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列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24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二、春节:2月10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8天。2月4日(星期日)、2月18日(星期日)上班。鼓励各单位结合带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实,安排职工在除夕(2月9日)休息。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四、劳动节: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8日(星期日)、5月11日(星期六)上班。五、端午节:6月10日放假,与周末连休。六、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4日(星期六)上班。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疫情防控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0月25日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普惠金融助力小微企业发展作出部署。近年来,普惠金融在助力小微企业等领域承担着重要使命,发挥出重要促进作用。现阶段,普惠金融赋能小微企业还存在哪些堵点?下一步如何引导金融机构加快疏通堵点,促进金融资源全面赋能小微企业?侧重金融与经营赋能小微企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民生,普惠金融应该如何帮助其解决资金难题、增强韧性?在日前举办的2023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暨数字经济开放研究平台学术峰会上,平安普惠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程瑞表示,目前需要帮助小微企业的不仅是基础金融业务服务,更重要的是给它们赋能,包括金融能力赋能和企业经营能力赋能,才能更好建立小微企业健康可持续的生存能力和生态。其实,传统意义上的金融赋能很常见,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的同时,也在探索多部门联动帮扶小微企业。“吉州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以及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对接走访后,从开始准备贷款到资金到账整个流程,只花了十几个工作日。”江西吉安市吉州区的汕洋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柏初说,作为一家新成立的从事菌菇种植的小微企业,由于缺乏资金购买温控设备,四季不间断生产的计划一直无法实现。当地农商银行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就与吉州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共同开展支持,提供小微信用贷100万元,同时由财政对部分利息进行贴补,既让企业得到资金支持,又节省了融资成本。《意见》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发展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专家认为,金融机构通过完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来提升小微企业的财务韧性、融资条件,同时也能增强应对风险能力,最终提升的是其金融能力。金融健康是保障,经营健康是基础。小微企业具备这两大能力才能进入正向循环,盈利水平、财务状况、资金储备才能形成良性发展。程瑞表示,金融机构要做精主业,为小微企业赋能,提升他们的金融素养和金融能力,更重要的是要在力所能及的基础上利用线上线下的资源禀赋,为他们建立一个提升经营能力的平台,为提高其经营能力承担起金融机构应尽的责任,最终帮助小微企业提升自我生血、造血的能力。数字探路压降风险《意见》提出,支持金融机构依托数字化渠道对接线上场景,紧贴小微企业和“三农”、民生等领域提供高质量普惠金融服务。专家表示,无论是从近期各大商业银行中报,还是从监管部门政策引导,数字化赋能小微企业已成为各家商业银行共识,目前已经逐步从政府推动变为金融机构自主的长期经营行为。进一步看,如何用数字化手段探路普惠金融?微众银行的数字普惠服务提供了经验。微众银行作为一家数字银行,企业金融的客群聚焦小微企业,70%多的用户都是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人数在10人以下的微小型企业。微众银行的特点是没有网点,这该如何来服务数以亿计的C端消费者和超过410万的经营主体?“通过数字化精准营销、数字化精细运营,形成成本可负担、商业可持续的数字化普惠小微模式。”微众银行行长助理公立表示,数字化风控是最大的突破,过去主要侧重聚焦于企业主个人信用,也就是个人经营贷,其次看抵押物、担保物。该行建立了企业与企业主的双维度数字化风控体系。简单来说,即将企业主个人的信用数据和企业的经营数据合二为一,在贷前授信评估体系里面,既有基于企业主个人的信用评估维度,也有结合工商、征信、电力等可用于评估企业信用偿债能力的第三方具有公信力的数据。数字普惠服务小微企业在银行业中广泛运用,金融机构要及时通过模型、数据等有效地识别风险、压降风险,为小微企业增强韧性保驾护航。天眼查数据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陈倞表示,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结合下的数字普惠金融既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完善了金融服务网络,又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风险,提高了个体层面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可有效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提升其发展能力和竞争力。从目前来看,数字普惠精准触达、获客的优势明显,还有数字化客户的精细运营也越来越受到行业重视。聚焦痛点细化服务长期以来,小微企业融资面临“三无”的窘境,即无报表、无信息、无抵押,同时存在“三高”特点,即高成本、高价格和高风险,这是金融机构在实施普惠金融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客观现状。银行如果用传统的信贷方法来做,那么这个硬骨头是难啃的。虽然普惠金融这几年取得快速发展,但是对一些长尾的小微企业来说,“三高”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专家表示,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两端需求信息不对称,解决好“三高”问题,将成为银行业新的蓝海领域。怎么样来化解“三高”问题?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认为,从金融功能的资源配置、风险配置、信息服务3个角度往下延伸来讲,针对小微企业,金融机构做了诸多数字画像,无论是“三高”还是其他一些特征都是比较清楚的。他认为,小微企业千人千面,只有把小微企业需求研究得非常细,无论是通过线上手段还是线下手段,才能够有相应的产品、服务来专门提供。从长期看,小微企业最大的刚需是生存和发展。对于金融机构来讲,不是给小微企业一笔贷款之后就万事大吉,还要持续关注小微企业经营波动过程中风险、需求的变化。专家建议,金融机构要适时地调整和客户之间的贷款方案、长贷方案,追加贷款方案,这样才能平衡客户的需求和金融机构自身风控之间的关系。(记者 王宝会)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政部2023年10月25日附件下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pdf
工信部企业〔2023〕213号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是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目标,由政府引导和支持,公益性服务组织和市场化服务机构共同参与,向中小企业提供的普遍性、基础性、专业化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重要举措,对于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一、发展现状和总体要求(一)发展现状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陆续建立了本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覆盖全国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创新服务模式不断涌现,服务活动丰富多样,在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仍存在基层基础比较薄弱、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服务资源整合不足、服务能力有待提升等突出问题,公共服务水平与中小企业需求和期盼还存在较大差距。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存,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愿望更加迫切,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主动顺应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和产业技术变革趋势,坚持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更好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更好结合、能力提升与机制创新更好结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在服务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中小企业普遍性、基础性公共服务需求为导向,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夯实基层基础,完善服务机制,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服务能力,加强服务协同,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增量扩面、提质增效,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普惠化、便利化、精准化水平,以高质量服务助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力量得到加强,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与质效明显提升、示范效应明显增强,市、县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覆盖面稳步扩大、服务能力稳步提升。服务资源有效整合,横向连通、纵向贯通、便利共享、泛在可及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基本建成,政策直享、服务直达、诉求直办的服务企业模式逐步形成。到2035年,与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布局进一步优化,服务平台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服务资源高效利用,服务能力大幅提高,服务质量有力保障,服务供给满足需求,中小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形成“机构优、平台强、资源多、服务好、满意度高”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二、主要任务(一)夯实基层基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推动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推动服务力量与服务资源下沉,鼓励在中小企业集聚的园区、产业集群等设置公共服务站点,延伸服务半径,提升服务便利性。加强对基层公共服务机构专业力量配备、经费投入、服务场所、信息化建设等基础条件保障,使其具备能满足本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需求的基本能力。(二)突出服务重点。在法律政策宣贯落实方面,做好惠企政策汇集解析、宣传解读、精准匹配,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实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体系化、定期化开展送法进园区、进商会、进企业工作,持续提升企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能力。在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方面,加强创业创新支持和咨询培训服务,培育和服务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链式融通创新方面,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帮助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供应链,推动上下游资源共享、协同攻关,提升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在融资融智促进方面,组织产融对接,帮助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组织产学研对接,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推动专利转化,鼓励联合创新。在质量标准品牌提升方面,引导企业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增强品牌管理能力,实现质量标准品牌价值提升。在国际交流合作方面,组织开展展览展销、商务交流、商事法律等服务,助力中小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在合法权益保护方面,配合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合规管理等咨询培训服务,帮助中小企业防范风险、依法维权。组织中小企业参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服务活动,并因地制宜打造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区域特色品牌。(三)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贯通国家、省、市、县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与政务服务平台加强互联互通,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统一各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域名,统一平台、数据、网络等标准,加强数据归集、清洗、共享、应用、安全全程管理,推动各级服务平台规范化、集约化建设和安全高效运行。广泛汇聚中小企业政策和服务等信息,创新云上服务、掌上服务、自助服务、智能服务等新模式,努力实现企业与服务的精准适配,推动服务模式从单向供给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提升协同服务、精准服务、智能服务能力。(四)汇聚服务资源。以应用场景为牵引,加大对政务服务资源、市场服务资源整合力度,强化各类服务资源协同联动,在统筹利用既有数据库资源的基础上,构建中小企业服务“四个库”,提升服务效能。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收录与中小企业服务相关的法律政策、服务机构、服务专家、常见问题解答等基本服务信息,做到底数清、内容全、更新及时。建立中小企业数据库,收录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通过精准画像促进服务资源精准配置。建立优质服务机构库,分领域遴选专业化服务机构,完善入库、出库标准,依据服务能力、服务管理、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等对入库服务机构开展监测评价,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建立服务产品和案例库,按照不同行业、服务内容、企业类型等维度,进行标准化服务产品和专业化服务案例分类管理与应用,引导带动市场化服务机构有序为中小企业提供规范、优质服务。(五)增强服务能力。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加强全员、全程、全面质量管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建立服务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客户回访制度、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和服务工作归档制度。推动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一张网”服务平台上发布服务指南,实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监督、联系方式“六公开”。鼓励公共服务机构采用国内外服务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实施行业服务规范,支持提供专业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取得相应服务的专业资质证书或认证,通过相关认证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公共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中小企业服务有关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提高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六)提升公共服务影响力。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信息推送、公众号和短视频等方式,向中小企业广泛推介公共服务机构和服务“一张网”相关信息,扩大知晓率。引导公共服务机构增强服务品牌意识,打造易识别、易记忆、易传播的特色服务品牌,增强服务信用,提升服务形象,形成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支持有条件地方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牵头组建区域性的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与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商会、市场化服务机构等加强联系合作,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社会影响力。(七)加强服务队伍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完善学习培训制度,加强法律政策、企业管理以及服务标准规范与技能的培训,提高服务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解决企业问题的实际能力,打造学习型组织。推动服务人员交流,鼓励选派优秀服务骨干到园区、集群、企业锻炼,在实践中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推动建立服务人员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质量。鼓励公共服务机构联合高校、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共建人才培训基地、实习实践基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人才保障。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把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措施,加强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纳入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系统谋划,整体推进,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任务,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模式。(二)加强政策支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大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支持力度,提升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范围,降低服务成本。(三)加强评估问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服务情况进行评估指导,并将其作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的重要内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纳入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四)加强宣传交流。通过现场会、培训班、研讨会、信息简报、案例集锦等多种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选树优秀服务工作者和服务机构,不断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服务中小企业的良好氛围。
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教育部 :《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附件: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
近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便于理解和贯彻实施《若干措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若干措施》出台的目的是什么?《若干措施》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针对当前中小微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困难和结构升级难题,出台相关举措,进一步推动稳增长稳预期,着力促进中小微企业调结构强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二、《若干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去年以来,受益于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的落地见效,中小微企业经济运行保持恢复和回稳态势。但当前我国经济恢复的基础尚不牢固,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仍然较大,中小微企业面临订单缺、成本高、回款慢、融资贵等问题,影响企业发展的信心和预期,稳增长面临较大挑战。同时,也应当看到,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既要做好帮扶、也要抓好发展,通过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是中小微企业提质增效、提升抗风险能力的必然选择。根据上述情况,《若干措施》立足于“纾困和服务两手抓,调结构和强能力并行推”,提出了进一步推动稳增长稳预期和着力促进中小微企业调结构强能力的2方面15条具体举措。三、推动稳增长稳预期有哪些具体举措?《若干措施》针对中小微企业当前面临的生产经营困难,提出了进一步推动稳增长稳预期的7方面举措,从政策支持、融资促进、扩大需求、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加强公共服务和舆论引导、强化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通过延政策、增信贷、降成本、扩需求、强服务、保权益等多措并举,全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信心。其中,明确提出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2023年底,持续加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提出要有效扩大市场需求,落实好强投资促消费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家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推动扩大汽车、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以及绿色建材、新能源汽车下乡,开展跨境撮合活动,解决中小企业订单问题;提出加大公共服务供给和舆论宣传引导,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挥社会化公共服务机构作用,加强先进典型宣传,讲好中小企业发展故事。四、促进中小微企业调结构强能力有哪些具体举措?《若干措施》针对中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方面,提出了促进中小微企业调结构强能力的8方面举措。瞄准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中的重点环节,包括科技成果赋智提速、数字化赋能转型、质量标准品牌赋值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高、人才资金支持等方面,通过健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通过深入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以大带小协同发展;通过实施“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三个专项行动,帮助中小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通过优化中小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校企双聘”制度等,加大人才兴企支持力度;通过充分发挥北京证券交易所、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同时,在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也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举措。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函〔2023〕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出口信保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1〕200号)《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工作安排,加快构建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良好生态,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五部门组织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围绕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聚焦链上中小微企业,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丰富金融服务策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深化产融信息对接,推动政策协同发力,不断完善金融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机制,实现产业金融良性循环。(二)行动目标。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对接协作机制,摸清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名单,了解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产业链特点,立足业务特长,“一链一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多元化金融支持举措,优质高效服务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加大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力度。二、工作举措(三)选择重点产业链,构建融资促进生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锻长板、补短板、强基础”要求,选择本地区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参与融资促进行动。要结合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百城千园行”活动等工作,依托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重点企业,进一步梳理一批在产业链上发挥强链补链稳链作用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形成产业链图谱或链企名单,摸清名单内企业基本情况,列出融资需求清单。推动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协作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邀请各类金融机构参与融资促进行动;金融机构在自愿自主、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对接链上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有序提供专业金融服务,共同构建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良好生态。(四)深入调研走访,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金融机构、数字化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组成专门服务团队。针对重点产业链,深入园区、集群、企业,结合基础服务工作,拓展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帮扶和发展并举,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答疑解惑”。在企业自愿、合规安全的前提下,把握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新场景新业态,丰富信息化手段应用,多途径多方式归集链上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科技研发、项目参与、技术改造等方面信息,深入了解企业发展动态,深化对链对企认识,着力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五)优化授信服务策略,提升信贷融资质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对企业信息和融资需求的了解,持续完善对企评价标准,积极拓展金融服务场景,结合具体产业链特点,优化授信方式、提升服务质效,提出针对性融资支持方案,惠及一批具有共性特征的链上中小微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主动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审批权限,丰富信贷产品,细化考核机制,重点满足链上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数字化转型、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融资需求,拓展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提供和支持工作,为金融机构更好服务链上中小微企业提供指导参考,帮助金融机构找准关键环节重点企业,进一步提供灵活度高、响应迅速的个性化服务,保障链、企稳定运行。(六)完善融资增信策略,优化担保服务模式。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符合条件的链上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总对总”业务模式,针对重点产业链,开展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减少重复尽调,提高担保效率,合理厘定担保费率,为链上小微企业批量化融资增信。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加大为链上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的力度,落实银担分险比例要求。支持各地为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充实资本金,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七)优化上市培育策略,助力对接资本市场。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摸排链上中小微企业上市意愿、经营情况等,建立上市企业后备库,实现批量纳入、分层管理、动态调整、精准服务。联合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专业机构,对入库企业进行批量“诊断”,研判企业上市、挂牌成熟度,协助企业找准板块定位,实施“靶向”改进。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专板,鼓励基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打造属地化直接融资服务基地,着力提升专板服务能力。积极推动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入板培育,帮助企业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尽早规范财务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推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上市培育工作,根据企业发展阶段提供差异化服务,协助中小微企业更好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八)完善股权投资策略,激发专精特新企业。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大赛、“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特色产业链“揭榜”推进等活动和数字化赋能、科技成果赋智、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等专项行动,面向重点产业链上下游细分领域、场景,遴选一批肯创新、有技术、有潜力的中小微企业,分链分行业常态化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活动。鼓励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结合自身特长参与对接活动,加快培养投资产业思维、完善产业投资策略,重点为链上中小微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融通创新、协同攻关等提供融资支持,激发涌现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发挥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早投小投创新”力度,重点支持链上中小微企业,有力支撑产业链强链补链稳链。(九)丰富综合服务策略,支持多样化融资需求。调动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为链上中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匹配多元化金融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应收账款、票据、订单融资等方式加大对产业链上游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预付款融资,为产业链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取货物、支付货款提供信贷支持,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继续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政策。优化结售汇服务和相关授信管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适的外汇避险产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中小微企业承保覆盖面和规模。融资租赁公司丰富业务模式,对中小微企业配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生产设备等予以支持。期货公司立足期货及衍生品,强化对企风险管理、库存管理等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平滑利润波动、稳定生产经营。三、保障措施(十)强化组织协调保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协同联动,保持日常沟通,及时研究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方案,以“见实效”为目标,灵活多样开展行动。(十一)加强政策协同保障。国家层面,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财政部门之间深化对接合作,加强政策协同、业务联动,及时发现问题,共同推动解决。用好用足存款准备金降低释放的长期资金,以及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带动信贷投放稳定增长。鼓励各地将中小微企业贷款相关奖补、风险补偿、股改挂牌上市奖励等支持政策与融资促进行动衔接匹配,协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深耕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提升专业化特色化服务能力。(十二)做好培训服务保障。将融资培训服务作为“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重要内容。做好中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扩大对企服务覆盖面、推动对企培训精细化。帮助中小微企业了解融资支持政策、熟悉金融服务产品、培养信用风险管理意识。丰富培训方式和内容,采取集中培训、网络课堂、融资沙龙、送课上门等方式,针对同一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共性需求,提供融资规划、信贷通识、融资租赁、期货外汇、股改推进、股权投资引入、上市挂牌辅导等培训内容,加强融资经验交流,提升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能力。拓展培训对象,对金融机构开展产业政策培训,增强金融机构服务产业能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融资促进行动的跟踪分析,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报告重大问题。年底前,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融资促进行动开展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通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共同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工作走深走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2023年7月22日
关于拉萨市第五批绿色发展奖励资金拟奖励企业名单及金额公示.pdf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3〕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社区是城市公共服务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实施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在城市社区(小区)公共空间嵌入功能性设施和适配性服务,有利于推动优质普惠公共服务下基层、进社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扎实推进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以务实、可及为导向,聚焦创造高品质生活,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机嵌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延伸覆盖社区,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人民群众的幸福家园,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保障基本、优质普惠。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面向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儿童游憩等一种或多种服务。按照精准化、规模化、市场化原则,优先和重点提供急需紧缺服务,确保便捷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逐步补齐其他服务。——分类施策,有序推进。根据不同城市类型和社区特点精准施策,坚持宜建则建、宜改则改,以城市为单位整体谋划,以街道或社区为单元推进,统筹规划、建设、服务、管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力推进共建共享,持续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创新,试点先行。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压实地方政府组织实施、资金投入、建设管理主体责任,中央政府加强统筹推动和支持引导,鼓励各地先行先试、改革探索,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和典型示范作用。——健全机制,持续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统筹调动社会资源,健全优质普惠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下沉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构建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样化建设运营模式,有效盘活利用城市存量资源,实现社区嵌入式服务可持续发展。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范围覆盖各类城市,优先在城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大城市推进建设。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工作基础、财力水平等因素,选择50个左右城市开展试点,每个试点城市选择100个左右社区作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先行试点项目。到2027年,在总结试点形成的经验做法和有效建设模式基础上,向其他各类城市和更多社区稳妥有序推开,逐步实现居民就近就便享有优质普惠公共服务。二、规范建设要求(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社区服务设施。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及结构变化等,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重点面向社区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的服务需求,优化设施规划布局,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把更多资源、服务和管理放到社区,布局建设家门口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落实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平均不少于30平方米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城市达到不少于80平方米。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标准由城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设置,面积纳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计范围。(二)加大资源整合和集约建设力度。在完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通过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大力推进规模适度、经济适用、服务高效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推广和优先建设(改造)功能复合集成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插花”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嵌入式服务设施。支持以片区统筹、综合开发模式推进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三)多渠道拓展设施建设场地空间。按照“补改一批、转型一批、划转一批、配建一批”原则,推动各地开展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场地空间拓展攻坚行动。通过拆除、腾退老旧小区现有空间,整合社区用房、产权置换、征收改建等方式,补建改建一批居民急需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鼓励引导产权人充分利用现有房屋场地,将符合条件的场所优先转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允许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在保持所有权不变前提下,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将国有房产提供给社区发展嵌入式服务。新建社区要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原则,加强配套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四)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功能配置。发挥责任规划师(社区规划师)沟通桥梁作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和诉求,鼓励居民和各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项目设计,按需精准嵌入服务设施,按照可拓展、可转换、能兼容要求科学配置服务功能,避免“一刀切”。鼓励服务设施综合设置、复合利用、错时使用。推进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规范化设计,打造“幸福邻里”品牌。统筹谋划推进设施建设和服务嵌入,试点城市要科学设置服务场景,优先保障设置婴幼儿托位、具有短期托养功能的护理型养老床位的必要空间,避免以行政办公功能替代为民服务功能。(五)积极推进社会存量资源改造利用。大力优化整合社区配套建设用房等公共空间,清理非必要、不合理用途,腾退资源优先用于发展社区嵌入式服务。加快社区周边闲置厂房、仓库、集体房屋、商业设施等社会存量资源出租转让,用好城市“金角银边”,对不符合城市发展方向、闲置低效、失修失养的园区、楼宇、学校、房产及土地进行盘活和改造开发,可按照相关规定用于发展社区嵌入式服务。支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盘活闲置用地用房、向周边社区开放职工食堂等,实现共建共享。(六)健全可持续的建设运营模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规模效应,根据居民需求、市场供给和财政能力,科学选择合理可持续的服务模式。通过市场化择优、委托经营等方式,向服务运营主体提供低成本设施建设场地空间。服务运营主体要根据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提供价格普惠的社区服务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探索专业性机构连锁化、托管式运营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构建“街道—社区—小区”服务体系。鼓励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团队等多元主体参与运营。引导社区物业、家政公司提供普惠社区服务。(七)增加高质量社区服务供给。依托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同步实施城市社区美好生活建设行动。支持各地在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等领域积极建设培育一批服务优、重诚信、能带动的“领跑者”企业和服务品牌,在社区嵌入式服务相关培训、示范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积极培育社区综合服务和专项服务运营主体。加快数字化赋能,提升社区嵌入式服务信息化水平,推动线上线下社区服务融合发展。三、强化配套支持(八)统筹建设资金渠道。通过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投入、社会力量投入等积极拓宽资金来源。结合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大对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相关项目优先纳入、应保尽保。通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对先行试点项目予以引导支持,集中打造一批典型示范。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策范围内对符合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条件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和服务运营主体予以支持。(九)优化项目审批和服务企业登记备案手续。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指导各地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在选址布局时要做好安全评估和安全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允许试点城市经科学评估论证,在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前提下,结合实际放宽或简化设施场地面积等要求,探索制定地方建设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强统筹指导,鼓励以城区、街道等行政区域为单位整合辖区内项目,统一开展前期工作。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机构的行业准入准营政策,简化相关许可审批办理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各地推广实施“一照多址”措施,为经营主体依法提供便利、规范的登记、许可和备案服务。(十)加强规划、建设、用地等政策支持。各地在编制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时要统筹考虑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需求。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社区生活圈构建、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合理配置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公共服务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前提下,试点城市可结合实际对老旧小区补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适当放宽规划条件要求。政府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允许5年内不变更原有土地用途。鼓励未充分利用的用地更新复合利用,允许同一街区内地块拆分合并、优化土地流转。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对利用存量建筑改造建设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支持政策。在确保消防安全前提下,允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探索优化办理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四、组织实施保障(十一)加强组织实施。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协调、省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和政策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要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相关制度规范、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评估督导。教育部、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有力有序有效推动服务质量提升和规范安全发展。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十二)压实地方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本地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督促。试点城市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组织领导和推进机制,稳妥有序把握节奏、步骤,细化具体建设方案和工作举措,统筹中央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大支持力度,强化过程管理,加强监测评估,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推动目标任务落地见效。(十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总结试点经验并组织开展交流互鉴,推动具有示范效应的建设模式和改革举措及时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加强对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实际意义、实践要求、工作成效等方面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建设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 机 制 的 指 导 意 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近十年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现就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简称新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准确把握新机制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宽民间投资空间,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水平,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一)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二)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等具体实施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和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清晰界定各方权责利关系。(三)合理把握重点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限定于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和交通枢纽等交通项目,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场等市政项目,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利项目,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社会项目,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城市更新、综合交通枢纽改造等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四)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并动态调整。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五)明确管理责任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特许经营模式推进工作,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规范推进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合作期满移交接收等工作。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严格把关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等有关内容,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大财会监督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六)稳妥推进新机制实施。把握好工作力度、节奏,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新机制执行,不再执行2015年5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二、规范推进建设实施(七)严格审核特许经营方案。对拟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并比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由有关方面履行审核手续,以合理控制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项目产出(服务)方案。在审核特许经营方案时,要同步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对项目是否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认真比较和论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评估,提高可行性论证质量。(八)公平选择特许经营者。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依法依规选择特许经营者(含特许经营者联合体,下同)。应将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评定标准,并高度关注其项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信用评级状况。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及其投融资、建设责任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投资、运营成本、投资回收年限等,合理确定特许经营期限,充分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九)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应在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明确项目实施范围、产出(服务)质量和标准、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项目风险管控、协议变更、特许经营期限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十)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特许经营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由社会资本方单独投资的项目,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规范履行项目调整程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必要时应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和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工作。特许经营项目法人确定后,如与前期办理审批、用地、规划等手续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项目实施机构应给予必要支持和便利。(十一)做好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特许经营者应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有效控制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做好运营筹备。对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风险较大、存在维修养护困难的项目,应完善勘察和施工设计,强化建设风险控制,防止项目烂尾。项目建成后,应依法依规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需要试运行或试运营的项目,应在投入试运行或试运营前符合相应要求并取得试运行或试运营许可。三、切实加强运营监管(十二)定期开展项目运营评价。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有关方面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开展运营评价,评估潜在风险,建立约束机制,切实保障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项目实施机构应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项目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大公共监督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十三)惩戒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如特许经营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有关方面应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对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不满足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标准的,特许经营者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法依规将项目相关方的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十四)规范开展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项目移交等工作。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如确需变更协议内容,协议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补充协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的,应按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做好移交或退出工作,严禁以提前终止为由将特许经营转变为通过建设—移交(BT)模式变相举债;拟继续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应按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期限内因改扩建等原因需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对因特许经营协议引发的各类争议,鼓励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根据争议性质,依法依规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民事诉讼,妥善处理解决。(十五)建立常态化信息披露机制。项目实施机构应将项目建设内容、特许经营中标结果、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标准、运营考核结果等非涉密信息,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特许经营者应将项目每季度运营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四、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明确政策规定,加强实施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制定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特许经营协议范本和实施细则,指导各地区按照新机制要求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并会同有关方面及时修订完善特许经营相关制度文件,营造良好制度环境。(十七)做好要素保障和融资支持。支持在不改变项目地表原地类和使用现状的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支持依法依规合理调整土地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通过特许经营模式推动原有资产改造与转型,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探索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项目依法依规加快办理前期手续。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采用预期收益质押等方式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十八)支持创新项目实施方式。鼓励特许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收益,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更好实施。特许经营者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的前提下,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的额外收益主要归特许经营者所有。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规范参与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附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附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一、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的项目(一)环保领域1.垃圾固废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市政领域2.园区基础设施项目3.公共停车场项目(三)物流领域4.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四)农业林业领域5.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6.旅游农业、休闲农业基础设施项目7.林业生态项目(五)社会领域8.体育项目9.旅游公共服务项目二、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的项目(一)环保领域10.污水处理项目11.污水管网项目(二)市政领域12.城镇供水、供气、供热项目(三)交通运输领域13.城际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铁路客货运输商业类、延伸类业务项目14.收费公路项目(不含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项目)15.低运量轨道交通项目(四)物流领域16.机场货运处理设施项目17.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项目(五)水利领域18.具有发电功能的小型水利项目(六)新型基础设施领域19.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智慧能源项目20.数据中心项目21.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项目22.民用空间基础设施项目三、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项目(一)交通运输领域23.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铁路项目24.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等项目25.城市地铁、轻轨和市域(郊)铁路项目26.民用运输机场项目(二)能源领域27.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28.油气管网主干线或支线项目29.石油、天然气储备设施项目(三)水利领域30.具有发电功能的大中型水利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23〕283号按照《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3〕44号),经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确定了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集群),现予以通告,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一、集群要进一步聚焦主导产业,畅通协作网络,增强创新活力,深化开放合作,推进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完善治理和服务水平,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提高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二、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集群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加大资源投入和政策供给,支持集群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三、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完善集群梯度培育体系,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加强集群发展跟踪和评估,组织集群填报上一年度发展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集群发展情况监督和考核,对已认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五、集群认定有效期为三年。附件: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pdf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10月1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0月17日 (本文有删减)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做强做优实体经济,有效利用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和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的双重作用,有效利用专利的权益纽带和信息链接功能,促进技术、资本、人才等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机聚合。从提升专利质量和加强政策激励两方面发力,着力打通专利转化运用的关键堵点,优化市场服务,培育良好生态,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切实将专利制度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的强大动能,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到2025年,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全国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8000亿元。一批主攻硬科技、掌握好专利的企业成长壮大,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加速形成,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超万亿元。二、大力推进专利产业化,加快专利价值实现(一)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建立市场导向的存量专利筛选评价、供需对接、推广应用、跟踪反馈机制,力争2025年底前实现高校和科研机构未转化有效专利全覆盖。由高校、科研机构组织筛选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专利,依托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统一线上登记入库。有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按产业细分领域向企业匹配推送,促成供需对接。基于企业对专利产业化前景评价、专利技术改进需求和产学研合作意愿的反馈情况,识别存量专利产业化潜力,分层构建可转化的专利资源库。加强地方政府部门、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和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等各方协同,根据存量专利分层情况,采取差异化推广措施。针对高价值存量专利,匹配政策、服务、资本等优质资源,推动实现快速转化。在盘活存量专利的同时,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在科研活动中精准对接市场需求,积极与企业联合攻关,形成更多符合产业需要的高价值专利。(二)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活动,帮助企业对接更多优质投资机构。推动专项支持的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规范化培育和投后管理。支持开展企业上市知识产权专项服务,加强与证券交易所联动,有效降低上市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三)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以重点产业领域企业为主体,协同各类重大创新平台,培育和发现一批弥补共性技术短板、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建立关键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机制,推动扩大产业规模和效益,加快形成市场优势。支持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遵循市场规则,建设运营重点产业专利池。深入实施创新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出台标准与专利协同政策指引,推动创新主体提升国际标准制定能力。面向未来产业等前沿技术领域,鼓励探索专利开源等运用新模式。(四)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加快完善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平台,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企业等为重点,全面开展专利产品备案,2025年底前实现全覆盖,作为衡量专利转化实施情况的基础依据。围绕专利在提升产品竞争力和附加值中的实际贡献,制定出台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国家标准,分产业领域开展统一认定。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健全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与发布机制,加强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监测评价。三、打通转化关键堵点,激发运用内生动力(五)强化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化激励。探索高校和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新模式,健全专利转化的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对专利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国有股权的保值增值实施按年度、分类型、分阶段整体考核,不再单独进行个案考核。对达成并备案的专利开放许可,依法依规予以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加快实施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强化职务发明规范管理,建立单位、科研人员和技术转移机构等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加强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条款审查,合理约定权利归属与收益分配。支持高校、科研机构通过多种途径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和运营基金。推动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专利代理等服务招标机制。(六)强化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产业化的政策导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涉及专利的考核中,要突出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的导向,避免设置专利申请量约束性指标,不得将财政资助奖励政策与专利数量简单挂钩。在各级各类涉及专利指标的项目评审、机构评估、企业认定、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等工作中,要将专利的转化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标准,不得直接将专利数量作为主要条件。出台中央企业高价值专利工作指引,引导企业提高专利质量效益。启动实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加强跟踪监测和评价反馈,对于授权超过5年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专利,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无偿实施,促进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高价值专利产出和实施。(七)加强促进转化运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地方知识产权综合立法,一体推进专利保护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四、培育知识产权要素市场,构建良好服务生态(八)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市场体系。完善专利权转让登记机制,完善专利开放许可相关交易服务、信用监管、纠纷调解等配套措施。创新先进技术成果转化运用模式。优化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链接区域和行业交易机构,在知识产权交易、金融、专利导航和专利密集型产品等方面强化平台功能,搭建数据底座,聚焦重点区域和产业支持建设若干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形成线上线下融合、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知识产权运用网络。建立统一规范的知识产权交易制度,推动各类平台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实现专利转化供需信息一点发布、全网通达。建立知识产权交易相关基础数据统计发布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鼓励开发智能化评估工具。建立专利实施、转让、许可、质押、进出口等各类数据集成和监测机制。2024年底前,完成技术合同登记与专利转让、许可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扩大高校、科研机构专利实施许可备案覆盖面。(九)推进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加大知识产权融资信贷政策支持力度,稳步推广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风险补偿基金等机制安排,优化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模式。开展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试点范围。完善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扩展数据共享范围。探索创业投资等多元资本投入机制,通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企业专利产业化的资金支持,支持以“科技成果+认股权”方式入股企业。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银行与投资机构合作的“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完善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体系,探索推行涉及专利许可、转化、海外布局、海外维权等保险新产品。(十)完善专利转化运用服务链条。引导树立以促进专利产业化为导向的服务理念,拓展专利代理机构服务领域,提供集成化专利转化运用解决方案。培育一批专业性强、信用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家型人才,参与服务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助力核心技术攻关和专利转化运用。加大知识产权标准化数据供给,鼓励开发好使管用的信息服务产品。面向区域重大战略、重点产业领域、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深入开展专利转化运用服务精准对接活动。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优化升级,到2025年,高质量建设20个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十一)畅通知识产权要素国际循环。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不断扩大知识产权贸易。加快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推出更多技术进出口便利化举措,引导银行为技术进出口企业提供优质外汇结算服务。鼓励海外专利权人、外商投资企业等按照自愿平等的市场化原则,转化实施专利技术。建立健全国际大科学计划知识产权相关规则,支持国际科技合作纵深发展。探索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等开展专利推广应用和普惠共享,鼓励国际绿色技术知识产权开放实施。五、强化组织保障,营造良好环境(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坚持党对专利转化运用工作的全面领导。成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研究重大政策、重点项目,协调解决难点问题,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见效。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专利转化运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好专项行动各项任务。2023年启动第一批专利产业化项目,逐年滚动扩大实施范围和成效。(十三)强化绩效考核。各地区要针对专利产业化项目中产生的高价值专利和转化效益高的企业等,定期做好分类统计和总结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公布在专项行动中实现显著效益的高价值专利和企业。将专项行动绩效考核纳入国务院督查事项,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十四)加大投入保障。落实好支持专利转化运用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加大专利转化运用投入保障,引导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带动社会资本投向专利转化运用。(十五)营造良好环境。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健全便民利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各类知识产权业务“一网通办”和“一站式”服务。加强宣传引导和经验总结,及时发布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专利转化运用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6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经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3年10月16日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实行社会共治。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第四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六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第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第九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行业规范,指导会员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加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二条 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网络素养促进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教育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形成、网络法治观念培养、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公益性上网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为中小学校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指导教师、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鼓励中小学校自行采购相关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第十五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应当通过安排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等方式,以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指导和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提高学生网络素养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并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培养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和使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和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网络技术、产品、服务,加强网络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促进未成年人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提高素质。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要求,指导监督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智能终端产品销售者在产品销售前应当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合理使用并指导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家庭环境。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在网络平台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二)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六)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前款所称的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规范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等的网络信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第二十三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前款规定基础上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或者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优化相关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八条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第二十九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该信息。第三十条 国家网信、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的,或者发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依法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第四章 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第三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第三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为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处理未成年人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掌握个人信息范围、了解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指导未成年人行使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种类、数量等的方法和途径,不得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合理请求进行限制;(二)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功能,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三)及时受理并处理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申请,拒绝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提出的转移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请求,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第三十五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启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网信等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事件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信息推送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个人信息处理者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及时发布相关警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第三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及时报告网信等部门。第三十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五章 网络沉迷防治第三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第四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以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行为习惯,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四十二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和规则,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三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第四十四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第四十五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第四十六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第四十七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适龄提示要求,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通过评估游戏产品的类型、内容与功能等要素,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明确游戏产品适合的未成年人用户年龄阶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位置予以显著提示。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义务的情况,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段、时长、消费上限等管理规定。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指导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所致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基础研究和筛查评估、诊断、预防、干预等应用研究。第四十九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虐待、胁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智能终端产品,是指可以接入网络、具有操作系统、能够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手机、计算机等网络终端产品。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24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二、春节:2月10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8天。2月4日(星期日)、2月18日(星期日)上班。鼓励各单位结合带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实,安排职工在除夕(2月9日)休息。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四、劳动节: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8日(星期日)、5月11日(星期六)上班。五、端午节:6月10日放假,与周末连休。六、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4日(星期六)上班。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疫情防控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0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0月17日 (本文有删减)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做强做优实体经济,有效利用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和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的双重作用,有效利用专利的权益纽带和信息链接功能,促进技术、资本、人才等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机聚合。从提升专利质量和加强政策激励两方面发力,着力打通专利转化运用的关键堵点,优化市场服务,培育良好生态,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切实将专利制度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的强大动能,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到2025年,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全国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8000亿元。一批主攻硬科技、掌握好专利的企业成长壮大,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加速形成,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超万亿元。二、大力推进专利产业化,加快专利价值实现(一)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建立市场导向的存量专利筛选评价、供需对接、推广应用、跟踪反馈机制,力争2025年底前实现高校和科研机构未转化有效专利全覆盖。由高校、科研机构组织筛选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专利,依托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统一线上登记入库。有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按产业细分领域向企业匹配推送,促成供需对接。基于企业对专利产业化前景评价、专利技术改进需求和产学研合作意愿的反馈情况,识别存量专利产业化潜力,分层构建可转化的专利资源库。加强地方政府部门、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和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等各方协同,根据存量专利分层情况,采取差异化推广措施。针对高价值存量专利,匹配政策、服务、资本等优质资源,推动实现快速转化。在盘活存量专利的同时,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在科研活动中精准对接市场需求,积极与企业联合攻关,形成更多符合产业需要的高价值专利。(二)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活动,帮助企业对接更多优质投资机构。推动专项支持的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规范化培育和投后管理。支持开展企业上市知识产权专项服务,加强与证券交易所联动,有效降低上市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三)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以重点产业领域企业为主体,协同各类重大创新平台,培育和发现一批弥补共性技术短板、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建立关键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机制,推动扩大产业规模和效益,加快形成市场优势。支持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遵循市场规则,建设运营重点产业专利池。深入实施创新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出台标准与专利协同政策指引,推动创新主体提升国际标准制定能力。面向未来产业等前沿技术领域,鼓励探索专利开源等运用新模式。(四)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加快完善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平台,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企业等为重点,全面开展专利产品备案,2025年底前实现全覆盖,作为衡量专利转化实施情况的基础依据。围绕专利在提升产品竞争力和附加值中的实际贡献,制定出台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国家标准,分产业领域开展统一认定。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健全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与发布机制,加强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监测评价。三、打通转化关键堵点,激发运用内生动力(五)强化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化激励。探索高校和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新模式,健全专利转化的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对专利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国有股权的保值增值实施按年度、分类型、分阶段整体考核,不再单独进行个案考核。对达成并备案的专利开放许可,依法依规予以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加快实施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强化职务发明规范管理,建立单位、科研人员和技术转移机构等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加强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条款审查,合理约定权利归属与收益分配。支持高校、科研机构通过多种途径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和运营基金。推动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专利代理等服务招标机制。(六)强化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产业化的政策导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涉及专利的考核中,要突出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的导向,避免设置专利申请量约束性指标,不得将财政资助奖励政策与专利数量简单挂钩。在各级各类涉及专利指标的项目评审、机构评估、企业认定、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等工作中,要将专利的转化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标准,不得直接将专利数量作为主要条件。出台中央企业高价值专利工作指引,引导企业提高专利质量效益。启动实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加强跟踪监测和评价反馈,对于授权超过5年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专利,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无偿实施,促进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高价值专利产出和实施。(七)加强促进转化运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地方知识产权综合立法,一体推进专利保护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四、培育知识产权要素市场,构建良好服务生态(八)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市场体系。完善专利权转让登记机制,完善专利开放许可相关交易服务、信用监管、纠纷调解等配套措施。创新先进技术成果转化运用模式。优化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链接区域和行业交易机构,在知识产权交易、金融、专利导航和专利密集型产品等方面强化平台功能,搭建数据底座,聚焦重点区域和产业支持建设若干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形成线上线下融合、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知识产权运用网络。建立统一规范的知识产权交易制度,推动各类平台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实现专利转化供需信息一点发布、全网通达。建立知识产权交易相关基础数据统计发布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鼓励开发智能化评估工具。建立专利实施、转让、许可、质押、进出口等各类数据集成和监测机制。2024年底前,完成技术合同登记与专利转让、许可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扩大高校、科研机构专利实施许可备案覆盖面。(九)推进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加大知识产权融资信贷政策支持力度,稳步推广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风险补偿基金等机制安排,优化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模式。开展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试点范围。完善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扩展数据共享范围。探索创业投资等多元资本投入机制,通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企业专利产业化的资金支持,支持以“科技成果+认股权”方式入股企业。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银行与投资机构合作的“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完善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体系,探索推行涉及专利许可、转化、海外布局、海外维权等保险新产品。(十)完善专利转化运用服务链条。引导树立以促进专利产业化为导向的服务理念,拓展专利代理机构服务领域,提供集成化专利转化运用解决方案。培育一批专业性强、信用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家型人才,参与服务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助力核心技术攻关和专利转化运用。加大知识产权标准化数据供给,鼓励开发好使管用的信息服务产品。面向区域重大战略、重点产业领域、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深入开展专利转化运用服务精准对接活动。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优化升级,到2025年,高质量建设20个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十一)畅通知识产权要素国际循环。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不断扩大知识产权贸易。加快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推出更多技术进出口便利化举措,引导银行为技术进出口企业提供优质外汇结算服务。鼓励海外专利权人、外商投资企业等按照自愿平等的市场化原则,转化实施专利技术。建立健全国际大科学计划知识产权相关规则,支持国际科技合作纵深发展。探索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等开展专利推广应用和普惠共享,鼓励国际绿色技术知识产权开放实施。五、强化组织保障,营造良好环境(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坚持党对专利转化运用工作的全面领导。成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研究重大政策、重点项目,协调解决难点问题,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见效。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专利转化运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好专项行动各项任务。2023年启动第一批专利产业化项目,逐年滚动扩大实施范围和成效。(十三)强化绩效考核。各地区要针对专利产业化项目中产生的高价值专利和转化效益高的企业等,定期做好分类统计和总结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公布在专项行动中实现显著效益的高价值专利和企业。将专项行动绩效考核纳入国务院督查事项,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十四)加大投入保障。落实好支持专利转化运用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加大专利转化运用投入保障,引导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带动社会资本投向专利转化运用。(十五)营造良好环境。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健全便民利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各类知识产权业务“一网通办”和“一站式”服务。加强宣传引导和经验总结,及时发布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专利转化运用的良好氛围。
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以下简称《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指出,制定实施《规划》是党中央着眼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作出的重要部署。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主线,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强基固本。要坚持把政治训练贯穿干部成长全周期,教育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提高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要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分层级分领域分专题开展履职能力培训,提高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要构建完善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发挥好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主渠道主阵地作用,不断优化教育培训方式方法。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力戒形式主义,勤俭规范办学,努力营造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规划》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全文如下。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培养造就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结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主线,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提高政治能力为关键,以增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本领为重点,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持续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强化政治训练,加强履职能力培训,深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改革创新,增强教育培训的时代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能力支撑。本规划的主要目标是: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更加系统深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取得显著成效,广大干部理想信念更加坚定、思想意志更加统一、行动步调更加一致,对党的创新理论更加笃信笃行,用以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更加自觉。政治训练更加扎实有效,广大干部党性更加坚强,作风更加过硬,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断提高,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进一步增强,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履职能力培训更加精准管用,广大干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人文综合素养更加完备。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更加科学健全,培训内容更具时代性系统性,培训方法更具针对性有效性,培训保障更加坚实有力,培训制度更加规范完备,选育管用机制更加协同高效。二、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一)聚焦聚力、久久为功。完善干部理论教育培训长效机制,落实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计划,组织实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计划(专栏1),系统谋划、持续用力,不断把思想铸魂、理论武装工作引向深入。坚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首要内容,作出具体安排、精心组织实施;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主课必修课,办好理论进修班、理论研修班;作为干部学习的中心内容,全面系统学、持续深入学、联系实际学。以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集中轮训;深入开展主题教育,通过专题学习、研讨交流、主题党课、调查研究、建章立制等形式,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走心,使广大干部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讲深学透、入脑入心。组织理论攻关,加强理论阐释,讲清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和核心要义,讲清楚“两个结合”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讲清楚这一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讲清楚这一思想的道理学理哲理,教育引导干部正确认识把握这一思想的精神实质。改进理论教学,开展集体备课,坚持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推行课堂讲授、案例解析、现场感悟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增强理论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说服力。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中国浦东、井冈山、延安干部学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举办党的创新理论教学研讨会,组织开展精品课程点评观摩交流活动。组织干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知原义,原原本本研读《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习近平著作选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摘编》等重要著作,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和重要论述。完善理论学习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述学评学,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衡量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三)知行合一、推动工作。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引导干部深刻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蕴含的坚定理想信念、真挚为民情怀、高度历史自信、无畏担当精神,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真正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引导教师联系实际教、干部联系实际学,紧密结合实践遇到的新问题、改革发展稳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国际变局中的重大问题、党的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从党的创新理论中悟规律、明方向、学方法、增智慧,在深化、内化、转化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三、围绕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政治训练(一)明确政治训练重点内容。加强党的理论教育,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组织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提高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全局的能力。把党性教育贯穿教育培训全过程,突出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强化政治忠诚教育,加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强化民主集中制教育和正确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教育,加强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开展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建设等方面培训,提高干部辨别政治是非、保持政治定力、驾驭政治局面、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强化党的宗旨、革命传统教育,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学习培训,坚持用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教育干部,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坚决反对“四风”,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强化政德教育、警示教育,开展家庭家教家风教育。(二)突出“关键少数”政治训练。坚持把政治训练贯穿干部成长全周期,使干部的政治素养、政治能力与担负的领导职责相匹配。强化“一把手”政治培训,有计划地选调地方、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参加专题培训。实施“一把手”政治能力提升计划(专栏2)。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2至3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至少接受1次系统的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5年内累计不少于2个月。围绕提高政治能力和领导能力,加强机关司局长、处长任职培训。重视对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等的政治培训。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政治引领,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一定数量人才开展国情研修。(三)加强年轻干部政治训练。强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突出政治忠诚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纪律规矩教育,加强优良传统作风和责任感使命感教育,强化斗争意识,综合运用理论讲授、政策解读、案例教学、现场体验等方式开展系统培训。党委(党组)负责同志要讲好“开班第一课”。安排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上讲台授课。探索推行“政治辅导员”、“导师帮带”制度。通过开展党性分析、实践锻炼、过“政治生日”、重温入党誓词等方式,锤炼党性修养、提高政治觉悟。实施年轻干部理想信念强化计划(专栏3)。四、加强履职能力培训,增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本领(一)聚焦“国之大者”。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分层级分领域分专题开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发展文化事业、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深化公共安全治理和社会治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等专题培训,提高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加强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通识教育培训,重点开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宪法和法律法规等知识学习培训,开展军事、国防、外交、统战、教育、科技和民族、宗教、财税、金融、统计、信访、保密、应急管理、城市建设、公共卫生、舆情应对、基层治理、反垄断、知识产权及身心健康等知识学习培训,引导干部及时填知识空白、补素质短板、强能力弱项。加强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知识新技能学习培训,开阔干部视野。(二)拓宽培训渠道。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机关公务员、年轻干部、基层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等不同对象特点,整合优质资源,多渠道多方面开展履职能力培训。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主体作用,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地方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专题培训;发挥部门行业培训机构特色优势,开展专门政策解读、重点任务落实等专题培训;发挥国有企业培训机构作用,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治企兴企、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等专题培训;发挥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学科专业优势,开展新知识新技能等培训;发挥基层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特色优势,开展基层干部实务培训;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资源优势,开展专业技术能力提升培训;发挥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性作用,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发挥中国干部网络学院等网络学习平台广覆盖、便捷化的优势,抓好履职通识培训;发挥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协作优势,抓好援派帮扶干部人才、挂职干部等教育培训。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干部在职自学。实施干部履职能力提升计划(专栏4)。(三)突出实战实效。强化实践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把准培训需求,加强培训设计,选优配强师资,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开展实战化培训。坚持“干而论道”,注重邀请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基层干部、先进典型等授课,让懂政策的人讲政策、有经验的人谈经验、会方法的人教方法。紧贴业务实操,加大案例教学比重,把实践中鲜活生动的案例及时运用到教育培训中;运用情景模拟、桌面推演、工作复盘等方法,让干部在仿真情境中学习如何处理问题、化解矛盾、防范风险。加强案例开发和实训室建设。五、推进培训资源建设,夯实培训保障基础(一)培训机构建设。推进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建设,以教学督导、师资培养、质量评估为重点,强化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推进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分类建设。加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进一步提升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基层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指导。开展党校(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性教育干部学院、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办学质量评估。加强各类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严控新设以党员干部为培训对象的培训机构。支持地方、部门联合开展培训,鼓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区域协作交流,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共享。实施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质量提升计划(专栏5)。(二)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名师培养引进力度,把干部教育培训师资纳入各级人才政策支持范畴,努力造就一批对党忠诚、精通党的创新理论、授课水平高、在学科领域有影响力的知名教师。完善专职教师知识更新和实践锻炼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国家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每年培训2000名地方和部门行业培训机构的骨干教师,省级党校(行政学院)5年内将市、县两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师培训一遍。鼓励国家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省、市两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师到基层党校(行政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性教育干部学院支教。评聘干部教育名师,推广“名师带徒”等方式,利用“名师工作室”等平台,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大力推进领导干部上讲台。注重在领导干部、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中遴选培养师资。分级建设师资库。探索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和职称评审制度。(三)课程教材建设。研究制定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好教材推荐指标体系,5年内推荐300门左右好课程、50种左右好教材,其中案例课程、案例教材不少于1/3。大力推进案例课程建设,及时把工作实践中的最新成果、新鲜经验运用到教学中。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开发通用教材、专业教材、区域教材和“乡土教材”。(四)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做好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地方各级党委可以使用留存的党费组织培训基层党员干部。财政困难地方可按规定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相关转移支付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重视对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建设的支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六、推动网络培训体系建设,提升干部教育培训数字化水平(一)推进网络培训平台建设。制定干部网络培训指导意见,推行干部网络培训通用标准,健全干部网络培训国家标准体系。建设以中国干部网络学院为引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行业网络培训平台为支撑、各单位网络培训平台为补充的平台体系,逐步形成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网络培训格局。出台干部网络培训学时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平台之间学时互认机制。加强干部网络学习成效考核,规范网络学习行为。组织开展平台建设、运行情况评估。严格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等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网络培训安全保障。(二)加强网络培训课程建设。鼓励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部门、企业、高校等组织开发精品网络课程。注重把握网络教学特点和规律,改进授课方式,提高制作水平,丰富呈现形式,提升课程质量。严把网络课程政治关、质量关,规范讲授、制作、审核、发布和更新、退出流程。充分发挥网络培训优势,推动优质资源下基层。用好网络直播培训形式,增强现场体验感。实施干部网络培训提质增效计划(专栏6)。(三)加快培训管理数字化。分级建立干部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干部培训档案,实现信息精准记录、标准化管理。加强大数据技术的运用,用好培训记录、培训需求、参训表现等数据,绘制可量化、可评价的干部“学习图谱”。加快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七、深化改革创新,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活力(一)完善制度机制。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执行有力的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体系,制定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性教育干部学院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等。完善需求调研、计划生成会商机制,统筹干部教育培训与公务员培训、党员教育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沟通协商。完善组织调训机制,严格执行调训审批、报备等规定,完善点名调训和补训制度,实现科学调训、精准调训,定期通报调训情况。完善双重管理干部培训机制。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对口支援培训机制。(二)改进方式方法。鼓励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创新。综合运用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访谈式等方法,推行结构化研讨、行动学习等研究式学习,探索翻转课堂等方法,开展教学方法运用示范培训。(三)加强考核评估。创新学员考核评价方式,在中长期班次中推行学员表现全程纪实管理、考核,建立全方位评价体系,探索训后跟踪考核机制。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班次、课程的质量评估,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结果作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进工作、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以评促改、以评促建。(四)严格培训管理。加强培训机构管理,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弘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加强教师管理,重视师德师风建设,严肃讲坛纪律。加强学员管理,发挥学员党支部和班委会作用,严肃培训期间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学员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学风督查长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五)注重理论研究。围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深入开展课题研究,举办理论研讨会。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办好《干部教育研究》。八、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党的建设整体部署,围绕本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举措;开展巡视巡察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过程中,要注意了解规划实施情况。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要完善议事协调机制,发挥协调指导作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抓好规划贯彻实施。中央组织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中期和5年总结评估工作,并通报有关情况。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中央军委根据本规划精神制定实施意见。
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条例》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总结干部教育培训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进一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对于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强基固本,培养造就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宣传、严格贯彻执行《条例》,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主线,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能力支撑。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条例》全文如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5年9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发布2023年8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2023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主线,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全面增强执政本领为重点,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能力支撑。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政治统领,服务大局。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培训,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二)育德为先,注重能力。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突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和党性教育,加强能力培训,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三)分类分级,全面覆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员培训。(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引导干部加强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改造,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五)与时俱进,守正创新。继承和发扬干部教育培训优良传统和作风,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六)依规依法,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推进干部教育培训规范管理,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点执行本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等职能。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培训。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党的建设整体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推进。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第九条 垂直管理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部门负责。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单位负责、协管单位配合,根据工作需要,经协商也可以由协管单位负责。第十条 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抽调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参加本系统本行业培训,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下级党委组织部门,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第十一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第十三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一)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五)提升履职能力的在职培训;(六)其他培训。第十四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公务员,经组织选调,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脱产培训,以及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安排。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下公务员,应当每年参加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干部应当结合岗位职责参加网络培训,完成规定的学时。第十五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7,超过的应予退学。第十六条 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第四章 教育培训内容第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以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为重点,注重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第十八条 党的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教育培训,全面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培训,引导干部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本领。突出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教育引导干部全面系统掌握这一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把握好这一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党外干部,也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第十九条 党性教育重点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革命传统、党风廉政教育。突出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强化政治忠诚教育,加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加强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深入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学习教育,坚持用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教育干部,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开展政德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提高思想觉悟、精神境界、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第二十条 履职能力培训重点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分领域分专题学深学透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思想、重要论述,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加强宪法、法律和政策法规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第二十一条 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优化知识结构、完善知识体系、提高综合素养。第五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第二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 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培训,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可以实行点名调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第二十四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在个人自学和专题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第二十五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数字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第二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访谈式、行动学习等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开展方式方法创新。第六章 教育培训机构第二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各级党委(党组)和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指导,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培训机构体系。第二十九条 党校(行政学院)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主渠道,应当坚守党校初心、坚持党校姓党,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加强履职能力培训,发挥为党育才、为党献策的独特价值。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作为国家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性教育干部学院是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的重要阵地,应当用好红色资源,突出办学特色,发挥在党性教育中的独特优势。社会主义学院是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学院,应当坚持功能定位,承担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统一战线其他领域代表人士、统战干部及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人才等培训任务。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升办学水平,重点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应当发挥学科专业优势,重点开展履职能力培训。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第三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优化学科结构,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规范现场教学点管理,提高教学水平。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履行办好、管好、建好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责任,选优配强领导班子,按照实用、安全、有效的原则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因地制宜推进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分类建设,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办学模式创新,不断提升办学能力和水平。第三十三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调整、整顿办学能力弱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新设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批。第三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注重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加强培养,严格管理,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理论研究。第三十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第七章 师资、课程、教材、经费第三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政治过硬、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第三十七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信念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第三十八条 注重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引才育才机制,完善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制度,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和职称评审制度。第三十九条 注重邀请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等到干部教育培训课堂授课,充分发挥外请教师的作用。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外请教师的审核把关。坚持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授课。第四十条 中央组织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应当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第四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完善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课程体系。第四十二条 加强精品课程建设,重点开发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反映各领域实践党的创新理论的精品课程。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库,实现优质课程资源共享。第四十三条 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开发具有政治性、思想性、权威性、指导性、可读性的干部学习培训教材。第四十四条 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规划、编写、审定等工作。地方、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学习培训教材。第四十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审核把关,优先选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推荐的权威教材,也可以选用其他优秀出版物。未经审核把关的教材不得进入干部教育培训课堂。第四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第四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遵规守纪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反馈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与监督。第五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第五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评估。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进工作。第五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班次进行评估。班次评估的内容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培训效果等。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评价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作为确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第五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课程进行评估。课程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指导教学部门和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第五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巡视巡察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的内容。第五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五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和有关规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第五十八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违反本条例和有关规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第五十九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安排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由干部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的,由干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十条 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违反本条例和有关规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提醒、通报批评、责令退学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2023年9月24日)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二、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民政部。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民政部代管。四、将科学技术部4名行政编制、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3名行政编制划入民政部。调整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设机构19个,机关行政编制44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1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2月6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省级自查。各省级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级政府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实地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省级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地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等方式进行。(三)第三方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制度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四)暗访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或委托媒体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地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五)综合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省级自查、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情况,结合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批。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2.考核得分排在全国前十名。(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国后三名的;2.发生5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并抄送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省级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领导小组对该省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省级政府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省级政府及时组织整改,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送审稿12.9申报指南报审稿.doc12月9日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docx2.送审稿12.8拉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工业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工业专项资金申报通知.pdf
微信公众号
拉萨市中小微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