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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管理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充分发挥专业管理机构职能优势,切实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评价与监督等工作,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藏委厅〔2019〕25号)、《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19〕132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是指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服务工作。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专业管理机构的遴选和确定,并与专业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委托职责、工作要求及工作经费,专业管理机构在受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受托过程管理事项的工作规范及流程;做好委托范围内的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服务及项目档案管理等工作;及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报告项目过程管理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完成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章 受理立项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国家、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部署,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编制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程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要求。第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开展科技计划申报项目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报告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后由专业管理机构反馈项目申报单位。第七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专业管理机构组织领域和行业专家、财务专家进行评审。专业管理机构应制定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组织形式、时间、地点、建议专家人选、项目清单、项目领域分组、工作程序等内容。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评审专家从“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遴选,并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副组长由一名技术专家和一名财务专家担任。在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确认。第八条 项目评审可采取会议、网络、函审等方式。专业管理机构应提前准备评审材料、评审场所、设备等。评审材料应提前2天送达评审专家。评审重点为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算合理性等。评审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评审程序:(一)会议、网络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评审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宣读评审工作纪律;2.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3.项目申报单位汇报项目及预算资金安排情况;4.质询答疑;5.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进行打分;6.专家组讨论,形成专家组意见。(二)函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业管理机构将评审资料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评审专家,评审资料包括项目评审材料、评审意见撰写说明等。2.评审专家审查项目评审材料后,形成个人评审意见,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专业管理机构;3.专业管理机构汇总专家意见,按照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意见形成最终评审意见。第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如实记录评审过程。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可全程监督评审工作。第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编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报告。评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评审组织情况、评审项目基本情况、评审结果等。评审工作报告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不超过45天。第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将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结合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工作重点、年度预算安排等,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自治区年度科技计划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履行批准程序,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举报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立项通知填写“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专业管理机构受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任务书,并依据项目立项通知对项目任务书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签订。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实施项目,及时总结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恪守科研诚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加强项目管理,提供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确保项目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和经费使用规范。要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编报项目执行情况、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评估。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的指导、审核、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动态管理和监督评估。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编报年度报告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报告,对项目执行期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报告。年度报告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提出项目继续实施、调整、终止、追回经费等建议。专业管理机构每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审查工作,审查结果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第十九条 执行期为3年及以上的项目应在实施中期由专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依据任务书开展评估。中期评估重点评价项目组织落实、任务执行、经费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评估采取现场评估方式。第二十条 中期评估前由专业管理机构提出中期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方式、时间、地点、专家人选等。中期评估方案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第二十一条 中期评估专家组人员从“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遴选,由领域、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领域、行业专家不少于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在确定评估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第二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提前2天通知中期评估专家,提前7天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提前准备项目材料、相关政策依据等资料,以备专家查阅。第二十三条 评估程序:(一)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评估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情况,宣读评估工作纪律;(二)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三)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四)项目财务负责人汇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五)查阅项目相关资料和财务资料,现场查看项目执行情况;(六)专家组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形成评估意见;第二十四条 项目现场评估专家意见等原始材料应由专家、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字(盖章)确认。第二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做好项目评估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评估材料。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可全程监督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第二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以现场评估情况、专家意见和事实为依据,编报项目中期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估组织情况、评估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现场评估专家意见、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调整建议、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工作建议等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中期评估报告中反应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出现下列情况,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专业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必要时专业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评议提出调整或终止建议。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项目处理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等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处理决定:(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二)目标任务、研究方向、执行进度需做重大调整的;(三)经费使用调整超过项目承担单位可调整范畴的,自筹经费、实施条件不能落实的;(四)技术引进、国内(际)合作等科研任务发生重大变故的;(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六)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必须调整终止的事项。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除不可抗因素外),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清查处理后,报专业管理机构审查。专业管理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由专业管理机构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并监督落实。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对年度报告审查结果、中期评估报告处理结果、调整或终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异议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第四章 项目验收第三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总结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科技报告、佐证材料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30万元及以上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依据。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严格依据任务书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验收可采取会议、网络、现场、函验等形式,并形成验收意见。第三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制定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组织形式、时间、地点、建议专家人选、项目清单、项目领域分组、工作程序等内容。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第三十三条 验收专家从“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遴选,由领域、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副组长由一名技术专家和一名财务专家担任。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在确定验收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管理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第三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在验收前应认真审查项目承担单位验收材料,编制验收项目清单、专家评分表、验收意见表等工作材料,并准备相关政策材料,以备专家查阅。验收材料应提前2天送达验收专家。第三十五条 验收程序(一)会议、网络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验收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宣读有关验收纪律要求;2.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3.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4.质询答疑;5.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二)现场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验收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宣读有关验收纪律要求;2.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3.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4.专家组现场查看项目执行情况,查阅项目相关原始资料和财务资料;5.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三)函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业管理机构将验收资料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验收专家,验收资料包括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意见撰写说明等。2.验收专家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后,形成个人验收意见,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专业管理机构;3.专业管理机构汇总专家意见,按照验收专家二分之一以上意见形成验收意见。第三十六条 专家验收意见、专家人员名单、专家承诺书等验收资料,需专家现场签字确认。验收工作组应指定专人如实记录验收过程。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可全程监督验收工作。第三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以专家验收意见和事实为依据及时编报验收报告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验收情况报告包括:验收组织情况、验收项目基本情况、验收结果、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工作建议等内容。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对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异议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第五章 绩效评价第三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工作由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自查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以相关制度规定、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等为依据。第四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适时组织专家依据相关制度规定、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等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采取现场评价方式。第四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提出绩效评价方案,明确评价方式、时间、地点、建议专家人选等,并将绩效评价方案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专家组人员从“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遴选,由领域、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领域、行业专家不少于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在确定绩效评价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第四十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提前2天通知专家,提前7天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提前准备项目材料、相关政策依据等资料,以备专家查阅。第四十四条 绩效评价程序:(一)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情况,宣读绩效评价工作纪律;(二)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三)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四)项目财务负责人汇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五)查阅项目相关资料和财务资料,现场查看项目执行情况;(六)专家组评价项目执行情况,形成绩效评价意见。第四十五条 项目现场评价专家意见等原始材料应由专家、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字(盖章)确认。第四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如实记录绩效评价过程,妥善保存相关绩效评价材料。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可全程监督绩效评价工作。第四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以绩效评价情况、专家意见和事实为依据,编报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绩效评价组织情况、绩效评价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现场绩效评价专家意见、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工作建议等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报告和项目承担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作出整改处理决定。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异议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第六章 档案管理第四十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受托承担管理任务期间,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进行全过程完整记录,确保项目档案管理完整、真实、准确、安全。纸质档案保存时限20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第五十条 网络运维单位负责“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的运行与维护,配合专业管理机构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电子档案的信息录入、收集、储存、整理等工作。第五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任务结束后应在6个月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指定的单位或部门。第七章 专家条件第五十二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中期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价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熟悉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中期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基本工作要求;(二)熟悉有关科技、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与态势;(三)对科技计划项目所属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知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四)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五)财务专家应当具有财会相关资质;(六)符合专家回避要求。第八章 纪律监督第五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绩效评价过程中违反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专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第五十四条 项目过程管理中专业管理机构、评审评估专家、项目承担单位等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泄漏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按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有违纪、违法情况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在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其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将终止委托协议。存在重大管理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存在泄漏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六条 项目过程管理组织活动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对过程管理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核查和澄清,并妥善做好处理工作。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重视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西藏科技事业从无到有,快速、稳步发展,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力科技支撑。 和平解放初期,面对西藏发展建设的重重困难,中央陆续组织气象、水文、水利、生物、地质、医疗卫生等科技人员进藏,参与各项建设任务,进行多学科考察,获得大量科学基础资料和数据,为西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民主改革后,百万农奴翻身得解放,社会制度深刻变革,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开展各项建设扫清了前进道路上的障碍。同时创办中小学、大专院校,选送藏族青少年赴内地上学、进修,有计划地培养藏族科技人才,为西藏科技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西藏科技事业在人才、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得到极大地提升和发展,取得丰硕成果。2018年,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3%,农牧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49%,科普率达到90%。 一、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健全 管理机构逐步健全。西藏和平解放后,党中央、国务院派遣大批科技人员进藏参与西藏各项建设需要的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工作,解决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科技问题。1974年3月,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统筹管理科技工作,相继建立和完善了全区七地(市)科技管理机构,成立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发展至今,全区所有县(区)均与农牧局合署办公方式设立了科技管理机构。 研究与服务机构相继建立。1953年初,在“七一农场”的基础上,成立了第一个农作物核心试验基地——“拉萨农业试验场”,成为西藏现代农牧科技事业开创之基。随着科学研究和推广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科学研究机构逐步发展壮大,2001年以来,相继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各地(市)相应健全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截止2018年底全区科研机构数量达到34家,领域涉及农牧业、特色产业、交通运输、卫生医药、高原生物、能源、水利、林业、天文、气象、宇宙射线、信息技术及社会科技等多个领域。基本形成了具有高原特色的多学科、多领域的科研、技术体系。 科技法规体系基本完善。相继编制实施了“六五”至“十三五”自治区五年科技发展规划,颁布实施了科技进步、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科技奖励等法规文件,出台了《关于实施科教兴藏战略,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决定》等政策文件。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相继出台了《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西藏科技长足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等政策文件。初步建立了具有西藏特点的科技政策法规体系,为西藏科技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创新发展布局日趋完善 自治区历来注重科技工作的规划和宏观管理。改革开放初期即确立了“西藏科技工作面向西藏实际,为当前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先后作出“科教兴藏”战略决策,提出“一个目标、三个重点、四个突破、四个保障”的科技工作思路和“引创结合,重点突破,夯实基础,支撑发展”的科技工作方针以及“建平台、攻专项、促转化、广普及”的科技工作要求。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意见》《关于实施科教兴藏战略,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等政策文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发展的战略决策和宏观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紧扣西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出台了一系列加快推进西藏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文件。2017年召开了全区科技创新大会,发布了《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符合中国特色、有西藏特点的区域创新体系,2030年基本建成创新型西藏,2050年建成有特色的国家高原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目标。我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布局日趋完善。 三、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治区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原则,对我区科技体制机制进行了较全面系统的改革。开展科研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推动实行所长负责制和人员聘(任)用制;促进分配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开展科技拨款制度改革,增加多渠道、多层次科技投入,逐步扩大科研经费有偿使用范围;加强科技立法和执行工作,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科技管理模式。 近年来,自治区进一步加快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步伐,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着力推进科技计划、科研经费、科技报告、科技奖励、创新平台、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管理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修订《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断改革创新自治区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设立厅市、厅企、厅校、厅院联合基金,引导各方资金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着力破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体制机制障碍。修订《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程序和标准,首次确定杰出贡献奖奖金为100万元。修订《西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等,扩大选聘范围,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了符合西藏实际、具有高原特色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四、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 科技投入逐年增加。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对西藏科技事业的投入逐年加大,科技投入从“九五”期间8.73亿元增加到“十二五”期间的16.99亿元。“十二五”期间,全社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30.4%,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提高到0.56%。2016年以来,共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科技研发投入10.98亿元。 科技成果不断涌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科技体制改革深入,西藏科技整体研发能力增强,成果转化应用率不断提升。1978年到2018年,全区累计完成国家及自治区重点科技项目4421项;共有52项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表彰和奖励,其中特等奖2项、一等奖1项,5人获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奖。 企业创新能力逐步增强。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积极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平台,扶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使特色经济迅速崛起成为西藏经济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亮点。全区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84家。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11家,其中西藏(成都)科技孵化器累计孵化企业74家、实现销售收入近135亿元、上缴税收19亿元。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快速发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发布实施,力争通过实施平台建设、试点孵化、人才激活、环境优化、资金支撑工程,将我区建成全域覆盖、功能完善、特色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创新创业示范区。拉萨高新区成功入选全国“双创”示范基地,拉萨市获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全区建成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乡镇创新创业基地等“双创”载体127家, 其中国家、自治区级双创载体达35家。“双创”载体入驻企业达2076家,吸纳就业1.51万人,其中高校毕业生4784人。2018年,李克强总理在藏视察期间,专程到拉萨高新区“柳梧蜂巢+创客中心”视察指导,肯定我区双创工作并作出重要指示。 五、科技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支撑特色农牧业发展。民主改革前,西藏农牧业一直停滞在粗放耕种、靠天养畜的原始农牧业生产水平,无现代意义上的农牧业科学技术。民主改革后,相继开展了农牧业资源调查、土壤改良、生畜扩繁和疫病防治等工作,逐步改变了西藏农牧业落后的生产方式。特别是50年代开展的冬小麦引进试种和示范成为西藏历史上第一次重大的农业技术革命,给高原农业带来了深刻变化。60年来,在种植业反面,累计选育农作物新品种149个,其中青稞品种68个,小麦53个,油菜25个,马铃薯3个。实现了以青稞为代表的农作物良种三次更新换代,藏青320、藏青2000、冬青18、喜玛拉雅22等良种得到大面积示范推广,青稞绿色高产栽培、测土配方、标准化栽培等得到大面积示范应用。目前全区青稞良种覆盖率达到90%,藏青2000、喜玛拉雅22种植面积达到百万亩以上,为实现全区粮食100万吨目标和西藏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提供了有力科技支撑。特别是“十二五”以来,大力推进以青稞为主的高原特色农作物种质创新,首次建立了青稞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和核心种质库,构建了青稞分子育种技术体系,创制青稞新种质125份,明确了青稞遗传多样性,首次绘制了青稞全基因组遗传图谱、揭示了青稞起源与进化的基因组学机理,填补了国际空白。育成了藏青13、藏青16、藏青17、藏青18、藏青20、冬青18、冬青19、山青9号、喜拉23、喜拉24等10个新品种。研究探索了高原特殊气候条件下设施蔬菜种植技术体系,引进示范了一大批蔬菜、果树新品种、新技术,研制了高原型系列日光温室和一整套高原设施蔬菜栽培技术规程,累计制定30个西藏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和地方标准,主要城镇基本实现旺季蔬菜供应自给,改善丰富了广大人民群众传统单一的饮食结构。在畜牧业方面,先后实施了牦牛本品种选育、金牦牛科技工程、特色家畜选育及健康养殖等重大科技专项,建立了牦牛本品种选育技术体系,建立了帕里、斯布、娘亚、九龙、类乌齐牦牛等五个品种的选育核心群,累计选育4000余头,推广良种1000余头。建立了基本覆盖全区主要牦牛产区的良种选育基地,制定了娘亚(嘉黎)牦牛、帕里牦牛和斯布牦牛品种地方标准,开展了牦牛半舍饲技术集成、牦牛胚胎移植技术、适度规模短期育肥、牦牛经济杂交等技术研究和示范,牦牛单体生产性能提高12%,冷季掉膘降低50%以上。突破了4750米以上高海拔牧区母牦牛一年一胎关键技术难题。首次绘制出牦牛全基因组物理图谱,开发出牦牛育种基因芯片,挖掘了与牦牛适应性、生产性能等相关基因32个。培育推广彭波半细毛羊、象雄半细毛羊、白绒山羊、拉萨白鸡等畜禽新品种,引进示范了萨福克羊、娟姗牛等品种,累计改良黄牛总数达到25万多头、绵羊60多万只,选繁藏猪60万头。研制了裂腹鱼等高原鱼类资源人工繁育技术,实现了虹鳟鱼、亚东龟等冷水鱼在高原地区人工规模养殖。持续开展优质牧草品种引进试验、粮草双高栽培等一系列研究,引进优良牧草品种(系)300多种,驯化野生草种10个,开发草产品10个,建立饲草种植基地30万亩以上,初步构建了高原特色牧草繁育及种植技术体系。在高原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方面,形成9个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规程,攻克45项加工关键技术,研发出青稞复合酵素、青稞啤酒、牦牛骨胶原蛋白多肽螯合钙胶囊等高原特色食饮品200多个。实现了青稞米加工、青稞曲齐饼干等系列成果的产业转化。 支撑生态保护建设。1973年,第一次青藏高原综合科考实施,经过8年连续的考察研究,揭开了青藏高原隆升形成的秘密,我国高原基础理论研究走在了世界前列,科考成果为西藏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1986年组建西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先后在日喀则、昌都地区建立了环境监测站,开展了多项环境监测和科研。“十二五”以来,进一步加强生态领域科技部署,有效促进了西藏高原草原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湿地(湖泊)生态系统修复与保护。加强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环境监测与环境应急技术研发,一批成果已投入应用。2017年以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第二次青藏高原综合科考的贺信精神、关于“那曲城镇科学植树”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协调推进第二次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研究,已顺利实施亚洲水塔动态变化与影响、生态安全屏障功能与优化体系、人类活动与生存环境安全、区域绿色发展途径等第二次青藏科考十大任务的65项专题科考。我区115名相关科研人员全程参与了32个专题科考活动。“那曲城镇科学植树”建成625亩试验基地,引种青海云杉、高山柳、圆柏、藏川杨、左旋柳等各类乔灌木17万余株,筛选自然越冬树种7种,鉴定高抗树种16种,扩繁优株近万,繁育适生树种10余种,成功分离低温功能细菌184株、真菌107株。 支撑优势产业发展。加强优势产业科技攻关,开展青稞、马铃薯等特色产品精深加工,提高企业产值;建立牦牛制品加工销售专业经济合作社,带动示范户增收致富。太阳能、风力、地热等新能源发电项目陆续建成,新建87座风光互补电站,发放户用系统2.5万余套,解决了10余万人的用电问题。制定颁布藏药材地方标准102项,数字化藏医药古典文献2400余部,编纂出版《藏药材图谱大全》,收录2192个常用藏药材品种。《汉藏对照人体解剖学彩色图谱》填补了现代医学人体组织解剖学藏文版空白。红景天、波棱瓜等15种珍稀濒危藏药材人工种植及野生抚育关键技术研究取得突破。研发出糖康福胶囊、藏皮康等12种藏药新产品。首次研究总结西藏天然矿泉水独特的“八大”特征,为水资源产业发展和西藏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了科学依据。藏文文献资源数字化技术集成与应用示范,为保护、研究、传播和弘扬藏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支撑社会民生事业发展。研究推广太阳灶、太阳热水器、被动式太阳房、太阳能温室分布式光伏电站及光伏户用系统等新能源利用设备或设施,我区已成为全国太阳能应用率最高、用途最广泛的省区之一。“互联网+”在扶贫、金融、产业、政务、安全生产、交通运营、社会服务等领域发挥关键支撑作用。远程教育、远程医疗技术应用和系统建设,补齐民生短板。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提高“1+7”创“三甲”医院科研水平。加大大骨节病、包虫病等地方病防治研究力度,安排科研项目43个。推广填补西藏医疗卫生空白新技术398项和常见高原病、地方多发病治疗方法132种,支撑健康西藏建设。推进青藏高原人类遗传资源样本库实体库建设,已采集血样1万余份。西藏米拉山(高海拔环境敏感区)特长隧道绿色建设关键技术研究,为攻克世界上海拔最高的特长公路隧道建设难题提供了技术支撑。加大科技精准扶贫力度,累计支持脱贫攻坚领域项目资金4.02亿元。设立“科技富民强县稳边”专项和科技精准扶贫专项,加强实用技术示范应用,集成转化产业技术成果。加强适合在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点、边境高寒地区示范推广的农牧业先进适用技术,形成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的技术成果(成果包)40余项。 六、创新平台建设取得突破 改革开放后,围绕高原特色学科领域建立了农作物原种、蔬菜良种、半细毛羊育种、黄牛改良农牧综合试验示范、藏丹参种植开发、野生天麻半人工栽培科技示范、绒山羊产业化开发等科技示范基地,加强新技术、新品种的示范转化。“十三五”以来,科研平台基地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省部共建青稞和牦牛种质资源与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填补了我区无国家重点实验室空白。首个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林芝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获批创建。建成拉萨、那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拉萨高新区“以升促建”进展顺利,已经呈报国务院审批。中关村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成功落户拉萨高新区。拉萨市获批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拉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已获批,填补了我区无国家创新型城市的空白。拉萨获批创建自治区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工作积极推进。次角林旅游文化创意园区获批国家现代服务业文化科技旅游创意产业化示范基地,各项建设稳步推进。建成拉萨、日喀则、那曲、林芝4个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在带动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增产增收方面发挥了较好辐射带动作用。西藏种质资源库建成运行,加入国家重要野生植物种质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网络。积极推进藏文化数字化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报工作。西藏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平台搭建完成并投入使用。首家省级专业性草牧业科技示范园区“西藏草牧业科技示范园”建设有序推进。协调推进自治区科技创新园区建设,着力打造全区首个在藏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孵化链条示范基地。西藏自然科学博物馆建成运行,已成为我区科普宣传的标志性平台。西藏自然科学博物馆天文馆建设稳步推进。 目前,全区建成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4个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1个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1个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1个国家现代服务业文化科技旅游创意产业化示范基地,37家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个自治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七、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壮大 坚持把培养高水平科技人才队伍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初步形成了由首席科学家、学科带头人、科研骨干以及科技人员组成的科研队伍,为提升全区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青藏高原研究涌现了以青藏之子孙鸿烈、中国现代冰川之父施雅风、中国黄土之父刘东生、藏族院士多吉为代表的63位院士以及一批优秀的科技工作者。近年来,积极推进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特派员等,培养重点领域创新团队、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十八大以来,13个对象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10人通过“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平台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建成国家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西藏)和4个院士工作站。 全区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8.7万人。累计选派“三区”科技人才4805人。科技特派员发展到1万多人,率先在全国实现行政村覆盖率100%。通过科技特派员和“三区”科技人才发展各类协会128家,发展示范创业大户2288户;参与和承担涉农科技项目420项,推广新技术268项,引进新品种292个,培训各类技术人员和农牧民65万人次。“三区”科技人才和科技特派员已成为我区推进科技精准扶贫、构建农牧区科技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改进服务方式、培育农牧民专业组织、提高农牧民自我发展和自我服务能力过程中的一支信得过、留得住、用得上的重要力量。 八、科技援藏交流不断深化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科技援藏力度进一步加大,有力助推了西藏科技事业快速发展,科技人才、资金、设备等整体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国家科技部在拉萨相继召开了四次科技援藏工作座谈会和四次部区工作会商会议,发布了《“十三五”科技援藏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时期科技援藏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签订了部区会商议定书,一批科技援藏项目有力支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自治区政府与中科院签订“十三五”期间战略合作协议,联合推进实施第二次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研究。 各省区市、国家部委、中科院等科技系统、高等院校从资金、项目、人才等方面对西藏科技给予大力支持,帮助解决了西藏科技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十八大以来,科技部各类科技计划累计资助西藏科技事业发展经费6.8亿元;落实对口援藏合作项目162项,资金1.24亿元。青藏高原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那曲地区城镇植树建设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青藏高原人类遗传资源样本库建设、藏文文献资源数字化技术集成与应用示范、高海拔边境地区农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西藏区域暴恐立体防控与打击处置技术综合应用示范、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管理服务体系研究和支撑系统建设、基于跨语言跨终端的涉藏舆情管控平台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等项目获得支持。国家科字口部委和对口援助省市选派的一批又一批优秀援藏干部,为西藏科技创新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起到了与科技部、各省市科技厅的重要桥梁纽带作用,他们的务实作风和娴熟的业务知识为西藏科技管理干部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国家科技部、中国科学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位采取培训、挂职锻炼等方式,为西藏培养了一批科技管理人才。 九、科学技术普及深入推进 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工作方针,以农牧区和农牧民为重点,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科技普及工作,有力促进全民科学素质提高。制定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开办了西藏日报《科普长廊》专栏、西藏人民广播电台《科普园地》节目和西藏电视台《高原科技》栏目;创办了《西藏科技》杂志和《西藏科技报》;出版了《西藏农村科技》(藏文版),年发行量达到4.4万份;编译出版了《西藏畜牧兽医实用手册》、《农牧民基本常识读本》、《现代科普知识读本丛书》、《西藏沼气科普常识》等适合农牧民群众的藏文科普读物50余种、40余万册。《建设创新型西藏系列科普知识读本》已出版发行10万余册,有效提高了农牧民群众科学素质。开展了科技下乡、科技活动周等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丰富多彩的科普宣传、实用技术培训、医疗义诊、专题讲座、科技成果展等科普活动,增强农牧民科技意识,提高了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自觉性,自治区科技厅连续6年被评为全国科技活动周优秀组织单位。 2016年以来,科技部先后邀请相关国家部委和地方科技系统,举办了“科普进西藏”“科技列车西藏行”“科普援藏”等活动,捐赠科普资金和设备价值430余万元,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100余场。通过多部门联动协作,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共同推动西藏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的工作机制,搭建与内地科研科普单位合作交流平台,营造崇尚科学创新的氛围。西藏自然科学博物馆累计接待各类参观人员29.55万余人、参观团队1522个,免费讲解1500余场,开展以面向青少年、基层群众为主的各类科普活动320余场,成为我区科技创新和科普宣传的重要平台。 民主改革6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一代代科技工作者的艰苦奋斗下,西藏科技事业实现了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为西藏发展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作出了积极贡献。面对新时代新起点,全区广大科技工作者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肩负起科技强国的历史使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砥砺奋进、勇攀高峰,努力开创新时代科技创新发展新局面,为实现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9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经济实体。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个地区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产业优化升级、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第四条 申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必须是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二)应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三)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包括聘用和有合作协议的科技人员在内,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2%以上。(六)企业的专利产品、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技术性服务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条 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程序如下:(一)拉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二)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财税和工信部门意见后,上报市科学技术局。(四)企业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如实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表》一式两份;2.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份;3.有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一份;4、有关的技术储备(专利、科技成果、专营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的复印件各一份;5.企业法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其简历各一份;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复印件;7.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五)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认定。(六)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由市科技局负责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公示时间为7天。(七)审定后,对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和铜牌。(八)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进行备案,不再重新认定。第三章 扶持政策第六条 资金奖励。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企业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以以奖代补的方式给资金奖励。第七条 项目扶持。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市级科技计划给予重点考虑支持。同时,支持其申报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扶持等资金。第八条 金融支持。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担保贷款时给予重点支持,在贷款贴息时优先支持,积极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半年报制度。每年度7月中旬和下一年度元月中旬前,各县(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企业报的半年生产、经营情况核实汇总后,报市科技局。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科技局每两年对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和铜牌,同时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奖励政策。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资格:1.企业在申请认定式考核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的;2.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4.有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因上述原因被取消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变更名称、营业地址、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或停业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备案。须重新申请认定的,应重新申请认定。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管理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充分发挥专业管理机构职能优势,切实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评价与监督等工作,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藏委厅〔2019〕25号)、《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19〕132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是指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服务工作。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专业管理机构的遴选和确定,并与专业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委托职责、工作要求及工作经费,专业管理机构在受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受托过程管理事项的工作规范及流程;做好委托范围内的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服务及项目档案管理等工作;及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报告项目过程管理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完成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章 受理立项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国家、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部署,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编制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程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要求。第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开展科技计划申报项目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报告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后由专业管理机构反馈项目申报单位。第七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专业管理机构组织领域和行业专家、财务专家进行评审。专业管理机构应制定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组织形式、时间、地点、建议专家人选、项目清单、项目领域分组、工作程序等内容。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评审专家从“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遴选,并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副组长由一名技术专家和一名财务专家担任。在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确认。第八条 项目评审可采取会议、网络、函审等方式。专业管理机构应提前准备评审材料、评审场所、设备等。评审材料应提前2天送达评审专家。评审重点为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算合理性等。评审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评审程序:(一)会议、网络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评审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宣读评审工作纪律;2.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3.项目申报单位汇报项目及预算资金安排情况;4.质询答疑;5.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进行打分;6.专家组讨论,形成专家组意见。(二)函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业管理机构将评审资料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评审专家,评审资料包括项目评审材料、评审意见撰写说明等。2.评审专家审查项目评审材料后,形成个人评审意见,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专业管理机构;3.专业管理机构汇总专家意见,按照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意见形成最终评审意见。第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如实记录评审过程。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可全程监督评审工作。第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编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报告。评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评审组织情况、评审项目基本情况、评审结果等。评审工作报告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不超过45天。第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将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结合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工作重点、年度预算安排等,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自治区年度科技计划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履行批准程序,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举报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立项通知填写“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专业管理机构受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任务书,并依据项目立项通知对项目任务书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签订。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实施项目,及时总结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恪守科研诚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加强项目管理,提供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确保项目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和经费使用规范。要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编报项目执行情况、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评估。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的指导、审核、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动态管理和监督评估。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编报年度报告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报告,对项目执行期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报告。年度报告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提出项目继续实施、调整、终止、追回经费等建议。专业管理机构每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审查工作,审查结果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第十九条 执行期为3年及以上的项目应在实施中期由专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依据任务书开展评估。中期评估重点评价项目组织落实、任务执行、经费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评估采取现场评估方式。第二十条 中期评估前由专业管理机构提出中期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方式、时间、地点、专家人选等。中期评估方案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第二十一条 中期评估专家组人员从“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遴选,由领域、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领域、行业专家不少于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在确定评估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第二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提前2天通知中期评估专家,提前7天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提前准备项目材料、相关政策依据等资料,以备专家查阅。第二十三条 评估程序:(一)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评估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情况,宣读评估工作纪律;(二)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三)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四)项目财务负责人汇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五)查阅项目相关资料和财务资料,现场查看项目执行情况;(六)专家组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形成评估意见;第二十四条 项目现场评估专家意见等原始材料应由专家、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字(盖章)确认。第二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做好项目评估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评估材料。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可全程监督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第二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以现场评估情况、专家意见和事实为依据,编报项目中期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估组织情况、评估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现场评估专家意见、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调整建议、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工作建议等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中期评估报告中反应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出现下列情况,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专业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必要时专业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评议提出调整或终止建议。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项目处理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等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处理决定:(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二)目标任务、研究方向、执行进度需做重大调整的;(三)经费使用调整超过项目承担单位可调整范畴的,自筹经费、实施条件不能落实的;(四)技术引进、国内(际)合作等科研任务发生重大变故的;(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六)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必须调整终止的事项。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除不可抗因素外),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清查处理后,报专业管理机构审查。专业管理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由专业管理机构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并监督落实。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对年度报告审查结果、中期评估报告处理结果、调整或终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异议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第四章 项目验收第三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总结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科技报告、佐证材料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30万元及以上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依据。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严格依据任务书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验收可采取会议、网络、现场、函验等形式,并形成验收意见。第三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制定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组织形式、时间、地点、建议专家人选、项目清单、项目领域分组、工作程序等内容。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第三十三条 验收专家从“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遴选,由领域、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副组长由一名技术专家和一名财务专家担任。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在确定验收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管理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第三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在验收前应认真审查项目承担单位验收材料,编制验收项目清单、专家评分表、验收意见表等工作材料,并准备相关政策材料,以备专家查阅。验收材料应提前2天送达验收专家。第三十五条 验收程序(一)会议、网络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验收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宣读有关验收纪律要求;2.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3.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4.质询答疑;5.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二)现场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验收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宣读有关验收纪律要求;2.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3.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4.专家组现场查看项目执行情况,查阅项目相关原始资料和财务资料;5.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三)函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业管理机构将验收资料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验收专家,验收资料包括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意见撰写说明等。2.验收专家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后,形成个人验收意见,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专业管理机构;3.专业管理机构汇总专家意见,按照验收专家二分之一以上意见形成验收意见。第三十六条 专家验收意见、专家人员名单、专家承诺书等验收资料,需专家现场签字确认。验收工作组应指定专人如实记录验收过程。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可全程监督验收工作。第三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以专家验收意见和事实为依据及时编报验收报告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验收情况报告包括:验收组织情况、验收项目基本情况、验收结果、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工作建议等内容。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对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异议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第五章 绩效评价第三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工作由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自查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以相关制度规定、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等为依据。第四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适时组织专家依据相关制度规定、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等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采取现场评价方式。第四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提出绩效评价方案,明确评价方式、时间、地点、建议专家人选等,并将绩效评价方案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专家组人员从“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遴选,由领域、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领域、行业专家不少于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在确定绩效评价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第四十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提前2天通知专家,提前7天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提前准备项目材料、相关政策依据等资料,以备专家查阅。第四十四条 绩效评价程序:(一)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情况,宣读绩效评价工作纪律;(二)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三)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四)项目财务负责人汇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五)查阅项目相关资料和财务资料,现场查看项目执行情况;(六)专家组评价项目执行情况,形成绩效评价意见。第四十五条 项目现场评价专家意见等原始材料应由专家、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字(盖章)确认。第四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如实记录绩效评价过程,妥善保存相关绩效评价材料。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可全程监督绩效评价工作。第四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以绩效评价情况、专家意见和事实为依据,编报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绩效评价组织情况、绩效评价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现场绩效评价专家意见、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工作建议等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报告和项目承担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作出整改处理决定。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异议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第六章 档案管理第四十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受托承担管理任务期间,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进行全过程完整记录,确保项目档案管理完整、真实、准确、安全。纸质档案保存时限20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第五十条 网络运维单位负责“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的运行与维护,配合专业管理机构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电子档案的信息录入、收集、储存、整理等工作。第五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任务结束后应在6个月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指定的单位或部门。第七章 专家条件第五十二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中期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价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熟悉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中期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基本工作要求;(二)熟悉有关科技、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与态势;(三)对科技计划项目所属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知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四)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五)财务专家应当具有财会相关资质;(六)符合专家回避要求。第八章 纪律监督第五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绩效评价过程中违反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专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第五十四条 项目过程管理中专业管理机构、评审评估专家、项目承担单位等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泄漏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按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有违纪、违法情况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在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其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将终止委托协议。存在重大管理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存在泄漏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六条 项目过程管理组织活动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对过程管理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核查和澄清,并妥善做好处理工作。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业管理机构在科技管理、科技服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推进科技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创〔2016〕70号)、《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19〕132号)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条件从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过程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专业管理机构的遴选、确定等事项。第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依据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委托协议,承担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职责。专业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等,在科技创新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发挥协调服务作用。第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管理任务委托协议,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独立行使权利,履行有关职责,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第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按照委托任务,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出管理工作方案和管理费用需求。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任务工作量和专业管理机构监督评估情况,确定并拨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费用。第二章 专业管理机构职责与任务第七条 制定所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任务的管理工作方案,编制工作经费概算。第八条 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第九条 开展项目过程管理,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评估;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第十条 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后续管理,开展项目成果汇交,对项目相关资料等进行归档;按规定推进项目验收后的成果转化等后续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受理各方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承担单位、参与人员和专家的申诉和举报;受理相关单位或个人对项目申请、立项和验收等决定的异议、申诉以及对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同意后进行处理,并开展信用记录工作。第十三条 在任务委托期间,出现重大变化导致任务无法正常实施时,及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报告,提出调整或终止建议。第十四条 承担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专业管理机构的申请与受理第十五条 申请专业管理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组织结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拥有较为健全的承担专业项目管理能力的机构设置。(二)管理制度。具有较为完善的项目管理、经费管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信用管理、保密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和全程留痕管理,建立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三)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要求的相对稳定、结构合理且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管理队伍;在相关科技领域具备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政策、财政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具备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的能力;建有规范的项目管理程序。(四)管理条件。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较完备的办公系统,能够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依托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实施项目管理,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五)社会信誉。科技管理表现良好,运作规范,无违纪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第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申请程序:(一)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二)审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组织专家对专业管理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备选专业管理机构名单;(三)公示。对备选专业管理机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业管理机构备选目录清单。第四章 专业管理机构的改建与委托管理第十七条 纳入备选目录清单的专业管理机构要按照专业管理机构申报要求完成改建任务,建成具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机构设置、完善的规章制度、高素质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团队和相关领域专业化项目管理能力等的专业管理机构。第十八条 对专业管理机构提交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任务申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结合任务特点和管理要求,从专业管理机构的项目管理能力、管理业绩、任务饱和程度、工作延续性以及管理工作方案可行性等方面,择优选择承担管理任务的专业管理机构。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与专业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相关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出现机构名称与法人类型变更、机构合并、分立、撤销以及法人代表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15日内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交变更申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在收到变更申请15日内答复申请单位,是否继续保留其专业管理机构资格。第二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不再满足第十五条要求时,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有权取消其专业管理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第五章 专业管理机构的运行规范第二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按照《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19〕132号)等相关规定,依托“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依据相关管理规定,从“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遴选专家,核实是否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第二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机构运行、履职尽责、项目管理情况以及所管理项目实施效果的监督检查结果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按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藏科发〔2019〕131号)要求,组织、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并将其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项目验收和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业管理机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据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和各类科技项目管理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可设置流动岗位,选用高水平专家参与项目管理,加强与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能力培训,建立高水平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团队。第二十八条 专业管理机构人员在开展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制度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一)承担或参加本机构受托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作为专家参与所管理项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领取报酬和各种费用;(二)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项目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三)参与委托管理项目研究论文、著作、专利等署名,作为科技奖励的候选人参与评奖;(四)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项目管理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五)私自泄露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六)索取或者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等;(七)在受托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兼职,并领取报酬;(八)其他影响项目管理公正、公平、客观的事项。第六章 专业管理机构的保密管理第二十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在项目管理中,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保密规定,负责所承担管理项目的保密工作。第三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实行保密管理责任人制度。制定本机构项目管理保密细则,建立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坚持先审后用的用人机制,保证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熟知国家、自治区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及有关的规章制度。涉密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应办理文件移交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或者销毁秘密文件资料。第三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的涉密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保密要求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时要与相关评审专家签订保密责任书;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时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任务书签署时要与项目责任主体签订保密协议书;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应单独说明项目保密情况;验收时应将项目保密工作列为验收内容。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授权专业管理机构使用、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未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批准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他单位向专业管理机构借阅、索取或抄录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出具正式公函,并按程序报批。第三十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音像制品对机构自身或所管理的任务进行宣传时,不得涉及保密事项。第三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发现已经泄密或者可能存在泄密情况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报告。第三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第七章 专业管理机构的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受托承担管理任务期间,负责相关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进行全程完整记录,保留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安全,归档留存,纸质档案保存20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第三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要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档案管理责任体系,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相关工作人员在离职或退休时,须交清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或借阅的档案,不得擅自留存或处理。专业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项目档案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安全,在其所承担的管理任务验收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档案。第三十八条 专业管理机构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形成、收集、整理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第三十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按照档案数字化建设要求,积极开展档案数字化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的全数字化管理,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第八章 专业管理机构的监督与评估第四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按照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对专业管理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监督和评估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项审计以及绩效评估评价等方式。在监督评估的基础上,对专业管理机构的资质进行调整,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日常检查重点是对专业管理机构受托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监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定期与受托的专业管理机构召开例会,专业管理机构定期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交工作报告。专项检查重点是对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财经法规情况,以及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专项审计重点是对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经费使用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内部管理有效性等进行审计。一般委托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开展。绩效评估评价重点是对专业管理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受托管理的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一般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四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在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其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或因重大管理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存在泄漏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议后,取消其项目管理资格,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第四十二条 建立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三条 建立专业管理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并将专业管理机构的监督评估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体系,专业管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和监督评估结果作为遴选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遴选评估结果好的专业管理机构承担项目管理工作;对于连续实施的专项任务,可定向委托此类机构继续承担项目管理工作。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自治区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公正、科学、规范和高效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的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科技创新大会和《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1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全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以财政资金支持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自治区科技计划主要支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及转化、技术创新引导、自然科学基金、基地与人才建设等。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规范、公开透明、科学高效、监管有力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科学、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申报、立项、实施、验收、成果管理、评价与监督等。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支出方式主要包括以奖代补、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后补助等方式,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包括: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地)科技局、区直有关单位等项目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开展科技发展战略趋势和政策研究,优化自治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组织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监督、过程管理、绩效评价、验收结题等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是: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预算管理。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的指导、审核、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提供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强化法人责任,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完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评估。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项目实施,执行项目研究任务;及时总结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恪守科研诚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三章 项目立项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部署,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在广泛征求科研院所、企业、地方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定期发布,鼓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单独或联合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申报程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要求。指南发布日至项目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本地区、本单位申报主体开展申报工作,申报主体应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填报申报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自治区科技厅出具推荐意见。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或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的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申报程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要求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反馈项目申报主体。 第十四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的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组织领域和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开展评审,评审采取会议、网络、函审等方式,评审重点为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和预算合理性等。评审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将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评审专家组建议立项的项目,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从受理项目申请日到反馈结果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年度科技计划工作重点、年度预算安排等,将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筛选自治区年度科技计划拟立项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将列入自治区年度科技计划。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自治区科技计划立项文件下达30天内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逾期不签订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受理、评审、公示,实现“申报公开、过程受控、全程监督”;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加强项目查重和监督,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建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明示项目审批流程,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任务书约定的项目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实施项目,确保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和经费使用规范。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年度报告要求上报执行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年度报告真实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应审核年度报告。项目执行期1年以上的,每年11月底前上报项目年度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报告。中期评估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执行期2年以上(含2年)的,适时开展中期评估,中期评估可与年度报告同时开展。年度报告和评估结果作为评价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的重要依据,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项目年度报告和评估结果给予继续实施、调整项目、终止项目、追回经费等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入科研诚信记录。第二十条 项目在实施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终止实施:(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二)目标任务、研究方向、执行进度需做重大调整的;(三)经费使用调整超过项目承担单位可调整范畴的,自筹经费、实施条件不能落实的;(四)技术引进、国内(际)合作等科研任务发生重大变故的;(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六)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必须调整终止的事项。第二十一条 需要调整或终止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自治区科技厅同意,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评议提出调整或终止意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在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中发现重大问题可直接调整或终止项目。第二十二条 调整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科技厅同意后实施。 终止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终止总结报告(包括:已开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项目终止原因、知识产权处置、经费使用情况、结余资金清退情况等内容)、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项目终止总结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并将上述材料上传至“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第五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并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任务书、总结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科技报告、佐证材料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30万元及以上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依据。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的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项目验收严格依据任务书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验收可采取会议、网络、现场、函验等方式,并形成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完成后30日内将完整验收资料上传至“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超过6个月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的,自治区科技厅将终止项目,并按照第二十二条执行,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自治区科技厅同意后延期执行;未同意延期的,按原定期限组织验收。项目延期时限不得超过1年,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次。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由领域、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一)通过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收。(二)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主要任务目标按照结题处理。(三)不通过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1.未按任务书要求完成主要任务目标的;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翔实,材料、数据存在造假行为的;3.擅自修改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向的;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反映作出说明的;5.经费使用违反相关规定,存在严重问题的。第二十八条 项目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资料不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或专家建议整改复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50天内,补充验收材料并提出复验。复验原则上不超过1次。第二十九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入科研诚信记录,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能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不推荐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保密的,按有关科技项目保密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规程、标准、论文、专著、样品等资料,应标注“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第三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推广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成果转化活动,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第三十三条 通过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装置(30万元及以上)须纳入西藏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第六章 绩效评价第三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相关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自查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以相关制度规定、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等为依据。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履行以下职责: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在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项目主管部门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中期检查及绩效自评价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全程引入预算绩效管理,在项目申报、立项过程,制定并调整绩效目标;在中期检查、验收等环节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并接受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切实运用好绩效评价结果,对未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责令整改;未开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其项目承担资格,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及前期已安排的经费,且2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收回结余资金,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第七章 监督处置第三十七条 建立自治区科技计划全过程监督机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专家遴选、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第三十九条 严格廉政纪律、财经纪律,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评估专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评估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将移交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涉及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按照《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 号)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藏科发〔2008〕12 号)同时废止。各计划类别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我区科技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和落实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7〕11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藏委厅〔2017〕40号)、《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精神及财政部、科学技术部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我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方式(一)科技计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后补助等方式进行支持;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资金,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相关规定和支持方式执行。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资金主要面向我区社会经济发展重大科技需求、支持引领和支撑社会经济发展、能够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二)公开透明,择优支持。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遴选、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除涉密项目与成果外)。(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强化全过程监管,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以人为本,激发创新。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五)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五条 资金安排分工(一)科技计划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预算管理工作。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单位资质审查、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和验收、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主管单位(包括一级预算单位、地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项目的初审和申报,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经费预算管理和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的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申报、预算编制、绩效目标和内控制度的制定,按照规定进行预算管理和实施项目,接受相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二)“双创”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按照藏党发〔2017〕9号、藏委厅〔2017〕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三)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按照评选程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规定标准执行。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六条 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一)在我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从事生产经营、具有研发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承担我区科研任务的区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三)我区从事科研活动的其他单位。(四)采用命题式研究方法,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的内地省(市)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五)“双创”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六)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七)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的承担单位。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农牧业、特色产业、生态环境、人口健康、公共安全、民生科技等领域,优先支持共性(关键)技术(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应用项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双创”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重要)科技项目。对涉及我区社会经济领域发展的重大(重点)科技问题、基础前沿学科,可以采用命题式研究的方法,通过与内地省(市)科研院所、研究机构共同研究或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以奖代补。我区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的科技项目,已取得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并获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可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支持。贷款贴息。对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进行支持。根据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项目补助。对基础前沿科研项目、共性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重要)科技项目,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实施的成熟度高、经济效益好的应用技术研发项目,采取项目补助方式进行支持。后补助。对科研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取得成果,通过验收审查考核后,给予一定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如下范围:(一)引进区外较为成熟技术,且没有集成创新和显著(关键)突破或效益的。(二)项目属于单位运转等日常公用经费或经常性项目支出的。(三)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无关的。(四)其它不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畴的。第三章 申报及下达第十条 申报流程(一)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申报、评审流程:1.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和评审。每年3月,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拟定次年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并发布信息。2.项目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市)科学技术局申报,地(市)科学技术局汇总审核后上报至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区直企事业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上报至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列入项目库。3.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类项目,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评估。4.对初审合格的(含企业类项目财务评估合格的)项目,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组织对项目及其预算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二)“双创”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流程:按照藏党发〔2017〕9号、藏委厅〔2017〕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三)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规定程序执行。第十一条 对拟支持的项目,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将专项资金列入科技厅部门预算,由科技厅下达至项目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的下级预算单位、项目所在地(市)及承担项目的企业。(一)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类的项目,按规定全额拨付。(二)项目补助类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按项目实施周期分年度拨款;由企业承担的,预留项目财政补助经费的3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三)后补助类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后,按规定全额拨付。第四章 资金开支范围第十三条 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支持的项目,奖补资金应当用于支持补助与科研活动相关的支出。第十四条 通过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的项目,支出应当符合财政、审计相关规定,不得用于与贷款利息无关的支出。第十五条 通过项目补助方式进行支持的项目,其项目经费是指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1.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2.材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项目承担单位要参照国家及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7.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开支标准,其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据实编制。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与管理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9.其他支出。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二)间接费用是指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中央科技项目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开展与实施科技计划专项相关的研究、论证、评审、评估、招标、公示、审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计划管理费用,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从专项资金中核定安排。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预算执行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第十九条 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剂,验收时向项目主管单位备案。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规定执行。企业取得专项资金的财务处理,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除不可抗因素外),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清查处理后,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确认,并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收回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项目因故需延期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提出延期申请,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批复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时限的,按无故延期处理;无故延期的,应当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及时终止项目,并追扣前期已安排资金。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内,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收回。项目未一次性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存在风险隐患,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第六章 绩效管理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和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可组织实施再评价。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牵头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各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组织或参与实施。第二十六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要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履行以下职责:(一)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监管,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在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三)项目主管单位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中期检查及绩效自评价等工作。(四)项目承担单位全程引入预算绩效管理,在项目申报、立项过程制定并调整绩效目标,在中期检查、验收等环节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并接受项目主管单位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的监督检查。(五)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可组织实施再评价。第二十八条 绩效监督及评价结果运用。对发现未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责令整改;未开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其项目承担资格,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及前期已安排的经费,且2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不及格的项目,收回结余资金,且2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企字〔2014〕72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决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西藏自治区预算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藏政发〔2017〕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部门预算、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及相关说明(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信息。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要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开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第三章 公开时间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应在自治区财政厅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第四章 公开内容第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为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第八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第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决算要公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对数额变动较大的,要作出说明。第十条 公开预决算信息的同时,一并公开部门职责、机构设置、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第五章 公开方式第十一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及时在自治区政府网上公开,同时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信息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第六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的相关要求,推动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是一种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是国家或地区科技实力的重要体现。建立自治区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进行科技知识的持续积累,有利于加强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协调衔接、避免科技项目重复部署,有利于广大科研人员共享科研成果、提高科技投入效益,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科技进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资助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涉密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呈交科技报告。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全区科技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一)负责全区科技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二)对自治区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地)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三)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技报告开放共享,负责全区科技报告制度宣传培训工作。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作为科技报告管理机构,承担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具体工作,包括:(一)负责科技报告的接收、保存和服务,开展科技报告的集中收藏、统一编码、加工处理和分类管理等日常工作。(二)负责科技报告标准规范的制定;开展科技报告业务宣传培训工作。(三)负责科技报告的审核,并出具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四)负责科技报告管理系统(呈交系统、审核系统、服务系统等)的建设和维护;与“西藏科技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有效对接,开展科技报告资源的共享服务。(五)负责与国家科技报告管理工作的衔接,接受国家科技报告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自治区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地)的科技项目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科技报告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抓好组织落实,积极推进科技报告的制度建设与管理工作。(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二)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撰写、呈交科技报告,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科技报告业务宣传培训工作。(三)负责本部门、本地区主管项目的科技报告审查和呈交工作;将本部门、本地区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报告统一提交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机构。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履行法人责任,建立科技报告工作机制,做好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二)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督促项目负责人协调项目协作单位及时完成科技报告。(三)对本单位拟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审核,并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呈交。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科研人员应增强责任意识,将撰写合格的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章 报告类型与工作流程第九条 科技报告类型包括:(一)最终技术报告:项目技术总结报告。(二)技术进展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中期评估报告。(三)专题技术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按以下流程进行科技报告和管理工作。(一)在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时,应根据项目的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须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时间节点和最低数量等,作为项目的考核指标和验收结题的必要条件。(二)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和《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7713.3-2014)、《科技报告编号规则》(GB/T15416-2014)、《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30534-2014)等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标注使用级别。科技报告原则上标注“公开”。涉及技术诀窍及需要进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产业化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报告可标注“延期公开”。延期公开时限最长为3年,超过3年或对原定延期公开时限进行延长的,须说明理由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三)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对科技报告进行编号,开展科技报告的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并通过指定渠道呈交。(四)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过程管理中同步检查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五)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按照科技报告标准对收集的科技报告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并定期对科技报告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可针对已验收结题的科技项目开展科技报告的回溯工作。第四章 开放共享与权益保护第十一条 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报告服务系统”“西藏科技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开放共享。标注“公开”和“延期公开”的科技报告,向社会公众提供摘要检索查询服务;标注“公开”的科技报告,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全文在线浏览和推送服务。第十二条 科技报告用户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时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对科技报告使用中的学术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机构应建立科技报告、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时限,实时跟踪科技报告的使用日志,统计科技报告共享使用情况。并积极开展科技报告资源的深度开发和增值利用,服务自治区科技项目立项查重和进展监控等工作。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科技报告撰写、呈交与管理所需费用统一纳入相应项目(或课题)的经费预算。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在按时、按标准完成科技报告后,方能开展验收结题工作;科技报告的呈交及共享使用情况将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申报成果奖励和科技项目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科技报告完成及共享使用情况作为对科研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增强科研人员的责任感,提升科技报告的撰写能力和共享交流意识。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或课题)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藏委厅〔2017〕40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使用方式,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经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提供科技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等。第四条 按照《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规定,创新券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出,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据实列支的原则。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年度预算、监督审批、兑现拨付、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为创新券的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创新券发放和兑现,对创新券接收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第七条 区内能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专业化科技服务的单位为创新券接收机构,负责接收创新券并提供相应科技服务,统计创新券服务业务信息,提交创新券科技服务工作总结等。第三章 支持对象第八条 创新券适用的服务范围: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第九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为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第十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创新券接收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申请使用创新券的创新创业团队须入驻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第四章 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第十一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从区内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机构中遴选,由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组织评选推荐,经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后确定。创新券接收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区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具有开展科技服务的基本资质、基础硬件条件、管理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二条 申请自治区创新券接收机构的单位,应向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3.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4.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5.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五章 创新券申领、发放、使用及兑现第十三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填写《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申领表》。第十四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同一年度可多次申领创新券,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度申领上限为10万元,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度申领上限为5万元。创新券需在申领当年使用,逾期作废。第十五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在申领年度内须有明确的科技服务需求,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创新券接收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内。第十六条 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创新券申领信息材料,审核通过后发放创新券配额凭证。第十七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与创新券接收机构签订科技服务合同后即可使用创新券抵用部分服务费用。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抵用额度不超过单次购买服务支出费用的50%;创新创业团队抵用额度不超过单次购买服务支出费用的90%。第十八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在完成服务事项后,于当年6月、12月向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兑现。第十九条 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汇总创新券接收情况和相关业务证明材料后进行真实性审核,经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复核公示后兑现。第二十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应当向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2.科技服务合同及相关财务证明材料;3.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通过提供科技服务获得的收入视为技术服务收入或科研合同项目收入,由管理单位自主统筹使用,可用于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围绕科研合同开展的研发活动等方面的费用支出。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每年对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的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对创新券接收机构的服务业绩进行考核。第二十三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科技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部委所属高等院校,有关集团公司外专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引才引智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科技部机构改革总体要求和《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2019-2021年支出规划和2019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8〕96号)等规定,现就2019年度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统筹项目、人才、基地,统筹企业、院所、高校,统筹我国科技创新与中外合作创新。支持外国科学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充分发挥高端外国专家在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塑造引领型发展、推动国际创新合作、助力高校“双一流”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国家创新发展提供强大智力支撑。 (二)聚焦“高精尖缺”引才重点。坚持把人才驱动作为本质要求,着力引进具有重大原始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具有推动重大技术革新能力的科技领军人才,具有世界眼光和开拓能力的企业家,符合国家战略发展需要的人文社科专家,着力引进青年创新人才、创新团队及各类急需紧缺人才,使引进外国专家规模、层次、结构与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 (三)坚持项目成果绩效导向。建立以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项目评价体系,正确评价外国专家项目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推进实施外国专家项目绩效评价,建立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经费持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整合 按照中央对引进外国人才计划工作的改革要求,优化项目结构,提升外国专家项目实施整体效益,2019年度外国专家引进项目做如下调整。 (一)整合原外专局经济技术专家司和教科文卫专家司等单位组织实施的相关外国专家引进项目,设立 “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原“首席科学家项目”“高端外国专家项目”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人才引进计划”“‘一带一路’教科文卫引智项目”“‘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培育项目” “外国青年人才引进项目”“国际学术大师校园行项目”“海外名师项目”“教科文卫重点引智项目”等均整合为“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组织实施。 (二)有效期内的“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含 “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 ),须按要求填报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对申报的本年度引进计划将予以重点支持。引智基地开展专家引进、技术培训等引智成果示范推广任务的,可申请引智成果推广经费支持(引智成果推广经费须单独申报,专款专用)。“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2019年度新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三)已经立项且仍在支持期限以内的“高校国际化示范学院推进计划(推进计划)”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 “111计划2.0”等,继续滚动支持,并须按要求上报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经费需求。“推进计划”和“111计划”2019年度新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三、项目类别 2019年度“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按以下四个领域进行申报。 (一)战略科技发展类。重点支持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需求,从事前沿基础研究、科技产业创新和工程技术创新的外国专家。大力引进研究方向处于世界科技前沿领域,从事探索性、原创性研究,能够领衔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重大工程建设,具备在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领域上实现重大突破潜质的顶尖人才及其团队。此类项目将予以优先重点支持。 (二)产业技术创新类。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和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引进各类技术创新人才,推动关键技术、生产工艺、产品设计新突破,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支持引进具有跨国经营、跨文化管理能力的企业家和战略规划外国专家。 (三)社会与生态建设类。以服务我国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为主要目标,支持引进在社会发展各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实践经验丰富,持续推动我国医药卫生、社会保障、金融保险、法律法规、语言文字、文化艺术、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健康发展的外国专家。着力引进能够推动绿色发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生态系统保护,在“美丽中国”建设,实施区域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国专家。 (四)农业与乡村振兴类。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以推动农业农村科技创新优先发展为主攻方向,大力引进符合国家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与脱贫攻坚战略布局,能够引入国外优良品种、种植养殖技术、安全生产和检测技术、先进生产经营方式的外国农业专家,促进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发展。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法人单位。 (二)外国专家或团队人选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职称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创业人才; 4.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外国专家和青年人才。 (三)鼓励外国专家长期来华开展深度合作。 五、申报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项目整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各归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项目单位做好申报工作。各项目单位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据实填报各项信息,确保申报内容准确、完整,不得虚列虚报。 (二)以工作内容(研究方向或技术目标)为基础申报项目,围绕同一工作内容聘请多位外国专家,应按照一个项目申报。 (三)申请专家工薪,各项目单位应提供与外国专家签署的工薪合同、协议或其它相关文件扫描件,并将原件留存备查。 (四)各项目单位要对2018年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如实填报有关数据,上报项目实施成果并开展绩效评价。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对所负责领域2018年外国专家项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总体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上报典型成果、专家案例,提出意见建议。 (五)各项目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外国专家引进工作,严格遵守在知识产权、同业禁止、聘用及薪酬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按照国际惯例与通行做法,推进互利共赢合作。 (六)各项目单位要增强人才安全意识,积极稳妥开展工作,建立风险防范、预警与应急管理制度,对外国专家工作中发生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七)申报项目统一使用《外国专家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ceps.safea.gov.cn)在线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请各项目单位及时完成网上填报,各归口管理部门在截止之日前完成所有项目的网上审核及上报项目申请和总结。 联系人:外国专家服务司 专家一处:张英哲 (010)68948899-50358 专家二处:黄芙蓉 (010)68948899-50511 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中心 张开阳 (010)68948899-50341 科技部办公厅 2019年1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国家科学技术奖对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激励作用,释放各类人才创新活力,经国务院同意,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标准由500万元/人调整为800万元/人,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奖金标准由100万元/项调整为150万元/项,一等奖奖金标准由20万元/项调整为30万元/项,二等奖奖金标准由10万元/项调整为15万元/项;三、调整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自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起实施。 特此通知。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2019年1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单位引智工作主管部门: 2019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工作将于2月28日正式启动,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对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为促进中外交流合作和人才培养等各项事业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国专家,重点向具有重大原始创新能力的科学家、重大技术革新能力的科技领军人才、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开拓能力的企业家以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倾斜。 (二)重点推荐在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高质量发展,助力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实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国制造2025”、带动扶贫脱贫、生态文明建设、传播中国声音等领域作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三)对华友好,在中国边疆、贫困地区克服困难无私奉献,具有良好声誉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外国专家。 (四)原则上为获得省、部级表彰奖项的外国专家,且未获得过中国政府友谊奖。 (五)2019年拟评选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奖外国专家100名。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候选外国专家不超过8名,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推荐人数不超过4名,上报时请按推荐次序排序。 二、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2019年奖项申报将继续采用网上形式,请按《2019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要素表》(附件1)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素包括申报单位信息、专家基本信息、专家教育工作经历、专家获奖情况、专家主要贡献、专家本人意愿、申报材料附件等信息。申报系统开放后集中填报,如存在信息有误或不符合数据相关要求等问题,将无法网上提交。申报系统网址为www.safea.gov.cn/办事大厅/在线服务/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系统,申报部门用户名密码与2018年相同,新增或调整部门用户名密码另行通知,如有账户密码等申报具体技术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 13810135417)。 (二)申报材料须内容翔实、表达准确、说服力强。推荐候选专家主要贡献(重点是在华期间所作贡献)应客观真实、重点突出、数据准确,参照主要贡献编写要求和相关模板编写,字数300至800字。 (三)《2019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签章页》(附件2)应分别由“专家聘请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单位引智工作主管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直属机构”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证章齐全有效后请以扫描件附件形式上传申报系统。 (四)除准备《2019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要素表》中外国专家主要贡献外,申报单位需提供主要贡献补充说明,将主要贡献涉及的专业词汇、行业词汇等作必要解释说明,同时补充说明外国专家从事的领域、课题、项目概况、外国专家来华后解决的问题等,届时以附件形式上传申报系统。 (五)外国专家工作的领域、课题和项目已列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的,应将有关报告及批件扫描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同上传申报系统。 三、申报时限及评选结果通知 按照工作进度,科技部将于2月28日开放申报系统端口,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15日,请严格按时限申报。中国政府友谊奖评审委员会将综合评估专家情况,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拟获中国政府友谊奖外国专家人选,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审批。评选结果将由科技部正式通知各申报部门。按惯例,颁奖活动将在国庆节前举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单位引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工作。各单位填报准确性和申报材料文字质量将直接影响评审结果。请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把关,指定专人负责,如有问题及时与科技部沟通联系。 联 系 人:科技部引智司 张一晴、李笑笑 电 话:010-68948899转50629 传 真:010-68468014 技术咨询: 13810135417特此通知。附件:1.2019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要素表 2.2019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签章页 科 技 部 2019年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单位引智工作主管部门: 2019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工作将于2月28日正式启动,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对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为促进中外交流合作和人才培养等各项事业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国专家,重点向具有重大原始创新能力的科学家、重大技术革新能力的科技领军人才、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开拓能力的企业家以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倾斜。 (二)重点推荐在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高质量发展,助力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实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国制造2025”、带动扶贫脱贫、生态文明建设、传播中国声音等领域作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三)对华友好,在中国边疆、贫困地区克服困难无私奉献,具有良好声誉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外国专家。 (四)原则上为获得省、部级表彰奖项的外国专家,且未获得过中国政府友谊奖。 (五)2019年拟评选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奖外国专家100名。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候选外国专家不超过8名,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推荐人数不超过4名,上报时请按推荐次序排序。 二、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2019年奖项申报将继续采用网上形式,请按《2019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要素表》(附件1)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素包括申报单位信息、专家基本信息、专家教育工作经历、专家获奖情况、专家主要贡献、专家本人意愿、申报材料附件等信息。申报系统开放后集中填报,如存在信息有误或不符合数据相关要求等问题,将无法网上提交。申报系统网址为www.safea.gov.cn/办事大厅/在线服务/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系统,申报部门用户名密码与2018年相同,新增或调整部门用户名密码另行通知,如有账户密码等申报具体技术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 13810135417)。 (二)申报材料须内容翔实、表达准确、说服力强。推荐候选专家主要贡献(重点是在华期间所作贡献)应客观真实、重点突出、数据准确,参照主要贡献编写要求和相关模板编写,字数300至800字。 (三)《2019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签章页》(附件2)应分别由“专家聘请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单位引智工作主管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直属机构”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证章齐全有效后请以扫描件附件形式上传申报系统。 (四)除准备《2019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要素表》中外国专家主要贡献外,申报单位需提供主要贡献补充说明,将主要贡献涉及的专业词汇、行业词汇等作必要解释说明,同时补充说明外国专家从事的领域、课题、项目概况、外国专家来华后解决的问题等,届时以附件形式上传申报系统。 (五)外国专家工作的领域、课题和项目已列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的,应将有关报告及批件扫描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同上传申报系统。 三、申报时限及评选结果通知 按照工作进度,科技部将于2月28日开放申报系统端口,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15日,请严格按时限申报。中国政府友谊奖评审委员会将综合评估专家情况,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拟获中国政府友谊奖外国专家人选,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审批。评选结果将由科技部正式通知各申报部门。按惯例,颁奖活动将在国庆节前举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单位引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工作。各单位填报准确性和申报材料文字质量将直接影响评审结果。请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把关,指定专人负责,如有问题及时与科技部沟通联系。 联 系 人:科技部引智司 张一晴、李笑笑 电 话:010-68948899转50629 传 真:010-68468014 技术咨询: 13810135417特此通知。附件:1.2019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要素表 2.2019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签章页 科 技 部 2019年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部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日报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部署,科技部组织编制了《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科 技 部 2019年1月14日
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趋势变化和特点,面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任务和要求,必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益,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坚持需求导向。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着力破除科学家、科技人员、企业家、创业者创新的障碍,着力解决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制约,让创新真正落实到创造新的增长点上,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坚持人才为先。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更加注重培养、用好、吸引各类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更加注重强化激励机制,给予科技人员更多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更加注重发挥企业家和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创新作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坚持遵循规律。根据科学技术活动特点,把握好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为科学家潜心研究、发明创造、技术突破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把握好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让市场成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大力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坚持全面创新。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统筹推进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创新,统筹推进军民融合创新,统筹推进引进来与走出去合作创新,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自由流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创新,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创新价值得到更大体现,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创新人才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真正落地,进而打造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业的新引擎,构筑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新优势,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二、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促进优胜劣汰,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一)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研究降低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门槛,调整损害赔偿标准,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明确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界定,研究制定相应保护措施,探索建立诉前保护制度。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作用,探索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打破对侵权行为的地方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二)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加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建立鼓励创新的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宽空间。打破地方保护,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规定和做法,纠正地方政府不当补贴或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探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三)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改革产业准入制度,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创新产品建立便捷高效的监管模式,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多种渠道增加审评资源,优化流程,缩短周期,支持委托生产等新的组织模式发展。对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等领域实行有针对性的准入政策。改进互联网、金融、环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的监管,支持和鼓励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四)健全产业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改革产业监管制度,将前置审批为主转变为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形成有利于转型升级、鼓励创新的产业政策导向。强化产业技术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明确并逐步提高生产环节和市场准入的环境、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质量和安全指标及相关标准,形成统一权威、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强化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产业技术政策、标准执行的过程监管。强化环保、质检、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五)形成要素价格倒逼创新机制运用主要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的机制,促使企业从依靠过度消耗资源能源、低性能低成本竞争,向依靠创新、实施差别化竞争转变。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完善市场化的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劳动力成本变化与经济提质增效相适应。三、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调整创新决策和组织模式,强化普惠性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六)扩大企业在国家创新决策中话语权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国家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国家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较大比例。国家科技规划要聚焦战略需求,重点部署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关键领域研究,竞争类产业技术创新的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和要素配置模式由企业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决策。(七)完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施。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机构的专业化、市场化改革,壮大技术交易市场。优化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探索在战略性领域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整合形成若干产业创新中心。加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八)提高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坚持结构性减税方向,逐步将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转变为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九)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研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放宽民口企业和科研单位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采购范围。四、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提高信贷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形成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十)壮大创业投资规模研究制定天使投资相关法规。按照税制改革的方向与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研究扩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并在试点基础上将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范围扩大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结合国有企业改革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完善国有创投机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研究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规定,有效利用境外资本投向创新领域。研究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十一)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加快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扩大服务实体经济覆盖面,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并购、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强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发挥沪深交易所股权质押融资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用于加大创新投入。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十二)拓宽技术创新的间接融资渠道完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政策性银行在有关部门及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加快业务范围内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创新活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稳步发展民营银行,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支持面向中小企业创新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五、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强化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导向,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回报,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十三)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十四)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修订专利法、公司法等相关内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健全职务发明的争议仲裁和法律救济制度。修订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十五)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积极总结试点经验,抓紧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创新的政策。六、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对创新驱动的引领和支撑作用,遵循规律、强化激励、合理分工、分类改革,增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原始创新能力和转制科研院所的共性技术研发能力。(十六)优化对基础研究的支持方式切实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加大稳定支持力度,支持研究机构自主布局科研项目,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改革基础研究领域科研计划管理方式,尊重科学规律,建立包容和支持“非共识”创新项目的制度。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聘用制度,优化工资结构,保证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完善内部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十七)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十八)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强化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活动的分类考核。对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实行同行评价,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对公益性研究强化国家目标和社会责任评价,定期对公益性研究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建立公益性研究机构依托国家资源服务行业创新机制。 (十九)深化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坚持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方向,对于承担较多行业共性科研任务的转制科研院所,可组建成产业技术研发集团,对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和市场经营活动进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推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转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场化改革,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或整体上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进产业技术联盟建设。对于部分转制科研院所中基础研究能力较强的团队,在明确定位和标准的基础上,引导其回归公益,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其继续承担国家任务。(二十)建立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制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加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明确所属技术转移机构的功能定位,强化其知识产权申请、运营权责。建立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统计和报告制度,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七、创新培养、用好和吸引人才机制围绕建设一支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承担风险的创新型人才队伍,按照创新规律培养和吸引人才,按照市场规律让人才自由流动,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二十一)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开展启发式、探究式、研究式教学方法改革试点,弘扬科学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改革基础教育培养模式,尊重个性发展,强化兴趣爱好和创造性思维培养。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着力提高本科教育质量,加快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型高等学校转型,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试点,拓展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径与方式。分类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索科教结合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新模式,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比例,增进教学与实践的融合。鼓励高等学校以国际同类一流学科为参照,开展学科国际评估,扩大交流合作,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国际化进程。(二十二)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等学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进人才双向自由流动。(二十三)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制定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的意见,加快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立法,规范和放宽技术型人才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方面,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加快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给予工作许可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和居留等便利。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国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取消来华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围绕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全球引进首席科学家等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广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从事创新研究。稳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放宽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和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国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八、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以更加开阔的胸怀吸纳全球创新资源,以更加积极的策略推动技术和标准输出,在更高层次上构建开放创新机制。(二十四)鼓励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对开展国际研发合作项目所需付汇,实行研发单位事先承诺,商务、科技、税务部门事后并联监管。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改革检验管理,对研发所需设备、样本及样品进行分类管理,在保证安全前提下,采用重点审核、抽检、免检等方式,提高审核效率。(二十五)优化境外创新投资管理制度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合力支持国内技术、产品、标准、品牌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强化技术贸易措施评价和风险预警机制。研究通过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海外创新投资基金,外汇储备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参与设立基金工作,更多更好利用全球创新资源。鼓励上市公司海外投资创新类项目,改革投资信息披露制度,在相关部门确认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前提下,按照中外企业商务谈判进展,适时披露有关信息。(二十六)扩大科技计划对外开放制定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管理办法,按照对等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基础研究和重大全球性问题研究等领域,统筹考虑国家科研发展需求和战略目标,研究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吸引海外顶尖科学家和团队参与。积极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引导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高附加值原创性研发活动,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华联合组建国际科技中心。九、加强创新政策统筹协调更好发挥政府推进创新的作用。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加强创新政策评估督查与绩效评价,形成职责明晰、积极作为、协调有力、长效管用的创新治理体系。(二十七)加强创新政策的统筹加强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改革举措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强化军民融合创新。发挥好科技界和智库对创新决策的支撑作用。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调整完善。(二十八)完善创新驱动导向评价体系改进和完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体现创新的经济价值。研究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进行分类考核,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地方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二十九)改革科技管理体制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机制,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和监管。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健全统筹协调的科技宏观决策机制,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进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科技管理事权和职能定位,建立责权统一的协同联动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三十)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遵循创新区域高度集聚的规律,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授权开展知识产权、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动、国际合作、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市场准入等改革试验,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任务,认真抓好落实。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分解改革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加强对创新文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宣传改革经验、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舆论,为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科技统计是支撑服务科技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全国科普等十一项统计制度的函》(国统制〔2018〕196号)要求,按照《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科技部组织开展2018年度全国科技统计调查工作。一、调查内容(一)综合科技统计调查。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活动统计调查,包括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信息和文献机构、县属研究与开发机构统计调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其他非企业单位的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统计调查;2.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和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跟踪调查等。(二)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共9项,包括:国家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调查制度、产业基地集群类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技术市场统计调查制度、全国科技成果统计调查制度、海峡两岸科技交流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全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全国科普统计调查制度。二、组织实施2018年度全国科技统计调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方式开展。(一)综合科技统计调查。由科技部战略规划司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安排如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活动统计调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2018年11月—12月 培训和布置;2019年1月—2月 基层填报;2019年2月—3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表、审核与汇总;2019年3月—4月 全国审核与汇总。(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1)(二)专项科技统计调查。由科技部相关司局、事业单位分别组织实施,2019年6月前完成数据采集、审核与汇总。(具体分工见附件2)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2018年度全国科技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联系人:科技部战略规划司创新调查与统计处侯丽珠 010-58881608张 洁 010-58881665附件:1.2018年度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实施方案2.2018年度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工作任务分工 科技部 2019年1月8日 附件1:2018年度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实施方案一、调查项目及调查表的种类(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活动统计调查。1.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调查表;2.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调查表。(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表。二、统计调查范围(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活动统计调查。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调查表统计范围:有法人地位的政府部门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有法人地位有R&D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转制为事业单位的研究机构(各级地方科学院所属非独立的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所,由所在院统一填报);2.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调查表统计范围:转制为企业有法人地位的研究机构。(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表统计范围:经科技部批准、验收不满3年的973计划和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等。三、调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一)组织与分工。由科技部设计和制发各类调查表、科技统计工作文件和数据审核要求,部署在线调查平台并组织培训,具体业务工作由国家科技统计数据中心、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统计与分析研究所和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科技统计信息中心共同承担。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为主,实施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活动统计调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要按照科技部的要求,做好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的布置、培训、数据采集、审核以及调查结果的汇总和报送等各项工作。实施调查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科院、社科院所属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通过国家数据审核验收后,可按照要求,抄报上级主管部门;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布置调查工作时,应保证基层单位有足够的填报时间,一般不要增加新的调查指标,尽量减少基层负担;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活动调查、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调查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数据或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自留或抄报各级管理部门的份数自定。对于基层单位统计调查数据的保密和管理工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二)数据质量控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科技统计人员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调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向上一级反映求得解决,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经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核后的调查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审核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与各部门协商解决。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科院、社科院及有关单位积极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做好以下工作:1.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布置调查工作,并协助审核所属基层单位的调查数据。中科院所属基层单位的调查数据须经中科院审核后,再导入国家科技统计在线调查平台;2.由于北京地区的国务院部门、中科院、社科学院及有关单位所属基层单位较为集中,请上述部门协助北京市科委做好北京地区所属基层单位的统计调查工作。四、数据采集流程统计调查工作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1.培训和布置(2018年11月—12月);2.统计调查单位在线填报(2019年1月—2月);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线审核与汇总(2019年2月—3月);4.全国在线审核与汇总(2019年3月—4月)。五、数据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以下时间分期分批报送数据及相关资料,参加全国审核(具体审核地点和相关要求另行通知)。2019年3月28日-3月29日:西藏、宁夏、海南、重庆、青海、贵州、新疆。2019年3月30日-3月31日:河北、吉林、内蒙古、甘肃、云南、安徽、广西。2019年4月1日-4月2日:天津、黑龙江、江西、山西、福建、河南、陕西。2019年4月3日-4月4日:浙江、辽宁、湖南、湖北、江苏、山东、四川。2019年4月8日-4月9日:上海、北京、广东。六、数据利用及共享1.各地区、各部门应充分重视并开发利用统计调查所获得的信息资源,研究和分析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问题,使其在管理和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2.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科院、社科院及有关单位可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协助相关省市对直属机构调查数据进行管理,对归口行业的汇总数据可按照需求申请利用;3.科技部通过国家科技统计在线调查平台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开放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功能,各地区可自行查询利用。附件2:2018年度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工作任务分工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内容及分工如下:1.全国科普统计调查,由科技部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司组织实施;2.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调查,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组织实施;3.国家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调查、产业基地集群类综合统计调查、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技术市场统计调查由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组织实施;4.海峡两岸科技交流统计调查,由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组织实施;5.全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统计调查,由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组织实施;6.全国科技成果统计调查,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新创业服务能力与管理水平,引导、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行业发展,培育自治区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西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是拉萨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新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空间,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孵化器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开展申报受理、工作指导、政策落实、考核评估等具体工作。县(区)、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建设、管理和指导。第二章 孵化器管理第五条 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大力发展、量质并重、形式多样、分类指导”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县区、开发区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孵化器,促进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市内外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设立兴办孵化器。孵化器的组织形式、经济性质、投资主体不限。 第六条 孵化器要不断完善孵化功能,加大建设创业导师、公共技术平台、创业投融资、人才引进培育等孵化体系,建立规范、高新的服务机制。推动建立“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建立“科技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接力式培育体系。 孵化器还应加强与财税、法律、评估、审计、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的合作,为入孵企业开展全流程、专业化服务;并加强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为在孵企业服务。 第七条 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八条 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企业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2个月,超过五年还不能毕业者,责令退出孵化。市级孵化器自获得认定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5%的企业进出,以保持孵化器的动态良性循环。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实行年报制度。运营机构于每年的1月底,将孵化器的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绩效考核第十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经过审核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十一条 目标绩效考核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双创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对孵化器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第十二条 目标绩效包括评分项、扣分项、加分项。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得分=评分项得分-扣分项得分+加分项得分。 (一)评分项考核内容主要是对市级孵化器在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二)扣分项考核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出现的消极负面情形进行扣分。(三)加分项孵化器工作得到国家五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拉萨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得到国家相关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拉萨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在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进行加分。评分项、扣分项和加分项考核细则由拉萨市科技局制定,经市“两创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随文下发。第十三条 目标绩效任务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被考核单位在10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市科技局研究审定。第十四条 记分方式:上报市“两创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考评分=孵化器百分制实际考核结果第十五条 目标绩效考核实行单项结业、定期通报、年终总评。评分项实行系数法计分,扣分项和加分项实行按件(次)累加计分。(一)单项结业。市科技局对单项评分目标进行动态监测,根据完成时限按时进行考核。考核一项锁定一项,评分结果按程序送审后年终计入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二)定期通报。市科技局及时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办理落实情况定期集中统一汇总,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实行加(扣)分。(三)年终总评。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双创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对孵化器年度目标绩效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第十六条 评分项的考核,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市双创办、市财政、市工信、市工商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市级孵化器的单项目标逐一进行对照考核,总分100分,其中:服务能力占53分、孵化绩效占26分、社会贡献占21分。硬件建设占25分、创业孵化占30分、运行绩效占35分、服务提升占10分。根据各孵化器完成质量和效果进行评分,各单项评分结果之和为该孵化器评分结果。取各考核人员打分后的平均分作为最后评分。第十七条 扣分项的考核,由拉萨市科技局根据平时监控情况,结合通报情况进行扣分。被考核单位提出异议的,由拉萨市科技局组织复核确认。第十八条 加分项的考核,由被考核单位根据加分细则的规定,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事项提出书面加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拉萨市科技局和考核组审定后计入总分。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前,需要提交拉萨市科技局的材料1.运营主体针对入孵企业提供的创业孵化各类服务的投入成效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2.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拉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年度审计报告;3.年度总结;4.报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第二十条 年终总评时,评分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科技局党组审签,最后上报市“两创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得分根据孵化器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评价体系测评得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优秀(A≥80分)、合格(B≥60分)和不合格(C<60分)。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倾斜、评先评优的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对孵化器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对评价优秀的,给予运行机构30万元经费奖励;对当年评价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第二十三条 本考核奖励与拉萨市其他“奖、免、补、贴”政策内容重叠的,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快推进研发机构建设,根据《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19年市科技局继续开展拉萨市第三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对象应是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行业龙头企业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与科研院所和高校联合出资成立公司法人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予以优先认定。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二)符合拉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拉萨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适当、结构优化、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拥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四)具备相对固定的、集中的场所、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五)能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二、申报表填写要求申报表是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表)要求填写,申报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三、申报材料报送要求(一)申报表及全套附件合订材料一式五份(原件至少1份)。(二)材料打印一律用A4纸。(三)提供申报表电子版。书面材料与电子材料应完全一致。四、申报时间要求申报材料请于2018年4月30日前报送到拉萨市科学技术局(政策与成果科),逾期不予受理。五、联系方式联系人:谭丽华 韩青 联系电话:0891-6320663 联系地址:拉萨市江苏大道69号市政府办公楼七楼西侧(政策与成果科)邮编:850000附件:1.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表2.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19日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结合拉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是拉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孵化器。组建工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第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是依托有关法人单位组建的具有工程技术开发能力的科研开发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推进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主要工作包括:(一)研究制定工程技术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宏观指导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工程技术中心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三)批准工程技术中心的建立、调整、撤销,组织工程技术中心的申报、绩效考评、跟踪管理等工作。第五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落实市科技局有关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具体负责工程技术中心的申请和日常运行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绩效考评和跟踪管理。(二)为工程技术中心提供相应的支持及后期保障等配套条件,解决工程技术中心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三)负责聘任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及技术委员会主任。(四)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工程技术中心名称、发展规划与目标、组织结构等方案报市科技局。第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拉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研究开发本行业领域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对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动相关行业和领域科技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接拉萨市内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为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三)承接国家和其他地区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促进产、学、研结合,推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拉萨转化和产业化。(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最新工艺与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不断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五)培养和聚集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开展本市企业、行业的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对象应是在本市注册或在拉萨辖区内的法人单位,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行业龙头企业申请工程技术中心,或与科研院所和高校联合出资成立公司法人申请工程技术中心的,予以优先认定。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二)符合拉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拉萨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适当、水平较高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拥有较强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四)具备相对固定的、集中的场所、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五)能为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六)对于新成立的工程技术中心,主要考察其研究开发方向、人才队伍、硬件建设、运行管理、科研开发计划等条件因素。第八条 市科技局按照“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 和“支持产学研合作共建”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组建工程技术中心,且同一领域只支持1个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如下:(一)依托单位填写《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二)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三)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审核并认定工程技术中心。第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经认定后予以授牌,统一命名为拉萨市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XX”代表依托单位申报的工程技术中心研究所属领域)。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十条 工程技术中心经费采用多元化投入,以依托单位投入为主。工程技术中心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承接国家、地方研究开发项目所取得经费;通过面向市场,为行业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等。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团结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5-9人,由依托单位和国内外同行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产业化方面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工程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工作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督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学术交流,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工程技术中心的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聘任制或合同制,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建立岗位聘用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双向流动机制,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支持工程技术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鼓励工程技术中心邀请国内外专家、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联合开发。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立和完善充分体现市场规律的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推行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五章 扶持政策第十八条 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等方式支持工程技术中心加强能力建设,并鼓励、支持其申报国家、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在职科技人员符合“拉萨人才引进政策”条件的,享受相关政策。第二十条 通过补贴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工程技术中心将可开放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拉萨市科技条件平台,并充分利用拉萨科技条件平台仪器设备开展科研工作。第二十一条 通过科技计划项目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实行年报制度。每年度1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本年度运行情况。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考评工作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优秀的给予相应奖励;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工程技术中心资格:(一)绩效考评不合格,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二)不接受市科技局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考评的;(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工程技术中心资格的;(四)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五)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其他市科技局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工程技术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技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技局批复。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发布。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县(区)科技局、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聚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鼓励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推动高校院所人才服务企业或创办企业,根据《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一)创办企业的高校院所人才高校院所人才在拉萨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二)服务企业的高校院所人才拉萨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全职或兼职担任在拉萨企业技术负责人,开展关键技术合作研发,提供技术指导,在企业技术升级和新产品研发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与拉萨市域内相关企业的合作时间在两年以上,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二、资助标准(一)创办企业的高校院所人才经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创办企业高校院所人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二)服务企业的高校院所人才经审定,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拉萨高校教师,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三、申请材料1、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3、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授权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代表性论著、已立项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4、创办(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创办(服务)企业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6、创办(服务)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7、创办(服务)企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公章。四、申请程序(一)高校院所人才向所在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二)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三)市科技局根据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发放名单,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五、申请截止时间2019年度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工作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请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下述附件1《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人才申报。六、联系方式受理部门: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受理地址:江苏大道69号市政府七楼719科室咨询电话:0891-6320663 附件:1.拉萨市鼓励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表。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19日附件1: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引导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校院所创业创新人才,是在国内外高校院所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精神,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拉萨创办小微企业,或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开展关键技术合作研发,提供技术指导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第三条 设立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帮助高校院所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创新,创办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资助资金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四条 高校院所人才创办的企业,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经审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第五条 服务企业的拉萨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全职或兼职担任在拉萨企业技术负责人,开展关键技术合作研发,提供技术指导,与相关企业的合作时间在两年以上,在服务企业技术升级和新产品研发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者,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相关领域条件者,经审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第六条 创办或服务企业的高校院所人才,均可申请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资助资金的高校院所人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1、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表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3、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授权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代表性论著、已立项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4、创办(服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创办(服务)企业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6、创办(服务)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7、创办(服务)企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公章。第七条 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具体申请时间及要求,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第八条 资助资金的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受理资助资金申报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第九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创新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于其他与创业创新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资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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