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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等,搞“人情评审”; (四)为他人的请托行为提供帮助、协助或其他便利; (五)以“打招呼”“走关系”或其他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结果、破坏评审秩序的请托行为。 第四条 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评审行为准则和工作纪律,自觉抵制请托行为,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建立评审诚信承诺制度。科学技术活动申请者应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明确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实施请托行为;评审专家应签署承诺书,承诺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请托,且对收到的请托事项均已按要求主动报告;评审工作人员应签署承诺书,承诺不干预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六条 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收到请托的,应当及时主动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等。未及时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按接受相关请托进行处理。 第七条 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请托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应当采取书面记录的形式,记录要素应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及其职务、涉及的具体评审事项、请托的具体形式及其要求等。 对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过问、干预评审活动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八条 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和相关监督部门综合运用信访举报、随机抽查以及信息化工具等,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及时发现请托线索和问题。 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在评审工作过程中发现请托情况的,应当及时启动相应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评审工作依规有序开展。 第九条 评审承担者是调查处理请托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做好记录、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涉及评审承担者的,由评审组织者负责调查处理。涉及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条 实施请托行为的,禁止在1~3年(含3年)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向多人请托或多次实施请托的,禁止在3~5年(含5年)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禁止5年以上直至永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有组织实施请托行为的,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对涉及请托行为的评审专家,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主动报告且未接受请托行为的,不予处理。 (二)对主动报告但仍搞“人情评审”的,禁止在3年内(含3年)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干扰、妨碍调查的,从重处理。 (三)对隐瞒不报的,按接受相关请托进行处理,禁止在3~5年内(含5年)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禁止5年以上直至永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干扰、妨碍调查的,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对涉及请托行为的评审工作人员,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主动报告且未接受请托行为的,不予处理。 (二)对隐瞒不报或主动报告后仍干预评审或施加倾向性影响的,调离评审管理工作岗位,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责问责。对干扰、妨碍调查的,加重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因请托行为所获得的科研项目、创新基地、人才工程、引导专项、科技奖励等,一经查实,予以撤销,并追回专项经费、奖章、证书和奖金等。 第十四条 具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相应情形的,依规从轻或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对请托行为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的评审专家,应当及时从专家库中除名,重新入库禁止时限与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处理期限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对请托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抄送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评审承担者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落实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其履职尽责的重要内容。对自觉抵制请托行为的,列入科研信用良好记录。 评审组织者、承担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的,追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取消科学技术活动评审承担资格。 第十八条 请托行为责任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现评审工作中存在请托的,应及时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或有关监督部门如实反映。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恶意举报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反映不实或不能证明存在问题的,要以适当方式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请托行为及相应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明确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申请条件、建设程序和保障措施,有序推动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建设思路。 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依托地方开展人工智能技术示范、政策试验和社会实验,在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区域。试验区建设以促进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主线,以解决人工智能科技和产业化重大问题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深化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产业、金融集聚,构建有利于人工智能发展的良好生态,全面提升人工智能创新能力和水平,打造一批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样板,探索智能社会建设新路径,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引领带动全国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建设原则。 应用牵引。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特点和趋势,强化创新链、产业链和资金链深度融合,大力推动人工智能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应用,以规模化应用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和系统的迭代升级。 地方主体。充分发挥地方在试验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重点依托人工智能发展基础较好的城市,在推动人工智能研发应用方面大胆探索,推出一批重大举措,有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政策先行。在人工智能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发挥先行先试作用,促进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社会政策的协调,加强政策储备,形成更加完备的政策体系。 突出特色。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实际和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条件,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智能时代政府治理等方面形成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和发展模式。 (三)建设目标。 到2023年,布局建设20个左右试验区,产出一批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创新一批切实有效的政策工具,形成一批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典型模式,积累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打造一批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人工智能创新高地。 (四)总体布局。 服务支撑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重点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成渝双城经济圈等重大区域发展战略进行布局,兼顾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协同发展,推动人工智能成为区域发展的重要引领力量。 以城市为主要建设载体。重点依托人工智能创新资源丰富、发展基础较好的城市,探索人工智能赋能城市经济、优化城市治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新模式。选择人工智能应用基础较好的若干县域,探索人工智能引领县域经济发展、支撑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模式。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探索促进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新路径。把握人工智能技术前沿趋势和提升产业竞争力需求,加大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力度。聚焦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迫切需求,在制造、农业农村、物流、金融、商务、家居、医疗、教育、政务、交通、环保、安防、城市管理、助残养老、家政服务等领域开展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促进人工智能与5G、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的融合应用,拓展应用场景,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人工智能在社会民生领域的广泛应用。 (二)开展人工智能政策试验,营造有利于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制度环境。围绕数据开放与保护、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安全管理、伦理规范、人才引育、财税金融、社会保障、国际合作等方面开展政策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支持人工智能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形成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政策框架和法规标准体系,为人工智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创新、产业发展和社会应用营造良好环境。 (三)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探索智能时代政府治理的新方法、新手段。开展长周期、跨学科的实证研究,从个人、组织、社会等维度对人工智能的综合影响进行持续观测、科学记录和综合分析。加强社会实验理论、方法和数据积累,精准识别人工智能挑战,把握人工智能时代社会演进的规律,提升智能时代政府治理的精准化、科学化水平。 (四)推进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条件支撑。加强通信网络、大数据中心、计算中心等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传统基础设施的智能化程度,形成支撑新一代人工智能广泛应用的高水平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人工智能研发基地和开放创新平台。推动公共数据安全有序开放,大幅降低算力成本。 三、申请条件 试验区建设以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等为主,拟申请建设试验区的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教资源丰富。拥有设立人工智能学院或研究院的高校,拥有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或关键技术领域的高水平研发机构,拥有一批高水平的人工智能创新团队。 (二)产业基础较好。原则上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国家高新区所在城市,并已明确将发展人工智能作为重点产业方向,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50亿元,人工智能相关产业规模超过200亿元。 (三)基础设施健全。数据资源丰富,拥有相关的数据平台、大数据中心和云计算中心,移动通信、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网络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优先支持已布局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城市。 (四)支持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对人工智能发展高度重视,已出台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或实施意见,对人工智能发展有明确的政策措施,在人才、资金、项目、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于人工智能产业优势明显、智能化基础设施健全、应用场景特色突出、具有较强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的部分县域,也可申请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 四、建设程序 (一)推荐申请。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有意愿建设试验区的地方结合自身基础和条件,撰写《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包括基础条件、建设思路、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以及保障措施等。建设方案经地方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核后,报送科技部。 (二)综合论证。科技部组织专家对试验区建设方案开展综合论证,论证专家主要由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战略咨询委员会和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的部分专家,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人工智能技术专家和政策专家组成。 (三)启动建设。科技部结合论证意见,综合考虑试验区建设的总体布局,对满足建设条件、建设方案较成熟的地方,按程序批复支持启动建设试验区,并向社会公布。 (四)运行管理。地方按照试验区建设方案部署推进相关工作。每年12月底前,试验区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部。科技部将适时对试验区建设情况开展考核评估。 (五)示范推广。试验区凝练提出可供推广的若干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科技部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提炼,向全国示范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科技部充分发挥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推进办公室的统筹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系统布局、协调推进和政策指导。试验区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切实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二)支持方式。科技部从政策、资源等方面对试验区建设给予支持,引导各类资源向试验区集聚,促进试验区之间的合作联动。地方政府要加大试验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做好试验区建设的政策设计,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试验区建设。 (三)宣传引导。加强试验区建设的政策解读,及时宣传推广试验区建设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新突破,搭建交流平台,定期开展研讨,加强互动分享,总结经验做法,在全社会营造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国家交通运输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国家特色科普基地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国家交通运输科普基地(以下称科普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支撑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科技强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展示交通运输科技成果与发展实践的重要场所、设施或单位,应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交通运输科技知识普及、宣传交通运输发展和现代化交通理念及先进交通文化为主要任务,并在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科普基地享有依法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交通运输科技场馆、教育科研平台、生产设施等类别。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科技部共同负责科普基地的评审、命名、管理及评估,具体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和科技部科普工作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基地审核、推荐工作。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以下称部管国家局)及中央级交通运输企业、科技部直属单位、交通运输部直属单位(系统)、共建高校和行业学(协)会负责本单位(系统)科普基地的推荐工作。 第六条 依托有关专业机构设立科普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基地办公室),负责组织科普基地申报及评审、日常运行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具体如下: (一)参与受理科普基地申报、推荐材料审查、组织专家咨询评审等有关工作; (二)参与组织开展科普基地评估考核工作; (三)组织开展科普基地建设相关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 (四)提供科普基地建设的技术咨询和信息社会化服务; (五)承办科普基地的工作信息汇集、数据统计、活动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科普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突出交通运输科普特色,开展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年对外开放30天以上(科技场馆等有条件的基地应常年开放),年参观人数5000人次以上,并拥有各类支撑保障资源。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交通运输科学技术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平台及技术手段(展馆类基地面积原则上应在1000㎡以上,综合交通枢纽、场站、码头等交通生产服务设施及大型交通工具应通过电子屏幕、展板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普宣传内容)。 (四)设有负责科普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配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人员队伍。 (五)管理制度健全,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 (六)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七)面向公众开放,具备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符合相关公共场馆、设施或场所的安全、卫生、消防标准。 (八)具备策划、创作、开发交通运输科普作品的能力,并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 第八条 科普基地应充分发挥公益性科普示范作用,结合本单位职能定位和优势条件,制定开展科普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面向公众开展常态化科普活动,或结合促进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和交通强国建设需要,开展主题性科普宣传活动。 第九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第三章 申报与命名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和科技部组织基地办公室开展科普基地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凡符合前述条件的单位均可自愿申报,申报科普基地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申报与命名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国家交通运输科普基地申报表》(见附件)报送推荐渠道,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一基地只能通过一个推荐渠道申报。 (二)推荐。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受理本辖区内的科普基地申报推荐工作;中央级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部直属单位(系统)和共建高校、科技部直属单位可直接申报;部管国家局和行业学(协)会可择优推荐所属科普教育基地或有关企事业单位申报。 (三)评审。评审程序分为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个阶段。申报单位通过材料评审后,方可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重点核实申报材料是否与实际相符,并形成最终评审结果及命名建议。 (四)公示。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实名书面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五)命名。公示无异议或经处理消除异议的申报单位,由交通运输部和科技部命名为科普基地,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和牌匾。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已获命名的科普基地应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科普能力,服务交通运输中心工作。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中国航海日及交通运输行业重大活动期间积极组织开展持续有效的主题性及常规科普活动。积极开发公众喜闻乐见的科普作品,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对外传播。 第十四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于每年11月底前向基地办公室和推荐单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在组织及参与重大科普活动结束后及时报送活动总结。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将支持和指导科普基地发展建设,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普项目、奖励,优先提供培训机会,择优推荐工作成效突出的基地争创国家科普示范基地。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学会,应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和交通运输重大工程建设,支持科普基地建设及运行,加强宣传和推介,扩大科普基地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 第十六条 对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综合评估,经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基地称号,评估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第十七条 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运行不良的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科普基地称号,且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未履行科普义务,或因客观原因无法运行,主动申请撤销的。 (二)评估不合格,并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与计划,不提交考核材料,不参加考核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和科普基地名誉行为的。 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宣传伪科学、涉嫌商业欺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科普基地,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科技部取消其科普基地称号,并依法严肃处理。
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为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的各类主体构成的网络与组织系统,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以农技推广机构等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在推进农业发展、创新驱动乡村振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农业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发生深刻变化,科技服务有效供给不足、供需对接不畅等问题日益凸显,越来越难以适应农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效能,引领和支撑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增加农业科技服务有效供给、加强供需对接为着力点,以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效能为目标,加快构建农技推广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等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力量为依托,开放竞争、多元互补、协同高效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为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厘清职能、明确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农业科技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统筹资源、政策保障等作用,强化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主责,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进一步加强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充分发挥企业等市场化社会化服务力量的创新服务主体作用。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着力破除制约科技创新要素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将先进技术、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导入农业农村发展实践,加快实现科技创新、人力资本、现代金融、产业发展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良性互动。完善激励和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科技服务主体积极性,不断壮大农业科技服务业。 开放协同、多元融通。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需求,坚持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结合,培育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主体。发挥不同科技服务主体的特色和优势,加强相互协作与融通,构建开放协同高效的社会化服务网络。 重心下沉、注重实效。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发挥县域综合集成农业科技服务资源和力量作用,引导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深入基层,把先进适用技术送到生产一线,加速科技成果在农村基层的转移转化,着力解决农村生产经营中的现实科技难题,进一步提升广大农民获得感、幸福感。 二、推进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创新 (三)加强农技推广机构能力建设。针对各地实际需求,结合区域农业生产生态条件、产业发展特点等,聚焦公益性服务主责,进一步加强农技推广机构建设,优化农技推广机构布局,保障必需的试验示范条件和技术服务设备设施。加强绿色增产、生态环保、质量安全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示范推广,提升服务脱贫攻坚和防范应对重大疫情、突发灾害等能力。(牵头部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四)提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服务水平。鼓励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程化、精准化和个性化科技服务。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农业科技人员素质提升计划,在贫困地区全面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发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对经营性农技服务活动的有效引导和必要管理作用。(牵头部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五)创新农技推广机构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农业技术推广责任制度,完善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考评体系,建立与考评结果挂钩的经费支持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农技推广机构履职情况和服务质量效果的考评。建立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相匹配的内部激励机制,允许农业科技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牵头部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三、强化高校与科研院所服务功能 (六)充分释放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服务动能。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服务考核机制,将服务“三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学科评估、人才评价等各类评估评价和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鼓励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置一定比例的推广教授和研究员岗位,并把农业科技服务成效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加强对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牵头部门:科技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七)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农业科技服务方式。优化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布局,搭建跨高校、科研院所和地区的资源整合与共享平台。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乡村振兴智力服务,推广科技小院、专家大院、院(校)地共建等创新服务模式。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基地。(牵头部门:科技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四、壮大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力量 (八)提升供销合作社科技服务能力。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强化其科技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生力军和综合平台的独特作用。创新农资服务方式,鼓励发展“农资+”技术服务推广模式,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探索建立供销合作社联农带农评价机制,将农业科技服务作为衡量其为农服务能力的重要指标。(牵头部门:供销合作总社,完成时限:2022年) (九)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农业科技服务。鼓励企业牵头组织各类产学研联合体研发和承接转化先进、适用、绿色技术,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特点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并推广“技物结合”“技术托管”等创新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完善农业科技服务后补助机制,激励企业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加大农业科技服务企业培育力度,开展农业科技服务企业建设试点示范。(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十)提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社会组织科技服务能力。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从业人员特别是核心人员、技术骨干的技能培训。引导支持科技水平高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通过建立示范基地、“田间学校”等方式开展科技示范。鼓励专业技术协会、学会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农业科技服务。(牵头部门:农业农村部、科技部,完成时限:2022年) 五、提升农业科技服务综合集成能力 (十一)加强科技服务县域统筹。把县域作为统筹农业科技服务的基本单元,创新农业科技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引导科技、人才、信息、资金、管理等创新要素在县域集散。支持县(市)党委和政府依托农业科技园区统筹科技服务资源,结合当地农业特色资源发掘、特色产业发展需要,搭建科技服务综合平台,提升县域全产业链农业科技服务能力。优选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创新型县(市)开展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十二)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突出为民目标、科技属性、特派特色,建立健全符合农业科技服务需求和特点的科技特派员服务体系,将科技特派员队伍打造成为党的“三农”政策宣传队、农业科技传播者、科技创新创业领头羊、乡村脱贫致富带头人。强化现有支持政策和资金渠道的统筹利用,进一步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支持力度。把科技特派员纳入科技人才工作体系统筹部署,坚持政府、市场、社会三方派与乡镇选择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拓宽科技特派员来源渠道。完善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机制,用好利益共同体模式,培育更多创新联合体,支持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协办创新实体。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估。(牵头部门:科技部,完成时限:2022年) (十三)加强科技服务载体和平台建设。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等载体,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平台。优化各类农业科技园区布局,完善园区管理办法和监测评价机制,将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成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建设,推动建立长效稳定支持机制。加强涉农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强对科技服务载体和平台的绩效评价,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引导支持科技服务载体和平台建设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十四)提升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建设,实施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集成应用示范工程,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科技服务中的示范应用,探索“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新手段,提高服务的精准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开展农业科技大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农业科技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农户信息化应用科技能力和各类科技服务主体的服务水平。(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5年) 六、加强农业科技服务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十五)提高科技创新供给能力。有效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支持各类科技服务主体开展农业重大技术集成熟化和示范推广。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领域的支持,优化国家农业科技项目形成机制,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推进农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顶层设计和一体化部署,形成系列化、标准化、高质量的农业技术成果包,切实提高农业科技创新供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十六)加大多元化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业科技创新引导支持政策,将存量和新增资金向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科技服务领域倾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地区推广科技创新券制度,推动企业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购买科技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担保、保险等服务,在业务范围内加强对农业科技服务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投入资金的风险评估和管控,保障资金安全。(牵头部门:财政部、银保监会、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七)加强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健全人才向基层流动激励机制,鼓励地方出台有针对性的人才引进政策。实施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鼓励更多专业对口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专业技术服务。支持引导返乡下乡在乡人员进入各类园区、创业服务平台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加大对基层农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政策倾斜,壮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农业科技培训和农村科普,培养专业大户、科技示范户和乡土人才,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养。(牵头部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完成时限:2022年)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科技部、农业农村部要发挥牵头作用,统筹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建立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监测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督查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先进事迹、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积极营造支持农业科技服务的良好氛围。(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及各有关部门)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自2001年由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有关部门、地方批准建设的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高素质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监测、评价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科技部联合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成立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科技部为组长单位,农业农村部为副组长单位,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园区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对园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发布园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简称园区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农村科技司,负责园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园区管理办公室委托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工作规则另行制定),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过程监管、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园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建立领导机制,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的组织申报、指导管理、资源整合、统筹发展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园区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负责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平台建设、产业发展等工作。鼓励园区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园区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从严控制,避免同质化建设; (二)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完善的配套政策,并已正式成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一年以上; (三)园区建设规划要符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并经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四)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 (五)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要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设施条件和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要有一批专家工作站和科学测试检测中心,有利于聚集科技型人才; (六)园区要有一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有效提高当地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为高素质农民培训提供场所,促进农民科学素养和技术水平提升;要为大学生、农民工等返乡创业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 (七)园区要有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统筹科技资源,协调推进,充分发挥园区对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的支撑作用。 第十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申报单位通过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3); (四)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 园区论证与审核: (一)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园区建设的相关建议,并形成考察报告; (二)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通过视频答辩或会议评审等方式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 (三)园区管理办公室将考察报告及专家评审结果报请协调指导小组审定后,由科技部发文正式批准。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园区申报单位须按照论证评审通过后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须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报园区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园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协调和落实各级政府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要整合本地区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园区发展。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园区发展操作性强的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园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出台优惠政策,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要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着力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要强化一二三产实质融合,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要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打造一批“星创天地”。 第十七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年度总结会议制度。每年3月底前,各园区应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到园区管理办公室,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及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其中,统计数据参考国民经济统计数据,主要包括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总产值(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各类农产品产量、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城镇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园区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工作会议,交流各园区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第十八条 园区实行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制度。按照“建立全国创新调查制度,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监测评估”的要求,在科学、规范的统计调查基础上,对园区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进行针对性指导。园区管理工作专班要及时组织填报监测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九条 园区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满后,由园区建设单位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园区管理办公室根据园区验收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结合年度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结果,经综合评议后认定是否通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不能按期参加验收的园区,应提前半年由园区建设单位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对通过验收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园区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评估工作由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统一部署,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加大对评估优秀园区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请建设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再次进行评估,达标则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达标则取消其园区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园区一个评估阶段(一般为三年)有两年不参加创新能力监测,视为园区评估不达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8〕3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发展的通知国科办区〔202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相关管理单位: 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的试验田,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先行区。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科技部已批复建设江苏苏南、四川成德绵等9家示范区,为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推进全面创新发展提供了经验和示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先试,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打通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链、产业链和价值链,充分发挥示范区示范带动作用,统筹推进科技支撑“六稳”工作和“六保”任务,以科技成果转化引领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服务科技型企业为重点,发挥支撑复工复产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区要全面落实科技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以实施“百城百园”行动为抓手,加快项目建设,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协调组织,通过成果转化助力示范区成为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的主阵地,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推动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家服务团等参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 二、以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模式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先行先试力度。示范区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发挥企业主体和政府统筹作用,进一步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技术、资金、应用、市场等对接,着力推进以需求为导向的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先行先试。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区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健全以转化应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规范简化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程序,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实行审慎包容监管。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序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机制。 三、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为重点,提高成果转化专业化服务能力。示范区要加强综合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提升科技成果、产业服务、科技金融、市场应用等公共科技服务能力。建立绩效奖励机制,支持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在高等学校中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试点,培育和发展一批特色明显、服务能力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提供服务。建设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将技术转移人才纳入相关人才计划,推动建立技术转移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四、以示范区主导产业为重点,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区要聚焦高新区、农高区等科技园区主导产业,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定期发布技术需求清单和新技术应用场景清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基地,加强产学研协同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应用。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在示范区开展成果落地转化。依托先进技术成果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委托第三方建立示范区“定制化”技术成果供给清单。针对医疗卫生、生态环保、公共安全、乡村振兴等重大民生需求,示范区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成果进基层、进园区、进乡村等活动,推动科技成果惠及民生。 五、以集聚创新资源为重点,促进技术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示范区要重视和积极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技术交易规则、服务标准规范和从业信用体系,完善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机制。高水平建设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发展技术贸易,促进技术进口来源多元化,扩大技术进出口。推动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人员全覆盖,推动跨区域互通互认。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后补助、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成果转化。鼓励示范区组织发行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支持商业银行与示范区共建科技支行等特色专营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推动企业进入科创板、创业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六、以完善工作推进体系为重点,提升示范区治理水平。示范区要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相关要求,健全示范区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建设主体,健全人员、资金、政策等支撑保障。鼓励示范区健全政策先行机制和专家咨询指导机制,建立常态化自评价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机制。鼓励示范区建立与国家区域战略的对接机制,推动示范区间的交流协作,促进合作共赢。 七、以优化布局和绩效评价为重点,加快推进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科技部按照区域创新战略布局,进一步完善示范区建设标准要求和评估遴选程序,建立高层次专家咨询制度,推动现有示范区优化升级,未来五年再布局建设一批创新引领、特色鲜明的示范区。建立示范区监测评价机制,加强周期性绩效考核,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激励和创建示范表扬。建立示范区发展报告制度,定期总结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形成案例集,加强宣传和推广。 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强管理服务与指导,及时掌握本地区示范区的建设发展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力推进政策落实落地。 科技部办公厅 2020年6月4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是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进一步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现就推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高质量建设和专业化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以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强化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建设,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创造和高效率转化,加快“双一流”建设,提升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国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多的高校普遍建立技术转移机构,体制机制落实到位,有效运行并发挥作用。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增强,技术交易额大幅提升,高校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基本完善。培育建设100家左右示范性、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技术转移机构。 高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提供全链条、综合性服务的专业机构。在不增加本校编制的前提下,高校可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内设机构,或者联合地方、企业设立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独立机构,以及设立高校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等方式建立技术转移机构。 (二)明确成果转化职能。 在符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权属相关法律和政策前提下,高校赋予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科技成果(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授权技术转移机构代表高校和科研人员与需求方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谈判。高校在有关制度中规定或通过订立协议约定高校、科研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服务质量、转化绩效确定技术转移机构的收益分配方式及比例。高校可以聘请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协助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三)建立专业人员队伍。 技术转移机构要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人员队伍,其中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比例不低于70%,并具备技术开发、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商业谈判等方面的复合型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高校要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人员队伍选派、招聘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课程,开展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加速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培养。 (四)完善机构运行机制。 技术转移机构要制定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鼓励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高校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办法,依法依规确定技术转移机构从事成果转移转化的服务收益,建立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评价激励机制,畅通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审通道。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激励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 (五)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政策法规运用、前沿技术判断、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基本能力,逐步形成概念验证、科技金融、企业管理、中试熟化等服务能力。鼓励专业技术转移机构早期介入科研团队研发活动,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全面和完善的服务。 (六)加强管理监督。 高校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理顺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的管理机制和规范流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和转化公示制度,健全面向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建立内部风险防范和监督制度,落实成果转化尽职免责的有关规定。 三、加强实施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 科技部、教育部建立联合实施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科技部门、教育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激励支持,推进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其作为高校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快“双一流”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内容,要加大支持力度,健全运行机制。 (二)组织试点示范。 科技部、教育部在已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提高要求,指导和推动一批体制机制有创新、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高校,开展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试点,形成示范带动作用,促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水平整体提升。 (三)完善支持激励政策。 科技部支持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立合作机制,开展面向需求的“定制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教育部将技术转移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效纳入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监测和成效评价,作为学科评估的重要指标。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合同认定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高校牵头承担应用导向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商业银行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务。 (四)开展统计监测和绩效评价。 科技部、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强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统计分析,逐步完善与国际接轨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统计指标体系,每年公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数据。科技部、教育部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纳入试点的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新经验、新模式,对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成效显著的高校和个人进行表扬。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二)基本原则。 系统设计、统筹布局。聚焦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从规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流程、充分赋予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做好顶层设计,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问题导向、补齐短板。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着力破解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政策制度瓶颈,找准改革突破口,集中资源和力量,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先行先试、重点突破。以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先行开展探索,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形成新路径和新模式,加快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试点主要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加快推动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按照科研人员意愿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不同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先赋权后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三)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四)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试点单位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坚持放管结合,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掌握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探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产评估机制。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勤勉尽职,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完善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各方权益。鼓励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科研发展基金等方式,将成果转化收益继续用于中试熟化和新项目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全社会监督。 (六)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 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国家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各地方、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八)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 试点单位应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完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制建设,发挥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作用,开展信息发布、成果评价、成果对接、经纪服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等工作,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三、试点对象和期限 (一)试点单位范围。 试点单位为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优先在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和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农业等行业所属中央级科研机构,以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地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选择一批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转化成效显著以及示范作用突出的单位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3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等部门建立高效、精简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重大政策问题,编制赋权协议范本,加强风险防控,指导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宏观可控。相关地方要建立协调机制,推动试点任务落实,做好成效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试点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的原则和要求,编制试点工作方案。 (二)加强评估监测。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完善试点工作报告制度,试点单位应及时将试点工作方案、年度试点执行情况和赋权成果名单报告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对试点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可组织科技、产业、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作用,对试点进展情况开展监测和评估。对于试点前有关地方和单位已经开展的科技成果赋权和转化成功经验、做法和模式,及时纳入试点方案。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 (三)加强推广应用。 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开展经验交流,编发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引导。对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通过扩大试点范围等方式进行复制推广,总结试点中形成的改革新举措,及时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解决试点中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的,依法律程序解决。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强化全局和责任意识,统一思想,主动改革,勇于创新,积极作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国防领域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试点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参照本方案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另行开展。
新形势下加强基础研究若干重点举措 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进入大科学时代,科学、技术、工程加速渗透与融合,科学研究的模式不断重构,学科交叉、跨界合作、产学研协同成为趋势。经济高质量发展急需高水平基础研究的供给和支撑,需求牵引、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战略意义凸显。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尊重科学发展规律,突出目标导向,支持自由探索,优化总体布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支持方式,营造创新环境,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努力攀登世界科学高峰,为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提供强大支撑。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提升我国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特提出以下重点举措。 一、优化基础研究总体布局 1. 加强基础研究统筹布局。坚持基础研究整体性思维,把握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日趋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加强重大科学目标导向、应用目标导向的基础研究项目部署,重点解决产业发展和生产实践中的共性基础问题,为国家重大技术创新提供支撑。强化目标导向,支持自由探索,突出原始创新,强化战略性前瞻性基础研究,鼓励提出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制定基础研究2021—2035年的总体规划。 2. 完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作用,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加强面向国家需求的项目部署力度,提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面向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和颠覆性,优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基地和人才计划中基础研究支持体系,强化对目标导向基础研究的系统部署和统筹实施。 二、激发创新主体活力 3. 切实把尊重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主体地位落到实处。完善适应基础研究特点和规律的经费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增加对“人”的支持。重点围绕优秀人才团队配置科技资源,推动科学家、数学家、工程师在一起共同开展研究。落实科研人员在立项选题、经费使用以及资源配置的自主权,释放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切实保障科研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强化对承担基础研究国家重大任务的人才和团队的激励,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探索实行年薪制和学术休假制度,对科研骨干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予以倾斜。加快推进经费使用“包干制”的落实落地。认真落实《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安排好纯理论基础研究、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 4. 支持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加强基础研究。引导企业面向长远发展和竞争力提升前瞻部署基础研究。扫除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间人才流动的制度障碍。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制度创新,在科研模式、评价体系、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内控制度等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创新平台、承担国家科研任务。推动产学研协作融通,形成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贯通发展的科技创新生态。 三、深化项目管理改革 5. 改革项目形成机制。健全基础研究任务征集机制,组织行业部门、企业、战略研究机构、科学家等共同研判科学前沿和战略发展方向,多方凝练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一线的重大科学问题。提高指南开放性,简化指南内容,不限定具体技术路线,对原创性强的研究探索以指向代替指南。合理把握项目规模,避免拼凑和打包,保证竞争性和参与度。推行评审专家责任机制,强化“小同行”评审,应用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评审须增加应用和产业专家。推进评审活动国际化。优化完善非共识项目的遴选机制和资助机制,建立非共识和颠覆性项目建议“网上直通车”,全时段征集重大需求方向建议。对于具备“颠覆性、非共识、高风险”等特征的原创项目,应单独设置渠道,创新遴选方式,探索建立有别于现行项目的遴选机制。对原创性项目开通绿色评审通道。 6. 改进项目实施管理。在调整参与人员、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经费开支科目方面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自主权。实施“减表行动”,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建立定期评估与弹性评估相结合的评估制度,减少评估频率,可依项目自主申请开展中期评估,三年以下的项目不再进行中期评估。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全程跟踪,对实施好的项目加强滚动支持,对差的项目要及时调整。项目完成情况要客观评价,不得夸大成果水平。将科学普及作为基础研究项目考核的必要条件。稳步提升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和基地的对外开放力度。推动基础研究人才、项目等多层次、全方位、高水平交流和国际合作。 四、营造有利于基础研究发展的创新环境 7. 改进基础研究评价。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基础研究评价要符合科学发展规律、反映基础研究特点,实行分类评价、长周期评价,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基础研究论文发表后的深化研究、中长期创新绩效评价和成果转化的后评价工作。对自由探索和颠覆性创新活动建立免责机制,宽容失败。高校、科研院所要严格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要求,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倾向。 8. 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完善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和后补助机制,深化新购仪器设备购置查重评议,强化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推进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一批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和国家科技资源库(馆)。加强实验动物资源和科研用试剂的研发与应用。构建完善的国家科技文献信息保障服务体系。 五、完善支持机制 9. 加大对基础研究的稳定支持。完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加大对长期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重点团队和科研基地的稳定支持。支持优秀青年科学家长期稳定开展基础研究,坚持本土培养和从外引进并举。认真落实《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重要方向,自主组织开展基础研究。重构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形成以重大问题为导向,跨学科领域协同开展重大基础研究的稳定机制。 10. 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体系。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逐步提高基础研究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比例。中央财政持续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通过部省联合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共建科研基地等方式,推动地方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强化地方财政对应用基础研究的支持。积极推动与各行业设立联合基金,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深层次科学问题。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基础研究,支持社会各界设立基础研究捐赠基金。
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当前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撑保障作用,现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总体要求 科技创新是推动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做好“六稳”工作的重要支撑保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科技创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科技工作职能定位,坚持底线思维,发挥创新驱动、科技引领作用,形成体系化工作安排。要突出科技工作着力点,聚焦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创新主阵地,以及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发展需求,依靠科技创新解决复工复产、经济平稳运行中的痛点难点堵点。要强化目标导向,以近中期能否尽快取得实效作为根本标准,采取更加精准、可操作的工作举措,确保年内能够取得成效,有力有效对冲疫情影响。要注重发挥好政府与市场两方面作用,深化科技工作“放管服”改革,强化政策引导,激发市场创新活力。要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科技人员和各类创新主体等重要作用,形成全国科技系统一盘棋推动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工作局面,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推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重点举措 (一)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 1.按照“周期短、见效快、程序简捷规范”的原则,通过重点研发计划快速启动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特别是短期内能见到实效、带动效果明显的技术成果转化落地项目,实施周期两年以内,支持一批优秀科技型企业克服疫情带来的短期困难,对疫情严重地区予以适当倾斜。各地方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实现创新发展。 (二)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在推动复工复产中的重要载体作用。 2.各地方要针对低、中、高不同风险等级地区以及不同企业和产业特点,制定差异化、精准化的复工复产举措,指导推动国家高新区分级有序复工复产。推广应用健康监测、智慧物流、远程办公、数字政务等新技术新产品,利用科技手段支撑企业复工复产。建立健全国家高新区复工复产统计监测体系,发挥一站式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实现信息共享。 3.加快推动新布局一批国家高新区,优化国家高新区空间布局,通过以升促建,完善科技服务体系,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动态管理。 (三)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行动。 4.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促进高质量就业。加强对“双创”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估,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打造市场化、专业化、全链条服务平台,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挥创新资源、市场渠道、供应链等优势,通过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协同创新共同体等方式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同步复工、协同创新。推动重点区域和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根据“双创”服务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绩效予以后补助支持。 5.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利用各种线上线下平台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在线培训、在线答疑等,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宣传解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援企稳岗、减税免费、社保减免、金融支持等重点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大中央财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活动的绩效奖励,建立部省联合资助机制。协调推动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6.加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推动设立支持新药、医疗装备、检测、疫苗等领域的子基金,加快抗疫攻关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引导已设子基金加大对疫情重点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引导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四)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引导。 7.研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便利化措施,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更多领域和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激励政策。 8.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接服务与培训指导,与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等加强合作,畅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渠道。 (五)实施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百城百园”行动。 9.围绕“一城一主题、一园一产业”,组织遴选100个左右创新型城市(县市)和100个左右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结合地方需求及其优势快速推广应用一批先进技术和科技创新产品。 10.加快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关于高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遴选一批高校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试点,面向社会开展技术转移服务。鼓励和推动社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建设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动态征集、评估、发布机制。 (六)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11.大力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5G、人工智能、量子通信、脑科学、工业互联网、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新药、高端医疗器械、新能源、新材料等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和支持力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高科技产业,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 12.编制面向智慧医疗、智慧农业、公共卫生、智慧城市、现代食品、生态修复、清洁生产等应用场景的技术目录,在国家高新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打造示范应用场景,推动实施一批医疗健康、智能制造、无人配送、在线教育等新兴产业技术项目,引导消费和投资方向。 (七)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 13.重点支持拥有创新成果的科技人才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国家科技人才计划入选人才等率先服务企业,引导地方组织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组织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选派“科技专员”,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服务。搭建人才与企业技术需求信息交互服务平台,推动科技人员与企业精准对接服务,建立人才与企业需求双向互动交流机制。优化外国人来华服务管理,提供出入境便利。加快组织实施疫情防控有关的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探索离岸创新、远程合作等智力引进新模式。 14.落实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各项政策,将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等重要内容,对于成效突出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人才计划。抓紧落实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八)推动科技特派员助力保障春耕生产和扶贫攻坚。 15.精准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深入生产一线,重点围绕春耕生产、重大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治等技术需求加强技术服务。加快推广一批符合实际需求的先进技术成果,编制印发科技手册,组织科技特派员向农民定向推送农业生产政策、春耕备耕技术,指导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技推广。 16.开展科技助力脱贫攻坚,统筹推动对建档立卡贫困村科技服务和就业带动全覆盖工作。实施就业行动计划,扎实开展产业扶贫,深入推进消费扶贫。 (九)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7.在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中,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岗位,扩大博士后岗位规模,其劳务费用和有关社保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支持高校毕业生短期就业。 18.依托国家高新区设立大学生就业实训基地,开展创业培训,建立见习岗位等,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性紧迫性,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为高校、科研院所恢复正常科研秩序以及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二)健全协同联动的落实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联动,强化跨部门协同,充分调动科技界、各类创新主体等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共同推动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工作合力。各地方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加强协调,加快部署启动,确保年内取得成效。 (三)统筹当前和长远任务部署。立足当前形势和任务要求,及时调整优化重点科技工作部署,加大资源配置、政策措施等重点向支撑复工复产、经济平稳运行倾斜。面向长远,加快推进已经部署的科技项目、平台基地、科技规划、体制改革等重点任务,夯实科技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和产业提升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四)强化政策宣传落实。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科技园区要把落实政策作为工作重点,大力开展援企稳岗、复工复产、人才激励等政策的宣传落实,确保各项政策应落实尽落实,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加强与财税、金融、产业、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强化各类政策对科技创新的引导支持,争取有新的政策突破。 (五)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注重用好存量资金,争取增量资金,通过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为科技支撑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提供保障。加大对湖北等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大科技创新资源援助力度。拓展各类资金投入渠道,引导社会资本、金融投资等加大投入。 (六)注重奖惩并重。对于在支撑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彰奖励、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总结梳理一批在复工复产、支撑经济发展方面成效显著的地方、园区和企业典型案例,做好宣传推广。对于敷衍塞责、不担当不作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印发《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基〔202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对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解决我国基础研究缺少“从0到1”原创性成果的问题,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制定了《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落实。 科 技 部 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中 科 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切实解决我国基础研究缺少“从0到1”原创性成果的问题,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对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考虑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兴起,国际竞争向基础研究竞争前移,科学探索不断向宏观拓展、向微观深入,交叉融合汇聚不断加速,一些基本科学问题孕育重大突破,可望催生新的重大科学思想和科学理论,产生颠覆性技术。加强“从0到1”的基础研究,开辟新领域、提出新理论、发展新方法,取得重大开创性的原始创新成果,是国际科技竞争的制高点。“从0到1”原创性突破,既需要长期厚重的知识积累与沉淀,也需要科学家瞬间的灵感爆发;既需要对基础研究进行长期稳定的支持,也需要聚焦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进一步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战略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围绕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以人为本、深化改革、优化环境、稳定支持、创新管理,强化基础研究的原创导向,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努力取得更多重大原创性成果,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基本原则。 突出问题导向。围绕基础前沿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科学问题,坚持需求导向和前瞻引领。从国家战略需求出发,强化重点领域部署,鼓励跨领域、跨学科交叉研究,形成关键领域先发优势。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创新人才评价制度,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注重青年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培育,激发青年人才创新活力。不唯帽子、不唯名气、不唯团队大小。 注重方法创新。适应大科学、大数据、互联网时代科学研究的新特点,注重科研平台、科研手段、方法工具和高端科学仪器的自主研发与创新,提高基础研究原始创新能力。 优化学术环境。遵循基础研究的规律与特点,推动基础研究分类评价,探索支持非共识项目的机制。鼓励自由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更多学术自主权。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勇于创新、敢于啃硬骨头和学术民主、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 强化稳定支持。优化基础研究投入结构,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科技计划等,对关系长远发展的基础前沿领域加大稳定支持力度,努力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二、优化原始创新环境 (三)建立有利于原始创新的评价制度。一是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对人和创新团队的评价,注重评价代表作的科学水平和学术贡献,让论文回归学术,避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二是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新的评价制度。坚持定期评估和分类考核制度。将完成国家任务情况和创新效能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质量和学术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制度。三是建立促进原创的基础研究项目评价制度。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注重评价代表性成果水平;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和应用价值。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评价试点。 (四)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布局基础研究。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结合国际一流科研机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遵循科研活动规律,自主布局基础研究,扩大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学科布局和科研选题自主权。鼓励科学家围绕重要方向开展长期研究,不追热点,把冷板凳坐热。鼓励和支持科学家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挑战最前沿科学问题,在独创独有上下功夫,努力开辟新领域、提出新理论、设计新方法、发现新现象。推动科教融合,围绕重大科技任务加强科研育人。 (五)改革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形成机制。根据改革完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的有关要求,完善国家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形成机制,在指南编制方式、有效竞争、开放性、项目评审机制、评审专家队伍建设等方面完善基础研究项目形成方式和管理方式。充分重视科学研究过程的灵感瞬间性,对原创性课题开通项目申报、评审绿色通道,建立随时申报的机制。对于在重大原创性突破研究过程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实行滚动立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对港澳机构开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进一步研究向港澳特区科研人员开放基金项目申请的具体方案并逐步实施。 (六)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深化政府间科技合作,建立国际创新合作平台,联合开展科学前沿问题研究。加大国家科技计划开放力度。鼓励国际科研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七)加强学风建设。提倡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坚持严谨、求实的良好作风,力戒浮躁张扬之风,树立诚信、严谨的正确导向,弘扬爱国奉献、诚实守信、淡泊名利的科学精神。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责任人开展失信惩戒,加大对科研造假等学术不端的惩治力度。 三、强化国家科技计划原创导向 (八)强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原创导向。稳定支持各学科领域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对数学、物理等重点基础学科的支持,稳定支持一批基础数学领域科研人员围绕数学学科前沿问题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夯实发展基础。坚持自由探索、突出原创,科学问题导向和需求牵引并重,引导科学家将科学研究活动中的个人兴趣与国家战略需求紧密结合,实现对科学前沿的引领和拓展,全面培育源头创新能力。坚持学科建设的主方向,推进跨学科研究,强化学科交叉融合,培育新的学科发展方向。稳定支持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鼓励在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为原创项目开辟单独渠道,采取专家或项目主任署名推荐、不设时间窗口接收申请,探索实施非常规评审和决策模式,着重关注研究的原始创新性,弱化对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可行性等要求,优化完善非共识项目的实施机制。 (九)国家科技计划突出支持重要原创方向。坚持全球视野,把握世界科技前沿发展态势,在关系长远发展的基础前沿领域前瞻部署。在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中突出支持基础研究重点领域原创方向,持续支持量子科学、脑科学、纳米科学、干细胞、合成生物学、发育编程、全球变化及应对、蛋白质机器、大科学装置前沿研究等重点领域,针对重点领域、重大工程等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中的关键数学问题,加强应用数学和交叉研究,加强引力波、极端制造、催化科学、物态调控、地球系统科学、人类疾病动物模型等领域部署,抢占前沿科学研究制高点。创新“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重点专项”的组织模式和机制,加强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研究,支持我国科学家取得原创突破、应用前景明确、有望产出具有变革性影响的技术原型,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前瞻性、原创性的基础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的支持,推动颠覆性创新成果的产生。 (十)国家科技计划突出支持关键核心技术中的重大科学问题。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对关键核心技术中的重大科学问题给予长期支持。重点支持人工智能、网络协同制造、3D打印和激光制造、重点基础材料、先进电子材料、结构与功能材料、制造技术与关键部件、云计算和大数据、高性能计算、宽带通信和新型网络、地球观测与导航、光电子器件及集成、生物育种、高端医疗器械、集成电路和微波器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等重大领域,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四、加强基础研究人才培养 (十一)建立健全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机制。要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真正选对人、用好人。加快培养一批在国际前沿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领军人才,赋予领军人才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经费调剂权、创新团队组建权。重视培养基础研究领域的青年人才,对青年人才开辟特殊支持渠道,重点支持淡泊名利、献身科学、潜心研究的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教育创新,改革培养模式,把科学精神、创造能力的培养贯穿教育全过程。重视素质教育养成,加强基础研究人才创新能力的教育培养,培育一批具有基础研究创新能力的人才。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多方引才引智,广聚天下英才。 (十二)实施青年科学家长期项目。统筹利用现有渠道,聚焦重点研究方向,准备支持一批30—40岁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有志于长期从事科学研究的优秀青年科学家,瞄准重大原创性基础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科学问题,在数学、物理、生命科学、空间科学、深海科学、纳米科学等基础前沿领域和农业、能源、材料、信息、生物、医药、制造与工程等应用基础领域开展基础研究。按方向选人,按人定项目。青年科学家人选由一线科学家推荐。被推荐人根据确定的重点方向提出项目。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承担单位对项目团队成员可实行年薪制等灵活分配方式。 (十三)在国家科技计划中支持青年科学家。抓住中青年时期这一实现原创性突破的峰值年龄,依托国家科技计划培养青年人才。在重点研发计划中加大对35岁以下青年科学家的支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加强对“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资助计划的支持,鼓励青年科学家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构建分阶段、全谱系、资助强度与规模合理的人才资助体系,加大力度持续支持中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加大对博士后的支持力度,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毕业生在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 五、创新科学研究方法手段 (十四)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端通用科学仪器的设计研发。聚焦空间和天文、粒子物理和核物理、能源、生命、地球系统与环境、新材料、工程技术等世界科技前沿和国家战略急需领域,布局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科学前沿研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充分发挥设施的集聚作用,吸引国内外创新资源,促进科技交叉融合,形成国际顶尖科研队伍。培育具有原创性学术思想的探索性科学仪器设备研制,聚焦高端通用和专业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工程化和产业化研究,推动高端科学仪器设备产业快速发展。 (十五)大力支持科研手段自主研发与创新。加大力度支持科研平台、科研手段、方法工具的创新,提升开展原创研究的能力,大力加强实验材料、数据资源、技术方法、工具软件等方面的创新。着力开展高端检测试剂、高纯试剂、高附加值专用试剂研发和科研用试剂研究,加强技术标准建设,完善科研用试剂质量体系。完善科技资源库(馆)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提升科技基础资源整理加工、保藏鉴定以及对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鼓励研发国产高端设计分析工具软件,保证研发设计过程自主安全可控。在重大研发任务中加大对高端试剂、可控软件研发和基础方法创新的支持。 六、强化国家重点实验室原始创新 (十六)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辐射带动作用。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创新平台作用,作为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提出者和组织者,牵头组织全国相关领域的科技力量,发挥集群优势,开展协同攻关,承担起行业领域的辐射带动作用。探索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独立责任主体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任务的机制。 (十七)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长期积累。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围绕孕育重大原始创新、推动学科发展和解决国家战略重大科技问题,在特定优势领域长期持续开展科技创新,在重点学科领域和关键技术领域形成持续创新能力。强化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独立性和自主权,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在重要领域开展前沿探索,提出新方向,发展新领域。加大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聚焦前沿、长期积累、突出原创。 七、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八)推动企业加强基础研究。鼓励企业面向长远发展和竞争力提升,前瞻部署基础研究。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机构合作,共建各类研究开发机构和联合实验室,加强企业实验室与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紧密衔接和实质性合作,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提高企业研发能力。重视企业内部创新环境建设,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培养基础研究人才。发挥国家科技计划的导向作用,在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论证和实施过程中,组织企业家、产业专家和科技专家共同凝练来自生产一线、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重大科学问题,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研项目。 (十九)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切实落实企业研发费用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衔接基础研究和应用需求。做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推动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重大科学问题和技术难题。 八、加强管理服务 (二十)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实施。组建基础研究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加强基础研究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研判基础研究发展趋势、凝练基础研究重大需求,在推进重大工作部署中发挥战略咨询作用。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各类科技计划支持基础研究的资助政策与管理机制。强化中央和地方协作联动。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作用,推动知识产权权属改革,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二十一)加大中央财政的稳定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加大对基础研究的稳定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探索实施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共同组织国家重大基础研究任务的新机制。 (二十二)加大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对基础研究的投入。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制定出台加强地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探索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资助、慈善捐赠等措施,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北京、上海、粤港澳科技创新中心和北京怀柔、上海张江、合肥、深圳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应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力度,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 (二十三)改进管理部门工作作风。科技管理部门要提高站位、做好统筹,坚持“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研管理部门全面提升微观管理服务水平,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努力营造有利于基础研究的科研生态。
科学技术部令第20号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2月23日科学技术部第2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 王志刚2023年3月2日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科技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由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合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行使裁量权,维护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严肃性,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第四条 科技部以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 科技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科技部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科技部各执法职能部门(以下称执法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业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提出处理意见、送达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等。 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依法组织听证。 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执法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处罚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科技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处罚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发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科技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发现受委托组织丧失委托条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宜继续委托情形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解除委托。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九条 科技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科技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科技部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检查等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调查、检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案件的证人或者鉴定人的; (四)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其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过程进行文字记录,并根据行政处罚活动的环节、类别,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 (一)对现场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易引起争议的环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二)对查封扣押财物等直接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科技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由执法职能部门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科技部网站公布。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非主要事项等遗漏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补正;存在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更正。 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执法职能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取的物品、设备、文字、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第二节 立案 第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收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收到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应当进行登记。 科技部其他部门收到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执法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线索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线索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且科技部具有管辖权的,应当予以立案。 经核实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究时效,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予立案情形的,不予立案。对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的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第三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 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胁迫、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三)进入涉案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 (四)对涉案物品、设施、场所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五)对涉案场所、物品、资料进行查封、扣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如实完整记录调查询问的时间和地点、被调查人或者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经过、有关证据情况等。调查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告知被调查人、被询问人。 《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笔录应当由在场的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载明时间。 第二十六条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字样或者相关文字说明。复制件及有关书证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 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注明复制件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复制件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 第二十七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所在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依法对涉案相关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执法人员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记载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返还登记保存物品; (二)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财物;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三)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四)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材料。第四节 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科技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或者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对已被其他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重复查封。 第三十二条 执法职能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查封、扣押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三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间内。 第三十四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三)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五)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他情形。第五节 处罚意见事先告知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受调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可以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前,征求科技部法制机构意见。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第六节 陈述申辩 第三十九条 案件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执法职能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四十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的,应当采纳。听取陈述申辩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七节 听证 第四十一条 科技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 (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六)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所列数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科技部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科技部法制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载明听证的日期、地点等,并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送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 案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依法终止。案件当事人中途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应当准许。 第四十四条 听证由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和一至二名记录员协助主持人进行听证。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派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听证。 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第四十五条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其回避由科技部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六条 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宣读听证纪律; (三)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听证主持人提出有关证据、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出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双方就本案相关事实和认定进行辩论; (六)听证双方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听证笔录应当及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第八节 法制审核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报告、案件材料等送科技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经过听证程序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同时送交对当事人意见和证据复核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科技部法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科技部法制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对应当开展法制审核而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九节 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 第四十九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法制审核且审核通过的,由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科技部党组会、部务会或者其他专题会议,经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认定的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听证、公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审计、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案件办理期限。 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案件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科技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执法职能部门收到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决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载明金额和给付方式。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十六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执法职能部门可以提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总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科技部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如已经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执法职能部门可以提出将已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如未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和违法所得应当由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八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非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第六十条 对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按照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全部款项上缴国库; (二)没有价值或者价值轻微等无法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三)违禁品、危险物品、特殊性质物品等禁止或者不宜流入市场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或者交有关机构进行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干扰、阻挠、拒绝行政执法监督的; (二)被举报、投诉经依法审查被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隐瞒案件事实、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权谋私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科技部视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四)注销行政执法证;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科技部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期限的规定,注明为工作日的,不包含法定节假日;未注明为工作日的,为自然日。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得超过”“不超过”“内”均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2月23日科学技术部第2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 王志刚2023年3月2日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科技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由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合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行使裁量权,维护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严肃性,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第四条 科技部以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 科技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科技部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科技部各执法职能部门(以下称执法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业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提出处理意见、送达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等。 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依法组织听证。 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执法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处罚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科技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处罚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发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科技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发现受委托组织丧失委托条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宜继续委托情形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解除委托。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九条 科技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科技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科技部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检查等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调查、检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案件的证人或者鉴定人的; (四)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其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过程进行文字记录,并根据行政处罚活动的环节、类别,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 (一)对现场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易引起争议的环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二)对查封扣押财物等直接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科技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由执法职能部门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科技部网站公布。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非主要事项等遗漏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补正;存在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更正。 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执法职能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取的物品、设备、文字、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第二节 立案 第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收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收到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应当进行登记。 科技部其他部门收到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执法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线索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线索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且科技部具有管辖权的,应当予以立案。 经核实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究时效,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予立案情形的,不予立案。对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的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第三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 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胁迫、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三)进入涉案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 (四)对涉案物品、设施、场所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五)对涉案场所、物品、资料进行查封、扣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如实完整记录调查询问的时间和地点、被调查人或者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经过、有关证据情况等。调查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告知被调查人、被询问人。 《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笔录应当由在场的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载明时间。 第二十六条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字样或者相关文字说明。复制件及有关书证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 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注明复制件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复制件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 第二十七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所在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依法对涉案相关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执法人员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记载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返还登记保存物品; (二)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财物;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三)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四)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材料。第四节 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科技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或者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对已被其他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重复查封。 第三十二条 执法职能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查封、扣押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三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间内。 第三十四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三)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五)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他情形。第五节 处罚意见事先告知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受调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可以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前,征求科技部法制机构意见。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第六节 陈述申辩 第三十九条 案件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执法职能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四十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的,应当采纳。听取陈述申辩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七节 听证 第四十一条 科技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 (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六)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所列数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科技部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科技部法制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载明听证的日期、地点等,并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送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 案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依法终止。案件当事人中途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应当准许。 第四十四条 听证由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和一至二名记录员协助主持人进行听证。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派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听证。 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第四十五条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其回避由科技部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六条 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宣读听证纪律; (三)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听证主持人提出有关证据、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出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双方就本案相关事实和认定进行辩论; (六)听证双方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听证笔录应当及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第八节 法制审核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报告、案件材料等送科技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经过听证程序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同时送交对当事人意见和证据复核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科技部法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科技部法制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对应当开展法制审核而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九节 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 第四十九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法制审核且审核通过的,由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科技部党组会、部务会或者其他专题会议,经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认定的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听证、公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审计、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案件办理期限。 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案件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科技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执法职能部门收到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决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载明金额和给付方式。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十六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执法职能部门可以提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总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科技部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如已经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执法职能部门可以提出将已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如未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和违法所得应当由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八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非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第六十条 对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按照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全部款项上缴国库; (二)没有价值或者价值轻微等无法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三)违禁品、危险物品、特殊性质物品等禁止或者不宜流入市场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或者交有关机构进行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干扰、阻挠、拒绝行政执法监督的; (二)被举报、投诉经依法审查被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隐瞒案件事实、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权谋私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科技部视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四)注销行政执法证;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科技部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期限的规定,注明为工作日的,不包含法定节假日;未注明为工作日的,为自然日。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得超过”“不超过”“内”均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3月1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发布,现对其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特别是2020年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实现“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扰乱了国家专利工作秩序。为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源头上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改,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根据第75号局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至2020年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了排查处置。然而,近来又出现了一些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且行为变化多样、屡禁不止。为了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打击和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制定并发布《办法》,作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的补充,对申请专利行为进一步予以规制。二、主要内容解读《办法》共八条,分别对制定依据、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表现形式、审查程序、救济途径、相关处理措施和施行日期作了规定。(一)《办法》制定依据《办法》第一条明确“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阐述了立法宗旨,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上述规定为制定《办法》,打击和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二)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界定首先,《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给出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基本定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都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其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非穷举式列举。1.关于“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是指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经过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多件专利申请,无论这些专利申请是同时提交还是先后提交的,既包括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拼凑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也包括对不同设计特征或要素原样或细微变化后,进行简单拼合、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申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并不包括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允许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形。2.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其中“编造、伪造或变造”主要指编造、伪造不存在的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技术效果等行为;或者对已有技术或设计方案加以修改变造后,夸大其效果,但实际无法实现该效果的行为。3.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是指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数量或内容明显超出了申请人、发明人的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例如:某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大量专利申请,但经查证,该公司没有参保人员和实缴资本,实际为无科研投入、无研发团队、无生产经营的空壳公司。4.关于“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是指没有科研人员实际参与,仅利用计算机手段随机、无序地形成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不是真实的创新活动。例如,提交的多件申请内容完全是利用计算机技术随机生成的技术方案、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5.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是指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申请人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故意将本领域常规的或者本可以通过简单步骤实现的技术路线或设计方案复杂化处理,但实际上并没有实现技术改进和设计改进,尤其是通过罗列大量、细微非必要技术特征形成的权利要求,本质上毫无必要地缩限了保护范围。6.关于“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是指为逃避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故意通过注册多个公司、利用多个身份证件号码或使用多个公司地址而将本属于同一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从时间、地点、申请人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散提交的行为。7.关于“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出于非市场竞争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行为。例如,某机构或个人将审查期间的专利申请或获得授权后的专利进行批量转让,且转让人所持有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与其经营业务没有必然关联;或者受让人明显不是出于技术实施或其他合理法律目的受让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行为。二是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行为。实践中发现存在出于不正当利益目的,将未对发明创造作出贡献的人变更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情况,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8.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以及无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直接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以及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提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三)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专门审查程序,无论是在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实审、复审程序中,还是在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得知,并初步认定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都可依据本《办法》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或法律手续办理请求,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于初步认定不服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并提交充分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相关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被视为未提出。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依法驳回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四)相关法律救济途径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将在充分考虑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秉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审查原则进行处理。经申请人意见陈述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纳入正常审查程序继续审查。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有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五)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其他处理措施《办法》分层次、分主体明确了对存在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理措施,以及处理部门和处理机关。其中:第五条明确了对存在第二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有证据证明存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对其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进行处罚。如发现其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进一步强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中的相关规定,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不予减缴专利费用、要求进行补缴的基础上,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所有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对于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如其行为依据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直流电阻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等19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和2021年第1号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修改单发布实施。 序号 编号 名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1 JJG2051-2021 直流电阻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 2021-02-23 2021-03-01 代替 JJG2051-1990 2 JJF1182-2021 计量器具软件测评指南 2021-02-23 2021-08-23 代替JJF1182-2007 3 JJF1890-2021 直线度测量仪校准规范 2021-02-23 2021-08-23 4 JJF1891-2021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校准规范 2021-02-23 2021-08-23 5 JJF1892-2021 气腹机校准规范 2021-02-23 2021-08-23 6 JJF1893-2021 (0.2~40)GHz电磁兼容喇叭天线校准规范 2021-02-23 2021-08-23 7 JJF1894-2021 半导体管特性图示仪校准仪校准规范 2021-02-23 2021-08-23 代替 JJG838-1993 8 JJF1895-2021 半导体器件直流和低频参数测试设备校准规范 2021-02-23 2021-08-23 代替 JJG725-1991 9 JJF1896-2021 肌电及诱发反应设备校准规范 2021-02-23 2021-08-23 10 JJF1897-2021 30MHz~1GHz测量天线校准规范 2021-02-23 2021-08-23 11 JJF1898-2021 波形监视器校准规范 2021-02-23 2021-08-23 代替 JJG120-1990 12 JJF1899-2021 电磁混响室空间场强评价方法 2021-02-23 2021-08-23 13 JJF1900-2021 停车场电子计时装置检定仪校准规范 2021-02-23 2021-08-23 14 JJF1901-2021 指针式精密时钟校准规范 2021-02-23 2021-08-23 代替 JJG106-1981 15 JJF1902-2021 时间间隔发生器校准规范 2021-02-23 2021-08-23 代替 JJG723-2008 16 JJF1903-2021 冲击响应谱试验机校准规范 2021-02-23 2021-08-23 17 JJF1904-2021 差分式加速度传感器放大器校准规范 2021-02-23 2021-08-23 18 JJF1905-2021 磁通计校准规范 2021-02-23 2021-08-23 代替 JJG317-1983 (试行) 19 JJF1906-2021 恒定磁场线圈校准规范 2021-02-23 2021-08-23 20 2021年第1号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修改单 对JJG 2087-90《直流电动势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个别内容进行修改的修改单 2021-02-23 2021-03-01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2月25日
2018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科研管理改革向纵深推进,创新活力不断释放,科技创新实力稳步提升,有力推动了高质量发展。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是决胜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之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加快跻身创新型国家行列,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政治性是第一属性、讲政治是第一要求,坚定政治信仰和政治立场,进一步提高担当政治使命、履行政治责任、增强政治能力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提高新时代推动科技改革发展的本领和能力。 深入学习领会和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深刻理解“创新驱动是国策”“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科学内涵和“把科技发展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的重大意义,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确保2020年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综合创新能力排名进入世界前15名,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深刻把握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明确新时期科技工作思路 当前,全球科技创新密集活跃,带动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快速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升级进入关键阶段,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忧、忧中有机,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迫切要求大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作用,以强大创新能力为国家应对风险挑战、把握战略机遇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未来一个时期,科技工作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的新时代中心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指导科技工作。 坚持以提升核心创新能力为重点加速创新型国家建设。大幅增强源头创新能力、技术创新引领能力和融通创新能力,以更加高效协同的国家创新体系推动我国加快迈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使科技创新成为国家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决定性力量。 坚持高质量科技供给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坚持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科技创新的重大牵引,聚焦创新突出短板和关键瓶颈,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大幅提升科技产出质量和转化效率,推动产业链再造和价值链提升,加速建设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现代化经济体系。 坚持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科技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强民生领域科技创新,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三大攻坚战,让科技创新成果更多为人民所及、所享、所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坚持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建立健全以信任为前提、以激励为核心、以诚信为底线的科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引导科研人员弘扬科学家精神,坚守科研伦理和道德,增强使命感,潜心研究、多出高质量原创成果。 坚持深化改革持续优化创新生态。突出“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要求,坚持不懈把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向深入,投入更多精力、下更大气力狠抓改革任务落实,加强、优化和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加速推进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创新友好的法律政策文化社会生态环境。 坚持全球视野谋划推动更高水平的开放创新。以更有力的措施破除制约开放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以坚定的信心推动全方位科技开放合作,积极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不断提升参与和引领全球创新治理能力。 2019年科技工作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以全面提升创新能力为主线,把握主动,保持战略定力,以更强的紧迫感攻坚克难,狠抓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狠抓改革任务和政策落实,着力加强基础研究,着力优化人才发展机制,着力提高成果转化能力,着力扩大开放创新,着力营造优良创新环境,全面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加快迈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提供强有力支撑,以优异科技创新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三、加强宏观统筹,系统谋划世界科技强国建设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系统研究科技工作的思路、政策和重点,强化科技创新的战略谋划和系统布局,在关系战略安全、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加强前瞻部署,进一步增强发展和创新主动权。 (一)启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编制。做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评估和总结。以建设现代化强国的重大需求为牵引,启动面向2035年的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编制工作。坚持开门编规划,调动科技界、产业界和社会各界力量,广汇众智、凝聚共识,以全球视野、全局思维系统谋划新时代科技创新的指导方针和总体思路,突出目标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提出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的科技改革发展重大任务和战略举措。同步推进第六次国家技术预测和《“十四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前期研究工作。 (二)系统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战略研究,把握国家创新体系演化发展规律,紧扣新时代国家发展的重大需求,谋划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路径和重点措施。进一步明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和运行机制,健全分类精准支持措施,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创新要素顺畅流动。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强化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增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深入推动科研院所改革,引导科研院所精干化、高效化发展。开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措施的评估总结,提出下一步指导意见。 (三)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产业安全以及制约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快启动一批示范攻关项目,集成优势创新资源、科研精锐力量开展攻关。加快完善目标导向的任务形成机制,综合运用定向委托、定向择优、面向社会公开张榜等多种方式,选择优势研发团队,完善并行支持机制和多元化项目资助方式,加强里程碑关键节点考核。 (四)全面加强基础研究。突出“从0到1”的原创导向,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前瞻部署,探索非共识项目评审机制,大力推动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研究。组织实施一批长期性基础研究项目,支持开展长周期、高风险的原创性研究,精简基础研究项目管理流程。围绕“明确资助导向、完善评审机制、优化学科布局”,深入推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改革。推进基于全新资助导向的分类申请和评审试点,深入研究探索负责任、讲信誉、计贡献的智能辅助分类评审机制和源于知识体系逻辑结构、促进知识与应用融通的学科布局。完善多元投入机制,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社会捐赠等方式,鼓励引导地方、企业、社会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加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促进科研设施仪器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 (五)做好重大科研任务接续衔接。强化科技重大专项责任机制,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落实配套政策和措施,启动部分重大专项接续布局论证工作。全面部署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进一步明确实施主体、任务目标和考核机制,切实将任务和目标聚焦到补短板、挖潜力、增优势的关键点上。统筹做好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与科技重大专项的接续互补,共同构建面向2035年的科技攻关重大任务完整布局。 (六)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抓紧布局国家实验室,形成国家创新体系的核心和龙头。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改革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创新能力强的专业化分工布局。高标准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完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布局。加强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推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和科技资源库(馆)建设,提升科技资源支撑保障能力。 四、大力提升创新能力,强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 以提高科技创新供给质量作为主攻方向,系统布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围绕创新链配置资金链、完善政策链,抢占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先机,打造创新发展加速度,有力支撑民生改善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一)加快建立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现代技术体系。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技术、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大数据技术、新材料技术、现代交通技术、空天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落地。研究制定《国家生物技术发展战略纲要》,推动生物技术领域重大项目实施和基地平台布局,抢占生物技术及产业发展战略制高点。加快推进深部战略资源探采,加强国家资源安全的科技支撑。加快发展海洋主体观测、海洋战略性资源开发和极地观测/监测技术与装备,引领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权益保障。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增材制造、清洁生产技术,加强基础零部件、基础工艺、基础材料、基础制造装备开发,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发布《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推动开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 (二)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发展。部署农业农村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推动取得一批农业原创性科技成果。加强农业农村领域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强化农业领域持续创新能力。建设一批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培育一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打造若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建立健全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科技超市等科技服务模式,强化星创天地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建设创新型县(市),构建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实施科技扶贫“百千万”工程,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在贫困地区推广应用,强化科技资源精准服务,组织动员全社会科技力量,深入脱贫攻坚一线,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三)加强绿色技术和民生科技创新。积极建设绿色技术银行,加快推进市场导向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固废资源化、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控、脆弱生态修复、化学品风险防控等领域科技创新。推动实施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实施科技冬奥2022行动计划,高质量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加强社会治理领域技术开发和应用,推进公共安全、新型城镇化、文化体育等领域科技创新,推进智慧社会建设。加强癌症、心脑血管等重大疾病防治研究,大力开展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等重大产品攻关。加强人口老龄化科技支撑,提升新发突发人类重大传染病的科技应对能力。严格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和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 (四)加快培育集聚高端科技人才。按照国家整体人才战略布局,优化人才项目支持结构和总体布局,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强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突出“高精尖缺”导向,研究制定引才规划和国别策略。充分发挥外国人才工作许可和人才签证制度吸引人才的功能,以更大力度引进海外高层次专家,把人才智力引进更好地融入科技创新事业全局。提升国家重点引智平台建设水平,探索建立吸引集聚外国顶尖科学家、团队的有效机制。推动建立外国科学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战略研究、任务布局、项目管理、任务承担等工作机制,加大急需紧缺人才国际培训支持力度。 (五)建立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体系。建立健全科技军民融合发展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军民融合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科技军民重点专项,推进国家科技军民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海洋等重点领域科技军民融合发展。开展军民融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试点。推进标准工作军民融合。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政策法规建设。 (六)提升区域协同创新水平。协同推进北京、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组织编制支持雄安新区开放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推动雄安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规划落实。以科技创新引领支撑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强化布局和分类指导,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体制机制创新,制定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落实中央关于东北、中部、西部、海南等重点区域战略部署,加大科技资源统筹和任务推进力度,深入推进东西部科技创新合作。强化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深入推进创新型省份和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强监测评价。完善部省协商机制,推进议定事项和联动工作落实落地,指导地方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七)强化创新开放合作。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顶层设计,开展国别合作研究和布局,深化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内涵,探索科技援外新模式,在优势互补重点领域加强科研合作、人员交流以及基地与平台建设。依托科技伙伴计划等提升与发展中国家科技合作水平,做好第二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等国家重大主场外交科技工作。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与国际社会携手应对气候变化、人类健康、能源安全等共同挑战。扩大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程度,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推进科研经费跨境使用试点,加快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同港澳地区科技创新合作,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稳步推进内地与香港、澳门联合资助计划。 五、狠抓改革任务落实落地,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 尊重创新规律,破除制约创新的思想藩篱和体制机制障碍,狠抓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持续改进科研管理和组织,以激发人的活力为核心坚决推动“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创新生态。 (一)扩大科研主体自主权。加快制定出台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文件。加强科研院所优化布局,加大基础前沿类科研院所的稳定支持。指导科研院所制定机构章程,保障依照章程自主管理运行。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强化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和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强化区域和产业创新的科技服务和支撑。开展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二)强化对企业创新的普惠性支持。加强科技型创新创业,打造双创升级版。以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为抓手,引导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研发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强,牵头、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税收优惠落实力度,推动制定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免除具体办法。通过投贷联动试点、科技创新保险、科技型企业上市等方式,进一步培育科技金融生态。培育全链条创新创业生态体系,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围绕自身优势建设专业化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客深度融通。 (三)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统筹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布局,发挥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扩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规模,开展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探索科技企业投融资对接服务新模式。推广创新券、政府采购创新产品等政策,开展创新创业大赛优秀企业奖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发挥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在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双创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专业化发展,对标国际先进模式,依托高校院所建设一批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四)深入推进科技评价改革。落实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部署,加快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开展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试点,引导科研院所立足职责定位、聚焦使命导向、提升创新能力。加快建立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打破“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坚持评用结合,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健全评审和监督机制。 (五)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快完善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按不同权限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平台效能。优化完善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加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统筹协调。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精简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简化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严格执行任务书的评价考核约定,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增强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优化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 (六)加强科技监督和科研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科技监督体系,加强监督统筹,完善科技监督年度计划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推动精简检查和结果共享互认,压实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监督职责和项目承担单位日常内部管理监督职责。健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机制,加快建设覆盖全国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加大对违规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制定出台加强科技界作风学风建设文件,营造科学严谨务实奉献的科研氛围。 (七)完善政策法规环境。强化各创新领域政策法规的战略研究和前瞻谋划。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修订工作,强化新时期科技创新的法律保障。加快推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立法工作,加强对基因编辑、人工智能、合成生物学等前沿领域技术研发的规制,有效应对伦理挑战和安全风险。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完善配套政策和细则。完善科普政策,鼓励科普创作和科研机构、大学向社会开放,加大科普基地建设,提升科普宣传能力,大幅提升公民科学素养。 (八)推动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加快实施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帽子多、牌子多等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绿色通道”改革试点。履行好国家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科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加强科技体制改革任务台账管理,围绕中央科技创新政策文件落实,开展动态跟踪,强化督查问效。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法人责任,推动高校院所加快制订、修订本单位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将科技成果转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教学科研人员出国等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六、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紧紧围绕政治机关定位,强化政治建设,突出政治引领,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自觉接受驻部纪检监察组监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与驻部纪检监察组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快机构职能转变,全面提升科技管理干部队伍能力和水平,为落实党和国家科技创新决策部署提供保障。 (一)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守“中央和国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于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指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作为检验政治建设成效的标准,确保党中央政令在科技部畅通,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认真贯彻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牢固树立尊崇和维护党章的意识,弘扬崇尚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的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 (二)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脑入心。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作为必修课,学以致用、以用促学。推动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向深里走、向实里走、向心里走,不断深化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的理解和把握,进一步形成推进科技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三)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提升抓党建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强化书记意识和班子政治责任,落实“述职述党建、评议评党建、考核考党建、任用看党建”要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层层落实。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干部党性锻炼,充分发挥党内政治生活的熔炉作用。 (四)扎实推进作风建设。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批示精神,以钉钉子精神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整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反对懒政、庸政、怠政和“推绕拖”等现象。坚持“四讲四倡导”,坚持“人本分、有本事、能成事”的传统和导向,引导党员干部争做“忠诚、担当、专业、务实、守正”的科技管理干部,巩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五)强化纪律建设和纪律监督。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继续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把纪律挺在前面,抓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贯彻。以纪律建设为抓手,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强化警示教育,真正汲取教训、自省自警,切实强化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加强纪检组织自身建设,完善纪检工作制度,不断提高纪检干部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 (六)提高国家科技管理体系整体效能。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的指示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紧扣“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主线,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进一步推动部机关各司局按“三定”规定要求全面履职到位,加强协调配合,提升运行效能。积极稳妥推进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进一步提升支撑机关履职和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能力。强化部门与地方科技工作的顺畅对接、上下贯通,推进国家层面科技创新总体布局与各地区科技创新实际工作有机融合,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和区域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七)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科技管理干部队伍。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对干部人事工作的新要求,改进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做好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稳步加快开展不同层级干部的选拔配备,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组织保证。落实中央全面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扎实开展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干部考察等工作,对干部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开展提醒函询诫勉,加强警示教育。以和谐稳定、规范有序为目标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加强对部系统三支干部队伍的分析,把握干部人事工作规律,提高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 2019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科技统计是支撑服务科技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全国科普等十一项统计制度的函》(国统制〔2018〕196号)要求,按照《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科技部组织开展2018年度全国科技统计调查工作。 一、调查内容 (一)综合科技统计调查。 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活动统计调查,包括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信息和文献机构、县属研究与开发机构统计调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其他非企业单位的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统计调查; 2.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和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跟踪调查等。 (二)专项科技统计调查。 共9项,包括:国家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调查制度、产业基地集群类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技术市场统计调查制度、全国科技成果统计调查制度、海峡两岸科技交流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全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全国科普统计调查制度。 二、组织实施 2018年度全国科技统计调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方式开展。 (一)综合科技统计调查。 由科技部战略规划司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安排如下: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活动统计调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 2018年11月—12月 培训和布置; 2019年1月—2月 基层填报; 2019年2月—3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表、审核与汇总; 2019年3月—4月 全国审核与汇总。 (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1) (二)专项科技统计调查。 由科技部相关司局、事业单位分别组织实施,2019年6月前完成数据采集、审核与汇总。(具体分工见附件2)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2018年度全国科技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联系人:科技部战略规划司创新调查与统计处 侯丽珠 010-58881608 张 洁 010-58881665 附件:1. 2018年度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2. 2018年度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工作任务分工 科 技 部 2019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2018年度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一、调查项目及调查表的种类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活动统计调查。 1.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调查表; 2. 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调查表。 (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表。 二、统计调查范围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活动统计调查。 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调查表统计范围:有法人地位的政府部门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有法人地位有R&D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转制为事业单位的研究机构(各级地方科学院所属非独立的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所,由所在院统一填报); 2. 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调查表统计范围:转制为企业有法人地位的研究机构。 (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表统计范围:经科技部批准、验收不满3年的973计划和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等。 三、调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与分工。 由科技部设计和制发各类调查表、科技统计工作文件和数据审核要求,部署在线调查平台并组织培训,具体业务工作由国家科技统计数据中心、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统计与分析研究所和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科技统计信息中心共同承担。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为主,实施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活动统计调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要按照科技部的要求,做好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的布置、培训、数据采集、审核以及调查结果的汇总和报送等各项工作。实施调查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科院、社科院所属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通过国家数据审核验收后,可按照要求,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布置调查工作时,应保证基层单位有足够的填报时间,一般不要增加新的调查指标,尽量减少基层负担; 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活动调查、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调查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数据或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自留或抄报各级管理部门的份数自定。对于基层单位统计调查数据的保密和管理工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数据质量控制。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科技统计人员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调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向上一级反映求得解决,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经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核后的调查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审核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与各部门协商解决。 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科院、社科院及有关单位积极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做好以下工作: 1. 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布置调查工作,并协助审核所属基层单位的调查数据。中科院所属基层单位的调查数据须经中科院审核后,再导入国家科技统计在线调查平台; 2. 由于北京地区的国务院部门、中科院、社科学院及有关单位所属基层单位较为集中,请上述部门协助北京市科委做好北京地区所属基层单位的统计调查工作。 四、数据采集流程 统计调查工作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1. 培训和布置(2018年11月—12月); 2. 统计调查单位在线填报(2019年1月—2月);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线审核与汇总(2019年2月—3月); 4. 全国在线审核与汇总(2019年3月—4月)。 五、数据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以下时间分期分批报送数据及相关资料,参加全国审核(具体审核地点和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2019年3月28日-3月29日:西藏、宁夏、海南、重庆、青海、贵州、新疆。 2019年3月30日-3月31日:河北、吉林、内蒙古、甘肃、云南、安徽、广西。 2019年4月1日-4月2日:天津、黑龙江、江西、山西、福建、河南、陕西。 2019年4月3日-4月4日:浙江、辽宁、湖南、湖北、江苏、山东、四川。 2019年4月8日-4月9日:上海、北京、广东。 六、数据利用及共享 1. 各地区、各部门应充分重视并开发利用统计调查所获得的信息资源,研究和分析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问题,使其在管理和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2.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科院、社科院及有关单位可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协助相关省市对直属机构调查数据进行管理,对归口行业的汇总数据可按照需求申请利用; 3. 科技部通过国家科技统计在线调查平台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开放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功能,各地区可自行查询利用。 附件22018年度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工作任务分工 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内容及分工如下: 1. 全国科普统计调查,由科技部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司组织实施; 2.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调查,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组织实施; 3. 国家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调查、产业基地集群类综合统计调查、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技术市场统计调查由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组织实施; 4. 海峡两岸科技交流统计调查,由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组织实施; 5. 全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统计调查,由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组织实施; 6. 全国科技成果统计调查,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组织实施。
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2018年度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和组织填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报告的通知》要求,结合《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关于填报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填报对象按照项目实施周期对2017-2019年度需提交年度报告的项目进行遴选,共需提交年度报告的项目有90个,其中高新社发领域44个,农牧科技领域29个,软科学领域17个(各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二、报送要求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填写《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报告(模板)》(附件2),于2019年12月10日前将签字盖章完整的纸质版及电子版(PDF)报送至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由自治区生产力促进受理并审核。 三、有关事项处理项目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况,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并根据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批。必要时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可组织专家评议提出调整或终止建议。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项目处理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等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处理决定:(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二)目标任务、研究方向、执行进度需做重大调整的;(三)经费使用调整超过项目承担单位可调整范畴的,自筹经费、实施条件不能落实的;(四)技术引进、国内(际)合作等科研任务发生重大变故的;(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六)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必须调整终止的事项。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除不可抗因素外),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清查处理后,报专业管理机构审查。专业管理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由专业管理机构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并监督落实。四、监督管理自治区科技厅对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年度报告工作过程进行监管。单位或个人对项目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由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异议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五、联系方式项目受理单位: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王岩、耿聪聪、梁小龙联系电话:0891-6837871、6832142电子邮箱:xzppc@163.com附件:1、2017-2019年度需提交年度报告自治区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清单2、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报告(模板)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2019年11月19日
民生无小事。西藏昌都市自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以来,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加强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和转化应用,弥补民生科技短板,加大科技扶贫开发力度,充分激发基层创新活力,极大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近年来,昌都市充分发挥科学普及工作职能,利用各新闻媒介,发挥网络平台等新媒体作用,认真做好科技下乡工作,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和科技宣传周各项活动,在昌都市康巴传媒电视台开设科普专栏,完成昌都市“互联网+科普(手机报)”工作,面向农牧民群众、青少年、基层科技工作者等,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工作。 仅2018年,昌都市在各类科普宣传活动中,共发放宣传资料、科普书籍和手册6500余份,群众健康咨询和义诊1000余人次,受益人数达3万余人,积极营造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浓厚氛围。 与此同时,昌都市大力推进科技扶贫,为贫困群众谋致富出路,多措助力脱贫攻坚。通过11县区的积极筹措和大力协助,截至2019年7月底,昌都市已完成268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科普配套工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争取到科普书籍、科普包等价值108.9万余元的科普资料;为类乌齐、丁青两县60余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发放种植养殖技术相关书籍共1.3万余册,完成《昌都市卡若区藏药材种植基地》建设项目,落实自治区强基惠民送科技行动项目9个。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为增强基层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昌都市借力科技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在科技特派员工作方面,昌都市选派科技特派员2000多名,组织农牧民开展技术培训7万多人次,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18个,领办创办经济实体71个,带动农牧民增收3770.2万元。科技特派员已成为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牧民科学素质等方面的重要力量。在“三区”人才方面,选派100多名科技人员到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服务,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了340次实用技术培训,发放藏汉双语培训资料3000余份。 同时,轮训科技特派员1260人,使得县区覆盖率达100%,乡镇覆盖率达94%。
日前,西藏自治区农科院举办“三区”科技人才培训班,来自西藏基层农牧民及农科院一线科技人员共90名学员参加结业典礼。 此次培训班全程以藏汉双语授课,解决了来自基层的科技人才在学习上的语言障碍,同时还建立了考勤制度,加大对培训人员作风、纪律、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力度,全力解决学员们的生活问题,确保 “三区”科技人才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学员们通过专家授课、实地观摩、课堂互动等学习方式,对培训期间的学习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方向、下一步的打算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发言。 通过培训学习,学员们学到了知识、提高了综合素质、收获了技能、拓展了思路、强化了作风意识,无论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升。大家纷纷表示,今后,将学以致用,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西藏农牧科技发展进程中,充分展现西藏科技一线人员的风采,更好地为“三区”农牧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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