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列表
各县(区)科技局、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推动拉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及补助标准(一)对2018-2019年度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在我市落地转化后的项目,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的资金补助。(二)对2018-2019年度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在我市落地转化后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补助。(三)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选拔管理专家设立基层科研工作站的,连续3年给予每个工作站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四)支持参与在拉萨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高校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中介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二、申请材料(一)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二)获奖科技成果证明材料;科研工作站认定文件复印件;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三)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研工作站依托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参与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和科研工作站依托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五)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和科研工作站依托企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公章。三、申请程序(一)企业向所在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二)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三)市科技局根据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发放名单,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四、申请截止时间2019年度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请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和科技中介机构申报。五、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拉萨市江苏大道69号市政府七楼西侧719办公室(政策与成果科)联系电话:0891-6320663 附件:1.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20日附件1: 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拉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引导相关企业、科研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补助资金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四条 各县(区)、园区负责管理、实施、协调本区域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第五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处置科技成果遵从市场定价机制,一般应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团队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比例,可按不少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的60%比例分配。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在我市落地转化后的项目,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的转化资金补助。第八条 对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在我市落地转化后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转化资金补助。第九条 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选拔管理专家设立基层科研工作站的,连续3年给予每个工作站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工作站科研成果就地进行转化的,成果收益按不低于9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第十条 支持参与在拉萨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高校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中介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1、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2、获奖科技成果证明材料;科研工作站认定文件;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3、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研工作站依托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参与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和科研工作站依托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5、承接获奖成果的企业和科研工作站依托企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公章。第十二条 拉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具体申请时间及要求,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受理补助资金申报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资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
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经发局,有关企业:为积极推进“两创示范”工作,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队伍,根据《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市科技局继续组织开展全市第四批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办法》要求,请申请认定的企业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五份按顺序装订交至所在地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经发局进行初审。二、各县(区)科技局和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经发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收集、审核盖章,征求同级财税和工信部门意见后,统一报送到市科技局政策成果科。三、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不设申报数量限制。请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区、空港新区经发局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核把关,指导企业完善相关申报材料,真正把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企业推荐上来。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四、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工信局组织专家结合现场查看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公示后予以认定。对经认定的企业颁发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和铜牌,并在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培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等方面予以支持。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的,可直接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不需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的县(区)科技局,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空港新区经发局初审后,直接报送至拉萨市科学技术局(政策与成果科)进行复审、备案。报送地址:拉萨市江苏大道69号市政府办公楼七楼西侧联系人:奉旭联系电话:0891-6320663附件:1、《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2、《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19日附件2: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经济实体。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个地区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产业优化升级、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第四条 申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必须是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二)应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三)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包括聘用和有合作协议的科技人员在内,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2%以上。(六)企业的专利产品、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技术性服务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条 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程序如下:(一)拉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二)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财税和工信部门意见后,上报市科学技术局。(四)企业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表》一式两份; 2、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份; 3、有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4、有关的技术储备(专利、科技成果、专营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的复印件各一份; 5、企业法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其简历各一份; 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复印件; 7、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五)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认定。(六)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由市科技局负责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公示时间为7天。(七)审定后,对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和铜牌。(八)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进行备案,不再重新认定。第三章 扶持政策第六条 资金奖励。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企业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以以奖代补的方式给资金奖励。第七条 项目扶持。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市级科技计划给予重点考虑支持。同时,支持其申报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扶持等资金。第八条 金融支持。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担保贷款时给予重点支持,在贷款贴息时优先支持,积极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半年报制度。每年度7月中旬和下一年度元月中旬前,各县(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企业报的半年生产、经营情况核实汇总后,报市科技局。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科技局每两年对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和铜牌,同时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奖励政策。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资格:1、企业在申请认定式考核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的;2、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4、有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因上述原因被取消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变更名称、营业地址、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或停业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备案。须重新申请认定的,应重新申请认定。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促进科技创业创新券在我市快速落地,用好用活科技创业创新券,根据《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市科技局关于征集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现认定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等10家服务机构为拉萨市首批科技创业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单详见附件)。经认定予以入库的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是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业者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相关服务的有效机构。入库的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各自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向科技创业创新券持有者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科技创业创新券兑现程序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兑现补助资金。特此通知。 附件:拉萨市首批科技创业创新券服务机构认定名单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3月15日拉萨市首批科技创业创新券服务机构认定名单序号服务机构名称服务类别1西藏泰安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研究开发服务2交铁科技评价中心(成都)有限公司科技评价服务3成都东唐巨加值科技评估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服务4华评科技评估(成都)有限公司科技评价服务5拉萨立义君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会计、税务服务6西藏慈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税务服务7西藏慈鼎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服务8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审计、税务服务9西藏熠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服务10四川大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税务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为加快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建设,促进全市小微商贸流通企业集聚发展,推进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拉萨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商贸企业集聚区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各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商贸企业集聚区的申报推荐、指导服务、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是空间相对集中,以商贸服务业一种形态为主体,同业态的商贸企业集聚度达到一定程度的区域,具有资源集中、产业集群、服务集成的特征和功能。本办法所称商贸企业集聚区主要发展形态包括商业街、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商贸物流园、农贸市场等。第四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的非政府性组织,为小微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市场信息、业务拓展、科技应用、管理提升、人才培训、政策宣传等各类公共服务,功能突出、服务面广、公信度高,对社会服务资源起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第二章 商贸企业集聚区的认定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商贸企业集聚区可以提出认定申请:(一)商贸企业集聚度相对较高,业态定位合理,发展目标明确。(二)公共服务设施较完备,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三)不同形态的集聚区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1.商业街区长度不低于200米,街宽5至20米,整个街区空间富有变化,特色鲜明,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2.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要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50家,且有3种以上商业服务业态。3.专业市场占地面积要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4.物流园区占地面积要达到2万平方米及以上,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15家。5.农贸市场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第六条 申请认定商贸企业集聚区需提供以下材料:1.拉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认定申请表(附件1);2.申请报告书(附件2);3.企业营业执照(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集聚区入驻小微企业数量、就业人数、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税金等证明材料;5.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机构或所在地乡镇(街道办)向所在县(区)、园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二)推荐。县(区)、园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三)审核。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团市委7家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共同赴现场核查,通过评分的方式,择优审定。(四)公示。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的商贸企业集聚区名单,并进行公示。(五)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报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研定后,认定为拉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并授牌。第三章 商贸企业集聚区的奖励第八条 对认定的商贸企业集聚区,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一)根据商业街所处地区建设成本、运营成本等考虑,位于城关区、堆龙德庆区、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的市区商业街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位于县城所在地的商业街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二)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4万平方米的,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达到4万平方米及以上(含4万平方米)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三)专业市场占地面积达到1万-5万平方米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专业市场占地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及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四)物流园区占地面积达到2万-5万平方米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物流园区占地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及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五)农贸市场入驻商户在20-50家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农贸市场入驻商户在50家及以上(含50家)的,给予7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商贸企业集聚区需制定奖励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下达到集聚区所在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县(区)、园区财政部门再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降低商户运行成本,如房租水电物业补贴;提升信息化水平,如用于网络覆盖、监控设施;完善营商环境,如丰富多种支付方式;改善客户体验,如装饰装修升级改造等方面。第十条 对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为小微企业搭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需符合以下申报条件:1.在拉萨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相关的服务设施,其中经营服务场所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3.有专业的服务团队,从业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规范,运行机制良好。具备良好的信誉,服务质量优良,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5.年服务小微商贸企业不少于5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6.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7.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以及带动其它服务资源的能力。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视情对商贸企业集聚区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二条 同一集聚区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资金。第十三条 对于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的截留、挪用、侵占行为,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行为以及利用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奖励的行为,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负责追回已取得的资金,对于情况较为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2017-2018年计划认定商业街区和商业综合体35个、专业市场6个、物流园区4个、农贸市场15个。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附件1:1.拉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认定申请表2.申请报告书提纲3.拉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奖励申请表附件2:申请报告书提纲一、经营管理机构概况由企业申报的:企业成立时间、地点、主营业务、服务对象及覆盖范围,股权结构及与子(母)公司业务联系、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员工数量等。由属地政府机构申报的:简要说明管理机构性质、人员、辖区经济数据、辖区大型商业街、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专业市场、物流园区等情况。二、商贸企业集聚区概况包括:基础设施设备及配套公共服务建设情况,集聚区入驻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数量、就业人数、营业收入、上缴税金等情况,集聚区出台的入驻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情况。三、集聚区下一步发展计划附注:申报公共服务平台的,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商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拉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奖励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法人身份证3.办公场所(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4.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5.主要服务设施清单6.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及从业经验情况7.签订服务协议的小微企业名单和服务小微企业成效的评价8.获得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或证书9.服务机构获得的荣誉称号证明文件或证书10.其他证明材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发展,优化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环境,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示范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16〕17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科技厅、商务厅、工商局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示范城市的通知》(藏财建字〔2016〕137号)、《拉萨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两创示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 拉萨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两创基地”)是指市两创办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是小微企业的创业场所,是聚集各类创新创业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条件的各类工业集中区、科技园、创业园,以及各类开发区和高新区内的园中园。第三条 拉萨市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是指市两创办认定的众创空间,是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第四条 拉萨市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是指市两创办认定的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是指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内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市级带动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第五条 拉萨市工信局具体牵头负责拉萨州市“两创基地”、“众创空间”和“服务平台”的认定、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具体牵头负责对辖区的“两创基地”、“众创空间”和“服务平台”进行推荐、指导、服务和管理。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第六条 考核对象为已认定的拉萨市“两创基地”、“众创空间”和“服务平台”。(一)规范运营管理被认定的拉萨市“两创基地”、“众创空间”和“服务平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两创示范城市建设要求及《拉萨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规定由专业的运营团队坚持以公益性服务为基础进行运营管理。(二)规范资金使用被认定的拉萨市“两创基地”、“众创空间”和“服务平台”必须严格按照《拉萨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认定奖励办法(试行)》、《拉萨市众创空间认定奖励办法(试行)》、《拉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奖励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奖励资金的使用,使用范围需符合《拉萨市“两创示范”切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运营团队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规定(1650元/人*月),管理人员工资不得高于考核年度上一年西藏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的150%。第七条 “两创基地”考核由就业指标、创业指标、创新指标、提升指标及加分项构成,其中就业指标25分、创业指标36分、创新指标28分、提升指标11分。具体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见《拉萨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考核评价指标》(附表1)。(一)就业指标(25分)1、吸收就业人数(10分):指在小微企业两创基地内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工作的各类全职人员的数量,以人员工资报表为准。2、吸纳高校毕业生占各类全职人员的比例(5分):指在小微企业两创基地内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工作吸纳的高校毕业生占各类全职人员的比例,以毕业证件为准。3、在拉萨市及辖区缴纳社保收入(5分):指在小微企业两创基地内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缴纳的社保总额,以社保部门提供的缴费单据为准。4、年度引进年薪6万元以上人才数量(5分):指在小微企业两创基地内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年薪在6万元以上的人才数量,以提供的个税缴纳证明为准。(二)创业指标(36分)4、入驻小微企业数量(15分):指在两创基地内注册的小微企业数量,以提供的小微企业营业执照为准(小微企业的标准按照工信部2011年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5、年度开票销售(7分):指入驻两创基地内的企业年度开票销售总额,以税务部门统计值为准。6、年度入库税收(7分):指入驻两创基地内的企业年度入库税收总额,以税务部门统计值为准。7、年度营业利润(7分):指入驻两创基地内的企业年度营业利润总额,以税务部门统计值为准。(三)创新指标(28分)8、年度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6分):指两创基地内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以高企公布文件或者高企证书为准。9、年度新增公共平台数(6分):指两创基地范围内新增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数量,以实地认证为准。10、年度引进(合作)服务机构数(4分):指两创基地内引进(合作)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数量,以合作协议和实地认证为准。11、年度开展服务活动(6分):指两创基地内所开展的各类服务基地内企业、分支机构创新创业的活动,以服务台账为准。12、年度新增授权专利数(6分):指两创基地内年度新获得的授权专利数量,以专利授权通知或者专利证明为准。(四)提升指标(11分)13、年度培育“规上”企业数量(7分):指两创基地内新晋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数量,以统计部门证明为准。14、年度实施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量(4分):指入驻两创基地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量,以相关部门批文为准。(五)加分指标16、获得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称号加3分,获得国家级称号加6分,同一创业基地只计最高得分,不累加计分,以工信部门批文为准。第八条 “众创空间”考核由创新创业条件建设情况、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提供创业成长服务情况、建立创业导师队伍情况、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情况和其它特色工作情况构成。其中创新创业条件建设情况10分、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20分、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20分、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15分、提供创业成长服务情况10分、建立创业导师队伍情况10分、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情况15分。具体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见《拉萨市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指标表》(附表2)。(一)创新创业条件建设情况(10分)。众创空间的面积、宽带接入、公共软件、开发工具、服务平台和实验仪器等情况。(二)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20分)。成功吸引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的数量;成功从众创空间进入市场进行商业化运营创业企业的数量。(三)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20分)。为创业者提供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合作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案例及次数;为创业者推介科技成果、促成科技成果的案例及次数。(四)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15分)。建立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成功为创业企业进行创业融资的案例和数量。(五)提供创业成长服务情况(10分)。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高新区合作,为创业企业安置提供创业链条服务的案例和数量。(六)建立创业导师队伍情况(10分)。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等创业导师数量和辅导活动的人次。(七)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情况(15分)。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创新创业赛事等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人次。(八)其它特色工作情况(不超过10分)。充分挖掘、整合资源,创新性地为创业者提供有效服务的案例,包括搭建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平台、推进国内知众创空间合作、向创业者宣传并协助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以及所开展的工作在市级以上会议、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表彰和推广等情况。本项指标采取附加分方式,酌情给予加分,总加分不超过10分。第九条 “服务平台”考核由基础建设、运营管理、服务绩效、社会评等四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建设8分、运营管理22分、服务绩效60分、社会评价10分。具体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见《拉萨市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考核评价指标表》(附表3)。(一)基础建设(8分)。基础建设包括建立县(区)、园区分网通达并与市级平台(柳梧通)互联互通、企业信息库、注册用户数、专职平台运营管理机构等。(二)运营管理(22分)。运营管理包括平台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年度服务企业用户数、落实企业服务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运营模式、应用数据资源对接、服务产品数、指导县(区)和园区开展线下线上服务及数据上报等。(三)服务绩效(60分)。服务绩效包括服务管理(6分)、服务对接(33分)、服务成效(21分)。其中服务管理包括平台信息更新、在线人工服务、服务响应、服务活动上报及上报的服务审核等;服务对接包括平台活动组织、服务活动类型、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新增入驻平台企业数、新增注册企业数、新增服务企业数等。(四)社会评价(10分)。社会评价包括年度新增服务申请数、多模式服务测评、获各级部门表彰情况及主流媒体专题宣传报道情况等。第三章 考核方式第十条 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度在拉萨市两创办的领导下,由市工信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协同参与,采购第三方服务机构具体负责,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第四章 考评结果应用第十一条 全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众创空间、公共服务平台的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及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1、由市两创办及市工信局牵头预留2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考核等级在良好及以上的“两创基地”、“众创空间”、“服务平台”的直接扶持奖励;其中,获得优秀考核等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获昨良好考核等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2、对考核等级在良好及以上的“两创基地”、“众创空间”和“服务平台”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重点宣传和扶持,并优先向自治区或国家推荐为示范“两创基地”、“众创空间”和“服务平台”。3、对考核不合格或放弃参评的,责令其立即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后续所有补贴经费。对于在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相关资格,收缴财政奖励资金,并给予不良信用记录。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两创办会同市工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我市双创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完善我市管理体系、自主创新体系,加速对市场服务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厅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拉萨市“两创示范”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拉委厅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培育和壮大我市双创中介服务市场主体,强化中介服务对创业创新的支撑作用,结合拉萨实际,特制定“梦创拉萨”扶持双创中介服务机构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 扶持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创中介服务机构“梦创拉萨”扶持资金是指市“两创”办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双创中介机构提档升级、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梦创拉萨”扶持资金)。第三条 资金扶持对象(一)本办法所指的双创中介机构是指为我市创新创业载体内提供专业服务以支撑和促进创新创业载体发展的机构,它主要从事法律咨询、工商税务代办、产品设计、财务咨询、商业策划、资产评估、品牌营销等开展资源配置、决策和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对政策、各类创新创业主体与市场之间的知识流动发挥重要促进作用,能够有效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化解风险、加快载体整体功效的服务机构。(二)本办法扶持的对象是指在我市创新创业载体内的中介服务机构,专门为双创载体内的小微企业、创客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在拉萨市且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第三章 申报要求与扶持措施第四条 扶持支持措施资金扶持。根据双创中介机构的规模、提供的服务、产生的效益、规范的程度等原则评定,从各园区、各县(区)择优评选出优秀的双创中介机构,每家给予一次性支持经费10万元。第五条 扶持申请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扶持经费:1.机构成立1年以上;2.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3.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3人以上;4.有明确的服务流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5.具有专业服务网站,有能力提供线上线下咨询服务;6.双创中介服务机构能对自主开发的服务产品进行推广应用、功能升级,累计服务创新创业载体内企业不少于20家,目前应有服务载体内不少于10家企业用户(以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每年开展形式多样的专业服务活动,有实际促成中小微企业交易的业绩。7.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并提供上年度在本地缴纳税款证明。8.与我市“两创示范”创新创业载体机构签订2年以上合作合同。第六条 申报“梦创拉萨”中介服务机构资金扶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梦创拉萨”中介机构扶持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1)(二)附件材料1.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4.近2年机构的主要合作伙伴和服务对象的名称、数量、合作内容简表和目前正在服务的企业用户服务合同复印件;5.业绩证明材料,近2年机构主要服务项目的合同和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开展各项咨询、服务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6.独立法人机构须递交上年度资金平衡表、收益表,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审计报告;7.双创中介专业服务网站域名;8.服务业绩证明材料:近一年内本机构主要服务项目的合同及服务收入证明、推广国家或地方计划项目、推广行业或为载体开展服务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9.以上材料请各申报单位将文本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第四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第七条 “梦创拉萨”中介服务机构资金扶持的评定程序。(一)材料受理:在下发文件所规定的期限内受理申报材料,过期不予受理。(二)材料初审:各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我市各载体内中介服务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以红头文件加盖公章择优向市工信局推荐。(三)评审:根据申报情况,市“两创”办会同市工信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各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考察、分类打分择优确定扶持对象,经是两创办审定,并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扶持资金(具体工作由市工信局牵头)。第五章 附则第八条 支持经费主要用于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各项服务,提升条件装备、数据库建设,信息费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以及举办各种中介活动等。第九条 拉萨市工信局、财政局对评定后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服务机构不予支持:(一)服务业绩、服务能力差;(二)管理不善,连续2年经营收入下降,并出现亏损的;(三)在经营过程中因造假、帮助他人造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受到查处的;(四)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投诉或被诉讼,被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或败诉的。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违反市工信局、财政局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由市工信局、财政局按原支持渠道追回经费。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营造拉萨市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有力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加强对拉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拉委厅发〔2017〕40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引导、支持和规范拉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和发展,不断改善和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结合拉萨市实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拉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在拉萨市内注册登记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的综合服务机构,也可以是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微企业查询、开放的智能化信息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建设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创业服务、人才服务、培训服务、质量服务、市场开拓服务、融资担保、管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为重点。第三条 拉萨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审核工作,各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初审推荐和指导服务工作。第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认定为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 主要功能第五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第六条 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第七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1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第八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第九条 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条 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有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二)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和咨询能力,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明显。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业人员队伍稳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且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有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三)有完善的运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服务时间“五公开”;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服务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四)积极组织小微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具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五)积极参加小微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各类活动。(六)企业纳税和社保关系均在本市。(七)年服务企业不少于10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年投诉企业不超过5家,服务平台在线上服务企业以信息反馈为依据)。(八)信息服务: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年组织开展信息服务活动10次以上。(九)创业咨询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咨询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十)人才和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小微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500人次以上。(十一)投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2次以上,年开展融资知识讲座3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知识培训、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融资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建有融资超市。(十二)市场开拓服务:具有较强的指导、帮助企业进行市场开拓的能力,年组织开展市场开拓活动6次以上。(十三)管理咨询服务:具有较强的管理咨询和诊断服务的能力,年开展管理咨询活动10次以上。(十四)法律服务: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年开展法律咨询活动10次以上。第四章 奖励政策第十一条 拉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奖励政策(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提档升级。被认定为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并具备政企服务、信息服务、创业服务、人才服务、培训服务、市场开拓服务、融资担保、管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600万元补贴。(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对年服务企业数量超过500家、1000家、2000家,且用户满意度达到95%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三)按照“两创示范”工作目标任务,对市直部门改建装修、运营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产生的费用,经市“两创示范”办审核通过后,按照每年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第五章 申报程序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程序(一)申请材料。1.拉萨市中小企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2.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平台备案资料;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4.办公场所产权(含面积)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5.机构法人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网页、新闻报道、通知、照片、总结等);7.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8.市级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荣誉证书等复印件,获得各级政府资助的情况;9.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二)申请。拟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条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提出申请。(三)推荐。由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填写《拉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并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信局。(四)审核。市工信局会同市“两创”办、市财政、市科技、市工商、等5部门成立认定审核小组共同赴现场核查,通过现场评分、评审的方式拟定公共服务平台名单。(五)公示。将拟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六)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由市工信局报市“两创”办研究审定后,认定为拉萨市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并授牌。第十三条 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助申报程序(一)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助申报表(见附件2),向所在地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部门提出申请;(二)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审核通过后,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工信局;(三)市工信局受理奖励资助申报后,组织现场审核和评审,并将审核认定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两创”办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划拨资金。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配套奖励政策与拉萨市其他“奖、免、补、贴”政策内容重叠的,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第十八条 违规、违法,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命名和授牌,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两创示范”办(拉萨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营造拉萨市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有力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加强对创业创新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拉委厅发〔2017〕40号)、《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推动大众创业、支持和规范拉萨市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不断改善和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结合拉萨市实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功能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是指由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建设和运营,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集聚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创设和发展提供生产活动空间和服务的载体,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集聚效应明显、创业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特点,能为全市范围内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等各类服务。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基地、楼宇产业园、创业园、孵化园、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等均可申报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 拉萨市“两创示范”办负责对全市创业创新基地建设进行规划管理、业务指导以及市级创业创新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具体由拉萨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各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创业创新基地进行管理指导。第五条 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第三章 认定条件第六条 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编制有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四周界限明确,有相对稳定的场地和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创业场所应集中连片。场地作为创业创新基地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二)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三)可自主支配的运营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800㎡,入驻小微企业8家以上。(四)应具备专业的运营管理机制,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合理,服务质量有保证,服务台帐清晰。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入驻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4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六)拥有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且至少1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融资、培训等服务。第四章 奖励政策第七条 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奖励政策(一)支持改建、扩建创业创新基地。引导和支持县(区)园区、高校院所、企业等多元主体,利用闲置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改建、扩建为创业创新基地的,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经核定,给予费用总额的20%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按照“两创示范”工作实施任务,对市直部门改扩建的创业创新基地经市“两创示范”办审核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二)支持新建创业创新基地。对园区、县(区)和社会资本新建的创业创新基地,经核定,按2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对市直部门通过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新建的创业创新基地,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三)支持创业创新基地提档升级。被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团队素质以及在孵企业的数量,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贴;(其中:建设运营的创业创新基地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含800平方米,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30万元运营补贴;‚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含1500平方米的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60万元运营补贴;ƒ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运营补贴);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国家级创业创新基地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600万元的经费补贴。(四)对创业创新基地的房租补贴。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不超过6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市(直)单位租用场地由市“两创示范”办核定后,给予全额补贴,鼓励市(直)部门与县(区)、园区共建。(五)支持创业创新基地引进来走出去。对新引进的知名运营机构来拉萨建设创业创新基地,建成运营一年后根据创业创新基地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鼓励本土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运营机构利用援藏平台与内地知名运营机构合作建设创业创新基地,根据吸引各类人才在拉萨注册企业并进行异地孵化的绩效,给予运营机构每年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贴。(六)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小微企业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行列,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第五章 申报程序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程序(一)申请材料:1.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现状、发展目标等基本情况,管理运营情况、服务开展情况以及下一步发展设想;2.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运营管理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4.符合土地利用、城镇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5.基地入驻企业名单(见附件3);6.运营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见附件4)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7.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9.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二)申请。拟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提出申请。(三)推荐。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信局。(四)审核。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市科技、市人社、市工商、市统计、市商务局等7部门并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共同赴现场核查,通过“评分”的方式审定拟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名单。(五)公示。将拟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六)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由市工信局报市“两创示范”办研究审定后,认定为拉萨市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并授牌。第九条 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奖励资助申报程序(一)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填写“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奖励资助申报表”并向所在地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提出申请;(二)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工信局;(三)市工信局受理奖励资助申报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两创示范”办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划拨资金。第六章 附则第十条 本配套奖励政策与拉萨市其他“奖、免、补、贴”政策内容重叠的,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第十一条 违规、违法,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命名和授牌,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两创示范”办(拉萨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营造拉萨市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有力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拉委厅发〔2017〕40号)、《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引导、支持和规范拉萨市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不断改善和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结合拉萨市实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功能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拉萨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第三条 支持鼓励拉萨市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第四条 拉萨市“两创示范”办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建设进行规划管理、业务指导以及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与管理(具体由拉萨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各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会同科技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指导。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市级众创空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第三章 认定条件第六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具备专业的运营管理机制,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有保证,服务台帐清晰,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对运营不到半年的载体机构在申报资料中提交财务季度报表),有相对稳定的场地和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二)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场地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须在5年以上,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众创空间的场地面积应相对独立,不得与其他机构的场地面积重复。其中,众创空间的公共办公区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众创空间通过减免租金为创客或创业团队提供创新创业场所,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三)众创空间聚集的创客不少于10人或引进创业团队不少于8个,均需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四)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拥有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且至少1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创业辅导师;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辅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融资、培训等服务。(五)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等相关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结合线上线下方式,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第四章 奖励政策第七条 拉萨市众创空间认定奖励政策(一)支持改建、扩建众创空间。引导和支持县(区)园区、高校院所、企业等多元主体,利用闲置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改建、扩建为众创空间的,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经核定,给予费用总额的20%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按照“两创示范”工作任务,对市直部门改扩建的创业创新载体经市“两创示范”办审核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二)支持新建众创空间。对园区、县(区)和社会资本新建的众创空间,经核定,按2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对市直部门通过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新建的众创空间,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三)支持众创空间提档升级。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载体机构满足本办法的第六条之规定,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运营机构素质以及在孵企业的数量,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贴;(其中: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30万元运营补贴;‚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60万元运营补贴;ƒ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运营补贴);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600万元的经费补贴。(四)对众创空间的房租补贴。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众创空间,按不超过16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市(直)单位租用场地由市“两创示范”办核定后,给予全额补贴,鼓励市(直)部门与县(区)、园区共建。(五)支持引进众创空间建设。对新引进的国内知名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来拉萨市建设众创空间,建成并运营一年后根据众创空间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贴。(六)其他补贴。对众创空间提供创客(创业团队)免费使用宽带达到100M以上带宽的,按照其年宽带资费的50%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5万元。第五章 申报程序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申报程序(一)申请材料:1、拉萨市众创空间申请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证明文件; 3、场地面积及证明材料; 4、管理制度,创客、创业团队名单及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见附件3); 5、上年度众创空间活动及服务内容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6、上年度的审计报告,新成立无年度审计报告提供当年财务报表,法人与财务负责人签字;7、年度建设计划。(二)申请。拟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条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提出申请。(三)推荐。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会同科技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信局。(四)审核。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市科技、市人社、市工商、市统计、市商务等7部门并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共同赴现场核查,通过“评分”的方式审定拟认定的众创空间名单。(五)公示。将拟认定的众创空间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六)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由市工信局报市“两创示范”办研究审定后,认定为拉萨市市级众创空间并授牌。第九条 市级众创空间奖励资助申报程序(一)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填写“拉萨市众创空间奖励资助申报表”并向所在地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提出申请;(二)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会同科技等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工信局;(三)市工信局受理奖励资助申报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两创示范”办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划拨资金。第六章 附则第十条 本配套奖励政策与拉萨市其他“奖、免、补、贴”政策内容重叠的,只能选择其一,企业不能重复申报,不能重复享受。第十一条 违规、违法,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命名和授牌,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两创示范”办(拉萨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为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动拉萨工业经济高效绿色创新发展,促进拉萨在全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特制定拉萨工业提质增量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区市党委、政府“稳中求进、进中求好、补齐短板”的工作总基调,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着力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进一步壮大传统支柱产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做大做强重点园区和县(区)工业集中区,力争用三年时间打造高效绿色创新发展的实体经济。二、发展目标通过在企业做大做强、升级改造、绿色发展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奖励扶持企业,引导和鼓励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力争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到2020年工业总产值达20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达110亿元,全市规上企业达到110家以上(各园区、县(区)培育规上企业目标任务详见附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集团公司,用三年时间将拉萨工业经济发展质量提升到新水平。三、奖励扶持范围(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1.培育规上企业。对年度新增入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各园区、县(区)每年要确保规上企业数量实现净增长。2.企业上台阶。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满足条件的企业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3.项目落地。对新建、续建且当年投产的工业项目,年度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至1亿元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年度投资额在1亿元(含本数)至2亿元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年度投资额在2亿元(含本数)至5亿元的,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年度投资额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企业500万元奖励。(二)鼓励企业升级改造1.智能制造。对采用智能制造装备、高档数控机床等先进设备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且实际智能设备及技术投资达15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投入使用的关节式、水平式、线性式、桁架式工业机器人项目,其系统集成总价达2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机器人本体达1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且总投资50万元以上,给予项目实际新购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总价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两化融合。对企业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升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管理运营、客户服务等环节,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服务器、通讯网络设备等硬件投资达80万元(含本数)以上,且软件购买、实施、咨询等投资占比不低于50%的项目,给予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硬件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工业强基。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升产业所需的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水平,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达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强基类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鼓励企业绿色发展1.节能低碳改造。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清洁低碳能源替代等项目,实际设备及技术改造投资达1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循环化利用。推动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投资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当年国家或者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且手续齐全并如期完成拆除任务的工业企业,给予国家或者自治区奖励资金20%的配套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1.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为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2.企业实施以上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工业强基、节能低碳改造、循环化利用项目,单个技改项目实施结束后,以当年11月30日前形成的本年度销售收入为基数,次年销售收入增幅达20%、30%、40%、5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经核定的上年设备投资奖励总额20%、30%、40%、50%的奖励。四、奖励扶持资金的兑现奖励扶持资金由企业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工信局备案。五、申报要求(一)适用企业范围:在拉萨市域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且在我市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的工业实体企业。(二)申报时间要求:每年一季度末申报上年度奖励。六、附则1.企业有税收违法行为、超标排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假冒伪劣产品、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以及年度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申请奖励或扶持资金;对于已申领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如果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由园区、县(区)追回奖励扶持资金。2.本政策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不冲突,企业可重复享受;与本市各部门同类奖励扶持政策及各园区、县(区)相关奖励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3.各园区、县(区)根据本行动计划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奖励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4.本政策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结束。
微信公众号
拉萨市中小微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