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列表
政策利好|西藏自治区稳经济38条措施来了!!!西藏日报 堆龙工业园发布 2022-06-08 13:12 发表于西藏藏政发〔2022〕14号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2022年6月7日)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财政政策(7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严格落实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餐饮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13个行业企业留抵税额政策。加大帮扶力度,加快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区市县三级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分解下达资金,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要尽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加快本级支出进度: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对投资已下达后两年内未开工的非重点国家项目收回资金重新安排。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力争年底前完成历年国家核定我区专项债发行使用任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按照国家扩大后的专项债支持领域,加大项目储备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更大支持。4.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落实好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允许有条件、有意愿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短期险业务。完善自治区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机制,落实资金3亿元,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到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养老保险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至2023年4月30日。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加大对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的优惠力度,对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月度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领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凡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年内给予100%补贴;凡在区内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就职单位给予 1年专业培训,培训期间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提高到9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至所有参保企业;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底,并继续享受藏党发[2017]9号文件有关企业吸纳奖励政策。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3个月后仍未就业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货币金融政策(5项) 8.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3 年一季度末,利损由政府和银行共担。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贯彻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政策,引导和支持在藏银行机构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指导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缩短至6个月,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10.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用好用活用足中央给予西藏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鼓励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将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嵌入FTP体系,发挥好LPR改革能效,持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11.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支持区内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对接银行间债券市场各基础设施全面梳理收费项目,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进一步释放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号。12.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补短板、跨周期调节的作用,优化贷款结构,保持中长期贷款占比在较高水平;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保险公司等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公路、通航、能源、水利、物流、通信、科技创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稳投资促消费等政策(13项) 13.加快推动水利工程建设。2022年尽快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论证多年、条件成熟的项目,包括城市备用水源、县城饮用水源地工程等,在有条件的地区优先实施城乡一体化规模化供水工程。统筹安排江河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城镇防洪等项目实施,切实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继续实施重要江河治理,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14.加快推动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西藏重点国省道提质改造工程建设。在完成今年农村公路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抢抓国家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的有利机遇,稳步推进建设“四好农村路”,补齐农村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短板。15.加快推动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川藏铁路雅安至林芝段建设,推动青藏铁路电气化改造年内力争完成审批并开工建设,加快新藏铁路、滇藏铁路前期工作。年内开工建设拉萨智轨电车项目首开段。16.加快推动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拉萨贡嘎机场第二跑道等项目建设进度。加快通用航空发展,力争年内完成重点机场选址报告审批工作。17.加快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大市政道路桥梁、供排水、供暖供氧、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以那曲市南部新区综合管廊、山南市湖北大道综合管廊、森布日生态搬迁安置区综合管廊建设为试点,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探索制定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拓宽融资渠道。持续支持干部职工周转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农牧区清洁能源推广利用和热炕试点项目建设。18.加快推动社会事业项目建设。深入实施“十大民生工程”,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新建、改扩建 96 所幼儿园和58所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实施亚东县人民医院提标扩能工程和5个县级藏医院藏医药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积极申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西藏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西藏自治区妇产儿童医院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推进卫生健康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西藏实际建设好方舱医院、亚(准)定点医院。加快推进自治区文化广电艺术中心和5个地市广电融合提升工程,以及16个县区艺术团排练场所和文艺活动中心,开工建设林芝市墨脱景区等6个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西藏文物平安工程、红色遗迹保护工程以及烈士纪念馆、烈士陵园、军休服务中心等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新建83个五人制足球场。建设一批县级党校基础设施项目。19.加快推动边境村镇建设。加快实施兴边富民行动试点中心城镇建设。优化边境城镇布局。20.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产业项目建设。400万元以下的国家投资项目交由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承揽能力的民营企业施工,对民营企业技术研发给予资金支持。落实好对民营企业的减税降费政策,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供暖、供水、供电、供氧、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为重点,通过 PPP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围绕区域特点和产业发展布局,引进龙头民营企业参与专精特新项目、产业链填平补齐项目、利民惠民项目;利用多项招商引资行动,引导民营企业助推乡村振兴、拉萨南北山绿化、边境建设。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招投标领域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建立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定期发布向民间投资推介项目的清单。2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开展“招商引资百日攻坚”行动,促成一批待谈项目达成合作意向、意向项目尽快签约、签约项目尽快落地、落地项目尽快开工、开工项目尽快投产,确保招商引资实现新突破,确保全年完成招商引资到位资金500亿元以上。积极推动开展园区招商、对口支援招商、小分队招商、“光彩事业西藏行”、驻内地办招商、平台招商、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等8大行动。积极联系内地西藏商会、非公经济组织,招引全国民营企业来藏投资。召开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和招商引资工作会议。全面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优化营商环境,开辟绿色通道。22.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支持购物、出行、餐饮、住宿、旅游等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工业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应用。加快西藏大数据中心建设,大力推广应用5G技术。23.完善促进消费政策。发放1亿元消费券,支持餐饮、家电家具、汽车、成品油、零售行业恢复发展,鼓励高原多功能烹饪炊具消费。举办“藏品网上行”活动,对通过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等渠道,举办名特优产品网上促销活动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奖励,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继续对新增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住宿企业给予奖励,提升企业升限入统积极性。对品牌连锁企业在我区开设品牌连锁便利店给予奖励,提升居民消费便利性。对各地(市)、行业商协会、重点商贸流通企业举办的促消费活动给予奖励或补助。24.启动本地游活动。落实好本地游活动优惠政策,发放旅游消费券3000万元,安排本地游奖励补助资金5000万元,对区内组织本地游旅游团队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含寺庙景区)、星级饭店、旅游运输企业和执飞区内航线的航空公司给予补贴或奖励。鼓励和引导在藏银行金融业机构加大对积极参与本地游活动的旅行社、住宿、运输企业的信贷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优先给予担保。鼓励干部职工参与本地游活动,优化边境通行证办理流程,推行马上办、异地办、落地办、就近办等便民政策,做到限时办结。各地市结合实际,出台促进本地游有关政策措施。25.鼓励绿色环保商品消费。出台家电家具下乡和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对农牧民群众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环保家具给予补贴。出台汽车下乡补贴政策,对农牧民群众购买新能源车或小排量燃油车给予补贴,落实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新能源汽车和小排量燃油车消费。落实税收、土地等方面优惠政策,引入内地大型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入驻我区,建设新能源汽车销售、充电基础设施和售后服务网络。研究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电动化进程。 四、保障粮食能源安全政策(3项) 26.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及时发放农资补贴,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落实青稞最低收购价政策和价补分离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种粮补贴政策,健全种粮农民补贴政策框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确保全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国家下达的保护目标任务。27.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加快推动一批水电站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青藏铁路电气化改造外部供电工程。持续推进农网巩固提升工程、城网改造工程、川藏铁路昌都至林芝段供电工程(二期)、主电网延伸工程等项目建设。28.能源调度保供外送。完善电网运行方式,充分挖掘调度潜力,提升枯水期区外受电能力,加快在建电源项目建设进度,鼓励存量光伏电站企业新增配置储能。根据全区电力供应缺口,在优化存量项目基础上扩大增量,新建“光伏+储能”保供项目。加强电力外送整体谋划。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7项) 29.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成本。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各地市结合自身财政承受能力,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深入推进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落实 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的政策。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30.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我区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性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31.加大对民航等特殊困难行业的纾困支持力度。继续推进民航旅客运营票价改革,进一步扩大优惠对象范围,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金融机构根据需要发放民航应急贷款,帮助西藏航空企业渡过难关。统筹考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和民航发展基金减收等因素,研究从整体上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有序增加客运航班数量,为便利区内外人员往来和经贸交流合作创造条件。32.保障企业加快复工达产。各地各部门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优化政策推动企业复工达产,及时总结推广“点对点”运输、不见面交接、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务企业措施,推动部署联动和区域互认,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33.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规范实施货运车辆司乘人员“白名单”管理制度,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客货运司机、快递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各地市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34.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拉萨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运营建设,尽快完成日喀则(吉隆)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方案,确保年内获批。支持和指导吉隆边合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推进吉隆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申报工作。加快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与面向南亚开放重要通道有效衔接,研究推动我区企业参与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平台建设。推进地市集中采购和跨区域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县域标准化冷链物流、县域商业体系、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等建设项目。35.积极吸引外商投资。积极落实国家对外商投资相关政策。给予外商企业国民待遇。优化外资企业进藏投资程序。实施多途径招引外商战略,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利用各阶层关系,包括各援藏省市、各援藏企业,邀请省内外各界人士,开展引进外商投资行动。制定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加强宣传解读,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编制外商投资指引,发布办事指南、项目信息和相关数据信息等,为外商投资提供服务和便利。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3项) 36.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在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进一步用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更好满足实际需要。该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暂定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37.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域、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推动健全常驻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38.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压实地方政府责任,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为低保人员增发生活和价格临时补贴,精准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临时救助。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城镇燃气、危险化学品、自建房屋等专项治理,严防交通、建筑、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1年第二批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企业名单公示发布时间:2021-12-13 12:46:13 来源:中小企业处
2021年第二批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工作圆满结束
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藏委厅〔2017〕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9年3月14日附件: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藏委厅〔2017〕40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使用方式,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经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提供科技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等。第四条 按照《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规定,创新券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出,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年度预算、监督审批、兑现拨付、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为创新券的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创新券发放和兑现,对创新券接收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第七条 区内能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专业化科技服务的单位为创新券接收机构,负责接收创新券并提供相应科技服务,统计创新券服务业务信息,提交创新券科技服务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 支持对象第八条 创新券适用的服务范围: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九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为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第十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创新券接收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申请使用创新券的创新创业团队须入驻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第四章 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第十一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从区内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机构中遴选,由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组织评选推荐,经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后确定。创新券接收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区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具有开展科技服务的基本资质、基础硬件条件、管理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二条 申请自治区创新券接收机构的单位,应向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3.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4.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5.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五章 创新券申领、发放、使用及兑现第十三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填写《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申领表》。第十四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同一年度可多次申领创新券,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度申领上限为10万元,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度申领上限为5万元。创新券需在申领当年使用,逾期作废。第十五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在申领年度内须有明确的科技服务需求,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创新券接收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内。第十六条 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创新券申领信息材料,审核通过后发放创新券配额凭证。第十七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与创新券接收机构签订科技服务合同后即可使用创新券抵用部分服务费用。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抵用额度不超过单次购买服务支出费用的50%;创新创业团队抵用额度不超过单次购买服务支出费用的90%。第十八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在完成服务事项后,于当年6月、12月向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兑现。第十九条 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汇总创新券接收情况和相关业务证明材料后进行真实性审核,经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复核公示后兑现。第二十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应当向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2、科技服务合同及相关财务证明材料;3、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通过提供科技服务获得的收入视为技术服务收入或科研合同项目收入,由管理单位自主统筹使用,可用于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围绕科研合同开展的研发活动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每年对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的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对创新券接收机构的服务业绩进行考核。第二十三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科技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4号《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2日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 齐扎拉2021年2月5日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对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商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旅游发展、生态环境、民族事务、林草、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具有本地特色、传统特色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繁荣城乡市场、加强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场所和街区,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改进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能力,扩大经营规模,逐渐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转型。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进行经营。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免费提供食品安全宣传资料。食品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积极引导、自愿加入的原则,吸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加入行业协会指导其依法生产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生产经营规范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生产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食品摊贩在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边远、交通不便的农牧区群众申请登记的,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登记证和登记卡式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发放登记证和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或者登记卡。登记管理工作应当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限。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的同时进行登记,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生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二)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三)食品安全承诺书;(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有效期限等信息。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 食品摊贩办理登记,应当提供经营的食品品种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还应当提交有效健康证明。登记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经营者姓名、经营的食品品种、有效期限等信息。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营业执照、登记证和食品摊贩的登记卡,以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应当置于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避免交叉污染。(四)生产加工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五)具有与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晒等设施及措施。(六)食品原辅料、用水、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七)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八)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票据凭证和查验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九)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辅料投放数量、生产日期,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量、使用人等内容记录资料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十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十二)国家和自治区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明确的标签标识,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联系方式、保质期、净含量规格、登记证编号、贮存条件等信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十五条 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二)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卫生间,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区。(三)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五)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六)配备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或者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七)食品原辅料、用水、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八)从事食品制作、销售的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九)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和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十一)国家和自治区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 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设施和设备,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防止食品之间以及食品和非食品之间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和不洁物;(二)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容器、设备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三)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晒等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四)购进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票据和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五)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六)国家和自治区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划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未划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第十八条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内经营;(二)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三)食品及其原料、用水、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四)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五)按照规定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或者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六)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防晒等设施;(七)从事食品制作、销售的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八)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和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九)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十)国家和自治区的其他规定。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及时销毁。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回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三)经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食品;(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八)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审验入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登记证,食品摊贩的登记卡以及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明确入场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生产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举办者应当提前五日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发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实施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通报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处置。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取得登记证或者登记卡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至少检查一次。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对学校周边、车站、医院、景区景点、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加强日常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抽样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验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有关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费用。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对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调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信用记录制度。信用记录内容包括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抽样检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投诉、举报电话。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有关部门应当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员奖励。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封存有关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并在事故发生后二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及时将食物中毒人员送医疗机构救治。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置。任何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票证、实物等有关证据。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生产经营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目录内食品品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或者未将营业执照、登记证或者登记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置于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小餐饮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小食杂店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给予警告;逾期未补办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有关规定处理。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未取得登记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给予警告;逾期未补办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外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食品摊贩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集贸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活动的举办者未履行审验检查、报告、备案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隐匿、伪造、毁灭票证、实物等有关证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食品摊贩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城市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本办法所称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本办法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具体认定条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已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的,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管理。第四十五条 国境口岸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 市场就业补贴一、区内就业补贴(一)生活补贴。《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1.补贴对象。2019年7月1日后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月度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5年。3.申领和支付。请见“本条(三)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和支付”内容。(二)住房保障补贴。《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1.补贴对象。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租住房屋的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5年。3.申领和支付。请见“本条(三)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和支付”内容。(三)社会保险补贴。《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1.补贴对象。吸纳高校毕业生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区内企业。2.补贴标准。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年内给予10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缴满一年即进行补贴。3.申领和支付。各类用人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后,持申报材料向公司社保缴纳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企、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各类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后,向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生活、住房保障、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4)申请住房保障补贴的还需提供:企业出具的无住房证明、租房合同、房租发票(税务局可代开)。向人社部门提交以上材料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各项补贴资金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企业及时将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支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并向人社部门提供转账依据或支付凭证。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年度进行申报。上年度已经兑现过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同一申报企业再次申报时,只需要提供(1)(4)项申报材料。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合同期满离职后再其他企业就业的,新就业企业可继续申报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交上述(1)-(4)项申报材料,并注明原就业企业名称和兑现补贴时间及金额。高校毕业生享受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6年。2017年1月1日后毕业的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我区生源和西藏学籍)与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合同(含3年)的,可按上述规定申请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后申请相应补贴。高校毕业生租赁各级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廉租房等情况,企业发放住房补贴的,不享受住房补贴。根据《关于西藏高校毕业生稳就业若干举措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9〕10号)规定,将区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扩大到会计事务所、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金会和社会组织(包括协会、商会、科协、志愿者协会等),申报补贴时,需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区外企业在区内有分支机构、办事处的,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并在区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参照区内企业,可申请区内企业各项补贴。(四)求职补贴。《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藏党发〔2019〕10号)1.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在西藏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我区生源在区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申请,依据当地省、区、市文件执行),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领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按照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2个月一次性求职补贴。3.申领和支付。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规定。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一次性求职补贴书面申请;(2)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花名册》;(3)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同时提供与享受低保户主关系证明)、个人残疾证明、建档立卡证明、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一次性求职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拨付学校,学校将补贴支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二、区外就业补贴(一)区外就业培训补贴和工资补贴。《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1.补贴对象。对口支援省市、中央企业吸纳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020年1月1日后毕业的)就业,由企业送到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或学校进行6个月以上专业培训的。2.补贴标准。以1年为限,培训期间工资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计算、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3.申领和支付。各援藏省市企业、中央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半年内开展企业培训,培训结束后,持相关申报材料向各对口受援地市提出申请。具体为:(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4)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5)社保缴费证明。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二)生活和住房补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号)1.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毕业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的,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2019年1月1日起,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5年。3.申领和支付。请见“本条(三)路费补贴申领和支付”内容。(三)路费补贴。《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1.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毕业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的,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路费补贴。3.申领和支付。(1)申报材料。①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补贴申请表》;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③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劳动合同》(企业就业)复印件;④工资发放清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⑤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2)申报程序。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满一年后,由毕业生个人或受委托人持申报材料到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到拉萨市人社部门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生活和住房补贴、路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按年度进行申报,上年度已经兑现过区外就业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的高校毕业生,需要申报新年度的补贴时,只需要提供上述申报材料中①④⑤项申报材料和在岗证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高校毕业生在区外企业就业合同期满离职后在其他企业就业的,可继续申报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提交上述①-⑤项全部材料,并注明原就业企业名称和兑现补贴时间及金额。高校毕业生区外企业就业享受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在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20号)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四)安家补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号)1.补贴对象。2019年1月1日起,对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含按年累计满3年)的。2.补贴标准。给予每人8000元一次性安家补贴。3.申领和支付。请见“本条(五)探亲路费补贴申领和支付”内容。(五)探亲路费补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号)1.补贴对象。2019年1月1日起,对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含按年累计满3年)的。2.补贴标准。给予每年每人6000元探亲路费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3.申领和支付。参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文件执行。(1)申报材料。①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补贴申请表》;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③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劳动合同》(企业就业)复印件;④工资发放清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⑤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2)申报程序。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满一年后,由毕业生个人或受委托人持申报材料到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到拉萨市人社部门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安家补贴和探亲路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三、培训补贴(一)培训工程技术领域人才补贴。《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藏党发〔2019〕10号)。1.补贴对象。2019年1月1日后毕业的,五年内取得国家人社部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019年1月1日后,在校就读的我区生源全日制大学生取得相应证书的,毕业后可以同等享受。接收上述高校毕业生在各类岗位实习锻炼或开展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区内企业及培训机构。2.补贴标准。(1)对报考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并取得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人次培训费补贴。按照取得证书的高校毕业生人数,分别给予实习企业及有关培训机构2000元/人次的补贴。(2)对取得会计、律师、税务、导游、计算机、企业管理、幼师、社区服务等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给予2000元/人次培训费补贴。同时按照取得证书的高校毕业生人数,对有关培训机构给予2000元/人次的补贴。3.申领和支付。(1)高校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打印《西藏生源高校毕业生取得证书补贴资金申请表》、身份证、毕业证、各类证书复印件。(2)企业及培训机构申请材料。补贴资金申请书、打印《西藏自治区企业及培训机构实习培训高校毕业生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实习或培训高校毕业生人员花名册(需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各类证书复印件;实习协议、培训方案原件。(3)高校毕业生取得证书后,本人持申报材料向高考前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部门(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向拉萨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在校生在校期间取得的相应证书,毕业后持相关材料到上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4)企业和培训机构持申报材料向公司社保缴纳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业、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及在自治区缴纳社保的企业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二)区内企业就业专业培训补贴。《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1.补贴对象。2020年1月1日后毕业的在区内企业就业的西藏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由企业送到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或学校进行6个月以上专业培训的。2.补贴标准。以1年为限,培训补贴按2000元/人•月。3.申领和支付。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规定。各类用人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半年内开展专业培训的,培训结束后,持申报材料向公司社保缴纳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企、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具体为:(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4)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专业培训和岗前培训不能重复享受。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三)重点行业就业培训补贴和工资补贴。《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1.补贴对象。铁路、民航、交通、水电、通信、建设等重点领域企业在西藏实施重大项目建设且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送到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或学校进行6个月以上专业培训的。2.补贴标准。以1年为限,培训期间工资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计算、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3.申领和支付。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规定。各类用人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后,半年内开展专业培训的,培训结束后,持申报材料向公司社保缴纳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企、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具体为:(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4)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四)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补贴。《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1.补贴对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区内企业。2.补贴标准。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3.申领和支付。各类用人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半年内开展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持申报材料向公司社保缴纳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企、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具体为:(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4)申请培训补贴还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须提供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四、青年就业见习补贴《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9〕91号)(一)补贴对象。我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具有西藏学籍的毕业生)、中职(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16-24周岁我区未就业青年。见习期间为3-12个月。(二)补贴标准。见习补贴标准为我区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且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留用人员见习补贴标准提高25%。见习人员未满见习期提前离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见习补贴。(三)申领与支付。见习基地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见习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1.就业见习协议书;2.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3.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4.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5.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或银行流水清单;6.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7.见习期内提前离岗的,需提交《就业见习终止证明》;见习期满的,提供《就业见习鉴定表》;8.属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申报提高25%见习补贴的,还需提供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单)。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予以拨付。见习补贴可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不得低于见习补贴的80%,见习基地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福利待遇或其他补贴。五、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关于提高公益性岗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藏人社发〔2011〕103号)(一)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二)补贴标准。1.岗位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30%,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及时调整。2.生活补助。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外,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增发适当的生活补助金。二类区每人每月400元、三类区每人每月500元、四类区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三)申领和支付。按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文件,由用人单位按年度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六、一次性求职补贴《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藏人社发〔2017〕139号)(一)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在西藏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我区生源在区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申请,依据当地省、区、市文件执行),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二)补贴标准。按毕业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三)申领和支付。①书面申请;②《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③《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花名册》;④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同时提供与享受低保户主关系证明)、个人残疾证明、建档立卡证明、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⑤身份证复印件。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拨付学校,学校将补贴支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第二部分 自主创业补贴一、创业培训补贴《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57号)(一)补贴对象。有意愿在我区创业或已在我区注册企业的区内外人员。(二)补贴标准。对于SYB(含G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按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6个月后每班次学员创业率达到10%的,拨付剩余30%补贴,未达到的不予拨付剩余30%补贴资金。对于IYB、EYB培训、师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全额补贴。(三)申领和支付。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57号)规定。开班前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开班,并进行备案(并按要求各项信息录入西藏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系统中),培训结束后持以下材料向培训班备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拨付申请材料:培训费发票或专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SIYB(网络)创业培训班绩效评估表(一式三份)、开户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培训学员花名册、创业培训协议书、师资派遣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二、其他创业补贴(一)创业启动资金。《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1.补贴对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毕业5年内创业的(包括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高校毕业生在高海拔或边境乡村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项目符合当地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返乡村创业)。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方式,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返乡创业就业,可先行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入股。2.补贴标准。(1)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经审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对其每人给予6万元,每户最高可达3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2)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76号)规定,兑现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3.申领和支付。参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42号)执行。(1)申请部门。①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②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在登记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办理;③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办理。(2)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①个人创办的企业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提出申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②合伙创办的企业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提出申请: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备案的公司章程。③先行申请启动资金入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的,需提供启动资金申请书、入股协议、所入股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二)经营场地补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76号)1.补贴对象。在我区创业的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等。2.补贴标准。租用经营场地返乡创业的,对其基于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2.64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对在高海拔和边境乡村创业的,对其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2.88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营业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5年内免收租金。3.申领和支付。自主创业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发票等材料,向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三)基本生活补助。《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42号)1.补助对象。补贴对象为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区内高校的毕业生),离校未就业的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初创企业孵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基本生活补助。(1)享受补助的第一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2)2017年7月1日后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孵化;(3)须取得营业执照。2.补助标准。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孵化的,对其给予每月1660元(孵化第12个月,发放生活补助1740元),每年最高2万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2年。3.申领和支付。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基地管理机构应每月向其发放1660元的生活补助(孵化第12个月,发放生活补助1740元),所需资金由基地管理机构先行垫付。次年5月前,基地管理机构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上年度垫付资金:(1)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2)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3)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4)入住协议;(5)每月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表(包括补贴人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四)住房公积金。《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藏建住保〔2017〕262号)1.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含5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1年以上,且取得营业执照,并以注册当年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2.补贴标准。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3.申领和支付。①《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④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⑤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⑥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⑦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凭证。申请者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所属区、市、县人社部门、住建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申请者是否属于补贴对象,住建部门审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支付到创业者个人账户。(五)返乡创业安家补贴及生活补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办发〔2018〕76号)1.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毕业五年内,并取得营业执照,在我区返乡村(不含镇、居委会、社区)创业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返乡村包括返回原户籍或者非原户籍地。2.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一次性安家补贴;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3年。在高海拔(4500米以上)和边境乡村创业的,每人6000元一次性安家补贴;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月度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3年。3.申领和支付。高校毕业生书面提出申请,并持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办机构须核实返乡创业是否属实。三、创业奖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1号)(一)奖励对象。领取《营业执照》并创业成功的创业者。(二)奖励标准。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后,根据创办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和正常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不超过1次的创业奖励资金,其中吸纳就业人数在3人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且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的30%以上的,给予2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正常经营2年以上且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40%以上的,给予3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正常经营3年以上且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50%以上的,给予5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对于吸纳人数在3人以下(含3人),并达到相应经营时间和吸纳我区户籍人员比例条件的,按对应奖励标准的50%兑现。创业者达到上一级创业奖励标准的,在扣减原奖励资金后,兑现剩余奖励资金。(三)申领和支付。申请人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交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自主创业吸纳人员花名册、创业实体创办人的身份证、在读(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民办非企业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创业担保贷款《拉萨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拉人社发〔2018〕132号)(一)贷款条件。1.个人创业。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自主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③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④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⑤贷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市场前景,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⑥信用良好,无到期未还的金融债务;⑦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当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⑧在拉萨市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2.联合创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企业职工总人数在20-100人之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就业人数分别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20%、25%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二)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联合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200万。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由财政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执行西藏扶贫贷款利率。(三)申报材料。1.贷款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免冠照片;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就业创业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7.贷款项目计划书;8.贷款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9.银行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光大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查询信息);10.符合中国光大银行拉萨分行规定的购销合同、装修合同、发票或其他有效用款凭证等贷款用途材料。(四)申报程序。创业者向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初审通过人员由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对评审通过的申请者向经办银行推荐,由银行开展贷款审核及发放工作。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补贴一、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关于印发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42号)(一)补贴对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初次享受补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2.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二)补贴标准。1.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个体经济的高校毕业生,按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2.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3.补贴从2017年(含2017年)以后开始,6年内给予100%补贴。(三)申领和支付。1.申请部门。(1)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2)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在登记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办理;(3)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办理。2.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申请一次,实行先缴后补,每年5月前申请上年度补贴。申请第一年补贴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6)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申请第二年度至第十年度补贴时,只需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即可。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的。(二)补贴标准。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三)申领和支付。申请人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持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生源地市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暂行管理办法》(藏政发〔2014〕87号)(一)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二)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之和,缴费基数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财政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o(三)申领和支付。文件,实行“先缴后补”,由用人单位先行代缴,并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第四部分 吸纳就业奖励一、企业高端人才激励政策《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藏财社〔2020〕16号)(一)奖励对象。年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2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企业。不区分企业所有制形式,将各驻藏央企分支机构、其他驻藏企业分支机构、区内企业以全区作为一个主体适用政策进行申报。(二)奖励标准。在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企业实缴所得税额30%的奖励(中央部分和地方部分合计的30%)。年新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在藏企业,以及符合在藏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以上、年新吸纳高校毕业生5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其他企业,对企业年工资薪金收入45万元(含)以上的高端人才,按不低于其工资薪金的11%、不高于45%的标准予以奖励。(三)申领和支付。1.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1)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企业接收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就业推荐函及劳动合同复印件;(4)高校毕业生工资发放证明材料、企业高端人才工资薪金证明材料;(5)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缴税凭证;(6)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凭证等证明材料;(7)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2.申报及兑现程序。(1)通知申报。自治区政府国资委通知央企分支机构和区管企业,区商务厅通知外资企业,区工商联通知民营企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其他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企业。(2)企业申报。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区内企业和注册地在区外的企业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其中注册地在区外的企业分支机构以区内总机构为申报单位。各央企分支机构、国有企业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3)材料审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各企业申报材料后,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相关数据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资金审核表》,其中: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吸纳毕业生人数的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审核,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审核。(4)拨付资金。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的数据,自治区财政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5)兑现资金。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给企业,由企业自行落实兑现个人部分,如企业无法直接兑现到个人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兑现。3.申报时间。每年7月10日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上一年度就业奖励资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于每年7月20日前送自治区财政厅。二、企业吸纳其他就业重点群体奖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号)(一)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二)奖励对象。区内国有企业、非公企业。(三)奖励条件及标准。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10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3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200人以上,且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50人以上,且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50万元奖励。(四)所需资料。企业提供吸纳就业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吸纳就业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费单、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经办部门。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兑现;在地市注册的企业,由各地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兑现。《拉萨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拉政发〔2019〕40号)(一)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二)奖励对象。拉萨市属国有企业、非公企业。(三)奖励条件及标准。1.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30人以上,对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较毕业生就业1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8万元奖励。2.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50人以上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15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5万元奖励。3.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80人以上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25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5万元奖励。(四)所需资料。企业提供吸纳就业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吸纳就业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费单、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经办部门。在拉萨市注册的企业,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兑现。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后就业推荐奖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切实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藏人社发〔2017〕72号)(一)奖励对象。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育部门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二)奖励条件。推荐经本培训机构培训(培训班须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局部门备案)的区内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贫困人口到区内外企业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的就业推荐奖励。(三)奖励标准。按每人500元计算。(四)申请资料。推荐、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培训资料证明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口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贫困人口身份证复印件、西藏自治区就业扶贫奖励、补贴人员花名册,向接受培训班备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五)经办部门。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兑现;在地市注册的企业,由各地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入社部门负责兑现。(六)受理时限。合同期满次月开始申领。四、企业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奖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切实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藏人社发〔2017〕72号)(一)奖励对象。企业吸纳我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企业。(二)奖励条件。就业1年以上(含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且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三)奖励标准。每人500元计算。(四)申请材料。西藏自治区推荐、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工备案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口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口身份证复印件、西藏自治区就业扶贫奖励、补贴人员花名册。(五)经办部门。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兑现;在地市注册的企业,由各地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兑现。五、“进2退1”政策《关于实施国有企业、驻藏央企享受“45.55”等特殊政策退休按照“进2退1”统筹审批退休工作的通知(试行)》(藏人社发〔2017〕134号)(一)补贴对象。全区国有企业、驻藏央企享受“45.55”等特殊政策退休的,其退休人员中男年满55周岁至59周岁、女年满45周岁至49周岁且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按照有关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区的参保人员,吸纳西藏籍(高考前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及西藏各高校的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二)补贴标准。按照“进2退1”统筹审批退休工作。(三)申领和支付。①企业接收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花名册;②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③需办理退休审批人员花名册及档案;④区直国有企业、驻藏央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办理凭证。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吸纳高校毕业生及拟退休人员材料报国资委和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开展退休审批工作。六、建筑类企业吸纳就业政策《建筑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投标环节激励办法(试行)》(藏建招〔2017〕256号)(一)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与在藏建设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5年内的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二)补贴标准。建设类企业每吸纳1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每次投标评分给予激励加分0.2-0.5分区间(具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激励权重累计不得高于5%。(三)申领和支付。①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②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③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④初次社保缴费证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吸纳高校毕业生信息上传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持各类材料原件到自治区人社厅高校中心审核并备案。第五部分 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创业政策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拉政办发〔2020〕37号)一、补贴对象1.毕业5年内,在区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录用文件,缴纳社保且工作满一年的拉萨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拉萨的高校毕业生,中职生同等享受);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高职(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区外就业见习的;3.毕业5年内,在区外自主创业的拉萨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拉萨的高校毕业生,中职生同等享受)。二、补贴标准(一)区外就业住房补贴。在区外就业的,按月给予住房补贴,其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就业的按1500元/月补贴,在其它城市就业的按1000元/月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5年。(二)促进区外稳定就业。在区外连续就业满3年的,一次性给予15000元区外稳定就业奖励。(三)拓宽就业见习渠道。在区外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见习的,见习期间按西藏自治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给予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四)加大区外创业扶持。在区外自主创业的,给予50000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租赁场地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每年可申请不超过20000元场租水电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五)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就业。区内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推介一名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六)区外就业创业返藏政策。1.在区外连续就业满5年后,经本人申请、组织考核,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人才引进、调入、公开考录等方式返藏工作,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可落户,符合拉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规定的领军型、骨干型和实用型人才,可通过调入引进、柔性引进或国企聘用引进等方式引进,享受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根据我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需求,适时从区外就业创业拉萨籍高校毕业生中专项招录一批充实到机关事业单位及基层岗位。2.区外连续就业满5年后,返藏选择市场就业或自主创业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区外连续就业满5年或创业满3年后返藏自主创业的(包括重新创业),可申请入驻政府建设的众创空间、创业创新基地,相关众创空间、创业创新基地根据空余办公场地情况3年内免费提供基本办公场地支持。三、申领和支付拉萨籍高校毕业生通过线上申报线下审核方式申领奖励补贴,线上申报审核通过后,由本人或委托人及时持申报材料,到高考前户籍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复审。相关申报材料如下:(一)申请区外就业住房补贴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住房补贴申请表》;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5.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上年度工资发放清单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7.上年度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8.《信用承诺书》;9.个人银行账号。(二)申请区外稳定就业奖励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稳定就业奖励申请表》;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5.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连续三年区外工作证明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7.连续三年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8.《信用承诺书》;9.个人银行账号。(三)申请区外见习补贴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见习补贴申请表》;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5.《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6.《信用承诺书》;7.个人银行账号。(四)申请区外创业补贴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创业补贴申请表》;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7.房屋租赁合同、收据、水电费缴费票据等原始凭据(申请场租水电补贴);8.《信用承诺书》;9.企业银行账号。(五)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2.推介就业的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上年度社保缴纳证明和工资发放清单原件;6.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信用承诺书》;8.企业银行账号。(六)申请返藏自主就业创业奖励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返藏自主就业创业奖励申请表》;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5.区外就业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区外连续五年工作证明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7.区外连续五年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8.区内就业《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返藏就业提供);9.区内就业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10.《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返藏创业提供);11.《信用承诺书》;12.个人(就业)或企业(创业)银行账号。人社部门应当及时核对申报资料,核对无误后退回相关证件原件,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时将全部资料汇总,对申请补贴的毕业生、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对外公示7天,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奖励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职业介绍补贴直接拨付到申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银行账户。上年度已经兑现过住房补贴的,后续年度仅需提供《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住房补贴申请表》、工资发放清单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市场就业补贴和自主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各地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自治区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藏中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农牧民碘盐补贴政策,规范碘盐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17〕5号)关于“继续对农牧民食用碘盐进行补贴”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西藏自治区碘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2020年12月2日西藏自治区碘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17〕5号)精神,为全面提升农牧民群众碘营养水平,确保西藏“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成效得到持续巩固,加强碘盐补贴资金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碘盐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来源是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享受补贴资金的对象为全区农牧民。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碘盐是指按国家标准生产的加碘盐(食用盐产品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为30mg/kg)。第五条 在农牧区销售的加碘盐实行政府统一售价,每公斤0.5元,每人每年食用量按5.5公斤售给。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行政区域内农牧民食用碘盐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农牧区的食用碘盐配送进行监督,西藏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全区农牧民食用碘盐的配送工作。第七条 各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逐级负责统计上报本辖区农牧民食用碘盐人数,经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汇总后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向配送单位下达配送任务指标,同时报备自治区财政厅。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西藏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农牧民食用碘盐的生产、运输、装卸、仓库租赁成本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补贴;管理费用、销售人员工资和其他销售费用根据第三方审计报告确定的当年农牧民碘盐销售量占西藏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食用盐产品售量的比例给予补贴;损耗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分别按1.5%和12%给予补贴。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初预拨80%的食用碘盐补贴资金,用于西藏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配送资金周转,每年度12月30日由西藏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汇总资料,次年3月15日前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评审,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审计报告对年度食用碘盐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第十条 西藏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第三方审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西藏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各乡(镇)签订的配送合同。(二)各乡(镇)党委、政府有效盖章、签字确认的配送食用碘盐相关有效凭证。(三)配送食用碘盐实际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损耗有效证明凭证。第十一条 西藏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各地市盐业分公司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履行与乡(镇)签订销售加碘盐的合同,确保各地加碘盐的供应。第十二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西藏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发生的食用碘盐补贴资金开展年终清算,确保补贴资金使用过程真实、准确。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严禁挤占、克扣和挪用。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碘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企字〔2009〕38号)同时废止。
各地市财政局、商务局:为适应商贸流通发展形势需要,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促进我区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对原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商务厅2020年10月9日西藏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 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7〕67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每年1000万元,连续5年,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实行滚动使用。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操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地市商务局负责本地市企业申报项目合规性审查和推荐,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加强项目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地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拨付,会同商务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审核地市绩效自评报告。区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下达项目批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开展全区项目绩效评价。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厅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评价审核。第二章 支持方向、方式和额度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内容1.支持城市、社区、乡镇商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升级改造、品牌连锁商(超)建设、夜间经济发展、小店经济发展、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等。2.支持西藏特色名优地产产品推广和品牌建设、电子商务发展、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及冷链物流建设、标准菜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建和改造等。3.支持市场监测、商贸流通行业统计、应急调运调控等。4.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旧货流通等绿色节能环保类项目建设和改造。支持新进入限额以上企业(仅限零售、住宿、餐饮)。5.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商贸流通领域重点建设项目。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政府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使用1.以奖代补。对于企业自筹资金(不含国家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进行新建、改扩建(设备和厂房)和技改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向当地商务部门申请确认,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评审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优先支持企业自筹资金比例较高的项目。2.政府补助。对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采取政府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按照不高于实际认定投资额50%-10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通过政府补助方式对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仅限零售业、住宿、餐饮)给予奖励8万元。3.政府购买服务。对商务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和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可按照规定向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购买所需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已纳入年度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第七条 同一项目只能采取一种支持方式,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第八条 申报条件1.企业必须在西藏行政区域内注册(含藏青工业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内从事实体生产经营,主营业务在区内开展;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B级(含)以上;3.成立1年以上,且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4.近1年企业及法人代表没有因财政、审计及其他违法、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5.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6.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第九条 区商务厅于每年年底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总体规划,印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范围、申报要求、申报资料等,各地市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辖区企业申报项目。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按属地原则或行政隶属关系,向地市商务局申报。区直企业直接向区商务厅申报。第十一条 资金申报与审批程序1.地市商务局应对本属地申报项目组织筛选、核实,并将审核通过项目报送区商务厅。地市商务局应确保申报程序规范、信息真实、项目合规,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2.区商务厅对初审确定入围的项目组织专家组评审,通过项目陈述、检验资料、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进行综合打分,根据排名结果确定年度项目支持计划。除涉密项目外,项目支持计划应在区商务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应不少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发资金安排和绩效目标批复。3.区财政厅根据项目批复下达资金。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区直企业项目资金下达至区商务厅,地市项目资金下达至项目单位所在地市财政局。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不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不得纳入项目总投资。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1.区商务厅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区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进行审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2.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各级商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汇总评价报告。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1.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市财政、商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向区财政厅、商务厅报告。2.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取消该单位当年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区财政将收回专项资金,相关单位三年内禁止其申请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3.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将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作为信息推送相关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4.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工作人员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验收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厅、商务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企字〔2012〕122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地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动我区“七大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厅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2020年7月10日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促进《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时期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中明确的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以下简称“七大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支持“七大产业”中的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推动实现企业在产值增长、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第三条 专项资金规模为每年3亿元,连续五年,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实行滚动使用。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操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市企业申报项目合规性审查和推荐,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加强项目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市(地)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拨付,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审核地市绩效自评报告。区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区直企业申报项目合规性审查和推荐,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加强项目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下达项目批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开展全区项目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评价审核。第二章 支持对象、内容及方式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以下类型(一)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办理商事登记(含藏青工业园),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属于自治区“七大产业”范围内的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除外)。主要包括:1.在产值增长、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等方面作用突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营业收入、缴纳税收、吸纳就业增长明显的规模(限额)以上高新数字、特色旅游文化、现代服务业、边贸物流企业;3.新进入规模(限额)以上,且实现产值或营业收入、税收、就业增长的企业;4.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行业示范企业及平台等。(二)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具有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科研机构。(三)根据七大产业发展实际需要支持的其他对象。第七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重点支持“七大产业”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调结构、稳增长;支持企业进行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支持“七大产业”中的新建项目和企业升规入统。(二)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创新发展。重点支持服务型企业提升服务水平,吸纳更多就业;支持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和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两化融合、科技研发、技术攻关、工业设计、品牌培育等;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培育认定等。(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推动中小企业获得信息咨询、创业辅导、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市场拓展、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向银行贷款,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四)自治区政府批准的促进“七大产业”发展的其它工作。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特色产品运费补贴、担保费率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一)以奖代补。对企业自筹资金(不含国家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进行新建、改扩建(设备和厂房)和技改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申请确认,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评审验收合格后,根据企业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产值增长明显、税收贡献突出、吸纳就业作用较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升规入统企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对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行业示范企业及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特色产品运费补贴。对在西藏生产的特色产品通过铁路运输出藏,实际产生运费200万元(含)以上的,按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三)担保费率补助。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1%的担保费补贴;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担保业务,给予0.5%的担保费补贴。(四)政府购买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直接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备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已纳入年度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以上申报项目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研究制定。第九条 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企业必须在西藏从事实体生产经营,且主营产品在区内生产,主营业务在区内开展;(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B级(含)以上;(三)成立1年以上,且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四)近1年企业及法人代表没有因财政、审计及其他违法、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五)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七)对具备以上资格条件,已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愿进入各类园区集聚发展和注册使用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第十一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年底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七大产业”发展相关规划以及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等,会同财政厅确定次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次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第十二条 资金申报与审批程序(一)项目申报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要求,认真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区直企业向区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各市(地)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业区直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属地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重点项目需开展实地核查),将审查合规项目推荐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并对推荐项目负第一责任。(三)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对推荐项目分类汇总并建立项目库,会同区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组成评审小组,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实施评审。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评审意见、现场核查结果等因素拟定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并将项目计划在西藏日报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批复。(四)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批复下达资金。项目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规定执行,区直企业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至项目单位所在区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市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至项目单位所在地市财政局。(五)区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经信部门在开展项目审查、评审前,由各级统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相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进行审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二)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汇总评价报告。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可选择部分地区、项目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市财政、经信部门和区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向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告。(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经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取消该单位当年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将收回专项资金,相关单位三年内禁止其申请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将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作为信息推送相关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四)各级财政、经信部门工作人员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验收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各地市财政局、商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地球第三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将地球第三极打造成区域公共品牌,助力特色产品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商务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2月4日西藏自治区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将地球第三极打造成区域公共品牌,助力特色产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西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一般公共预算内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资金按照7:3的比例组成,专项用于推进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的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总规模为5亿元,实施年限2021—2025年,其中:2021年1.5亿元、2022-2024年每年1亿元、2025年0.5亿元。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政府国资委及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运营方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自治区商务厅负责一般公共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核、批复、验收、绩效评价等。自治区政府国资委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相关支出计划、组织预算执行、配合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会同自治区商务厅、政府国资委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评价审核。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运营方,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开展相关活动。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及优选产品的宣传推介。支持利用各类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推广;支持举办或参加与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相关的推介会、展示展销会、研讨会、交流会等活动。(二)支持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标准制定、质量体系建设、产品评价体系建设,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品牌评选认证工作;支持搭建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优选标准平台。(三)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线上线下营销及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在国内主要城市以自建、共建、租赁等方式,设置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实体专卖店(含专柜)等营销场所;支持电商平台商铺搭建、运营等线上营销活动。(四)支持入选《地球第三极优选品牌目录》中的品牌发展。(五)支持开展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六)支持西藏地产产品先试先用,推进西藏地产产品“六进”工作。(七)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需通过专项资金解决的其他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相关事项。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内专项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助、以奖代补、品牌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单个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支持方式。(一)购买服务。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宣传推介和标准制定、质量体系建设、产品评价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以及商务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和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一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国家规定、具备条件的承接主体购买相关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二)项目补助。对优选标准平台、营销及物流体系建设,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助比例和额度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三)以奖代补。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年销售额(按照增值税销项税发票核定)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比例和额度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四)品牌奖励。对由自治区地球第三极品牌建设专项推进组审定入选《地球第三极优选品牌目录》的品牌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品牌奖励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的5%。第七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采取国有资本注资方式安排使用。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自治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运营方的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股权投资、企业并购重组等;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发放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用途、范围不相符的支出。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拨付第九条每年年底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自治区品牌建设安排部署,以及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需求,自治区商务厅、政府国资委分别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次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编制次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其中,支持西藏地产产品先试先用,推进西藏地产产品“六进”工作事项,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衔接自治区商务厅在年度申报指南中明确。第十条自治区商务厅、政府国资委分别负责一般公共预算内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分类汇总建立项目库,会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成评审小组,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实施评审。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评审意见、现场核查结果等因素拟定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并将项目计划在西藏日报和单位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批复。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结合项目批复,提出初步资金安排意见,联合自治区商务厅、政府国资委上报自治区地球第三极品牌建设专项推进组审定后下达资金。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国库支付制度等规定执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程序拨付。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工作,自治区商务厅、政府国资委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选择部分项目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自治区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进行审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政府国资委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对品牌价值进行评估,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以及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逐步提升。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国资、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取消该单位当年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验收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施行。
西藏自治区惠企减负政策汇总表.pdf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区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要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竞争优先。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坚持统筹兼顾。按照建设统一市场的要求,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从自治区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稳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坚持分步实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工程。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加强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坚持依法审查。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强化责任追究。二、主要内容(一)审查范围。自治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要求向社会公开。(三)审查标准。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或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四) 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对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三、组织实施(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商务厅、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并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动制度不断完善。由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商务厅、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督促推进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制度。(二)及时规范增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要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三)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有序清理存量政策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自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清理完毕;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四)责任和分工。自治区级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草案,由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法制办审查,不得提交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由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其他专门会议讨论、审议或领导签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法制办审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要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自我审查机构由各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确定,报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部门确定的自我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对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涉及法律、法规的由法制办负责审查,涉及职能的由自治区编办负责审查,涉及其他事项的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各地(市)、县(区)的公平竞争审查参照上述责任分工进行。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工作督导,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顺利实施。(二)细化工作方案。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商务厅、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及时制定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加强分类指导,确保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稳妥推进。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程序、方法,加强对政策制定机关的业务指导。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加强分类指导,确保本地、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稳妥推进。(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四)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各级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8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三家单位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现将《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8月16日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西藏自治区实施第二条 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第三条 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第五条 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二章 征收范围、标准第六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第八条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由同级残联负责审核,下同),并相应计入安置比例,加强动态监控。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小数点后2位)。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残疾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第三章 征收缴库第九条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中央(含内地省、市、区)驻藏单位按照本办法应缴纳的残保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条 残保金暂按年计算缴纳,逐步推行按月缴纳。从2021年起,西藏自治区残保金按年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底前,用人单位填写报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见附件1),按规定时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年度残保金。申报信息包括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应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中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人数为准。税务机关依据用人单位申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资料计算征收残保金。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不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残保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可与上级单位合并申报;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用人单位可合并申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西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三)残疾人职工的入职材料(在编证明、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四)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向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五)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向用人单位出具《西藏自治区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书》(见附件2),并于每年6月底前及时将用人单位年审数据传递给税务机关。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残保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残保金。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征收的残保金全额就地缴入同级国库。残保金因政策调整、误收等原因需要办理更正、退库事宜的,比照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办理。第四章 减缓免管理第十六条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缓缴、减免残保金,同时填写《减免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见附件3),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有效证明(由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复,并于每年6月底前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同级税务部门,进行数据更新和残保金征缴。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残保金,不得自行改变残保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十九条 自治区残联联合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保金征缴信息化建设,开发建设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工资、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身份认证、征缴金额等信息的实时交互共享,为申报、缴费、统计、公示等工作提供便利。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条 残保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不得以收定支,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及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支出。支持方向包括:(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和残疾人托养支出。(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托养康复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补贴残疾人家庭及就业环境无障碍化改造。(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就业援助、托养服务等工作。第六章 公告公示第二十三条 各地市、县区税务机关应在每年10月底前配合残联部门,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残保金情况。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情况。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部门、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金额、时限及主要理由。第二十五条 各地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上年度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情况。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残保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残保金或者改变残保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残保金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残保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残保金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残保金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第二十九条 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残保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2021年1月1日起,全区税务系统正式开始征收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残保金。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它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按本办法执行。减免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docx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docx西藏自治区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书.docx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已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件公开发布)2020年12月25日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世界负责的态度,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守护好世界上最后一方净土为目标,以确保生态环境良好为核心,构建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为基础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服务综合决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美丽西藏、筑牢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奠定坚实基础。(二)基本原则。一是加强统筹衔接。紧紧围绕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充分衔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定位、国家安全战略与民生改善需求、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等工作,统筹考虑生态环境管控分区。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区域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识别区域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与环境制约因素,明确应对措施,强化“三线一单”成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体现生态优先。充分考虑西藏是青藏高原主体,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绝大部分区域处于原生态状态的特点,突出生态保护第一,将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严控人类活动、优化开发布局与强度作为主线,制定体现生态优先区域特色的“三线一单”方案。四是突出管控重点。深入分析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城乡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差异性,抓住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问题,明确“三线一单”编制的侧重点与精细度,构建尺度合理、层次清晰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三)主要目标。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牢牢守住生态环境安全红线,保障生态环境质量底线,严控资源开发利用上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基本建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明显提升,自然保护地面积保持全国第一、体系更加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稳居全国前列,战略资源储备基地和清洁能源接续基地建设有序推进,生态安全屏障稳定向好。到2035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生态环境质量国际领先,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稳固,美丽西藏建设成果丰硕,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成效明显。二、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自治区相关规划确定的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开展生态环境综合评价,将全区行政区域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划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三类环境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等生态功能区域,是自治区生态保护的重点区域,约占全区国土面积的90%;重点管控单元主要包括产业园区、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城区及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及开采区、水能重点开发河段、人文景区、口岸等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区域,以及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约占全区国土面积的0.8%;一般管控单元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原则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衔接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功能定位,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全区生态环境准入原则清单。优先保护单元。坚持生态保护第一,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单元内的开发建设活动须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避免损害所在单元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质量;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根据单元内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和资源环境管控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优化空间和产业布局,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解决局部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风险高的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重点加强工业、农业、生活等领域污染治理。三、“三线一单”实施应用(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地(市)和区直相关部门要强化“三线一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将“三线一单”作为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和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市)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时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硬约束,更好地服务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各地(市)和区直相关部门应将“三线一单”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生态安全屏障和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等重点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三线一单”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三)建立应用管理平台和动态调整机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全区统一的“三线一单”数据共享及应用管理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推动“三线一单”信息管理平台与全区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共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5年组织开展全区“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充分听取各地(市)提出的更新调整意见,依据评估情况编制“三线一单”更新调整方案,并按程序和要求审定发布。5年内因国家与地方发展战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调整,“三线一单”确需进行更新的,由各地(市)提出申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程序组织审定后进行更新。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三线一单”编制和实施的主体,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扎实推进“三线一单”的编制、发布和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统筹做好“三线一单”的组织协调、管理应用、更新调整和平台维护等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配合更新“三线一单”相关数据信息,并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实施应用。(二)强化工作保障。自治区和各地(市)要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并根据工作实际安排专项资金,切实保障“三线一单”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平台维护和宣传培训等工作顺利开展。(三)加强监督评估。自治区和各地(市)要建立健全“三线一单”成果应用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跟踪评估“三线一单”实施成效,切实加强监督,推进实施应用。附件:西藏自治区环境管控单元图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9日西藏自治区环境管控单元图.pdf
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涉企保证金目录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要求,我区各地(市)、各部门对涉企保证金进一步开展了清理规范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留的涉企保证金予以公告。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设有涉企保证金的地(市)和部门要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要及时清退返还。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附:《西藏自治区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7日西藏自治区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doc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202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关规定和2020年降费政策,我们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更新,重新编制了《西藏自治区202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目录清单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自2020年12月31日起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2020年12月31日起,我区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此目录清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清单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之后国家、自治区批准设立、取消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三、凡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部门做好目录清单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目录公布后,各地市应将具体公布情况报上级财政、发展改革委备案。五、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201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藏财税〔2019〕23号)废止。西藏自治区202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docx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月8日
发布时间:2021-02-04 来源:定价目录.doc政策解读.doc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和《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64号)精神 ,结合《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藏人社发〔2018〕157号)执行要求,现发布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业务流程指南。一、职业技能培训类型(一)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涵盖我区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包括新录用人员和在岗职工(不受户籍限制)。(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涵盖我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两后生”、登记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中职毕业生)、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委托第三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后由就业率达40%以上。(三)“订单定向式”培训,在已有就业岗位并确保培训后合格人员100%就业的前提下,培训机构和企业主体根据培训实施地点向相应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可按照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立项,对立项项目进行委托实施。(四)“以工代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开展“以工代训”时,应按照《关于印发“以工代训”服务流程和补贴标准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61号)汇总相关资料,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时间根据代训职业(工种)不同灵活设置,最长不超过6个月。二、经办机构职责(一)指导培训申请单位通过西藏公共就业服务网上大厅提交开班申请、录入人员信息和结业成绩等;(二)对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申请、参训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和结业情况等进行审核。(三)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64号)核算培训补贴(含培训合格补贴和鉴定合格补贴);(四)鼓励参训人员参加职业资格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单位或参训个人支付,鉴定后按合格人数核算鉴定补贴;(五)指导培训实施单位汇总资金拨付凭证和培训档案资料。资金拨付凭证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资金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提出意见,档案资金结合具体项目尽量完备。(六)拨付补贴资金,在信息化建设未实现在线拨付的情况下,采取线下方式拨付补贴资金,待西藏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现资金线上拨付后,全面采取在线拨付补贴资金。三、培训补贴标准(一)企业职工技能培训1.企业新录用人员,与其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由企业自行开展或依托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合格人数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数,按照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经费标准(参照《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藏人社发〔2018〕157号)附件1)的90%给予补贴。2.企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依托培训机构或联合培训机构进行转岗或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培训职业(工种)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初级工(五级)1000元/人、中级工(四级)1500元/人、高级工(三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职业(工种),凭培训合格证书统一享受1500元/人的补贴。3.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按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人数兑现培训补贴,补贴标准1500元/人。对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在培训补贴基础上,按照初级工(五级)1000元/人、中级工(四级)1500元/人、高级工(三级)2000元/人给予补贴。4.就业重点群体项目制(含订单定向式)培训补贴标准按照《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藏人社发〔2018〕157号)附件1执行。四、补贴资金兑现流程(一)企业培训1.可根据培训及鉴定时间一次性兑现培训合格补贴和鉴定合格补贴;2.按培训实施情况分别兑现合格补贴和鉴定合格补贴,非职业资格认证职业(工种)一次性兑现培训合格补贴。(二)委托培训1.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先行拨付30%的培训补贴资金,培训结束且达到就业跟踪要求后拨付70%的培训补贴资金。2.常规性技能培训项目在培训结束并达到初次就业率要求后兑现70%培训补贴资金,达到就业跟踪要求兑现30%款项。(三)订单定向式培训培训结束,培训合格人员就业率达到100%,兑现70%培训补贴资金,达到就业跟踪要求(就业跟踪三个月,跟踪记录不少于2次)后,兑现30%培训补贴资金。(四)以工代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对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代训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代训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五、资金支持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农牧民培训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六、经办范围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实施范围按照企业社会保险参保地向相应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实施,自治区就业局受理在自治区社保局参保的央企、国企培训申请;订单定向式培训由申请机构按照培训实施地向相应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立项。 附件: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业务经办咨询电话 西藏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2020年7月27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业务经办咨询电话序号单位名称经办部门咨询电话1西藏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职业培训科0891--68769682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管理局0891--63238333日喀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职业技能服务中心0892--88387154山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局0893--78250535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0894--58224026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0895--48330117那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0896--38222988阿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0897--2824171
近日,据团区委消息,为助力高校毕业生更充分更高质量实现就业,团区委围绕“稳就业”大局,聚焦高校毕业生这一重点就业人群,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以全团开展的“千校万岗”就业服务活动为契机,从“线下”到“线上”,推进“互联网+”就业服务新模式,多措并举做好共青团服务青年就业工作。为更好地征集就业岗位,推送岗位信息,团区委发动全区青联组织、青企协、青创联盟、青年文明号等团内资源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同时主动联系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人社厅、部分驻藏商会收集岗位信息,充分借助全国青联、中国青企协等团中央的优势资源,共享岗位信息。截至4月22日,通过“西藏共青团”“团中央创青春”微信公众号和各市地团委、各高校、中职学校微信公众号推送就业信息46期,推送58795家企业就业岗位140309个,其中通过团中央渠道推送区外就业岗位60470个,平台累计访问量54666人次。针对2020届毕业生就业需求,团区委联合团中央青年发展部和智联招聘,利用智联招聘平台,实施网络专场招聘会,搭建无接触线上求职平台。4月2日、4月10日、4月23日分别举办西藏民族大学、西藏农牧学院和西藏大学“千校万岗·就业有位来”专场空中双选会。截至目前,邀请区内外招聘企业242家,开发就业岗位16147个,参与学生2751人,投递简历数6770个,被面试学生1986人。除此以外,团区委还借助团中央的优势资源,向各市地、各高校、各中职学校开展线上就业指导课。通过学生关注共青团抖音官方账号,推送了《新时代下青年正确就业观、择业观和劳动观》《职业生涯如何规划》《教你如何制作个性化简历》《精准定位自己,精准选择职业,精准成就未来》等9期精品就业指导课(直播)。同时,通过团属新媒体,发布就业创业政策信息8期,及时宣传国务院和自治区近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引导学生区外就业、市场就业、基层就业。
微信公众号
拉萨市中小微公共服务平台