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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2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单位:经2021年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6月4日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工作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通信管理局,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调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调查活动是指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满足行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协调等工作需要,经审查机关审批或备案后依法开展的各项统计调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生产、经营、研发等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制定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项目,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公布统计信息,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加强统计监督检查和评估,提高统计调查质量和水平。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全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调查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调查活动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和规定开展统计工作。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第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职责制定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机关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在审批或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第七条 设立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必要、可行,其内容和统计范围应当符合项目制定单位的职责分工。 新设立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正在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第八条 超过有效期限的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如需继续执行,应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第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本级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制度,定期对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进行评估,按照评估情况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第三章 统计调查实施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可采取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等方式。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资料实行逐级报送或直接报送。逐级报送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统计调查项目制定部门。直接报送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向统计调查项目制定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明确各环节统计工作人员责任,形成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同时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制定统计数据质量全流程控制管理办法,对统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通过技术校核、自查、抽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第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方式、开拓渠道,提高采集和处理统计信息水平,减轻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负担;应加强统计数据整合共享利用,建立健全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网络系统和平台,形成具有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特色的统计工作体系。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统计资料是以纸制品、电子资料库系统、磁介质、光介质等载体保存的、反映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等的数据、文字、图表等统计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统计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调查报表以及经过分析、研究和加工整理的综合统计资料。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应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统计资料公布制度,依法公布相关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未经审定的统计资料不得对外公布。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规划政策、分析经济运行、考核发展绩效、实行奖惩措施等所使用的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应以依据法定统计调查项目获取的统计资料为准。第二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推进统计信息公布渠道的多元化,利用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会议、官方公众号等多种形式,为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人员按照要求参加业务培训,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经费,为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统计监督和检查;(二)负责与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系,参与国家有关统计调查工作;(三)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各职能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统一向审查机关报批报备;(四)指导建立健全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指标体系;(五)审定拟公布或提供的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推动行业数据共建共享。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实施相关统计资料搜集、审核、汇总工作,经审定后公布和使用;(三)对本部门统计调查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四)组织统计检查、考核和培训。第二十五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完成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署的部门统计调查任务;(二)接受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经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四)依法检查、审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五)管理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培训和业务技术交流。第二十六条 统计调查对象承担以下义务:(一)配合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本单位统计调查报表及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二)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核算方法,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奖惩。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人员应具备完成统计调查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按照规定参加统计业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统计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定期评定工业和信息化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工作表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机构及人员予以表扬;对工作不达标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培训、管理和指导。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适时对统计调查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并接受同级统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队伍建设情况,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情况,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情况,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其他统计调查工作相关情况。第三十一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线索依法移交同级统计主管部门,重大问题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六)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的,由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未完成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署的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二)未按规定逐级上报统计资料,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三)未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导致上报的统计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四)统计调查人员、经费保障不能满足统计调查工作需要的;(五)未按规定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的。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协助同级统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关材料。对存在违纪行为的,由相应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印发施行的《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八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政法〔202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国资、文物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优质企业,促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根据《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部署,现组织开展第六批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和第三批制造业单项冠军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六批单项冠军申请条件及要求(一)基本条件。制造业单项冠军包括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1.坚持专业化发展。企业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从事相关领域10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及以上。2.市场份额全球领先。企业申请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三。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3.创新能力强。企业生产技术、工艺国际领先,重视研发投入,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领域技术标准。4.质量效益高。企业申请产品质量精良,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经营业绩优秀,盈利能力超过行业企业的总体水平。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和品牌战略,全球市场前景好,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成效。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近三年无环境、质量、安全违法记录,企业申请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安全生产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二)申请类别。企业依据自身条件在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中择一申请(见附件1)。申请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相应产品的销售收入须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70%以上。申请单项冠军产品的,只能申请一个产品。(三)重点产品领域。为深入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加快推动制造强国建设,我部列出了单项冠军培育遴选重点领域(见附件2)。对重点领域企业和产品,尤其是重点领域补短板的,优先予以推荐。(四)完善梯度培育体系。支持各地方、中央企业建立单项冠军储备库,将有潜力的企业纳入培育工作范围,建立健全梯度培育体系。梯度培育情况将与各地推荐名额挂钩。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单项冠军。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的企业,如申请单项冠军,应为已入选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五)推荐上报名额。依据前五批遴选情况和各地梯度培育工作开展情况,我部研究确定了地方推荐名额上限(见附件3),请各地按照名额推荐上报。中央企业每家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前三批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满足申请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不占各推荐单位名额。二、第三批复核工作安排根据《实施方案》关于动态管理的要求,每3年对入选单项冠军进行一次评估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公布的名单中予以保留,对不符合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企业从名单中予以撤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组织第三批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冠军产品企业填报《第三批制造业单项冠军复核申请表》(见附件4)并进行初审。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相应产品的销售收入达不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的,可申请复核相应产品为单项冠军产品。我部将组织开展复核,并组织专家赴部分企业现场核查。三、工作组织(一)组织单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同级工业经济联合会负责属地企业的组织推荐、复核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及下属法人企业的推荐、复核工作。工作中,相关政府部门、协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二)材料要求。不要求企业提供各类证明材料,企业按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三)审核把关。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根据《实施方案》和本通知要求,对第六批单项冠军申请企业(产品)进行初步论证、择优推荐,确保推荐质量。对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独立法人地位,有无环境、质量、安全等方面违法记录予以重点把关。对第三批单项冠军复核工作要认真组织初审。(四)报送时间和方式。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申报采取网上填报与纸质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网上通过制造业单项冠军在线报送系统(dgb.cfie.org.cn)统一申报。由企业在线填写并上传相关材料,经组织单位审核后报送(具体填报和审核方式参见报送系统主页说明)。纸质材料要与网上填报一致,一式两份,连同正式上报文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相关材料由后者代收)。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政法司:010-68205205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010-62062115/62375770传真:010-62375770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甲7号,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309室,10019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三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为落实《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同时对第三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推荐工作(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基本条件,近2年内(2019年1月1日起)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二)申报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有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申报推荐工作。(三)推荐数量。已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0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家;已开展行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行业协会推荐数量不超过4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行业协会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四)申报方式。请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向初审合格的申报主体分配网上登录账号(随后提供),由申报主体通过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网址:www.id-center.org.cn)在线填报所需信息。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填写的内容和材料格式应符合《办法》要求。(五)申报日期。请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初审合格的企业在线打印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推荐单位(省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公章,于2021年6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二、第三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工作请省级主管部门组织2017年认定的第三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填报复核材料并进行初审。其中,通过行业协会推荐入选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由注册地省级主管部门统一通知企业参加复核。复核材料填报方式、报送时间等要求与申报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致。三、工作要求(一)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工作是引导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制造业设计能力的重要措施。请各省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基本条件、推荐数量、时间节点等要求,做好申报推荐和复核初审等工作。(二)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对申报及复核材料严格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推荐和复核初审等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四、联系方式联系人及电话:袁旭立 010-68205275胡吉嵘 010-68205193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9层(高韵收) 邮编:100846 电话68207157/18611972722附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和复核材料清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中国工业精神,弘扬优秀工业文化,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现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国家工业遗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和重要设备、工具、产品等,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产权关系明晰,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二)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等重大变革,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三)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人文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四)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工业风貌,对工业后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五)老工业城市、大运河沿线、黄河沿线、革命老区的工业遗产项目优先推荐;(六)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二、申报程序(一)按属地原则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见附件),经当地县级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中央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总部提出申请。(二)省级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推荐顺序,择优确定推荐名单。三、报送要求(一)省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挖掘工业遗产资源,积极组织相关遗产所有权人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要严控遴选数量,按照优先顺序,切实将一批代表性强、保护利用价值高的优秀项目推荐出来。(二)请于2021年6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U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联系人及电话:周 岚 010-68209901周晓岚 010-68205204电子邮箱:zhoulan@miit-icdc.org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5号楼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邮编:1008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为进一步加快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镁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镁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为进一步加快铝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铝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铝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铝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及前两批名单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制造强国战略,进一步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引领工业绿色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及已发布名单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推荐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 请依据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充分结合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等相关工作,按照《通知》明确的推荐程序,参照前四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要求,组织企业(含央企,下同)、园区等开展申报工作,抓紧确定本地区第五批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名单。请于2020年6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项目汇总表、单项申请材料等,参见附件1-5)报送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随附电子版材料。 各地区要严格把控推荐质量,不得推荐近3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二)复核已发布绿色制造名单 按照“每三年一复核”的原则,请各地区组织对2017年我部发布的第一批、第二批绿色制造名单内有关单位的绿色发展现状开展现场复核,重点核查其在近3年的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是否存在注销、停业等情况,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请将复核情况,特别是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名单和原因,随第五批绿色制造推荐名单一并报送至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工作要求 (一)绿色工厂 鼓励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在需要进一步加强绿色发展水平的行业中选择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及《通知》中绿色工厂评价有关要求)。请各地区按照制定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目标计划推进绿色工厂创建工作。每个地区推荐的绿色工厂不超过30家。 鼓励家用电器、纺织、医药、食品、节能环保装备制造、新能源装备制造、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等行业加快创建绿色工厂。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铜冶炼、乙烯、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电石、烧碱、焦化、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所推荐企业的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二)绿色设计产品 本批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在“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查看,申请产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根据标准具体要求,编写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三)绿色园区 绿色园区建设重点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请选取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园区进行申报(参照《通知》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鼓励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开展绿色园区建设工作。每个地区推荐的绿色园区不超过3个。 (四)绿色供应链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申报范围涵盖汽车、航空航天、船舶、电子电器、通信、大型成套装备机械、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建材、电子商务、快递包装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企业(参照《通知》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 (五)业务咨询电话 绿色工厂:010-68205369绿色设计产品:010-68205359绿色工业园区:010-68205354绿色供应链:010-68205360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四)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信厅节函〔2017〕564号)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的评价机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请有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加强监督。 为提高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体系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总计不得超过15项。同时,为提升第三方机构的自律意识,便于广大企业和园区择优选择,鼓励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证明材料,鼓励我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承担国家重点诊断服务任务的节能诊断机构参与相关评价工作。 四、已公告名单的管理 (一)加强已公告绿色制造名单的监管。各地区要持续开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复核工作。我部将视情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绿色制造名单,及时剔除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产品、企业和园区。 (二)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监管。在各地区监管的基础上,我部将组织对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评价机构,后续3年内不再采信该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三)加强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各地区要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和推荐工作。我部将组织对绿色特征明显、成效突出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鼓励绿色制造名单内单位定期向全社会发布绿色低碳发展报告,分享绿色理念、工作和成效,履行社会责任,接受公共监督。
两部委关于举办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举办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2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共同举办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目的 激发创新潜力,集聚创业资源,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共同打造为中小企业和创客提供交流展示、产融对接、项目孵化的平台,发掘和培育一批优秀项目和优秀团队,催生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成长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融通创新,助力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 二、组织机制 大赛设立组委会,负责大赛的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担任组委会主席,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王江平担任组委会副主席;组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等。 组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统筹推进大赛相关事项。秘书处主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局长梁志峰担任,副主任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濮剑鹏、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主任付京波担任。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承担赛事组织协调、宣传推广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大赛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咨询服务、完善项目评审规则等工作。 三、赛事安排 (一)赛事组成。大赛由区域赛、专题赛和总决赛组成(组织方案见附件1)。区域赛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主办,着力发掘和推荐本地区、本领域创新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境外区域赛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牵头主办。专题赛由秘书处办公室会同国内外行业协会、大企业,园区和地方政府等主办,围绕中小企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聚焦实体经济和制造业的重点行业和专业领域关键技术,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类创新项目;鼓励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组织办赛。总决赛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主办,具体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办。 (二)参赛报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创客(以下统称参赛者)均可报名参赛,参赛者通过大赛官网(http://www.cnmaker.org.cn)注册报名(流程见附件2);通过省级参赛平台注册报名的项目,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8月31日前全部导入大赛官网;未注册登记的参赛者不得参加大赛。大赛不向参赛者收取任何费用。区域赛项目报名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专题赛项目报名截止日期另行通知。 (三)对接服务报名。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意愿的投融资机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通过大赛官网报名,发挥技术、资本、市场等资源优势,促进产融对接、孵化落地和成果转化等。 (四)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类创新项目,并尽快对接产业、金融、技术等资源,协调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成果转化和落地孵化等服务,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五)参赛比选。总决赛采取“现场演示和答辩、当场亮分、现场公证”评选方式,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颁发奖金和证书。大赛同时设置入围奖200名和优秀组织单位、优秀对接服务单位,对大赛筹备、组织实施以及后续对接服务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 四、政策激励 获奖项目可获得以下支持: (一)宣传展示。通过“创客中国”大赛数字展馆、“创客中国”国家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创客中国”微信公众号、微博、创客中国头条和直播室等)、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渠道,对参赛项目、“双创”资源和对接成果进行展览展示、宣传报道和服务推介。 (二)投融资对接。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银行等推荐,组织线上线下需求对接、产融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等活动,集聚带动各类投融资机构为参赛企业提供多元化服务。 (三)落地入驻园区。入驻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产业小镇等,享受最新创业扶植政策和创业孵化服务,加速实现产业化。 (四)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提供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上的检验检测、技术转移、工业设计、解决方案等技术服务,以及法律、人力资源、财务、知识产权等服务。安排创业导师和技术、投资、管理专家进行辅导。 五、工作要求 (一)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和产业特点,积极牵头举办区域赛,尽快启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类创新项目征集。于2020年6月底前填写《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申报(备案)表》(见附件3),报大赛组委会备案,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并建立动态跟踪和服务机制。 (二)秘书处办公室应聚焦疫情防控、实体经济中新材料、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和大数据等领域,牵头举办专题赛。专题赛联合主办方,于2020年6月底前填写《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申报(备案)表》,报大赛秘书处办公室审核,并由秘书处办公室告知专题赛所在地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赛事主办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强赛前动员、赛中展示、赛后成果的宣传,扩大大赛影响力。 (四)大赛采取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的方式产生奖项。赛事主办单位和参赛者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违反大赛要求的主办单位,取消推荐资格。对于重复申报、剽窃、侵夺他人创新成果,以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参赛者,取消参赛资格。 (五)赛事主办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于赛事结束30天内,将区域赛赛事总结报送大赛组委会、专题赛赛事总结报大赛秘书处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托第三方平台密切跟踪获奖项目落地情况、区域创业活跃程度和创新活力程度,定期汇总分析。 六、联系方式 (一)大赛组委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创业创新服务处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产业政策处 (二)大赛秘书处办公室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 陈子雄 电 话:010-68200372/010-68200336 电子邮箱:cnmaker@miit.gov.cn (三)大赛技术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5.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6.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7.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11.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1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16.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引导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加强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8.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19.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20.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各地要将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27批)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批)予以公告。 附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27批)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共十九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便于理解《规划》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规划》编制背景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新创业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强调“中小企业能办大事”,并对“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等作出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十四五”时期,我国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内外部环境,新形势下中小企业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多于挑战,也承担起更多新的使命,中小企业的韧性是我国经济韧性的重要基础,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有力支撑,中小企业具有举足轻重、事关全局的重要作用。在科学分析研判国内外形势的基础上,“十四五”时期将努力构建中小企业“321”工作体系,围绕“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发展环境”三个领域,聚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加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两个重点,紧盯“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一个目标,并将这一工作体系作为《规划》的核心内容,成为“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十四五”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19个部门,联合编制了《规划》。二、《规划》主要考虑规划的总体考虑主要基于以下3点:一是提高政治站位。中小企业好,中国经济才会好,中小企业具有举足轻重、事关全局的重要作用。《规划》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的新特征新要求,将党中央对“十四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融入到国家发展大局之中。二是推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规划》立足充分发挥有效市场作用,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引导各类资源向中小企业集聚;尊重中小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内在的创造力,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同时,注重发挥有为政府的作用,不断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三是紧扣时代主题。《规划》牢牢把握中小企业面临的政策机遇、市场机遇、环境机遇和创新机遇,找准“十四五”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方向、目标,明确主要任务,谋划具体工作,将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构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等作为“十四五”中小企业工作重点,充分体现中小企业发展的时代特征。三、《规划》主要内容《规划》包括发展背景、发展思路和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5个部分。关于发展背景。一方面,对“十三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成效从发展实力、创新能力、服务体系和发展环境4方面进行总结回顾,这是科学制定“十四五”规划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对“十四五”时期中小企业面临的发展形势从机遇和挑战两方面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十四五”时期中小企业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机遇与挑战并存,中小企业在新形势下承担起更多的重要使命。关于发展思路和目标。《规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围绕“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发展环境”三个领域,聚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加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两个重点,紧盯“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一个目标,构建“321”工作体系,支持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在此基础上,《规划》明确了4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创业兴业,激发市场活力;二是坚持创新驱动,提升发展质量;三是坚持绿色集约,促进协同发展;四是坚持分类指导,提高服务效能。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5794”的工作思路,即5个发展目标、7项主要任务、9大重点工程、4项保障措施的工作思路。5个发展目标:一是整体发展质量稳步提高;二是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显著提升;三是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四是服务供给能力全面提升;五是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围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提出了一系列定量目标,包括中小企业人均营业收入增长18%以上;规模以上小型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10%以上,专利申请数年均增长10%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数年均增长15%以上。同时,提出了推动形成一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十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200个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10个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的量化工作目标。7个主要任务:《规划》提出包括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建立高效服务体系、完善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融资可得性、加强合法权益保护、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7个主要任务。这些任务上承“十四五”发展目标,与“321”工作体系相呼应,是目标的细化和分解,内容上力求做到提纲挈领。下接关键工程,形成了“目标——任务——工程”由宏观到具体的工作链条,构建了“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框架。9项重点工程:作为完成主要任务的具体工作举措,《规划》在主要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细化要求,提出9项重点工程。其中,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与专业化水平提升工程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的要求;中小企业数字化促进工程、中小企业绿色发展促进工程、中小企业质量品牌提升工程是从企业内部着眼,旨在提升中小企业自身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工程、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工程、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工程是从企业外部入手,着眼解决长期以来困扰中小企业的难点、痛点和堵点问题,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中小企业国际化促进工程主要是推动中小企业更好适应和参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强对外贸易与合作,在国际市场砥砺成长。4项保障措施:为推动有效实施,《规划》明确了4项保障措施,由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政策协同和评估督导、加强运行监测和政策研究、营造良好舆论环境4部分组成,这是落实好“十四五”规划的基础和保证。四、《规划》主要特点一是将“321工作体系”贯穿始终。《规划》围绕构建中小企业‘321’工作体系,将其贯穿始终,一张蓝图绘到底,推动各地、各部门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聚焦到这一工作体系中来,形成今后五年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二是以创新发展和绿色发展为重点,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将创新和绿色作为今后五年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两个基本原则,坚持创新驱动,将“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作为总目标,推动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营造鼓励和保护创新的外部环境,激发企业创新内生动力;坚持绿色集约,将中小企业绿色发展作为一项重点工程来抓,推动中小企业绿色化改造,发展循环经济,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为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三是推动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规划》在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健全减税降费等普惠性支持政策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体系,建立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梯度培育体系,通过政策引导,推动要素资源向优质中小企业集聚,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四是首次以多部门联发形成工作合力。《规划》首次以多部门联发的形式发布,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在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下,凝聚各方力量共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体制机制日益健全。在《规划》引领下,各部门将共同努力、协同推进,促进“十四五”时期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发布时间:2023-08-01 工信部联企业函〔2023〕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出口信保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1〕200号)《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工作安排,加快构建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良好生态,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五部门组织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围绕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聚焦链上中小微企业,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丰富金融服务策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深化产融信息对接,推动政策协同发力,不断完善金融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机制,实现产业金融良性循环。(二)行动目标。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对接协作机制,摸清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名单,了解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产业链特点,立足业务特长,“一链一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多元化金融支持举措,优质高效服务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加大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力度。二、工作举措(三)选择重点产业链,构建融资促进生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锻长板、补短板、强基础”要求,选择本地区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参与融资促进行动。要结合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百城千园行”活动等工作,依托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重点企业,进一步梳理一批在产业链上发挥强链补链稳链作用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形成产业链图谱或链企名单,摸清名单内企业基本情况,列出融资需求清单。推动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协作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邀请各类金融机构参与融资促进行动;金融机构在自愿自主、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对接链上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有序提供专业金融服务,共同构建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良好生态。(四)深入调研走访,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金融机构、数字化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组成专门服务团队。针对重点产业链,深入园区、集群、企业,结合基础服务工作,拓展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帮扶和发展并举,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答疑解惑”。在企业自愿、合规安全的前提下,把握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新场景新业态,丰富信息化手段应用,多途径多方式归集链上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科技研发、项目参与、技术改造等方面信息,深入了解企业发展动态,深化对链对企认识,着力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五)优化授信服务策略,提升信贷融资质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对企业信息和融资需求的了解,持续完善对企评价标准,积极拓展金融服务场景,结合具体产业链特点,优化授信方式、提升服务质效,提出针对性融资支持方案,惠及一批具有共性特征的链上中小微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主动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审批权限,丰富信贷产品,细化考核机制,重点满足链上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数字化转型、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融资需求,拓展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提供和支持工作,为金融机构更好服务链上中小微企业提供指导参考,帮助金融机构找准关键环节重点企业,进一步提供灵活度高、响应迅速的个性化服务,保障链、企稳定运行。(六)完善融资增信策略,优化担保服务模式。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符合条件的链上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总对总”业务模式,针对重点产业链,开展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减少重复尽调,提高担保效率,合理厘定担保费率,为链上小微企业批量化融资增信。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加大为链上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的力度,落实银担分险比例要求。支持各地为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充实资本金,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七)优化上市培育策略,助力对接资本市场。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摸排链上中小微企业上市意愿、经营情况等,建立上市企业后备库,实现批量纳入、分层管理、动态调整、精准服务。联合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专业机构,对入库企业进行批量“诊断”,研判企业上市、挂牌成熟度,协助企业找准板块定位,实施“靶向”改进。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专板,鼓励基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打造属地化直接融资服务基地,着力提升专板服务能力。积极推动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入板培育,帮助企业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尽早规范财务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推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上市培育工作,根据企业发展阶段提供差异化服务,协助中小微企业更好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八)完善股权投资策略,激发专精特新企业。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大赛、“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特色产业链“揭榜”推进等活动和数字化赋能、科技成果赋智、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等专项行动,面向重点产业链上下游细分领域、场景,遴选一批肯创新、有技术、有潜力的中小微企业,分链分行业常态化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活动。鼓励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结合自身特长参与对接活动,加快培养投资产业思维、完善产业投资策略,重点为链上中小微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融通创新、协同攻关等提供融资支持,激发涌现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发挥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早投小投创新”力度,重点支持链上中小微企业,有力支撑产业链强链补链稳链。(九)丰富综合服务策略,支持多样化融资需求。调动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为链上中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匹配多元化金融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应收账款、票据、订单融资等方式加大对产业链上游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预付款融资,为产业链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取货物、支付货款提供信贷支持,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继续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政策。优化结售汇服务和相关授信管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适的外汇避险产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中小微企业承保覆盖面和规模。融资租赁公司丰富业务模式,对中小微企业配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生产设备等予以支持。期货公司立足期货及衍生品,强化对企风险管理、库存管理等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平滑利润波动、稳定生产经营。三、保障措施(十)强化组织协调保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协同联动,保持日常沟通,及时研究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方案,以“见实效”为目标,灵活多样开展行动。(十一)加强政策协同保障。国家层面,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财政部门之间深化对接合作,加强政策协同、业务联动,及时发现问题,共同推动解决。用好用足存款准备金降低释放的长期资金,以及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带动信贷投放稳定增长。鼓励各地将中小微企业贷款相关奖补、风险补偿、股改挂牌上市奖励等支持政策与融资促进行动衔接匹配,协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深耕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提升专业化特色化服务能力。(十二)做好培训服务保障。将融资培训服务作为“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重要内容。做好中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扩大对企服务覆盖面、推动对企培训精细化。帮助中小微企业了解融资支持政策、熟悉金融服务产品、培养信用风险管理意识。丰富培训方式和内容,采取集中培训、网络课堂、融资沙龙、送课上门等方式,针对同一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共性需求,提供融资规划、信贷通识、融资租赁、期货外汇、股改推进、股权投资引入、上市挂牌辅导等培训内容,加强融资经验交流,提升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能力。拓展培训对象,对金融机构开展产业政策培训,增强金融机构服务产业能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融资促进行动的跟踪分析,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报告重大问题。年底前,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融资促进行动开展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通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共同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工作走深走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2023年7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教育部 :《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1月11日 附件:《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pdf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的主体,是保就业的主力军,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关键环节。近期,受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影响,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困难明显增加,生产经营形势不容乐观,迫切需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现平稳健康发展。为此,制定以下措施:一、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各地方负责)二、2022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力争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抽贷、断贷;其中,对2022年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等困难行业,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如办理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安排,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要求,支持银行按规定加大不良贷款转让、处置、核销力度。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服务力度。进一步落实银担分险机制,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财政部、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支持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支持期货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针对性降低短期险费率,优化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特征和保险需求,丰富保险产品供给。(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运用储备等多种手段,加强供需调节,促进价格平稳运行。加强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制定出台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将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重点加强对企业人员到厂难、物料运输难等阻碍复工达产突出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深入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大中小企业加强创新合作,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和中小微企业配套能力,助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复工达产。各地方要综合施策保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建立中小微企业人员、物流保障协调机制,引导企业在防疫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采取闭环管理、封闭作业等方式稳定生产经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八、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加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开展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把脉问诊”。鼓励大企业建云建平台,中小微企业用云用平台,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通过培育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加大帮扶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九、鼓励开展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大力支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试点示范,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深入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组织和汇聚各类优质服务资源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加强政策服务,了解中小微企业困难和诉求,帮助中小微企业降本增效。鼓励地方采取“企业管家”“企业服务联络员”等举措,深入企业走访摸排,主动靠前服务,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差异化举措,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健全完善“中小企助查”APP等政策服务数字化平台,为企业提供权威政策解读和个性化政策匹配服务,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开展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督查,压实责任、打通堵点,推动政策落地生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部门、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作用,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加强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中小微企业运行态势,推动企业家参与制定涉企政策;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助企纾困支持合力。有关工作进展及时报送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落实《“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9号),切实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示范内容本次申报围绕4大领域13个方向,遴选一批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通过树立一批创新能力突出、应用效果良好、示范作用明显的大数据领域标杆,推进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二、申报要求(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为从事或服务于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应用、安全、要素流通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科研院所。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1个项目,每个项目限申报1个方向。申报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具有较强的规模实力、经济效益、技术研发能力和融合创新能力。申报项目须为在建或已建项目,拥有自有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模式创新、应用示范带动作用良好。(二)推荐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中央企业集团等有关单位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大数据)主管部门可额外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由所属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申报主体通过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DCMM)三级及以上贯标评估的,不占用各推荐单位推荐指标数量。(三)示范期限。示范项目示范期为2年,已列入前期示范项目且仍在示范期内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示范期内,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示范项目开展动态监测,并对示范项目名单进行动态调整。示范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示范项目评估摸底工作。鼓励各推荐单位积极支持并监督指导示范项目实施,推进示范项目高水平建设。三、申报流程(一)申报主体于2023年8月15日前,登录“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系统”(https://www.bdcases.org.cn)完成信息填报。(二)各推荐单位于2023年8月25日前登录申报系统确认推荐名单。名单按优先级排序。四、联系方式联系人:张建伦、周易江电 话:010-88687355、010-88687028申报系统维护人员:杨柳电 话:010-88686171附件: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和实施方案.docx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年7月1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23-06-08 17:05:08 来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3月2日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pdf
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评价认定办法(试行)》,经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专家评审、市推进组确定和公示等程序,认定西藏藏医学院藏药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为拉萨市第三批绿色发展试点企业(2021年度)。特此通知。附件:拉萨市第三批绿色发展试点企业(2021年度)认定名单拉萨市绿色企业专项推进组(拉萨市经信局代)2021年11月8日附件:拉萨市第三批绿色发展试点企业(2021年度)认定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二、《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支持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生态退化地区、资源型地区、老工业城市等特殊类型地区更好解决自身困难,更好发挥支撑功能,持续增强内生发展动力,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开拓振兴发展新局面。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落实重点任务,组织编制省级专项规划,将《规划》明确的重要任务和改革举措与本地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衔接起来,确保将《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加大支持力度,细化具体支持措施,为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充分发挥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推进重大事项,推动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服务,及时跟踪《规划》实施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2021年9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县域商业体系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是畅通国内大循环、全面促进农村消费的必然选择,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国县域商业发展迅速,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的看,县域商业发展依然滞后,商品和服务供给不足,与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还存在差距。为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农村消费提质扩容,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分层分类,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以渠道下沉和农产品上行为主线,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市场倾斜,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农民增收与消费提质良性循环。(二)发展目标。“十四五”时期,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到2025年,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县县有连锁商超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年均新增农村网商(店)100万家,培育30个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经营农产品的公益性市场地市级覆盖率从40%提高到60%。二、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一)完善县城商业设施。把县域作为统筹农村商业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强化县城综合商业服务能力,推动县乡村商业联动。改造提升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鼓励城市大型流通企业拓展农村市场,共建共享仓储等设备设施,示范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商务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二)建设乡镇商贸中心。鼓励企业通过自建、合作等方式,建设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推动购物、娱乐、休闲等业态融合,改善乡镇消费环境。引导乡镇商贸中心向周边农村拓展服务,满足农民消费升级需求。(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三)改造农村传统商业网点。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输出管理和服务,通过技术赋能、特许经营、供应链整合等方式,改造夫妻店等传统网点,发展新型乡村便利店。丰富村级店快递收发、农产品经纪等服务,满足农民便利消费、就近销售需求。支持邮政企业建设村级邮政综合服务站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加油点升级改造为加油站。(商务部、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四)支持企业数字化、连锁化转型。培育县域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引导企业通过组织创新、资源整合做强做大。引导供销、邮政、快递和农村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运用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强化数据驱动,推动产品创新数字化、运营管理智能化、为农服务精准化,加快转型升级。支持发展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等经营模式,鼓励品牌连锁流通企业通过连锁或股权加盟,促进县乡村商业网络连锁化。(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培育农村新型商业带头人。鼓励各地开展新型商业带头人培育计划。举办创业创新和技能大赛,挖掘农村商业人才。利用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师资团队等县域资源开展品牌设计、市场营销、电商应用等专业培训,强化实操技能,提高就业转化率。引入县域外智力、人力资源,加强跨区域人员交流学习,提升对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等的就业创业服务水平。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全国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立农村电商人才培养载体和师资、标准、认证体系。推广农村商业网络公开课,共享培训资源。(商务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全国妇联、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把规模经营户培育成有活力的家庭农场。扎实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培育壮大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开展面向小农户和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关键薄弱环节的统防统治、代耕代收等服务。建设区域性农业全产业链综合服务中心。(农业农村部负责)四、丰富农村消费市场(七)开发适合农村市场的消费品。通过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大数据分析,了解农民消费特征,支持消费领域平台企业挖掘市场潜力,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以农民需求为导向,鼓励生产企业开发适合农村市场的日用消费品、大家电、家居、汽车等,促进农村耐用消费品更新换代。完善农村道路、水、电(充电桩)、通信等基础设施,改善耐用消费品等使用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能源局、各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八)优化农村生活服务供给。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县乡村协调发展的生活服务网络。依托乡镇商贸中心、农村集贸市场等场所,提供餐饮、亲子、洗浴、健身等服务。利用村民活动中心、夫妻店等场所,提供理发、维修、废旧物资回收等便民服务。鼓励城镇市场主体到乡村设点,直接向农民提供服务,缩小城乡居民服务消费差距。(商务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九)提升县域文旅服务功能。鼓励文旅、民俗等资源丰富的乡镇推动商旅文娱体等融合发展,吸引城市居民下乡消费。鼓励客栈酒店提供文旅服务,配合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全国优选乡村民宿名录和森林景区建设,发展乡村民宿、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木屋营地、帐篷营地等,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提升服务水平。合理开发利用农耕文化遗产,培育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建设一批特色文化产业村镇和文化产业群。推出一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路线,打造乡村休闲旅游聚集区,建设美丽休闲乡村和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创新举办特色农事节庆活动,发展会展经济,促进特色农产品销售。(文化和旅游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增强农产品上行能力(十)提升农产品供给质量。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统筹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继续抓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推动加工、仓储、物流等向主产区布局,实现产购储加销衔接配套。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加快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稳步推进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全面试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粮食和储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能力。支持产地建设改造具有产后商品化处理功能的集配中心、产地仓等,鼓励研发应用产后初加工、精深加工设施设备。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中小微企业等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培育一批生产标准、技术集成、管理科学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和产业园区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拓展延伸产业链,提升产品附加值。(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加强农业品牌培育。建设完善农业品牌标准体系,塑强一批精品区域公用品牌,带动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协同发展。深入推进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发布消费索引。挖掘品牌内涵,讲好品牌故事,创新品牌营销,支持流通企业、电商平台等开设品牌农产品销售专区,培育农产品网络品牌,促进品牌农产品销售。(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完善农产品市场网络(十三)加快发展产地市场体系。推进以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和田头市场为核心的产地市场建设,形成与农业生产布局相适应的产地流通体系。认定一批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提升价格形成、信息服务、物流集散、品牌培育、科技交流、会展贸易等主要功能。加快推进田头市场建设,促进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提高农产品市场公益性保障能力。各地要通过土地作价、投资建设、财政入股、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农产品的公益性批发市场建设,增强保供稳价和综合服务能力。采取入股参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建设改造产地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各地要与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产品市场签订协议,明确市场公益性职责,持续增强民生保障能力。(商务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十五)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以农产品主产区、重要集散地和主销区为基础,提升产地初加工、批发和零售等环节功能,促进流通节点有效衔接,完善跨区域产销链条。综合考虑节点功能、地理位置、产销规模等因素,确定一批全国农产品骨干批发市场和骨干流通企业,带动农产品生产、运输、仓储、流通、消费等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设施共用共享。(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加快补齐冷链设施短板。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规模适度的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加强移动式冷库应用,发展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设施建设。引导生鲜电商、邮政、快递企业建设前置仓、分拨仓,配备冷藏和低温配送设备。推动农产品冷链技术装备标准化,推广可循环标准化周转箱,促进农产品冷链各环节有序衔接。科学布局农产品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提高冷链物流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网络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冷链设施建设指导,新建设施要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建设(十七)健全农资流通网络。鼓励各类农资市场主体共建共享,发展直供直销、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引导传统农资经销商创新营销模式,提高线上线下融合销售比例。发挥供销系统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推动传统农资流通企业向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商转型,加快构建现代农资流通网络。鼓励品牌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方式进行资产和业务重组,增强核心竞争力。(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负责)(十八)增强农资服务能力。引导服务组织面向小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测土配方施肥、机具租赁等社会化服务,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支持供销系统、邮政乡镇网点巩固基层农资供应、农资配送、农产品收购等传统业务,因地制宜发展冷藏保鲜、烘干收储、加工销售、农技推广等生产性服务,打造乡镇区域服务中心。(农业农村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创新流通业态和模式(十九)支持大型企业开展供应链赋能。鼓励大型电商、邮政、快递和商贸流通企业以县镇为重点,延伸供应链,推广应用新型交易模式,为中小企业、个体商户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销售分析、库存管理、店面设计等服务,增强农村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商务部、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扩大农村电商覆盖面。强化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统筹能力,为电商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运营公司等主体提供市场开拓、资源对接、业务指导等服务,提升农村电商应用水平。引导电商平台投放更多种类工业品下乡,弥补农村实体店供给不足短板。实施“数商兴农”,发展农村电商新基建。创新农产品电商销售机制和模式,提高农产品电商销售比例。深入推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建立健全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培育快递服务现代农业项目。加强部门协同、资源整合,鼓励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益农信息社、村邮站、供销社等多站合一、服务共享。(商务部、农业农村部、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发展县乡村物流共同配送。支持邮政、快递、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开展市场化合作,实现统一仓储、分拣、运输、配送、揽件,建立完善农村物流共同配送服务规范和运营机制。在整合县域电商快递基础上,搭载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推动物流快递统仓共配。推进邮快合作下乡进村工程。推动农村寄递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信息共享、数据互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二)强化产销对接长效机制。引导农产品流通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农业、产销一体、股权合作等模式实现精准对接。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活动,鼓励各地发挥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县企合作等机制作用,推动对接资源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脱贫地区倾斜。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城市郊区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地产地销。(商务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各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九、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和加强市场监管(二十三)强化农村市场执法监督。完善市场监管城乡联动机制,充实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源头治理,落实企业进货查验责任和质量承诺制度。完善商品质量、“双随机、一公开”和进货台账、不合格商品退市等监管制度,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畅通农村消费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二十四)促进农资市场有序发展。结合春耕、夏种、秋播等重要农时,抓好化肥、农药、农膜、农业机械及零配件等重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管。加快推进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农资市场主体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行业内部推行守法经营或质量公开承诺制,规范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行为。(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五)加强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围绕与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假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和抽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村市场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加强流通渠道管理,完善农村市场食品安全治理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完善政策机制(二十六)加强分级分类管理。将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作为乡村振兴规划的重要内容。制定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立足东中西差异,明确商业设施、业态的结构和功能,各地根据人口结构、收入水平等情况,实事求是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加强分级分类管理。(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七)便利交通运输。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提高通行效率,减少拥堵,便利群众。(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二十八)加强财政投入保障。统筹用好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等现有专项资金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域商业领域发展。各地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县域商业设施、农产品产地流通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投入保障范围,加大支持力度。(财政部、商务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二十九)创新投融资模式。有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银企合作,深化信息协同和科技赋能,为县域商贸、物流、供销等领域企业和合作社提供资金结算、供应链融资、财务管理等服务。鼓励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县域商业实际使用场景,开展抵押、担保及信用类小额贷款业务。聚焦特色产业,用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制,对符合条件的可提供中长期贷款产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完善标准统计等相关制度。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农产品市场分级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消费相关指标体系,加强农村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统计工作,完善发布内容。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立法工作。(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司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一)强化指导考核。将县域商业建设情况作为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国有企业承担的公益性流通网络建设任务,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支持。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发展目标,按年度分解细化任务安排,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上下联动工作格局。(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商务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各地区各部门把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商务部牵头建立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各地方要抓好贯彻落实。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商 务 部 中 央 农 办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邮 政 局乡村振兴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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