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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科技局、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推动拉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及补助标准(一)对2018-2019年度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在我市落地转化后的项目,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的资金补助。(二)对2018-2019年度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在我市落地转化后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补助。(三)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选拔管理专家设立基层科研工作站的,连续3年给予每个工作站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四)支持参与在拉萨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高校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中介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二、申请材料(一)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二)获奖科技成果证明材料;科研工作站认定文件复印件;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三)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研工作站依托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参与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和科研工作站依托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五)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和科研工作站依托企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公章。三、申请程序(一)企业向所在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二)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三)市科技局根据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发放名单,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四、申请截止时间2019年度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请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和科技中介机构申报。五、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拉萨市江苏大道69号市政府七楼西侧719办公室(政策与成果科)联系电话:0891-6320663 附件:1.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20日附件1: 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拉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引导相关企业、科研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补助资金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四条 各县(区)、园区负责管理、实施、协调本区域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第五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处置科技成果遵从市场定价机制,一般应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团队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比例,可按不少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的60%比例分配。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在我市落地转化后的项目,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的转化资金补助。第八条 对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在我市落地转化后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转化资金补助。第九条 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选拔管理专家设立基层科研工作站的,连续3年给予每个工作站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工作站科研成果就地进行转化的,成果收益按不低于9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第十条 支持参与在拉萨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高校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中介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1、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2、获奖科技成果证明材料;科研工作站认定文件;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3、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研工作站依托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参与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和科研工作站依托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5、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和科研工作站依托企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公章。第十二条 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具体申请时间及要求,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受理补助资金申报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资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
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经发局,有关企业:为积极推进“两创示范”工作,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队伍,根据《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市科技局继续组织开展全市第四批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办法》要求,请申请认定的企业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五份按顺序装订交至所在地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经发局进行初审。二、各县(区)科技局和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经发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收集、审核盖章,征求同级财税和工信部门意见后,统一报送到市科技局政策成果科。三、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不设申报数量限制。请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区、空港新区经发局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核把关,指导企业完善相关申报材料,真正把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企业推荐上来。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四、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工信局组织专家结合现场查看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公示后予以认定。对经认定的企业颁发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和铜牌,并在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培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等方面予以支持。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的,可直接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不需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经发局初审后,直接报送至拉萨市科学技术局(政策与成果科)进行复审、备案。报送地址:拉萨市江苏大道69号市政府办公楼七楼西侧联系人:奉旭联系电话:0891-6320663附件:1、《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2、《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19日附件2: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经济实体。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个地区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产业优化升级、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第四条 申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必须是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二)应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三)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包括聘用和有合作协议的科技人员在内,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2%以上。(六)企业的专利产品、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技术性服务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条 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程序如下:(一)拉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二)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财税和工信部门意见后,上报市科学技术局。(四)企业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表》一式两份; 2、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份; 3、有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4、有关的技术储备(专利、科技成果、专营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的复印件各一份; 5、企业法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其简历各一份; 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复印件; 7、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五)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认定。(六)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由市科技局负责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公示时间为7天。(七)审定后,对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和铜牌。(八)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进行备案,不再重新认定。第三章 扶持政策第六条 资金奖励。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企业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以以奖代补的方式给资金奖励。第七条 项目扶持。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市级科技计划给予重点考虑支持。同时,支持其申报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扶持等资金。第八条 金融支持。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担保贷款时给予重点支持,在贷款贴息时优先支持,积极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半年报制度。每年度7月中旬和下一年度元月中旬前,各县(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企业报的半年生产、经营情况核实汇总后,报市科技局。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科技局每两年对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和铜牌,同时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奖励政策。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资格:1、企业在申请认定式考核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的;2、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4、有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因上述原因被取消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变更名称、营业地址、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或停业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备案。须重新申请认定的,应重新申请认定。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促进科技创业创新券在我市快速落地,用好用活科技创业创新券,根据《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市科技局关于征集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现认定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等10家服务机构为拉萨市首批科技创业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单详见附件)。经认定予以入库的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是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业者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相关服务的有效机构。入库的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各自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向科技创业创新券持有者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科技创业创新券兑现程序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兑现补助资金。特此通知。 附件:拉萨市首批科技创业创新券服务机构认定名单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3月15日拉萨市首批科技创业创新券服务机构认定名单序号服务机构名称服务类别1西藏泰安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研究开发服务2交铁科技评价中心(成都)有限公司科技评价服务3成都东唐巨加值科技评估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服务4华评科技评估(成都)有限公司科技评价服务5拉萨立义君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会计、税务服务6西藏慈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税务服务7西藏慈鼎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服务8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审计、税务服务9西藏熠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服务10四川大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税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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