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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商财发〔2024〕59号 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积极吸引境外机构投资者加大 在华投资,更好支持境内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商务部等十 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 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 组织实施。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4 年 3月22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近年来,我国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持续扩大外 资市场准入,稳步推进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对境内各领域投资持续加大,在境内 金融市场的参与度显著提升,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 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高水平 开放,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便利和鼓励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 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管理服务,便利机构投资经营 (一)便利申请准入。依法高效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申 请。持续优化相关管理要求,更好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运作和 资金汇兑。 (二)优化外汇管理。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境 外机构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 合伙人(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型企 业在跨境经营活动中,用足用好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 理政策,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三)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 投资基金(企业),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享受同等 2 待遇,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实行区别于其他私募基 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 相关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 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二、加大融资支持,丰富科创资金来源 (四)支持债券发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 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 (五)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 依法合规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积极扩大发行规模。全国推 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 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更好支 持企业创新发展。 (六)优化融资结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 支持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加强合作,规范探索“贷款+外部 直投”等业务模式,丰富科技金融产品服务。 三、加强交流合作,促进投资高效对接。 (七)完善合作机制。支持境内外机构加强对接,联合设 立相关投资合作和沟通交流平台。健全支持科技型企业和项目 融资专项工作机制,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发挥 硬科技属性评价、企业上市培育、地方政策配套等引导机制作 用,通过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创新创业大赛、公开路演平台等, 为境外机构挖掘和评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 (八)梳理需求清单。相关部门、地方、行业协会结合 自身职责定位,聚焦产业发展、企业培育和成果转化,积极 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 境外机构建立合作。 (九)提升合作水平。鼓励境外机构与境内相关机构、 政府引导基金等加强合作,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 量子科技、生物技术、新能源和未来能源、工业母机、航空 及航天装备、电力装备、新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和仪器仪 表等领域和方向,设立母基金或专业化子基金。支持获境外 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深化与相关国别的产业链合作。支 持境外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十)便利人员往来。积极保障境外机构人员来华签证 需求,对于短期签证申请,提供免预约“绿色通道”、免采 指纹等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经营人员,支持其办理 长期签证。 (十一)鼓励本土化经营。支持境外机构在华加大经营 投入,通过设立办公室、组建在华团队等方式,提升本土化 经营水平。 四、完善退出机制,助力投资良性循环 (十二)支持境外上市。保持境外上市融资渠道畅通、 节奏稳定,依法合规加快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备 4 案。积极发挥香港金融市场接驳功能,支持科技型企业赴香 港上市。 (十三)鼓励并购重组。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 作用,支持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等多种支付 工具,并购科技型企业,畅通并购退出渠道。修订《外国投 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投资条件。 (十四)推进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稳步推进私募股 权创投基金份额转让试点。鼓励境外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和特 长,积极参与投资交易。 (十五)保障汇出权益。依法保障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 的合法所得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 (十六)便利享受税收优惠。优化上市公司派息扣缴税 款和结算程序,确认符合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规定优惠条件 的境外机构名单,畅通政府部门、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各方 信息交互,上市公司可直接按照优惠规定对相关境外机构进 行扣缴申报和派息。 请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配合、整合资源、优化服 务,做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各项工作,推动形成 综合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营造更加优化的政策环境,更好 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稳定投资预期,提振投资 信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各地金融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制造强国建设的战略决策,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加快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完善保险补偿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目标导向,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以下简称首台(套)、首批次〕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突出应用牵引作用,明确政策定位。拓展首台(套)、首批次概念内涵,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扩展支持数量和年限,增强用户信心,以应用带动首台(套)、首批次迭代更新、实现批量稳定生产、形成成本竞争优势。突出保险保障作用,优化制度设计。推动首台(套)、首批次保险扩大保障范围、提升服务水平,通过保险风险管理的制度设计,破解初期市场信任不足导致的应用瓶颈。突出财政资金效能,严格申报审核。规范申报程序,严格审核标准,稳定各方预期,加强总结评估,及时完善政策,有效提升政策精准性、实效性,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突出事前事后监管,加强监督管理。压实各实施主体责任,加强规范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强化执纪问责,有效提升政策执行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二、明确政策支持范围(一)加快首台(套)推广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实现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装备可按照台(套)数或批次数予以投保。(二)加快首批次推广应用。首批次新材料是指国内实现原始创新或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规模化应用和竞争优势的新材料产品。(三)重点支持国家战略领域。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创新成果,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发展需求,聚焦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中装备、新材料产品为基础,重点支持国家战略且质量风险大的领域,动态调整支持范围、补助额度和补贴比例。三、优化政策制度设计(四)明确资格审定机制。采取“先资格审定、后资金申请”的方式。首先确定首台(套)、首批次资格,明确资格有效的年限,并按装备、新材料产品价值一定比例计算保费补助资金额度上限。(五)调整资金申请机制。根据生产制造企业的资格审定、投保、装备和新材料交付、保费实际缴纳及当年财政预算额度情况,严格审核确定应拨付补助资金。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首台(套)、首批次,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六)提升保险保障支持。聚焦生产企业推广应用及迭代更新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拓展适用保险险种,为首台(套)、首批次提供综合保险保障方案。支持生产制造单位根据装备、新材料产品特性和实际需要,在政策框架下自主决定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和投保年限。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与“精算平衡”原则,定期开展保险费率回溯和动态调整。四、强化政策监督管理(七)依法依规投保承保。生产制造单位、保险公司、用户单位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在保险补偿项目资格申报、资金申请、资金使用、承保理赔等方面加强业务管控,确保相关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相关工作合法合规。(八)切实加强规范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目录》动态调整、项目组织审核等工作,财政部按规定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金融监管总局负责保险市场监督管理。地方相关部门、中央企业做好项目审核、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加强政策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九)强化政策执纪问责。生产制造单位、保险公司、用户单位存在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虚假理赔等方式骗补骗保,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收缴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35号)、《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5月2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厅函〔2023〕2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关于“数字住建”工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决定在天津等27个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标加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汇聚融合、业务协同的工作机制,打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运维全生命周期审批监管数据链条,推动管理流程再造、制度重塑,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管理模式、实施路径和政策标准体系,为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促进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试点内容试点自2023年11月开始,为期1年。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推进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审批。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功能,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表单、申请材料标准化。加强电子文件、电子签章等应用,着力推进无纸化报建,审批结果全面实现电子证照。(二)建立建筑单体赋码和落图机制。研究建立建筑单体划分、赋码、落图的工作规程和操作指南,在项目开工前首次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按照《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为建筑单体赋予全生命周期唯一的编码,并与项目代码相关联,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数字化报建等方式,获取项目和建筑单体的空间位置信息。在办理后续审批事项,实施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均需核验项目代码、建筑单体编码和空间位置信息。(三)建立全生命周期数据归集共享机制。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建筑市场监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质量安全监管、房屋安全管理等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应用。依托建筑单体编码和空间位置信息,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环节信息自动归集共享机制,实现各系统之间数据全面共享。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为底板,将项目和建筑单体的空间位置信息实时归集落图,关联相关管理信息、审批信息等,实现工程建设管理数据矢量化、地图化。(四)完善层级数据共享机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共享交换标准3.0》,率先实现与省级、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对接。配合我部建立关键审批事项信息层级校验机制,保障数据可信安全。按照我部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系统互联互通工作部署,根据“一数一源”原则和有关数据标准,调整相关系统数据内容并实时归集至省级、部级系统。(五)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图纸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全面应用数字化图纸,依托工程审批系统、施工图审查系统等,完善数字化图纸全过程应用功能,实现各方参建主体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图纸的审查、变更、确认、验收等在线业务协同,项目设计、施工、竣工、归档全过程“一套图”闭环管理,将数字化图纸作为相关部门监督检查、验收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的依据,并为相关各方提供查阅、调用等服务。(六)推进BIM报建和智能辅助审查。加强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建筑全生命周期中的应用,选取一批项目,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档案移交等环节采用BIM成果提交和智能辅助审查,完善BIM成果交付和技术审查标准,探索基于BIM的建筑全生命周期审批监管创新模式和制度机制。(七)推动数字化管理模式创新。深化数据融合应用,在企业资质智能化辅助审批、违法建设智能管控、质量安全数字化监管、智慧工地协同监管、工程档案数字化归档、信用联合奖惩等方面形成良好实践,挖掘数据潜力,在辅助政府投资决策、房屋预售监管、房屋安全管理等方面探索更多数字化管理模式。其中,第(一)至(四)项为必选任务,第(五)至(七)项可结合地方实际自主选择,试点地区也可以根据试点目标拓展试点内容。三、工作要求(一)完善工作方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试点地区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明确试点目标、试点内容和保障措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和时间计划,于2023年11月8日前将完善后的工作方案及1名工作联系人报送我部办公厅。(二)强化组织实施。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方案,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取得实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支持力度,优化完善有关省级系统,督促指导工作方案落实。我部将定期跟踪调研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试点期满,我部将组织评估验收。(三)总结推广经验。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可感知、可量化、可评价的试点成果,每月底向我部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推动试点地区之间的交流,及时向全国推广试点经验。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地区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10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上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市场发〔2023〕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快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数字化转型,创新发展“存储上云”“算力上云”等上网服务行业云服务新模式,助力行业转型升级,文化和旅游部研究制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上云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地区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大胆探索,积极打造上云创新场所,加快推动上网服务行业云服务转型发展。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3年11月1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上云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快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数字化转型,创新发展“存储上云”“算力上云”等上网服务行业云服务新模式,助力行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和数字中国战略,利用数字技术对传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场所)进行改造升级,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不断增强上网服务场所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尊重和顺应市场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搭建平台,云服务商公平竞争,上网服务场所自愿参与。坚持创新驱动,鼓励上云核心技术研发,推动上网服务场所云服务应用场景试验,不断培育和发展云服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坚持试点先行,尊重地方首创精神,鼓励试点城市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行业转型发展。坚持用户导向,以上网服务场所和消费者的满意度作为重要指标,不断优化云服务模式。(三)主要目标。以试点为引领,积极探索上网服务行业“存储上云”“算力上云”降本增效运营模式,建设一批上云创新场所,不断向全行业和电竞酒店等领域进行复制推广,切实降低上网服务场所的投资、运营、管理成本,提升上网服务消费者的体验感、舒适度、安全性,为我国云服务技术发展提供试验田、为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提供经验。二、主要任务(一)推进云服务试点工作。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不断巩固和扩大上网服务行业云服务试点,积极探索上网服务行业云服务发展方法路径、市场机制,培育云服务发展生态。鼓励试点城市创新思路、大胆探索,通过政策引导、典型示范、现场观摩、论坛交流、案例发布、经验推广等方式,推动上网服务行业云服务创新发展。鼓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省内上网服务行业云服务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并纳入全国试点城市。(二)打造上云创新场所。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上网服务场所云服务发展新模式,打造一批降本增效强、环境品质优、用户体验好、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的上网服务行业云服务创新场所——上云创新场所,发挥典型示范和创新引领作用。文化和旅游部将适时组织开展上云创新场所的申报工作。(三)鼓励云服务技术和产品研发。鼓励电信运营企业、云服务平台企业等加大“存储上云”“算力上云”等技术研发,加快全光网络、专线光纤等基础设施建设,突破瓶颈,打通堵点,完善云服务内容,优化云服务产品,提升云服务供给能力,增强云服务上网服务场所的核心竞争力。鼓励电信运营企业降低试点城市云服务上网服务场所的宽带、设备租赁等相关资费,进一步推动提速降费。(四)探索云服务向多元场景应用推广。鼓励上云服务技术向电竞酒店、星级饭店等领域拓展。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适时将电竞酒店纳入试点范围,建设电竞酒店领域的上云创新场所。鼓励和支持行业开展上云推介、云服务场所专项电竞赛事等活动。(五)支持云服务标准建设。指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上网服务行业云服务相关标准并加强应用,引导上网服务行业云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鼓励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电信运营企业、云服务平台企业等单位参与标准的研究、起草、应用等工作。三、组织实施(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与电信运营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推进上网服务行业上云行动。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与本地电信运营等企业加强协作配合,密切联系,相互支持,不得设置妨碍云服务公平竞争限制措施,共同推动上网服务行业云服务转型发展。参与试点的省份,应当成立由试点城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电信运营企业、行业协会、云服务平台企业以及试点场所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协调推进试点工作。(二)开展试点申报工作。具有较好云服务基础条件和试点意愿的城市,可以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参与第二批试点城市的申报材料(详见附件),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于2023年11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第一批试点城市继续开展试点,不再重新申报。文化和旅游部经遴选确定后公布第二批试点名单。(三)加强宣传推广。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有关培训和宣传推广工作,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报道云服务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开展云服务培训、论坛交流等相关活动。 附件:第二批上网服务行业云服务试点申报材料
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的通知环气候〔202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2023年11月7日(此件社会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当前,一些地方通过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设置招标投标隐性壁垒,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必须坚决纠正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现就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推动本地区相关部门规范实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深入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聚焦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推动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订或废止有关规定,切实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二、我委将加强动态监测,对涉及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中的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通过信用平台网站畅通投诉渠道,收集问题线索,推动相关部门立行立改。三、我委将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选取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规范实施信用监管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表扬,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发布。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将本地区排查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于11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法规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3年10月2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适应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的新形势,推动煤电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充分发挥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新能源加快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现就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推进电能量市场、容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高效协同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逐步构建起有效反映各类电源电量价值和容量价值的两部制电价机制。当前阶段,适应煤电功能加快转型需要,将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其中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灵敏反映电力市场供需、燃料成本变化等情况;容量电价水平根据转型进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逐步调整,充分体现煤电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确保煤电行业持续健康运行。二、政策内容(一)实施范围。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具体由国家能源局另行明确。(二)容量电价水平的确定。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其中,用于计算容量电价的煤电机组固定成本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为每年每千瓦330元;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固定成本比例,综合考虑各地电力系统需要、煤电功能转型情况等因素确定,2024~2025年多数地方为30%左右,部分煤电功能转型较快的地方适当高一些,为50%左右(各省级电网煤电容量电价水平具体见附件)。2026年起,将各地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三)容量电费分摊。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当地煤电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分月申报,电网企业按月结算。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各地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对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送受双方应当签订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明确煤电容量电费分摊比例和履约责任等内容。其中:(1)配套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受电省份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受电省份承担。向多个省份送电的,容量电费可暂按受电省份分电比例分摊,鼓励探索按送电容量比例分摊。(2)其他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送电省份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送、受方合理分摊,分摊比例考虑送电省份外送电量占比、高峰时段保障受电省份用电情况等因素协商确定。对未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由送电省份承担其容量电费。(四)容量电费考核。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跨省跨区送电按合同约定,下同)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规则,由国家能源局结合电力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等规定明确。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由电网企业按月统计,相应扣减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应急备用煤电机组的容量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制定,鼓励采取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调用时段电量电价,按同时段最短周期电力市场交易电价水平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具体范围及管理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明确。三、保障措施(一)周密组织实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落实工作,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跨省跨区送电送、受方要加强沟通衔接,尽快细化确定外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分摊方式等内容,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中明确。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煤电容量电费测算、结算、信息统计报送等相关工作。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申报机组最大出力,作为容量电费测算、结算、考核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强化煤炭价格调控监管,加强煤电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指导,促进形成竞争充分、合理反映燃料成本的电量电价,引导煤炭、煤电价格保持基本稳定,确保机制平稳实施。(二)强化政策协同。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发展,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促进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形成,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协同发挥作用;已建立调峰补偿机制的地方,要认真评估容量电价机制实施后系统调峰需求、煤电企业经营状况等,相应调整有偿调峰服务补偿标准。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方,可参考本通知明确的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研究建立适应当地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建立后,省内煤电机组不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容量电价机制。(三)密切跟踪监测。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相关部门,积极跟踪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密切监测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电网企业要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当地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指导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向用户充分阐释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对发挥煤电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市场形势等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适时评估调整。附件:省级电网煤电容量电价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3年11月8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168号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支撑自然资源事业高质 量发展,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支撑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划项目本次能力验证项目共9项,具体为在国土资源和海洋领域,开展“海水中总铬的测定”“海洋沉积物中砷的测定”“海洋生物体中铅的测定”“水中硒的测定”“土壤中有机碳量的测定”“矿石中铜量的测定”6项检测项目能力验证。在测绘领域,开展“大比例地形图成果”“空中三角测量成果”“全站仪检测”等3项检测项目能力验证。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具体由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牵头,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国家光电测距仪检测中心共同组织实施。(详情见附件)二、参加对象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自然资源领域(国 土资源、海洋和测绘)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自然资源系统所属省级测绘领域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参加。三、实施要求(一)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细化实施方案,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工作及时、科学、有效实施,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报送本次能力验证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包括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统计数据和评价结果)。(二)参加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独立完成检 验检测活动,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四、结果运用(一)此次能力验证结果公开发布。能力验证结果合格 的参加机构,2年内可简化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能力现场评审。鼓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选择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二)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参加机构,应当按照《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和验证。(三)对按照本《通知》要求应当参加而无故不参加的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按不合格处理。五、联系方式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 李敏 010-6655727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3年10月29日附件:2023年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汇总表.docx
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财库〔2023〕22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结合政府财政财务管理需要,我部对《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财库〔2019〕5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财政部2023年10月17日附件下载:附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pdf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处关于开展电视收看“明白卡”提示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3〕341号各电视机生产厂商:根据治理电视“套娃”收费和操作复杂工作部署要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决定开展电视收看“明白卡”提示工作。自2023年11月起,各电视机生产厂商要将制作完成的《电视收看“明白卡”》装入电视机包装箱内的说明材料中,同时在电商销售页面、线下实体销售和厂商入户安装电视机过程中,将“明白卡”内容向用户明确展示,并告知用户只有开通有线电视或IPTV方可收看电视直播频道节目。特此通知。附件:1.电视收看明白卡1.pdf2.电视收看明白卡2.pdf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处2023年11月3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教育实际实施《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推进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部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3〕11号)要求,经学校申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推荐、专家复核、教育部综合认定并公示等程序,确定北京大学等1000所学校为第二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学校。第二批试点周期为两年,自2023年10月起至2025年10月止。第二批各试点学校根据《第二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工作指南》,制定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周期内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计划,并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本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各试点学校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进行指导,有具体意见要及时向试点学校反馈。第二批各试点学校应于2024年12月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试点总结,并于2025年10月提交两年试点总结。首批201所试点学校试点周期顺延至2024年6月,各试点学校应于当月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试点总结。两批试点学校试点周期结束后,评估合格的授予“全国急救教育学校”称号。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试点学校按照《第二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工作指南》做好试点工作。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推进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及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和有关意见建议报教育部。(联系人及电话: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樊泽民 010-66096849)附件:1.第二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学校名单2.第二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工作指南教育部办公厅2023年11月3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康复治疗专业人员培训大纲(2023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3〕3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21〕19号),指导各地加强康复治疗专业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康复治疗专业能力,我委研究制定了《康复治疗专业人员培训大纲(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司栏目下载)。同时提出以下要求: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康复治疗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和本单位康复治疗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计划中。参照《康复治疗专业人员培训大纲(2023年版)》,结合实际,制定培训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培训效果,切实提高康复治疗专业能力。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康复治疗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康复治疗专业人员培训大纲(2023年版)》实施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委医政司。附件:康复治疗专业人员培训大纲(2023年版).doc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3年10月27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互联网与工程机械行业融合应用参考指南》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23〕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单位:近期,我部指导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等单位联合编制了《工业互联网与工程机械行业融合应用参考指南》。为进一步深化工业互联网在工程机械行业的融合创新应用,推广成熟经验模式,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据此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立足行业特点,开展工业互联网建设与应用实践,加快数字化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附件:工业互联网与工程机械行业融合应用参考指南(2023年).pdf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年11月10日(联系电话:010-6820612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136号现批准《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75-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同时废止。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9月22日附件下载: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138号现批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09-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2006同时废止。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9月22日附件下载: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产粮大县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147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民政厅、卫生健康委:为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重要部署,减轻产粮大县财政压力,提升产粮大县公共服务能力,补齐社会民生领域短板弱项,现将《产粮大县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10月31日附件: 《产粮大县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行动方案》.pdf 《产粮大县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行动方案》.ofd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林工发〔2023〕109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是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迫切需要,对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农牧民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大意义。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明确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6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托两轮退耕还林还草形成的林草资源,以全面提升质量效益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到2025年,重点完成急需且有条件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任务,提升林草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增强林草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到2030年,全面完成两轮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构建结构完善、功能完备的林草生态系统,为建设生态文明、推进乡村振兴作出更大贡献。二、坚持分类施策。以问题为导向,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针对性地采取补植补造补播、森林抚育、灌木平茬、低质低效林改造、品种改良和退化人工草地更新复壮等提质增效措施,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推动特色产业和特色品牌建设,发展壮大退耕还林还草后续产业,促进成果巩固。对低于保存标准的退耕地块实施补植补造补播,适时开展抚育管护,确保成林成草;对密度过大、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林分,根据林分发育、林木竞争等自然规律及森林培育目标,适时适度伐除部分林木,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优化林分结构,促进保留木生长;对处于衰败期或林木生长不良甚至成片死亡的灌木林进行平茬抚育、更新复壮,促进新枝萌生、灌丛增大,提高灌木林地的生产力和生态功能,实现可持续经营;对受人为或自然因素影响,导致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林产品产量或生物量显著低于同类立地条件林分平均水平,不符合培育目标的低效退耕还林地块,采取改变林分结构、调整或更替树种等修复措施,提高林分质量、稳定性和效益水平;对因树种或种源选择不当,未能做到适地适树,经济价值及生态功能低下,没有培育前途的退耕还经济林,选择林木良种,采取高接换冠、树种品种更替等措施,提高林分质量和效益;对严重退化甚至部分枯死的退耕还草地块,采取断根、疏松透气、重新播种、加强日常养护等措施进行复壮更新,提高草原盖度和生长量。三、科学编制方案。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市县在全面调查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情况、提质增效需求、退耕农户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以及提质增效的重点难点,统筹谋划提质增效工作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技术路径和项目支撑,经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照《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认真编制省级实施方案,于2024年2月29日前报我局生态中心。四、强化政策支持。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指导有关市县把符合条件的退耕地块纳入“三北”或“双重”项目实施范围。符合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定的退耕地块,可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实施。用好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中央现行政策。与乡村振兴、大规模国土绿化、加快油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森林可持续经营等实现有效衔接,统筹推进,依托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发展特色林果、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培育森林康养、生态旅游等新型产业。鼓励多种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提质增效,引导退耕主体通过租赁、入股、托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盘活退耕还林还草资源,探索建立集体林场和乡村林场,力争形成财政支持、金融扶持和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有效支撑提质增效工作顺利开展。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工作,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和“四到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通过林长制督查考核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责任。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做好提质增效项目落地实施,及时开展经验总结和推广示范。对国家已下达未完成的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协调自然资源部门挖掘可退耕潜力,继续推进退耕任务落地实施,尽早组织核查验收,为兑付补助资金创造有利条件。2023年底前确实无法落地实施的任务,经与省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我局报送无法实施任务的面积、原因及处置建议。对已实施但验收不合格的退耕还林还草地块,应尽快补植补造补播,切实巩固已有成果。特此通知。附件: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1月15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5G+智慧旅游”应用试点项目的通知办资源发〔2023〕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话剧院、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数字经济和旅游经济深度融合,推动5G在文化和旅游领域创新应用和协同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5G+智慧旅游”应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办资源发〔2023〕145号),经企业申报、地方推荐、材料审核、专家初评和复评、社会公示等环节,文化和旅游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第一批“5G+智慧旅游”应用试点项目(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5G+智慧旅游”应用试点项目的试点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 二、各试点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联合申报单位要强化协同协作,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加强试点任务落实,在投资运营、装备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加大投入,切实发挥好试点项目的引领性标杆性作用,推动项目高质量建设,确保项目可持续运营,推动5G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赋能增效。 三、有关省级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通信管理局要切实发挥好属地管理作用,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指导试点单位做好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在资金、政策、人才等方面做好配套支持,及时梳理总结年度试点工作的进展与成效,将成功经验、典型做法及有关建议等报送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四、文化和旅游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项目实施、人才培养、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指导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做好试点的技术指导、评价等工作,切实发挥好试点项目的先行先试作用,助力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降本增效、提升服务管理营销水平,助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年11月21日附件:第一批“5G+智慧旅游”应用试点项目名单.xls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指南(2023版)》的通知安委办函〔2023〕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深入推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总结评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指南(202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2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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