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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9号《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9月8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21年10月26日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领域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实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第三条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内设部门负责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并将该内设部门与负责案件调查的内设部门分别设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制度,加强对负责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的内设部门以及相关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第五条 当事人自收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案件调查法律文书之日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依照《证券法》等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送达当事人的案件调查法律文书中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提出申请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当事人已采取或者承诺采取的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措施;(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不予受理:(一)当事人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3年,或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1年;(二)当事人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当事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四)当事人已提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但未被受理,或者其申请已被受理但其作出的承诺未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五)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承诺,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在与当事人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前,不停止对案件事实的调查。第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可以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等情况,就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相关事项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在沟通协商时所作的陈述,只能用于实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的期限为6个月。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沟通协商的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应当当面进行,并制作笔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第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与当事人沟通协商,认可当事人作出的承诺的,应当与当事人签署承诺认可协议。承诺认可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事由;(二)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三)当事人承诺采取的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具体措施;(四)承诺金数额及交纳方式;(五)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期限;(六)保障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权利的措施;(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本办法所称承诺金,是指当事人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而交纳的资金。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承诺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当事人因涉嫌违法行为可能获得的收益或者避免的损失;(二)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三)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四)签署承诺认可协议时案件所处的执法阶段;(五)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就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涉及的专业问题征求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相关机构或者专家学者的意见。第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后,应当中止案件调查,向当事人出具中止调查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当事人完全履行承诺认可协议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终止案件调查,向当事人出具终止调查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终止调查决定书后,对当事人涉嫌实施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再重新调查。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当事人为《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一)当事人在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前撤回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二)未能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签署承诺认可协议;(三)承诺认可协议签署后,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四)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前,发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五)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依法立案。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通知书;发生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还应当及时恢复案件调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决定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第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讨论决定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实施过程中的申请受理、签署承诺认可协议、中止或者终止案件调查等重大事项,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 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承诺金管理机构申请合理赔偿,也可以通过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等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承诺金管理机构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涉及案件当事人实际交纳并用于赔偿的承诺金总额。投资者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得就已获得赔偿的部分向承诺金管理机构申请赔偿。承诺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一)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二)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三)违背诚信原则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者泄露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规划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副中心),与河北雄安新区形成北京新的两翼,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创造“城市副中心质量”,坚持创新引领,提高治理水平,推动绿色发展,深化改革开放,提升和谐宜居品质,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努力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引领带动周边地区一体化发展,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质量样板和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为建设和谐、宜居、美丽的大国首都作出贡献。(二)基本原则。——承接疏解、错位发展。牢牢抓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这个“牛鼻子”,有序承接符合城市副中心发展定位的功能疏解和人口转移,提升对首都功能的服务保障能力,实现以副辅主、主副共兴,与河北雄安新区各有分工、互为促进,有效解决北京“大城市病”问题。——改革创新、试点示范。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发展定位和实际需要,赋予更大发展自主权,提升科技创新、行政办公、商务服务、文化和旅游等功能,推动政策措施和试点示范项目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协同联动、一体发展。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控(以下称四统一)要求,积极推进城市副中心、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以下称北三县)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探索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新路径,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作出示范。(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城市副中心绿色城市、森林城市、海绵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宜居城市功能基本形成。北京市级党政机关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搬迁基本完成,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人口转移取得显著成效,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水平明显提升,现代产业体系初步形成,“城市副中心质量”体系初步构建。通州区与北三县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成为现代化首都都市圈建设的重要支撑。到2035年,现代化城市副中心基本建成。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人口转移的作用全面显现,形成现代化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经济体系,“城市副中心质量”体系完善成熟,与周边地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二、坚持创新驱动,打造北京发展新高地(四)强化科技创新引领。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领域,实施一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应用示范项目,引导创新链、产业链在城市副中心及周边地区布局,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围绕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等加紧布局数字新基建,在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等领域建成一批示范应用新场景,支持开展科技应用场景沙盒试点。着力打造于家务国际种业科技园区,建设一批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提升发展都市型农业。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政策在城市副中心落地实施,支持中关村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在城市副中心及北三县等地布局。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撬动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城市副中心科技创新项目。探索科技成果转让市场化定价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支持跨区域共建一批产学研创新和成果转化实体。(五)提升金融商务服务功能。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将城市副中心打造为京津冀金融创新、高端商务发展高地。加快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建设,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金融标准认定机构及国际金融机构、民营金融机构在城市副中心发展。鼓励熟悉国际法律准则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城市副中心布局。强化金融对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居民服务的全面支持,稳妥有序承接符合城市副中心发展定位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加快发展区域养老金融、健康保险业务。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鼓励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在城市副中心落户发展。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及技术研发。鼓励金融机构依法设立绿色金融专门机构,设立国际绿色投资集团,推动北京绿色交易所在承担全国自愿减排等碳交易中心功能的基础上,升级为面向全球的国家级绿色交易所,建设绿色金融和可持续金融中心。支持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推进法定数字货币试点,做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实施工作,支持大型银行等依法设立数字人民币运营实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参与直销银行试点,探索建设数字资产交易场所。(六)加快文化体育旅游发展。支持城市副中心创建文化、旅游、商务融合发展示范区。加快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环球主题度假区建设及宋庄、台湖等特色小镇建设,将张家湾设计小镇打造成为城市设计发展高地。高标准完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推进运河文化资源跨区域共享,着力打造文化精品,支持举办大型文艺演出、优秀舞台艺术展演、文化展陈展示等文化活动。建设体育公园,打造全民健身新载体,支持举办国内外品牌体育赛事,支持足球、篮球等顶级职业运动俱乐部在城市副中心落户。三、推进功能疏解,开创一体化发展新局面(七)有序承接中心城区非首都功能疏解。通过北京市级党政机关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搬迁,推动北京内部功能重组,加强对首都功能的服务保障。研究制定中心城区存量疏解调整综合政策,符合城市副中心发展定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疏解至城市副中心时,允许其新建或购买办公场所;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按照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所收回的土地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法安排使用。建立健全城市副中心与河北雄安新区工作对接机制。(八)加快建设通州区与北三县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按照四统一要求,在规划管理、投资审批、财税分享、要素自由流动、公共服务、营商环境等方面探索协同创新路径。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及合作共建等方式,推动北京部分产业和功能向北三县等周边地区延伸布局。加强城市副中心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三县、天津市武清区等周边地区产业合作,鼓励北京市企业和产业园区与北三县重点产业园区对接,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四、强化规划管理,创建新时代城市建设发展典范(九)实施高标准规划建设管理。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统筹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支持在城市副中心及周边地区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政设施建设、生态环保等地方标准,推动绿色城市、森林城市、海绵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宜居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设计引导,坚持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加强新建高层建筑管控,强化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超高层地标建筑、重点地段建筑管理,塑造城市时代特色风貌。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积极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因地制宜补齐既有居住社区建设短板。按照大部制、扁平化原则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推进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构筑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功能节点,带动区域农业农村现代化。(十)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加强城市信息模型平台和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打造数字孪生城市,建设智慧高效的城市数据大脑,探索形成国际领先的智慧城市标准体系。推动在城市副中心建设北京政务大数据平台,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支持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改革先行先试、提升效能。加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实施智慧医疗、智慧交通等一批智慧惠民工程,提升城市服务品质。(十一)构建便捷高效现代交通体系。建设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公共交通为主导的便捷智能综合交通系统。研究加强城市副中心与中心城区的轨道交通快速连接,支持城市副中心及周边地区有序规划建设市域(郊)铁路线网,提升通勤能力。制定市域(郊)铁路公交化运营标准,打造一批市域(郊)铁路示范项目。建立级配合理的城市路网体系,实施北京东六环路城市副中心段入地改造和国家高速公路功能外移。加快建设跨界道路和跨界河桥梁。制定实施城市副中心及周边地区综合交通一体化提升规划,提升互联互通水平。(十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有序推动中心城区优质中小学教育资源和医疗资源在城市副中心及周边地区合理布局。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常态化机制和防控救治体系,强化基层医疗服务设施和医疗人员力量,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举办国际化医院,支持医学院、高水平专科医院等建设,推进互联网医疗平台建设。推动京津冀区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共享、联动协作,逐步实现跨区域双向转诊、同级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高水平规划建设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北京养老服务项目向北三县等周边地区延伸布局。五、加强环境治理,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十三)构建大尺度绿色空间。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顺应自然、尊重规律,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注重留白增绿,加强生态绿带建设,形成城市绿色空间体系,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鼓励城市副中心与北三县协同建设潮白河国家森林公园。开展北运河上下游同步治理和防洪达标建设,根据水资源条件分步推进京津冀段通航。(十四)健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系。坚持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构建绿色交通体系,沿河、沿绿、沿路建设慢行系统,打造自行车友好型城市,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引导绿色出行。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将安装光伏设施作为强制性要求。构建绿色低碳综合能源系统,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探索开展碳中和相关工作,支持节能减排相关改革创新政策在城市副中心先行先试。探索氢能利用、智慧化供热、多能耦合等应用场景,大力推广综合智慧能源服务项目。推进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实施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广泛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筑垃圾和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打造“无废城市”。加强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全面改善大气、水体等生态环境质量,管控土壤污染风险,逐步统一区域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和绿色环保施工标准。创新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等管理制度。完善区域自然灾害预警监测网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同联动机制。六、对标国际规则,搭建更高水平开放新平台(十五)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加快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高质量建设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支持高水平的贸易便利、投资便利等政策在城市副中心先行先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在城市副中心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支持城市副中心按规定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加大对跨境金融、文化贸易和数字贸易的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审慎开展绿色债券、绿色股权投融资业务。支持开展适合科技型企业的个性化融资服务,推动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试点。组织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试点,探索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方式,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合法有序自由流动。支持建立北京、天津、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合授信机制,完善京津冀一体化征信体系。(十六)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发展数字文化、直播经济、在线医疗、智慧旅游、智能体育等新型消费,加强消费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建设国际科技消费展示平台,打造全球科技新品首发地。创新模式建设高端商业综合体,打造地标性商业街区和多层次差异化区域商圈。(十七)打造专业人才新高地。大力吸引符合城市副中心发展定位的高层次、高技能、紧缺急需专业性人才。开展国际人才服务管理改革试点与重点领域国际职业资格认可试点。七、加大改革力度,增强发展动力活力(十八)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加大中央财政对城市副中心发展的支持力度,合理保障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和运行需要。在保持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力度,将城市副中心建设融资需求作为重要因素予以单独核算。鼓励采用授权经营、基础设施项目配建经营性建设内容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创新融资模式。支持城市副中心及周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十九)探索土地管理利用制度改革。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创新低效、闲置国有土地利用政策。优化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推广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大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力度,改进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国家统筹支持解决城市副中心及周边地区公益性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二十)有效推进更大区域职住平衡。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立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推进职住平衡为基本原则的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单列用地计划,增加土地供应,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通过“商改租”、“工改租”等形式将非住宅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北三县盘活存量土地、合理利用增量土地,与城市副中心合作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迁入职工置业需要。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八、组织实施(二十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贯穿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全过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激励干部大胆干事、担当作为,鼓励政治坚定、业务熟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到城市副中心挂职和任职。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二十二)强化责任落实。北京市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完善激励考核和监督检查机制;研究赋予城市副中心更大的改革开放、创新发展自主权,适当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试点。城市副中心要切实承担具体落实责任,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周边地区加强沟通对接,确保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支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天津市、河北省要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共同推动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合力。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国务院2021年8月21日(本文有删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特别是部分地方主动对标国际先进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对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优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赋予有条件的地方更大改革自主权,对标国际一流水平,聚焦市场主体关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稳定市场预期,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二)试点范围。综合考虑经济体量、市场主体数量、改革基础条件等,选择部分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强化创新试点同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联动,具备条件的创新试点举措经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意后在全国范围推开。(三)主要目标。经过三至五年的创新试点,试点城市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跃居全球前列,政府治理效能全面提升,在全球范围内集聚和配置各类资源要素能力明显增强,市场主体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为全国营商环境建设作出重要示范。二、重点任务(四)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加快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推进“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等改革,便利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清理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全面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企业在特定区域注册的规定。着力破除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探索企业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跨区域互认通用。(五)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信息变更、银行开户等便利度。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评估制度,定期排查和清理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市场主体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全面实施简易注销,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建立健全司法重整的府院联动机制,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六)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避免重复评价。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审批中存在的“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行为。推动分阶段整合规划、土地、房产、交通、绿化、人防等测绘测量事项,优化联合验收实施方式。建立健全市政接入工程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推进和完善建筑师负责制。(七)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完善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机制,探索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准入准营标准,提升市场主体创新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高精度地图面向智能网联汽车开放使用。推进区块链技术在政务服务、民生服务、物流、会计等领域探索应用。探索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经营许可。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探索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八)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高标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快推动“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由口岸通关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推进全流程作业无纸化。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与东亚地区主要贸易伙伴口岸间相关单证联网核查。推进区域通关便利化协作,探索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组合港”、“一港通”等改革。推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信息对接共享,实现运力信息可查、货物全程实时追踪,提升多式联运便利化水平。在有条件的港口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九)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加强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建设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多元、高效、便捷解纷渠道。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认定标准。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对部分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业资格或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有关部门备案后上岗,并加强执业行为监管。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评价体系。持续提升政府门户网站国际版服务水平,方便外籍人员及时准确了解投资、工作、生活等政策信息,将更多涉外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网通办”。(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对待,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建立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定期公布审查结果。着力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防止滥用行政权力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形式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健全遏制乱收费、乱摊派的长效机制,着力纠正各类中介垄断经营、强制服务等行为。(十一)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夯实监管责任,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的监管机制。完善公开透明、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政策解读。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深化“互联网+监管”,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为监管赋能,探索形成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度融合,完善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在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领域探索建立完善执业诚信体系。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十二)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政府失信补偿、赔偿与追究制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畅通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的长效机制。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商标专利巡回评审和远程评审,完善对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协作。规范罚款行为,全面清理取消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从源头上杜绝乱罚款。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全面建立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推进评估评价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十三)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加快建立健全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和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完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有针对性地逐步整合各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提升企业动产和权利融资便利度。持续优化企业办税服务,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试行代征税款电子缴税并开具电子完税证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涉税、继承等业务办理便利度。推进水电气暖等“一站式”便捷服务,加快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办。推进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在银行开户、贷款、货物报关、项目申报、招投标等领域全面应用和互通互认。推进公安服务“一窗通办”。推行涉企事项“一网通办”、“一照通办”,全面实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三、组织保障(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办公厅要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牵头制定改革事项清单,做好协调督促、总结评估、复制推广等工作。司法部要做好改革的法治保障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协调指导试点城市推进相关改革,为试点城市先行先试创造良好条件。有关省份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支持力度,加强政策措施衔接配套,依法依规赋予试点城市相关权限。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坚持稳步实施,在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科学把握改革的时序、节奏和步骤,推动创新试点工作走深走实,实施方案应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试点城市辖区内开发区具备较好改革基础的,可研究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为创新试点工作探索更多有益经验。(十五)强化法治保障。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国务院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3年内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同时,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植物检疫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成效明显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十六)加强数据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支撑。加快打破信息孤岛,扩大部门和地方间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范围。优化数据资源授权模式,探索实施政务数据、电子证照地域授权和场景授权,将产生于地方但目前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相关领域数据和电子证照回流试点城市;对试点城市需使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外地的数据和电子证照,由主管部门和单位通过数据落地或数据核验等方式统一提供给试点城市使用。优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更多数据资源依托平台实现安全高效优质的互通共享。(十七)做好滚动试点和评估推广。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试点情况,结合改革需要,适时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同时,建立改革事项动态更新机制,分批次研究制定改革事项清单,按照批量授权方式,按程序报批后推进实施,定期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欢迎的改革措施要及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对出现问题和风险的要及时调整或停止实施。试点中的重要情况,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附件:1.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 2.国务院决定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国务院2021年10月31日(本文有删减)附件1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共10个方面101项改革举措)序号改革事项主要内容主管部门和单位一、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1 开展“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对部分高频办理的经营许可证,探索允许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后,免于再次办理相关许可证,相关部门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2 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大型企业分支机构办理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时,在试点城市内可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市场监管总局3 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同步完善与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4 推动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企业在任意试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即可在全部试点城市及其区县参与投标,做到只需注册一次,只用一套CA证书。国家发展改革委5 推进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与核验推进试点城市制作和发放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货运)、营运客车二维码(包含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的信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内河船舶证书信息簿等7类电子证照在试点城市间互认,执法检查部门通过电子证照二维码在线核验、网站查询等方式核验电子证照真伪。交通运输部6 优化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试点城市明确以本城市为调入地、必须经过检疫的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并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林业植物检疫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公示,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公示要求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企业在收到检疫合格证书后即可调运。改革后,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按职责做好对检疫证书的查验审核,并完善复检制度,严格把好植物和植物产品跨省调运的检疫关。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二、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7 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在企业开办过程中,将社保登记后续环节一并纳入“一网通办”平台。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签章同步发放及应用,方便企业网上办事。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8 进一步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探索整合企业开办实名验证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和银行开户备案信息,自然人、法人等通过线上平台申请营业执照时,经企业授权同意后,线上平台将有关基本信息和银行开户预约信息实时推送给申请人选定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生成企业账户预约账号,并通过线上平台推送给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户银行根据预约需求,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后,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线上平台推送至相关部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9 开展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下放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权至试点城市,全面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市场监管总局10 优化律师事务所核名管理允许试点城市司法行政部门律师管理系统同司法部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律师事务所名称数据库进行对接,对申请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由试点城市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名称预核准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缩短核名时限。司法部11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通过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建立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建立健全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便利住所登记的同时,防范虚假住所等突出风险。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12 试行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网上办理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可通过平台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变更手续。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13 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改革相关部门可依法依规共享企业年度报告有关信息,企业只需填报一次年度报告,无需再向多个部门重复报送相关信息,实现涉及市场监管、社保、税务、海关等事项年度报告的“多报合一”。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14 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制度围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市场准入审批服务效能、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破除等方面,对市场准入效能进行综合评估。对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情况进行监测、归集、通报。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投诉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15 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并可对除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市场监管总局16 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17 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协调机制,破产案件经试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破产管理人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时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债务人在试点城市的不动产或动产等实物资产被相关单位查封后,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许破产管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处置后依据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文件办理解封和资产过户、移交手续,资产处置所得价款经与查封单位协调一致后,统一分配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18 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包括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19 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20 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预重整等制度允许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探索建立破产预重整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三、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21 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可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相关单位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改革后,相关单位提升评估的科学性、精准性及论证深度,避免企业拿地后需重复论证。同时,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及时对评估报告等进行调整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国家文物局、中国地震局、国家人防办等22 试行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探索将勘测定界测绘、宗地测绘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将房产预测绘、人防面积预测绘、定位测量、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正负零检测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将竣工规划测量、用地复核测量、房产测量、机动车停车场(库)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加快统一相关测绘测量技术标准,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避免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测绘测量。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人防办23 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对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等实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市政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改革后,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抽查核验力度,对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实行惩戒。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4 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口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避免建设单位反复与多个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人防办25 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原则上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并综合运用承诺制等多种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减少企业等待时间,加快项目投产使用。改革后,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对未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也要依申请及时进行验收,并优化验收流程,对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人防办26 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在通过联合验收后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政府部门直接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得需要的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人防办27 试行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改革后,试点城市建立完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人防办 28 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在环境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考核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的产业园区,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环评,探索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推进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避免重复评价。改革后,对相关产业园区加强环境监测,明确园区及园区内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及时依法依规处理。生态环境部29 下放部分工程资质行政审批权限将省级审批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二级和特种工程资质的审批(包括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事项后资质核定),下放至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市辖区(县)和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有关部门。改革后,试点城市明确承接机构、加强专业培训,做好事中事后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30 建立完善建筑师负责制推动有序发展建筑师个人执业事务所。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推进和完善建筑师负责制,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与国际工程建设模式接轨。住房城乡建设部四、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31 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在保障食品安全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充分研究论证和开展风险评估,对自动制售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的经营者发放食品经营许可或办理食品经营备案。市场监管总局32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试行高精度地图面向智能网联汽车使用在取得相关资质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试行高精度地图在限定路段面向智能网联汽车使用,允许不涉及国家安全的自动驾驶高精度地图数据在限定路段采集和使用,同步健全细致完备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自然资源部、公安部33 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信息挂牌、交易撮合、资产评估等服务,帮助科技企业快速质押融资。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国家版权局34 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综合运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信贷风险。探索担保机构等通过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拍卖等方式快速进行质物处置,保障金融机构对质权的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国家版权局、银保监会35 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赋予试点城市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按一定比例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36 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模式在科技部门线上信息服务系统中增设国家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申请、审批和修改功能,增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所属区域变更修改功能。对于名称、场地面积、经营场所等信息变更,由试点城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即可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至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变更的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科技部37 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开展数据确权探索,实现对数据主权的可控可管,推动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在数据流通、数据安全等方面加快形成开放环境下的新型监管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等国务院相关部门38 有序开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产生的部分公共数据按照分级分类、需求导向、安全可控的原则,探索向社会进一步开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时产生、处理的公共数据,引导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依法依规开放自有数据,并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流动和开发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等国务院相关部门五、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39 探索开展“组合港”、“一港通”等区域通关便利化改革探索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组合港”、“一港通”等改革,优化相关货物的转关手续,鼓励和支持试点城市进一步创新口岸通关监管方式,提升区域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40 推动与东亚地区主要贸易伙伴口岸间相关单证联网核查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动试点城市实现与日本、韩国、香港等东亚地区主要贸易伙伴和经济体口岸的相关单证联网核查。海关总署、商务部41 优化进出口货物查询服务利用“单一窗口”为企业及相关机构提供进出口货物全流程查询服务。基于企业授权,企业申报信息可为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收结汇服务提供信用依据。海关总署、商务部42 实行进出口联合登临检查依托“单一窗口”将查验通知推送给口岸作业场站,开发“单一窗口”预约联合登临检查功能等,实现通关和物流操作快速衔接,提高进出口货物提离速度。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43 加强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加强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实现相关单证电子化流转,大力推广铁路口岸“快速通关”业务模式,压缩列车停留时间,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44 推进水铁空公多式联运信息共享打破制约多式联运发展的信息壁垒,推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信息对接共享,实现运力信息可查、货物全程实时追踪等,促进多种运输方式协同联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45 进一步深化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措施。在有条件的港口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海关总署46 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中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便捷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免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免于CCC免办证书申请和审核,实现“白名单企业”自我承诺、自主填报、自动获证。试点城市制定免予办理CCC认证便捷通道操作办法等,做好全链条闭环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47 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探索制定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对正面清单列明的科研设备、科研样本、实验试剂、耗材等科研物资实行单位事先承诺申报、海关便利化通关的管理模式,简化报关单申报、检疫审批、监管证件管理等环节。对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注册的研发用医疗器械,准许企业在强化自主管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口,海关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办理通关手续。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六、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48 建立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支持试点城市建立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多元、高效、便捷解纷渠道。探索建立健全线上、线下解纷平台,引入国内调解组织、仲裁机构。鼓励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引入外籍调解员、仲裁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49 探索将境内仲裁机构的开庭通知作为签证材料允许将境内仲裁机构出具的开庭通知作为境外市场主体进入试点城市参与仲裁活动的签证材料,无需其他邀请函件。外交部、司法部、国家移民局50 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认定标准结合国家外国高端人才、专业人才标准和本地区实际需求,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认定标准,加大外籍人才引进力度。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51 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业资格或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有关部门备案后在试点城市上岗,并加强执业行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52 允许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放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举办者市场准入,允许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等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为外籍人才在华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教育部53 简化港澳投资者商事登记的流程和材料允许采用简化版公证文书(仅保留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商业登记证以及授权代表人签字字样和公司印章样式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核心信息的文书)办理港澳地区非自然人投资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简化港澳投资者办理商事登记的流程和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54 支持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业务,提升国际航运综合服务能力赋予上海市、广州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允许广州市、深圳市保税油供应企业在广东省范围内开展保税油直供业务,进一步增强国际航运综合服务能力,吸引国际航行船舶。商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55 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56 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实施合同签订和变更网上办理。推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实现工程款支付网上查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57 探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前设置招标计划发布环节,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国家发展改革委58 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手续推行水利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发售或者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59 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财政部八、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60 在部分领域探索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理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预付式消费、成品油、农产品等领域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部门,统一行业监管标准。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61 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探索在食品、药品、疫苗、环保、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依法制定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的具体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62 探索形成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行政许可及接受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过程中,及时全面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及信用信息,在此基础上实现分级分类“信用+智慧”监管,并做到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63 在部分重点领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在消防安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建立完善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体系,并探索制定行业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规范,提高监管效能。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64 探索对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探索将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65 建立完善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建立完善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接入互联网医院系统,加强医师线上执业行为监管。国家卫生健康委66 在税务监管领域建立“信用+风险”监管体系探索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税务监控,简化无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流程,提醒预警或直接阻断高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依托大数据分析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效能。税务总局67 优化网络商品抽检机制向试点城市开放全国网络商品抽检信息,试点城市按照重点抽检属地平台、属地商户的原则,加大对网络商品的抽检力度,定期公示抽检结果,并将属地平台中非本地商户抽检结果推送至商户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商户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市场监管总局68 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管理探索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电子证书,在纸质证书样式基础上加载聘用、违规行为等从业信息,实现与纸质证书并行使用。通过数据交换等方式将相关信息汇聚到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平台,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市场监管总局69 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探索柔性监管新方式,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70 在市场监管、税务领域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探索建立市场监管、税务等领域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在仅需形式审查的部分监管领域,以及因现有科学技术、监管手段限制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的,或行政相对人、第三方弄虚作假、刻意隐瞒的部分情形,试行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九、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71 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针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72 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由相关地方人民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政务诚信牵头部门。政务诚信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有关单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73 畅通知识产权领域信息交换渠道建立试点城市知识产权部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侵权判断、专利侵权判定及商标专利法律状态等方面的信息交换渠道。建立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开展商标专利巡回评审和远程评审。国家知识产权局74 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建立对试点城市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机制,支持试点城市建立维权协作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75 强化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管将省级专利代理机构监管职能委托给市(直辖市市辖区)级执行,优化专利代理监管机制,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国家知识产权局76 推行人民法院档案电子化管理对于以电子方式收集或形成的文书材料可直接转为电子档案归档,无需再制作纸质材料形成纸质档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77 开展司法专递面单电子化改革实行司法专递面单电子化,在受送达人签收、拒收或查无此人退回等送达任务完成后,邮政公司将人民法院专递面单进行电子化,通过系统对接后回传给人民法院,原始纸质面单可由邮政公司集中保管,人民法院将电子面单入卷归档,并降低邮寄送达的相关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邮政局78 调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及费用允许标的额较小、当事人除提出给付金额诉讼请求外同时提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其他诉讼请求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允许降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版权局十、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79 便利开展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推动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等担保登记主管部门探索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对试点城市相关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修改和撤销。相关担保信息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共享互通,实现各类登记信息的统一查询。人民银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80 简化水路运输经营相关信息变更办理程序探索取消“固定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主要股东发生变化”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在水路运输经营者固定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主要股东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将系统数据推送给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81 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修改资质认定系统人员信息,不需再到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监管总局82 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然资源部83 对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部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然资源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84 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探索研究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查验、申请程序,简化相关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85 探索对个人存量房交易开放电子发票功能探索对个人存量房交易开放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功能,允许自然人网上缴税后获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动实现全业务流程网上办理。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86 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推进全业务类型“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快实施网上缴纳税费,推行税费、登记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87 推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政务信息共享和核验公安部门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等对外服务系统,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公安部—人口库—人像比对服务接口”进行全国人口信息核验,并提供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收养登记等信息;公安、民政部门提供涉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等信息;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委托、继承、亲属关系等涉及不动产登记公证书真伪核验服务。自然资源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88 探索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依托互联网拓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线可视化检索和查询服务,任何人经身份验证后可在电子地图上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更大便利不动产转移登记,提高土地管理质量水平。自然资源部89 试行有关法律文书及律师身份在线核验服务优化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流程,司法行政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律师身份在线核验,人民法院提供律师调查令、立案文书信息在线核验,便利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司法部90 探索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探索向新办纳税人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申领税务UKey。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91 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探索整合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表,尽可能统一不同税种征期,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税务总局92 试行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向试点城市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放全国车船税缴纳情况免费查询或核验接口,便于车辆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税务总局、银保监会93 进一步拓展企业涉税数据开放维度对试点城市先期提供其他地方税务局的欠税公告信息、非正常户信息和骗取退税、虚开发票等高风险纳税人名单信息,以及税务总局的行政处罚类信息等,后续逐渐扩大信息共享共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征管效能。税务总局94 对代征税款试行实时电子缴税入库的开具电子完税证明允许试点城市在实现代征税款逐笔电子缴税且实时入库的前提下,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完税证明。税务总局95 试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试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建设涉及治安、户政、交管等公安服务综合窗口,实行“前台综合收件、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推进更多事项实现在线办理。公安部96 推行企业办事“一照通办”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数据共享等方式归集或核验企业基本信息,探索实行企业仅凭营业执照即可办理部分高频审批服务事项,无需提交其他材料。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97 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在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领域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逐步实现在政务服务中互通互认,满足企业、个人在网上办事时对于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加盖电子签章文档的业务需求。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章。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98 简化洗染经营者登记手续洗染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无需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同级商务部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99 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调整为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也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市场监管总局100 优化游艇检验制度和流程探索建立批量建造的游艇型式检验制度,对通过型式检验的新建游艇,由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工厂出具的合格证换发船舶检验证书。优化进口游艇检验流程,对外国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游艇检验证书,可按照程序换发国内检验证书。改革后,加大对游艇可见构件和强度的检查评估和抽查力度,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游艇所有人落实游艇日常安全管理、保养和技术维护,确保游艇安全。交通运输部101 优化游艇登记制度允许游艇所有人在其签约的游艇俱乐部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直接办理游艇登记手续。同时,将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等多份登记证书整合为一份游艇登记证书,实现“一份材料、一次申请、发一本证”,提高游艇登记效率,便利游艇证书管理。交通运输部附件2国务院决定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序号改革事项主要内容行政法规规定调整适用情况1优化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试点城市明确以本城市为调入地、必须经过检疫的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并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林业植物检疫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公示,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公示要求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企业在收到检疫合格证书后即可调运。改革后,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按职责做好对检疫证书的查验审核,并完善复检制度,严格把好植物和植物产品跨省调运的检疫关。《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允许向试点城市调运必须经过检疫的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取消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的环节,由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在相关信息系统公示和更新检疫要求。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公示要求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企业在收到检疫合格证书后即可调运。 调整后,试点城市及时公示和更新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并做好对检疫证书的查验审核,完善复检制度,严格把好植物和植物产品跨省调运的检疫关。2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试点城市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调整后,试点城市明确可直接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建设工程的条件。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鉴定专业机构的管理,确保相关建设工程满足质量安全要求。3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试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经征得失信信息认定部门同意后,可申请在相关公共信用网站上添加反映其重整情况的信息和中止公示失信信息。 调整后,试点城市强化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等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确保相关企业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同时,对未能完成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要及时在相关公共信用网站更新相关信息。4探索将境内仲裁机构的开庭通知作为签证材料允许将境内仲裁机构出具的开庭通知作为境外市场主体进入试点城市参与仲裁活动的签证材料,无需其他邀请函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 (三)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允许外国人在申请F字签证进入试点城市参与仲裁活动时,以境内仲裁机构出具的开庭通知作为签证材料,无需提交中国境内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调整后,试点城市加强仲裁机构向境外市场主体出具开庭通知的管理,禁止违规出具开庭通知。严格审核入境人员提交的开庭通知,确保材料真实有效。5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允许供应商参加试点城市政府采购时,不再提交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材料。 调整后,试点城市加强部门间市场主体信息数据共享,加强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平台上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审核,确保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条件。6调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及费用允许降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允许试点城市降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 调整后,试点城市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加强对相关案件和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7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调整为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也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允许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 调整后,试点城市加强对企业自主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
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2021年11月18日)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党对老龄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老龄事业发展纳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促进老年人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社会保障、社会参与、权益保障等统筹发展,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二)工作原则——坚持党委领导、各方参与。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进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社会参与,全民行动,提供基本公益性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供多元化产品和服务。注重发挥家庭养老、个人自我养老的作用,形成多元主体责任共担、老龄化风险梯次应对、老龄事业人人参与的新局面。——坚持系统谋划、综合施策。坚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满足老年人需求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相结合,确保各项政策制度目标一致、功能协调、衔接配套,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坚持整合资源、协调发展。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老龄事业与产业、基本公共服务与多样化服务协调发展,统筹好老年人经济保障、服务保障、精神关爱、作用发挥等制度安排。——坚持突出重点、夯实基层。聚焦解决老年人健康养老最紧迫的问题,坚持保基本、促公平、提质量,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推动老龄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推进各项优质服务资源向老年人的身边、家边和周边聚集,确保老龄工作有人抓、老年人事情有人管、老年人困难有人帮。二、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三)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以居家养老为基础,通过新建、改造、租赁等方式,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能力,着力发展街道(乡镇)、城乡社区两级养老服务网络,依托社区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的多样化养老服务。地方政府负责探索并推动建立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的模式。街道社区负责引进助餐、助洁等方面为老服务的专业机构,社区组织引进相关护理专业机构开展居家老年人照护工作;政府加强组织和监督工作。政府要培育为老服务的专业机构并指导其规范发展,引导其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作用,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鼓励以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为依托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四)进一步规范发展机构养老。各地要通过直接建设、委托运营、购买服务、鼓励社会投资等多种方式发展机构养老。加强光荣院建设。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含失智,下同)、孤寡、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并提供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对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的监管。研究制定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管理政策,严防借养老机构之名圈钱、欺诈等行为。(五)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各地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宜服务。清单要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进行动态调整。2022年年底前,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部门互认。(六)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尽快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保障领取待遇人员基本生活。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探索通过资产收益扶持制度等增加农村老年人收入。三、完善老年人健康支撑体系(七)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和管理水平。在城乡社区加强老年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提升老年人健康素养。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老年人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加强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指导,开展老年口腔健康、老年营养改善、老年痴呆防治和心理关爱行动。提高失能、重病、高龄、低收入等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提高服务质量。扩大医联体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的范围,可按规定报销相关医疗费用,并按成本收取上门服务费。积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的作用。加强国家老年医学中心建设,布局若干区域老年医疗中心。加强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2025年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60%以上。通过新建改扩建、转型发展,加强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以及优抚医院建设,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双向转诊机制。加快建设老年友善医疗机构,方便老年人看病就医。(八)加强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和保障。完善从专业机构到社区、家庭的长期照护服务模式。按照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要求,开展失能老年人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依托护理院(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服务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发展“互联网+照护服务”,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和护理型养老床位,方便失能老年人照护。稳步扩大安宁疗护试点。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指导地方重点围绕进一步明确参保和保障范围、持续健全多元筹资机制、完善科学合理的待遇政策、健全待遇支付等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创新管理和服务机制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完善现有试点,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九)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卫生健康部门与民政部门要建立医养结合工作沟通协调机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进一步整合优化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提供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基层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根据服务老年人的特点,合理核定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医保限额。2025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旗)有1所以上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知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创建一批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四、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十)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教育部门牵头研究制定老年教育发展政策举措,采取促进有条件的学校开展老年教育、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学校)等办法,推动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学科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编写老年教育相关教材。依托国家开放大学筹建国家老年大学,搭建全国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机制,推动部门、行业企业、高校举办的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开放办学。发挥社区党组织作用,引导老年人践行积极老龄观。(十一)提升老年文化体育服务质量。各地要通过盘活空置房、公园、商场等资源,支持街道社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实现老年人娱乐、健身、文化、学习、消费、交流等方面的结合。培养服务老年人的基层文体骨干,提高老年人文体活动参与率和质量,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要做好规范和管理工作。开发老年旅游产品和线路,提升老年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县(市、区、旗)应整合现有资源,设置适宜老年人的教育、文化、健身、交流场所。(十二)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完善就业、志愿服务、社区治理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在学校、医院等单位和社区家政服务、公共场所服务管理等行业,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鼓励各地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深入开展“银龄行动”,引导老年人以志愿服务形式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教卫生等活动。发挥老年人在家庭教育、家风传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离退休干部职工基层党组织建设,鼓励老党员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入经常居住地,引导老党员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做好老年人精神关爱和思想引导工作。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五、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十三)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各地在制定涉及老年人利益的具体措施时,应当征求老年人的意见。建立完善涉老婚姻家庭、侵权等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调解机制。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提高老年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权益意识,提升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倡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为老年人便利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保障。(十四)打造老年宜居环境。各地要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纳入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统筹推进,让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更加安全方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经济困难的失能、残疾、高龄等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安装紧急救援设施、开展定期探访。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家庭适老化改造标准,鼓励更多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在鼓励推广新技术、新方式的同时,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加快推进老年人常用的互联网应用和移动终端、APP应用适老化改造。实施“智慧助老”行动,加强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提升老年人数字素养。(十五)强化社会敬老。深入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实施中华孝亲敬老文化传承和创新工程。持续推进“敬老月”系列活动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结合时代楷模、道德模范等评选,选树表彰孝亲敬老先进典型。将为老志愿服务纳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和高校学生实践内容。加强老年优待工作,在出行便利、公交乘车优惠、门票减免等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拓展优待项目、创新优待方式,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推广老年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各项优待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落实外埠老年人同等享受本地优待项目。发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作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敬老社会氛围。六、积极培育银发经济(十六)加强规划引导。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完善支持政策体系,统筹推进老龄产业发展。鼓励各地利用资源禀赋优势,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老龄产业。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老龄产业发展。(十七)发展适老产业。相关部门要制定老年用品和服务目录、质量标准,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各地要推动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以及老年用品行业规范发展,提升传统养老产品的功能和质量,满足老年人特殊需要。企业和科研机构要加大老年产品的研发制造力度,支持老年产品关键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创新,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智能化、辅助性以及康复治疗等方面的产品,满足老年人提高生活品质的需求。鼓励企业设立线上线下融合、为老年人服务的专柜和体验店,大力发展养老相关产业融合的新模式新业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老年人健康保险产品。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七、强化老龄工作保障(十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设适应新时代老龄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社会服务、经营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和志愿者队伍。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养老服务人员工资待遇,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提升养老服务岗位吸引力。大力发展相关职业教育,开展养老服务、护理人员培养培训行动。对在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医务人员,可参照执行基层医务人员相关激励政策。(十九)加强老年设施供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加强老年设施建设,加快实现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老年大学(学校)等方面目标。各地要制定出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和实施细则,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到2025年,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补建一批养老服务设施,“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逐步完善。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按规定统筹相关政策和资金,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服务。探索老年人服务设施与儿童服务设施集中布局、共建共享。(二十)完善相关支持政策。适应今后一段时期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完善老龄事业发展财政投入政策和多渠道筹资机制,继续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比例。各地要统筹老龄事业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相关部门要用好有关资金和资源,积极支持老龄工作。研究制定住房等支持政策,完善阶梯电价、水价、气价政策,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对赡养负担重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规定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加大对老龄事业投入。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活动,将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情况纳入文明城市评选的重要内容。(二十一)强化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加大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社会科学基金等对老龄领域科技创新、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的支持力度。支持研究机构和高校设立老龄问题研究智库。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涉老数据共享,健全老年人生活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积极参与全球及地区老龄问题治理,推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与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关目标有效对接。八、加强组织实施(二十二)加强党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老龄工作,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将老龄工作重点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纳入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财政投入力度,健全老龄工作体系,强化基层力量配备。发挥城乡基层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作用,把老龄工作组织好、落实好,做到层层有责任、事事有人抓。建设党性坚强、作风优良、能力过硬的老龄工作干部队伍。综合运用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结果,做好老龄工作综合评估。(二十三)落实工作责任。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老龄工作统筹协调职能,加强办事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支撑体系,组织推进医养结合,组织开展疾病防治、医疗照护、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与国家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相衔接,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民政部门要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金融、税务、市场监管、体育、医疗保障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二十四)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老年人相关社会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作用,结合各自职能开展老龄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发挥中国老龄协会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作用,提升基层老年协会能力。及时总结推广老龄工作先进典型经验。
近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下称《实事清单》),聚焦中小企业发展痛点难点问题,针对性提出可落地可操作的解决举措,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排忧解难、保驾护航。一、关于《实事清单》的背景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小企业能办大事,要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推动中小企业提升专业化优势,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专注铸专长,以配套强产业,以创新赢市场,是中小企业中的优秀代表。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着力构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强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扶持和示范引领,目前,已培育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4762家,带动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4万多家,入库企业11.7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呈现“5678”的特征,超五成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超六成属于工业基础领域,超七成深耕行业10年以上,超八成居本省细分市场首位,平均研发强度超7%,平均拥有有效专利超50项。“专精特新”已成为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普遍共识和必由之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总量增长和质效提升,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中发挥更大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深入调研,系统梳理企业集中反映的痛点难点问题,在注重措施精准性、针对性和落地性的基础上,研究形成《实事清单》,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营造更好更优的发展环境。二、关于《实事清单》的总体思路《实事清单》从政策、服务“双管齐下”,着重加强制度创新、实施精准扶持、集聚服务资源,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切实增强和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得感、满意度,《实事清单》重点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引领。围绕企业集中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创新成果转化难、技术服务支持不够、市场开拓遇冷、专业人才不足等难题,综合考量、精准施策、集中发力,确保各项实事任务抓得实、落得下,让中小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二是坚持创新思维,突出亮点。聚焦中小企业发展长期面临的制约阻碍,着力推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一企一策”定制专属服务包,实施“专精特新万企行”、双向“揭榜”等新举措,探索开辟挂牌绿色通道、申报项目加分等扶持政策。三是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多部门协同联动,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因地施策、创新探索务实举措,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叠加效应。集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优势资源力量,提供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的个性化、专业化的深入服务。三、关于《实事清单》的主要内容《实事清单》以培育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共提出涵盖财税支持、信贷支持、直接融资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创新能力提升、数字化转型、人才智力支持、助力开拓市场、精准对接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等在内的10项实事、31条具体任务。一是聚焦财税支持。年底前中央财政安排不少于30亿元,支持1300家左右“小巨人”企业,开展税收服务“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确保税费政策应享尽享。二是聚焦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打造专属信贷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提供信用保险服务,国家开发银行为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提供金融支持。三是聚焦资本市场支持,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广设立“专精特新”专板,探索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开辟绿色通道。四是聚焦产业链协同,推荐 “小巨人”企业参与重点产品和工艺“一条龙”示范应用,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组织实施一批工程化应用验证项目,向大型骨干企业定向推荐“小巨人”企业及产品。五是聚焦创新能力提升,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参与新培育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推动产学研供需双向“揭榜”,加强知识产权、公益性节能诊断、计量技术等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对“小巨人”企业减半收取非强制测试认证服务费。六是聚焦数字化转型,打造一批数字化标杆企业,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进园区活动,为不少于10万家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评价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七是聚焦人才支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培训,推动各地建设一批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专家志愿服务团或服务站。八是聚焦市场开拓,在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设计“专精特新”展区,开展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活动,为“小巨人”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九是聚焦精准服务,建设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移动端,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定制专属服务包,举办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峰论坛。十是聚焦地方助企,为每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一名服务专员,一企一策,精准培育,引导地方创造性提出实施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务实举措。
近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旨在通过11个方面、34条具体措施,加强精准有效政策支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和专业化发展,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一、关于《若干措施》的背景意义中小企业竞争力是国家产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关系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抓手。今年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政策、服务、环境”三个领域,聚焦“融资促进、权益保护”两个重点,紧盯“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一个目标,努力构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321”工作体系,为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打下良好工作基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能,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持续提升,保障经济韧性和就业韧性,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以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为目标,聚焦为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有效支持,打造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研究提出《若干措施》。二、关于《若干措施》的整体思路《若干措施》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聚焦重点、集中发力,着力构建中小企业良好发展环境,重点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突出创新引领,转型发展。围绕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从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数字化发展、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等多方面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升级。以推动绿色发展、提升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等为重点,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二是突出综合施策,精准施策。聚焦融资难融资贵、招工难用工荒、权益保护难、市场开拓难等长期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从加强制度性安排、加大精准扶持力度、强化高效服务支撑、优化市场发展环境等方面综合施策,打通中小企业发展痛点堵点难点,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三是突出工作协同,务求实效。充分发挥工作体系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积极作用,凝聚相关部门和地方工作合力,加强资源统筹协调,形成政策正向叠加效应,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三、关于《若干措施》的主要特点《若干措施》以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为目标,着力打造中小企业发展活力充分迸发的良好生态,聚焦创新引领、融资支持、数字化发展、绿色发展、质量和管理、人才素质等多个维度共同发力,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加强创新支持。发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撑作用,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健全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深度行、智能制造进园区等活动。发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等机构作用,鼓励工业设计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引导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布局,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完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二是优化发展环境。落实落细财税扶持政策,通过中央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引导地方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各地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鼓励地方根据形势变化,出台降本减负、援企稳岗等助企措施。依托大数据手段推动税费精准服务,帮助企业充分享受税费减免红利。发挥展会和平台对接作用,助力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强政府采购支持,引导大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实施中国跨境电商企业海外推广计划,优化海外仓网络。三是加强要素保障。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规模和力度,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深化新三板改革,发挥北京证券交易所服务中小企业作用,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公开机制。加强对企业家的培养、激励和保护,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建立中小企业职称申报兜底机制,加强中小企业人才供需对接,提升人才队伍素质。四是提升服务力度。健全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加强与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协同联动,发展志愿服务队伍。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形成一批可推广的“数字+”服务模式。建设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移动端,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将每年六月定为全国中小企业服务月,推动营造全社会共同服务中小企业的良好氛围。五是促进转型升级。提升中小企业绿色发展能力,支持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节能诊断。简化中小企业项目环评管理,缩小项目环评范围,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支持中小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行动,组织专家开展质量技术帮扶。完善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专家库,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咨询诊断等活动。开展线上线下法律培训,做好企业国际化经营合规风险排查,组织专家出具专属评估报告,帮助企业提升合规经营水平。为进一步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精准支持,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步印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提出了明年年底前要落实的10项实事、31条具体任务。两个文件形成长期与短期、全面与重点结合的政策“组合拳”,为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应收账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散发、部分地区停电限电等影响,中小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等)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压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用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有条件的地方要发挥好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确保政策红利落地。(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加强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精准“滴灌”中小企业,用好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加大信用贷款投放,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推动期货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助力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稳定班轮公司在中国主要出口航线的运力供给。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地方政府作用,引导外贸企业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强用电保障。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充分考虑改革进程和中小企业承受能力,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支持企业稳岗扩岗。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各级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八、着力扩大市场需求。加大民生领域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细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降低投标成本、优先采购等支持措施。组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中小企业采购规模。搭建政银合作平台,开展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服务。依托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为中小企业提供远程网上交流、供需信息对接等服务。加快海外仓发展,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充分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作为中小企业“抱团出海”平台载体的作用,不断提升合作区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引导和支持有合作需求的中小企业入区开展投资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全面压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勇于开拓创新,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困难,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研,总结经验做法,加强政策储备,适时推动出台;要加大对地方的指导支持力度,扎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11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三、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三)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探索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完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医保帮扶措施,推动实现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四)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五)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具体救助比例的确定要适宜适度,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六)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七)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测标准。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八)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综合救助水平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合理确定。六、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九)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十)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七、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十一)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出台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归口管理。统一协议管理,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统一基金监管,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推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十二)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探索完善其他救助对象费用直接结算方式。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动员基层干部,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十三)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八、强化组织保障(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将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要结合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制定出台细化措施,切实规范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坚持基本保障标准,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区政策实施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医保局。(十五)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信息共享。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十六)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基础上,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十七)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做好相应保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办队伍。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10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你们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二、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三、国务院将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2021年11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序号有关行政法规调整实施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运价备案检查、班轮航线备案和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从事沿海捎带业务船舶的管理。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近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组织举办第十届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宣传周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国务院减负办)负责人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现将采访内容刊载如下: 1.记者:近期国务院的一些会议和文件经常提出,要为企业减轻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请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今年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什么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扎实推动惠企政策落实、健全化解拖欠问题长效机制、整治涉企违规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和巩固经济持续恢复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围绕“四个聚焦”开展工作: 一是聚焦助企纾困,加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力度不减。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新增减税降费9101亿元,其中,新增减税7889亿元,新增降费1212亿元,为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聚焦问题督办,扎实推进防范和化解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研究投诉处理办法,加强问题督办,截至9月底,累计推动清偿欠款超过百亿元。 三是聚焦重点领域,强化违规收费清理整治。强化违规收费整治,重点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商业银行、水电气暖公用事业、交通物流等领域涉企收费开展专项清理。截至10月底,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收费单位6.5万家,退还企业24.6亿元,罚没2.6亿元。 四是聚焦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各地区也结合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减负工作,如浙江省在全国首创企业减负降本数字化改革“一指减负”场景应用,山东省组织司法单位加强对被拖欠主体的服务;多地开通企业服务热线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政策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诉求。 减轻企业负担为保市场主体、推动经济持续恢复发挥重要作用。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9.8%,其中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1.8%,在经济保持恢复性增长的同时,全国市场主体总量突破1.5亿户,就业形势稳定,为稳住经济基本盘发挥了积极作用。 2.记者:本次宣传周发布了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报告,请问调查中企业反应如何,是否真正享受了政策红利?企业还有什么负担问题? 近期,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制造业企业负担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调查反映,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惠企减负政策落实效果较好,企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税收缓减免退等方面政策满意度超过九成。 一是七成以上企业反映税费负担总体适度。今年,国家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之前的75%提高到100%),扩大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范围,推动降低部分工业原材料的进口关税,进一步为制造业企业减税降费。调查显示,七成以上的制造业企业认为当前税费负担适度,政策获得感明显。 二是涉企收费治理效果明显。调查显示,九成以上的企业表示治理“乱收费、乱摊派”等相关问题成效比较明显。其中,反映不存在强制购买中介服务、指定中介机构、借助行政资源捆绑销售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占比分别为93%、95%和94%。 三是企业对减税降费政策欢迎度高。调查显示,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惠企减负政策落实效果较好,减税降费成效显著,企业对涉企收费减免、税收缓减免退方面的各项政策措施满意度超九成。 当然,企业也反映了一些问题,比如个别地方还存在违规收取保证金和乱收费的行为,有的领域涉企检查罚款还比较多,一些单位监管“一刀切”做法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等,同时企业期盼政府进一步延续惠企纾困的政策举措,加强要素保障和价格监管,并规范一些地方的行政行为,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分类施策,积极予以解决。 3.记者:这次宣传周活动主要内容是什么,相比以往有什么新的特点? 每项政策的落实都离不开宣传解读工作。本届宣传周通过组织信息发布、开展在线访谈、举办现场咨询、组织政策巡讲、地方集中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全面宣传,同时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广播以及微博、微信等扩大传播面和影响力。 本届宣传周的重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政策落实效果。重点围绕调查中反映的问题较为集中的领域,通过现场咨询、宣讲培训等方式,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堵点和难点,推动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二是加强政策解读,扩大社会知晓范围。对党中央、国务院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政策成效进行全面宣传,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按税收、收费、融资、人工、用能、融资等多个领域梳理一系列政策清单,印发《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2021)》,组织各地方向企业、园区免费发放,扩大社会知晓范围。三是突出部省互动,推出“工信厅长谈减负”系列访谈活动。由地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本地区减轻企业负担特色作法,促进区域间交流互鉴,营造共同推动减轻企业负担的良好氛围。 4.记者:今年以来,各种要素成本上升,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面临不少困难问题,请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下一步还有什么工作安排和考虑? 当前国内外形势较为复杂,稳定经济增长面临一些压力,特别是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产业链供应链和国际物流不畅,要素供应趋紧以及疫情灾情频发等,都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带来影响,一些企业对成本负担的主观感受增强,同时一些地方违规收费、恶意拖欠等问题时有发生,企业反映涉企检查、罚款偏多等等,都对营商环境带来了不利影响。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部署,联席会议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切实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回应企业的关切: 一是强化惠企政策落实,加大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纾困力度。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各有关部门也从加强资源要素保障、加强关键零部件供给、稳定大宗商品价格、加强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等方面研究出台了一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将会同各地区、各部门持续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广大市场主体真正得到实惠。 二是强化长效机制建设,高质量推进防范化解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联席会议将督促各地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投资预算把关、强化制度约束、加强信用惩戒等方面预防新增拖欠问题。积极运用法治化、市场化手段,为陈案积案寻找疏解渠道,为“新官理旧账”提供保障,推动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账款长效机制,从制度机制上增强清欠问题解决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强化重点领域治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督促各地方、各部门严格执行涉企收费和保证金清单制度,坚决斩断各种清单之外向企业乱伸的“黑手”。同时,针对企业反映的涉企检验、检测、认证、评估、示范创建、评比达标等行政事项过多问题,联席会议将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抓好清理规范,加强精简合并,强化地区间、部门间的综合施策和结果互认,切实降低企业的制度性成本。 四是强化重大问题研究,谋划明年减负工作新思路。持续通过调查评估,跟踪分析企业成本负担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政策诉求,从深化改革、源头治理的角度多提出一些制度性、管长远的对策举措,进一步强化涉企行政事项清单制度的拓展和实施,进一步推动政府服务方式,营造更加透明公正的发展环境,以更明显的减负成效回应企业的期盼。 5.记者:今年以来,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一系列助企纾困政策,各地也采取了不少配套措施,请问其中有哪些好经验好做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的决策部署,很多地方结合实际,持续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难题,创造出一批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比如,福建省组织开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活动清理,停征强制检定计量收费及计量器具形式评价收费,1-9月为3060家企业减免强检计量收费5439万元。又如,河北省通过开办“工业诊所”,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对全省3300余家工业企业开展分行业、分领域的“问诊”“巡诊”活动,全年累计将为企业增收减支近20亿元。浙江省在全国首创企业减负降本数字化改革“一指减负”场景应用。企业在手机上点一点即可与减负工作互动,所有减负政策实现了“一指查询”“一指评估”和“一指办理”。江苏省创新设立12345“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政策咨询服务,对企业诉求给予直接、快速、精准、权威答复。截至目前,共解答各类企业政策诉求34.9万件,企业满意度始终保持在90%以上。这些都是地方层面开展的创新。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梳理总结这些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多种方式,把这些典型做法推广到全国,树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财〔2021〕1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便于理解《指导意见》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绿色低碳发展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在2020年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郑重宣布,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在2021年4月领导人气候峰会上强调,要坚持绿色发展,大力推进经济、能源、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在2021年11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世界领导人峰会上指出,要以科技创新为驱动,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就绿色低碳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强调要围绕推动全面绿色转型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2021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意见》(国发〔2021〕4号),提出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2021年10月,我国正式公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对相关工作进行系统谋划和总体部署,重点启动实施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等“碳达峰十大行动”。工业是创新驱动、产业变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战场,也是我国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对全国整体实现碳达峰具有重要影响,需要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力争率先实现碳达峰。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出台《指导意见》,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内容,有利于引导金融资源通过绿色化的渠道向工业高质量发展汇聚,推动工业稳增长和有效投资,加快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助力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对促进我国经济全面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制定《指导意见》主要思路是什么?《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统筹发展与安全,建立商业可持续的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路径,加大对工业绿色发展重点方向的金融支持,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保障产业与金融共享绿色发展成果,促进工业文明与自然文明和谐共生。一是丰富工业绿色发展内涵。《指导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出工业绿色发展是工业绿色低碳转型与工业赋能绿色发展相互促进、深度融合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的重要讲话精神,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明确了价值导向;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论断,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协同推进生态保护和工业经济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关于“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理念,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工业和信息化助力美丽中国建设开辟了全新路径。二是系统谋划重点发展方向。《指导意见》在做好与相关规划和政策文件衔接的基础上,提出工业绿色发展重点方向和产融合作主要任务,以工业高端化、智能化支撑绿色化,以工业绿色化引领高端化、智能化,通过绿色技术驱动工业经济规模化、系统化转型,使工业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促进绿色低碳转型与经济社会发展协同增效,努力实现科技、产业、金融、资源、生态良性循环。三是推动金融加大全面支持。发挥多元化、多层次金融体系功能作用,加强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联动,用好现有政策工具与加强金融创新相结合,形成长期稳定投入机制,推动工业全方位、全周期绿色发展:从产业维度,涵盖工业自身的绿色低碳转型、电子与信息通信技术解决方案、赋能一二三产业绿色发展等全方位融合发展;从技术维度,统筹工业碳减排、零碳化、碳捕集、增碳汇等全流程集成创新;从产品维度,考虑能源、原料、制造、流通、消费、共享、回收、再利用等全周期节能减排、降本增效。三、工业绿色发展重点方向有哪些?《指导意见》立足当前我国工业绿色发展实际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围绕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消费链以及国际合作5个方面,提出工业绿色发展8个重点方向,推动工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绿色转型。在技术研发创新与应用方面,一是加快绿色核心技术攻关,包括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共性技术研发和减碳、零碳和负碳技术综合性示范。二是支持关键技术产业化,包括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绿色船舶、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三是加快电子信息技术与清洁能源产业融合创新,包括新型储能电池、智能光伏产业等。四是支持绿色低碳装备装置、仪器仪表和控制系统研发创新。在产业绿色化转型升级方面,一是加快绿色工厂建设和高耗能行业绿色化改造,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和能源、水资源管控中心建设。二是促进绿色工业园区、先进制造业集群等各类载体规划布局、能源资源利用、运行管理等绿色化。三是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产品一致性、可靠性和稳定性,加快内河与沿海老旧船舶电动化、绿色化更新改造,引导“两高”企业搬迁重组等。在构建完善绿色供应链方面,一是推动绿色产业链与绿色供应链协同发展,构建供应链绿色管理体系。二是推进采购、制造、包装、运输、回收等全生命周期绿色化。三是在汽车、家电、机械等重点行业打造一批绿色供应链,开发推广“五易”绿色产品谱系。四是大力发展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五是大力发展基于“互联网+”、“智能+”的回收利用与共享服务新模式。六是加强产品绿色设计与制造一体化、工厂数字化绿色提升等系统解决方案供给。在促进绿色低碳消费方面,一是开展产品绿色设计,扩大高质量绿色产品有效供给。二是促进绿色低碳产品消费,建立电商平台绿色低碳产品销售激励约束机制。三是加快发展面向冰雪运动、海洋休闲、郊野经济等场景的设施装备产业。四是推动高清视频、新型显示等技术突破,拓展数字绿色消费场景。五是发展具有文化传承意义和资源盘活效益的传统技法工艺,推广生物质取材产品,支持苗绣、桑蚕丝绸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示范。在推进绿色国际合作方面,不断提升中国工业绿色发展影响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世界可持续发展。一是制定重点行业碳达峰目标任务及路线图,支持智能光伏、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是鼓励建设中外合作绿色工业园区,推动绿色技术创新成果在国内转化落地。三是共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绿色综合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推动我国新型绿色技术装备“走出去”和标准国际化。四是推动国内外绿色金融标准相互融合、市场互联互通,吸引境外资金参与我国工业绿色发展。五是支持开展“一带一路”低碳投资。四、如何构建完善工业绿色发展领域的产融合作基础?《指导意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从标准体系、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三方面完善产融合作基础。一是建立健全碳核算和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推动绿色金融快速健康发展。一方面,构建工业企业碳核算方法、算法和数据库体系,率先对绿色化改造重点行业、绿色工业园区、先进制造业集群等进行碳核算,助力金融机构识别绿色项目、绿色企业,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工业绿色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规范统一绿色金融标准,完善绿色债券等评估认证标准,推动国内外绿色金融标准相互融合、市场互联互通,增强金融机构、境外资金支持工业绿色发展的动力。二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引导金融体系有效支持工业绿色发展。一方面,建立工业绿色发展指导目录和项目库,完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涉及工业绿色发展的分类,促进信息充分共享,引导金融机构针对性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平台,推动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相关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环境信息,支持信用评级机构将ESG因素纳入企业信用评级,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现产融信息对称。三是加强产融合作平台建设,促进产融双方精准高效对接。将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为金融支持工业绿色发展的重要载体,增设“工业绿色发展”专区。推动建立跨部门、多维度、高价值绿色数据对接机制,整合企业排放信息等“非财务”数据,对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探索构建系统直连、算法自建、模型优选、智能对接、资金直达的平台生态,推动金融资源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提高平台服务质效。五、《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关键性的金融政策举措?《指导意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围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金融创新、金融科技、改革创新试点等多个方面出实招、出硬招,提出一系列有突破、可操作的有效举措。一是加大优惠信贷支持力度。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绿色信贷投放,合理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政策,优化信贷审批流程,通过调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式引导信贷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绿色信贷、能效信贷,推动“两高”项目绿色化改造,对工业绿色发展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二是提高直接融资便利度。研究有序扩大绿色债券发行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长期绿色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降低融资费用。依托科创属性评价,研究建立绿色科创企业培育引导机制,支持“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鼓励推广《“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发展跨境绿色低碳投融资。三是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在绿色低碳园区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基础设施REITs)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绿色建材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应用、老旧船舶电动化改造、绿色设计产品推广等方面的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气候友好型金融产品,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建设碳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碳金融服务。四是开发综合金融解决方案。综合利用并购贷款、资产管理等一揽子金融工具,支持产能有序转移、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等。积极探索发展专业化的政府性绿色融资担保业务,促进投资、信贷、担保等业务协同。发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保险补偿机制作用,加快新产品市场化应用。五是提高绿色保险服务水平。鼓励保险机构结合企业绿色发展水平和环境风险变化情况,科学厘定保险费率,提高保险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企业投保环保技术装备保险、绿色科技保险、绿色低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等产品。鼓励将保险资金投向绿色企业和项目。利用智能网联等新技术提供基于行为数据的保险(UBI)等金融解决方案,引导绿色低碳的生产消费行为。六是加快发展绿色投资基金。做强做优现有绿色产业发展基金,鼓励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国家级基金加大对工业绿色发展重点领域的投资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工业绿色发展基金,推动绿色产业合理布局。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向绿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领域。七是发挥金融科技支撑作用。加快金融科技应用,对工业企业、项目进行绿色数字画像和自动化评估,提升个性化服务能力。根据产业链数字图谱和重点行业碳达峰路线图,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以绿色低碳效益明显的产业链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为核心,加强对上下游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探索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新场景、新应用,开展碳核算、碳足迹认证业务等。八是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推动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率先开展碳核算和绿色金融标准先行先试工作。适时扩大试验试点范围,将工业绿色发展较好地区优先打造成绿色金融示范区。支持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建立工业绿色发展项目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工业绿色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积极申报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六、《指导意见》在哪些方面体现工业赋能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功能?工业绿色发展覆盖国民经济行业3个门类41个工业大类,既包括工业自身的绿色低碳转型,也包括为所有行业提供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资源循环等所需装备和技术的制造业。通俗起见,按以下分类列举《指导意见》中明确的工业赋能领域重点支持方向。一是“减量化”。主要是能源资源消耗和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总体减量化。比如:利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新型工业化治理能力,优化产能布局与资源配置,提升产品一致性、可靠性和稳定性,推行共享制造和按需生产,以最小资源环境代价精准适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引导适度消费、有效消费、低碳消费。二是“循环化”。主要对无法减量化的资源,提高循环与综合利用效率。比如:推广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促进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针对汽车、纺织、家电等产品的生产消费、周转更新、回收处理与再利用,大力发展基于“互联网+”“智能+”的回收利用与共享服务新模式;鼓励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企业积极参与矿山修复,加快盘活废弃矿山、工业遗址等搁浅资产,丰富工业的文化、旅游、教育、科普、“双创”等功能,健全生态循环价值链。 三是“洁净化”。在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及其他产业绿色发展方面,推动相关装备技术和解决方案积极发挥作用。比如:支持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航空器、绿色船舶、绿色建材、绿色农机、新能源动力、高效储能等技术产业化发展;加快电子信息技术与清洁能源产业融合创新,推动新型储能电池和智能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对工业企业开展全要素、全流程绿色化及智能化改造。四是“无害化”。主要对目前技术难以净化处理、不得不排出的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理。比如:采用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高效末端治理装备,推动水、气、固体污染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研发推广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扩大封存规模。五是“绿色化”。主要发挥工业在增碳汇、减碳排等方面的支撑作用,对冲工业碳排放影响。比如:推进农林渔碳增汇等模式的技术设施研发;在国土绿化、生态修复、海绵城市与美丽乡村建设等领域提升装备化、智能化供给水平;推动超高清视频、新型显示等技术突破,拓展数字绿色消费场景,或加快发展面向冰雪运动、海洋休闲、郊野经济等场景的设施装备产业,引导绿色生活,间接减少碳排放。七、如何推动《指导意见》落到实处?《指导意见》以政府推动、市场导向、创新驱动、系统发展等为原则,推动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协同,突出市场主体作用,完善配套保障措施,构建互利共赢的产融合作生态。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共同推动完善支持工业绿色发展的财税、政府采购、绩效考核等配套政策措施。各地要研究提出本地区实施方案,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工作统筹和动态跟踪,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对取得明显实效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给予表扬激励。二是加强能力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获取工业绿色发展指导目录和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鼓励各地发展工业绿色低碳研究评价第三方机构,支撑金融机构更好地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率先在所属高校、科研院所探索推进相关专业学科与产业学院建设,加强跨领域复合型人才培养,强化产融合作人才保障。三是凝聚发展共识。树立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倡导可持续发展理念,提高全社会对工业绿色发展的认可度。推行低碳主义、节俭主义,塑造和引导绿色消费新风尚,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积极开展绿色工业、绿色产品和绿色金融科普宣传,营造绿色金融发展良好氛围,不断开拓金融支持工业绿色发展的新局面。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开展信息通信服务感知提升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开展信息通信服务感知提升行动(简称“524”行动),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全球数字化转型加速推进,我国信息通信行业在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提升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信息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推动5G发展应用,全面实施携号转网,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治理,信息通信服务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一些服务环节与用户的高期待仍有差距,在用户感知和体验方面有待提升。《通知》紧密结合用户投诉情况,聚焦群众反映集中、社会重点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服务,提升用户感知。 问:《通知》与前期开展的整治行动有何区别? 答: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立足主责主业,在强化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规范互联网市场秩序、打击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等方面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维护用户权益、整治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行动,整治各类违规行为。与前期组织开展的专项行动相比,此次行动既要“守底线”,更要“拉高线”,重在从正面推动行业重点企业以更高标准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以更严要求改善影响服务感知的关键环节,充分保障广大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问:《通知》对企业提升用户服务感知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包含三个方面共十项重点任务,提出了推动实现服务举措“五优化”,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双清单”,实现服务能力“四提升”要求,简称“524”行动。 问:服务举措“五优化”具体指的哪些方面? 答:一是优化资费套餐设置展示方式。针对用户反映基础电信企业资费套餐设置不合理、明示不清晰的问题,前期,我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的通知》(工信部通信函〔2018〕276号),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引导基础电信企业推出简洁资费套餐方案,做好资费“清单式”公示。考虑到信息通信行业的快速发展,4G、5G等面向不同类型用户套餐种类数量不断增多,为更好的让用户理解并合理选择适合的资费方案,《通知》要求相关基础电信企业进一步全面梳理在售套餐名称,及时提醒用户流量使用情况,合理设置套餐外流量单价,让用户“套餐能看懂、选择更明白、用着更放心”。 二是优化双千兆服务宣传方式。千兆光网与5G是新型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和承载基石。前期,我部出台了《“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大力推进5G网络和千兆光网协同发展。印发了《关于提升5G服务质量的通知》,提出了健全“四个提醒机制”, 严守“四条营销红线”要求,推动提升5G服务水平。目前,部分基础电信企业在宣传营销5G服务时仍存在告知用户不充分的情况,部分用户反映办理了千兆光纤,但是网速提升感知不明显或达不到企业宣传效果。为此,《通知》要求相关基础电信企业要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有序推进5G业务发展,并指导用户充分了解影响固定宽带速度的各个因素,更好地使用固定宽带服务。 三是优化隐私政策和权限调用展示方式。目前,大多数企业都在隐私政策中向用户告知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但在形式和内容上,普遍存在晦涩难懂、冗长繁琐、使用大量专业术语等问题,导致用户难以真正理解个人信息被收集的用途和目的。为此,在隐私政策方面,《通知》中明确指出企业应通过简洁、清晰、易懂的方式,向用户提供APP隐私政策摘要,呈现内容应简练、重点突出,便于用户阅读和理解。在权限调用方面,我部前期开展的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用户权限等问题屡禁不止,APP在调用权限时存在未详细告知用户调用权限的目的、调用权限展示不清晰的问题,引发了用户的质疑和误解。《通知》要求涉及调用用户终端中相册、通讯录、位置等敏感权限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如通过蒙层、顶栏浮窗等,在服务场景实际发生时同步向用户告知调用权限的目的,让用户更清晰地了解权限用途,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从而便于用户更明确地作出主动性选择。 四是优化APP开屏弹窗信息展示方式。前期,我部对用户反映强烈投诉较多的“广告标识近于无形、关闭按钮小如蝼蚁、页面伪装瞒天过海、诱导点击暗度陈仓”等违规行为进行了集中整治,督促企业重视用户诉求,解决好在开屏信息页面中存在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跳转等问题。目前,总体整治成效显著,主要互联网企业(TOP100)开屏信息“关不掉”基本解决,“乱跳转”误导用户问题发现率大幅下降至1%。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前期工作成果,防止类似问题反弹反复,《通知》要求所有互联网企业应在其APP开屏信息和弹窗信息窗口设置明显、有效的关闭按钮,让用户“找得到,关得了”,且不得使用整屏图片、视频等作为跳转链接,误导用户点击。 五是优化网盘类服务提供方式。针对用户反映“网盘类服务宣传与实际提供的服务不相符”“免费用户的使用速率与付费用户体验差距过大”等问题,前期,我部出台了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等管理要求。综合考虑网盘类服务的业务形态、服务模式、用户感知等因素,《通知》从宣传和满足用户基本需求两个方面,对相关企业提出了优化产品服务资费介绍,提供合理的上传和下载速率,满足免费用户的基本使用需求等要求。 问: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双清单”具体怎样落实? 答: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此次专项行动要求相关企业(结合企业规模、用户体量,首批包含了39家主要互联网企业)建立已收集个人信息清单和与第三方共享个人信息清单,并在APP二级菜单中展示,方便用户查询。 一是建立已收集个人信息清单。针对用户反映强烈、侵害用户权益严重的违规收集、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前期,我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20〕164号),对APP信息收集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部分企业仍存在收集使用信息告知不清晰的问题,用户反映不清楚APP收集了哪些个人信息。为更好的保护用户知情权,《通知》要求相关企业简洁、清晰列出APP(包括内嵌第三方软件工具开发包SDK)已经收集到的用户个人信息基本情况,包括信息种类、使用目的、使用场景等。 二是建立与第三方共享个人信息清单。使用第三方SDK及其他第三方服务,已经成为APP开发、运行过程中常见的技术手段,其在帮助APP功能服务快速实现的同时,也引发一些侵害用户权益的问题。用户经常反映“在某一APP上浏览、购买产品,而其他APP会推送相关内容”,用户对个人信息被共享到何处不知情,容易造成恐慌。为了让用户清晰掌握个人信息在APP、SDK及其他第三方间的共享情况,我部在前期APP专项治理行动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企业在二级菜单中列出APP与第三方共享的用户个人信息基本情况,包括与第三方共享的个人信息种类、使用目的、使用场景和共享方式等。 问:服务能力“四提升”主要提升哪些能力? 答:一是提升跨区域通办能力。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推动更多服务实现跨省通办。前期,我部大力推动基础电信企业实现了异地缴费、异地销户、异地补换卡等业务的跨省通办。此次,重点选取了用户“基数大、呼声高”的“亲情网”和“固移融合”两项业务,作为下一步推动跨区域通办服务的着力点。其中,“亲情网”业务力争年内实现全国跨省通办;由于“固移融合”业务涉及企业后台系统的大规模、系统性改造,工作量较大,短期较难实现,我部将优先推动实现省内跨区域的手机号码和固定宽带的业务融合,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跨省办理。 二是提升携号转网服务能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携号转网服务工作,明确提出推动实现携号转网异地办、网上办。为方便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我部积极推动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在前期承诺开放渠道基础上,新增开放可办理携出服务营业厅共10000家。考虑到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各自已开放携出营业厅数量、用户总规模等因素,《通知》要求各家企业新增可办理携号转网业务的营业厅要确保布局合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让用户少跑路。 三是提升客服热线响应能力。当前,互联网企业客服热线找不到、接不通的问题已成为用户反映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互联网企业服务已涉及亿万用户,且头部企业在用户规模、业务收入等方面已赶超基础电信企业,头部互联网企业建立客服热线成为广大用户的迫切需求。特别是多数互联网企业当前经常采用在线客服、人工智能等方式,老年人使用起来还不是很方便。按照《电信服务规范》有关规定,《通知》要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应建立客服热线电话,并在网站、APP等显著位置公示客服热线电话号码;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结合企业规模、用户体量,首批包含了39家主要互联网企业)提供充足的人工客服坐席,并向老年人提供人工直连热线服务,客服热线力争达到月均响应时限最长为30秒,人工服务的应答率超过85%。 四是提升APP关键责任链个人信息保护能力。牢牢把住APP责任链关键环节是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的重要一环。一方面,应用商店作为APP分发的“守门员”,平台管理失位将直接导致违规APP“钻空子、打擦边球”。与事后检查检测相比,应用商店对APP的事前审核更有利于帮用户将违法违规APP挡在门外。因此,《通知》要求应用商店应为本平台APP提供检测服务,防止违规APP上架。另一方面,APP、SDK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源头,在前期APP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部分APP或SDK违规自启动或关联启动,并且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相关开发者应充分考虑用户选择权,内嵌SDK在非服务所必需或无合理应用场景下不得自启动或关联启动,同时APP开发者、内嵌SDK应提供相应功能,由用户自主选择是否开启关联启动。 问:《通知》对开展专项行动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为切实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治理效果,《通知》提出了四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落实。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信息通信服务质量提升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明确任务分工,夯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二是加强监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立跟踪、约谈、排名、社会公示机制,及时交流、推广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各地通信管理局将督促属地企业按时保质完成任务。三是推动协同共治。推进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用户参与的协同共治,形成服务提质与感知提升良性互动。四是建立长效机制。要求各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深化各项工作成效,努力满足用户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各地通信管理局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信息通信服务感知提升行动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11月2日)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推动污染防治的措施之实、力度之大、成效之显著前所未有,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厚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绿色底色和质量成色。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仍然突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任务艰巨,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二)工作原则——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保持战略定力,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巩固拓展“十三五”时期污染防治攻坚成果,继续打好一批标志性战役,接续攻坚、久久为功。——坚持问题导向、环保为民。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以解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遵循客观规律,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落实最严格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提高污染治理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坚持系统观念、协同增效。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坚持改革引领、创新驱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技术、政策、管理创新力度,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10%,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7.5%,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5%,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9%左右,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二、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四)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落实2030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以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碳达峰行动。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峰。统筹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扩大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并纳入全国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制定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大力推进低碳和适应气候变化试点工作。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五)聚焦国家重大战略打造绿色发展高地。强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打造雄安新区绿色高质量发展“样板之城”。积极推动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深化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扎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粤港澳大湾区。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六)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分别下降10%、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重点区域的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有序扩大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稳步提升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水平。(七)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产能,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严控新增炼油产能。(八)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大力推行绿色制造,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九)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建立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十)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因地制宜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建立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推进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建设,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时尚。三、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十一)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聚焦秋冬季细颗粒物污染,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东北地区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和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天山北坡城市群加强兵地协作,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参照重点区域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科学调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构建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行为。到2025年,全国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十二)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夏秋季臭氧污染,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完善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体系,建立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在相关条件成熟后,研究适时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钢铁、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到2025年,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十三)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清洁柴油车(机)行动,全国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序推广清洁能源汽车。进一步推进大中城市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电动化进程。不断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实施更加严格的车用汽油质量标准。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大力发展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十四五”时期,铁路货运量占比提高0.5个百分点,水路货运量年均增速超过2%。(十四)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加强城市保洁和清扫。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恶臭异味治理力度。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四、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十五)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乡村,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强农业农村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强化溯源整治,杜绝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对进水情况出现明显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功能。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2022年6月底前,县级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提前1年完成。(十六)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推动长江全流域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狠抓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农业面源、船舶、尾矿库等污染治理工程。加强渝湘黔交界武陵山区“锰三角”污染综合整治。持续开展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三磷”行业整治等专项行动。推进长江岸线生态修复,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果。实施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有效恢复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考核评价制度并抓好组织实施。加强太湖、巢湖、滇池等重要湖泊蓝藻水华防控,开展河湖水生植被恢复、氮磷通量监测等试点。到2025年,长江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为优,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Ⅱ类,重要河湖生态用水得到有效保障,水生态质量明显提升。(十七)着力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全面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要求,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严控高耗水行业发展。维护上游水源涵养功能,推动以草定畜、定牧。加强中游水土流失治理,开展汾渭平原、河套灌区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施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修复,强化黄河河口综合治理。加强沿黄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开展黄河流域“清废行动”,基本完成尾矿库污染治理。到2025年,黄河干流上中游(花园口以上)水质达到Ⅱ类,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十八)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城市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水源地保护。基本完成乡镇级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并开展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保障南水北调等重大输水工程水质安全。到2025年,全国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十九)着力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巩固深化渤海综合治理成果,实施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污染防治行动,“一湾一策”实施重点海湾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入海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沿岸直排海污染源整治、海水养殖环境治理,加强船舶港口、海洋垃圾等污染防治。推进重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监管执法。推进海洋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和应急能力建设。到2025年,重点海域水质优良比例比2020年提升2个百分点左右,省控及以上河流入海断面基本消除劣Ⅴ类,滨海湿地和岸线得到有效保护。(二十)强化陆域海域污染协同治理。持续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到2025年,基本完成长江、黄河、渤海及赤水河等长江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深化海河、辽河、淮河、松花江、珠江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推进重要湖泊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沿海城市加强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控制和面源污染治理,实施入海河流总氮削减工程。建成一批具有全国示范价值的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五、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二十一)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注重统筹规划、有效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和农膜回收行动。加强种养结合,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二十二)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依法推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受污染耕地集中的县级行政区开展污染溯源,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在土壤污染面积较大的100个县级行政区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追溯制度。到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二十三)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的准入管理。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完成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进腾退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二十四)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健全“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制度、技术、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城市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十四五”时期,推进100个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全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二十五)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实施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强化源头准入,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二十六)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划定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并强化保护措施,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污染风险管控。健全分级分类的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实施水土环境风险协同防控。在地表水、地下水交互密切的典型地区开展污染综合防治试点。六、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二十七)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科学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实施河口、海湾、滨海湿地、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加强黑土地保护。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对冰冻圈融化的影响。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评估。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4.1%,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57%左右,湿地保护率达到55%。(二十八)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快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调查、观测、评估。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拯救力度。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严格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二十九)强化生态保护监管。用好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构建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建立全国生态状况评估报告制度,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深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和美丽中国地方实践。(三十)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实行最严格的安全标准和最严格的监管,持续强化在建和运行核电厂安全监管,加强核安全监管制度、队伍、能力建设,督促营运单位落实全面核安全责任。严格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核技术利用等安全监管,积极稳妥推进放射性废物、伴生放射性废物处置,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强化风险预警监测和应急响应,不断提升核与辐射安全保障能力。(三十一)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开展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完成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整治行动。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到2025年,全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5%。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健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平台,推进流域及地方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七、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三十二)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适用规则,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惩重罚。推进重点区域协同立法,探索深化区域执法协作。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出台更加严格的标准。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普及。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三十三)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加快发展气候投融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加快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引导作用。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推动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建立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海洋、水流、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三十四)完善生态环境资金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把生态环境资金投入作为基础性、战略性投入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加快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强有关转移支付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衔接。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价格等政策,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三十五)实施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开展污水处理厂差别化精准提标。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化运行维护。推动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加快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三十六)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监管执法体系和自行监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参数和用水用电等控制参数自动监测。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深入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严肃查处环评、监测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三十七)建立完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格局,建立健全基于现代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提升国家、区域流域海域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补齐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水生态环境、温室气体排放等监测短板。加强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三十八)构建服务型科技创新体系。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规范布局建设各类创新平台。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广生态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托管服务和第三方治理。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组织开展百城千县万名专家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八、加强组织实施(三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攻坚机制。强化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作用,研究推动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日常工作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加快构建减污降碳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制度机制。研究制定强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关措施。(四十)强化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长期坚持、确保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实化污染防治攻坚政策措施,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各级政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加强环境司法。生态环境部要做好任务分解,加强调度评估,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四十一)强化监督考核。完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健全中央和省级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将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落实情况作为重点,深化例行督察,强化专项督察。深入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监督帮扶。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完善相关考核措施,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四十二)强化宣传引导。创新生态环境宣传方式方法,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讲好生态文明建设“中国故事”。(四十三)强化队伍建设。完善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能力标准化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锤炼过硬作风,严格对监督者的监督管理。注重选拔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务院决定,对为我国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国防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科技部审核,国务院批准并报请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授予顾诵芬院士、王大中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务院批准,授予“纳米限域催化”等2项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面心立方材料弹塑性力学行为及原子层次机理研究”等44项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超高清视频多态基元编解码关键技术”等3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良种牛羊卵子高效利用快繁关键技术”等58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嫦娥四号工程”等2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400万吨/年煤间接液化成套技术创新开发及产业化”等18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厘米级型谱化移动测量装备关键技术及规模化工程应用”等137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苏·欧瑞莉教授等8名外国专家和国际热带农业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全国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顾诵芬院士、王大中院士及全体获奖者学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秉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继承和发扬老一辈科学家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优秀品质,主动肩负起历史重任,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革故鼎新的勇气、坚忍不拔的定力,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建设科技强国,为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国务院2021年10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10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近年来,我国生活性服务业蓬勃发展,对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国内需求、促进居民就业、保障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有效供给不足、便利共享不够、质量标准不高、人才支撑不强、营商环境不优、政策落地不到位等问题。为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供给(一)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加强城乡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文化体育等领域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并动态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确保项目全覆盖、质量全达标。以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为依据做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探索建立公共服务短板状况第三方监测评价机制。(二)扩大普惠性生活服务供给。在“一老一小”等供需矛盾突出的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普惠性生活服务。加强普惠性生活服务机构(网点)建设,纳入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予以统筹。加强省级统筹,推动县市因地制宜制定社区普惠性生活服务机构(网点)认定支持具体办法,实行统一标识、统一挂牌,开展社会信用承诺。(三)大力发展社区便民服务。推动公共服务机构、便民服务设施、商业服务网点辐射所有城乡社区,推进社区物业延伸发展基础性、嵌入式服务。推动大城市加快发展老年助餐、居家照护服务,力争五年内逐步覆盖80%以上社区。支持城市利用社会力量发展托育服务设施。推动构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统筹城市生活服务网点建设改造,扩大网点规模,完善网点布局、业态结构和服务功能。探索社区服务设施“一点多用”,提升一站式便民服务能力。探索建立社区生活服务“好差评”评价机制和质量认证机制。二、加快补齐服务场地设施短板(四)推动社区基础服务设施达标。结合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筹设置幼儿园、托育点、养老服务设施、卫生服务中心(站)、微型消防站、体育健身设施、家政服务点、维修点、便利店、菜店、食堂以及公共阅读和双创空间等。开展社区基础服务设施面积条件达标监测评价。(五)完善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服务设施。推进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在提供数字化智能化服务的同时,保留必要的传统服务方式。建设社区老年教育教学点,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开展儿童友好城市示范,加强校外活动场所、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发展家庭托育点。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六)强化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保障。各地补建社区“一老一小”、公共卫生、全民健身等服务设施,可依法依规适当放宽用地和容积率限制。在确保安全规范前提下,提供社区群众急需服务的市场主体可租赁普通住宅设置服务网点。推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支持大城市疏解腾退资源优先改造用于社区服务。推广政府无偿或低价提供场地设施、市场主体微利运营模式,降低普惠性生活服务成本。三、加强服务标准品牌质量建设(七)加快构建行业性标杆化服务标准。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行业组织为依托,在养老、育幼、家政、物业服务等领域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推出一批标杆化服务标准。加强生活性服务业质量监测评价和通报工作,推广分领域质量认证。推动各地开展生活性服务业“领跑者”企业建设,以养老、育幼、体育、家政、社区服务为重点,培育一批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示范性企业。(八)创建生活性服务业品牌。推动各地在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领域培育若干特色鲜明的服务品牌。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健全以产品、企业、区域品牌为支撑的品牌体系。引导各地多形式多渠道加强优质服务品牌推介。四、强化高质量人力资源支撑(九)完善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支持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深化产教融合,联合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共同开发课程标准、共建共享实习实训基地、联合开展师资培训,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库。加快养老、育幼、家政等相关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以工学交替等方式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加强本科层次人才培养,支持护理、康复、家政、育幼等相关专业高职毕业生提升学历。到2025年,力争全国护理、康复、家政、育幼等生活性服务业相关专业本科在校生规模比2020年增加10万人。(十)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强化生活服务技能培训,推进落实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培训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在人口大省、大市、大县打造一批高质量劳动力培训基地。逐年扩大生活性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规模。(十一)畅通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推动养老、育幼、家政、体育健身企业员工制转型,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做好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工作年限与技能人才支持政策和积分落户政策的衔接。关心关爱从业人员,保障合法权益,宣传激励优秀典型。五、推动服务数字化赋能(十二)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快推动生活服务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云用数赋智”,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依法依规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营销、配送、供应链等一站式、一体化服务。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拓展在线技能培训、数字健康、数字文化场馆、虚拟景区、虚拟养老院、在线健身、智慧社区等新型服务应用。加强线上线下融合互动,通过预约服务、无接触服务、沉浸式体验等扩大优质服务覆盖面。(十三)推动服务数据开放共享。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分领域制定生活服务数据开放共享标准和目录清单,优先推进旅游、体育、家政等领域公共数据开放。面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分领域探索建设服务质量用户评价分享平台,降低服务供需信息不对称,实现服务精准供给。引导支持各地加强政企合作,建设面向生活性服务业重点应用场景的数字化、智能化基础设施,打造城市社区智慧生活支撑平台。六、培育强大市场激活消费需求(十四)因地制宜优化生活性服务业功能布局。推动东部地区积极培育生活性服务业领域新兴产业集群,率先实现品质化多样化升级。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补齐生活服务短板,健全城乡服务对接机制,推进公共教育服务优质均衡发展,完善区域医疗中心布局,加快发展文化、旅游、体育服务。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发展“生态旅游+”等服务,培育乡村文化产业,提升吸纳脱贫人口特别是易地搬迁群众就业能力。(十五)推进服务业态融合创新。在生活性服务业各领域,纵深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新医养结合模式,健全医疗与养老机构深度合作、相互延伸机制。促进“体育+健康”服务发展,构建体医融合的疾病管理和健康服务模式。推进文化、体育、休闲与旅游深度融合,推动红色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健康旅游等业态高质量发展。促进“服务+制造”融合创新,加强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现实等在健康、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应用,发展健康设备、活动装备、健身器材、文创产品、康复辅助器械设计制造,实现服务需求和产品创新相互促进。(十六)促进城市生活服务品质提升。开展高品质生活城市建设行动,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整体解决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发起设立美好生活城市联盟。支持大城市建设业态丰富、品牌汇集、环境舒适、特色鲜明、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生活性服务业消费集聚区,推动中小城市提高生活服务消费承载力。支持各地推出一批有代表性的服务场景和示范项目,加强城市特色商业街区、旅游休闲街区和商圈建设,集成文化娱乐、旅游休闲、体育健身、餐饮住宿、生活便利服务,打造综合服务载体。(十七)激活县乡生活服务消费。加快贯通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大力推进电商、快递进农村。建设农村生活服务网络,推进便民服务企业在县城建设服务综合体,在乡镇设置服务门店,在行政村设置服务网点。经常性开展医疗问诊、文化、电影、体育等下乡活动。(十八)开展生活服务消费促进行动。推动各地区有针对性地推出一批务实管用的促消费措施,地方人民政府促消费相关投入优先考虑支持群众急需的生活服务领域。深化工会送温暖活动,切实做好职工福利和生活保障,广泛开展职工生活服务项目,为职工提供健康管理、养老育幼、心理疏导、文化体育等专业服务。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十九)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健全卫生健康、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服务机构设立指引,明确办理环节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简化普惠性生活服务企业审批程序,鼓励连锁化运营,推广实施“一照多址”注册登记。(二十)积极有序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推进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相关业务开放。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法简化审批流程,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探索引入境外家政职业培训机构落户海南。(二十一)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实施重点领域监管清单,梳理现场检查事项并向社会公开,大力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加强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二十二)加强权益保障。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从严治理滥用垄断地位、价格歧视、贩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从严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预付消费“跑路坑民”、虚假广告宣传、非法集资等案件。八、完善支持政策(二十三)加强财税和投资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投入保障,统筹各类资源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各地安排的相关资金要优先用于支持普惠性生活服务。落实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加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社会服务、“一老一小”等设施建设,积极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价格普惠且具有一定收益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二十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支持包括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在内的涉农领域、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引导商业银行扩大信用贷款、增加首贷户,推广“信易贷”,使资金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生活性服务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二十五)完善价格和用地等支持政策。注重与政府综合投入水平衔接配套,合理制定基础性公共服务价格标准。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可承受度以及相关机构运营成本,加强对普惠性生活服务的价格指导。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对利用存量建筑兴办国家支持产业、行业提供普惠性生活服务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社区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优化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二十六)增强市场主体抗风险能力。健全重大疫情、灾难、事故等应急救助机制,对提供群众急需普惠性生活服务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及时建立绿色通道,强化应急物资供应保障,落实租金减免、运营补贴、税费减免、融资服务等必要帮扶措施。鼓励发展适应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的生活性服务业新业态。九、加强组织实施(二十七)健全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品质生活城市建设行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相关建设行动,抓好相关领域和行业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工作,完善行业政策、标准和规范。(二十八)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编制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行动方案,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省级人民政府要探索将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纳入市县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二十九)加强统计监测评价。完善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探索逐步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常态化运行监测机制和多方参与评价机制,逐步形成信息定期发布制度。(三十)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动员,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推广新做法新经验新机制,为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根据《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10〕93号)和《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工信厅科〔2010〕143号),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63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下称“实验室”)开展了复核评审工作。现将复核结果通告如下:一、经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专家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业(机床)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授予单位:国家机床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62家实验室通过复核(名单见附件)。二、经核查发现,工业(毛麻丝)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北京实验室因实验室规模、人员数量、核心业务开展情况等方面与全国同类检测机构存在较大差距,经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专家技术委员会审议,其未通过此次复核。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及时跟踪实验室业务开展情况,督促支持实验室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升专业技术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在质量提升方面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特此通告。 附件:2021年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通过复核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10月26日附件2021年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通过复核名单 序号授予单位核定实验室名称所属行业1国家机床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业(机床)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装备2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工业(摩托车)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上海实验室装备3中认尚动(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业(电动工具)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装备4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工业(流量仪表)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装备5中检西部检测有限公司工业(摩托车)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西安实验室装备6天津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工业(摩托车)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天津实验室装备7哈尔滨焊接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业(焊接材料)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装备8甘肃电器科学研究院工业(高低压电气)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甘肃实验室装备9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工业(机械零部件)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四川实验室装备10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工业(机床及附件)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甘肃实验室装备11山东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院工业(农业机械和工程机械)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装备12山东交通学院工业(内燃机)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山东实验室装备13长春南岭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工业(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装备14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工业(纺织)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广检实验室纺织15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工业(纺织)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上海实验室纺织16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工业(针织制品)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天津实验室纺织17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工业(化肥)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石化18沈阳沈化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工业(农药安全评价)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石化19四川科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业(石油井控和钻采设备)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石化20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工业(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上海实验室石化2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工业(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青岛实验室石化22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业(防爆电气)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石化23上海市涂料研究所有限公司工业(特种涂料)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石化2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工业(石油产品)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兰州实验室石化25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业(无机化工产品和水处理剂)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石化26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工业(氟化工)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石化27青岛中化新材料实验室工业(橡塑材料与制品)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石化28中蓝晨光成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业(塑料与化工新材料)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石化29天津四十二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业(橡胶及再生产品)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石化30北京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工业(化学试剂和橡塑)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石化3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昆仑润滑检测评定中心工业(润滑剂)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石化32天津天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业(无缝钢管)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天津实验室钢铁33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车轮、H型钢)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钢铁34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业(玻璃纤维及绝热材料)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建材35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业(装饰装修建材)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建材36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业(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建材37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咸阳有限公司工业(非金属矿制品)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建材38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工业(玻璃)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建材39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工业(家用电器)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轻工40江西省陶瓷检测中心工业(日用陶瓷)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轻工41中轻纸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工业(纸及纸制品)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轻工42青岛中海博睿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业(家用电器)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海尔实验室轻工43西安轻工业钟表研究所有限公司工业(钟表)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轻工44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工业(电冰箱/柜)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美菱实验室轻工45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工业(化学电源)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轻工46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工业(塑料软包装)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轻工47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工业(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轻工48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工业(稀有金属)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有色金属49郑州轻金属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业(轻金属)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有色金属50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工业(硬质合金及钨制品)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有色金属51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贵金属及再生贵金属)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有色金属52赣州有色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工业(稀土)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有色金属53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工业(信息安全)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软件服务54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工业(软件)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赛西实验室软件服务55中国电科网络通信研究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工业(通信导航)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电子信息56北京东方计量测试研究所工业(卫星应用)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电子信息57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工业(化学与物理电源)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电子信息58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工业(信息传输线)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电子信息59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六研究所工业(电子功能材料及辅助材料)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电子信息60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七研究所工业(移动通信)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凯尔实验室电子信息61武汉网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光通信)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电子信息62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工业(电子信息)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江苏实验室电子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名单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2021〕275号根据《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经专家现场评估、指导完善提升、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我部从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中确定了首批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现予以公布。附件:首批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名单.docx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10月20日附件 首批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名称服务方向和领域1中国工业设计(上海)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数字设计领域2浙江树创科技有限公司(中低压电气工业设计研究院)中低压电气行业3陶瓷工业设计研究院(福建)有限公司陶瓷行业4山东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烟台)智能制造领域5广州坤银生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生态工业设计研究院)生态设计领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十七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我部将开展2020年度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实施单位 本次评估由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作为第三方机构承担。 二、评估范围 选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等共计36个城市作为评估对象。 三、评估安排 (一)评估工作由第三方机构独立组织,2020年年底前通过地方数据填报、企业问卷调查、统计数据查询、第三方穿行测试以及实地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 (二)评估重点包括各参评城市2019年市场环境、法治环境、融资环境、创新环境、政策环境等方面。 (三)评估结果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视情公开发布,以评促优、以评促改、以评促建。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导参评城市加强与第三方机构对接,安排专人联络,积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二)组织参评城市真实准确填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调查表》(附件1),加盖参评城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印章后,与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于2020年8月31日前寄送至: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A座1205B 室;电子版(含扫描件)发送至smefzhjpg@163.com。 (三)8月7日前将各参评城市联络人员名单(附件2)发送至smefzhjpg@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鞠宁 010-82292028/18511775726 附件: 1.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调查表 2.各地联络人员名单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0年7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根据《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信软〔2019〕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2020年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和动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新申报城市要求。请各地结合产业发展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有意愿申报的城市系统梳理和总结近年来扩大升级信息消费的工作进展、成效及下一步计划,在综合型或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类别中选择其一,按照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表、申报书模板(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网站下载)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已获评城市要求。请已获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0〕23号)的要求,总结2020年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的工作进展、成效及下一步计划,按照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工作进展报告模板要求提交材料(见附件1、2)。 二、报送流程及后续工作安排 (一)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材料可直接向我部报送,其他城市须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我部报送。 (二)请各地于10月20日前报送新申报城市相关材料,11月底前报送已获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相关材料。 (三)相关材料纸质件以EMS方式邮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liyan@miit.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100846 (四)我部将对各申报城市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确定。 联系人及电话:裴艳 李琰 010-68208246 附件:1.2020年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总结报告(提纲) 2.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指标数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0年9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部人才交流中心、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各培训承担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入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决定开展2020-2021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计划 (一)2020-2021年度计划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不少于1800名。其中,来自制造业企业的学员不少于30%,培训周期为1年。 (二)培训对象主要针对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在区域或行业中处于龙头骨干地位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发展潜力大的初创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 (三)培训主要采用集中培训与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实际应用相结合等方式,围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着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二、培训任务承担机构 经第三方评估考核和公开遴选,确定由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山东大学、天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广西大学和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等单位承担2020-2021年度领军人才“区域发展”及主题方向培训任务。 围绕落实我部中心工作,进一步扩大领军人才培训规模和影响力,由部人才交流中心联合各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行业组织和企业大学等分别开展2020-2021年度“专精特新”和“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题培训任务。 详细信息见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官方网站http://leader.miitec.cn。 三、工作安排 (一)领军人才培训工作由我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筹安排。组长为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江平,部中小企业局、人事教育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部人才交流中心。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填写信息表(见附件),并于9月30日前反馈部(中小企业局)。 (二)部人才交流中心要按照部统一部署,积极发挥协调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联合各承担机构不断完善培训教学和服务体系,探索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发展方向,构建“线上+线下”培训模式,统筹组织学员复训等,通过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搭建联合培养全国互动平台。会同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加强对培训工作全过程的跟踪管理。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培训工作整体部署,有计划地组织学员参加2020-2021年度领军人才“区域发展”“专精特新”“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培训。同时,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与企业需求现状,采取联合或委托培养方式,选择领军人才培训工作承担机构开展培训,并报部(中小企业局)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四)2020-2021年度领军人才培训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企业、讲求实效、整合资源、共建共享”的原则,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培训承担机构共同制定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学员选拔采取培训承担机构自主选拔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学员的推荐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培训的组织管理。各培训承担机构须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学员推荐选拔工作,学员名单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 (六)培训期间,我部将继续引入第三方考核机构,对培训承担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严格考核评估,设置末位淘汰机制,排名最后2名的承担机构,暂停下一年度培训任务。培训结束时,对按规定完成学业的参训学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结业证书。 (七)各培训承担机构要科学设置课程体系,突出培训特色,围绕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加强培训工作。通过组织学员参加跨区域交流、引导结业学员继续学习等方式,不断满足学员培训新需求,总结提炼经典教学案例。积极配合协调小组办公室开展领军人才培训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形成全国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统一品牌。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联系人:江 生 电 话:010-68205326 传 真:010-66017331 邮 箱:dsm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 联系人:刘 洋、白 晓 电 话:010-68208632/68207876 传 真:010-68217322 邮 箱:leader@miitec.org.cn 附件:领军人才培训工作信息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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