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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梧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梧乡、各局(办)、柳梧新区公安局、柳梧城投公司、柳梧投资公司: 为深入推进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构建良好投融资环境,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柳梧新区管委会2018年第四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将《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严格抓好落实。 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 2018年6月13日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双创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新区金融服务体系,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新区处于初创期、种子期的企业发展,特设立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和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拉萨市柳梧新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创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第二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是以财政资金为主设立的非盈利性优先级的政策性资金,其资金来源于:1.拉萨市“两创”切块资金;2.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本级财政资金。根据资金运作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及当年经费预算情况,可适时补充引导资金。第三条 引导资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运作方式:一是引导性参股,二是跟进投资。第五条 委托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引导资金出资人代表,负责引导资金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等日常运作。第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初创期、种子期的企业是指:在新区范围内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收入在2000万元以内、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的企业。第二章 引导性参股第七条 引导性参股,是指引导资金以有限合伙人形式联合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通过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新区初创期、种子期的企业。第八条 引导性参股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引导资金出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即三年投资期,两年退出期,最多延长两年。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天使投资基金总规模的20-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第九条 引导性参股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投资于高新区初创期、种子期的企业的资金规模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的1.5倍。(二)被投资企业不属于合伙企业。(三)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型企业。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主发起人均可申请引导性参股:(一)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天使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三)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累计投资额的70%。(四)具有天使投资的管理能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2名具备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核心管理团队受托管理资金累计投资额应超过400万元,并拥有天使投资相关业绩。第三章 跟进投资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是指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创业投资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内,引导资金对合作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种子期企业进行共同投资。第十二条 以跟进投资方式进行联合投资,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额不得高于合作的社会创业投资机构出资额,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原则上单一项目出资额不高于200万元,每年与单一的社会创业投资机构累计联合投资额不高于800万元。第十三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联合投资的社会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第十四条 跟进投资方式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原则:(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高新区且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二)项目管理团队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良好的市场判断力。(三)项目符合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方向。第十五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投资机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第四章 投资、退出及投资损失核销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和投资损失核销,由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方案,报经发局审定后实施。第十七条 引导性参股退出时,股权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格退出1.引导资金参股4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2.参股4年以上6年以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西藏地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3.参股满6年仍未退出的,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引导性参股如按照上述1、2类方式退出时,天使投资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具有优先购买权。(二)先于保障出资人退出引导资金参股前,确定一个或多个出资人作为引导资金参股本金回收的保障人(以下简称保障出资人)。引导资金参股后,创业投资企业如发生收益或清算分配,引导资金将先于保障出资人获得分配直至收回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当时西藏地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从而实现退出。第十八条 跟进投资退出时,采取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转让价格应不低于挂牌底价,同等条件下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有优先受让权。挂牌底价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定:(一)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价格。(二)按照退出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的企业净资产或市场化估值为依据,按孰高的原则确定退出价格。(三)参照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价格执行。第五章 管理与职责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不得直接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通过银行定期存款实现保值、增值。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的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入上缴本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费,每年按照管理的引导资金实际投资额的2%比例确定控制数,由经发局会同财政局核定后,在本级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第二十二条 经发局是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财政局是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监督部门,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运作机构。其具体职责为:(一)经发局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申报经费预算等。(二)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预算的审批、安排和拨付,对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等。(三)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负责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业务管理部门人员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对引导资金投资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审议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2.负责对引导性参股进行尽职调查,经市场调研论证后编写投资建议书。3.负责对跟进投资的社会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进行真实性调查和审核。4.定期向经发局和财政局提交引导资金经营情况。引导性参股方式应在每年4月底前提交天使投资基金年度报告,包括:天使投资基金的经营情况;投资规模、投资完成情况;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跟进投资方式应在每年8月底前提交上半年(截至6月30日)、每年3月底前提交前一年度全年(截至12月31日)报告,包括:投资项目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投资项目经营情况;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发局、财政局、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柳梧乡、各局(办)、柳梧新区公安局、柳梧城投公司、柳梧投资公司: 为深入推进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实现“双创”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服务平台作用,带动柳梧新区科技创新、活跃技术交易市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制定的《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促进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柳梧新区管委会2019年第九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抓好落实。 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 2019年8月9日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促进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服务平台作用,带动柳梧新区科技创新、活跃技术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柳梧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拉科发〔2017〕75号)《拉萨高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等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企业、科研机构为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进行的相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技术成果包括一类技术成果: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以及经过成果鉴定或科技评价的专有技术等;二类技术成果: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通过科技创新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经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线上平台( 首页:www.lsgaoxintec.com ;注册登录: login.lsgaoxintec.com ; )备案、交易和技术合同登记后,进行的产业化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设立促进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引导相关企业、科研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技术产权交易行为,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补助资金从柳梧新区双创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柳梧新区管委会负责管理、推动实施、协调本区域范围内的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第五条 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导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三)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须通过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http://www.lsgaoxintec.com)线上平台登记备案;(四)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及转化成果无产权纠纷。第六条 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经营资格,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二)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包括净土健康、生物医药、信息业、新能源、云计算、物联网、电子商务、现代服务业等。(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具备相应的技术开发及转化能力;(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产权清晰,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二章 技术产权交易扶持政策第七条 鼓励技术产权交易为鼓励技术产权交易,该项奖励扶持对象为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注册,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主体。重点扶扶持柳梧新区内的落地企业,未在柳梧新区范围内注册的申报主体择优进行引导性扶持。(一)支持在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线上平台进行技术成果信息登记备案,对首次完成登记备案的技术成果输出方(企业或科研机构),根据其登记成果质量与数量给予相应奖励,每个法人主体仅限享受一次该项奖励扶持。1.柳梧新区内申报主体首次登记备案一项一类技术成果的,奖励1000元,每增加一项奖励3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元。首次登记备案一项二类技术成果的,奖励500元,每增加一项奖励1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元。2.西藏自治区内、柳梧新区外申报主体首次登记备案一项一类技术成果的,奖励600元,每增加一项奖励2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元。首次登记备案一项二类技术成果的,奖励300元,每增加一项奖励1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600元。(二)在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线上平台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转化方和中介方,根据其实际技术交易额享受《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拉科发〔2017〕75号)相关奖励政策。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发扶持政策第八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合作奖),自治区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并在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线上平台完成信息登记备案的享受《拉萨高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相关奖励政策。(二)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选拔管理专家设立基层科研工作站的,且工作站科研成果在柳梧新区进行转化的,享受《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拉科发〔2017〕75号)相关奖励政策。 第四章 申报要求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柳梧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向柳梧新区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一)柳梧新区促进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二)完成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线上平台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三)技术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四)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研工作站依托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参与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十条 柳梧新区促进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具体申请时间及要求,以柳梧新区管委会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第十一条 技术成果登记备案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由柳梧新区管委会双创办负责审核。柳梧新区管委会双创办受理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在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柳梧新区管委会双创办报管委会财政局核拨资金。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资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柳梧新区管委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柳梧新区管委会双创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 附件1:柳梧新区促进技术产权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企业名称基本信息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是否为柳梧新区内企业是/否开户信息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注册资金(万元)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联系电话联 系 人联系电话登记备案技术成果信息 登记备案技术成果总项数共登记备案 项,其中Ⅰ类 项,Ⅱ类 项。序号技术成果名称类别授权日期证书号获得方式备注1234...申请补助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企业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双创办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1. 拉萨市技术产权与人才交易市场线上平台( 首页:www.lsgaoxintec.com ;注册登录: login.lsgaoxintec.com );
柳梧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关于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梧街道办、各局(办)、柳梧城投公司、柳梧投资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双创”升级版,推动柳梧新区在孵企业做大做强、做专做精,有效聚集主导产业领域内的创新要素、形成集聚效应,根据2019年第十二次中共柳梧新区管委会工委会议精神,现将《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关于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特此通知。 柳梧新区管委会 2019年12月16日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关于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促进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以创新带动创业,构建资金链引导创新创业链、创新创业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的良好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8〕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管委会设立“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并实行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正合理、注重绩效、科学监管”的原则,项目选择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创新能力”三个优先,重点支持转型提升、做大做强和创新引领三大类项目。第四条 引导资金以补贴的方式对审批通过的项目进行扶持,其资金由双创办、财政局按项目任务书和实施进度予以拨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引导资金在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双创办牵头,会同财政局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双创办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审计、绩效评估、办理资金拨付;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为入驻在高新区双创载体(在拉萨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网站上备案过的载体)内的在孵企业。2.必须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注册地在拉萨高新区且依法纳税的企业。3.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第七条 扶持的产业领域:项目须属于高原生物、数字信息、特色文化创意、装备制造、新能源产业。 第四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八条 研发类项目补贴1.申请研发类补贴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高新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2)具备承担科技项目的综合能力,规章制度健全,同时具有良好信用。财务状况良好,财务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3)项目必须是针对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4)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等。(5)项目总经费预算不低于50万元,且已投入经费不低于30%。 (6)项目所采用工艺技术先进可靠,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7)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8)项目单位必须编制项目申报书与项目预算书。2.扶持方式:(1)引导资金以补贴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补贴资金为无偿投入。 (2)单个项目安排补贴资金的额度为项目经费总预算的25%,最高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高新区本级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九条 技术改造类项目补贴1.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必须已按有关规定核准或备案。 (2)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 (3)项目所采用工艺技术先进可靠,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4)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符合节能、降耗、安全、环保等要求。 (5)项目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法律法规。 (6)项目单位必须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组织编制项目申报书。2.扶持方式和额度(1)专项资金以投资补助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为无偿投入。 (2)单个项目安排补贴的资金额度为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5%,最高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3)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高新区本级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十条 引导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入库由企业申请,双创办审核建立。第十一条 双创办每年发布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入驻的双创载体申报。第十二条 各双创载体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向双创办进行推荐并出具推荐意见。第十三条 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评审。第十四条 双创办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及项目预算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科技、产业、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经发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等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评审意见。专家评审费从引导资金中支出。第十五条 双创办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现场考察后确定拟扶持项目,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双创办加强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跟踪管理,财政局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通过审批的项目,其资金由双创办、财政局按项目任务书和实施进度予以拨付。项目任务书签订生效后拨付首笔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为补贴总额的50%;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结合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进度及项目支出绩效跟踪情况,拨付补贴总额的30%;项目通过验收和绩效评价后拨付剩余的20%补贴资金。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滞留、挪用、截留引导资金或以任何名义收取项目咨询费、管理费等。企业收到引导资金后,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规骗取、使用引导资金的企业及个人,将全额追回,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以后不得再次申报。第二十条 财政局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审,评审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引导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限暂定3年。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管委会双创办负责解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级经开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0〕360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激发园区外资外贸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园区外向型经济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西藏自治区商务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藏商发〔2020〕19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西藏自治区外向型经济发展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措施。一、助推保税加工类项目建设1.拉萨综保区区内生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由拉萨经开区聘请第三方机构帮助指导企业完成相关退(免)税业务。2.拉萨综保区开工建设产业项目(包含入驻标准厂房项目),其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完成固定资产总投资的3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总投资的5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5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总投资的8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总投资100%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0万元(上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算不含土地款)。二、推动外贸平稳发展3.支持小微外贸企业发展。凡意向入驻拉萨综保区项目,年进出口总额超过10万元的,拉萨经开区免费提供注册地址;对拉萨经开区、拉萨综保区年进出口贸易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小微外贸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保费金额给予全额补贴;对小微外贸企业实际产生的报关费用,按照200元/单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扶持不超过10万元。4.支持外贸企业参展参会。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拓市场,参加线上线下展会。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博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京交会)等,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100%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4个标准展位。三、提高利用外资规模5.加大外商投资宣传推介。拉萨经开区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包括投资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介绍我区投资环境、政策法规、招商项目以及投资机制等)、编制投资指引和宣传资料、提供投资咨询、建立投诉机制、开展投资促进课题研究及相关培训等内容,按照实际支出的全额进行扶持。单个企业扶持不超过50万元。6.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对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平等适用于拉萨经开区、拉萨综保区各项优惠政策。对于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不含外方股东贷款,需在藏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增资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5%给予扶持。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含前期费用)使用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及对外支付。单个企业年度获得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四、强化重特大项目招商7.加大对重特大项目招商引资力度。为增强“大招商、招大商”理念,强化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对拉动园区经济增长、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引领作用,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高质量项目,推动拉萨经开区发展成为全区改革开放新高地,制定以下重特大招商引资项目认定管理措施。视为拉萨经开区、拉萨综保区重特大项目的情况如下:(1)实体产业入驻拉萨经开区、拉萨综保区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2)在拉萨经开区、拉萨综保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3)在拉萨经开区、拉萨综保区年度外贸自营进出口额达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不包括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商业开发等类型项目;对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的具体鼓励措施、扶持政策、奖励办法等,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投资方与拉萨经开区管委会共同商议,由拉萨经开区管委会审核研究同意,向市政府报备后组织实施。五、健全企业服务机制8.实施全程“一站式”服务。凡入驻拉萨经开区、拉萨综保区的外资外贸类项目,拉萨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招商部门实施“一对一”“一站式”全方位服务,包括咨询、指导报关通关、退税等服务。六、附则9.鼓励支持入园企业依法依规申请中央和自治区、拉萨市、拉萨经开区出台的其他产业扶持政策。本《措施》各条款所需资金,由拉萨经开区管委会出资,配比区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使用。10.本《措施》适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拉萨经开区(拉萨综保区)范围内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拉萨经开区(拉萨综保区)的税务征管关系的企业。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全部扶持资金。11.本《措施》所提进出口额、贸易额、货物进出口岸等相关数据,以拉萨海关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数据为准。本《措施》所提外商投资实际到位资金以区商务厅、区外汇管理局等单位提供相关证明为准。12.本《措施》自2020年度开始实施,待拉萨综保区封关运营后,将该《措施》一并纳入拉萨综保区产业扶持政策统筹考虑使用。本《措施》兑现实行年度集中申报方式,申报时间、申报格式等以拉萨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为准;重特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13.本《措施》由拉萨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拉萨高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拉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拉萨高新区)的创新发展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区内外企业在拉萨高新区投资兴业,推动拉萨高新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结合拉萨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发〔2015〕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对西藏“收入全留”财政体制的通知》(财预〔2013〕420号)、《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藏政发〔2018〕25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条本政策有关招商引资具体奖励办法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9号主席令和《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拉萨高新区进行发展投资建设的区内外投资者。国家、自治区及拉萨市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不适用本政策。第四条拉萨高新区入园企业统一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14〕103号)。第五条目前全国开征而西藏尚未开征的有关税种(或规费),在拉萨高新区内投资的区内外企业同样适用。第二章设立产业扶持资金,支持园区经济发展第六条设立“拉萨高新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并实行预算管理。第七条“扶持资金”奖励或补贴工作由拉萨高新区经发局初审汇总并函征相关部门意见,请第三方机构独立出具审核意见后,由财政局、经发局联合复核认定,再提交拉萨高新区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再由管委会批复执行。第三章支持新区实体经济发展第八条本政策补贴及奖励资金均用于拉萨高新区内注册企业,高新区外企业不适用。 第九条结合高新区产业定位,优先支持引进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项目。对拉萨高新区鼓励类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者新上工业项目(包括购地自建厂房和租用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或项目),项目自批准设立起2年内,设备投入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5%给予补助;设备投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5.5%给予补助,设备投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的,根据其设备投入最高补助2000万元。鼓励高原特色生物技术企业、新能源科技研发企业等入驻拉萨高新区,按照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实际支出费用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第十条对在拉萨高新区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不包含建筑类企业),一次性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 7%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十一条支持现有企业改造升级1.智能制造。对采用智能制造装备、高档数控机床等先进设备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且实际智能设备及技术投资达15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投入使用的关节式、水平式、线性式、桁架式工业机器人项目,其系统集成总价达2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机器人本体达1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且总投资50万元以上,给予项目实际新购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总价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两化融合。对企业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升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管理运营、客户服务等环节,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服务器、通讯网络设备等硬件投资达80万元(含本数)以上,且软件购买、实施、咨询等投资占比不低于50%的项目,给予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硬件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工业强基。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升产业所需的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水平,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达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强基类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十二条鼓励企业绿色发展。1.节能低碳改造。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清洁低碳能源替代等项目,实际设备及技术改造投资达1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循环化利用。推动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投资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当年国家或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且手续齐全并如期完成拆除任务的工业企业,给予国家或者自治区奖励资金20%的配套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十三条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被列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或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可提供部分办公场所、人才公寓、标准化厂房等配套设施。第十四条土地优惠政策参考《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藏政发〔2018〕25号)所有优惠事项。第十五条鼓励文化旅游产业进驻。入驻企业享受《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藏党发〔2010〕17号)所有优惠事项。第十六条鼓励企业“进规上”。拉萨高新区企业年销售收入突破2000万元,满足规上企业标准,且入库拉萨市统计局规上企业名录,一次性奖励30万元。第十七条支持企业开放创新、争先创牌(一)鼓励企业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迁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在合格期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科技中小型企业、市级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按照拉萨市表彰金额1:1予以奖励(参照《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鼓励拉萨高新区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在高新区内获得认证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设立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设立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合作奖)之一,奖励500万元。(三)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取得马德里国际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新获得授权的国际专利每项专利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新获得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新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奖励5000元;产品获得国家、自治区表彰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企业开发新产品并获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奖励5万元;被EI(工程索引)论文核心收录的论文,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EI非核心收录的论文,一次性奖励2万元;被SCI(科学引文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一次性奖励5万元。(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种技术标准制定。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五)对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拉萨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5万元。第十八条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一)对荣获中国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对荣获西藏自治区级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的企业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对荣获拉萨市级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的企业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对于取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I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或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十九条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业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及门槛。充分发挥柳梧新区投资公司在信贷融资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工业实体经济的金融信贷支持,担保金利率较市场同期最高下调30%,并优先为实体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同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帮助企业多渠道融资。第四章支持高新区企业做大做强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提出的“十三五”时期金融支持西藏的24项政策意见。第二十一条支持拉萨高新区企业做大做强,资金在“拉萨高新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一并安排。第二十二条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高新区企业,分别一次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对主办证券商成功辅导企业挂牌上市,给予30万元补助。对于迁入的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别一次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拉萨高新区内注册的企业,在四板挂牌上市且成功融资3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主办证券商成功辅导企业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二十三条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或瞪羚企业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二十四条对自治区、拉萨市政府发放给高新区内企业或机构的各类人才的奖金,高新区配套奖励奖金金额20%。第二十五条支持拉萨高新区产业园区建设,获得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定的产业园区,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高校毕业生就业按《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条国家或西藏自治区发布的有关优惠政策,拉萨高新区同样适用。第二十八条有关金融、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落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均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拉萨高新区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第二十九条企业若发生爱国立场不坚定、维稳问题、重大诚信缺失、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民工工资拖欠等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该企业将不列入扶持范畴。第三十条如遇上级政策做出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政策不能履行时,拉萨高新区将对本政策出台补充细则或做出相应调整。第三十一条本政策发布实施后,“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季度给予兑现。第三十二条本政策由拉萨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和实施。第三十三条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部署,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共十七条,明确了车购税“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地点,申报纳税、退税申报所附资料,计税价格核定,完税信息更正,过渡期安排等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广大纳税人。一、减轻纳税人负担依据《车辆购置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的要求,《公告》全面废止了有关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改按发票价格征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二、便利纳税人办税落实《车辆购置税法》实现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电子化,全面废止有关纸质完税证明的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交管部门之间实现电子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传输,减少了认证手续,方便了纳税人。三、精简办税资料取消最低计税价格之后,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免于向税务机关报送用于生成最低计税价格的相关信息。同时,精简各类申报资料36份,明确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车购税法》实施后将取消最低计税价格,与之相关的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和配置序列号管理工作也将随之进行调整变化。为确保《车购税法》施行后配置序列号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税务总局、工信部决定优化配置序列号管理机制。一、基本思路(一)与《车购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相衔接,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或者进口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在《车购税法》实施后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车辆价格信息。(二)保留配置序列号管理机制,保持机制平稳过渡。《车购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后,为降低税收风险、确保守法企业利益不受侵犯、保证税收公平,保留配置序列号机制,对有关配置序列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不增加企业负担。二、本次调整的核心内容(一)自2019年7月1日起,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或者进口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车辆价格信息,保留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机制。车辆配置序列号仍由企业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申请。(二)车辆配置序列号由原来的14位增加为25位,并按车辆类别,优化了《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新编码规则)、《车辆类别代码表》,编写了《车辆配置序列号填报说明》。(三)自2019年7月1日起,新增企业的生产企业代码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改为通过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依据企业填写的车辆信息,按照新编码规则自动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2019年12月31日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旧编码规则编制但尚未使用的车辆配置序列号,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有效,企业按照新编码规则重新编制;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旧编码规则编制且已经使用的车辆配置序列号,2020年1月1日起仍然有效并可以继续使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经济实体。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个地区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产业优化升级、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第四条 申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必须是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二)应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三)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包括聘用和有合作协议的科技人员在内,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2%以上。(六)企业的专利产品、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技术性服务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条 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程序如下:(一)拉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二)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财税和工信部门意见后,上报市科学技术局。(四)企业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如实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表》一式两份;2.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份;3.有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一份;4、有关的技术储备(专利、科技成果、专营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的复印件各一份;5.企业法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其简历各一份;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复印件;7.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五)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认定。(六)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由市科技局负责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公示时间为7天。(七)审定后,对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和铜牌。(八)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进行备案,不再重新认定。第三章 扶持政策第六条 资金奖励。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企业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以以奖代补的方式给资金奖励。第七条 项目扶持。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市级科技计划给予重点考虑支持。同时,支持其申报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扶持等资金。第八条 金融支持。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担保贷款时给予重点支持,在贷款贴息时优先支持,积极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半年报制度。每年度7月中旬和下一年度元月中旬前,各县(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企业报的半年生产、经营情况核实汇总后,报市科技局。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科技局每两年对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和铜牌,同时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奖励政策。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资格:1.企业在申请认定式考核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的;2.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4.有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因上述原因被取消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变更名称、营业地址、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或停业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备案。须重新申请认定的,应重新申请认定。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拉萨市域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第三条 设立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帮助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企业发展,引导更多的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升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奖励资金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二章 奖励政策第四条 鼓励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第五条 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支持企业与国外企业、知名大学、研发机构在我市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对经评审立项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第七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引进高端创新人才、申报和维护知识产权等。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第八条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以申请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可以申请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企业可以申请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向拉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第九条 获得科技型企业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的企业,在申请奖励资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企业,需另外提供与国外单位合作的协议等材料:1、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或认定文件复印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文件复印件;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第十条 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具体申请时间及要求,以科技局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受理奖励资金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未按时上报科技型企业统计报表的企业不得申请科技型企业专项奖励资金。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奖励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拉萨市对外开放步伐,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强力推进“产业强市”战略,促进本市经济更高质量、更高效率、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投资建设实体企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资者),且所投资建设的项目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在本市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还可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本市的现有企业改革、改造、资产重组。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重点投资开发以下产业或项目:(一)净土健康产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四品”项目和十大产业项目。“四品”是:高原特色饮品、食品、药品、饰品;十大产业是:天然饮用水、高原奶、藏鸡、青稞、牦牛、藏系绵羊、食用菌、藏药材、经济林木及花卉、高原特色设施园艺;(二)文化旅游产业。鼓励投资者以“健康、特色、精品”为导向,着眼全域旅游,投资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和项目;(三)现代服务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信息、电子商务、商贸、物流、金融、中介、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四)高原特色绿色工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新型建筑建材、新型能源、节能环保产业和民族手工业等项目;(五)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参与本市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社会事业。(六)其他鼓励类产业。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 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第六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第七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的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2.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第八条 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执行税法规定幅度范围的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第九条 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10年。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第十条 鼓励外来投资企业项目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在法定最高年期内“缩短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第十一条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第十二条 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按照集约、节约用地要求,鼓励园区建设标准厂房,严格控制厂区绿地率,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国家级经开区、高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亩,自治区级产业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50万元/亩,市级产业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50万元/亩。第四章 金融政策第十三条 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实体企业,可享受贷款利率比全国各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贷款资金仅限于西藏区内使用。投资者投资建设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优先纳入全市政银企合作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金融机构组织贷款。第十四条 加大对招商引资实体企业上市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建立“绿色通道”,做到“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业龙头企业和扶贫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年利率1.08%的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第十六条 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第四章 固定资产扶持政策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投资者在本市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各级政府及援藏投入的资金)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奖励资金;凡属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或国内行业10强企业落地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各级政府及援藏投入的资金)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7%的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第十八条 技术设备奖励。企业购买或租赁、引进经权威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设备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10%给予奖励,原则上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第十九条 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奖励。对采用智能制造装备、高档数控机床等先进设备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且实际智能设备及技术投资达15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投入使用的关节式、水平式、线性式、桁架式工业机器人项目,其系统集成总价达2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机器人本体达1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且总投资50万元以上,给予项目实际新购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总价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两化融合,对企业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升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管理运营、客户服务等环节,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服务器、通讯网络设备等硬件投资达80万元(含本数)以上,且软件购买、实施、咨询等投资占比不低于50%的项目,给予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硬件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工业强基,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升产业所需的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水平,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达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强基类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参照《拉萨工业提质增量三年行动计划》执行),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工信局备案。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绿色发展。节能低碳改造,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清洁低碳能源替代等项目,实际设备及技术改造投资达1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循环化利用,推动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投资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当年国家或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且手续齐全并如期完成拆除任务的工业企业,给予国家或者自治区奖励资金20%的配套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参照《拉萨工业提质增量三年行动计划》执行),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工信局备案。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认定为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企业实施以上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工业强基、节能低碳改造、循环化利用项目,单个技改项目实施结束后,以当年11月30日前形成的本年度销售收入为基数,次年销售收入增幅达20%、30%、40%、5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经核定的上年设备投资奖励总额20%、30%、40%、50%的奖励。(参照《拉萨工业提质增量三年行动计划》执行),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工信局备案。第六章 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第二十二条 科技政策。市政府设立2000万元的百家科技企业培育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创新平台、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促进科技创业企业发展等。(参照《拉萨市百家科技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拉萨市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办法(暂行)》执行),由市科技局审核认定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放创新。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获得认证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设立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之一,奖励50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特等奖,给予120万元的奖励。由项目所在地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种技术标准制定。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第二十五条 获得当年专利授权总量在本市排名第一且发明专利授权超过5项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同一年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超过5项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中国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获国际授权的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资助5000元、2000元、1000元,获国际专利申请授权的每项资助8000元;产品获得国家、自治区表彰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企业开发新产品并获自治区级及以上奖励的,奖励5万元。由市科技局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第五章 品牌扶持政策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成效。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通过现场评审但未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授予“拉萨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称号,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参照《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积极鼓励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根据《拉萨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意见》《拉萨市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工作方案》,对在商标品牌建设过程中,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获得国际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由市工商局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其中:中国驰名商标奖励扶持资金一次性发放,国际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扶持资金分批次发放)。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对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拉萨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5万元。由市工商局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第六章 净土健康产业扶持政策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天然饮用水、高原奶、藏鸡、青稞、牦牛、藏系绵羊、食用菌、藏药材、经济林木及花卉、高原特色设施园艺等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给予一定的政策倾向和资金扶持。(按照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净土健康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执行)第七章 文化产业扶持政策第三十条 鼓励文化产业向西藏文化旅游创意园集聚。市政府每年设立3000万元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具有藏民族特色和地域特点的传统文化产品发展以及新产品创意设计、孵化项目;网络、动漫等新兴文化业态发展项目;影视制作和出版发行产业化运作项目;非公益性原创精品演艺项目;具有产业化的文化会展项目和其他具有示范和引领效应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及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重大活动。入驻企业享受《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藏党发【2010】17号)相关扶持政策,同时,积极帮助企业申报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的政策性补助。(参照《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八章 企业做大做强扶持政策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进规上限”。各园区、县(区)企业年度新增入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限额以上批发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由市统计局审核认定后,工业企业报市工信局审核认定予以兑现,其他类企业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审核认定予以兑现。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基础设施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通过基础设施补助形式分期分类分比例扶持企业(一般按约定时间完成开工并达到基础正负零及厂房封顶、设备安装调试,正式投产,分期支付扶持额的30%、40%、30%)。由项目所在地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实现转型升级。本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一年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或产值达2000万元,或实现盈利3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由项目所在地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第九章 人才政策第三十四条 高管人才奖励。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高级科研技术人员等)由园区、县(区)结合自身发展实际情况,通过补助形式予以奖励。第三十五条 凡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海归学子,参照《中共拉萨市委员会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才工作的意见(试行)》(拉委发[2016]1号)执行。第十章 就业创业政策第三十六条 吸纳就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1.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10年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2.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对其按照3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3.工程建设类企业每吸纳一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次投标评分给予0.2-0.5分的激励加分,激励权重累计不高于5%;推行使用银行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七条 鼓励创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第三十八条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经审核并签订相关协议的,对其按个人5万元每户最高20万元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并提供个人最高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由各园区、县(区)予以兑现。第三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以及市场就业相关补贴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每年各遴选10名“企业名家”“教育名师”“卫生名医”“农牧名手”“技术名匠”等行业明星,并建立专项资助金,根据项目情况,在培养期内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实施“创业新星”计划,每年选拔和培育100名左右创新能力强、创业项目优、发展潜力大的青年人才(含大学生),给予每人30万元的资助。引导企业依据贡献度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特殊奖励或实行股权、期权奖励。第十一章 扶贫开发政策第四十一条 对各类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期内给予企业不超过5年社保补贴。第四十二条 对企业吸纳经培训机构培训后的贫困人口,就业1年以上,在落实培训机构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1000元/人标准,分别给予培训机构和企业各500元的就业推荐和企业吸纳奖励。第四十三条 符合《西藏自治区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产业扶贫项目可以申请银行贷款,由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贴息利率不超过在藏金融机构基准利率。第十二章 户籍政策第四十四条 户籍政策。全面放开县城区及建制镇落户限制。凡在本市县城区及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序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凡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参照《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拉政发[2017]30号文件执行)第十三章 鼓励“飞地”发展政策第四十五条 鼓励“飞地”发展。鼓励各园区、县(区)合作共建,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促进全市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形成全市产业一盘棋的产业分工格局。第四十六条 “飞地”开发可采取“互动挂牌”“园中园”“园中企”“设立运营公司共建”和“产业项目合作发展”等模式。县(区)可在园区建立“区中园”,接受园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招引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享受园区相关优惠政策;园区也可在有关县(区)增挂分区牌子,有序进行“梯度转移”,参与挂牌管理工作,改善县(区)招商引资的总体环境,提升园区吸纳承载能力。对“挂牌建园”条件不成熟的县(区)、园区,可积极推进“区中企”“园中企”开发模式。第十四章 优化服务环境第四十七条 对投资规模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实行专人跟踪服务,对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招商引资项目,各园区、县(区)成立的招商服务中心实行专人跟踪服务,按照“5750”行政审批标准做好项目前置各项工作。第十五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企业若发生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诚信经营、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民工工资拖欠等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该企业将不列入扶持范围。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采选项目不享受本政策。第五十条 同一类型的奖励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扶持;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涉及到的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相关奖励资金,各园区、县(区)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可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各园区、县(区)年终考核办法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扶持方案(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50号)文件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拉萨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建设,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创新产业园(含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现代农牧科技示范园)等(以下统称“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第三条 设立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建设运营补贴资金,支持拉萨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各类创业创新载体。补贴资金由市“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二章 补贴对象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一系列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第五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高成长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旨在为经历了孵化之后的高成长企业提供更大的研发和生产空间、更加完善的技术创新和商务服务体系。第六条 科技专业楼宇是指通过政府引导规划、楼宇管理单位招商引进,聚集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科技商务楼宇,旨在促进科技创新与楼宇经济结合,培育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为特征的高技术服务业新业态。第七条 科技创新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具有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人员、配套设施,能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为园区内企业及项目提供基础保障服务的科技创新支撑载体。第三章 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认定第八条 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在孵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专业孵化器还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应专注于某一特色细分产业。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③在孵时一般不超过48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5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相对独立,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在孵企业使用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三)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7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四)能够提供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的能力,能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业创新活动。专业孵化器还应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服务内容、运行模式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并提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第九条 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高成长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高成长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营业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可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且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三)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方法,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服务。(四)入驻的高成长企业不少于10家,且能够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各种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服务,包括: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以及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第十条 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专业楼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二)科技专业楼宇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并制订了促进楼宇高技术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措施。(三)楼宇管理单位管理制度健全,楼宇产权清晰,无纠纷,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可自主提供给高技术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租用的场地相对连接,商务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四)入驻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数量达10家以上,且使用面积占楼宇已出租面积的50%以上。入驻高技术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等领域。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创新产业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二)已制定合理可行的园区建设规划及运营方案;(三)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可直接作为创新产业用房的面积原则上占2/3以上,且可作为产业园用途的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四)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五)园区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营管理,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且已报拉萨市经济、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六)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第四章 奖励补贴政策第十二条 支持改建、扩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引导和支持县(区)、园区、高校院所、企业、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改建、扩建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经核定,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按照“两创示范”工作实施任务,对市直部门改扩建的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经市“两创示范”办审核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第十三条 支持新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对县(区)园区、引导社会资本新建的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经核定,按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对市直部门通过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新建的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支持院校地共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支持“两创示范”核心区依托区内外高校共建校院地科技创新产业园;引导“两创示范”拓展区、延伸区内的县(区)根据资源优势和产业定位吸聚高校院所创新资源,共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现代农牧业科技示范园,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经费补贴。第十五条 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引进来走出去。对新引进的知名运营机构来拉萨建设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建成运营一年后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鼓励本土运营机构利用援藏平台与内地知名运营机构合作建设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根据吸引各类人才在拉萨注册企业并进行异地孵化绩效,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贴。第十六条 支持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提档升级。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专业楼宇、产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团队素质以及在孵企业的数量,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助;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专业楼宇、产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600万元的经费资助。创业创新载体运营机构聘请知名创业导师的,给予运营机构每人每年2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第十七条 对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房租补贴。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科技孵化器,按最高不超过16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科技创业创新基地,按不超过6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直部门租用场地由“两创示范”办核定后,给予全额补贴,鼓励市直部门与县(区)、园区共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第五章 申请认定补贴的程序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程序:(一)申请认定为拉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创新产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认定为科技创新产业园的,还需另外提交园区建设规划和运营方案:1、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认定申请表;2、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场地面积及证明材料;3、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资产证明、租赁文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证明等);5、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运营机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6、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入孵企业汇总表;7、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毕业企业汇总表;8、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协议等证明材料;9、上年度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活动及服务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公章。(二)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认定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具体申请时间及要求,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认定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受理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两创示范”办研究审定。市“两创示范”办批准同意后,认定为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并授牌。第十九条 申请补贴程序(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补贴申请表》,报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二)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三)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第六章 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管理第二十条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是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创新产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进行业务指导、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依托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加强对孵化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考核认定。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季度、年度报表等统计报送情况将作为申报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资助资金的评审指标。市科技局根据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应具备的条件,每年进行复核,对连续2年指标审核不合格或未按期上报统计数据的,取消其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资格。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拉萨市其他“奖、免、补、贴”政策内容重叠的,只能选择其一,相关单位不能重复申报,不能重复享受。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资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
拉萨市外经贸小微企业“两创”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促进我市外经贸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对小微外经贸企业在贸易提升、开拓市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申报条件(一)拉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外经贸经营资格的企业。(二)在拉萨市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三)在拉萨市依法登记纳税。(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所开展的业务在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五)配合相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等材料 。第二条 支持范围(一)支持在外贸转型示范、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创建和跨境电商等方面具有突出业绩和技术创新的小微企业。(二)支持通过海关和国际AEO认证的小微企业。(三)支持外贸进出口额获得突破性进展的小微企业。(四)支持在外经贸方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影响力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一)评选为自治区及以上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按照类别给予一定奖励。1.综合型示范基地和专业型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2.企业型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二)通过海关高级认证和国际AEO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海关一般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三)给予进出口额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外贸企业奖励,以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为基准。1.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增长50%-100%(不含100%)的给予15万元奖励;2.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增长100%以上(含100%)的给予30万元奖励;3.连续两年进出口业绩稳定无下滑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四)外贸企业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治区级以上品牌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五)鼓励外经贸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方式,对其与外贸跨境电商合作产生的平台入网费用按照8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六)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按年最大单笔贷款额年利息的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1.对年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2.对年进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的必须用于西藏自治区内。第四条 申报材料(一)申请书、申报表。(二)在西藏税务部门纳税的依据和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三)营业执照(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或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四)海关进出口报关单、银行水单、外汇管理局结汇单据等相关材料。(五)相关证明材料。第五条 申报和资金拨付程序(一)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园区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15日内初审上报至市商务局。(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定资金额度,按照要求上报“两创”示范办审定。(三)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审批相关规定,将核定的资金下拨至县(区)、园区财政主管部门,由县(区)、园区财政主管部门向企业兑现。第六条 附则(一)同一企业在年度内只能获得一次本办法内资金支持,不重复奖励。(二)本办法内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三)对于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的截留、挪用、侵占行为,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行为以及利用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奖励的行为,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负责追回已取得的补贴资金,对于情况较为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本办法由拉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
为深化拉萨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建设,努力营造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进一步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精神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创业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将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强化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加快推进创新创业中心建设(以下简称“双创中心”),在已建设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基础上,加快推进双创中心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推进“众创空间—双创中心—孵化器”孵化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园区打造特色创新中心产业集聚区,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努力打造“互联网+”双创中心。(二)主要目标通过三年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我市完成了双创1.0版建设,双创机制得到健全,打造了“梦创拉萨”双创品牌,建成了一批双创载体,基础平台和框架已经搭建完成。双创2.0升级版将以双创中心建设为突破口,发挥其引领和示范作用,提升双创中心服务小微企业、凝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能力,加快推进全市双创中心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鼓励县(区)、园区结合区域产业定位和规划布局建设垂直孵化生态体系,提升“众创空间—双创中心—孵化器”孵化体系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全市创业服务生态的升级发展。2019年,全市各类市场主体新增15000户左右,实现营业收入超过680亿元,新增就业超过8000人,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0家左右,新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30家左右,新增授权专利超过500项。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全市推动建成5家国家级创业创新载体,15家自治区级创业创新载体,双创载体孵化面积超30万平方米,全市各类双创载体产值超过53亿元,毕业企业超过160家。在已有市级双创载体基础上,择优培育专业化示范双创中心15家以上,每个县(区)建设1家以上双创中心。推动全市双创中心平衡发展,鼓励当雄县、尼木县、林周县、曲水县、墨竹工卡县等5县依托现有资源在拉萨主城区建设“飞地”双创中心,探索各县、区联动发展模式,构建开放、高效、富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形成创新资源丰富、创新要素汇集、孵化主体多元、创新创业服务专业、创新创业活动丰富、各类主体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二、积极培育创新创业中心(一)提升双创中心孵化能力高质量打造双创升级版,双创中心建设以市级双创载体为主体,包括创新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企业一站式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一站式服务中心、科技孵化一站式服务中心,按层级分为标准化示范双创中心、专业化示范双创中心、国家级示范双创基地。1.提升标准化示范双创中心服务能力,完善双创中心“初创服务+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创业投资+特色服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入驻退出机制,加快双创中心与传统孵化器的交流合作,实现双创中心专业服务优势和传统孵化器基础设施优势互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2.培育专业化示范双创中心,加快创新创业项目和产业融合。鼓励国有企业、产业园区企业、民营新兴企业参与双创,建立行业细分领域垂直化创业生态链,开拓新业务领域,研发创新产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供新动能。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工商联3.提升国家级示范双创基地发展水平,加快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鼓励和引导区内资本与内地优秀创业服务机构合作设立众创空间,发挥好国家级示范双创基地的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金融办(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积极落实“多证合一”、“先照后证”改革措施,使市场主体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登记注册程序进一步简化、创业环境进一步改善。责任单位:市工商局(三)建立评价机制每年对各双创中心开展全面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孵化企业备案情况,孵化服务及成效,季度数据报送情况,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和退出企业情况,投融资和其他创新创业活动等。考核结果将作为政策倾斜、支持、评先评优的依据,对双创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对当年评价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同步取消市级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集聚区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各类创业创新载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三、加大财政和融资扶持力度(一)双创中心发展资金支持每年分别给予标准化双创中心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专项用于双创中心创业孵化能力建设等运行费用;给予专业化示范双创中心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专项用于提升其科研设备、检测设施、小试中试平台等研发能力建设;给予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专项用于鼓励其积极与国内技术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创投资本开展合作,构筑高端的创新创业资源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二)完善双创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双创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不断完善线上线下放贷产品,凡符合拉萨梦创天使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的双创中心,市梦创天使基金推进合作设立天使基金,用于投资该双创中心内的企业(项目),市梦创天使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0%,具体按照市梦创天使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双创中心内的企业(项目)暂不能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可申请由政府委托的市信用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双创中心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项目)可以直接向市人社部门申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50万元、联合创业担保贷款最高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资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三)开发金融产品支持双创双创中心入孵企业(项目)要加强与金融服务行业的对接,健全完善建设银行“小微快贷(线上)”、“税易贷”、“POS”贷、“创业贷”、“云税贷”、“小微企业抵押快贷2.0”以及邮储银行“邮享贷”、“政府采购贷”、“扶贫富农贷”、“小微企业快捷贷”、“小微易贷”、“家庭农场贷”等业务,全力解决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短缺难题。双创中心入孵企业(项目)获得投资公司融资并在拉萨市域内注册的,原则上按照每个企业(项目)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四、打造拉萨双创2.0版(一)推动双创中心高质量高标准发展各双创中心在注重孵化企业数量规模化增长的同时,要更多关注自身服务能力的提升和创业企业的质量,进一步聚焦科技创新和科技创业,走主题式、精品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发展道路。将职业化的服务队伍、市场化的孵化机制、全要素的资源整合能力作为双创中心服务的标准配置,以全国视野谋划创业服务,不断提高效率和水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二)突出双创中心的科技与创新双创中心的核心是“企业”,要将服务创新企业,培育优质企业,构建优良创新生态,作为双创中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双创中心的关键是“科技”,要以科技创新带动全面创新,鼓励和引导更多的科技型创业,将科技型创业作为引领方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三)用好用活科技创新券建立创新券、创业券制度,鼓励双创中心内的初创企业使用创新券、创业券开展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财务指导、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会展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项目。各县(区)、园区要推出适合本县(区)、园区的创新券、创业券,市科技局要指导好创新券、创业券工作的开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四)打造双创社区推动双创与社区融合发展,以双创中心为基地,凝聚专业团队和服务机构围绕文创、教育、电商、服务等行业,着力打造“资本、人才、技术、信息、文化、空间”六位一体的创新创业生态圈,引导中心城区就业人口在居住地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城关区、堆龙德庆区、达孜区、经开区、柳梧新区(五)开展多元特色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双创中心举办在全区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双创活动,促进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向拉萨集聚。市“两创示范”办要协调好“梦创拉萨”各项活动;各县(区)园区要依托双创中心广泛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市人社局、工信局、科技局、团委、柳梧新区等要依托双创联盟开展好“中国创翼”大赛、青创大赛、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沙龙、北大创业训练营、创业政策进校园、专场招聘会等创新创业品牌活动,在全市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责任单位:市“两创示范”办(六)扶持拉萨众创空间联盟建设引导双创中心、众创空间、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自愿加入拉萨众创空间联盟,鼓励联盟为全市双创中心提供资源共享、交流合作平台,由市工信局牵头、联盟推动开展有助于我市众创空间发展的创新创业活动,建立日常考核管理体系,根据联盟实际开展活动情况,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七)建设拉萨教育产业双创联盟以江苏、北京组团式教育援藏为抓手,创新苏拉、京拉三地院校“互联网+教育资源”的合作平台,建立教育产业双创联盟(简称SCI双创联盟)。以江苏、北京科技援藏为抓手,构建三地科技人才的集聚高地。以江苏、北京产业援藏为抓手,依托拉萨文创旅游、生物医药、民族手工艺等拉萨支柱产业,引进北京、江苏各50家企业,牵手拉萨100家企业,建立协同成长机制。SCI双创联盟由拉萨二职负责牵头,每年给予联盟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八)增强双创中心服务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能力建立50人高校毕业生创业导师团队,实现双创中心创业导师队伍全覆盖。建立全方位创业创新培训服务体系,为创业者、创业孵化服务人员提供全方位创业创新培训服务。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孵化平台,为入孵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搭建创业项目成果实验、转化平台,多渠道拓宽创业创新产品市场。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资源库,适时向社会公布,对选择创业库项目的创业者提供一系列的创业孵化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五、加强双创中心孵化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一)加强协调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创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制订相关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本级配套资金投入和双创资金的财政预算,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双创工作政策,加强双创工作的保障力度。(二)加强示范引导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我市双创中心发展过程中模式新颖、绩效突出的经验做法,通过召开现场会、媒体宣传等方式向全市推广,在全社会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热情。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两创示范”办、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新创业服务能力与管理水平,引导、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行业发展,培育自治区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西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是拉萨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新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空间,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孵化器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开展申报受理、工作指导、政策落实、考核评估等具体工作。县(区)、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建设、管理和指导。第二章 孵化器管理第五条 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大力发展、量质并重、形式多样、分类指导”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县区、开发区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孵化器,促进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市内外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设立兴办孵化器。孵化器的组织形式、经济性质、投资主体不限。 第六条 孵化器要不断完善孵化功能,加大建设创业导师、公共技术平台、创业投融资、人才引进培育等孵化体系,建立规范、高新的服务机制。推动建立“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建立“科技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接力式培育体系。 孵化器还应加强与财税、法律、评估、审计、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的合作,为入孵企业开展全流程、专业化服务;并加强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为在孵企业服务。 第七条 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八条 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企业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2个月,超过五年还不能毕业者,责令退出孵化。市级孵化器自获得认定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5%的企业进出,以保持孵化器的动态良性循环。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实行年报制度。运营机构于每年的1月底,将孵化器的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绩效考核第十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经过审核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十一条 目标绩效考核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双创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对孵化器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第十二条 目标绩效包括评分项、扣分项、加分项。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得分=评分项得分-扣分项得分+加分项得分。 (一)评分项考核内容主要是对市级孵化器在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二)扣分项考核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出现的消极负面情形进行扣分。(三)加分项孵化器工作得到国家五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拉萨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得到国家相关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拉萨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在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进行加分。评分项、扣分项和加分项考核细则由拉萨市科技局制定,经市“两创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随文下发。第十三条 目标绩效任务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被考核单位在10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市科技局研究审定。第十四条 记分方式:上报市“两创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考评分=孵化器百分制实际考核结果第十五条 目标绩效考核实行单项结业、定期通报、年终总评。评分项实行系数法计分,扣分项和加分项实行按件(次)累加计分。(一)单项结业。市科技局对单项评分目标进行动态监测,根据完成时限按时进行考核。考核一项锁定一项,评分结果按程序送审后年终计入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二)定期通报。市科技局及时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办理落实情况定期集中统一汇总,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实行加(扣)分。(三)年终总评。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双创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对孵化器年度目标绩效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第十六条 评分项的考核,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市双创办、市财政、市工信、市工商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市级孵化器的单项目标逐一进行对照考核,总分100分,其中:服务能力占53分、孵化绩效占26分、社会贡献占21分。硬件建设占25分、创业孵化占30分、运行绩效占35分、服务提升占10分。根据各孵化器完成质量和效果进行评分,各单项评分结果之和为该孵化器评分结果。取各考核人员打分后的平均分作为最后评分。第十七条 扣分项的考核,由拉萨市科技局根据平时监控情况,结合通报情况进行扣分。被考核单位提出异议的,由拉萨市科技局组织复核确认。第十八条 加分项的考核,由被考核单位根据加分细则的规定,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事项提出书面加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拉萨市科技局和考核组审定后计入总分。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前,需要提交拉萨市科技局的材料1.运营主体针对入孵企业提供的创业孵化各类服务的投入成效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2.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拉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年度审计报告;3.年度总结;4.报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第二十条 年终总评时,评分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科技局党组审签,最后上报市“两创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得分根据孵化器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评价体系测评得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优秀(A≥80分)、合格(B≥60分)和不合格(C<60分)。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倾斜、评先评优的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对孵化器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对评价优秀的,给予运行机构30万元经费奖励;对当年评价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第二十三条 本考核奖励与拉萨市其他“奖、免、补、贴”政策内容重叠的,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快推进研发机构建设,根据《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19年市科技局继续开展拉萨市第三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对象应是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行业龙头企业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与科研院所和高校联合出资成立公司法人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予以优先认定。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二)符合拉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拉萨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适当、结构优化、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拥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四)具备相对固定的、集中的场所、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五)能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二、申报表填写要求申报表是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表)要求填写,申报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三、申报材料报送要求(一)申报表及全套附件合订材料一式五份(原件至少1份)。(二)材料打印一律用A4纸。(三)提供申报表电子版。书面材料与电子材料应完全一致。四、申报时间要求申报材料请于2018年4月30日前报送到拉萨市科学技术局(政策与成果科),逾期不予受理。五、联系方式联系人:谭丽华 韩青 联系电话:0891-6320663 联系地址:拉萨市江苏大道69号市政府办公楼七楼西侧(政策与成果科)邮编:850000附件:1.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表2.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19日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结合拉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是拉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孵化器。组建工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第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是依托有关法人单位组建的具有工程技术开发能力的科研开发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推进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主要工作包括:(一)研究制定工程技术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宏观指导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工程技术中心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三)批准工程技术中心的建立、调整、撤销,组织工程技术中心的申报、绩效考评、跟踪管理等工作。第五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落实市科技局有关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具体负责工程技术中心的申请和日常运行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绩效考评和跟踪管理。(二)为工程技术中心提供相应的支持及后期保障等配套条件,解决工程技术中心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三)负责聘任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及技术委员会主任。(四)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工程技术中心名称、发展规划与目标、组织结构等方案报市科技局。第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拉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研究开发本行业领域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对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动相关行业和领域科技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接拉萨市内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为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三)承接国家和其他地区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促进产、学、研结合,推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拉萨转化和产业化。(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最新工艺与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不断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五)培养和聚集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开展本市企业、行业的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对象应是在本市注册或在拉萨辖区内的法人单位,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行业龙头企业申请工程技术中心,或与科研院所和高校联合出资成立公司法人申请工程技术中心的,予以优先认定。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二)符合拉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拉萨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适当、水平较高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拥有较强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四)具备相对固定的、集中的场所、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五)能为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六)对于新成立的工程技术中心,主要考察其研究开发方向、人才队伍、硬件建设、运行管理、科研开发计划等条件因素。第八条 市科技局按照“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 和“支持产学研合作共建”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组建工程技术中心,且同一领域只支持1个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如下:(一)依托单位填写《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二)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三)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审核并认定工程技术中心。第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经认定后予以授牌,统一命名为拉萨市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XX”代表依托单位申报的工程技术中心研究所属领域)。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十条 工程技术中心经费采用多元化投入,以依托单位投入为主。工程技术中心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承接国家、地方研究开发项目所取得经费;通过面向市场,为行业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等。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团结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5-9人,由依托单位和国内外同行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产业化方面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工程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工作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督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学术交流,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工程技术中心的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聘任制或合同制,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建立岗位聘用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双向流动机制,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支持工程技术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鼓励工程技术中心邀请国内外专家、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联合开发。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立和完善充分体现市场规律的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推行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五章 扶持政策第十八条 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等方式支持工程技术中心加强能力建设,并鼓励、支持其申报国家、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在职科技人员符合“拉萨人才引进政策”条件的,享受相关政策。第二十条 通过补贴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工程技术中心将可开放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拉萨市科技条件平台,并充分利用拉萨科技条件平台仪器设备开展科研工作。第二十一条 通过科技计划项目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实行年报制度。每年度1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本年度运行情况。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考评工作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优秀的给予相应奖励;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工程技术中心资格:(一)绩效考评不合格,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二)不接受市科技局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考评的;(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工程技术中心资格的;(四)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五)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其他市科技局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工程技术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技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技局批复。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拉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发布。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县(区)科技局、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聚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鼓励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推动高校院所人才服务企业或创办企业,根据《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一)创办企业的高校院所人才高校院所人才在拉萨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二)服务企业的高校院所人才拉萨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全职或兼职担任在拉萨企业技术负责人,开展关键技术合作研发,提供技术指导,在企业技术升级和新产品研发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与拉萨市域内相关企业的合作时间在两年以上,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二、资助标准(一)创办企业的高校院所人才经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创办企业高校院所人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二)服务企业的高校院所人才经审定,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拉萨高校教师,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三、申请材料1、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3、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授权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代表性论著、已立项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4、创办(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创办(服务)企业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6、创办(服务)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7、创办(服务)企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公章。四、申请程序(一)高校院所人才向所在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二)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三)市科技局根据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发放名单,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五、申请截止时间2019年度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工作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请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下述附件1《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人才申报。六、联系方式受理部门:市科技局政策与成果科受理地址:江苏大道69号市政府七楼719科室咨询电话:0891-6320663 附件:1.拉萨市鼓励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表。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19日附件1: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引导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校院所创业创新人才,是在国内外高校院所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精神,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拉萨创办小微企业,或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开展关键技术合作研发,提供技术指导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第三条 设立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帮助高校院所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创新,创办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资助资金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四条 高校院所人才创办的企业,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经审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第五条 服务企业的拉萨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全职或兼职担任在拉萨企业技术负责人,开展关键技术合作研发,提供技术指导,与相关企业的合作时间在两年以上,在服务企业技术升级和新产品研发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者,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相关领域条件者,经审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第六条 创办或服务企业的高校院所人才,均可申请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资助资金的高校院所人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1、拉萨市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表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3、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授权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代表性论著、已立项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4、创办(服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创办(服务)企业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6、创办(服务)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7、创办(服务)企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公章。第七条 高校院所人才创业创新资助资金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具体申请时间及要求,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第八条 资助资金的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受理资助资金申报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第九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创新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于其他与创业创新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资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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