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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精神,拟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试点企业条件和范围,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原则,选择10家左右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建立本地区试点企业目录,实行动态调整。二、指导试点企业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提供命题指导、题库建设和考评人员培训等服务。同时,指导试点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三、加强对试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的指导,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重点考察技能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四、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的人员,由试点企业参考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证书参考样式和编码规则,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并与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接,对外公开认定结果,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五、加强对本地区试点企业(含试点央企子公司、分公司等)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管和服务。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建立试点企业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请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报我部备案后实施,方案要明确试点企业条件范围、职业(工种)范围、工作步骤、时间安排等。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相关单位联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中央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提出的“紧跟新技术、新职业发展变化,建立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加快职业标准开发工作”要求,加快构建与国际接轨、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职业分类体系,我们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新职业信息。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确定了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等13个新职业信息,调整变更了4个职业(工种)信息,新增了3个工种信息,现予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统计局办公室2019年4月1日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 一、新职业信息(一)2-02-10-09 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定义:从事与人工智能相关算法、深度学习等多种技术的分析、研究、开发,并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设计、优化、运维、管理和应用的工程技术人员。主要工作任务:1.分析、研究人工智能算法、深度学习及神经网络等技术;2.研究、开发、应用人工智能指令、算法及技术;3.规划、设计、开发基于人工智能算法的芯片;4.研发、应用、优化语言识别、语义识别、图像识别、生物特征识别等人工智能技术;5.设计、集成、管理、部署人工智能软硬件系统;6.设计、开发人工智能系统解决方案;7.提供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二)2-02-10-10 物联网工程技术人员定义:从事物联网架构、平台、芯片、传感器、智能标签等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以及物联网工程的设计、测试、维护、管理和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主要工作任务:1.研究、应用物联网技术、体系结构、协议和标准;2.研究、设计、开发物联网专用芯片及软硬件系统;3.规划、研究、设计物联网解决方案;4.规划、设计、集成、部署物联网系统并指导工程实施;5.安装、调测、维护并保障物联网系统的正常运行;6.监控、管理和保障物联网系统安全;7.提供物联网系统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三)2-02-10-11 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员定义:从事大数据采集、清洗、分析、治理、挖掘等技术研究,并加以利用、管理、维护和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主要工作任务:1.研究和开发大数据采集、清洗、存储及管理、分析及挖掘、展现及应用等有关技术;2.研究、应用大数据平台体系架构、技术和标准;3.设计、开发、集成、测试大数据软硬件系统;4.大数据采集、清洗、建模与分析;5.管理、维护并保障大数据系统稳定运行;6.监控、管理和保障大数据安全;7.提供大数据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2-02-10-12 云计算工程技术人员 定义:从事云计算技术研究,云系统构建、部署、运维,云资源管理、应用和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主要工作任务:1.开发虚拟化、云平台、云资源管理和分发等云计算技术,以及大规模数据管理、分布式数据存储等相关技术;2.研究、应用云计算技术、体系架构、协议和标准;3.规划、设计、开发、集成、部署云计算系统;4.管理、维护并保障云计算系统的稳定运行;5.监控、保障云计算系统安全;6.提供云计算系统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五)2-02-30-11 数字化管理师定义:使用数字化智能移动办公平台,进行企业或组织的人员架构搭建、运营流程维护、工作流协同、大数据决策分析、上下游在线化连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在线化、数字化的人员。主要工作任务:1.制定数字化办公软件推进计划和实施方案,搭建企业及组织的人员架构,进行扁平透明可视化管理;2.进行数字化办公模块的搭建和运转流程的维护,实现高效安全沟通;3.制定企业及组织工作流协同机制,进行知识经验的沉淀和共享; 4.进行业务流程和业务行为的在线化,实现企业的大数据决策分析;5.打通企业和组织的上下游信息通道,实现组织在线、沟通在线、协同在线、业务在线,降低成本,提升生产、销售效率。(六)4-04-05-0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 L 定义: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工程实践过程中的模拟建造,以改进其全过程中工程工序的技术人员。主要工作任务:1.负责项目中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等建筑信息模型的搭建、复核、维护管理工作;2.协同其它专业建模,并做碰撞检查;3.通过室内外渲染、虚拟漫游、建筑动画、虚拟施工周期等,进行建筑信息模型可视化设计;4.施工管理及后期运维。(七)4-13-05-03 电子竞技运营师定义:在电竞产业从事组织活动及内容运营的人员。主要工作任务:1.进行电竞活动的整体策划和概念规划,设计并制定活动方案;2.维护线上、线下媒体渠道关系,对电竞活动的主题、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协调及监督;3.分析评估电竞活动商业价值,确定活动赞助权益,并拓展与赞助商、承办商的合作;4.协调电竞活动的各项资源,组织电竞活动;5.制作和发布电竞活动的音视频内容,并评估发布效果;6.对电竞活动进行总结报告,对相关档案进行管理。(八)4-13-99-00 电子竞技员定义:从事不同类型电子竞技项目比赛、陪练、体验及活动表演的人员。主要工作任务:1.参加电子竞技项目比赛;2.进行专业化的电子竞技项目训练活动;3.收集和研究电竞战队动态、电竞游戏内容,提供专业的电竞数据分析;4.参与电竞游戏的设计和策划,体验电竞游戏并提出建议;5.参与电竞活动的表演。(九)4-99-00-00 无人机驾驶员定义:通过远程控制设备,操控无人机完成既定飞行任务的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1.安装、调试无人机电机、动力设备、桨叶及相应任务设备等;2.根据任务规划航线;3.根据飞行环境和气象条件校对飞行参数;4.操控无人机完成既定飞行任务;5.整理并分析采集的数据;6.评价飞行结果和工作效果;7.检查、维护、整理无人机及任务设备。(十)5-05-01-02 农业经理人 L定义: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中,从事农业生产组织、设备作业、技术支持、产品加工与销售等管理服务的人员。主要工作任务:1.搜集和分析农产品供求、客户需求数据等信息;2.编制生产、服务经营方案和作业计划;3.调度生产、服务人员,安排生产或服务项目; 4.指导生产、服务人员执行作业标准;5.疏通营销渠道,维护客户关系;6.组织产品加工、运输、营销;7.评估生产、服务绩效,争取资金支持。(十一)6-25-04-09 物联网安装调试员定义:利用检测仪器和专用工具,安装、配置、调试物联网产品与设备的人员。主要工作任务:1.检测物联网设备、感知模块、控制模块的质量;2.组装物联网设备及相关附件; 3.连接物联网设备电路;4.建立物联网设备与设备、设备与网络的连接;5.调整设备安装距离,优化物联网网络布局;6.配置物联网网关和短距传输模块参数;7.预防和解决物联网产品和网络系统中的网络瘫痪、中断等事件,确保物联网产品及网络的正常运行。(十二)6-30-99-00 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定义:使用示教器、操作面板等人机交互设备及相关机械工具,对工业机器人、工业机器人工作站或系统进行装配、编程、调试、工艺参数更改、工装夹具更换及其他辅助作业的人员。主要工作任务:1.按照工艺指导文件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完成作业准备;2.按照装配图、电气图、工艺文件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使用工具、仪器等进行工业机器人工作站或系统装配;3.使用示教器、计算机、组态软件等相关软硬件工具,对工业机器人、可编程逻辑控制器、人机交互界面、电机等设备和视觉、位置等传感器进行程序编制、单元功能调试和生产联调; 4.使用示教器、操作面板等人机交互设备,进行生产过程的参数设定与修改、菜单功能的选择与配置、程序的选择与切换;5.进行工业机器人系统工装夹具等装置的检查、确认、更换与复位;6.观察工业机器人工作站或系统的状态变化并做相应操作,遇到异常情况执行急停操作等;7.填写设备装调、操作等记录。(十三)6-31-01-10 工业机器人系统运维员定义:使用工具、量具、检测仪器及设备,对工业机器人、工业机器人工作站或系统进行数据采集、状态监测、故障分析与诊断、维修及预防性维护与保养作业的人员。主要工作任务:1.对工业机器人本体、末端执行器、周边装置等机械系统进行常规性检查、诊断;2.对工业机器人电控系统、驱动系统、电源及线路等电气系统进行常规性检查、诊断;3.根据维护保养手册,对工业机器人、工业机器人工作站或系统进行零位校准、防尘、更换电池、更换润滑油等维护保养;4.使用测量设备采集工业机器人、工业机器人工作站或系统运行参数、工作状态等数据,进行监测;5.对工业机器人工作站或系统的故障进行分析、诊断与维修;6.编制工业机器人系统运行维护、维修报告。二、调整变更职业(工种)信息(一)“电子音乐编辑(2-10-02-06)”更改为:“电子音乐制作师(2-10-02-06)”。(二)“鉴定估价师(4-05-05-02)”下设的工种“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更改为:“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三)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由第二大类“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业下工种(未列),恢复调整为第四大类“人力资源服务人员”小类下职业,职业编码为:4-07-03-04。(四)“农业技术员(5-05-01-00)”的职业编码更改为:5-05-01-01。三、新增工种信息(一)在“家政服务员(4-10-01-06)”下增设“母婴护理员”工种。(二)在“农业技术员(5-05-01-01)”下增设“茶园管理员”工种。(三)在“经济昆虫产品加工工(5-05-06-06)”下增设“蜂产品品评员”工种。
近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技工院校学生创业创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技工院校大力推进学生创业创新工作。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情况。 答:大力推进技工院校学生创业创新工作,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贯彻中央的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创业创新工作,先后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等一系列文件,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提供了系列政策保障。 二是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的要求,高度重视技工院校学生创业创新工作,对这项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不少地区出台了鼓励支持技工院校学生创业创新的支持政策,有的通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专题竞赛等多种方式,营造良好氛围。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技工院校毕业生可以享受创业培训补贴;2018年,黑龙江省人社厅举办了全省技工院校创新创业大赛;云南技师学院建立创业基地和众创空间,实行院校师生创业创新培训全覆盖。 三是技工院校学生创业创新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技工院校是培养生产和服务一线技术工人的专门学校。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技工院校2490所,在校生338.2万人,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7%以上。通过接受技工教育,技校学生普遍掌握扎实的技术技能,其中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技能等级毕业生达到33.4%以上。他们当中有的学习了数控加工、机电一体化、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3D打印等先进制造技术,有的学习了网络系统管理、商务软件开发、网站设计等新兴产业技能,有的学习了时装技术、3D数字游戏、平面设计技术等时尚创意类专业,有的学习了烘焙、烹饪、美容美发、酒店管理、餐厅服务、健康照护等服务类技能,这些技术技能务实、接地气、市场紧缺、需求旺盛,这些学生完全可以独自或联合创业,开个小门店,当个小老板,凭一技之长打拼出一番新天地,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拓展新的发展空间。例如,广州市工贸技师学院2015级新能源汽车维修专业学生时德龙,对电动汽车充电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获得第一届中华职业教育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金奖,并注册公司,走上创业之路。此外,该学院已经孵化3个创业团队成功创业。 问:如何推动技工院校学生创业创新工作? 答:一是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改善技工院校的创业环境,提升技工院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力争使有创业意愿的学生都有机会参加创业培训,准备创业的学生都能得到创业服务,已经创业的学生都可获得创业政策扶持。特别是各级人社部门要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把创业创新政策覆盖到技工院校,避免“灯下黑”。 二是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学生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技工院校学生根据市场需求、自身特点和所学技能投身创业,要打牢技工院校学生的职业技能基础,着力提高创业创新意识和能力水平,促进学生实现技能创业创新,提高创业成功率,带动更多人参与。 问:请介绍一下技工院校学生创业创新工作的主要目标。 答: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到2025年,技工院校创业师资轮训一遍,在校学生接受创业教育或创业培训基本做到全覆盖,投身创业创新的学生有明显增加,技工院校毕业生创业成功率有明显提升。 问:请介绍一下推进技工院校学生创业创新工作的主要任务。 答:推进技工院校学生创业创新工作主要任务有五个方面: 一是普及创业创新教育,加强技工教育创业创新课程体系建设,将创业创新课程融入现行课程体系,开发技工院校创业创新课程教材,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创新主题活动,在校园营造创业创新良好氛围。 二是加强创业培训,建立健全技工院校创业培训体系,依托技工院校等实体开展各类创业培训,鼓励技工院校引进或开发创业培训课程,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配备,鼓励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开设毕业学期创业培训实验班。 三是优化创业服务,指导技工院校对接政府部门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支持技工院校建立创业项目库,支持发展一批众创空间等新型平台,支持在技工院校建设创业孵化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创业孵化基地申报省级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四是加大政策扶持,积极拓展创业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指导推动技工院校帮助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毕业生申请享受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场租补贴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支持技工院校引入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为毕业生创业拓展融资渠道,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的创业学生,可参照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支持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试创业”实践活动。 五是开展创业创新竞赛,广泛开展各类创业创新相关竞赛,规划开展不同层级的技工院校学生创业创新大赛,举办全国技工院校创业创新大赛,鼓励技工院校积极参与“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等各类创业创新比赛,鼓励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开设创业训练营,各类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团队可优先得到创业政策扶持。 问:如何确保技工院校学生创业创新工作取得成效? 答:首先,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充分认识促进技工院校学生创业创新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加强督促检查。要求各技工院校落实推动学生创业创新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分管校领导负责学生创业创新工作。 其次,细化实施方案。要求各级人社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深化本地区技工院校学生创业创新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要求技工院校制定本校学生创业创新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分工和具体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第三,注重宣传引导。要求各地广泛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大力报道技工院校在学生创业创新工作中取得的进展和经验以及成功创业学生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先进事迹和典型,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技工院校学生创业创新工作取得新进展。
近日,人社部印发《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9—2022年)》(人社部发〔2019〕5号,以下简称《计划》),要求各地加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带动农民工队伍技能素质全面提升。就《计划》的出台背景和有关政策解读等,记者采访了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人。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计划》出台的背景?答:近些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一直保持稳中有增,目前已接近3亿人。《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占全国农民工总量的50.5%,逐渐成为农民工主体。农民工是新时期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帮助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增加受教育培训机会,提高专业技能和胜任岗位能力,将他们培养成为高素质技能劳动者和稳定就业的产业工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社部始终把农民工技能提升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国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等,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经过各地努力,2014—2017年,全国累计开展政府补贴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3856万人次。但从《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数据来看,全国农民工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仅占30.6%,说明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工作仍存在一些短板,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制度政策不够完善、覆盖面不够广泛、规模需要扩大、针对性有效性不强、促进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脱贫的支持度不够等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农村户籍、已从事或拟从事非农产业的新生代农民工,针对群体和时代特点,研究制定了《计划》。 问:新生代农民工有哪些特点?针对这些特点,将采取哪些创新举措扩大培训规模? 答:根据调研和课题研究结果,在就业和培训方面,新生代农民工相较于老一代农民工体现出的特质是“两高、两强和两低”,即: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技能提升意愿强、创业意识强;就业稳定性低、技能水平低。为此,我们将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的目标任务,确定为实现培训的普遍、普及和普惠上。在政策设计上,以新生代农民工为核心受益群体,通过多种举措,鼓励农民工、培训机构、用工单位参与到培训中来。 在具体措施中,我们明确将从事非农产业的技能劳动者都纳入培训计划,在不同就业形态对应的培训中,分别提出创新举措,体现在四方面。一是对准备就业人员,提出对登记培训愿望的农民工,在1个月内提供相应的培训信息或统筹组织参加培训。这个时限要求,能尽量适应农民工最迫切的就业需要,提供技能培训。二是对已就业人员,提出鼓励企业重点对新生代农民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具备条件的技能人才,开展岗位创新创效培训。强调加强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引导新生代农民工爱岗敬业,追求精益求精。这项措施,重在鼓励用工单位将农民工培养成为高技能、高素质、稳定就业的劳动者,实现农民工与企业的双赢。2018年人社部在全国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已经要求各地将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作为重点培养对象。三是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出精准掌握就业困难人员中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情况,优先提供技能培训服务或技工教育。当前脱贫攻坚已进入决战阶段,乡村振兴正在蓬勃开展。技能培训是促进就业脱贫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这一举措,将积极促进贫困劳动力脱贫,并防止返贫。四是对拟创业和创业初期人员,提出重点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开展以创办个体工商户和创办小微企业为中心的创业技能培训。对已创业人员,持续开展改善或扩大企业经营的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和企业经营指导。这一举措体现了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对创业技能的要求,并充分考虑了新生代农民工实际情况,将帮助更多农民工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助力乡村振兴。 问:培训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就业质量,在切实提高培训质量方面,将有哪些新突破? 答: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是促进高质量就业的根本有效途径。我们深入分析了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总结了部分地区的经验作法,结合新生代农民工特点,在三个方面突破传统做法,明确提出新要求。一是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当前,制造业重点领域、现代服务业和乡村振兴需要大量的技能人才,我们明确提出要对新生代农民工积极开展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量大、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促进他们成为产业工人。要改变传统单一的集中授课、填鸭式教学等模式,逐步推广企校合作、工学一体化、“互联网+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包、多媒体资源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二是扩大培训供给。各地培训机构发展不均衡,制约了培训规模和效果。我们明确提出要通过政府示范激励,带动社会培训资源参与。逐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推动落实劳动者自主选择、按标准领取补贴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三是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是民生之本,检测培训质量效果的根本指标也是就业。为促进培训就业一体化,我们明确提出,支持职业培训机构与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劳务输出机构等建立联合体,开展培训就业一站式服务。推进劳务输入地与输出地联动对接,延长新生代农民工跨区域培训就业服务链条。 问:为推动工作取得实效,人社部门将做好哪些组织实施工作? 答:文件出台后,关键在于抓落实、见实效。我们指导各地人社部门从三方面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科学规划工作,切忌搞“数字培训”。近些年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出台一些关于农民工培训的政策措施,要做好衔接融合,人社部门要最大程度地发挥牵头职能。人社系统内很多部门涉及农民工培训工作,更要形成合力,“分工不分家”,既明确职责,更要密切协作,打好组合拳,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将农民工培训促就业做成人社系统的品牌项目、民生工程。二是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各地从资金、政策等方面继续加大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和就业创业扶持力度。强调减少参训人员培训费“先垫后支”情况,探索培训券补贴方式。支持引导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合理使用。三是优化社会环境。对职业培训和技术工人待遇等各项惠及农民工、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的政策措施,要继续加强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强调每年至少对乡(镇)、村有关工作人员开展1次政策培训。工作重心下移,乡(镇)、村要加强政策宣讲和典型宣传,激发新生代农民工技能成才的内生动力。 下一步,人社部将抓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扩大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加强工作调研督导,研究解决较为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优化政策措施,与“春潮行动”、返乡创业培训行动计划、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技能扶贫千校行动等工作做好对接,统筹推进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现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人社职司函址[2009]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培训机构对参加培训合格的学员,应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对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学员,经考核鉴定合格,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二、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试行办法》(藏劳社办字[2001]112号)和《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试行)》(藏劳社办[2005]4号)规定,审查考生资格条件,加强考务管理,并按照《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劳社办[2008]447号)规范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2011年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22号)精神,现就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生活和路费补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培训补贴(一)补贴对象2011年1月1日后,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在试用期内提供不少于30天职业技能培训的区内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规定划分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由社会民间团体、个人、家庭、家族及其他非官方组织经营管理的企业。(二)补贴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三)补贴的申请申报单位持以下材料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1、书面申请;2、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3、《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一);5、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用证明及培训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6、工资发放单,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等证明材料。二、职业介绍补贴(一)补贴对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民办职介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二)补贴标准2011年1月1日后,介绍、组织我区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按每人5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三)补贴的申请申报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1、书面申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3、《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4、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5、区外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花名册;6、《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二)。三、生活、路费补贴(一)发放对象2011年1月1日后毕业,到区内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区外就业的我区高校毕业生。(二)补贴标准1、对到我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整月计算,给予二类区每人每月300元、三类区每人每月500元、四类区每人每月8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2、对到区外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我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1000元路费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1年的生活补贴。(三)补贴的申请1、到区内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我区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由用人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1)书面申请;(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三);(3)享受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花名册;(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劳动合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发放清单、缴纳社会保险凭证。2、在区外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生活及路费补贴由毕业生个人或受委托人持以下材料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路费补贴申请表》(附件四);(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政工人事或人力资源部门证明、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四、补贴的审核与拨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合格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拨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再拨付给申报单位或个人。五、其他(一)各类补贴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二)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从次月起停止补贴的发放:1、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2、高校毕业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3、导致补贴应终止的其他情形。(三)申报单位、个人及有关部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各类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附件一: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二: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三: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四: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路费补贴申请表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27号)、《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技术技能类公益性岗位就业,为实现稳定就业积累实践经验。现就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市)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一、积极开发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和城市社区建设的需要,围绕乡镇、社区中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因地制宜地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是要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劳社办〔2009〕334号)精神,积极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开发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社会保险协理、劳动关系协调协理等岗位;二是在城镇公共事业、公共事务管理工作中,大力开发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公共设施维护等岗位;三是在基层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水电设施设备维护中,大力开发农技推广、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服务、水利设施维护、电力设施维护等有专业技术含量的就业岗位,切实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二、落实政策,兑现各项补贴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政策措施,认真做好申报公益性岗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审核工作;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所学的专业、技能等特点,针对性的安置到合适的岗位,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生活补助,并认真组织好安置高校毕业生的岗前培训和档案托管、社会保险手续代办等工作。三、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周密部署。各地(市)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际情况,在本地(市)公益性岗位总指标中,预留不低于10%的岗位,安置高校毕业就业,并积极协调财政、民政、农牧、卫生、水利、电力等部门,大力开发基层管理、公共服务和技术技能类等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公益性岗位,积极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为维护我区就业稳定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精神,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加强就业服务、提供技能培训、实施岗位安置、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广泛开展就业援助活动,积极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实施针对性的援助,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提高生活水平,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二、目标任务各地(市)要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加强对就业援助对象的实名制动态管理,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积极开展专业化、个性化就业援助,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三、援助对象(一)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我区城镇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因年龄、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为:1“3545”人员(失业人员中:女35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2.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4.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5.军烈属、现役军人配偶、复员退役军人(不包括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6.城镇规划区域内被征地农牧民。(二)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有我区城镇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中的成员。四、强化认定、管理和退出(一)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持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核汇总,并公示一周后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认定。对认定为援助对象的,由认定单位发给《西藏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卡管理办法见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就业失业证》和就业援助卡,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二)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援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建立详细的援助对象信息资料,及时掌握援助对象的就业状况和具体情况。援助对象应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免费培训和招聘活动,并按要求定期到就业服务机构履行就业或失业状况登记手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要及时掌握援助对象的就业状态和政策扶持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每一次政策扶持情况在《就业失业证》上进行登记,并将有关信息登记造册,及时更新。(三)退出。建立援助对象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援助对象:1.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3次推荐上岗,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与用人单位洽谈的;2.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3.超过半年未按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其就业或失业状况的;4.通过公益性岗位之外的就业渠道已实现就业的;5.本人自愿放弃就业要求的。以上情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将其作为援助对象,在《就业失业证》上注明,并收回就业援助卡。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认定。五、落实扶持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一)大力扶持就业,全面落实政策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落实促进援助对象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切实发挥扶持政策促进援助对象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短期内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要及时提供免费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培训补贴,提高援助对象的技能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制度,根据援助对象的特点安排到适合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加快建立公益性岗位的动态管理机制;要积极引导企业吸纳援助对象、鼓励援助对象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帮助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就业。(二)实施分类帮扶,实现援助精细化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人本服务要求,将援助对象作为优先服务的重点群体,制定并实施特殊的服务流程,明确各项援助工作的内容、时间和效果,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对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要主动上门提供服务,要根据其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设计安排专门的服务路径和援助措施,实施“一人一策”的重点帮扶;对已就业的援助对象要提供适时跟踪服务,及时了解掌握援助对象享受政策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三)完善援助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就业援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援助对象登记认定、分类帮扶、跟踪服务、动态管理和资金补贴的工作机制,并加强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就业援助工作的制度化、长效化。要积极推进就业援助信息化工作,对就业援助对象的各项管理信息和服务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数据文档,逐步实现援助对象登记认定、就业状态、援助服务、享受政策等信息的统一采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就业援助工作人员要加强就业政策的学习,全面掌握我区各项就业优惠政策,不断提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确保就业援助各项工作全面、顺利地开展。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事关我区保障和改善民生,事关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各地(市)要充分认识就业援助的重要性,把就业援助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将就业援助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县一级,加强规划部署,明确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作,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切实推动就业援助工作的开展。各地(市)要加强对就业援助工作的统计,按季填报《就业援助工作情况》(见附件2),于季后3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市)要采取贴近群众的宣传方式,为援助对象讲明公共就业服务、培训鉴定、公益性岗位安置及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内容,说明享受政策的具体要求、方法,并要使每一位援助对象了解适合于自身的政策内容和办理途径。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宣传单、小册子等形式,广泛宣传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帮助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现将《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意见》(藏劳社厅〔2009〕15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该单位进行见习的制度。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毕业生自主选择与企业需求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对口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高等院校、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第三条凡依法注册成立,有接收见习生的意愿和能力,遵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规定,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具有对见习生负责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的企业和自收自支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第四条具备条件的区内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建立见习基地,申报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见习专业、岗位、培训条件及师资情况;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报表》。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对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认定授牌并向社会子以公布。第六条见习基地要做好见习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履行见习协议书规定的各项义务,及时足额为见习生发放生活补助。第七条见习基地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合格的保留其见习资格,对提供见习岗位多,质量高、待遇好的见习基地给予表彰;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终止就业见习活动。第八条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就业的两年内均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档案和户口不在同一地,方的,既可在档案存放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见习申请,也可在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见习申请。申请时出示毕业证、就业推荐函、身份证并进行见习申请登记。第九条见习生要接受见习基地管理,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完成见习任务。见习生享有选择见习单位、签定见习协议、参加见习培训、获得见习生活补助和见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享有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和人事代理服务的权利。见习生与见习基地达成就业见习意向后,双方要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补贴标准,以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第十条见习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终止见习协议,停发见习基本生活补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该生不再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就业推荐和劳动人事代理等公共就业服务。(一)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开见习单位,终止见习的;(二)不服从就业见习推荐的;(三)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的;(四)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五)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按月发放见习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见习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核拨,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单位在各级财政发放生活补助的基础上,应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适当发放一定的其他补贴。第十二条见习生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最短不低于3个月,在两年内只能申请一次就业见习。第十三条见习基地申请见习生生活补贴应提供如下材料:见习生毕业证复印件、《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及见习学生花名册,《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习生与见习基地签订的《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书》,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按月拨付到见习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第十四条见习生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生见习期间表现,出具《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对见习生德才表现及职业能力进行评估,作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之一。第十五条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招用的,单位应依法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见习生,由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第十六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政策制定、部门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第十七条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具体承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负责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规划、指导、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第十八条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是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在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的统一指导下开展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就业见习计划、落实见习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第十九条建立见习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见习工作责任制。自治区、各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检查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情况、见习岗位安全保障情况、见习生生活补助发放情况等。第二十条对虚报、谎报见习生人数,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资金以及扣发截留见习生生活补助的见习单位,一经发现,追回全部见习补贴,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和享受见习补助的资格,对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取得了初步进展,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见习政策有待健全和完善。目前,急需将见习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如见习基地的认定管理、见习工作过程的管理、见习结束后的考核、对见习补贴的发放和监督等,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以推动建立见习工作的长效机制。——见习组织管理难度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相对较分散,流动性大,难以准确掌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组织见习工作难度较大。二是见习岗位与见习生之间供求不平衡。有些见习岗位找不到专业对口的见习生,有的高校毕业生则找不到合适的见习岗位。还有的高校毕业生挑见习岗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见习就去,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县城、边远地区、艰苦地区见习就去得少。三是缺乏有效管理手段,有些见习生在工作中稍不如意就中止见习,打乱了见习基地工作计划。——企业参加见习的积极性不高。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见习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力度不够,企业担心出现意外后产生纠纷;二是人手紧张无法安排师傅对见习生 “传、帮、带”;也缺乏对企业和带教培训老师的补助等。三是认为补贴报账程序较繁琐;四是担心见习生不好管理,增加企业成本。——见习补贴政策落实力度有待加强。主要问题包括:一是一些地方尚未落实见习补贴政策,没有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提供见习补贴。二是一些地方补贴标准低,起不到生活补贴的作用。三是由于地方政府只面向本地户籍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补贴,影响了见习基地接收非本地户籍见习生的积极性。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和个私协会认真贯彻落实《“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确保取得实效。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等7部门共同制定的《计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和个私协会从大局出发,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将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结合起来,立足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完成好《计划》赋予的工作任务,帮助高校毕业生成为个体私营经济领域的就业者和创业者。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在选择、确定见习单位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计划》规定的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降低条件,防止凑数应付,务求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逐步确立见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职业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对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职业培训工作仍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需要,职业培训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增强。为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强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是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二)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使高技能人才培训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二、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三)健全职业培训制度。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健全职业培训制度。要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四)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要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他们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要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要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师傅带徒弟、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对退役士兵要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职业院校学生要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五)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要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鼓励企业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自办培训机构或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等方式,结合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六)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要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要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要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七)大力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深化职业培训模式改革,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全面实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面向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城乡劳动者的初级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应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企业岗位实际要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或定岗培训;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应结合产业发展对后备技能人才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八)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竞赛选拔。各地要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统一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中的引导作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在职业院校中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九)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设施,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在产业集中度高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地级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经济较发达的县市,提升改造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完善职业分类制度,加快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题库的开发与更新,为职业培训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展师资培训,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教师队伍。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根据职业培训规律和特点,加强职业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课程体系、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的开发。(十)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进一步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十二)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各地要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鼓励地方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十三)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十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要加大整合力度,具备条件的地区,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十五)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十六)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2012年底前,各省(区、市)地级以上城市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断提高地区之间信息共享程度。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要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发放培训券(卡)的方式。要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定期向全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加强组织领导(十七)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要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十八)科学制定培训规划。各地要根据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当地劳动者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十九)加大宣传表彰力度。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并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2011年,是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也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在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就业局的大力指导下,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会议精神,以城镇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为目标,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为重点,按照自治区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不断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较好。一、存在的问题(一)劳动力供需矛盾仍然突出。林芝地区缺少能吸纳大量失业人员就业的骨干企业和相关的辅助、协作企业,民营及个体企业规模不大,吸纳劳动力有限。就业再就业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十分明显。目前,“劳动力市场” 上需要的是有一定文化技能的高素质人员,而登记失业人员中,有的文化程度低,有的技能单一,综合素质不高,缺乏竞争力。这就使“劳动力市场”出现“有人没事干,有事没人干”的现象。简单的劳动领域人员过盛,而有一定技能,特别是高技能人员和管理人员严重缺乏,人多、人才少的矛盾较为突出。(三)就业观念陈旧引发就业困局。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在择业观念上存在一定误区:一是缺乏就业主动性和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等政府分配工作的观念;二是缺乏自我培养、自我提高的意识,不是自己主动参加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而是等有关部门动员参加一些技能培训;三是受旧观念的影响,部分失业人员放不下吃“公家饭”的架子,不屑干那些苦、脏“不体面”的活,一些行业不愿意去,不愿从事一些临时的工作或到私营企业就业。(四)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造成就业不稳定。一些企业由于主客观原因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临时性用工现象突出,用工流动性较大,造成了就业的不稳定。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使职工在这些企业工作存在后顾之忧。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一)大力挖掘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一是扶持既有地方特色又具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产业的发展,引导他们带动周围农牧民就业。二是实施"创业助推工程",扩大就业倍增效应,以小额贷款和建立创业项目库为突破口,完善各项扶持政策,全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三是继续开发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充分挖掘就业岗位,为就业困难群体服务。(二)继续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技能水平。提高就业与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引进一些有资质、有实力的职业培训机构来参与我地区的就业培训工作,切实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和农牧区富余劳动力掌握再就业的技能。(三)抓好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大力推进统筹城乡就业。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和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二是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的职业中介行为,净化就业环境。三是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规划和政策,统筹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资源。四是完善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政策,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竞争力和就业稳定性。五是加强与发达地区横向联系,扩大劳务输出的数量和规模,提高劳务输出质量,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加大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力度。(四)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强化各行各业持证上岗意识。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强化技能培训,突出能力培养,以满足各用人单位对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工作,不断扩大社会化鉴定范围。充分调动社会、企业参与鉴定工作的积极性,建立与企业紧密合作的联合机制,使职业技能鉴定深入各生产领域,从而促进劳动者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和工作能力,提高企业生产力。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切实提升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水平、综合能力和社会形象,促进我地区鉴定工作向规范化、精细化和科学化发展。(五)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全力推进失业保险工作 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征缴力度,加强基金管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一是继续做好失业保险政策宣传,积极落实失业保险金的各项政策,确保失业保险应保尽保。二是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清欠工作力度,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努力完成全年的征缴任务。三是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失业保险法制化建设,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四是加强失业保险基础工作管理。继续开展以提高经办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为主要内容的能力建设;强化失业保险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及时上报。(六)抓好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是积极引导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人就业,鼓励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等经济实体积极吸纳失业人员,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二是充分发挥失业保险补贴的作用,扩大失业保险金的使用范围,为促进就业再就业、调控失业提供帮助。三是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鼓励灵活就业,及时提供有效地就业服务。四是在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方面给予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给自谋职业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创业空间。林芝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领导重视,有效组织。为确保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顺利实施,在地委、行署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成立了以行署分管专员为组长,行署副秘书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副组长,由地区财政局、综治办、民政局、建设局、卫生局、公安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组成的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围绕帮助就业困难群体有效实施就业再就业援助这一目标,根据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精神和我地区实际,确立了以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五类人员就业和对公安、环保等行业为重点的公益性岗位开发意见,通过地区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会议,制定了《日喀则地区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地区采取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落实责任制,各县(市)人社部门积极配合等措施,保障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有序开展。(二)积极投入,广泛宣传。为把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这项德政利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局每年及时向18县(市)人社局、地直各单位政工人事科(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在日喀则电视台、日喀则报社进行政策宣传。同时邀请新闻媒体对此项工作进行了阶段性报道,增加了该政策的知名度和工作的透明度。(三)周密部署,制定制度。一是建立了责任制,形成了责任管理体系。明确了公益性岗位人员属地管理原则,形成由地区人社局统管,各县(市)人社局、各单位政工部门(办公室)为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为直接责任的分级负责的管理格局。二是建立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各县(市)人社局、各单位政工部门(办公室)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就业局备案,作为续签合同的主要依据。三是制定了《日喀则地区公益性岗位管理细则(试行)》,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申请、批准、离岗、离职、辞职、辞退等内容结合我地区实际作了详细规定,已通过行署办公室下发至各县(市)、各单位,并于今年3月1日实施,形成了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长效机制。四是制定手册,便于管理。我局免费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制定了《公益性岗位管理手册》,做到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四齐全”;工作单位、岗位工种、岗位补贴、单位补贴、各项保险“五清楚”。既方便了公益性岗位人员,又便于我们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四)加强统计,严格审核,及时落实。根据地区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和局党组的要求我们逐一对所申报人员进行认真细致的统计和严格审核,今年3月底根据《管理细则(试行)》,严格按照程序,对公益性岗位的发放进行了上会研究,确定人员,杜绝了“保姆岗位”、“人情岗位”、“照顾岗位”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现象发生。并向18县(市)和地直单位下通知及时落实人员确定岗位,还分批对确定人员进行公益性岗位政策培训,并对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了合格证书同时举行了公益性岗位发放仪式。今年4月11日地区财政局、人社局联合下发《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地财字〔2011〕29号)文件,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情况按照“一级事权、一级财权、谁用人、谁承担”的原则,自治区承担60%、地直部门公益性岗位由地区财政承担40%部分、县(市)公益性岗位由各县(市)财政承担40%部分,目前,各项待遇基本到位,确保了公益性岗位政策得到认真贯彻。(五)加强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确保待遇。根据《近期日喀则市社情反映》上反映的公益性岗位问题情况和地委行署的批示精神,局党组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公益性岗位政策落实督查调研组,从2010年10月开始,对我地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进行了核查清理,同时形成了《日喀则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发【2011】13号),要求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自2007年以来安置的公益性岗位进行认真自查,自查后报送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花名册。根据各县(市)、地直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花名册与我局原有花名册及档案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一次整体清查,用人单位经办人核实花名册,签字盖章确认。通过自查和整体清查,收回公益性岗位96个,追回公益性岗位资金16.7万元,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性岗位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六)档案清理,确保资料完善。根据日人社发【2011】13号文件精神,我局组织专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进行了认真核查清理,根据翻阅、核查公益性岗位人员基础档案,及时对手续不全的资料和证件进行了补签补办、核实盖章,重新装档,并把年度考核和续签合同及时补入档案中。详细摸清了每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审批时间、合同签订时间,做好了我地区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基础资料,为下一步的规范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档案已经整理完毕,归入档案柜,交由专人管理。期间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免费定制劳动合同书、管理手册、档案盒等共计投入资金14.49万元。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经过四年多的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在宣传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开展工作,建立较为完善的公益性岗位档案,使自治区公益性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真正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认为党和政府的政策好,真正关心他们,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促进地方局势的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也发现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管理不规范。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不够重视,仍有擅自调动、替换公益性岗位的情况,去世、辞退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不及时上报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的现象仍然存在。(二)公益性岗位与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较大。由于我地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相对较多,加之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度增大,目前的公益性岗位指标,还不能够完全解决就业需求,造成了公益性岗位与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大。(三)公益性岗位待遇不均衡的现象较为突出。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但在福利待遇与单位补贴上存在着不均衡的现象,如个别单位补贴达到1000元以上,而大部分单位补贴100-300元,甚至有些单位从未补贴过。(四)低技能人员就业困难。大部分申请普通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文化素质偏低且技能缺乏,特别是残疾人就业较难,公益性岗位申报单位普遍不愿聘用这类就业困难人员。三、意见和建议(一)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严把公益性岗位人员“入口关”,对申请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进行摸底调查,确保真正符合条件人员上岗就业,同时畅通出口,及时清退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二)严格检查,重点处置。按照《管理细则(试行)》,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于群众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坚决快速处置,给广大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三)全力开发,增加就业。对于公益性岗位需求较大的现实情况,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反映,申请公益性岗位,全力开发岗位,及时帮扶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尤其是我地区中专毕业生)就业。(四)总结经验,科学管理。进一步总结去年10月以来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好经验,同时,结合新的就业形势和我地区实际,探索更加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方法,逐步使公益性岗位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经过我们的不断探索与努力工作,我地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呈现了新面貌,实现了新进展,取得了新成绩。更主要的是通过此次清理核查,消解了民怨、规范了制度、健全了档案、促进了就业,为我局下一步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与服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相信,在自治区人社厅的高度重视、正确领导和关心关怀下,公益性岗位这项惠民政策一定会在我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日喀则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五、本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另行制定。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问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问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拨,年终进行决算。其中,第—年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提供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职务等级和经费标准等情况,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提出预算;以后年度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由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上报的经费需求计划汇总编制预算。退役金的发放比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支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标准,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军队统—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四、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问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自主 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账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五、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于部的养老、失业保险问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六、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问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七、关干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问题自主择业的军队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培训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等。 八、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九、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问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二)协调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三)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四)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五)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于续。 (六)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白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 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的精神,现就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提出如下意见。一、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的重要意义服务外包产业是智力人才密集型现代服务业,具有信息技术承载度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吸纳就业尤其是大学生业能力强等特点。大力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优化外贸结构,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和促就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和促进就业目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部门要根据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调整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结构,提高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质量,增强服务外包从业人员就业能力,力争在 5 年内培养和培训 120 万服务外包人才,新增 125 万人就业(包括 100 万高校毕业生就业),2013年实现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300亿美元。三、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一)加大对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 号)的要求,落实现行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 1 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 4500 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二)支持培训机构加快培养服务外包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及相关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加快培养高质量的服务外包人才。引导培训机构根据服务外包产业特点,按照国际先进技术和全球化的理念,通过开设服务外包专业或课程、受企业委托开展定向培训或为企业职工开展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快培养服务外包人才。 (三)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服务外包高端人才培养工作。针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特点,健全和完善以企业行业为主体,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学校教育与企业培训紧密结合的培养体系。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建立校企合作的服务外包人才综合培训和实验基地,大力培养适合服务外包企业发展需要的实用技能型人才。各地可根据服务外包企业需求,加强首席信息官(CIO)、企业级系统架构师、项目总监、服务外包产业职业经理人等高端人才培养,并适当给予资金等政策支持。(四)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库。根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和人才市场需求情况,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服务外包人才库的建设工作,增强服务外包人才储备,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提供科学依据。四、注重“招才引智”工作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人才市场、两种人才资源,加大从海外引进服务外包产业高端人才(尤其是接单人才)。将服务外包人才纳入“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范围,享受入境、子女入学、户口迁移、家属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园区的作用,鼓励海外服务外包人才回国创办服务外包企业,并享受相关鼓励政策。鼓励海外高层次服务外包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并制定相应的便利措施。五、指导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科学的工时制度认真执行《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6 号),支持和指导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简化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的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积极创造条件网上受理运行,为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提供快捷方便服务。六、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就业要将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就业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各地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每年促进服务外包领域全国新增 25 万就业的目标,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工作目标及实施方案。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参与“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活动,吸纳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服务外包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参加服务外包培训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七、建立多层次服务外包企业与大学毕业生就业对接体系加强对服务外包产业的宣传,积极促进各类人才到服务外包企业就业。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及时发布服务外包企业招聘信息和接收实习实训信息,增加各类人才到服务外包企业的就业机会。各地商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出台本地区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进一步促进本地区服务外包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2016年5月6日,李克强总理专程来我部考察就业工作,慰问干部职工,主持召开就业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突出重点,兜牢底线,多措并举,在推动经济发展中促进就业稳定增加。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现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领会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李克强总理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就业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刻阐述了就业问题的极端重要性,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稳增长很大程度上就是保就业;明确提出我国就业总量矛盾将长期存在,结构性矛盾会更加凸显,积极的就业政策一定要落到实处,依靠市场力量,抓住重点对象,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和职业培训力度;强调各部门要齐心协力,围绕促进就业创业共同想办法、出实招,把工作做到前头,确保完成全年就业目标。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社系统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是对我们的极大鼓舞和鞭策,也是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重要指引。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好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省、市、县三级人社部门领导班子要组织专题学习,就业系统要组织各级干部专门学习和深入研讨,深入领会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就业工作的认识和要求上来。要坚持学用结合,把做好就业工作作为全系统的头等大事,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和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全力以赴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二、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李克强总理强调,稳定就业必须突出重点。要织牢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农民工就业的“经纬线”,在推进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还要做好军转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我们要按照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要求,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针对今年压力较大的形势,及早对接教育部门和高校,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工作衔接,确保政策服务不断线。抓紧部署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完善政策措施,将就业和创业更好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创业引领计划,千方百计采取措施,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低于去年。千方百计拓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通过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权益维护等服务,提高农民工就业的稳定性;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落实好各项计划和扶持政策;通过信息咨询、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手段把农民工引向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加强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就业扶持,开展劳务协作试点,扎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积极稳妥做好去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主动与发改、工信等部门衔接,抓紧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及早掌握本地区去产能涉及企业和职工情况,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精准服务、精细化管理,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支持企业通过内部挖潜、开展“双创”等多渠道安置职工,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帮助失业人员尽快转岗再就业。继续做好复员转业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妇女、残疾人等各类群体就业工作,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三、全面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李克强总理强调,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以稳定增长守住就业基本盘,以结构调整拓展就业新空间,以深化改革激发就业潜力与活力,形成促进扩大就业的综合效应和持续动力。我们要按照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政策制定、产业发展、投资扩大的重要方向。全方位落实好现行各项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凭证、提高效率,加强工作调度、督查问责、第三方评估等,确保政策落地见效。针对当前就业形势更加复杂、潜在风险不可低估的情况,敞开思路,大胆创新,研究提出更加有利于扩大就业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建议,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基本盘;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新经济和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扶持力度,拓展就业新空间;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创业创新潜力和活力,形成扩大就业的持续动力。还要织密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兜住底线,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发挥好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稳定器”作用,解除劳动者干事创业的后顾之忧。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李克强总理指出,就业和创业紧密相联,要创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们要按照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要求,继续加大创业工作推进力度,通过政策落实、培训提质、服务增效、活动助力推动创业创新。要抓好创业培训,动员各方力量和资源,根据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转岗职工等重点群体在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针对性更强、质量更高的创业培训。要加强创业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成果机制,动员专业化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要精心筹备好全国双创周、“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等创业推进活动,结合实际打造更多富有地方特色的创业品牌活动。要继续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主动清理影响创新创业的职业资格、行政审批、证明材料,切实改善创业环境,更好释放市场活力。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李克强总理指出,要运用“互联网+就业”新模式,在更广阔领域实现就业供需对接。我们要按照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要求,努力打造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着力推进服务均等化,加强体系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明确服务标准,进一步简化优化和规范服务流程。着力推进信息化,推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新手段在就业服务和管理领域的广泛应用,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政策实施等各项工作全程信息化。着力推进信息共享与对接,建立覆盖全体劳动者就业失业信息的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全国岗位信息互联互通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建立统一的就业信息数据平台。李克强总理指出,经济转型期职业培训也要转型,要根据市场需求,加大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培训力度,努力推动发展转向更多依靠人力人才资源和创新上来。我们要按照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要求,把解决就业问题特别是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作为职业培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劳动者和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市场配置资源、劳动者自主选择、政府购买服务和依法监管的职业培训工作机制。扩大培训规模,实施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培训计划、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等专项培训行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重点群体免费培训政策。创新培训方式,大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校企合作、互联网+职业培训等培养模式。完善多元化评价机制,创新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办法,打破人力资源流动障碍,促进更多技能型、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六、加强就业形势分析李克强总理指出,就业数据与经济数据同等重要,是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一定要确保这方面的数据准确无误,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我们要按照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要求,夯实工作基础,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统计监测制度,扩大部分行政村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覆盖面,增加关键指标监测频次,加强信息化在就业统计中的应用,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形势研判,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就业重点指标数据变化,开展对结构调整和去产能任务重的重点地区、企业就业失业状况的定点监测,准确掌握就业走势,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宏观决策提供有力支持。努力防范失业风险,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做好应对风险的各项政策储备和工作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专家访谈、新闻发布等方式,主动做好形势解读和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预期和信心。七、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李克强总理在讲话中明确要求,就业是各级政府必须完成的硬任务,也是各个部门的共同责任,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及时拿出促进就业的实在措施。我们要按照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要求,切实履行好就业工作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能,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和就业创业工作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落实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层层抓好落实。进一步完善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促进就业工作的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凝聚工作合力,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组织传达学习好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学习贯彻情况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5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经济转型升级、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从2016年起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相结合,坚持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相结合,坚持政策引导和服务创新相结合,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特点,发挥政府、高校、社会等各方面作用,加强政策统筹,整合利用资源,畅通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环境,建立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二、目标任务把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就业创业促进计划,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综合施策,精准发力,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全面提升,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增强,有就业创业需求的都能得到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市场供需匹配效率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保持较高水平。三、主要措施实施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工作对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能力提升行动。各地各高校要全面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把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贯穿于整个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学科建设、课程设计,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加强就业指导师资培养,积极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充分考虑就业指导教师的工作性质、工作业绩,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推进就业指导教师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完善就业指导课程内容,深入开展个性化辅导与咨询,帮助毕业生科学规划职业生涯,增强职业素养,提升求职就业能力。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活动,有条件的还可组织参观人力资源市场,进行职业能力测评等现场指导,增强毕业生实践能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选择一批优质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加强职业培训,提升毕业生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联合高校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活动,做到每个毕业班都能得到群体性指导,每名就业困难毕业生都能得到个性化咨询辅导。(二)创业引领行动。各地要把鼓励创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方向,完善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创业规模。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指导高校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开发开好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制定学分转换、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等措施,开展各类创业实践活动,增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针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优先安排优质培训资源,开发合适的创业培训课程,使每一个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毕业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落实好支持创业的便利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简化工商登记手续,提供企业开户便利,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拓宽多元化资金支持渠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统筹利用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发展一批众创空间等新型平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低成本场所支持和孵化服务,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场租补贴。加强创业公共服务,探索建立公共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合作机制,协调有关方面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创业服务专家队伍,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加强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建设,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全方位支持。(三)校园精准服务行动。各地各高校要强化毕业生在校期间就业服务,多渠道搭建校内外资源信息对接的服务平台,建立精准推送就业服务机制,进一步提升人岗匹配效率。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组织开展就业信息调查,详细了解每一名毕业生的求职地域、就业意愿等需求,建立毕业生求职意愿信息数据库。高校要向社会发布本校专业学科设置、毕业生规模结构等信息,方便各类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情况、确定招聘需求。积极主动开拓就业市场,通过与企业洽谈、调动校友资源、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接等多种途径,广泛收集用人需求信息,建立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数据库。搭建精准对接服务平台,运用微信、微博、APP移动客户端等技术手段,将毕业生数据库与用人岗位数据库对接,根据需求推送岗位、政策、服务等信息,促进供需精准匹配。充分发挥校园市场的主体作用,根据供求双方特点,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举办各类招聘活动,提高招聘服务效率。加大困难帮扶力度,准确掌握家庭困难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以及少数民族、农村生源、残疾等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做好个性化指导和岗位推荐,及时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力争帮助更多毕业生在离校前落实就业岗位。做好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征兵等组织工作,落实好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组织政策宣讲,提供一批岗位信息,举办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等专项活动,推进地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与高校校园网、新职业网、中国公共招聘网互联互通和岗位跨区域共享,为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四)就业帮扶行动。各地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综合运用一揽子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所在地高校对接,掌握毕业生基本情况,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在毕业生离校后及早开展信息衔接工作,加强信息校核,确保重要信息完整,进一步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建立登记信息反馈制度,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报到接收的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实名登记后,通过适当方式向高校或教育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共同做好跟踪服务。完善实名制精准服务制度,逐个联系、逐一了解未就业毕业生需求,提供一次职业指导,帮助制定个性化求职就业方案,同时深入企业挖掘岗位信息、了解用人需求,指导企业合理设置招聘条件,向企业推送未就业毕业生信息,积极促进人岗匹配。丰富拓展职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内容,健全规范管理制度,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有需求的毕业生都能纳入其中。加强对各类就业困难毕业生和长期失业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门台账,根据他们的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提供“一对一”指导和服务,优先推荐岗位信息,优先参加培训见习,优先提供创业扶持,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五)权益保护行动。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完善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落地,简化政策操作流程,指导帮助申请政策的毕业生做好材料准备、手续申报等事项,加快审批办理进度,确保政策及时兑现。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健全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帮助他们解决好薪酬待遇、职称评定、落户、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实际问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营造公平就业良好环境。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将其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列入工作考核内容,加大对校园招聘、就业创业服务等经费保障,大力推动实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实细化计划内容,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探索创新推进计划实施的有效方式,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调整完善工作措施。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信息统计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就业数据信息真实、准确。(二)加强部门协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涵盖学校内外各阶段、求职就业各环节、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计划实施。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强毕业生就业情况交流,同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积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完成计划目标任务。密切跟踪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根据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三)加强宣传动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制定宣传方案,以高校毕业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解读国家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目标任务和行动举措,力争使每一名高校毕业生都知晓计划并积极参与。以实施计划为主题,制作一批宣传资料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及校园网站、街道社区等场所和平台张贴发布。树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积极主动就业创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财务局),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的要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现就“十三五”期间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要紧紧围绕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中国制造2025提供技能人才支撑。要紧密结合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重点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和技师培训项目,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精湛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稳步提升我国产业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条件要求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培训基地项目”)、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大师工作室项目”)和技师培训项目要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规定的条件。(一)培训基地项目。一是“十三五”期间新增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应主要从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中遴选。二是继续对已确定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项目单位给予支持,重点选择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培训能力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项目单位,支持其提升培训能力。(二)大师工作室项目。一是对在一线工作的历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中,仍未被确定建设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高技能人才,应优先纳入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范围。二是继续选择某类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支持其纳入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范围。(三)技师培训项目。继续支持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的职业(工种),重点是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支柱产业的职业(工种)。技师培训具体职业(工种)范围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市场需求确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参加高级技师研修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补贴。三、工作程序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2011〕11号)和《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十三五”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支持的重点领域,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培训基地项目和大师工作室项目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技师培训项目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具体要求如下:(一)项目申报。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包括:1.《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2.《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2)3.《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规定项目申请单位申报的其他材料。(二)项目评审。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各地要建立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要科学把握评审标准,通过定量打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项目申请单位条件;要规范评审程序,制定评审细则和工作流程,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评审;要严格评审纪律,评审过程必须有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人员现场监督,确保评审公开、公平、公正。(三)项目备案。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将评审报告及评审材料(包括3个附件),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评审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申请情况、评审专家组成情况、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结果等。备案截止日为每年8月31日。四、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每年6月中旬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就业资金,其中包括用于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专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目实施。项目所在单位(企业)也要对项目给予必要资金支持。五、其他要求(一)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高技能人才市场需求变化情况,以及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实际需求,确定培训基地项目和大师工作室项目的布局、规模和数量,各地原则上每年每个项目建设不超过5个。项目补助标准参照“十二五”期间项目建设标准,适当考虑物价等因素,由地方自行确定。(二)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做好项目评审、管理、监督、评估、考核等工作。要及时报送备案材料,加大项目实施力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三)本通知的电子文稿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ohrss.gov.cn)予以公布,相关表格可从网站下载。(四)联系方式1.培训基地项目联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项声闻电 话:010-84207469 (兼传真)电子邮箱:xiangshengwen@mohrss.gov.cn2.大师工作室项目联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张达电 话:010-84207444 传真:010-84208442电子邮箱:zynlszhc@126.com3.财政部社会保障司项目联系人:侯丹 电 话:010-68551213 传真:010-68551687电子邮箱:houdan@mof.gov.cn附件:1.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2.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3.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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