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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答: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政策之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下称《目录》)界定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产业范围,是企业能否享受该政策的重要依据。现行《目录》于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由我委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公布施行。现行《目录》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后两者已于2019年合并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并明确如修订上述目录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即根据西部各省(区、市)实际适当增加的条目,分省列举,仅在相应省份适用。《目录》作为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的重要文件,与西部大开发财税、金融、投资、土地、人才等政策协同发力,共同构成了促进西部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取得了哪些成效?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0%以上。同时,吉林延边、湖北恩施、湖南湘西、江西赣州比照西部地区执行。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一是在微观层面,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负。据相关地区调研统计,2011—2018年间累计约有25万户(次)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约5025亿元。其中,2018年减免1035亿元,较2011年增加640亿元,年均增长近15%。二是在中观层面,促进了西部地区产业优化升级。通过鼓励类产业政策,有针对性地激励西部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体现创新、绿色等高质量发展导向的产业,有力培育了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三是在宏观层面,推动了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西部地区经济增速处于全国前列,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占全国水平的比重稳步提升。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修订出台《目录》的背景情况。 答:党的十九大提出,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我委于2020年4月出台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对西部地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西部地区产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不断增强西部经济新动能和竞争力。 为更好适应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我委牵头启动了《目录》修订工作,组织有关方面深入梳理评价西部各省(区、市)《目录》(2014年本)实施情况,研究提出修订思路和初步建议,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40个部门、16个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我委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采纳,并再次与有关方面作了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经报国务院同意,我委于近期修订出台《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问:此次修订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力求政策一致性与精准性、连贯性与时效性、国家要求与地方诉求有机结合,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积极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此次修订出台的《目录》(2020年本),保持了原有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稳定。考虑到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也适用于西部地区,《目录》的第一部分继续援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并明确以上目录如修订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同时,《目录》第二部分继续按西部地区12省(区、市)分列,在各省(区、市)现有条目基础上适当增减和修改有关内容,既体现国家和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导向,又照顾西部不同地区的差异。 问:此次修订的重点方向有哪些? 此次修订重点体现了以下几个方向。 一是进一步支撑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发挥西部地区在促进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高端芯片研发与生产、数控机床研发与生产、氢能燃料电池制造等产业条目,支持西部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发展。 二是进一步促进产业有序向西转移。增强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竞争力,引导东中部地区产业有序向西部地区转移,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智能化绿色化纺织服装加工、家电及消费电子产品制造等产业条目,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是进一步鼓励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特色优势。支持西部不同地区高质量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优势产业,发挥西部地区沿边、沿江等区位优势,服务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农林牧渔、能源资源、康养旅游、边贸加工等产业条目,使西部地区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更好转化为经济优势。 四是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强弱项。围绕生态环境大保护,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宜居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条目。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强欠发达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轻工纺织、特色工艺品等带动群众就业增收的产业条目。 问:《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疑义,如何解决? 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目录》的执行主体。原则上,由各有关地区负责《目录》特别是第二部分本地区产业项目的判定、解释等工作。自2014年10月以来,各有关地区立足本地实际,建立了有效的执行机制,《目录》实施情况总体良好。同时,根据地方在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地方不断优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提出,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研究细化相关工作方案,确保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国家发改委重新修订印发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此次修订重点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支撑科技自立自强。二是进一步促进产业有序向西转移。三是进一步鼓励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特色优势。四是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强弱项。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2020年4月,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区鼓励类产业1. 特色农林畜产品生产及加工2. 高寒冻土地带可燃冰勘探和开发利用研究3.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4. 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5. 西藏特色食品加工、饮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6. 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7. 公路旅客运输8. 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9. 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10. 医疗机构经营1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12. 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13. 藏医药研发、生产、销售14. 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专合组织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15. 特色产品溯源技术开发及应用16. 食饮品外包装生产加工17. 节能服务业18. 天然饮用水(矿泉水)19. 边贸产业(边贸市场建设、边贸企业培育)建设与发展20. 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21. 科学研究和决策评价服务业22. 自然资源及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开发和应用23. 地质灾害勘查、监测、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24. 利用太阳能和风能公路照明25. 城镇道路桥梁和供水、供暖、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营26. 西藏乡土树种科研27. 服务外包28. 新型建材及装配式建筑材料研究、开发和应用29. 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30. 石材开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31. 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32.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皮革及其制品制造和制鞋业,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3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4.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5. 农、林、牧、渔产品批发,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综合零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36. 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技能培训、教育辅助等教育服务业37. 广播电视集成播控、录音制作、文艺创作与表演、文物保护、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与档案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纪念馆、群众文体活动等文化艺术服务业38. 体育组织、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健身休闲活动等体育服务业39. 住宿和餐饮业40. 民族演艺服饰、乐器设计、生产和销售41. 房屋、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pdf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9年12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发挥企业登记注册职能,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李克强总理强调,中国将抓紧制定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进一步放宽外资市场准入,持续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切实加强外商合法权益保护,保持港澳台投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并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先后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市场监管部门;高校、商会、律师事务所等各方面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基础上,我们制定印发了《通知》,与《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同步实施。《通知》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材料规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做好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实行外资授权登记管理等六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二、《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在法律适用上有哪些变化?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正式生效后,实行4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将同时废止。根据《外商投资法》,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事项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40年来,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双轨制”将统一为“单轨制”。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将同样适用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在市场准入环节,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领域外,外商投资可以与内资一样平等的进入各个行业领域,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实现内外资一致。三、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注册环节如何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无需商务部审批或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将成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重要程序。对此,总局《通知》明确了自2020年1月1日起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程序规范:一是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企业登记系统将根据申请投资的行业领域,自动提示可能涉及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投资人需要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相关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二是明确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企业登记系统将根据申请投资的行业领域自动提示可能涉及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辅助登记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按照经营范围是否涉及《负面清单》中的特别管理措施,总局《通知》分三种情形规范是否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是对于《负面清单》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相关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四是做好与有关部门间信息共享的衔接,总局《通知》提出,登记机关要将登记信息推送至省级共享平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等)。同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保护登记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投资信息。四、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如何衔接?《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我国政府简政放权、减少事前审批,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改革目标中的重要环节。为配合商务部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市场监管总局与商务部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总局《通知》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时,需要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向外商投资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为进一步优化两部门信息共享通道,市场监管总局还研究制定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登记系统改造技术方案》,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改造完善企业登记系统,及时向总局推送有关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汇总后统一向商务部推送。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材料规范有哪些变化?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六、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同时规定,在五年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由于“双轨制”立法,“外资三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在公司治理结构、议事表决机制等方面。《外商投资法》生效实施后,要在现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体系下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管理,“双轨制”将在过渡期内逐步终结。为执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要求,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在新法实施后能够平稳过度,《通知》明确了五年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需要注意几个重点问题:一是关于组织形式。为方便企业办事,《通知》明确了哪些类型企业需要办理组织形式变更登记,哪些类型企业不需要。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须办理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登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2025年1月1日前申请组织形式变更登记。同时,考虑到这些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通知》明确这类企业可以申请改制为合伙制企业,并按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关于是否可以申请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问题,考虑到这些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这两类企业相互转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从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通知》没有涉及。实践中,对于确有需要的个案另行研究处理,更好服务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平稳过渡。二是关于组织机构。《通知》秉持了《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在过渡期内充分尊重企业意思自治,明确只有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相符的登记(备案)事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才需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三是关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特殊规定。《通知》明确,对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过渡期内变更组织形式或组织机构前,企业根据变更前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以及议事表决机制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是关于股权变更的特殊规定。《通知》对《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46条涉及的股权变更登记规范予以细化,明确如果现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依法调整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时,有关股权转让办法执行合同约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如全体股东重新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七、如何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辖?外资授权登记管理体制,是“外资三法”确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机制。新制定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再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改革开放40多年来,外资授权登记管理体制,在保障全面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维护国家安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外资授权登记管辖,即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将定期公布外资被授权市场监管部门名单,并适时组织开展对外资被授权局的监督考核工作。各地外资被授权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本地实际,依法采取多种方式优化服务,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提供便利。
根据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集成电路自动塑封系统》等15项行业标准和《可靠性增长-统计试验和评估方法》等10项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以上标准批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19年7月26日。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网站(www.cesa.cn)“标准报批公示”栏目阅览,并反馈意见。公示时间:2019年6月26日-2019年7月26日附件:1.15项电子行业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doc2.10项国家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do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指导各地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和专业资本集聚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按照《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任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是支撑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各地应围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积极引导打造各具特色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促进提升资源配置质量与效率,培育更多“专精特新”和“小巨人”企业。(一)着力支持引导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一是着力引导创新创业特色载体聚焦实体经济领域,每个载体可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民族产业中选择1-2个区域重点产业,细分行业领域孵化培育中小企业,提升载体的产业资源整合能力,以产业链聚集创新链、打造价值链,更加精准服务实体经济。二是着力引导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强化创新引领,集成和配置各类服务于企业创新的资源要素,特别是增加技术创新资源服务有效供给,提升孵化质量。三是着力引导创新创业特色载体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入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构建建设运营主体与创新创业主体互利共赢的市场化机制,鼓励双方通过生产融通、股权融合、品牌嫁接等方式,实现共创共享、共生共赢。(二)着力支持打造“龙头企业+孵化”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型载体。大中小企业融通型载体的主要功能是基于产业生态、供应链协同、创新能力共享、信息驱动,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搭建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孵化服务平台。各地有关单位通过探索有效融通合作模式,改变传统的企业配套协作方式,推动一批行业龙头企业直接参与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建设运营或与载体深度合作,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内部职工入驻载体创业,并吸引产业链上具有创新潜力的团队或中小企业入驻载体创业。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在载体中创新采取各类互利共赢、风险分担方式,实现与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企业管理、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深度融通,促使在孵企业能够分享专业的设施设备、成熟的市场资源与渠道、先进的管理经验及模式等,引导在孵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促进行业龙头企业自身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新资源、新动能。(三)着力支持打造“投资+孵化”的专业资本集聚型载体。专业资本集聚型载体的主要功能是基于价值管理,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等专业投资管理团队与中小企业之间搭建以资本融通为主的孵化服务平台。各地有关单位通过创新融通合作机制,改变传统的重投资、轻服务模式,推动一批专业投资管理团队直接参与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建设运营,充分发挥其行业敏锐性和资本运作、价值管理能力,提供投前、投中、投后全链条服务,为入驻的创新创业者搭建战略规划、财务咨询、培训交流、融资支持等平台;在战略决策、过程控制、财务规范、公司治理、投贷联动、并购扩张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融通优质资源;为具备成长潜力的在孵企业提供资源服务、股权投资支持,深入参与选投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升入驻企业的商业价值,并从企业成长发展中提升自身的品牌影响力和经济效益。二、保障措施(一)搭建国家级资源服务对接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建立投资管理机构与创新创业特色载体项目选投合作机制、子基金合作机制,助力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成长壮大。“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建立参赛优胜企业或团队与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洽谈机制,推动优质项目在实体开发区落地孵化。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向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开放共享,推动线上线下跨区域服务。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项目开设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主题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实体经济开发区内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积极承担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建设任务,开发区外的示范基地因地制宜与载体就近开展合作,推动资源共享和协同服务。鼓励发达省份创新创业特色载体与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省级实体经济开发区加强合作,开展跨区域孵化服务,推动创新创业优质资源要素跨区域流动。(二)搭建行业协会资源服务对接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资源汇集优势,搭建行业资源与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对接机制,促进生产资源要素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高效流动。搭建专家智库资源服务对接平台,积极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市场信息、同业交流等服务。与创新创业特色载体联合推动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和创新,吸纳创新型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带动行业创新力提升。(三)搭建地方有关资源服务对接平台。省市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政策,支持引导载体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资源服务。推动省市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协作,向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开放共享,并推动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券跨区域使用。推动省级国有企业与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建立互动机制,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推动实体经济开发区加强资源整合统筹,将区域资源服务与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有效对接,提高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服务质量和辐射带动作用。三、工作要求(一)完善工作机制。根据《通知》确定的职责分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围绕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载体,与同级财政等部门、实体经济开发区建立会商交流机制,对执行中遇到的困难等及时沟通,协调推动解决;对涉及中央部门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二)明确任务分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围绕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载体,指导督促相关实体经济开发区按照上报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动态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并在省内复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中央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和绩效管理。相关实体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绩效目标,细化具体措施,加强区内政策统筹,做好区内和跨区资源服务对接;建立健全数据统计工作机制,于每个季度末10日内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实施成效等动态信息以及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等,年度总结报告与四季度相关信息材料一并报送。(三)优化遴选机制。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有效的遴选机制,筛选产业有特色、双创有氛围、工作有基础、升级有潜力的实体经济开发区作为推荐对象。实体经济开发区应选择在产业集聚度、资源聚集力、持续发展力、产出与效益、改革创新力以及辐射带动力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予以奖补激励,重点关注大中小企业融通型载体在融通服务、资源共享、价值再造等方面的效力,专业资本集聚型载体在资本运作、价值管理、增值服务等方面的效力。(四)调整完善方案。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实体经济开发区做好实施方案的完善工作,按照既定的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实施方案如作细化修改,应在中央财政资金首次下达的2个月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案(附修改说明),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同级科技部门等。备案后的实施方案作为后续跟踪、绩效管理的依据。(五)规范资金使用。实体经济开发区应规范、科学、高效地使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将奖补资金用于开发区内道路、住房、楼堂馆所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不得用于本级财政平衡预算;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引导载体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孵化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精准化的资源和服务,孵化培育更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六)组织信息报送。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工作动态信息》和《载体绩效目标表》(见附件1、附件2)(含电子版),纸质版应加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章(一式两份),同时抄送省级财政、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中,每年年度总结报告与四季度相关信息材料一并报送(提纲见附件3)。 附件: 1.大中小企业融通型载体绩效目标表 2.专业资本集聚型载体绩效目标表 3.《特色载体总结报告》提纲 4.特色载体信息报送联络人回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4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商会),有关单位: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大型国际展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定于2019年6月24日至27日在广州联合主办第十六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作为主宾方。为做好相关筹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会宗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国内外中小企业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的平台,推动我国中小企业与世界各国(地区)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我国中小企业融入国际产业链,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二、办会主题加强合作,扩大交流,互利共赢,携手发展。三、办会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四、组织机构(一)主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主宾方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三)承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北京代表处。(四)协办单位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香港贸易发展局、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五)成立第十六届中博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下设秘书处(六)执行单位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事务局。五、时间地点(一)主题展2019年6月24日至27日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A区(广州市阅江中路380号)举办境外主题展(含主宾方展区、国际展区、港澳台展区),境内主题展(含省区市展区、跨境电商展区)。省区市展区由“专精特新”展区(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企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投资的创新型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单项冠军等)、创新服务展区(含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供应商、科技金融服务商、4K产业、5G为先导的通信技术提供商等)组成。跨境电商展区由广东亚太电子商务研究院牵头承办。(二)专业展在广东潭洲国际会展中心(佛山市顺德区工展路1号)分两期举办专业展。其中2019年3月4日至6日举办智能家电展;2019年3月17日至20日举办国际家具展。六、展会规模 规划展览面积约16万平方米,共设5700个国际标准展位。其中,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展览面积约6万平方米,共设2300个国际标准展位;广东潭洲国际会展中心展览面积约10万平方米,共设3400个国际标准展位。七、主要活动(一)中小企业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洽谈和交易活动。中外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共同参展,展示推广中小企业的品牌产品、先进技术及相关服务,开展洽谈、对接和交易活动。为进一步提高参展参会效果,根据参展、参会企业的需求,分类举办产品推介、技术推广、技术对接和产销洽谈等专项活动。(二)中国中小企业高峰论坛。坚持新发展理念,针对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邀请中国政府和主宾方官方代表、专家学者、企业家出席并就相关热点问题进行研讨,交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实践成果。(三)2019年中小微企业日大会。落实国家开展“中小微企业日”主题宣传活动要求,通过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发布重要消息、专家主题演讲、举办中小微企业发展分享活动等,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四)专场活动。举办系列专场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1.“专精特新”展区专场活动。为“专精特新”展区参展企业安排投融资服务、上市辅导、产品发布、企业路演、技术对接等一系列活动(承办单位: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牵头);2.中小企业投融资及跨境对接会(承办单位: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牵头);3.“创客中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项目对接会(承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牵头);4.“一带一路”专项行动——2019走进拉美活动(承办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培训中心、北京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牵头);5.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计划——2019“人尽其才·智创未来”论坛(承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牵头);6.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与落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研讨会(承办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牵头);7.中小企业投融资论坛暨投资路演活动——“资本市场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承办单位: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深圳证券交易所牵头);8.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推广活动暨信息化论坛(承办单位:北京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牵头);9.节能技术改造与服务供需对接会(承办单位:国家节能中心牵头);10.中外知名企业家交流会(承办单位: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牵头)。同时,结合各主题展、专业展的行业特点和企业需求,由组展单位组织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对接精准、实效突出的论坛活动,推动优质资源向小微企业集聚,进一步丰富中博会的办展内涵,更好地服务参展参会企业代表。八、招展招商及布展(一)招展。组织优秀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优秀服务机构、投资平台等参展。境外主题展由组委会秘书处负责招展,通过与各国(地区)商贸促进机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行(商)业协会以及国际组织合作,推介中博会,吸引各国(地区)优质产品和先进技术等参展。境外重点招展地区为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亚欧会议成员国、中东欧国家、非洲国家、拉美国家、东南亚国家、港澳台等地区。省区市展由各省(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动员有关企业、服务机构等参展;专业展按市场化运作方式,由组委会秘书处负责择优选择专业机构承办。(二)招商。组委会秘书处负责统筹协调。主题展招商工作由组委会秘书处与专业机构合作,重点围绕“专精特新”展区、创新服务展区相关行业企业,针对性招募专业客商,并针对主题展行业分类举办产品供需对接会精准对接招商。专业展招商工作由专业展承办机构负责,招商方案报组委会秘书处审定。(三)布展。布展工作由组委会秘书处统筹协调和专业承办机构具体实施相结合。布展工作力求主题鲜明、经济环保、简洁大方;现场服务充分考虑展商客商需求,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境外展原则上按国家或地区布展;“专精特新”展区、创新服务展区分别按地区布展;跨境电商展和专业展按行业布展。境外主题展、省区市展布展工作由组委会秘书处统筹负责;跨境电商展和专业展布展工作由组委会秘书处协调,承办机构具体负责。九、网上中博会相关安排第十六届中博会期间,组委会秘书处将开通网上中博会,实现产品网上展示和会务服务等功能。网上中博会将按照展区分类,对信誉和质量优良的参展企业及产品进行线上展示,帮助参展企业持续拓展市场。各地要对参展企业及其展品的信誉和质量进行审核把关并指导参展企业完成报名及注册。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大力宣传、精心组织、积极参与,根据第十六届中博会展区规划要求,鼓励支持组织优秀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优秀服务机构参展参会,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关招展、招商、布展、网上中博会、对接工作以及论坛活动具体安排,由有关部门和中博会组委会秘书处另行通知。 联系单位: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组委会秘书处联系人及电话:周 健 010—68205306袁 玲 010—88650779王福秀 020—83137616传真:020—83137608(组委会秘书处) 010—66017331(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中博会网址:www.cismef.com.cn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部人才交流中心、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各培训承担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入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决定开展2019-2020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计划(一)2019-2020年度计划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不少于1800名。其中,来自制造业企业的学员不少于30%,培训周期为1年。(二)培训对象主要针对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在区域或行业中处于龙头骨干地位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发展潜力大的初创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三)培训方式主要采用集中培训与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实际应用相结合等方式,围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着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化能力和水平。二、培训任务承担机构经第三方评估考核和公开遴选,确定由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和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等单位承担2019-2020年度领军人才区域班、行业班等培训任务。围绕落实我部中心工作,为进一步扩大领军人才培训规模和影响力,由部人才交流中心联合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社会优质培训机构,开展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专精特新”专题培训。详细信息见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官方网站: http://leader.miitec.cn。三、工作安排(一)领军人才培训工作由我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筹安排。组长为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江平同志,部中小企业局、人事教育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部人才交流中心。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填写信息表(见附件),并于5月20日前反馈部(中小企业局)。(二)部人才交流中心要按照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统一部署,积极发挥协调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不断完善培训服务体系,统筹组织学员复训、“巡回周”、在线学习等,通过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搭建联合培养全国互动平台。要会同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加强对培训工作全过程的跟踪管理。(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培训工作整体部署,组织学员参加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专精特新”专题培训。同时,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与企业需求现状,采取联合或委托培养方式,任选一家培训机构开设区域班,并报部(中小企业局)统筹协调。(四)2019-2020年度领军人才培训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企业、讲求实效、整合资源、共建共享”的原则,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培训承担机构共同制定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五)学员选拔采取培训承担机构自主选拔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学员的推荐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培训的组织管理。各培训承担机构须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学员推荐选拔工作,学员名单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六)培训期间,我部将继续引入第三方考核机构,对培训承担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低于80分(100分制)暂停下一年度培训任务。培训结束时,对按规定完成学业的参训学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结业证书。(七)各培训承担机构要科学设置课程体系,突出培训特色,围绕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加强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业互联网、新材料、产融合作等方面的培训。通过组织学员参加跨区域交流、引导结业学员继续学习等方式,不断满足学员培训新需求。积极配合开展领军人才培训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形成全国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统一品牌。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联系人:江 生电 话:010-68205326传 真:010-66017331邮 箱:dsm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联系人:刘文红、刘 洋、白 晓电 话:010-68207889/68208660/68224910传 真:010-68217322邮 箱:leader@miitec.org.cn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9年5月8日附件:领军人才培训工作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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