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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明确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申请条件、建设程序和保障措施,有序推动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建设思路。 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依托地方开展人工智能技术示范、政策试验和社会实验,在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区域。试验区建设以促进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主线,以解决人工智能科技和产业化重大问题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深化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产业、金融集聚,构建有利于人工智能发展的良好生态,全面提升人工智能创新能力和水平,打造一批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样板,探索智能社会建设新路径,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引领带动全国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建设原则。 应用牵引。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特点和趋势,强化创新链、产业链和资金链深度融合,大力推动人工智能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应用,以规模化应用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和系统的迭代升级。 地方主体。充分发挥地方在试验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重点依托人工智能发展基础较好的城市,在推动人工智能研发应用方面大胆探索,推出一批重大举措,有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政策先行。在人工智能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发挥先行先试作用,促进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社会政策的协调,加强政策储备,形成更加完备的政策体系。 突出特色。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实际和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条件,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智能时代政府治理等方面形成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和发展模式。 (三)建设目标。 到2023年,布局建设20个左右试验区,产出一批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创新一批切实有效的政策工具,形成一批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典型模式,积累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打造一批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人工智能创新高地。 (四)总体布局。 服务支撑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重点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成渝双城经济圈等重大区域发展战略进行布局,兼顾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协同发展,推动人工智能成为区域发展的重要引领力量。 以城市为主要建设载体。重点依托人工智能创新资源丰富、发展基础较好的城市,探索人工智能赋能城市经济、优化城市治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新模式。选择人工智能应用基础较好的若干县域,探索人工智能引领县域经济发展、支撑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模式。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探索促进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新路径。把握人工智能技术前沿趋势和提升产业竞争力需求,加大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力度。聚焦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迫切需求,在制造、农业农村、物流、金融、商务、家居、医疗、教育、政务、交通、环保、安防、城市管理、助残养老、家政服务等领域开展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促进人工智能与5G、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的融合应用,拓展应用场景,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人工智能在社会民生领域的广泛应用。 (二)开展人工智能政策试验,营造有利于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制度环境。围绕数据开放与保护、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安全管理、伦理规范、人才引育、财税金融、社会保障、国际合作等方面开展政策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支持人工智能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形成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政策框架和法规标准体系,为人工智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创新、产业发展和社会应用营造良好环境。 (三)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探索智能时代政府治理的新方法、新手段。开展长周期、跨学科的实证研究,从个人、组织、社会等维度对人工智能的综合影响进行持续观测、科学记录和综合分析。加强社会实验理论、方法和数据积累,精准识别人工智能挑战,把握人工智能时代社会演进的规律,提升智能时代政府治理的精准化、科学化水平。 (四)推进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条件支撑。加强通信网络、大数据中心、计算中心等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传统基础设施的智能化程度,形成支撑新一代人工智能广泛应用的高水平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人工智能研发基地和开放创新平台。推动公共数据安全有序开放,大幅降低算力成本。 三、申请条件 试验区建设以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等为主,拟申请建设试验区的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教资源丰富。拥有设立人工智能学院或研究院的高校,拥有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或关键技术领域的高水平研发机构,拥有一批高水平的人工智能创新团队。 (二)产业基础较好。原则上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国家高新区所在城市,并已明确将发展人工智能作为重点产业方向,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50亿元,人工智能相关产业规模超过200亿元。 (三)基础设施健全。数据资源丰富,拥有相关的数据平台、大数据中心和云计算中心,移动通信、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网络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优先支持已布局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城市。 (四)支持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对人工智能发展高度重视,已出台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或实施意见,对人工智能发展有明确的政策措施,在人才、资金、项目、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于人工智能产业优势明显、智能化基础设施健全、应用场景特色突出、具有较强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的部分县域,也可申请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 四、建设程序 (一)推荐申请。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有意愿建设试验区的地方结合自身基础和条件,撰写《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包括基础条件、建设思路、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以及保障措施等。建设方案经地方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核后,报送科技部。 (二)综合论证。科技部组织专家对试验区建设方案开展综合论证,论证专家主要由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战略咨询委员会和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的部分专家,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人工智能技术专家和政策专家组成。 (三)启动建设。科技部结合论证意见,综合考虑试验区建设的总体布局,对满足建设条件、建设方案较成熟的地方,按程序批复支持启动建设试验区,并向社会公布。 (四)运行管理。地方按照试验区建设方案部署推进相关工作。每年12月底前,试验区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部。科技部将适时对试验区建设情况开展考核评估。 (五)示范推广。试验区凝练提出可供推广的若干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科技部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提炼,向全国示范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科技部充分发挥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推进办公室的统筹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系统布局、协调推进和政策指导。试验区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切实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二)支持方式。科技部从政策、资源等方面对试验区建设给予支持,引导各类资源向试验区集聚,促进试验区之间的合作联动。地方政府要加大试验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做好试验区建设的政策设计,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试验区建设。 (三)宣传引导。加强试验区建设的政策解读,及时宣传推广试验区建设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新突破,搭建交流平台,定期开展研讨,加强互动分享,总结经验做法,在全社会营造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国家交通运输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国家特色科普基地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国家交通运输科普基地(以下称科普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支撑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科技强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展示交通运输科技成果与发展实践的重要场所、设施或单位,应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交通运输科技知识普及、宣传交通运输发展和现代化交通理念及先进交通文化为主要任务,并在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科普基地享有依法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交通运输科技场馆、教育科研平台、生产设施等类别。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科技部共同负责科普基地的评审、命名、管理及评估,具体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和科技部科普工作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基地审核、推荐工作。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以下称部管国家局)及中央级交通运输企业、科技部直属单位、交通运输部直属单位(系统)、共建高校和行业学(协)会负责本单位(系统)科普基地的推荐工作。 第六条 依托有关专业机构设立科普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基地办公室),负责组织科普基地申报及评审、日常运行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具体如下: (一)参与受理科普基地申报、推荐材料审查、组织专家咨询评审等有关工作; (二)参与组织开展科普基地评估考核工作; (三)组织开展科普基地建设相关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 (四)提供科普基地建设的技术咨询和信息社会化服务; (五)承办科普基地的工作信息汇集、数据统计、活动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科普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突出交通运输科普特色,开展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年对外开放30天以上(科技场馆等有条件的基地应常年开放),年参观人数5000人次以上,并拥有各类支撑保障资源。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交通运输科学技术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平台及技术手段(展馆类基地面积原则上应在1000㎡以上,综合交通枢纽、场站、码头等交通生产服务设施及大型交通工具应通过电子屏幕、展板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普宣传内容)。 (四)设有负责科普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配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人员队伍。 (五)管理制度健全,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 (六)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七)面向公众开放,具备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符合相关公共场馆、设施或场所的安全、卫生、消防标准。 (八)具备策划、创作、开发交通运输科普作品的能力,并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 第八条 科普基地应充分发挥公益性科普示范作用,结合本单位职能定位和优势条件,制定开展科普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面向公众开展常态化科普活动,或结合促进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和交通强国建设需要,开展主题性科普宣传活动。 第九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第三章 申报与命名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和科技部组织基地办公室开展科普基地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凡符合前述条件的单位均可自愿申报,申报科普基地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申报与命名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国家交通运输科普基地申报表》(见附件)报送推荐渠道,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一基地只能通过一个推荐渠道申报。 (二)推荐。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受理本辖区内的科普基地申报推荐工作;中央级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部直属单位(系统)和共建高校、科技部直属单位可直接申报;部管国家局和行业学(协)会可择优推荐所属科普教育基地或有关企事业单位申报。 (三)评审。评审程序分为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个阶段。申报单位通过材料评审后,方可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重点核实申报材料是否与实际相符,并形成最终评审结果及命名建议。 (四)公示。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实名书面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五)命名。公示无异议或经处理消除异议的申报单位,由交通运输部和科技部命名为科普基地,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和牌匾。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已获命名的科普基地应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科普能力,服务交通运输中心工作。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中国航海日及交通运输行业重大活动期间积极组织开展持续有效的主题性及常规科普活动。积极开发公众喜闻乐见的科普作品,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对外传播。 第十四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于每年11月底前向基地办公室和推荐单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在组织及参与重大科普活动结束后及时报送活动总结。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将支持和指导科普基地发展建设,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普项目、奖励,优先提供培训机会,择优推荐工作成效突出的基地争创国家科普示范基地。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学会,应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和交通运输重大工程建设,支持科普基地建设及运行,加强宣传和推介,扩大科普基地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 第十六条 对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综合评估,经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基地称号,评估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第十七条 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运行不良的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科普基地称号,且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未履行科普义务,或因客观原因无法运行,主动申请撤销的。 (二)评估不合格,并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与计划,不提交考核材料,不参加考核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和科普基地名誉行为的。 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宣传伪科学、涉嫌商业欺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科普基地,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科技部取消其科普基地称号,并依法严肃处理。
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为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的各类主体构成的网络与组织系统,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以农技推广机构等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在推进农业发展、创新驱动乡村振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农业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发生深刻变化,科技服务有效供给不足、供需对接不畅等问题日益凸显,越来越难以适应农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效能,引领和支撑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增加农业科技服务有效供给、加强供需对接为着力点,以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效能为目标,加快构建农技推广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等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力量为依托,开放竞争、多元互补、协同高效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为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厘清职能、明确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农业科技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统筹资源、政策保障等作用,强化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主责,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进一步加强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充分发挥企业等市场化社会化服务力量的创新服务主体作用。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着力破除制约科技创新要素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将先进技术、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导入农业农村发展实践,加快实现科技创新、人力资本、现代金融、产业发展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良性互动。完善激励和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科技服务主体积极性,不断壮大农业科技服务业。 开放协同、多元融通。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需求,坚持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结合,培育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主体。发挥不同科技服务主体的特色和优势,加强相互协作与融通,构建开放协同高效的社会化服务网络。 重心下沉、注重实效。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发挥县域综合集成农业科技服务资源和力量作用,引导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深入基层,把先进适用技术送到生产一线,加速科技成果在农村基层的转移转化,着力解决农村生产经营中的现实科技难题,进一步提升广大农民获得感、幸福感。 二、推进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创新 (三)加强农技推广机构能力建设。针对各地实际需求,结合区域农业生产生态条件、产业发展特点等,聚焦公益性服务主责,进一步加强农技推广机构建设,优化农技推广机构布局,保障必需的试验示范条件和技术服务设备设施。加强绿色增产、生态环保、质量安全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示范推广,提升服务脱贫攻坚和防范应对重大疫情、突发灾害等能力。(牵头部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四)提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服务水平。鼓励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程化、精准化和个性化科技服务。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农业科技人员素质提升计划,在贫困地区全面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发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对经营性农技服务活动的有效引导和必要管理作用。(牵头部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五)创新农技推广机构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农业技术推广责任制度,完善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考评体系,建立与考评结果挂钩的经费支持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农技推广机构履职情况和服务质量效果的考评。建立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相匹配的内部激励机制,允许农业科技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牵头部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三、强化高校与科研院所服务功能 (六)充分释放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服务动能。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服务考核机制,将服务“三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学科评估、人才评价等各类评估评价和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鼓励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置一定比例的推广教授和研究员岗位,并把农业科技服务成效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加强对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牵头部门:科技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七)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农业科技服务方式。优化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布局,搭建跨高校、科研院所和地区的资源整合与共享平台。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乡村振兴智力服务,推广科技小院、专家大院、院(校)地共建等创新服务模式。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基地。(牵头部门:科技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四、壮大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力量 (八)提升供销合作社科技服务能力。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强化其科技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生力军和综合平台的独特作用。创新农资服务方式,鼓励发展“农资+”技术服务推广模式,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探索建立供销合作社联农带农评价机制,将农业科技服务作为衡量其为农服务能力的重要指标。(牵头部门:供销合作总社,完成时限:2022年) (九)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农业科技服务。鼓励企业牵头组织各类产学研联合体研发和承接转化先进、适用、绿色技术,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特点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并推广“技物结合”“技术托管”等创新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完善农业科技服务后补助机制,激励企业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加大农业科技服务企业培育力度,开展农业科技服务企业建设试点示范。(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十)提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社会组织科技服务能力。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从业人员特别是核心人员、技术骨干的技能培训。引导支持科技水平高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通过建立示范基地、“田间学校”等方式开展科技示范。鼓励专业技术协会、学会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农业科技服务。(牵头部门:农业农村部、科技部,完成时限:2022年) 五、提升农业科技服务综合集成能力 (十一)加强科技服务县域统筹。把县域作为统筹农业科技服务的基本单元,创新农业科技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引导科技、人才、信息、资金、管理等创新要素在县域集散。支持县(市)党委和政府依托农业科技园区统筹科技服务资源,结合当地农业特色资源发掘、特色产业发展需要,搭建科技服务综合平台,提升县域全产业链农业科技服务能力。优选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创新型县(市)开展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十二)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突出为民目标、科技属性、特派特色,建立健全符合农业科技服务需求和特点的科技特派员服务体系,将科技特派员队伍打造成为党的“三农”政策宣传队、农业科技传播者、科技创新创业领头羊、乡村脱贫致富带头人。强化现有支持政策和资金渠道的统筹利用,进一步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支持力度。把科技特派员纳入科技人才工作体系统筹部署,坚持政府、市场、社会三方派与乡镇选择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拓宽科技特派员来源渠道。完善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机制,用好利益共同体模式,培育更多创新联合体,支持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协办创新实体。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估。(牵头部门:科技部,完成时限:2022年) (十三)加强科技服务载体和平台建设。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等载体,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平台。优化各类农业科技园区布局,完善园区管理办法和监测评价机制,将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成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建设,推动建立长效稳定支持机制。加强涉农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强对科技服务载体和平台的绩效评价,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引导支持科技服务载体和平台建设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十四)提升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建设,实施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集成应用示范工程,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科技服务中的示范应用,探索“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新手段,提高服务的精准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开展农业科技大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农业科技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农户信息化应用科技能力和各类科技服务主体的服务水平。(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5年) 六、加强农业科技服务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十五)提高科技创新供给能力。有效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支持各类科技服务主体开展农业重大技术集成熟化和示范推广。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领域的支持,优化国家农业科技项目形成机制,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推进农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顶层设计和一体化部署,形成系列化、标准化、高质量的农业技术成果包,切实提高农业科技创新供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十六)加大多元化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业科技创新引导支持政策,将存量和新增资金向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科技服务领域倾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地区推广科技创新券制度,推动企业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购买科技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担保、保险等服务,在业务范围内加强对农业科技服务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投入资金的风险评估和管控,保障资金安全。(牵头部门:财政部、银保监会、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七)加强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健全人才向基层流动激励机制,鼓励地方出台有针对性的人才引进政策。实施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鼓励更多专业对口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专业技术服务。支持引导返乡下乡在乡人员进入各类园区、创业服务平台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加大对基层农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政策倾斜,壮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农业科技培训和农村科普,培养专业大户、科技示范户和乡土人才,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养。(牵头部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完成时限:2022年)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科技部、农业农村部要发挥牵头作用,统筹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建立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监测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督查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先进事迹、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积极营造支持农业科技服务的良好氛围。(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及各有关部门)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自2001年由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有关部门、地方批准建设的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高素质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监测、评价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科技部联合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成立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科技部为组长单位,农业农村部为副组长单位,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园区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对园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发布园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简称园区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农村科技司,负责园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园区管理办公室委托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工作规则另行制定),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过程监管、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园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建立领导机制,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的组织申报、指导管理、资源整合、统筹发展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园区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负责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平台建设、产业发展等工作。鼓励园区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园区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从严控制,避免同质化建设; (二)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完善的配套政策,并已正式成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一年以上; (三)园区建设规划要符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并经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四)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 (五)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要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设施条件和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要有一批专家工作站和科学测试检测中心,有利于聚集科技型人才; (六)园区要有一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有效提高当地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为高素质农民培训提供场所,促进农民科学素养和技术水平提升;要为大学生、农民工等返乡创业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 (七)园区要有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统筹科技资源,协调推进,充分发挥园区对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的支撑作用。 第十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申报单位通过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3); (四)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 园区论证与审核: (一)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园区建设的相关建议,并形成考察报告; (二)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通过视频答辩或会议评审等方式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 (三)园区管理办公室将考察报告及专家评审结果报请协调指导小组审定后,由科技部发文正式批准。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园区申报单位须按照论证评审通过后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须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报园区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园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协调和落实各级政府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要整合本地区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园区发展。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园区发展操作性强的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园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出台优惠政策,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要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着力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要强化一二三产实质融合,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要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打造一批“星创天地”。 第十七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年度总结会议制度。每年3月底前,各园区应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到园区管理办公室,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及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其中,统计数据参考国民经济统计数据,主要包括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总产值(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各类农产品产量、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城镇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园区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工作会议,交流各园区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第十八条 园区实行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制度。按照“建立全国创新调查制度,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监测评估”的要求,在科学、规范的统计调查基础上,对园区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进行针对性指导。园区管理工作专班要及时组织填报监测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九条 园区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满后,由园区建设单位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园区管理办公室根据园区验收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结合年度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结果,经综合评议后认定是否通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不能按期参加验收的园区,应提前半年由园区建设单位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对通过验收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园区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评估工作由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统一部署,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加大对评估优秀园区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请建设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再次进行评估,达标则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达标则取消其园区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园区一个评估阶段(一般为三年)有两年不参加创新能力监测,视为园区评估不达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8〕3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发展的通知国科办区〔202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相关管理单位: 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的试验田,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先行区。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科技部已批复建设江苏苏南、四川成德绵等9家示范区,为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推进全面创新发展提供了经验和示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先试,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打通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链、产业链和价值链,充分发挥示范区示范带动作用,统筹推进科技支撑“六稳”工作和“六保”任务,以科技成果转化引领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服务科技型企业为重点,发挥支撑复工复产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区要全面落实科技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以实施“百城百园”行动为抓手,加快项目建设,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协调组织,通过成果转化助力示范区成为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的主阵地,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推动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家服务团等参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 二、以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模式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先行先试力度。示范区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发挥企业主体和政府统筹作用,进一步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技术、资金、应用、市场等对接,着力推进以需求为导向的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先行先试。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区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健全以转化应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规范简化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程序,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实行审慎包容监管。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序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机制。 三、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为重点,提高成果转化专业化服务能力。示范区要加强综合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提升科技成果、产业服务、科技金融、市场应用等公共科技服务能力。建立绩效奖励机制,支持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在高等学校中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试点,培育和发展一批特色明显、服务能力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提供服务。建设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将技术转移人才纳入相关人才计划,推动建立技术转移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四、以示范区主导产业为重点,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区要聚焦高新区、农高区等科技园区主导产业,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定期发布技术需求清单和新技术应用场景清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基地,加强产学研协同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应用。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在示范区开展成果落地转化。依托先进技术成果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委托第三方建立示范区“定制化”技术成果供给清单。针对医疗卫生、生态环保、公共安全、乡村振兴等重大民生需求,示范区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成果进基层、进园区、进乡村等活动,推动科技成果惠及民生。 五、以集聚创新资源为重点,促进技术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示范区要重视和积极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技术交易规则、服务标准规范和从业信用体系,完善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机制。高水平建设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发展技术贸易,促进技术进口来源多元化,扩大技术进出口。推动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人员全覆盖,推动跨区域互通互认。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后补助、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成果转化。鼓励示范区组织发行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支持商业银行与示范区共建科技支行等特色专营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推动企业进入科创板、创业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六、以完善工作推进体系为重点,提升示范区治理水平。示范区要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相关要求,健全示范区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建设主体,健全人员、资金、政策等支撑保障。鼓励示范区健全政策先行机制和专家咨询指导机制,建立常态化自评价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机制。鼓励示范区建立与国家区域战略的对接机制,推动示范区间的交流协作,促进合作共赢。 七、以优化布局和绩效评价为重点,加快推进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科技部按照区域创新战略布局,进一步完善示范区建设标准要求和评估遴选程序,建立高层次专家咨询制度,推动现有示范区优化升级,未来五年再布局建设一批创新引领、特色鲜明的示范区。建立示范区监测评价机制,加强周期性绩效考核,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激励和创建示范表扬。建立示范区发展报告制度,定期总结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形成案例集,加强宣传和推广。 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强管理服务与指导,及时掌握本地区示范区的建设发展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力推进政策落实落地。 科技部办公厅 2020年6月4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是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进一步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现就推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高质量建设和专业化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以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强化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建设,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创造和高效率转化,加快“双一流”建设,提升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国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多的高校普遍建立技术转移机构,体制机制落实到位,有效运行并发挥作用。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增强,技术交易额大幅提升,高校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基本完善。培育建设100家左右示范性、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技术转移机构。 高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提供全链条、综合性服务的专业机构。在不增加本校编制的前提下,高校可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内设机构,或者联合地方、企业设立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独立机构,以及设立高校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等方式建立技术转移机构。 (二)明确成果转化职能。 在符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权属相关法律和政策前提下,高校赋予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科技成果(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授权技术转移机构代表高校和科研人员与需求方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谈判。高校在有关制度中规定或通过订立协议约定高校、科研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服务质量、转化绩效确定技术转移机构的收益分配方式及比例。高校可以聘请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协助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三)建立专业人员队伍。 技术转移机构要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人员队伍,其中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比例不低于70%,并具备技术开发、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商业谈判等方面的复合型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高校要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人员队伍选派、招聘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课程,开展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加速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培养。 (四)完善机构运行机制。 技术转移机构要制定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鼓励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高校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办法,依法依规确定技术转移机构从事成果转移转化的服务收益,建立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评价激励机制,畅通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审通道。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激励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 (五)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政策法规运用、前沿技术判断、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基本能力,逐步形成概念验证、科技金融、企业管理、中试熟化等服务能力。鼓励专业技术转移机构早期介入科研团队研发活动,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全面和完善的服务。 (六)加强管理监督。 高校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理顺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的管理机制和规范流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和转化公示制度,健全面向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建立内部风险防范和监督制度,落实成果转化尽职免责的有关规定。 三、加强实施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 科技部、教育部建立联合实施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科技部门、教育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激励支持,推进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其作为高校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快“双一流”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内容,要加大支持力度,健全运行机制。 (二)组织试点示范。 科技部、教育部在已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提高要求,指导和推动一批体制机制有创新、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高校,开展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试点,形成示范带动作用,促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水平整体提升。 (三)完善支持激励政策。 科技部支持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立合作机制,开展面向需求的“定制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教育部将技术转移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效纳入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监测和成效评价,作为学科评估的重要指标。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合同认定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高校牵头承担应用导向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商业银行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务。 (四)开展统计监测和绩效评价。 科技部、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强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统计分析,逐步完善与国际接轨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统计指标体系,每年公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数据。科技部、教育部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纳入试点的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新经验、新模式,对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成效显著的高校和个人进行表扬。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二)基本原则。 系统设计、统筹布局。聚焦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从规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流程、充分赋予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做好顶层设计,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问题导向、补齐短板。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着力破解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政策制度瓶颈,找准改革突破口,集中资源和力量,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先行先试、重点突破。以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先行开展探索,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形成新路径和新模式,加快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试点主要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加快推动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按照科研人员意愿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不同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先赋权后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三)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四)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试点单位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坚持放管结合,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掌握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探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产评估机制。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勤勉尽职,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完善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各方权益。鼓励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科研发展基金等方式,将成果转化收益继续用于中试熟化和新项目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全社会监督。 (六)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 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国家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各地方、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八)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 试点单位应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完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制建设,发挥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作用,开展信息发布、成果评价、成果对接、经纪服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等工作,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三、试点对象和期限 (一)试点单位范围。 试点单位为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优先在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和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农业等行业所属中央级科研机构,以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地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选择一批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转化成效显著以及示范作用突出的单位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3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等部门建立高效、精简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重大政策问题,编制赋权协议范本,加强风险防控,指导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宏观可控。相关地方要建立协调机制,推动试点任务落实,做好成效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试点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的原则和要求,编制试点工作方案。 (二)加强评估监测。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完善试点工作报告制度,试点单位应及时将试点工作方案、年度试点执行情况和赋权成果名单报告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对试点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可组织科技、产业、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作用,对试点进展情况开展监测和评估。对于试点前有关地方和单位已经开展的科技成果赋权和转化成功经验、做法和模式,及时纳入试点方案。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 (三)加强推广应用。 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开展经验交流,编发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引导。对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通过扩大试点范围等方式进行复制推广,总结试点中形成的改革新举措,及时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解决试点中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的,依法律程序解决。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强化全局和责任意识,统一思想,主动改革,勇于创新,积极作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国防领域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试点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参照本方案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另行开展。
新形势下加强基础研究若干重点举措 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进入大科学时代,科学、技术、工程加速渗透与融合,科学研究的模式不断重构,学科交叉、跨界合作、产学研协同成为趋势。经济高质量发展急需高水平基础研究的供给和支撑,需求牵引、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战略意义凸显。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尊重科学发展规律,突出目标导向,支持自由探索,优化总体布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支持方式,营造创新环境,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努力攀登世界科学高峰,为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提供强大支撑。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提升我国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特提出以下重点举措。 一、优化基础研究总体布局 1. 加强基础研究统筹布局。坚持基础研究整体性思维,把握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日趋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加强重大科学目标导向、应用目标导向的基础研究项目部署,重点解决产业发展和生产实践中的共性基础问题,为国家重大技术创新提供支撑。强化目标导向,支持自由探索,突出原始创新,强化战略性前瞻性基础研究,鼓励提出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制定基础研究2021—2035年的总体规划。 2. 完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作用,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加强面向国家需求的项目部署力度,提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面向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和颠覆性,优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基地和人才计划中基础研究支持体系,强化对目标导向基础研究的系统部署和统筹实施。 二、激发创新主体活力 3. 切实把尊重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主体地位落到实处。完善适应基础研究特点和规律的经费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增加对“人”的支持。重点围绕优秀人才团队配置科技资源,推动科学家、数学家、工程师在一起共同开展研究。落实科研人员在立项选题、经费使用以及资源配置的自主权,释放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切实保障科研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强化对承担基础研究国家重大任务的人才和团队的激励,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探索实行年薪制和学术休假制度,对科研骨干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予以倾斜。加快推进经费使用“包干制”的落实落地。认真落实《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安排好纯理论基础研究、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 4. 支持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加强基础研究。引导企业面向长远发展和竞争力提升前瞻部署基础研究。扫除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间人才流动的制度障碍。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制度创新,在科研模式、评价体系、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内控制度等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创新平台、承担国家科研任务。推动产学研协作融通,形成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贯通发展的科技创新生态。 三、深化项目管理改革 5. 改革项目形成机制。健全基础研究任务征集机制,组织行业部门、企业、战略研究机构、科学家等共同研判科学前沿和战略发展方向,多方凝练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一线的重大科学问题。提高指南开放性,简化指南内容,不限定具体技术路线,对原创性强的研究探索以指向代替指南。合理把握项目规模,避免拼凑和打包,保证竞争性和参与度。推行评审专家责任机制,强化“小同行”评审,应用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评审须增加应用和产业专家。推进评审活动国际化。优化完善非共识项目的遴选机制和资助机制,建立非共识和颠覆性项目建议“网上直通车”,全时段征集重大需求方向建议。对于具备“颠覆性、非共识、高风险”等特征的原创项目,应单独设置渠道,创新遴选方式,探索建立有别于现行项目的遴选机制。对原创性项目开通绿色评审通道。 6. 改进项目实施管理。在调整参与人员、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经费开支科目方面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自主权。实施“减表行动”,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建立定期评估与弹性评估相结合的评估制度,减少评估频率,可依项目自主申请开展中期评估,三年以下的项目不再进行中期评估。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全程跟踪,对实施好的项目加强滚动支持,对差的项目要及时调整。项目完成情况要客观评价,不得夸大成果水平。将科学普及作为基础研究项目考核的必要条件。稳步提升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和基地的对外开放力度。推动基础研究人才、项目等多层次、全方位、高水平交流和国际合作。 四、营造有利于基础研究发展的创新环境 7. 改进基础研究评价。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基础研究评价要符合科学发展规律、反映基础研究特点,实行分类评价、长周期评价,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基础研究论文发表后的深化研究、中长期创新绩效评价和成果转化的后评价工作。对自由探索和颠覆性创新活动建立免责机制,宽容失败。高校、科研院所要严格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要求,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倾向。 8. 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完善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和后补助机制,深化新购仪器设备购置查重评议,强化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推进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一批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和国家科技资源库(馆)。加强实验动物资源和科研用试剂的研发与应用。构建完善的国家科技文献信息保障服务体系。 五、完善支持机制 9. 加大对基础研究的稳定支持。完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加大对长期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重点团队和科研基地的稳定支持。支持优秀青年科学家长期稳定开展基础研究,坚持本土培养和从外引进并举。认真落实《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重要方向,自主组织开展基础研究。重构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形成以重大问题为导向,跨学科领域协同开展重大基础研究的稳定机制。 10. 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体系。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逐步提高基础研究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比例。中央财政持续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通过部省联合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共建科研基地等方式,推动地方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强化地方财政对应用基础研究的支持。积极推动与各行业设立联合基金,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深层次科学问题。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基础研究,支持社会各界设立基础研究捐赠基金。
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当前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撑保障作用,现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总体要求 科技创新是推动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做好“六稳”工作的重要支撑保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科技创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科技工作职能定位,坚持底线思维,发挥创新驱动、科技引领作用,形成体系化工作安排。要突出科技工作着力点,聚焦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创新主阵地,以及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发展需求,依靠科技创新解决复工复产、经济平稳运行中的痛点难点堵点。要强化目标导向,以近中期能否尽快取得实效作为根本标准,采取更加精准、可操作的工作举措,确保年内能够取得成效,有力有效对冲疫情影响。要注重发挥好政府与市场两方面作用,深化科技工作“放管服”改革,强化政策引导,激发市场创新活力。要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科技人员和各类创新主体等重要作用,形成全国科技系统一盘棋推动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工作局面,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推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重点举措 (一)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 1.按照“周期短、见效快、程序简捷规范”的原则,通过重点研发计划快速启动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特别是短期内能见到实效、带动效果明显的技术成果转化落地项目,实施周期两年以内,支持一批优秀科技型企业克服疫情带来的短期困难,对疫情严重地区予以适当倾斜。各地方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实现创新发展。 (二)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在推动复工复产中的重要载体作用。 2.各地方要针对低、中、高不同风险等级地区以及不同企业和产业特点,制定差异化、精准化的复工复产举措,指导推动国家高新区分级有序复工复产。推广应用健康监测、智慧物流、远程办公、数字政务等新技术新产品,利用科技手段支撑企业复工复产。建立健全国家高新区复工复产统计监测体系,发挥一站式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实现信息共享。 3.加快推动新布局一批国家高新区,优化国家高新区空间布局,通过以升促建,完善科技服务体系,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动态管理。 (三)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行动。 4.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促进高质量就业。加强对“双创”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估,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打造市场化、专业化、全链条服务平台,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挥创新资源、市场渠道、供应链等优势,通过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协同创新共同体等方式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同步复工、协同创新。推动重点区域和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根据“双创”服务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绩效予以后补助支持。 5.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利用各种线上线下平台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在线培训、在线答疑等,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宣传解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援企稳岗、减税免费、社保减免、金融支持等重点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大中央财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活动的绩效奖励,建立部省联合资助机制。协调推动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6.加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推动设立支持新药、医疗装备、检测、疫苗等领域的子基金,加快抗疫攻关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引导已设子基金加大对疫情重点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引导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四)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引导。 7.研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便利化措施,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更多领域和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激励政策。 8.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接服务与培训指导,与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等加强合作,畅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渠道。 (五)实施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百城百园”行动。 9.围绕“一城一主题、一园一产业”,组织遴选100个左右创新型城市(县市)和100个左右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结合地方需求及其优势快速推广应用一批先进技术和科技创新产品。 10.加快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关于高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遴选一批高校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试点,面向社会开展技术转移服务。鼓励和推动社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建设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动态征集、评估、发布机制。 (六)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11.大力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5G、人工智能、量子通信、脑科学、工业互联网、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新药、高端医疗器械、新能源、新材料等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和支持力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高科技产业,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 12.编制面向智慧医疗、智慧农业、公共卫生、智慧城市、现代食品、生态修复、清洁生产等应用场景的技术目录,在国家高新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打造示范应用场景,推动实施一批医疗健康、智能制造、无人配送、在线教育等新兴产业技术项目,引导消费和投资方向。 (七)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 13.重点支持拥有创新成果的科技人才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国家科技人才计划入选人才等率先服务企业,引导地方组织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组织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选派“科技专员”,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服务。搭建人才与企业技术需求信息交互服务平台,推动科技人员与企业精准对接服务,建立人才与企业需求双向互动交流机制。优化外国人来华服务管理,提供出入境便利。加快组织实施疫情防控有关的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探索离岸创新、远程合作等智力引进新模式。 14.落实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各项政策,将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等重要内容,对于成效突出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人才计划。抓紧落实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八)推动科技特派员助力保障春耕生产和扶贫攻坚。 15.精准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深入生产一线,重点围绕春耕生产、重大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治等技术需求加强技术服务。加快推广一批符合实际需求的先进技术成果,编制印发科技手册,组织科技特派员向农民定向推送农业生产政策、春耕备耕技术,指导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技推广。 16.开展科技助力脱贫攻坚,统筹推动对建档立卡贫困村科技服务和就业带动全覆盖工作。实施就业行动计划,扎实开展产业扶贫,深入推进消费扶贫。 (九)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7.在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中,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岗位,扩大博士后岗位规模,其劳务费用和有关社保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支持高校毕业生短期就业。 18.依托国家高新区设立大学生就业实训基地,开展创业培训,建立见习岗位等,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性紧迫性,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为高校、科研院所恢复正常科研秩序以及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二)健全协同联动的落实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联动,强化跨部门协同,充分调动科技界、各类创新主体等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共同推动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工作合力。各地方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加强协调,加快部署启动,确保年内取得成效。 (三)统筹当前和长远任务部署。立足当前形势和任务要求,及时调整优化重点科技工作部署,加大资源配置、政策措施等重点向支撑复工复产、经济平稳运行倾斜。面向长远,加快推进已经部署的科技项目、平台基地、科技规划、体制改革等重点任务,夯实科技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和产业提升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四)强化政策宣传落实。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科技园区要把落实政策作为工作重点,大力开展援企稳岗、复工复产、人才激励等政策的宣传落实,确保各项政策应落实尽落实,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加强与财税、金融、产业、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强化各类政策对科技创新的引导支持,争取有新的政策突破。 (五)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注重用好存量资金,争取增量资金,通过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为科技支撑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提供保障。加大对湖北等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大科技创新资源援助力度。拓展各类资金投入渠道,引导社会资本、金融投资等加大投入。 (六)注重奖惩并重。对于在支撑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彰奖励、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总结梳理一批在复工复产、支撑经济发展方面成效显著的地方、园区和企业典型案例,做好宣传推广。对于敷衍塞责、不担当不作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印发《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基〔202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对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解决我国基础研究缺少“从0到1”原创性成果的问题,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制定了《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落实。 科 技 部 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中 科 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切实解决我国基础研究缺少“从0到1”原创性成果的问题,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对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考虑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兴起,国际竞争向基础研究竞争前移,科学探索不断向宏观拓展、向微观深入,交叉融合汇聚不断加速,一些基本科学问题孕育重大突破,可望催生新的重大科学思想和科学理论,产生颠覆性技术。加强“从0到1”的基础研究,开辟新领域、提出新理论、发展新方法,取得重大开创性的原始创新成果,是国际科技竞争的制高点。“从0到1”原创性突破,既需要长期厚重的知识积累与沉淀,也需要科学家瞬间的灵感爆发;既需要对基础研究进行长期稳定的支持,也需要聚焦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进一步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战略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围绕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以人为本、深化改革、优化环境、稳定支持、创新管理,强化基础研究的原创导向,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努力取得更多重大原创性成果,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基本原则。 突出问题导向。围绕基础前沿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科学问题,坚持需求导向和前瞻引领。从国家战略需求出发,强化重点领域部署,鼓励跨领域、跨学科交叉研究,形成关键领域先发优势。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创新人才评价制度,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注重青年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培育,激发青年人才创新活力。不唯帽子、不唯名气、不唯团队大小。 注重方法创新。适应大科学、大数据、互联网时代科学研究的新特点,注重科研平台、科研手段、方法工具和高端科学仪器的自主研发与创新,提高基础研究原始创新能力。 优化学术环境。遵循基础研究的规律与特点,推动基础研究分类评价,探索支持非共识项目的机制。鼓励自由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更多学术自主权。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勇于创新、敢于啃硬骨头和学术民主、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 强化稳定支持。优化基础研究投入结构,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科技计划等,对关系长远发展的基础前沿领域加大稳定支持力度,努力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二、优化原始创新环境 (三)建立有利于原始创新的评价制度。一是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对人和创新团队的评价,注重评价代表作的科学水平和学术贡献,让论文回归学术,避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二是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新的评价制度。坚持定期评估和分类考核制度。将完成国家任务情况和创新效能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质量和学术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制度。三是建立促进原创的基础研究项目评价制度。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注重评价代表性成果水平;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和应用价值。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评价试点。 (四)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布局基础研究。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结合国际一流科研机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遵循科研活动规律,自主布局基础研究,扩大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学科布局和科研选题自主权。鼓励科学家围绕重要方向开展长期研究,不追热点,把冷板凳坐热。鼓励和支持科学家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挑战最前沿科学问题,在独创独有上下功夫,努力开辟新领域、提出新理论、设计新方法、发现新现象。推动科教融合,围绕重大科技任务加强科研育人。 (五)改革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形成机制。根据改革完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的有关要求,完善国家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形成机制,在指南编制方式、有效竞争、开放性、项目评审机制、评审专家队伍建设等方面完善基础研究项目形成方式和管理方式。充分重视科学研究过程的灵感瞬间性,对原创性课题开通项目申报、评审绿色通道,建立随时申报的机制。对于在重大原创性突破研究过程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实行滚动立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对港澳机构开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进一步研究向港澳特区科研人员开放基金项目申请的具体方案并逐步实施。 (六)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深化政府间科技合作,建立国际创新合作平台,联合开展科学前沿问题研究。加大国家科技计划开放力度。鼓励国际科研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七)加强学风建设。提倡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坚持严谨、求实的良好作风,力戒浮躁张扬之风,树立诚信、严谨的正确导向,弘扬爱国奉献、诚实守信、淡泊名利的科学精神。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责任人开展失信惩戒,加大对科研造假等学术不端的惩治力度。 三、强化国家科技计划原创导向 (八)强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原创导向。稳定支持各学科领域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对数学、物理等重点基础学科的支持,稳定支持一批基础数学领域科研人员围绕数学学科前沿问题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夯实发展基础。坚持自由探索、突出原创,科学问题导向和需求牵引并重,引导科学家将科学研究活动中的个人兴趣与国家战略需求紧密结合,实现对科学前沿的引领和拓展,全面培育源头创新能力。坚持学科建设的主方向,推进跨学科研究,强化学科交叉融合,培育新的学科发展方向。稳定支持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鼓励在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为原创项目开辟单独渠道,采取专家或项目主任署名推荐、不设时间窗口接收申请,探索实施非常规评审和决策模式,着重关注研究的原始创新性,弱化对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可行性等要求,优化完善非共识项目的实施机制。 (九)国家科技计划突出支持重要原创方向。坚持全球视野,把握世界科技前沿发展态势,在关系长远发展的基础前沿领域前瞻部署。在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中突出支持基础研究重点领域原创方向,持续支持量子科学、脑科学、纳米科学、干细胞、合成生物学、发育编程、全球变化及应对、蛋白质机器、大科学装置前沿研究等重点领域,针对重点领域、重大工程等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中的关键数学问题,加强应用数学和交叉研究,加强引力波、极端制造、催化科学、物态调控、地球系统科学、人类疾病动物模型等领域部署,抢占前沿科学研究制高点。创新“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重点专项”的组织模式和机制,加强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研究,支持我国科学家取得原创突破、应用前景明确、有望产出具有变革性影响的技术原型,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前瞻性、原创性的基础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的支持,推动颠覆性创新成果的产生。 (十)国家科技计划突出支持关键核心技术中的重大科学问题。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对关键核心技术中的重大科学问题给予长期支持。重点支持人工智能、网络协同制造、3D打印和激光制造、重点基础材料、先进电子材料、结构与功能材料、制造技术与关键部件、云计算和大数据、高性能计算、宽带通信和新型网络、地球观测与导航、光电子器件及集成、生物育种、高端医疗器械、集成电路和微波器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等重大领域,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四、加强基础研究人才培养 (十一)建立健全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机制。要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真正选对人、用好人。加快培养一批在国际前沿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领军人才,赋予领军人才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经费调剂权、创新团队组建权。重视培养基础研究领域的青年人才,对青年人才开辟特殊支持渠道,重点支持淡泊名利、献身科学、潜心研究的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教育创新,改革培养模式,把科学精神、创造能力的培养贯穿教育全过程。重视素质教育养成,加强基础研究人才创新能力的教育培养,培育一批具有基础研究创新能力的人才。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多方引才引智,广聚天下英才。 (十二)实施青年科学家长期项目。统筹利用现有渠道,聚焦重点研究方向,准备支持一批30—40岁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有志于长期从事科学研究的优秀青年科学家,瞄准重大原创性基础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科学问题,在数学、物理、生命科学、空间科学、深海科学、纳米科学等基础前沿领域和农业、能源、材料、信息、生物、医药、制造与工程等应用基础领域开展基础研究。按方向选人,按人定项目。青年科学家人选由一线科学家推荐。被推荐人根据确定的重点方向提出项目。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承担单位对项目团队成员可实行年薪制等灵活分配方式。 (十三)在国家科技计划中支持青年科学家。抓住中青年时期这一实现原创性突破的峰值年龄,依托国家科技计划培养青年人才。在重点研发计划中加大对35岁以下青年科学家的支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加强对“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资助计划的支持,鼓励青年科学家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构建分阶段、全谱系、资助强度与规模合理的人才资助体系,加大力度持续支持中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加大对博士后的支持力度,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毕业生在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 五、创新科学研究方法手段 (十四)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端通用科学仪器的设计研发。聚焦空间和天文、粒子物理和核物理、能源、生命、地球系统与环境、新材料、工程技术等世界科技前沿和国家战略急需领域,布局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科学前沿研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充分发挥设施的集聚作用,吸引国内外创新资源,促进科技交叉融合,形成国际顶尖科研队伍。培育具有原创性学术思想的探索性科学仪器设备研制,聚焦高端通用和专业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工程化和产业化研究,推动高端科学仪器设备产业快速发展。 (十五)大力支持科研手段自主研发与创新。加大力度支持科研平台、科研手段、方法工具的创新,提升开展原创研究的能力,大力加强实验材料、数据资源、技术方法、工具软件等方面的创新。着力开展高端检测试剂、高纯试剂、高附加值专用试剂研发和科研用试剂研究,加强技术标准建设,完善科研用试剂质量体系。完善科技资源库(馆)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提升科技基础资源整理加工、保藏鉴定以及对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鼓励研发国产高端设计分析工具软件,保证研发设计过程自主安全可控。在重大研发任务中加大对高端试剂、可控软件研发和基础方法创新的支持。 六、强化国家重点实验室原始创新 (十六)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辐射带动作用。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创新平台作用,作为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提出者和组织者,牵头组织全国相关领域的科技力量,发挥集群优势,开展协同攻关,承担起行业领域的辐射带动作用。探索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独立责任主体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任务的机制。 (十七)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长期积累。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围绕孕育重大原始创新、推动学科发展和解决国家战略重大科技问题,在特定优势领域长期持续开展科技创新,在重点学科领域和关键技术领域形成持续创新能力。强化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独立性和自主权,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在重要领域开展前沿探索,提出新方向,发展新领域。加大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聚焦前沿、长期积累、突出原创。 七、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八)推动企业加强基础研究。鼓励企业面向长远发展和竞争力提升,前瞻部署基础研究。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机构合作,共建各类研究开发机构和联合实验室,加强企业实验室与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紧密衔接和实质性合作,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提高企业研发能力。重视企业内部创新环境建设,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培养基础研究人才。发挥国家科技计划的导向作用,在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论证和实施过程中,组织企业家、产业专家和科技专家共同凝练来自生产一线、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重大科学问题,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研项目。 (十九)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切实落实企业研发费用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衔接基础研究和应用需求。做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推动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重大科学问题和技术难题。 八、加强管理服务 (二十)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实施。组建基础研究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加强基础研究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研判基础研究发展趋势、凝练基础研究重大需求,在推进重大工作部署中发挥战略咨询作用。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各类科技计划支持基础研究的资助政策与管理机制。强化中央和地方协作联动。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作用,推动知识产权权属改革,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二十一)加大中央财政的稳定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加大对基础研究的稳定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探索实施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共同组织国家重大基础研究任务的新机制。 (二十二)加大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对基础研究的投入。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制定出台加强地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探索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资助、慈善捐赠等措施,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北京、上海、粤港澳科技创新中心和北京怀柔、上海张江、合肥、深圳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应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力度,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 (二十三)改进管理部门工作作风。科技管理部门要提高站位、做好统筹,坚持“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研管理部门全面提升微观管理服务水平,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努力营造有利于基础研究的科研生态。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共十九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便于理解《规划》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规划》编制背景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新创业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强调“中小企业能办大事”,并对“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等作出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十四五”时期,我国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内外部环境,新形势下中小企业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多于挑战,也承担起更多新的使命,中小企业的韧性是我国经济韧性的重要基础,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有力支撑,中小企业具有举足轻重、事关全局的重要作用。在科学分析研判国内外形势的基础上,“十四五”时期将努力构建中小企业“321”工作体系,围绕“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发展环境”三个领域,聚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加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两个重点,紧盯“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一个目标,并将这一工作体系作为《规划》的核心内容,成为“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十四五”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19个部门,联合编制了《规划》。二、《规划》主要考虑规划的总体考虑主要基于以下3点:一是提高政治站位。中小企业好,中国经济才会好,中小企业具有举足轻重、事关全局的重要作用。《规划》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的新特征新要求,将党中央对“十四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融入到国家发展大局之中。二是推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规划》立足充分发挥有效市场作用,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引导各类资源向中小企业集聚;尊重中小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内在的创造力,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同时,注重发挥有为政府的作用,不断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三是紧扣时代主题。《规划》牢牢把握中小企业面临的政策机遇、市场机遇、环境机遇和创新机遇,找准“十四五”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方向、目标,明确主要任务,谋划具体工作,将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构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等作为“十四五”中小企业工作重点,充分体现中小企业发展的时代特征。三、《规划》主要内容《规划》包括发展背景、发展思路和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5个部分。关于发展背景。一方面,对“十三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成效从发展实力、创新能力、服务体系和发展环境4方面进行总结回顾,这是科学制定“十四五”规划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对“十四五”时期中小企业面临的发展形势从机遇和挑战两方面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十四五”时期中小企业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机遇与挑战并存,中小企业在新形势下承担起更多的重要使命。关于发展思路和目标。《规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围绕“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发展环境”三个领域,聚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加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两个重点,紧盯“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一个目标,构建“321”工作体系,支持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在此基础上,《规划》明确了4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创业兴业,激发市场活力;二是坚持创新驱动,提升发展质量;三是坚持绿色集约,促进协同发展;四是坚持分类指导,提高服务效能。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5794”的工作思路,即5个发展目标、7项主要任务、9大重点工程、4项保障措施的工作思路。5个发展目标:一是整体发展质量稳步提高;二是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显著提升;三是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四是服务供给能力全面提升;五是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围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提出了一系列定量目标,包括中小企业人均营业收入增长18%以上;规模以上小型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10%以上,专利申请数年均增长10%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数年均增长15%以上。同时,提出了推动形成一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十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200个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10个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的量化工作目标。7个主要任务:《规划》提出包括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建立高效服务体系、完善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融资可得性、加强合法权益保护、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7个主要任务。这些任务上承“十四五”发展目标,与“321”工作体系相呼应,是目标的细化和分解,内容上力求做到提纲挈领。下接关键工程,形成了“目标——任务——工程”由宏观到具体的工作链条,构建了“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框架。9项重点工程:作为完成主要任务的具体工作举措,《规划》在主要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细化要求,提出9项重点工程。其中,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与专业化水平提升工程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的要求;中小企业数字化促进工程、中小企业绿色发展促进工程、中小企业质量品牌提升工程是从企业内部着眼,旨在提升中小企业自身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工程、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工程、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工程是从企业外部入手,着眼解决长期以来困扰中小企业的难点、痛点和堵点问题,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中小企业国际化促进工程主要是推动中小企业更好适应和参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强对外贸易与合作,在国际市场砥砺成长。4项保障措施:为推动有效实施,《规划》明确了4项保障措施,由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政策协同和评估督导、加强运行监测和政策研究、营造良好舆论环境4部分组成,这是落实好“十四五”规划的基础和保证。四、《规划》主要特点一是将“321工作体系”贯穿始终。《规划》围绕构建中小企业‘321’工作体系,将其贯穿始终,一张蓝图绘到底,推动各地、各部门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聚焦到这一工作体系中来,形成今后五年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二是以创新发展和绿色发展为重点,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将创新和绿色作为今后五年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两个基本原则,坚持创新驱动,将“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作为总目标,推动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营造鼓励和保护创新的外部环境,激发企业创新内生动力;坚持绿色集约,将中小企业绿色发展作为一项重点工程来抓,推动中小企业绿色化改造,发展循环经济,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为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三是推动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规划》在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健全减税降费等普惠性支持政策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体系,建立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梯度培育体系,通过政策引导,推动要素资源向优质中小企业集聚,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四是首次以多部门联发形成工作合力。《规划》首次以多部门联发的形式发布,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在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下,凝聚各方力量共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体制机制日益健全。在《规划》引领下,各部门将共同努力、协同推进,促进“十四五”时期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发布时间:2023-08-01 工信部联企业函〔2023〕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出口信保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1〕200号)《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工作安排,加快构建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良好生态,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五部门组织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围绕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聚焦链上中小微企业,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丰富金融服务策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深化产融信息对接,推动政策协同发力,不断完善金融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机制,实现产业金融良性循环。(二)行动目标。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对接协作机制,摸清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名单,了解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产业链特点,立足业务特长,“一链一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多元化金融支持举措,优质高效服务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加大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力度。二、工作举措(三)选择重点产业链,构建融资促进生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锻长板、补短板、强基础”要求,选择本地区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参与融资促进行动。要结合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百城千园行”活动等工作,依托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重点企业,进一步梳理一批在产业链上发挥强链补链稳链作用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形成产业链图谱或链企名单,摸清名单内企业基本情况,列出融资需求清单。推动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协作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邀请各类金融机构参与融资促进行动;金融机构在自愿自主、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对接链上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有序提供专业金融服务,共同构建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良好生态。(四)深入调研走访,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金融机构、数字化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组成专门服务团队。针对重点产业链,深入园区、集群、企业,结合基础服务工作,拓展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帮扶和发展并举,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答疑解惑”。在企业自愿、合规安全的前提下,把握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新场景新业态,丰富信息化手段应用,多途径多方式归集链上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科技研发、项目参与、技术改造等方面信息,深入了解企业发展动态,深化对链对企认识,着力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五)优化授信服务策略,提升信贷融资质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对企业信息和融资需求的了解,持续完善对企评价标准,积极拓展金融服务场景,结合具体产业链特点,优化授信方式、提升服务质效,提出针对性融资支持方案,惠及一批具有共性特征的链上中小微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主动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审批权限,丰富信贷产品,细化考核机制,重点满足链上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数字化转型、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融资需求,拓展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提供和支持工作,为金融机构更好服务链上中小微企业提供指导参考,帮助金融机构找准关键环节重点企业,进一步提供灵活度高、响应迅速的个性化服务,保障链、企稳定运行。(六)完善融资增信策略,优化担保服务模式。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符合条件的链上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总对总”业务模式,针对重点产业链,开展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减少重复尽调,提高担保效率,合理厘定担保费率,为链上小微企业批量化融资增信。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加大为链上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的力度,落实银担分险比例要求。支持各地为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充实资本金,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七)优化上市培育策略,助力对接资本市场。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摸排链上中小微企业上市意愿、经营情况等,建立上市企业后备库,实现批量纳入、分层管理、动态调整、精准服务。联合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专业机构,对入库企业进行批量“诊断”,研判企业上市、挂牌成熟度,协助企业找准板块定位,实施“靶向”改进。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专板,鼓励基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打造属地化直接融资服务基地,着力提升专板服务能力。积极推动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入板培育,帮助企业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尽早规范财务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推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上市培育工作,根据企业发展阶段提供差异化服务,协助中小微企业更好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八)完善股权投资策略,激发专精特新企业。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大赛、“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特色产业链“揭榜”推进等活动和数字化赋能、科技成果赋智、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等专项行动,面向重点产业链上下游细分领域、场景,遴选一批肯创新、有技术、有潜力的中小微企业,分链分行业常态化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活动。鼓励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结合自身特长参与对接活动,加快培养投资产业思维、完善产业投资策略,重点为链上中小微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融通创新、协同攻关等提供融资支持,激发涌现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发挥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早投小投创新”力度,重点支持链上中小微企业,有力支撑产业链强链补链稳链。(九)丰富综合服务策略,支持多样化融资需求。调动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为链上中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匹配多元化金融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应收账款、票据、订单融资等方式加大对产业链上游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预付款融资,为产业链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取货物、支付货款提供信贷支持,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继续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政策。优化结售汇服务和相关授信管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适的外汇避险产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中小微企业承保覆盖面和规模。融资租赁公司丰富业务模式,对中小微企业配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生产设备等予以支持。期货公司立足期货及衍生品,强化对企风险管理、库存管理等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平滑利润波动、稳定生产经营。三、保障措施(十)强化组织协调保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协同联动,保持日常沟通,及时研究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方案,以“见实效”为目标,灵活多样开展行动。(十一)加强政策协同保障。国家层面,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财政部门之间深化对接合作,加强政策协同、业务联动,及时发现问题,共同推动解决。用好用足存款准备金降低释放的长期资金,以及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带动信贷投放稳定增长。鼓励各地将中小微企业贷款相关奖补、风险补偿、股改挂牌上市奖励等支持政策与融资促进行动衔接匹配,协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深耕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提升专业化特色化服务能力。(十二)做好培训服务保障。将融资培训服务作为“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重要内容。做好中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扩大对企服务覆盖面、推动对企培训精细化。帮助中小微企业了解融资支持政策、熟悉金融服务产品、培养信用风险管理意识。丰富培训方式和内容,采取集中培训、网络课堂、融资沙龙、送课上门等方式,针对同一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共性需求,提供融资规划、信贷通识、融资租赁、期货外汇、股改推进、股权投资引入、上市挂牌辅导等培训内容,加强融资经验交流,提升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能力。拓展培训对象,对金融机构开展产业政策培训,增强金融机构服务产业能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融资促进行动的跟踪分析,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报告重大问题。年底前,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融资促进行动开展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通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共同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工作走深走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2023年7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教育部 :《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1月11日 附件:《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pdf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的主体,是保就业的主力军,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关键环节。近期,受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影响,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困难明显增加,生产经营形势不容乐观,迫切需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现平稳健康发展。为此,制定以下措施:一、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各地方负责)二、2022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力争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抽贷、断贷;其中,对2022年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等困难行业,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如办理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安排,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要求,支持银行按规定加大不良贷款转让、处置、核销力度。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服务力度。进一步落实银担分险机制,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财政部、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支持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支持期货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针对性降低短期险费率,优化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特征和保险需求,丰富保险产品供给。(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运用储备等多种手段,加强供需调节,促进价格平稳运行。加强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制定出台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将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重点加强对企业人员到厂难、物料运输难等阻碍复工达产突出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深入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大中小企业加强创新合作,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和中小微企业配套能力,助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复工达产。各地方要综合施策保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建立中小微企业人员、物流保障协调机制,引导企业在防疫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采取闭环管理、封闭作业等方式稳定生产经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八、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加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开展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把脉问诊”。鼓励大企业建云建平台,中小微企业用云用平台,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通过培育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加大帮扶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九、鼓励开展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大力支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试点示范,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深入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组织和汇聚各类优质服务资源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加强政策服务,了解中小微企业困难和诉求,帮助中小微企业降本增效。鼓励地方采取“企业管家”“企业服务联络员”等举措,深入企业走访摸排,主动靠前服务,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差异化举措,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健全完善“中小企助查”APP等政策服务数字化平台,为企业提供权威政策解读和个性化政策匹配服务,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开展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督查,压实责任、打通堵点,推动政策落地生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部门、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作用,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加强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中小微企业运行态势,推动企业家参与制定涉企政策;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助企纾困支持合力。有关工作进展及时报送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1日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特此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三、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四、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发挥质量政策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方面的作用,现就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依托现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窗口,了解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质量提升的实际困难和现实需求,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要素资源,回应共性需求,实施精准服务。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惠百城助万企”活动,在不少于100个城市拓展服务要素、优化服务方式、升级服务内容,助力不少于10000家企业解决质量难题、提升质量效益。鼓励有条件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地区建立质量基础设施专家队伍和服务网络,在减免费用、缩短时限、上门服务、快速响应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一揽子服务措施。总局推广应用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20个典型案例单位要制定专门方案,发挥表率作用。二、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按照《计量服务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市监计量发〔2022〕51号)有关要求,开展中小企业计量需求和问题调研,组建计量技术服务队开展交流座谈、现场调研、技术咨询等帮扶活动,有效指导企业解决计量技术问题。进一步优化“计量服务中小企业公共平台”和中小企业计量技术咨询“直通车”服务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快捷获取各项计量法规政策和信息,免费向社会开放企业计量课程。三、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深化国家标准公开机制,按照保护版权、免费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公开国家标准。提升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服务效能,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公平、便捷获得国家标准资源。免费公开疫情防控有关标准。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整合上下游资源,提供标准咨询、国际标准解读、标准跟踪等整体解决方案。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条码服务费标准。四、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有关政府部门密切配合的“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推进机制。完善“百万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培训平台”服务功能,推出一批适合小微企业自身成长的精品课程,为小微企业提供免费培训。倡导认证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针对小微企业优化认证流程,降低收费。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与地方政府、行业学协会深入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持续深入的帮扶服务。五、优化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开展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发挥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引领作用,联合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着力突破制约产业升级的瓶颈问题。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对复工复产急需的检验检测服务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倡导有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费用。针对中小微企业仪器设备购置成本高、使用需求大等特点,搭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探索推进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资源共享。六、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精准识别质量薄弱环节,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质量问题。发挥质量标杆引领带动作用,鼓励中国质量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以及地方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企业开放共享质量基础设施。倡导大型企业和“链主”企业,将链上中小微企业纳入共同质量管理体系,推动先进质量理念、质量管理模式向产业链两端延伸。持续完善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鼓励各地成立专家服务队,深入企业开展“你点单我服务”等活动,通过技术指导、项目合作、科技咨询等多种方式与企业开展合作。举办“质量云课堂”,面向企业免费开展质量培训,及时指导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解决质量问题。开展广告企业“大帮小”行动,引导大型广告企事业单位对接服务中小微企业广告需求,降低品牌营销成本,增加品牌附加值。以特种设备相关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开展特种设备质量提升行动。七、开展食品生产“千企万坊”帮扶行动。建立帮扶机制,制定帮扶措施,为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纾困解难。优化许可程序,推进“全程网办”,提高许可效能。创新培训形式,开展质量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开展食品生产风险控制活动,指导食品生产企业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开展政策指导、技术支持、法律服务等精准帮扶,鼓励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积极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园区建设,推动小作坊提档升级,培育“精特美”优质地方特色食品品牌。八、加快登记注册流程。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提升企业登记注册、药品审评审批注册等办理时效。落实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优化企业开办服务,规范名称登记管理,全面实施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优化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功能,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化水平。优化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缩短专利审查周期。九、探索完善新型监管模式。完善产品安全沙盒监管制度,在坚守产品安全底线,确保避免发生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前提下,适度包容审慎监管,为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产品等新兴行业发展保驾护航,提振产业信心。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创新电梯监管模式,推进电梯按需维保,鼓励“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保险模式的创新和应用,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着力破解老旧电梯修理、改造和更新费用的难题。十、强化防疫物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和整治医用防疫物资领域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医用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用械安全。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使用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持续加强价格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聚焦防疫产品质量,持续开展非医用口罩“助企护民保安康”行动,以儿童口罩为重点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做到“应抽尽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非医用口罩。十一、发挥各级“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和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各级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每名党员干部至少调研2户民营企业、1户个体工商户,了解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开展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不断提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政企互动平台效用,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解、申请、查询相关政策和信息的便捷通道。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支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质增效升级的作用,加强跟踪监测与分析,以实际行动和突出成效助力抗疫情、稳经济、促发展,并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相关数据案例(报送方式:“总局工作门户”—“公文交换系统”—“上报公文”—“发送”—“质量发展局”)。总局将适时宣传推广各地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营造质量基础设施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良好氛围。联系人:质量发展局 黄才宇 010-82262437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积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改革工作,极大地便利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落实国务院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实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时限压缩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最大限度方便市场主体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二)公开透明。明确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公开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审查要求和办理期限。规范登记申请材料,优化登记审批流程,增强市场主体可预期性。(三)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简易注销制度设计,强化市场主体的法律主体责任,防范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和自治权,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二、主要措施(一)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二)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西藏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推送给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天(自然日,下同)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税务部门不提异议的情形与本方案主要措施第一条相关规定一致。 (三)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 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市场主体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 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五)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 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除机关、事业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形外,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了解注销退市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各地对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及企业的咨询、求助要及时解答、回应,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三)加强信息反馈。在推进完善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汇总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并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税务局报告。 附件:1.全体投资人承诺书2.简易注销登记延期申请书附件1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一)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二选一,请勾选):1.未发生债权债务( )2.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二)本企业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三)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4.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5.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等情形的,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7.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附件2 简易注销登记延期申请书 (登记机关): (企业名称)正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期于 年 月 日满20日。因 原因,申请延期提交简易注销登记 天,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部门)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
科学技术部令第20号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2月23日科学技术部第2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 王志刚2023年3月2日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科技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由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合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行使裁量权,维护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严肃性,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第四条 科技部以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 科技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科技部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科技部各执法职能部门(以下称执法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业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提出处理意见、送达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等。 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依法组织听证。 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执法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处罚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科技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处罚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发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科技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发现受委托组织丧失委托条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宜继续委托情形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解除委托。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九条 科技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科技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科技部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检查等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调查、检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案件的证人或者鉴定人的; (四)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其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过程进行文字记录,并根据行政处罚活动的环节、类别,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 (一)对现场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易引起争议的环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二)对查封扣押财物等直接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科技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由执法职能部门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科技部网站公布。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非主要事项等遗漏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补正;存在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更正。 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执法职能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取的物品、设备、文字、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第二节 立案 第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收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收到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应当进行登记。 科技部其他部门收到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执法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线索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线索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且科技部具有管辖权的,应当予以立案。 经核实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究时效,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予立案情形的,不予立案。对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的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第三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 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胁迫、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三)进入涉案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 (四)对涉案物品、设施、场所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五)对涉案场所、物品、资料进行查封、扣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如实完整记录调查询问的时间和地点、被调查人或者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经过、有关证据情况等。调查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告知被调查人、被询问人。 《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笔录应当由在场的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载明时间。 第二十六条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字样或者相关文字说明。复制件及有关书证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 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注明复制件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复制件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 第二十七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所在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依法对涉案相关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执法人员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记载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返还登记保存物品; (二)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财物;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三)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四)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材料。第四节 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科技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或者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对已被其他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重复查封。 第三十二条 执法职能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查封、扣押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三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间内。 第三十四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三)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五)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他情形。第五节 处罚意见事先告知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受调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可以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前,征求科技部法制机构意见。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第六节 陈述申辩 第三十九条 案件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执法职能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四十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的,应当采纳。听取陈述申辩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七节 听证 第四十一条 科技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 (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六)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所列数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科技部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科技部法制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载明听证的日期、地点等,并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送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 案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依法终止。案件当事人中途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应当准许。 第四十四条 听证由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和一至二名记录员协助主持人进行听证。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派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听证。 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第四十五条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其回避由科技部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六条 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宣读听证纪律; (三)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听证主持人提出有关证据、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出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双方就本案相关事实和认定进行辩论; (六)听证双方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听证笔录应当及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第八节 法制审核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报告、案件材料等送科技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经过听证程序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同时送交对当事人意见和证据复核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科技部法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科技部法制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对应当开展法制审核而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九节 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 第四十九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法制审核且审核通过的,由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科技部党组会、部务会或者其他专题会议,经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认定的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听证、公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审计、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案件办理期限。 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案件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科技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执法职能部门收到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决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载明金额和给付方式。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十六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执法职能部门可以提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总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科技部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如已经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执法职能部门可以提出将已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如未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和违法所得应当由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八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非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第六十条 对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按照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全部款项上缴国库; (二)没有价值或者价值轻微等无法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三)违禁品、危险物品、特殊性质物品等禁止或者不宜流入市场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或者交有关机构进行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干扰、阻挠、拒绝行政执法监督的; (二)被举报、投诉经依法审查被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隐瞒案件事实、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权谋私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科技部视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四)注销行政执法证;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科技部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期限的规定,注明为工作日的,不包含法定节假日;未注明为工作日的,为自然日。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得超过”“不超过”“内”均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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