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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快推进研发机构建设,根据《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19年市科技局继续开展拉萨市第三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对象应是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行业龙头企业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与科研院所和高校联合出资成立公司法人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予以优先认定。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二)符合拉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拉萨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适当、结构优化、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拥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四)具备相对固定的、集中的场所、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五)能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二、申报表填写要求申报表是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表)要求填写,申报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三、申报材料报送要求(一)申报表及全套附件合订材料一式五份(原件至少1份)。(二)材料打印一律用A4纸。(三)提供申报表电子版。书面材料与电子材料应完全一致。四、申报时间要求申报材料请于2018年4月30日前报送到拉萨市科学技术局(政策与成果科),逾期不予受理。五、联系方式联系人:谭丽华 韩青 联系电话:0891-6320663 联系地址:拉萨市江苏大道69号市政府办公楼七楼西侧(政策与成果科)邮编:850000附件:1.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表2.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19日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结合拉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是拉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孵化器。组建工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第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是依托有关法人单位组建的具有工程技术开发能力的科研开发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推进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主要工作包括:(一)研究制定工程技术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宏观指导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工程技术中心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三)批准工程技术中心的建立、调整、撤销,组织工程技术中心的申报、绩效考评、跟踪管理等工作。第五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落实市科技局有关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具体负责工程技术中心的申请和日常运行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绩效考评和跟踪管理。(二)为工程技术中心提供相应的支持及后期保障等配套条件,解决工程技术中心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三)负责聘任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及技术委员会主任。(四)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工程技术中心名称、发展规划与目标、组织结构等方案报市科技局。第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拉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研究开发本行业领域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对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动相关行业和领域科技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接拉萨市内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为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三)承接国家和其他地区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促进产、学、研结合,推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拉萨转化和产业化。(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最新工艺与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不断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五)培养和聚集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开展本市企业、行业的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对象应是在本市注册或在拉萨辖区内的法人单位,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行业龙头企业申请工程技术中心,或与科研院所和高校联合出资成立公司法人申请工程技术中心的,予以优先认定。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二)符合拉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拉萨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适当、水平较高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拥有较强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四)具备相对固定的、集中的场所、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五)能为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六)对于新成立的工程技术中心,主要考察其研究开发方向、人才队伍、硬件建设、运行管理、科研开发计划等条件因素。第八条 市科技局按照“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 和“支持产学研合作共建”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组建工程技术中心,且同一领域只支持1个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如下:(一)依托单位填写《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二)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三)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审核并认定工程技术中心。第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经认定后予以授牌,统一命名为拉萨市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XX”代表依托单位申报的工程技术中心研究所属领域)。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十条 工程技术中心经费采用多元化投入,以依托单位投入为主。工程技术中心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承接国家、地方研究开发项目所取得经费;通过面向市场,为行业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等。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团结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5-9人,由依托单位和国内外同行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产业化方面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工程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工作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督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学术交流,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工程技术中心的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聘任制或合同制,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建立岗位聘用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双向流动机制,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支持工程技术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鼓励工程技术中心邀请国内外专家、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联合开发。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立和完善充分体现市场规律的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推行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五章 扶持政策第十八条 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等方式支持工程技术中心加强能力建设,并鼓励、支持其申报国家、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在职科技人员符合“拉萨人才引进政策”条件的,享受相关政策。第二十条 通过补贴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工程技术中心将可开放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拉萨市科技条件平台,并充分利用拉萨科技条件平台仪器设备开展科研工作。第二十一条 通过科技计划项目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实行年报制度。每年度1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本年度运行情况。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考评工作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优秀的给予相应奖励;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工程技术中心资格:(一)绩效考评不合格,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二)不接受市科技局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考评的;(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工程技术中心资格的;(四)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五)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其他市科技局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工程技术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技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技局批复。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发布。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县(区)科技局、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聚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鼓励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推动高校院所人才服务企业或创办企业,根据《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一)创办企业的高校院所人才高校院所人才在拉萨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二)服务企业的高校院所人才拉萨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全职或兼职担任在拉萨企业技术负责人,开展关键技术合作研发,提供技术指导,在企业技术升级和新产品研发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与拉萨市域内相关企业的合作时间在两年以上,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二、资助标准(一)创办企业的高校院所人才经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创办企业高校院所人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二)服务企业的高校院所人才经审定,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拉萨高校教师,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三、申请材料1、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3、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授权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代表性论著、已立项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4、创办(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创办(服务)企业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6、创办(服务)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7、创办(服务)企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公章。四、申请程序(一)高校院所人才向所在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二)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三)市科技局根据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发放名单,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五、申请截止时间2019年度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工作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请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下述附件1《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人才申报。六、联系方式受理部门: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受理地址:江苏大道69号市政府七楼719科室咨询电话:0891-6320663 附件:1.拉萨市鼓励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表。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19日附件1: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引导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校院所创业创新人才,是在国内外高校院所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精神,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拉萨创办小微企业,或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开展关键技术合作研发,提供技术指导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第三条 设立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帮助高校院所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创新,创办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资助资金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四条 高校院所人才创办的企业,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经审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第五条 服务企业的拉萨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全职或兼职担任在拉萨企业技术负责人,开展关键技术合作研发,提供技术指导,与相关企业的合作时间在两年以上,在服务企业技术升级和新产品研发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者,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相关领域条件者,经审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第六条 创办或服务企业的高校院所人才,均可申请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资助资金的高校院所人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1、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表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3、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授权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代表性论著、已立项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4、创办(服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创办(服务)企业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6、创办(服务)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7、创办(服务)企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公章。第七条 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具体申请时间及要求,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第八条 资助资金的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受理资助资金申报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第九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创新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于其他与创业创新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资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
各县(区)科技局、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推动拉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及补助标准(一)对2018-2019年度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在我市落地转化后的项目,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的资金补助。(二)对2018-2019年度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在我市落地转化后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补助。(三)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选拔管理专家设立基层科研工作站的,连续3年给予每个工作站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四)支持参与在拉萨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高校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中介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二、申请材料(一)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二)获奖科技成果证明材料;科研工作站认定文件复印件;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三)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研工作站依托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参与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和科研工作站依托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五)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和科研工作站依托企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公章。三、申请程序(一)企业向所在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二)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三)市科技局根据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发放名单,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四、申请截止时间2019年度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请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和科技中介机构申报。五、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拉萨市江苏大道69号市政府七楼西侧719办公室(政策与成果科)联系电话:0891-6320663 附件:1.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20日附件1: 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拉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引导相关企业、科研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补助资金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四条 各县(区)、园区负责管理、实施、协调本区域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第五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处置科技成果遵从市场定价机制,一般应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团队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比例,可按不少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的60%比例分配。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在我市落地转化后的项目,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的转化资金补助。第八条 对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在我市落地转化后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转化资金补助。第九条 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选拔管理专家设立基层科研工作站的,连续3年给予每个工作站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工作站科研成果就地进行转化的,成果收益按不低于9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第十条 支持参与在拉萨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高校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中介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1、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2、获奖科技成果证明材料;科研工作站认定文件;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3、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研工作站依托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参与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和科研工作站依托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5、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和科研工作站依托企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公章。第十二条 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具体申请时间及要求,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受理补助资金申报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资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
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经发局,有关企业:为积极推进“两创示范”工作,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队伍,根据《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市科技局继续组织开展全市第四批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办法》要求,请申请认定的企业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五份按顺序装订交至所在地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经发局进行初审。二、各县(区)科技局和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经发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收集、审核盖章,征求同级财税和工信部门意见后,统一报送到市科技局政策成果科。三、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不设申报数量限制。请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区、空港新区经发局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核把关,指导企业完善相关申报材料,真正把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企业推荐上来。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四、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工信局组织专家结合现场查看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公示后予以认定。对经认定的企业颁发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和铜牌,并在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培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等方面予以支持。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的,可直接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不需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经发局初审后,直接报送至拉萨市科学技术局(政策与成果科)进行复审、备案。报送地址:拉萨市江苏大道69号市政府办公楼七楼西侧联系人:奉旭联系电话:0891-6320663附件:1、《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2、《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19日附件2: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经济实体。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个地区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产业优化升级、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第四条 申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必须是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二)应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三)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包括聘用和有合作协议的科技人员在内,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2%以上。(六)企业的专利产品、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技术性服务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条 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程序如下:(一)拉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二)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财税和工信部门意见后,上报市科学技术局。(四)企业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表》一式两份; 2、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份; 3、有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4、有关的技术储备(专利、科技成果、专营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的复印件各一份; 5、企业法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其简历各一份; 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复印件; 7、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五)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认定。(六)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由市科技局负责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公示时间为7天。(七)审定后,对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和铜牌。(八)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进行备案,不再重新认定。第三章 扶持政策第六条 资金奖励。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企业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以以奖代补的方式给资金奖励。第七条 项目扶持。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市级科技计划给予重点考虑支持。同时,支持其申报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扶持等资金。第八条 金融支持。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担保贷款时给予重点支持,在贷款贴息时优先支持,积极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半年报制度。每年度7月中旬和下一年度元月中旬前,各县(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企业报的半年生产、经营情况核实汇总后,报市科技局。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科技局每两年对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和铜牌,同时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奖励政策。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资格:1、企业在申请认定式考核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的;2、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4、有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因上述原因被取消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变更名称、营业地址、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或停业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备案。须重新申请认定的,应重新申请认定。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促进科技创业创新券在我市快速落地,用好用活科技创业创新券,根据《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市科技局关于征集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现认定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等10家服务机构为拉萨市首批科技创业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单详见附件)。经认定予以入库的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是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业者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相关服务的有效机构。入库的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各自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向科技创业创新券持有者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科技创业创新券兑现程序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兑现补助资金。特此通知。 附件:拉萨市首批科技创业创新券服务机构认定名单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3月15日拉萨市首批科技创业创新券服务机构认定名单序号服务机构名称服务类别1西藏泰安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研究开发服务2交铁科技评价中心(成都)有限公司科技评价服务3成都东唐巨加值科技评估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服务4华评科技评估(成都)有限公司科技评价服务5拉萨立义君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会计、税务服务6西藏慈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税务服务7西藏慈鼎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服务8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审计、税务服务9西藏熠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服务10四川大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税务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为加快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建设,促进全市小微商贸流通企业集聚发展,推进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拉萨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商贸企业集聚区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各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商贸企业集聚区的申报推荐、指导服务、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是空间相对集中,以商贸服务业一种形态为主体,同业态的商贸企业集聚度达到一定程度的区域,具有资源集中、产业集群、服务集成的特征和功能。本办法所称商贸企业集聚区主要发展形态包括商业街、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商贸物流园、农贸市场等。第四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的非政府性组织,为小微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市场信息、业务拓展、科技应用、管理提升、人才培训、政策宣传等各类公共服务,功能突出、服务面广、公信度高,对社会服务资源起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第二章 商贸企业集聚区的认定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商贸企业集聚区可以提出认定申请:(一)商贸企业集聚度相对较高,业态定位合理,发展目标明确。(二)公共服务设施较完备,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三)不同形态的集聚区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1.商业街区长度不低于200米,街宽5至20米,整个街区空间富有变化,特色鲜明,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2.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要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50家,且有3种以上商业服务业态。3.专业市场占地面积要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4.物流园区占地面积要达到2万平方米及以上,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15家。5.农贸市场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第六条 申请认定商贸企业集聚区需提供以下材料:1.拉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认定申请表(附件1);2.申请报告书(附件2);3.企业营业执照(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集聚区入驻小微企业数量、就业人数、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税金等证明材料;5.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机构或所在地乡镇(街道办)向所在县(区)、园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二)推荐。县(区)、园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三)审核。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团市委7家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共同赴现场核查,通过评分的方式,择优审定。(四)公示。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的商贸企业集聚区名单,并进行公示。(五)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报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研定后,认定为拉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并授牌。第三章 商贸企业集聚区的奖励第八条 对认定的商贸企业集聚区,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一)根据商业街所处地区建设成本、运营成本等考虑,位于城关区、堆龙德庆区、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的市区商业街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位于县城所在地的商业街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二)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4万平方米的,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达到4万平方米及以上(含4万平方米)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三)专业市场占地面积达到1万-5万平方米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专业市场占地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及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四)物流园区占地面积达到2万-5万平方米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物流园区占地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及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五)农贸市场入驻商户在20-50家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农贸市场入驻商户在50家及以上(含50家)的,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商贸企业集聚区需制定奖励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下达到集聚区所在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县(区)、园区财政部门再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降低商户运行成本,如房租水电物业补贴;提升信息化水平,如用于网络覆盖、监控设施;完善营商环境,如丰富多种支付方式;改善客户体验,如装饰装修升级改造等方面。第十条 对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为小微企业搭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需符合以下申报条件:1.在拉萨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相关的服务设施,其中经营服务场所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3.有专业的服务团队,从业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规范,运行机制良好。具备良好的信誉,服务质量优良,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5.年服务小微商贸企业不少于5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6.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7.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以及带动其它服务资源的能力。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视情对商贸企业集聚区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二条 同一集聚区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资金。第十三条 对于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的截留、挪用、侵占行为,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行为以及利用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奖励的行为,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负责追回已取得的资金,对于情况较为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2017-2018年计划认定商业街区和商业综合体35个、专业市场6个、物流园区4个、农贸市场15个。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附件1:1.拉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认定申请表2.申请报告书提纲3.拉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奖励申请表附件2:申请报告书提纲一、经营管理机构概况由企业申报的:企业成立时间、地点、主营业务、服务对象及覆盖范围,股权结构及与子(母)公司业务联系、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员工数量等。由属地政府机构申报的:简要说明管理机构性质、人员、辖区经济数据、辖区大型商业街、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专业市场、物流园区等情况。二、商贸企业集聚区概况包括:基础设施设备及配套公共服务建设情况,集聚区入驻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数量、就业人数、营业收入、上缴税金等情况,集聚区出台的入驻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情况。三、集聚区下一步发展计划附注:申报公共服务平台的,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商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拉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奖励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法人身份证3.办公场所(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4.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5.主要服务设施清单6.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及从业经验情况7.签订服务协议的小微企业名单和服务小微企业成效的评价8.获得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或证书9.服务机构获得的荣誉称号证明文件或证书10.其他证明材料;
拉萨市电子商务示范认定及“两创”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为加快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积极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动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工作,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企业及服务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是指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实现消费者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综合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一)园区运营企业是在拉萨市进行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税务登记,并独立核算。(二)园区规划定位科学,产业特色明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依据不同区位特点、产业基础、产业特点、配套设施等基本条件,制定完善的电子商务发展规划。 (三)具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管理、运营和行业统计等工作。(四)公共服务完善,支撑体系健全。能够提供较为完善的办公环境、基础网络、数据中心、仓储物流(电商寄递服务)、战略咨询、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技术研发、人才培训等多层面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和服务平台。(五)集约程度较高,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园区具有功能完善的载体设施,园区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具有一定的大项目承载能力。园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及服务企业达到10家以上。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一)在拉萨市进行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税务登记。(二)电子商务交易额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三)企业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备完善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等管理制度。(四)在电子商务或信息服务领域内有良好的盈利模式和市场前景。(五)企业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专项资金奖励:(一)鼓励发展O2O服务平台,对同时建设线上线下销售服务渠道,且上一年度线上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二)鼓励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市内实体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天猫、京东、淘宝等知名第三方平台上设立品牌旗舰店(B店),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年线上交易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三)鼓励个人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发展,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个人、个体工商户形式在淘宝、京东、苏宁等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年交易业务达2000笔以上的。第三章 申报材料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应提交的资料:(一)拉萨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申请书。(二)拉萨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园区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三)园区项目策划书、规划方案、招商方案。(四)园区运营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五)园区入驻企业租用面积清单(见附件2)、租赁合同复印件。(六)园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及服务企业名单(见附件3),和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及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七)申报承诺书(见附件4)。(八)反映园区情况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提交资料:(一)拉萨市电子商务企业申报书(见附件5)(二)拉萨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6)。(三)必备附件(以下复印件加盖公司章):1.企业营业执照(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法人身份证。2.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备案)ICP证。4.涉及行政许可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许可证。5.申报承诺书(见附件4)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或个人应提交的资料:1.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表(见附件7)。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支付给平台的费用凭证、经营独立网站的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备案)ICP证等。3.申报单位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实际支付给平台的费用凭证、电子商务交易后台数据相关证明资料、市人社部门出具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相关资料等。第四章 申报程序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程序: (一)申请。企业按照第七、八条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当地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推荐。县(区)、园区商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三)审核。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团市委7家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共同赴现场核查,通过评分的方式,择优审定拟认定的奖励名单。(四)公示。将拟认定的园区和企业名单进行公示。(五)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报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研定后,认定为拉萨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拉萨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并授牌。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的程序:(一)申请。企业、个人按照第九条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当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推荐。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三)审核。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现场核查后,提出拟奖励的名单。(四)公示。将拟奖励的名单进行公示。根据评审意见确定申报名单,由市商务局进行公示。(五)奖励。市商务局受理资金奖励申报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两创办”审定后,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第五章 奖励政策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市级产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资金。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资金。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创办且被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资金。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奖励标准(一)对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按照线上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二)拉萨市实体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天猫、京东、淘宝等知名第三方平台上设立品牌旗舰店(B店),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年交易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支付的平台使用年费、运营推广费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销售净土健康等本地特色产品占50%以上的,奖励比例提高10%,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三)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个人、个体工商户形式在淘宝、京东、苏宁等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年交易业务达2000笔以上的,按其实际支付的运营推广费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销售净土健康等本地特色产品占50%以上的,奖励比例提高10%,最高奖励不超过8万元。第十五条 同一企业和个人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资金。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监督,对于明显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或者出现重大问题的园区、企业,经市商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予以摘牌。第十七条 对于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的截留、挪用、侵占行为,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行为以及利用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奖励的行为,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负责追回已取得的资金,对于情况较为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附件:1.拉萨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2.园区入驻企业租用面积清单 3.园区电子商务企业名单 4.申报承诺书 5.拉萨市电子商务企业申报书提纲 6.拉萨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7.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表附件4拉萨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示范企业认定申请承诺书 对 (园区名称)申请认定为拉萨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有关事宜,我单位郑重承诺:对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愿意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同意有关部门记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中。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拉萨市电子商务企业申报书提纲一、企业概况(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成立时间、地点、主营业务、服务对象及覆盖范围,股权结构及与子(母)公司业务联系、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员工数量等。(二)经营业绩。包括:盈利模式、近两年来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产值、实现利润、利税总额等。(三)电商平台运营情况。包括:平台(网站、移动客户端或业务系统)上线时间,当前注册用户数及增速,平台访问量及Alexa网站流量排名情况;平台体系架构,新技术应用情况及安全保障措施等。二、运营特色(一)市场定位。包括:企业所服务行业或领域整体发展情况,行业地位及市场空间,与主要竞争对手的业务区别等。(二)主要产品及服务。包括: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介绍,上线时间,市场效果(通过数据或例证表述)和市场同类产品的区别等。(三)示范特色。根据业务情况,详细说明本企业在所申报示范方向的特色业务、创新方式方法、实际案例及业绩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1.电子商务提质升级:通过商业模式、产品服务、高新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组织管理创新,使电子商务相关领域提升应用水平和效率;2.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融合:通过农业转型、制造业升级、服务业创新等方式,促进线上线下互动融合,带动实体经济发展,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动能;3.电子商务要素市场建设:通过人才、技术、基础设施、资本等方面创新运营,完善电子商务支撑体系;4.电子商务民生服务创新:通过开展“电商扶贫”、“便民服务”等业务,推动电子商务服务社会发展;5.电子商务市场环境优化:通过推行绿色购物、绿色运输、绿色仓储、绿色快递、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手段,或通过完善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强化平台商户审核、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制定企业电子商务标准等内容,优化电子商务领域生态环境。三、电子商务平台应用绩效评价(一)应用电子商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绩效评价。(二)电子商务平台在国内同行业的知名度评价,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评价。四、主要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一)参与行业标准化工作情况和电商领域国标、行标执行情况。(二)防止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三)完善交易规则、提高交易服务质量和水平、处理交易纠纷,保护用户权益的做法及成效。五、企业未来发展规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备案)ICP证(复印件)3.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4.涉及行政许可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加盖公司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发展,优化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环境,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示范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16〕17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科技厅、商务厅、工商局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示范城市的通知》(藏财建字〔2016〕137号)、《拉萨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两创示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 拉萨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两创基地”)是指市两创办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是小微企业的创业场所,是聚集各类创新创业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条件的各类工业集中区、科技园、创业园,以及各类开发区和高新区内的园中园。第三条 拉萨市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是指市两创办认定的众创空间,是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第四条 拉萨市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是指市两创办认定的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是指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内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市级带动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第五条 拉萨市工信局具体牵头负责拉萨州市“两创基地”、“众创空间”和“服务平台”的认定、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具体牵头负责对辖区的“两创基地”、“众创空间”和“服务平台”进行推荐、指导、服务和管理。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第六条 考核对象为已认定的拉萨市“两创基地”、“众创空间”和“服务平台”。(一)规范运营管理被认定的拉萨市“两创基地”、“众创空间”和“服务平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两创示范城市建设要求及《拉萨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规定由专业的运营团队坚持以公益性服务为基础进行运营管理。(二)规范资金使用被认定的拉萨市“两创基地”、“众创空间”和“服务平台”必须严格按照《拉萨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认定奖励办法(试行)》、《拉萨市众创空间认定奖励办法(试行)》、《拉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奖励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奖励资金的使用,使用范围需符合《拉萨市“两创示范”切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运营团队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规定(1650元/人*月),管理人员工资不得高于考核年度上一年西藏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的150%。第七条 “两创基地”考核由就业指标、创业指标、创新指标、提升指标及加分项构成,其中就业指标25分、创业指标36分、创新指标28分、提升指标11分。具体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见《拉萨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考核评价指标》(附表1)。(一)就业指标(25分)1、吸收就业人数(10分):指在小微企业两创基地内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工作的各类全职人员的数量,以人员工资报表为准。2、吸纳高校毕业生占各类全职人员的比例(5分):指在小微企业两创基地内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工作吸纳的高校毕业生占各类全职人员的比例,以毕业证件为准。3、在拉萨市及辖区缴纳社保收入(5分):指在小微企业两创基地内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缴纳的社保总额,以社保部门提供的缴费单据为准。4、年度引进年薪6万元以上人才数量(5分):指在小微企业两创基地内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年薪在6万元以上的人才数量,以提供的个税缴纳证明为准。(二)创业指标(36分)4、入驻小微企业数量(15分):指在两创基地内注册的小微企业数量,以提供的小微企业营业执照为准(小微企业的标准按照工信部2011年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5、年度开票销售(7分):指入驻两创基地内的企业年度开票销售总额,以税务部门统计值为准。6、年度入库税收(7分):指入驻两创基地内的企业年度入库税收总额,以税务部门统计值为准。7、年度营业利润(7分):指入驻两创基地内的企业年度营业利润总额,以税务部门统计值为准。(三)创新指标(28分)8、年度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6分):指两创基地内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以高企公布文件或者高企证书为准。9、年度新增公共平台数(6分):指两创基地范围内新增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数量,以实地认证为准。10、年度引进(合作)服务机构数(4分):指两创基地内引进(合作)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数量,以合作协议和实地认证为准。11、年度开展服务活动(6分):指两创基地内所开展的各类服务基地内企业、分支机构创新创业的活动,以服务台账为准。12、年度新增授权专利数(6分):指两创基地内年度新获得的授权专利数量,以专利授权通知或者专利证明为准。(四)提升指标(11分)13、年度培育“规上”企业数量(7分):指两创基地内新晋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数量,以统计部门证明为准。14、年度实施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量(4分):指入驻两创基地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量,以相关部门批文为准。(五)加分指标16、获得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称号加3分,获得国家级称号加6分,同一创业基地只计最高得分,不累加计分,以工信部门批文为准。第八条 “众创空间”考核由创新创业条件建设情况、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提供创业成长服务情况、建立创业导师队伍情况、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情况和其它特色工作情况构成。其中创新创业条件建设情况10分、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20分、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20分、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15分、提供创业成长服务情况10分、建立创业导师队伍情况10分、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情况15分。具体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见《拉萨市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指标表》(附表2)。(一)创新创业条件建设情况(10分)。众创空间的面积、宽带接入、公共软件、开发工具、服务平台和实验仪器等情况。(二)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20分)。成功吸引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的数量;成功从众创空间进入市场进行商业化运营创业企业的数量。(三)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20分)。为创业者提供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合作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案例及次数;为创业者推介科技成果、促成科技成果的案例及次数。(四)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15分)。建立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成功为创业企业进行创业融资的案例和数量。(五)提供创业成长服务情况(10分)。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高新区合作,为创业企业安置提供创业链条服务的案例和数量。(六)建立创业导师队伍情况(10分)。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等创业导师数量和辅导活动的人次。(七)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情况(15分)。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创新创业赛事等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人次。(八)其它特色工作情况(不超过10分)。充分挖掘、整合资源,创新性地为创业者提供有效服务的案例,包括搭建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平台、推进国内知众创空间合作、向创业者宣传并协助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以及所开展的工作在市级以上会议、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表彰和推广等情况。本项指标采取附加分方式,酌情给予加分,总加分不超过10分。第九条 “服务平台”考核由基础建设、运营管理、服务绩效、社会评等四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建设8分、运营管理22分、服务绩效60分、社会评价10分。具体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见《拉萨市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考核评价指标表》(附表3)。(一)基础建设(8分)。基础建设包括建立县(区)、园区分网通达并与市级平台(柳梧通)互联互通、企业信息库、注册用户数、专职平台运营管理机构等。(二)运营管理(22分)。运营管理包括平台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年度服务企业用户数、落实企业服务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运营模式、应用数据资源对接、服务产品数、指导县(区)和园区开展线下线上服务及数据上报等。(三)服务绩效(60分)。服务绩效包括服务管理(6分)、服务对接(33分)、服务成效(21分)。其中服务管理包括平台信息更新、在线人工服务、服务响应、服务活动上报及上报的服务审核等;服务对接包括平台活动组织、服务活动类型、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新增入驻平台企业数、新增注册企业数、新增服务企业数等。(四)社会评价(10分)。社会评价包括年度新增服务申请数、多模式服务测评、获各级部门表彰情况及主流媒体专题宣传报道情况等。第三章 考核方式第十条 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度在拉萨市两创办的领导下,由市工信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协同参与,采购第三方服务机构具体负责,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第四章 考评结果应用第十一条 全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众创空间、公共服务平台的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及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1、由市两创办及市工信局牵头预留2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考核等级在良好及以上的“两创基地”、“众创空间”、“服务平台”的直接扶持奖励;其中,获得优秀考核等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获昨良好考核等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2、对考核等级在良好及以上的“两创基地”、“众创空间”和“服务平台”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重点宣传和扶持,并优先向自治区或国家推荐为示范“两创基地”、“众创空间”和“服务平台”。3、对考核不合格或放弃参评的,责令其立即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后续所有补贴经费。对于在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相关资格,收缴财政奖励资金,并给予不良信用记录。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两创办会同市工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我市双创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完善我市管理体系、自主创新体系,加速对市场服务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厅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拉萨市“两创示范”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拉委厅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培育和壮大我市双创中介服务市场主体,强化中介服务对创业创新的支撑作用,结合拉萨实际,特制定“梦创拉萨”扶持双创中介服务机构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 扶持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创中介服务机构“梦创拉萨”扶持资金是指市“两创”办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双创中介机构提档升级、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梦创拉萨”扶持资金)。第三条 资金扶持对象(一)本办法所指的双创中介机构是指为我市创新创业载体内提供专业服务以支撑和促进创新创业载体发展的机构,它主要从事法律咨询、工商税务代办、产品设计、财务咨询、商业策划、资产评估、品牌营销等开展资源配置、决策和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对政策、各类创新创业主体与市场之间的知识流动发挥重要促进作用,能够有效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化解风险、加快载体整体功效的服务机构。(二)本办法扶持的对象是指在我市创新创业载体内的中介服务机构,专门为双创载体内的小微企业、创客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在拉萨市且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第三章 申报要求与扶持措施第四条 扶持支持措施资金扶持。根据双创中介机构的规模、提供的服务、产生的效益、规范的程度等原则评定,从各园区、各县(区)择优评选出优秀的双创中介机构,每家给予一次性支持经费10万元。第五条 扶持申请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扶持经费:1.机构成立1年以上;2.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3.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3人以上;4.有明确的服务流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5.具有专业服务网站,有能力提供线上线下咨询服务;6.双创中介服务机构能对自主开发的服务产品进行推广应用、功能升级,累计服务创新创业载体内企业不少于20家,目前应有服务载体内不少于10家企业用户(以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每年开展形式多样的专业服务活动,有实际促成中小微企业交易的业绩。7.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并提供上年度在本地缴纳税款证明。8.与我市“两创示范”创新创业载体机构签订2年以上合作合同。第六条 申报“梦创拉萨”中介服务机构资金扶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梦创拉萨”中介机构扶持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1)(二)附件材料1.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4.近2年机构的主要合作伙伴和服务对象的名称、数量、合作内容简表和目前正在服务的企业用户服务合同复印件;5.业绩证明材料,近2年机构主要服务项目的合同和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开展各项咨询、服务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6.独立法人机构须递交上年度资金平衡表、收益表,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审计报告;7.双创中介专业服务网站域名;8.服务业绩证明材料:近一年内本机构主要服务项目的合同及服务收入证明、推广国家或地方计划项目、推广行业或为载体开展服务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9.以上材料请各申报单位将文本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第四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第七条 “梦创拉萨”中介服务机构资金扶持的评定程序。(一)材料受理:在下发文件所规定的期限内受理申报材料,过期不予受理。(二)材料初审:各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我市各载体内中介服务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以红头文件加盖公章择优向市工信局推荐。(三)评审:根据申报情况,市“两创”办会同市工信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各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考察、分类打分择优确定扶持对象,经是两创办审定,并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扶持资金(具体工作由市工信局牵头)。第五章 附则第八条 支持经费主要用于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各项服务,提升条件装备、数据库建设,信息费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以及举办各种中介活动等。第九条 拉萨市工信局、财政局对评定后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服务机构不予支持:(一)服务业绩、服务能力差;(二)管理不善,连续2年经营收入下降,并出现亏损的;(三)在经营过程中因造假、帮助他人造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受到查处的;(四)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投诉或被诉讼,被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或败诉的。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违反市工信局、财政局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由市工信局、财政局按原支持渠道追回经费。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营造拉萨市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有力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加强对拉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拉委厅发〔2017〕40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引导、支持和规范拉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和发展,不断改善和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结合拉萨市实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拉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在拉萨市内注册登记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的综合服务机构,也可以是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微企业查询、开放的智能化信息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建设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创业服务、人才服务、培训服务、质量服务、市场开拓服务、融资担保、管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为重点。第三条 拉萨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审核工作,各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初审推荐和指导服务工作。第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认定为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 主要功能第五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第六条 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第七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1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第八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第九条 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条 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有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二)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和咨询能力,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明显。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业人员队伍稳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且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有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三)有完善的运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服务时间“五公开”;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服务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四)积极组织小微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具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五)积极参加小微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各类活动。(六)企业纳税和社保关系均在本市。(七)年服务企业不少于10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年投诉企业不超过5家,服务平台在线上服务企业以信息反馈为依据)。(八)信息服务: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年组织开展信息服务活动10次以上。(九)创业咨询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咨询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十)人才和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小微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500人次以上。(十一)投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2次以上,年开展融资知识讲座3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知识培训、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融资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建有融资超市。(十二)市场开拓服务:具有较强的指导、帮助企业进行市场开拓的能力,年组织开展市场开拓活动6次以上。(十三)管理咨询服务:具有较强的管理咨询和诊断服务的能力,年开展管理咨询活动10次以上。(十四)法律服务: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年开展法律咨询活动10次以上。第四章 奖励政策第十一条 拉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奖励政策(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提档升级。被认定为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并具备政企服务、信息服务、创业服务、人才服务、培训服务、市场开拓服务、融资担保、管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600万元补贴。(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对年服务企业数量超过500家、1000家、2000家,且用户满意度达到95%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三)按照“两创示范”工作目标任务,对市直部门改建装修、运营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产生的费用,经市“两创示范”办审核通过后,按照每年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第五章 申报程序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程序(一)申请材料。1.拉萨市中小企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2.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平台备案资料;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4.办公场所产权(含面积)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5.机构法人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网页、新闻报道、通知、照片、总结等);7.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8.市级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荣誉证书等复印件,获得各级政府资助的情况;9.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二)申请。拟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条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提出申请。(三)推荐。由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填写《拉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并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信局。(四)审核。市工信局会同市“两创”办、市财政、市科技、市工商、等5部门成立认定审核小组共同赴现场核查,通过现场评分、评审的方式拟定公共服务平台名单。(五)公示。将拟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六)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由市工信局报市“两创”办研究审定后,认定为拉萨市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并授牌。第十三条 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助申报程序(一)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助申报表(见附件2),向所在地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部门提出申请;(二)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审核通过后,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工信局;(三)市工信局受理奖励资助申报后,组织现场审核和评审,并将审核认定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两创”办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划拨资金。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配套奖励政策与拉萨市其他“奖、免、补、贴”政策内容重叠的,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第十八条 违规、违法,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命名和授牌,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两创示范”办(拉萨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营造拉萨市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有力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加强对创业创新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拉委厅发〔2017〕40号)、《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推动大众创业、支持和规范拉萨市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不断改善和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结合拉萨市实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功能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是指由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建设和运营,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集聚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创设和发展提供生产活动空间和服务的载体,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集聚效应明显、创业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特点,能为全市范围内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等各类服务。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基地、楼宇产业园、创业园、孵化园、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等均可申报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 拉萨市“两创示范”办负责对全市创业创新基地建设进行规划管理、业务指导以及市级创业创新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具体由拉萨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各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创业创新基地进行管理指导。第五条 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第三章 认定条件第六条 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编制有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四周界限明确,有相对稳定的场地和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创业场所应集中连片。场地作为创业创新基地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二)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三)可自主支配的运营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800㎡,入驻小微企业8家以上。(四)应具备专业的运营管理机制,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合理,服务质量有保证,服务台帐清晰。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入驻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4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六)拥有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且至少1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融资、培训等服务。第四章 奖励政策第七条 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奖励政策(一)支持改建、扩建创业创新基地。引导和支持县(区)园区、高校院所、企业等多元主体,利用闲置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改建、扩建为创业创新基地的,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经核定,给予费用总额的20%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按照“两创示范”工作实施任务,对市直部门改扩建的创业创新基地经市“两创示范”办审核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二)支持新建创业创新基地。对园区、县(区)和社会资本新建的创业创新基地,经核定,按2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对市直部门通过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新建的创业创新基地,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三)支持创业创新基地提档升级。被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团队素质以及在孵企业的数量,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贴;(其中:建设运营的创业创新基地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含800平方米,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30万元运营补贴;‚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含1500平方米的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60万元运营补贴;ƒ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运营补贴);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国家级创业创新基地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600万元的经费补贴。(四)对创业创新基地的房租补贴。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不超过6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市(直)单位租用场地由市“两创示范”办核定后,给予全额补贴,鼓励市(直)部门与县(区)、园区共建。(五)支持创业创新基地引进来走出去。对新引进的知名运营机构来拉萨建设创业创新基地,建成运营一年后根据创业创新基地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鼓励本土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运营机构利用援藏平台与内地知名运营机构合作建设创业创新基地,根据吸引各类人才在拉萨注册企业并进行异地孵化的绩效,给予运营机构每年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贴。(六)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小微企业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行列,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第五章 申报程序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程序(一)申请材料:1.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现状、发展目标等基本情况,管理运营情况、服务开展情况以及下一步发展设想;2.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运营管理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4.符合土地利用、城镇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5.基地入驻企业名单(见附件3);6.运营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见附件4)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7.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9.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二)申请。拟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提出申请。(三)推荐。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信局。(四)审核。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市科技、市人社、市工商、市统计、市商务局等7部门并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共同赴现场核查,通过“评分”的方式审定拟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名单。(五)公示。将拟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六)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由市工信局报市“两创示范”办研究审定后,认定为拉萨市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并授牌。第九条 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奖励资助申报程序(一)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填写“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奖励资助申报表”并向所在地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提出申请;(二)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工信局;(三)市工信局受理奖励资助申报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两创示范”办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划拨资金。第六章 附则第十条 本配套奖励政策与拉萨市其他“奖、免、补、贴”政策内容重叠的,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第十一条 违规、违法,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命名和授牌,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两创示范”办(拉萨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营造拉萨市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有力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拉委厅发〔2017〕40号)、《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引导、支持和规范拉萨市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不断改善和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结合拉萨市实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功能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拉萨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第三条 支持鼓励拉萨市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第四条 拉萨市“两创示范”办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建设进行规划管理、业务指导以及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与管理(具体由拉萨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各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会同科技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指导。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市级众创空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第三章 认定条件第六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具备专业的运营管理机制,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有保证,服务台帐清晰,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对运营不到半年的载体机构在申报资料中提交财务季度报表),有相对稳定的场地和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二)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场地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须在5年以上,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众创空间的场地面积应相对独立,不得与其他机构的场地面积重复。其中,众创空间的公共办公区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众创空间通过减免租金为创客或创业团队提供创新创业场所,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三)众创空间聚集的创客不少于10人或引进创业团队不少于8个,均需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四)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拥有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且至少1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创业辅导师;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辅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融资、培训等服务。(五)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等相关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结合线上线下方式,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第四章 奖励政策第七条 拉萨市众创空间认定奖励政策(一)支持改建、扩建众创空间。引导和支持县(区)园区、高校院所、企业等多元主体,利用闲置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改建、扩建为众创空间的,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经核定,给予费用总额的20%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按照“两创示范”工作任务,对市直部门改扩建的创业创新载体经市“两创示范”办审核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二)支持新建众创空间。对园区、县(区)和社会资本新建的众创空间,经核定,按2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对市直部门通过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新建的众创空间,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三)支持众创空间提档升级。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载体机构满足本办法的第六条之规定,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运营机构素质以及在孵企业的数量,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贴;(其中: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30万元运营补贴;‚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60万元运营补贴;ƒ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运营补贴);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600万元的经费补贴。(四)对众创空间的房租补贴。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众创空间,按不超过16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市(直)单位租用场地由市“两创示范”办核定后,给予全额补贴,鼓励市(直)部门与县(区)、园区共建。(五)支持引进众创空间建设。对新引进的国内知名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来拉萨市建设众创空间,建成并运营一年后根据众创空间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贴。(六)其他补贴。对众创空间提供创客(创业团队)免费使用宽带达到100M以上带宽的,按照其年宽带资费的50%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5万元。第五章 申报程序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申报程序(一)申请材料:1、拉萨市众创空间申请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证明文件; 3、场地面积及证明材料; 4、管理制度,创客、创业团队名单及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见附件3); 5、上年度众创空间活动及服务内容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6、上年度的审计报告,新成立无年度审计报告提供当年财务报表,法人与财务负责人签字;7、年度建设计划。(二)申请。拟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条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提出申请。(三)推荐。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会同科技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信局。(四)审核。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市科技、市人社、市工商、市统计、市商务等7部门并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共同赴现场核查,通过“评分”的方式审定拟认定的众创空间名单。(五)公示。将拟认定的众创空间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六)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由市工信局报市“两创示范”办研究审定后,认定为拉萨市市级众创空间并授牌。第九条 市级众创空间奖励资助申报程序(一)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填写“拉萨市众创空间奖励资助申报表”并向所在地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提出申请;(二)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会同科技等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工信局;(三)市工信局受理奖励资助申报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两创示范”办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划拨资金。第六章 附则第十条 本配套奖励政策与拉萨市其他“奖、免、补、贴”政策内容重叠的,只能选择其一,企业不能重复申报,不能重复享受。第十一条 违规、违法,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命名和授牌,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两创示范”办(拉萨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为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动拉萨工业经济高效绿色创新发展,促进拉萨在全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特制定拉萨工业提质增量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区市党委、政府“稳中求进、进中求好、补齐短板”的工作总基调,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着力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进一步壮大传统支柱产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做大做强重点园区和县(区)工业集中区,力争用三年时间打造高效绿色创新发展的实体经济。二、发展目标通过在企业做大做强、升级改造、绿色发展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奖励扶持企业,引导和鼓励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力争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到2020年工业总产值达20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达110亿元,全市规上企业达到110家以上(各园区、县(区)培育规上企业目标任务详见附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集团公司,用三年时间将拉萨工业经济发展质量提升到新水平。三、奖励扶持范围(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1.培育规上企业。对年度新增入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各园区、县(区)每年要确保规上企业数量实现净增长。2.企业上台阶。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满足条件的企业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3.项目落地。对新建、续建且当年投产的工业项目,年度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至1亿元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年度投资额在1亿元(含本数)至2亿元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年度投资额在2亿元(含本数)至5亿元的,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年度投资额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企业500万元奖励。(二)鼓励企业升级改造1.智能制造。对采用智能制造装备、高档数控机床等先进设备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且实际智能设备及技术投资达15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投入使用的关节式、水平式、线性式、桁架式工业机器人项目,其系统集成总价达2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机器人本体达1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且总投资50万元以上,给予项目实际新购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总价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两化融合。对企业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升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管理运营、客户服务等环节,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服务器、通讯网络设备等硬件投资达80万元(含本数)以上,且软件购买、实施、咨询等投资占比不低于50%的项目,给予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硬件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工业强基。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升产业所需的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水平,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达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强基类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鼓励企业绿色发展1.节能低碳改造。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清洁低碳能源替代等项目,实际设备及技术改造投资达1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循环化利用。推动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投资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当年国家或者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且手续齐全并如期完成拆除任务的工业企业,给予国家或者自治区奖励资金20%的配套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1.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为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2.企业实施以上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工业强基、节能低碳改造、循环化利用项目,单个技改项目实施结束后,以当年11月30日前形成的本年度销售收入为基数,次年销售收入增幅达20%、30%、40%、5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经核定的上年设备投资奖励总额20%、30%、40%、50%的奖励。四、奖励扶持资金的兑现奖励扶持资金由企业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工信局备案。五、申报要求(一)适用企业范围:在拉萨市域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且在我市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的工业实体企业。(二)申报时间要求:每年一季度末申报上年度奖励。六、附则1.企业有税收违法行为、超标排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假冒伪劣产品、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以及年度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申请奖励或扶持资金;对于已申领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如果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由园区、县(区)追回奖励扶持资金。2.本政策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不冲突,企业可重复享受;与本市各部门同类奖励扶持政策及各园区、县(区)相关奖励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3.各园区、县(区)根据本行动计划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奖励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4.本政策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结束。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形势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我们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补贴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8月14日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形势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引导我区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拓宽市场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落实我区高校毕业生到区内企业就业、到区外就业的相关补贴政策,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区内企业就业补贴(一)补贴对象1. 2017年1月1日后与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5年内的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吸纳上述毕业生就业的区内各类企业。(二)补贴项目及标准1. 培训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对其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2.生活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每月收入低于当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3.住房保障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租住房屋的高校毕业生,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4.社会保险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三)申报材料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按具体申请项目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附件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生活、住房保障、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3);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4.工资发放清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5.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6.申请住房保障补贴的还需提供:企业出具的无住房证明、租房合同、房租发票(税务局可代开)。7. 申请培训补贴的还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须提供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四)申报程序各类用人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后,持申报材料向公司注册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业、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及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具体为:1.培训补贴。区内各类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开展岗前培训结束后,向人社部门提供第(三)款1-3、7项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2.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1年后,持第(三)款1-6项申报材料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各项补贴资金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企业及时将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支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并向人社部门提供转帐依据或支付凭证。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年度进行申报。上年度已经兑现过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同一申报企业再次申报时,只需要提供第(三)款1、4、5、6项申报材料。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合同期满离职后在其他企业就业的,新就业企业可继续申报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交上述第(三)款1-6项申报材料,并注明原就业企业名称和兑现补贴时间及金额。高校毕业生享受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企业按照每名高校毕业实际就业情况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10年。2017年1月1日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2017年1月1日后的合同期限,可按上述规定,申请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的申请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合同年限合计不超过5年;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合同年限合计不超过10年,并按合同相应期限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租赁各级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按照住房建设部门的规定执行。二、区外就业补贴(一)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毕业5年内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的。(二)补贴项目及标准1.生活和住房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分别按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2.路费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路费补贴。(三)申报材料1.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4);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复印件;3.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劳动合同》(企业就业)原件和复印件;4.工资发放清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5.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四)申报程序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满一年后,由毕业生个人或受委托人持申报材料到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到拉萨市人社部门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按年度进行申报,上年度已经兑现过区外就业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的高校毕业生,需要申报新年度的补贴时,只需要提供第(三)款中第1、4、5项申报材料和在岗证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高校毕业生在区外企业就业合同期满离职后在其他企业就业后,可继续申报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提交上述第(三)款全部材料,并注明原就业企业名称和兑现补贴时间及金额。高校毕业生区外企业就业享受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2017年1月1日前,在区外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17年1月1日后的合同期限,可按上述规定,申请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申请补贴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合同年限合计不超过5年。在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20号)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三、一次性求职补贴(一)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在西藏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我区生源在区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申请,依据当地省、区、市文件执行),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二)补贴标准按毕业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三)申报材料1.一次性求职补贴书面申请;2. 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5);《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花名册》(附件6);3.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同时提供与享受低保户主关系证明)、个人残疾证明、建档立卡证明、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四)申报程序一次性求职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拨付学校,学校将补贴支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四、资金渠道各类补贴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支付实行预算制,由各级人社部门设立专户,分账核算,年初制定资金预算,对符合条件的用人企业、学校和毕业生个人,按规定程序审核、拨付、兑现各项补贴资金,每年10月进行一次清算,年终由财政部门统一核算、审计。五、管理与监督(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补贴。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就业的;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各类补贴的;3.导致补贴应终止的其他情形。(二)高校毕业生在规定年限自主创业失败后,到区内企业就业或区外就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相关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从公职岗位离职后,到区内企业就业或区外就业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各类就业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三)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加强基础管理,有效甄别享受补贴高校毕业生及企业的真实性,对申请补贴的毕业生、申报单位、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网或办公场所公示5天,无异议后,兑现补贴,防止出现套取、骗取资金现象。(四)申报单位、毕业生个人及相关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各类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五)各级人社部门按季度将资金支付情况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各项奖补资金兑现情况表》(附件7)、《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补贴资金兑现情况表》(附件8)和享受政策毕业生详细信息花名册报自治区人社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六、其他(一)本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做好我区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4〕86号)废止。 附件: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 请表 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 金花名册 3.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生活、住房 保障、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补贴申报 5.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 6.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花名册 7.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区内企业就业各项补贴资金兑 现情况表 8.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区外就业补贴资金兑现情况表
西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金字〔2017〕37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1号)精神,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含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下同)、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市)行署(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第二章 贷款对象范围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具有我区户籍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和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中,城乡妇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给予重点支持。第三章 贷款申请条件第五条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无商业银行其他未偿清的贷款。第六条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需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应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第四章 贷款用途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 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个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以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第十条 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西藏银行业一般类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符合扶贫贴息贷款条件的执行扶贫贴息贷款利率。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本办法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贴息70%、地(市)财政贴息30%。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并按季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含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应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应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筹集。担保基金由各地(市)财政结合本地创业就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出资设立。自治区财政将根据各地(市)设立的基金规模和基金运营情况,对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市)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四条 基金补充机制。各地(市)财政将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和基金代偿等情况,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基金运营模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委托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已设立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地(市),应将担保基金委托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受托担保机构应将担保基金运营与其他业务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二)委托经办银行运营管理。尚未设立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地(市),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放经办银行,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 (三)基金担保限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应计入担保基金滚动使用。 (四)基金担保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应提供全额担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条件和比例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五)基金代偿方式。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并认定为贷款损失的,由担保基金按贷款实际损失予以全额代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并认定为贷款损失的,由担保基金按约定的担保比例予以代偿。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代偿率达到20%时,暂停担保业务,待代偿率回复到20%以内后,可恢复担保业务。 第八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催收与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出现逾期贷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经办银行应及时汇总贷款的审批、管理、催收等相关资料,并报当地财政、人民银行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 第十八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市)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奖励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各地(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市)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应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 第十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程序 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到经营所在地县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向经办银行出具推荐意见,由经办银行按授信审批相关规定审核发放贷款。担保基金通过担保机构运营管理的,由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意见书。 第二十条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由企业向注册地所在的县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吸纳就业的认定申请(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的小微企业,由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质认定工作)。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经办银行出具认定证明,由经办银行按授信审批相关规定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坚持为民、便民、务实、高效原则,梳理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和贷款审批手续,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对辖区各分支机构和经办银行进行指导监督。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地(市)财政部门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当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要协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切实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扎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第二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已统一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本办法印发后不再执行之前已发布的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此前已生效的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建建设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藏建住保〔2017〕262号)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切实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扶持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藏就业联席〔2017〕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办法。一、主要政策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区内企业就业、区内自主创业,以及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区外企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等方面的支持。二、住房公积金(一)范围条件毕业5年内(含5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须在我区正式注册,并以注册当年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二)补贴年限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期间,若因各种原因暂时难以缴存的,创业者需向当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待同意后方可缓缴,中断期间不予补贴;未经同意中断缴存的创业者,对中断后续交的不予补贴。自主创业超过2年未建立公积金账户的,未建账期间不予补贴。2017年1月1日后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公积金补贴,2017年1月1日前已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创业年限一并计算,合计不超过10年,并按创业相应期限计算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三)补贴标准创业者住房公积金单位(企业或个人)缴纳的数额,每年核定一次,缴存额确定后一年内不再变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按照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的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四)申请部门1.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人社部门(劳动就业服务局)和自治区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2.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市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3.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五)申请流程住房公积金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照属地原则,创业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对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是否属于补贴对象进行审定,由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是否符合我区相关政策进行审定,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审核资料,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再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支付到创业者个人账户。(六)所需材料申请人每年7月份前,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申请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7.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凭证。三、住房补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执行。四、建立进入退出和绩效评价工作机制(一)建立进入退出机制,每年7月份由人社部门对享受下一年度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个人资料进行审核,并将不再符合优惠政策或期满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备案。(二)建立绩效评价工作制度,每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财政厅对各级各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2.住房保障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表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自实行以来,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在切实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有效就业方面发挥了良好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聚焦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二)降低贷款申请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三)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二、优化申请办理程序(四)健全服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便利化服务,探索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电子化审批流转模式,优化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各环节,保障服务的快捷优质。(五)完善担保机制。鼓励各地聚焦第一还款来源,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对获得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三、因地制宜推进工作(六)落实地方自主管理权限。符合中央规定标准的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共担,中央财政负担部分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规模内核定。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执行西部地区分担比例。除贫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各地应把握节奏,分清轻重缓急,财政贴息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超出中央规定的贷款贴息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地方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七)加强基础管理。各地应优化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加强信息数据收集和统计工作,掌握贷款发放和财政贴息资金使用动态,防止重复申报、不当使用,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财政部将与人民银行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析和后评估等工作,推动提升政策精准度,优化政策执行效果。四、加强监督管理(八)完善配套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所辖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优化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巩固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效果。各经办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等部门政策规定,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九)强化部门协作。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担其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拨付贴息及奖补资金。各级财政、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加强绩效评价。地方财政部门要设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绩效目标和相应绩效指标,对资金实际产出和效益进行评估,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和下达,强化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目标如期落实。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不断优化资金分配和使用。(十一)组织专项检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除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审核外,应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原则上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及时发现问题,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十二)推进信息公开。各地要强化信息公开意识,不断扩宽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增加公开手段和渠道,提升公众信息获取的便利度。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要提前进行公示,对创业担保贷款管理规定、贷款审核发放、资金拨付情况等信息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发布。五、做好组织实施(十三)切实真抓实干。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为工作重要目标和重点内容。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工作计划,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十四)健全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同推进,既要防止管理错位,又要防止管理真空。各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平稳有序、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十五)强化服务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健全服务体系,整合服务资源,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基层便民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十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着力探索积累经验,每年要总结并报告落实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媒介、方式,加强政策解释宣传。对优秀创业企业和个人,要树立典型,形成示范案例,以点带面、梯次推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财 政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3月27日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2017年6月4日) 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和谐之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问题,关乎经济发展、边疆稳定、民生保障、社会和谐。做好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推动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为促进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治边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治藏方略和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方针,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转变就业观念、搭建各种平台、创建多种载体、拓宽就业渠道、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就业结构、提升就业质量,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二)基本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就业优先相结合。做优做强做大特色优势产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充足的岗位。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聪明才智,为西藏长足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坚持服务产业和培养人才相结合。调优办学结构,着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自主创业和面向基层的良好环境,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企业、自主创业。——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更好发挥政府推动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坚持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相结合。按照能宽则宽、能免则免,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社保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保障机制。(三)目标任务。“十三五”期间,我区高校毕业生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按照满足需求、广开门路、政府引导、协调联动、稳慎改革、把握时机的工作思路,政府重点调控好高校毕业生供需总量平衡,支持市场主体扩大岗位需求,引导高校毕业生适应就业结构调整,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创造提供10万个以上的就业岗位,充分满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就业率达90%以上,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二、多渠道开发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搭建平台(四)扩大企业用工需求。支持企业顺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业优化升级需要,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区内国有企业、驻藏央企要采取专项招聘、单独划线、签订协议、定向培养等方式,招聘我区高校毕业生占当年新招人员60%以上。鼓励非公经济市场主体积极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实行招标、投标、评标加分政策,鼓励建筑类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驻藏央企享受“45·55”等特殊政策退休的,按照“进2退1”政策统筹审批,推动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五)鼓励支持创业就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完善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拓宽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融资渠道,引进、嫁接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或返乡创业,对符合扶持政策和补贴政策条件的,优先给予项目和政策支持。(六)加强就业援藏工作。积极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委沟通协调,力争每个援藏省市每年提供200个以上匹配度高、针对性强的就业援藏岗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非民族自治区的省市每年提供一定数量公务员岗位。积极与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就业援藏力度,将所有央企列入就业援藏范畴,力争每家援藏央企每年提供100个以上就业援藏岗位,非援藏央企、大型民营企业也提供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七)完善公职岗位考录招聘机制。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完善考录招聘机制,加大专业成绩在公职岗位招录招聘笔试分数中所占的比重,改进机关事业单位笔试招录分数线划定方式,划定录取最低控制线,逐步推动考生分数线统一。严格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组织部对西藏干部队伍结构比例要求,完善招录政策,全过程要严格把关,确保各项招录结果符合党中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要求。(八)实施好基层服务项目。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返乡创业就业扶贫等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开展创业就业。(九)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完善高校学生入伍优惠政策,部队服兵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加大退役士兵研究生招生加分、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就业创业、公开考录等政策落实力度。(十)政府购买服务成果。公益性岗位尤其是技术性、专业性要求高的公益性岗位,以及辅警、科技特派员、护路护林等政府购买的服务性岗位,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三、完善政策支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环境(十一)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政策支持一是生活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二是住房保障补贴。对租住房屋的高校毕业生,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三是求职补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四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在区内企业就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最高可达12000元。五是社会保险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六是特殊政策支持。用好、用足、用活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金融财税政策,依法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七是培训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对其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培训补贴。(十二)高校毕业生区内自主创业政策支持一是启动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凡是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的,经审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对其每人给予5万元、每户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二是金融贷款支持。自治区财政筹集设立担保基金,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机制,对每位创业人员最高可担保贷款50万元,金融机构对其最高可按照1:10倍数进行放贷。贷款时间可达10年以上,执行西藏扶贫贷款利率,前3年由财政全额贴息。三是创业载体支持1.经营场所补贴。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营业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5年内免收租金;租用其他经营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2.4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2.创业服务平台资金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职校、经开区、高新区、企业、行业等,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四是财税政策支持。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依法制定特殊的财税政策支持。五是创客创业支持。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创业孵化的,对其给予每年2万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可达2年。六是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1年以上的,给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其中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七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从毕业当年起自主创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12000元。八是住房保障补贴。享受在区内企业就业同等的住房保障政策。我区中职毕业生自主创业、返乡创业,与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区内自主创业政策支持。(十三)高校毕业生区外企业就业政策支持一是生活和住房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分别按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二是路费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路费补贴。三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在区外企业就业工作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最高可达12000元。四、加强组织领导,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坚强保障(十四)强化责任落实。充分发挥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就业援藏办公室的组织、调度、促进、督导和保障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国资、科技、住房城乡建设、税务、人行、工商联等相关部门配合,制订分工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各地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解决好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十五)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自治区20亿元创业就业扶持基金,出台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财政资金支持预算安排逐年增长和激励机制,适时提高补贴标准。(十六)加强信息服务。建立自治区级高校学生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高校毕业生基本信息,广泛收集各用人单位岗位信息,搭建供需双方精准对接平台。(十七)开展创业引领。以拉萨为核心,带动和辐射各地市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建设,提供“一站式”服务,优化创业软硬环境。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能承担的项目,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优先交由其实施。成立创业指导团队,对创业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辅导。(十八)开展能力提升行动。推进“一流学科、一流大学”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学科专业结构。逐步推动高等教育职业化转型,推动、引导高校或部分专业向应用型专业转变,提升校企合作层次。加强高校就业指导师资培养,在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中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十九)加强权益保障。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作用,依法规范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内容,提高劳动合同履行质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劳动用工、缴纳社保等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招聘中的欺诈行为,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二十)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提高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切实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和成才观。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自主创业先进典型,营造劳动光荣、创业可贵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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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切实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扶持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藏就业联席〔2017〕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办法。一、主要政策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区内企业就业、区内自主创业,以及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区外企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等方面的支持。二、住房公积金(一)范围条件毕业5年内(含5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须在我区正式注册,并以注册当年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二)补贴年限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期间,若因各种原因暂时难以缴存的,创业者需向当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待同意后方可缓缴,中断期间不予补贴;未经同意中断缴存的创业者,对中断后续交的不予补贴。自主创业超过2年未建立公积金账户的,未建账期间不予补贴。2017年1月1日后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公积金补贴,2017年1月1日前已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创业年限一并计算,合计不超过10年,并按创业相应期限计算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三)补贴标准创业者住房公积金单位(企业或个人)缴纳的数额,每年核定一次,缴存额确定后一年内不再变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按照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的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四)申请部门1.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人社部门(劳动就业服务局)和自治区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2.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市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3.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五)申请流程住房公积金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照属地原则,创业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对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是否属于补贴对象进行审定,由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是否符合我区相关政策进行审定,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审核资料,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再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支付到创业者个人账户。(六)所需材料申请人每年7月份前,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申请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7.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凭证。三、住房补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执行。四、建立进入退出和绩效评价工作机制(一)建立进入退出机制,每年7月份由人社部门对享受下一年度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个人资料进行审核,并将不再符合优惠政策或期满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备案。(二)建立绩效评价工作制度,每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财政厅对各级各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2.住房保障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表
西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金字〔2017〕37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1号)精神,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含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下同)、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市)行署(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第二章 贷款对象范围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具有我区户籍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和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中,城乡妇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给予重点支持。第三章 贷款申请条件第五条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无商业银行其他未偿清的贷款。第六条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需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应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第四章 贷款用途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 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个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以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第十条 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西藏银行业一般类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符合扶贫贴息贷款条件的执行扶贫贴息贷款利率。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本办法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贴息70%、地(市)财政贴息30%。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并按季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含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应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应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筹集。担保基金由各地(市)财政结合本地创业就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出资设立。自治区财政将根据各地(市)设立的基金规模和基金运营情况,对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市)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四条 基金补充机制。各地(市)财政将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和基金代偿等情况,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基金运营模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委托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已设立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地(市),应将担保基金委托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受托担保机构应将担保基金运营与其他业务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二)委托经办银行运营管理。尚未设立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地(市),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放经办银行,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 (三)基金担保限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应计入担保基金滚动使用。 (四)基金担保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应提供全额担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条件和比例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五)基金代偿方式。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并认定为贷款损失的,由担保基金按贷款实际损失予以全额代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并认定为贷款损失的,由担保基金按约定的担保比例予以代偿。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代偿率达到20%时,暂停担保业务,待代偿率回复到20%以内后,可恢复担保业务。 第八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催收与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出现逾期贷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经办银行应及时汇总贷款的审批、管理、催收等相关资料,并报当地财政、人民银行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 第十八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市)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奖励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各地(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市)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应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 第十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程序 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到经营所在地县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向经办银行出具推荐意见,由经办银行按授信审批相关规定审核发放贷款。担保基金通过担保机构运营管理的,由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意见书。 第二十条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由企业向注册地所在的县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吸纳就业的认定申请(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的小微企业,由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质认定工作)。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经办银行出具认定证明,由经办银行按授信审批相关规定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坚持为民、便民、务实、高效原则,梳理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和贷款审批手续,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对辖区各分支机构和经办银行进行指导监督。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地(市)财政部门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当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要协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切实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扎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第二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已统一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本办法印发后不再执行之前已发布的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此前已生效的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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