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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工业高质量发展势在必行。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纵深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形成历史性交汇,数字技术与工业经济融合发展大势所趋。我国主动把握战略机遇,推动数字经济赋能工业高质量发展,取得积极成效。近年来,依托数字技术、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经济迅速实现复工复产和稳定增长,充分彰显了数字经济在增强工业经济韧性、弹性和质量等方面的巨大作用。未来一段时间,疫情引发的供给扰动、需求下滑、预期不稳等影响仍将持续,我国工业经济稳定运行和高质量发展继续承压。面对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方面联合出台了《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 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畅通循环、拓展空间、强化政策、优化环境等4方面出台16项新招实招硬招。其中,《方案》就全面利用数字技术打通堵点卡点、扩大需求、助推绿色发展等方面做出系统部署,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一、发挥数字经济补链强链作用,畅通工业经济循环近年来,地缘政治冲突、全球化重塑、新冠疫情等引发“断链”风险加大,保持产业链供应链顺畅成为确保工业稳定运行的头等大事。《方案》将“打通堵点卡点、确保工业经济循环畅通”作为首要任务部署。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对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和重塑的作用日益突显。敏捷补链固链,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数字经济实现全链条泛在互联贯通,有效减少信息摩擦,实现供需对接,助力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动态调整产品品类、优化产能,对市场需求变化做出敏捷反应。疫情期间,企业借助数字技术,在短时间内就完成了防疫物资生产装备和产线的设计开发部署,既有效助力疫情防控,也抢占了市场先机。稳步强链延链,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以工业互联网平台为核心的数字技术和产业体系,既可以汇聚数据、软件等技术资源,助力开放式创新、实现制造技术、材料、工艺等产业链短板的突破,也能打通制造与服务、产品与市场壁垒,推动工业加快服务化延伸,开辟新的发展空间和价值蓝海。必须抓住机遇,更好发挥数字经济对畅通工业经济内外循环的作用。二、发挥数字经济增长引擎作用,拓展工业需求空间需求不足是当前经济复苏弱于预期的重要原因。挖掘需求潜力,是振作工业经济运行的有效抓手。《方案》把“挖掘需求潜力,拓展工业经济市场空间”作为第二大任务部署。数字经济是扩大有效需求的主引擎。信息消费扩大内需规模。信息消费是增长迅猛的新消费,已广泛渗透到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等各层面,持续拓展增长新空间。据测算,2020年我国信息消费规模达到5.8万亿元,在最终消费中占比首次超过10%。数字贸易拓展外需空间。数字贸易的突出特征是贸易方式数字化和贸易对象数字化,前者通过将数字技术与国际贸易各环节深度融合,推动工业品贸易降本增效提质,为工业企业贯通供应链上下游和开展跨地区复杂分工提供支持;后者提升了服务的可贸易程度,拓展了工业的服务化发展空间,有利于延伸和提升价值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扩大有效需求。近年来,我国5G、千兆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求快速增长。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测算,2021—2025年我国政府与民间对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额合计将达到10.6万亿元,约占到中国社会基础设施投资的10%。必须更大力度释放数字经济在提振消费需求、扩大对外贸易、拉动有效投资方面的潜力。三、发挥数字经济创新引领作用,增强工业供给能力供给体系质量滞后于消费升级需要是制约经济循环畅通的深层次矛盾。《方案》部署了多项工业供给能力提升任务。数字经济能有效提升供给质量,促进供需高水平互动,是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工业互联网赋能工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业互联网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产物,构筑了支撑工业数字化转型的新型基础设施与关键赋能体系,驱动生产能力与资源要素在更大范围内高效、精准配置,提高企业设备运转效率、生产经营效益、产品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降低能源消耗,有力推动我国工业向智能、绿色、创新等方向升级变革,带动产业综合竞争力提升并从价值链中低端向高端迈进。数字技术助力培育形成新模式新业态。数字技术将推动生产经营、业务形态与组织管理方式的全方位变革重构,构建数据驱动的工业新范式,形成智能制造、共享制造、产业链金融等新模式新业态,为企业带来新价值空间,打造经济发展新动能。必须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和普及应用,赋能数字化转型,全面提升工业质量效益。四、发挥数字经济节能降耗作用,助推工业绿色发展绿色发展是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方案》就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做出多项部署。数字技术赋能行业节能降碳,提升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绿色制造水平。能源集中管控上,通过能源管理系统实现工业用能可视、可管、可控,助力能源优化调度。低碳产品开发上,通过数字孪生、模拟仿真等降低绿色低碳产品开发周期和成本,满足低碳需求。生产运营管理上,通过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优化工艺流程、物料调度,通过设备的精准控制和互联互通推动产线智能化升级,提高生产运营效率。质量、安全、环保管理上,通过先进网络、大数据、机器视觉等赋能质量控制,降低能源资源损耗;通过无人机巡检、VR技术等实现安全监测预警,助力安全生产;通过环境污染物排放系统、碳排放管理系统等实现污染物/碳排放核查诊断,助力开展针对性节能减排优化。一体化管控上,实现生产与业务协同及资源调度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必须加快推动绿色和数字化双重转型。五、发挥数字经济要素升级作用,优化工业发展环境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离不开优质要素的支撑保障。《方案》就“健全工业经济保障措施”等进行了系统部署。数字经济要素支撑作用日趋显著。数字技术推动产融合作,优化融资支持。依托互联网平台,工业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对接渠道更加畅通,为银行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提供新途径,为中小制造企业以低成本的方式解决融资问题提供了可能,也推动了产融结合成为我国工业互联网应用的独特模式。数字技术提升劳动力市场匹配效率,破解用工难题。数字技术搭建了劳动力供需双方信息发布和对接机制,降低劳动力市场的交易成本,有利于实现精准就业,提高就业效率,缓解企业用工难题。比如去年各地积极搭建就业平台,有效地解决了疫情下棘手的企业用工需求问题。数据成为新要素,激活工业发展活力。工业正向数据驱动型创新体系和发展模式转变,数据驱动是主要特征。数据驱动、工业机理与智能科学结合,正有力地推动制造业生产率跃升、产业链优化和竞争力重塑。必须利用数字技术促进工业发展的资本、人才、数据等要素升级,保障工业经济行稳致远。数字经济代表未来发展方向,正与工业经济加速融合,前景广阔、潜力无限。要推动数字技术与工业发展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上加速融合,大力发挥数字技术对工业经济的放大、叠加和倍增作用,助力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 余晓晖
一、工业经济是国民经济持续稳定恢复的“压舱石”工业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物质基础、锻造大国重器、增进民生福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我国工业率先复工复产,工业经济持续稳定恢复,2020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2.8%,高于GDP增速0.5个百分点,支撑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今年以来工业经济努力克服国内外不利因素影响,总体延续稳定复苏态势,1—10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9%,两年平均增长6.3%,增速在主要经济体中继续保持领先,产业链韧性和优势得到提升,为稳定宏观经济增长、保障社会正常运转提供了强大的支撑。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受短期性、周期性和结构性因素叠加影响,三季度以来工业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居民消费和投资恢复滞后,大宗原材料价格维持高位,能源要素约束趋紧,疫情导致产业链循环多环节受阻,芯片短缺对汽车等行业生产造成较大制约,部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困难,市场预期趋弱。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工业稳则经济稳。近期刘鹤副总理指出,“在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经济充满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宏观稳定成为稀缺的资源。”面对各类风险挑战,要更加坚定不移将经济发展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更加注重政策协调联动,更加注重部门工作合力,统筹跨周期调节和逆周期调节,推动工业经济持续恢复,在高质量发展中行稳致远。二、《方案》出台对推动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意义重大面对工业经济出现的新的下行压力,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联合出台《方案》,对提振市场信心、提高运行质量、加快工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方案》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工业增长预期。受疫情冲击影响,许多国家经济出现反复波动,经济脆弱性上升,我国经济顶住巨大压力实现持续增长,表现出强大韧性,为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提供了强有力保障。经济增长往往呈现周期性波动,但大起大落会破坏生产要素和社会稳定。及时出台《方案》,将有助于积极化解当前面临的各种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工业增长预期。《方案》有利于提高运行质量,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现阶段,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面临一系列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要在发展中解决这些问题,还必须要保持一个合理区间的经济增长速度。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要素条件、组合方式、配置效率等都在发生变化,面临的资源环境等硬约束明显增多,高质量发展成为突破重重约束、实现发展方式转型的必然选择。工业高质量要以经济平稳运行为前提,加快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方案》一系列措施的落地有助于稳定工业经济增速,提高发展质量,推动实现质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方案》有利于做好今明两年政策衔接,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要实现这一目标,意味着未来十五年,我国GDP总量和人均GDP要翻一番。“十四五”开好局,对实现2035年远景目标具有重大意义。今年前三季度,我国GDP增长9.8%,两年平均增长5.2%,增速较疫情前6%以上的增速有所回落。稳住今年四季度,对巩固疫情以来的发展成果、争取明年一季度“开门红”、尽快回归常态化发展至关重要。《方案》立足今年,谋划明年,承前启后,将为工业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政策环境。三、坚持多措并举推动工业经济行稳致远《方案》从供给、需求、政策等方面多措并举,在精准打通产业链供应链堵点卡点、挖掘市场需求潜力、强化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推出“一揽子”政策举措,打出稳定工业增长“组合拳”。供给重在“稳”上发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高质量发展的主线,供给稳定也是今后稳固经济基本盘的关键。面对发达国家不断出台刺激政策、国际大宗商品价格高位运行、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调整等新情况新问题,《方案》从三方面入手稳定工业生产:一是稳供应。重点聚焦能源安全保供、保障民生和重点用户用能需求、保障工业发展合理用能三个方面,缓解前期限电限产造成的震荡。二是稳价格。通过增加大宗原材料有效供给、完善国家储备调节机制、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等手段,遏制过度投机炒作,稳定价格预期。三是稳产业链供应链。一方面建立苗头性问题预警机制,及时处置潜在风险;另一方面重点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平稳运行,减少突发事件对产业链供应链冲击,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循环畅通。需求重在“振”上发力。扩大有效需求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环节,是拓展供给空间的重要手段。疫情的持续反复对需求侧恢复产生了较大抑制,市场产生一定观望情绪。《方案》从提振需求、挖掘需求潜力等方面采取多项措施:一是提振投资。一方面加快实施“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重大外资项目落地,通过大项目大投资来提振需求;另一方面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企业技术改造,开展智能制造业工厂建设,促进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通过转型升级来提升增强潜力、增强发展后劲。二是提振消费。加快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鼓励家电以旧换新、提升品牌消费和线上消费等促进高端消费发展,深挖消费潜力。三是提振外贸外资,以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为引领,进一步增强制造业对外资吸引力;通过出口信贷政策、构建全球物流网络等措施,着力降低企业出口成本,巩固外贸持续稳定向好势头。政策重在“准”上发力。政策扶持引导是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驱动力,精准护航对工业行稳致远至关重要。疫情突发以来,我国果断出台系列宏观对冲政策,为有效遏制疫情冲击、加快经济恢复起到了积极作用。《方案》延续宏观政策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的总基调,在结构调整、精准发力方面提出一揽子政策:一是聚焦重点。重点产业既关注钢铁、汽车、石化、船舶等产业结构性调整,也关注5G、两业融合等新产业新业态培育;重点地区既关注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京津冀、黄河流域等区域发展部署,也关注产业转移示范区的缓冲作用;重点企业主要聚焦多重压力下的中小企业,在财税金融等方面做出系列部署,力求政策精准滴灌,效果事半功倍。二是聚焦要素提质增效。技术方面,强化能效标准引领,提升传统产业节能降碳水平,适应我国“双碳”发展需求;资本方面,加大制造业融资支持,通过完善制造业中长期融资机制、创新“银担”合作、“补贷保”联动试点等配套支持政策、深化产融合作等手段,引导金融资源向制造业、绿色低碳领域汇聚;人才方面,围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劳动力供需对接、完善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基础设施等方面,破解企业用工难题,为工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政策之要,重在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明年经济工作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各地区各部门要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责任,各方面要积极推出有利于经济稳定的政策。要以抓好《方案》落实为统领做好工业稳增长工作,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和主动性,提振发展信心,形成强大合力,有力有效推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刘文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0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11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三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九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0批).doc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11批).doc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三批).doc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九批).doc链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11批)车型主要参数.pdf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12月7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共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共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通知》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5G网络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我国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正在采用5G共建共享方式建设和使用5G网络。目前,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与中国广电已分别签署了5G共建共享相关协议。5G频率共享使用是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5G共建共享的重要内容,《通知》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在5G频率共享时需要履行的相关许可变更手续,明确了无需办理许可变更事项的情形,充分保障企业在5G共建共享中依法合规使用频率资源,进一步提高频率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 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5G基站频率共享和用户终端频率共享两类频率共享的定义。二是明确了5G基站频率共享和用户终端频率共享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相关审批要求。三是明确了5G基站频率共享情形无线电台执照的办理要求。四是明确了5G基站频率共享的频率使用率、干扰协调、频率占用费缴纳、监督检查等要求。五是明确了终止5G基站频率共享的要求。六是明确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频率共享时应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有关规定。七是对其他技术体制的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共享提出了管理要求。 问:《通知》的发布为企业开展5G频率共享提供了哪些帮助? 答:5G频率共享分为基站频率共享和用户终端频率共享两类情形。对于用户终端频率共享,《通知》依法明确企业无需办理许可变更事项,降低了企业负担;对于基站频率共享,《通知》进一步规范了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基站电台执照等事项的有关程序要求,有助于企业知悉开展基站频率共享所需材料和相关程序。 问:企业申请开展5G基站频率共享和用户终端频率共享分别需要提交那些材料? 答:对于拟开展基站频率共享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变更手续,并提交就基站频率共享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协议应明确基站频率共享的具体频率范围、各方权利和义务、共享地域、共享期限、申请办理5G基站无线电台执照的企业主体、频率占用费缴纳分摊比例、终止频率共享的条件等事宜。此外,企业获得变更5G频率使用许可后,应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5G基站无线电台执照变更手续。 对于拟开展用户终端频率共享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联合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明确用户终端频率共享涉及的具体频率范围、共享地域、共享期限、共享终止条件等事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全文如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事关农民群众健康,事关美丽中国建设。2018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扭转了农村长期以来存在的脏乱差局面,村庄环境基本实现干净整洁有序,农民群众环境卫生观念发生可喜变化、生活质量普遍提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总体质量水平不高,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基本生活设施不完善、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与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和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有差距。为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学习推广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以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巩固拓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成果,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分类施策。同区域气候条件和地形地貌相匹配,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相适应,同当地文化和风土人情相协调,实事求是、自下而上、分类确定治理标准和目标任务,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规划先行,突出统筹推进。树立系统观念,先规划后建设,以县域为单位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各项重点任务,重点突破和综合整治、示范带动和整体推进相结合,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与公共基础设施改善、乡村产业发展、乡风文明进步等互促互进。——坚持立足农村,突出乡土特色。遵循乡村发展规律,体现乡村特点,注重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住田园乡愁。坚持农业农村联动、生产生活生态融合,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坚持问需于民,突出农民主体。充分体现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尊重村民意愿,激发内生动力,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地方为主,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构建政府、市场主体、村集体、村民等多方共建共管格局。——坚持持续推进,突出健全机制。注重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相衔接,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积小胜为大成。建管用并重,着力构建系统化、规范化、长效化的政策制度和工作推进机制。(三)行动目标到2025年,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进步。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高,厕所粪污基本得到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断提升,乱倒乱排得到管控;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显著提升,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农村卫生厕所基本普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并推动分类处理试点示范,长效管护机制全面建立。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持续完善,农村户用厕所愿改尽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有效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水平有新提升,村容村貌持续改善。二、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四)逐步普及农村卫生厕所。新改户用厕所基本入院,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动厕所入室,新建农房应配套设计建设卫生厕所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重点推动中西部地区农村户厕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公共厕所,加快建设乡村景区旅游厕所,落实公共厕所管护责任,强化日常卫生保洁。(五)切实提高改厕质量。科学选择改厕技术模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技术模式应至少经过一个周期试点试验,成熟后再逐步推开。严格执行标准,把标准贯穿于农村改厕全过程。在水冲式厕所改造中积极推广节水型、少水型水冲设施。加快研发干旱和寒冷地区卫生厕所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强生产流通领域农村改厕产品质量监管,把好农村改厕产品采购质量关,强化施工质量监管。(六)加强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动卫生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建设,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应为后期建设预留空间。积极推进农村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统筹使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逐步推动厕所粪污就地就农消纳、综合利用。三、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七)分区分类推进治理。优先治理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及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等区域,重点整治水源保护区和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人口居住集中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开展平原、山地、丘陵、缺水、高寒和生态环境敏感等典型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以资源化利用、可持续治理为导向,选择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污水治理技术,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治理技术,鼓励居住分散地区探索采用人工湿地、土壤渗滤等生态处理技术,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八)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摸清全国农村黑臭水体底数,建立治理台账,明确治理优先序。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为重点,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综合治理,基本消除较大面积黑臭水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鼓励河长制湖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建立健全促进水质改善的长效运行维护机制。四、全面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九)健全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县乡村三级设施建设和服务,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和模式,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降低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构建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督,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积极探索符合农村特点和农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农村可回收垃圾资源化利用、易腐烂垃圾和煤渣灰土就地就近消纳、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贮存和处置、其他垃圾无害化处理。有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与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创建。协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利用,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一批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探索就地就近就农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路径。扩大供销合作社等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服务覆盖面,积极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环卫清运网络合作融合。协同推进废旧农膜、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积极探索农村建筑垃圾等就地就近消纳方式,鼓励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五、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十一)改善村庄公共环境。全面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通过集约利用村庄内部闲置土地等方式扩大村庄公共空间。科学管控农村生产生活用火,加强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三线”维护梳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推动线路违规搭挂治理。健全村庄应急管理体系,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防汛、消防等救灾设施设备,畅通安全通道。整治农村户外广告,规范发布内容和设置行为。关注特殊人群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十二)推进乡村绿化美化。深入实施乡村绿化美化行动,突出保护乡村山体田园、河湖湿地、原生植被、古树名木等,因地制宜开展荒山荒地荒滩绿化,加强农田(牧场)防护林建设和修复。引导鼓励村民通过栽植果蔬、花木等开展庭院绿化,通过农村“四旁”(水旁、路旁、村旁、宅旁)植树推进村庄绿化,充分利用荒地、废弃地、边角地等开展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建设。支持条件适宜地区开展森林乡村建设,实施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十三)加强乡村风貌引导。大力推进村庄整治和庭院整治,编制村容村貌提升导则,优化村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促进村庄形态与自然环境、传统文化相得益彰。加强村庄风貌引导,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特点,不搞千村一面,不搞大拆大建。弘扬优秀农耕文化,加强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积极推进传统村落挂牌保护,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六、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十四)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大力实施以“三清一改”(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村内塘沟、清理畜禽养殖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为重点的村庄清洁行动,突出清理死角盲区,由“清脏”向“治乱”拓展,由村庄面上清洁向屋内庭院、村庄周边拓展,引导农民逐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结合风俗习惯、重要节日等组织村民清洁村庄环境,通过“门前三包”等制度明确村民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村庄清洁日等,推动村庄清洁行动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十五)健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明确地方政府和职责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村庄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利用好公益性岗位,合理设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护队伍,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员。明确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产权归属,建立健全设施建设管护标准规范等制度,推动农村厕所、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和村庄保洁等一体化运行管护。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探索建立农村厕所粪污清掏、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农户付费制度,以及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逐步建立农户合理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行管护经费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农户付费分担比例。七、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十六)强化基层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进一步发挥共青团、妇联、少先队等群团组织作用,组织动员村民自觉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充分运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村民等全程参与农村人居环境相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实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相关项目公示制度。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参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引导农民或农民合作组织依法成立各类农村环保组织或企业,吸纳农民承接本地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后续管护工作。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十七)普及文明健康理念。发挥爱国卫生运动群众动员优势,加大健康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卫生健康和疾病防控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提高农民健康素养。把转变农民思想观念、推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使用卫生厕所、做好垃圾分类、养成文明习惯等纳入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服务。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纳入各级农民教育培训内容。持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卫生创建,大力推进健康村镇建设。(十八)完善村规民约。鼓励将村庄环境卫生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对破坏人居环境行为加强批评教育和约束管理,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倡导各地制定公共场所文明公约、社区噪声控制规约。深入开展美丽庭院评选、环境卫生红黑榜、积分兑换等活动,提高村民维护村庄环境卫生的主人翁意识。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十九)加强财政投入保障。完善地方为主、中央适当奖补的政府投入机制,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按计划实施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政策,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地方各级政府要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统筹安排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鼓励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用于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县级可按规定统筹整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相关资金和项目,逐村集中建设。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投资收益较好、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项目。(二十)创新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做好与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等政策衔接,落实农村人居环境相关设施建设用地、用水用电保障和税收减免等政策。在严守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农村人居环境设施建设用地,优先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建设。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供信贷支持。落实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有关要求。鼓励村级组织和乡村建设工匠等承接农村人居环境小型工程项目,降低准入门槛,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二十一)推进制度规章与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地方立法,健全村庄清洁、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农村卫生厕所管理等制度。加快建立农村人居环境相关领域设施设备、建设验收、运行管护、监测评估、管理服务等标准,抓紧制定修订相关标准。大力宣传农村人居环境相关标准,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增强政府部门、企业等依据标准开展工作的主动性。依法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机制,适时开展抽检,严守质量安全底线。(二十二)加强科技和人才支撑。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相关技术研究创新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重点任务。加大科技研发、联合攻关、集成示范、推广应用等力度,鼓励支持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围绕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农村人居环境领域节能节水降耗、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产品研发推广。加强农村人居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举办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护技术产品展览展示。加强农村人居环境领域职业教育,强化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技能培训。继续选派规划、建筑、园艺、环境等行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驻村指导。推动全国农村人居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国农村人居环境监测,定期发布监测报告。九、强化组织保障(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结合乡村振兴整体工作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协调资金、资源、人才支持政策,督促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本地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市级党委和政府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当好一线指挥,选优配强一线干部队伍。将国有和乡镇农(林)场居住点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范围统筹考虑、同步推进。(二十四)加强分类指导。顺应村庄发展规律和演变趋势,优化村庄布局,强化规划引领,合理确定村庄分类,科学划定整治范围,统筹考虑主导产业、人居环境、生态保护等村庄发展。集聚提升类村庄重在完善人居环境基础设施,推动农村人居环境与产业发展互促互进,提升建设管护水平,保护保留乡村风貌。城郊融合类村庄重在加快实现城乡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特色保护类村庄重在保护自然历史文化特色资源、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生活习惯,加快改善人居环境。“空心村”、已经明确的搬迁撤并类村庄不列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范围,重在保持干净整洁,保障现有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一时难以确定类别的村庄,可暂不作分类。(二十五)完善推进机制。完善以质量实效为导向、以农民满意为标准的工作推进机制。在县域范围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和美丽宜居村庄创建推介,示范带动整体提升。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系统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行管护,推进城乡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统筹谋划、统一管护运营。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各方积极参与,避免政府大包大揽。充分考虑基层财力可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整治提升重点,防止加重村级债务。(二十六)强化考核激励。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纳入相关督查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成效明显的地方持续实施督查激励。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强化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到2025年年底以县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与相关支持政策直接挂钩。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二十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总结宣传一批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经验做法和典型范例。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创新利用新媒体平台,深入开展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编制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解读材料和文艺作品,增强社会公众认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关于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和国家安全技术顾问的报告》收悉。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中央人民政府同意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报告,决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一名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和三名国家安全技术顾问。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担任;国家安全技术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相关人员担任。二、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的职责是:监督、指导、协调、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国家安全技术顾问的职责是:协助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开展相关工作;就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国家安全技术顾问列席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议。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第五项以及本批复的要求,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规定作相应修改。国务院2021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语言文字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文化的基础要素和鲜明标志。语言文字事业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社会性和全民性特点,事关国民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事关历史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支撑,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的语言文字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同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仍不平衡不充分,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创新还不适应信息化尤其是人工智能的发展需求,语言文字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亟待提升。为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广普及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重点,加强语言文字法治建设,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构建和谐健康语言生活,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立足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聚焦国家发展战略,加强顶层设计,充分发挥语言文字的政治、社会、文化、育人和对外交流功能,提高语言文字工作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能力,推进语言文字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人民群众学习使用语言文字和提升科学文化素质的需求。——坚持推广普及、提高质量。坚定不移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加大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力度,提高普及程度,提升普及质量,增强国民语言能力和语言文化素养。——坚持遵循规律、分类指导。准确把握我国语言国情,遵循语言文字发展规律,牢固确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树立科学语言文字观,改革创新、稳中求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妥善处理好各类语言文字关系,构建和谐健康语言生活。——坚持传承发展、统筹推进。充分发挥语言文字的载体作用,深入挖掘中国语言文字的文化内涵。处理好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与适应现代化建设需求的关系。完善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多方合力。(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普通话在全国普及率达到85%,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语言文字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明显提升,中华优秀语言文化得到更好传承弘扬,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语言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到2035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更全面、更充分,普通话在民族地区、农村地区的普及率显著提高,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基本实现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坚定不移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四)大力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按照“聚焦重点、全面普及、巩固提高”的新时代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分类指导,精准施策。聚焦民族地区、农村地区,聚焦重点人群,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继续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大幅提高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和农村普通话水平,助力乡村振兴。创新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和常态化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开展全国普通话普及情况调查和质量监测。建设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五)坚持学校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阵地。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全面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的法定要求。坚持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学校、教师、学生管理和教育教学、评估评价等各个环节,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建立完善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监测和评价标准。大力提高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核心素养和教学能力。加强教材建设,确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贯彻落实。建设书香校园,提高学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听说读写能力和语文素养。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位论文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撰写。(六)全面加强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在民族地区中小学推行三科统编教材并达到全覆盖,深入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确保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严把教师准入关,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教师资格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至少达到三级甲等标准,并逐步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加强民族地区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加强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学前学会普通话。开展“职业技能+普通话”能力提升培训,提高民族地区青壮年劳动力的普通话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提高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质量。(七)提升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信息、公共服务等系统相关从业人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示范培训,提高教师、基层干部等人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开发普通话学习资源。推进普通话水平测试,完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体系。开展国民语言教育,提升国民语言文化素养,提高国民语言能力。三、加快推进语言文字基础能力建设(八)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大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力度,强化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信息、公共服务等领域语言文字监督检查。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行业管理、城乡管理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创建内容。加强对新词新语、字母词、外语词等的监测研究和规范引导。加强语言文明教育,强化对互联网等各类新媒体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和管理,坚决遏阻庸俗暴戾网络语言传播,建设健康文明的网络语言环境。加强地名用字、拼写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城市、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不断完善语言文字规范体系和标准体系。建立国际中文教育相关标准体系。做好规范标准的发布实施、推广宣传、咨询服务和评测认证工作。(九)推动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发挥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在国家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中的基础支撑作用,提升语言文字信息处理能力,推进语言文字的融媒体应用。大力推动语言文字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加强人工智能环境下自然语言处理等关键问题研究和原创技术研发,加强语言技术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加强语言文字信息化平台建设,建设好全球中文学习平台,提供优质学习资源和信息服务资源。(十)加强语言文字科学研究。支持语言文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学科交叉,完善相关学科体系建设。加强语言文字科研基地、平台建设,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布局,提高研究水平和决策咨询能力,加强国家语言文字智库建设。提升科研工作管理水平,加强语言文字科研成果转化。四、切实增强国家语言文字服务能力(十一)研究制定国家语言发展规划。加强国家语言发展规划,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民族语文教育、语言资源保护利用、外语教育、国际中文教育、语言人才培养等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完善高校多语种外语教育规划和语种结构,培养和储备复合型语言人才。加强语言产业规划研究。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营相结合,发展语言智能、语言教育、语言翻译、语言创意等语言产业。(十二)提高服务国家战略的能力。围绕国家需求,探索创新服务国家战略的语言文字政策和举措。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一带一路”建设等方面的语言服务。定期开展语言专项调查,为制定国家战略规划提供支撑。开展语言生活状况监测。加强国家应急语言服务。(十三)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语言需求。建立语言服务机制,建设国家语言志愿服务队伍。提升城乡社区语言服务能力,提高少数民族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语言文化服务质量。编制发布国内外语言政策和语言生活状况报告。加快手语和盲文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快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加强手语、盲文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听力、视力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语言文字服务。为来华旅游、留学、工作、居住人员提供语言服务。五、积极推进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十四)传承弘扬以语言文字为载体的中华优秀文化。实施中华经典诵读工程,加强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研究阐释、教育传承、资源建设及创新传播。推动社会各界和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活动,加强中小学经典诗文教育、规范汉字书写教育。实施经典润乡土计划,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以甲骨文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发挥古文字在中华文明传承发展中的作用。推进中华思想文化术语传播。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培养更多学贯中西、融通中外的语言文化学者。加强中国当代学术和文化的外译工作,提高用外语传播中华文化的能力。(十五)深化与港澳台地区语言文化交流合作。支持和服务港澳地区开展普通话教育,合作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提高港澳地区普通话应用水平。加大与港澳台地区青少年语言文化交流力度,组织开展中华经典诵读展演、语言文化研修等活动。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在科技术语、中文信息技术、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加强台湾地区语言文字政策研究。(十六)保护开发语言资源。大力推进语言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科学保护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加强民族文字教材管理,提升民族语文教学质量。建设完善国家语言资源数据库,促进语言资源的开放共享。建设网络中国语言文字博物馆。推进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打造语言文化资源展示平台等标志性成果。六、大力提升中文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十七)加强国际中文教育和服务。加强国际中文教师队伍建设。吸引更多海外中文教师来华攻读中文国际教育相关硕士博士学位。构建全球普通话水平测试体系。完善国际中文教育考试标准。加强中文在海外华文学校的推广应用,加强海外华文教师培训。大力提升中文在学术领域的影响力,提倡科研成果中文首发。推动提高中文在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的使用地位和使用比例。促进汉语拼音的国际应用。(十八)拓展语言文字国际交流合作。拓展双边和多边语言政策和语言文化交流合作。推动中华经典诵读海外传播,打造交流品牌。建立与重点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政策、规划交流机制。推动将语言文字交流合作纳入政府间人文交流机制、“一带一路”文化交流与合作建设工程。七、加强组织保障(十九)加强党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语言文字工作全过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切实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相关工作绩效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配足配齐工作人员。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科技等手段,履行政府依法监管语言文字应用和提供语言文字公共服务的职责,加快推进语言文字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省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国家语委报告。强化县乡两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职能。(二十)完善语言文字工作体制机制。国家语委统筹全国语言文字工作。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语言文字)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协调、统筹推进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将语言文字规范要求纳入队伍建设、行业规范、监督检查等范围。健全国家语委委员会议、咨询委员会等议事机制。创新社会参与语言文字事业机制。探索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经费投入机制。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支持语言文字事业。(二十一)夯实语言文字工作法治基础。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动完善语言文字法律制度,制定相关配套规章。依法加强管理,确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机关的公务用语用字,作为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基本用语用字。指导地方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相关行业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推动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执法检查。健全语言文字依法管理和执法监督协调机制。将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规划和普法教育内容。(二十二)加强语言文字工作队伍建设。加强语言文字系统干部队伍培养培训,提高语言文字工作治理能力和水平。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语言文字培训。完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建设高质量语言文字科研人才队伍。健全激励机制,依法依规表彰奖励为语言文字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9月14日(本文有删减)
国家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报送〈“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发改社会〔2021〕13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二、《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树立系统观念,强化底线思维,牢牢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科学合理界定基本公共服务与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持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多元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丰富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服务供给,切实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稳步提升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努力增进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本地区“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编制省级公共服务专项规划,细化落实举措,做好重大项目衔接统筹,确保《规划》明确的重要任务和政策举措落实到位,实现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稳步提升。对新增公共服务事项、提高服务标准等要审慎研究论证,确保财力可承受、服务可持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公共服务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体制创新等方面开展试点,探索积累经验,分步推广实施。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据《规划》细化提出可衡量、可考核的具体实施举措,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安排,深化政策解读,强化宣传引导,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定期分领域开展公共服务发展情况监测评估,确保《规划》重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规划》任务分工方案,加大跨区域、跨领域、跨部门重大事项协调力度,跟踪《规划》实施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2021年11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便于理解《规划》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一、《规划》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当前,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大数据产业作为以数据生成、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的关键支撑,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重要引擎。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的机遇期,世界各国纷纷出台大数据战略,开启大数据产业创新发展新赛道,聚力数据要素多重价值挖掘,抢占大数据产业发展制高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数据产业发展,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就推动大数据和数字经济相关战略部署、发展大数据产业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委建立大数据促进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政策体系,聚力打造大数据产品和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各领域大数据融合应用,培育发展大数据产业集聚高地。经过五年的努力,我国大数据产业快速崛起,逐步发展成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产业,数据资源“家底”更加殷实,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基础能力显著提升,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广泛普及,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发挥了“急先锋”和“主力军”的作用。“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迈进的关键期,对大数据产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围绕“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做出了培育壮大大数据等新兴数字产业的明确部署。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凝聚各方共识,敏锐抓住数字经济发展的历史机遇,更好地推进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出台《“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作为未来五年大数据产业发展工作的行动纲领。二、《规划》的总体考虑是什么?《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统筹短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统筹全面规划和重点部署,聚焦突出问题和明显短板,充分激发数据要素价值潜能,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构建稳定高效产业链,统筹发展和安全,培育自主可控和开放合作的产业生态,打造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为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提供有力支撑。一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数据是新时代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产业提供全链条大数据技术、工具和平台,深度参与数据要素“采、存、算、管、用”全生命周期活动,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的关键支撑。《规划》坚持数据要素观,以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为导向,推动数据要素价值的衡量、交换和分配,加快大数据容量大、类型多、速度快、精度准、价值高等特性优势转化,支撑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激发产业链各环节潜能,以价值链引领产业链、创新链,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二是做强做优做大产业。产业基础是产业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产业链是产业发展的根本和关键,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攻坚战不仅是“十四五”时期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规划》坚持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并重,围绕产业基础高级化的目标,坚持标准先行,突破核心技术,适度超前统筹建设通信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和融合基础设施等新型基础设施,筑牢产业发展根基。围绕产业链现代化的目标,聚焦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在数据生成、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安全、应用各环节协同发力、体系推进,打好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三是推动产业生态良性发展。任何产业要实现高质量发展都离不开优质的企业主体、全面的公共服务、扎实的安全保障。经过五年的培育,大数据产业协同互促的发展生态初步形成,但是距离支撑高质量发展仍存在一定差距。《规划》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培育壮大企业主体,优化大数据公共服务,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完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推动数据安全产业发展,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撑。三、《规划》主要内容和重点有哪些?《规划》在延续“十三五”规划关于大数据产业定义和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数据要素价值。《规划》总体分为5章,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3个6”,即6项重点任务、6个专项行动、6项保障措施。其中,6项重点任务包括:一是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围绕数据要素价值的衡量、交换和分配全过程,着力构建数据价值体系、健全要素市场规则、提升数据要素配置作用,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二是发挥大数据特性优势。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关键环节,加快数据“大体量”汇聚,强化数据“多样化”处理,推动数据“时效性”流动,加强数据“高质量”治理,促进数据“高价值”转化,将大数据特性优势转化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激发产业链各环节潜能。三是夯实产业发展基础。适度超前部署通信、算力、融合等新型基础设施,提升技术攻关和市场培育能力,发挥标准引领作用,筑牢产业发展根基。四是构建稳定高效产业链。围绕产业链各环节,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产品研发,创新服务模式和业态,深化大数据在工业领域应用,推动大数据与各行业深度融合,促进产品链、服务链、价值链协同发展,不断提升产业供给能力和行业赋能效应。五是打造繁荣有序产业生态。发挥龙头企业引领支撑、中小企业创新发源地作用,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提升协同研发、成果转化、评测咨询、供需对接、创业孵化、人才培训等大数据公共服务水平,加快产业集群化发展,打造资源、主体和区域相协同的产业生态。六是筑牢数据安全保障防线。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加大对重要数据、跨境数据安全的保护力度,提升数据安全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做大做强数据安全产业,加强数据安全产品研发应用。关于《规划》的主要亮点,可以归纳为“三新”:一是顺应新形势。“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由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大踏步迈进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成为大势所趋,数据上升为新的生产要素,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成为重要命题,贯穿《规划》始终。二是明确新方向。立足推动大数据产业从培育期进入高质量发展期,在“十三五”规划提出的产业规模1万亿元目标基础上,提出“到2025年底,大数据产业测算规模突破3万亿元”的增长目标,以及数据要素价值体系、现代化大数据产业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目标。三是提出新路径。为推动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提出了“以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为导向,以做大做强产业本身为核心,以强化产业支撑为保障”的路径设计,增加了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发挥大数据特性优势等新内容,将“新基建”、技术创新和标准引领作为产业基础能力提升的着力点,将产品链、服务链、价值链作为产业链构建的主要构成,实现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有机统一,并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数据安全保障。四、《规划》在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方面有哪些举措?数据是新时代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这已成为全球共识。我国高度重视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对完善数据要素产权性质、建立数据资源产权相关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培育数据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等作出战略部署。广东、江苏等地就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开展积极探索,深圳、天津、贵州等地在数据立法、确权、交易等方面已经取得了有益进展。大数据产业作为以数据生成、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全链条技术、工具和平台,孕育数据要素市场主体,深度参与数据要素全生命周期活动,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的关键支撑,是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重要内容。推进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既对提升大数据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为大数据产业发展带来更广阔、更丰富的价值空间。为充分发挥大数据产业在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中的关键支撑作用,《规划》围绕数据要素价值的衡量、交换和分配全过程,重点部署以下工作:一是建立数据价值体系,制定数据要素价值评估指南,开展评估试点,为数据要素进入市场流通奠定价值基础。二是健全要素市场规则,发展数据资产评估、交易撮合等市场运营体系,鼓励企业参与数据交易平台建设,创新数据交易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处置、应急配置等机制。三是提升要素配置作用,加快数据要素化,培育数据驱动的产融合作、协同创新等新模式,推动要素数据化,促进数据驱动的传统生产要素合理配置。五、《规划》提出“发挥大数据特性优势”,是出于什么考虑?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动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市场规模快速攀升,产业基础实力增强,产业链初步形成,生态体系持续优化,应用价值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但同时,大数据产业仍存在数据壁垒突出、碎片化问题严重等瓶颈约束,全社会大数据思维仍未形成,大数据容量大、类型多、速度快、精度准、价值高的“5V”特性未能得到充分释放。为更好引导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需要从根本上遵循大数据的自然特性和发展规律,鼓励研发释放“5V”特性的技术工具,探索符合“5V”特性的模式路径,破解制约“5V”特性发挥的堵点难点,以产业高水平供给实现数据高价值转化。经过研究论证,推动大数据“5V”特性发挥需与产业发展的汇聚、处理、流动、治理与应用等核心环节紧密结合,多维度提升适应“5V”特性的发展水平和能力。比如,对于“大体量”数据增长速度要适度超前部署数据采集汇聚的基础设施,对于“多样化”数据处理需要大数据技术和应用不断创新,对于保护数据“时效性”价值需畅通数据高速流动、实时共享的渠道,对于保障数据“高质量”可用好用的需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于促进数据“高价值”转化要注重引导数据驱动的新应用新模式发展等。基于上述考虑,《规划》提出“发挥大数据特性优势”,坚持大数据“5V”特性与产业高质量发展相统一,通过“技术应用+制度完善”双向引导,重点推进“大体量”汇聚、“多样性”处理、“时效性”流动、“高质量”治理、“高价值”转化等各环节协同发展,鼓励企业探索应用模式,推广行业通用发展路径,建立健全符合规律、激发创新、保障底线的制度体系,实现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互促共进。六、《规划》在构建稳定高效的大数据产业链方面有哪些举措?国际格局的深刻调整给我国大数据产业链稳定发展带来了不确定风险,但同时也孕育着新的机遇。必须站在国家战略安全的高度,做大做强优势领域,聚焦薄弱环节补足短板,防范和化解可能面临的挑战,保障大数据产业链安全稳定高效。“十三五”时期,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围绕“数据资源、基础硬件、通用软件、行业应用、安全保障”的大数据产品和服务体系初步形成,覆盖数据生成、存储、加工、分析、服务全周期的产业链初步建立,大数据应用广泛渗透到千行百业并已有众多成功案例,大数据产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中新的增长点。但发展过程中也显现出了诸多不足,如在大数据分析、治理、安全等环节关键环节仍然缺乏可用、可信、可管的大数据产品和服务,预测性、指导性深层次应用缺乏,无法满足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广大民众更高层次的需求。《规划》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围绕破解关键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应用层次不深、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推动产业链做优做强,重点部署了以下内容:一是打造高端产品链,建立大数据产品图谱,提升全链条大数据产品质量和水平。二是创新优质服务链,加快数据服务向专业化、工程化、平台化发展,创新大数据服务模式和业态,发展第三方大数据服务产业,培育优质大数据服务供应商。三是优化工业价值链,培育专业化场景化大数据解决方案,构建多层次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培育数据驱动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新模式新业态。四是延伸行业价值链,加快建设行业大数据平台,打造成熟行业应用场景,推动大数据与各行业各领域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乘数效应和倍增作用。七、下一步,如何推动《规划》落实?(一)组织宣贯培训。面向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大数据企业和行业应用企业等,详细解读和宣贯《规划》内容。(二)建立推进机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以及业内外资深专家等组建推进工作机制,与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对接,建立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推进工作机制,确保重点任务落实,及时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三)任务分解落实。抓紧制定形成可落地、可执行的重点任务分工表,落实推进责任。鼓励和指导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区域特点,提出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政策措施。(四)开展试点示范。持续组织开展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DCMM贯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行业和工业企业围绕技术创新、融合应用、数据治理、生态培育等重点任务先行先试,按照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思路,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和模式。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下称《规划》),现就《规划》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规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软件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灵魂,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的关键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全面推进产业化、规模化应用,重点突破关键软件,推动软件产业做大做强,提升关键软件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十三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持续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政策体系。产业规模效益快速增长,综合竞争力实现新的跃升。一是规模效益快速增长。业务收入从2015年的4.28万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8.16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达13.8%,占信息产业比重从2015年的28%增长到2020年的40%。二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操作系统、数据库、办公软件等取得一系列标志性成果,部分新兴平台软件、应用软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国内首家开源基金会成立,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开源项目加速孵化。三是骨干企业实力提升。百强企业收入占全行业比重超过25%,收入超千亿的企业达10家,2家企业跻身全球企业市值前十强。四是产业集聚效应凸显。全国268家软件园区贡献了75%以上的软件业务收入,13家中国软件名城收入占比达77.5%。五是融合应用日益深化。软件加快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软件信息服务消费在信息消费中占比超过50%,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软件创新应用有力支撑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我们要着眼长远、把握大势、系统谋划、真抓实干,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二、《规划》是怎么编制的?总体考虑是什么?2020年4月,我们组织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组建编写组,启动《规划》编制工作。编写组在系统梳理总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开展产业规模测算、软件产业链供应链分析等专题研究,分片区对全国主要省份和代表性中心城市进行调研座谈,听取十余家软件园区、30余家重点企业以及院士、专家的意见,摸底产业发展情况,形成《规划》初稿。2021年4月起,我们认真学习吸纳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等要求,征求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9个相关部门,部内16个相关司局和37个地方主管单位的意见,经认真研究,我们采纳了其中的合理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规划》。 《规划》在充分衔接继承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紧密结合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强化针对性、系统性、协同性思维,以破解当前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系统布局、突出应用、统筹推进,充分考虑与现有政策配套协同,明确“十四五”时期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形势、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指导未来五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创新驱动、价值导向、重点突破、协同推进、应用牵引、生态优化、安全可控、开放合作”的原则,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国家软件发展战略,强化国家软件重大工程引领作用,补齐短板、锻造长板,提升关键软件供给能力,加快繁荣开源生态,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坚持应用牵引、整机带动、生态培育,壮大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体系,全面推进重点领域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持续培育数字化发展新动能,全面支撑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三、当前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存在哪些问题?《规划》做出了什么任务部署?“十三五”时期,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实现高质量发展仍然面临诸多挑战:一是产业链供应链脆弱,存在断裂风险,产品处于价值链中低端。二是产业基础薄弱,关键核心技术存在短板,原始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亟需加强。三是软件与各领域融合应用的广度和深度需进一步深化,企业软件化能力较弱,制约数字化发展进程。四是产业生态国际竞争力亟待提升,企业小散弱,产业结构需进一步优化。五是发展环境仍需完善,“重硬轻软”现象依然严重,软件价值失衡尚未得到根本性扭转,软件人才供需矛盾突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规划》总共包括五个部分,设置了 “585”任务措施,即5个主要任务、8个专项行动、5个保障措施。其中:围绕软件产业链、产业基础、创新能力、需求牵引、产业生态部署5项主要任务。一是推动软件产业链升级。围绕软件产业链,加速“补短板、锻长板、优服务”,提升软件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二是提升产业基础保障水平。重点夯实共性技术、基础资源库、基础组件等产业发展基础,强化质量标准、价值评估、知识产权等基础保障能力,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三是强化产业创新发展能力。重点加强政产学研用协同攻关,做强做大创新载体,充分释放“软件定义”创新活力,加速模式创新、机制创新,构建协同联动、自主可控的产业创新体系。四是激发数字化发展新需求。鼓励重点领域率先开展关键产品应用试点,推动软件与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各环节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数字化发展,推动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发展。五是完善协同共享产业生态。重点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快繁荣开源生态,提高产业集聚水平,形成多元、开放、共赢、可持续的产业生态。为保障各项任务顺利实施,《规划》设置了关键基础软件补短板、新兴平台软件锻长板、信息技术服务应用示范、产业基础能力提升、“软件定义”创新应用培育、工业技术软件化推广、开源生态培育和软件产业高水平集聚8个专项行动,以及健全组织实施机制、加大财政金融支持、打造一流人才队伍、强化安全服务保障、深化国际开放合作5项保障措施。四、《规划》对于 “十四五”时期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目标制定主要有哪些考虑?“十四五 ”时期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需要切实转变发展方式,着力发掘与中高速增长相配套的结构性潜能,加快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因此,《规划》采用定量目标和定性目标相结合的方式,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聚焦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出“四新”发展目标。到2025年:一是产业基础实现新提升。基础组件供给取得突破,标准引领作用显著增强,“十四五”期间制定125项重点领域国家标准。知识产权服务、工程化、质量管理、价值保障等能力有效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体系基本完备。二是产业链达到新水平。产业链短板弱项得到有效解决,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等关键软件供给能力显著提升。形成具有生态影响力的新兴领域软件产品,到2025年,工业APP突破100万个,长板优势持续巩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不断提升。三是生态培育获得新发展。培育一批具有生态主导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建设2-3个有国际影响力的开源社区,高水平建成20家中国软件名园,软件市场化定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国际交流合作全面深化。四是产业发展取得新成效。增长潜力有效释放,发展质量明显提升,到2025年,规模以上企业软件业务收入突破14万亿元,年均增长12%以上。产业结构更加优化,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五、关于推动软件产业链升级,《规划》提出哪些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十四五”时期,我们将围绕软件产业链,重点从三方面发力:一是稳固上游,夯实开发环境、工具等产业链上游基础软件实力。二是攻坚中游,提升工业软件、应用软件、平台软件、嵌入式软件等产业链中游的软件水平。三是做优下游,增加产业链下游信息技术服务产品供给。《规划》针对推动软件产业链升级,部署了6项具体任务,即通过聚力攻坚基础软件、重点突破工业软件、协同攻关应用软件、前瞻布局新兴平台软件、积极培育嵌入式软件、优化信息技术服务,加速“补短板、锻长板、优服务”,全面提升软件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六、《规划》将“提升软件价值保障能力”作为产业基础能力提升的重要内容,为什么强调要推动“软件价值提升”? 软件通过可编程的方式,为物理资源和系统赋予更加灵活的使用方式和应用价值,如果把硬件比作躯干,软件就是为硬件产品赋能、赋值、赋智的“灵魂”。当前,我国产业发展中未能充分体现软件价值,软件市场价格长期受抑制,严重影响软件企业生存发展,制约产业综合竞争实力的提升。因此,《规划》将提升软件价值作为提升产业基础保障水平的一个重要方向,提出了“支撑软件价值提升”重点任务,通过建立软件价值评估机制、推广软件成本度量标准、加强对软件产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推进软件正版化等方式,进一步突出软件价值导向。七、《规划》提出“深化软件定义”重点任务的考虑是什么? “软件定义”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新特征和新标志,已成为驱动未来发展的重要力量。“软件定义”拓展了产品的功能,变革了产品价值创造模式,赋予了企业新型能力,催生了平台化设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智能化生产、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新型制造模式,推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蓬勃兴起,已成为生产方式升级、生产关系变革、新型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为充分释放“软件定义”创新活力和驱动力,《规划》部署了“深化软件定义”任务,设置了“‘软件定义’创新应用培育”专项行动。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构建“软件定义”技术体系。大力支持开展“软件定义”及泛在操作系统平台相关理论和技术研究,加强政产学研用对接,构建“软件定义”核心技术体系。二是培育“软件定义”创新应用生态。建立面向电子消费、高端装备、智能网联汽车、智慧城市等典型行业领域的“软件定义”解决方案,组织开展试点示范,探索“软件定义”生态发展与运营模式。八、《规划》在促进软件应用,激发数字化发展需求方面,有哪些重点举措?当前,人类社会正在进入以数字化生产力为主要标志的发展新阶段,而软件在数字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软件对融合发展的有效赋能、赋值、赋智,全面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持续激发数据要素创新活力,夯实设备、网络、控制、数据、应用等安全保障,加快产业数字化进程,为数字经济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规划》遵循“应用牵引、整机带动、生态培育”的产业发展规律,在“激发数字化发展新需求”中部署全面推进重大应用、支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进重点领域数字化发展、服务信息消费扩大升级4项举措,通过鼓励各个重点领域、重大工程深入推进关键软件产品应用的方式,推动软件与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数字化发展,推动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发展。九、我国软件企业发展取得哪些成效?《规划》围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重点开展哪些工作?经过多年发展,我国软件企业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持续提升,形成了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良好局面。一是骨干企业加速壮大。2020年百强企业收入占全行业比重超过25%,收入超千亿的企业达10家,2家企业跻身全球企业市值前十强。二是名企名品脱颖而出。华为进入全球最佳品牌百强行列,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全球互联网企业市值前30强中,中国企业占10家;金山办公市值超过1600亿元,WPS办公软件月活跃用户达4.11亿,全球用户突破10亿。《规划》注重把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与提高产业集聚发展水平结合起来,重点推动以下工作:一是积极做强做大骨干企业。鼓励大型工业企业、重点行业企业培育骨干软件企业,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和专业化、体系化整合。二是构建协同发展企业梯队。鼓励大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建设“双创”平台,向中小企业提供开发环境和科研基础设施,推动大中小企业深度协同。三是推动中小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支持中小型软件企业深耕特定行业、领域,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专用产品。四是推动产业高效集聚发展。提升中国软件名城建设质量,高质量建设中国软件名园,紧扣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强部省市协同,引导各方加大资源投入,加快形成名城、名园、名企、名品一体化发展格局。十、《规划》对于培育壮大国内开源生态有哪些部署? 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开源模式,能够集众智、采众长,加速软件迭代升级,促进产用协同创新,推动产业生态完善,已成为全球软件技术和产业创新的主导模式。可以说“软件定义未来的世界,开源决定软件的未来”。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开源生态的重要贡献力量,参与国际开源社区协作的开发者数量排名全球第二。企业“拥抱”开源趋势明显,使用开源技术的企业占比近90%。国内开源基金会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Openharmony”等一批可圈可点的本土开源项目正在孵化。但总体而言,国内开源生态建设尚处起步阶段,面临发展基础较弱、底层技术掌控不足、开源文化氛围不浓、政策支持有待加强等制约因素。《规划》突出强调开源在驱动软件产业创新发展、赋能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作用,提出“繁荣国内开源生态”的重点任务,设置“开源生态培育”专项行动,统筹推进建设高水平基金会,打造优秀开源项目,深化开源技术应用,夯实开源基础设施,普及开源文化,完善开源治理机制和治理规则,加强开源国际合作,推动形成众研众用众创的开源软件生态。
持续深化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新发展阶段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数字时代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的扣合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信息化为中华民族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多次要求做好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这篇大文章。10月18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推进新时期两化融合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印发了《“十四五”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全面部署“十四五”时期两化深度融合发展工作重点,加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持续做好两化深度融合这篇大文章。一、背景情况“十三五”期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大力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工作,通过政策制定、标准推广、工程实施、试点示范等系列举措,推动我国两化融合发展水平稳步提升。融合发展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基于工业互联网的融合发展生态加速构建、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等新模式新业态蓬勃发展,以两化深度融合为本质特征的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更加宽广,步伐更加坚定,成效更加显著。“十四五”时期,是建设制造强国、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阶段,两化深度融合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内发展环境经历深刻变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在制造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渗透融合,持续引发技术经济模式、生产制造方式、产业组织形态的根本性变革。从总体看,我国两化深度融合发展仍处于走深向实的战略机遇期,正步入深化应用、加速创新、引领变革的快速发展轨道。大力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产业全方位、全角度、全链条的改造创新,激发数据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对于新时期推动推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统筹推进制造强国与网络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规划体系相关工作安排,编制形成《规划》。二、 总体考虑《规划》立足新时期融合发展的历史方位,在衔接继承两化融合“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发展要求,以解决当前我国两化深度融合发展的关键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考虑与现有政策配套协同,聚焦融合重点,突出系统布局,整合各方资源,明确“十四五”时期两化深度融合的发展形势、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指导未来五年两化深度融合发展。具体来讲:《规划》编制坚持了四项原则:一是坚持总体站位。国家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了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将“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作为重要目标之一。《规划》继续高举两化深度融合这杆大旗,将推动融合发展作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实现路径,保持战略定力、深化思想认识,明确新时期两化深度融合的关键思路。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十三五”期间,我国两化融合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存在制造领域基础能力薄弱、行业、区域、企业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新模式新业态应用潜能未真正发挥、融合发展人才、资金、标准、监管制度环境等保障不完备等问题。《规划》在聚焦这些制约我国两化深度融合发展的现实问题以及问题背后深刻原因的基础上,以解决问题为指引,谋定下一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集中全部力量和有效资源攻坚克难。三是坚持守正创新。两化深度融合是信息化和工业化两个历史进程的交汇融合,要在遵循融合发展本质与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内外发展形势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新认知指导新实践,推动融合发展迈向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水平。《规划》结合融合发展的现况和趋势,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既考虑与已有工作衔接,又体现前瞻性布局,凝练形成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四是坚持统筹布局。两化深度融合作为系统工程,涉及单个企业的转型发展、产业链的优化升级乃至产业体系的整体重构,在发展的过程中应坚持统筹协调好各方力量,打好“组合拳”。《规划》针对不同企业、行业、区域融合发展水平的差异性,深刻把握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和新业态在不同行业领域的扩散路径和融合方式,系统绘制了新时期两化深度融合路线图,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构建开放融通的融合发展新生态。三、 发展目标《规划》采用了定量目标和定性目标相结合的方式,提出了2025年两化融合发展的总体目标和5个方面的分目标。在总体目标方面,到 2025 年,信息化与和工业化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向制造业各领域加速渗透,范围显著扩展、程度持续深化、质量大幅提升,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步伐明显加快。选取了“全国两化融合发展指数”这一可以综合反映两化深度融合发展实际成效的定量指标,提出到2025年,全国两化融合发展指数达到105,相较于2020年提高约20。在分项目标方面,围绕培育新模式新业态、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夯实融合发展基础、激发企业主体活力、构建融合生态体系等5个方面的发展重点,分别明确了2025年的发展目标。围绕融合发展的关键环节提出定量目标,包括企业经营管理数字化普及率达80%,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达85%,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68%,工业互联网平台普及率达45%。值得强调的是,工业互联网平台是支撑制造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资源汇聚配置的新型基础设施,平台的应用普及是当前我国两化深度融合推进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也是全球主要国家的战略布局要点。对工业互联网平台普及率的监测统计,可以直观反映制造业生产方式和企业形态变革的进程,考察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水平。四、 主要举措《规划》紧扣“十四五”时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以数字化转型为主要抓手,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围绕融合发展的重点领域设置了5项主要任务、5大重点工程以及5个方面的保障措施。5项主要任务:《规划》提出“76441”五项主要任务,即培育融合发展“七个模式”、探索“六大行业领域”融合路径、夯实“四大基础”、激发“四类企业”活力、培育“一个跨界融合生态”。其中,“7644”由2020年6月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中“6543”四项主要任务拓展而来,目的是更好地落实《指导意见》。具体来说:一是培育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新型智能产品、数字化管理、平台化设计、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等七大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二是推进行业领域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绿色制造、安全生产等六个行业和领域数字化转型升级。三是筑牢融合发展新基础。包括建设新型信息基础设施、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支撑能力、推动工业大数据创新发展、完善两化深度融合标准体系等四大基础。四是激发企业主体新活力。包括培育生态聚合型平台企业、打造示范引领型骨干企业、壮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专业化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等四类企业。五是培育跨界融合新生态。通过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升级、推进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深化产学研用合作、提升制造业“双创”水平等举措,打造融合发展新生态。5大重点工程:围绕上述主要任务,设置了五项重点工程。一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包括制定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制定重点行业领域数字化转型路线图,构建制造企业数字化转型能力体系等工作。二是两化融合标准引领行动,包括开展两化融合度标准制定与评估推广工作,打造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升级版,健全标准应用推广的市场化服务体系等工作。三是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广工程,包括完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融合应用,组织开展平台监测分析等工作。四是系统解决方案能力提升行动,包括打造系统解决方案资源池,培育推广工业设备上云解决方案,健全完善解决方案应用推广生态等工作。五是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升级行动,包括制定和推广供应链数字化管理标准,提升重点领域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水平,加快发展工业电子商务等工作。5个方面保障措施:围绕保障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提出了5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健全组织实施机制,强化部际、部省、央地间协同合作,发挥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产业联盟等多元主体的桥梁作用,确保规划有效落实。二是加大财税资金支持,充分利用重大专项资金等机制,探索建立多元化社会投入机制,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资金支持力度。三是加快人才队伍培养,加快建立多层次、体系化、高水平的人才队伍,打造产学研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企业创新激励机制,充分激发人力资本的创新潜能。四是优化融合发展环境,建立部门间高效联动机制,放宽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的市场准入限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融合发展环境。五是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扩大制造业对外开放,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加强融合发展“中国方案”的国际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9号《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9月8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21年10月26日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领域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实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第三条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内设部门负责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并将该内设部门与负责案件调查的内设部门分别设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制度,加强对负责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的内设部门以及相关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第五条 当事人自收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案件调查法律文书之日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依照《证券法》等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送达当事人的案件调查法律文书中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提出申请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当事人已采取或者承诺采取的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措施;(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不予受理:(一)当事人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3年,或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1年;(二)当事人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当事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四)当事人已提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但未被受理,或者其申请已被受理但其作出的承诺未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五)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承诺,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在与当事人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前,不停止对案件事实的调查。第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可以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等情况,就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相关事项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在沟通协商时所作的陈述,只能用于实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的期限为6个月。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沟通协商的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应当当面进行,并制作笔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第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与当事人沟通协商,认可当事人作出的承诺的,应当与当事人签署承诺认可协议。承诺认可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事由;(二)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三)当事人承诺采取的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具体措施;(四)承诺金数额及交纳方式;(五)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期限;(六)保障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权利的措施;(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本办法所称承诺金,是指当事人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而交纳的资金。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承诺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当事人因涉嫌违法行为可能获得的收益或者避免的损失;(二)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三)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四)签署承诺认可协议时案件所处的执法阶段;(五)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就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涉及的专业问题征求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相关机构或者专家学者的意见。第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后,应当中止案件调查,向当事人出具中止调查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当事人完全履行承诺认可协议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终止案件调查,向当事人出具终止调查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终止调查决定书后,对当事人涉嫌实施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再重新调查。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当事人为《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一)当事人在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前撤回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二)未能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签署承诺认可协议;(三)承诺认可协议签署后,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四)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前,发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五)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依法立案。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通知书;发生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还应当及时恢复案件调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决定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第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讨论决定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实施过程中的申请受理、签署承诺认可协议、中止或者终止案件调查等重大事项,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 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承诺金管理机构申请合理赔偿,也可以通过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等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承诺金管理机构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涉及案件当事人实际交纳并用于赔偿的承诺金总额。投资者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得就已获得赔偿的部分向承诺金管理机构申请赔偿。承诺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一)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二)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三)违背诚信原则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者泄露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规划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副中心),与河北雄安新区形成北京新的两翼,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创造“城市副中心质量”,坚持创新引领,提高治理水平,推动绿色发展,深化改革开放,提升和谐宜居品质,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努力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引领带动周边地区一体化发展,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质量样板和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为建设和谐、宜居、美丽的大国首都作出贡献。(二)基本原则。——承接疏解、错位发展。牢牢抓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这个“牛鼻子”,有序承接符合城市副中心发展定位的功能疏解和人口转移,提升对首都功能的服务保障能力,实现以副辅主、主副共兴,与河北雄安新区各有分工、互为促进,有效解决北京“大城市病”问题。——改革创新、试点示范。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发展定位和实际需要,赋予更大发展自主权,提升科技创新、行政办公、商务服务、文化和旅游等功能,推动政策措施和试点示范项目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协同联动、一体发展。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控(以下称四统一)要求,积极推进城市副中心、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以下称北三县)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探索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新路径,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作出示范。(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城市副中心绿色城市、森林城市、海绵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宜居城市功能基本形成。北京市级党政机关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搬迁基本完成,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人口转移取得显著成效,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水平明显提升,现代产业体系初步形成,“城市副中心质量”体系初步构建。通州区与北三县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成为现代化首都都市圈建设的重要支撑。到2035年,现代化城市副中心基本建成。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人口转移的作用全面显现,形成现代化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经济体系,“城市副中心质量”体系完善成熟,与周边地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二、坚持创新驱动,打造北京发展新高地(四)强化科技创新引领。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领域,实施一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应用示范项目,引导创新链、产业链在城市副中心及周边地区布局,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围绕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等加紧布局数字新基建,在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等领域建成一批示范应用新场景,支持开展科技应用场景沙盒试点。着力打造于家务国际种业科技园区,建设一批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提升发展都市型农业。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政策在城市副中心落地实施,支持中关村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在城市副中心及北三县等地布局。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撬动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城市副中心科技创新项目。探索科技成果转让市场化定价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支持跨区域共建一批产学研创新和成果转化实体。(五)提升金融商务服务功能。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将城市副中心打造为京津冀金融创新、高端商务发展高地。加快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建设,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金融标准认定机构及国际金融机构、民营金融机构在城市副中心发展。鼓励熟悉国际法律准则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城市副中心布局。强化金融对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居民服务的全面支持,稳妥有序承接符合城市副中心发展定位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加快发展区域养老金融、健康保险业务。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鼓励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在城市副中心落户发展。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及技术研发。鼓励金融机构依法设立绿色金融专门机构,设立国际绿色投资集团,推动北京绿色交易所在承担全国自愿减排等碳交易中心功能的基础上,升级为面向全球的国家级绿色交易所,建设绿色金融和可持续金融中心。支持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推进法定数字货币试点,做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实施工作,支持大型银行等依法设立数字人民币运营实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参与直销银行试点,探索建设数字资产交易场所。(六)加快文化体育旅游发展。支持城市副中心创建文化、旅游、商务融合发展示范区。加快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环球主题度假区建设及宋庄、台湖等特色小镇建设,将张家湾设计小镇打造成为城市设计发展高地。高标准完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推进运河文化资源跨区域共享,着力打造文化精品,支持举办大型文艺演出、优秀舞台艺术展演、文化展陈展示等文化活动。建设体育公园,打造全民健身新载体,支持举办国内外品牌体育赛事,支持足球、篮球等顶级职业运动俱乐部在城市副中心落户。三、推进功能疏解,开创一体化发展新局面(七)有序承接中心城区非首都功能疏解。通过北京市级党政机关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搬迁,推动北京内部功能重组,加强对首都功能的服务保障。研究制定中心城区存量疏解调整综合政策,符合城市副中心发展定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疏解至城市副中心时,允许其新建或购买办公场所;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按照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所收回的土地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法安排使用。建立健全城市副中心与河北雄安新区工作对接机制。(八)加快建设通州区与北三县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按照四统一要求,在规划管理、投资审批、财税分享、要素自由流动、公共服务、营商环境等方面探索协同创新路径。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及合作共建等方式,推动北京部分产业和功能向北三县等周边地区延伸布局。加强城市副中心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三县、天津市武清区等周边地区产业合作,鼓励北京市企业和产业园区与北三县重点产业园区对接,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四、强化规划管理,创建新时代城市建设发展典范(九)实施高标准规划建设管理。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统筹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支持在城市副中心及周边地区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政设施建设、生态环保等地方标准,推动绿色城市、森林城市、海绵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宜居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设计引导,坚持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加强新建高层建筑管控,强化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超高层地标建筑、重点地段建筑管理,塑造城市时代特色风貌。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积极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因地制宜补齐既有居住社区建设短板。按照大部制、扁平化原则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推进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构筑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功能节点,带动区域农业农村现代化。(十)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加强城市信息模型平台和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打造数字孪生城市,建设智慧高效的城市数据大脑,探索形成国际领先的智慧城市标准体系。推动在城市副中心建设北京政务大数据平台,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支持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改革先行先试、提升效能。加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实施智慧医疗、智慧交通等一批智慧惠民工程,提升城市服务品质。(十一)构建便捷高效现代交通体系。建设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公共交通为主导的便捷智能综合交通系统。研究加强城市副中心与中心城区的轨道交通快速连接,支持城市副中心及周边地区有序规划建设市域(郊)铁路线网,提升通勤能力。制定市域(郊)铁路公交化运营标准,打造一批市域(郊)铁路示范项目。建立级配合理的城市路网体系,实施北京东六环路城市副中心段入地改造和国家高速公路功能外移。加快建设跨界道路和跨界河桥梁。制定实施城市副中心及周边地区综合交通一体化提升规划,提升互联互通水平。(十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有序推动中心城区优质中小学教育资源和医疗资源在城市副中心及周边地区合理布局。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常态化机制和防控救治体系,强化基层医疗服务设施和医疗人员力量,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举办国际化医院,支持医学院、高水平专科医院等建设,推进互联网医疗平台建设。推动京津冀区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共享、联动协作,逐步实现跨区域双向转诊、同级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高水平规划建设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北京养老服务项目向北三县等周边地区延伸布局。五、加强环境治理,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十三)构建大尺度绿色空间。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顺应自然、尊重规律,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注重留白增绿,加强生态绿带建设,形成城市绿色空间体系,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鼓励城市副中心与北三县协同建设潮白河国家森林公园。开展北运河上下游同步治理和防洪达标建设,根据水资源条件分步推进京津冀段通航。(十四)健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系。坚持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构建绿色交通体系,沿河、沿绿、沿路建设慢行系统,打造自行车友好型城市,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引导绿色出行。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将安装光伏设施作为强制性要求。构建绿色低碳综合能源系统,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探索开展碳中和相关工作,支持节能减排相关改革创新政策在城市副中心先行先试。探索氢能利用、智慧化供热、多能耦合等应用场景,大力推广综合智慧能源服务项目。推进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实施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广泛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筑垃圾和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打造“无废城市”。加强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全面改善大气、水体等生态环境质量,管控土壤污染风险,逐步统一区域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和绿色环保施工标准。创新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等管理制度。完善区域自然灾害预警监测网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同联动机制。六、对标国际规则,搭建更高水平开放新平台(十五)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加快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高质量建设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支持高水平的贸易便利、投资便利等政策在城市副中心先行先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在城市副中心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支持城市副中心按规定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加大对跨境金融、文化贸易和数字贸易的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审慎开展绿色债券、绿色股权投融资业务。支持开展适合科技型企业的个性化融资服务,推动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试点。组织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试点,探索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方式,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合法有序自由流动。支持建立北京、天津、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合授信机制,完善京津冀一体化征信体系。(十六)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发展数字文化、直播经济、在线医疗、智慧旅游、智能体育等新型消费,加强消费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建设国际科技消费展示平台,打造全球科技新品首发地。创新模式建设高端商业综合体,打造地标性商业街区和多层次差异化区域商圈。(十七)打造专业人才新高地。大力吸引符合城市副中心发展定位的高层次、高技能、紧缺急需专业性人才。开展国际人才服务管理改革试点与重点领域国际职业资格认可试点。七、加大改革力度,增强发展动力活力(十八)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加大中央财政对城市副中心发展的支持力度,合理保障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和运行需要。在保持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力度,将城市副中心建设融资需求作为重要因素予以单独核算。鼓励采用授权经营、基础设施项目配建经营性建设内容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创新融资模式。支持城市副中心及周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十九)探索土地管理利用制度改革。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创新低效、闲置国有土地利用政策。优化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推广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大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力度,改进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国家统筹支持解决城市副中心及周边地区公益性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二十)有效推进更大区域职住平衡。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立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推进职住平衡为基本原则的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单列用地计划,增加土地供应,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通过“商改租”、“工改租”等形式将非住宅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北三县盘活存量土地、合理利用增量土地,与城市副中心合作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迁入职工置业需要。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八、组织实施(二十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贯穿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全过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激励干部大胆干事、担当作为,鼓励政治坚定、业务熟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到城市副中心挂职和任职。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二十二)强化责任落实。北京市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完善激励考核和监督检查机制;研究赋予城市副中心更大的改革开放、创新发展自主权,适当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试点。城市副中心要切实承担具体落实责任,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周边地区加强沟通对接,确保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支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天津市、河北省要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共同推动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合力。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国务院2021年8月21日(本文有删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特别是部分地方主动对标国际先进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对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优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赋予有条件的地方更大改革自主权,对标国际一流水平,聚焦市场主体关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稳定市场预期,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二)试点范围。综合考虑经济体量、市场主体数量、改革基础条件等,选择部分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强化创新试点同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联动,具备条件的创新试点举措经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意后在全国范围推开。(三)主要目标。经过三至五年的创新试点,试点城市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跃居全球前列,政府治理效能全面提升,在全球范围内集聚和配置各类资源要素能力明显增强,市场主体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为全国营商环境建设作出重要示范。二、重点任务(四)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加快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推进“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等改革,便利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清理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全面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企业在特定区域注册的规定。着力破除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探索企业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跨区域互认通用。(五)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信息变更、银行开户等便利度。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评估制度,定期排查和清理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市场主体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全面实施简易注销,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建立健全司法重整的府院联动机制,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六)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避免重复评价。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审批中存在的“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行为。推动分阶段整合规划、土地、房产、交通、绿化、人防等测绘测量事项,优化联合验收实施方式。建立健全市政接入工程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推进和完善建筑师负责制。(七)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完善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机制,探索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准入准营标准,提升市场主体创新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高精度地图面向智能网联汽车开放使用。推进区块链技术在政务服务、民生服务、物流、会计等领域探索应用。探索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经营许可。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探索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八)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高标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快推动“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由口岸通关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推进全流程作业无纸化。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与东亚地区主要贸易伙伴口岸间相关单证联网核查。推进区域通关便利化协作,探索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组合港”、“一港通”等改革。推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信息对接共享,实现运力信息可查、货物全程实时追踪,提升多式联运便利化水平。在有条件的港口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九)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加强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建设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多元、高效、便捷解纷渠道。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认定标准。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对部分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业资格或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有关部门备案后上岗,并加强执业行为监管。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评价体系。持续提升政府门户网站国际版服务水平,方便外籍人员及时准确了解投资、工作、生活等政策信息,将更多涉外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网通办”。(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对待,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建立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定期公布审查结果。着力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防止滥用行政权力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形式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健全遏制乱收费、乱摊派的长效机制,着力纠正各类中介垄断经营、强制服务等行为。(十一)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夯实监管责任,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的监管机制。完善公开透明、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政策解读。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深化“互联网+监管”,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为监管赋能,探索形成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度融合,完善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在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领域探索建立完善执业诚信体系。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十二)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政府失信补偿、赔偿与追究制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畅通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的长效机制。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商标专利巡回评审和远程评审,完善对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协作。规范罚款行为,全面清理取消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从源头上杜绝乱罚款。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全面建立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推进评估评价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十三)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加快建立健全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和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完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有针对性地逐步整合各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提升企业动产和权利融资便利度。持续优化企业办税服务,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试行代征税款电子缴税并开具电子完税证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涉税、继承等业务办理便利度。推进水电气暖等“一站式”便捷服务,加快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办。推进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在银行开户、贷款、货物报关、项目申报、招投标等领域全面应用和互通互认。推进公安服务“一窗通办”。推行涉企事项“一网通办”、“一照通办”,全面实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三、组织保障(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办公厅要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牵头制定改革事项清单,做好协调督促、总结评估、复制推广等工作。司法部要做好改革的法治保障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协调指导试点城市推进相关改革,为试点城市先行先试创造良好条件。有关省份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支持力度,加强政策措施衔接配套,依法依规赋予试点城市相关权限。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坚持稳步实施,在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科学把握改革的时序、节奏和步骤,推动创新试点工作走深走实,实施方案应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试点城市辖区内开发区具备较好改革基础的,可研究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为创新试点工作探索更多有益经验。(十五)强化法治保障。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国务院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3年内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同时,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植物检疫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成效明显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十六)加强数据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支撑。加快打破信息孤岛,扩大部门和地方间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范围。优化数据资源授权模式,探索实施政务数据、电子证照地域授权和场景授权,将产生于地方但目前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相关领域数据和电子证照回流试点城市;对试点城市需使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外地的数据和电子证照,由主管部门和单位通过数据落地或数据核验等方式统一提供给试点城市使用。优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更多数据资源依托平台实现安全高效优质的互通共享。(十七)做好滚动试点和评估推广。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试点情况,结合改革需要,适时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同时,建立改革事项动态更新机制,分批次研究制定改革事项清单,按照批量授权方式,按程序报批后推进实施,定期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欢迎的改革措施要及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对出现问题和风险的要及时调整或停止实施。试点中的重要情况,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附件:1.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 2.国务院决定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国务院2021年10月31日(本文有删减)附件1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共10个方面101项改革举措)序号改革事项主要内容主管部门和单位一、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1 开展“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对部分高频办理的经营许可证,探索允许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后,免于再次办理相关许可证,相关部门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2 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大型企业分支机构办理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时,在试点城市内可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市场监管总局3 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同步完善与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4 推动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企业在任意试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即可在全部试点城市及其区县参与投标,做到只需注册一次,只用一套CA证书。国家发展改革委5 推进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与核验推进试点城市制作和发放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货运)、营运客车二维码(包含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的信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内河船舶证书信息簿等7类电子证照在试点城市间互认,执法检查部门通过电子证照二维码在线核验、网站查询等方式核验电子证照真伪。交通运输部6 优化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试点城市明确以本城市为调入地、必须经过检疫的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并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林业植物检疫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公示,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公示要求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企业在收到检疫合格证书后即可调运。改革后,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按职责做好对检疫证书的查验审核,并完善复检制度,严格把好植物和植物产品跨省调运的检疫关。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二、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7 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在企业开办过程中,将社保登记后续环节一并纳入“一网通办”平台。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签章同步发放及应用,方便企业网上办事。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8 进一步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探索整合企业开办实名验证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和银行开户备案信息,自然人、法人等通过线上平台申请营业执照时,经企业授权同意后,线上平台将有关基本信息和银行开户预约信息实时推送给申请人选定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生成企业账户预约账号,并通过线上平台推送给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户银行根据预约需求,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后,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线上平台推送至相关部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9 开展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下放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权至试点城市,全面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市场监管总局10 优化律师事务所核名管理允许试点城市司法行政部门律师管理系统同司法部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律师事务所名称数据库进行对接,对申请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由试点城市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名称预核准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缩短核名时限。司法部11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通过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建立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建立健全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便利住所登记的同时,防范虚假住所等突出风险。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12 试行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网上办理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可通过平台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变更手续。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13 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改革相关部门可依法依规共享企业年度报告有关信息,企业只需填报一次年度报告,无需再向多个部门重复报送相关信息,实现涉及市场监管、社保、税务、海关等事项年度报告的“多报合一”。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14 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制度围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市场准入审批服务效能、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破除等方面,对市场准入效能进行综合评估。对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情况进行监测、归集、通报。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投诉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15 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并可对除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市场监管总局16 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17 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协调机制,破产案件经试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破产管理人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时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债务人在试点城市的不动产或动产等实物资产被相关单位查封后,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许破产管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处置后依据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文件办理解封和资产过户、移交手续,资产处置所得价款经与查封单位协调一致后,统一分配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18 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包括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19 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20 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预重整等制度允许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探索建立破产预重整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三、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21 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可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相关单位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改革后,相关单位提升评估的科学性、精准性及论证深度,避免企业拿地后需重复论证。同时,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及时对评估报告等进行调整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国家文物局、中国地震局、国家人防办等22 试行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探索将勘测定界测绘、宗地测绘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将房产预测绘、人防面积预测绘、定位测量、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正负零检测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将竣工规划测量、用地复核测量、房产测量、机动车停车场(库)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加快统一相关测绘测量技术标准,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避免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测绘测量。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人防办23 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对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等实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市政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改革后,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抽查核验力度,对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实行惩戒。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4 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口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避免建设单位反复与多个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人防办25 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原则上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并综合运用承诺制等多种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减少企业等待时间,加快项目投产使用。改革后,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对未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也要依申请及时进行验收,并优化验收流程,对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人防办26 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在通过联合验收后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政府部门直接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得需要的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人防办27 试行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改革后,试点城市建立完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人防办 28 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在环境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考核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的产业园区,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环评,探索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推进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避免重复评价。改革后,对相关产业园区加强环境监测,明确园区及园区内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及时依法依规处理。生态环境部29 下放部分工程资质行政审批权限将省级审批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二级和特种工程资质的审批(包括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事项后资质核定),下放至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市辖区(县)和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有关部门。改革后,试点城市明确承接机构、加强专业培训,做好事中事后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30 建立完善建筑师负责制推动有序发展建筑师个人执业事务所。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推进和完善建筑师负责制,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与国际工程建设模式接轨。住房城乡建设部四、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31 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在保障食品安全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充分研究论证和开展风险评估,对自动制售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的经营者发放食品经营许可或办理食品经营备案。市场监管总局32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试行高精度地图面向智能网联汽车使用在取得相关资质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试行高精度地图在限定路段面向智能网联汽车使用,允许不涉及国家安全的自动驾驶高精度地图数据在限定路段采集和使用,同步健全细致完备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自然资源部、公安部33 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信息挂牌、交易撮合、资产评估等服务,帮助科技企业快速质押融资。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国家版权局34 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综合运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信贷风险。探索担保机构等通过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拍卖等方式快速进行质物处置,保障金融机构对质权的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国家版权局、银保监会35 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赋予试点城市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按一定比例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36 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模式在科技部门线上信息服务系统中增设国家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申请、审批和修改功能,增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所属区域变更修改功能。对于名称、场地面积、经营场所等信息变更,由试点城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即可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至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变更的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科技部37 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开展数据确权探索,实现对数据主权的可控可管,推动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在数据流通、数据安全等方面加快形成开放环境下的新型监管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等国务院相关部门38 有序开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产生的部分公共数据按照分级分类、需求导向、安全可控的原则,探索向社会进一步开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时产生、处理的公共数据,引导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依法依规开放自有数据,并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流动和开发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等国务院相关部门五、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39 探索开展“组合港”、“一港通”等区域通关便利化改革探索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组合港”、“一港通”等改革,优化相关货物的转关手续,鼓励和支持试点城市进一步创新口岸通关监管方式,提升区域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40 推动与东亚地区主要贸易伙伴口岸间相关单证联网核查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动试点城市实现与日本、韩国、香港等东亚地区主要贸易伙伴和经济体口岸的相关单证联网核查。海关总署、商务部41 优化进出口货物查询服务利用“单一窗口”为企业及相关机构提供进出口货物全流程查询服务。基于企业授权,企业申报信息可为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收结汇服务提供信用依据。海关总署、商务部42 实行进出口联合登临检查依托“单一窗口”将查验通知推送给口岸作业场站,开发“单一窗口”预约联合登临检查功能等,实现通关和物流操作快速衔接,提高进出口货物提离速度。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43 加强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加强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实现相关单证电子化流转,大力推广铁路口岸“快速通关”业务模式,压缩列车停留时间,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44 推进水铁空公多式联运信息共享打破制约多式联运发展的信息壁垒,推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信息对接共享,实现运力信息可查、货物全程实时追踪等,促进多种运输方式协同联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45 进一步深化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措施。在有条件的港口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海关总署46 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中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便捷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免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免于CCC免办证书申请和审核,实现“白名单企业”自我承诺、自主填报、自动获证。试点城市制定免予办理CCC认证便捷通道操作办法等,做好全链条闭环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47 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探索制定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对正面清单列明的科研设备、科研样本、实验试剂、耗材等科研物资实行单位事先承诺申报、海关便利化通关的管理模式,简化报关单申报、检疫审批、监管证件管理等环节。对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注册的研发用医疗器械,准许企业在强化自主管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口,海关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办理通关手续。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六、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48 建立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支持试点城市建立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多元、高效、便捷解纷渠道。探索建立健全线上、线下解纷平台,引入国内调解组织、仲裁机构。鼓励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引入外籍调解员、仲裁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49 探索将境内仲裁机构的开庭通知作为签证材料允许将境内仲裁机构出具的开庭通知作为境外市场主体进入试点城市参与仲裁活动的签证材料,无需其他邀请函件。外交部、司法部、国家移民局50 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认定标准结合国家外国高端人才、专业人才标准和本地区实际需求,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认定标准,加大外籍人才引进力度。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51 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业资格或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有关部门备案后在试点城市上岗,并加强执业行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52 允许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放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举办者市场准入,允许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等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为外籍人才在华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教育部53 简化港澳投资者商事登记的流程和材料允许采用简化版公证文书(仅保留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商业登记证以及授权代表人签字字样和公司印章样式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核心信息的文书)办理港澳地区非自然人投资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简化港澳投资者办理商事登记的流程和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54 支持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业务,提升国际航运综合服务能力赋予上海市、广州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允许广州市、深圳市保税油供应企业在广东省范围内开展保税油直供业务,进一步增强国际航运综合服务能力,吸引国际航行船舶。商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55 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56 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实施合同签订和变更网上办理。推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实现工程款支付网上查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57 探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前设置招标计划发布环节,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国家发展改革委58 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手续推行水利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发售或者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59 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财政部八、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60 在部分领域探索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理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预付式消费、成品油、农产品等领域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部门,统一行业监管标准。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61 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探索在食品、药品、疫苗、环保、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依法制定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的具体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62 探索形成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行政许可及接受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过程中,及时全面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及信用信息,在此基础上实现分级分类“信用+智慧”监管,并做到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63 在部分重点领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在消防安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建立完善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体系,并探索制定行业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规范,提高监管效能。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64 探索对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探索将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65 建立完善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建立完善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接入互联网医院系统,加强医师线上执业行为监管。国家卫生健康委66 在税务监管领域建立“信用+风险”监管体系探索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税务监控,简化无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流程,提醒预警或直接阻断高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依托大数据分析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效能。税务总局67 优化网络商品抽检机制向试点城市开放全国网络商品抽检信息,试点城市按照重点抽检属地平台、属地商户的原则,加大对网络商品的抽检力度,定期公示抽检结果,并将属地平台中非本地商户抽检结果推送至商户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商户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市场监管总局68 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管理探索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电子证书,在纸质证书样式基础上加载聘用、违规行为等从业信息,实现与纸质证书并行使用。通过数据交换等方式将相关信息汇聚到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平台,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市场监管总局69 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探索柔性监管新方式,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70 在市场监管、税务领域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探索建立市场监管、税务等领域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在仅需形式审查的部分监管领域,以及因现有科学技术、监管手段限制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的,或行政相对人、第三方弄虚作假、刻意隐瞒的部分情形,试行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九、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71 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针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72 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由相关地方人民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政务诚信牵头部门。政务诚信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有关单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73 畅通知识产权领域信息交换渠道建立试点城市知识产权部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侵权判断、专利侵权判定及商标专利法律状态等方面的信息交换渠道。建立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开展商标专利巡回评审和远程评审。国家知识产权局74 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建立对试点城市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机制,支持试点城市建立维权协作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75 强化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管将省级专利代理机构监管职能委托给市(直辖市市辖区)级执行,优化专利代理监管机制,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国家知识产权局76 推行人民法院档案电子化管理对于以电子方式收集或形成的文书材料可直接转为电子档案归档,无需再制作纸质材料形成纸质档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77 开展司法专递面单电子化改革实行司法专递面单电子化,在受送达人签收、拒收或查无此人退回等送达任务完成后,邮政公司将人民法院专递面单进行电子化,通过系统对接后回传给人民法院,原始纸质面单可由邮政公司集中保管,人民法院将电子面单入卷归档,并降低邮寄送达的相关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邮政局78 调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及费用允许标的额较小、当事人除提出给付金额诉讼请求外同时提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其他诉讼请求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允许降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版权局十、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79 便利开展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推动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等担保登记主管部门探索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对试点城市相关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修改和撤销。相关担保信息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共享互通,实现各类登记信息的统一查询。人民银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80 简化水路运输经营相关信息变更办理程序探索取消“固定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主要股东发生变化”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在水路运输经营者固定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主要股东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将系统数据推送给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81 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修改资质认定系统人员信息,不需再到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监管总局82 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然资源部83 对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部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然资源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84 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探索研究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查验、申请程序,简化相关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85 探索对个人存量房交易开放电子发票功能探索对个人存量房交易开放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功能,允许自然人网上缴税后获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动实现全业务流程网上办理。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86 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推进全业务类型“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快实施网上缴纳税费,推行税费、登记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87 推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政务信息共享和核验公安部门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等对外服务系统,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公安部—人口库—人像比对服务接口”进行全国人口信息核验,并提供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收养登记等信息;公安、民政部门提供涉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等信息;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委托、继承、亲属关系等涉及不动产登记公证书真伪核验服务。自然资源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88 探索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依托互联网拓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线可视化检索和查询服务,任何人经身份验证后可在电子地图上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更大便利不动产转移登记,提高土地管理质量水平。自然资源部89 试行有关法律文书及律师身份在线核验服务优化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流程,司法行政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律师身份在线核验,人民法院提供律师调查令、立案文书信息在线核验,便利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司法部90 探索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探索向新办纳税人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申领税务UKey。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91 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探索整合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表,尽可能统一不同税种征期,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税务总局92 试行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向试点城市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放全国车船税缴纳情况免费查询或核验接口,便于车辆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税务总局、银保监会93 进一步拓展企业涉税数据开放维度对试点城市先期提供其他地方税务局的欠税公告信息、非正常户信息和骗取退税、虚开发票等高风险纳税人名单信息,以及税务总局的行政处罚类信息等,后续逐渐扩大信息共享共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征管效能。税务总局94 对代征税款试行实时电子缴税入库的开具电子完税证明允许试点城市在实现代征税款逐笔电子缴税且实时入库的前提下,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完税证明。税务总局95 试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试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建设涉及治安、户政、交管等公安服务综合窗口,实行“前台综合收件、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推进更多事项实现在线办理。公安部96 推行企业办事“一照通办”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数据共享等方式归集或核验企业基本信息,探索实行企业仅凭营业执照即可办理部分高频审批服务事项,无需提交其他材料。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97 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在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领域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逐步实现在政务服务中互通互认,满足企业、个人在网上办事时对于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加盖电子签章文档的业务需求。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章。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98 简化洗染经营者登记手续洗染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无需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同级商务部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99 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调整为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也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市场监管总局100 优化游艇检验制度和流程探索建立批量建造的游艇型式检验制度,对通过型式检验的新建游艇,由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工厂出具的合格证换发船舶检验证书。优化进口游艇检验流程,对外国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游艇检验证书,可按照程序换发国内检验证书。改革后,加大对游艇可见构件和强度的检查评估和抽查力度,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游艇所有人落实游艇日常安全管理、保养和技术维护,确保游艇安全。交通运输部101 优化游艇登记制度允许游艇所有人在其签约的游艇俱乐部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直接办理游艇登记手续。同时,将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等多份登记证书整合为一份游艇登记证书,实现“一份材料、一次申请、发一本证”,提高游艇登记效率,便利游艇证书管理。交通运输部附件2国务院决定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序号改革事项主要内容行政法规规定调整适用情况1优化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试点城市明确以本城市为调入地、必须经过检疫的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并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林业植物检疫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公示,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公示要求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企业在收到检疫合格证书后即可调运。改革后,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按职责做好对检疫证书的查验审核,并完善复检制度,严格把好植物和植物产品跨省调运的检疫关。《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允许向试点城市调运必须经过检疫的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取消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的环节,由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在相关信息系统公示和更新检疫要求。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公示要求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企业在收到检疫合格证书后即可调运。 调整后,试点城市及时公示和更新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并做好对检疫证书的查验审核,完善复检制度,严格把好植物和植物产品跨省调运的检疫关。2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试点城市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调整后,试点城市明确可直接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建设工程的条件。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鉴定专业机构的管理,确保相关建设工程满足质量安全要求。3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试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经征得失信信息认定部门同意后,可申请在相关公共信用网站上添加反映其重整情况的信息和中止公示失信信息。 调整后,试点城市强化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等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确保相关企业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同时,对未能完成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要及时在相关公共信用网站更新相关信息。4探索将境内仲裁机构的开庭通知作为签证材料允许将境内仲裁机构出具的开庭通知作为境外市场主体进入试点城市参与仲裁活动的签证材料,无需其他邀请函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 (三)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允许外国人在申请F字签证进入试点城市参与仲裁活动时,以境内仲裁机构出具的开庭通知作为签证材料,无需提交中国境内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调整后,试点城市加强仲裁机构向境外市场主体出具开庭通知的管理,禁止违规出具开庭通知。严格审核入境人员提交的开庭通知,确保材料真实有效。5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允许供应商参加试点城市政府采购时,不再提交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材料。 调整后,试点城市加强部门间市场主体信息数据共享,加强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平台上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审核,确保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条件。6调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及费用允许降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允许试点城市降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 调整后,试点城市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加强对相关案件和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7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调整为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也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允许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 调整后,试点城市加强对企业自主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
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2021年11月18日)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党对老龄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老龄事业发展纳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促进老年人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社会保障、社会参与、权益保障等统筹发展,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二)工作原则——坚持党委领导、各方参与。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进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社会参与,全民行动,提供基本公益性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供多元化产品和服务。注重发挥家庭养老、个人自我养老的作用,形成多元主体责任共担、老龄化风险梯次应对、老龄事业人人参与的新局面。——坚持系统谋划、综合施策。坚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满足老年人需求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相结合,确保各项政策制度目标一致、功能协调、衔接配套,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坚持整合资源、协调发展。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老龄事业与产业、基本公共服务与多样化服务协调发展,统筹好老年人经济保障、服务保障、精神关爱、作用发挥等制度安排。——坚持突出重点、夯实基层。聚焦解决老年人健康养老最紧迫的问题,坚持保基本、促公平、提质量,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推动老龄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推进各项优质服务资源向老年人的身边、家边和周边聚集,确保老龄工作有人抓、老年人事情有人管、老年人困难有人帮。二、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三)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以居家养老为基础,通过新建、改造、租赁等方式,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能力,着力发展街道(乡镇)、城乡社区两级养老服务网络,依托社区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的多样化养老服务。地方政府负责探索并推动建立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的模式。街道社区负责引进助餐、助洁等方面为老服务的专业机构,社区组织引进相关护理专业机构开展居家老年人照护工作;政府加强组织和监督工作。政府要培育为老服务的专业机构并指导其规范发展,引导其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作用,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鼓励以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为依托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四)进一步规范发展机构养老。各地要通过直接建设、委托运营、购买服务、鼓励社会投资等多种方式发展机构养老。加强光荣院建设。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含失智,下同)、孤寡、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并提供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对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的监管。研究制定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管理政策,严防借养老机构之名圈钱、欺诈等行为。(五)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各地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宜服务。清单要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进行动态调整。2022年年底前,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部门互认。(六)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尽快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保障领取待遇人员基本生活。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探索通过资产收益扶持制度等增加农村老年人收入。三、完善老年人健康支撑体系(七)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和管理水平。在城乡社区加强老年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提升老年人健康素养。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老年人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加强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指导,开展老年口腔健康、老年营养改善、老年痴呆防治和心理关爱行动。提高失能、重病、高龄、低收入等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提高服务质量。扩大医联体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的范围,可按规定报销相关医疗费用,并按成本收取上门服务费。积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的作用。加强国家老年医学中心建设,布局若干区域老年医疗中心。加强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2025年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60%以上。通过新建改扩建、转型发展,加强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以及优抚医院建设,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双向转诊机制。加快建设老年友善医疗机构,方便老年人看病就医。(八)加强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和保障。完善从专业机构到社区、家庭的长期照护服务模式。按照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要求,开展失能老年人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依托护理院(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服务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发展“互联网+照护服务”,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和护理型养老床位,方便失能老年人照护。稳步扩大安宁疗护试点。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指导地方重点围绕进一步明确参保和保障范围、持续健全多元筹资机制、完善科学合理的待遇政策、健全待遇支付等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创新管理和服务机制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完善现有试点,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九)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卫生健康部门与民政部门要建立医养结合工作沟通协调机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进一步整合优化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提供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基层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根据服务老年人的特点,合理核定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医保限额。2025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旗)有1所以上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知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创建一批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四、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十)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教育部门牵头研究制定老年教育发展政策举措,采取促进有条件的学校开展老年教育、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学校)等办法,推动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学科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编写老年教育相关教材。依托国家开放大学筹建国家老年大学,搭建全国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机制,推动部门、行业企业、高校举办的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开放办学。发挥社区党组织作用,引导老年人践行积极老龄观。(十一)提升老年文化体育服务质量。各地要通过盘活空置房、公园、商场等资源,支持街道社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实现老年人娱乐、健身、文化、学习、消费、交流等方面的结合。培养服务老年人的基层文体骨干,提高老年人文体活动参与率和质量,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要做好规范和管理工作。开发老年旅游产品和线路,提升老年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县(市、区、旗)应整合现有资源,设置适宜老年人的教育、文化、健身、交流场所。(十二)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完善就业、志愿服务、社区治理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在学校、医院等单位和社区家政服务、公共场所服务管理等行业,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鼓励各地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深入开展“银龄行动”,引导老年人以志愿服务形式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教卫生等活动。发挥老年人在家庭教育、家风传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离退休干部职工基层党组织建设,鼓励老党员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入经常居住地,引导老党员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做好老年人精神关爱和思想引导工作。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五、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十三)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各地在制定涉及老年人利益的具体措施时,应当征求老年人的意见。建立完善涉老婚姻家庭、侵权等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调解机制。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提高老年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权益意识,提升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倡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为老年人便利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保障。(十四)打造老年宜居环境。各地要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纳入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统筹推进,让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更加安全方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经济困难的失能、残疾、高龄等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安装紧急救援设施、开展定期探访。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家庭适老化改造标准,鼓励更多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在鼓励推广新技术、新方式的同时,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加快推进老年人常用的互联网应用和移动终端、APP应用适老化改造。实施“智慧助老”行动,加强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提升老年人数字素养。(十五)强化社会敬老。深入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实施中华孝亲敬老文化传承和创新工程。持续推进“敬老月”系列活动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结合时代楷模、道德模范等评选,选树表彰孝亲敬老先进典型。将为老志愿服务纳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和高校学生实践内容。加强老年优待工作,在出行便利、公交乘车优惠、门票减免等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拓展优待项目、创新优待方式,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推广老年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各项优待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落实外埠老年人同等享受本地优待项目。发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作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敬老社会氛围。六、积极培育银发经济(十六)加强规划引导。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完善支持政策体系,统筹推进老龄产业发展。鼓励各地利用资源禀赋优势,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老龄产业。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老龄产业发展。(十七)发展适老产业。相关部门要制定老年用品和服务目录、质量标准,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各地要推动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以及老年用品行业规范发展,提升传统养老产品的功能和质量,满足老年人特殊需要。企业和科研机构要加大老年产品的研发制造力度,支持老年产品关键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创新,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智能化、辅助性以及康复治疗等方面的产品,满足老年人提高生活品质的需求。鼓励企业设立线上线下融合、为老年人服务的专柜和体验店,大力发展养老相关产业融合的新模式新业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老年人健康保险产品。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七、强化老龄工作保障(十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设适应新时代老龄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社会服务、经营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和志愿者队伍。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养老服务人员工资待遇,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提升养老服务岗位吸引力。大力发展相关职业教育,开展养老服务、护理人员培养培训行动。对在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医务人员,可参照执行基层医务人员相关激励政策。(十九)加强老年设施供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加强老年设施建设,加快实现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老年大学(学校)等方面目标。各地要制定出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和实施细则,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到2025年,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补建一批养老服务设施,“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逐步完善。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按规定统筹相关政策和资金,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服务。探索老年人服务设施与儿童服务设施集中布局、共建共享。(二十)完善相关支持政策。适应今后一段时期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完善老龄事业发展财政投入政策和多渠道筹资机制,继续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比例。各地要统筹老龄事业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相关部门要用好有关资金和资源,积极支持老龄工作。研究制定住房等支持政策,完善阶梯电价、水价、气价政策,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对赡养负担重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规定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加大对老龄事业投入。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活动,将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情况纳入文明城市评选的重要内容。(二十一)强化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加大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社会科学基金等对老龄领域科技创新、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的支持力度。支持研究机构和高校设立老龄问题研究智库。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涉老数据共享,健全老年人生活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积极参与全球及地区老龄问题治理,推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与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关目标有效对接。八、加强组织实施(二十二)加强党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老龄工作,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将老龄工作重点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纳入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财政投入力度,健全老龄工作体系,强化基层力量配备。发挥城乡基层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作用,把老龄工作组织好、落实好,做到层层有责任、事事有人抓。建设党性坚强、作风优良、能力过硬的老龄工作干部队伍。综合运用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结果,做好老龄工作综合评估。(二十三)落实工作责任。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老龄工作统筹协调职能,加强办事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支撑体系,组织推进医养结合,组织开展疾病防治、医疗照护、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与国家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相衔接,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民政部门要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金融、税务、市场监管、体育、医疗保障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二十四)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老年人相关社会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作用,结合各自职能开展老龄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发挥中国老龄协会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作用,提升基层老年协会能力。及时总结推广老龄工作先进典型经验。
近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下称《实事清单》),聚焦中小企业发展痛点难点问题,针对性提出可落地可操作的解决举措,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排忧解难、保驾护航。一、关于《实事清单》的背景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小企业能办大事,要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推动中小企业提升专业化优势,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专注铸专长,以配套强产业,以创新赢市场,是中小企业中的优秀代表。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着力构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强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扶持和示范引领,目前,已培育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4762家,带动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4万多家,入库企业11.7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呈现“5678”的特征,超五成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超六成属于工业基础领域,超七成深耕行业10年以上,超八成居本省细分市场首位,平均研发强度超7%,平均拥有有效专利超50项。“专精特新”已成为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普遍共识和必由之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总量增长和质效提升,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中发挥更大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深入调研,系统梳理企业集中反映的痛点难点问题,在注重措施精准性、针对性和落地性的基础上,研究形成《实事清单》,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营造更好更优的发展环境。二、关于《实事清单》的总体思路《实事清单》从政策、服务“双管齐下”,着重加强制度创新、实施精准扶持、集聚服务资源,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切实增强和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得感、满意度,《实事清单》重点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引领。围绕企业集中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创新成果转化难、技术服务支持不够、市场开拓遇冷、专业人才不足等难题,综合考量、精准施策、集中发力,确保各项实事任务抓得实、落得下,让中小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二是坚持创新思维,突出亮点。聚焦中小企业发展长期面临的制约阻碍,着力推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一企一策”定制专属服务包,实施“专精特新万企行”、双向“揭榜”等新举措,探索开辟挂牌绿色通道、申报项目加分等扶持政策。三是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多部门协同联动,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因地施策、创新探索务实举措,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叠加效应。集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优势资源力量,提供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的个性化、专业化的深入服务。三、关于《实事清单》的主要内容《实事清单》以培育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共提出涵盖财税支持、信贷支持、直接融资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创新能力提升、数字化转型、人才智力支持、助力开拓市场、精准对接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等在内的10项实事、31条具体任务。一是聚焦财税支持。年底前中央财政安排不少于30亿元,支持1300家左右“小巨人”企业,开展税收服务“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确保税费政策应享尽享。二是聚焦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打造专属信贷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提供信用保险服务,国家开发银行为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提供金融支持。三是聚焦资本市场支持,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广设立“专精特新”专板,探索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开辟绿色通道。四是聚焦产业链协同,推荐 “小巨人”企业参与重点产品和工艺“一条龙”示范应用,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组织实施一批工程化应用验证项目,向大型骨干企业定向推荐“小巨人”企业及产品。五是聚焦创新能力提升,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参与新培育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推动产学研供需双向“揭榜”,加强知识产权、公益性节能诊断、计量技术等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对“小巨人”企业减半收取非强制测试认证服务费。六是聚焦数字化转型,打造一批数字化标杆企业,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进园区活动,为不少于10万家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评价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七是聚焦人才支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培训,推动各地建设一批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专家志愿服务团或服务站。八是聚焦市场开拓,在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设计“专精特新”展区,开展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活动,为“小巨人”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九是聚焦精准服务,建设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移动端,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定制专属服务包,举办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峰论坛。十是聚焦地方助企,为每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一名服务专员,一企一策,精准培育,引导地方创造性提出实施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务实举措。
近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旨在通过11个方面、34条具体措施,加强精准有效政策支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和专业化发展,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一、关于《若干措施》的背景意义中小企业竞争力是国家产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关系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抓手。今年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政策、服务、环境”三个领域,聚焦“融资促进、权益保护”两个重点,紧盯“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一个目标,努力构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321”工作体系,为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打下良好工作基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能,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持续提升,保障经济韧性和就业韧性,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以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为目标,聚焦为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有效支持,打造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研究提出《若干措施》。二、关于《若干措施》的整体思路《若干措施》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聚焦重点、集中发力,着力构建中小企业良好发展环境,重点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突出创新引领,转型发展。围绕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从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数字化发展、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等多方面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升级。以推动绿色发展、提升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等为重点,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二是突出综合施策,精准施策。聚焦融资难融资贵、招工难用工荒、权益保护难、市场开拓难等长期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从加强制度性安排、加大精准扶持力度、强化高效服务支撑、优化市场发展环境等方面综合施策,打通中小企业发展痛点堵点难点,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三是突出工作协同,务求实效。充分发挥工作体系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积极作用,凝聚相关部门和地方工作合力,加强资源统筹协调,形成政策正向叠加效应,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三、关于《若干措施》的主要特点《若干措施》以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为目标,着力打造中小企业发展活力充分迸发的良好生态,聚焦创新引领、融资支持、数字化发展、绿色发展、质量和管理、人才素质等多个维度共同发力,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加强创新支持。发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撑作用,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健全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深度行、智能制造进园区等活动。发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等机构作用,鼓励工业设计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引导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布局,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完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二是优化发展环境。落实落细财税扶持政策,通过中央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引导地方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各地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鼓励地方根据形势变化,出台降本减负、援企稳岗等助企措施。依托大数据手段推动税费精准服务,帮助企业充分享受税费减免红利。发挥展会和平台对接作用,助力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强政府采购支持,引导大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实施中国跨境电商企业海外推广计划,优化海外仓网络。三是加强要素保障。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规模和力度,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深化新三板改革,发挥北京证券交易所服务中小企业作用,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公开机制。加强对企业家的培养、激励和保护,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建立中小企业职称申报兜底机制,加强中小企业人才供需对接,提升人才队伍素质。四是提升服务力度。健全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加强与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协同联动,发展志愿服务队伍。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形成一批可推广的“数字+”服务模式。建设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移动端,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将每年六月定为全国中小企业服务月,推动营造全社会共同服务中小企业的良好氛围。五是促进转型升级。提升中小企业绿色发展能力,支持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节能诊断。简化中小企业项目环评管理,缩小项目环评范围,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支持中小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行动,组织专家开展质量技术帮扶。完善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专家库,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咨询诊断等活动。开展线上线下法律培训,做好企业国际化经营合规风险排查,组织专家出具专属评估报告,帮助企业提升合规经营水平。为进一步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精准支持,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步印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提出了明年年底前要落实的10项实事、31条具体任务。两个文件形成长期与短期、全面与重点结合的政策“组合拳”,为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应收账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散发、部分地区停电限电等影响,中小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等)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压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用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有条件的地方要发挥好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确保政策红利落地。(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加强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精准“滴灌”中小企业,用好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加大信用贷款投放,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推动期货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助力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稳定班轮公司在中国主要出口航线的运力供给。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地方政府作用,引导外贸企业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强用电保障。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充分考虑改革进程和中小企业承受能力,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支持企业稳岗扩岗。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各级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八、着力扩大市场需求。加大民生领域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细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降低投标成本、优先采购等支持措施。组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中小企业采购规模。搭建政银合作平台,开展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服务。依托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为中小企业提供远程网上交流、供需信息对接等服务。加快海外仓发展,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充分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作为中小企业“抱团出海”平台载体的作用,不断提升合作区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引导和支持有合作需求的中小企业入区开展投资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全面压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勇于开拓创新,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困难,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研,总结经验做法,加强政策储备,适时推动出台;要加大对地方的指导支持力度,扎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11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三、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三)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探索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完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医保帮扶措施,推动实现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四)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五)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具体救助比例的确定要适宜适度,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六)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七)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测标准。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八)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综合救助水平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合理确定。六、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九)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十)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七、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十一)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出台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归口管理。统一协议管理,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统一基金监管,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推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十二)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探索完善其他救助对象费用直接结算方式。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动员基层干部,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十三)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八、强化组织保障(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将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要结合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制定出台细化措施,切实规范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坚持基本保障标准,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区政策实施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医保局。(十五)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信息共享。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十六)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基础上,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十七)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做好相应保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办队伍。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10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你们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二、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三、国务院将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2021年11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序号有关行政法规调整实施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运价备案检查、班轮航线备案和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从事沿海捎带业务船舶的管理。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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