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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拉萨市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拉经信发〔2020〕21号各县(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经济功能区经发局: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和区市党委关于绿色发展的要求,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力度,推动全市绿色制造水平提升,根据拉萨市绿色工业专项推进组工作部署,按照《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评价认定办法(试行)》要求,特制定《拉萨市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拉萨市财政局2020年6月16日 附件:《拉萨市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pdf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拉萨市轻工精品评选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拉经信发〔2024〕44号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园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为加快我市轻工业发展步伐,深入实施消费品工业“三 品”战略,推进我市轻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促进 轻工业核心竞争力的快速提升和发展,经市政府专题会研究 同意,现将《拉萨市轻工精品评选认定办法(试行)》印发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拉萨市轻工精品评选认定办法(试行)》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20日附件.docx
各县(区)经信局、各功能园区经发局:为引导企业加大智能化改造投入力度,切实提升企业智能制造水平,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2024年5月6日至5月31日,超过申报时限不予受理。二、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符合《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申报条件》(附件1)。原则上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车间。三、申报材料一是申报企业须认真填写《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申报表》(附件2),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二是申报材料要求A4纸正反面印刷,一式2份胶装成册,另附电子版1份。四、申报程序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要求自行将申报材料报各县区经信部门、各园区经发局。由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负责组织示范智能车间申报工作的审核和推荐工作,对拟推荐企业填写《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汇总表》(附件4),出具正式文件报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五、申报要求(一)严格申报纪律。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并填写《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申报承诺书》(附件3),不按程序申报、弄虚作假、编造骗取评价资格的,一经发现,将连续两年取消申报资格。(二)规范申报程序。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要按照文件规定,严格把关,择优上报。申报资料要规范、完整,复印件必须清晰,否则视为不合格申报材料。(三)积极组织申报。为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无废”治理体系,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要广泛宣传、组织企业进行申报。附件:1.《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申报条件》2.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申报表3.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申报承诺书4.拉萨市示范智能车间汇总表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5月6日 (联系人:李晓珍,电话:15388120786) 附件.docx
各县(区)经信局、各功能园区经发局:根据拉萨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无废细胞”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拉萨市“无废工厂”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2024年2月22日至3月15日,超过申报时限不予受理。二、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符合《拉萨市“无废工厂”建设评估标准》(附件1)。三、申报材料一是申报企业须认真填写《拉萨市“无废工厂”建设申报表》(附件2),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二是申报材料要求A4纸正反面印刷,一式2份胶装成册,另附电子版1份。四、申报程序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要求自行将申报材料报各县区经信部门、各园区经发局。由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负责组织“无废工厂”申报工作的审核和推荐工作,对拟推荐企业填写《“无废工厂”汇总表》(附件4),出具正式文件报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五、申报要求(一)严格申报纪律。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并填写《拉萨市“无废工厂”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3),不按程序申报、弄虚作假、编造骗取评价资格的,一经发现,将连续两年取消申报资格。(二)规范申报程序。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要按照文件规定,严格把关,择优上报。申报资料要规范、完整,复印件必须清晰,否则视为不合格申报材料。(三)积极组织申报。为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无废”治理体系,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要广泛宣传、组织企业进行申报。附件:1.《拉萨市“无废工厂”建设评估标准》2.拉萨市“无废工厂”建设申报表3.拉萨市“无废工厂”申报单位承诺书4.“无废工厂”汇总表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2月22日 (联系人:李晓珍,电话:15388120786) 附件1-4.docx
各县(区)经信局、各功能园区经发局:根据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和《关于组织开展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2024年)》(拉经信发〔2024〕2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入库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符合《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入库标准》(附件1)。二、申报材料一是申报企业须认真填写《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附件2),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附件3)。二是申报材料要求A4纸正反面印刷,一式2份胶装成册,另附电子版1份。三、申报程序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要求自行将申报材料报各县区经信部门和各园区经发局。由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负责组织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入库工作的审核和推荐工作,对拟推荐企业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汇总表》(附件4),出具正式文件报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四、申报时间2024年1月26日至3月15日,超过申报时限不予受理。五、申报要求(一)严格申报纪律。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并填写《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5),不按程序申报、弄虚作假、编造骗取评价资格,一经发现,将连续二年取消申报资格。(二)规范申报程序。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要按照文件规定,严格把关,择优上报。申报资料要规范、完整,复印件必须清晰,否则视为不合格申报材料。(三)积极组织申报。为提升企业创新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做优做精,各县(区)经信局、各园区经发局要广泛宣传、组织企业进行入库申报。同时,鼓励已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的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库。附件:1.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入库标准2.拉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3.相关佐证材料4.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汇总表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1月26日 (联系人:李晓珍,电话:15388120786) 附件.docx
拉经信发〔2024〕2号 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各县区(园区)财政局:为规范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提 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拉财发〔2023〕7号)文件要求,现将拉萨市 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2024年)的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一 、支持方向(一)骨干特色企业培育。支持骨干特色企业培育,对 培育规上企业、企业上台阶、上市挂牌企业、特色优势产业、 新落户拉萨企业给予奖补。 (二)技术改造。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工业企业设备 更新和技改投入给予奖补。(三)信息化建设。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和工业企业上 云,支持企业升级改造信息化网络设施及工业5G应用项目。(四)技术创新。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列入全市创新 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进行奖励。(五)绿色发展。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认定为拉萨市 绿色发展试点企业和拉萨市智能车间(工厂)的企业予以奖 励。二 、申报条件1、在拉萨境内注册且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 营、信用良好、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且主营产品在市内生 产,主营业务在市内开展规模达到20%以上的工业企业。2、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税收减免政策外,年纳税 额、营业收入、利润较上年度为正增长。3、对同一企业重复申报同一项目时年营业收入较前一 年需增长3%(同一项目是指:拉萨市工业企业专项资金申 报指南中五大类15小项)。4、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享受过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苏拉 资金项目除外)。5、企业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 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6、企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等要 求,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7、在拉萨新落户的工业企业,申报项目实际投资500 万及以上(含土地出让金)。8、飞地项目(企业)享受与拉萨市现有企业同等扶持 政策。9、企业在拉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注册登 记 (www.Issmes.cn/index.html)。10、项目完成时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 日。三、申报流程( 一)属地申报。申报主体自愿向项目所在各县区(园 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按要求提供项 目申报资料。(二)审核推荐。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财政部门对推荐项目负第一责任,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对 符合条件的项目在企业申报资料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 章(未填写意见和未加盖公章的项目不予受理),汇总后由 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书 面推荐至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拉 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三)项目评审。市经信局对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 息化部门、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推荐项目进行分类汇总 并建立项目库,专项资金评审工作采取成立评价专家组(从 自治区经信厅专家库中选取)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 展。(四)公示公告。评审结果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批复,市财 政局根据项目批复下达资金。四、工作要求( 一 )申报材料。1、申报主体要严格按照《申报指南》 的要求,整理备齐每个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按照顺序编制目 录、页码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装订成册,如涉及合同发票的 需列分类清单,并将发票附在相应的合同后,申报材料(一 式3份)统 一 采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2、申报材料附 件需与专项资金申报表数据一致,确保佐证材料可充分证明 相关数据指标。3、企业需在申报材料附“企业征信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版)、“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官网下 载 ) 。(二)压实主体责任。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经发现申报单位存在项目、发票、 审计报告作假及联合中介机构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实 行一票否决,3年内不得申报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三)严格审核把关。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 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 会同同级信用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 审查,并对项目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 过场、流于形式。重点审查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 目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支持条件、是否按规定提供审计报告、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对在建项目开展项目真实性审查,重点 审查项目手续是否完备、已投入资金是否真实、项目建设内 容与实际是否相符等。对不严格审核的县区(园区)将在全 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四)加强绩效评价。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各县 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管理要求,对本 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五)申报时间。2024年1月15日--3月31日。(六)联系方式。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李晓珍15388120786 拉萨市财政局刘俊伯15089027404 附件: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拉萨市财政局2024年1月10日 附件1: 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4年)根据《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业企业发展现状, 特制定《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4 年)》(以下简称《申报指南》),作为《管理办法》配套 文件。《申报指南》根据《管理办法》确定的支持范围分类 明确扶持方向、遴选程序、申报或承接主体条件、资金扶持 方式、扶持标准等。一 、骨干特色企业培育(一)加快培育规上企业1.支持条件:按照统计部门统计口径,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首次升规入统。2.支持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加快培育 规 上 企 业 ) ( 附 件1-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 一 ); (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企业征信报告;(6)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7)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6);(8)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二)企业上台阶奖励。 1.支持条件: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 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支持标准: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 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满足条件的企业25万元、50万元、 10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 奖励一次。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上台 阶奖励)(附件1 - 2);(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 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 (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企业征信报告;(6)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7)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6);(8)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三)上市挂牌企业奖励。 1.支持条件:对我市工业企业上市挂牌进行奖励。2.支持标准:对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内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 的我市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申报年度的 上一年度内在香港联交所首发上市的我市工业企业,给予一 次性奖励300万元;对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内将上市企业注 册地迁入我市,且投资我市工业实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 万元;对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内在“新三板”挂牌的我市工 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 内我市“新三板”挂牌工业企业到其他板块上市的,补足奖 励余额。3. 申报材料: (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上市挂牌 企业奖励)(附件1- 3);(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上市挂牌相关证明文件或上市企业注册地迁 入我市相关证明文件;(4)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5)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6)企业征信报告;(7)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6);(8)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9)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四)高原特色轻工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税收减免 政策除外,年纳税额、营业收入、利润较上年度均实现正增 长 )1.支持条件:(1)食饮品制造业(含天然饮用水)。(2)生物医药业(含藏药、中药饮片)。(3)民族手工业(含藏式服装)。(4)农畜产品加工业。(5)金属制品业。 2.支持标准:(1)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食饮品制造企业(含 天然饮用水),其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 2%予以资金扶持,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予以资金扶持, 最高不超过50万元。(2)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生物医药生产类 (含藏药、中药饮片)企业,其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 以内的部分按2%予以资金扶持,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 予以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3)年营业收入30万元(含)以上民族手工业企业, 按其年营业收入5%予以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4)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农畜产品加工企 业,其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2%予以资 金扶持,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予以资金扶持,最高不 超过50万元。(5)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金属制品企业,其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2%予以资金扶持,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予以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 元。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特色优势 产业)(附件1 - 4);(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 (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企业征信报告;(6)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其中,藏式服装营业收入情况 需进行单列);(7)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6);(8)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五)运费补贴。1.支持条件:对食饮品制造业、农畜产品加工业、生物医药业(含藏 药、中药饮片)、民族手工业产品通过航空、铁路、汽车运 输出藏的予以补贴。2.支持标准:对食饮品制造业、农畜产品加工业、生物医药业(含藏 药、中药饮片)、民族手工业产品通过航空、铁路、汽车运 输出藏的,对年度实际产生运费50万元(含)以上的,且 区外销售收入达300万元(含)以上,区外销售收入占总营 业收入超过80%(含),按年度实际产生运费的10%给予 一 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 申报材料: (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运费补贴) (附件1 - 5);(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企业征信报告;(6)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7)承运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8)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6);(9)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六)新增就业人员。1 . 支持条件:(1)新增吸纳拉萨籍人员就业。(2)新增吸纳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3)新增吸纳拉萨籍残疾人就业。2 . 支持标准:对满足上述申报条件的项目,按实际完成额给予奖补, 标准如下:对企业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新增吸纳拉萨籍人员就 业、拉萨籍高校毕业生、拉萨籍残疾人就业,且正常缴纳社 保,按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 30万元;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新增就业 人 员 ) ( 附 件 1 - 6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文件;(4)参保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奖励资金以参保清单为 依据(须出具社保部门盖章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中提供复印 件 ) ;(5)高校毕业生学员工学位证、毕业证,残疾人员工 残疾人证;(6)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 6 ) ;(7)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七)贷款贴息。1.支持条件:对工业企业重点用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等 项目给予贴息补贴。2.支持标准: 针对上述企业予以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按年度实际贷款 支付利息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贴息不超过3年,同一企 业累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信息 化建设)(附件5 - 4);(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文件;(4)项目贷款合同、收款凭证(复印件);(5)贷款银行出具的按贴息后计算的实际应支付利息 金额的证明文件;(6)本年度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及相应付息票据;(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八)新落户拉萨企业。1.支持条件:(1)在拉萨新落户的工业企业,申报项目实际投资500 万及以上(含土地出让金)。(2)项目已按照要求完成备案(核准)。(3)项目需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内竣工并完成验收 工作。2.支持标准:对满足上述申报条件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额给予奖补,标准如下: 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 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 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 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300万元奖补。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新落户拉 萨企业)(附件1-8);(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备案表);(4)项目环境评价批复(或环评备案表、环境影响登 记表);(5)项目环评、能评等手续齐全(项目无相关手续的 需要项目推荐单位做出情况说明);(6)企业节能评估报告;(7)企业征信报告;(8)项目施工许可证(或项目安装测试报告);(9)项目竣工验收报告;(10)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 (11)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包括项目备案开、竣工时间; 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项目备案投入金额;项目实际投入 金额;项目支出明细汇总表;项目固定资产清单;项目支出 明细对应的财务凭证;企业应交税金明细表等);(12)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 附 件 6 ) ;(13)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二、技术改造 1.支持条件:(1)加大我市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改投入,推进环 保、安全生产、传统制造业优化升级,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 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 消 耗 。(2)项目已按照要求完成备案(核准)。(3)项目需在申报年的上一年度内竣工并完成验收工 作。(4)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均不低于200万元。2.支持标准:对满足上述申报条件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额给予奖补,标准如下: 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500万元(含),给 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 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1500万元(含), 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补。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元-2000万元(含), 给予一次性120万元奖补。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150万元奖补。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技术改造) (附件2- 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备案表);(6)项目环境评价批复(或环评备案表、环境影响登 记表);(7)项目环评、能评等手续齐全(项目无相关手续的 需要项目推荐单位做出情况说明);(8)企业节能评估报告;(9)企业征信报告;(10)项目施工许可证(或项目安装测试报告); (1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12)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13)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包括项目备案开、竣工时间; 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项目备案投入金额;项目实际投入 金额;项目支出明细汇总表;项目固定资产清单;项目支出 明细对应的财务凭证;企业应交税金明细表等);(14)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6);(15)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三、信息化建设(一)企业信息化建设。 1.支持条件:(1)企业实施智能化办公、自动化生产、数字化管理 等信息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企业升级改造信息化网络设施及 工业5G 应用项目。(2)项目已按照要求完成备案(核准)。(3)项目环评、能评等手续齐全(项目无相关手续的 需要项目推荐单位做出情况说明)。(4)企业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需在申报年的上一 年度内竣工并完成验收工作。 2.支持标准:项目实施完成并评审验收合格的,对实际投资额100万 元(含)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 不超过200万元。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信息 化建设)(附件3 - 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 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备案表);(6)企业征信报告;(7)项目竣工验收报告;(8)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9)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包括项目备案开、竣工时间; 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项目备案投入金额;项目实际投入 金额;项目支出明细汇总表;项目固定资产清单;项目支出 明细对应的财务凭证;企业应交税金明细表等);(10)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6);(11)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二)工业企业上云。 1.支持条件:工业企业上年度在本地云完成上云的,根据上云服务合 同金额进行奖励。2.支持标准:可予以补贴合同2023年度约定金额并实际支付的30%, 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3.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工业企业 上云)(附件3-2);(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6)提供云服务企业开具的合同、发票;(7)提供支付凭证;(8)企业征信报告;(9)签订的上云服务合同;(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1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 附 件 6 ) ;(12)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 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三)智能车间(工厂)。1.支持条件:被认定为拉萨市智能车间(工厂)的企业。2. 奖励标准:(1)对认定的拉萨市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 元奖励。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绿色发展) (附件3 - 3);(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被认定为拉萨市智能工厂的企业的正式文件复印 件;(6)企业征信报告;(7)企业节能评估报告;(8)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 6 ) ;(9)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四、技术创新(一)创新型类。 1.支持条件:对列入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进行奖励。2.支持标准:对进入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3.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型类) (附件4-1);(2)拉萨市工业企业专项奖励项目申报表及绩效目标 表 ( 附 件 6 )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 一);(4)企业进入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库相关证明文件;(5)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6)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7)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征信报告;(8)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 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9)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五、绿色发展(一)绿色试点企业。1.支持条件:被认定为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 2 . 奖励标准:(1)对认定的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20 万元奖励。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绿色发展) (附件5 - 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被认定为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的正式文件复 印件 ;(6)企业征信报告;(7)企业节能评估报告;(8)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6);(9)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二)无废工厂。1 . 支持条件:被认定为拉萨市无废工厂企业。2 . 奖励标准:(1)对认定的拉萨市无废工厂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 奖励 。 3. 申报材料:(1)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无废工厂) (附件5- 2);(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3)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单;(4)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完税证明;(5)被认定为拉萨市无废工厂企业的正式文件复印件;(6)企业征信报告;(7)企业节能评估报告;(8)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 件 6 ) ;(9)项目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附件7);(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
拉萨市财政局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拉财字〔2023〕7号 各县(区)、园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拉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现印发《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月18日 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 作用,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工业经 济发展水平,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 法》第八条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 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 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 排,用于支持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 升实体经济发展质量等方面的资金。第四条 专项资金规模为每年5000万元,按照填平补 齐的原则,实行滚动使用。专项资金评审工作采取成立评价 专家组(从自治区经信厅专家库中选取)或委托第三方机构 等方式开展。专项资金包括绿色企业认定、智能车间(工厂) 认定等所有的工业企业认定评审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1.在拉萨境内注册且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 信用良好、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2.在拉萨新落户的工业企业,申报项目实际投资500万及以上(含土地出让金)。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注重政策导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自治区、 拉萨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市委、市政府推进工业企业发展 的决策部署和目标。(二)注重突出重点。围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 融合和绿色发展等方面,重点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 核心产品、骨干企业和有示范效应的重大项目。(三)注重绩效优先。实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注重专 项资金使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加大整合统筹 力度,以提高工业企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区分不 同类型、依据项目绩效,确定项目资金安排的标准和额度。(四)注重规范管理。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 报、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管理工作,做到公开透 明、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 建立拉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 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1.审核确定专项资金、评审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年度预 算,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2.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3.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拨付专项资 金;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县(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1.参与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2.会同同级经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拨付、绩效评价 等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经信部门职责。(一)市经信局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工业企业发展需要,制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项目申 报指南;2.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年度专项资金、评审经 费和相关工作经费的预算申请;3.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4.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 划;5.跟踪督促项目实施,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二)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汇总及审核工 作 ;2.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审 核和推荐工作,并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第三章支持方向及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领域:(一)骨干特色企业培育。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促 进全市经济提质发展;支持优势企业、优质项目落户拉萨, 加快延链补链强链,形成产业发展新增长点;支持特色产业 发展,推动产品向高端化和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形成产业发 展新格局;加快培育规上企业,鼓励企业扩大生产经营,提 升市场份额。(二)技术改造。 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新设备,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对现有的落后设备 工艺进行改进提升,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推进工业企业生产 专业化、管理精细化、产品特色化和新颖化发展。(三)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办公、自动化 生产、数字化管理等信息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信息化网络设施,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四)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引进一 批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产业项目和企 业,强化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汇聚、产业升级 中的支撑作用。(五)绿色发展。鼓励企业在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 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方面加大投入,加 快企业绿色化转型步伐。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补助 和以奖代补。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结合年度专项 资金规模确定支持标准,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固定资 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奖励类项目按照同类别项目 给予资金奖励。第四章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重 点支持领域等,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 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均可 按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 县(区)财政部门申报项目。项目申报企业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 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拉萨境内注册且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 信用良好、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且主营产品在市域内生产, 主菅业务在市内开展规模达到20%以上的工业企业。2.在拉萨新落户的工业企业,申报项目实际投资500万 及以上(含土地出让金)。3.符合国家和区(市)产业政策和支持重点,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良好;4.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求;5.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享受过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 目不得重复申报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苏拉 资金项目除外)。6.具体申报条件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下发年度项 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第十六条 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县(区) 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 核项目材料,并对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进行承诺。第十七条 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县(区) 财政部门对本辖区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行文报送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第十八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专家评审、现场 核查等程序选择确定拟扶持项目,并将拟扶持的企业名称、 项目等通过互联网和媒介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 项目列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第十九条 市经信局提出拟支持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 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经信局下达专项资金项 目计划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专项资金。第二十条 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批复(或指标文 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企业。 第二十一条 项目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 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 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县(区)财政部门和县区(园区)经济信 息化部门要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本辖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 · 评价结果随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次年4月底前一并 : 上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第二十三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县区(园区)经 济和信息化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推荐项目进行完整性、 合规性初审并进行分类汇总、建立推荐项目库。专项资金评 审工作采取成立评价专家组(从自治区经信厅专家库中选 取)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评审结果在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 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 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 的重要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 查。第二十五条 项目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资 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经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 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 查。第二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应诚实守信,不得弄 虚作假,严格遵循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流、挤占和挪用专项资 金。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截流、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 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管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六 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拉萨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进程,强化企业在绿色制造中的主体地位,切实把绿色发展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不断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全市绿色制造发展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共赢,根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2018)》,结合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是指依靠创新驱动,在推进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方面成效显著,在绿色发展方面具有试点带动作用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试点企业的申报主体是在拉萨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积极推进绿色制造的工业企业。第四条 试点企业每年认定一次,原则上每三年复评一次。第五条 试点企业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拉萨市绿色工业专项推进组(以下简称“推进组”)负责试点企业的认定、指导和管理。拉萨市绿色工业专项推进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设在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具体承担试点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核、拟认定企业推荐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试点企业的创建培育和审核推荐工作,并协助推进办做好指导、管理工作,合力支持企业建设试点企业,推动绿色制造发展。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七条 申报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试点企业的申报主体是在拉萨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积极推进绿色制造的工业企业。(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三)企业重视绿色发展,注重社会责任,支持环保公益事业。(四)企业具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节能管理水平。企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建立环境监督员制度,环保设施完好,排污口设置规范,相关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物耗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五)厂区环境清洁优美,无裸露地面,绿化率达同行业先进水平。(六)企业符合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要求。(七)企业近两年统计报表无瞒报、虚报、迟报、拒报现象。(八)企业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八条 企业按照《绿色发展试点企业评价认定指标体系》(附件1)的相关标准要求开展创建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自愿申报方式,编制《绿色发展试点企业申报报告》(附件2)。第九条 企业根据当年度试点企业申报通知要求,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第十条 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后,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推进办推荐申报。第十一条 推进办组织开展评审考核,并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第十二条 推进组审核通过后,推进办在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对拟认定试点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第十三条 拟认定试点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之后,由推进办发文公布,予以授牌。第四章 管理服务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试点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工业发展政策扶持资金;优先向自治区、国家推荐申报绿色工厂;予以重点宣传,优先组织参加各类展销展览、宣传推介活动。第十五条 推进办每年开展试点企业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学习培训等活动,并组织专家团队对试点企业给予指导和咨询服务。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评一次,并不定期对试点企业进行抽查。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试点企业后,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推进办有权撤销试点企业称号并收回奖牌:1、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失控;2、企业破产或注销;3、发生严重安全、环保、质量事故;4、发生非正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且处置不力;5、出现其他违纪违法违规情形。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推进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拉萨市绿色发展示范企业评价认定办法
拉政发〔2024〕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功能园区管委会:《拉萨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经十二届拉萨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拉萨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22日拉萨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西藏自治区扩大对外开放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中国(拉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拉萨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126号)精神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拉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23〕19号)要求,结合拉萨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一、大力培育企业主体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开展“激励促进跨境电商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支撑市场主体的培育发展,推进我市市场主体增数量、上规模、提效益。组织开展跨境电商市场主体认定工作,依据企业外贸贡献、营销体系建设、国际物流通道建设、经营管理水平、社会责任等进行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授予“拉萨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二、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跨境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支出费用3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培育发展出口产业促进“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发展。支持培育一批出口潜力较大的日用百货、机电产品、民族手工艺品、生物医药业(藏医药)、食饮品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实力企业,支持企业实施标准化生产,积极开展产品认证,努力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对本地生产型出口企业依据行业划分,每年对行业龙头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四、支持跨境电商物流体系建设支持中尼国际贸易通道建设,加快构建高效便捷的跨境贸易物流体系,打造区域贸易枢纽。支持新建和整合优化现有物流园区、货运场站、边贸仓等设施,着力提升边境口岸、航空港等跨境运输能力。支持企业发展跨境物流、多式联运、供应链服务等,鼓励开设国际物流专线,拓展面向南亚的跨境电商货物中转集散、区域分拨业务,降低物流成本。对企业设立营销物流网点(包括展示中心、批发中心、仓储物流分拨中心、边境仓、零售网点、售后服务中心、生产基地等)发生的场租费、装修费、设备购置费、仓储物流费、网络平台费等按50%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五、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对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投资建设公共海外仓,仓储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配套完善的仓储管理信息化系统和线上信息平台(ERP、WMS系统等),服务拉萨跨境电商或外贸企业8家以上,落地实施并运营3个月以上,对通过认定的拉萨市公共海外仓给予总投资额6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租赁海外仓发生的基础设施费用、租赁费用按50%给予资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六、支持企业赴境内外参展鼓励支持我市各类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支持企业赴国(境)外获取订单、开拓市场,更高水平推进对外开放,根据展会级别、规格类给予资助。对我市自主举办的进口展、区(境)外展给予全额支持。对政府组织团体参展的招商宣传费、展位费、展位搭建费、展品运输费、第三方委托承办费等相关费用给予全额支持,交通费、住宿费由企业自理,每个展会团体参展费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自主参加境内外展会的展位费、展位搭建费、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差旅费(不含公务、会务人员)等方面按照标准给予70%支持,每企业单次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七、支持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出口信保作用,扩大中小微企业信保覆盖面,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或300万美元以上但符合四部委标准认定的小微企业,支持企业自主投保,市商务局按照自治区商务厅全额补贴政策,协助企业办理。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8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八、支持跨境电商金融外汇管理服务支持引进第三方跨境支付企业,鼓励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跨境支付企业落户拉萨,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结算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展跨境电商投融资服务,开发创新信贷产品,运用电商供应链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融资、融通仓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九、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培训机构,每培训班次不低于3天,且每班次不少于10人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年培训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政府部门举办的跨境电商培训交流等活动给予全额支持。十、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对拉萨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费用按照运维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十一、附则本《措施》扶持资金总额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根据每年西藏自治区下拨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区市县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扶持对象与区市相关部门签订“一事一议”协议的,以协议约定事项为准。本《措施》所涉政策扶持事项具体申报通知由拉萨市商务局另行印发。本《措施》中所列金额除注明的币种以外,均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间上级行政单位作出政策调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具体应用问题由拉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各县区、园区、各相关单位:《拉萨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拉萨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拉萨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2月14日 拉萨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激励企业加快提升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藏科领发〔2022〕1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的通知》(拉政办发〔2022〕38号)等有关精神,现设立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市企业研发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企业研发奖励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由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引导、支持、激励全市企业加大研发和经费投入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级、县(区)、功能园区按事财权责任分级负担。第三条 市企业研发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以下原则:——注重引导。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研发管理,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公平普惠。根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情况进行奖励,公平覆盖符合规定的企业。——高效管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会商,建立高效科学的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组成,具体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企业研发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协调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联席会议建立交流通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企业研发奖励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情况,编制奖励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确定奖励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并将拟奖励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等。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根据全市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制定年度奖励资金筹集分配方案并组织兑现,同时组织实施奖励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第七条 市税务局负责向市科技局提供当年和上年度企业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名单、核准研发投入数据等资料。第八条 各县(区)、功能园区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辖企业奖励资金的筹措、预算、兑现、监管等工作。同时,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激励和支持。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对象第九条 企业研发费用奖励以税务部门核准的企业研发投入数为基准,按照基础奖励和增量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扶持: (一)基础奖励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投入总额的2%、3%、4%、5%给予奖励,研发投入总额低于10万元的企业不予奖励。基础奖励比例也可根据奖励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动态调整。(二)增量奖励对连续两年(含)以上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按照年度研发费用增长情况给予追加奖励,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下、10%(含)~20%、20%(含)~30%、30%(含)以上的,分别再给予增长部分2%、3%、4%、5%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累计获得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第十条 申请市企业研发奖励资金的基本条件:(一) 在拉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二) 企业需在拉萨实体入驻,有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研发或制造(服务)在市内的企业;(三)企业当年自主申报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四)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企业研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有新的修订政策依据,从其规定;(五)企业近两年来运行正常,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经济、科技、安全、环保领域等均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规和失信行为。第四章 工作流程第十一条 企业研发奖励工作主要流程为:(一)企业申请。企业自愿申请并填写《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申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区)、功能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集中统一办理申领工作;(二)确定名单。市科技局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当年和上年度企业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名单及数据,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当年市企业研发奖励资金的企业名单;(三)编制方案。市科技局根据审查确定的企业研发投入数据进行测算,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奖励资金筹集和分配方案;(四)公示名单。市科技局将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五)资金下达。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财政局向县(区)、功能园区反馈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兑现奖励资金,并将奖励名单抄送市税务局。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申报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汇算清缴等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不实申报的相关责任。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市企业研发奖励资金后,被有关部门核查认定不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应主动向当地财政部门、税务和科技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企业获得的市企业研发奖励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第十五条 企业获得的市企业研发奖励资金应用于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职工的工资性支出和社保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自觉接受科技、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申请的全过程实行承诺告知制,企业对填报数据和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完全责任,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规范,如违反相关规定,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实施办法(暂行)》处理,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奖励政策实施、资金兑现、信息统计的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奖励资金使用及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应依法依规办事,不得在资金管理工作中违法违规操作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开展后续管理。如涉及当年取得市企业研发奖励资金不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应及时上报市级税务、财政、科技部门,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追回已下拨的企业研发奖励资金。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应主动配合上级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决定适时进行修改或废止。_____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申领表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经税务局部门可的上年度研发投入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本年度研发投入申请基础奖励金额大写金额:申请增量奖励金额大写金额: 企业申请意见 按照《拉萨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我公司拟申请奖励资金。本公司承诺没有弄虚作假,套取政府资金的行为,并愿意为此承担一切责任。企业(盖章):年 月 日县(区)、园区科技部门审核意见企业近两年来运行正常,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经济、科技、安全、环保领域等均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规和失信行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市科技局审核意见备注:市科技局将以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准审核奖励经费额度,企业申请奖励资金依据应以税务部门审核通过的数据为基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功能园区管委会:《拉萨市轻工业发展促进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拉萨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3日拉萨市轻工业发展促进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聚焦“四件大事”“四个确保”,发挥西藏特色资源优势,保障和改善人民群众吃穿住用行等民生需求,助力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拉萨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全面落实自治区和拉萨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区市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加快补齐产业短板,着力提升轻工业比重,构建优势明显、特色突出、质效优良的高原特色轻工产业集群,全面推动拉萨市轻工业成为经济增长重要引擎。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系统观念。认清形势,分析现状,找准拉萨市在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格局中承担的角色,统筹好轻工业与主导产业的资源配置,平衡好经济增长、民生改善、生态环保的发展关系,做到方向聚焦、措施高效、布局科学、功能复合。(二)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创新探索,认识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与薄弱环节,尊重产业发展规律,科学统筹谋划,夯实现有基础,稳步提升规模,坚定信心、坚守恒心、秉承匠心,切实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三)坚持创新驱动。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深化改革、破解矛盾,强化制度创新、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破除制约各类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产业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四)坚持群众需求。谋划推动,积极作为,坚持“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立足西藏特色优质资源禀赋,加快高原绿色产业培育发展,积极研发推广适应高原气候的新型产品,更好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三、发展目标(一)产业规模持续扩大。轻工业促增长、稳就业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成为拉萨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到2025年,规上轻工业产值达到48亿元。规上轻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左右,培育2个左右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轻工业产业集群。(二)质量品牌稳步提升。轻工产品质量水平进一步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更加现代高效。到2025年,布局1-2个标准化、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轻工行业品牌影响力持续提升,培育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品牌5个左右。(三)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在中藏药、青稞酿酒、高原烹饪炊具、食品加工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产品科技含量。轻工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不断提升。到2025年,建成1-2家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咨询中心、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四)市场主体不断壮大。市场主体培育成效显著,活力不断释放,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到2025年,新增入规企业8家,打造亿元级企业5家以上,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5家左右。(五)绿色发展成效显著。持续建设绿色制造体系,轻工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稳步提高,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进一步下降,能耗、工业污染物达标排放达到国家控制指标。到2025年,新创建10家(个)左右自治区级以上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六)开放共享持续深入。坚持“区外技术+区内市场”“区外市场+区内资源”模式,持续深化与内地技术、市场等多层次多领域对接合作,在融入“川渝经济圈”的部署要求上更加凸显。轻工业带动农牧民和大学生就业增收贡献进一步加大。2023年和2025年拉萨市轻工业主要指标类别指 标2023年2025年规模能级规上轻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速(%)810规上轻工业总产值(亿元)3048规上轻工业企业(户)4150创新协调高新技术企业(户)1518自治区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户)3445绿色集聚自治区级以上绿色工厂(个)1725产值1亿元以上重点轻工产业园(个)12园区内规上轻工业总产值(亿元)1218规上轻工企业吸纳农牧民和大学生就业人数15002000注:2025年指标均为预期性指标。四、发展定位(一)民族特色产业。以民族特色文化资源的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为基础,以唐卡、藏香、藏毯等为重点,加强技术创新,健全标准体系。扶持发展农牧民合作组织,提升组织化程度。完善带徒授艺机制,培育和打造一批具有拉萨特色的民族手工艺“工匠品牌”,促进不同人才培养模式协调发展。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积极参加国际服贸会,培育开展集团化、规模化、个性化定制,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专栏1 民族特色产业发展目标做精做优民族手工业,弘扬工匠精神,推动民族手工业传承创新,与现代科技、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深度融合,大力发展高原特色“大师经济”。西藏优格仓工贸有限公司、西藏城发莲华之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藏白纳手工艺术有限公司、西藏弥盛塔巴陶瓷工艺品传承有限公司等企业为民族手工业产业主力,重点推进“莲华之宝”西藏陶瓷产业园文化旅游园等项目建设,助力民族手工业到2025年实现规上产值7500万元,年均增长10%以上。(二)藏医药行业。重点发展传统藏药、现代藏药、藏药健康品,加大道地性大宗特色藏药材精深加工,培育发展生物制药,打造藏药新的增长点,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壮大藏药产业规模。鼓励企业推广运用藏药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推动产学研合作,加速产业化进程。推进藏医药标准、质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服务和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提升质量可靠性、稳定性。培育企业家精神,建立健全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提高藏医药发展的智力保障水平。专栏2 藏医药行业发展目标做大做强藏医药产业,充分发挥各县独特的资源禀赋优势,推动打造藏药产业集聚区,系统推进原料药基地建设、科技研发创新、标准体系完善、产业龙头培育,重点推广野生藏红花、牛蒡、绿萝花、藏木香、婆婆纳等特色药材的种植繁育,建立藏药材标准化种植基地,构建藏药材研发平台,注重现代化藏医药精深加工,创新营业模式,做大做强藏医药行业。以诺迪康药业、甘露藏药、藏医学院藏药、藏药集团、藏草宜生、金哈达药业、雄巴拉曲神水藏药等为代表,重点推进西藏藏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代藏药数字化工厂、藏成药二次开发及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申报等项目建设,助力中藏药产业到2025年实现规上产值过亿元,年均增长5%以上。(三)金属制品业。着力开发厨房用品、电动工具、装饰五金等高附加值产品力度,加快推动产品科技化、品牌化、规模化和市场化,构建具有较强产业规模、鲜明市场导向、富有竞争力的现代化金属制品产业体系。积极发挥苏拉、京拉产业对接平台作用,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从人才、资金、项目、科技等方面大力支持产业发展。加快发展第三方质量检验检测和认证服务,深入开展绿色试点示范,不断完善绿色产业链。专栏3 金属制品业做大做强高原烹饪炊具产业,聚焦安全性、适用性、便捷性、功能性、美观性、智能性、经济性等要求,推进高原烹饪炊具产业特色化、系列化、多元化、品牌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丰富产品品种,开发高原压力汤锅、高原压力炒锅、高原电水壶、高原户外水壶、全自动酥油茶机、钛炊具及户外用品等产品。以西藏尚厨炊具科技有限公司为产业主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推进与西藏雪厨科技有限公司新建产能108万只高原炊具及五金配套项目落地,助力高原烹饪炊具产业到2025年实现规上产值5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四)食品制造业。引导龙头企业开展牦牛、藏(生)猪和藏鸡等肉制品深加工,开发肉制品延伸精深加工产品,提高肉制品附加值。依托高原绿色原材料资源,重点发展青稞、菜籽、土豆等高原粮食作物,挖掘精深加工潜力,大力开发青稞米、青稞面、优质糌粑、青稞麦片、营养饼干、青稞粉、青稞麻花等绿色食品。积极拓展松茸等食用菌精深加工产业链,生产菌类冻干制品、食用菌多糖和休闲菌类制品。大力发展高原净土奶业、乳业,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本土龙头企业。积极完善食品工业的基础设施配套,加强食品冷链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培育区域性食品物流中心。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健全食品工业的研发、检测、营销等公共服务,增强产业软实力。专栏4 食品制造业做大做强农畜食品精深加工业,着力推进农畜食品精深加工业规模化、高端化、精细化、功能化、系列化发展,围绕重点农畜产品,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优质化、特色化种养殖基地,提升产业发展的原料保障水平,开展活性成分、健康功能、生物代谢等方面技术研究,开发一批高附加值、功能性的休闲健康产品,提升精深加工能力,重点推进青稞、饲草、乳制品、食用菌精深加工。以西藏普仁仓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奇正青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西藏高原之宝牦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阳光庄园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为产业主力,重点推进年转化小麦1.5万吨复配专用粉及食品深加工、西藏普仁仓商贸有限公司与当雄净土公司牦牛肉仓储、西藏青稞食品深加工及创新示范基地等项目建设,助力农畜食品精深加工业到2025年实现规上产值2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五)饮品制造业。依托高原特色资源优势,以天然饮用水、乳制品和保健型饮品为重点,打造全区特色饮品示范区。积极打造“拉萨好水”区域品牌,定期举办“拉萨好水”推介活动,积极推动相关产品进商超、进高速服务区、进旅游景点和宾馆酒店。引进和培育乳品龙头加工企业,建立健全奶类收购、保鲜、营销体系,重点开发酥油、奶渣、牦牛奶、酸奶、含乳饮料等产品。丰富不同保健型饮料品种,推进酿造技术改造升级,积极发展青稞酒、青稞啤酒、玛咖酒、葡萄酒、藏边大黄酒、红景天饮品、元茛饮品等特色饮品,培育一批高品质的饮品。专栏5 饮品制造业做大做强高原特色酿酒业,着力打造高品质青稞种植基地,开展青稞酿酒加工适宜性评价,青稞制曲、特殊菌种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创新高原特殊环境下的青稞酿造技术工艺,重点发展天佑德青稞酒、拉萨青稞啤酒等自治区级名牌产品,以青稞啤酒、青稞白酒、传统青稞酒等为发展基础,创新性开发玛咖酒、鹿血酒等一系列拳头产品。以西藏天佑德青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春光食品有限公司等为产业主力,重点推进拉萨市年产30万吨啤酒扩产、达孜郎热酒村等项目建设,助力高原特色酿酒业到2025年实现规上产值4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做大做强天然饮用水产业,充分利用拉萨市天然饮用水资源丰富,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基础好等优势,逐步形成装备精良、具有高原绿色品牌的天然饮用水产业集群,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持续提升产销量,加强源头资源整合,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健全产业链条,支持化妆用水、母婴用水、礼仪用水、医疗保健用水等新产品开发生产。不断培育壮大高原天然水、大昭圣泉等天然饮用水骨干生产企业,借助“地球第三极•西藏好水”和“极净当雄”等区域公共品牌,打造西藏好水重要生产基地,助力天然饮用水产业到2025年实现产销量50万吨,规上产值2亿元,年均增长6%以上。(六)其他产业。面向高原群众和游客用氧需求,建立完善制氧、供氧、供氧终端、用氧设备等“制、供、用”氧产业链,推动高原制氧技术多元化、供氧市场规范化、用氧设备亲民化发展。以满足本地产品包装需求为导向,以涤纶树脂(PET)瓶、金属罐、包装纸箱等产品为重点,推动包材制造绿色化、高端化、智能化发展。专栏6 其他产业做优做新高原用氧健康产业。以沈阳海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西藏鱼跃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全力推进沈阳海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高原制氧产业园项目建设,开发集中式、分散式、家用式、微压氧舱、高压氧舱、车载式或便携式制供氧设施产品,推动用氧设备向功能多样、微型便携、高度集成、价格亲民等方向发展。做优做新新型包装材料产业。以西藏宝钢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为主,鼓励应用绿色、环保涤纶树脂(PET)原料、发挥PET瓶质轻、透明度高、耐冲击、抗碎裂等特性。推广应用薄壁金属和覆膜铁、覆膜铝等新型材料,提升金属包装材料利用率和抗腐蚀性能。广泛应用抗压能力强、易于成型的瓦楞纸,提升纸制品防潮、防霉、阻燃、防腐蚀等性能。充分吸收藏文化元素,研发具有西藏本土文化特色的包装新产品。五、重点任务为推动拉萨市高原轻工业更高质量发展、更好惠及民生、更快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轻工业发展增长目标,提出实施产业链招商、市场主体培育、项目提速、产业提档、品牌提升、成果转化、绿色化发展等重点任务。(一)实施产业链招商工程。立足拉萨市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坚定不移实施招商引资“头号工程”。聚焦主导产业,瞄准高原特色轻工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和龙头企业,做细、做实顶层设计,聚焦重点目标区域,盯紧重点目标企业,找准产业投资结合点;充分发挥招商组团作用,积极推动“走出去”“请进来”招商,充分利用国内展会平台,组织举办招商引资活动,招引周边省市、国家和地区轻工业企业进藏投资;实施轻工援藏工程,深化产业援藏、人才援藏、市场援藏、科技援藏,从“输血”式援藏向“造血”式援藏转变,与对口援藏省市积极对接,招引一批规模效益好、产业链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围绕重大产业项目落地、投产、运营,提供专业化、全过程服务,动态完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全力推动签约项目落地建设、投产达效。力争每年引进轻工业项目5个以上,签约落地一批科技含量高、投资体量大、带动作用强的“链主型”的轻工业项目不少于2个,全面增强我市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各功能园区。〕(二)实施市场主体培育工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使我市市场主体在能够正常生存的基础上实现更大发展。发展壮大龙头企业,聚焦“培强”,培育一批产业链控制力强的龙头企业、链主型企业、行业骨干企业,引导龙头企业积极参与行业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和重大平台建设等任务;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聚焦“育精”,遴选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地域特色显著的中小企业,实施“专精特新”企业梯次培育;加快推进特色产业园区体系建设,推动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拉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向产加销贯通、贸工农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方向发展,精准引导优势项目和企业向园区聚集。〔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县(区)、各功能园区。〕(三)实施项目提速工程。营造“项目为王、项目为大、项目为重、项目为要”的氛围。奋力“谋”项目,超前谋划思考,完善项目储备库,全面统筹布局,锁定事关我市长远发展,区域带动强的重点项目;全力“推”项目,创新项目机制,制定辨识度高的便捷化、智能化项目建设推进机制,提速项目进度,项目化、清单化、责任化有序推进省、市、县级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极力“促”项目,加力要素保障,建立要素保障工作专班机制,定期调度、及时化解水电气讯、金融、土地等项目要素制约,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合力“管”项目,强化项目智管,对部分投资体量大、建设工艺复杂、建设时限紧迫、群众关注度高的重点项目现场实施智能化、信息化改造。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竣工一批、达产一批”的项目梯次推进格局,确保每年新开工轻工业项目5个以上,实现工业总产值2亿元。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尽早投产,达产达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各功能园区。〕(四)实施产业提档工程。引导和支持企业针对市场需求和生产中的薄弱环节,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先进装备,对现有生产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制定行业标准,加快构建以质量品牌为核心的竞争新优势,加强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鼓励企业运用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工具和质量工程技术;推进产品结构调整,引导企业顺应个性化、时尚化、功能化、绿色化趋势,推出一批技术含量与附加值高、设计精美、制作精细、性能优越的拳头产品,发展绿色、安全、智能化的多功能产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引导企业综合应用新一代数字技术,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支持高原特色的轻工业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入口和资源,健全轻工领域数字化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利用援藏省市产业优势,为企业提供包括数字化转型产品、服务、解决方案等全方位支撑。〔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各县(区)、各功能园区。〕(五)实施品牌提升工程。推进我市特色品牌培育,引导企业走高端化、品牌化发展道路,提高产品竞争力。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和品牌战略,健全“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品牌”运营体系,持续培育打造一批高端品牌,助推经济发展;以“地球第三极”“西藏手创+藏手西藏好水”“西藏青稞”“拉萨净土”等为抓手,以农畜食品精深加工、天然饮用水、民族手工等为重点,采取区内外企业共建品牌等方式,做优做强企业品牌;以藏博会、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为依托,引导企业入驻优选平台,围绕产品设计、研发创新、生产制造、质量管理、营销服务全过程,提升品牌发展能力;引导企业与京东、阿里巴巴等龙头电商平台深入对接,培育壮大新零售渠道,利用搜索引擎、互联网社区、社交媒体等互联网工具实施精准营销。加大优势产品产需对接,优选一批产品质量过硬、市场前景好的轻工业产品,组织开展宣传推介活动,促进优势产品的宣传推广,每年不少于2次,全力提升产业知名度和影响力。〔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各县(区)、各功能园区。〕(六)实施成果转化工程。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高原轻工业科技创新体系,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为主体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发挥骨干企业的主导作用和高校、科研院所的基础作用,构建政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实施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工程,攻克一批制约行业发展、对产业竞争力提升具有重要引领支撑作用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发一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快研发成果转化应用,大力发展壮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态和技术交易市场,加快实现我市轻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区)、各功能园区。〕(七)实施绿色化发展工程。深入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坚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我市轻工业发展整体布局。加快绿色安全发展,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条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全面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引导企业逐步淘汰高耗能设备和工艺,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水平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绿色产品消费,引导企业通过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等方式增强绿色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持续开展拉萨市绿色企业认定,不断加大对绿色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各功能园区。〕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拉萨市轻工业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市轻工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实施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研究轻工业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督导工作进度、总结经验做法,有序推进各项建设任务。各县(区)、各园区要成立相应领导协调机构和工作专班,结合实际编制实施方案,强力组织开展轻工业行动计划,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加大扶持力度。发挥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净土健康”等产业政策示范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轻工项目建设。对发展潜力大、地域特色鲜明的轻工项目,予以倾斜支持,每年支持轻工业企业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强化银企对接工作,集中向金融机构优选推荐一批优秀企业、优质项目,争取融资贷款支持。(三)狠抓责任落实。细化分解轻工业行动计划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工作进度、时间安排等。将轻工业促进行动计划工作列入政府年度重点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及部门责任清单,落实任务清单。各县(区)、各园区要坚决扛起轻工业促进行动计划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日常工作调度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四)筑牢人才支撑。面向企业发展需求,优化人才引进和本土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人才配套支持体系,大力培养绿色产业相关基础研究、产业技术、资本投资、市场营销等各类专业人才。采取下定决心引进一部分、在本地组织培养一部分、现有人才盘点激活一部分等方式,破解急需紧缺人才瓶颈。附件:1.拉萨市轻工业高质量发展承接产业园区基本情况 2.拉萨市轻工业重点项目表附件1拉萨市轻工业高质量发展承接产业园区基本情况序号县区名称(园区名称)园区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1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净土健康产业为主导,以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新兴信息产业为战略新兴培育产业,以现代服务业为支撑为准。2达孜工业园区以孜2+5+X”为主导产业体系。其中,持续壮大高原生物及藏医药、净士健康产业2大核心带动型产业,凸显资源与地域特色优势,打造地域产业品牌,总部经济、科创服务、民族手工、特色商贸及文创旅游为五大辅助支撑型。3拉萨经开区聂当工业园以新型建筑建材为主导发展产业,以节能环保和民族手工艺品为战略培育产业,以现代服务业为配套支撑产业。4雅江高原生物产业园以打造净土健康产业为目标,发展青稞、林菌、高原茶精深加工以及藏医药生产,打造高原特色生物加工产业集群,建成全国重要的高原生物产业加工基地。5林周县鹏博健康产业园作为农牧结合示范县,重点发展农牧产业精深加工、民族特色产品。6墨竹工业县格桑花开产业园区民族手工业、农牧加工业为主,重要发展塔巴陶瓷非遗研究与活化、矿山经济下游产业链等特色产业。7堆龙工业园区以新型建筑建材为主导发展产业,着力发展绿色环保的净土健康产业及民族手工艺品企业,以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仓储为配套支撑产业。8经开尼木产业园新建标准化厂房、小商品物流园区、藏香产业园及冷链储备库、牲畜饲料加工厂。附件2拉萨市轻工业重点项目表序号项目名称所在地市 (园区)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进展总投资 (万元)农畜食品精深加工业9个,计划总投资5.5亿元1年转化小麦1.5万吨(青稞1.2万吨)复配专用粉及食品深加工拉萨市西藏金谷农业高科有限公司厂区占地面积 7860 平方米;现有建筑办公楼(四层),建筑面积 1244 平方米;主车间(一层),建筑面积 2985.5 平方米;新建青稞复配主食加工车间(四层),建筑面积1920 平方米;新建团餐配送和质检中心(四层),建筑面积为 560平方米。在建85392西藏普仁仓商贸有限公司与当雄净土公司牦牛肉仓储、精细分割项目拉萨市西藏普仁仓商贸有限公司厂房、住宿、设备购买等在建40003西藏青稞食品深加工及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拉萨经开区西藏奇正青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1.3万吨青稞米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生产线设备更新及产品品质提升);2.双螺杆微膨化即食青稞产品生产线产能提升建设项目(独家生产工艺盒即食青稞系列产品);3.青稞植物基素肉系列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4.西藏青稞食品深加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改扩建80004唐嘎藏鸡深加工生产基地建设达孜工业园区西藏阳光庄园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新建生产车间厂房一栋(长72米,宽36米,高8.4米)。计划2024年4月开工,2024年12月完工600.885曲水县食品深加工扶贫产业园曲水县工业园区曲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标准化厂房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新建建筑面积10959.63平方米,主要用于中藏药产品生产、农畜产品加工等。在建,预计于2023年6月完工4568.246阿佳牦牛肉酱生产线及央厨供应链建设项目达孜工业园区西藏阳光庄园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新建牦牛肉酱生产线1条,新建水饺生产线1条。已建成11997牦牛奶制品、沙棘饮料、牦牛肉加工生产建设项目经开区西藏真牛牦牛乳业有限公司B区,项目总占地16.8亩,建设牦牛奶制品、沙棘饮料、牦牛肉加工车间。续建120008牲畜饲料加工厂尼木县 (经开尼木产业园)尼木县农业农村局占地15.67亩,新建厂房和配套设施牲畜饲料加工厂。今年要建成,现在正准备招投标11109西藏藏地吉龙林周乳业有限公司日处理500吨乳品加工厂建设项目林周县西藏藏地吉龙林周乳业有限公司常温生产线15000高原特色酿酒业4个,计划总投资23.94亿元10拉萨市年产30万吨啤酒扩产建设项目拉萨市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主要是新建联合酿造车间,包括原料暂存仓,糖化工段、发酵工段、发酵罐区、动力设施,总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工艺设备300余台,配套完善污水处理站等其他生产设施。整体项目建设期为2-3年。工艺设备300余台,配套完善污水处理站等其他生产设施。拟建10000011达孜郎热酒村项目拉萨市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地球第三极有限公司占地205亩,建设青稞酒生产线及其附属建筑,及购买相关生产设备。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3974.2平方米,购置无纺布系列产品线及配套设备,以达到年产2000包/条的生产规模。项目前置手续已办完,施工方已进场,正在开展场地平整,项目部搭建等工作10000012青稞酿造酒生产建设项目达孜工业园区西藏春光食品有限公司本项目投产后生产青稞精酿啤酒在建(2023年12月竣工)126513西藏阿拉嘉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拉萨经开区西藏天佑德青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二期扩建项目在厂区西北侧新征用地56亩,联合一期剩余土地,按照高原酒庄风格,采取“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策略推进建设规划。建设内容:贵宾体验中心(含展销中心)、300人职工公寓楼建设;年产600吨酿造二车间(传统青稞酒酿造车间)的建设并投入使用;职工宿舍楼的拆迁改造;建设4000吨青稞粮仓并投入使用。产能5000吨的智能化酿造三车间及配套设施的同步建设,并投入使用机械智能化青稞酒酿造生产线一条(主要生产青藏第三极系列产品原酒)。二期项目建成共形成年产青稞酒原酒6800t/a,其中:阿拉嘉宝系列高端产品1200t/a,阿拉嘉宝系列低端产品及青藏第三极系列产品5000t/a。拟建38129.54高原烹饪炊具产业2个,计划总投资0.12亿元14二期锅体项目拉萨市西藏尚厨炊具科技有限公司西藏尚厨炊具科技有限公司二期锅体生产线。在建15015高原炊具系列产品拉萨市西藏雪厨科技有限公司西藏雪厨科技有限公司拟在西藏投资建设高原炊具系列产品生产线。拟建1000中藏药产业3个,计划总投资2.47亿元16现代藏药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拉萨市经开区西藏藏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提取车间、制剂车间厂房及现代药品生产线建设;2.研发质检办公大楼及设施设备配套;3.辅助设施(含污水处理、员工倒班宿舍、安防设施等)。完成一期项目:项目征地40亩;饮片车间建设;现代药品物流仓库建设等内容。二期项目完成前期规划。2000017藏成药二次开发及中药保护申报项目拉萨市经开区西藏藏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十味龙胆花胶囊对病毒、细菌以及联合吹风感所致慢阻肺急性加重的药效、机制和物质基础研究;2.十味龙胆花胶囊申报国家中药保护品种。1.与广州呼吸健康研究院(呼吸疾病国家重点实验室,钟南山院士团队)签订项目合作协议;2.与国内15家三甲医院签订临床合作协议,并已开展临床研究工作。150018西藏葛如吒生物藏医用牙膏生产线拉萨高新区西藏葛如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藏医药牙膏生产在建3151民族手工业4个,计划总投资7.25亿元19西藏民族手工艺金银铜制品加工销售及观光旅游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曲水县西藏瑞晶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用地面积42035平方米,一期项目建设仓库、员工住宿楼、路面硬化、产品展示厅、消防设施和环保污水处理;其中员工住宿楼面积10000平方米,产品展示厅及综合办公区面积18120平方米。二期项目建设加工车间、设备车间和厂区绿化;车间面积共15273平方米。新建1500020拉萨楚布文化有限公司藏香厂建设项目林周县林周县乡村振兴局新建生产车间1498.2平方米、仓库613.47平方米、办公楼1435.6平方米、值班室、消防水泵房、路面硬化及附属设施建设。新建100021“莲华之宝”西藏陶瓷产业园文化旅游园项目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藏城发莲华之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项目包含五方面主要内容:一是西藏文化交流传承与展示宣传,打造汉藏融合文旅创新产教融合精品园区;二是建设产教融合文创人才教学培训中心,加强本地人才创意实践人才培养;三是建设西藏大学生创意设计研发试验中心与工艺美术创新工艺美术基地,实现牦牛骨质瓷为原创载体的文化创新产品升级;四是打造西藏文旅创新产教融合的中小企业孵化基地,促进西藏文创产业聚集发展;五是开展以文创和旅游产品为主的园区经营,实现经济收益可持续增长。投产后可每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解决西藏本地就业420人,项目年产值8亿元左右,园区建成人才培训中心、研发试制中心、产业孵化中心,助力西藏陶瓷文创产业长足发展。2023年6月投产5600022西藏弥盛塔巴陶瓷工艺品传承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墨竹工卡县西藏弥盛塔巴陶瓷工艺品传承有限公司扩建厂房及购买设备续建500高原用氧健康产业1个,计划总投资1亿元23沈阳海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高原制氧产业园项目拉萨市沈阳海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该项目占地面积共5000平方米,依托传统优势产业结构,培育装备制造业群。沈阳海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高原产业园,生产车间主要有:注塑车间,装配车间。拟规划高原生产车间,总计2000-2500平方米,设计2条生产线;拟规划高原实验室约500平方米,1000-1500平方米的仓库以及建造营销中心。在建10000高原特色饮品和精制茶加工业2个,计划总投资1.8亿元24西藏灵芝保健食品综合生产加工 项目经开区西藏西芝实业有限公司B区,占地24.97亩,拟建设生产性建筑一栋和非生产性建筑一栋该项目已完成总工程量的50%9854.3525西藏圣业吉康藏茶产业园经开区西藏藏草宜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B区,占地面积27亩,项目位于园区南路以北嘉信景天用地以西,生产厂房15600平方米,库房9800平方米,办公楼1250平方米,倒班房1198平方米,其他辅助建筑 污水处理 垃圾站 锅炉房 门卫消防 配电等920平方米,年生产能力125吨。续建8100皮革毛纺产业1个,计划总投资1.14亿元26拉萨皮革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经开区西藏善如流工贸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B区,占地16.8亩,拟建青稞食品生产厂房及办公区域。新建11394其他类3个,计划总投资11.41亿元27曲水雅江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曲水县工业园区曲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标准化厂房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新建建筑面积8321.66平方米,主要用于中藏药产品生产、农畜产品加工等。在建,预计2023年6月完工4132.728绿色新动能产业合作基地项目达孜区西藏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面积为11500平方米,建成集办公、接待、卖场、餐饮为一体的综合服务楼。项目前置手续已办完,施工方已进场,已完成场地平整,项目部搭建等工作,正在开展基坑开挖工作。1000029智能家居产业园项目达孜区达孜区工业园区在达孜区建设藏式家具厂正在办理项目前置手续100000
关于拉萨市第五批绿色发展奖励资金拟奖励企业名单及金额公示.pdf
2.送审稿12.9申报指南报审稿.doc12月9日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docx2.送审稿12.8拉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工业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工业专项资金申报通知.pdf
疫情之下 助企纾困 社保新政策
附件1 拉萨市外经贸小微企业“两创”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促进我市外经贸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对小微外经贸企业在贸易提升、开拓市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申报条件(一)拉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外经贸经营资格的企业。(二)在拉萨市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三)在拉萨市依法登记纳税。(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所开展的业务在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五)配合相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等材料 。第二条 支持范围(一)支持在外贸转型示范、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创建和跨境电商等方面具有突出业绩和技术创新的小微企业。(二)支持通过海关和国际AEO认证的小微企业。(三)支持外贸进出口额获得突破性进展的小微企业。(四)支持在外经贸方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影响力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一)评选为自治区及以上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按照类别给予一定奖励。1.综合型示范基地和专业型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2.企业型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二)通过海关高级认证和国际AEO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海关一般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三)给予进出口额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外贸企业奖励,以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为基准。1.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增长50%-100%(不含100%)的给予15万元奖励;2.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增长100%以上(含100%)的给予30万元奖励;3.连续两年进出口业绩稳定无下滑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四)外贸企业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治区级以上品牌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五)鼓励外经贸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方式,对其与外贸跨境电商合作产生的平台入网费用按照8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六)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按年最大单笔贷款额年利息的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1.对年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2.对年进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的必须用于西藏自治区内。第四条 申报材料(一)申请书、申报表。(二)在西藏税务部门纳税的依据和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三)营业执照(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或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四)海关进出口报关单、银行水单、外汇管理局结汇单据等相关材料。(五)相关证明材料。第五条 申报和资金拨付程序(一)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园区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15日内初审上报至市商务局。(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定资金额度,按照要求上报“两创”示范办审定。(三)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审批相关规定,将核定的资金下拨至县(区)、园区财政主管部门,由县(区)、园区财政主管部门向企业兑现。第六条 附则(一)同一企业在年度内只能获得一次本办法内资金支持,不重复奖励。(二)本办法内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三)对于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的截留、挪用、侵占行为,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行为以及利用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奖励的行为,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负责追回已取得的补贴资金,对于情况较为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本办法由拉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健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创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人才创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的一种手段,是吸引科技创业创新资源向拉萨汇聚,实现拉萨市科技服务需求方和市内外科技服务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市科技局向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创新券,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创业创新服务,用创新券抵扣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服务机构持收到的创新券向市科技局兑现并获得一定的服务补贴。第三条 拉萨市设立科技创业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创新服务补贴、科技创业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和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维护等支出。专项资金暂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券的实施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组织实施、补贴兑现等工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财政局是创新券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管理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六条 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兑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七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包括:(一)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二)在我市开展科技创业活动、并拟于12个月内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登记企业的科技创业者。(三)为我市提供科技创业创新相关服务的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 创新券限用于我市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服务,主要用于支付技术咨询、技术转移、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工商税务、财务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费用。第九条 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每张面额5000元,有效期为1年。限申领企业和创业者自己使用,不得转让、买卖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首先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暂定名)”注册登记,拉萨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纳入科技创业创新企业库和服务机构库。已入库的创业者和企业可申领创新券,已入库的服务机构可兑现创新券。第十一条创新券的申领程序:(一)市科技局发布创新券申领、资助通知,明确创新券的发放、使用范围和使用比例等有关要求;(二)创业者或企业通过“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提出领取创新券申请,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审查通过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创新券(电子券)发放至创业者或企业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上的账户。第十二条 同一创业者或企业一次性申领创新券不超过1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第十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程序:(一)创业者或企业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上选择需要购买的服务产品并提出购买申请。(二)服务机构与申请服务对象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并将服务合同书上传至“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三)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对服务合同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四)服务完成后,创业者或企业使用创新券向服务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第十四条 为鼓励服务机构为创业者和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创新服务,市科技局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给予20%-50%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内不超过2万元。用于技术服务的,创新券直接抵用实际支付金额的20%费用,单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第十五条创业创新券的兑现程序:(一)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要求完成相关服务后,将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上传至“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证明材料的审核,并给出审核意见。(二)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将创新券兑现额度和申请服务补贴的纸质证明材料提交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三)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负责对服务提供机构提交的纸质证明材料进行预审核,审核情况汇总后报市科技局、财政局。两家单位无异议后将结果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两创办”审定,财政局核拨资金。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收到财政局拨付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服务机构。创新券原则上每个月兑现1次。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一)创新券服务项目兑现汇总表,包括服务对象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等。(二)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复印件,提交时要审查服务合同书原件。(三)服务产品收费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开具的购买服务的发票等)。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注销其持有的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的支持;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拉萨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电话:0891-6320663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健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创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人才创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的一种手段,是吸引科技创业创新资源向拉萨汇聚,实现拉萨市科技服务需求方和市内外科技服务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市科技局向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创新券,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创业创新服务,用创新券抵扣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服务机构持收到的创新券向市科技局兑现并获得一定的服务补贴。第三条 拉萨市设立科技创业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创新服务补贴、科技创业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和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维护等支出。专项资金暂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券的实施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组织实施、补贴兑现等工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财政局是创新券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管理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六条 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兑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七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包括:(一)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二)在我市开展科技创业活动、并拟于12个月内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登记企业的科技创业者。(三)为我市提供科技创业创新相关服务的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 创新券限用于我市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服务,主要用于支付技术咨询、技术转移、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工商税务、财务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费用。第九条 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每张面额5000元,有效期为1年。限申领企业和创业者自己使用,不得转让、买卖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首先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暂定名)”注册登记,拉萨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纳入科技创业创新企业库和服务机构库。已入库的创业者和企业可申领创新券,已入库的服务机构可兑现创新券。第十一条创新券的申领程序:(一)市科技局发布创新券申领、资助通知,明确创新券的发放、使用范围和使用比例等有关要求;(二)创业者或企业通过“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提出领取创新券申请,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审查通过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创新券(电子券)发放至创业者或企业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上的账户。第十二条 同一创业者或企业一次性申领创新券不超过1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第十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程序:(一)创业者或企业在“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上选择需要购买的服务产品并提出购买申请。(二)服务机构与申请服务对象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并将服务合同书上传至“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三)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对服务合同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四)服务完成后,创业者或企业使用创新券向服务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第十四条 为鼓励服务机构为创业者和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创新服务,市科技局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给予20%-50%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内不超过2万元。用于技术服务的,创新券直接抵用实际支付金额的20%费用,单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第十五条创业创新券的兑现程序:(一)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要求完成相关服务后,将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上传至“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证明材料的审核,并给出审核意见。(二)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将创新券兑现额度和申请服务补贴的纸质证明材料提交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三)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负责对服务提供机构提交的纸质证明材料进行预审核,审核情况汇总后报市科技局、财政局。两家单位无异议后将结果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两创办”审定,财政局核拨资金。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收到财政局拨付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服务机构。创新券原则上每个月兑现1次。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一)创新券服务项目兑现汇总表,包括服务对象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等。(二)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复印件,提交时要审查服务合同书原件。(三)服务产品收费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开具的购买服务的发票等)。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注销其持有的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的支持;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拉萨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电话:0891-6320663
关于申报2020年度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县(区)委宣传部,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藏财教字〔2012〕97号)、《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教字〔2012〕105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申报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充通知》(藏财教字〔2013〕92号)文件规定,现就2020年度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以及致“2019·中国西藏发展论坛”的贺信精神,贯彻落实区市第九次党代会区以及区党委九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和市委九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满足各族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建设,培育市场主体和新型文化业态,完善文化产业政策,转变发展方式,着力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力、公共文化服务的辐射力、特色文化产业的竞争力、社会主义精神文化产品的供给力,为我市经济社会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文化条件。 二、申报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强化政治意识和导向意识,强化政治担当,落实政治责任;注重意识形态属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杜绝违反政治导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企业进入扶持范围,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政治安全、导向正确。 (二)坚持扶优扶强。支持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风险防控好,示范带动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能明显提升我市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三)坚持市场驱动。遵循文化产业发展规律,发挥政府导向作用,把发展拉萨市文化产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途径,把壮大文化产业规模、提高产业质量、提升产业效益作为扶持目标,不断为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创造良好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创新文化生产、传播、流通、消费方式,提升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 (四)坚持两个效益相统一。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健全和完善文化产业政策,进一步提高我市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构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文化企业,推动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三、申报主体、类别及要求 (一)申报主体 拉萨市文化类管理单位以及在拉萨市依法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类企业、农牧民合作社。 (二)专项资金支持类别 1.重点项目类。重点扶持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包括推进媒体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类项目、推动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类项目、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类项目,“书香拉萨”工程建设类项目以及革命旧址、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红色文化旅游基地等室内展陈项目。 2.影视创作类。包括电影、电视剧、微电影、纪录片、专题片、动漫、戏剧、话剧、广播剧等项目。 4.重大演艺类。包括群众性原创精品演艺项目。(娱乐消费产业除外) 5.出版发行类。包括图书、期刊、报纸、影像制品等项目。 6.文化旅游创意类。包括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产业类,文化旅游创意产品研发设计制作等项目。 7.民族手工艺类。包括雕刻、陶制、服饰、藏香、藏刀等民族传统手工艺产业发展项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类产业项目。 8.大学生“双创”文化产业类。以近五年毕业的大学生为主体,具有拉萨市人社或劳动就业管理认定的文化“双创”项目。 四、申报程序 请各县(区)各部门认真组织文化产业项目申报工作,其中:拉萨市各部门归口管理的文化企业和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遴选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我部。县(区)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经各县(区)委宣传部门审核、遴选并签署意见后报我部。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直接报我部。 五、申报内容 项目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影视类必须有剧本,需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需提交民族宗教委员会和统战部门的审读意见); 3.主要材料: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所属项目类别、申请金额、项目简介、项目背景、项目目标、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资金到位证明、近年来获得财政及其他部门资金支持情况、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近两年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经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注会中心防伪报备); 5.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登记表(附件1); 6.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7.项目申报单位(公司)承诺书(附件3); 8.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评价表(2020年度)(附件4)。 六、申报要求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对申报企事业单位进行政治审查工作,严把审核关,坚决杜绝有违反政治导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现过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进入扶持范围。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完成时间、工作目标、资金来源等具体情况。 (三)申报“项目补助”的项目,完成度原则上需达到60%以上,项目已实施并已产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形成市场规模的,将以“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优先支持。 (四)所有申报材料,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不予退还。所有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司)公章。 (五)各县(区)、各部门请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纸质版加盖公章(需整理成册)和电子文档(除证件及图片资料外,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其余项目申报材料需使用word文本并刻制光盘)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拉萨市委宣传部文艺科(文产办),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全的,一律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华强 联系电话:0891—6507229 附件(点击直接下载): 1.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登记表 2.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3.承 诺 书 4.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表(2020年度) 中共拉萨市委宣传部 2020年4月8日
柳梧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梧乡、各局(办)、柳梧新区公安局、柳梧城投公司、柳梧投资公司: 为深入推进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根据2018年柳梧新区管委会第四次主任办公会议精神,现将《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科技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抓好落实。 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 2018年5月18日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拉财字〔2018〕55号)及《拉萨市柳梧新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参照内地成功经验,结合新区实际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为创新财政两创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双创资金放大作用,缓解新区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构建企业融资补偿机制而安排的政府性资金。该资金适用范围为在新区范围内注册、符合拉萨高新区产业导向的小微企业。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一是拉萨市“两创”切块资金,二是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三是风险补偿资金利息收入。根据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风险资金池运作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及当年双创经费预算情况,可适时补充风险补偿资金。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用途:一是用于引导与拉萨市行政区域内的投资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撬动和放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规模;二是用于补偿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驻区企业提供贷款后发生的贷款损失(本办法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及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企业)。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第五条 拉萨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财政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部门,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机构。其职责为:(一)拉萨高新区经发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申报风险补偿资金经费预算等。(二)高新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经费预算的审批、安排和拨付,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等。(三)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管理,制定风险补偿资金池操作规程,与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对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征集、筛选、审查贷款企业,跟踪了解贷款企业的实施情况,提出损失补偿报告等。第三章 运作方式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运作方式: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与银行的合作模式。在合作银行存入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风险补偿金的1:5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贷款。第七条 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拟参与合作的银行及合作协议审核后报经发局,经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申请企业融资风险资金池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企业,须向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通过的项目企业报经发局,经发局在5个工作日内就项目资料及产业方向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企业资料转交合作的金融机构。申请企业须每季度向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财务报表备案。第九条 银行对转交的拟贷款企业主体、项目情况以及抵质押价值进行风险评估,按照银行相关审贷管理办法进行最终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十条 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将下列事项报告拉萨高新区经发局和财政局:(一)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情况。(二)企业融资风险资金池运作情况。(三)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十一条 逾期贷款的代偿贷款企业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银行应及时通知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贷款的企业所发生的逾期贷款,由风险补偿资金按不高于70%的比例给予贷款银行预补偿,当补偿金额超过原始资金池70%时,停止该资金的拨付。同时,贷款银行按照贷款协议依法对贷款企业和连带责任人进行全额追偿。贷款银行申请逾期贷款预补偿时,需提交贷款逾期通知书等证明材料,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给予贷款银行预补偿后,应在每季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第十二条 对发生的最终贷款损失进行补偿时,贷款银行需向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经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后,报经发局批准后实施,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一)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损失补偿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二)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贷款损失补偿的审核意见报告。(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四)其它必要的补充资料。第十三条 贷款损失的补偿经确认最终发生的贷款损失(最终贷款损失包括本金、利息、罚息以及用于清收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按风险共担的原则,由风险补偿资金、银行按双方协议确定的比例分担,实行账销案存。其中,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补偿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专户资金的余额为限。与银行合作的,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贷款损失补偿比例不超过70%。对已经预补偿的逾期贷款,经银行追索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再按上述比例补回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对因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的贷款所发生的贷款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资金分担补偿范围。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费,按当年新增银行贷款额度对应的风险补偿资金份额的2%的比例确定控制数,由经发局会同财政局核定后,在拉萨市“两创”切块资金或本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企业融资风险资金池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金融机构有权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第十六条 发生了代偿、补偿或者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相关贷款的企业,三年内禁止申报各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第十七条 对参与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及运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拉萨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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