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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及前两批名单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制造强国战略,进一步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引领工业绿色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及已发布名单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推荐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 请依据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充分结合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等相关工作,按照《通知》明确的推荐程序,参照前四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要求,组织企业(含央企,下同)、园区等开展申报工作,抓紧确定本地区第五批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名单。请于2020年6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项目汇总表、单项申请材料等,参见附件1-5)报送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随附电子版材料。 各地区要严格把控推荐质量,不得推荐近3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二)复核已发布绿色制造名单 按照“每三年一复核”的原则,请各地区组织对2017年我部发布的第一批、第二批绿色制造名单内有关单位的绿色发展现状开展现场复核,重点核查其在近3年的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是否存在注销、停业等情况,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请将复核情况,特别是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名单和原因,随第五批绿色制造推荐名单一并报送至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工作要求 (一)绿色工厂 鼓励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在需要进一步加强绿色发展水平的行业中选择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及《通知》中绿色工厂评价有关要求)。请各地区按照制定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目标计划推进绿色工厂创建工作。每个地区推荐的绿色工厂不超过30家。 鼓励家用电器、纺织、医药、食品、节能环保装备制造、新能源装备制造、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等行业加快创建绿色工厂。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铜冶炼、乙烯、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电石、烧碱、焦化、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所推荐企业的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二)绿色设计产品 本批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在“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查看,申请产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根据标准具体要求,编写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三)绿色园区 绿色园区建设重点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请选取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园区进行申报(参照《通知》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鼓励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开展绿色园区建设工作。每个地区推荐的绿色园区不超过3个。 (四)绿色供应链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申报范围涵盖汽车、航空航天、船舶、电子电器、通信、大型成套装备机械、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建材、电子商务、快递包装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企业(参照《通知》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 (五)业务咨询电话 绿色工厂:010-68205369绿色设计产品:010-68205359绿色工业园区:010-68205354绿色供应链:010-68205360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四)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信厅节函〔2017〕564号)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的评价机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请有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加强监督。 为提高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体系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总计不得超过15项。同时,为提升第三方机构的自律意识,便于广大企业和园区择优选择,鼓励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证明材料,鼓励我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承担国家重点诊断服务任务的节能诊断机构参与相关评价工作。 四、已公告名单的管理 (一)加强已公告绿色制造名单的监管。各地区要持续开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复核工作。我部将视情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绿色制造名单,及时剔除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产品、企业和园区。 (二)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监管。在各地区监管的基础上,我部将组织对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评价机构,后续3年内不再采信该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三)加强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各地区要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和推荐工作。我部将组织对绿色特征明显、成效突出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鼓励绿色制造名单内单位定期向全社会发布绿色低碳发展报告,分享绿色理念、工作和成效,履行社会责任,接受公共监督。
两部委关于举办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举办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2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共同举办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目的 激发创新潜力,集聚创业资源,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共同打造为中小企业和创客提供交流展示、产融对接、项目孵化的平台,发掘和培育一批优秀项目和优秀团队,催生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成长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融通创新,助力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 二、组织机制 大赛设立组委会,负责大赛的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担任组委会主席,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王江平担任组委会副主席;组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等。 组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统筹推进大赛相关事项。秘书处主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局长梁志峰担任,副主任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濮剑鹏、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主任付京波担任。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承担赛事组织协调、宣传推广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大赛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咨询服务、完善项目评审规则等工作。 三、赛事安排 (一)赛事组成。大赛由区域赛、专题赛和总决赛组成(组织方案见附件1)。区域赛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主办,着力发掘和推荐本地区、本领域创新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境外区域赛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牵头主办。专题赛由秘书处办公室会同国内外行业协会、大企业,园区和地方政府等主办,围绕中小企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聚焦实体经济和制造业的重点行业和专业领域关键技术,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类创新项目;鼓励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组织办赛。总决赛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主办,具体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办。 (二)参赛报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创客(以下统称参赛者)均可报名参赛,参赛者通过大赛官网(http://www.cnmaker.org.cn)注册报名(流程见附件2);通过省级参赛平台注册报名的项目,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8月31日前全部导入大赛官网;未注册登记的参赛者不得参加大赛。大赛不向参赛者收取任何费用。区域赛项目报名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专题赛项目报名截止日期另行通知。 (三)对接服务报名。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意愿的投融资机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通过大赛官网报名,发挥技术、资本、市场等资源优势,促进产融对接、孵化落地和成果转化等。 (四)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类创新项目,并尽快对接产业、金融、技术等资源,协调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成果转化和落地孵化等服务,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五)参赛比选。总决赛采取“现场演示和答辩、当场亮分、现场公证”评选方式,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颁发奖金和证书。大赛同时设置入围奖200名和优秀组织单位、优秀对接服务单位,对大赛筹备、组织实施以及后续对接服务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 四、政策激励 获奖项目可获得以下支持: (一)宣传展示。通过“创客中国”大赛数字展馆、“创客中国”国家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创客中国”微信公众号、微博、创客中国头条和直播室等)、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渠道,对参赛项目、“双创”资源和对接成果进行展览展示、宣传报道和服务推介。 (二)投融资对接。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银行等推荐,组织线上线下需求对接、产融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等活动,集聚带动各类投融资机构为参赛企业提供多元化服务。 (三)落地入驻园区。入驻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产业小镇等,享受最新创业扶植政策和创业孵化服务,加速实现产业化。 (四)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提供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上的检验检测、技术转移、工业设计、解决方案等技术服务,以及法律、人力资源、财务、知识产权等服务。安排创业导师和技术、投资、管理专家进行辅导。 五、工作要求 (一)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和产业特点,积极牵头举办区域赛,尽快启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类创新项目征集。于2020年6月底前填写《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申报(备案)表》(见附件3),报大赛组委会备案,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并建立动态跟踪和服务机制。 (二)秘书处办公室应聚焦疫情防控、实体经济中新材料、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和大数据等领域,牵头举办专题赛。专题赛联合主办方,于2020年6月底前填写《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申报(备案)表》,报大赛秘书处办公室审核,并由秘书处办公室告知专题赛所在地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赛事主办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强赛前动员、赛中展示、赛后成果的宣传,扩大大赛影响力。 (四)大赛采取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的方式产生奖项。赛事主办单位和参赛者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违反大赛要求的主办单位,取消推荐资格。对于重复申报、剽窃、侵夺他人创新成果,以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参赛者,取消参赛资格。 (五)赛事主办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于赛事结束30天内,将区域赛赛事总结报送大赛组委会、专题赛赛事总结报大赛秘书处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托第三方平台密切跟踪获奖项目落地情况、区域创业活跃程度和创新活力程度,定期汇总分析。 六、联系方式 (一)大赛组委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创业创新服务处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产业政策处 (二)大赛秘书处办公室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 陈子雄 电 话:010-68200372/010-68200336 电子邮箱:cnmaker@miit.gov.cn (三)大赛技术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5.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6.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7.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11.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1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16.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引导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加强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8.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19.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20.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各地要将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27批)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批)予以公告。 附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27批)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共十九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便于理解《规划》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规划》编制背景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新创业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强调“中小企业能办大事”,并对“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等作出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十四五”时期,我国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内外部环境,新形势下中小企业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多于挑战,也承担起更多新的使命,中小企业的韧性是我国经济韧性的重要基础,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有力支撑,中小企业具有举足轻重、事关全局的重要作用。在科学分析研判国内外形势的基础上,“十四五”时期将努力构建中小企业“321”工作体系,围绕“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发展环境”三个领域,聚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加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两个重点,紧盯“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一个目标,并将这一工作体系作为《规划》的核心内容,成为“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十四五”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19个部门,联合编制了《规划》。二、《规划》主要考虑规划的总体考虑主要基于以下3点:一是提高政治站位。中小企业好,中国经济才会好,中小企业具有举足轻重、事关全局的重要作用。《规划》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的新特征新要求,将党中央对“十四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融入到国家发展大局之中。二是推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规划》立足充分发挥有效市场作用,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引导各类资源向中小企业集聚;尊重中小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内在的创造力,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同时,注重发挥有为政府的作用,不断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三是紧扣时代主题。《规划》牢牢把握中小企业面临的政策机遇、市场机遇、环境机遇和创新机遇,找准“十四五”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方向、目标,明确主要任务,谋划具体工作,将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构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等作为“十四五”中小企业工作重点,充分体现中小企业发展的时代特征。三、《规划》主要内容《规划》包括发展背景、发展思路和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5个部分。关于发展背景。一方面,对“十三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成效从发展实力、创新能力、服务体系和发展环境4方面进行总结回顾,这是科学制定“十四五”规划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对“十四五”时期中小企业面临的发展形势从机遇和挑战两方面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十四五”时期中小企业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机遇与挑战并存,中小企业在新形势下承担起更多的重要使命。关于发展思路和目标。《规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围绕“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发展环境”三个领域,聚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加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两个重点,紧盯“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一个目标,构建“321”工作体系,支持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在此基础上,《规划》明确了4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创业兴业,激发市场活力;二是坚持创新驱动,提升发展质量;三是坚持绿色集约,促进协同发展;四是坚持分类指导,提高服务效能。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5794”的工作思路,即5个发展目标、7项主要任务、9大重点工程、4项保障措施的工作思路。5个发展目标:一是整体发展质量稳步提高;二是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显著提升;三是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四是服务供给能力全面提升;五是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围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提出了一系列定量目标,包括中小企业人均营业收入增长18%以上;规模以上小型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10%以上,专利申请数年均增长10%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数年均增长15%以上。同时,提出了推动形成一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十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200个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10个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的量化工作目标。7个主要任务:《规划》提出包括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建立高效服务体系、完善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融资可得性、加强合法权益保护、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7个主要任务。这些任务上承“十四五”发展目标,与“321”工作体系相呼应,是目标的细化和分解,内容上力求做到提纲挈领。下接关键工程,形成了“目标——任务——工程”由宏观到具体的工作链条,构建了“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框架。9项重点工程:作为完成主要任务的具体工作举措,《规划》在主要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细化要求,提出9项重点工程。其中,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与专业化水平提升工程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的要求;中小企业数字化促进工程、中小企业绿色发展促进工程、中小企业质量品牌提升工程是从企业内部着眼,旨在提升中小企业自身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工程、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工程、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工程是从企业外部入手,着眼解决长期以来困扰中小企业的难点、痛点和堵点问题,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中小企业国际化促进工程主要是推动中小企业更好适应和参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强对外贸易与合作,在国际市场砥砺成长。4项保障措施:为推动有效实施,《规划》明确了4项保障措施,由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政策协同和评估督导、加强运行监测和政策研究、营造良好舆论环境4部分组成,这是落实好“十四五”规划的基础和保证。四、《规划》主要特点一是将“321工作体系”贯穿始终。《规划》围绕构建中小企业‘321’工作体系,将其贯穿始终,一张蓝图绘到底,推动各地、各部门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聚焦到这一工作体系中来,形成今后五年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二是以创新发展和绿色发展为重点,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将创新和绿色作为今后五年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两个基本原则,坚持创新驱动,将“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作为总目标,推动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营造鼓励和保护创新的外部环境,激发企业创新内生动力;坚持绿色集约,将中小企业绿色发展作为一项重点工程来抓,推动中小企业绿色化改造,发展循环经济,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为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三是推动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规划》在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健全减税降费等普惠性支持政策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体系,建立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梯度培育体系,通过政策引导,推动要素资源向优质中小企业集聚,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四是首次以多部门联发形成工作合力。《规划》首次以多部门联发的形式发布,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在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下,凝聚各方力量共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体制机制日益健全。在《规划》引领下,各部门将共同努力、协同推进,促进“十四五”时期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发布时间:2023-08-01 工信部联企业函〔2023〕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出口信保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1〕200号)《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工作安排,加快构建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良好生态,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五部门组织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围绕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聚焦链上中小微企业,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丰富金融服务策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深化产融信息对接,推动政策协同发力,不断完善金融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机制,实现产业金融良性循环。(二)行动目标。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对接协作机制,摸清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名单,了解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产业链特点,立足业务特长,“一链一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多元化金融支持举措,优质高效服务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加大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力度。二、工作举措(三)选择重点产业链,构建融资促进生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锻长板、补短板、强基础”要求,选择本地区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参与融资促进行动。要结合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百城千园行”活动等工作,依托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重点企业,进一步梳理一批在产业链上发挥强链补链稳链作用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形成产业链图谱或链企名单,摸清名单内企业基本情况,列出融资需求清单。推动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协作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邀请各类金融机构参与融资促进行动;金融机构在自愿自主、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对接链上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有序提供专业金融服务,共同构建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良好生态。(四)深入调研走访,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金融机构、数字化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组成专门服务团队。针对重点产业链,深入园区、集群、企业,结合基础服务工作,拓展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帮扶和发展并举,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答疑解惑”。在企业自愿、合规安全的前提下,把握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新场景新业态,丰富信息化手段应用,多途径多方式归集链上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科技研发、项目参与、技术改造等方面信息,深入了解企业发展动态,深化对链对企认识,着力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五)优化授信服务策略,提升信贷融资质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对企业信息和融资需求的了解,持续完善对企评价标准,积极拓展金融服务场景,结合具体产业链特点,优化授信方式、提升服务质效,提出针对性融资支持方案,惠及一批具有共性特征的链上中小微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主动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审批权限,丰富信贷产品,细化考核机制,重点满足链上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数字化转型、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融资需求,拓展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提供和支持工作,为金融机构更好服务链上中小微企业提供指导参考,帮助金融机构找准关键环节重点企业,进一步提供灵活度高、响应迅速的个性化服务,保障链、企稳定运行。(六)完善融资增信策略,优化担保服务模式。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符合条件的链上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总对总”业务模式,针对重点产业链,开展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减少重复尽调,提高担保效率,合理厘定担保费率,为链上小微企业批量化融资增信。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加大为链上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的力度,落实银担分险比例要求。支持各地为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充实资本金,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七)优化上市培育策略,助力对接资本市场。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摸排链上中小微企业上市意愿、经营情况等,建立上市企业后备库,实现批量纳入、分层管理、动态调整、精准服务。联合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专业机构,对入库企业进行批量“诊断”,研判企业上市、挂牌成熟度,协助企业找准板块定位,实施“靶向”改进。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专板,鼓励基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打造属地化直接融资服务基地,着力提升专板服务能力。积极推动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入板培育,帮助企业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尽早规范财务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推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上市培育工作,根据企业发展阶段提供差异化服务,协助中小微企业更好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八)完善股权投资策略,激发专精特新企业。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大赛、“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特色产业链“揭榜”推进等活动和数字化赋能、科技成果赋智、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等专项行动,面向重点产业链上下游细分领域、场景,遴选一批肯创新、有技术、有潜力的中小微企业,分链分行业常态化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活动。鼓励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结合自身特长参与对接活动,加快培养投资产业思维、完善产业投资策略,重点为链上中小微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融通创新、协同攻关等提供融资支持,激发涌现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发挥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早投小投创新”力度,重点支持链上中小微企业,有力支撑产业链强链补链稳链。(九)丰富综合服务策略,支持多样化融资需求。调动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为链上中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匹配多元化金融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应收账款、票据、订单融资等方式加大对产业链上游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预付款融资,为产业链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取货物、支付货款提供信贷支持,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继续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政策。优化结售汇服务和相关授信管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适的外汇避险产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中小微企业承保覆盖面和规模。融资租赁公司丰富业务模式,对中小微企业配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生产设备等予以支持。期货公司立足期货及衍生品,强化对企风险管理、库存管理等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平滑利润波动、稳定生产经营。三、保障措施(十)强化组织协调保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协同联动,保持日常沟通,及时研究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方案,以“见实效”为目标,灵活多样开展行动。(十一)加强政策协同保障。国家层面,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财政部门之间深化对接合作,加强政策协同、业务联动,及时发现问题,共同推动解决。用好用足存款准备金降低释放的长期资金,以及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带动信贷投放稳定增长。鼓励各地将中小微企业贷款相关奖补、风险补偿、股改挂牌上市奖励等支持政策与融资促进行动衔接匹配,协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深耕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提升专业化特色化服务能力。(十二)做好培训服务保障。将融资培训服务作为“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重要内容。做好中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扩大对企服务覆盖面、推动对企培训精细化。帮助中小微企业了解融资支持政策、熟悉金融服务产品、培养信用风险管理意识。丰富培训方式和内容,采取集中培训、网络课堂、融资沙龙、送课上门等方式,针对同一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共性需求,提供融资规划、信贷通识、融资租赁、期货外汇、股改推进、股权投资引入、上市挂牌辅导等培训内容,加强融资经验交流,提升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能力。拓展培训对象,对金融机构开展产业政策培训,增强金融机构服务产业能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融资促进行动的跟踪分析,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报告重大问题。年底前,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融资促进行动开展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通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共同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工作走深走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2023年7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教育部 :《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1月11日 附件:《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pdf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的主体,是保就业的主力军,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关键环节。近期,受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影响,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困难明显增加,生产经营形势不容乐观,迫切需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现平稳健康发展。为此,制定以下措施:一、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各地方负责)二、2022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力争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抽贷、断贷;其中,对2022年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等困难行业,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如办理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安排,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要求,支持银行按规定加大不良贷款转让、处置、核销力度。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服务力度。进一步落实银担分险机制,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财政部、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支持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支持期货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针对性降低短期险费率,优化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特征和保险需求,丰富保险产品供给。(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运用储备等多种手段,加强供需调节,促进价格平稳运行。加强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制定出台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将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重点加强对企业人员到厂难、物料运输难等阻碍复工达产突出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深入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大中小企业加强创新合作,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和中小微企业配套能力,助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复工达产。各地方要综合施策保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建立中小微企业人员、物流保障协调机制,引导企业在防疫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采取闭环管理、封闭作业等方式稳定生产经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八、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加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开展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把脉问诊”。鼓励大企业建云建平台,中小微企业用云用平台,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通过培育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加大帮扶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九、鼓励开展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大力支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试点示范,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深入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组织和汇聚各类优质服务资源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加强政策服务,了解中小微企业困难和诉求,帮助中小微企业降本增效。鼓励地方采取“企业管家”“企业服务联络员”等举措,深入企业走访摸排,主动靠前服务,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差异化举措,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健全完善“中小企助查”APP等政策服务数字化平台,为企业提供权威政策解读和个性化政策匹配服务,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开展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督查,压实责任、打通堵点,推动政策落地生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部门、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作用,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加强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中小微企业运行态势,推动企业家参与制定涉企政策;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助企纾困支持合力。有关工作进展及时报送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落实《“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9号),切实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示范内容本次申报围绕4大领域13个方向,遴选一批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通过树立一批创新能力突出、应用效果良好、示范作用明显的大数据领域标杆,推进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二、申报要求(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为从事或服务于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应用、安全、要素流通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科研院所。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1个项目,每个项目限申报1个方向。申报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具有较强的规模实力、经济效益、技术研发能力和融合创新能力。申报项目须为在建或已建项目,拥有自有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模式创新、应用示范带动作用良好。(二)推荐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中央企业集团等有关单位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大数据)主管部门可额外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由所属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申报主体通过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DCMM)三级及以上贯标评估的,不占用各推荐单位推荐指标数量。(三)示范期限。示范项目示范期为2年,已列入前期示范项目且仍在示范期内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示范期内,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示范项目开展动态监测,并对示范项目名单进行动态调整。示范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示范项目评估摸底工作。鼓励各推荐单位积极支持并监督指导示范项目实施,推进示范项目高水平建设。三、申报流程(一)申报主体于2023年8月15日前,登录“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系统”(https://www.bdcases.org.cn)完成信息填报。(二)各推荐单位于2023年8月25日前登录申报系统确认推荐名单。名单按优先级排序。四、联系方式联系人:张建伦、周易江电 话:010-88687355、010-88687028申报系统维护人员:杨柳电 话:010-88686171附件: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和实施方案.docx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年7月1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23-06-08 17:05:08 来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3月2日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pdf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23-04-06 11:58:06 来源: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pdf附件5:申报流程图.pdf附件6:推荐汇总表.pdf附件7:优质中小企业认定纸质材料清单.pdf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发布时间:2023-03-29 12:09:29 来源: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稿.pdf
发布时间:2023-03-29 11:21:29 来源: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pdf实施细则附件.zip
一、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党领导法治建设。把系统内法治教育抓在日常,与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相结合、与党支部学习相结合、与日常业务学习相结合,推动法治教育常态化。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厅党组理论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严格落实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等各项议事决策程序,及时听取行政部门相关工作情况,审议有关重大事项,坚持把法治建设纳入工作总体布局,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严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策集体讨论前,严格实行合法性审核,提高依法决策水平。(二)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建立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法治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报告,形成《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并严格执行。制定并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推动经信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法述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建立经信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和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强化法治队伍建设,结合厅机关法治讲座和“学习强国”“法治教育网”等线上培训做好日常学习教育。组织厅机关干部积极参与自治区各类法律知识测试考试,学法覆盖率、考试合格率均达到100%。厅机关普法经费按照财政工作要求从公务经费中列支,以保障每年普法需求。二、依法保障重点工作(一)依法维护社会持续和谐稳定。调整充实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平安建设小组,下设部门进一步调整为办公室、政工人事处、后勤服务中心,把我厅及行业平安建设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好具体落实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部署,年底有督促检查。制定厅机关《内保条例》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修订《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值班制度》《政务值班制度》,完善值班要素、健全值班台账,建立全年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安全隐患排查和防范。强化厅内保密管理,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定期组织保密教育,开展微信失泄密教育,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开展信访排查化解,通过厅长办公会、专题会、处务会等形式,传达学习安排部署信访工作。加强内部管理,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开展应急维稳演练,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值守;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落实“三查、两问”“一测”,同时落实人员消毒等防控措施。定期组织开展防火、防盗、用水、用电等排查,保证院内稳定。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协助辖区派出所开展联合巡查摸排、组织防电信诈骗宣传等,确保辖区和谐稳定。制定印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培训方案》《疫情防控应知应会》,分级分类开展线上线下疫情防控政策宣贯、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环境卫生消毒和个人防护知识培训。印发了关于做好迎接党的“二十大”电子政务外网相关工作通知,压实各接入单位和各地(市)经信局责任。开展网络安全风险排查。加强对西藏自治区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整改,排查重点工业企业网络安全隐患,提升安全防护水平,预防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工业企业平稳、有序发展。(二)加强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政治引领。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西藏工作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和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作为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机关党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重要内容,纳入党组工作规则和议事日程,作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和支部学习重点。加强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成立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创建办,建立健全共同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新格局。健全创建工作常态化机制。抓牢抓实抓常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召开党建暨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工作会,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行总结部署。多次专题学习研究民族团结工作,出台《区经信厅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方案》《关于创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工作方案》《着力创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工作要点》《2022年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等方案计划。及时将民族团结新闻报道通过厅门户网站进行宣传。(三)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学习,提高思想站位。通过厅党组会、厅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厅长办公会、厅专题会等多层次学,线上答题、网络宣教等多形式学,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等,不断提升全厅干部职工做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的思想自觉。健全机构,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分管领导负责的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工作专班,层层明确任务分工,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强化落实,压紧压实责任。厅领导坚持定期调度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带队开展专题调研,印发年度生态环保工作计划,制定任务分解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措施、责任和时限,厅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不断走向常态化。强化顶层设计,科学谋划工业绿色发展。结合区内生态环境、资源要素实际,研究起草我区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和水泥行业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印发实施《西藏自治区绿色建材生产骨干企业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10家绿色建材生产骨干企业入库培育,推动工业节能降碳、提质增效。(四)依法保障边防巩固和边境安全。重温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西藏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听取我厅贯彻落实习近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抓特色产业、推动工业和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产业发展、绿色发展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准确把握西藏工作新形势新任务”专题学习讲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国家安全观和西藏工作重要论述、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等内容开展宣讲培训。结合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题学习,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党的建设研究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习近平论民族和宗教工作、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读本等内容,并开展学习交流。传达学习自治区边防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及王君正书记在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调研时的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我厅贯彻落实措施。三、健全完善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体系(一)严格落实依法行政。着眼于提高行政执行力,我厅科学界定和规范厅属各部门工作职能,印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厅属部门 直属单位工作职责》,形成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开展各项行政工作。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二)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我厅依法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及时梳理细化政务公开事项,完善信息公开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闭环管理。发布了《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了主动公开事项、依申请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诉程序,并主动公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三)加强诚信建设。开展“双公示”各项工作,成立“双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双公示”工作制度》,及时将厅机关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公示公开。组织召开2022年全区食品安全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培训会,落实食品安全、增强企业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过程等市场交易过程中,严格落实诚实守信,履行各项约定义务,做到诚信行政。(四)扎实开展网络舆情监督。结合我厅实际,在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二次审核时对所发布的内容进行监测和研判,严格落实《区经信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和数据更新考核制度》,确保所发布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五)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为监督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制定并严格落实我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两项制度。四、健全完善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一)严格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强化依法决策意识。严格贯彻《区党委依法治藏办关于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推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决策、重要文件、相关协议合同等,进行法律方面的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厅法律顾问协调解决相关法律事务,审查相关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安排法律顾问为厅机关干部职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专题讲座,赴日喀则市定日县曲当乡通门村、参木达村开展“让民法走进农牧区‘典’亮美好生活”为主题的送法下乡活动。(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厅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工作,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指引》。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起草制定文件过程中,广泛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开展合法性审查,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在厅网站公示公开,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一)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定并严格执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聘任厅机关两名同志兼任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员,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工作。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严格执行“亮证执法”,落实告知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标准,现场签署并送达检查文书。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处罚、检查等程序,制定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二)创新执法方式。结合工作职能,认真梳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在执法过程通过说服、劝导等方式开展柔性执法,引导执法对象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委托第三方编制我区无限电管理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结合实际细化量化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目前已形成初稿并已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积极开展案例指导,按照国家无线电办公室通知要求,组织我区无线电管理系统开展案例学习,以案释法,指导各级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六、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一)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为提高应对突发疫情所需重要防疫物资应急保障能力,保障应急防疫物资迅速、高效、有序调度供应,建立协调一致、快速便捷的物资保障体系,研究制定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设下设各专项小组,完善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制定《自治区大规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应急保供方案》,就全区及各地(市)分别统计物资需求量和保有量,汇总重点防疫物资缺口,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开展2022年度全区政府食盐储备审核验收工作。8月12日,时任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郭翔就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进行了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二)严格落实工业领域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并严格落实《自治区工业领域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2022年度工业领域防汛抗旱工作通知,建立健全《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安排部署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结合第14个全国防灾减灾日,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桌面演练。(三)开展维稳应急演练。为进一步加强全体干部职工面对突发恐怖事件的防范意识,提高对恐怖事件的合理处理、自护自救以及有效逃生避险的能力,确保全体干部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联合便民警务站民警进行了机关反恐应急处突演练。为提高厅机关安保维稳能力水平,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开展反恐防爆安全演练活动。七、加强立法工作,以法引领中小企业发展为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突出地方立法特色,按照自治区人大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厅积极开展《西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起草工作,会同人大、司法、工商联深入基层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赴青海、河南、四川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做法,委托第三方起草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各区直相关单位、地(市)、园区和企业意见反馈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目前,《条例》已由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2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五章 创新支持第六章 市场开拓第七章 服务措施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统筹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促进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以及税务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档案,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纳税服务平台等,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第七条 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范,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完善支持方式、加大支持力度。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科技、商务等其他专项资金,应当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倾斜,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以及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等。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以及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公布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财政奖励、税收优惠等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费办理程序,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二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制定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单列普惠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流程,在财务咨询、信贷、结算、投资管理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公平、便捷的服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产业和金融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通过风险补偿、资本注入等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担保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社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稳步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规模和占比。第十六条 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担保融资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租赁权、股权、订单、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各级人民政府采购主体和大型企业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第十七条 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实施股权融资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措施,坚持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建立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创业服务体系。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在用地、场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给予资金扶持,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初创成本,提高入驻企业孵化成功率。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支持通过先租赁后出让、租赁与出让相结合等方式,保障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和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用地;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解读和宣传,并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服务平台、宣传资料、培训讲座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市场监管、财税、金融、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等对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创业扶持政策,并进行创业指导。第二十二条 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高等院校毕业生、农牧民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补贴。第二十三条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建设。第五章 创新支持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培育具有成长性的生态环保型、科技创新型、资源节约型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和支撑,支持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第二十六条 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费用等负担。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和创新。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科技创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无偿资助或者资本金投入;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实施科技创新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担保奖励或者风险补偿。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加强与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支持本单位的科研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将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第六章 市场开拓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配套协作和协同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展览展销活动,为中小企业搭建展示、交易、合作、交流的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产业损害预警风险提示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中小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第七章 服务措施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主动服务中小企业,简化企业申报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和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和完善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促进综合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发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财政税收、融资服务、市场、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并编制惠企政策清单和涉企公共服务清单,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信息。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专家库,为中小企业提供智力支撑。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队伍,为中小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机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做好对中小企业的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税费减免、房租减免补贴、就业保障、融资支持、提供法律服务等措施为中小企业纾困。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第三十九条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听取中小企业及其行业组织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反馈。第四十一条 制定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充分听取中小企业及其行业组织的意见,保障其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中小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中小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第四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审计监管、绩效考核中查处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鉴定等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向中小企业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对中小企业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规范对中小企业的收费行为。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的;(三)对中小企业投诉、举报的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调查、处理、反馈的;(四)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鉴定等活动的;(六)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的;(七)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八)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九)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第二批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企业名单公示发布时间:2021-12-13 12:46:13 来源:中小企业处
2021年第二批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工作圆满结束
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评价认定办法(试行)》,经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专家评审、市推进组确定和公示等程序,认定西藏藏医学院藏药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为拉萨市第三批绿色发展试点企业(2021年度)。特此通知。附件:拉萨市第三批绿色发展试点企业(2021年度)认定名单拉萨市绿色企业专项推进组(拉萨市经信局代)2021年11月8日附件:拉萨市第三批绿色发展试点企业(2021年度)认定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二、《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支持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生态退化地区、资源型地区、老工业城市等特殊类型地区更好解决自身困难,更好发挥支撑功能,持续增强内生发展动力,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开拓振兴发展新局面。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落实重点任务,组织编制省级专项规划,将《规划》明确的重要任务和改革举措与本地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衔接起来,确保将《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加大支持力度,细化具体支持措施,为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充分发挥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推进重大事项,推动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服务,及时跟踪《规划》实施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2021年9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县域商业体系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是畅通国内大循环、全面促进农村消费的必然选择,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国县域商业发展迅速,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的看,县域商业发展依然滞后,商品和服务供给不足,与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还存在差距。为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农村消费提质扩容,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分层分类,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以渠道下沉和农产品上行为主线,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市场倾斜,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农民增收与消费提质良性循环。(二)发展目标。“十四五”时期,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到2025年,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县县有连锁商超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年均新增农村网商(店)100万家,培育30个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经营农产品的公益性市场地市级覆盖率从40%提高到60%。二、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一)完善县城商业设施。把县域作为统筹农村商业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强化县城综合商业服务能力,推动县乡村商业联动。改造提升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鼓励城市大型流通企业拓展农村市场,共建共享仓储等设备设施,示范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商务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二)建设乡镇商贸中心。鼓励企业通过自建、合作等方式,建设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推动购物、娱乐、休闲等业态融合,改善乡镇消费环境。引导乡镇商贸中心向周边农村拓展服务,满足农民消费升级需求。(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三)改造农村传统商业网点。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输出管理和服务,通过技术赋能、特许经营、供应链整合等方式,改造夫妻店等传统网点,发展新型乡村便利店。丰富村级店快递收发、农产品经纪等服务,满足农民便利消费、就近销售需求。支持邮政企业建设村级邮政综合服务站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加油点升级改造为加油站。(商务部、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四)支持企业数字化、连锁化转型。培育县域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引导企业通过组织创新、资源整合做强做大。引导供销、邮政、快递和农村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运用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强化数据驱动,推动产品创新数字化、运营管理智能化、为农服务精准化,加快转型升级。支持发展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等经营模式,鼓励品牌连锁流通企业通过连锁或股权加盟,促进县乡村商业网络连锁化。(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培育农村新型商业带头人。鼓励各地开展新型商业带头人培育计划。举办创业创新和技能大赛,挖掘农村商业人才。利用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师资团队等县域资源开展品牌设计、市场营销、电商应用等专业培训,强化实操技能,提高就业转化率。引入县域外智力、人力资源,加强跨区域人员交流学习,提升对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等的就业创业服务水平。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全国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立农村电商人才培养载体和师资、标准、认证体系。推广农村商业网络公开课,共享培训资源。(商务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全国妇联、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把规模经营户培育成有活力的家庭农场。扎实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培育壮大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开展面向小农户和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关键薄弱环节的统防统治、代耕代收等服务。建设区域性农业全产业链综合服务中心。(农业农村部负责)四、丰富农村消费市场(七)开发适合农村市场的消费品。通过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大数据分析,了解农民消费特征,支持消费领域平台企业挖掘市场潜力,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以农民需求为导向,鼓励生产企业开发适合农村市场的日用消费品、大家电、家居、汽车等,促进农村耐用消费品更新换代。完善农村道路、水、电(充电桩)、通信等基础设施,改善耐用消费品等使用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能源局、各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八)优化农村生活服务供给。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县乡村协调发展的生活服务网络。依托乡镇商贸中心、农村集贸市场等场所,提供餐饮、亲子、洗浴、健身等服务。利用村民活动中心、夫妻店等场所,提供理发、维修、废旧物资回收等便民服务。鼓励城镇市场主体到乡村设点,直接向农民提供服务,缩小城乡居民服务消费差距。(商务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九)提升县域文旅服务功能。鼓励文旅、民俗等资源丰富的乡镇推动商旅文娱体等融合发展,吸引城市居民下乡消费。鼓励客栈酒店提供文旅服务,配合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全国优选乡村民宿名录和森林景区建设,发展乡村民宿、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木屋营地、帐篷营地等,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提升服务水平。合理开发利用农耕文化遗产,培育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建设一批特色文化产业村镇和文化产业群。推出一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路线,打造乡村休闲旅游聚集区,建设美丽休闲乡村和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创新举办特色农事节庆活动,发展会展经济,促进特色农产品销售。(文化和旅游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增强农产品上行能力(十)提升农产品供给质量。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统筹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继续抓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推动加工、仓储、物流等向主产区布局,实现产购储加销衔接配套。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加快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稳步推进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全面试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粮食和储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能力。支持产地建设改造具有产后商品化处理功能的集配中心、产地仓等,鼓励研发应用产后初加工、精深加工设施设备。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中小微企业等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培育一批生产标准、技术集成、管理科学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和产业园区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拓展延伸产业链,提升产品附加值。(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加强农业品牌培育。建设完善农业品牌标准体系,塑强一批精品区域公用品牌,带动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协同发展。深入推进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发布消费索引。挖掘品牌内涵,讲好品牌故事,创新品牌营销,支持流通企业、电商平台等开设品牌农产品销售专区,培育农产品网络品牌,促进品牌农产品销售。(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完善农产品市场网络(十三)加快发展产地市场体系。推进以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和田头市场为核心的产地市场建设,形成与农业生产布局相适应的产地流通体系。认定一批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提升价格形成、信息服务、物流集散、品牌培育、科技交流、会展贸易等主要功能。加快推进田头市场建设,促进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提高农产品市场公益性保障能力。各地要通过土地作价、投资建设、财政入股、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农产品的公益性批发市场建设,增强保供稳价和综合服务能力。采取入股参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建设改造产地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各地要与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产品市场签订协议,明确市场公益性职责,持续增强民生保障能力。(商务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十五)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以农产品主产区、重要集散地和主销区为基础,提升产地初加工、批发和零售等环节功能,促进流通节点有效衔接,完善跨区域产销链条。综合考虑节点功能、地理位置、产销规模等因素,确定一批全国农产品骨干批发市场和骨干流通企业,带动农产品生产、运输、仓储、流通、消费等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设施共用共享。(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加快补齐冷链设施短板。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规模适度的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加强移动式冷库应用,发展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设施建设。引导生鲜电商、邮政、快递企业建设前置仓、分拨仓,配备冷藏和低温配送设备。推动农产品冷链技术装备标准化,推广可循环标准化周转箱,促进农产品冷链各环节有序衔接。科学布局农产品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提高冷链物流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网络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冷链设施建设指导,新建设施要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建设(十七)健全农资流通网络。鼓励各类农资市场主体共建共享,发展直供直销、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引导传统农资经销商创新营销模式,提高线上线下融合销售比例。发挥供销系统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推动传统农资流通企业向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商转型,加快构建现代农资流通网络。鼓励品牌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方式进行资产和业务重组,增强核心竞争力。(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负责)(十八)增强农资服务能力。引导服务组织面向小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测土配方施肥、机具租赁等社会化服务,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支持供销系统、邮政乡镇网点巩固基层农资供应、农资配送、农产品收购等传统业务,因地制宜发展冷藏保鲜、烘干收储、加工销售、农技推广等生产性服务,打造乡镇区域服务中心。(农业农村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创新流通业态和模式(十九)支持大型企业开展供应链赋能。鼓励大型电商、邮政、快递和商贸流通企业以县镇为重点,延伸供应链,推广应用新型交易模式,为中小企业、个体商户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销售分析、库存管理、店面设计等服务,增强农村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商务部、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扩大农村电商覆盖面。强化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统筹能力,为电商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运营公司等主体提供市场开拓、资源对接、业务指导等服务,提升农村电商应用水平。引导电商平台投放更多种类工业品下乡,弥补农村实体店供给不足短板。实施“数商兴农”,发展农村电商新基建。创新农产品电商销售机制和模式,提高农产品电商销售比例。深入推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建立健全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培育快递服务现代农业项目。加强部门协同、资源整合,鼓励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益农信息社、村邮站、供销社等多站合一、服务共享。(商务部、农业农村部、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发展县乡村物流共同配送。支持邮政、快递、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开展市场化合作,实现统一仓储、分拣、运输、配送、揽件,建立完善农村物流共同配送服务规范和运营机制。在整合县域电商快递基础上,搭载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推动物流快递统仓共配。推进邮快合作下乡进村工程。推动农村寄递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信息共享、数据互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二)强化产销对接长效机制。引导农产品流通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农业、产销一体、股权合作等模式实现精准对接。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活动,鼓励各地发挥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县企合作等机制作用,推动对接资源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脱贫地区倾斜。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城市郊区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地产地销。(商务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各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九、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和加强市场监管(二十三)强化农村市场执法监督。完善市场监管城乡联动机制,充实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源头治理,落实企业进货查验责任和质量承诺制度。完善商品质量、“双随机、一公开”和进货台账、不合格商品退市等监管制度,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畅通农村消费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二十四)促进农资市场有序发展。结合春耕、夏种、秋播等重要农时,抓好化肥、农药、农膜、农业机械及零配件等重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管。加快推进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农资市场主体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行业内部推行守法经营或质量公开承诺制,规范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行为。(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五)加强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围绕与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假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和抽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村市场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加强流通渠道管理,完善农村市场食品安全治理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完善政策机制(二十六)加强分级分类管理。将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作为乡村振兴规划的重要内容。制定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立足东中西差异,明确商业设施、业态的结构和功能,各地根据人口结构、收入水平等情况,实事求是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加强分级分类管理。(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七)便利交通运输。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提高通行效率,减少拥堵,便利群众。(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二十八)加强财政投入保障。统筹用好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等现有专项资金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域商业领域发展。各地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县域商业设施、农产品产地流通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投入保障范围,加大支持力度。(财政部、商务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二十九)创新投融资模式。有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银企合作,深化信息协同和科技赋能,为县域商贸、物流、供销等领域企业和合作社提供资金结算、供应链融资、财务管理等服务。鼓励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县域商业实际使用场景,开展抵押、担保及信用类小额贷款业务。聚焦特色产业,用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制,对符合条件的可提供中长期贷款产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完善标准统计等相关制度。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农产品市场分级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消费相关指标体系,加强农村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统计工作,完善发布内容。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立法工作。(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司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一)强化指导考核。将县域商业建设情况作为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国有企业承担的公益性流通网络建设任务,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支持。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发展目标,按年度分解细化任务安排,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上下联动工作格局。(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商务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各地区各部门把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商务部牵头建立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各地方要抓好贯彻落实。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商 务 部 中 央 农 办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邮 政 局乡村振兴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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