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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科技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全国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实施以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组织实施《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科技系统普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科技工作者法治观念逐步增强,普法工作机制更加健全,依法治理能力不断提升。 为推进全国科技系统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持续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进一步加大科技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制定本规划。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科技系统普法工作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服务“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发展,以提高科技管理法治化水平为目标,以持续提升科技管理人员、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科技法治素养为重点,以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工作着力点,以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科技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完善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科技系统普法工作体系更加健全,法治宣传教育与科普教育、科技创新实践、科技特色有机融合,制度完备、实施精准、评价科学、责任明晰的普法工作体系基本形成。科技系统普法工作形式更加丰富,互联网、新媒体、云平台等在法治宣传教育实践中的应用更加广泛,内容更加鲜活,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进一步提高。科技系统普法工作效果更加突出,法治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进一步拓展,科技管理人员、科技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提高。 (三)工作原则。 1.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党的领导是法治宣传教育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宣传教育全过程各方面,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普法理念和工作导向,做到普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依法保障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创新主体权益,夯实科技创新服务人民、人民支持科技创新的社会基础。 3. 坚持服务科技创新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立足于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安排和落实好法治宣传教育各项任务,促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 坚持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坚持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立法、执法、管理服务和科普等科技工作实践,融入科技创新全过程,教育引导科技管理人员、科技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自觉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 二、明确科技系统普法重点内容 (一)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切实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习、精准把握、模范践行。结合科技管理工作实际,重点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科技自立自强、科技体制改革、科技治理、科技人才等一系列重要论述,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二)突出宣传宪法。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阐释好宪法精神。加强国旗法、国歌法等宪法相关法的学习宣传,强化国家认同。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结合“12·4”国家宪法日,开展“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提高科技工作人员、科技创新主体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三)突出宣传民法典。把民法典纳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适时举办学习报告会、组织旁听案件庭审等。深入宣传民法典中在保障科技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技术合同、知识产权等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内容,让民法典走进科技创新主体心里。 (四)深入宣传科学技术进步法。广泛宣传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和实施对加快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意义,明确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科技领域基本法的定位,着重宣传法律新修订的重点内容,阐释好法律的实施如何为科技创新提供法治保障。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将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本单位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并通过举办专题座谈会、开辟宣传专栏、组织有奖问答或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面向科技创新主体、重点人员的专题宣讲,促进科技工作者完整准确掌握法律内容,自觉践行法律规范要求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加强宣传科技创新各领域法律法规。结合推动科技政策落实等工作实践,系统性开展科技领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积极宣讲新制定和新修订的科技法律法规。适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大力学习宣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推动科技工作者依法开展科技创新。适应服务科技创新主体需要,大力学习宣传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和部门规章,切实做好解读释义,帮助广大科研人员、各类创新主体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内容,服务科技创新实践。 (六)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有关平等保护、公平竞争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适应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需要,大力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出口管制法、生物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保密法等,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深入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七)深入宣传党内法规。以党章、准则、条例等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同科技法律法规宣传的衔接协调。突出学习宣传党章,教育广大党员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尊崇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把学习掌握党内法规作为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列入党组织“三会一课”内容,在考核党员、干部时注意了解相关情况,促进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 三、持续提升各群体科技法治素养 (一)加强各级科技管理干部学法用法。重点抓好“关键少数”,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治讲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等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明确领导干部履职应当学习掌握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推进法治建设情况列入年度述职重要内容。引导广大科技管理干部学法用法,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察科技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加强法治培训,重点学习与履行科技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学习监察法及实施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与规范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依法行政和依法用权能力。规范科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工作机制,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 (二)加强科研人员学法用法。面向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社会组织、新型研发机构等的科研人员,大力宣传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科技法律法规,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特别是科学技术进步法等重点内容。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培训,切实增强科研人员的法治意识,促进科研人员严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提升科技创新效率。 (三)加大对社会公众的科技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根据科技创新和体制改革的需要,针对各类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技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科技法律法规进院校、进园区、进企业、进期刊、进学(协)会等,结合科技活动周、科技工作者日、科普日、宪法宣传周等活动,向社会普及科技法律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科技创新的氛围,提升社会各界对科技法律法规的认同感和遵从度。 四、提高科技普法针对性实效性 (一)把普法融入科技法治工作全过程。在科技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扩大社会参与,法律法规出台后以多种形式进行配套解读,增强社会公众对有关政策的理解和认知。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时,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利用受理、审理、决定等各环节实时普法。 (二)创新普法方式方法。充分发挥《科技日报》等主流媒体在科技普法宣传中的引领作用。用好用活新媒体新技术,以互联网思维和全媒体视角开展智慧普法,建设融“报、网、端、微、屏”于一体的全媒体科技法治传播体系。鼓励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创作视频、漫画、图文等科技普法产品。加强对优秀自媒体制作科技普法产品的引导,注重短视频在科技普法中的运用,推动科技普法资源信息共享。强化科技普法特色,注重使用科技理念、科技元素等,探索运用沉浸式、体验式技术支撑科技普法。 (三)加大以案普法以案释法。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制度,探索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在科技行政执法过程中,要结合案情充分释法说理,并将科技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告知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切实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照程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护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普法。推动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科技普法中发挥职能作用,鼓励引导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科技中介、技术经理人等科技从业人员参与科技普法。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科技普法中的积极作用。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把推进普法守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把普法工作纳入本单位本系统法治建设总体部署,纳入综合绩效考核等考核评价内容。健全完善党委(组)领导的普法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普法领导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各项任务。 (二)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细化普法内容、措施标准和责任。结合科技部党组一号文件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宣贯等重要工作要求,推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加强本行业本单位人员学法用法,针对科技管理干部和科研人员,建立健全常态化普法培训机制,采用集中培训、轮训、研讨等方式,切实提升科技法治水平。加大对管理服务对象普法力度,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类媒体、科普基地等,发挥自身优势,设置普法专栏专题,及时准确解读科技法律制度,促进科技普法常态化、制度化。 (三)加强普法能力建设。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把“八五”普法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切实加以保障。要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推进重心下移,为基层开展普法和依法治理创造更好条件。要强化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的应用性、对策性研究,加强对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多发问题的调研。加强科技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四)加强评估总结。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健全普法工作评估机制,对“八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重在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并对工作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总结、推广经验,确保科技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有声有色、有力有效开展。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 一、科普仪器设备 1. 用于特效场馆画面播放的银幕、激光数字投影机、数字播放系统及音响系统。 2. 光学天象仪。 3. 高速摄影机。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以下简称《税则》)8518.2200,8518.4000,8518.5000,8521.9019,8525.8011,8525.8031,8528.6210—8528.6990,9005.8010,9007.1010,9007.2010,9010.6000。 二、科普展品 1. 图书、报纸、杂志、期刊、地图。 2. 化石、标本、模型。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1—49.03,49.05,9705.0000,9706.0000,“模型”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三、科普专用软件 专门用于科普工作的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7.0090,84.71,85.23。
“十四五”东西部科技合作实施方案 东西部科技合作是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区域和跨区域协同创新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西部地区创新能力和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东西部科技合作,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支撑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聚焦国家科技战略与区域发展重大需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要素融通、合作共赢,深化跨区域科技合作机制,健全东西部科技合作体系,激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引导创新要素跨区域有序流动和高效集聚,推动资源共享、人才交流、平台联建、联合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形成优势互补、高效协同的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新局面。到2025年,西部地区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东部地区科技创新外溢效应更加明显,创新链产业链跨区域双向融合更加紧密,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显著增强,有力支撑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科技援疆”,塑造新疆创新发展优势。 1. 支持新疆重点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技术联合攻关。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发挥多部门、多地区协同攻关优势,支持新疆实施能源清洁利用与碳达峰碳中和科技行动,开展煤炭清洁利用、智能化风力发电机组、储能、新能源微电网等先进能源技术研发与示范应用,开展战略矿产、化工等行业绿色低碳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支撑引领新疆绿色发展。 2. 推动新疆棉花、林果特色农业创新发展。支持新疆与中国农业科学院等联合开展良种培育、数字化棉田、智慧农场等技术攻关,提升高效节水和机械化采收装备技术水平,培育相关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强化林果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利用,开展农产品冷链物流、保鲜和质量追溯体系研发与示范,推进数字技术在林果农业产业链中的融合应用。 3. 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科技创新高地。深化科技援疆及“四方合作”机制,支持新疆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联合建设丝绸之路创新发展研究院、高水平智库等创新平台。 (二)实施“科技援藏”,支撑建设美丽幸福西藏。 1. 构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组织全国生态保护优势科研力量,加快实施第二次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支持构建碳储量评估与碳中和监测体系,建设青藏高原综合科学研究中心和科学数据中心,联合开展西藏脆弱生态保护研究及衍生产业培育,形成生态保护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提升西藏可持续发展科技支撑能力。 2. 加快西藏特色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西藏联合中国农业科学院、行业龙头企业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青稞、牦牛等特色农牧业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共建青稞和牦牛种质资源与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提高西藏现代化育种、健康种养殖、高附加值农产品开发能力,促进西藏特色农牧业高质量发展。 3. 提升高原医学和藏医药创新发展水平。推动拉萨与东部地区创新型城市、国家高新区结对子,深化在高原医学和藏医药领域的产学研用合作,开展高原人群健康保障科研攻关,加强藏药材资源保护、藏药新药开发等研究,提升西藏临床医学水平和民族医药企业创新能力。开展科技兴藏人才培训和“科普援藏”,加大对西藏相关县对口帮扶力度。 (三)实施“科技援青”,共建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 1. 实施三江源生态保护科技工程。推动青海与长江流域及沿黄河省区建立三江源生态保护科技创新联盟,共同开展三江源地区水资源涵养、生态修复、退化土地治理等技术研究,共建青藏高原野外综合科考基地和海南藏族自治州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实施生态修复、清洁能源利用等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发挥三江源国家公园示范引领作用。 2. 打造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深化青海与天津、山东、安徽、重庆等省市合作,健全盐湖产业上下游协同创新机制,提高盐湖钾、镁、锂等资源高值化开发利用技术与产业化水平,增强盐湖化工企业创新发展能力,推动数字盐湖、智慧盐湖建设,加快海西盐湖化工特色循环经济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提升盐湖产业竞争力。 3. 提升“青字号”农畜产品产业化技术水平。支持青海联合中国农业科学院及江苏、四川、甘肃、西藏等地方开展冷水鱼、枸杞等“青字号”农畜产品原料生产和精深加工全产业链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培育农业领域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智慧化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提升西宁、海东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水平,促进青海特色农牧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四)实施“科技入滇”,助力西南边疆多民族地区创新发展。 1. 提升西南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水平。支持云南联合东部省市开展高原湖泊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科技攻关,共建高黎贡山跨境生物多样性野外观测研究站和高水平创新平台,开展高黎贡山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病原传播监测与风险评价、种质资源保存等技术研究,构建西南生物多样性与跨境生物安全监测预警体系,促进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 2. 建设滇中清洁能源创新高地。支持云南昆明、玉溪、楚雄等国家高新区与中关村、张江和深圳等国家高新区结对共建,深化“水—风—光”多能互补、储能、智慧能源等清洁能源领域研究合作,开展稀贵金属、绿色铝硅等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建设特色产业创新发展集聚区,支撑云南打造“世界光伏之都”。 3. 高水平建设临沧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集聚东西部科研力量,开展滇西南边疆民族地区文化资源保护与传承利用理论方法、多样性文化资源数字化保护与传承利用技术研究,促进民族文化融合发展。聚焦临沧蔗糖全产业链,开展先进工艺与装备研发,构建高端化、绿色化蔗糖产业体系。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区建设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五)实施“科技支宁”,建设东西部科技合作引领区。 1. 科技支撑宁夏重点产业提质增效。支持宁夏联合中国农业科学院以及东部省市,开展枸杞、葡萄酒、奶业、肉牛和滩羊等特色产业技术攻关,共建光伏制造、氢能生产、储能蓄能、节能降碳等领域研发中试和成果转化平台,推动“高精尖、小规模、定制化、非标准”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树立“非标制造”宁夏标签,拓展承接产业转移新空间。 2. 推动宁夏科技园区跨区域合作。支持宁夏科技园区探索以“整体外包”“特许经营”等形式引入东部省市战略投资者、专业化园区运营商,与东部省市园区结对发展,加强新技术、新成果共享共用。鼓励宁夏以共建园区、建立“飞地园区”、设立分园区等形式与东部省市联动发展,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合作。 3. 深化宁夏引才引智交流合作。探索西部地区引才引智新机制,支持宁夏推广闽宁合作经验,制度化安排东部省市科研人员、团队到宁夏开展科技服务,与东部地区互派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实施“现代学徒制”,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宁夏企业就业。支持宁夏用人单位设立“人才飞地”,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向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开放。 (六)实施“科技兴蒙”,支撑内蒙古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 1. 科技支撑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支持内蒙古联合沿黄河省区启动实施“黄河流域内蒙古段生态综合保护”“内蒙古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科技专项,联合开展“一湖两海”生态保护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实施大兴安岭森林碳汇、北方防沙带生态保护、退化草原修复等技术集成示范,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提供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 2. 科技促进内蒙古能源资源绿色转型。依托呼包鄂创新型城市群,支持内蒙古联合东部省市开展稀土资源绿色开采、功能材料开发、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领域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共同开展大规模储能、氢能、智能电网等清洁能源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内蒙古能源资源绿色低碳转型,支撑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建设。 3. 科技引领内蒙古现代农牧业发展。支持建立内蒙古农业科技园区与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合作联盟,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跨区域联合攻关,提升马铃薯、向日葵、玉米、牛羊等内蒙古特色农牧业产业技术水平,打造内蒙古地理标志农牧产品品牌。 (七)深化跨区域结对合作,增强区域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1. 实施贵州数字创新结对合作。推动“科技入黔”,深化贵阳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合作,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智能制造等领域科技成果在贵州转化应用和创新创业,共建公共大数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助推贵州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广东研发+贵州制造”合作模式,联合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 2. 深化甘肃兰白—上海张江科技创新结对合作。完善“三方合作”机制,支持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发展,共建联合实验室、开放创新合作平台、绿色技术银行,支持兰州加快生物医药、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创新发展。支持甘肃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与上海建立高端人才双聘机制,促进人才柔性流动。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协调推进机制。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联合建立东西部科技合作协调推进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加强与西部地区的科技合作,促进部门、地方、有关单位的对接和沟通,形成推动东西部科技合作工作合力。 (二)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西部省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制定落实方案,建立横向协同、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强化资源配置,确保任务落实到位。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科技改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按规定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东西部科技合作相关工作。 (三)强化绩效评估导向。建立东西部科技合作绩效评估制度,委托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长期跟踪分析东西部科技合作实施情况,对重点任务落实质量和成效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总结东西部科技合作好做法、好案例,宣传推广一批可复制的经验。
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决定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证明事项 1.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2.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上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二、告知承诺方式 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管理机构)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书面(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告知申请企业。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认定管理机构告知全部内容,并书面(含电子扫描件)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认定管理机构按申请企业书面承诺进行认定工作。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1.各地方认定管理机构要通过服务场所、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附件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企业查阅、索取或下载。 2.各地方认定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用管理机制,对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并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3.各地方认定管理机构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宣传、解读,做好相关信息咨询、承诺受理、投诉处理等管理服务,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 科技部 2021年12月16日
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决定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证明事项 1.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2.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上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二、告知承诺方式 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管理机构)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书面(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告知申请企业。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认定管理机构告知全部内容,并书面(含电子扫描件)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认定管理机构按申请企业书面承诺进行认定工作。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1.各地方认定管理机构要通过服务场所、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附件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企业查阅、索取或下载。 2.各地方认定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用管理机制,对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并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3.各地方认定管理机构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宣传、解读,做好相关信息咨询、承诺受理、投诉处理等管理服务,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 科技部 2021年12月16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为主线,推动科技、金融、财税等政策加大落实力度,从优化资助模式、完善政策措施、集聚高端人才、创造应用场景、夯实创新创业基础条件等方面,形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制度安排,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大幅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能力,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二)主要目标。到“十四五”末,形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制度体系,营造全社会支持中小企业研发的环境氛围,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新增20万家。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能力,实现“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5万家(即每个科技企业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 二、优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资助模式 (三)优化科技计划支持研发的机制。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精准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加快培养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等“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优化政府引导基金支持研发的机制。优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为重要绩效考核指标。支持国家、地方及行业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子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力度。 三、落实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政策措施 (五)促进鼓励企业研发的政策应享尽享。按照应落尽落原则,进一步推动简化普惠性优惠政策兑现程序,进一步落实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免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等政策,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六)建立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创新积分制。鼓励各地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积分评价指标体系,统筹银行信贷、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金融债等,完善企业创新积分与涉企金融政策支持联动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升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为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金融服务等,支持形成与北交所、深交所、上交所等证券交易机构的协同机制,拓展融资渠道。 四、提升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人才服务 (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高端人才。鼓励各地方探索完善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或“旋转门”机制。探索市场评价人才机制,对市场认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人才及团队,按照一定比例对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奖补,在项目支持、政府投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各地将科技型中小企业高端研发人才纳入相应的职称序列。 (八)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国际人才。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聘请国外高水平专家。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许可等程序,推动完善家属签证、子女入学等服务。支持企业聘请的外国专家承担各类外国专家项目。鼓励在企业工作并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五、创造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应用场景 (九)创造应用场景驱动研发模式。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智慧城市、重大工程等应用场景,发布场景清单,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商业价值的示范产品。支持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加大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创新产品政府非招标采购力度,带动企业新技术研发及产品迭代升级。 (十)探索更加适应研发的新型园区治理模式。完善高新区等评价指标体系,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作为重要评价指标。高新区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试熟化基地、平台建设、场地租赁等支持力度。探索多主体协同创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治理模式。鼓励区内大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揭榜挂帅”制度,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模式。 六、夯实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的基础条件 (十一)厚植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根基。进一步优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创新创业载体,为初创期中小企业注入研发理念和创新文化基因,推广“投资+孵化”模式,提升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载体效能。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依托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鼓励国有创业服务载体改革释放活力。 (十二)强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评价导向。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加强提升企业研发能力的评价导向作用,精准选择一批研发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调查制度,加强企业研发能力监测和统计分析,为制定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政策提供支撑与服务。 七、强化组织落实 (十三)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摆在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位置,结合本地方实际,因地制宜、主动部署、主动推进。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工作体系,加大支持力度,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人才、资本、项目、平台等创新要素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 (十四)科技部将持续优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制度安排,指导地方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支持,并纳入对地方科技创新能力的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各类国家级创新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开放服务,引导更多资源支持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科技部将及时总结典型案例,加强交流和经验推广。 科技部办公厅2022年1月11日
科技部关于支持新一批城市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科技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充分发挥创新型城市对于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和建设科技强国的战略支点作用,科技部启动了新一批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经地方推荐申报、材料审查、专家评议等程序,科技部将支持河北省保定市等25个城市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城市名单见附件)。 有关城市要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建设方案重点任务落实,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打造人才高地,扩大开放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高质量科技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升人民生活品质、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各有关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各城市要以创新型城市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抓手,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与规划布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提升城市科技创新能力和高质量发展水平。 科技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创新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区域科技创新工作,大力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持续开展城市创新能力监测评价,强化分类指导,促进区域创新布局不断优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送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 特此通知。
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做好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规范实验动物许可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好实验动物对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精神,加快调整完善政策制度,优化审批监管流程,加强与电子政务部门协调配合,落实责任,跟踪问效,确保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改革举措 1.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审批实施优化准入服务改革。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的主责部门,要切实推动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审批减材料、简程序、减环节,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 2.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前咨询服务机制。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流程、环节、时限等行政服务内容,必须应公开尽公开;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等提供事前咨询服务;建立并完善专家咨询机制,对涉及实验动物的人员、设施、设备要求以及实验动物设施设计图纸、功能布局、施工监理、质量控制、实验技术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3.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优化实验动物许可审批服务,压减审批要件环节,压缩办结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一是压减要件环节。实验动物许可申报取消法人证书复印件、工作人员体检证明、特殊工种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含法人授权委托书)、实验动物引种证明、从业人员体检证明、饲料质量合格证明、饮用水质量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培训记录证明、垫料质量合格证明等10项材料,改为事中事后监管核实。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超过8项,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超过6项。二是压缩办理时限。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审批时限不超过14个工作日(申请材料容缺受理后补证材料所需时间和组织专家现场核验评审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三是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严格执行“最多跑一次”审批服务要求,充分依托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实验动物许可全程网办,争取实现“零跑腿”,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审批服务。 4.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电子证照工作。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标准要求,做好信息化支撑平台建设,强化数据安全管理,保障系统可靠性。明确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电子证照的法律效力,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广电子证照使用。 5.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实验动物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行实验动物“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应公布监督受理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为减轻企业负担,科技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开展联合检查。 6.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强化底线思维,切实加强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七十七条关于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疫情期间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研究制定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政策文件,严格履行实验动物属地化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对本地区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明确规定实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要求,提高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管理水平。 三、工作安排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结合地区实际,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实验动物“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 一是研究制定实验动物行政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方案和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政策文件等,并于2022年1月底前正式报科技部备案。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审批监管无缝衔接,强化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管理。三是不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保障实验动物质量,确保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安全。四是加强宣传解读,做好人员培训,让相关企事业单位准确感知改革的力度和温度,为顺利推进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做好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规范实验动物许可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好实验动物对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精神,加快调整完善政策制度,优化审批监管流程,加强与电子政务部门协调配合,落实责任,跟踪问效,确保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改革举措 1.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审批实施优化准入服务改革。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的主责部门,要切实推动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审批减材料、简程序、减环节,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 2.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前咨询服务机制。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流程、环节、时限等行政服务内容,必须应公开尽公开;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等提供事前咨询服务;建立并完善专家咨询机制,对涉及实验动物的人员、设施、设备要求以及实验动物设施设计图纸、功能布局、施工监理、质量控制、实验技术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3.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优化实验动物许可审批服务,压减审批要件环节,压缩办结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一是压减要件环节。实验动物许可申报取消法人证书复印件、工作人员体检证明、特殊工种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含法人授权委托书)、实验动物引种证明、从业人员体检证明、饲料质量合格证明、饮用水质量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培训记录证明、垫料质量合格证明等10项材料,改为事中事后监管核实。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超过8项,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超过6项。二是压缩办理时限。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审批时限不超过14个工作日(申请材料容缺受理后补证材料所需时间和组织专家现场核验评审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三是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严格执行“最多跑一次”审批服务要求,充分依托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实验动物许可全程网办,争取实现“零跑腿”,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审批服务。 4.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电子证照工作。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标准要求,做好信息化支撑平台建设,强化数据安全管理,保障系统可靠性。明确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电子证照的法律效力,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广电子证照使用。 5.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实验动物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行实验动物“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应公布监督受理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为减轻企业负担,科技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开展联合检查。 6.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强化底线思维,切实加强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七十七条关于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疫情期间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研究制定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政策文件,严格履行实验动物属地化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对本地区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明确规定实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要求,提高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管理水平。 三、工作安排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结合地区实际,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实验动物“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 一是研究制定实验动物行政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方案和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政策文件等,并于2022年1月底前正式报科技部备案。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审批监管无缝衔接,强化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管理。三是不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保障实验动物质量,确保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安全。四是加强宣传解读,做好人员培训,让相关企事业单位准确感知改革的力度和温度,为顺利推进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科技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区[2021]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同金融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加快推动一批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科技部、国家开发银行决定共同开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目标定位 围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规模化应用等,加强对重点科技创新地区、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的金融供给,通过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等工作,加强融资需求对接,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建立中央地方联动、多政策协同、多元化投入的推进机制,力争通过发行专题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融资100亿元以上。 二、重点支持方向 1.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工程。以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为目标,发行专题债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推动一批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形成的重大科技成果加快转化落地,带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融通发展,加快实现科技惠及民生,形成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动能。 2.“百城百园”行动。以支撑打造区域创新高地为目标,发行专题债用于支持“百城百园”行动的100个国家创新型城市(县市)和100个国家高新区,以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建设发展,加快推动一批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地方落地转化,引导地方走差异化的创新发展之路,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增长极。 3.国家重大能力平台建设。以支撑国家重大能力平台建设为目标,发行专题债用于支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以及大学科技园、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打造核心技术攻关策源地、重大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地、中小企业培育孵化地,推进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整体提升。 4.创新联合体建设。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发行专题债用于支持创新联合体有关企业及科技领军企业,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构建以企业为中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围绕企业创新开展科研活动、企业为主导推动创新发展的新模式,提升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壮大。 三、深化政银合作,加强组织保障 1.科技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建立部行工作会商制度,积极开展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双方按照“政府引导、开发性金融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强政策和资源的互动协同,共同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的组织实施,打造品牌、做好示范,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模化应用项目进行滚动支持。 2.科技部发挥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优势,用好各类科技计划和创新政策,加强融资支持保障工作。加强与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协同联动,做好重点支持项目的培育、遴选、评估和推荐,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科技对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作用。 3.国家开发银行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根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总体部署,指导各分行与省级科技部门做好项目融资对接,对科技部和各地推荐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模化应用项目,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和融资需求,统筹安排融资方式和融资总量,用好专题债募集资金,精准有效服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模化项目。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模化应用项目的统筹协调,做好与当地开发银行分行的项目推荐和沟通对接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政策合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等政策支持。 2.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与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对接科技部和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加强金融产品研究。同时密切沟通,加强合作,及时与科技部门共享企业和项目融资进展情况。 3.请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按季度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科技部、国家开发银行总行。 联系人及电话: 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 李文雅,010-58884267 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部 郑颖昊,010-88309701 科技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着力强化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针对科技成果具有多元价值的特点,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提高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解决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以及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的积极性,营造成果评价的良好创新生态。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的特点,创新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二、主要工作措施(一)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二)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三)加快推进国家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按照“四个面向”要求深入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抓紧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建设完善国家科技成果项目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改革国防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探索多主体参与评价的办法。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把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四)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推动建立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完善技术要素交易与监管体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鼓励一定时期内未转化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成果进场集中发布信息并推动转化。建立全国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机制,依法推动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建立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评价人员培养机制,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提升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水平,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中的先行先试作用。(五)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通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化信用评价模型等,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推广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模式,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加快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改革,引导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提早介入研发活动。(六)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促进市场评价活动规范发展。制定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细化具体领域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行业标准,明确资质、专业水平等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及质量控制体系。形成并推广科技成果创新性、成熟度评价指标和方法。鼓励部门、地方、行业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成果评价政策、标准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提高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推进评价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将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从严惩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优化科技成果评价行业生态。(七)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坚持公正性、荣誉性,重在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调整国家科技奖评奖周期。完善奖励提名制,规范提名制度、机制、流程,坚决排除人情、关系、利益等小圈子干扰,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优化科技奖励项目,科学定位国家科技奖和省部级科技奖、社会力量设奖,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强化国家科技奖励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紧密结合,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力度。培育高水平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品牌,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提高科技奖励整体水平。(八)坚决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等高质量成果,提高其考核评价权重,具体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坚决扭转过分重排名、争排名的不良倾向。(九)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推广标准化评价。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建设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发布新应用场景目录,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十)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转化的活力。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坚决查处腐败问题。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统筹协调。科技部要发挥主责作用,牵头做好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与监督评估,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等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行业、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成果评价的指导推动、监督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在本意见出台半年内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有关规章制度制修订工作。(二)开展改革试点。选择不同类型单位和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探索简便实用的制度、规范和流程,解决改革落地难问题,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做法并进行推广。(三)落实主体责任。科技成果评价实行“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各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对照本意见要求在一年内完成相关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或管理办法制修订任务,提升专业能力,客观公正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四)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制度执行,注重社会监督,强化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防止与物质利益过度挂钩,杜绝科技成果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7月16日
关于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若干措施 女性科技人才是科技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科技事业十分重要的力量。为进一步激发女性科技人才创新活力,更好发挥女性科技人才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深刻认识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女性科技人才队伍规模逐步扩大、结构不断优化、能力显著提升,在基础理论、应用技术、工程实践等各个方面作出杰出贡献,充分彰显出巾帼力量。但从总体上看,高层次女性科技人才仍较为缺乏,女性科技人才在职业发展中仍面临一些瓶颈问题,符合女性科技人才特点的专项政策不足,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在“十四五”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要坚持性别平等、机会平等,为女性科技人才成长进步、施展才华、发挥作用创造更好环境,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坚持“四个面向”,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努力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顶尖女性科技人才,为建成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培养造就高层次女性科技人才 1.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中,要创造条件吸纳更多女性科技人才参与。在若干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探索设立女科学家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项目适当放宽女性申请人年龄限制。继续落实好相关人才项目中放宽女性科研人员申请年龄的政策,进一步统筹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人才项目中女性科研人员的申请年龄。鼓励科研单位设立女性科研人员科研专项。 2.更好发挥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决策咨询中的作用。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咨询、科技政策制定、科技伦理治理和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等科技活动,提高高层次女性科技人才参与度。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奖励、国家人才计划等各类评审工作中,逐步提高女性专家参与比例。国家科技专家库等科技评审专家库,鼓励符合条件的女性专家入库。 3.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国家留学基金委等积极支持更多女性科技人才出国访学,出国(境)培训计划项目加大对女性科技人才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更多女性科技人才参与国际科技组织工作,提升其国际影响力和活跃度。 4.扩展女性科技人才科研学术网络。科技领域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要提高常务理事、学会负责人、会员以及代表中的女性比例,鼓励设立女科技工作者专门委员会。科技类学术会议要增加女性大会主席、主持人和主要学术报告人的数量,鼓励设立女性专场。加强高层次女性科技人才领导力培训。 5.推动落实高级职称女性科技人才退休政策。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政策,符合条件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年满60周岁或年满55周岁退休。年满60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执行高级专家离休退休有关政策。国有企业要认真落实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相关政策,做好女性高级专家退休相关工作。 三、大力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6.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投身高质量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加强对女性科技创业者的支持力度,培育更多女性科技企业家。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参加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更多女性科技人才参加科技特派员行动,深入基层一线服务乡村振兴。 7.扎实开展“科技创新巾帼行动”。“科技创新巾帼行动”各参与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支持女性科技人才立足岗位、锐意创新,加强交流合作,产出高水平原创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工会、妇联的基层组织加强对女性科技人才的服务与关怀。广泛开展巾帼科普志愿服务,助力提高全民科学素养。 四、完善女性科技人才评价激励机制 8.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国家人才计划适当放宽女性申报人年龄限制,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推荐女性科技人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中,鼓励提名更多优秀女科学家作为候选人,在同等条件下支持女性优先入选。 9.加大对女性科技人才的奖励力度。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巾帼建功标兵、中国青年科技奖、全国创新争先奖等各类评选表彰中提高女性科技人才的入选比例。在国家科技奖励工作中,鼓励提名女性负责人项目。逐步扩大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规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女科学家的科技奖项。 10.建立有利于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的评价机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中,执行同等条件下女性科研人员优先的资助政策。探索在人才计划评审中,向评审专家宣传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同等条件下女性优先”。 五、支持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科研工作 11.为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营造良好科研环境。鼓励科研单位设立女性科研回归基金,资助女性科研人员生育后重返科研岗位。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对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商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在孕哺期保留研究生招生资格。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允许女性科研人员因生育或处于孕哺期延长结题时间。 12.为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创造生育友好型工作环境。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通过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设母婴室、提供儿童托管服务等方式,为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条件。对于在生育友好型工作环境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加大表彰奖励力度。 六、加强女性后备科技人才培养 13.培养女学生的科学兴趣。大力宣传女科学家典型事迹和科技女性卓越贡献,常态化开展女科学家进校园活动,发挥榜样引领作用,培养女学生爱科学、学科学的兴趣和志向。各类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活动要提高中小学女学生参与度。鼓励支持女学生参与中小学生科技竞赛活动。 14.鼓励女性从事科学技术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要加强对女学生学科选择和职业发展的引导,消除学科性别刻板观念对女学生专业选择的不利影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置理工科专业优秀女大学生奖学金,鼓励更多女大学生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对理工科女学生职业发展规划辅导,引导更多女学生选择科研作为终身职业。 七、加强女性科技人才基础工作 15.加强统计和研究工作。研究建立女性科技人才数据指标体系,纳入国家科技统计,动态掌握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状况。持续开展“科技与性别”研究,对科技政策进行性别平等评估,对女性科技人才成长开展跟踪研究,为进一步完善女性科技人才政策提供支撑。 16.加强制度保障。各级各类科技创新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定要充分考虑性别差异和女性特殊需求,具备条件的要对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进行专门部署,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发挥更大作用。
关于加强现代农业科技金融服务创新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根据《科技部 中国农业银行农业科技金融服务合作协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现代农业科技金融服务工作 科技与金融相结合既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进程的内在要求,又是金融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途径。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金融对推动科技工作开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政银合作对促进中国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科技系统和农行系统优势,打通“科技—产业—金融”的合作通道,发挥“科技+金融”双轮驱动效能,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和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三链”协同发展,为高效有序推动基层科技创新工作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二、建立政银“双向多级联动”工作机制 科技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由科技部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三农对公业务部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要主动对接,深入探索科技金融服务合作机制与模式,完善政策措施,协同推动工作。要确定具体联系部门和人员,建立工作机制。鼓励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统称“农科园区”)以及创新型县(市)、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签定合作协议。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与中国农业银行一级分行积极探索联合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乡村振兴专项股权投资基金。 三、加大现代农业科技信贷支持力度 未来3年,中国农业银行将向现代农业科技和基层创新领域提供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的意向信用额度,强化金融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将更多的金融资源引入农科园区、县域和科技企业,助力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健全完善支持政策和特色金融服务措施。鼓励中国农业银行一级分行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对辖内农科园区、创新型县(市)、科技企业出台专属金融服务方案和产品,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农科园区建设、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和科技企业成长,为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提供全方位金融支持。 四、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成果转化 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协作,支持“十三五”国家科技计划农业农村领域重大成果转化和“十四五”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载体平台建设,重点支持种业创新、智能农机、农业信息化、畜禽健康养殖、现代食品加工、生物质能源等领域。结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百城百园”等专项行动,支持一批现代农业科技重大成果转化项目,提升现代农业先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工作中可充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作用。双方共同建立现代农业科技金融服务重点项目库(白名单)。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对白名单企业和项目优先安排信贷资源,简化流程手续,并探索对承担项目的科技人才给予个人金融优惠服务。 五、重点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和种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合作支持种业科技源头创新,攻克全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中国农业银行要发挥金融服务优势,对种业创新加强信贷资源配置,引导分支机构加大种业相关企业、园区和基地的融资支持力度,推进科研与生产、品种与市场的深度融合,推动我国种业跨越式发展。 六、助力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 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围绕科技部农业园区“333”布局,聚焦农科园区金融需求,联合开展“综合金融服务进园区”活动,以“乡村振兴园区贷”等特色产品为抓手,支持园区改扩建和功能升级。支持园区开展智慧农业、农业信息化和农业科技创新等项目建设,为入园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在园区内发展壮大。 七、加快推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 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围绕创新型县(市)建设,加强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构建适宜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要素流动渠道和环境,促进县域高质量发展。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与各地科技特派员加强合作,探索有效合作模式。鼓励政银联合创新政府增信组合贷、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增信项下贷款等区域性科技金融产品,发挥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在专利技术价值评估方面的优势,积极支持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推进专利权质押贷款等特色产品。 八、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加快成长 科技部和中国农业银行将加强资源整合力度,共同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根据工作需要,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可向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提供区域内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的合规数据。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及时主动了解辖内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的金融需求,联合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开展银企(机构、院所)对接活动、培训及政策宣讲,探索建立投贷联动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提供“融资+融智”全方位服务。 九、多措并举做好综合服务 科技部将会同中国农业银行探索在部分农科园区、创新型县(市)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合作示范。中国农业银行将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整合金融工具,改进服务模式,有条件的分行可在农科园区、创新型县(市)设立科技支行,为科技创新助力“三农”提供优质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积极引导有关各方引入社会资本,探索建立农业科技投贷联动“1+N”合作体系,联合各地产业引导基金、行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科技专家、农银子公司以及其他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基金)等,共建农业科技投贷联动合作机制。
关于加强现代农业科技金融服务创新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根据《科技部 中国农业银行农业科技金融服务合作协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现代农业科技金融服务工作 科技与金融相结合既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进程的内在要求,又是金融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途径。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金融对推动科技工作开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政银合作对促进中国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科技系统和农行系统优势,打通“科技—产业—金融”的合作通道,发挥“科技+金融”双轮驱动效能,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和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三链”协同发展,为高效有序推动基层科技创新工作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二、建立政银“双向多级联动”工作机制 科技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由科技部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三农对公业务部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要主动对接,深入探索科技金融服务合作机制与模式,完善政策措施,协同推动工作。要确定具体联系部门和人员,建立工作机制。鼓励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统称“农科园区”)以及创新型县(市)、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签定合作协议。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与中国农业银行一级分行积极探索联合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乡村振兴专项股权投资基金。 三、加大现代农业科技信贷支持力度 未来3年,中国农业银行将向现代农业科技和基层创新领域提供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的意向信用额度,强化金融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将更多的金融资源引入农科园区、县域和科技企业,助力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健全完善支持政策和特色金融服务措施。鼓励中国农业银行一级分行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对辖内农科园区、创新型县(市)、科技企业出台专属金融服务方案和产品,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农科园区建设、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和科技企业成长,为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提供全方位金融支持。 四、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成果转化 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协作,支持“十三五”国家科技计划农业农村领域重大成果转化和“十四五”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载体平台建设,重点支持种业创新、智能农机、农业信息化、畜禽健康养殖、现代食品加工、生物质能源等领域。结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百城百园”等专项行动,支持一批现代农业科技重大成果转化项目,提升现代农业先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工作中可充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作用。双方共同建立现代农业科技金融服务重点项目库(白名单)。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对白名单企业和项目优先安排信贷资源,简化流程手续,并探索对承担项目的科技人才给予个人金融优惠服务。 五、重点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和种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合作支持种业科技源头创新,攻克全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中国农业银行要发挥金融服务优势,对种业创新加强信贷资源配置,引导分支机构加大种业相关企业、园区和基地的融资支持力度,推进科研与生产、品种与市场的深度融合,推动我国种业跨越式发展。 六、助力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 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围绕科技部农业园区“333”布局,聚焦农科园区金融需求,联合开展“综合金融服务进园区”活动,以“乡村振兴园区贷”等特色产品为抓手,支持园区改扩建和功能升级。支持园区开展智慧农业、农业信息化和农业科技创新等项目建设,为入园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在园区内发展壮大。 七、加快推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 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围绕创新型县(市)建设,加强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构建适宜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要素流动渠道和环境,促进县域高质量发展。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与各地科技特派员加强合作,探索有效合作模式。鼓励政银联合创新政府增信组合贷、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增信项下贷款等区域性科技金融产品,发挥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在专利技术价值评估方面的优势,积极支持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推进专利权质押贷款等特色产品。 八、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加快成长 科技部和中国农业银行将加强资源整合力度,共同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根据工作需要,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可向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提供区域内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的合规数据。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及时主动了解辖内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的金融需求,联合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开展银企(机构、院所)对接活动、培训及政策宣讲,探索建立投贷联动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提供“融资+融智”全方位服务。 九、多措并举做好综合服务 科技部将会同中国农业银行探索在部分农科园区、创新型县(市)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合作示范。中国农业银行将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整合金融工具,改进服务模式,有条件的分行可在农科园区、创新型县(市)设立科技支行,为科技创新助力“三农”提供优质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积极引导有关各方引入社会资本,探索建立农业科技投贷联动“1+N”合作体系,联合各地产业引导基金、行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科技专家、农银子公司以及其他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基金)等,共建农业科技投贷联动合作机制。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体广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科技部核定或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以下统称进口单位)名单。科技部的核定结果,由科技部函告海关总署,抄送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有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的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省级出版、电影、工业和信息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送科技部。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口单位,应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 享受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二)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享受政策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二)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三)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定属地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并通知相关进口单位。 享受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通知》附件所列税号范围;(二)为进口单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三)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三、科技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并动态调整。 四、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 五、本办法第一、三条中,科技部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海关的进口单位名单和科技部牵头制定的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应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单、清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六、进口单位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进口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通知》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分别报送科技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科技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科技部负责受理的,核定结果由科技部函告海关总署(核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有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的,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省级出版、电影、工业和信息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送科技部。 八、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九、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科技部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查实后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十、本办法印发之日后90日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制定核定进口单位名单的具体实施办法,会同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核定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一、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资格,原则上应每年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由科技部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十二、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2021年4月9日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已设立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提高转化基金管理效率,促进子基金健康有序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事项是指子基金批复设立后直至转化基金退出(含退出),所发生的可导致子基金构成要素发生变化的事项。子基金变更事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防范风险,发挥好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的作用。 第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统筹负责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工作。转化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变更事项的具体管理工作。科技部、财政部对受托管理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已设立子基金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组织实施。对于确需变更的事项,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时分类办理,认真组织落实。第二章 子基金变更事项分类 第五条 依据转化基金管理要求及对子基金运营的影响程度,子基金变更事项可分为重大变更事项、重要变更事项、一般变更事项。 第六条 子基金重大变更事项主要包括: (一)导致转化基金退出子基金的事项,包括转让退出、减资退出、清算退出、强制退出等; (二)科技部、财政部根据相关制度作出的其他重大变更要求。 第七条 子基金重要变更事项主要包括: (一)子基金出资人或其所持份额变更; (二)子基金投资期、存续期变更; (三)子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的关键人士等重要人员变更;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重要人员因涉及重大诉讼、行政或司法处罚及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等情况导致的变更; (五)其他对子基金或其管理机构运行可能会造成重要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子基金一般变更事项是指重大变更事项、重要变更事项以外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股东或其所持股份变更;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人员变更; (三)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子基金出资人名称或地址变更; (四)子基金托管银行变更; (五)其他导致子基金构成要素变化的事项。 第三章 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 第九条 重大变更事项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强制退出的除外),受托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在30日内提出建议,报科技部。科技部商财政部于5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批复办理后续变更手续。 第十条 重要变更事项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转化基金管理办法、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等规定,对子基金变更申请进行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变更情况和办理结果报科技部备案;其中第一大出资人变更的,受托机构办理前须听取科技部、财政部相关司局意见。 第十一条 一般变更事项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转化基金管理办法、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等规定及相关要求,提前报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配合子基金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做好有关材料的备案存档。 第四章 子基金变更事项监督 第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变更事项应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转化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变更事项分类管理的要求,对变更事项认真审核,及时办理。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备,是否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是否会对子基金各出资人按照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履行出资义务造成影响,是否会对子基金的运营造成重大风险隐患。 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未及时、如实按照上述要求处理子基金变更事项,受托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子基金管理机构,督促整改; (二)约谈后限期未整改落实的,书面通知子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三)书面通知后限期未整改的,受托机构经商科技部、财政部相关司局同意,可暂停子基金对外投资新项目、暂缓转化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暂停子基金支付管理费。 第十五条 对于出现《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的,转化基金可强制退出子基金,无需经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同意。转化基金强制退出子基金可采取转让所持子基金份额、子基金减资、清算等方式,收回转化基金出资。具体情况包括: (一)子基金或其管理机构出现《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或出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事项; (二)子基金分期出资的,其他任一出资人当期应缴资金未按时出资到位超过十二个月,导致转化基金无法出资; (三)子基金投资期(含延长投资期)已满,投资进度未达60%(投资进度=已投资金/子基金规模); (四)其他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对于强制退出的子基金,由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科技部。科技部商财政部于5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批复办理后续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在变更事项办理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转化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流程、决策机制等,确保各类变更事项及时处理,不影响子基金管理运行。 第十八条 对于强制退出的子基金,应公告其退出原因,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子基金违约出资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转化基金出资。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将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违约出资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及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的关键人士等列入失信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加强对子基金变更事项的监督指导,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把变更事项的管理与落实作为评价内容,根据评价情况适时作出相关管理调整。 第二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对子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监控机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 促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幅提升区域和地方科技创新效能,支撑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以推进西部地区全面建设创新型省份为主线,培育全国及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开放创新合作,支持加快实施一批事关产业发展核心技术与重大民生保障的科技创新行动,全面提升西部地区创新能级,形成与西部大开发相适应的“中心带动、多点支撑、开放合作、协同创新”的区域创新格局,为西部大开发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西部地区创新环境明显改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创新产业加快发展。到2035年,西部地区创新格局明显优化,形成以科技创新引领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有力支撑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动西部地区成为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撑。 二、打造各具特色的创新高地,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一)支持成渝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研究制定成渝科技创新融合发展专项规划,重点支持布局超瞬态物质科学实验装置、长江流域地表过程与生态环境模拟实验系统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培育建设川藏铁路等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加快成都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着力打造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持建设成渝西部科技城,提升重庆科学城、成都科学城建设水平,支持绵阳科技城探索建立区域科技创新特区的科学路径。推动重庆、成都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二)支持西安全国重要科研和文教中心建设。发挥西安与咸阳一体化的创新基础条件优势,重点支持打造全国重要科研和文教中心。优先布局建设阿秒光源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培育建设稀有金属材料等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电子信息、高端装备、航空航天、能源化工、先进材料等领域前沿核心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为解决国家战略领域和产业发展关键瓶颈问题提供支撑。 (三)打造区域各具特色的创新高地。面向国家科技重大战略实施和区域高质量发展要求,完善创新型省份分类建设指标体系,引导西部地区全面开展创新型省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一批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发挥西宁、南宁、昆明、贵阳、银川、呼和浩特、拉萨等创新型城市的带动作用,加快提升克拉玛依、德阳等区域特色地级市创新能力,探索差异化的创新发展路径,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高地,打造创新驱动新旧动能转换的动力系统。 三、加快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撑西部地区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发展 (四)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聚焦西部地区壮大科技型企业规模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需求,支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研究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引导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支持。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加强西安、成都、兰州等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提供技术供给和研发服务支撑。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2.0”,促进企业与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对接,支持西部优质企业通过“新三板”、科创板上市融资。 (五)大力推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西部地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大对西部地区高新区培育建设的支持力度,有序推进百色、延安、遵义、宜宾等省级高新区“以升促建”。发挥高新区创新发展核心承载区的作用,重点支持新疆、青海、西藏、宁夏等地区加快特色农牧业、生物医药等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支持重庆、陕西、四川等地区加快能源化工、国防军工、电子信息等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支持内蒙古加快煤炭产业绿色发展与新材料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东部地区高新区在西部地区建设“飞地”,支持东西部高新区“结对子”形成创新合作联盟,提升产业协同创新能力和全产业链竞争力。 (六)实施西部地区“双创”升级行动。大力推动西部地区开展科技型创新创业,鼓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申请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积极引导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引领“双创”升级。鼓励西部地区龙头企业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面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积极开放产业链供应链资源,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打造重庆市环大学创新生态圈、成都市环高校知识经济圈、西安丝路起点文化创新圈等创新创业集聚区,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专业化发展。 (七)实施西部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加快完善西部地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支持新建一批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加大对国家技术转移西北中心、国家技术转移西南中心建设支持力度,加快构建区域科技成果转化协同骨干网络。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培育高层次技术经理人队伍,促进西部科教资源实现当地转化。鼓励与发达地区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机制,实施科研人员、科技专家西部行和科技成果直通车行动,对西部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发展急需的成果加大转化支持力度。 四、实施西部地区现代农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行动 (八)开展西部地区乡村振兴创新行动。聚焦乡村振兴战略和扶贫攻坚重大任务,重点支持西藏、青海等地区开展高寒地区农牧业及生态旅游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示范推广,支持四川、贵州、广西等地区开展山地特色高效农业技术攻关与示范推广,支持甘肃、陕西、宁夏、内蒙古、新疆等地区开展干旱半干旱农业技术攻关与示范推广。完善西部地区农业科技园区布局,加快推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鼓励加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培育建设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进一步提升杨凌示范区建设水平。 (九)开展西部地区科技惠民行动。聚焦重大民生问题,支持开展西部地区常见慢性病地方病发病规律与诊疗方法研究,低成本诊断仪器、特种治疗装备研发与示范推广,加大对先进技术在西部地区公共卫生系统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支持云南、贵州、西藏等地区开展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繁育、种植和民族医药等相关研究,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发展。支持“智慧边防”关键技术研发与示范,加强大数据、遥感、北斗导航等技术推广应用。支持敦煌等地开展文物保护与修复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 (十)开展美丽西部科技支撑行动。聚焦生态文明建设任务部署,支持加强青藏高原生态屏障、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屏障、北方防沙带和南方丘陵山地带等重点地区生态保护技术集成研究与示范,支持相关优势学科培育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一批国家野外观测台站。支持第二次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成果在西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支撑作用。实施长江黄河环境综合整治科技专项,支持成渝地区和汾渭平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攻关与示范应用,支撑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提升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水平。 五、构建多层次科技合作平台,提升西部地区开放创新能力 (十一)支持开展东西部科技合作。进一步加强科技支宁、科技入滇、科技兴蒙、科技援疆、科技援藏、科技援青等东西部科技合作重点工作。创新东西合作机制,深化甘肃与上海张江合作、新疆“四方”合作、贵州与北京中关村合作,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引进、项目落地、平台建设、资源聚集,提升西部地区创新发展能力。推动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国家战略区域与西部地区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 (十二)支持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合作。发挥西部地区区位优势,支持构建“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网络,提升开放合作能力。重点支持成渝共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支持云南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科技创新辐射中心,支持广西建设中国—东盟科技合作中心,支持内蒙古建设中蒙技术转移中心,推动新疆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文化科教中心(科技中心)建设,支持西藏开展面向南亚陆路通道的科技合作,积极推进中巴、中阿、中匈技术转移中心建设。 六、保障措施 (十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支持西部地区加快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在西部地区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落实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政策,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工资分配自主权。 (十四)强化引才引智保障。支持各类人才计划向西部地区倾斜,助力西部吸引、激励和留住人才。鼓励西部地区探索对高层次、紧缺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推动西部地区完善外籍人才分类评价标准,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工作许可办理绿色通道。 (十五)加大创新投入。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西部地区提高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引导金融机构在西部地区设立服务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支行或科技金融事业部等专营机构。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西部地区科技创新。将广西、重庆、四川、西藏、青海、宁夏等纳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加强对西部地区的人才队伍培养和支持。 (十六)统筹落实工作任务。科技部牵头建立任务落实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区域联席会议机制,深化部省会商机制。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实施主体,要细化各项任务,建立项目台账和落实任务清单。建立区域科技创新监测与评价体系,推进实施意见各项任务的落实。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部署,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规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创新中心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三条 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 1. 综合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推动重点区域创新发展,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节点、高质量发展重大动力源,形成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 2. 领域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我国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创新中心的建设遵循聚焦关键、分类指导、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五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科技部负责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布局和管理制度。 2. 批准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及名称、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3. 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4. 支持创新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部署实施。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创新驱动发展和区域科技创新需求,结合绩效评估结果安排创新中心后补助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对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创新中心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 落实国家有关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 2. 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3. 对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创新中心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建议。 4. 保障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条件,对创新中心给予政策、土地和经费等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创新中心建设。 5. 协助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推荐的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 第九条 科技部委托相关专业化机构负责创新中心日常管理与服务等相关支撑工作。 第十条 创新中心负责本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主要职责是: 1. 建立健全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创新中心章程,履行法人主体责任。 2. 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3. 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4. 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估。 5. 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6. 将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变更书面报科技部批准。 第三章 组建程序和条件 第十一条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部署以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对创新中心建设进行统筹布局,坚持“少而精”原则,有序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 第十二条 综合类创新中心按照自上而下、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统筹布局建设。 第十三条 组建综合类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建设布局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区域创新发展规划。 2. 建设主体由相关地方政府牵头或多地方联动共同建设,发挥有关地区和部门比较优势,指导推动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参与建设。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创新中心建设给予支持,集聚整合相关优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源头创新力量,成为创新中心的重要研究实体。 4. 技术领域聚焦区域重大需求或参与国际竞争的领域,凝练若干战略性技术领域作为重点方向,明确技术创新的重点目标和主攻方向。 5. 组织架构一般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模式,明确区域空间布局,形成大协作、网络化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领域类创新中心总体布局,结合本部门、本地区资源优势和技术创新需求,开展领域类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 第十五条 组建领域类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建设布局与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聚焦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全球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符合全球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 2. 建设主体单位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建设力量集聚整合该领域内全国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明确、有紧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 3. 牵头地方在该领域具有突出的科教优势、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等,符合国家在重点区域规划的重点科技和产业领域布局。 4. 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5. 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形成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聘用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作为中心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领域类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1. 科技部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年度提出优先布局的领域安排。 2. 建设主体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申请。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创新中心培育,将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推荐给科技部。培育期间应完成组织编制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方案,做好筹建理事会(董事会)、实施法人实体化运行等前期准备工作。 4. 科技部对符合组建条件的创新中心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并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开展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如下: 1. 制定创新中心章程。 2. 聘任创新中心主任。 3. 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4. 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5. 制定建设运行方案。方案一般以三年为建设运行周期,应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应是创新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应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 第二十一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创新中心应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 第二十三条 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引导创新中心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 第二十四条 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均应标注创新中心名称。 第二十五条 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所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备案。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中心本年度推动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附有必要的建设运行客观数据。 第二十六条 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准。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组织创新中心开展绩效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较差三类。绩效评估结果是后补助经费安排以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科技部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优秀和良好的创新中心可进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评估结果较差的创新中心应限期整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整改检查未通过的不再列入创新中心序列。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估过程中,参与各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综合类创新中心命名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领域类创新中心命名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for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 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规划纲要》,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加强长三角区域创新一体化为主线,以“科创+产业”为引领,充分发挥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龙头带动作用,强化苏浙皖创新优势,优化区域创新布局和协同创新生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开放合作,着力提升区域协同创新能力,打造全国原始创新高地和高精尖产业承载区,努力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 (二)基本原则。 坚持战略协同。立足区域创新资源禀赋,以“一体化”思维强化协同合作,着力强化政策衔接与联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区域一体化创新发展新格局。 坚持高地共建。发挥区域中心城市科技创新资源集聚优势,健全共享合作机制,联合开展重大科学问题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共建科技创新平台,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构筑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高地。 坚持开放共赢。立足长三角地区创新特色,在更高水平、更广领域开展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集聚配置国际创新资源,塑造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 坚持成果共享。推动优质科技资源和科技成果普惠共享,完善区域一体化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支撑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三)战略定位。 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聚焦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福祉和国家安全的重大创新需求,依托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和区域创新载体,推动科技、产业、金融等方面要素的集聚、融合,塑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空间、新方向,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支撑形成强劲活跃增长极。 原始创新动力源。围绕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为依托,联合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强化核心技术协同攻关,提高重大创新策源能力,推动长三角地区成为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力源。 融合创新示范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鼓励先行先试,推动区域科技创新政策有效衔接,科技资源高效共享,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创新主体高效协同,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发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开放创新引领区。对接国际通行规则,优化开放合作服务环境,联合打造一批高水平开放创新平台,实施一批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提升集聚和使用全球创新资源的能力,成为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的前沿和窗口。 (四)发展目标。 2025年,形成现代化、国际化的科技创新共同体。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规划、政策的协同机制初步形成,制约创新要素自由流动的行政壁垒基本破除。涌现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型企业家和创业投资企业家,培育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超过3%,长三角地区合作发表的国际科技论文篇数达到2.5万篇,万人有效发明专利达到35件,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达到3万件,长三角地区跨省域国内发明专利合作申请量达到3500件,跨省域专利转移数量超过1.5万件。 2035年,全面建成全球领先的科技创新共同体。一体化的区域创新体系基本建成,集聚一批世界一流高校、科研机构和创新型企业。各类创新要素高效便捷流通,科技资源实现高水平开放共享,科技实力、经济实力大幅跃升,成为全球科技创新高地的引领者、国际创新网络的重要枢纽、世界科技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支柱。 二、协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统筹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共建一批长三角高水平创新基地。加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布局建设。鼓励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以下简称“三省一市”)在科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和公共安全等领域集中优势科技资源,创新体制机制,共建一批长三角实验室,支持网络通信与安全紫金山实验室、材料科学姑苏实验室加快发展。加快建设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围绕提升重点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水平,打通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构建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多元主体的协同创新共同体,提升能够引领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创新策源能力。对标国际标准和通行规则,强化数据治理和标准建设,积极推动长三角科学数据中心建设。 共同打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以上海张江、安徽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为依托,加快构建世界一流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和区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网络,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升级和联合建设,加快硬X射线自由电子激光装置、未来网络试验设施、超重力离心模拟与实验装置、高效低碳燃气轮机试验装置、聚变堆主机关键系统综合研究设施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合肥先进计算中心建设,谋划筹建生物医学大数据、系统生物学、纳米真空互联、作物表型组学、光子科学、新一代工业控制系统、智能计算等前沿领域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为突破世界前沿重大科学问题、取得重大原创突破提供有力支撑。 (二)联合开展重大科技攻关。 共同实施重大科技项目。鼓励三省一市立足优势学科和研究力量,瞄准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国家重大需求,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主动发起和联合承担若干个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围绕三省一市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大需求,创新组织管理机制,联合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加强三省一市科技计划的协调联动,建立统一的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促进科技报告和科技成果的信息共享。建立与科技创新区域协同攻关相适应的制度措施,完善各类创新主体充分参与、有效协同的机制,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 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长三角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强强联合,面向产业创新需求,开展重大科技攻关。聚焦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人工智能、先进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生物育种等重点领域,联合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关键标准,解决产业核心难题。共同打造集成电路共性技术研发、工业控制系统安全、多中心协同的生物医学智能信息技术等公共平台。在智能计算、高端芯片、智能感知、脑机融合等重点领域加快布局,筹建类脑智能、智能计算、数字孪生、全维可定义网络等重大基础平台。 联合实施科技成果惠民工程。聚焦公共安全、食品安全、民生保障、生态环境、智慧城市、智慧医疗等社会发展领域,优化区域科研力量布局,完善民生领域科研体系。加大民生领域科技投入,加强检测试剂、疫苗和生物药物、新型化学药物制剂研制,共同加强传染病防治药物、罕见病药物和高性能医疗设备研发,提高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领域研发水平和技术储备能力。建立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加快共性适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三)协力提升现代化产业技术创新水平。 强化区域优势产业创新协作。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等重点领域,建立跨区域、多模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建立一批长三角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聚焦量子信息、类脑芯片、物联网、第三代半导体、新一代人工智能、细胞与免疫治疗等领域,努力实现技术群体性突破,支撑相关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建设一批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示范基地,打造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长三角国际标准化协作平台,增强企业为主体的国际标准竞争力。 支撑循环型产业发展。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为依托,加强环境生态系统综合治理的科技创新供给,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污水近零排放、固废资源化利用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科技创新,开展整体技术方案与政策集成示范。积极推进绿色技术银行发展,推动在长三角地区布局建设绿色技术银行分行,打造跨区域的绿色技术协作平台和质量追溯体系。突破水—土—气协同治理和源头控制、清洁生产、末端治理与生态环境修复的成套核心技术群,协同构建循环型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三、构建开放融合的创新生态环境 (一)共塑一体化科技创新制度框架。 加强三省一市科技创新规划的对接。建立长三角科技创新规划会商机制,共同对区域性科技创新目标、重点任务、资源布局、国际合作等进行协商和统筹。针对重点领域和重大科技问题,联合编制科技创新专项规划,逐步形成长三角地区科技协同创新规划体系。 鼓励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系统推进长三角区域全面创新改革,在推动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创新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方面先行探索经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跨区域认定制度,鼓励长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跨区域合作和有序流动。鼓励三省一市共同设立长三角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实现企业异地购买科技服务。建立科技创新人员柔性流动制度,深化区域科技交流与创新。 共同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作风建设。探索建立长三角地区科技伦理协作委员会和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协作与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区域内科研诚信案件联合调查,集中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培训,积极营造长三角地区良好的科研生态和舆论氛围。 (二)促进创新主体高效协同。 强化各类创新主体的协同和联动。支持长三角地区建设一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依托“双一流”建设高校在集成电路等领域布局建设一批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为高校和企业协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提供支撑。充分发挥长三角高校协同创新联盟作用,整合高校优势科技资源,在重大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等方面形成联合攻关机制。建立长三角一流高校与科研机构的智库联盟,逐步形成引领型智库网络。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牵头设立跨区域的新型研发机构。 围绕产业创新链强化协同创新。围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物联网、互联网等高端高新产业,建立完善区域产业创新链。以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为载体,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依托,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强化产学研用各类创新主体的跨区域跨领域协作攻关,构建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创新全流程的产业创新链。发挥长三角资本市场优势,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高端产业孵化扩增的金融体系,支持一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三)推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配置。 依托上海科技创新资源数据中心等机构,建设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完善利益分享机制,促进区域资源优势互补和高效利用。整合三省一市高校、科研机构、各类创新基地和专业化服务机构的科技创新资源,引入国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优质资源,形成科技资源数据池。不断完善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功能,完善财政奖补机制,支持成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机构联盟,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与合理流动。 加大各省市人才支持政策的协调力度,建立一体化人才保障服务标准,实行人才评价标准互认制度,促进科技人才在各省市之间健康有序流动。允许地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定。推动三省一市科技专家库共享共用,完善人才交流、合作和共享机制。构筑长三角地区科普工作协同发展体系,完善科普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共同承办国家重大科普活动,进一步推进三省一市科普项目、展览、影视作品等优质科普资源交流共享。 (四)联合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支撑能力。 构建一体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构建开放、协同、高效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打通原始创新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通道,推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建立健全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共同投入、技术共同转化、利益共同分享机制。以长三角地区四个技术交易市场为枢纽,建立完善长三角一体化技术交易市场网络。依托三省一市现有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和长三角国际创新挑战赛等活动,建立面向全球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转移、转让、授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和科技成果交易中心。以上海闵行、江苏苏南、浙江国家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为引领,鼓励三省一市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多渠道培养技术转移经理人,提高技术转移专业服务能力。推动高校、科研机构选派拥有科研成果、创新能力强的科研人员担任“科技专员”,深入企业开展技术转移和科普服务。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探索建立长三角跨省(市)联合授信机制,推动信贷资源流动,服务长三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引导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地方金融机构等,开发优质科技金融产品,开展天使投资、知识产权质押、科技贷款、科技保险等活动,为长三角创新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长三角发展“数据驱动”的科技金融模式,研究制定数据化科技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建立促进科技创新的企业信用增进机制。 共建长三角创业融资服务平台。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三省一市证监局的协作交流,依托长三角资本市场服务基地,为长三角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多层次融资服务。支持长三角探索建立区域创新收益共享机制,鼓励设立产业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发挥科创板对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的支持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企业到科创板上市融资。支持科技型上市公司做强做大,发挥高质量上市公司对科技创新的带动作用。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和生态环境,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业投资机构,吸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创投机构在长三角投资。 (五)完善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体系。 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与合作。制定与长三角科技体制改革相配套的知识产权政策,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高价值专利培育联合推进机制,加强长三角产业知识产权布局谋划,超前布局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加快大数据确权立法探索与实践,建立健全数据交易机制,鼓励基于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的场景开发利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在长三角跨省(市)联合授信机制下,推进跨区域的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加强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建设,统筹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推动长三角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和实施机制更加配套。联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行完善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和跨地区执法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等地知识产权法庭之间的合作交流,在三省一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的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内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供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加快构建政府引导、多元参与的一体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长三角地区协作,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供给,建立长三角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形成跨行政区域的公共服务合作机制和知识产权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信息的有效传播利用。完善一体化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和高端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 四、聚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一)一体化推进创新高地建设。 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产业制高点,充分发挥创新资源集聚优势,协同推动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共建多层次产业创新大平台,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和制造业研发高地。提升上海创新能级和国际化水平,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步伐,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引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增强南京、杭州、合肥等区域中心城市创新能力,提升苏浙皖区域创新发展水平,与上海共同打造长三角科创圈,构筑形成优势互补、协同联动的科技创新圈和创新城市群。强化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科技创新策源地的重要作用,统筹推进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挥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作用,加强跨区域“双创”合作,联合共建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双创示范基地。充分发挥上海张江、苏南、杭州、宁波温州和合芜蚌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群在重大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方面的示范带动效应,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动科技、产业、金融、人才等各方面创新要素汇聚融合、体系化发展,共同打造长三角高质量发展主引擎。 (二)联合推进G60科创走廊建设。 发挥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的创新资源集聚优势,先行先试一批重大创新政策,协同布局一批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和研发平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加快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等创新基地建设,支撑打造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共建中国制造迈向中国创造的先进走廊、科技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的先试走廊、产城融合发展的先行走廊。 (三)协力培育沿海沿江创新发展带。 以上海为中心,沿海岸线向北、向南展开,分别打造北至南通、盐城、连云港的沪通港沿海创新发展翼和南至宁波、绍兴、舟山、台州、温州的沪甬温沿海创新发展翼。沪通港沿海创新发展翼重点协同推进先进制造、石油化工等领域共性技术研发和海洋科技创新,支撑引领精品钢、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等高端制造业,临港化工、能源和新能源、港航物流等产业发展,辐射带动苏北皖北创新发展。沪甬温沿海创新发展翼重点协同推进新材料、生物医药和海洋科技创新,开展沿沪宁杭合产业创新带研究,谋划建设沪杭甬湾区经济创新带,引领支撑高端制造、医药健康、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和海洋服务业发展,打造生态绿色的海洋发展创新带,辐射带动浙江西南部衢州、丽水等地区创新发展。依托长江黄金水道,打造沿江创新发展带,支持环太湖科技创新带发展,充分发挥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区位优势,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支撑跨江联动和港产城一体化发展,增强长三角地区对长江中游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五、共同推进开放创新 (一)共建多层次国际科技合作渠道。 鼓励各类区域创新主体积极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领域,积极开展多层次国际科技活动。支持长三角地区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园区和企业在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等机制下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提升合作层次与水平。鼓励具备优势技术的高校、科研机构在海外开展联合办学、开设分支机构、实施国际援助项目等,开展技术示范与推广、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联合研发等方面的合作。共同举办国际化、品牌性的展览展示与论坛活动。发挥三省一市华侨华商资本、人脉等资源优势,扩大民间交往、深化民心沟通。鼓励有关商会、产业联盟、企业等推进与国外有关组织和机构的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二)协同实施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 围绕生命健康、资源环境、物质科学、信息科学等领域,集中优势资源,适时牵头和参与发起全脑神经联结图谱等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国际大科学工程。鼓励在生物医药、能源、先进材料、信息技术、空间天文与海洋等领域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吸引全球科学家力量,开展联合研究,突破重大科学难题。建立国际大科学计划组织运行、实施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新模式、新机制,通过有偿使用、知识产权共享等方式,吸引国际组织、国内外政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社会团体等参与支持大科学计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加快聚集国际创新资源。 汇聚国际一流研发机构。加强长三角地区“放管服”改革联动,打造国内最优营商环境,充分发挥长三角对外开放整体优势,大力吸引海外知名大学、研发机构、跨国公司等在长三角地区设立全球性或区域性研发中心,积极争取科技相关国际组织在长三角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 促进国际技术转移。加深与欧盟创新驿站等国际机构的合作,加强中以上海创新园、中新南京生态科技岛、中日(苏州)地区合作示范园、中新苏州工业园区、中欧(无锡)生命科技创新产业园、中以常州创新园、杭州万向国际聚能城、中荷(嘉善)产业合作园、合肥国家中德智能制造国际创新园等合作园区建设,共享与国外技术转移机构的合作关系,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促进国际先进科技成果在长三角转化落地。 加快聚集国际高端人才。加强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浦江创新论坛、世界顶尖科学家论坛、世界互联网大会、世界制造业大会、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的国际化效应,打造全球高端科技人才集聚、交流与合作平台。加大国际人才招引政策支持力度,共享海外引才渠道,加强“二次引进”,推动国际人才认定互认、服务监管部门信息互换,提高国际人才综合服务水平,吸引和集聚全球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六、保障措施 (一)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全过程,在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健全国家有关部门与三省一市的协同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科技部牵头设立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办公室,统筹本规划实施,推进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二)建立完善专家咨询机制。建立长三角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制度,开展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问题研究和决策咨询,为科技创新支撑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咨询建议。 (三)优化支持方式。加大对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规划建设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引导作用。创新地方财政投入方式,加强对重大科技项目的联合资助,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 (四)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建立健全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指标体系。加强对规划实施、政策落实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对规划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规划取得预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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