列入全市创新 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进行奖励。(五)绿色发展。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认定为拉萨市 绿色发展试点企业和拉萨市智能车间(工厂)的企业予以奖 励。二 、申报条件1、在拉萨境内注册且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 营、信用良好、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且主营产品在市内生 产,主营业务在市内开展规模达到20%以上的工业企业。2、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税收减免政策外,年纳税 额、营业收入、利润较上年度为正增长。3、对同一企业重复申报同一项目时年营业收入较前一 年需增长3%(同一项目是指:拉萨市工业企业专项资金申 报指南中五大类15小项)。4、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享受过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苏拉 资金项目除外)。5、企业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 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6、企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等要 求,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7、在拉萨新落户的工业企业,申报项目实际投资500 万及以上(含土地出让金)。8、飞地项目(企业)享受与拉萨市现有企业同等扶持 政策。9、企业在拉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注册登 记 (www.Issmes.cn/index.html)。10、项目完成时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 日。三、申报流程( 一)属地申报。申报主体自愿向项目所在各县区(园 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按要求提供项 目申报资料。(二)审核推荐。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财政部门对推荐项目负第一责任,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对 符合条件的项目在企业申报资料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 章(未填写意见和未加盖公章的项目不予受理),汇总后由 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书 面推荐至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拉 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三)项目评审。市经信局对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 息化部门、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推荐项目进行分类汇总 并建立项目库,专项资金评审工作采取成立评价专家组(从 自治区经信厅专家库中选取)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 展。(四)公示公告。评审结果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批复,市财 政局根据项目批复下达资金。四、工作要求( 一 )申报材料。1、申报主体要严格按照《申报指南》 的要求,整理备齐每个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按照顺序编制目 录、页码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装订成册,如涉及合同发票的 需列分类清单,并将发票附在相应的合同后,申报材料(一 式3份)统 一 采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2、申报材料附 件需与专项资金申报表数据一致,确保佐证材料可充分证明 相关数据指标。3、企业需在申报材料附“企业征信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版)、“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官网下 载 ) 。(二)压实主体责任。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经发现申报单位存在项目、发票、 审计报告作假及联合中介机构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实 行一票否决,3年内不得申报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三)严格审核把关。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 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 会同同级信用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 审查,并对项目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 过场、流于形式。重点审查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 目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支持条件、是否按规定提供审计报告、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对在建项目开展项目真实性审查,重点 审查项目手续是否完备、已投入资金是否真实、项目建设内 容与实际是否相符等。对不严格审核的县区(园区)将在全 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四)加强绩效评价。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各县 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管理要求,对本 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五)申报时间。2024年1月15日--3月31日。(六)联系方式。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李晓珍15388120786 拉萨市财政局刘俊伯15089027404 附件: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拉萨市财政局2024年1月10日 附件1: 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4年)根据《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业企业发展现状, 特制定《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4 年)》(以下简称《申报指南》),作为《管理办法》配套 文件。《申报指南》根据《管理办法》确定的支持范围分类 明确扶持方向、遴选程序、申报或承接主体条件、资金扶持 方式、扶持标准等。一 、骨干特色企业培育(一)加快培育规上企业1.支持条件:按照统计部门统计口径,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首次升规入统。2.支持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加快培育 规 上 企 业 ) ( 附 件1-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 一 ); (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企业征信报告;(6)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7)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6);(8)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二)企业上台阶奖励。 1.支持条件: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 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支持标准: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 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满足条件的企业25万元、50万元、 10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 奖励一次。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上台 阶奖励)(附件1 - 2);(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 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 (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企业征信报告;(6)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7)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6);(8)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三)上市挂牌企业奖励。 1.支持条件:对我市工业企业上市挂牌进行奖励。2.支持标准:对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内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 的我市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申报年度的 上一年度内在香港联交所首发上市的我市工业企业,给予一 次性奖励300万元;对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内将上市企业注 册地迁入我市,且投资我市工业实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 万元;对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内在“新三板”挂牌的我市工 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 内我市“新三板”挂牌工业企业到其他板块上市的,补足奖 励余额。3. 申报材料: (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上市挂牌 企业奖励)(附件1- 3);(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上市挂牌相关证明文件或上市企业注册地迁 入我市相关证明文件;(4)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5)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6)企业征信报告;(7)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6);(8)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9)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四)高原特色轻工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税收减免 政策除外,年纳税额、营业收入、利润较上年度均实现正增 长 )1.支持条件:(1)食饮品制造业(含天然饮用水)。(2)生物医药业(含藏药、中药饮片)。(3)民族手工业(含藏式服装)。(4)农畜产品加工业。(5)金属制品业。 2.支持标准:(1)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食饮品制造企业(含 天然饮用水),其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 2%予以资金扶持,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予以资金扶持, 最高不超过50万元。(2)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生物医药生产类 (含藏药、中药饮片)企业,其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 以内的部分按2%予以资金扶持,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 予以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3)年营业收入30万元(含)以上民族手工业企业, 按其年营业收入5%予以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4)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农畜产品加工企 业,其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2%予以资 金扶持,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予以资金扶持,最高不 超过50万元。(5)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金属制品企业,其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2%予以资金扶持,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予以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 元。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特色优势 产业)(附件1 - 4);(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 (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企业征信报告;(6)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其中,藏式服装营业收入情况 需进行单列);(7)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6);(8)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五)运费补贴。1.支持条件:对食饮品制造业、农畜产品加工业、生物医药业(含藏 药、中药饮片)、民族手工业产品通过航空、铁路、汽车运 输出藏的予以补贴。2.支持标准:对食饮品制造业、农畜产品加工业、生物医药业(含藏 药、中药饮片)、民族手工业产品通过航空、铁路、汽车运 输出藏的,对年度实际产生运费50万元(含)以上的,且 区外销售收入达300万元(含)以上,区外销售收入占总营 业收入超过80%(含),按年度实际产生运费的10%给予 一 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 申报材料: (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运费补贴) (附件1 - 5);(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企业征信报告;(6)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7)承运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8)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6);(9)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六)新增就业人员。1 . 支持条件:(1)新增吸纳拉萨籍人员就业。(2)新增吸纳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3)新增吸纳拉萨籍残疾人就业。2 . 支持标准:对满足上述申报条件的项目,按实际完成额给予奖补, 标准如下:对企业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新增吸纳拉萨籍人员就 业、拉萨籍高校毕业生、拉萨籍残疾人就业,且正常缴纳社 保,按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 30万元;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新增就业 人 员 ) ( 附 件 1 - 6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文件;(4)参保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奖励资金以参保清单为 依据(须出具社保部门盖章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中提供复印 件 ) ;(5)高校毕业生学员工学位证、毕业证,残疾人员工 残疾人证;(6)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 6 ) ;(7)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七)贷款贴息。1.支持条件:对工业企业重点用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等 项目给予贴息补贴。2.支持标准: 针对上述企业予以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按年度实际贷款 支付利息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贴息不超过3年,同一企 业累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信息 化建设)(附件5 - 4);(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文件;(4)项目贷款合同、收款凭证(复印件);(5)贷款银行出具的按贴息后计算的实际应支付利息 金额的证明文件;(6)本年度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及相应付息票据;(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八)新落户拉萨企业。1.支持条件:(1)在拉萨新落户的工业企业,申报项目实际投资500 万及以上(含土地出让金)。(2)项目已按照要求完成备案(核准)。(3)项目需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内竣工并完成验收 工作。2.支持标准:对满足上述申报条件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额给予奖补,标准如下: 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 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 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 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300万元奖补。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新落户拉 萨企业)(附件1-8);(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备案表);(4)项目环境评价批复(或环评备案表、环境影响登 记表);(5)项目环评、能评等手续齐全(项目无相关手续的 需要项目推荐单位做出情况说明);(6)企业节能评估报告;(7)企业征信报告;(8)项目施工许可证(或项目安装测试报告);(9)项目竣工验收报告;(10)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 (11)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包括项目备案开、竣工时间; 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项目备案投入金额;项目实际投入 金额;项目支出明细汇总表;项目固定资产清单;项目支出 明细对应的财务凭证;企业应交税金明细表等);(12)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 附 件 6 ) ;(13)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二、技术改造 1.支持条件:(1)加大我市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改投入,推进环 保、安全生产、传统制造业优化升级,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 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 消 耗 。(2)项目已按照要求完成备案(核准)。(3)项目需在申报年的上一年度内竣工并完成验收工 作。(4)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均不低于200万元。2.支持标准:对满足上述申报条件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额给予奖补,标准如下: 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500万元(含),给 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 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1500万元(含), 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补。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元-2000万元(含), 给予一次性120万元奖补。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150万元奖补。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技术改造) (附件2- 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备案表);(6)项目环境评价批复(或环评备案表、环境影响登 记表);(7)项目环评、能评等手续齐全(项目无相关手续的 需要项目推荐单位做出情况说明);(8)企业节能评估报告;(9)企业征信报告;(10)项目施工许可证(或项目安装测试报告); (1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12)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13)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包括项目备案开、竣工时间; 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项目备案投入金额;项目实际投入 金额;项目支出明细汇总表;项目固定资产清单;项目支出 明细对应的财务凭证;企业应交税金明细表等);(14)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6);(15)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三、信息化建设(一)企业信息化建设。 1.支持条件:(1)企业实施智能化办公、自动化生产、数字化管理 等信息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企业升级改造信息化网络设施及 工业5G 应用项目。(2)项目已按照要求完成备案(核准)。(3)项目环评、能评等手续齐全(项目无相关手续的 需要项目推荐单位做出情况说明)。(4)企业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需在申报年的上一 年度内竣工并完成验收工作。 2.支持标准:项目实施完成并评审验收合格的,对实际投资额100万 元(含)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 不超过200万元。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信息 化建设)(附件3 - 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 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备案表);(6)企业征信报告;(7)项目竣工验收报告;(8)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9)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包括项目备案开、竣工时间; 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项目备案投入金额;项目实际投入 金额;项目支出明细汇总表;项目固定资产清单;项目支出 明细对应的财务凭证;企业应交税金明细表等);(10)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6);(11)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二)工业企业上云。 1.支持条件:工业企业上年度在本地云完成上云的,根据上云服务合 同金额进行奖励。2.支持标准:可予以补贴合同2023年度约定金额并实际支付的30%, 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3.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工业企业 上云)(附件3-2);(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6)提供云服务企业开具的合同、发票;(7)提供支付凭证;(8)企业征信报告;(9)签订的上云服务合同;(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1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 附 件 6 ) ;(12)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 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三)智能车间(工厂)。1.支持条件:被认定为拉萨市智能车间(工厂)的企业。2. 奖励标准:(1)对认定的拉萨市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 元奖励。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绿色发展) (附件3 - 3);(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被认定为拉萨市智能工厂的企业的正式文件复印 件;(6)企业征信报告;(7)企业节能评估报告;(8)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 6 ) ;(9)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四、技术创新(一)创新型类。 1.支持条件:对列入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进行奖励。2.支持标准:对进入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3.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型类) (附件4-1);(2)拉萨市工业企业专项奖励项目申报表及绩效目标 表 ( 附 件 6 )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 一);(4)企业进入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库相关证明文件;(5)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6)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7)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征信报告;(8)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9)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五、绿色发展(一)绿色试点企业。1.支持条件:被认定为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 2 . 奖励标准:(1)对认定的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20 万元奖励。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绿色发展) (附件5 - 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被认定为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的正式文件复 印件 ;(6)企业征信报告;(7)企业节能评估报告;(8)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6);(9)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二)无废工厂。1 . 支持条件:被认定为拉萨市无废工厂企业。2 . 奖励标准:(1)对认定的拉萨市无废工厂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 奖励 。 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无废工厂) (附件5- 2);(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被认定为拉萨市无废工厂企业的正式文件复印件;(6)企业征信报告;(7)企业节能评估报告;(8)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 6 ) ;(9)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
拉萨市财政局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拉财字〔2023〕7号 各县(区)、园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拉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现印发《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月18日 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 作用,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工业经 济发展水平,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 法》第八条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 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 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 排,用于支持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 升实体经济发展质量等方面的资金。第四条 专项资金规模为每年5000万元,按照填平补 齐的原则,实行滚动使用。专项资金评审工作采取成立评价 专家组(从自治区经信厅专家库中选取)或委托第三方机构 等方式开展。专项资金包括绿色企业认定、智能车间(工厂) 认定等所有的工业企业认定评审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1.在拉萨境内注册且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 信用良好、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2.在拉萨新落户的工业企业,申报项目实际投资500万及以上(含土地出让金)。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注重政策导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自治区、 拉萨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市委、市政府推进工业企业发展 的决策部署和目标。(二)注重突出重点。围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 融合和绿色发展等方面,重点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 核心产品、骨干企业和有示范效应的重大项目。(三)注重绩效优先。实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注重专 项资金使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加大整合统筹 力度,以提高工业企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区分不 同类型、依据项目绩效,确定项目资金安排的标准和额度。(四)注重规范管理。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 报、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管理工作,做到公开透 明、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 建立拉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 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1.审核确定专项资金、评审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年度预 算,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2.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3.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拨付专项资 金;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县(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1.参与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2.会同同级经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拨付、绩效评价 等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经信部门职责。(一)市经信局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工业企业发展需要,制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项目申 报指南;2.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年度专项资金、评审经 费和相关工作经费的预算申请;3.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4.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 划;5.跟踪督促项目实施,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二)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汇总及审核工 作 ;2.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审 核和推荐工作,并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第三章支持方向及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领域:(一)骨干特色企业培育。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促 进全市经济提质发展;支持优势企业、优质项目落户拉萨, 加快延链补链强链,形成产业发展新增长点;支持特色产业 发展,推动产品向高端化和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形成产业发 展新格局;加快培育规上企业,鼓励企业扩大生产经营,提 升市场份额。(二)技术改造。 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新设备,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对现有的落后设备 工艺进行改进提升,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推进工业企业生产 专业化、管理精细化、产品特色化和新颖化发展。(三)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办公、自动化 生产、数字化管理等信息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信息化网络设施,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四)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引进一 批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产业项目和企 业,强化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汇聚、产业升级 中的支撑作用。(五)绿色发展。鼓励企业在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 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方面加大投入,加 快企业绿色化转型步伐。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补助 和以奖代补。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结合年度专项 资金规模确定支持标准,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固定资 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奖励类项目按照同类别项目 给予资金奖励。第四章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重 点支持领域等,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 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均可 按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 县(区)财政部门申报项目。项目申报企业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 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拉萨境内注册且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 信用良好、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且主营产品在市域内生产, 主菅业务在市内开展规模达到20%以上的工业企业。2.在拉萨新落户的工业企业,申报项目实际投资500万 及以上(含土地出让金)。3.符合国家和区(市)产业政策和支持重点,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良好;4.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求;5.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享受过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 目不得重复申报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苏拉 资金项目除外)。6.具体申报条件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下发年度项 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第十六条 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县(区) 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 核项目材料,并对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进行承诺。第十七条 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县(区) 财政部门对本辖区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行文报送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第十八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专家评审、现场 核查等程序选择确定拟扶持项目,并将拟扶持的企业名称、 项目等通过互联网和媒介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 项目列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第十九条 市经信局提出拟支持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 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经信局下达专项资金项 目计划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专项资金。第二十条 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批复(或指标文 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企业。 第二十一条 项目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 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 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县(区)财政部门和县区(园区)经济信 息化部门要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本辖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 · 评价结果随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次年4月底前一并 : 上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第二十三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县区(园区)经 济和信息化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推荐项目进行完整性、 合规性初审并进行分类汇总、建立推荐项目库。专项资金评 审工作采取成立评价专家组(从自治区经信厅专家库中选 取)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评审结果在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 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 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 的重要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 查。第二十五条 项目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资 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经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 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 查。第二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应诚实守信,不得弄 虚作假,严格遵循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流、挤占和挪用专项资 金。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截流、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 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管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六 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拉萨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进程,强化企业在绿色制造中的主体地位,切实把绿色发展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不断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全市绿色制造发展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共赢,根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2018)》,结合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是指依靠创新驱动,在推进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方面成效显著,在绿色发展方面具有试点带动作用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试点企业的申报主体是在拉萨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积极推进绿色制造的工业企业。第四条 试点企业每年认定一次,原则上每三年复评一次。第五条 试点企业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拉萨市绿色工业专项推进组(以下简称“推进组”)负责试点企业的认定、指导和管理。拉萨市绿色工业专项推进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设在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具体承担试点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核、拟认定企业推荐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试点企业的创建培育和审核推荐工作,并协助推进办做好指导、管理工作,合力支持企业建设试点企业,推动绿色制造发展。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七条 申报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试点企业的申报主体是在拉萨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积极推进绿色制造的工业企业。(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三)企业重视绿色发展,注重社会责任,支持环保公益事业。(四)企业具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节能管理水平。企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建立环境监督员制度,环保设施完好,排污口设置规范,相关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物耗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五)厂区环境清洁优美,无裸露地面,绿化率达同行业先进水平。(六)企业符合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要求。(七)企业近两年统计报表无瞒报、虚报、迟报、拒报现象。(八)企业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八条 企业按照《绿色发展试点企业评价认定指标体系》(附件1)的相关标准要求开展创建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自愿申报方式,编制《绿色发展试点企业申报报告》(附件2)。第九条 企业根据当年度试点企业申报通知要求,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第十条 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后,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推进办推荐申报。第十一条 推进办组织开展评审考核,并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第十二条 推进组审核通过后,推进办在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对拟认定试点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第十三条 拟认定试点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之后,由推进办发文公布,予以授牌。第四章 管理服务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试点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工业发展政策扶持资金;优先向自治区、国家推荐申报绿色工厂;予以重点宣传,优先组织参加各类展销展览、宣传推介活动。第十五条 推进办每年开展试点企业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学习培训等活动,并组织专家团队对试点企业给予指导和咨询服务。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评一次,并不定期对试点企业进行抽查。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试点企业后,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推进办有权撤销试点企业称号并收回奖牌:1、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失控;2、企业破产或注销;3、发生严重安全、环保、质量事故;4、发生非正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且处置不力;5、出现其他违纪违法违规情形。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推进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拉萨市绿色发展示范企业评价认定办法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24-05-13 15:59:13 来源:高新技术与节能环保处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绿色制造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加快形成长效培育机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信部节〔2024〕13号)、《西藏自治区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等要求,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13日附件: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docx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氢氧产业发展规划(2024-2030)》的通知附件:西藏自治区氢氧产业发展规划(2024-2030年).doc
三部门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信发〔2024〕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资委、工商联,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现将《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pdf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24年12月17日
工信部重装〔2024〕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电力装备生产企业:现将《电力装备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9月5日电力装备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各地金融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制造强国建设的战略决策,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加快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完善保险补偿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目标导向,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以下简称首台(套)、首批次〕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突出应用牵引作用,明确政策定位。拓展首台(套)、首批次概念内涵,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扩展支持数量和年限,增强用户信心,以应用带动首台(套)、首批次迭代更新、实现批量稳定生产、形成成本竞争优势。突出保险保障作用,优化制度设计。推动首台(套)、首批次保险扩大保障范围、提升服务水平,通过保险风险管理的制度设计,破解初期市场信任不足导致的应用瓶颈。突出财政资金效能,严格申报审核。规范申报程序,严格审核标准,稳定各方预期,加强总结评估,及时完善政策,有效提升政策精准性、实效性,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突出事前事后监管,加强监督管理。压实各实施主体责任,加强规范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强化执纪问责,有效提升政策执行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二、明确政策支持范围(一)加快首台(套)推广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实现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装备可按照台(套)数或批次数予以投保。(二)加快首批次推广应用。首批次新材料是指国内实现原始创新或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规模化应用和竞争优势的新材料产品。(三)重点支持国家战略领域。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创新成果,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发展需求,聚焦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中装备、新材料产品为基础,重点支持国家战略且质量风险大的领域,动态调整支持范围、补助额度和补贴比例。三、优化政策制度设计(四)明确资格审定机制。采取“先资格审定、后资金申请”的方式。首先确定首台(套)、首批次资格,明确资格有效的年限,并按装备、新材料产品价值一定比例计算保费补助资金额度上限。(五)调整资金申请机制。根据生产制造企业的资格审定、投保、装备和新材料交付、保费实际缴纳及当年财政预算额度情况,严格审核确定应拨付补助资金。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首台(套)、首批次,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六)提升保险保障支持。聚焦生产企业推广应用及迭代更新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拓展适用保险险种,为首台(套)、首批次提供综合保险保障方案。支持生产制造单位根据装备、新材料产品特性和实际需要,在政策框架下自主决定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和投保年限。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与“精算平衡”原则,定期开展保险费率回溯和动态调整。四、强化政策监督管理(七)依法依规投保承保。生产制造单位、保险公司、用户单位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在保险补偿项目资格申报、资金申请、资金使用、承保理赔等方面加强业务管控,确保相关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相关工作合法合规。(八)切实加强规范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目录》动态调整、项目组织审核等工作,财政部按规定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金融监管总局负责保险市场监督管理。地方相关部门、中央企业做好项目审核、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加强政策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九)强化政策执纪问责。生产制造单位、保险公司、用户单位存在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虚假理赔等方式骗补骗保,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收缴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35号)、《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5月2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23〕283号按照《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3〕44号),经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确定了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集群),现予以通告,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一、集群要进一步聚焦主导产业,畅通协作网络,增强创新活力,深化开放合作,推进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完善治理和服务水平,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提高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二、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集群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加大资源投入和政策供给,支持集群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三、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完善集群梯度培育体系,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加强集群发展跟踪和评估,组织集群填报上一年度发展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集群发展情况监督和考核,对已认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五、集群认定有效期为三年。附件: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pdf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10月17日
2.送审稿12.9申报指南报审稿.doc12月9日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docx2.送审稿12.8拉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工业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工业专项资金申报通知.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函〔2023〕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出口信保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1〕200号)《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工作安排,加快构建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良好生态,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五部门组织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围绕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聚焦链上中小微企业,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丰富金融服务策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深化产融信息对接,推动政策协同发力,不断完善金融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机制,实现产业金融良性循环。(二)行动目标。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对接协作机制,摸清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名单,了解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产业链特点,立足业务特长,“一链一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多元化金融支持举措,优质高效服务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加大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力度。二、工作举措(三)选择重点产业链,构建融资促进生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锻长板、补短板、强基础”要求,选择本地区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参与融资促进行动。要结合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百城千园行”活动等工作,依托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重点企业,进一步梳理一批在产业链上发挥强链补链稳链作用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形成产业链图谱或链企名单,摸清名单内企业基本情况,列出融资需求清单。推动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协作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邀请各类金融机构参与融资促进行动;金融机构在自愿自主、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对接链上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有序提供专业金融服务,共同构建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良好生态。(四)深入调研走访,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金融机构、数字化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组成专门服务团队。针对重点产业链,深入园区、集群、企业,结合基础服务工作,拓展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帮扶和发展并举,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答疑解惑”。在企业自愿、合规安全的前提下,把握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新场景新业态,丰富信息化手段应用,多途径多方式归集链上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科技研发、项目参与、技术改造等方面信息,深入了解企业发展动态,深化对链对企认识,着力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五)优化授信服务策略,提升信贷融资质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对企业信息和融资需求的了解,持续完善对企评价标准,积极拓展金融服务场景,结合具体产业链特点,优化授信方式、提升服务质效,提出针对性融资支持方案,惠及一批具有共性特征的链上中小微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主动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审批权限,丰富信贷产品,细化考核机制,重点满足链上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数字化转型、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融资需求,拓展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提供和支持工作,为金融机构更好服务链上中小微企业提供指导参考,帮助金融机构找准关键环节重点企业,进一步提供灵活度高、响应迅速的个性化服务,保障链、企稳定运行。(六)完善融资增信策略,优化担保服务模式。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符合条件的链上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总对总”业务模式,针对重点产业链,开展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减少重复尽调,提高担保效率,合理厘定担保费率,为链上小微企业批量化融资增信。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加大为链上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的力度,落实银担分险比例要求。支持各地为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充实资本金,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七)优化上市培育策略,助力对接资本市场。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摸排链上中小微企业上市意愿、经营情况等,建立上市企业后备库,实现批量纳入、分层管理、动态调整、精准服务。联合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专业机构,对入库企业进行批量“诊断”,研判企业上市、挂牌成熟度,协助企业找准板块定位,实施“靶向”改进。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专板,鼓励基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打造属地化直接融资服务基地,着力提升专板服务能力。积极推动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入板培育,帮助企业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尽早规范财务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推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上市培育工作,根据企业发展阶段提供差异化服务,协助中小微企业更好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八)完善股权投资策略,激发专精特新企业。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大赛、“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特色产业链“揭榜”推进等活动和数字化赋能、科技成果赋智、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等专项行动,面向重点产业链上下游细分领域、场景,遴选一批肯创新、有技术、有潜力的中小微企业,分链分行业常态化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活动。鼓励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结合自身特长参与对接活动,加快培养投资产业思维、完善产业投资策略,重点为链上中小微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融通创新、协同攻关等提供融资支持,激发涌现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发挥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早投小投创新”力度,重点支持链上中小微企业,有力支撑产业链强链补链稳链。(九)丰富综合服务策略,支持多样化融资需求。调动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为链上中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匹配多元化金融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应收账款、票据、订单融资等方式加大对产业链上游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预付款融资,为产业链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取货物、支付货款提供信贷支持,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继续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政策。优化结售汇服务和相关授信管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适的外汇避险产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中小微企业承保覆盖面和规模。融资租赁公司丰富业务模式,对中小微企业配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生产设备等予以支持。期货公司立足期货及衍生品,强化对企风险管理、库存管理等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平滑利润波动、稳定生产经营。三、保障措施(十)强化组织协调保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协同联动,保持日常沟通,及时研究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方案,以“见实效”为目标,灵活多样开展行动。(十一)加强政策协同保障。国家层面,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财政部门之间深化对接合作,加强政策协同、业务联动,及时发现问题,共同推动解决。用好用足存款准备金降低释放的长期资金,以及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带动信贷投放稳定增长。鼓励各地将中小微企业贷款相关奖补、风险补偿、股改挂牌上市奖励等支持政策与融资促进行动衔接匹配,协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深耕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提升专业化特色化服务能力。(十二)做好培训服务保障。将融资培训服务作为“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重要内容。做好中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扩大对企服务覆盖面、推动对企培训精细化。帮助中小微企业了解融资支持政策、熟悉金融服务产品、培养信用风险管理意识。丰富培训方式和内容,采取集中培训、网络课堂、融资沙龙、送课上门等方式,针对同一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共性需求,提供融资规划、信贷通识、融资租赁、期货外汇、股改推进、股权投资引入、上市挂牌辅导等培训内容,加强融资经验交流,提升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能力。拓展培训对象,对金融机构开展产业政策培训,增强金融机构服务产业能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融资促进行动的跟踪分析,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报告重大问题。年底前,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融资促进行动开展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通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共同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工作走深走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2023年7月22日
微信公众号
拉萨市中小微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