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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四、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2018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将财税〔2017〕49号文件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落实到位。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财税〔2017〕49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助力打好脱贫攻坚战。三、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办税流程;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使企业和困难群体知悉和理解相关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11月23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批)予以公告。 附件: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的开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具体式样见附件。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五、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开具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六、调整完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管理,是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充分运用原有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信息系统和管理经验,抓紧系统升级、流程优化和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确保2019年1月1日顺利实施。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62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现将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五)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执行之日起的已征税款,除以贴花方式缴纳的印花税外,依申请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1月29日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现就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对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公告如下: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2)执行。(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填表说明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拉萨市域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第三条 设立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帮助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企业发展,引导更多的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升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奖励资金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二章 奖励政策第四条 鼓励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第五条 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支持企业与国外企业、知名大学、研发机构在我市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对经评审立项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第七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引进高端创新人才、申报和维护知识产权等。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第八条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以申请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可以申请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企业可以申请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向拉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第九条 获得科技型企业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的企业,在申请奖励资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企业,需另外提供与国外单位合作的协议等材料:1、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或认定文件复印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文件复印件;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第十条 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具体申请时间及要求,以科技局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受理奖励资金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未按时上报科技型企业统计报表的企业不得申请科技型企业专项奖励资金。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奖励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拉萨市对外开放步伐,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强力推进“产业强市”战略,促进本市经济更高质量、更高效率、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投资建设实体企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资者),且所投资建设的项目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在本市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还可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本市的现有企业改革、改造、资产重组。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重点投资开发以下产业或项目:(一)净土健康产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四品”项目和十大产业项目。“四品”是:高原特色饮品、食品、药品、饰品;十大产业是:天然饮用水、高原奶、藏鸡、青稞、牦牛、藏系绵羊、食用菌、藏药材、经济林木及花卉、高原特色设施园艺;(二)文化旅游产业。鼓励投资者以“健康、特色、精品”为导向,着眼全域旅游,投资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和项目;(三)现代服务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信息、电子商务、商贸、物流、金融、中介、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四)高原特色绿色工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新型建筑建材、新型能源、节能环保产业和民族手工业等项目;(五)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参与本市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社会事业。(六)其他鼓励类产业。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 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第六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第七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的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2.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第八条 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执行税法规定幅度范围的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第九条 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10年。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第十条 鼓励外来投资企业项目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在法定最高年期内“缩短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第十一条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第十二条 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按照集约、节约用地要求,鼓励园区建设标准厂房,严格控制厂区绿地率,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国家级经开区、高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亩,自治区级产业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50万元/亩,市级产业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50万元/亩。第四章 金融政策第十三条 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实体企业,可享受贷款利率比全国各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贷款资金仅限于西藏区内使用。投资者投资建设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优先纳入全市政银企合作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金融机构组织贷款。第十四条 加大对招商引资实体企业上市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建立“绿色通道”,做到“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业龙头企业和扶贫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年利率1.08%的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第十六条 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第四章 固定资产扶持政策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投资者在本市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各级政府及援藏投入的资金)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奖励资金;凡属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或国内行业10强企业落地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各级政府及援藏投入的资金)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7%的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第十八条 技术设备奖励。企业购买或租赁、引进经权威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设备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10%给予奖励,原则上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第十九条 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奖励。对采用智能制造装备、高档数控机床等先进设备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且实际智能设备及技术投资达15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投入使用的关节式、水平式、线性式、桁架式工业机器人项目,其系统集成总价达2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机器人本体达1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且总投资50万元以上,给予项目实际新购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总价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两化融合,对企业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升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管理运营、客户服务等环节,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服务器、通讯网络设备等硬件投资达80万元(含本数)以上,且软件购买、实施、咨询等投资占比不低于50%的项目,给予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硬件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工业强基,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升产业所需的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水平,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达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强基类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参照《拉萨工业提质增量三年行动计划》执行),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工信局备案。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绿色发展。节能低碳改造,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清洁低碳能源替代等项目,实际设备及技术改造投资达1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循环化利用,推动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投资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当年国家或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且手续齐全并如期完成拆除任务的工业企业,给予国家或者自治区奖励资金20%的配套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参照《拉萨工业提质增量三年行动计划》执行),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工信局备案。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认定为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企业实施以上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工业强基、节能低碳改造、循环化利用项目,单个技改项目实施结束后,以当年11月30日前形成的本年度销售收入为基数,次年销售收入增幅达20%、30%、40%、5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经核定的上年设备投资奖励总额20%、30%、40%、50%的奖励。(参照《拉萨工业提质增量三年行动计划》执行),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工信局备案。第六章 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第二十二条 科技政策。市政府设立2000万元的百家科技企业培育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创新平台、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促进科技创业企业发展等。(参照《拉萨市百家科技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拉萨市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办法(暂行)》执行),由市科技局审核认定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放创新。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获得认证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设立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之一,奖励50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特等奖,给予120万元的奖励。由项目所在地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种技术标准制定。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第二十五条 获得当年专利授权总量在本市排名第一且发明专利授权超过5项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同一年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超过5项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中国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获国际授权的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资助5000元、2000元、1000元,获国际专利申请授权的每项资助8000元;产品获得国家、自治区表彰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企业开发新产品并获自治区级及以上奖励的,奖励5万元。由市科技局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第五章 品牌扶持政策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成效。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通过现场评审但未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授予“拉萨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称号,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参照《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积极鼓励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根据《拉萨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意见》《拉萨市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工作方案》,对在商标品牌建设过程中,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获得国际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由市工商局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其中:中国驰名商标奖励扶持资金一次性发放,国际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扶持资金分批次发放)。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对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拉萨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5万元。由市工商局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第六章 净土健康产业扶持政策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天然饮用水、高原奶、藏鸡、青稞、牦牛、藏系绵羊、食用菌、藏药材、经济林木及花卉、高原特色设施园艺等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给予一定的政策倾向和资金扶持。(按照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净土健康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执行)第七章 文化产业扶持政策第三十条 鼓励文化产业向西藏文化旅游创意园集聚。市政府每年设立3000万元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具有藏民族特色和地域特点的传统文化产品发展以及新产品创意设计、孵化项目;网络、动漫等新兴文化业态发展项目;影视制作和出版发行产业化运作项目;非公益性原创精品演艺项目;具有产业化的文化会展项目和其他具有示范和引领效应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及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重大活动。入驻企业享受《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藏党发【2010】17号)相关扶持政策,同时,积极帮助企业申报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的政策性补助。(参照《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八章 企业做大做强扶持政策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进规上限”。各园区、县(区)企业年度新增入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限额以上批发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由市统计局审核认定后,工业企业报市工信局审核认定予以兑现,其他类企业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审核认定予以兑现。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基础设施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通过基础设施补助形式分期分类分比例扶持企业(一般按约定时间完成开工并达到基础正负零及厂房封顶、设备安装调试,正式投产,分期支付扶持额的30%、40%、30%)。由项目所在地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实现转型升级。本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一年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或产值达2000万元,或实现盈利3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由项目所在地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第九章 人才政策第三十四条 高管人才奖励。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高级科研技术人员等)由园区、县(区)结合自身发展实际情况,通过补助形式予以奖励。第三十五条 凡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海归学子,参照《中共拉萨市委员会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才工作的意见(试行)》(拉委发[2016]1号)执行。第十章 就业创业政策第三十六条 吸纳就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1.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10年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2.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对其按照3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3.工程建设类企业每吸纳一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次投标评分给予0.2-0.5分的激励加分,激励权重累计不高于5%;推行使用银行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七条 鼓励创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第三十八条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经审核并签订相关协议的,对其按个人5万元每户最高20万元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并提供个人最高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由各园区、县(区)予以兑现。第三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以及市场就业相关补贴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每年各遴选10名“企业名家”“教育名师”“卫生名医”“农牧名手”“技术名匠”等行业明星,并建立专项资助金,根据项目情况,在培养期内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实施“创业新星”计划,每年选拔和培育100名左右创新能力强、创业项目优、发展潜力大的青年人才(含大学生),给予每人30万元的资助。引导企业依据贡献度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特殊奖励或实行股权、期权奖励。第十一章 扶贫开发政策第四十一条 对各类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期内给予企业不超过5年社保补贴。第四十二条 对企业吸纳经培训机构培训后的贫困人口,就业1年以上,在落实培训机构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1000元/人标准,分别给予培训机构和企业各500元的就业推荐和企业吸纳奖励。第四十三条 符合《西藏自治区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产业扶贫项目可以申请银行贷款,由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贴息利率不超过在藏金融机构基准利率。第十二章 户籍政策第四十四条 户籍政策。全面放开县城区及建制镇落户限制。凡在本市县城区及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序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凡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参照《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拉政发[2017]30号文件执行)第十三章 鼓励“飞地”发展政策第四十五条 鼓励“飞地”发展。鼓励各园区、县(区)合作共建,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促进全市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形成全市产业一盘棋的产业分工格局。第四十六条 “飞地”开发可采取“互动挂牌”“园中园”“园中企”“设立运营公司共建”和“产业项目合作发展”等模式。县(区)可在园区建立“区中园”,接受园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招引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享受园区相关优惠政策;园区也可在有关县(区)增挂分区牌子,有序进行“梯度转移”,参与挂牌管理工作,改善县(区)招商引资的总体环境,提升园区吸纳承载能力。对“挂牌建园”条件不成熟的县(区)、园区,可积极推进“区中企”“园中企”开发模式。第十四章 优化服务环境第四十七条 对投资规模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实行专人跟踪服务,对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招商引资项目,各园区、县(区)成立的招商服务中心实行专人跟踪服务,按照“5750”行政审批标准做好项目前置各项工作。第十五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企业若发生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诚信经营、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民工工资拖欠等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该企业将不列入扶持范围。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采选项目不享受本政策。第五十条 同一类型的奖励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扶持;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涉及到的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相关奖励资金,各园区、县(区)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可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各园区、县(区)年终考核办法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扶持方案(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50号)文件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拉萨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建设,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创新产业园(含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现代农牧科技示范园)等(以下统称“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第三条 设立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建设运营补贴资金,支持拉萨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各类创业创新载体。补贴资金由市“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二章 补贴对象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一系列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第五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高成长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旨在为经历了孵化之后的高成长企业提供更大的研发和生产空间、更加完善的技术创新和商务服务体系。第六条 科技专业楼宇是指通过政府引导规划、楼宇管理单位招商引进,聚集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科技商务楼宇,旨在促进科技创新与楼宇经济结合,培育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为特征的高技术服务业新业态。第七条 科技创新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具有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人员、配套设施,能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为园区内企业及项目提供基础保障服务的科技创新支撑载体。第三章 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认定第八条 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在孵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专业孵化器还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应专注于某一特色细分产业。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③在孵时一般不超过48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5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相对独立,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在孵企业使用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三)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7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四)能够提供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的能力,能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业创新活动。专业孵化器还应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服务内容、运行模式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并提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第九条 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高成长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高成长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营业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可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且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三)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方法,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服务。(四)入驻的高成长企业不少于10家,且能够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各种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服务,包括: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以及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第十条 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专业楼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二)科技专业楼宇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并制订了促进楼宇高技术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措施。(三)楼宇管理单位管理制度健全,楼宇产权清晰,无纠纷,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可自主提供给高技术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租用的场地相对连接,商务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四)入驻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数量达10家以上,且使用面积占楼宇已出租面积的50%以上。入驻高技术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等领域。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创新产业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二)已制定合理可行的园区建设规划及运营方案;(三)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可直接作为创新产业用房的面积原则上占2/3以上,且可作为产业园用途的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四)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五)园区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营管理,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且已报拉萨市经济、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六)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第四章 奖励补贴政策第十二条 支持改建、扩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引导和支持县(区)、园区、高校院所、企业、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改建、扩建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经核定,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按照“两创示范”工作实施任务,对市直部门改扩建的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经市“两创示范”办审核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第十三条 支持新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对县(区)园区、引导社会资本新建的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经核定,按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对市直部门通过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新建的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支持院校地共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支持“两创示范”核心区依托区内外高校共建校院地科技创新产业园;引导“两创示范”拓展区、延伸区内的县(区)根据资源优势和产业定位吸聚高校院所创新资源,共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现代农牧业科技示范园,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经费补贴。第十五条 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引进来走出去。对新引进的知名运营机构来拉萨建设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建成运营一年后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鼓励本土运营机构利用援藏平台与内地知名运营机构合作建设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根据吸引各类人才在拉萨注册企业并进行异地孵化绩效,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贴。第十六条 支持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提档升级。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专业楼宇、产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团队素质以及在孵企业的数量,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助;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专业楼宇、产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600万元的经费资助。创业创新载体运营机构聘请知名创业导师的,给予运营机构每人每年2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第十七条 对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房租补贴。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科技孵化器,按最高不超过16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科技创业创新基地,按不超过6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直部门租用场地由“两创示范”办核定后,给予全额补贴,鼓励市直部门与县(区)、园区共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第五章 申请认定补贴的程序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程序:(一)申请认定为拉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创新产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认定为科技创新产业园的,还需另外提交园区建设规划和运营方案:1、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认定申请表;2、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场地面积及证明材料;3、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资产证明、租赁文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证明等);5、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运营机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6、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入孵企业汇总表;7、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毕业企业汇总表;8、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协议等证明材料;9、上年度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活动及服务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公章。(二)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认定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具体申请时间及要求,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认定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受理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两创示范”办研究审定。市“两创示范”办批准同意后,认定为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并授牌。第十九条 申请补贴程序(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补贴申请表》,报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二)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三)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第六章 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管理第二十条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是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创新产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进行业务指导、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依托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加强对孵化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考核认定。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季度、年度报表等统计报送情况将作为申报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资助资金的评审指标。市科技局根据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应具备的条件,每年进行复核,对连续2年指标审核不合格或未按期上报统计数据的,取消其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资格。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拉萨市其他“奖、免、补、贴”政策内容重叠的,只能选择其一,相关单位不能重复申报,不能重复享受。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资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
拉萨市外经贸小微企业“两创”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促进我市外经贸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对小微外经贸企业在贸易提升、开拓市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申报条件(一)拉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外经贸经营资格的企业。(二)在拉萨市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三)在拉萨市依法登记纳税。(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所开展的业务在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五)配合相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等材料 。第二条 支持范围(一)支持在外贸转型示范、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创建和跨境电商等方面具有突出业绩和技术创新的小微企业。(二)支持通过海关和国际AEO认证的小微企业。(三)支持外贸进出口额获得突破性进展的小微企业。(四)支持在外经贸方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影响力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一)评选为自治区及以上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按照类别给予一定奖励。1.综合型示范基地和专业型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2.企业型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二)通过海关高级认证和国际AEO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海关一般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三)给予进出口额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外贸企业奖励,以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为基准。1.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增长50%-100%(不含100%)的给予15万元奖励;2.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增长100%以上(含100%)的给予30万元奖励;3.连续两年进出口业绩稳定无下滑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四)外贸企业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治区级以上品牌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五)鼓励外经贸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方式,对其与外贸跨境电商合作产生的平台入网费用按照8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六)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按年最大单笔贷款额年利息的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1.对年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2.对年进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的必须用于西藏自治区内。第四条 申报材料(一)申请书、申报表。(二)在西藏税务部门纳税的依据和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三)营业执照(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或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四)海关进出口报关单、银行水单、外汇管理局结汇单据等相关材料。(五)相关证明材料。第五条 申报和资金拨付程序(一)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园区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15日内初审上报至市商务局。(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定资金额度,按照要求上报“两创”示范办审定。(三)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审批相关规定,将核定的资金下拨至县(区)、园区财政主管部门,由县(区)、园区财政主管部门向企业兑现。第六条 附则(一)同一企业在年度内只能获得一次本办法内资金支持,不重复奖励。(二)本办法内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三)对于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的截留、挪用、侵占行为,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行为以及利用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奖励的行为,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负责追回已取得的补贴资金,对于情况较为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本办法由拉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1号)精神,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含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下同)、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市)行署(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第二章 贷款对象范围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具有我区户籍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和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中,城乡妇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给予重点支持。第三章 贷款申请条件第五条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无商业银行其他未偿清的贷款。第六条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需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应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第四章 贷款用途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 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个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以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第十条 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西藏银行业一般类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符合扶贫贴息贷款条件的执行扶贫贴息贷款利率。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本办法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贴息70%、地(市)财政贴息30%。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并按季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含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应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应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筹集。担保基金由各地(市)财政结合本地创业就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出资设立。自治区财政将根据各地(市)设立的基金规模和基金运营情况,对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市)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四条 基金补充机制。各地(市)财政将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和基金代偿等情况,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基金运营模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委托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已设立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地(市),应将担保基金委托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受托担保机构应将担保基金运营与其他业务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二)委托经办银行运营管理。尚未设立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地(市),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放经办银行,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 (三)基金担保限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应计入担保基金滚动使用。 (四)基金担保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应提供全额担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条件和比例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五)基金代偿方式。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并认定为贷款损失的,由担保基金按贷款实际损失予以全额代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并认定为贷款损失的,由担保基金按约定的担保比例予以代偿。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代偿率达到20%时,暂停担保业务,待代偿率回复到20%以内后,可恢复担保业务。 第八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催收与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出现逾期贷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经办银行应及时汇总贷款的审批、管理、催收等相关资料,并报当地财政、人民银行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 第十八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市)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奖励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各地(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市)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应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 第十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程序 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到经营所在地县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向经办银行出具推荐意见,由经办银行按授信审批相关规定审核发放贷款。担保基金通过担保机构运营管理的,由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意见书。 第二十条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由企业向注册地所在的县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吸纳就业的认定申请(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的小微企业,由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质认定工作)。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经办银行出具认定证明,由经办银行按授信审批相关规定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坚持为民、便民、务实、高效原则,梳理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和贷款审批手续,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对辖区各分支机构和经办银行进行指导监督。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地(市)财政部门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当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要协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切实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扎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第二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已统一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本办法印发后不再执行之前已发布的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此前已生效的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切实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扶持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藏就业联席〔2017〕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办法。一、主要政策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区内企业就业、区内自主创业,以及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区外企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等方面的支持。二、住房公积金(一)范围条件毕业5年内(含5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须在我区正式注册,并以注册当年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二)补贴年限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期间,若因各种原因暂时难以缴存的,创业者需向当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待同意后方可缓缴,中断期间不予补贴;未经同意中断缴存的创业者,对中断后续交的不予补贴。自主创业超过2年未建立公积金账户的,未建账期间不予补贴。2017年1月1日后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公积金补贴,2017年1月1日前已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创业年限一并计算,合计不超过10年,并按创业相应期限计算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三)补贴标准创业者住房公积金单位(企业或个人)缴纳的数额,每年核定一次,缴存额确定后一年内不再变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按照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的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四)申请部门1.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人社部门(劳动就业服务局)和自治区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2.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市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3.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五)申请流程住房公积金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照属地原则,创业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对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是否属于补贴对象进行审定,由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是否符合我区相关政策进行审定,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审核资料,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再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支付到创业者个人账户。(六)所需材料申请人每年7月份前,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申请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7.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凭证。三、住房补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执行。四、建立进入退出和绩效评价工作机制(一)建立进入退出机制,每年7月份由人社部门对享受下一年度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个人资料进行审核,并将不再符合优惠政策或期满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备案。(二)建立绩效评价工作制度,每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财政厅对各级各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2.住房保障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表
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和谐之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问题,关乎经济发展、边疆稳定、民生保障、社会和谐。做好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推动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为促进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治边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治藏方略和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方针,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转变就业观念、搭建各种平台、创建多种载体、拓宽就业渠道、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就业结构、提升就业质量,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二)基本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就业优先相结合。做优做强做大特色优势产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充足的岗位。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聪明才智,为西藏长足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坚持服务产业和培养人才相结合。调优办学结构,着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自主创业和面向基层的良好环境,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企业、自主创业。——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更好发挥政府推动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坚持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相结合。按照能宽则宽、能免则免,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社保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保障机制。(三)目标任务。“十三五”期间,我区高校毕业生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按照满足需求、广开门路、政府引导、协调联动、稳慎改革、把握时机的工作思路,政府重点调控好高校毕业生供需总量平衡,支持市场主体扩大岗位需求,引导高校毕业生适应就业结构调整,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创造提供10万个以上的就业岗位,充分满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就业率达90%以上,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二、多渠道开发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搭建平台(四)扩大企业用工需求。支持企业顺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业优化升级需要,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区内国有企业、驻藏央企要采取专项招聘、单独划线、签订协议、定向培养等方式,招聘我区高校毕业生占当年新招人员60%以上。鼓励非公经济市场主体积极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实行招标、投标、评标加分政策,鼓励建筑类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驻藏央企享受“45·55”等特殊政策退休的,按照“进2退1”政策统筹审批,推动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五)鼓励支持创业就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完善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拓宽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融资渠道,引进、嫁接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或返乡创业,对符合扶持政策和补贴政策条件的,优先给予项目和政策支持。(六)加强就业援藏工作。积极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委沟通协调,力争每个援藏省市每年提供200个以上匹配度高、针对性强的就业援藏岗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非民族自治区的省市每年提供一定数量公务员岗位。积极与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就业援藏力度,将所有央企列入就业援藏范畴,力争每家援藏央企每年提供100个以上就业援藏岗位,非援藏央企、大型民营企业也提供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七)完善公职岗位考录招聘机制。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完善考录招聘机制,加大专业成绩在公职岗位招录招聘笔试分数中所占的比重,改进机关事业单位笔试招录分数线划定方式,划定录取最低控制线,逐步推动考生分数线统一。严格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组织部对西藏干部队伍结构比例要求,完善招录政策,全过程要严格把关,确保各项招录结果符合党中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要求。(八)实施好基层服务项目。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返乡创业就业扶贫等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开展创业就业。(九)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完善高校学生入伍优惠政策,部队服兵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加大退役士兵研究生招生加分、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就业创业、公开考录等政策落实力度。(十)政府购买服务成果。公益性岗位尤其是技术性、专业性要求高的公益性岗位,以及辅警、科技特派员、护路护林等政府购买的服务性岗位,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三、完善政策支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环境(十一)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政策支持一是生活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二是住房保障补贴。对租住房屋的高校毕业生,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三是求职补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四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在区内企业就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最高可达12000元。五是社会保险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六是特殊政策支持。用好、用足、用活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金融财税政策,依法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七是培训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对其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培训补贴。(十二)高校毕业生区内自主创业政策支持一是启动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凡是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的,经审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对其每人给予5万元、每户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二是金融贷款支持。自治区财政筹集设立担保基金,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机制,对每位创业人员最高可担保贷款50万元,金融机构对其最高可按照1:10倍数进行放贷。贷款时间可达10年以上,执行西藏扶贫贷款利率,前3年由财政全额贴息。三是创业载体支持1.经营场所补贴。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营业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5年内免收租金;租用其他经营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2.4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2.创业服务平台资金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职校、经开区、高新区、企业、行业等,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四是财税政策支持。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依法制定特殊的财税政策支持。五是创客创业支持。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创业孵化的,对其给予每年2万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可达2年。六是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1年以上的,给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其中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七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从毕业当年起自主创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12000元。八是住房保障补贴。享受在区内企业就业同等的住房保障政策。我区中职毕业生自主创业、返乡创业,与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区内自主创业政策支持。(十三)高校毕业生区外企业就业政策支持一是生活和住房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分别按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二是路费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路费补贴。三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在区外企业就业工作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最高可达12000元。四、加强组织领导,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坚强保障(十四)强化责任落实。充分发挥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就业援藏办公室的组织、调度、促进、督导和保障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国资、科技、住房城乡建设、税务、人行、工商联等相关部门配合,制订分工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各地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解决好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十五)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自治区20亿元创业就业扶持基金,出台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财政资金支持预算安排逐年增长和激励机制,适时提高补贴标准。(十六)加强信息服务。建立自治区级高校学生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高校毕业生基本信息,广泛收集各用人单位岗位信息,搭建供需双方精准对接平台。(十七)开展创业引领。以拉萨为核心,带动和辐射各地市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建设,提供“一站式”服务,优化创业软硬环境。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能承担的项目,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优先交由其实施。成立创业指导团队,对创业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辅导。(十八)开展能力提升行动。推进“一流学科、一流大学”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学科专业结构。逐步推动高等教育职业化转型,推动、引导高校或部分专业向应用型专业转变,提升校企合作层次。加强高校就业指导师资培养,在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中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十九)加强权益保障。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作用,依法规范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内容,提高劳动合同履行质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劳动用工、缴纳社保等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招聘中的欺诈行为,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二十)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提高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切实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和成才观。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自主创业先进典型,营造劳动光荣、创业可贵的舆论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自实行以来,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在切实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有效就业方面发挥了良好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聚焦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二)降低贷款申请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三)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二、优化申请办理程序(四)健全服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便利化服务,探索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电子化审批流转模式,优化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各环节,保障服务的快捷优质。(五)完善担保机制。鼓励各地聚焦第一还款来源,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对获得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三、因地制宜推进工作(六)落实地方自主管理权限。符合中央规定标准的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共担,中央财政负担部分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规模内核定。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执行西部地区分担比例。除贫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各地应把握节奏,分清轻重缓急,财政贴息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超出中央规定的贷款贴息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地方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七)加强基础管理。各地应优化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加强信息数据收集和统计工作,掌握贷款发放和财政贴息资金使用动态,防止重复申报、不当使用,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财政部将与人民银行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析和后评估等工作,推动提升政策精准度,优化政策执行效果。四、加强监督管理(八)完善配套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所辖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优化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巩固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效果。各经办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等部门政策规定,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九)强化部门协作。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担其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拨付贴息及奖补资金。各级财政、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加强绩效评价。地方财政部门要设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绩效目标和相应绩效指标,对资金实际产出和效益进行评估,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和下达,强化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目标如期落实。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不断优化资金分配和使用。(十一)组织专项检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除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审核外,应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原则上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及时发现问题,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十二)推进信息公开。各地要强化信息公开意识,不断扩宽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增加公开手段和渠道,提升公众信息获取的便利度。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要提前进行公示,对创业担保贷款管理规定、贷款审核发放、资金拨付情况等信息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发布。五、做好组织实施(十三)切实真抓实干。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为工作重要目标和重点内容。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工作计划,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十四)健全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同推进,既要防止管理错位,又要防止管理真空。各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平稳有序、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十五)强化服务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健全服务体系,整合服务资源,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基层便民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十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着力探索积累经验,每年要总结并报告落实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媒介、方式,加强政策解释宣传。对优秀创业企业和个人,要树立典型,形成示范案例,以点带面、梯次推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3月27日
为深化拉萨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建设,努力营造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进一步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精神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创业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将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强化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加快推进创新创业中心建设(以下简称“双创中心”),在已建设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基础上,加快推进双创中心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推进“众创空间—双创中心—孵化器”孵化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园区打造特色创新中心产业集聚区,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努力打造“互联网+”双创中心。(二)主要目标通过三年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我市完成了双创1.0版建设,双创机制得到健全,打造了“梦创拉萨”双创品牌,建成了一批双创载体,基础平台和框架已经搭建完成。双创2.0升级版将以双创中心建设为突破口,发挥其引领和示范作用,提升双创中心服务小微企业、凝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能力,加快推进全市双创中心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鼓励县(区)、园区结合区域产业定位和规划布局建设垂直孵化生态体系,提升“众创空间—双创中心—孵化器”孵化体系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全市创业服务生态的升级发展。2019年,全市各类市场主体新增15000户左右,实现营业收入超过680亿元,新增就业超过8000人,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0家左右,新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30家左右,新增授权专利超过500项。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全市推动建成5家国家级创业创新载体,15家自治区级创业创新载体,双创载体孵化面积超30万平方米,全市各类双创载体产值超过53亿元,毕业企业超过160家。在已有市级双创载体基础上,择优培育专业化示范双创中心15家以上,每个县(区)建设1家以上双创中心。推动全市双创中心平衡发展,鼓励当雄县、尼木县、林周县、曲水县、墨竹工卡县等5县依托现有资源在拉萨主城区建设“飞地”双创中心,探索各县、区联动发展模式,构建开放、高效、富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形成创新资源丰富、创新要素汇集、孵化主体多元、创新创业服务专业、创新创业活动丰富、各类主体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二、积极培育创新创业中心(一)提升双创中心孵化能力高质量打造双创升级版,双创中心建设以市级双创载体为主体,包括创新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企业一站式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一站式服务中心、科技孵化一站式服务中心,按层级分为标准化示范双创中心、专业化示范双创中心、国家级示范双创基地。1.提升标准化示范双创中心服务能力,完善双创中心“初创服务+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创业投资+特色服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入驻退出机制,加快双创中心与传统孵化器的交流合作,实现双创中心专业服务优势和传统孵化器基础设施优势互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2.培育专业化示范双创中心,加快创新创业项目和产业融合。鼓励国有企业、产业园区企业、民营新兴企业参与双创,建立行业细分领域垂直化创业生态链,开拓新业务领域,研发创新产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供新动能。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工商联3.提升国家级示范双创基地发展水平,加快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鼓励和引导区内资本与内地优秀创业服务机构合作设立众创空间,发挥好国家级示范双创基地的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金融办(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积极落实“多证合一”、“先照后证”改革措施,使市场主体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登记注册程序进一步简化、创业环境进一步改善。责任单位:市工商局(三)建立评价机制每年对各双创中心开展全面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孵化企业备案情况,孵化服务及成效,季度数据报送情况,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和退出企业情况,投融资和其他创新创业活动等。考核结果将作为政策倾斜、支持、评先评优的依据,对双创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对当年评价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同步取消市级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集聚区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各类创业创新载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三、加大财政和融资扶持力度(一)双创中心发展资金支持每年分别给予标准化双创中心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专项用于双创中心创业孵化能力建设等运行费用;给予专业化示范双创中心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专项用于提升其科研设备、检测设施、小试中试平台等研发能力建设;给予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专项用于鼓励其积极与国内技术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创投资本开展合作,构筑高端的创新创业资源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二)完善双创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双创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不断完善线上线下放贷产品,凡符合拉萨梦创天使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的双创中心,市梦创天使基金推进合作设立天使基金,用于投资该双创中心内的企业(项目),市梦创天使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0%,具体按照市梦创天使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双创中心内的企业(项目)暂不能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可申请由政府委托的市信用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双创中心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项目)可以直接向市人社部门申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50万元、联合创业担保贷款最高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资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三)开发金融产品支持双创双创中心入孵企业(项目)要加强与金融服务行业的对接,健全完善建设银行“小微快贷(线上)”、“税易贷”、“POS”贷、“创业贷”、“云税贷”、“小微企业抵押快贷2.0”以及邮储银行“邮享贷”、“政府采购贷”、“扶贫富农贷”、“小微企业快捷贷”、“小微易贷”、“家庭农场贷”等业务,全力解决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短缺难题。双创中心入孵企业(项目)获得投资公司融资并在拉萨市域内注册的,原则上按照每个企业(项目)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四、打造拉萨双创2.0版(一)推动双创中心高质量高标准发展各双创中心在注重孵化企业数量规模化增长的同时,要更多关注自身服务能力的提升和创业企业的质量,进一步聚焦科技创新和科技创业,走主题式、精品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发展道路。将职业化的服务队伍、市场化的孵化机制、全要素的资源整合能力作为双创中心服务的标准配置,以全国视野谋划创业服务,不断提高效率和水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二)突出双创中心的科技与创新双创中心的核心是“企业”,要将服务创新企业,培育优质企业,构建优良创新生态,作为双创中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双创中心的关键是“科技”,要以科技创新带动全面创新,鼓励和引导更多的科技型创业,将科技型创业作为引领方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三)用好用活科技创新券建立创新券、创业券制度,鼓励双创中心内的初创企业使用创新券、创业券开展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财务指导、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会展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项目。各县(区)、园区要推出适合本县(区)、园区的创新券、创业券,市科技局要指导好创新券、创业券工作的开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四)打造双创社区推动双创与社区融合发展,以双创中心为基地,凝聚专业团队和服务机构围绕文创、教育、电商、服务等行业,着力打造“资本、人才、技术、信息、文化、空间”六位一体的创新创业生态圈,引导中心城区就业人口在居住地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城关区、堆龙德庆区、达孜区、经开区、柳梧新区(五)开展多元特色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双创中心举办在全区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双创活动,促进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向拉萨集聚。市“两创示范”办要协调好“梦创拉萨”各项活动;各县(区)园区要依托双创中心广泛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市人社局、工信局、科技局、团委、柳梧新区等要依托双创联盟开展好“中国创翼”大赛、青创大赛、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沙龙、北大创业训练营、创业政策进校园、专场招聘会等创新创业品牌活动,在全市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责任单位:市“两创示范”办(六)扶持拉萨众创空间联盟建设引导双创中心、众创空间、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自愿加入拉萨众创空间联盟,鼓励联盟为全市双创中心提供资源共享、交流合作平台,由市工信局牵头、联盟推动开展有助于我市众创空间发展的创新创业活动,建立日常考核管理体系,根据联盟实际开展活动情况,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七)建设拉萨教育产业双创联盟以江苏、北京组团式教育援藏为抓手,创新苏拉、京拉三地院校“互联网+教育资源”的合作平台,建立教育产业双创联盟(简称SCI双创联盟)。以江苏、北京科技援藏为抓手,构建三地科技人才的集聚高地。以江苏、北京产业援藏为抓手,依托拉萨文创旅游、生物医药、民族手工艺等拉萨支柱产业,引进北京、江苏各50家企业,牵手拉萨100家企业,建立协同成长机制。SCI双创联盟由拉萨二职负责牵头,每年给予联盟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八)增强双创中心服务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能力建立50人高校毕业生创业导师团队,实现双创中心创业导师队伍全覆盖。建立全方位创业创新培训服务体系,为创业者、创业孵化服务人员提供全方位创业创新培训服务。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孵化平台,为入孵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搭建创业项目成果实验、转化平台,多渠道拓宽创业创新产品市场。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资源库,适时向社会公布,对选择创业库项目的创业者提供一系列的创业孵化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五、加强双创中心孵化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一)加强协调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创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制订相关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本级配套资金投入和双创资金的财政预算,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双创工作政策,加强双创工作的保障力度。(二)加强示范引导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我市双创中心发展过程中模式新颖、绩效突出的经验做法,通过召开现场会、媒体宣传等方式向全市推广,在全社会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热情。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两创示范”办、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记者叶昊鸣)记者5日从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在鼓励支持就业创业方面,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于5日印发,提出了多项稳企业稳岗位的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鼓励支持个人和企业就业创业。“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从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提高幅度达5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表示,这样的政策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张义珍说,就业工作点多面广,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需要各级政府压实责任、各个部门密切配合,也需要各类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需要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因此,需要通过统一部署,推动形成各方共识,凝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合力。除了在融资需求方面帮扶个人和小微企业,张义珍表示,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将推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等政策,通过共同发力、相互协调、统筹发展,取得助力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效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资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提出的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制定《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21日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好条件、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大企业创新转型、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的重要手段。为营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生态,鼓励大中小企业创新组织模式、重构创新模式、变革生产模式、优化商业模式,进一步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构建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共享资源、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为目标,着力挖掘和推广融通发展模式。通过夯实融通载体、完善融通环境,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水平,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支撑制造业创新,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用三年时间,总结推广一批融通发展模式,引领制造业融通发展迈上新台阶;支持不少于50个实体园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围绕要素汇聚、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培育一批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构建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培育6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到2021年,形成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新格局。二、主要行动 行动一:挖掘和推广融通发展模式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围绕供应链整合、创新能力共享、数据应用等当前产业发展关键环节,推广资源开放、能力共享等协同机制,为建设融通发展生态提供有益指引和参考。 (一)深化基于供应链协同的融通模式构建大中小企业深度协同、融通发展的新型产业组织模式,提高供应链运行效率。发挥龙头骨干对供应链的引领带动作用,在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形成10个左右带动能力突出、资源整合水平高、特色鲜明的大企业。推动建立联合培训、标准共享的协同管理体系;打造多方共赢、可持续发展的供应体系,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二)推动基于创新能力共享的融通模式打造产研对接的新型产业创新模式,提高产业创新效率,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形成10个左右创新引领效应明显的平台,发挥平台对各类创新能力的集聚整合作用。鼓励大企业建立开放式产业创新平台,畅通创新能力对接转化渠道,实现大中小企业之间多维度、多触点的创新能力共享、创新成果转化和品牌协同,引领以平台赋能产业创新的融通发展模式。围绕要素汇聚、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培育一批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促进平台成为提质增效、转型升级、跨界融通的重要载体。 (三)推广基于数据驱动的融通模式 加速构建数据协同共享的产业数字化发展生态,提高中小企业获取数据、应用数据的能力,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进一步完善数据平台建设,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领域形成10个左右数据规模大、集聚能力强的企业。集成具有较好数据服务基础的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依托平台对外提供服务,通过共享平台计算能力和数据资源,扩大数据规模,强化中小企业品牌影响力。鼓励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支撑中小企业智能制造,引领行业数字化转型。 (四)打造基于产业生态的融通模式 选择10个左右创新资源集聚、产业生态完善、协作配套良好的地区,推动基于融通模式的区域产业生态。鼓励建立龙头骨干带动的专业化配套集群。探索建立产学研协同区域创新网络,推动大中小企业针对产业、区域的共性技术需求展开联合攻关,加快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打通区域内外企业信息链和资金链,加速区域内外大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生产能力、市场能力的有效对接,推动资源能力的跨行业、跨区域融合互补,提升产业协同效率。强化品牌意识,制定区域品牌发展战略,探索共建共享区域品牌的路径和方式,促进企业品牌与区域品牌互动发展。 行动二: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 鼓励大企业利用“互联网+”等手段,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大中小企业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创新生态,促进生产制造领域共享经济新模式新业态发展,重构产业组织模式,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降低自身创新转型成本,形成融通发展的格局。 (五)推动生产要素共享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分享制造平台,有效对接大企业闲置资源和中小企业闲置产能,推动制造能力的集成整合、在线共享和优化配置。鼓励大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揽子的信息支持,包括上游产品供给、下游产品需求、产品质量及流程标准,提高全链条生产效率。推进工业强基、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等专项行动,推动制造业龙头企业深化工业云、工业大数据等技术的集成应用,实现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六)促进创新资源开放鼓励大企业联合科研机构建设协同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向中小企业提供科研基础设施及大型科研仪器,降低中小企业创新成本。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协同创新机制,提高创新转化效率。鼓励国有企业探索以子公司等形式设立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创新创业深度融合。 (七)提供资金人才支持鼓励大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开展订单和应收账款融资、仓储金融等服务,帮助上下游中小供应商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大企业以股权投资、股权质押融资等形式向中小企业提供专业金融服务。推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通过建立人才工作站、合作开发项目等方式开展人才培养使用的全方位合作。行动三: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600家细分领域专业化“小巨人”和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开展“互联网+小微企业”行动,提高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 (八)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智能制造、工业强基、绿色制造、高端装备等为重点,在各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培育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引导成长为制造业单项冠军。鼓励中小企业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九)实施“互联网+小微企业”计划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推动大型信息化服务商提供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技术应用。推广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信息化产品和服务,提高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依托云平台构建多层次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推动实施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专项行动,加强中小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组织、经营管理、安全保障等环节对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行动四:建设融通发展平台载体提升载体平台融通发展支撑能力,支持不少于50个实体园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建设500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300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十)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依托特色载体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新型产业创新生态。支持实体园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发挥在资本、品牌和产供销体系方面的优势,打造有特色的孵化载体,开放共享资源和能力,推动大中小企业在创新创意、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资金融通等方面相互合作,形成大中小企业协同共赢格局。(十一)提升平台融通发展支撑能力加快构建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增强工业互联网产业供给能力;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引导培育若干跨行业、跨领域平台和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企业级平台;推动建设工业互联网安全公共服务平台,面向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网络安全技术支持服务。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平台的资源整合和对接能力,畅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渠道。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大中小企业提供“信易贷”等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行动五:优化融通发展环境进一步夯实网络基础、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深化对外合作,打造有利于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环境和机制,释放融通发展活力。(十二)夯实网络基础发挥互联网对融通发展的支撑作用。提升网络速率、降低资费水平,继续推进连接中小企业的专线建设。加快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扩大网络的覆盖范围,优化升级国家骨干网络,为实现产业链各环节的互联与数据顺畅流通提供保障。打造工业互联网网络体系,加快工业互联网网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工业企业内网、工业企业外网和标识解析体系的改造升级。(十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企业创新的引导作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创新成果利用效率。推动建立大中小企业共创、共有、共享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提升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率。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城市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十四)深化对外合作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投资贸易合作,在大型跨境电商的带动下充分利用跨境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跨境产品交易、技术交流、人才流动,融入大型跨国公司的产业供应和产业创新体系。依托中德、中欧等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合作交流平台,围绕绿色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和跨境撮合,吸引高端制造业、境外原创技术孵化落地,推动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带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融入全球价值链,促进单项冠军企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积极参与国际产业竞争。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等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调动行业组织、产业联盟和智库形成合力,统筹协调融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动态跟踪、宣传推广融通发展新模式。各级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分类指导,保障顺利实施。要依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等优势资源,加快模式案例总结和经验推广。 (二)营造公平市场环境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落实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平等市场主体地位。清理制约人才、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推动开展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资金调查工作,并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机构应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总额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营造融通发展良好外部环境。(三)加大财政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拉动各类产业基金、社会资本,引导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中央财政连续三年支持实体经济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专门安排资金予以支持,促进涌现更多创新创业企业并不断扩大集聚效应,加快形成“产业创新+孵化”的共生共赢机制。(四)加大融资支持各地相关部门建立融通发展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融资信息对接清单,金融机构增加融资供给。鼓励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加大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作用,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专利质押融资。 (五)加强宣传推广组织宣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典型案例,加大对各类融通发展模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平台载体的宣传力度。举办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模式交流,引导企业树立融通发展观念。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新创业服务能力与管理水平,引导、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行业发展,培育自治区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西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是拉萨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新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空间,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孵化器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开展申报受理、工作指导、政策落实、考核评估等具体工作。县(区)、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建设、管理和指导。第二章 孵化器管理第五条 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大力发展、量质并重、形式多样、分类指导”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县区、开发区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孵化器,促进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市内外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设立兴办孵化器。孵化器的组织形式、经济性质、投资主体不限。 第六条 孵化器要不断完善孵化功能,加大建设创业导师、公共技术平台、创业投融资、人才引进培育等孵化体系,建立规范、高新的服务机制。推动建立“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建立“科技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接力式培育体系。 孵化器还应加强与财税、法律、评估、审计、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的合作,为入孵企业开展全流程、专业化服务;并加强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为在孵企业服务。 第七条 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八条 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企业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2个月,超过五年还不能毕业者,责令退出孵化。市级孵化器自获得认定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5%的企业进出,以保持孵化器的动态良性循环。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实行年报制度。运营机构于每年的1月底,将孵化器的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绩效考核第十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经过审核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十一条 目标绩效考核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双创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对孵化器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第十二条 目标绩效包括评分项、扣分项、加分项。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得分=评分项得分-扣分项得分+加分项得分。 (一)评分项考核内容主要是对市级孵化器在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二)扣分项考核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出现的消极负面情形进行扣分。(三)加分项孵化器工作得到国家五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拉萨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得到国家相关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拉萨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在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进行加分。评分项、扣分项和加分项考核细则由拉萨市科技局制定,经市“两创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随文下发。第十三条 目标绩效任务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被考核单位在10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市科技局研究审定。第十四条 记分方式:上报市“两创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考评分=孵化器百分制实际考核结果第十五条 目标绩效考核实行单项结业、定期通报、年终总评。评分项实行系数法计分,扣分项和加分项实行按件(次)累加计分。(一)单项结业。市科技局对单项评分目标进行动态监测,根据完成时限按时进行考核。考核一项锁定一项,评分结果按程序送审后年终计入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二)定期通报。市科技局及时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办理落实情况定期集中统一汇总,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实行加(扣)分。(三)年终总评。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双创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对孵化器年度目标绩效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第十六条 评分项的考核,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市双创办、市财政、市工信、市工商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市级孵化器的单项目标逐一进行对照考核,总分100分,其中:服务能力占53分、孵化绩效占26分、社会贡献占21分。硬件建设占25分、创业孵化占30分、运行绩效占35分、服务提升占10分。根据各孵化器完成质量和效果进行评分,各单项评分结果之和为该孵化器评分结果。取各考核人员打分后的平均分作为最后评分。第十七条 扣分项的考核,由拉萨市科技局根据平时监控情况,结合通报情况进行扣分。被考核单位提出异议的,由拉萨市科技局组织复核确认。第十八条 加分项的考核,由被考核单位根据加分细则的规定,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事项提出书面加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拉萨市科技局和考核组审定后计入总分。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前,需要提交拉萨市科技局的材料1.运营主体针对入孵企业提供的创业孵化各类服务的投入成效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2.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拉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年度审计报告;3.年度总结;4.报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第二十条 年终总评时,评分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科技局党组审签,最后上报市“两创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得分根据孵化器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评价体系测评得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优秀(A≥80分)、合格(B≥60分)和不合格(C<60分)。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倾斜、评先评优的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对孵化器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对评价优秀的,给予运行机构30万元经费奖励;对当年评价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第二十三条 本考核奖励与拉萨市其他“奖、免、补、贴”政策内容重叠的,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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