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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公告如下:一、继续执行本公告附件1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二、本公告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废止。相关政策废止后,符合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三、本公告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失效。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能源电力保供工作,现就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各地财政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工作,密切部门间协作,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和税收情况,重点做好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落实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2022年全国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2年6月22日2022年全国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为贯彻落实国办印发的《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结合税务部门实际,制定本清单。一、以公开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一)加强涉及退税减税降费的信息公开1.系统集成、精准推送已出台各项退税减税降费政策特别是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开展有针对性的辅导工作,帮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缴费人第一时间全面准确了解政策,做到应知尽知、愿享尽享。(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配合)2.依托税务网站完善统一规范的税费政策库,动态更新并免费开放。(政策法规司、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配合)3.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特别是骗取留抵退税等税费优惠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形成有效震慑。(稽查局、税收宣传中心牵头)(二)加强税费政策宣传解读4.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税务讲堂”、组织专家学者解读等多种形式,多维度解读退税减税降费政策。(税收宣传中心、政策法规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分别落实)5.统一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执行口径,通过视频、长图、二维码等多种形式,将政策文件转化为生动鲜活、通俗易懂的语言,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理解和执行。(各相关司局分别落实)6.以公开促服务,着力优化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税费政策咨询渠道建设,更好适应不同纳税人缴费人的信息获取习惯。(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7.加强人工智能等技术运用,优化升级12366智能咨询功能,围绕各类高频政策咨询事项,形成政策问答库并不断丰富完善,更好解答与纳税人缴费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分别落实)8.务实推进办税服务场所政务公开专区建设,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政策文件网上查询、税费政策宣传辅导等服务。(办公厅、纳税服务司、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二、提高税费政策公开质量(三)深化税务部门规章集中公开9.巩固规章集中公开工作成果,建立健全规章动态更新工作机制,高质量发布现行有效规章正式版本,稳步推进规章历史文本收录工作。(政策法规司、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配合)(四)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10.高质量发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正式版本,在税务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税务规范性文件”栏目,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现行有效税务规范性文件,2022年底前税务总局及各省级税务局全部完成,市、县级税务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在省税务局网站统一公开。(政策法规司、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配合)(五)加强政策集中公开成果运用11.加强统筹,更好发挥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成果的积极作用,以完整准确、动态更新的现行有效税务制度体系,为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服务事项、编制各类权责清单提供基本依据。(税收宣传中心、政策法规司牵头,各相关司局配合)12.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成果的推广使用,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各项税务制度规定,保障和监督税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税收宣传中心、政策法规司牵头,各相关司局配合)三、夯实公开工作基础(六)规范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13.在公开工作中增强规范意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严格做好保密审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防范数据汇聚引发泄密风险。(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14.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依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政策法规司牵头)(七)科学合理确定公开方式15.准确把握不同类型公开要求,综合考虑公开目的、公开效果、后续影响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公开内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广泛知晓的,可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八)加强公开平台建设16.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税务网站与税务新媒体安全平稳运行。2022年底前,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网站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推进税务部门政务类移动客户端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办公厅、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税收宣传中心、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17.深入推进税务网站集约化,强化税务新媒体矩阵建设,加强协同,及时准确传递党和政府权威声音。开设“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专题网页,集成展示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及落实成效。(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18.规范高效办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网民留言。(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配合)19.持续做好税务总局公报工作。(办公厅牵头,政策法规司、各司局配合)四、强化工作指导监督(九)严格落实主体责任20.各司局落实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涉税舆情回应主体责任。在发布重大政策的同时做好解读工作,主动解疑释惑,积极引导舆论,有效管理预期。充分评估政策本身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避免发生误解误读。(各相关司局落实)21.加强涉税舆情监测和风险研判,做好引导工作,更好回应社会关切。(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配合)22.加大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信用信息公开力度,为纳税人自主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提供便利。(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十)规范评估工作23.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省级及以下税务局不组织开展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十一)认真抓好工作落实24.各司局、各省税务局要对照本清单确定的重点任务,梳理形成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逐项推动落实。(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25.对上一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未完成的要督促整改。(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配合)26.各省税务局要将本清单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证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务部驻各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餐饮业是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惠民生的重要领域,对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落地见效,促进餐饮业加快恢复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界定扶持措施适用的市场主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政策部门,合理准确界定扶持政策适用的市场主体,实现应享尽享。原则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相关证书,且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市场主体均可申请餐饮业扶持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发挥政务服务平台优势,对上述餐饮市场主体(下称餐饮企业)推行“免申即享”。政府部门现有数据无法满足划分市场主体类型的,各地可结合实际,按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市场主体事务性负担。二、加快出台对定期核酸检测和防疫消杀补贴的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对餐饮企业核酸检测、防疫消杀的要求,制定餐饮企业员工免费定期核酸检测、防疫消杀补贴具体措施,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比例、申请流程、办理窗口、申请材料清单等,提高审核效率,及时拨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发挥政务服务平台优势,支持餐饮企业在线申报免费定期核酸检测人员名单,精准发放免费核酸检测电子抵扣券,并做好补贴资金拨付工作。三、落实好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协调配合,支持餐饮企业稳岗扩岗,落实各项助企纾困政策。2022年对餐饮企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餐饮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提高返还比例。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推动本省按规定制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及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审核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让更多餐饮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在保障数据安全和遵守征信管理要求基础上,依托已有共享交换平台,依法依规加强部门间餐饮企业数据共享管理,与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开展对接,更多发放信用贷款。各地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和证监等部门要开展信用类债券发行政策辅导,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五、增强融资担保功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融资辅导,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资本金注入、担保费用补贴等支持。六、发挥好商业保险支撑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银保监局要积极组织保险公司与餐饮企业、餐饮行业协会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对接活动,及时对接更新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产品清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鼓励餐饮企业自愿购买营业中断类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对餐饮企业购买营业中断类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效减轻其资金压力。银保监局、商务主管部门要支持保险公司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餐饮企业需求,提供保障方案灵活、理赔更加便捷的保险服务,提高餐饮企业的保险保障水平。七、支持老年助餐消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结合养老服务等工作,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持证经营且具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的社会餐饮配送力量,提供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鼓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开展养老助餐供需对接,加强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供餐需求信息共享,引导餐饮企业主动对接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助餐合作,培育专业化养老供餐企业。鼓励未内设食堂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公开择优选择餐饮市场主体承担养老供餐服务。八、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在依法依规依职责督促指导餐饮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推动各项普惠性扶持政策落地见效,帮助餐饮外卖平台和餐饮企业衔接落实好已发布的商户服务费优惠措施,加快出台专项扶持政策的落实举措,为餐饮企业申请政策帮扶提供必要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县、镇街两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网格管理员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基层政务服务窗口等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向辖区内餐饮企业宣传推广。各地举办促消费活动应坚持自愿参与原则,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满减、返利等各种形式的配套优惠措施,不得以配套优惠措施为由设置活动参与门槛。九、强化政策落实保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策落实清单,明确落实责任人、路线图和时间表,定期汇总本地具体落实举措,如未出台具体落实举措的,要说明理由;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报送有关情况;积极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参与当地疫情防控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要积极推动、协助和督促各地开展上述工作,及时跟踪并上报进展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二、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要求的相关培训,重点针对本通知加快办理退税进度要求、前期《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以下称《十部门通知》)内容、报送资料、业务口径等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二)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三)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措施内容制作宣传产品,通过税务网站、征纳沟通平台、新媒体等渠道开展广泛而又务实的宣传。要进一步压实主管税务机关的网格化服务责任,针对适用主体分类开展政策解读和专项辅导,既要宣讲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重要意义,讲清本通知内容,又要辅导好操作流程,帮助纳税人懂政策、能申报、会操作,还要提示提醒纳税人严格加强风险内控,避免出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出口退税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退税办理进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税务机关在《十部门通知》基础上,进一步支持外贸稳定发展、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强化政治担当,深化思想认识,结合接受中央巡视自查整改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促指导,压实工作责任,坚持“快退、狠打、严查、外督、长宣”五措并举,确保本地区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二)加强工作统筹,确保快退税款。省级税务局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提前做好工作部署,全力保障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密切跟踪各地办理进度,及时指导督促基层税务局落实落细。要强化出口退税、规划核算、征管科技、信息中心、数据风险等部门间协同配合,及时传递信息,确保按时办理退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发力,确保快退税款。(三)加强风险防控,加大打骗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统筹做好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与防范打击出口骗税工作,树牢底线思维,既对标时间要求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也杜绝片面追求进度而放松出口骗税风险防控。要加强出口退税风险分析应对工作,充分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虚打骗工作机制作用,加大与公安、检察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协作力度,紧盯出口骗税新情况、新动态,始终保持对“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严查狠打的高压态势,更好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四)强化内部监督,严查问题风险。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新举措的同时,要充分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坚持刀刃向内,将“严查内错”贯穿政策落实全过程、各环节,严查税务人员落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行为,特别是对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一案双查”,从严从快严查彻办。(五)主动接受监督、听取各方意见。各级税务机关在全力推进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落实税费支持政策直联工作机制、“税费服务产品体验”、政务网站、局长信箱等方式,真诚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听取多方意见,并做好各方意见建议的收集、分析、处理和反馈工作,确保纳税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得到及时有效回应,不断完善和改进服务举措。(六)持续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持续跟踪纳税人受益情况以及政策执行效果,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系,广泛宣传《十部门通知》和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新举措对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方面发挥的积极效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工作成效,落实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将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一)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三)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四)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五)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六)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七)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八)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二)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三)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四)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五)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七)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现将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三、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五、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狠抓落实,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快、准、稳、好地落实落细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结合抓好接受中央巡视自查问题整改工作,税务总局决定,在做好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收集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聚智落好优惠政策,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主动,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全面推广“税费服务产品体验”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税费服务体验师的构成,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以及与留抵退税等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实密切相关的财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人员担任税费服务体验师。通过“操作系统亲自办”“走进大厅陪同办”“深入一线体验办”等方式,全面了解税务部门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助力市场主体发展所做的工作,着力查找在政策落实、办理流程和税费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税费服务体验师的“监督员”“质检员”“宣传员”作用。二、拓宽渠道,开通意见征集专线各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要于2022年6月3日前开通“退税减税意见专线”,专门听取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在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方面的意见建议。各地热线主管部门要做好专线接听工作,安排专人接听,耐心沟通,细心记录,确保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详细准确。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要按日归集全国有关退税减税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纳税服务司要第一时间提交税务总局退税减税办进行分类处理。三、聚智改进,确保政策落准落好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各级退税减税办工作机制下,认真做好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分析、处理和反馈工作。对需要提请税务总局研究的,及时向税务总局退税减税办纳税服务组反馈;对属于本级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各级退税减税办要迅速行动、及时解决、有效落实;对纳税人缴费人因不熟悉政策或有误解所提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回应、消除误解。要做好跟踪问效,坚决避免搞形式、走过场,确保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得到及时有效回应,推动税费服务工作质效持续提升,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准落好,不断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进一步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一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四、规范缓缴实施办法。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符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等条件。各省份要结合地方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在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实施程序、缓缴期限、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标准、审批流程和工作机制等,可授权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各县(区)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各省份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五、简化企业申报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各省份要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六、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我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外贸外资是连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纽带,是稳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工作部署,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便利化举措,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为外贸外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政策措施,税务总局梳理形成44项外贸外资领域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稳外贸税收政策(一)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1.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2.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3.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征税政策规定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政策5.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6.启运港退税政策7.边境小额贸易税收政策(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政策8.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9.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三)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10.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1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12.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13.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14.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政策15.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政策(四)出口退(免)税服务便利化举措16.简并优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和办理流程17.持续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18.持续提升出口退(免)税服务水平二、稳外资税收政策(一)鼓励外商投资税收政策19.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20.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21.中外合作办学免征增值税22.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免征增值税23.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24.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免征增值税25.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支持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26.QFII和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免征增值税27.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8.QFII和RQFII取得创新企业CDR转让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29.QFII和RQFII取得创新企业CDR转让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规定30.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31.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32.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3.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34.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35.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36.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37.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38.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39.香港市场投资者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40.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41.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42.香港市场投资者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收益所得税政策43.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暂不征收印花税44.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部门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持续改进办税缴费方式,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安全、高效、便利的服务,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现将233个可在网上办理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予以公布。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还将进一步依托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不断拓宽“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对部分复杂事项通过线上线下结合办理的方式,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序号事项名称1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2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3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4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含自然人)身份信息报告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7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8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变更9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10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11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12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报告13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14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15存款账户账号报告16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17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18综合税源信息报告19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20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21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22建筑业项目报告23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24不动产项目报告25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26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27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28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29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30税收减免备案31停业登记32复业登记33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34税务注销即时办理35注销扣缴税款登记36发票遗失、损毁报告37税务证件增补发38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39发票票种核定40发票验(交)旧4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作废4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43增值税预缴申报4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45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4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47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48消费税申报49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50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51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52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53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5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55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56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57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58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59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60车辆购置税申报61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62车船税申报63印花税申报64印花税票代售报告65委托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66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67烟叶税申报68耕地占用税申报69契税申报70资源税申报71水资源税申报72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73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74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75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76环境保护税一般申报77环境保护税抽样测算及按次申报78附加税(费)申报79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80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81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82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8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84非税收入通用申报85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8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87委托代征报告88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89申报错误更正90申报作废91逾期申报92财务报表数据转换93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94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95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制度)96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97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其他会计制度)98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99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100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101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信息采集102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103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104税费缴纳105开具税收完税证明106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107转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108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109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110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11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112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113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114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115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116确定发票印制企业117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118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119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120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21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122变更税务行政许可123税收减免核准124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125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126误收多缴退抵税127入库减免退抵税128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129车辆购置税退税130车船税退抵税131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132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133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管理13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135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136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核准137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核准138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139出口已使用过设备免退税申报核准140退税代理机构结算核准141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核准142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核准143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14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14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146出口退(免)税凭证信息查询申请147出口退税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148纳税信用补评149纳税信用复评150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151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152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153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15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155合并分立报告156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157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158注销税务登记159发票领用160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1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62代开发票作废163发票缴销164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165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166纳税担保申请确认167复议申请168赔偿申请169税务行政补偿170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17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17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及终止173逾期抄报税远程解锁税控设备174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175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预扣预缴)申报176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177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178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委托代理申报179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180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B表)181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C表)182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183转增股本分期纳税,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个人所得税备案184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185集中办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款186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申请187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记录188个人所得税异议申诉(“被收入”“被任职”“被财务”)189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190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19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192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193定期定额户申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194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195纳税信用修复申请196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汇总报送申请197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申请198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199矿区使用费申报200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及变更20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20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20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204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205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206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207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报告208纳税人申请调整核定印花税209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210税收优惠资格取消211增值税留抵抵欠212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213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214开具无欠税证明21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216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217发票防伪用品领购(税控公司)218发票防伪用品核销(税控公司)219海关缴款书重号核查220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缴纳)221一般反避税调查延期报送资料22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223赔偿申请撤回224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处理225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申报核准226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227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228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229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虚拟户申报230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申报231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申报232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233误收多缴退还社保费申请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推进,创新创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对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营造公平营商环境和创新社会氛围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进一步梳理归并成120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一、企业初创期税费优惠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费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业就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充分发挥集聚效应,给予企业金融支持。具体包括:(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5.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7.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8.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9.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10.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11.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12.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3.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14.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5.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16.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17.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1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19.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2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2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2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2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2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2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2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2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2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29.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3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3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2.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33.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34.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35.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36.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7.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38.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39.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创业投资税收优惠40.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4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42.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43.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44.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4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46.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4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8.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重点产业减征企业所得税49.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五)金融支持税收优惠50.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增值税优惠政策51.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52.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53.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54.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55.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56.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57.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58.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59.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6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6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6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3.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6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5.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66.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67.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68.个人转让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69.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70.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原始权益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71.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72.账簿印花税减免二、企业成长期税费优惠(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7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7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76.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77.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7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79.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四)进口科研技术装备用品税收优惠80.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81.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五)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8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83.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8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六)科研创新人才税收优惠85.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86.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8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88.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89.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90.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91.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92.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三、企业成熟期税费优惠(一)高新技术类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税收优惠93.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9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6.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97.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98.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99.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00.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10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10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三)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10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104.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105.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106.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0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0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09.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10.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11.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1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1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11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15.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1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117.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118.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11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120.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成长迅速,已成为我国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为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再添助力。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39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包括:一、减免税费负担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6.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8.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9.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1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11.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12.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1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1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6.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1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18.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2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2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2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6.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27.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8.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9.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3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31.账簿印花税减免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32.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3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3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35.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3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3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3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3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乡村振兴捐赠等六个方面梳理形成了109项针对乡村振兴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了持续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体包括:(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3.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二、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现行税收政策着眼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由“输血式”扶贫转变为“造血式”产业发展,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15.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16.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17.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18.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21.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22.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2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4.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5.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26.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27.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28.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29.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30.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31.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3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34.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5.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36.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37.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38.“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3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40.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41.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42.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4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44.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45.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46.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47.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8.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49.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5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90%51.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和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52.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53.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的纤维板等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54.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55.农村污水处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56.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三、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就业创业是乡村振兴的“源头活水”。国家不断加大创业就业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加强对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或特殊群体就业创业的政策扶持,有力增强了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具体包括:(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5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58.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5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60.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6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62.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63.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64.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65.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66.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67.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6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6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增强金融对乡村产业和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税收政策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准备金税前扣除、简易计税等多种方式,以农户和小微企业为重点对象,鼓励金融机构和保险、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力度。具体包括:(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70.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71.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72.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73.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74.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75.保险公司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76.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77.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7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79.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8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8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8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83.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8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85.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86.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87.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五、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一)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88.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89.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90.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91.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92.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93.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94.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95.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96.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97.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9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99.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100.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10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10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10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10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5.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乡村振兴捐赠106.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107.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108.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109.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了便利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梳理形成了涵盖21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三、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决定,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2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打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做好留抵退税工作的重大意义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是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减负的关键性举措,也是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的重要措施,意义重大。各地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强烈的政治担当、使命担当、责任担当,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留抵退税工作的重要意义,将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充分认识“严打”与“快退”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高标准高质量履行好打击虚开、偷税、骗税、骗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能责任,为留抵退税政策落快落准落稳保驾护航。二、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联合打击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关于留抵退税工作的整体部署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选取骗取留抵退税重点案源,部署各地六部门开展联合查处。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案件情况,采取联合执法、共同办案等方式组织开展案件查处工作,联合调查取证,积极推动涉税违法犯罪及相关犯罪活动的联合检查调查。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各地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高度关注增值税留抵退税落实中的各类风险,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发现,快速应对,露头就打。要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有涉税违法行为前科、曾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又发生偷税或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依法严查重处。四、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六部门协作共治合力各地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办案指导,加强检察监督,加强信息共享,坚持数据导查、情报导侦理念,开展联合分析研判、联合确定案源、联合推进案件查办。税务部门负责实施案件查办,牵头组织联合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负责涉税刑事案件侦办;检察机关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提请,提前介入或者进行会商;海关部门负责对相关案件研判、查处提供数据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涉税案件资金查询及相关金融机构的协调支持;外汇管理局负责涉案外汇数据查询及违规资金查处,努力实现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全链条、一体化打击。五、依法办案,确保打击涉税犯罪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各地税务、公安部门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力有效开展检查调查。要注重分类施策,把握好政策界限,对个别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税务部门进行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全面延伸检查。要做好行政检查和刑事侦查衔接,税务部门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尽职调查取证,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作出认定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加强法律适用研究,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准确定性,确保不枉不纵。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对于骗取留抵退税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为,坚决从严惩治。对于初犯、偶犯,及时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实体企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确保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在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把握、法律适用等问题,要加强请示报告。六、宣传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积极宣传联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成效,大力营造“不敢、不能、不想”偷骗税的社会氛围。一方面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主流媒体权威发声,释放严查重处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行为的强烈信号;另一方面要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分类分级开展典型案件曝光,不断强化对不法分子的警示震慑。
为进一步加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二、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实施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重要意义,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进一步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存量留抵退税在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退得快、退得准、退得稳、退得好。特此公告。
现将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特此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三、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四、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一)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二)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三)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四)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五)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六)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于本条所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查。五、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一)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二)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七、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九、施行时间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3)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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