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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2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五章 创新支持第六章 市场开拓第七章 服务措施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统筹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促进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以及税务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档案,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纳税服务平台等,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第七条 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范,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完善支持方式、加大支持力度。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科技、商务等其他专项资金,应当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倾斜,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以及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等。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以及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公布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财政奖励、税收优惠等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费办理程序,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二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制定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单列普惠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流程,在财务咨询、信贷、结算、投资管理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公平、便捷的服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产业和金融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通过风险补偿、资本注入等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担保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社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稳步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规模和占比。第十六条 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担保融资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租赁权、股权、订单、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各级人民政府采购主体和大型企业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第十七条 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实施股权融资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措施,坚持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建立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创业服务体系。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在用地、场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给予资金扶持,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初创成本,提高入驻企业孵化成功率。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支持通过先租赁后出让、租赁与出让相结合等方式,保障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和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用地;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解读和宣传,并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服务平台、宣传资料、培训讲座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市场监管、财税、金融、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等对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创业扶持政策,并进行创业指导。第二十二条 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高等院校毕业生、农牧民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补贴。第二十三条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建设。第五章 创新支持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培育具有成长性的生态环保型、科技创新型、资源节约型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和支撑,支持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第二十六条 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费用等负担。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和创新。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科技创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无偿资助或者资本金投入;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实施科技创新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担保奖励或者风险补偿。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加强与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支持本单位的科研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将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第六章 市场开拓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配套协作和协同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展览展销活动,为中小企业搭建展示、交易、合作、交流的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产业损害预警风险提示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中小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第七章 服务措施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主动服务中小企业,简化企业申报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和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和完善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促进综合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发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财政税收、融资服务、市场、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并编制惠企政策清单和涉企公共服务清单,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信息。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专家库,为中小企业提供智力支撑。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队伍,为中小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机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做好对中小企业的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税费减免、房租减免补贴、就业保障、融资支持、提供法律服务等措施为中小企业纾困。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第三十九条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听取中小企业及其行业组织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反馈。第四十一条 制定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充分听取中小企业及其行业组织的意见,保障其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中小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中小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第四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审计监管、绩效考核中查处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鉴定等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向中小企业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对中小企业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规范对中小企业的收费行为。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的;(三)对中小企业投诉、举报的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调查、处理、反馈的;(四)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鉴定等活动的;(六)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的;(七)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八)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九)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3〕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服务型制造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有关要求,我部决定开展第五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前四批示范评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五批示范申报推荐工作(一)遴选类别。1.示范企业。主要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2.示范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3.示范城市。面向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有切实举措和突出成效的城市开展遴选。(二)示范企业、平台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1.共性条件。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2021年1月1日至今,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2.专项条件及推荐名额。(1)示范企业。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原则上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30%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企业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企业不超过3个。(2)示范平台。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共享制造类平台不超过1个、其他类平台不超过3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共享制造类平台不超过1个、其他类平台不超过1个。(三)示范城市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1.申报城市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政策举措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能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经验借鉴。2.申报示范城市分为综合类和工业设计特色类。申报综合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我部遴选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项目,服务型制造主要模式深入发展、转型特点显著,制造业企业服务产出显著提升,支撑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逐步优化,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服务型制造发展对制造业GDP增长的贡献显著提升。申报工业设计特色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制造业重点领域设计突破、高端制造业设计人才培育、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综合类城市不超过1个、工业设计特色类城市不超过1个。计划单列市可申报综合类或工业设计特色类示范城市。已成为示范城市的无需再进行申报推荐。二、申报程序及要求(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第五批示范申报推荐工作。(二)请申报主体在“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网址附后)完成注册并填报材料(申报书样式见附件1)。示范城市材料由本级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填报。(三)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推荐名额择优推荐。通过初审的申报主体,须下载申报书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示范城市申报书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盖章),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并填写“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汇总表”(附件2)。各省级主管部门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第五批申报汇总表、相关申报书(一式1份)报送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四)我部将组织专家评审,并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城市,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申报企业、平台进行现场考查。(五)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于2023年3月20日前反馈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三、前四批示范评估评价工作为进一步发挥服务型制造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跟踪服务,我部将对前四批示范企业、示范平台和示范城市开展评估评价工作。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3年5月31日前,组织本地区前四批示范企业、示范平台和示范城市登录“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填报评估评价材料,纸质材料无需报送我部。由于特殊原因(如公司经营状态变更为吊销、注销、停业、清算等情况),确实无法完成网上填报工作的示范主体,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说明,同第五批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我部将组织对前四批示范开展评估评价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四批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2〕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关于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产业〔2019〕226号)有关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2〕67号),经过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现场考查、网上公示等工作,确定了第四批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现予以公布。请各地结合实际,做好经验总结和示范推广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2〕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展示推广我国工业设计优秀成果,营造工业设计良好发展氛围,推动制造强国建设,经中央批准,我部将开展202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升制造业设计水平和能力为主线,深入实施《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鼓励原创性设计,促进先进设计理念、工具方法深化应用,推动产业链协同设计,激发工业设计创新活力,宣传推广优秀设计成果,提高社会对工业设计认知水平,营造工业设计良好发展氛围,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组织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和部署评奖工作,审定获奖名单及评奖过程中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有关单位组建评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奖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地主管部门)负责动员申报主体广泛参与,组织本地区申报项目初选推荐等工作。三、奖项设置202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设金奖10个、银奖20个、铜奖30个,分为产品设计奖和概念作品奖,其中概念作品奖占比不超过20%。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获奖产品(作品)颁发奖杯,对获奖单位和设计者(团队)颁发证书。四、申报要求(一)申报主体。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二)申报范围。包括机械装备、电子信息、消费品等大类。鼓励推荐申报人工智能、5G设备、工业互联网、智能终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海洋工程、先进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农机装备,工程机械,高端医疗装备及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新消费以及乡村振兴、应急防护等领域产品。概念作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结构升级要求、具有前瞻性的设计作品。(三)申报条件1.申报产品(作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等规定;2.申报产品(作品)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情形;3.同一个产品(作品)只能由一个单位申报;4.申报单位须遵纪守法,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5.申报产品设计奖的产品须是近两年内(2020年1月1日之后)上市的产品。申报概念作品奖的作品需在功能、结构、技术、形态、材料、工艺、节能、环保等方面有较大创新。五、工作程序(一)申报推荐。1.组织申报。各地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动员,组织本地区申报主体参评,指导填写《202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格式见附件),汇总本地区申报材料等工作。中央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按属地化原则,通过当地主管部门进行申报。2.初审。各地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确认以下内容:(1)申报单位及申报产品(作品)符合申报要求;(2)申报产品(作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质量安全等技术、标准等规定;(3)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4)申报单位已提供须随附的重要材料。3.提交材料。各地主管部门向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分配网上注册码,由申报单位在线申报(申报网站地址为www.ceid-award.cn)并下载打印带有序号的《申报书》。各地主管部门在《申报书》上加盖公章后,正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随附推荐项目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网上申报流程参见申报网站相关说明。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二)初评、复评、终评及展示。1.根据《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评委会组织专家对推荐产品(作品)进行初评、复评及终评。其中,复评入围单位需提供实物参评,部分终评入围单位需参加答辩。所有参加复评的产品(作品)均参加公开展示。评审主要内容包括先导性、创新性、实用性、美学效果、人机工学、品质、环保性、经济性等方面。2.各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入复评的实物产品参加复评、终评及展示,名单及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六、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统筹。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是总结和展示推广我国工业设计发展成果,促进行业交流合作,营造工业设计发展良好氛围的重要平台。各地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评奖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和部门联动,通过评奖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认真审核,择优推荐。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择优推荐,除评审内容外应对已上市产品的质量、安全等要素把关,确保参评产品整体水平。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切实做好审查工作,不得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三)严守纪律,依法合规。各地主管部门和评委会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工作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要严格审查申报项目内容,不得含有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七、其他事项请各地主管部门将负责本项工作的联系人姓名、单位、职务,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于2022年8月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3号)要求,现将2021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予以公告。2021年度,中国境内129家乘用车企业共生产/进口乘用车2064.82万辆(含新能源乘用车,不含出口乘用车,下同),行业平均整车整备质量为1533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WLTC工况)为5.10升/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为1593.99万分,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为563.25万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679.10万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为79.79万分。其中,108家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累计生产乘用车1975.52万辆,平均整车整备质量为1514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WLTC工况)为4.99升/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为1593.38万分,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为481.58万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677.74万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73.31万分。21家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进口乘用车89.30万辆,平均整车整备质量为1969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WLTC工况)为7.81升/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为0.61万分,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为81.67万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1.36万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6.49万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14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按需申请行政许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对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我部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现予以公告。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两部门关于开展工业类博物馆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工业类博物馆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政法函〔2022〕115号按照《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21〕16号)、《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工信部联政法﹝2021﹞54号)等要求,为推动工业类博物馆规范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文物局将开展工业类博物馆专项调查摸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对象对社会公众开放的,以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宣传我国工业发展进程、成果和工业文化为目的而兴建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常设场馆。包括正式在编制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尚未登记、但实际承担博物馆、纪念馆展示功能的机构。二、工作安排本次调查采取信息填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机构参加本次调查。具体安排如下:(一)信息填报阶段。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见附件1),认真组织填报《全国工业类博物馆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应在全国博物馆年报信息平台登录的博物馆范围内进行梳理筛选。请于2022年7月30日前将本地区调查汇总情况(含加盖公章的纸质件1份、电子表格刻录光盘1张)分别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二)实地调研阶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文物局根据全国工业类博物馆汇总统计情况,选择部分省市进行实地调研,通过实地走访、集中座谈等方式,了解博物馆在征集、保护、研究、展示、教育、服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三)成果转化阶段。在前期信息填报和实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文物局于年底前形成全国工业类博物馆名录,指导推动部分符合条件的机构完成博物馆登记备案工作,进一步探索联合认证、共建共管机制,推动更多工业类博物馆纳入行业管理体系。三、工作要求(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地方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好本地区有关单位(含属地央企)开展填报工作,确保填报质量。要加强与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沟通对接,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定期交流情况、共享信息,确保调查工作取得实效。(二)各地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要高度重视工业类博物馆调查工作,积极配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核对,指导符合条件的机构完成博物馆登记备案工作,纳入行业管理体系,加大业务指导力度。(三)各地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客观填报相关信息,为调查工作及下一步政策制定提供准确的数据。四、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 周晓岚 010-68205204国家文物局 焦丽丹 010-56792096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邮编:100804;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邮编:100009。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关于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产业〔2019〕226号)有关要求,我部决定开展第四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前三批示范评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四批示范遴选申报推荐工作(一)遴选类别。1.示范企业。主要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2.示范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3.示范项目。针对依托产业集群发展共享制造的项目进行遴选。4.示范城市。面向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有切实举措和突出成效的城市开展遴选。(二)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1.共性条件。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今,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2.专项条件及推荐名额。(1)示范企业。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原则上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30%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示范企业不超过10个。(2)示范平台。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共享制造类示范平台不超过1个。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其他类示范平台不超过3个。(3)示范项目。示范项目面向共享制造开展遴选。申报项目应围绕相关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建设共享工厂、共性技术中心,为产业集群内企业提供制造、创新、服务等资源共享,促进集群内生产组织效率提升。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示范项目不超过3个。(三)示范城市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1.申报城市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政策举措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能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经验借鉴。2.申报示范城市分为综合类和工业设计特色类。申报综合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我部遴选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项目,服务型制造主要模式深入发展、转型特点显著,制造业企业服务产出显著提升,支撑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逐步优化,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服务型制造发展对制造业GDP增长的贡献显著提升。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综合类示范城市不超过1个。申报工业设计特色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制造业重点领域设计突破、高端制造业设计人才培育、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工业设计特色类示范城市不超过1个。二、申报程序及要求(一)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第四批示范申报推荐工作。(二)请申报主体在“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网址附后)完成注册并填报材料(申报书样式见附件1)。示范城市材料由本级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填报。(三)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推荐名额择优推荐。通过初审的申报主体,须下载申报书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示范城市申报书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盖章),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并填写“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汇总表”(附件2)。各省级主管部门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第四批申报汇总表、相关申报书(一式1份)报送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四)我部将组织专家评审,并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城市,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申报企业、平台、项目进行现场考查。(五)请各省级主管部门将负责相关工作的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于2022年4月20日前反馈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三、前三批示范评估评价工作为进一步发挥服务型制造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跟踪服务,我部将对前三批示范企业、示范平台和示范城市开展评估评价工作。请各省级主管部门于2022年5月31日前,组织本地区前三批认定的示范主体登陆“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填报评估评价材料,纸质材料无需报送我部。由于特殊原因(如公司经营状态变更为吊销、注销、停业、清算等情况),确实无法完成网上填报工作的示范主体,请省级主管部门提供文字说明,同第四批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我部将组织对前三批示范开展评估评价工作。四、联系方式联系人及电话:李敏 010-68205191朱丹 010-58113937(申报网站联系人)邮箱:lim@miit.gov.cn寄送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9号楼申报网站网址:https://selection.csoma.org.cn
两部门关于开展2022年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培育遴选和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关于开展2022年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培育遴选和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政法函〔202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经济联合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优质企业,促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现组织开展2022年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遴选和复核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造业单项冠军申请条件及要求(一)基本条件。制造业单项冠军包括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两类。须满足以下条件:1.坚持专业化发展。企业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从事相关领域达10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及以上。2.市场份额全球领先。企业申请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3。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3.创新能力强。企业生产技术、工艺国际领先,重视研发投入,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领域技术标准。4.质量效益高。企业申请产品质量精良,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经营业绩优秀,盈利能力超过行业企业的总体水平。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和品牌战略,全球市场前景好,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成效。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近三年无环境、质量、安全等违法记录,企业申请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安全生产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二)申请类别。企业依据自身条件在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中择一申请(见附件1)。申请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相应产品的销售收入须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70%及以上。申请单项冠军产品的,只能申请一个产品。(三)重点产品领域。为深入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加快推动制造强国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出了单项冠军培育遴选重点领域(见附件2)。对重点领域企业和产品,尤其是重点领域补短板的,优先予以推荐。(四)完善梯度培育体系。各地方、中央企业应建立优质企业培育库,对已入选的单项冠军和有潜力的企业进行入库培育,建立联系制度,加强精准服务。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单项冠军。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企业,如申请单项冠军,应为已入选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五)推荐上报名额。依据前六批遴选情况和各地梯度培育工作开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定了地方推荐名额上限(见附件3),请各地按照名额推荐上报。中央企业每家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前三批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不占各推荐单位名额。二、制造业单项冠军复核评价工作安排根据动态管理的要求,每3年对入选单项冠军进行一次评估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在公布的名单中予以保留,对不符合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企业(产品)从名单中予以撤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组织第四批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单项冠军产品企业、2019年通过复核的第一批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填报复核申请书(见附件4)并进行初审。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相应产品的销售收入达不到企业主营收入70%以上的,可申请复核相应产品为单项冠军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复核,并组织专家赴部分企业现场核查。三、工作组织(一)组织单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同级工业经济联合会负责属地企业的组织推荐、复核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及下属法人企业的推荐、复核工作。工作中,相关政府部门、协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二)材料要求。不要求企业提供各类证明材料,企业按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三)审核把关。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对单项冠军申请企业(产品)进行初步论证、择优推荐,确保推荐质量。对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独立法人地位,有无环境、质量、安全等方面违法记录予以重点把关。对复核申请材料要认真组织初审。(四)报送时间和方式。申报采取网上填报与纸质报送相结合的方式,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8日。网上通过制造业单项冠军在线报送系统(dgb.cfie.org.cn)统一申报。由企业在线填写并上传相关材料,经组织单位审核后报送(具体填报和审核方式参见报送系统主页说明)。纸质材料要与网上填报一致,一式两份,连同正式上报文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相关材料由后者代收)。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010-68205208/68205205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010-62062115/62375770线上报送系统技术咨询:010-68209351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甲7号,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309室,邮编100191。
十部门关于促进制造业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有关单位: 推动制造业有序转移,是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拓展制造业发展新空间的重要途径,是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维护我国产业体系完整性、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迫切需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制造业有序转移,提出以下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名单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2021〕275号根据《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经专家现场评估、指导完善提升、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我部从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中确定了首批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现予以公布。附件:首批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名单.docx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10月20日附件 首批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名称服务方向和领域1中国工业设计(上海)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数字设计领域2浙江树创科技有限公司(中低压电气工业设计研究院)中低压电气行业3陶瓷工业设计研究院(福建)有限公司陶瓷行业4山东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烟台)智能制造领域5广州坤银生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生态工业设计研究院)生态设计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国家铁路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一、委托事项国家铁路局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名义实施以下事项的行政许可:(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事项。委托范围:专门用于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等涉及铁路运营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事项。委托范围: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上设置、使用的非制式无线电台(站)。二、委托期限委托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中止或终止,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告。三、受委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受委托机关:国家铁路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室
六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制造业优质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高、产业带动作用大,在制造强国建设中发挥领头雁、排头兵作用。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的迫切需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发展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以下简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领航企业)为代表的优质企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准确把握培育发展优质企业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体系、完善政策、优化服务,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推动优质企业持续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推进制造强国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二、构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格局。分类制定完善遴选标准,选树“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领航企业标杆。健全梯度培育工作机制,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内市场领先的“小巨人”企业,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小巨人”等各类企业成长为国际市场领先的单项冠军企业,引导大企业集团发展成为具有生态主导力、国际竞争力的领航企业。力争到2025年,梯度培育格局基本成型,发展形成万家“小巨人”企业、千家单项冠军企业和一大批领航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提高优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工程。引导参与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重大工程,推广经验成果。推动产业数字化发展,大力推动自主可控工业软件推广应用,提高企业软件化水平。依托优质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协同创新,加大基础零部件、基础电子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高端仪器设备、集成电路、网络安全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产品、装备攻关和示范应用。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优质企业开放,建设生产应用示范平台和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促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优质企业在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中的中坚作用,组织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做强长板优势,补齐短板弱项,打造新兴产业链条,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组织领航企业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梳理,鼓励通过兼并重组、资本运作、战略合作等方式整合产业资源,提升产业链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参与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培育一批制造业现代供应链示范企业。推动优质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领域集中,加快在关键环节和中高端领域布局。鼓励增强根植性,引导有意愿的单项冠军企业、领航企业带动关联产业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五、引导优质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对标世界一流企业,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融合发展,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参与国际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提高中高端供给能力。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和5G应用创新行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打造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培育一批综合性强、带动面广的示范场景,建设和推广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百万工业APP培育行动,实施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新业态。支持参与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六、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生态。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载体,支持领航企业整合产业链资源,联合中小企业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型产业集群等。鼓励领航企业对上下游企业开放资源,开展供应链配套对接,与中小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构建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发展生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七、促进优质企业加强管理创新和文化建设。实施企业管理提升专项行动,鼓励推动组织管理变革,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资源集约管理和配置、做好风险防控,创新生产经营模式,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加大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力度,增强风险防范和价值创造能力。引导企业重视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员工凝聚力、创造力和社会认同感。(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八、提升优质企业开放合作水平。鼓励领航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积极在全球布局研发设计中心,优化生产网络和供应链体系,有效对接和利用全球资源。以共建“一带一路”为重点,构建区域产业链共同体,更好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支持企业实施“抱团出海”行动,牵头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地方有序建设中外合作园区,吸引更多的全球高端要素、高端制造能力,支撑促进企业发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九、完善金融财政和人才政策措施。发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出资组建优质企业培育基金。加强企业融资能力建设和上市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支持投贷联动、投投联动,引导金融机构为优质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金融支持。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引进高端人才,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先进制造业实训基地。持续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实施工业和信息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鼓励各地研究制定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支持政策措施。(财政部、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加强对优质企业的精准服务。分级构建优质企业培育库,建立“企业直通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诉求,指导用好惠企政策,协调解决土地、用工、用能等问题。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梳理企业需求,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人才培训、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加大宣传力度,编制发布企业案例集,推广地方典型经验,开展经验交流,组织“万家优质企业行”活动,打造“优质企业”名片。(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行业协会配合相关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的培育发展工作体系和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加强与各类规划衔接,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工作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2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单位:经2021年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6月4日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工作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通信管理局,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调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调查活动是指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满足行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协调等工作需要,经审查机关审批或备案后依法开展的各项统计调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生产、经营、研发等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制定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项目,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公布统计信息,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加强统计监督检查和评估,提高统计调查质量和水平。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全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调查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调查活动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和规定开展统计工作。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第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职责制定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机关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在审批或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第七条 设立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必要、可行,其内容和统计范围应当符合项目制定单位的职责分工。 新设立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正在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第八条 超过有效期限的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如需继续执行,应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第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本级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制度,定期对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进行评估,按照评估情况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第三章 统计调查实施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可采取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等方式。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资料实行逐级报送或直接报送。逐级报送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统计调查项目制定部门。直接报送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向统计调查项目制定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明确各环节统计工作人员责任,形成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同时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制定统计数据质量全流程控制管理办法,对统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通过技术校核、自查、抽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第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方式、开拓渠道,提高采集和处理统计信息水平,减轻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负担;应加强统计数据整合共享利用,建立健全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网络系统和平台,形成具有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特色的统计工作体系。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统计资料是以纸制品、电子资料库系统、磁介质、光介质等载体保存的、反映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等的数据、文字、图表等统计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统计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调查报表以及经过分析、研究和加工整理的综合统计资料。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应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统计资料公布制度,依法公布相关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未经审定的统计资料不得对外公布。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规划政策、分析经济运行、考核发展绩效、实行奖惩措施等所使用的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应以依据法定统计调查项目获取的统计资料为准。第二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推进统计信息公布渠道的多元化,利用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会议、官方公众号等多种形式,为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人员按照要求参加业务培训,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经费,为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统计监督和检查;(二)负责与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系,参与国家有关统计调查工作;(三)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各职能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统一向审查机关报批报备;(四)指导建立健全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指标体系;(五)审定拟公布或提供的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推动行业数据共建共享。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实施相关统计资料搜集、审核、汇总工作,经审定后公布和使用;(三)对本部门统计调查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四)组织统计检查、考核和培训。第二十五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完成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署的部门统计调查任务;(二)接受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经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四)依法检查、审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五)管理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培训和业务技术交流。第二十六条 统计调查对象承担以下义务:(一)配合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本单位统计调查报表及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二)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核算方法,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奖惩。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人员应具备完成统计调查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按照规定参加统计业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统计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定期评定工业和信息化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工作表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机构及人员予以表扬;对工作不达标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培训、管理和指导。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适时对统计调查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并接受同级统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队伍建设情况,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情况,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情况,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其他统计调查工作相关情况。第三十一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线索依法移交同级统计主管部门,重大问题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六)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的,由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未完成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署的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二)未按规定逐级上报统计资料,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三)未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导致上报的统计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四)统计调查人员、经费保障不能满足统计调查工作需要的;(五)未按规定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的。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协助同级统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关材料。对存在违纪行为的,由相应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印发施行的《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八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政法〔202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国资、文物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优质企业,促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根据《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部署,现组织开展第六批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和第三批制造业单项冠军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六批单项冠军申请条件及要求(一)基本条件。制造业单项冠军包括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1.坚持专业化发展。企业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从事相关领域10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及以上。2.市场份额全球领先。企业申请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三。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3.创新能力强。企业生产技术、工艺国际领先,重视研发投入,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领域技术标准。4.质量效益高。企业申请产品质量精良,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经营业绩优秀,盈利能力超过行业企业的总体水平。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和品牌战略,全球市场前景好,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成效。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近三年无环境、质量、安全违法记录,企业申请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安全生产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二)申请类别。企业依据自身条件在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中择一申请(见附件1)。申请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相应产品的销售收入须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70%以上。申请单项冠军产品的,只能申请一个产品。(三)重点产品领域。为深入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加快推动制造强国建设,我部列出了单项冠军培育遴选重点领域(见附件2)。对重点领域企业和产品,尤其是重点领域补短板的,优先予以推荐。(四)完善梯度培育体系。支持各地方、中央企业建立单项冠军储备库,将有潜力的企业纳入培育工作范围,建立健全梯度培育体系。梯度培育情况将与各地推荐名额挂钩。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单项冠军。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的企业,如申请单项冠军,应为已入选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五)推荐上报名额。依据前五批遴选情况和各地梯度培育工作开展情况,我部研究确定了地方推荐名额上限(见附件3),请各地按照名额推荐上报。中央企业每家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前三批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满足申请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不占各推荐单位名额。二、第三批复核工作安排根据《实施方案》关于动态管理的要求,每3年对入选单项冠军进行一次评估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公布的名单中予以保留,对不符合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企业从名单中予以撤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组织第三批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冠军产品企业填报《第三批制造业单项冠军复核申请表》(见附件4)并进行初审。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相应产品的销售收入达不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的,可申请复核相应产品为单项冠军产品。我部将组织开展复核,并组织专家赴部分企业现场核查。三、工作组织(一)组织单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同级工业经济联合会负责属地企业的组织推荐、复核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及下属法人企业的推荐、复核工作。工作中,相关政府部门、协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二)材料要求。不要求企业提供各类证明材料,企业按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三)审核把关。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根据《实施方案》和本通知要求,对第六批单项冠军申请企业(产品)进行初步论证、择优推荐,确保推荐质量。对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独立法人地位,有无环境、质量、安全等方面违法记录予以重点把关。对第三批单项冠军复核工作要认真组织初审。(四)报送时间和方式。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申报采取网上填报与纸质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网上通过制造业单项冠军在线报送系统(dgb.cfie.org.cn)统一申报。由企业在线填写并上传相关材料,经组织单位审核后报送(具体填报和审核方式参见报送系统主页说明)。纸质材料要与网上填报一致,一式两份,连同正式上报文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相关材料由后者代收)。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政法司:010-68205205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010-62062115/62375770传真:010-62375770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甲7号,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309室,10019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三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为落实《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同时对第三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推荐工作(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基本条件,近2年内(2019年1月1日起)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二)申报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有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申报推荐工作。(三)推荐数量。已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0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家;已开展行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行业协会推荐数量不超过4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行业协会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四)申报方式。请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向初审合格的申报主体分配网上登录账号(随后提供),由申报主体通过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网址:www.id-center.org.cn)在线填报所需信息。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填写的内容和材料格式应符合《办法》要求。(五)申报日期。请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初审合格的企业在线打印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推荐单位(省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公章,于2021年6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二、第三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工作请省级主管部门组织2017年认定的第三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填报复核材料并进行初审。其中,通过行业协会推荐入选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由注册地省级主管部门统一通知企业参加复核。复核材料填报方式、报送时间等要求与申报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致。三、工作要求(一)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工作是引导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制造业设计能力的重要措施。请各省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基本条件、推荐数量、时间节点等要求,做好申报推荐和复核初审等工作。(二)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对申报及复核材料严格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推荐和复核初审等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四、联系方式联系人及电话:袁旭立 010-68205275胡吉嵘 010-68205193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9层(高韵收) 邮编:100846 电话68207157/18611972722附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和复核材料清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中国工业精神,弘扬优秀工业文化,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现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国家工业遗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和重要设备、工具、产品等,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产权关系明晰,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二)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等重大变革,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三)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人文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四)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工业风貌,对工业后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五)老工业城市、大运河沿线、黄河沿线、革命老区的工业遗产项目优先推荐;(六)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二、申报程序(一)按属地原则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见附件),经当地县级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中央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总部提出申请。(二)省级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推荐顺序,择优确定推荐名单。三、报送要求(一)省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挖掘工业遗产资源,积极组织相关遗产所有权人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要严控遴选数量,按照优先顺序,切实将一批代表性强、保护利用价值高的优秀项目推荐出来。(二)请于2021年6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U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联系人及电话:周 岚 010-68209901周晓岚 010-68205204电子邮箱:zhoulan@miit-icdc.org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5号楼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邮编:1008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为进一步加快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镁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镁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为进一步加快铝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铝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铝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铝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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