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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是多少?新增经费如何使用?202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79元。2020年增加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常态化疫情防控;2021年新增5元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二、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点工作是什么?一是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二是结合0~6岁儿童健康管理,进一步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三是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四是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务实应用。五是以慢病患者、65岁及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为切入点提升服务质量。六是优化项目内容和加强绩效评价。三、基层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重点工作是什么?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村卫生室人员接诊十须知》,广泛开展乡村两级医务人员疫情防控培训,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患者接诊和处置流程。积极协同村(居)委员会中公共卫生委员会,持续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和开展健康教育,在城乡社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何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设有预防接种门诊并承担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严格落实《疫苗管理法》,加强预防接种单元日常管理,做好疫苗接收、入库、存储、人员调配和培训、接种等工作,规范接种流程,严格落实“三查七对一验证”,落实健康询问、接种禁忌筛查、信息登记和接种后30分钟留观等。统筹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和日常预防接种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及时将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信息同步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城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大城市要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预防接种分时段预约,减少人群聚集。开放预约号源时间要符合居民日常生产生活习惯,根据服务能力合理分配各时段号源,同时要为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居民提供一定数量的现场预约号源。五、如何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以重点人群如慢性病患者、0~6岁儿童、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为切入点,有针对性的提供服务,着力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一是以具备医、防、管等能力的复合型医务人员为核心,以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健康服务为突破口,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培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上级机构的双向协作和转诊机制,推进基层慢病医防融合。二是以做好儿童眼部和视力检查工作为契机扎实做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依托电子健康档案完善儿童视力档案。三是以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为抓手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根据体检结果做好个性化健康教育和指导。六、与往年相比,绩效评价有哪些变化?创新项目绩效评价方式,完善评价方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从过程评价到健康结果评价转变,从阶段性评价向日常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结合转变,将群众满意度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2021年各地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依托电子健康档案为居民服务等情况将纳入年度绩效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现就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经费补助标准和工作任务目标202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79元。2020年增加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常态化疫情防控;2021年新增5元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和《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32号)要求,明确年度绩效目标,规范资金分配、使用,确保年度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各省(区、市)资金落实情况,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并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后(具体表格见附件)于7月15日、10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分别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和财政部社会保障司。二、毫不松懈做好基层常态化疫情防控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村卫生室人员接诊十须知》,广泛开展乡村两级医务人员疫情防控培训,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酸采样、疫苗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化培训;落实“村报告、乡采样、县检测”,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患者接诊和处置流程。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根据需要积极协同村(居)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持续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和开展健康教育,在城乡社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三、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单位服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的部署,指导设有预防接种门诊并承担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做好疫苗接收、入库、存储、人员调配和培训、接种等工作,规范接种流程,严格落实“三查七对一验证”,落实健康询问、接种禁忌筛查、信息登记和接种后30分钟留观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及时将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信息同步上传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落实《疫苗管理法》,加强预防接种单元日常管理,统筹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和日常预防接种工作。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要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预防接种分时段预约,减少人群聚集。加强需求调研,开放预约号源时间要符合居民日常生产生活习惯,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单位服务能力合理分配各时段号源,同时要为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居民提供一定数量的现场预约号源,对辖区居民做好预防接种分时段预约的宣传引导。四、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务实应用各地要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动态更新和完善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信息、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对健康档案内容的核查甄别,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充分发挥家庭医生管理和使用健康档案的作用,合理量化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托电子健康档案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作用。鼓励通过多种途径激励居民利用健康档案,培育居民利用健康档案的习惯,调动居民个人参与自我健康管理的积极性。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主要依托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开展服务并逐步取消相应纸质档案。各地在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共享服务中,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五、以重点人群为切入点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一)深入推进基层慢病医防融合。继续以具备医、防、管等能力的复合型医务人员为核心,以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健康服务为突破口推进基层慢病医防融合。加强对医务人员有关《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等知识的培训,切实提升慢病规范管理质量。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的双向协作和转诊机制,积极发挥疾控机构的技术指导作用。鼓励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科医生和公共卫生医师参与,加强技术指导、技能培训和服务提供,探索建立基层慢病医疗卫生服务质控体系。优化服务流程,有效利用患者诊前、诊中、诊后时间,为慢病患者提供预约、筛查、建档、随访、健康教育等服务。鼓励探索通过医学人工智能辅助技术提高服务水平,开展重点人群随访和健康教育,利用大数据开展区域卫生健康状况分析。(二)加强0~6岁儿童健康管理。加强上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培训,以《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为依据,切实做好儿童健康管理。突出重点,在对儿童开展健康体检时做好眼部和视力检查工作,依托电子健康档案完善0~6岁儿童视力健康电子档案,并随儿童入学实时转移。加强分类管理,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儿童眼保健和视力保护健康教育,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儿童开展眼保健和视力健康服务。加强上下协作,对发现的异常患儿,要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治疗,上级机构要及时把治疗信息反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便做好后续跟踪随访。(三)规范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各地要以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为抓手,规范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做好宣传发动,统筹日常诊疗和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通过移动体检车、组织老年人集中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设立老年人体检日等形式,方便老年人接受健康体检服务。体检结果要及时录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通过信息提示、电子健康档案查询、提供纸质体检报告等多种形式告知老年人体检结果,根据体检结果做好个性化健康教育和指导。对于在体检中发现结果异常的,要指导其及时转诊,并做好追踪随访。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历年老年人健康体检结果进行比对分析。各地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参与健康中国行动,围绕妇幼、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健康教育和营养健康科普宣传,为健康中国建设发挥应有作用。六、突出群众需求完善项目内容和发挥绩效评价激励导向作用结合群众需求和地方实践,及时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构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储备库,推动项目优化和动态调整。创新项目绩效评价方式,完善评价方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从过程评价到健康结果评价转变,从阶段性评价向日常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结合转变,将群众满意度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各地要科学合理分配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在收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一个月内,按照村卫生室承担任务的70%的比例预拨相应资金,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按月或按季度绩效评价后及时拨付相应资金,严禁克扣、挪用。2021年各地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依托电子健康档案为居民服务的情况将纳入年度绩效评价。附件:省(区、市)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2021年7月12日附件:
一、202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是多少?新增经费如何使用?202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79元。2020年增加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常态化疫情防控;2021年新增5元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二、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点工作是什么?一是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二是结合0~6岁儿童健康管理,进一步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三是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四是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务实应用。五是以慢病患者、65岁及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为切入点提升服务质量。六是优化项目内容和加强绩效评价。三、基层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重点工作是什么?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村卫生室人员接诊十须知》,广泛开展乡村两级医务人员疫情防控培训,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患者接诊和处置流程。积极协同村(居)委员会中公共卫生委员会,持续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和开展健康教育,在城乡社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何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设有预防接种门诊并承担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严格落实《疫苗管理法》,加强预防接种单元日常管理,做好疫苗接收、入库、存储、人员调配和培训、接种等工作,规范接种流程,严格落实“三查七对一验证”,落实健康询问、接种禁忌筛查、信息登记和接种后30分钟留观等。统筹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和日常预防接种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及时将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信息同步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城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大城市要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预防接种分时段预约,减少人群聚集。开放预约号源时间要符合居民日常生产生活习惯,根据服务能力合理分配各时段号源,同时要为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居民提供一定数量的现场预约号源。五、如何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以重点人群如慢性病患者、0~6岁儿童、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为切入点,有针对性的提供服务,着力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一是以具备医、防、管等能力的复合型医务人员为核心,以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健康服务为突破口,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培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上级机构的双向协作和转诊机制,推进基层慢病医防融合。二是以做好儿童眼部和视力检查工作为契机扎实做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依托电子健康档案完善儿童视力档案。三是以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为抓手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根据体检结果做好个性化健康教育和指导。六、与往年相比,绩效评价有哪些变化?创新项目绩效评价方式,完善评价方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从过程评价到健康结果评价转变,从阶段性评价向日常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结合转变,将群众满意度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2021年各地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依托电子健康档案为居民服务等情况将纳入年度绩效评价。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鲜明特色和突出政治优势,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治党治国的重要方式、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基层思想政治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守正创新发展、构建共同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大格局六个部分。《意见》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切实加以推进,思想政治工作有效发挥了统一思想、凝聚共识、鼓舞斗志、团结奋斗的重要作用,全党全社会思想上的团结统一更加巩固,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发生了全局性、根本性的转变。《意见》明确,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这一根本任务,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职责使命,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治党治国的重要方式,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提高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意见》指出,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党的建设和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牢牢掌握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强信心、聚民心、暖人心、筑同心。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系统观念,把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提供有力政治和思想保障。坚持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把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广泛覆盖与分类指导结合起来,因地、因人、因事、因时制宜开展工作。坚持守正创新,推进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基层工作创新,使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始终保持生机活力。《意见》指出,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治党治国的重要方式。强化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责任清单,明确落实措施和推进步骤。党的基层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章党规要求,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党的各项建设之中。加强党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领导,善于运用思想政治工作和体制制度优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保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意见》指出,要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健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工作体系,增进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和百姓生活。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形势政策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群众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继往开来走好新时代长征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和法理常识,加大党章党规党纪宣传力度。增强忧患意识、发扬斗争精神,广泛开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宣传教育,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斗争经验,以自觉的斗争实践打开新天地、夺取新胜利。《意见》指出,要提升基层思想政治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生产经营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企业精神培育、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在思想上解惑、精神上解忧、文化上解渴、心理上解压。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弘扬时代新风和移风易俗行动,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时代农民。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把带头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深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开展模范机关创建活动,开展对党忠诚教育,开展作风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努力建设讲政治、守纪律、负责任、有效率的模范机关。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快构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实施时代新人培育工程,完善青少年理想信念教育齐抓共管机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相关制度,加强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网格化建设,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使思想政治工作真正深入到群众生产和生活中去。加强网络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加强网络传播能力建设,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做好各类群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引领行动,把广大群众团结凝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下。《意见》指出,要推动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守正创新发展。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主题宣传、形势宣传、政策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中,落实到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都市类报刊和新媒体等各级各类媒体,不断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深化拓展群众性主题实践,充分利用重要传统节日、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发挥礼仪制度的教化作用,丰富道德实践活动,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更加注重以文化人以文育人,深入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深化时代楷模、道德模范、最美人物、身边好人等学习宣传,持续讲好不同时期英雄模范的感人故事,探索完善先进模范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把榜样力量转化为亿万群众的生动实践。切实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党员联系群众的工作制度,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建立社会思想动态调查与分析研判机制,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意见》强调,要构建共同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大格局。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分工负责、全党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思想政治工作大格局。打造专兼结合的工作队伍,配齐配强思想政治工作骨干队伍,充实优化兼职工作队伍,不断壮大志愿服务工作队伍,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全员培训,深化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培养思想政治工作的行家里手。用好各级各类文化设施和阵地,加强各级各类党员教育培训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继续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建设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示范点。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内容全面、指标合理、方法科学的思想政治工作测评体系,将测评结果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把“软指标”变为“硬约束”。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4月28日)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夯实国家治理根基,现就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为关键,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重点,以改革创新和制度建设、能力建设为抓手,建立健全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推动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二)工作原则。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基层治理全过程、各方面。坚持全周期管理理念,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分步实施,向基层放权赋能,减轻基层负担。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三)主要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起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健全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机制全面完善,基层政权坚强有力,基层群众自治充满活力,基层公共服务精准高效,党的执政基础更加坚实,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在此基础上力争再用10年时间,基本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优势充分展现。二、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制度(一)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基层治理党的领导体制。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领导基层治理的坚强战斗堡垒,使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作用得到强化和巩固。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对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统一领导,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健全在基层治理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有关制度,涉及基层治理重要事项、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按程序决定。积极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注重把党组织推荐的优秀人选通过一定程序明确为各类组织负责人,确保依法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各类组织章程。创新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不断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日常监督,持续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构建党委领导、党政统筹、简约高效的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深化基层机构改革,统筹党政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资源,设置综合性内设机构。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县直部门设在乡镇(街道)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要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三)完善党建引领的社会参与制度。坚持党建带群建,更好履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职责。统筹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资源配置,支持群团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培育扶持基层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支持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项目。搭建区域化党建平台,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联建共建,组织党员、干部下沉参与基层治理、有效服务群众。三、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一)增强乡镇(街道)行政执行能力。加强乡镇(街道)党(工)委对基层政权建设的领导。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强化其对涉及本区域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的参与权和建议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推行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优化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设置,确保管理服务有效覆盖常住人口。(二)增强乡镇(街道)为民服务能力。市、县级政府要规范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事项,将直接面向群众、乡镇(街道)能够承接的服务事项依法下放。乡镇要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任务,做好农业产业发展、人居环境建设及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等工作。街道要做好市政市容管理、物业管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社会组织培育引导等工作。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乡镇(街道)政务服务流程,全面推进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理,加快推行市域通办,逐步推行跨区域办理。(三)增强乡镇(街道)议事协商能力。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县级党委和政府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确定乡镇(街道)协商重点,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主导开展议事协商,完善座谈会、听证会等协商方式,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公众列席乡镇(街道)有关会议制度。(四)增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能力。强化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和相应职权,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动员响应体系。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细化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做好风险研判、预警、应对等工作。建立统一指挥的应急管理队伍,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市、县级政府要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强化应急状态下对乡镇(街道)人、财、物支持。(五)增强乡镇(街道)平安建设能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发挥其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平台作用。完善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防范涉黑涉恶长效机制。健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和心理疏导服务机制。四、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一)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坚持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制度,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加强集体资产管理。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合理确定村(社区)规模,不盲目求大。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作用,村民委员会应设妇女和儿童工作等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增设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会,并做好相关工作。完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和述职制度。(二)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规范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面落实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资格联审机制,坚决防止政治上的两面人,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及涉及宗族恶势力等问题人员,非法宗教与邪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等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在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聚焦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重要事项,定期开展民主协商。完善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权力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强化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形成监督合力。(三)增强村(社区)组织动员能力。健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联系群众机制,经常性开展入户走访。加强群防群治、联防联治机制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在应急状态下,由村(社区)“两委”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组织开展应急工作。改进网格化管理服务,依托村(社区)统一划分综合网格,明确网格管理服务事项。(四)优化村(社区)服务格局。市、县级政府要规范村(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由基层党组织主导整合资源为群众提供服务。推进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依托其开展就业、养老、医疗、托幼等服务,加强对困难群体和特殊人群关爱照护,做好传染病、慢性病防控等工作。加强综合服务、兜底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支持社区服务业发展政策,采取项目示范等方式,实施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鼓励社区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合作。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活动,推进社区服务标准化。五、推进基层法治和德治建设(一)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建设。提升基层党员、干部法治素养,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依法支持和配合基层治理。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健全备案和履行机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健全村(社区)道德评议机制,开展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开展科学常识、卫生防疫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诚信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遏制各类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活动。(三)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激励政策,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支持建立乡镇(街道)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和设立社区基金会等协作载体,吸纳社会力量参加基层应急救援。完善基层志愿服务制度,大力开展邻里互助服务和互动交流活动,更好满足群众需求。六、加强基层智慧治理能力建设(一)做好规划建设。市、县级政府要将乡镇(街道)、村(社区)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推进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强化系统集成、数据融合和网络安全保障。健全基层智慧治理标准体系,推广智能感知等技术。(二)整合数据资源。实施“互联网+基层治理”行动,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地理信息等基础数据,共建全国基层治理数据库,推动基层治理数据资源共享,根据需要向基层开放使用。完善乡镇(街道)与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推进村(社区)数据资源建设,实行村(社区)数据综合采集,实现一次采集、多方利用。(三)拓展应用场景。加快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各地政务服务平台向乡镇(街道)延伸,建设开发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和简便应用软件,提高基层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政策宣传、民情沟通、便民服务效能,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充分考虑老年人习惯,推行适老化和无障碍信息服务,保留必要的线下办事服务渠道。七、加强组织保障(一)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基层治理的组织领导,完善议事协调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定期研究基层治理工作,整体谋划城乡社区建设、治理和服务,及时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基层治理工作成效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市、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以及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乡镇(街道)要提高抓落实能力。组织、政法、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政策建议。(二)改进基层考核评价。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权责事项,并为权责事项以外委托工作提供相应支持。未经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各职能部门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乡镇(街道)、村(社区)承担。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办法,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综合考核,严格控制考核总量和频次。统筹规范面向基层的督查检查,清理规范工作台账、报表以及“一票否决”、签订责任状、出具证明事项、创建示范等项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做好容错纠错工作,保护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三)保障基层治理投入。完善乡镇(街道)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编制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办公、服务、活动、应急等功能面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盘活现有资源或新建等方式,支持建设完善基层阵地。(四)加强基层治理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治理骨干力量,加强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专门制定培养规划,探索建立基层干部分级培训制度,建好用好城乡基层干部培训基地和在线培训平台,加强对基层治理人才的培养使用。推进编制资源向乡镇(街道)倾斜,鼓励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严格执行乡镇(街道)干部任期调整、最低服务年限等规定,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库,实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研究制定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市、县级政府要综合考虑服务居民数量等因素制定社区工作者配备标准;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立岗位薪酬制度并完善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社会保险待遇,探索将专职网格员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引导高校毕业生等从事社区工作。(五)推进基层治理创新。加快基层治理研究基地和智库建设,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治理理论研究。以市(地、州、盟)为单位开展基层治理示范工作,加强基层治理平台建设,鼓励基层治理改革创新。认真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补齐补足社区防控短板,切实巩固社区防控阵地。完善基层治理法律法规,适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制定社区服务条例。(六)营造基层治理良好氛围。选树表彰基层治理先进典型,推动创建全国和谐社区。做好基层治理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基层治理群众满意度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基层治理专题宣传。
我国各地区陆续进入高温季节,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防暑降温工作,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组织领导、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监督执法、宣传教育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岗位和重点人群防暑降温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户外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等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合理安排高温天气户外防疫工作者的作息时间。二是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健康检查、高温防护知识培训、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设置,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及组织演练等各项防暑降温措施。三是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易发生高温中暑行业领域和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提高高温作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的服务质量,及时上报职业性中暑确诊和疑似病例信息。医疗机构要提高中暑患者救治能力及水平,降低中暑患者死亡率。四是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大对高温危害及其防护措施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平台,通过劳动者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防暑降温常识、急救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目前,全国各地陆续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认真做好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提前安排部署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作出专门部署和安排。要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群,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领域以及炉前工、环卫工、快递员等岗位和人群防暑降温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根据高温天气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户外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等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合理安排高温天气户外防疫工作者的作息时间,切实做好高温季节疫情防控保障工作。二、强化用人单位责任,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防暑降温措施。用人单位要提前组织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岗位;要加强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知识的培训教育,增强劳动者的自救互救能力;要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配备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要制定并完善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易发生高温中暑行业领域和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指导用人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加强相关技术力量配备,合理安排人员、优化服务流程,提高高温作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的服务质量,及时上报职业性中暑确诊和疑似病例信息。医疗机构要提高中暑患者救治能力及水平,切实降低中暑患者死亡率。四、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高温作业防护知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对高温危害及其防护措施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各类媒体平台,通过动漫、短视频、公益广告等通俗易懂、劳动者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防暑降温常识、急救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突出宣传重点,抓好露天户外作业等易发高温中暑行业领域劳动者的宣传教育,使他们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方法,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造成中暑事件的发生。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6月23日
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资本市场执法司法体系建设,依法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取得积极成效。同时,在经济金融环境深刻变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背景下,资本市场违法行为仍较为突出,案件查处难度加大,相关执法司法等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为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体制机制,提高执法司法效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原则——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加强诚信约束惩戒,强化震慑效应。——坚持法治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统一标准、规范程序,提高专业化水平,提升透明度,不断增强公信力。——坚持统筹协调。加强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与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有关地方的工作协同,形成高效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合力。——坚持底线思维。将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与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相结合,加强重点领域风险排查,强化源头风险防控,严防风险叠加共振、放大升级。(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初步建立,证券违法犯罪成本显著提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更加通畅,资本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到2025年,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更加健全,证券执法司法透明度、规范性和公信力显著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高效顺畅,崇法守信、规范透明、开放包容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全面形成。二、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四)完善证券立法机制。充分运用法律修正、法律解释、授权决定等形式,提高证券领域立法效率,增强法律供给及时性。(五)加大刑事惩戒力度。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完善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六)完善行政法律制度。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快制定修订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新三板市场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实施办法等配套法规制度,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加快制定期货法,补齐期货市场监管执法制度短板。(七)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八)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强化退市监管,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研究完善已退市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健全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和运作监管,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实施市场退出,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完善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制度。三、建立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九)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机制。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加大对重大案件的协调力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重要规则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十)完善证券案件侦查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派驻中国证监会的体制优势,完善线索研判、数据共享、情报导侦、协同办案等方面的行政刑事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编制资源配置,加强一线侦查力量建设。(十一)完善证券案件检察体制机制。根据案件数量、人员配备等情况,研究在检察机关内部组建金融犯罪办案团队。探索在中国证监会建立派驻检察的工作机制,通过参与案件线索会商研判、开展犯罪预防等,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的协同配合。加强证券领域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涉嫌重大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同步抄送检察机关。(十二)完善证券案件审判体制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审判资源,加强北京、深圳等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金融审判工作力量建设,探索统筹证券期货领域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审理。深化金融审判专业化改革,加强金融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落实由中级法院和同级检察院办理证券犯罪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加大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的执行力度。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和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专门机制。(十三)加强办案、审判基地建设。在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等部分地市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设立证券犯罪办案、审判基地。加强对证券犯罪办案基地的案件投放,并由对应的检察院、法院分别负责提起公诉、审判,通过犯罪地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等方式,依法对证券犯罪案件适当集中管辖。(十四)强化地方属地责任。加强中国证监会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执法合作,研究建立资本市场重大违法案件内部通报制度,有效防范和约束办案中可能遇到的地方保护等阻力和干扰,推动高效查办案件。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前提下,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地方政府要规范各类区域性交易场所,依法打击各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四、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十五)依法严厉查处大案要案。坚持分类监管、精准打击,全面提升证券违法大案要案查处质量和效率。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清查追偿,限期整改。加大对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责任,对参与、协助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加快推进相关案件调查、处罚、移送等工作。依法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十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加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与中国证监会的协同配合,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坚决取缔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坚决清理非法证券业务,坚决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加强场外配资监测,依法坚决打击规模化、体系化场外配资活动。严格核查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严控杠杆率。加强涉地方交易场所案件的行政处置与司法审判工作衔接,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十七)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强化对债券市场各类违法行为的统一执法,重点打击欺诈发行债券、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不断优化债券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十八)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加快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五、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十九)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抓紧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跨境信息提供机制与流程的规范管理。坚持依法和对等原则,进一步深化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探索加强国际证券执法协作的有效路径和方式,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推动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二十)加强中概股监管。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修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强跨部门监管协同。(二十一)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抓紧制定证券法有关域外适用条款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则,细化法律域外适用具体条件,明确执法程序、证据效力等事项。加强资本市场涉外审判工作,推动境外国家、地区与我国对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六、着力提升证券执法司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二十二)增强证券执法能力。加强证券执法力量,优化证券稽查执法机构设置,推动完善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要的中国特色证券执法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功能。完善证券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违法线索举报受理平台建设。(二十三)丰富证券执法手段。有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建立证券期货市场监测预警体系,构建以科技为支撑的现代化监管执法新模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加强对严重违法隐患的排查预警,做到有效预防、及时发现、精准打击。(二十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牢固树立权责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切实提升执法司法专业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加强统一执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执法行为。发挥复议监督、诉讼监督和检察监督作用,强化对监管执法机构的规范与监督,坚决纠正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规范现象,为资本市场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七、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二十五)夯实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制度基础。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设诚信建设专门条款,建立资本市场诚信记录主体职责制度,明确市场参与主体诚信条件、义务和责任,依法合规开展资本市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二十六)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明确适用主体范围和许可事项。将信用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反承诺的当事人,依法撤销有关行政许可。(二十七)强化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全面记录资本市场参与主体诚信信息。健全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归集、查询、公示力度。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形成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格局。八、加强组织保障和监督问责(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资本市场执法司法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同,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立体化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新闻舆论工作,多渠道多平台强化对重点案件的执法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向市场传递零容忍明确信号,推动形成崇法守信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三十)加强监督问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决落实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要求。执法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推进风险处置和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金融风险背后的各种腐败问题,同时注重防范腐败案件可能诱发的资本市场风险。优先查处可能影响资本市场重大改革进程、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案件,以及监管工作人员与市场人员内外勾连等案件。依法严格规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等行为。对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发现线索不报、有案不立、查处不力以及影响干扰案件正常查办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继2014年“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首次被写进《安全生产法》后,新《安全生产法》又对其作出补充,将该款修改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这不仅意味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的变革,还将在安全生产领域进一步发挥保险机构的作用。1鼓励投保,高危行业领域必须投保此前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中,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拟被改为“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而新《安全生产法》虽继续采用了原来的表达,却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的规定,并配套新增了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责险”已经从政策指引上升到法律规范的最高层面,安责险也成为高危行业领域的强制性商业保险。结合工伤保险这一强制性社会保险,新《安全生产法》旨在充分发挥保险力量,以市场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高危行业领域另行规定从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到2017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明确“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再到2020年修正草案拟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关于高危行业领域的界定一直未得到统一。故新《安全生产法》仅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将具体范围的界定权利交给了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其中,不同于修正草案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新《安全生产法》明确: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这一方面有利于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开展。3充分发挥安责险作用安责险在高危行业的强制投保和其余行业的鼓励投保,本身能够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另外,新《安全生产法》还在第七十八条中新增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上调有关保险费率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这也意在通过安责险费率浮动,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此外,安责险制度的建立健全还有利于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早在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便提出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2018年起施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再次强调,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等工作。其中围绕事故预防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还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2020年2月1日起实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也进一步实现了保险机构事故预防功能的落地。因此,一方面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查找安全生产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借助保险机构(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防止或减少投保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新《安全生产法》将充分发挥安责险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上的积极作用,也为安责险制度的落地奠定基础。从2005年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施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到2006年北京、重庆、湖北、河南等地试点安责险,从2014年安责险写进《安全生产法》,到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对安责险作出全面规定,安责险制度稳扎稳打、步步深入。随着安责险成为高危行业领域的强制性保险,其也将以此为切入点逐步拓展市场,为更多行业领域撑起安全生产保护伞。
我国各地区陆续进入高温季节,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防暑降温工作,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组织领导、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监督执法、宣传教育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岗位和重点人群防暑降温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户外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等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合理安排高温天气户外防疫工作者的作息时间。二是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健康检查、高温防护知识培训、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设置,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及组织演练等各项防暑降温措施。三是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易发生高温中暑行业领域和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提高高温作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的服务质量,及时上报职业性中暑确诊和疑似病例信息。医疗机构要提高中暑患者救治能力及水平,降低中暑患者死亡率。四是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大对高温危害及其防护措施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平台,通过劳动者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防暑降温常识、急救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4月7日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清洁能源、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第二章 税收政策第四条 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本数)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第五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第六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2.符合条件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企业或项目;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中,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减免政策执行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新制定西藏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第七条 在我区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国家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第三章 金融政策第八条 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贷款利率按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农牧业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金融政策确定的西藏优惠利率政策。第十条 企业在我区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对上市、挂牌、发债企业进行奖补。第十一条 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分别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含本数,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第十三条 原则上民营、中小微企业或“三农”、大学生创业等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担保费率不超过1%,奖补符合条件的各类融资担保机构。第十四条 单列民营、中小微企业信贷年度增长计划,原则上高于全区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坚持市场化、法制化、一企一策、精准施策,为符合条件的重点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周转。第四章 产业扶持政策第十五条 对推动“七大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以及在产值增长、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的中小企业,支持申报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农(畜)产品加工业关键技术、工艺和产品研发设计的,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第十七条 对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可申请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第十八条 对兴办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的企业,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给予支持。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1.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基于资本或净资产约束机制,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股权投资,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2.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企业,享受A类企业待遇,其货物贸易用汇自由,对其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3.符合条件的对外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开拓国际市场建设外贸平台、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可申请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4.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可申请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政府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第二十条 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可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适当放宽预售资金监管。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第二十一条 在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责任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农牧业龙头企业、专合组织等经营主体,可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第二十二条 积极支持“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第五章 土地政策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施的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工业项目建设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并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政府可以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第二十八条 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第六章 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第二十九条 对介绍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到区内外中小企业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按每人1000元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第三十条 企业吸纳我区生源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就业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1.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年内给予100%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试行先缴后补,每缴纳1年即进行补贴。2.对在区内企业就业的西藏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由就职单位进行专业培训的,以1年为限,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的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3.鼓励企业对招用的农牧民低收入人口开展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培训资料、劳动合同、为贫困人口交纳的社保凭证或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申领相应工种的培训补贴和一次性1000元的就业吸纳奖励资金;对招用农牧民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4.企业吸纳农牧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以工代训补贴2000元/人·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5.吸纳经培训机构培训后的农牧民低收入人口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分别给予培训机构和企业各500元的就业推荐和企业吸纳奖励。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第三十二条 每年安排500万元科技创新券,向符合条件的“双创”主体发放,用于购买相关服务。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第七章 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第三十四条 企业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企业登记业务,通过“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市场主体登记“跨省通办”,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化水平,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除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外,全面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对企业实施登记部门与公章刻制、涉税事项、银行开户、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一次录入、多次使用、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第三十五条 企业低压用户(100千瓦以下)接电“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办电环节压减为“申请受理、装表接电”2个环节;高压用户(10千伏以上)接电“省时、省力、省钱”服务,办电环节压减为“申请受理、供电方案答复、外部工程施工、装表接电”4个环节。在用水报装时间上,无外线工程接入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且需道路开挖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 优化企业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集中报送的新建商品房登记业务和历史遗留问题除外)。第三十七条 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一律取消,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设置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市场准入障碍,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在招商引资中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对长期不承诺践诺的政府,上级机关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第八章 其他政策第三十九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所有者,自治区从中小品牌推广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第四十条 支持企业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立项的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对首次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据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奖补;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配套奖补;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获得批准的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可享受相关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第四十一条 鼓励、支持我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院所、高校等向企业开发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第四十二条 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适度发展,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企业投资经营者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的,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政策执行。第九章 创新招商方式第四十四条 各级招商部门要围绕我区重点发展的“七大产业”,大力开展专业招商、以商招商、会展招商、网络招商、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以及对口援助招商。企业对本地发展贡献突出的,由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办法进行奖励。鼓励援藏省市、央企将援藏资金用于保障民生、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招商引资项目。第四十五条 鼓励各地(市)及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飞地经济”、共建园区)在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允许及权限范围内因地制宜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各地(市)政策的相同条款优惠力度不得超过本规定。第四十六条 各地(市)对签约招商引资项目,要明确相应领导牵头的审批落地服务专班,全面提升项目推进效率。重大招商项目实行引进洽谈“五个一”工作机制,即“一个口子甄别、一个层面酝酿、一个团队谈判、一套程序决策、一个班子落实”。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安排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地(市)政府招商引资方面开支,包括招商引资宣传推介费用、招商引资活动费用、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突出县(区)的资金、奖励在招商引资工作贡献突出的企业资金等,具体用途由各地(市)按财政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每年考核资金使用情况。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企业全面享受本规定未尽的国家及自治区各项涉企优惠扶持政策。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家部委明令禁止政策外适用于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第五十条 本规定印发前制定的自治区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印发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8〕25号)同时废止。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日,教育部部长陈宝生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1.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和过程?答: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就此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签署主席令,颁布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法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专章对学校保护作出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职责,也是学校的法定义务。近年来,教育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中小学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近期又出台了加强“五项管理”等有关文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学校未成年人保护中仍然存在着对保护职责认识不全面、相关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保护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迫切需要系统整合现有制度、构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把中央要求和上位法规定落细落实,提升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效能。2018年,教育部即着手研究建立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发布后,加快推进起草工作,委托相关高校、研究机构开展课题研究论证,先后赴上海、江苏、四川等地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教育部门、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的意见,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规定》,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发布。2. 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规定》的主要适用范围是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有更多的保护、保育、照护要求,因此规定其要依据《规定》落实对学生权益的保护要求,并参照《规定》结合实际建立相应保护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对于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职工侵害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规定》第七章的问责方式从重予以处理。考虑到《规定》主要针对学校这一特定组织构建全面保护体系,而培训机构、托育机构等不具备学校的组织架构,因此并未规定其适用《规定》,但有关机构仍应当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可以参考《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的管理制度。3. 问:《规定》主要保护学生的哪些权益?答:《规定》遵循全面保护的原则,依据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系统规定了学校应当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即平等权、生命健康与自由、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财产权、肖像权和知识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利,专设“一般保护”一章予以规定。其中也有很多新的提法和要求,比如,针对一些学校出于安全和便于管理的需要,限制学生课间活动和同学之间正常交往,不利于营造生动活泼的教育生态、保护学生活力和全面发展的情况,明确提出: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常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再比如,《规定》禁止学校、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出发点是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心,减少攀比、避免歧视,缓解应试压力;但是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此外,《规定》落实“破五唯”的要求,明确禁止学校宣传升学情况,避免唯分数、唯升学率对学生和学校进行评价,以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和学校发展环境。4. 问:《规定》就防治欺凌建立了哪些工作机制?答:校园欺凌是近年来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此前教育部等部门就防治校园欺凌印发了专门文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此做了专门规定。《规定》将有关要求进一步具体化,进行了科学的制度设计,构建了防治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一是明确学生欺凌的概念。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相关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这一概念强调了主体上的特定性、主观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伤害性,有助于把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学生间正常的嬉闹等区别开来。二是明确学生欺凌的行为表现。《规定》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五类欺凌行为,为欺凌认定和处理提供具体指引。三是建立学生欺凌预防机制。规定了学生欺凌教育制度和调查评估制度,要求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开展防治欺凌专题教育;要求学校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四是建立学生欺凌关注、干预和制止机制。要求教职工应当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发现学生实施对他人的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五是建立学生欺凌认定和处置机制。要求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规定学校接到学生欺凌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对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应当进行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必要的还可以由法治副校长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对被欺凌的学生,应当进行关爱和帮扶。《规定》还明确了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学生欺凌事件后的处置机制。5. 问:《规定》对防治性侵害、性骚扰作了哪些规定?答:教职工当中存在极个别害群之马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等行为,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严重违背法律和师德红线,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针对这一问题,《规定》将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纳入专项保护,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同时,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六类行为:(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持有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6. 问:规定有很多制度创新,学校在贯彻实施时应该如何把握?答:《规定》对标对表中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结合相关规章制度,统筹谋划、积极创新,系统构建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全面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各项要求,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二是做好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问题的专项保护,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三是健全学校管理制度,制定规范教职工、学生行为的校规校纪,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四是完善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按照要求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职机构,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及相关工作要求,通过专职机构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各项工作机制、管理要求等落实落地。7. 问:《规定》和教育部正在推进的“五项管理”怎么衔接?答:近年来,教育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中小学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近期又出台了“五项管理”的文件,取得了明显成效。《规定》与“五项管理”的要求逐项进行了衔接,将政策要求转化规章的制度规范。一是作业管理。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二是睡眠管理。《规定》将睡眠管理的内容纳入休息权保护中,要求学校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对集体补课作出相关的禁止性要求。三是手机管理。规定学校对手机管理的权限,明确规定除教学需要外,禁止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课堂。四是读物管理。明确学校加强读物和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的职责,禁止有毒有害读物、图片、视听作品等进入校园。五是体质管理。明确学校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及学校体育运动场地适当开放要求。在这五项管理之外,《规定》还明确学校要建立药品管理、网络管理等管理制度,构建了完善的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制度体系。8. 问:《规定》对教职工行为提出了哪些禁止性要求?答: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要使命和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神圣职责。教职工的一言一行会对学生产生直接的、重要的影响。教职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不仅侵害学生权益,而且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甚至构成违法犯罪。为规范教师行为,保护学生权益,《规定》对教职工行为提出了六项禁止性要求:(一)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二)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四)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五)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六)其他利用管理学生的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9. 问:《规定》建立了哪些保护工作机制?答: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是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各项制度能够有效实施的关键。《规定》构建了八大工作机制。一是领导机制和组织机制。要求学校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旨在打造一支专门队伍、提高工作专业化水平。二是教育机制。规定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青春期教育、性教育、法治教育等,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三是专业合作机制。学校要积极引入校外专业力量,参与学生保护、专业辅导和矫治帮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四是民主参与机制。要求充分保障学生、家长的参与权。规定学校应当发挥学生会、少代会、共青团等学生组织的作用,指导、支持学生参与权益保护。五是家校沟通机制。家庭、家长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主体,家校协作是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键。《规定》要求学校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加强日常沟通,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状况。六是强制报告机制。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规定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七是首问负责机制。规定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八是帮扶救助机制。《规定》要求,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学校要关心爱护学生,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帮扶教育。10. 问:政府部门怎么支持和监督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答:未成年学校保护不仅是学校的职责,需要政府给予支持保障,也需要政府加强监督指导。一是建立协同机制。教育部门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同机制,共同加强指导与监督。二是落实从业禁止。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准入和定期查询制度。三是提供专业服务。教育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专业服务。四是建立机构队伍。教育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五是建立投诉渠道。教育部门建立投诉举报途径,受理对学校或者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侵害学生权利的投诉、举报。六是发展社会组织。县级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社会组织,协助开展学生保护工作。七是加强考核评估。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学生保护工作评估制度,定期对学校履行保护学生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评估。八是强化督导问责。规定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学生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学校督导评估的内容。11. 问:学校及其教职工没有履行保护职责的,怎么问责?答:《规定》明确了学校及教职工不履行责任的具体处理办法,细化和完善法律责任,为下一步加强管理问责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一是明确学校侵权责任。学校行为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以及学校要承担相应责任。二是明确学校管理责任。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承担相应责任。三是明确学校监督责任。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承担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四是明确教职工侵权责任。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要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其中,明确有性骚扰、性侵害学生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五是明确教育部门失职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对学校的指导、监督职责,辖区内学校出现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2. 问:推动《规定》贯彻落实,下一步有什么要求和举措?答:《规定》对学校管理提出了很多要求,涉及到学校治校办学理念的更新、制度的重构和能力的提升。下一步,教育部将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学习宣传,准确理解《规定》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确保在9月1日《规定》正式实施前,教育系统干部师生能够普遍知晓和理解《规定》的精神和要求;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群团组织的沟通协作,建立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完善教育内部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加强支持保障,加大经费、人员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为学校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实际困难;要推动基层试点,教育部将会同有关机构,开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试点,给予相应支持,组织开展培训,促进地方、学校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方向、举措,是新阶段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根本遵循,对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此时出台《意见》,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提高卫生健康供给质量和服务水平。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是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提高卫生健康供给质量和服务水平,必须把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二是增进人民健康福祉的根本要求。我国已经迈入中高收入国家行列,完全有必要也有基础加快发展卫生健康事业,扩大优质医疗资源供给,努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三是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经过改革开放40年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20年来医院能力建设、10年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公立医院已经到了从“量的积累”转向“质的提升”的关键期,必须把发展的着力点放到提升质量和效率上。二、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2021年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会议指出,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公立医院承担了最紧急、最危险、最艰苦的医疗救治工作,发挥了主力军作用。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以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力争通过5年努力,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为更好提供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建设健康中国提供有力支撑。三、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面向“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重点推进6个方面工作:一是构建新体系。建设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推动国家医学进步,带动全国医疗水平提升。建设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补齐短板,提升省域诊疗能力,减少跨省就医。发展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按照网格化布局,探索一体化管理,为居民提供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连续性服务,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健康为中心,促进优质资源下沉、工作重心下移,推动分级诊疗。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二是引领新趋势。以满足重大疾病临床需求为导向,重点发展重症、肿瘤、心脑血管、呼吸等临床专科。面向生命科学、生物医药科技前沿,加强基础和临床研究,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多学科诊疗、日间手术、责任制整体护理等服务模式。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医疗服务深度融合,大力发展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建设智慧医院。三是提升新效能。健全以经济管理为重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运营管理体系,引导医院回归功能定位,提高效率、节约费用。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坚持和强化公益性导向,健全绩效评价机制,不断提高医疗质量、运行效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患者满意度。四是激活新动力。合理制定并落实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标准,建立动态核增机制。建立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实行以岗定责、以岗定薪、责薪相适、考核兑现。健全医务人员培养评价制度,探索在岗位设置合理、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公立医院试点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建立灵敏有序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按规定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五是建设新文化。大力弘扬伟大抗疫精神和崇高职业精神,激发医务人员对工作极端负责、对人民极端热忱、对技术精益求精的不竭动力。强化患者需求导向,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做好医患沟通交流,增进理解与信任。关心关爱医务人员,关心年轻医务人员成长,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坚决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六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全面执行和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健全完善医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制度,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加强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公立医院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质量。落实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责任。四、做好组织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意见》重点任务分工,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地方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进行评价,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同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国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取得实效。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交规划发〔2021〕51号文颁布了《关于巩固拓展交通运输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坚决守住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明确了未来五年推进乡村振兴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决定2020年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五年过渡期,做好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有效衔接,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农村交通是乡村振兴的先决条件,更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形成广覆盖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网”,《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要求“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为下一步农村地区交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文件要求,进一步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写好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乡村振兴篇章,有必要编制《实施意见》,为畅通城乡经济循环,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二、主要内容《实施意见》严格对标中央文件各项任务要求和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相关部署,突出交通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和服务性作用,进一步促进农村交通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夯实交通强国建设基础。《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一是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发展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先行引领、融合发展,一体谋划、有效衔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原则,全面推动农村地区交通基础设施能力、交通运输服务品质进一步提升,高质量发展体系进一步完善,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政策制度平稳过渡、有效衔接。《实施意见》从建管养运等方面提出了到2025年农村交通发展的具体目标。二是推进农村交通高质量发展,全面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围绕乡村振兴20字总要求,从建管养运和行业治理等方面提出支撑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主要任务,具体包括:推动路网提挡升级,支撑乡村产业兴旺;改善农村交通环境,服务乡村生态宜居;提升运输服务供给,助推乡村生活富裕;强化管理养护升级,提升高效治理能力;加强组织文化建设,助推乡风文明提升。三是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五年过渡期政策要求,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做好工作体系衔接,规划实施衔接,投融资政策衔接,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工作衔接,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衔接等。四是工作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要素保障、注重考核评价、加强宣传引导等。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国家出台2021年上网电价政策,对促进风电、光伏发电产业加快发展有何重要作用?答:价格是引导资源配置的灵敏信号。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逐步建立并完善上网电价政策,对促进风电、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20年底,我国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达到约5.3亿千瓦,是10年前的18倍。随着产业技术进步、效率提升,近年来新建光伏发电、风电项目成本不断下降,当前已经具备平价上网条件,行业对平价上网也形成高度共识。在此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明确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同时为支持产业加快发展,明确2021年新建项目不再通过竞争性方式形成具体上网电价,直接执行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这释放出清晰强烈的价格信号,有利于调动各方面投资积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产业加快发展,促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问:按照2021年的上网电价政策,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是否能实现较好的收益?答:在研究制定2021年上网电价政策时,我们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障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能够实现较好的收益,以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合理引导投资、促进资源高效利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据测算,在执行各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情况下,2021年新建光伏、陆上风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全国平均收益率均处于较好水平,资源条件好的省份的新建项目、技术和效率领先的新建项目能够实现更好的收益。同时,考虑到部分用电企业希望与新能源发电企业直接开展市场交易购买绿电并支付更高价格,《通知》明确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问: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还有很大发展空间。2021年,对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还有何支持政策?答:近期,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已明确2021年新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国家财政补贴预算额度为5亿元。下一步,将进一步细化具体实施政策,确保全年新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规模达到1500万千瓦以上。问:财政部已发文明确自2021年起中央财政对新建海上风电和光热发电项目不再给予补贴。2021年海上风电、光热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什么变化?答:《通知》明确,2021年起新核准海上风电项目、新备案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这样安排,有利于各地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发展规划、支持政策等,合理制定新建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政策。同时,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用于指导各地开展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指南》制定的背景、原则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问:《指南》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十四五”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推进建设美丽中国的第一个五年,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生态保护修复,我部《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技术大纲》以及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均将人工湿地作为改善河湖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也将人工湿地作为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山东、安徽、云南、上海、青海等地先行先试,因地制宜在污水处理厂排水口下游、河流入湖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建设人工湿地,利用生态方式进一步提升处理达标后的排水和微污染河水,取得良好环境、生态和社会效益。目前,上述各地均已将相关实践上升为地方标准。在国家层面,原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于2010年、2017年出台了《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污水自然处理工程技术规程》等行业标准,但上述标准将人工湿地作为高浓度污水的处理设施,已不适应当前新形势下通过提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水和微污染河水水质、实现河湖水环境目标或再生水回用的新要求;此外,上述标准侧重设计,对人工湿地的运行维护考虑不足。因此,有必要及时总结地方有益经验,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文件,更好指导全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相关工作。问:《指南》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指南》主要考虑是从“管用、好用、解决问题”角度,通过对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从设计、施工、验收到运维进行系统性全流程指导,预防和处置人工湿地常见问题,稳定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效果,实现长期有效运行。问:大家对《指南》的编制工作都比较关注,请简单介绍一下《指南》的主要内容?答:《指南》共包括4章: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指南》编制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对主要术语进行了定义。第二章到第四章为主体部分,分别为人工湿地水质净化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维护。“人工湿地水质净化设计”章节,主要对总体设计、工艺设计、辅助工程等作出详细规定,包括应执行的标准规范、适用的工艺类型和设计参数等。“施工与验收”章节,系统规定了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及配套设施施工过程的要求与标准,明确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和技术要求。“运行维护”章节,提出了对人工湿地运行维护单位和运行管理人员的能力和资格要求,规定了生产调试、日常运行与养护、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监测与记录等环节应满足的条件和标准,此外,针对人工湿地常见问题分类提出了建议措施清单。问:在实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一是准确定位。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只承担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出水等低污染水的水质改善任务,不作为直接处理生产生活污水的治污设施。二是生态优先。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应当优先利用自然或近自然的生态方式,通过湿地生态系统中物理、化学、生物等协同作用提升水的生态品质,不宜采用投加药剂等强化措施净化水质。应当坚持选择本土物种,避免外来物种入侵。三是因地制宜。根据当地气温、降雨、地形地貌、土地资源等实际情况选择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场址、布局、工艺、参数、植被等。鼓励利用坑塘、洼地、荒地等便于利用的土地和城镇绿化带、边角地等开展人工湿地建设。四是绩效明确。作为污染治理设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应当加强进出水监管,明确污染物削减要求。坚持建管并重,健全运行维护机制,保障运行维护经费,实现长效运行。问:2010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请问此次发布的《指南》有哪些不同和亮点?答:一是适用范围不同,对进出水进一步明确要求。《指南》规定,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处理对象为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出水、微污染河水、农田退水及类似性质的低污染水。当处理对象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出水时,进水应达到当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当处理对象为河湖水、农田退水时,进水应优于当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指南》明确,出水水质原则上应达到受纳水体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当有再生水回用需求时,出水水质需满足再生水回用相关水质标准的要求。二是增加气候分区、工艺比选、常见问题措施清单,实现分区分类精准指导。根据各省市气候情况,把全国分为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等五个气候区,分别提出建设建议。结合当前人工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现状,针对性地提出场址选择和适宜的工艺类型建议。针对大家普遍反映的重建轻管影响湿地水质净化效果和使用寿命的问题,从生产调试、日常运行养护、出水监测等方面对湿地运行维护做出详细指导,并就湿地淤堵、出水水质下降等5类18项常见问题,给出了原因和对策清单,方便操作者使用。三是进一步深化设计、施工、验收与运行维护的全流程指导。从实用性和操作性的角度,全面细化、实化各个环节的操作要求、关键参数和技术标准。不仅满足技术人员的“好用”,也能满足管理人员的“好管”。另外,面对湿地长期存在的“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我们更是在《指南》中突出强调运行维护的要求,从技术层面规定好如何有效保障人工湿地长期运行和养护。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全文如下。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全国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2016-2020年)顺利实施完成,取得重要成果。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深入开展,“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广泛实行,法治文化蓬勃发展,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进入新发展阶段,迫切要求进一步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好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制定本规划。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必须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服务“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以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为目标,以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重点,以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工作着力点,完善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促进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全民普法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推进,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显著改善。全民普法制度完备、实施精准、评价科学、责任落实的工作体系基本形成。(三)工作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民普法全过程各方面,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普法理念和工作导向,做到普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促进人民高品质生活,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普法,促进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坚持全民普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体推进,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普法融入法治实践、融入基层治理、融入日常生活,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二、明确普法重点内容(一)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重点课程,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模范践行。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做好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通过多种形式,运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发挥好各类基层普法阵地作用,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二)突出宣传宪法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阐释好“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础,阐释好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和意义,阐释好宪法精神。加强国旗法、国歌法等宪法相关法的学习宣传,强化国家认同。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加强宪法实施案例宣传。结合“12·4”国家宪法日,开展“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加强宪法理论研究,推动宪法类教材和图书的编写、修订、出版。在新市民仪式、青少年成人仪式、学生毕业仪式等活动中设置礼敬宪法环节,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在“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基础上建设国家宪法宣传教育馆。(三)突出宣传民法典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阐释好民法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质,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推动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带头学习宣传民法典,推动领导干部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组织开展民法典主题宣传,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四)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继续把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基本任务,大力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强化“十四五”期间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适应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大力宣传有关平等保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防范风险的法律法规,推动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适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科技强国建设。适应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需要,大力宣传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促进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组织开展专项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区域性普法与依法治理合作。(五)深入宣传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适应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需要,大力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国防法、反恐怖主义法、生物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组织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适应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需要,继续加强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宣传教育,促进依法惩治和预防犯罪。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食品药品安全、扫黑除恶、毒品预防、社区管理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防治家庭暴力、个人信息保护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依法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六)深入宣传党内法规以党章、准则、条例等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同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协调。突出学习宣传党章,教育广大党员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尊崇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把学习掌握党内法规作为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列入党组织“三会一课”内容,在考核党员、干部时注意了解相关情况,促进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三、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一)加强教育引导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国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重点抓好“关键少数”,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能力。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分级分类明确领导干部履职应当学习掌握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完善配套制度,促使知行合一。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养成尊法守法习惯。充实完善法治教育教材相关内容,增加法治知识在中考、高考中的内容占比。推进教师网络法治教育培训,5年内对所有道德与法治课教师进行1次轮训。探索设立“法学+教育学”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等项目,加强法治教育师资培养。持续举办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全国青少年网上学法用法等活动。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推广法治实践教学和案例教学。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学习宣传。进一步完善政府、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分层分类开展法治教育。加强基层组织负责人学法用法工作,开展村(社区)“两委”干部法治培训,提高基层干部依法办事意识和依法治理能力。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和从业人员法治教育,促进依法诚信经营管理。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法治教育,将法治素养作为从业资格考评的重要内容,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读社会问题、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根据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等群体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其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二)推动实践养成把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与推进依法治理等实践活动有机结合,把公民法治素养基本要求融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融入文明创建、法治示范创建和平安建设活动。从遵守交通规则、培养垃圾分类习惯、制止餐饮浪费等日常生活行为抓起,提高规则意识,让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养成守法习惯。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正义可期待、权利有保障、义务须履行,引导全社会树立权利与义务、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相统一的观念,纠正法不责众、滥用权利、讲“蛮”不讲法、遇事找关系等思想和行为。(三)完善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对守法行为的正向激励和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制度,把公民法治素养与诚信建设相衔接,健全信用奖惩和信用修复机制。大力宣传崇法向善、坚守法治的模范人物,选树群众身边先进典型。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风尚。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分步骤、有重点地持续推进,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推进全民守法。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一)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扩大法治文化阵地覆盖面,提高使用率。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在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空间利用时体现法治元素,推动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把法治元素融入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等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形成一批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区域性法治文化集群。利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场所,因地制宜建设法治文化阵地。加强边疆地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支持边疆法治文化长廊建设和普法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着力提升市县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质量,推动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基本实现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阵地。法治文化阵地内容上要准确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功能上要便于群众学习理解法律、便于开展法治实践活动。加强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命名、管理,发挥其在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二)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艺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组织创作一批法治文化精品,创建一批法治文化传播品牌栏目、节目和工作室。继续组织开展全国法治动漫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扩大影响力。建设网上法治文化产品资料库。加大法治文化惠民力度,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组织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艺团体开展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挖掘民为邦本、礼法并用、以和为贵、明德慎罚、执法如山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根据时代精神加以转化,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加强对我国法律文化历史遗迹和文物的保护,宣传代表性人物的事迹和精神。弘扬善良风俗、家规家训等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内涵,把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家风家教的重要内容,让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家庭中生根。(四)加强红色法治文化保护、宣传、传承注重发掘、总结党在革命时期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光荣历史和成功实践,大力弘扬红色法治文化。探索建立红色法治文化遗存目录,明确保护责任,修缮相关设施,完善展陈内容。组织开展红色法治文化研究阐发、展示利用、宣传普及、传播交流等活动。建设一批以红色法治文化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讲好红色法治故事,传承红色法治基因,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和自觉。(五)加强法治文化国际传播和国际交流以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为着力点,突出对外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新时代法治建设实践成果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讲好中国遵循国际法故事,对外宣示我国积极维护国际法治、捍卫国际公平与正义的立场主张。注重在共建“一带一路”中发挥法治作用。编写涉外案例资料,对我境外企业、机构和人员加强当地法律宣传。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加强对我国法域外适用研究,推动海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举办法治国际论坛,宣介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展与世界各国法治文化对话。坚持贴近中国实际、贴近国际关切、贴近国外受众,加强法治文化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积极对来华、在华外国人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其遵守我国法律,保障其合法权益。五、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一)加强基层依法治理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加大乡村(社区)普法力度,实施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完善和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开展面向家庭的普法主题实践活动,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建设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模范守法家庭,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加强乡村(社区)依法治理,探索实行积分制,因地制宜推广村民评理说事点、社区“法律之家”等做法,打造基层普法和依法治理有效阵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加强动态管理,提高创建质量,促进乡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措施在城乡基层落地生根。深化依法治校。深化“法律进学校”,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健全依法治理制度体系,加强学校法治文化建设,切实提升依法办学、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落实“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校园欺凌、性侵害等方面法治教育,深化学校及周边环境依法治理。深化依法治企。深化“法律进企业”,落实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加强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合规建设,防范法律风险,提升企业管理法治化水平。(二)深化行业依法治理引导和支持各行业依法制定规约、章程,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实现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依法维护成员合法权益。推进业务标准程序完善、合法合规审查到位、防范化解风险及时、法律监督有效的法治化行业治理。深化“法律进网络”,加强对网络企业管理和从业人员法治教育,推动网络企业自觉履行责任,做到依法依规经营。完善网络管理制度规范,培育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体现公序良俗的网络伦理、网络规则。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网民法治意识,引导广大网民崇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三)开展专项依法治理加强社会应急状态下专项依法治理,开展公共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治、防灾减灾救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方面法治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在应急状态下依法行动、依法办事,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坚持依法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加强对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区域治理中法治状况的研究评估工作,大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六、着力提高普法针对性实效性(一)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把普法融入立法过程。在法律法规制定、修改过程中,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形式扩大社会参与。通过立法机关新闻发言人等机制解读法律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加强相关普法工作。法律法规正式公布时,一般应当同步进行解读。把普法融入执法、司法过程。制定执法、司法办案中开展普法的工作指引,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规范的普法宣传,把向行政相对人、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法融入执法、司法办案程序中,实现执法办案的全员普法、全程普法。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中,加强普法宣传。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利用受理、审理、决定等各环节实时普法,引导教育申请人依法维权、表达诉求。充分运用公开开庭、巡回审判、庭审现场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宣讲法律,释法说理。把普法融入法律服务过程。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调处矛盾纠纷、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时,加强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依法办事。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人民群众需要法律的时候,能够及时得到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力量。加大以案普法力度。落实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和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健全以案普法长效机制,使广大法治工作者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普法者。培育以案普法品牌,针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及时开展普法。充分利用典型案事件向公众进行法律解读,使典型案事件依法解决的过程成为全民普法的公开课。(二)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壮大社会普法力量。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普法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普法的途径,发展和规范公益性普法组织。加强普法讲师团建设,充分发挥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教师的作用。加强普法志愿队伍建设,组织、支持退休法官检察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等开展普法志愿服务。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普法的管理服务、组织引导和政策、资金、项目扶持,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投入、公益赞助等相结合的社会普法机制。健全嘉许制度,推动普法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三)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创新普法内容。适应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的转变,提高普法质量,形成法治需求与普法供给之间更高水平的动态平衡。注重运用新技术分析各类人群不同的法治需求,提高普法产品供给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走好全媒体时代群众路线,鼓励公众创作个性化普法产品,加强对优秀自媒体制作普法作品的引导。加大音视频普法内容供给,注重短视频在普法中的运用。拓展普法网络平台。以互联网思维和全媒体视角深耕智慧普法。强化全国智慧普法平台功能,推动与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络平台的信息共享。建立全国新媒体普法集群和矩阵,发挥“学习强国”等平台优势,形成多级互动传播。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和党内法规信息平台,及时更新数据,免费向公众开放。创新普法方法手段。坚持效果导向,在充分利用传统有效的普法方式基础上,促进单向式传播向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转变,增强受众参与感、体验感、获得感,使普法更接地气,更为群众喜闻乐见。建设融“报、网、端、微、屏”于一体的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使互联网变成普法创新发展的最大增量。七、加强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把推进全民普法和守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科学制定本地区本系统五年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把普法工作纳入本地区本系统法治建设总体部署,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平安建设、文明创建等考核评价内容,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普法工作中的难题。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普法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二)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大普法工作格局。全面依法治国(省、市、县)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和各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普法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推动、督促指导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推动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推动及时制定、修改地方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为全民普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三)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制度,细化普法内容、措施标准和责任。全面推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单位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制度,提高评议质量。进一步发挥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的作用。逐步形成清单管理、跟踪提示、督促指导、评估反馈的管理模式,压实各责任单位普法责任。推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促进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人员学法用法,加大对管理服务对象普法力度,落实普法责任。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承担公益普法责任,积极利用国家宪法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在重要版面、重要频道、重要时段设置普法专栏专题,针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事件及时开展权威准确的法律解读。把法治类公益广告纳入媒体公益广告内容,促进媒体公益普法常态化、制度化。(四)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推进重心下移。突出抓基层、强基础、固基本的工作导向,为基层开展普法和依法治理创造更好条件。加强基层建设,激发基层活力,强化政策、制度、机制保障,从人员配备数量、待遇、经费、装备等方面,切实向普法基层一线倾斜,推动各类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对各级普法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系统培训,5年内省级普法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普法办人员轮训1次。加大对基层司法所开展普法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提升司法所普法工作水平,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普法工作一线。加强理论研究。加强法治传播规律和全民守法规律的基础理论研究,加强新时代全民普法工作的应用性、对策性研究。完善法治宣传教育专家咨询制度。加强法治传播、法治文化等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落实经费保障。强化各级财政对规划实施的保障作用,把普法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按规定把普法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普法经费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普法工作,加强规范和管理。(五)加强评估检查健全普法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对普法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以及公民法治素养提升效果开展综合评估,从实际出发设定评估参数,健全评估指标体系,提升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开展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加强规划实施中的动态监测,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重在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并对工作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开展终期总结验收,加强评估结果运用。按规定表彰和奖励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地方和基层聚焦问题开展差异化探索,及时发现、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全民普法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理论创新。注重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责任化落实,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普法工作有声有色、有力有效开展。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落实普法责任制不到位的,普法主管部门应当发出普法提示函或建议书,必要时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依规依法处理。支持各级人大加强对全民普法工作的监督和专项检查。军队的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参照本规划进行安排部署。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2021年5月20日)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始终朝着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不懈努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伟大历史性成就,特别是决战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困扰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绝对贫困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为新发展阶段推动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共同富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是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普遍达到生活富裕富足、精神自信自强、环境宜居宜业、社会和谐和睦、公共服务普及普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幸福美好生活。随着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共同富裕看得见、摸得着、真实可感。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各地区推动共同富裕的基础和条件不尽相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选取部分地区先行先试、作出示范。浙江省在探索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具备开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基础和优势,也存在一些短板弱项,具有广阔的优化空间和发展潜力。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有利于通过实践进一步丰富共同富裕的思想内涵,有利于探索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为全国推动共同富裕提供省域范例,有利于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现就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扣推动共同富裕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问题为主攻方向,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支持浙江创造性贯彻“八八战略”,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着力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先行示范,构建推动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着力激发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浙江示范。(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把党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转化为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广泛凝聚各方共识的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推动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瞄准人民群众所忧所急所盼,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坚持共建共享。弘扬勤劳致富精神,鼓励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辛勤劳动、创新创业实现增收致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体现效率、促进公平,坚决防止两极分化,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坚持改革创新。坚定不移推进改革,推动有利于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不断取得新突破,着力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体制机制障碍,强化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积极性的重大改革开放举措。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率先在推动共同富裕方面实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坚持系统观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考虑需要和可能,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循序渐进,脚踏实地、久久为功,不吊高胃口、不搞“过头事”,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使示范区建设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与现代化建设进程相协调,不断形成推动共同富裕的阶段性标志性成果。(三)战略定位——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先行区。率先探索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更加协调,构建产业升级与消费升级协调共进、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优化互促的良性循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品质化多样化的生活需求,富民惠民安民走在全国前列。——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领区。坚持城乡融合、陆海统筹、山海互济,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健全城乡一体、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率先探索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路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验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完善要素参与分配政策制度,在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同时,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率先在优化收入分配格局上取得积极进展。——文明和谐美丽家园展示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打造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中华优秀文化、体现时代精神、具有江南特色的文化强省,实现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团结互助友爱蔚然成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成为人民精神生活丰富、社会文明进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幸福美好家园。(四)发展目标到2025年,浙江省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取得明显实质性进展。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高,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经济体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持续缩小,低收入群体增收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明显提升,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基本形成,全省居民生活品质迈上新台阶;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美丽浙江建设取得新成效,治理能力明显提升,人民生活更加美好;推动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框架基本建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到2035年,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成就,基本实现共同富裕。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收入争取达到发达经济体水平,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程度更高,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更加优化,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达到更高水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共同富裕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二、提高发展质量效益,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五)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以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抓手,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战略支撑,加快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开展科技创新的浙江路径。实施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率先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强劲内生动力。支持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创新策源地,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科创高地。高水平建设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化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强化“云上浙江”和数字强省基础支撑,探索消除数字鸿沟的有效路径,保障不同群体更好共享数字红利。畅通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通道,鼓励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和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共性技术平台。加大对科技成果应用和产业化的政策支持力度,打造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技术交易平台。(六)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夯实共同富裕的产业基础。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推动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做优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若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打响“浙江制造”品牌。促进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做精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都市农业,发展智慧农业。加快服务业数字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畅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七)提升经济循环效率。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在率先实现共同富裕进程中畅通经济良性循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优质产品和服务消费供给,加快线上线下消费双向深度融合。支持适销对路的优质外贸产品拓宽内销渠道。加快构建现代流通体系,推动海港、陆港、空港、信息港“四港”联动。统筹推进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联动发展,开展首创性和差别化改革探索。畅通城乡区域经济循环,破除制约城乡区域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城乡一体化、区域协调发展。支持浙江发挥好各地区比较优势,加强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更加主动对接上海、江苏、安徽,更好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一带一路”重要枢纽,大力发展数字贸易、服务贸易,发展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八)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培育更加活跃更有创造力的市场主体,壮大共同富裕根基。高水平推动浙江杭州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有序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建立企业减负长效机制。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督促平台企业承担质量和安全保障等责任,推动平台经济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力度,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九)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促进充分就业。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统筹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鼓励返乡入乡创业。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帮扶困难人员就业。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率先消除户籍、地域、身份、性别等影响就业的制度障碍,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劳动者通过辛勤劳动提高生活品质。(十)不断提高人民收入水平。优化政府、企业、居民之间分配格局,支持企业通过提质增效拓展从业人员增收空间,合理提高劳动报酬及其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完善创新要素参与分配机制,支持浙江加快探索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价值的实现形式。拓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丰富居民可投资金融产品,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鼓励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巩固提升农村集体经济,探索股权流转、抵押和跨社参股等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实现新形式。立足当地特色资源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壮大,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支持浙江率先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十一)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实施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行动计划,激发技能人才、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高素质农民等重点群体活力。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力度,健全面向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加快构建产教训融合、政企社协同、育选用贯通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完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政策,拓宽技术工人上升通道。对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群体,坚持开发式帮扶,提高内生发展能力,着力发展产业使其积极参与就业。拓展基层发展空间,保障不同群体发展机会公平,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规范招考选拔聘用制度,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十二)完善再分配制度。支持浙江在调节收入分配上主动作为,加大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依法严厉惩治贪污腐败,继续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建立健全改善城乡低收入群体等困难人员生活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十三)建立健全回报社会的激励机制。鼓励引导高收入群体和企业家向上向善、关爱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完善有利于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探索各类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慈善褒奖制度。四、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实现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十四)率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更加普惠均等可及,稳步提高保障标准和服务水平。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建成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覆盖全省中小学的新时代城乡教育共同体,共享“互联网+教育”优质内容,探索终身学习型社会的浙江示范,提高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和综合能力素质。深入实施健康浙江行动,加快建设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深化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联体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十五)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高质量创建乡村振兴示范省,推动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全面对接,深入探索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实现城乡交通、供水、电网、通信、燃气等基础设施同规同网。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长效机制,探索建立人地钱挂钩、以人定地、钱随人走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实现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促进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推进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县域统筹,赋予县级更多资源整合使用的自主权。以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牵引新时代乡村建设。(十六)持续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针对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对房价比较高、流动人口多的城市,土地供应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建设,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机制,塑造江南韵、古镇味、现代风的新江南水乡风貌,提升城乡宜居水平。(十七)织密扎牢社会保障网。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建立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社保事项便捷“一网通办”。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规范执行全国统一的社保费率标准。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健全统一的城乡低收入群体精准识别机制,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按困难类型分类分档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切实兜住因病、因灾致贫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十八)完善先富带后富的帮扶机制。加快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大向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强化陆海统筹,升级山海协作工程,挖掘海域和山区两翼的潜力优势,支持一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增强内生发展能力和实力,带动山区群众增收致富。全域参与海洋经济发展,建设海洋强省。探索建立先富帮后富、推动共同富裕的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估体系。深入实施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持续推进智力支援、产业支援、民生改善、文化教育支援,加强对省外欠发达地区帮扶,大力推进产业合作、消费帮扶和劳务协作,探索共建园区、飞地经济等利益共享模式。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的长效机制。五、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十九)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走深走心走实,实现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厚植勤劳致富、共同富裕的文化氛围。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支持培育“最美浙江人”等品牌。扎实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深入实施文明创建工程,打造精神文明高地。完善覆盖全省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深入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优化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营造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和睦友好的社会风尚。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二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挖掘浙江文化优势,深入推进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振兴非遗记忆。传承红色基因,大力弘扬革命文化,提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水平。实施重大文化设施建设工程,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影视文化创新中心和数字文化产业集群,提供更多优秀文艺作品、优秀文化产品和优质旅游产品,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打造美丽宜居的生活环境(二十一)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支持浙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绘好新时代“富春山居图”。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优化省域空间布局,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规范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违法占用耕地“零容忍”,坚决有效遏制增量,依法有序整治存量,强化耕地数量保护和质量提升。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明晰高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广新安江等跨流域共治共保共享经验。继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推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推进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推进海岛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加强海岛生态环境保护。(二十二)全面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完善具有浙江特点的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应用体系。高标准制定实施浙江省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市场化交易,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全面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构建家电、汽车等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深化“无废城市”建设。大力推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舒心安心放心的社会环境(二十三)以数字化改革提升治理效能。强化数字赋能,聚焦党政机关整体智治、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数字法治等领域,探索智慧治理新平台、新机制、新模式。推进“互联网+放管服”,全面推行“掌上办事”、“掌上办公”。深化“一件事”集成改革。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融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推进“最多跑一地”改革,完善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工作机制。(二十四)全面建设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大普法力度,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促进公平正义,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全覆盖的政府监管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高水平建设平安中国示范区,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健全覆盖各领域各方面的风险监测防控平台,健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体制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八、保障措施(二十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推动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持之以恒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深化清廉浙江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以正确用人导向引领干部干事创业,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二十六)强化政策保障和改革授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浙江省的指导督促,根据本意见有针对性制定出台专项政策,优先将本领域改革试点、探索示范任务赋予浙江,并加强对改革试验、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需要,在科技创新、数字化改革、分配制度改革、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公共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方面给予改革授权。涉及重要政策、重要规划、重大项目的,要依法依规办理并按程序报批。有关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实施。(二十七)建立评价体系和示范推广机制。加快构建推动共同富裕的综合评价体系,建立评估机制,坚持定量与定性、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相结合,全面反映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工作成效,更好反映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认同感。建立健全示范推广机制,及时总结示范区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归纳提炼体制机制创新成果,成熟一批、推广一批,发挥好对全国其他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二十八)完善实施机制。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实施机制。依托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浙江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统筹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设立工作专班负责协调推进本意见提出的任务措施。浙江省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增强敢闯敢试、改革破难的担当精神,始终保持奋进姿态,立足省情和发展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动员各方力量,不断开辟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新境界。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学绿化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保护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建设绿水青山的内在要求,是改善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对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具有重大意义。为推动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加强规划引领,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质量监管,完善政策机制,全面推行林长制,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良好生态保障。(二)工作原则。——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遵循生态系统内在规律开展林草植被建设,着力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坚持规划引领、顶层谋划,合理布局绿化空间,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绿,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构建健康稳定的生态系统。——坚持节约优先、量力而行,统筹考虑生态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数量和质量并重,节俭务实开展国土绿化。二、主要任务(三)科学编制绿化相关规划。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绿化相关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叠加至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多规合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确定规划范围、绿化目标任务;城市绿化规划要满足城市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绿化相关规划实施的检查和督促落实,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四)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各地要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结构、土地适宜性等因素,科学划定绿化用地,实行精准化管理。以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草地等为主开展绿化。结合城市更新,采取拆违建绿、留白增绿等方式,增加城市绿地。鼓励特大城市、超大城市通过建设用地腾挪、农用地转用等方式加大留白增绿力度,留足绿化空间。鼓励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利用废弃闲置土地增加村庄绿地;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科学规范、因害设防建设农田防护林。依法合规开展铁路、公路、河渠两侧,湖库周边等绿化建设。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禁开山造地、填湖填海绿化,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合理利用水资源。国土绿化要充分考虑降水、地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和承载能力,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宜绿则绿、宜荒则荒,科学恢复林草植被。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干旱半干旱地区的绿化规划要经过水资源论证,以雨养、节水为导向,以恢复灌草植被为主,推广乔灌草结合的绿化模式,提倡低密度造林育林,合理运用集水、节水造林种草技术,防止过度用水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加强人工增雨作业,提高造林绿化效率。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合理配置绿化用水,适度有序开展城镇周边节水绿化。绿洲农业区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加强天然绿洲和生态过渡带保护,兼顾绿洲保护和农田防护林用水需求,合理确定造林规模和密度,确保农业生态屏障可持续发展。(国家林草局、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积极采用乡土树种草种进行绿化,审慎使用外来树种草种。各地要制定乡土树种草种名录,提倡使用多样化树种营造混交林。根据自然地理气候条件、植被生长发育规律、生活生产生态需要,合理选择绿化树种草种。江河两岸、湖库周边要优先选用抗逆性强、根系发达、固土能力强、防护性能好的树种草种。干旱缺水、风沙严重地区要优先选用耐干旱、耐瘠薄、抗风沙的灌木树种和草种。海岸带要优先选用耐盐碱、耐水湿、抗风能力强的深根性树种。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要优先选用根系发达、固土保水能力强的防护树种草种。水热条件好、土层深厚地区要优先选用生长快、产量高、抗病虫害的优良珍贵用材树种。居民区周边要兼顾群众健康因素,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草种。加大乡土树种草种采种生产、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力度,引导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避免长距离调运绿化种苗。(国家林草局、水利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规范开展绿化设计施工。承担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的绿化项目建设单位要编制作业设计(或绿化方案,下同),绿化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作业设计的用地、用水、技术措施等进行合理性评价,并监督实施。社会普遍关心且政府主导的重大绿化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绿化施工管理,充分保护原生植被、野生动物栖息地、珍稀植物等,禁止毁坏表土、全垦整地等,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或土地退化。(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科学推进重点区域植被恢复。根据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布局,针对重点区域的突出生态问题,因地制宜确定绿化方式。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源头、干支流、左右岸要加强封山育林育草,推进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北方防沙带要加大封禁保护力度,建设以灌草为主、乔灌草合理搭配的林草植被;青藏高原区要严格保护原生植被,主要依靠自然恢复天然林草植被,适度开展退化土地治理、矿山生态修复和人工草场建设;海岸带要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城乡绿化美化;东北森林带要加大天然林保护修复力度;南方丘陵山地带要推进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治理,精准提升森林质量,构建稳定高效多功能的林草生态系统,筑牢生态屏障。(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稳步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落实国务院已批准的25度以上坡耕地、陡坡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的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退耕地块的土地用途变更和不动产变更登记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要结合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充分考虑群众意愿,兼顾生态和经济效益。科学发展特色经济林果、花卉苗木、林下经济等绿色富民产业,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良性循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节俭务实推进城乡绿化。充分利用城乡废弃地、边角地、房前屋后等见缝插绿,推进立体绿化,做到应绿尽绿。增强城乡绿地的系统性、协同性,构建绿道网络,实现城乡绿地连接贯通。加大城乡公园绿地建设力度,形成布局合理的公园体系。提升城乡绿地生态功能,有效发挥绿地服务居民休闲游憩、体育健身、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推广抗逆性强、养护成本低的地被植物,提倡种植低耗水草坪,减少种植高耗水草坪。加大杨柳飞絮、致敏花粉等防治研究和治理力度,提升城乡居民绿色宜居感受。鼓励农村“四旁”(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种植乡土珍贵树种,打造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选择适度规格的苗木,除必须截干栽植的树种外,应使用全冠苗。尊重自然规律,坚决反对“大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避免片面追求景观化,切忌行政命令瞎指挥,严禁脱离实际、铺张浪费、劳民伤财搞绿化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巩固提升绿化质量和成效。各地要对新造幼林地进行封山育林,加强抚育管护、补植补造,建立完善绿化后期养护管护制度和投入机制,提高成林率。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要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规范、可持续开展森林经营活动。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支持国有林场场外造林,积极推动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加大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力度,优化森林结构和功能,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稳定性和碳汇能力。加大人工针叶纯林改造力度,开展健康森林建设,增强松材线虫病等有害生物灾害防控能力。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能力建设。实施草原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加快退化草原恢复,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能力。采取有偿方式合理利用国有森林、草原及景观资源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提高林草资源综合效益。强化林地草地用途管制,严厉查处乱砍滥伐、非法开垦、非法侵占林地草地和公园绿地等违法行为。严格保护修复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及时抢救复壮。(国家林草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创新开展监测评价。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将绿化任务和绿化成果落到实地、落到图斑、落到数据库,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要推进作业设计编制、施工、检查验收全过程监管,全面监测林草资源状况变化。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综合监测评价体系,运用自然资源调查、林草资源监测及年度更新成果,提升国土绿化状况监测信息化精准化水平。按照林草一体化要求因地制宜设定评价指标,制定国土绿化成效评价办法,科学评价国土绿化成效。(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十三)完善政策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资金,将国土绿化列入预算,不断优化投资结构。鼓励地方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创新国土绿化投入机制,实行差异化财政补助政策,支持引导营造混交林、在旱区营造灌木林、在条件适宜地区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使用乡土珍贵树种育苗造林、实施退化草原种草改良等。中央财政继续通过造林补助等资金渠道支持乡村绿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国土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制定林业草原碳汇行动方案,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对集中连片开展国土绿化、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经营主体,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后,将一定的治理面积用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相关产业开发。探索特大城市、超大城市的公园绿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但不纳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管理的新机制。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优先保障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林分更新改造等采伐需求,促进森林质量提升和灾害防控;放活人工商品林自主经营,规模经营的人工商品林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统一纳入年采伐限额管理。将造林绿化后期管护纳入生态护林(草)员职责范围,并与生态护林(草)员绩效挂钩。完善并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压实责任主体,持续改善草原生态状况。(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强化科技支撑。开展林草种质资源普查和林木良种、草品种审定,加强重要乡土树种草种资源收集保护、开发利用、种苗繁育等关键技术和设施研发。优化完善国土绿化技术标准体系。健全生态定位观测监测体系。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开展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林水关系、乡土珍稀树种扩繁等科技攻关。加大国土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机械装备研发力度。遴选储备、推广实施一批实用管用的生态保护修复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林草局、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地方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科学绿化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的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等作用,强化国土绿化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持之以恒推进全民义务植树。对科学绿化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背科学规律和群众意愿搞绿化的错误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弘扬科学绿化理念,普及科学绿化知识,倡导节俭务实绿化风气,树立正确的绿化发展观政绩观。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科学绿化的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5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单位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交通运输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应急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 中央政法委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应急部 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畅通。随着我国铁路特别是高速铁路运营里程不断增加,改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对保障铁路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更加突出。为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注重标本兼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指导、企业负责、路地协同、多方共治的工作格局,依法解决突出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去存量、控增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持续改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二、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提升多方共治合力(一)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作用。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部际联席会议(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加强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分析研判和统筹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治理长效机制,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畅通信息沟通渠道,联合检查重点问题隐患,主动整改职责内有关问题,积极配合其他单位消除隐患。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问题隐患排查清单和工作进展通报制度,及时跟踪了解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问题,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部际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到位。(二)压实各方治理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属地治理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层级责任,保障经费投入,统一协调做好本地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产权范围内治理责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及时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隐患,积极联系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治理工作,按要求完成职责内治理任务。铁路监管部门承担专业监管责任,完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各项制度,加强协调督促,依法依规严格监管执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承担涉及本领域有关问题隐患治理的指导督促责任,按照法定职责,落实部际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指导督促系统内各单位完成治理任务。(三)完善护路联防和“双段长”工作机制。发挥平安中国建设护路联防作用,组织专兼职护路队伍加强巡查,及时化解涉及铁路的矛盾纠纷,坚决打击破坏铁路设施和危害乘客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地方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铁路运输企业主管领导牵头负责的“双段长”工作机制要落实巡查制度,妥善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隐患,难以处置的按要求主动报告,确保早发现、早治理、早消除。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等协同监管,促进监管政策、措施、力量、资源有效融合。积极组织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做好安全环境评估、治理方案论证等工作,提高专业治理能力。三、坚持问题导向,实施专项行动,全力消除安全隐患(四)实施存量隐患集中治理销号行动。以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简易房、塑料薄膜、防尘网、广告牌等轻质物体为重点,建立存量问题隐患库,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实行闭环销号管理,力争2022年底前全部治理完成。依法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确定铁路沿线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合力推动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加强对山体边坡、跨越航道桥梁、公铁并行交叉线路等隐患点的治理,完善铁路桥梁标志标识和防撞设施,尽快改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五)实施重点问题合力攻坚行动。加强铁路线路封闭防护管理,加快对时速120公里以上线路实施全封闭改造,未全封闭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噪声影响超出有关标准的,统筹考虑建设隔声屏障。按照有关责任划分和规定程序,加快推进上跨(下穿)铁路的道路、桥梁以及其他铁路代建设施产权移交工作,铁路运输企业要认真做好问题整改工作,地方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确保按期完成。加快完成铁路道口“平改立”,优先实施时速120公里以上线路、旅客列车径路、机动车通行繁忙道口的改造工程,有效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六)实施常态化持续整治行动。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桥下用地纳入有关规划统筹安排。依法严厉查处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采石采矿、开采地下水、挖砂挖沟采空作业、穿越油气电管线、堆放垃圾渣土、私设道口或平过道,以及盗割铁路器材、破坏防护设施等违法行为。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处理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依法从严处置和问责,防止问题隐患反弹。四、健全法治体系,增强监管能力,建立长效治理机制(七)完善法规制度。加快制修订铁路法、地方铁路安全法规,夯实法治基础。完善有关规划建设、监管执法、应急处置等制度,确保各环节协调一致。编制日常巡查、联合检查、整改评估、跟踪监督等工作指南和操作手册,实现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八)加强督办考核。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平安中国建设、沿线市县安全生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文明城市等考核评价,作为重点工作进行督查,并定期向部际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内容。(九)强化科技支撑。充分运用视频监测、自动控制、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提升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问题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信息采集、关键环节远程监测、工作任务闭环管理等能力。建设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信息平台,多渠道采集信息,全过程动态掌握工作进展,实行问题隐患验收销号管理,提高信息化、精细化治理水平。(十)提升应急能力。开展涉及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工作,优化预防预警、应急准备、信息共享、协同处置、事故调查、灾后恢复等工作程序。建立铁路值班电话与110报警服务台情况互通机制,完善铁路运输企业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的突发事件报警联动机制,定期组织联合演练,增强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十一)加强舆论宣传。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要结合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充分利用站车、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报刊、新媒体等媒介,主动宣传保护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相关法规、政策等知识,加强爱路护路教育,不断提升全社会共同改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的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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