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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二、申报要求1、初次享受补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2、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三、资助标准1、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个体经济的高校毕业生,按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2、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从2017年(包括2017年)以后开始,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四、申报时间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申请一次,实行先缴后补,每年5月前申请上年度补贴。五、办理流程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级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级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局申请办理。1、申请:提出申请2、审核:人社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拨付:资金由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六、申报材料1.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6.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申请第二年度至第十年度补贴时,只需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上年度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即可。
一、申报要求毕业5年内(含5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须在自治区正式注册,并以注册当年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二、资助标准: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三、办理流程1.申请。创业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审核。由人社部门对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是否属于补贴对象进行审定,由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是否符合我区相关政策进行审定,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3.拨付。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审核资料,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再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支付到创业者个人账户。四、申报材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凭证。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6月15日(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第二章 税收政策第四条 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第五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不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第六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2.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第七条 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执行税法规定幅度范围的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第三章 金融政策第八条 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执行比全国贷款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的利率政策。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扶贫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年利率1.08%的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第十条 企业在我区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第十一条 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保贷款贴息政策。第十三条 对在藏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以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以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实施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给予相应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第四章 产业扶持政策。第十四条 对兴办农牧业产业化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的,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给予支持。第十五条 企业进行农产品加工业关键枝术、工艺和产品研发的,从科枝专项中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第十六条 对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可申请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第十七条 对自治区鼓励发展的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项目,支持企业申报年度国家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1.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允许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股权投资,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2.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企业,享受A类企业待遇,其货物贸易用汇自由,外汇收入和支出不受限制。3,企业开展下列业务的,可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补贴;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设备采购、厂房建设给予不超过25%、500万元补贴;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电子商务活动、境外并购和参加国际性展会等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对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补贴;对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保险保费、贷款投资进行补贴。4.大型物流、仓储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升级改造的,可申请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贷款贴息。第十九条 对于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第二十条 对以下类型的服务业采取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1.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2.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3.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4.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5.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第二十二条 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可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适当放宽预售资金监管。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第二十二条 从事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商贸流通业、资源开发的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实体经济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承担相应扶贫责任前提下,按照自治区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可由地(市)统筹安排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予以支持。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的符合产业扶贫政策的贷款,财政分级按比例给予期限不超过5年的财政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在藏金融机构基准利率。第五章 土地政策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施的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第二十五条 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土地供给,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一年内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认定的特殊项目可两年内缴清。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工业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可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第二十九条 对企业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措施;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拔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第三十条 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利用村镇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第六章 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及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两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西藏自治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可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第三十二条 企业符合稳岗补贴申请条件的,对其按照本年度享受的稳岗补贴的3倍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仅限用于向企业职发放高原特殊补贴。第三十三条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贫困人口就业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1.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2.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按照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3.鼓励企业对招用的贫困人口开展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培训资料、劳动合同、为贫困人口交纳的社保凭证,申领相应工种的培训补贴和一次性1000元的就业吸纳奖励资金;在劳动合同期内给予企业3年社保补贴,第一年给予100%社保补贴,第二年给予50%社保补贴,第三年给予30%社保朴贴。4.吸纳经培训机构培训后的贫困人口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分别给予培训机构和企业各500元的就业推荐和企业吸纳奖励。5.工程建设类企业每吸纳一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具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次投标评分给予0.2-0.5分的激励加分,激励权重累计不高于5%;推行使用银行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四条 企业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第三十五条 每年安排500万元创新券奖金,向各类“双创”主体购买服务。第三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或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第七章 工商服务第三十七条 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凡从事农牧业、文化旅游业的龙头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2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第三十八条 企业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名称、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全类型企业登记业务,自助打印营业执照;通过“多证合一”服务平台,办理“多证合一”“证照分离”事项;除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全面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实施登记部门与公章刻制、涉税事项、银行开户许可的“一窗受理、一网通办、集成服务、业务协同、互通互认”,实行“只进一扇门,一次办到底”服务机制,企业开办时间缩短至8.5天。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窗一表”登记备案模式和外商投资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事项,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八章 其他政策第四十一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所有者,自治区从中小品牌推广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第四十二条 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为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金额为1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金额为1000元/件;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为10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金额为2000元/件;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以外途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为10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金额为2000元/件;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资助金额为20000元/件。第四十三条 支持企业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立项的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获得批准的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可享受相关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第四十四条 企业可申请共享我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院所、高校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第四十五条 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适度发展,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六条企业职工子女涉及在我区参加高考的,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13号)执行。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企业全面享受本规定未尽的国家各项涉企优惠扶持政策。第四十八条 对2018年1月1日前巳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可在本规定实施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期满后,符合本规定减免条件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家部委明令禁止政策外,适用于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第五十条 本规定印发前制定的自治区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党委各部门,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 区人大委员会办公厅,区政协办公厅, 区高法院,区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6月21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推进,创新创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对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实现机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创新创业环境持续改善,创新创业主体日益多元,各类支撑平台不断丰富,创新创业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创新创业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还存在创新创业生态不够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还不充分、创新创业国际合作不够深入以及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打造“双创”升级版,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有利于提升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活力,有利于创造优质供给和扩大有效需求,对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提升支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实现更充分就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二)主要目标。——创新创业服务全面升级。创新创业资源共享平台更加完善,市场化、专业化众创空间功能不断拓展,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能力显著提升,创业投资持续增长并更加关注早中期科技型企业,新兴创新创业服务业态日趋成熟。——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明显提升。培育更多充满活力、持续稳定经营的市场主体,直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带动关联产业就业岗位增加,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实现创新、创业、就业的良性循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显著增强。科技型创业加快发展,产学研用更加协同,科技创新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更加紧密,形成多层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主体,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高质量创新创业集聚区不断涌现。“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扎实推进,一批可复制的制度性成果加快推广。有效发挥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各类功能区优势,打造一批创新创业新高地。——大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价值链有机融合。一批高端科技人才、优秀企业家、专业投资人成为创新创业主力军,大企业、科研院所、中小企业之间创新资源要素自由畅通流动,内部外部、线上线下、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国际国内创新创业资源深度融汇。拓展创新创业国际交流合作,深度融入全球创新创业浪潮,推动形成一批国际化创新创业集聚地,将“双创”打造成为我国与包括“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合作的亮丽名片。二、着力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三)简政放权释放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积极推广“区域评估”,由政府组织力量对一定区域内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进行统一评估。推进审查事项、办事流程、数据交换等标准化建设,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快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社会数据资源、互联网数据资源建设。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快发布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放管结合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信用分级分类、信用联合奖惩等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修订生物制造、新材料等领域审查参考标准,激发高技术领域创新活力。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良性健康发展,推动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对“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新业态新模式的高效监管机制,严守安全质量和社会稳定底线。(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优化服务便利创新创业。加快建立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推行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制度,推动数据共享应用典型案例经验复制推广。在市县一级建立农村创新创业信息服务窗口。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设“网上社保”。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优化用地结构,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用于创新创业。(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快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六)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聚焦减税降费,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省级,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完善创新创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完善支持创新和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发挥采购政策功能,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加快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目录、众创研发指引,制定首台(套)评定办法。依托大型科技企业集团、重点研发机构,设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究院。建立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和示范应用联盟。加快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发展和推广应用。发挥众创、众筹、众包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多种创新创业模式的作用,引导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加强众创成果与市场有效对接。(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创新主体加强关键前沿技术知识产权创造,形成一批战略性高价值专利组合。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知识产权“雷霆”专项行动,进行集中检查、集中整治,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力度。积极运用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等“互联网+”技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局、财政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持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十)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技创业。对科教类事业单位实施差异化分类指导,出台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完善创新型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健全科研人员评价机制,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在全国高校推广创业导师制,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体系,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深化产教融合,引入企业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工作,推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和农村创新创业典型县。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等提供金融服务。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完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和服务体系。加大退役军人培训力度,依托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中心等机构,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大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落实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个体特点引导退役军人向科技服务业等新业态转移。推动退役军人创业平台不断完善,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创新创业大会和比赛。(退役军人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提升归国和外籍人才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深入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遴选资助一批高层次人才回国创新创业项目。健全留学回国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在签证、出入境、社会保险、知识产权保护、落户、永久居留、子女入学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移民局、知识产权局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推动更多群体投身创新创业。深入推进创新创业巾帼行动,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投身创新创业实践。制定完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便利性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在内地创新创业。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创新创业提供便利。积极引导侨资侨智参与创新创业,支持建设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基地和华侨大数据中心。探索国际柔性引才机制,持续推进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启动少数民族地区创新创业专项行动,支持西藏、新疆等地区创新创业加快发展。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全国妇联、港澳办、台办、侨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十六)增强创新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建设一批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充分发挥创新平台资源集聚优势。建设由大中型科技企业牵头,中小企业、科技社团、高校院所等共同参与的科技联合体。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壮大制造业创新集群。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创新创业政策制定机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中国科协、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促进科技创新与创业深度融合。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同建立概念验证、孵化育成等面向基础研究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科技部、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纵深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深化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完善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渠道。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加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产业、投资融合对接。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给予奖补。(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大力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十九)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建立众创空间质量管理、优胜劣汰的健康发展机制,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鼓励具备一定科研基础的市场主体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推动中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政策、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继续推进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鼓励生产制造类企业建立工匠工作室,通过技术攻关、破解生产难题、固化创新成果等塑造工匠品牌。加快发展孵化机构联盟,加强与国外孵化机构对接合作,吸引海外人才到国内创新创业。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人才激励政策,落实孵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科技部、国资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搭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加快培育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大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进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制造业“双创”技术转移中心和制造业“双创”服务平台。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加快形成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供应链体系。鼓励大中型企业开展内部创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鼓励企业参股、投资内部创业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探索以子公司等形式设立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财政部、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更好发挥市场力量,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电子商务等有机结合、互促共进。实施工业互联网三年行动计划,强化财税政策导向作用,持续利用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形成多层次、系统性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引导企业上云上平台,加快发展工业软件,培育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生态。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建立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加强专业人才支撑,公布一批工业互联网相关二级学科,鼓励搭建工业互联网学科引智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二)完善“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进“国家创新创业政策信息服务网”建设,及时发布创新创业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进一步降低各类创新创业主体的政策信息获取门槛和时间成本。鼓励建设“互联网+”创新创业平台,积极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支持创新创业活动,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主体与资本、技术对接的门槛。推动“互联网+公共服务”,使更多优质资源惠及群众。(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三)打造创新创业重点展示品牌。继续扎实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办好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拓展“创响中国”系列活动范围,充分发挥“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妇女创新创业大赛等品牌赛事活动作用。对各类赛事活动中涌现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加强后续跟踪支持。(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二十四)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加快城市商业银行转型,回归服务小微企业等实体的本源,提高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运用科技化等手段,为本地创新创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差异化服务。加快推进村镇银行本地化、民营化和专业化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充实资本、完善治理的改革,重点服务发展农村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落实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支持有条件的银行设立科技信贷专营事业部,提高服务创新创业企业的专业化水平。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五)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进一步健全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差异化监管体制,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营造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引导基金的作用,支持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天使投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促进天使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完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开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税务总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六)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展潜力好但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债融资,稳步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拓宽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者的融资渠道。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证监会、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民银行、财政部、司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七)完善创新创业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依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方式推进地方有序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构建全国统一的担保行业体系。支持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完善定向降准、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资金更多投向创新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研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信息合作机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适应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财政部、银保监会、科技部、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加快构筑创新创业发展高地(二十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进一步夯实北京、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的创新基础,加快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世界一流学科集群。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国际化的创新创业合作新机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二十九)培育创新创业集聚区。支持符合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等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鼓励国家级新区探索通用航空、体育休闲、养老服务、安全等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的新机制和新模式。推进雄安新区创新发展,打造体制机制新高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重要平台。推动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园区配套及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创新创业集群效应。支持有条件的省市建设综合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依托中心城市和都市圈,探索打造跨区域协同创新平台。(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示范作用。将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相关改革举措在“双创”示范基地推广,为示范基地内的项目或企业开通总体规划环评等绿色通道。充分发挥长三角示范基地联盟作用,推动建立京津冀、西部等区域示范基地联盟,促进各类基地融通发展。开展“双创”示范基地十强百佳工程,鼓励示范基地在科技成果转化、财政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探索。(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一)推进创新创业国际合作。发挥中国—东盟信息港、中阿网上丝绸之路等国际化平台作用,支持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开展创新创业合作。推动建立政府间创新创业多双边合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类国际合作论坛等重要载体,推动创新创业领域民间务实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创新创业国际合作基金,促进务实国际合作项目有效落地。(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三十二)强化创新创业政策统筹。完善创新创业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联动。发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统筹作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高效协同机制。鼓励各地方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并建立容错免责机制。促进科技、金融、财税、人才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做好创新创业统计监测工作。(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三)细化关键政策落实措施。开展“双创”示范基地年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定期梳理制约创新创业的痛点堵点问题,开展创新创业痛点堵点疏解行动,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限期解决。对知识产权保护、税收优惠、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金融、军民融合、人才引进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四)做好创新创业经验推广。建立定期发布创新创业政策信息的制度,做好政策宣讲和落实工作。支持各地积极举办经验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等,加强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推广应用。加强创新创业政策和经验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本意见各项要求,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查,及时总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务院 2018年9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创新是社会进步的灵魂,创业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创新和创业相连一体、共生共存。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催生了数量众多的市场新生力量,促进了观念更新、制度创新和生产经营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有效提高了创新效率、缩短了创新路径,已成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支撑、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正在成为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的活力之源。为进一步系统性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供给,突破发展瓶颈,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必须坚持“融合、协同、共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要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着力推动“放管服”改革,构建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机制,有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拓展创新创业的覆盖广度,着力推动创新创业群体更加多元,发挥大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领军作用,有效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融通发展;进一步提升创新创业的科技内涵,着力激发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的创造潜能,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的有机衔接,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效促进创新型创业蓬勃发展;进一步增强创新创业的发展实效,着力推进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结合“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和军民融合发展等重大举措,有效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新为本、高端引领。以科技创新为基础支撑,实现创新带动创业、创业促进创新的良性循环。坚持质量效率并重,引导创新创业多元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坚持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实现一二三产业相互渗透,推动军民融合深入发展,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增强产业活力和核心竞争力。——改革先行、精准施策。以深化改革为核心动力,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面向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主动作为,针对重点领域、典型区域、关键群体的特点精准发力,出实招、下实功、见实效。着力破除制约创新创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生产、管理、分配和创新模式的深刻变革,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为新动能的成长打开更大空间。——人才优先、主体联动。以人才支撑为第一要素,改革人才引进、激励、发展和评价机制,激发人才创造潜能,鼓励科技人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才、农民工、退役士兵等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群体更多投身创新创业。加强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创客等主体协同,促进大中小微企业优势互补,推动城镇与农村创新创业同步发展,形成创新创业多元主体合力汇聚、活力迸发的良性格局。——市场主导、资源聚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建设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支撑平台,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政策、技术、资本等各类要素向创新创业集聚,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机制促进多元化供给与多样化需求更好对接,实现优化配置。——价值创造、共享发展。以价值创造为本质内涵,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厚植创业沃土,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推动创新创业成为生活方式和人生追求。践行共享发展理念,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使创新创业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重点突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障碍,保护知识产权,活跃技术交易,提升创业服务能力,优化激励机制,共享创新资源,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运用和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扩大知识产权快速授权、确权、维权覆盖面,加快推进快速保护由单一产业领域向多领域扩展。搭建集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枢纽作用,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二)推动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促进知识产权、基金、证券、保险等新型服务模式创新发展,依法发挥资产评估的功能作用,简化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实现协议定价和挂牌、拍卖定价。促进科技成果、专利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科技部、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率先建立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转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平台型众创空间。探索将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科技部牵头负责)(五)推动科研院所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激励导向,提高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效率。坚持试点先行,进一步扩大科研院所自主权,激发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六)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探索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科技部牵头负责)(七)实施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共享行动,鼓励科研院所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进一步开放现有科研设施和资源,推动科技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实现共享和转化。(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科院、科技部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不断完善金融财税政策,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信贷支持,发展创业投资,优化投入方式,推动破解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难题。(八)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赋予大型银行县支行信贷业务权限。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基层区域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改造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提高审批效率。(银监会牵头负责)(九)完善债权、股权等融资服务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推广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风险补偿或保费补贴。持续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机制,稳步扩大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规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债提供担保。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银担、政银保等不同类型的风险补偿机制。(银监会、人民银行、保监会、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证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改革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与退出标准和规则,建立完善与其特点相适应的绩效评价体系。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适时推广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第三方征信机构完善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推动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一批创业投资子基金。引导和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完善对引导基金的运行监管机制、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基金管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评价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健全完善创新券、创业券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探索建立创新券、创业券跨区域互通互认机制。(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深入实施“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军民融合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等重大举措,着力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培育新兴业态,发展分享经济,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改造传统产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十四)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管理、投入和经费使用方式。高校和科研院所要鼓励科研人员与创业者开展合作和互动交流,建立集群思、汇众智、解难题的众创空间。面向企业和社会创新的难点,凝练和解决科学问题,举办各种形式的创新挑战赛,通过众包共议方式,提高创新效率和水平。(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在战略性领域布局建设若干产业创新中心,整合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形成充满活力的创新网络。依托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符合发展需求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关键共性重大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应用示范。推动建立一批军民结合、产学研一体的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实施企业创新创业协同行动。支持大型企业开放供应链资源和市场渠道,推动开展内部创新创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鼓励大型企业全面推进“双创”工作,建设“双创”服务平台与网络,开展各类“双创”活动,推广各类大型企业“双创”典型经验,促进跨界融合和成果转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促进分享经济发展,合理引导预期,创新监管模式,推动构建适应分享经济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和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完善新就业形态、消费者权益、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研究建立平台企业履职尽责与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发布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强化系统性设计,打破制约数字生产力发展的制度障碍,推进市场化的生产资料分享,提升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加速数字化转型,引领和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发起“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交流与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进一步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分类,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研究制定“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反映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进展。(国家统计局牵头负责)(二十一)加快研究制定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标准,建设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监测平台和中小企业网络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支撑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二十二)积极落实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用地政策,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完善新产业用地监管制度。(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二十三)研究制定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完善财政、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明确相关招标采购要求,建立示范应用激励和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二十四)充分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升级重大工程,支持关键领域和瓶颈环节技术改造。(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改革分配机制,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健全保障体系,加快形成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二十五)制定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简化外国高层次人才办理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证件的程序。开展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进一步完善外国人才由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机制,实现工作许可、签证和居留有机衔接。(国家外专局、公安部、外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六)允许外国留学生凭高校毕业证书、创业计划申请加注“创业”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外国人依法申请注册成为企业的,可凭创办企业注册证明等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七)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高素质留学人才回国创新创业。继续推进两岸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推动内地与港澳地区开展创新创业交流合作。深入开展“万侨创新行动”,支持建设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基地,探索建立华侨华人创新创业综合服务体系,为华侨华人高层次专业人才和企业家出入境、停居留以及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提供便利。推动来内地创业的港澳同胞、回国(来华)创业的华侨华人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社会公共服务。继续推进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国务院侨办、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八)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绩效考核办法,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员和招聘急需紧缺人才,可简化招录程序,没有岗位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确定岗位薪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九)实施社团创新创业融合行动,搭建创新创业资源对接平台,推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和案例,推动创新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合,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类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大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加快将现有支持“双创”相关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探索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农业设施、农机具抵押贷款试点。允许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新创业。返乡农民工可在创业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返乡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推动机制,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一)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灵活的引才引智政策,采取不改变人才的户籍、人事关系等方式,以用为本,发挥实效,解决关键领域高素质人才稀缺等问题。(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六、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普惠性政策支持力度,改善营商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推进试点示范,加强文化建设,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良性互动的创新创业生态。(三十二)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强化审查责任,推动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创新创业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三)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涉企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对内外资企业,在支持政策上一视同仁,推动实施一个窗口登记注册和限时办结。推动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推广自主申报。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建设和应用。(工商总局牵头负责)(三十四)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提高监管效能。健全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五)在有条件的基层政府设立专业化的行政审批机构,实行审批职责、审批事项、审批环节“三个全集中”。(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六)适时适当放宽教育等行业互联网准入条件,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加强新兴业态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教育部牵头负责)(三十七)推进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推进银行卡受理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加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加大基层银税合作力度,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内容。探索通过建立电子平台或在银税双方系统中互设接口等方式,实现银税信息“线上”互动。(税务总局牵头负责)(三十八)积极有序推进试点示范,加快建设全国双创示范基地,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整合创建一批农村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经验。研究新设一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深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九)办好全国“双创”活动周,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组织实施好“创响中国”系列活动,开展创业投资企业、院士专家、新闻媒体地方行。高质量办好创新创业赛事,推动创新创业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勇于探索,主动作为,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和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提供强劲支撑。 国务院 2017年7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印发以来,首批双创示范基地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实践,持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创新创业平台,厚植创新创业文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一批创新创业高地,打造了一批创新创业品牌,探索了一批创新创业制度模式。双创示范基地已经成为促进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根据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打造发展新引擎,突破阻碍创新创业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创业模式和典型经验,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部分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建设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创新创业基础较好、特色明显、具备示范带动能力的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等,再支持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进一步强化支撑能力,放大标杆效应,提升社会影响,形成新的创新创业经验并在全社会复制推广,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拓展就业空间,为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促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提供重要支撑。二、政策举措认真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落实既定改革举措和建设任务,推动创新创业资源向双创示范基地集聚,确保各项“双创”支持政策真正落地。同时,针对创新创业重点领域、主要环节、关键群体,继续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再推出一批有效的改革举措,逐步建立完善多元化、特色化、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制度体系。(一)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优化办事流程,规范改进审批行为。编制统一、规范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鼓励双创示范基地设立专业化的行政审批机构,实行审批职责、审批事项、审批环节“三个全集中”。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出台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扩大服务领域开放,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产业化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多元化。探索实行信用评价与税收便利服务挂钩制度,将优惠政策由备案管理和事前审批,逐渐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提高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获得感。(二)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深入推进“多证合一”。推动整合涉企证照登记和审批备案信息,建设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发照、亮照、验照、公示、变更、注销等功能。鼓励推行商标网上申请,将网上申请由仅对商标代理机构开放扩大至对所有申请人开放。扩大商标网上申请业务范围,将网上申请由仅接受商标注册申请逐步扩大至接受续展、转让、注销、变更等商标业务申请。鼓励双创示范基地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三)支持新兴业态发展。加快发布分享经济发展指南,推动构建适应分享经济发展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平台型企业运营规则,明确权责边界。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将鼓励创新创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农村电子商务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通过发展新兴业态,实现劳动者多元化就业。建立政府、平台、行业组织、劳动者、消费者共同参与的规则协商、利益分配和权益保障新机制。调动第三方、同业、公众、媒体等监督力量,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治理格局。健全适应新兴经济领域融合发展的生产核算等制度。在部分新兴经济领域探索实施新型股权管理制度。(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扩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覆盖面,试点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业务扩展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无效等,大幅缩短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处理案件的审查周期。搭建集专利申请、维权援助、调解执法等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进一步打通科研和产业之间的通道,加速双创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好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建立有利于提升创新创业效率的科研管理、资产管理和破产清算等制度体系。出台激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措施办法。通过股权期权激励等措施,让创新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得到合理回报,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力。加强国家与地方科技创新政策衔接,加大普惠性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力度,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创新政策。(六)完善人才激励政策。鼓励双创示范基地研究制定“柔性引才”政策,吸引关键领域高素质人才。完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管理措施,制定相应的个人申报登记、个人缴费和资格审查办法。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双创示范基地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七)支持建设“双创”支撑平台。采取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各类社会资源向创新创业支撑平台集聚,加快建设进度,提高服务水平。支持示范区域内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平台型众创空间。对条件成熟的专业化众创空间进行备案,给予精准扶持。依托科技园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降低创业门槛。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双创示范基地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八)加快发展创业投融资。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支持设立一批扶持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和规范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完善引导基金运行监管机制、财政资金绩效考核机制和信用信息评价机制。加快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支持双创示范基地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投贷联动、专利质押融资贷款等金融改革试点。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研究建立有利于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容错机制。(九)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和引导返乡农民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发展农村电商平台,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开展网上创业。返乡下乡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鼓励双创示范基地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十)支持海外人才回国(来华)创业。探索建立华侨华人回国(来华)创业综合服务体系,逐步推广已在部分地区试行的海外人才优惠便利政策。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新创业。(十一)推动融合协同共享发展。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之间建立协同机制,开展合作交流,共同完善政策环境,共享创新创业资源,共建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支持双创示范基地“走出去”,与相关国家、地区开展合作交流。实施院所创新创业共享行动,支持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开放科研设施和资源,推动科技成果实现共享和转化,促进创业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实施企业创新创业协同行动,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大型互联网企业向各类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推动开展内部创新创业,打造与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十二)营造创新创业浓厚氛围。办好全国“双创”活动周,展现各行业、各区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丰硕成果。办好“创响中国”系列活动,开展双创示范基地政策行、导师行、科技行、投资行、宣传行等活动。实施社团创新创业融合行动,推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和案例,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类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大潮。继续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推动创新创业理念更加深入人心。面向双创示范基地企业等创新主体加强政策培训解读,建立双创示范基地科技创新政策落实督查机制,帮助企业更好享受优惠政策。同时,不断增加创新创业政策供给。结合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实践探索和成功经验,加快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纵深发展的政策文件,在改革政府管理方式、转化创新成果、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等方面出台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并与现有政策统筹协调、各有侧重,形成更大的政策合力。三、步骤安排2017年7月底前,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结合自身特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和重点。有关部门和地方论证、完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017年年底前,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按照工作方案,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举措,加快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上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首批和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抓好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双创示范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组织体系,把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作为重要抓手和载体,认真抓好落实;要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保证政策真正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建立地方政府、部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为高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提供政策支持、科技支撑、人才引进、公共服务等保障条件,形成强大合力,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纵深发展的新局面。附件: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名单(92个)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6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名单(92个)一、区域示范基地(45个)北京市顺义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北省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辽宁省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长春新区黑龙江哈尔滨新区上海市徐汇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嘉兴南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徽省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江西赣江新区山东省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南省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河南省鹿邑县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湖北省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湖南省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广东省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广东省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市永川区四川天府新区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贵州省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海省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26个)北京大学河北农业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科技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三、企业示范基地(21个)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国信现代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万向集团公司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浪潮集团有限公司迪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希望集团有限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活跃农村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有利于将现代科技、生产方式和经营理念引入农业,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有利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激活各类城乡生产资源要素,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的基础上,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一)突出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资源禀赋,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渠道,开发农业农村资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繁荣农村经济。重点发展规模种养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林下经济、庭院经济等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烘干、贮藏、保鲜、净化、分等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加工业,农资配送、耕地修复治理、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服务、农产品流通、农业废弃物处理、农业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传统手工艺、文化创意、养生养老、中央厨房、农村绿化美化、农村物业管理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其他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二)丰富创业创新方式。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聘用管理技术人才组建创业团队,与其他经营主体合作组建现代企业、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共同开辟创业空间。通过发展农村电商平台,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开展网上创业。通过发展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三)推进农村产业融合。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开展创业创新,建立合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以农牧(农林、农渔)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发展优质高效绿色农业。实行产加销一体化运作,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提升农业价值链。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向特色小城镇和产业园区等集中,培育产业集群和产业融合先导区。二、政策措施(四)简化市场准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一系列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便利化水平。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改革,在现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效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动住所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支持各地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总局等负责)(五)改善金融服务。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努力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融资难问题。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和资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权属清晰的包括农业设施、农机具在内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提升返乡下乡人员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加强对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返乡下乡人员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信贷保证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保险、畜禽水产活体保险等创新试点,更好地满足返乡下乡人员的风险保障需求。(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负责)(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将现有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加工、农村信息化建设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产业基金,要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积极支持。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青年、妇女等人员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要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延伸覆盖。把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贷款纳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切实落实好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负责)(七)落实用地用电支持措施。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按照相关用地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县级人民政府可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供应初级市场的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电网公司等负责)(八)开展创业培训。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开展农村妇女创业创新培训,让有创业和培训意愿的返乡下乡人员都能接受培训。建立返乡下乡人员信息库,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项目,实施精准培训,提升其创业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各类培训资源参与返乡下乡人员培训,支持各类园区、星创天地、农民合作社、中高等院校、农业企业等建立创业创新实训基地。采取线上学习与线下培训、自主学习与教师传授相结合的方式,开辟培训新渠道。加强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建设,从企业家、投资者、专业人才、科技特派员和返乡下乡创业创新带头人中遴选一批导师。建立各类专家对口联系制度,对返乡下乡人员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负责)(九)完善社会保障政策。返乡下乡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对返乡下乡创业创新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对返乡下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持有居住证的返乡下乡人员的子女可在创业地接受义务教育,依地方相关规定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等负责)(十)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投资入股参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和运营,可聘用其作为村级信息员或区域中心管理员。鼓励各类电信运营商、电商等企业面向返乡下乡人员开发信息应用软件,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培训,提供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推介优质农产品,组织开展网络营销。面向返乡下乡人员开展信息技术技能培训。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创业创新。(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等负责)(十一)创建创业园区(基地)。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现有开发区、农业产业园等各类园区以及专业市场、农民合作社、农业规模种养基地等,整合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建立开放式服务窗口,形成合力。现代农业示范区要发挥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成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重要载体。支持中高等院校、大型企业采取众创空间、创新工厂等模式,创建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孵化园(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返乡下乡人员到孵化园(基地)创业给予租金补贴。(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林业局等负责)三、组织领导(十二)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重要意义,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予以统筹安排。农业部要发挥牵头作用,明确推进机构,加强工作指导,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督促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落实,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制度,深入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十三)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返乡下乡人员的政策咨询、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现有的各类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和园区(基地),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做好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土地流转、项目选择、科技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利用农村调查系统和农村固定观察点,加强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动态监测和调查分析。(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等负责)(十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编制手册、制定明白卡、编发短信微信微博等方式,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大力弘扬创业创新精神,树立返乡下乡人员先进典型,宣传推介优秀带头人,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等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农业部等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发展新引擎,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重点围绕创业创新重点改革领域开展试点示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推动双创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通过试点示范完善双创政策环境,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调动双创主体积极性,发挥双创和“互联网+”集众智汇众力的乘数效应,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总结双创成功经验并向全国推广,进一步促进社会就业,推动形成双创蓬勃发展的新局面,实现发展动力转换、结构优化,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加强政策协同。通过试点示范加强各类政策统筹,实现地方与部门政策联动,确保已出台扶持政策具体化、可操作、能落地,切实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结合现有工作基础,更加注重政策前瞻性、引领性,不断完善体制机制,营造有利于双创的政策环境。 ——坚持市场主导,搞活双创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科技、教育和国有企业等改革,放开市场、放活主体,通过环境营造、制度设计、平台搭建等方式,聚焦新兴产业和创新型初创企业,扩大社会就业,培育全社会双创的内生动力。 ——坚持问题导向,鼓励先行先试。系统梳理不同领域推动双创的特点和难点,从解决制约双创发展的核心问题入手,明确试点方向,充分调动地方、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大胆探索,勇于尝试,突破制度障碍,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信息、政策、技术、服务等瓶颈问题。 ——坚持创新模式,完善双创平台。以构建双创良好生态为目标,系统谋划、统筹考虑,结合各类双创支撑平台的特点,支持建立多种类型的双创示范基地。探索创新平台发展模式,不断丰富平台服务功能,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双创。 (三)主要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围绕打造双创新引擎,统筹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推动双创组织模式和服务模式创新,加强双创文化建设,到2018年底前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市场活力的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推广一批适应不同区域特点、组织形式和发展阶段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加快推动创新型企业成长壮大,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带动高质量的就业,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为培育发展新动能提供支撑。 二、示范布局 (一)统筹示范类型。 强化顶层设计,注重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类主体特点和区域发展情况,有机衔接现有工作基础,有序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依托双创资源集聚的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等不同载体,支持多种形式的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双创要素投入,有效集成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知识产权服务以及社会组织等力量,实施一批双创政策措施,支持建设一批双创支撑平台,探索形成不同类型的示范模式。 (二)统筹区域布局。 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双创发展情况和特点,结合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布局,统筹部署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依托各自优势和资源,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双创形态。 (三)统筹现有基础。 有机衔接各地方、各部门已有工作基础,在双创示范基地遴选、政策扶持、平台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现有机制作用,依托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城市等各类双创平台和示范区域,各有区别,各有侧重,协同完善双创政策体系。 (四)统筹有序推进。 分批次、分阶段推进实施。首批双创示范基地选择在部分创新资源丰富、体制机制基础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区域和单位先期开展示范布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制度设计,有序扩大示范范围,探索统筹各方资源共同支持建设双创示范基地的新模式。 三、改革举措 积极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示范基地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在双创发展的若干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率先突破一批瓶颈制约,激发体制活力和内生动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和政策环境,促进新旧动能顺畅转换。 (一)拓宽市场主体发展空间。 持续增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累积效应,支持示范基地纵深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先行试验一批重大行政审批改革措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深化网上并联审批和纵横协同监管改革,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的“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创业创新活动的干预,逐步建立符合创新规律的政府管理制度。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在示范基地内探索落实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国家标准。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点和快速维权通道,加强关键环节、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落实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改革措施,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并督促指导高校和科研院所切实用好。支持示范基地完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打通科技和经济结合的通道。落实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互联网企业特点,支持互联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 (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对示范基地支持力度。在示范基地内探索鼓励创业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抓紧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促进创业创新人才流动。 鼓励示范基地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落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开展外国人才永久居留及出入境便利服务试点,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 (六)加强协同创新和开放共享。 加大示范基地内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力度。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四、建设任务 以促进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为抓手,以构建双创支撑平台为载体,明确示范基地建设目标和建设重点,积极探索改革,推进政策落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 (一)区域示范基地。 建设目标: 结合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以创业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为重点和抓手,集聚资本、人才、技术、政策等优势资源,探索形成区域性的创业创新扶持制度体系和经验。 建设重点: 1.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完善市场环境、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面向创业者和小微企业需求,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 2.完善双创政策措施。加强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多管齐下抓好已出台政策落实,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结合区域发展特点,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人才流动、加强协同创新和开放共享等方面,探索突破一批制约创业创新的制度瓶颈。 3.扩大创业投资来源。落实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规范设立和发展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丰富双创投资和资本平台,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 4.构建创业创新生态。加强创业培训、技术服务、信息和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交易、国际合作等支撑平台建设,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加快发展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平台,促进各类孵化器等创业培育孵化机构转型升级,打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 5.加强双创文化建设。加大双创宣传力度,培育创业创新精神,强化创业创新素质教育,树立创业创新榜样,通过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 建设目标: 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载体,深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激励制度,充分挖掘人力和技术资源,把人才优势和科技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形成中国特色高校和科研院所双创制度体系和经验。 建设重点: 1.完善创业人才培养和流动机制。深化创业创新教育改革,建立创业理论研究平台,完善相关课程设置,实现创业创新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加大吸引海外高水平创业创新人才力度。 2.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全面落实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等改革措施,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加大股权激励力度,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开放各类创业创新资源和基础设施,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3.构建大学生创业支持体系。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允许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构建创业创新教育和实训体系。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完善兼职创业导师制度。 4.建立健全双创支撑服务体系。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技术交流、通用技术合作研发等平台。 (三)企业示范基地。 建设目标: 充分发挥创新能力突出、创业氛围浓厚、资源整合能力强的领军企业核心作用,引导企业转型发展与双创相结合,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形成大中小型企业联合实施双创的制度体系和经验。 建设重点: 1.构建适合创业创新的企业管理体系。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强化组织管理制度创新,鼓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支持员工自主创业、企业内部再创业,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2.激发企业员工创造力。加快技术和服务等双创支撑平台建设,开放创业创新资源,为员工创业创新提供支持。积极培育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提升企业市场适应能力。 3.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渠道。建立面向员工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创业创新投资平台,整合企业内外部资金资源,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为创业项目和团队提供全方位的投融资支持。 4.开放企业创业创新资源。依托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和服务平台,探索服务于产业和区域发展的新模式,利用互联网手段,向社会开放供应链,提供财务、市场、融资、技术、管理等服务,促进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共同发展。 五、步骤安排 2016年上半年,首批双创示范基地结合自身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自建设目标、建设重点、时间表和路线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论证、完善工作方案,建立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016年下半年,首批双创示范基地按照工作方案,完善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示范基地建设。 2017年上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示范基地建设开展督促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于成熟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017年下半年,总结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经验,完善制度设计,丰富示范基地内涵,逐步扩大示范基地范围,组织后续示范基地建设。 双创示范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组织体系,把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作为重要抓手和载体,认真抓好落实;要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保证政策真正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创新活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建立地方政府、部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为高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提供政策支持、科技支撑、人才引进、公共服务等保障条件,形成强大政策合力;要细化评估考核机制,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实现对示范基地的动态调整,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附件: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名单(28个)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5月8日 附件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名单(28个) 一、区域示范基地(17个) 北京市海淀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海市杨浦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建福州新区、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南湘江新区、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园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重庆两江新区、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4个) 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四川大学。 三、企业示范基地(7个)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2月26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四)国家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 (五)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六)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内设院系所等业务管理岗位的行政级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八)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1.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九)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科技人员实施激励。 (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三、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 (十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十二)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制定激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 (十三)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十四)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所管理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激励与规范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涉密科技成果,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做好解密、降密工作。 (十五)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十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天津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商务部提出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试点期为2年,自国务院批复之日起算。 二、试点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地方在发展服务贸易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服务贸易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着力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打造服务贸易制度创新高地。 三、有关部门和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要求,坚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政策支持,积极鼓励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创新发展。 四、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试点工作的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及措施保障。按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要求,重点在管理体制、促进机制、政策体系和监管模式方面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定期向商务部报送试点成果,为全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探索路径。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报商务部备案。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政策衔接,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和帮助地方政府切实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试点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附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 国务院 2016年2月22日 附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是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培育新动能的重要抓手,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对于推动出口、带动就业,实现外贸从“大进大出”向“优进优出”转变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有关要求,为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支持政策体系,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选择部分地区在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促进机制、政策体系、监管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着力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打造服务贸易制度创新高地。 二、试点地区及期限 试点地区为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等10个省市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5个国家级新区。试点期为2年。 三、试点任务 (一)探索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建立与国际服务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促进、服务和监管体系,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开展服务贸易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法探索,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服务贸易跨部门协调机制,促进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健全政府、协会、企业协同配合的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体系,建立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联系制度。 (二)探索扩大服务业双向开放力度。结合本地区产业特色,稳步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等行业对外开放。支持本地区旅游、研发设计、会计咨询、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法律服务、商贸物流等领域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支持企业深度开拓国际市场。 (三)探索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加强部门协作,整合公共资源,加大对服务出口重点领域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扩大服务出口。依托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大企业,探索建立一批项目对接平台、国际市场推广平台、共性技术支撑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为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支持有特色、善创新的中小企业发展,引导中小企业融入全球价值链。 (四)探索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模式。积极探索信息化背景下服务贸易发展新模式,依托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推动服务贸易模式创新,打造服务贸易新型网络平台。促进技术贸易、金融、中医药服务贸易领域加快发展。积极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提升服务跨境交付能力。 (五)探索提升服务贸易便利化水平。创新通关监管机制和模式,为服务贸易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探索便利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等新型服务模式发展的监管方式。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特色服务出口产业。推动境内外专业人才和专业服务便利流动,为外籍高端人才在华工作居留等提供便利。 (六)探索优化服务贸易支持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优化资金安排结构,完善和创新支持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服务贸易,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探索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拓宽融资渠道,扶持服务贸易企业发展壮大。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为“轻资产”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七)探索健全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建立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体系,拓展基础数据来源,整合各部门服务贸易统计信息,实现共用共享。创新统计方法,完善重点企业数据直报工作,创新数据采集方式,扩大统计覆盖面,实现应统尽统。探索建立对服务贸易四种模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的全口径统计。 (八)探索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完善技术、文化等领域进出口监测,探索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形成各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监管体系,确保政治经济文化安全。建立服务贸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诚实守信主体实施联合奖励。实施“互联网+监管”,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依据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对相关主体实行差别化分类监管。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考核机制。 试点地区要根据上述要求细化形成各自的试点方案,在全面推进落实八项试点任务的同时,立足产业发展特点和自身优势,突出重点、精准施策,确定一批重点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建设若干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形成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改革、开放、创新经验。 四、政策保障 (一)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支持建立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切实防止骗税和骗取补贴等行为。支持试点地区建设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对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和环境服务等给予贴息支持。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在试点地区扩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由服务外包扩大到其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服务行业。将服务外包领域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由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推广到试点地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据实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落实创新金融服务举措。鼓励和支持在服务贸易及相关的投融资和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规避企业汇率风险。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适合服务贸易特点的金融服务,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融资租赁等业务。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现有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并购的支持力度。 (四)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中央财政支持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为试点地区有出口潜力、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服务。 (五)探索便利化举措。对试点地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全面实施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模式。 五、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及措施保障,每年向商务部报送试点成果和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政策支持。商务部要充分发挥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宏观指导、督促推动、考核评估和政策协调,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组织复制推广,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增强发展新动能、促进社会就业、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支持政策和举措,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当前,全国各地涌现出一批有亮点、有潜力、有特色的众创空间,已经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阵地和创新创业者的聚集地,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为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有效支撑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继续推动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在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强化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协同创新,加快建设一批众创空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促进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服务,更大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通过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打造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型创新创业,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推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配套支持全程化。通过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知识产权、专利标准、中试生产、产品推广等研发、制造、销售相关服务,实现产业链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配置。 二是创新服务个性化。通过整合专业领域的技术、设备、信息、资本、市场、人力等资源,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高端、更具专业特色和定制化的增值服务。 三是创业辅导专业化。通过凝聚一批熟悉产业领域的创业导师和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加适合产业特点的创业辅导服务,提高创新创业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培养更多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人才。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向创业者开放创新资源,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加强创新链与产业链、资金链的对接,让市场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二是坚持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要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重点,扩大“双创”的源头供给,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使科技人员成为创新创业的主力军。 三是坚持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要与“互联网+”行动计划、“中国制造2025”、大数据发展行动等相结合,促进龙头骨干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服务、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制造+服务”的智能工厂模式,培育更多富有活力的中小微企业,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培育新业态,催生新产业。 二、重点任务 (三)在重点产业领域发展众创空间。重点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卫生、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先行先试,针对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在细分领域建设众创空间。 (四)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按照市场机制与其他创业主体协同聚集,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实现与中小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有效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形成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高校院所积极参与、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产业创新生态群落。 (五)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六)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和双创基地。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试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推动各地发展各具特色的双创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等要结合国家战略布局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发挥重点区域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优势,打造一批具有当地特色的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等共同形成创新创业生态体系。 (七)加强众创空间的国际合作。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外先进创业孵化机构开展对接合作,共同建立高水平的众创空间,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与国外创业孵化机构合作建立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引进国际先进的创业孵化理念,吸纳、整合和利用国外技术、资本和市场等资源,提升众创空间发展的国际化水平。大力吸引和支持港澳台科技人员以及海归人才、外国人才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在居住、工作许可、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现有创新政策工具,挖掘已有政策潜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形成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政策体系。 (八)实行奖励和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对众创空间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补助。支持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为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可以申报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采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支持包括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在内的创新创业项目和团队,推动众创空间发展。 (九)落实促进创新的税收政策。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税收有关规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可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十)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引导和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与众创空间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鼓励天使投资群体、创业投资基金入驻众创空间和双创基地开展业务。鼓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发展。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探索为众创空间内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试点投贷联动。支持众创空间内科技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一)支持科技人员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探索完善众创空间中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进一步改革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使之更有利于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十二)调动企业参与众创空间建设的积极性。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有企业对众创空间投入较大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科技创新考核政策。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形成的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众创空间,鼓励企业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 (十三)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化。大力推动军民标准通用化,引导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运用。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中的二次开发费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的专用设备、实验室等军工设施,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根据服务绩效探索建立后补助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共享。 四、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要加强对众创空间建设的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结合行业和地方发展实际,推进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加强对众创空间发展情况的监测、统计和评估。建立统一的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各地区各部门对众创空间等平台的扶持情况要上网公示,做到公开透明,避免多头重复支持。 (十五)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各类主体积极探索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新政策、新机制和新模式,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持续提高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要素集聚区域的管理部门要率先行动起来,主动做好服务,为众创空间的专业化发展创造条件,开展先行先试,作出引领示范。 (十六)加强分类指导。要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的具体需求,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实现重点突破,增强示范带动效应。要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科技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众创空间在不同区域的建设和发展。 (十七)加强宣传推广。及时总结和交流众创空间建设的做法和经验,对模式新颖、绩效突出的案例进行宣传推广,树立品牌,扩大影响。对众创空间和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创业项目、创业人物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全社会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热情。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2月14日
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建立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附件: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同时,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对职业资格实施的评估检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营造更好激励人才发展的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 国务院 2016年1月20日
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合肥市、郑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苏州市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具体实施方案由城市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印发。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借鉴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六大体系”、“两个平台”的经验和做法,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色和优势,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创造更多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以更加便捷高效的新模式释放市场活力,吸引大中小企业集聚,促进新业态成长,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加就业,支撑外贸优进优出、升级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努力适应新型商业模式发展的要求,坚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大力支持综合试验区大胆探索、创新发展,同时控制好试点试验的风险。要在保障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易安全、国门生物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有效防范交易风险的基础上,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综合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试点工作要循序渐进,适时调整。 四、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要在商务部等部门的指导下,尽快修改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进一步细化先行先试任务,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扎实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要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的管理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电子信息。各综合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服务。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衔接,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和帮助地方政府切实解决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商务部要加强综合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对各综合试验区试点成果进行评估,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2016年1月12日
各地、市委,各行署、政府,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推进西藏科技长足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2日关于推进西藏科技长足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增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5〕23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按照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会议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题词精神,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坚持党的治藏方略,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积极深化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充分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努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创业创新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坚持深化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解决好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坚持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区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同时,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二、培育创业创新主体3.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和政府引导机制,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重点支持高原特色农牧业、太阳能光伏、天然饮用水等行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建立研发平台、培养研发团队。引导企业牵头、产学研合作建立特色优势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重点特色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支持和鼓励企业设立创业创新流动岗位,吸引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或创办企业。修订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规模和支持范围。4.支持科技人员创业创新。探索建立科技人员创业创新的利益保障制度和管理机制,支持区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改革科研人员薪金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积极推广众包、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支持科研人员通过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对传统企业进行升级改造。5.鼓励大学生创业创新。把创新精神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创业创新教育,设置大学生创业创新教育课程,建立创业实训体系。试行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向应用技术型高等学校转型。探索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支持高校设立大学生创业创新社团,开展创业创新实践。推进各类科研机构科研平台、科研设备向大学生开放,建立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大学生创业创新项目,支持各类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及社团组织为大学生创业创新提供财务、法律、训练平台等专业服务。6.提高农牧民创业创新技能。支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到基层为农牧民开展技术服务和创业服务。实施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计划,建立农牧民科技特派员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培养一批农牧民科技特派员创业带头人。鼓励有技能的农牧民带头建立专业技术合作组织、经济实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青稞、草牧业、特色牲畜、农产品深加工等重大科技专项。三、打造创业创新载体7.加快推进科技平台建设。建立创业创新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加强科技基础平台建设,支持建设西藏自治区青稞种质改良和牦牛繁育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特色优势领域新建一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组建科技资源统筹中心,整合利用各类科技资源,推进西藏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文献、数据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的技术和发展模式,提供面向创业者社会化服务。研究建立一批西藏特色产业“双创”基地。8.推进科技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大力推进西藏(拉萨)科技孵化器、林芝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拉萨国家现代科技服务业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化基地、拉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日喀则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加快拉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那曲地区畜牧业科技园区升级步伐。把科技园区和产业基地、成果转化基地等建设成集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创业培训为一体的综合平台,挑选一批国家及自治区级科技项目成果在园区内进行创业创新示范推广。9.发展“互联网+”创业创新平台。制定《西藏自治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导意见》。大力发展和利用“互联网+”网络创新体系,积极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探索建成西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撑平台。搭建各类创业创新对话交流平台,重点发展特色优势领域众创空间和网络众创平台,实现创新与创业、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互动互补。10.加强创业创新服务。加快发展创业创新孵化服务,优化创业创新空间布局,培育创业创新发展形态,依托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孵化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创业创新素质和现代管理能力的企业家。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加大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引导金融机构为基层创业创新提供金融产品。四、强化智力支撑11.实施人才兴藏战略。依托“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依托“西部之光”“西藏特培”等平台有重点地培养一批中青年科技骨干。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以调入引进、创业创新引进、柔性引进等方式引进不同层次的急需人才,全面落实《西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落实好引进人才科研补助费、薪酬待遇、职务待遇等优惠政策,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到我区创业创新。12.深化科技援藏。协调推动规划“十三五”时期全国科技援藏工作,进一步完善部区会商、区院合作、对口支援等机制,建立健全科技援藏新模式、新布局。充分发挥和有效利用国家部委和全国科技系统的技术、人才和资金优势,拓宽科技援藏新领域、激发科技援藏新活力。13.促进科技交流合作。在特色资源开发、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与全国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建立重大项目合作协同机制,实现创新资源共享双赢。支持鼓励与我区特色资源开发紧密关联的国内外科技人才来我区创业创新,在政策、资金方面给予扶持。14.完善激励引导措施。进一步深化科技奖励,把成果效益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加大科技奖励力度。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促进职称评价结果和科技人才岗位聘用有效衔接。实行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建立以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和激励机制。试行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贡献突出的人员倾斜。五、优化政策服务15.推进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发挥政府在创业创新投入中的引导作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创造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行政管理机制和社会环境。根据科技体制改革要求,调整科技管理机构职能和编制,大力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稳步推进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完善和加强高等学校科研体系,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在科技创新中的主力军作用。16.优化财税扶持政策。加快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体系和科技项目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加大自治区财政对创业创新的投入。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将财政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投入转变为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严格落实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企业产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探索完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完善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研究设立自治区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创业创新公共服务新模式。17.优化金融扶持政策。积极发挥金融资本的杠杆作用,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逐步完善以国家投入为主,企业、金融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创业创新投入体系。完善创业创新担保贷款政策。出台小微金融服务考核办法,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力度。建立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支持区内外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建立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扶持机制。探索制定促进西藏科技金融发展的措施和办法,建立科技风险投资保证基金、财政担保基金等,研究试点科技保险制度。18.完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知识产权的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援助机制。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19.深化商事改革制度。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先照后证”。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建立市场退出机制。20.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实施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程,培育建设成果转化基地。探索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管理权,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互动。支持科研院所和大学的技术成果产业化。六、强化组织保障2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加强科技创新、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创业创新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强对科技创新等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梳理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完善众创工作考核制度,将创业创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22.强化协调配合。各地市各部门要转变观念,创新管理和服务,加大对创业创新工作支持力度。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形成合力。探索建立乡镇、社区创业服务机构,提高“草根”创业的成功率。23.做好示范引导。建立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示范机制,积极开展各种奖励和成果转化、创业创新评选表彰等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创业创新试点。24.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弘扬“老西藏精神”和“两路精神”,培育特别能创新、特别能创业的理念,培育具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勇气的价值观,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创造、注重开放、敢冒风险、宽容失败的创业创新文化。大力宣传创业创新成果、成效和经验,大力宣传创业创新的先进人物、典型事迹,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拉萨市域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第三条 设立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帮助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企业发展,引导更多的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升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奖励资金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二章 奖励政策第四条 鼓励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第五条 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支持企业与国外企业、知名大学、研发机构在我市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对经评审立项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第七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引进高端创新人才、申报和维护知识产权等。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第八条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以申请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可以申请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企业可以申请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向拉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第九条 获得科技型企业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的企业,在申请奖励资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企业,需另外提供与国外单位合作的协议等材料:1、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或认定文件复印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文件复印件;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第十条 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具体申请时间及要求,以科技局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受理奖励资金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未按时上报科技型企业统计报表的企业不得申请科技型企业专项奖励资金。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奖励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拉萨市对外开放步伐,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强力推进“产业强市”战略,促进本市经济更高质量、更高效率、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投资建设实体企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资者),且所投资建设的项目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在本市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还可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本市的现有企业改革、改造、资产重组。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重点投资开发以下产业或项目:(一)净土健康产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四品”项目和十大产业项目。“四品”是:高原特色饮品、食品、药品、饰品;十大产业是:天然饮用水、高原奶、藏鸡、青稞、牦牛、藏系绵羊、食用菌、藏药材、经济林木及花卉、高原特色设施园艺;(二)文化旅游产业。鼓励投资者以“健康、特色、精品”为导向,着眼全域旅游,投资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和项目;(三)现代服务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信息、电子商务、商贸、物流、金融、中介、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四)高原特色绿色工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新型建筑建材、新型能源、节能环保产业和民族手工业等项目;(五)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参与本市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社会事业。(六)其他鼓励类产业。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 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第六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第七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的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2.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第八条 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执行税法规定幅度范围的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第九条 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10年。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第十条 鼓励外来投资企业项目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在法定最高年期内“缩短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第十一条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第十二条 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按照集约、节约用地要求,鼓励园区建设标准厂房,严格控制厂区绿地率,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国家级经开区、高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亩,自治区级产业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50万元/亩,市级产业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50万元/亩。第四章 金融政策第十三条 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实体企业,可享受贷款利率比全国各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贷款资金仅限于西藏区内使用。投资者投资建设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优先纳入全市政银企合作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金融机构组织贷款。第十四条 加大对招商引资实体企业上市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建立“绿色通道”,做到“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业龙头企业和扶贫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年利率1.08%的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第十六条 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第四章 固定资产扶持政策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投资者在本市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各级政府及援藏投入的资金)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奖励资金;凡属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或国内行业10强企业落地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各级政府及援藏投入的资金)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7%的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第十八条 技术设备奖励。企业购买或租赁、引进经权威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设备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10%给予奖励,原则上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第十九条 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奖励。对采用智能制造装备、高档数控机床等先进设备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且实际智能设备及技术投资达15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投入使用的关节式、水平式、线性式、桁架式工业机器人项目,其系统集成总价达2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机器人本体达1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且总投资50万元以上,给予项目实际新购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总价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两化融合,对企业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升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管理运营、客户服务等环节,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服务器、通讯网络设备等硬件投资达80万元(含本数)以上,且软件购买、实施、咨询等投资占比不低于50%的项目,给予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硬件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工业强基,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升产业所需的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水平,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达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强基类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参照《拉萨工业提质增量三年行动计划》执行),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工信局备案。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绿色发展。节能低碳改造,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清洁低碳能源替代等项目,实际设备及技术改造投资达1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循环化利用,推动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投资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当年国家或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且手续齐全并如期完成拆除任务的工业企业,给予国家或者自治区奖励资金20%的配套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参照《拉萨工业提质增量三年行动计划》执行),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工信局备案。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认定为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企业实施以上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工业强基、节能低碳改造、循环化利用项目,单个技改项目实施结束后,以当年11月30日前形成的本年度销售收入为基数,次年销售收入增幅达20%、30%、40%、5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经核定的上年设备投资奖励总额20%、30%、40%、50%的奖励。(参照《拉萨工业提质增量三年行动计划》执行),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工信局备案。第六章 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第二十二条 科技政策。市政府设立2000万元的百家科技企业培育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创新平台、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促进科技创业企业发展等。(参照《拉萨市百家科技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拉萨市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办法(暂行)》执行),由市科技局审核认定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放创新。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获得认证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设立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之一,奖励50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特等奖,给予120万元的奖励。由项目所在地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种技术标准制定。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第二十五条 获得当年专利授权总量在本市排名第一且发明专利授权超过5项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同一年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超过5项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中国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获国际授权的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资助5000元、2000元、1000元,获国际专利申请授权的每项资助8000元;产品获得国家、自治区表彰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企业开发新产品并获自治区级及以上奖励的,奖励5万元。由市科技局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第五章 品牌扶持政策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成效。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通过现场评审但未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授予“拉萨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称号,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参照《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积极鼓励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根据《拉萨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意见》《拉萨市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工作方案》,对在商标品牌建设过程中,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获得国际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由市工商局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其中:中国驰名商标奖励扶持资金一次性发放,国际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扶持资金分批次发放)。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对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拉萨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5万元。由市工商局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第六章 净土健康产业扶持政策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天然饮用水、高原奶、藏鸡、青稞、牦牛、藏系绵羊、食用菌、藏药材、经济林木及花卉、高原特色设施园艺等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给予一定的政策倾向和资金扶持。(按照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净土健康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执行)第七章 文化产业扶持政策第三十条 鼓励文化产业向西藏文化旅游创意园集聚。市政府每年设立3000万元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具有藏民族特色和地域特点的传统文化产品发展以及新产品创意设计、孵化项目;网络、动漫等新兴文化业态发展项目;影视制作和出版发行产业化运作项目;非公益性原创精品演艺项目;具有产业化的文化会展项目和其他具有示范和引领效应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及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重大活动。入驻企业享受《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藏党发【2010】17号)相关扶持政策,同时,积极帮助企业申报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的政策性补助。(参照《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八章 企业做大做强扶持政策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进规上限”。各园区、县(区)企业年度新增入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限额以上批发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由市统计局审核认定后,工业企业报市工信局审核认定予以兑现,其他类企业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审核认定予以兑现。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基础设施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通过基础设施补助形式分期分类分比例扶持企业(一般按约定时间完成开工并达到基础正负零及厂房封顶、设备安装调试,正式投产,分期支付扶持额的30%、40%、30%)。由项目所在地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实现转型升级。本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一年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或产值达2000万元,或实现盈利3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由项目所在地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第九章 人才政策第三十四条 高管人才奖励。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高级科研技术人员等)由园区、县(区)结合自身发展实际情况,通过补助形式予以奖励。第三十五条 凡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海归学子,参照《中共拉萨市委员会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才工作的意见(试行)》(拉委发[2016]1号)执行。第十章 就业创业政策第三十六条 吸纳就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1.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10年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2.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对其按照3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3.工程建设类企业每吸纳一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次投标评分给予0.2-0.5分的激励加分,激励权重累计不高于5%;推行使用银行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七条 鼓励创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第三十八条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经审核并签订相关协议的,对其按个人5万元每户最高20万元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并提供个人最高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由各园区、县(区)予以兑现。第三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以及市场就业相关补贴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每年各遴选10名“企业名家”“教育名师”“卫生名医”“农牧名手”“技术名匠”等行业明星,并建立专项资助金,根据项目情况,在培养期内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实施“创业新星”计划,每年选拔和培育100名左右创新能力强、创业项目优、发展潜力大的青年人才(含大学生),给予每人30万元的资助。引导企业依据贡献度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特殊奖励或实行股权、期权奖励。第十一章 扶贫开发政策第四十一条 对各类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期内给予企业不超过5年社保补贴。第四十二条 对企业吸纳经培训机构培训后的贫困人口,就业1年以上,在落实培训机构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1000元/人标准,分别给予培训机构和企业各500元的就业推荐和企业吸纳奖励。第四十三条 符合《西藏自治区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产业扶贫项目可以申请银行贷款,由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贴息利率不超过在藏金融机构基准利率。第十二章 户籍政策第四十四条 户籍政策。全面放开县城区及建制镇落户限制。凡在本市县城区及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序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凡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参照《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拉政发[2017]30号文件执行)第十三章 鼓励“飞地”发展政策第四十五条 鼓励“飞地”发展。鼓励各园区、县(区)合作共建,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促进全市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形成全市产业一盘棋的产业分工格局。第四十六条 “飞地”开发可采取“互动挂牌”“园中园”“园中企”“设立运营公司共建”和“产业项目合作发展”等模式。县(区)可在园区建立“区中园”,接受园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招引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享受园区相关优惠政策;园区也可在有关县(区)增挂分区牌子,有序进行“梯度转移”,参与挂牌管理工作,改善县(区)招商引资的总体环境,提升园区吸纳承载能力。对“挂牌建园”条件不成熟的县(区)、园区,可积极推进“区中企”“园中企”开发模式。第十四章 优化服务环境第四十七条 对投资规模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实行专人跟踪服务,对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招商引资项目,各园区、县(区)成立的招商服务中心实行专人跟踪服务,按照“5750”行政审批标准做好项目前置各项工作。第十五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企业若发生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诚信经营、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民工工资拖欠等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该企业将不列入扶持范围。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采选项目不享受本政策。第五十条 同一类型的奖励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扶持;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涉及到的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相关奖励资金,各园区、县(区)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可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各园区、县(区)年终考核办法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扶持方案(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50号)文件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拉萨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建设,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创新产业园(含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现代农牧科技示范园)等(以下统称“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第三条 设立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建设运营补贴资金,支持拉萨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各类创业创新载体。补贴资金由市“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二章 补贴对象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一系列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第五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高成长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旨在为经历了孵化之后的高成长企业提供更大的研发和生产空间、更加完善的技术创新和商务服务体系。第六条 科技专业楼宇是指通过政府引导规划、楼宇管理单位招商引进,聚集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科技商务楼宇,旨在促进科技创新与楼宇经济结合,培育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为特征的高技术服务业新业态。第七条 科技创新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具有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人员、配套设施,能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为园区内企业及项目提供基础保障服务的科技创新支撑载体。第三章 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认定第八条 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在孵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专业孵化器还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应专注于某一特色细分产业。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③在孵时一般不超过48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5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相对独立,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在孵企业使用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三)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7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四)能够提供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的能力,能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业创新活动。专业孵化器还应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服务内容、运行模式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并提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第九条 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高成长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高成长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营业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可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且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三)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方法,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服务。(四)入驻的高成长企业不少于10家,且能够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各种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服务,包括: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以及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第十条 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专业楼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二)科技专业楼宇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并制订了促进楼宇高技术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措施。(三)楼宇管理单位管理制度健全,楼宇产权清晰,无纠纷,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可自主提供给高技术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租用的场地相对连接,商务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四)入驻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数量达10家以上,且使用面积占楼宇已出租面积的50%以上。入驻高技术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等领域。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创新产业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二)已制定合理可行的园区建设规划及运营方案;(三)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可直接作为创新产业用房的面积原则上占2/3以上,且可作为产业园用途的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四)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五)园区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营管理,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且已报拉萨市经济、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六)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第四章 奖励补贴政策第十二条 支持改建、扩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引导和支持县(区)、园区、高校院所、企业、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改建、扩建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经核定,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按照“两创示范”工作实施任务,对市直部门改扩建的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经市“两创示范”办审核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第十三条 支持新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对县(区)园区、引导社会资本新建的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经核定,按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对市直部门通过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新建的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支持院校地共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支持“两创示范”核心区依托区内外高校共建校院地科技创新产业园;引导“两创示范”拓展区、延伸区内的县(区)根据资源优势和产业定位吸聚高校院所创新资源,共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现代农牧业科技示范园,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经费补贴。第十五条 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引进来走出去。对新引进的知名运营机构来拉萨建设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建成运营一年后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鼓励本土运营机构利用援藏平台与内地知名运营机构合作建设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根据吸引各类人才在拉萨注册企业并进行异地孵化绩效,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贴。第十六条 支持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提档升级。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专业楼宇、产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团队素质以及在孵企业的数量,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助;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专业楼宇、产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600万元的经费资助。创业创新载体运营机构聘请知名创业导师的,给予运营机构每人每年2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第十七条 对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房租补贴。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科技孵化器,按最高不超过16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科技创业创新基地,按不超过6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直部门租用场地由“两创示范”办核定后,给予全额补贴,鼓励市直部门与县(区)、园区共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第五章 申请认定补贴的程序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程序:(一)申请认定为拉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创新产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认定为科技创新产业园的,还需另外提交园区建设规划和运营方案:1、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认定申请表;2、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场地面积及证明材料;3、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资产证明、租赁文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证明等);5、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运营机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6、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入孵企业汇总表;7、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毕业企业汇总表;8、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协议等证明材料;9、上年度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活动及服务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公章。(二)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认定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具体申请时间及要求,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认定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受理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两创示范”办研究审定。市“两创示范”办批准同意后,认定为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并授牌。第十九条 申请补贴程序(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补贴申请表》,报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二)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三)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第六章 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管理第二十条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是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创新产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进行业务指导、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依托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加强对孵化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考核认定。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季度、年度报表等统计报送情况将作为申报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资助资金的评审指标。市科技局根据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应具备的条件,每年进行复核,对连续2年指标审核不合格或未按期上报统计数据的,取消其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资格。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拉萨市其他“奖、免、补、贴”政策内容重叠的,只能选择其一,相关单位不能重复申报,不能重复享受。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资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
拉萨市外经贸小微企业“两创”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促进我市外经贸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对小微外经贸企业在贸易提升、开拓市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申报条件(一)拉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外经贸经营资格的企业。(二)在拉萨市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三)在拉萨市依法登记纳税。(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所开展的业务在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五)配合相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等材料 。第二条 支持范围(一)支持在外贸转型示范、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创建和跨境电商等方面具有突出业绩和技术创新的小微企业。(二)支持通过海关和国际AEO认证的小微企业。(三)支持外贸进出口额获得突破性进展的小微企业。(四)支持在外经贸方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影响力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一)评选为自治区及以上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按照类别给予一定奖励。1.综合型示范基地和专业型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2.企业型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二)通过海关高级认证和国际AEO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海关一般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三)给予进出口额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外贸企业奖励,以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为基准。1.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增长50%-100%(不含100%)的给予15万元奖励;2.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增长100%以上(含100%)的给予30万元奖励;3.连续两年进出口业绩稳定无下滑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四)外贸企业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治区级以上品牌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五)鼓励外经贸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方式,对其与外贸跨境电商合作产生的平台入网费用按照8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六)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按年最大单笔贷款额年利息的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1.对年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2.对年进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的必须用于西藏自治区内。第四条 申报材料(一)申请书、申报表。(二)在西藏税务部门纳税的依据和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三)营业执照(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或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四)海关进出口报关单、银行水单、外汇管理局结汇单据等相关材料。(五)相关证明材料。第五条 申报和资金拨付程序(一)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园区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15日内初审上报至市商务局。(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定资金额度,按照要求上报“两创”示范办审定。(三)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审批相关规定,将核定的资金下拨至县(区)、园区财政主管部门,由县(区)、园区财政主管部门向企业兑现。第六条 附则(一)同一企业在年度内只能获得一次本办法内资金支持,不重复奖励。(二)本办法内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三)对于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的截留、挪用、侵占行为,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行为以及利用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奖励的行为,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负责追回已取得的补贴资金,对于情况较为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本办法由拉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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