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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月4日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和保障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指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化建设中需要统一的各类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工作,包括标准的提出、立项、制定、实施、宣贯、复审及动态维护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总局信息中心),在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局网信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拟定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规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项目的立项工作; (四)负责组织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的制定、宣贯、实施、复审以及动态维护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化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制定需求建议; (二)协助总局信息中心组织开展本部门业务相关信息化标准的起草、宣贯、实施工作; (三)组织开展或协助总局信息中心开展本部门业务相关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七条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信息化标准化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地区实际业务发展和信息化建设需要,提出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的立项建议或标准制定需求; (二)协助总局信息中心开展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制定工作; (三)经总局信息中心授权,承担相关信息化标准的起草工作; (四)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在本地区的实施、宣贯工作。第三章 标准的提出、立项 第八条 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的提出,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 (一)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市场监管信息化总体发展和标准体系建设的需要,提出标准制定的需求; (二)总局各业务部门根据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提出标准制定的需求; (三)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信息化建设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提出标准制定的需求建议。 第九条 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的立项,应当: (一)符合市场监管改革发展的要求,满足市场监管业务的实际需要; (二)符合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战略部署和相关要求,满足市场监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三)在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框架下,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以及与现行信息化领域国家标准的衔接配套。 第十条 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的提出,需填写信息化标准立项建议书(附表1),应充分阐述拟立项标准目的和意义、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制定周期,以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等内容。 第十一条 总局信息中心组织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立项。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根据市场监管业务改革发展的实际,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须填写《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附表2),经审核通过后予以调整。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 标准的制定应遵循“有标贯标,无标制定”的原则,即在现有的国家标准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制定相应的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 标准的制定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发布等环节。 第十四条 通过立项的标准,总局信息中心组织起草或委托有关单位作为标准起草单位牵头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应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和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等相关要求。标准起草单位对其起草的标准的质量和技术内容负责。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单位要将形成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向相关各方征求意见。对于涉密标准,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根据标准的内容、紧急程度等确定,一般为7至30日。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单位对反馈的意见进行处理时,应统筹兼顾多方的意见;对存在较大分歧的意见,应进行广泛协调。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调整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反馈的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表3)及其他相关材料等标准送审文件。 第十九条 总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对标准送审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 (二)技术内容是否体现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 (三)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是否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四)对有分歧和争论的问题,是否取得一致意见; (五)标准的编写是否符合信息化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条 标准审查由市场监管领域业务专家、信息化专家和标准化专家等相关方人员组成标准审查委员会,并设主任委员一名,主持审查。 第二十一条 标准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形式,特殊情况不能采用会议审查的,可采取函审形式。 采取会议审查的,要以会议纪要形式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需由主任委员签字,并附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专家名单。 采取函审的,每位函审专家要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标准审查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依据标准审查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标准,形成标准报批稿,连同编制说明、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专家名单(附表4)、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等,一并报总局信息中心。 标准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标准起草单位应继续修改或根据审查结论执行。 第二十三条 总局信息中心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定,必要时报总局网信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四条 标准审定通过后,以总局名义在市场监管系统内发布实施。审定未通过的,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要求修改完善。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及年号组成,标准代号使用“SG”标识。 第二十六条 标准发布后,如发现个别技术内容存在问题,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的,以标准修改单(附表5)形式修改并发布。 第二十七条 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档,按市场监管信息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宣贯 第二十八条 标准发布后,总局信息中心应组织开展标准的实施、宣贯、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总局信息中心应调研、收集、总结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并适时修改完善。第六章 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条 标准实施后,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市场监管业务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标准进行复审。 第三十一条 标准复审后,分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无需修订的,保持标准原状; (二)需要修订的,开展修订工作; (三)已无实际需求的,予以废止。 对于继续有效的标准,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方注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第三十二条 标准在发布后,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废止: (一)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发布并可以直接采用; (二)标准的适用环境或条件已不复存在; (三)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况。 对于废止的标准,由总局信息中心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布通告。第七章 标准的动态维护 第三十三条 动态维护型标准,是指需要进行动态维护的数据元、代码类标准以及其他必须进行动态维护方可有效实施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标准的动态维护,是指根据需求对动态维护型标准的内容进行动态维护更新并及时公布。 第三十五条 总局信息中心负责动态维护型标准的动态维护管理。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表1-5.do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近期,受寒潮影响,我国部分地区持续出现严寒天气。为做好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认识严寒天气对劳动者特别是环卫工人、巡线工、快递员、外卖员等户外作业劳动者带来的危害,有针对性指导督促企业加强严寒天气下对劳动者的保护,健全劳动保护工作制度,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指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指导企业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户外工作劳动者严寒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指导平台企业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等措施保障外卖员等平台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对确因严寒天气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时到岗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灵活方式完成工作任务。企业因受严寒天气影响合理调整工作时间或者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配合并遵守相关制度规定。三、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指导企业因受严寒天气影响安排劳动者减少工作时间或工作任务时保障劳动者工资待遇不降低。指导企业对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鼓励企业在工资分配中体现低温作业等工作环境因素,向一线、艰苦岗位倾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合理提高工资待遇。四、督促企业履行劳动保护的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对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关心爱护,落实防寒保暖相关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健康检查。对不适宜在严寒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合理调整其工作任务。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增配取暖设备,为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加强低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五、加强宣传监督和指导服务。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维护好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开展专题宣讲和先进典型宣传,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严寒天气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和及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各级工会要以严寒天气作业的户外劳动者为重点,组织形式多样的“送温暖”活动,发放防寒保暖用品,发挥好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功能,为有需求的户外劳动者提供防寒取暖服务。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劳动者健康,帮助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解决实际困难,让劳动者温暖过冬,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在总结工程技术领域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创新活力,为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二)基本原则1.坚持突出重点。适应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趋势,以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评价界限,创新技术技能导向的评价机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2.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才职业发展中“独木桥”、“天花板”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3.坚持科学评价。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工作业绩,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4.坚持以用为本。立足实际工作岗位需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措施相互衔接,着力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二、主要措施(一)扩大贯通领域。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在职业分类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新兴职业、新兴领域贯通办法,明确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对应关系。(二)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标准。1.淡化学历要求。对两类人才贯通的职称系列,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2.强化技能贡献。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3.建立绿色通道。对为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三)创新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机制。综合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对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支持高技能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企业自主开展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积极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与制定评价标准。(四)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晋级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具有所申报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水平的优秀人才可直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标准条件。(五)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高技能人才依据技术技能水平自愿参加职称评审,鼓励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探索建立企业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各类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是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聚焦关键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实际抓好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二)强化监督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两类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作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两类人才积极参与。大力宣传两类人才贯通的典型经验,强化引领和示范作用,营造良好氛围。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12月28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调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三、本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现将《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2月31日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和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纳税人的依申请税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切实减少证明材料报送,加强事中事后公正监管,创新服务管理理念和方式,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税务机关。(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纳税人办事为导向,有针对性地解决办理部分税务事项仍需提交繁琐证明等问题,切实提升办税特别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便利度。坚持高效便民。聚焦纳税人重点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服务措施,确保推行工作落地见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告知承诺制制度规范,修改信息系统,减轻基层负担。坚持统筹推进。强化系统观念,注重工作集成,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风险防控、分类监管、信息共享协同推进,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坚持风险可控。从税务工作实际出发,对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风险程度、核查难度以及纠错成本等进行综合研判,稳妥确定推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范围,成熟一批、推行一批,确保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监管有效。(三)工作目标。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行政确认、税收减免等依申请的税务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税务机关清楚告知、纳税人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税收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纳税人办事繁、办税难等问题,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二、主要任务及实施步骤(一)梳理确认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2021年1月15日前)在前期开展的税务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基础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梳理确认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摸清底数,为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打好基础。(政策法规司牵头,相关业务司局配合)(二)研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2021年1月底前)本实施方案所称税务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的工作机制。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企原则,在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中研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要有针对性地选取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或生活密切相关的、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可以通过信息共享、部门协查取得,通过事后核查可以有效防范风险,或者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要积极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证明事项直接涉及重大国家税收安全、国家秘密或属于重要涉外事项,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政策法规司牵头,相关业务司局配合)(三)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2021年2月10日前)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提供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情形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政策法规司牵头,相关业务司局配合)(四)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程序(2021年3月底前)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逐项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税务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相关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五)修改信息系统、办税指南(2021年6月底前)配套修改信息系统中办事流程和表证单书,将告知承诺程序环节、告知承诺书文本和虚假承诺的认定处理文书嵌入信息系统,同时在信息系统中实现相关信息记录、归集和推送。修改相关办税指南。(政策法规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牵头,相关业务司局配合)(六)发布目录、文本和指南(2021年6月底前)以公告形式发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向社会公开,同步发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办税指南,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政策法规司、纳税服务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七)正式实行及持续改进(2021年7月1日开始)按照公布的推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范围、办税指南等正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加强跟踪分析和评估。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机制完善程度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水平,适时扩大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并进一步推动彻底取消有关税务证明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对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可自主公告决定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三、监管要求(一)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税务证明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事中事后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和风险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根据虚假承诺的认定处理文书确定为失信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着力解决税务部门与地方政府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问题。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税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要积极通过协税护税机制,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信用监管。认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通过核查或者日常监管等方式发现虚假承诺的,根据虚假承诺认定处理文书确定为失信信息。相关信息将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归集,并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虚假承诺失信扣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复评或复核。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税务信用信息系统,加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互联互通和共享。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服务和管理措施。依法依规做好纳税人有关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税收风险防控。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采取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税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税务事项。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税务证明事项,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当事人拒绝公开的,应当提交办理税务事项所需证明。(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总局政策法规司要牵头做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工作,统筹确定推行事项、报送信息系统修改业务需求。各主管业务司局要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逐项研究制定工作规程,明确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风险控制措施、核查办法和不实承诺认定文书。纳税服务司要更新办税指南、落实虚假承诺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规定。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要做好信息系统修改调整工作。各省税务局要认真部署、抓好落实、压紧责任,积极参加地方政府建立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及时上报告知承诺制推行成效、数据和典型经验做法。(二)开展培训宣传。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提升一线人员执行落实能力。要强化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深入宣传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政策法规部门、税收宣传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加强推行、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督促检查,对纳税人反映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政策法规部门、督察内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各省税务局在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要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国办发〔2020〕53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是反映问题建议、推动解决政务服务问题的重要渠道。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于有效利用政务资源、提高服务效率、加强监督考核、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一些地区率先探索,对本地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归并,依托一个号码开展服务,在为企为民排忧解难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号码仍过多、记不住,热线服务资源分散,电话难接通、群众办事多头找等现象还较为普遍。为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高政府为企便民服务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一个号码服务企业和群众为目标,推动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进一步畅通政府与企业和群众互动渠道,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工作目标。加快推进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2021年底前,各地区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地方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各地区归并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同时,优化流程和资源配置,实现热线受理与后台办理服务紧密衔接,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处置和办理,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得更快、分得更准、办得更实,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三)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和部门指导相统筹。充分发挥各地区在热线归并和管理服务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压实地方特别是市县责任,加强部门政策支持和配合衔接,一个号码、各地归并。坚持诉求受理和业务办理相衔接。明确12345热线与业务部门的职责,加强工作衔接,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涉及行政执法案件和投诉举报的,12345热线第一时间转至相关部门办理,形成高效协同机制。坚持便民高效和专业支撑相结合。以切实便利企业和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拓展受理渠道,完善知识库共享、专家支持、分中心联动等机制,提高热线接通率和专业化服务水平。坚持互联互通和协同发展相促进。强化12345热线平台与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12345热线与各类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平台、政府网站联动融合。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普遍性诉求的研究分析,解决共性问题。二、加快各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一)归并方式。1.整体并入。企业和群众拨打频率较低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取消号码,将话务座席统一归并到各地区12345热线。2.双号并行。话务量大、社会知晓度高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保留号码,将话务座席并入12345热线统一管理。对于不具备归并条件的热线,可以保留话务座席,与12345热线建立电话转接机制,按照12345热线标准统一提供服务,具体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热线号码在一些地区已经取消的,原则上不再恢复。3.设分中心。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在各地区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所在地12345热线,保留号码和话务座席,与12345热线建立电话转接机制,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同时,纳入所在地热线考核督办工作体系和跨部门协调机制,共建共享知识库,相关数据实时向12345热线平台归集。12345热线可按知识库解答一般性咨询,相对专业的问题和需由部门办理的事项通过三方转接、派发工单等方式,转至分中心办理。支持各地区对设分中心的热线进行整体并入、双号并行等实质性归并探索。(二)归并要求。1.分级分类推进热线归并。各地区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要全部取消号码,整体并入12345热线。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地方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按照以上三种方式归并到各地区12345热线。2.确保热线归并平稳过渡。各地区要统筹各类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人员座席、设施设备、工作流程、业务指标、知识库、服务能力等情况,分类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做好话务人员衔接安排,以及场地、系统、经费等各项保障,设置过渡期电话语音提示,有序做好12345热线平台与部门业务系统的衔接,保障热线服务水平不降低、业务有序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支持本行业领域内的热线纳入12345热线,指导做好专业知识库开放共享、系统对接、数据归集、驻场培训、专家座席设置以及相关业务依职责办理等工作。三、优化12345热线运行机制(一)建立健全热线工作管理体系。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负责本地区12345热线工作统筹规划、重大事项决策以及重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明确12345热线管理机构,负责本级热线平台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对设置专家座席的,各级部门要建立本行业专家选派和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建立12345热线与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和水电气热等公共事业服务热线的联动机制。支持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地区建立区域内12345热线联动机制。(二)明确热线受理范围。受理企业和群众各类非紧急诉求,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不受理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三)优化热线工作流程。各地区12345热线要依法依规完善包括受理、派单、办理、答复、督办、办结、回访、评价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实现企业和群众诉求办理的闭环运行。建立诉求分级分类办理机制,明确规范受理、即时转办、限时办理、满意度测评等要求,完善事项按职能职责、管辖权限分办和多部门协办的规则,优化办理进度自助查询、退单争议审核、无理重复诉求处置、延期申请和事项办结等关键步骤处理规则。健全对企业和群众诉求高效办理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四)建立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区要建立统一的12345热线信息共享规则,加快推进各级12345热线平台与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向同级有关部门实时推送受理信息、工单记录、回访评价等所需的全量数据,加强研判分析,为部门履行职责、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普遍性诉求、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地方部门的业务系统查询权限、专业知识库等向12345热线平台开放。(五)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各地区要建立12345热线信息安全保障机制,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业务系统访问查询、共享信息使用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六)建立热线工作督办问责机制。各地区要建立健全12345热线督办、考核和问责机制。加强对诉求办理单位的问题解决率、企业和群众满意率等指标的综合评价,完善绩效考核,不断提升热线归并后的服务质量和办理效率。12345热线管理机构要运用督办单、专题协调、约谈提醒等多种方式,压实诉求办理单位责任,督促履职尽责。行政调解类、执法办案类事项应依法依规处置,不片面追求满意率。各地区要对企业和群众诉求办理质量差、推诿扯皮或谎报瞒报、不当退单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通报。四、加强12345热线能力建设(一)拓展受理渠道。各地区要做好热线接通能力保障建设,提供与需求相适应的人工服务,同时拓展互联网渠道,丰富受理方式,满足企业和群众个性化、多样化需求。加强自助下单、智能文本客服、智能语音等智能化应用,方便企业和群众反映诉求建议。(二)加强热线知识库建设和应用。各地区要建立和维护“权威准确、标准统一、实时更新、共建共享”的12345热线知识库,完善多方校核、查漏纠错等制度。建立各部门向同级12345热线平台推送最新政策和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库的责任机制。加强与政务服务平台、政府网站知识库互联共享和同步更新,推动热线知识库向基层工作人员和社会开放,拓展自助查询服务。(三)加强热线队伍建设。各地区要加强对一线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热线服务质量和水平。各级部门要加大对热线工作的支撑力度,明确部门内部热线办理工作职责和人员,做好热线归并后的工作衔接和业务延续。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全国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区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制定发布地方12345热线归并清单,及时研究解决热线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牵头负责本地区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优化工作,对照地方12345热线归并清单细化工作步骤,确保按期完成热线归并任务。(二)加强制度保障。加快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国家标准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规范,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规范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原则上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再新设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包括新设号码和变更原有号码名称、用途)。(三)加强社会参与。健全12345热线社会监督机制,推动开展12345热线服务效能“好差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12345热线的功能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更大程度方便企业和群众记忆和使用。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进度安排,加强衔接配合,认真抓好落实。附件:地方12345热线归并清单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2月28日附件地方12345热线归并清单(共32条)一、整体并入二、双号并行三、设分中心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为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各项工作,制定本规划。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为在新的起点上建设法治中国奠定了坚实基础。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全面对外开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位置,向着全面建成法治中国不断前进。(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牢牢把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总结运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鲜活经验,不断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和权利。——坚持统筹推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党中央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法治建设薄弱环节,着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切实增强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循序渐进、久久为功,确保各项制度设计行得通、真管用。(三)总体目标建设法治中国,应当实现法律规范科学完备统一,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权力运行受到有效制约监督,人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保障,法治信仰普遍确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面建成。到2025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建设法治中国,必须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首要任务,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将宪法实施和监督提高到新水平。(四)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党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保障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五)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宪法监督职责,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并将其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确保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建立健全涉及宪法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制度,有关方面拟出台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实施、适用问题的,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应当注重审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的内容。加强宪法解释工作,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六)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在“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基础上建设国家宪法宣传教育馆。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教材编写、修订、使用,凝练我国宪法的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话语体系。三、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七)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党中央领导全国立法工作、研究决定国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立法权地方的党委按照党中央大政方针领导本地区立法工作。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把关作用。健全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重要法律草案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起草和修改法律法规中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都应当安排审议法律法规案。研究完善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探索增加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法规案的会次安排。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作用,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特别是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做好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加强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保证行政法规、规章质量。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八)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完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急需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行政程序法。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完善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为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维护社会治安等提供有力保障。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有关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律体系。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国家安全领域立法。健全军民融合发展法律制度。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加强区域协调发展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要着力解决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问题。统筹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法律法规存在的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问题。针对法律规定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问题,及时组织清理。对某一领域有多部法律的,条件成熟时进行法典编纂。加强立法的协同配套工作,实行法律草案与配套规定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增强法律规范整体功效。加强立法评估论证工作。加强法律法规解释工作。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和党内法规信息平台。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改革急需、立法条件成熟的,抓紧出台;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涉及的改革举措,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按照程序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加强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法治保障。(九)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健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制度,充分发挥立法规划计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增强立法透明度。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进行说明。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立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依据。对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加强论证咨询,推进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建立健全重要立法争议事项协调机制,防止立法项目久拖不决。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指引。(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有立法权的地方应当紧密结合本地发展需要和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跨区域地方立法的统一指导。2025年年底前,完成对全国地方立法工作人员的轮训。四、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织密法治之网,强化法治之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十一)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更加注重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行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编制完成并公布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于2022年上半年前编制完成并公布。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切实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军地联合执法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推进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破除隐性准入壁垒,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全面清理、废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重点治理政府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2022年年底前建成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十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审级监督功能。完善民事再审程序,探索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工作机制,健全综合配套措施。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海事等专门法院建设,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深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依法赋权独任庭、合议庭。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直接审理机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加强办案团队建设,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健全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为办案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加强和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制度,规范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制度。完善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范法庭调查和庭审量刑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革刑事申诉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健全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健全有关工作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探索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其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探索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优化司法确认程序适用。改革诉讼收费制度。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2022年年底前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入推进审执分离,优化执行权配置,落实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深化监狱体制机制改革,实行罪犯分类、监狱分级制度。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监狱、看守所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之间的工作对接机制。(十三)深入推进全民守法。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改进创新普法工作,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对立法热点问题主动发声、解疑释惑。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活动。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广泛推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健全社会治理规范体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依规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惩治标准和救济机制,在加强失信惩戒的同时保护公民、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产权的执法司法保护,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机制。完善对暴力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以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推动建设一支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全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探索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五、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抓紧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规范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权力行使,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十四)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法治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党委政法委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健全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十五)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推进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工作。依法处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法规规章等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备案监督。将地方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军队等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十六)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2022年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十七)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健全对法官、检察官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全面推行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统一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配套建立内部公示、定期通报机制。健全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追责、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和当事人等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完善司法人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情形和程序。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健全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等的法律监督机制。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制度。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规范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健全侦查机关办理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完善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推动在市县公安机关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建立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制度。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六、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筑牢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实后盾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撑。(十八)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党的各级组织部门等要发挥职能作用,保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央和省级党政部门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十九)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科学理论武装,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完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管理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完善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制度。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基层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健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规范遴选标准、程序。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加强法治专门队伍教育培训。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健全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动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健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惩戒机制,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法律顾问队伍。构建凸显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推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教材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培养信念坚定、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推进教师队伍法治教育培训。加强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完善高等学校涉外法学专业学科设置。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双向交流机制。(二十)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推进全国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有机融合,建设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七、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体系,增强党依法执政本领,提高管党治党水平,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二十一)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不断完善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与时俱进做好党内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清理工作机制,加大解释力度,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健全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党内法规体系统一性和权威性。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努力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二十二)抓好党内法规实施。把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把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统一起来,以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全党遵规守纪。加强学习教育,把重要党内法规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重要教学内容,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重要任务。加大党内法规公开力度,提高党内法规的普及度和知晓率。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开展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推动党内法规实施。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的各种行为。(二十三)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加强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加强专业化建设,充实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加快补齐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方面短板,重点建设一批党内法规研究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推动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引领和聚集一批党内法规研究人才。健全后备人才培养机制,继续推进在部分高校开展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教育,加强学科建设,为党内法规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八、紧紧围绕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建设法治中国,必须高度重视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国际经济、政治、社会事务,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更好维护和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二十四)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把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统一起来,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积极作为,履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宪制责任。健全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香港、澳门事务,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推动两岸就和平发展达成制度性安排,完善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保障台湾同胞福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支持两岸法学法律界交流交往。运用法治方式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坚决反对“台独”,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大陆同台湾的执法合作和司法协助,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二十五)加强涉外法治工作。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需要,完善涉外法律和规则体系,补齐短板,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围绕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与完善。推动我国仲裁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引导对外经贸合作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域外法律查明机制。推进对外法治宣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加强多双边法治对话,推进对外法治交流。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机制,推进引渡、遣返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人移管等司法协助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逃追赃、遣返引渡力度。(二十六)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绝对领导,全面深入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围绕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加快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加快推进改革急需、备战急用、官兵急盼重点立法项目。有力有序推进军事政策制度改革。完善军事立法计划管理制度。健全军事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制度。完善军事法规制度定期清理机制。推动军事法制信息化建设,推进法规制度建设集成化、军事法规法典化。2020年年底前,完成国防和军队建设各系统各领域主干法规制度改革,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基本框架;到2022年,健全各领域配套法规制度,构建起比较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明确军事法规执行责任和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制。强化官兵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深化法治军营创建活动。持续实施军事法治理论研究工程,组织编写全军统一的军事法治理论教材。加强军事法治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军事规则创制。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等方式,构建常态化规范化军事法治监督体系。构建依法治军组织领导体系,成立军委依法治军组织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健全军事法制工作体制,建立和调整完善专门的军事法制工作机构。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党领导军队政法工作机制,强化军委政法委功能作用。完善军事司法制度。九、加强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二十七)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加强部署安排,持续推动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全面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点内容,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要作为重点课程。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法治工作部门要开展全战线、全覆盖的培训轮训。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做好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要开展深入研究和宣传,拓展学习宣传的广度深度。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加强网上宣讲。(二十八)推进依法执政。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完善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制度。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国家机构组织法,载入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全面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能力,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二十九)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坚持和发展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显著优势,深入研究和总结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新发展。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总结和提炼党领导人民推进法治建设实践和理论成果。组织和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法学专家学者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学理支撑。(三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健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各级党委要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研究制定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加强对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做好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实现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一部署。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法治建设的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本规划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中央依法治国办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办、推进落实,确保规划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明确执法职责,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一)建立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6月底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三定”规定等,对执法事项进行清理并编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按程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同时建立年度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做好乡镇综合执法改革。(二)完善履职责任制度。2021年底前,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公布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对作为第一责任层级的执法事项,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公开履职方式,细化工作流程,强化内部监督,明确问责办法。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选择部分市、县开展执法履职评估试点,以履职效能为中心,从执法力度、办案质量、工作成效、优化创新、指导帮扶、企业评价和公众满意度等方面,制定可量化的执法履职评估办法。(三)强化现场检查计划制度。2021年起,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履职要求,科学统筹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等所有现场检查任务,结合监管执法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按月细化落实。国家、省级安排的专项监管执法活动也应纳入市、县现场检查计划。年度及月度现场检查计划应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因上级临时部署重大执法行动等特殊情况,应对现场检查计划作出相应调整并备案。二、优化执法方式,高效统筹行政执法资源(四)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落实现场检查计划。将所有检查对象纳入名录库,按区域、行业、规模、要素等科学分类管理。日常监管执法要统筹整合检查对象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境管理水平、守法状况、信用评价、信访投诉等信息,设置不同的检查比例。专项监管执法活动,按照专项检查对象和时间要求,也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执法人员按业务专长分类标注,将专家和专业机构分类加入。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制度。将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五)建立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2021年6月底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实施常态化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明确严格的清单编制、审定、公开程序,并实施动态调整。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原则上只开展非现场监管,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现场检查;细化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减免处罚的情形和程序,对主动报告、妥善处置、未造成污染后果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加大正向激励力度,鼓励实施多部门联合激励。(六)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将其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2021年底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非现场监管程序规范,明确工作流程、落实责任要求。以自动监控为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手段,推行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积极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科学建立大数据采集分析、违法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程序,明确启动现场检查的衔接机制。推进完善法规和标准,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行政处罚。(七)完善区域交叉检查制度。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突出的区域性、流域性、行业性生态环境问题,以交叉检查方式,统筹调用行政区域内执法力量,定期组织开展监督帮扶,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检查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并持续督促整改到位。(八)建立专案查办制度。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实施专案查办,配备精干执法力量成立专案组,加大资源投入和后勤保障。涉及其他部门的,应采取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挂牌督办等方式。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技术专家和法律顾问作用,加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技术、法律支撑。三、完善执法机制,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九)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2021年6月底前,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机构联合行动、联合培训等机制。依据环境执法需求制定执法监测计划,将执法监测经费纳入执法工作预算。加强省驻市监测机构对所在市执法工作的支持,探索适合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执法垂直管理模式的县区级“局队站合一”运行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十)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与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明确职责分工,推动联合发文,建立生态环境问题线索通报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边界清晰的执法职责体系,实现行业监管责任与综合执法责任依法区分、有效衔接。对行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移送的属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的问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依法查处。(十一)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协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机制,联合制定线索通报、提前介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程序,推动解决法律适用争议和执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加大部门联合培训力度,加强“以案释法”和交流借鉴。依法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十二)完善举报奖励机制。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出台举报奖励制度,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明确获奖条件,细化奖励标准,积极探索互联网支付新模式,简化发放流程,丰富奖励形式。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落实奖励经费保障。(十三)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探索以政府公共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执法,开展污染源排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评估、整改措施跟踪等工作。利用第三方服务加强遥感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运用,为精准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智库建设,邀请专家、律师参与重大复杂案件办理,为高效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专业支持。四、规范执法工作,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十四)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为主要载体,以“两微”平台、新闻媒体、服务窗口等为补充,拓展公示渠道。强化事前公开,主动公开检查计划;规范事中公示,亮明执法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加强事后公开,及时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明确公示的内容、标准、格式,规范公示内容的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及撤除程序。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的,加强考核并明确责任追究。(十五)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移动执法系统使用作为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主要手段,同时进一步规范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统筹强化移动执法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2022年底前,在执法工作中要做到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全面配备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全程实时留痕、全过程记录。(十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21年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和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对适用自由裁量权的事项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明确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鼓励有条件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省级裁量规则和基准细化量化,进一步压减自由裁量权。推动行政裁量系统开发运用,逐步实现裁量电子化。鼓励京津冀、长三角、成渝地区等探索区域统一裁量标准。(十七)完善典型执法案例指导制度。2021年底前,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发布机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开展案件总结、分析和报送工作。从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程序规范、案卷说理明晰等方面挖掘案例的典型性、前瞻性,提炼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专家学者、行业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案例发布的业务审核、法律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制度。加强案例发布宣传,扩展案例应用,定期组织汇编。我部将对优秀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对办案单位予以表扬和肯定。(十八)健全执法普法制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以现场检查环节为重点,以推进说理式文书为突破,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利用面对面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普法。开展“送法入企”活动,与企业集团、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环境守法培训,发放环境普法读本。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重点要针对中小企业进行执法帮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普法培训。对区域典型行业或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组织专家集中把脉会诊,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帮助企业消除违法隐患,降低违法风险,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落实本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报送我部。每年年底前,将落实本指导意见的进展情况总结报送我部。我部将持续调度各地在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方面的亮点成效及典型案例,并定期组织宣传报道,给予公开表扬。生态环境部2021年1月6日
2021年1月5日,审计署发布了2020年第三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公告。围绕此次审计的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审计署财政审计司相关负责人。一、2020年第三季度政策跟踪审计的总体情况如何?2020年第三季度,审计署组织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和30个中央部门、7家金融机构开展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审计中,围绕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重点审计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减税降费、清理规范行业协会收费、乡村振兴等方面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抽查了980个单位,涉及资金1585.2亿元,还对以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二、第三季度政策落实跟踪审计主要发现了哪些问题?一是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政策落实方面,重点审计了13个省和30个中央部门拖欠账款清理情况。总的看,相关地区和部门采取措施稳步推进账款清理工作。但审计也发现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未完成清偿计划、清欠台账不准确等问题,主要是:1.部分地区未完成清偿任务、虚报偿还金额等。4个省的1个地区和5家单位未按计划清偿13.65亿元欠款;2个省的13家单位虚报偿还金额5642.56万元;1个省的1个县作为未完成清偿任务的地区,未按规定压减2019年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且未从严控制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2.部分地区和部门清欠台账不准确,将无分歧账款按有分歧账款上报或删除,甚至新增欠款。6个省的17家单位和2个中央部门所属的2家单位少报或多报欠款,涉及金额2.08亿元;2个省的3家单位将无分歧账款按有分歧账款上报或从清欠台账中删除,涉及金额3.62亿元;4个省的11家单位新增欠款4.24亿元。二是减税降费等政策落实方面。重点审计了16个省和30个中央部门的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行业协会清理收费等情况。总的看,相关地区和部门采取措施抓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从严治理行业协会乱收费问题。但审计也发现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转嫁费用、行业协会违规收费等问题,主要是:1.一些地区和部门转嫁费用、未按规定减免费用、违规开展中介服务等,涉及金额1248.95万元。其中,5个省的24家单位转嫁应由财政承担的系统维护服务费、考试费等费用,依托考试组织培训收费等,涉及金额458.78万元;3个省的5家国有单位未按规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担保费630.46万元;1个中央部门的2家单位违规开展与主管部门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收费159.71万元。2.部分行业协会违规收费2615.28万元。其中,4个省的4家行业协会和1家全国性行业协会依托行政权力违规收费,涉及金额1129.66万元;1个省的2家行业协会和2家全国性行业协会超标准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涉及金额394.1万元;14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未经审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5个省的7家行业协会和3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利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违规收取费用1091.52万元;还有2个省的2家行业协会违规实行浮动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三是乡村振兴政策落实方面,本季度组织对19个省的44个县(市、区、旗,以下统称县)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粮食产后服务、高标准农田、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道路建设等相关政策和资金进行了审计。总的看,各地区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但审计也发现部分地方在落实落细乡村振兴政策措施和提高项目资金绩效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3个省的6个县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进展慢、质量不达标或设施设备闲置;7个省的12个县粮食产后服务项目建设进展慢、质量不达标或未发挥作用;11个省的14个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不规范或建成后管护不到位等,涉及面积153.62万亩;13个省的28个县农村厕所、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未如期完成或运行效果不佳,农村道路养护、安全防护工程建设不到位;15个省的16个县9717.69万元惠农补贴和涉农项目资金资产存在闲置、未及时发放、被挤占挪用等问题。三、从跟踪审计情况看,有关地区和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如何?除上述问题外,截至2020年11月6日,22个省和2个中央部门在审计期间还积极整改审计指出的其他问题,涉及金额5.13亿元,其中,清偿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1.32亿元,退还各类违规多收费用3562万元,追回各类违规发放、违规减免或被骗取套取的财政补助、银行贷款等资金2.2亿元,清理退还各类保证金3842.3万元,盘活闲置资金208.01万元,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对象补发各类补助补贴1858.45万元,收回和归还原渠道扶贫专项资金6543.21万元,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流程2项,出台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9项。审计署将继续跟踪整改情况,进一步督促问题整改到位。四、下一步政策落实跟踪审计如何持续开展?下一步,审计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在做好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情况审计和减税降费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方面。围绕保市场主体、稳定社会预期和提升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获得感,反映各地区完成全年清欠目标任务的总体情况、新增拖欠情况以及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情况。二是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方面。围绕促进形成“中央领导、合理授权、系统完成、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的目标,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公共服务为重点,反映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管理、使用和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保障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财政资金规范高效运行。三是创新直达货币政策工具方面。围绕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按照推动企业便利获得贷款、利率持续下行相关要求,揭示人民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两个直达实体经济的政策工具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影响效果发挥的制约因素。四是央企处置“僵尸企业”方面。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的决策部署,推进央企妥善处置“僵尸企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9年12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发挥企业登记注册职能,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李克强总理强调,中国将抓紧制定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进一步放宽外资市场准入,持续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切实加强外商合法权益保护,保持港澳台投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并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先后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市场监管部门;高校、商会、律师事务所等各方面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基础上,我们制定印发了《通知》,与《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同步实施。《通知》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材料规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做好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实行外资授权登记管理等六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二、《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在法律适用上有哪些变化?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正式生效后,实行4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将同时废止。根据《外商投资法》,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事项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40年来,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双轨制”将统一为“单轨制”。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将同样适用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在市场准入环节,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领域外,外商投资可以与内资一样平等的进入各个行业领域,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实现内外资一致。三、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注册环节如何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无需商务部审批或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将成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重要程序。对此,总局《通知》明确了自2020年1月1日起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程序规范:一是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企业登记系统将根据申请投资的行业领域,自动提示可能涉及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投资人需要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相关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二是明确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企业登记系统将根据申请投资的行业领域自动提示可能涉及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辅助登记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按照经营范围是否涉及《负面清单》中的特别管理措施,总局《通知》分三种情形规范是否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是对于《负面清单》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相关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四是做好与有关部门间信息共享的衔接,总局《通知》提出,登记机关要将登记信息推送至省级共享平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等)。同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保护登记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投资信息。四、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如何衔接?《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我国政府简政放权、减少事前审批,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改革目标中的重要环节。为配合商务部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市场监管总局与商务部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总局《通知》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时,需要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向外商投资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为进一步优化两部门信息共享通道,市场监管总局还研究制定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登记系统改造技术方案》,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改造完善企业登记系统,及时向总局推送有关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汇总后统一向商务部推送。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材料规范有哪些变化?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六、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同时规定,在五年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由于“双轨制”立法,“外资三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在公司治理结构、议事表决机制等方面。《外商投资法》生效实施后,要在现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体系下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管理,“双轨制”将在过渡期内逐步终结。为执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要求,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在新法实施后能够平稳过度,《通知》明确了五年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需要注意几个重点问题:一是关于组织形式。为方便企业办事,《通知》明确了哪些类型企业需要办理组织形式变更登记,哪些类型企业不需要。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须办理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登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2025年1月1日前申请组织形式变更登记。同时,考虑到这些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通知》明确这类企业可以申请改制为合伙制企业,并按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关于是否可以申请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问题,考虑到这些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这两类企业相互转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从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通知》没有涉及。实践中,对于确有需要的个案另行研究处理,更好服务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平稳过渡。二是关于组织机构。《通知》秉持了《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在过渡期内充分尊重企业意思自治,明确只有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相符的登记(备案)事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才需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三是关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特殊规定。《通知》明确,对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过渡期内变更组织形式或组织机构前,企业根据变更前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以及议事表决机制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是关于股权变更的特殊规定。《通知》对《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46条涉及的股权变更登记规范予以细化,明确如果现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依法调整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时,有关股权转让办法执行合同约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如全体股东重新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七、如何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辖?外资授权登记管理体制,是“外资三法”确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机制。新制定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再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改革开放40多年来,外资授权登记管理体制,在保障全面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维护国家安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外资授权登记管辖,即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将定期公布外资被授权市场监管部门名单,并适时组织开展对外资被授权局的监督考核工作。各地外资被授权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本地实际,依法采取多种方式优化服务,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提供便利。
2个黄金周,5个小长假,2021年放假安排来了!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哪天放假、怎么调休?中国政府网带你一图看懂。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1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税〔2019〕13号 国办发明电〔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迅速组织本地区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企业复工复产。要做好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设备、原辅料、资金等各方面保障工作,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需要及时扩大相关产品产能。 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负责对上述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物资保障组将向重点企业选派驻企特派员,负责监督物资的统一调拨,帮助企业及时反映困难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产品质量监管。 三、生产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要求,抓紧组织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及时完成生产任务,并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物资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有关企业要根据物资保障组要求,及时上报产能产量、产品库存等数据。 四、为确保做好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及时生产、调拨、运输和配用等方面协调工作,建立有关工作衔接机制,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厅(局)级负责同志牵头对接联系物资调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重点地区应急防控物资供应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月29日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五零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合法权益,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对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办理的相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二、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三、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四、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各类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的,期限届满日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春节假期的安排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1月28日 (三)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华工作外国专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服务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在华工作外国专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科办专[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部委所属高等院校,有关集团公司外专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科技部党组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十分关心在华工作外国专家的身体健康和生活保障。为做好在华工作外国专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服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增强信心,切实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各外专工作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在华工作外国专家防控疫情服务工作,要向外国专家传递党中央的关怀和防控疫情安排部署,使他们坚定信心、同舟共济,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认真排查,摸清底数,不折不扣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各外专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仔细排查管辖区域和部门外国专家工作情况,要全面担负起上级部署防控措施和任务的落实,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外国专家群体。要对近期经过或前往疫情高发区的外国专家加强筛查,做好备案并按各地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要求及时上报。对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按医学要求做好观察,有发热病例及时送发热门诊。对解除观察者给予妥善安排,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合理安排,统筹谋划,确保外国专家群体防控疫情工作不留死角,消除隐患。对于已经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应要求其按照有关防疫要求做好自我防护,合理安排好有关工作和生活,尽量减少外出;对于近期按照工作安排须离境或本人要求离境的外国专家,应向其提供必要协助并明确相关禁忌,做好备案,及时向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对于按照原工作计划须于近期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应由各聘用单位向其说明目前情况,严格做好防护工作,必要时应调整工作计划,推迟来华工作安排。 四、积极应对,优化流程,因地制宜做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作。各地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机构要及时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受理窗口等公布调整后的工作时间,便利用人单位和来华工作外国人办理相关事务。针对目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各地许可受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尽量采取全程网上受理,快递邮寄证件等方式受理许可申请,减少现场办理。除新申办来华工作许可业务外,其他业务可采取“先承诺后补交”的方式办理,在网上接收电子材料及相关承诺后即可受理,待疫情防控稳定后再补交相关纸质材料,并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备案和抽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联系人:科技部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司 解析、苏妍, 电话:010-58884226、58884227) 五、有效引导,提振信心,通过官方权威渠道开展宣传,引导外国专家不信谣不传谣。各地方各部门要及时向外国专家发布官方权威信息和沟通渠道,公开咨询电话,公布接收疑似新冠病毒肺炎患者发热门诊信息。通过防控疫情官方网站、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官方通报和防治指引措施等信息,必要时应协助提供多语种服务。 六、联防联控,群策群力,全力配合打好外专系统防控疫情阻击战。各外专工作主管部门要协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尽快行动,及早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务实、贴心、到位的举措,帮助外国专家和各用人单位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外专主管部门须建立外国专家防控疫情报告机制,及时向科技部报告本管辖区域内外国专家防控疫情工作及重大事项。各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积累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凝聚起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完成好防控疫情特殊时期外专工作关键任务,交出一份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合格答卷。 联系人: 耿鹏 黄芙蓉 科技部外国专家服务司 电 话:(010)58884367、 58884387 邮 箱:gengpeng@safea.gov.cn 科技部办公厅 2020年1月31日 (四)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全程网办。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推行办件寄递、自助打印等服务,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疫情严重地区,经报地方党委政府批准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暂停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现场窗口服务,全程通过网上办理。 二、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方面采取的相关举措,要及时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方式告知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网上服务系统网址、人工咨询服务电话以及通信地址等,明确办理渠道和办理流程。 三、营造安全有序的登记注册环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服务场所清洁消毒和工作人员个人防护,营造安全卫生的办事环境。暂停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现场窗口服务的地方,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确定恢复现场窗口服务。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2月1日 (五)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技术进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技术进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保障全国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顺畅开展,切实为技术进出口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企业的重要性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同时要将服务企业、帮扶企业摆在技术进出口工作优先位置,切实支持企业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二、积极推进无纸化流程,最大限度推行“不见面”服务 2020年1月1日,商务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以下简称技术应用)已增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无纸化功能,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可选择在线上传合同登记申请书、合同文本、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等电子文本的方式正式提交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同时也可选择提交纸质文件并按原流程办理。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技术应用新功能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指导一线办事人员切实做好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和服务。尽量采取在线方式受理合同登记申请,对于因合同文本过厚造成在线上传不便等实际情况,可酌情采取上传合同文本关键信息页电子文本进行变通处理,待疫情结束后对完整合同进行补充审核。鼓励为技术进出口经营者提供合同登记证书寄送服务。 三、配合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技术进出口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技术进出口重点企业和机构的联系和指导,对于涉及疫情防控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技术进出口业务要快速响应并提供全方位服务,尽最大可能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 四、有关联系方式 商务部服贸司联系电话:010-65197167,65197443。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技术支持小组联系电话:010-67870108转3,65198436。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六)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为深化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办理。 二、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复工日期的,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3日 (七)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中小企业影响问卷调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中小企业影响问卷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解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我局决定开展专题问卷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方式 本次调查釆取在线填写问卷方式。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好本地区的中小企业问卷调查工作。 (一)“全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监测的中小企业。企业登陆平台(http://sme.miit.gov.cn/baosong)填报月度指标的同时,即可参与问卷填写,无需再次登陆或注册。也可通过手机扫描以下二维码填写问卷。 (二)未在“平台”注册的中小企业,可通过手机扫描以下二维码填写问卷。 二、调查时限 问卷在线填写起止时间为2020年2月3日至2月25日。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非国有经济处 王昕010-68205325 (二) 机械工业信息中心(监测平台) 屠世影010-68530678 中小企业局 2020年2月2日 (八)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确保“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确保“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近期,因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些地方“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运输受阻,出现蔬菜等“菜篮子”产品出不了村、进不了城,畜禽养殖所需饲料难以及时补充,种畜禽无法调运等问题。为确保“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绿色通道”制度。各地要坚决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要求,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 二、保障“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维护“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要加强“菜篮子”产品价格变动和市场供求的监测,积极协调产区和销区构建稳定的对接关系,强化调运组织管理,确保重点地区“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饲料生产和屠宰企业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基础上,要加快生产恢复、满足畜禽养殖饲料需求,增加畜禽产品有效供给。要做好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全力保障农产品稳定生产。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认识保证当前农产品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基本稳定,对于维护老百姓正常生活秩序、有效防控疫情的极端重要性。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防控疫情的科学措施,为“菜篮子”产品流通和农产品生产创造必要的便利条件,确保“菜篮子”产品产得出、运得走、供得上。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0年1月30日 (九)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 政 部 2020年2月1日 (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日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要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要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充实到办税缴费服务中来,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如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月30日 (十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加强专利商标服务窗口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加强专利商标服务窗口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局机关有关部门、专利局有关部门、商标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加强专利代办处和商标受理窗口(含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点)等服务窗口业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代办处和商标受理窗口人员流动和聚集较为频繁,是疫情防控的第一线。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属地责任,增强风险意识,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窗口业务管理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严格按照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疫情防控的统一部署,认真细致做好或配合做好专利代办处和商标受理窗口的清洁、消毒、通风、出入登记、体温筛查、员工防护等工作,确保疫情期间专利商标服务窗口稳妥有序、安全无虞。 二、各级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最大限度减少因专利商标相关业务办理带来的人员流动、接触和聚集。要及时了解和宣传国家局有关疫情应对的最新审查政策,特别是有关期限延误可中止、免费恢复权利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五零号),让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安心,更好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政府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各类宣传渠道,创新传播形式,提升宣传效能,积极鼓励和倡导电子化方式办理。要广泛宣传有关业务在线办理途径和方式,做好在线、电话咨询服务和值班值守工作。要根据现行规定,积极采取邮寄、快递等方式寄送材料,尽量避免人员接触。要暂停服务窗口各类面对面的专利商标知识培训、业务交流和对外咨询等。 三、加大对湖北疫区工作支持力度,支持地方采取武汉专利代办处暂时停业等措施,同时为湖北专利商标申请人和代理人提供更为广泛的网上业务办理服务,及时提供业务办理咨询指导和相关技术服务支援。对于武汉专利代办处不能承担的审查任务,由专利局统筹调配解决。2020年度专利代办处审查业务质量考核将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在补贴款预算安排中,对疫情严重的地方予以适当倾斜。 四、专利代办处和商标受理窗口要按照春节假期安排和所在地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统筹做好假期延长的工作安排,因地制宜开展专利代办和商标受理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安排,方便群众办事。湖北以外其他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和地方政府安排,采取暂停专利代办处全部或部分窗口业务等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家局报告。春节假期长于全国统一假期的地方,要提前做好专利代办处工作衔接,及时报请国家局发布公告。 疫情防控期间,专利商标服务窗口出现工作困难和异常情况等请第一时间向国家局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0年1月31日 联系人:饶波华 010—62085316 62083334(假期值班电话) (十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的通知 尊敬的当事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服务大厅于2月3日起正常开放。同时,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疫情防控期间,建议您采取“非必要,不进厅”方式,尽量使用互联网在线方式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一、办理专利申请业务 建议您采用电子方式提交专利新申请并办理相关业务。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两种电子申请业务办理方式:一是电子申请客户端,二是电子申请在线业务办理平台。您在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注册后,选择其中一种电子申请方式即可实现专利申请文件的编辑、提交和各类通知书的接收以及有关手续的办理,具体操作指南详见网站。 如果您已经通过纸件方式提交了专利申请,请您下载并安装电子申请客户端提交纸件转电子申请请求,经审核通过后再使用电子申请客户端办理有关手续,或者邮寄申请日后其他文件。 如果您提交的是PCT国际申请,建议您在PCT电子申请网(http://www.pctonline.cnipa.gov.cn)上选择电子申请客户端或在线业务办理平台方式办理文件提交和通知书接收等手续,具体操作详见网站。 二、办理缴费业务 (一)缴费服务 1.网上缴费 如果您是专利电子申请注册用户,请您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查询并缴纳专利费用;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http://vlsi.cnipa.gov.cn/)缴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其中个人用户可使用银行卡支付方式,专利代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用户可以使用对公账户支付方式。网上缴费的缴费日以网上缴费系统收到的银联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所对应的日期来确定。 2.银行或邮局转账汇款 您可以通过银行和邮局汇付费用。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请您在汇款附言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或简称)。如果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可以在汇款当天最迟不超过汇款次日补充缴费信息,补充缴费信息的方式如下:登录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http://fee.cnipa.gov.cn)进行缴费信息的补充;通过传真(010-62084312/8065)或发送电子邮件(shoufeichu@cnipa.gov.cn)的方式补充缴费信息。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补充完整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因逾期补充缴费信息或补充信息不符合规定,造成汇款被退回或入暂存的,视为未缴纳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帐 号:711171018260016603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局汇付: 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商户客户号:110000860(代替地址邮编) (二)费用查询服务 1.网络查询 您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点击“政务服务平台”,选择“专利检索与查询”进入到“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查询应缴费用和已缴费用情况。 2.电话查询 国家专利申请:010-62356655 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010-62088476 PCT国际申请国家阶段:010-62088300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010-62088216 (三)其他专利收费业务 专利收费收据的查询和再寄,出具缴费情况说明,更改收据抬头等业务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shoufeichu@cnipa.gov.cn咨询并办理。 三、办理专利事务服务业务 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cnipa.gov.cn)提供“文件副本&证明文件业务”“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质押许可业务”等业务办理功能,申请各类专利文件副本和证明文件,查阅复制专利文档,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均可以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办理。 如果您在使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致电010-62086383,或发送电子邮件至cpquery@cnipa.gov.cn咨询服务人员,我局将予以办理指导。 四、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业务 您可以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http://vlsi.cnipa.gov.cn)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申请和中间文件。为方便广大用户,所有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的注册用户均可直接使用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统;未注册的用户,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使用。 通过电子申请平台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业务,需要提交样品的,请将样品寄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详细地址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邮编:100088 请在信封上注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样品"。 如果您在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致电010-62088216/010-62088351咨询。 五、相关业务办理网址 1.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 2.PCT电子申请网http://www.pctonline.cnipa.gov.cn 3.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cnipa.gov.cn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http://vlsi.cnipa.gov.cn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2月3日 (十五)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总局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质量认证工作平稳有序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认证流程,控制认证风险 疫情防控期间,认证机构要在确保认证活动合规、有效、可持续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及风险控制能力,对认证实施作出合理优化调整,具体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认证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向认证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提供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咨询释疑、沟通整改等服务功能。 (二)认证机构可根据疫情发展及认证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方式完成审核/工厂检查(包括初次认证审核/工厂检查、监督审核/检查、再认证审核等)相关程序,待疫情解除后对相关结果予以评价确认或补充进行现场审核/工厂检查。 (三)因疫情导致需延期实施现场审核/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并制定合理方案支持延期现场审核/工厂检查的实施。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应相互承认企业已有CCC认证工厂检查结果,并可采信其他自愿认证评价信息,以尽可能减少重复评价和现场检查;对涉及型式试验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在物流运输允许的前提下,合理、优先安排CCC认证检测工作。 (五)对涉及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相关认证业务,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跟踪处理,全面做好技术服务,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认证质量。 针对以上及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措施,待疫情解除后,各认证机构、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应及时采取有效方式,加强质量管理、强化技术服务、控制认证风险,降低疫情对认证结果的影响。 二、考虑疫情实际,合理维持证书 (一)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结合自身换发/维持认证证书相关程序要求,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二)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三、加强交流沟通,及时通报信息 (一)各认证机构应强化认证主体责任意识,并对疫情防控期间针对认证实施所做出的优化调整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提供良好认证服务和技术支持。 (二)针对认证实施情况,各认证机构应加强与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交流沟通,及时将优化调整措施及相关安排通报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三)认证机构应将所安排的监督审核/工厂检查及再认证现场审核项目实际发生时间、相关认证证书有效期顺延情况上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相关信息服务平台,总局信息中心应做好相关技术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 (十六)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 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要抓住当前不少地区的群众仍需要“跑腿办”“现场办”的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四、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联防联控,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致参保群众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APP、12333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经办机构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30日 (十七)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十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商标申请办理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商标申请办理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于2月3日起正常开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商标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议优先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申请、续展申请、转让申请等24项商标申请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同时已开通网上缴费功能。建议当事人优先选择网上方式办理文件提交、费用缴纳等业务。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bj.cnipa.gov.cn/wssq/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申请的,选择“网上申请用户登录”。已注册网申用户的,可直接登录办理业务;未注册的,先注册后再提交申请。 (二)网上缴费。已注册网申用户的,选择“网上申请用户登录”,办理缴费业务。仅办理网上缴费业务,选择“简易用户登录”,先注册简易用户后再缴费。 二、可邮寄递交的纸质文件尽可能采取邮寄方式。商标异议、评审等业务可采用邮寄方式办理。邮寄时,一案使用一个信封邮寄,并在信封上注明业务类型,如异议、评审业务等。 收件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政编码:100055。 三、就近办理商标申请时请关注地方窗口服务通知。建议尽可能减少到各地窗口办理业务,确需前往地方商标受理窗口、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办理业务的当事人,请按照当地相关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工作通知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0年2月5日 (十九)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5日 (二十)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主动落实好科技部党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火炬工作相关流程,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科技企业的重要性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调整、改进、优化服务方式,制定出台精准扶持政策,支持企业便利化办理业务,有序引导广大科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帮助科技企业渡过难关。 二、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 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已开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分系统的省(市),一律实行“无纸化”认定登记流程,在线提交并审核技术合同文本,全流程网上办理。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及所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尽量简化服务流程,为居民企业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倡导实行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四、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利用信息服务平台,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五、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六、做好国家高新区疫情防控工作 各国家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护设备及相关物资的生产企业要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对因疫情而停产停工的科技企业,要及时掌握企业情况,必要时依规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提供资金周转或低息免息贷款服务等。各国家高新区发生严重疫情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七、做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相关预案 为正常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将进一步细化和提供统计工作培训课件,在线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不受影响。 八、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企业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统计和监测疫情对各类科技企业的影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精准支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九、组织推荐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主动调研和掌握针对疫情防控有效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在服务疫情防控的同时,及时推荐和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向科技部及相关机构建议推荐。 十、及时总结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科技企业先进典型和事迹,依规做好相关宣传报道,激发斗志、增强信心,并及时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报送。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010-88656123 010-88656158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0年2月6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出台《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发改经贸〔2020〕1315号,下称《方案》),提出了18条重要举措。对于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深入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从“两业联动”到“深度融合”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根基,也是物流需求的重要来源。在我国社会物流总额中工业品物流占90%以上,工业品从原材料采集、生产制造到消费端整个流程中90%以上的时间处于物流环节。物流业与制造业的融合程度,决定着“两业”发展水平和国民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早在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召开了首届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大会。随后的2009年国务院首次推出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第一个国家规划《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把“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列入“九大工程”之一。十几年来,我国物流业制造业联动融合发展趋势不断增强,在推动降低制造业成本、提高物流业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融合层次不够高、范围不够广、程度不够深,与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适应“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总体要求还不相适应。 进入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物流业、制造业。供应链弹性不足、产业链协同不强、物流业制造业联动不够等问题凸显,直接影响到产业平稳运行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13年后的今天,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紧扣“双循环”发展新格局,对制造业和物流业联动发展赋予新的时代内涵,由联动发展提到深度融合。我的理解“两业联动”还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协同互动关系,而“深度融合”则是将“两业”融为一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形成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这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是进一步提高物流发展质量效率,深入推动物流降本增效的必然选择;也是适应制造业服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趋势,加快物流业态模式创新的内在要求。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使这个大变局加速变化,国际经济、科技、文化、安全、政治等格局都在发生深刻调整。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方案》针对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立足于产业经济发展的全局性、系统性、结构性问题,基于当前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总结过去“两业联动”经验基础上,提出了“深度融合、创新发展”的政策举措,更着眼于前瞻性、战略性、全球性竞争的考量,提出了统筹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提质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物流业制造业协同联动和跨界融合,延伸产业链,稳定供应链,提升价值链的总体要求,这对于物流业、制造业实现“一体化”运作,适应“双循环”发展新格局,构建现代化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从“关键环节”到“重点领域” 《方案》从18个方面做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到2025年,物流业在促进实体经济降本增效、供应链协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用显著增强。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物流业制造业融合发展模式,制造业供应链协同发展水平大幅提升,精细化、高品质物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主要制造业领域物流费用率不断下降;培育形成一批物流业制造业融合发展标杆企业,引领带动物流业制造业融合水平显著提升;初步建立制造业物流成本核算统计体系,对制造业物流成本水平变化的评估监测更加及时准确。 为落实上述目标,《方案》对5个关键环节和6个重点领域进行了重点部署。 一是紧扣五个关键环节,为两业融合创新发展疏通路。其一,促进企业主体融合发展,力推发挥融合发展的市场主体作用。明确提出“支持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创新供应链协同共建模式,建立互利共赢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改变产业链与供应链上的不稳定、难协同问题,强化在国际市场竞争的抗风险能力。其二,促进设施设备融合联动,打通融合发展的基础保障。其中“积极推进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物流枢纽对接干线运力、促进资源集聚的显著优势,支撑制造业高质量集群化发展”,势必加速物流基础设施集成化发展,加速生产制造与物流服务的集群化协同。其三,促进业务流程融合协同,力推业务场景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其中“加快发展高品质、专业化定制物流,引导物流、快递企业为制造企业量身定做供应链管理库存、线边物流、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等物流解决方案,增强柔性制造、敏捷制造能力”,必将推动适应数字化竞争环境下的个性化、智能化、柔性化供应链协同。其四,促进标准规范融合衔接,强化以标准化疏通融合发展障碍。“建立跨部门工作沟通机制,对涉及物流业制造业融合发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立项、审核、发布等环节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加强标准规范协调衔接”的要求,有利于营造两业联动融合发展的专业化、标准化软环境。其五,促进信息资源融合共享,强化数字物流时代的新融合发展。其中“促进工业互联网在物流领域融合应用”“建设物流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将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信息基础设施纳入数字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和推进区块链、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等新兴技术在物流信息共享和物流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等新提法,将助推新基建与两业融合发展,促进传统行业数智化改造。 二是突出六个重点领域,为两业融合创新发展布高地。其一,抓大宗商品物流,维护国家能源及战略物资供应链安全。《方案》重点提到了原油、矿石、粮食、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物流,明确提出“依托具备条件的国家物流枢纽发展现代化大宗商品物流中心,促进大宗商品物流降本增效”。其二,抓生产物流,力推智能化制造物流和支柱产业(汽车制造)高效物流保领先发展。《方案》明确要求,“鼓励制造业企业适应智能制造发展需要,开展物流智能化改造,推广应用物流机器人、智能仓储、自动分拣等新型物流技术装备,提高生产物流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其三,抓消费物流,力推消费物流升级促进相关消费制造满足高品质需求。《方案》要求推进“个性化较强的产品提供高品质、差异化寄递服务,促进精益制造和定制化生产发展”并重点发展冷链温控物流。其四,抓绿色物流,强化发展贯穿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制造供应链。《方案》要求“引导制造企业在产品设计、制造等环节充分考虑全生命周期物流跟踪管理,推动产品包装和物流器具绿色化、减量化、循环化”并推进废旧物资逆向物流体系建设。其五,抓国际物流,强化跨部门协调机制和骨干物流体系建设保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案》要求“发挥国际物流协调保障机制、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等作用,加强顶层设计,构建现代国际物流体系,保障进口货物进得来,出口货物出得去”,为“中国制造”构筑“买全球,卖全球”的国际供应链体系。其六,抓应急物流,加强产业链、供应链的应急保障和修复再生体系建设。《方案》明确要求“研究制定健全应急物流体系的实施方案”“增强相关制造产业链在受到外部冲击时的快速恢复能力”,这将利于强化制造业供应链应急保障和再生能力,积极应对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等带来的供应链风险。抓好了这些重点行业及领域的工作,必将带动其他领域的融合创新发展,也可为“双循环”发展新格局赢得竞争制高点。 三、从“推进机制”到“政策落地” 两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离不开相应的政策环境,《方案》从营商环境、政策措施、金融支持、示范带动到组织协同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其一,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强化营商环境。《方案》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对物流业制造业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其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重点支持。《方案》重点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物流用地给予等支持力度,为解决当前物流用地难及铁路货运专线建设难等突出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其三,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强化活血纾困。《方案》首次提出“支持社会资本设立物流业制造业融合发展产业投资平台,拓宽融资支持渠道”,有利于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其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强化骨干带动。《方案》首次提出“鼓励龙头企业发起成立物流业制造业融合创新发展专业联盟,促进协同联动和跨界融合”。其五,强化组织协调保障,强化协同保障。《方案》提出了“两个依托”。在管理层面,依托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推进物流业制造业融合发展,加强跨部门政策统筹和工作协调;在行业层面,“依托主要行业协会建立物流业制造业融合发展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机制,研究制定融合发展统计和评价体系,定期发布研究报告,为相关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作为全国性物流行业社团组织,在推动《方案》落实过程中将按照有关部门的具体安排,积极反映企业诉求,主动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相关委托事项,为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适应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新格局做出应有贡献。(作者:贺登才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发改委等13部门】关于印发《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时间:2020-09-09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 访问量: 分享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铁路局民航局国家邮政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了《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自 然 资 源 部交 通 运 输 部农 业 农 村 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 家 铁 路 局民航局国 家 邮 政 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8月22日
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党的民营经济统战工作不断开拓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指导和推动民营经济统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同时也要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民营经济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挑战明显增多,民营经济人士的价值观念和利益诉求日趋多样,民营经济统战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党对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领导,更好把民营经济人士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任务上来,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一)加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是实现党对民营经济领导的重要方式。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始终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经济基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我们自己人,始终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必须团结和依靠的重要力量。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长期性、必然性,推动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创新发展,有利于不断增强党对民营经济的领导力,把广大民营经济人士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凝聚起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磅礴力量。(二)加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是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始终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好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有利于激发民营经济人士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参与国家治理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三)加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是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高民营企业家队伍整体素质。加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有利于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坚定发展信心、提高创新能力,鼓励支持民营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推动民营经济更好发展。二、总体要求(四)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提高党领导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能力水平,切实加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五)基本原则。坚持党对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领导,始终从政治和全局高度谋划推进工作;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增强党对民营经济人士的领导力和凝聚力;坚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形成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方针,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一手抓鼓励支持,一手抓教育引导,不断增进民营经济人士在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共识。三、加强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加大政治引领和思想引导力度,不断筑牢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基础。(六)巩固扩大政治共识。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进一步推动思想理论创新,及时回应广大民营经济人士思想关切。各级党委统战部门要落实民营经济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七)深化理想信念教育。持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创新教育形式和话语体系,不断扩大覆盖面,提升实效性。依托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改革开放前沿地区等主题教育示范基地,加强世情国情党情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不断增进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发挥党员民营企业家、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理想信念教育中的示范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民营经济人士的主观能动性,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八)加大思想引导力度。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严格规范自身言行,培养健康生活情趣,塑造良好公众形象。完善联谊交友、谈心交流制度,广交深交挚友诤友,打造一支关键时刻靠得住、用得上的民营经济人士骨干队伍。按照“团结-批评-团结”原则,扩大团结面、体现包容性。(九)倡导争做“四个典范”。强化价值观引领,引导民营经济人士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法治观、事业观、财富观,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深化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树立家国情怀,以产业报国、实业强国为己任,脚踏实地干事,谦虚低调做人。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开展常态化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倡导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不断提升民营经济人士法治修养和道德水准。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充分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倡导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坚持致富思源、富而思进,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参与光彩事业、精准扶贫和公益慈善事业,克服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富而有德、富而有爱、富而有责。四、建设高素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民营经济人士成长规律,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发挥作用为目标,建设一支高素质、有担当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十)明确工作范围。统战工作要面向所有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工作对象主要包括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民营企业中持有股份的主要经营者,民营投资机构自然人大股东,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工商领域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相关社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民营中介机构主要合伙人,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十一)健全选人机制。扩大选人视野,兼顾不同地区和行业、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数据库和人才库。拓宽人才发现渠道,发挥人才主管部门、统战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构建与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相适应的人才工作体系。优化代表人士队伍结构,适当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倾斜,培养壮大坚定不移跟党走、一心一意谋发展的民营经济人士队伍。(十二)加强教育培养。做好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规划,形成规范化常态化教育培养体系。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表彰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扩大其社会影响。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优秀企业家精神为主要内容,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教育培训。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注意加强对党员民营经济人士的教育培训。坚持政治标准,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优秀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素质好、群众认可度高、符合党员条件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及时吸收到党内来。所在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县级以上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做好联系培养工作。(十三)规范政治安排。坚持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选人用人标准,严把人选政治关和遵纪守法关,并按规定事先征求企业党组织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完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确保选人用人质量。做好民营企业家担任省级工商联主席试点工作。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人大、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工作,把好入口关。开展聘请民营企业家担任特约检察员、特约监察员工作。引导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强化履职尽责意识,建立健全履职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十四)加大年轻一代培养力度。制定实施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计划,加大教育培养力度。发挥老一代民营企业家的传帮带作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引导年轻一代继承发扬听党话、跟党走的光荣传统,努力实现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五、支持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十五)推动践行新发展理念。加强形势政策教育,大力选树先进典型,引导民营经济人士按照新发展理念谋划推进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利用政府搭建的各类产学研用对接平台,发挥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中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和推动解决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面临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坚持稳中求进,坚守实业、做强主业,强化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十六)鼓励参与国家重大战略。依托统一战线组织动员民营经济人士投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国家重大战略,在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大局中实现企业发展,提升思想境界和事业格局。加强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工商领域社会团体及其驻华机构的交流合作,在相关国际合作机制中充分发挥工商联作用。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树立中国民营企业良好形象。(十七)支持投身全面深化改革。引导民营经济人士正确对待改革带来的利益调整,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为全面深化改革建睿智之言、献务实之策。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民营企业主动加强与世界一流企业和优秀国有企业交流合作,不断提升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十八)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产权为关键,推动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树立法律意识,坚持守法经营,自觉维护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和监测分析,大力推进服务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工商联和商会的优势作用,积极参与营商环境评价,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依法甄别纠正侵害民营企业产权错案冤案、防范和处置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等工作。六、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重要任务。依托统一战线开展政企沟通协商,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关键之举。(十九)规范沟通协商内容。包括经济形势和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分析研判,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工作部署、重要改革举措和涉企政策,重要涉企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情况,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骨干民营企业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置等。(二十)创新沟通协商形式。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就协商事项事先听取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代表意见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通过与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座谈恳谈等方式,沟通有关情况,聚焦发展难题,共商解决办法,并建立健全沟通成果督办和反馈机制。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专题调研制度,每年开展重点考察调研,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调研提出的意见建议。民营经济占比较大的地方,党委和政府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和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会议,人大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可邀请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参加。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一般应委托行业协会商会提出意见。(二十一)加强对商会和民营企业的联系服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联系商会制度,以行业类、专业类商会和乡镇、街道商会为重点,畅通商会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渠道。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联系交往,制定正面和负面清单,激励干部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督促干部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统战部门、工商联要积极主动深入民营企业,及时反映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二十二)完善民营企业诉求反映和权益维护机制。引导民营经济人士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尊重和保护企业家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健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七、切实发挥工商联和商会作用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是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重要组织依托。要深入推进工商联改革和建设,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战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二十三)推进工商联改革发展。围绕促进“两个健康”工作主题,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积极探索彰显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优势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不断增强工商联的凝聚力、执行力、影响力。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在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服务作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在依法平等保护产权方面的民主监督作用,努力把工商联建成“民营经济人士之家”。积极探索更好发挥工商联作为民间商会(总商会)功能的有效形式。创新服务、培训和维权平台载体,加快推进“网上工商联”建设,进一步提升工作整体效能。(二十四)推动统战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加强工商联所属商会党建工作,探索完善工商联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所属商会党建工作的有效机制。探索在工商联所属商会党组织中建立统战工作联络员制度。积极培育和发展工商联所属商会,使商会组织覆盖民营经济发展各个行业和领域。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加入商会,商会发展会员不得设立资产规模等门槛。对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工商联要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将适宜由商会提供的公共服务职能转移或委托给商会承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帮助商会更好承接公共服务、参与社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规范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加快推进工商联所属商会依法登记注册。(二十五)引导民营企业家相关组织规范有序发展。按照摸清情况、主动联系、依法监管、积极引导的工作方针,做好民营企业家相关组织工作。未经社团登记注册的企业家相关组织不得从事社团活动,对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但主要开展社团活动的企业家相关组织进行清理整顿,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加强对企业家相关组织举办论坛、研讨、讲堂、沙龙等活动的引导和管理。八、加强党对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领导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是全党的重要工作。要把加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形成各方面既明确分工又高效协同的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格局。(二十六)完善领导体制机制。各级党委要依托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民营经济统战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统筹推进民营经济统战工作。要充分发挥党委统战部门在民营经济统战工作中的牵头协调作用,发挥工商联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二十七)强化组织保障。充实民营经济统战工作力量,按照既精通统战工作又熟悉经济工作的要求,选好配强统战部相关业务部门和工商联机关干部。工作任务重的市、县党委统战部门要统筹现有资源,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工作开展。(二十八)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教育培训,注重实践锻炼,全面提升民营经济统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从全局把握问题能力、应对风险挑战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为做好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2020年7月5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第十八条 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第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二)拖延检验、验收;(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第二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企业困难凸显,亟需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更多采取改革的办法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这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优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深入推进“多规合一”。抓紧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积极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整合,推动尽快消除规划冲突和“矛盾图斑”。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自然资源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四)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研究对诊所设置、诊所执业实行备案管理,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对于海事劳工证书,推动由政府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开展检查和签发,不再要求企业为此接受船检机构检查,且不收取企业办证费用。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简化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五)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措施。2020年底前将保留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修、保险、报废等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提升机动车流通透明度。督促地方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地设置的不合理规定,简化二手车经销企业购入机动车交易登记手续。2020年底前优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车型目录发布程序,实现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次申报、一并审查、一批发布”,企业依据产品公告即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六)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支持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放宽对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探索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合理制定并公布商户牌匾、照明设施等标准。鼓励引导平台企业适当降低向小微商户收取的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和条码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手续费,严禁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七)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优化进口“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企业进行“概要申报”且海关完成风险排查处置后,即允许企业将货物提离。在符合条件的监管作业场所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推行查验作业全程监控和留痕,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口岸为压缩通关时间简单采取单日限流、控制报关等不合理措施。(海关总署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实现港口、船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原则上都应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由相关部门在后台分别办理并实施监管,推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海关总署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九)进一步减少外资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推行以外贸企业自我声明等方式替代相关国内认证,对已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授权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四、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十)优化部分行业从业条件。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将相关考试培训内容纳入相应等级机动车驾驶证培训,驾驶员凭培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改革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便利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在校生报名参加考试。加快推动劳动者入职体检结果互认,减轻求职者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2021年6月底前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鼓励地区间职称互认。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统一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简化失业保险申领程序。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保障安全卫生、不损害公共利益等条件下,坚持放管结合,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加快评估已出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坚决清理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前提下,进一步放宽互联网诊疗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制定公布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医疗审批标准,加快创新型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并推进临床应用。统一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标准,推动实现封闭场地测试结果全国通用互认,督促封闭场地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简化测试通知书申领及异地换发手续,对测试通知书到期但车辆状态未改变的无需重复测试、直接延长期限。降低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申请条件,压减资质延续和信息变更的办理时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等供给。围绕城市治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等领域,鼓励地方通过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等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在条件成熟的特定路段及有需求的机场、港口、园区等区域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规则,推动公共交通、路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有序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十四)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在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服务领域加快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梳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研究推动予以取消或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税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提高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数据更新频率,提升系统智能检索功能,推动实现商标图形在线自动比对。进一步压缩商标异议、驳回复审的审查审理周期,及时反馈审查审理结果。2020年底前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个月以内。(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十七)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推动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对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修改或撤销。(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十八)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政策效果评估为重点,建立对重大政策开展事前、事后评估的长效机制,推进政策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十九)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联系,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和分级办理“一张网”,更多采取“企业点菜”方式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热线整合,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热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评价流程,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抓好惠企政策兑现。各地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县级政府出台惠企措施时要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行政策兑现“落实到人”。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相关落实情况年底前报国务院。有关改革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调整的,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抓紧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对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7月15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是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发源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关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一些基础性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一)健全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基础,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本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法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法规评估制度和执行情况检查制度,督促法律法规落实到位。(二)坚持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正公平对待中小企业,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实现大中小企业和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审查流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公示、抽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三)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发布制度。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布中小企业统计数据。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统计制度,编制中小微企业金融条件指数。加强中小企业结构化分析,提高统计监测分析水平。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完善《中小企业主要统计数据》手册,研究编制中小企业发展指数。适时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四)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坚持“政府+市场”的模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整合共享各类涉企公共服务数据。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创新小微企业征信产品,高效对接金融服务。研究出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示查询和信用监管等。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基础作用,将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五)完善公正监管制度。减少监管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推广全程网上办、引导帮办,全面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推进分级分类、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避免对中小企业采取简单粗暴处理措施,对“一刀切”行为严肃查处。二、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六)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制度。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县级以上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公司制母基金,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完善基金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绩效评价。(七)建立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实行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八)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机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完善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应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三、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制度(九)优化货币信贷传导机制。综合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进一步疏通利率传导渠道,确保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有效传导至贷款利率。建立差异化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促进信贷利率和费用公开透明,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合理水平。(十)健全多层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深化大中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改革,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便利续贷业务和信用贷款,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中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开展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加强银税互动。推动金融科技赋能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研究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加快推进小额金融纠纷快速解决等机制建设。完善规范银行业涉企服务收费监管法规制度,降低小微企业综合性融资成本。(十一)强化小微企业金融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健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长效机制,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修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服务情况与资本补充、金融债发行、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金融机构总部相关负责人考核及提任挂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建立授信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制度。督促商业银行优化内部信贷资源配置和考核激励机制,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改进贷款服务方式。(十二)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大力培育创业投资市场,完善创业投资激励和退出机制,引导天使投资人群体、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等扩大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更多地投长、投早、投小、投创新。稳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支持更多优质中小企业登陆资本市场。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对接资本市场。稳步推进新三板改革,健全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鼓励地方加大对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企业的支持。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债券融资,通过市场化机制开发更多适合中小企业的债券品种,完善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十三)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贷款风险权重,落实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四、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制度(十四)完善创业扶持制度。改善创业环境,广泛培育创业主体。完善创业载体建设,健全扶持与评价机制,为小微企业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鼓励大企业发挥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和市场优势,为创业活动提供支撑。鼓励服务机构提供创业相关规范化、专业化服务。(十五)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制度。创新中小企业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促进大中小企业联合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科研仪器、实验设施、中试小试基地等创新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大幅提高中小企业承担研发任务比例,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直接支持。完善专业化市场化创新服务体系,完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机制,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扶持中小企业创新的能力与水平。完善中小企业创新人才引进和培育制度,优化人才激励和权益保障机制。以包容审慎的态度,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十六)完善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机制。健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完善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协同创新和融通发展制度,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十七)构建以信息技术为主的新技术应用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新材料技术、智能绿色服务制造技术、先进高效生物技术等,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应用新技术的工作机制,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支持产业园区、产业集群提高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建立中小企业新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新技术推广机制,提高新技术在园区和产业链上的整体应用水平。五、完善和优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十八)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机构良性发展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梯度培育、协同服务和评价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一体化平台。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产业,引导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引导大企业结合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创新链为中小企业提供配套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十九)健全促进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机制。完善中小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具有时代特点的课程、教材、师资和组织体系,建设慕课平台,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弘扬“工匠精神”。健全中小企业品牌培育机制。实施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行动。完善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制。(二十)夯实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机制。深化双多边中小企业合作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探索建设中小企业海外服务体系,夯实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服务机制,在国际商务法务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质量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帮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鼓励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探索建立B2B出口监管制度,支持跨境电商优进优出。六、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二十一)构建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制度。坚决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依法惩治侵犯中小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出台并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源头遏制拖欠问题。(二十二)健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额。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强化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政策,提升中小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能力。优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强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效率,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负担。(二十三)完善中小企业维权救济制度。构建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畅通中小企业表达诉求渠道,完善咨询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公益诉讼制度、国际维权服务机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救援救济机制,帮助中小企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七、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组织领导制度(二十四)强化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建立内部责任制,加强工作落实。(二十五)完善中小企业决策保障工作机制。完善中小企业政策咨询制度,培育一批聚焦中小企业研究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立政策出台前征求中小企业与专家意见制度和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完善中小企业政策发布、解读和舆情引导机制,提高政策知晓率、获得感和满意度。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7月3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区市党委、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引导拉萨籍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在区外积极就业创业。日前,拉萨市制定并出台《拉萨市促进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创业的具体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在区外就业可享受多方面补贴《措施》规定,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区外就业住房补贴。在区外就业的,按月给予住房补贴,其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就业的按1500元/月补贴,在其它城市就业的按1000元/月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5年。在区外连续就业满3年的,一次性给予15000元区外稳定就业奖励;在区外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见习的,见习期间按西藏自治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给予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在区外自主创业的,给予50000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租赁场地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每年可申请不超过20000元场租水电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措施》规定,区内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推介一名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三类群体区外就业可享受补贴拉萨市人社局高校中心负责人介绍,《措施》规定,毕业5年内,在区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录用文件,缴纳社保且工作满一年的拉萨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拉萨的高校毕业生,中职生同等享受)。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高职(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区外就业见习的。毕业5年内,在区外自主创业的拉萨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拉萨的高校毕业生,中职生同等享受),三类群体区外就业可享受补贴。根据《措施》,拉萨市还将协调北京、江苏对口援藏省市每年分别提供200个机关事业单位岗位、200个以上企业岗位开展专项招聘。组织100名以上拉萨籍高校毕业生赴内地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力争促进一批拉萨籍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援藏、自主就业创业、就业见习等方式实现区外就业。同时,建立就业援藏工作联络和定期沟通回访机制,加强与对口援藏省市对接衔接,定期对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形势政策宣讲和就业创业指导,开发对接就业岗位等工作,统筹做好区外就业服务工作。区外就业满5年可申请返藏工作在区外连续就业满5年后,经本人申请、组织考核,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人才引进、调入、公开考录等方式返藏工作,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可落户,符合拉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规定的领军型、骨干型和实用型人才,可通过调入引进、柔性引进或国企聘用引进等方式引进,享受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根据拉萨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需求,适时从区外就业创业拉萨籍高校毕业生中专项招录一批充实到机关事业单位及基层岗位。区外连续就业满5年后,返藏选择市场就业或自主创业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区外连续就业满5年或创业满3年后返藏自主创业的(包括重新创业),可申请入驻政府建设的众创空间、创业创新基地,相关众创空间、创业创新基地根据空余办公场地情况3年内免费提供基本办公场地支持。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排水沥青路面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G/T 3350-03—2020,简称《规范》),作为行业推荐性标准,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一、编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众对出行质量的需求不断提高,道路建设也向着安全,舒适,环保的方向发展。排水沥青路面具备排水、抗滑、降噪等特点,可显著提高雨天行车的安全性及舒适性。目前,很多国家广泛使用甚至强制使用排水沥青路面,日本、美国等国家颁布了专门的排水沥青路面技术规范。我国排水沥青路面经历了十多年的研究和工程实践,近年来应用需求迅速增加,为指导规范排水沥青路面设计与施工,交通运输部组织完成了《规范》的编制工作。二、《规范》的定位《规范》基于成熟、可靠、先进、实用的原则,全面总结了国内排水沥青路面设计和施工等工程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排水沥青路面的最新研究成果。《规范》填补了我国在排水沥青路面设计施工技术领域行业标准的空白,有利于规范排水沥青路面的设计、施工、试验检测、质量验收等环节,对建设安全环保的公路基础设施、提高公路路面行驶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欧洲、美国等国家路面结构多为柔性基层;排水沥青路面的结合料多采用普通基质沥青、SBS改性沥青或AR橡胶沥青,日本主要采用高黏度改性沥青,以保证排水沥青路面在高温、重载交通下的耐久性。《规范》根据我国气候环境和交通荷载条件,结合我国半刚性基层的典型路面结构,提出了适于我国的排水沥青路面结构组合和设计方法,明确了高黏度改性沥青材料及排水沥青混合料的技术要求。三、主要内容(一)排水沥青路面结构设计:规定了排水路面的结构设计方法、结构组合、厚度取值、双层排水沥青路面结构组合、防水粘结层技术要求以及旧路改造时的路面设计方法。为不同结构层次提供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可用于指导我国排水沥青路面结构设计,满足以半刚性基层为主的排水路面结构性能需求。(二)排水系统及附属设施设计:针对排水沥青路面表层内部排水的特殊性,规定了排水沥青路面边缘排水结构、超高路段排水设计、多车道、陡坡等大径流路面排水设计、桥面排水设计以及排水路面标线设计等方法和典型结构形式,以保证路面结构整体排水的要求。(三)材料:规定了排水路面所使用材料的技术要求,包括沥青、粗集料、细集料、填料、纤维稳定材料以及层间材料等,为排水沥青路面配合比设计、施工质量控制提供依据。(四)配合比设计:提出了排水沥青路面混合料性能技术要求,规定了排水沥青混合料目标配合比设计、生产配合比设计以及生产配合比验证的步骤和方法。(五)排水沥青路面施工:主要根据我国常用的高黏度改性沥青胶结料和排水沥青路面大空隙结构特征,提出相应的施工技术要求。规定了排水沥青路面的施工准备、防水黏结层施工、排水沥青混合料的拌和、运输、摊铺、压实成型、交通控制和透水标线施工的技术内容。(六)施工管理与检查验收:规定了排水沥青路面施工前的材料与设备检查,以及施工过程中路面、透水标线的质量管理与检查,提出相应的检测方法、频次及技术要求。(七)交工验收:规定了排水沥青面层交工检查项目、频度与质量标准和透水标线交工验收质量标准。基于现有规范,根据排水沥青路面结构的特殊性,对相关指标的验收标准进行了调整,如空隙率,渗水系数等。四、实施注意事项(一)排水沥青路面的建设要结合项目所在区域、公路等级、交通量等级合理确定材料及施工技术,以保证排水沥青路面的功能。(二)使用人员应正确理解和使用《规范》。排水沥青混合料由于采用高黏度改性沥青作为胶结料,以及“骨架-空隙”型的结构形式,材料设计和施工规范水平对排水沥青路面质量影响较大,必须严格执行《规范》相关规定。(三)精心组织宣贯培训。各省(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和科研院所等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规范》的宣贯培训工作,使广大公路建设者和管理者正确理解、使用《规范》,为《规范》顺利实施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保基金安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对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缓解因病致贫、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及时出台有关政策,把新冠肺炎诊疗救治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预付部分资金,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也要看到,受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制约,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不高,欺诈骗保问题普发频发,基金监管形势较为严峻。为全面提升医保治理能力,深度净化制度运行环境,严守基金安全红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构建全领域、全流程的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促进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完善法治、依法监管,保证基金监管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开创基金监管工作新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协同高效,不断提升基金监管能力与绩效。坚持惩戒失信、激励诚信,引导监管对象增强自律意识,营造良好氛围。(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实现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常态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二、明确监管责任(四)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督促医疗保障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完善公立定点医药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其履行政治责任、基金监管责任的监督考核与执纪问责,筑牢监管底线。(五)强化政府监管。充分发挥政府在基金监管法治建设、标准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依法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医疗保障部门对基金监管的责任,切实发挥监管作用。建立由医疗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基金监管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基金监管重大行动、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制定权责清单,明确医保基金监管职责。(六)推进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推动医药卫生行业组织发展,引导和支持其在制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管理服务、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定点医药机构要切实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医保服务、人力资源、财务、系统安全等内部管理机制,履行行业自律公约,自觉接受医保监管和社会监督。三、推进监管制度体系改革(七)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重点检查、专家审查等相结合的多形式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对象、检查重点和检查内容。规范启动条件、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推行按服务绩效付费,提升监管的专业性、精准性、效益性。(八)全面建立智能监控制度。加快推进医保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严格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做好与原有相关系统的衔接,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和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加强大数据应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的引导和审核,强化事前、事中监管。针对欺诈骗保行为特点,不断完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基础信息标准库和临床指南等医学知识库,完善智能监控规则,提升智能监控功能。开展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实时管理。推广视频监控、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应用。推进异地就医、购药即时结算,实现结算数据全部上线。加快建立省级乃至全国集中统一的智能监控系统,实现基金监管从人工抽单审核向大数据全方位、全流程、全环节智能监控转变。(九)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统筹地区及以上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医疗保障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受理、检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流程和机制,加强隐私保护,切实保障举报人信息安全。完善举报奖励标准,及时兑现奖励资金,促进群众和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监督。(十)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创新定点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预算管理、检查稽核、定点协议管理等相关联。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规范和自律建设,制定并落实自律公约,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十一)建立综合监管制度。适应医保管理服务特点,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相互配合、协同监管的综合监管制度,推行网格化管理。推进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健全协同执法工作机制。对查实的欺诈骗保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严从重处理。建立健全打击欺诈骗保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执业药师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药品流通监管、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审计机关负责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持续关注各类欺诈骗保问题,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欺诈骗保等犯罪行为,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开展侦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十二)完善社会监督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医保基金监督,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良性互动。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和新闻媒体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参保人员等进行广泛深入监督。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参与飞行检查、明察暗访等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形式,发布打击欺诈骗保成果及典型案件。四、完善保障措施(十三)强化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及规范保障。制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办法。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完善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机制,将监管对象由医疗机构延伸至医务人员,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绩效双控制。出台并落实医疗卫生行业诊疗标准,逐步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完善并落实临床药师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强化临床应用和评价等标准规范运用。(十四)加强医保基金监督检查能力保障。加强基金监督检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执法体系,加强人员力量,强化技术手段。理顺医保行政监管与经办协议管理的关系,明确行政监管与经办稽核的职责边界,加强工作衔接。落实经办机构协议管理、费用监控、稽查审核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经办机构内控风险进行评估,筑牢基金监管内控防线。加强各级财政资金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金监管力量。保障医药机构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相关设施。(十五)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惩处力度。综合运用司法、行政、协议等手段,严惩重罚欺诈骗保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欺诈骗保行为的立法解释,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积极发挥部门联动处罚作用,对经医疗保障部门查实、欺诈骗保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作出停业整顿、吊销执业(经营)资格、从业限制等处罚,提升惩处威慑力。对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十六)统筹推进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确定基本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政策调整权限。加强医保对医疗和医药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统筹地区监管职责,优化基金监管工作基础。(十七)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体系改革。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规范诊疗行为。围绕常见病和健康问题,规范推广适宜医疗技术。不断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医保支付与招标采购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深入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专项治理。五、工作要求(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是医保基金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审计、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协同推进改革。要加强信息交流,实现联动响应,推进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十九)建立工作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要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题,对欺诈骗保行为零容忍,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重要意义,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对有效的监管方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6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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